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讲”教育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4-07-09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讲”教育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精选7篇)

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讲”教育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篇一

同政办规〔2018〕20号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同江市现代农机合作社整改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同江市现代农机合作社整改方案》已经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日

农机合作社合法权益。

3.对闲置的农机装备,要区别情况分类施策。①对因种植结构调整导致闲置的,要充分利用省农机调度指挥平台、农机化信息网等进行供需对接,提高农机装备利用率;②对因技术性能差导致闲置的,可以进行保值更新或置换;③对达到报废程度导致闲置的,可以进行报废更新或报废。农机合作社已进行保值更新,但未备案的农机装备,要向农机部门补报备案。

(四)关于部分农机合作社制度落实方面的问题

1.对民主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农机合作社,要完善农机合作社章程,建立各项制度,依据章程规定加强农机合作社管理。

2.对未按照规定进行盈余分配的农机合作社要完善分配制度。

3.对财务制度执行不到位的农机合作社,要聘用专兼职会计,采取统一记账、使用电子账等方式规范财务管理。

4.对未按规定登记的农机合作社,农机合作社章程等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要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变更登记。

(五)关于部分农机合作社贷款偿还的问题

1.三村农机合作社和东明农机合作社拖欠市财政的借款,通过法院强制执行。

2.对故意拖欠贷款的,依法追偿。对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濒临倒闭的,可以进行转移、合并、重组或拆分,也可以依法申请破产。

3.不能按上述要求整改的农机合作社,要根据当年农机合作社的建设标准,结合当前的整改要求进行分类施策。可在农机装备补助资金中,扣除全部农机装备30%的补贴资金后,将其余补助资金退回市财政局。农机合作社转为农机大户、家庭农场、农机服务企业等社会化农机服务组织,农机装备归其所有。补贴资金2018年8月底缴纳30%,2018年9月末缴纳70%。

4.经司法机关处理结案的农机合作社,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进行整改。

二、整改阶段

(一)整改部署阶段(6月16日至25日)。对农机合作社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制定整改实施方案,部署农机合作社整改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6月26日至8月31日)。按照整改方案要求,组织力量深入合作社,逐社梳理核实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间节点,每个农机合作社都要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建立同江市整改工作档案。按照整改台账所列问题,严格督导合作社逐条整改,确保按时完成整改任务。6月20日前,上报阶段性整改报告。8月底完成各项整改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9月1日至12月31日)。9月底前,组成整改验收组,对我市农机合作社整改工作进行验收,上报整改报告。10月底前迎接佳木斯市复查验收。11月底前迎接省抽查验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乡(镇)政府主导整改工作,各

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讲”教育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篇二

现将《“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一、“十一五”时期, 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 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 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9.1 %, 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4.29 %和12.45 %, 基本实现了“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目标, 扭转了“十五”后期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上升的趋势, 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了重要贡献, 也为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充分认识做好“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十二五”时期, 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消费结构持续升级, 我国能源需求呈刚性增长, 受国内资源保障能力和环境容量制约以及全球性能源安全和应对气候变化影响, 资源环境约束日趋强化, “十二五”时期节能减排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任务十分艰巨。特别是我国节能减排工作还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推进难度增大、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基础工作薄弱、能力建设滞后、监管不力等问题。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改变, 不但“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难以实现, 还将严重影响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各地区、各部门要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切实增强全局意识、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 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 进一步把节能减排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 作为检验经济是否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标准, 下更大决心, 用更大气力, 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 大力推进节能减排, 加快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 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要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 加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 着力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 进一步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要进一步明确企业的节能减排主体责任, 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 细化和完善管理措施, 落实目标任务。要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加大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推广力度, 真正把节能减排转化为企业和各类社会主体的内在要求。要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 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促进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

四、要全面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狠抓监督检查, 严格考核问责。发展改革委负责承担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 组织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环境保护部为主承担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统计局负责加强能源统计和监测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 密切协调配合。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立即部署本地区“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 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和中央企业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 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明确目标责任, 狠抓贯彻落实, 坚决防止出现节能减排工作前松后紧的问题, 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

国务院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 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 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 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 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 主要目标。到2015年, 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869吨标准煤 (按2005年价格计算) , 比2010年的1.034吨标准煤下降16 %, 比2005年的1.276吨标准煤下降32 %;“十二五”期间, 实现节约能源6.7亿吨标准煤。2015年, 全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 347.6万吨、2 086.4万吨, 比2010年的2 551.7万吨、2 267.8万吨分别下降8 %;全国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38.0万吨、2 046.2万吨, 比2010年的264.4万吨、2 273.6万吨分别下降10 %。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 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国家产业布局等因素, 将全国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地区、各行业。各地区要将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 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

(四) 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 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 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 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修订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 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 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 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 继续做好全国和各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

(五) 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把地区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 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 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省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国务院每年组织开展省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 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并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六) 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 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 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 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 严格贷款审批。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 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 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必须坚持高标准, 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

(七)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抓紧制定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 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安排资金, 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央财政统筹支持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加大支持和奖励力度。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 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 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 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 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 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 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 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 提高产业集中度。

(九) 调整能源结构。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基础上发展水电, 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发展核电, 加快发展天然气, 因地制宜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到2015年, 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1.4 %。

(十) 提高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到2015年, 服务业增加值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分别达到47 %和8 %左右。

