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精选10篇)
1.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篇一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 目的
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特制订本制度。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3 术语和定义 3.1建设项目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3.2“三同时”制度
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环保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4职责
4.1公司综合管理部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4.2运行管理部是建设项目施工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4.3安全环保部是建设项目的环保监督管理部门。
4.4工程管理部(项目组)是“三同时”的具体执行部门,全面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
4.5计划财务部负责建设项目环保资金的有效投入。5管理内容
5.1建设项目严格遵守国家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5.1.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后,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环境管理。5.1.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完成后,应当按规定填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5.1.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并取得环