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十一) 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 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到2015年, 工业锅炉、窑炉平均运行效率比2010年分别提高5个和2个百分点, 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2-3个百分点, 新增余热余压发电能力2 000万千瓦,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4亿平方米以上, 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5 000万平方米,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6 000万平方米, 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大幅度提高。“十二五”时期, 形成3亿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十二) 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 改造提升现有设施, 强化脱氮除磷, 大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 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治理。到2015年, 基本实现所有县和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 全国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4 200万吨, 新建配套管网约16万公里, 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 %, 形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能力280万吨、30万吨。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 形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能力140万吨、10万吨。实施脱硫脱硝工程, 推动燃煤电厂、钢铁行业烧结机脱硫, 形成二氧化硫削减能力277万吨;推动燃煤电厂、水泥等行业脱硝, 形成氮氧化物削减能力358万吨。

(十三) 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建设100个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80个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示范城市、50个“城市矿产”示范基地、5个再制造产业集聚区、100个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示范工程。

(十四) 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 各级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 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 国家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五) 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 制定实施方案, 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地方政府, 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 跟踪监测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 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地区及时预警调控。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 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在大气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

(十六) 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依法加强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 实现节能2.5亿吨标准煤。落实目标责任, 实行能源审计制度, 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 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 扩大能源管理师试点;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 加快实施节能改造, 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地方节能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进入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公告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 强制进行能源审计, 限期整改。中央企业要接受所在地区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 争当行业节能减排的排头兵。

(十七) 加强工业节能减排。重点推进电力、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 明确目标任务, 加强行业指导, 推动技术进步, 强化监督管理。发展热电联产, 推广分布式能源。开展智能电网试点。推广煤炭清洁利用, 提高原煤入洗比例, 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实行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 现役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 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 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 新建烧结机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石油石化、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脱硫改造。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 配套建设脱硝设施。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 以湘江流域为重点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十八) 推动建筑节能。制定并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 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提高标准执行率。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 实施“节能暖房”工程, 改造供热老旧管网, 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和能耗定额管理。做好夏热冬冷地区建筑节能改造。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 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 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 完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 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研究建立建筑使用全寿命周期管理制度, 严格建筑拆除管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 严格防止和纠正过度装饰和亮化。

(十九) 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优化交通运输结构。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各种交通资源, 有序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提高铁路电气化比重。实施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城市试点, 深入开展“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 推广公路甩挂运输, 全面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 实施内河船型标准化, 优化航路航线, 推进航空、远洋运输业节能减排。开展机场、码头、车站节能改造。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机车、船舶, 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 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 在有条件的重点城市和地区逐步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 探索城市调控机动车保有总量, 积极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二十) 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 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推进节能型住宅建设, 推动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 开展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 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治理农业面源污染, 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实施农村清洁工程, 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比例达到50 %以上, 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广测土配方施肥, 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 推动有机农业发展。

(二十一) 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 加快设施节能改造, 严格用能管理, 引导消费行为。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在居民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 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 支持乘用公共交通, 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 限制过度包装, 抑制不合理消费。

(二十二) 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实行更加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加快公共机构办公区节能改造, 完成办公建筑节能改造6 000万平方米。国家机关供热实行按热量收费。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创建2 000家示范单位。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严格用车油耗定额管理, 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 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支持军队重点用能设施设备节能改造。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二十三) 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宏观指导。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编制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重点领域专项规划, 指导各地做好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研究制定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目录。制定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实施方案。深化循环经济示范试点, 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建立完善循环经济统计评价制度。

(二十四) 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编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 制 (修) 订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发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重点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和重金属污染治理, 全面推进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 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 降低资源消耗。发布清洁生产审核方案, 公布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企业名单。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 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

(二十五) 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 建设绿色矿山。推动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和道路废弃物以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 大力发展利废新型建筑材料。废弃物实现就地消化, 减少转移。到2015年,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2 %以上。

(二十六) 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加快“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 推进再生资源规模化利用。培育一批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矿山机械、办公用品等再制造示范企业, 发布再制造产品目录, 完善再制造旧件回收体系和再制造产品标准体系, 推动再制造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二十七) 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 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鼓励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鼓励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

(二十八) 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 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制定区域、行业和产品用水效率指标体系。推广普及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加快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 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加强城乡生活节水, 推广应用节水器具。推进再生水、矿井水、海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建设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创建示范城市。到2015年, 实现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30 %。

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十九) 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在国家、部门和地方相关科技计划和专项中, 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 完善技术创新体系。继续推进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 组织高效节能、废物资源化以及小型分散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攻关。组建一批国家级节能减排工程实验室及专家队伍。推动组建节能减排技术与装备产业联盟, 继续通过国家工程 (技术) 研究中心加大节能减排科技研发力度。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

(三十) 加大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实施节能减排重大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 重点支持稀土永磁无铁芯电机、半导体照明、低品位余热利用、地热和浅层地温能应用、生物脱氮除磷、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污泥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金属无害化处理等关键技术与设备产业化, 加快产业化基地建设。

(三十一) 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编制节能减排技术政策大纲。继续发布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 建立节能减排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发电、先进煤气化、高压变频调速、干熄焦、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换热器, 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选择性催化还原氮氧化物控制等节能减排技术。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政府在节能环保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 加大推广力度。

八、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三十二) 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 理顺煤、电、油、气、水、矿产等资源性产品价格关系。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深化供热体制改革, 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区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 (电耗) 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 实行惩罚性电价。各地可在国家规定基础上, 按程序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严格落实脱硫电价, 研究制定燃煤电厂烟气脱硝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 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问题。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 加大征收力度, 降低征收成本。

(三十三) 完善财政激励政策。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 加快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深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以及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家用电器、照明产品、节能汽车、高效电机产品等支持机制, 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继续支持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推行政府绿色采购, 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 研究实行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

(三十四) 健全税收支持政策。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积极推进资源税费改革, 将原油、天然气和煤炭资源税计征办法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 依法清理取消涉及矿产资源的不合理收费基金项目。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 选择防治任务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 逐步扩大征收范围。完善和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进出口税收政策, 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对用于制造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 抓紧研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五) 强化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各类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节能减排领域的投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 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 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 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

九、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三十六) 健全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推进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 加快制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行政法规。修订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能效标识管理办法、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

(三十七) 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 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 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 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 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 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能评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三十八) 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 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国家重点环境监控企业名单。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 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 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 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 提高污水收集率, 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 %, 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 暂缓审批该城市项目环评, 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

(三十九) 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 督促各项措施落实,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 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 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 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 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 限期整改, 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 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 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十、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四十) 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力度。扩大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范围, 加强宣传和政策激励, 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继续推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环保装备认证, 规范认证行为, 扩展认证范围, 建立有效的国际协调互认机制。加强标识、认证质量的监管。

(四十一) 建立“领跑者”标准制度。研究确定高耗能产品和终端用能产品的能效先进水平, 制定“领跑者”能效标准, 明确实施时限。将“领跑者”能效标准与新上项目能评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 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加快标准的更新换代, 促进能效水平快速提升。

(四十二) 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改革发电调度方式, 电网企业要按照节能、经济的原则, 优先调度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核电以及余热余压、煤层气、填埋气、煤矸石和垃圾等发电上网, 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火电机组发电上网。研究推行发电权交易。电网企业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布节能发电调度信息, 电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发电调度工作的监督。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 制定配套政策, 规范有序用电。以建设技术支撑平台为基础, 开展城市综合试点, 推广能效电厂。

(四十三)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 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 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研究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和交易制度, 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 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

(四十四) 推进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市场, 研究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指导意见。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 建立自愿减排机制, 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四十五) 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总结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经验, 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 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 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 规范市场行为, 打破地方保护, 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一、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四十六) 加快节能环保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制 (修) 订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和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国家标准, 以及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 提高准入门槛。制定和完善环保产品及装备标准。完善机动车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低速汽车排放标准。制 (修) 订轻型汽车第五阶段排放标准, 颁布实施第四、第五阶段车用燃油国家标准。建立满足氨氮、氮氧化物控制目标要求的排放标准。鼓励地方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节能环保地方标准。

(四十七) 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 加强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 完善机构, 充实人员。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 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 加强人员培训, 提高执法能力, 完善覆盖全国的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 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开展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 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 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 建立健全国家、省、市三级减排监控体系, 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八) 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 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 宣传先进典型, 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 加强舆论监督和对外宣传, 积极为节能减排营造良好的国内和国际环境。

(四十九) 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 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 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 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

(五十) 政府机关带头节能减排。各级人民政府机关要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健全规章制度, 落实岗位责任, 细化管理措施, 树立节约意识, 践行节约行动, 作节能减排的表率。

附件: (以下内容本刊从略)

1.“十二五”各地区节能目标

2.“十二五”各地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3.“十二五”各地区氨氮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4.“十二五”各地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讲”教育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篇三

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经2007年11月30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促进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司局、各单位)依法行政,增强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林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司局、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等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司局、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纸质、磁介质等各种载体形式的信息记录。

第四条 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各类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都要采取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向社会或者在单位内部公开。

第二章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成立由局领导任组长、副组长,各司局、有关单位和监察部驻局监察局(以下简称监察局)为成员单位的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国家林业局政务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开展政务公开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各司局、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加强对本司局、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与协调,承担本司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政务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公开方式与时限

第七条主动公开

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均应当及时主动向社会或者在单位内部公开,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依申请公开

凡属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可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按程序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对于可以公开的信息。受理申请的司局、单位采取适当形式向申请人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受理申请的司局、单位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于可公开的信息,受理申请的司局、单位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当场不能答复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给予说明,延期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章公开范围与内容

第九条下刊事项属于面向社会公开的信息,由各司局、各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党和国家关于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部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

(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的林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文件;

(四)林业综合统计信息;

(五)林业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六)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内设机构分工、管理职能及调整变动情况:

(七)林业重大建设、科研项目的申报程序、审批和实施情况:

(八)林业生态建设、产业发展、科技、教育、扶贫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九)森林火灾、禽流感、沙尘暴、林业有害生物等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生态建设、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一)其他需公开的事项。

国家林业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相关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条 下列事项属于内部公开信息,由相关司局主动在国家林业局机关内部公开(各直属单位产生的类似信息在本单位内部公开)。

(一)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二)机关或者单位财务收支情况;

(三)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及规定办法;

(四)大宗物资采购的项目、规模及年终统计信息:

(五)机关重大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展情况:

(六)机关干部交流、公务员考核情况;

(七)机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录用情况:

(八)各类先进、模范评选条件、过程、结果;

(九)职工福利分配情况;

(十)其他需公开的事项。

相关司局、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组织编制相关信息目录。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有关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

(二)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事项;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事项。

第五章 公开途径

第十二条 面向社会公开信息应当及时在国家林业局门户网站上公开。也可通过国家林业局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公开。

第十三条 内部公开信息应当通过国家林业局文件、会议、内网、公示栏等途径公开。

第六章公开流程

第十四条主动公开流程

(一)拟稿人拟制公文信息时,应当按照《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林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对其是否涉密进行审定,如涉密,应当在发文稿纸“密级”一栏选填“绝密”、“机密”、“秘密”或“其他秘密”(包括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如有疑义,应当提交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核把关。

(二)如拟制的公文信息不涉密,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在发文稿纸“公开范围”一栏提出公开意见,选填“向社会公开”或“内部公开”。

(三)如涉及按国家规定需要报批的公文信息时。应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决定是否公开;对拟公开、但涉及其他部门的公文信息,应当与相关部门沟通、确认后再提出公开意见,确保相关部门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四)各司局司秘、各单位核稿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及局公文审核部门、局领导在对

公文内容进行审定的同时,也要对所办公文信息的密级、公开范围进行严格把关。

(五)对于符合公开条件、履行相关手续后的公文信息,采取适当方式、途径予以公开。

(六)有关林业大政方针、发展战略、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除正式发布后予以公开外,在制定过程中也应当采取一定公开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七)按第九条、第十条确定的公开范围与内容,认真填写《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面向社会公开目录》(见附表1)和《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内部公开目录》(见附表2),并于次年1月31日前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将当年形成的所有主动公开信息有关材料。与本司局、本单位其他档案材料一并于次年6月底前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依申请公开流程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受理申请的司局、单位代为填写。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请提供与申请者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二)按照职能分工,有关司局、单位受理申请。属主动公开范围内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内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及时作出更改、补充。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受理申请的司局、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四)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因征求意见而延期答复的时间,不计算在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六)依申请公开信息,可适当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标准按国家有关标准确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按有关规定可减免相关费用。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申请受理的司局、单位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司局、单位予以更正。

(八)按第九条、第十条确定的公开范围与内容,认真填写《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面向社会公开目录》和《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内部公开目录》。并于次年1月31日前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将当年形成的所有依申请公开信息有关材料。与本司局、本单位其他档案材料一并于次年6月底前归档保存。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司局、各单位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司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具体包括上一年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收费及减免情况、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经司局、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检查各司局、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八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局受理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各司局、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态度不认真、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并追究相关司局、单位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4.县政府班子三讲教育整改方案 篇四

一、切实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一)继续坚持和完善班子学习制度,进一步落实好《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学习工作制度的若干规定》,政府班子每月组织学习不少于一次,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的学习交流。

(二)学习内容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代科技、国际贸易、法律法规和财税等相关知识。

(三)学习形式以个人自学为主,适时组织集体学习或聘请有关人员举办专题讲座。

(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观点。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握邓小平理论的精髓和实质,牢固树立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发展才是硬道理的思想,提高班子成员从政治上判断形势、分析问题、明辨是非的能力,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代科技、国际贸易、法律法规和财税知识,使班子成员的思想水平和知识水平适应时代前进的需要,使班子成员能在社会发展突飞猛进、经济形势千变万化、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审时度势、沉着应战、大胆决策,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处理复杂社会事务的能力。

二、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政治鉴别力

(一)要从“”事件中吸取深刻的教训,注意从政治的高度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辨别是非。

(二)对发生在我县境内的一些教派组织活动,从讲政治的高度,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摸清情况,区别对待。该打击的要坚决打击,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该规范的要进行规范,该维护的要坚决维护,切实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三)充分认识同“”等邪教组织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在人民群众中广泛开展辩证唯物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教育,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占领思想文化阵地,切实加强对共产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共产党员的思想素质。

(四)注意信息情报搜集工作,完善重大社情民意、突出事件及时报告制度及突发事件处置方案。

三、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牢固树立开放意识、发展意

(一)充分认识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对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加深理解。

(二)牢牢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按照省委的坚持先调研、咨询、论证的原则,重大问题,先组织有关部门深入调查,充分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特别是反对意见,增加决策的透明度。

(四)充分听取专家、学者、老同志的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重大问题、重大项目的决策,在深入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要认真做好咨询工作,多方面、多层次、多侧面听取意见,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分层决策的原则,重大问题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报县委常委会决策或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决定。

(六)建立健全决策检查、跟踪、纠正制度。一些重大项目决策实施后,要及时检查、跟踪。发现失误,要立即纠正,因有关部门对决策执行不力,出现偏差的,要及时纠偏。对重大项目的资金使用要实行有效监控,建立项目中期审计、分段审计和项目终审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作和充分发挥效益。

(七)建立重大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对不按有关决策程序规定进行决策而导致失误的,要依法追究育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班子团结协作,充分发挥领导集体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一)制定班子成员思想交流制度,使班子成员之间开展交心谈心经常化、制度化。坚持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并在此之前安排时间开展交心谈心,平时视情况 。及时开展交心谈心活动。

(二)加强学习,提高整体素质,把互相尊重放在首位,工作中正确行使职权,不越位,不推诿,不失职,服从大局,不争名利,坦诚相待,容人容事,自觉维护班子声誉和整体形象。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处理好上级与下级、正职与副职、副职与副职的关系。

(四)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协调配合,增强全局观念,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

(五)加强请示汇报,正确处理好大胆工作、敢予负责与请示汇报的关系。自觉接受县委领导,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六)时刻保持对人民高度负责的责任心,尽职尽责做好工作,树立政府为民服务、为民办事的良好形象。

(七)充分认识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理想信念是加强团结的重要前提,加强世界观、人生观改造是加强团结的牢固基础,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的纪律是加强团结的根本保证,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加强团结的基本条件。严格按照“领导当楷模、机关作表率、基层树形象”的要求,坚定不移地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定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格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纪律和群众纪律,开展积极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做团结的表率。

六、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确保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

(一)抓住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行动计划,以及县委提出的“抓住一个机遇,发挥两大优势,实现三大目标,突出四个重点,实施五大战略”的总体要求,研究适应新形势下的新思路、新办法,在“绿色经济强县”、“民族文化强县”、“个开蒙群落城市后花园”建设问题上多作文章,搞好现代林业建设、生物制药、民族文化资源和旅游资源开发等储备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加强与省州有关部门的衔接工馋,争取更多的开发项目在我县实施。

(二)着力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

坚定不移地把经济结构调整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工作的主要着力点,本着“第一产业调优,第二产业调强,第三产业调快”的原则,加快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促进我县特色经济的发展。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把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我县所有制结构调整的突破口,扶持和引导符合产业政策的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三)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狠抓农业和农村工作。衣业和农村工作要认真贯彻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落实政策安民心,围绕市场调结构,建镇带乡活流通,改土治水强基础,少生优育兴科教,长抓村建讲文明”的要求,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稳粮调结构,提质增效益,不断增强农业综合竞争力。

1.以解决温饱为目标,全力以赴打好扶贫攻坚战。全面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完善扶贫攻坚和挂钩帮扶方案,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实施党政一把手工程,进~步落实扶贫责任制。以解决温饱为中心,以贫困村为主战场,以贫困户为对象,以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种养业为重点,加大扶贫工作力度,着重抓好挂钩帮扶温饱试点村、特困户安居工程,异地扶贫,小额信贷扶贫,农村实用技术推广等方面的工作,实现基本解决全县贫困入口温饱的目标。

2.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大力发展优质、高效、高产农业。在高海拔地区积极稳妥地推广杂交玉米,提高粮食单产,解决贫困人口的吃饭问题,搞好粮食转化升值;在中海拔地区扩大优质水稻种面积,大力发展特种养殖、大棚蔬菜;在低海拔地区扩大经济作物种植面积,大力发展热区林果。

3.突出我县优势,加快林业发展。实施林业发展的两个转变,不断调整林业产业结构。要规划好绿色经济强县建设的相关项目,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建立现代林业经营体系。狠抓苗圃园建设,加速发展l 0万亩以核桃、八角、肉桂为主的经济林;稳步推进10万亩以秃杉、西南桦为主的用材林基地建设,、适度发展笋竹两用竹业,加快森林药材开发。

4.落实有关扶持措施,加大热区开发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热区开发力度,加速优质热果基地建设的决定》,以民委、粮食局、计委、农业局基地为示范点,扩大示范辐射面,加快荒山荒坡等非耕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以抓好优质苗圃园建设为基础,强化热区苗木管理,稳步实施5万亩以龙眼、荔枝为主的优质热果基地建设,全面抓好热区开发。

5.实行粮食转化升值,加快畜牧业发展步伐。把农村能源建设、小额信贷、畜牧业扶贫工程有机结合起来。适应市场需求,大力调整畜牧业品种结构,发展适销对路的畜禽品种的生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和疫病防治体系建设。

6.加快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技术创新步伐,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鼓励发展种、养、加一条龙的“绿色企业”,壮大旅游、餐饮等服务业和商贸、农产品销售等流通企业;扶持以家庭为基础的专、精、特、新小企业;引导使用新技术、新工艺和绿色标准改造乡镇企业;继续改造和提高建筑建材等传统产业。

(四)以提高效益为核心,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加快企业改组改造步伐,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以扭亏增盈为重点,着力转换经营机制。建立领导干部挂钩帮扶困难企业制度,按照“一厂一策”的办法,认真研究和妥善处理滇屏木浆厂、十伟公司、县茶厂、县鑫磊石材有限公司、香蕉精粉厂等问题。引进资金,抓好电冶配套等相关项目的建设。

(五)努力增加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1.加快湾塘电站、白羊坪电站的建设速度;

2.积极争取资金加大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团坡水库工程建设速度

3.加快人自公路的建设,搞好芷白公路弹石路面的改造,争取大围山公路水泥路面改造工程立项开工,加快乡村公路建设步伐,努力实现村村通公路的目标。

4.加快农村通讯建设和农村电网改造步伐。

(六)加大小城镇建设力度,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

继续走“以地生财,以财建镇,以镇招商,以商带农”的

小城镇发展之路,用市场机制拓宽小城镇建设资金的来源

渠道,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

(七)采取得力措施,确保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1.努力提高全社会的科技意识,加大科技创新步伐。

加快农业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加大

水稻早育稀植和电脑农业专家系统的推广力度,大力开展

农村实用技术培训,使广大人民群众掌握~至二门农村实

用技术,提高农村科技覆盖率和科技对经济的贡献率。

2.加大教育执法力度,推行教师竞争上岗,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优化中小学办学结构,抓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和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两项工作,实施教育绿色希望工程”落实困难学生救助措施,切实加强基础教育,加快“两基,,进程,推动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

3.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强化文化市场管理,围绕实现民族文化强县这一目标,搞好民族文化资源普查,积极开展各民族民间文化活动,创作一批具有浓郁地方特色和民旅特征的文化精品,抓好标志性民族文化设施建设。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强化舆论宣传和舆论监督,不断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4.继续抓好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素质等方面的工作,合理开发利用耕地,保护好现有的森林资源,抓好新现河、南溪河流域的综合治理,做好退耕还林工作,加快农村沼气能源建设,进一步落实企业污染达标排放治理措施。

5.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依法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养老保险费用收缴率。建立医疗保险制度,抓好医药制度改革,进一步巩固完善农村医疗网络,继续推广失业、公伤保险。认真落实“三条保障线”政策,确保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企业退休入员基本养老金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时足额发放。

七、坚持两手抓,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一)抓好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入民群众的思想道德水平。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思想教育活动,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激发人们的工作热情,增强人们战胜困难的信心,鼓舞人们积极投身经济建设的斗志。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反对封建迷信,严厉打击各种邪教组织,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二)抓好民主法制建设,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切实加强全县的普法工作和行业、基层的依法治理工作,积极配合县人大做好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抓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制定。坚持依法行政,带头依法办事,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确保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公开。

八、从严治政,加强机关作风和廉政建设

(一)进一步健全政府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学习工作制度的若干规定》中的会议制度、文件审批制度、请销假报告制度、挂牌上班制度、宣传报道制度、学习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督办检查制度、信访制度、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制毫度、人事审批制度、廉政制度,用政府规章规范班子成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

(二)把依法行政真正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政府班子成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严守纪律,带头依法决策,依法办事,成为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三)完善县人民政府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中纪委的有关要求和省委“五不准”、省政府“五要五不要”等规定,严格预算外资金管理,强化审计监督,实行政务公开,严格执行县级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切实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完善落实领导干部用车制度,建立有效约束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深入基层,狠抓落实。班子成员要在调查研究上下大功夫,特别是要深入贫困地区和困难企业调查,了解基层和人民群众的疾苦,倾听基层意见和建议,关心和指导基层工作,切实帮助基层和人民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做群众的贴心人。采取措施,确保一年中班子成员有三分之一的时间深入基层调研,将群众的意见、呼声和疾苦及时反映上来,群众的实践经验及时总结出来,中央和省州的决策、部署及时传达和贯彻到群众中去,及时掌握基层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使决策与现实更加符合,采取的措施切实可行。

(五)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解决难点、热点问题。坚持实行信访工作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层层负责的原则,建立县政府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耐心细致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难点、热点问题,及时组织人员调查了解,摸清情况,对群众反映的且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对条件不成熟暂不能解决的问题,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六)加强对干部队伍的教育与管理,牢固树立公仆意识。狠抓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的作风建设,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对违反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要作出相应处理,努力形成团结、服务、廉洁、务实、高效的良风政风。

5.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讲”教育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篇五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1]1号 【发布日期】2001-01-04 【生效日期】2001-01-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1〕1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全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一月四日

全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了维护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从严治政,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为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法制环境,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抓紧清理、修订和完善相关经济法律法规”和省委七届十次全体会议提出的“抓紧做好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清理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一、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为原则,以保护、发展先进社会生产力,促进全省经济、文化和社会全面进步为根本目的,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培育、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出发点,把清理工作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与深化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与政府机构改革结合起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二、二、清理工作的对象和范围

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其对象是建国后到2000年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重点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到2000年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包括:

(一)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二)太原市和大同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

(三)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四)太原市、大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五)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六)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三、清理工作的分工

这次清理分工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和发文机关与草拟机关双向负责的原则。此外,下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也可以对上级人民政府对口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也可以对相关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相关部门主要实施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

省人民政府领导并负责全省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领导并负责本地区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并负责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本部门代人民政府草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由省人民政府原起草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双向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初步清理意见,经协商后,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对地方性法规提出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清理意见的,按程序由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原草拟部门双向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初步清理意见,经协商后,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在这次省级机关机构改革过程中,原草拟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被撤销、合并或进行职能调整的,由现在承担此项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并提出清理意见。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清理分工,参照省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的清理分工进行。

欢迎各级人大、人民政协、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民主党派以及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欢迎并鼓励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对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订或废止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广大人民群众或企事业单位可以针对实际工作和生活中体会和感受最深的规范性文件,署名或不署名向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文秘机构提出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和建议。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文秘机构应认真研究广大人民群众或企事业单位的清理意见,及时上报审定。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可举行听证后。对积极参与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提出有价值清理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予以适当的表彰鼓励。新闻媒体应关注并及时报道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参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四、四、清理工作的标准

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各地、各部门必须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严格地审查,明确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三种意见或建议。

(一)继续有效的标准是:

1.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一致的;

2.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方针、政策一致的;

3.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能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实践证明是可行的。

(二)应予修订的标准是:

1.个别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方针、政策相抵触或不相适应的;

2.个别内容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措施的;

3.个别内容带有明显计划经济色彩,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不符合WTO运行规则以及妨碍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

4.原执法主体需改变的;

5.其他情形应予修订的。

(三)应予废止的标准是:

1.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前制定的;

2.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方针、政策相抵触或不相适应的;

3.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措施的;

4.主要内容带有明显计划经济色彩,严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不符合WTO运行规则以及妨害社会主义统一市场运行规则的;

5.执法主体已取消的;

6.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不存在的;

7.规章已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

8.规范性文件已上升为规章的;

9.其他情形应予废止的。

各地、各部门在清理和报送拟修订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时,应简要注明修订或废止的理由,提出具体的修订条款及内容。

建国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内容还不能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有关执行或草拟部门应在提出废止意见时,同时提出新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按程序通过后执行。

五、五、清理工作的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从2001年1月至4月15日共用三个半月时间进行集中清理工作。集中清理工作可分为四个阶段,具体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是:

(一)组织动员阶段(1月5日至1月31日)。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和省人民政府召开全省清理规范性文件电视电话会议的基础上,各地区行政公署,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工作部门都应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工作进行动员和安排部署,确立清理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召开清理工作领导组会议,制定清理工作计划并责任到人。

(二)落实任务阶段(2月1日至2月10日)。各地(市)、各部门在确定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确定工作人员,落实工作条件,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的基础上,落实任务,摸清应清理对象的底数,做到不打埋伏、不留死角。摸清底数的标准是,有准确的件数、有详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正规的规范性文件文本。

(三)实质审查阶段(2月11日至3月1日)。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分级分部门展开清理工作。逐件提出该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具体意见或建议。本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需修订或废止的,由本部门研究后重新修订发布或明令废止,并将修订或废止的情况和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部门起草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该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负责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文秘机构审核,经协商后,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四)验收总结阶段(4月1日至4月15日)。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的清理工作进行自检和总结,写出清理工作总结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清理总结报告报县级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和设区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的清理总结报告报地区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设区市的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清理总结报告报省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在各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自查和总结的基础上,上级人民政府组织清理工作验收。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清理工作进行验收;各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对所属工作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清理工作的验收;省人民政府组织对所属工作部门和各地区行政公署、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的清理工作验收。省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汇总全省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总结报告,写出全省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总结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全部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这次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六、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领导,统一协调,统筹安排,保证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省人民政府成立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领导清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杨季春 省人民政府秘书长

副组长:赵命柱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郭国太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成员单位(27个)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省教育厅 省科学技术厅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 省交通厅 省水利厅

省农业厅 省林业厅

省文化厅 省卫生厅

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环境保护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物价局 省煤炭工业局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郭国太(兼),副主任:牛支元。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确定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工作。

七、七、几点要求

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要清理的文件时间跨度长,数量多,工作难度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务必十分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要制定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的清理工作方案,具体落实清理工作任务,及时分析、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这次清理工作实行工作责任制。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为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清理工作负总责,保证本单位按时保证质量地完成清理工作任务。凡是发现哪级、哪个单位承担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该修订的未修订,该废止的未废止,要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清理工作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自行解决。省人民政府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的日常费用由省财政解决。

6.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讲”教育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篇六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通知)

穗文〔2006〕37号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整改方

案》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广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整改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办公室反映。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整改方案

今年6月中旬,国家卫生城市暗访组(以下简称国家暗访组)对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以下简称“创卫工作”)进行了暗访调研。国家暗访组在充分肯定我市创卫工作成绩的同时,指出了存在的6个方面的问题,要求我市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重点强化日常管理。根据国家暗访组提出的要求,结合实施《广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规划纲要》(穗府办〔2003〕48号),现制定如下整改方案:

一、提高认识,明确整改工作目标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是市委、市政府的目标,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基础,是广州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两个适宜”城市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广泛发动,在全市范围内掀起创建卫生城市的新高潮。要针对国家暗访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抓住重点,攻克难点,在巩固既有成果的基础上全面整改。从今年12月开始,力争用6个月的时间,使我市在建成区范围内全面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实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目标。

二、突出重点,强化责任,全面整改

各区、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根据《广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规划纲要》的规定和责任划分,按照职能分工和属地管理的原则,针对国家暗访组提出的问题,查找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务求取得实效。

(一)清理卫生死角,强化日常管理,改善环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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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泛发动群众,全面清理卫生死角。由各区政府负总责,市环卫部门督办,以街道为单位,发动社区居委会及辖区内机关、团体和单位,全面清理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卫生死角,重点消除房屋飘蓬、天台、屋顶、走火通道和背街小巷垃圾,清拆私自搭建的飘蓬等违法、违规构建物。

2.加强环卫队伍建设,强化监督管理。市、区环卫部门负责加强环卫工作队伍建设,对已纳入城区街道管理的城中村,要在2007年3月前组建与工作相适应的环卫队伍,落实保洁人员、经费,做到12小时保洁;对现有简易垃圾中转站要加强管理,及时清运垃圾,消除垃圾散落和异味扰民现象。街道环卫站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街道、社区居委会应建立环境卫生巡查制度,实行动态管理,重点协助街道环卫站实时监控辖区内卫生保洁情况,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及时解决问题。

3.完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环卫基础设施。市环卫部门负责尽快制定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环卫设施建设标准,督促、指导各区环卫部门、街道、社区及其他单位,按照《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一次性配齐垃圾收集容器,全面更新垃圾收运工具,重点消除以竹箩充当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容器周边脏臭,以及因垃圾车破损或密封不良而造成的污水滴漏、二次污染等现象。市建委负责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我市垃圾收运设施布局规划,抓好垃圾压缩站建设。

4.加大执法力度,落实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市、区环卫部门牵头会同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和街道,重点监控临街小型商业店铺、饮食店档,严格执法,对门前脏乱,尤其是将店内垃圾扫出门外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罚,情节严重的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二)规范集贸市场管理,整顿市场周边环境。

1.规范集贸市场管理。市工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清查肉菜市场、农贸市场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管理责任,健全市场内部管理制度,做到市场内商品划行归市、摆放整齐,公共厕所专人管理,垃圾日产日清,场内地面整洁干净。

2.整治集贸市场周边环境。市、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清理、整顿各集贸市场周边环境,重点消除占道经营和乱摆、乱卖现象。

3.强化监督管理。街道负责辖区内集贸市场及其周边环境卫生、经营秩序的日常监控和管理,加强巡查,履行告知义务,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工商、城管部门处理。

(三)集中整治,分片包干,有效遏制占道经营现象。

1.集中整治。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统筹协调,公安部门配合,组织力量集中整治占道经营现象严重的地区、地段,重点针对占道经营者活动规律,把握整治行动时间,准确打击占道经营行为。

2.落实辖区管理责任。各区城管大队、城管中队对本辖区实行分片包干,落实到人。对重点时段、重点地段和集中整治后出现反复的地段,进行重点整治,发现情况随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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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巡查、监督。市城管支队及各区城管大队组织专门队伍,实施流动巡查,监督分片和守点执法人员的到岗情况,灵活机动地打击占道经营行为。各街道负责监控辖区内占道经营者活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并监督属地城管中队处理。

(四)整顿中小饮食服务行业,消除卫生隐患。

1.结合2006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为,卫生部门会同工商部门负责全面整顿全市中小饮食服务行业,凡是无证照经营的,一律取缔;卫生部门负责检查中小饮食服务企业卫生情况,凡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实行停业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会同工商部门吊销经营者证照。

2.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会同市工商、卫生、环保、环卫部门,对辖区内“饮食一条街”及饮食店档集中地段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规范食品加工流程,加强饮食店档内外环境卫生管理,明确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市民对创卫工作的知晓度、参与度。

1.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宣传媒体开辟定期宣传栏目,设立群众投诉窗口,适当曝光老大难问题。从明年1月开始,广州电视台、广州日报和广州电台每周至少要报道一次创卫情况。

2.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各区和市直各部门应确定新闻发言人,并根据创卫工作的推进情况,定期向市创卫办和新闻单位提供材料。

3.掀起全社会创卫宣传的高潮。从明年2月开始,社区居委会、学校、企业、机关单位以及各窗口单位,要充分利用各自的宣传园地,大力开展宣传活动。

4.全市中小学普遍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通过学生对成年人进行宣传动员。

5.团市委负责有计划地组织全市青年参与创卫宣传活动和环境卫生清理行动。

6.市交管部门配合市创卫办,全面开展出租车行业创卫宣传教育活动,使该行业成为我市卫生、文明的新窗口。

(六)扎实推进河涌整治工作。

1.市建委负责牵头协调市市政园林局、市水利局、市水系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等部门、单位及各区政府,按照既定计划全面推进水系建设、河涌截污、污水管网建设和河涌两岸环境整治工程。

2.市环卫部门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河涌水面保洁工作。

三、继续深入开展卫生街区、卫生窗口单位等创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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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创卫办明年继续组织卫生(模范)街区或卫生(模范)窗口单位的评定活动,并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创卫效果。对创建活动敷衍应付、组织不力的街区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第十条关于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卫生的7个条件,在全市城中村开展创建卫生村活动。由区创卫办组织,以街带村形式全面开展创建“省、市卫生村”活动,促进街道的创建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有效推动创建卫生城市工作。

四、加强整改工作领导,确保取得实效

(一)市“三创”综合考评领导小组牵头负责全市整改工作,充分发挥市“三创”综合考评领导小组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作用,整合资源,调配力量。各区“三创”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和协调本区的整改行动。

(二)坚持各级创卫指挥部的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健全各级工作网络,及时通报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区和市直各单位应每周向市创卫办和市“三创”综合考评办报送一次整改情况,市创卫办每周印发一期简报。

(三)市环卫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城管支队等有关职能部门应成立整改督导组,由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并将督导组负责人、组成人员及联系人名单报市创卫办。

(四)市“三创”综合考评办、市创卫办负责加强对整改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跟踪督办,并会同市组织、人事、监察部门,落实工作考评、行政效能监察、干部考核及奖惩机制。

(五)落实创建工作经费。在各原有资金渠道充分保障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同时,市、区两级财政要重点加大对创卫宣传工作专项经费的投入。市级各牵头负责部门将需要增加的经费纳入本单位部门预算。

主题词:城市卫生 创建 国家卫生城市 方案

7.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讲”教育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篇七

2010年10月12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安监总办[2010]170号) 。通知要求: (一) 深刻领会《国办通知》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 进一步明确重点任务, 细化责任分工, 强化责任落实。 (三) 强化配套制度建设, 统筹协调推进。

各单位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和《国办通知》为中心, 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和重点行业 (领域) 专项整治, 切实抓紧抓好当前各项工作, 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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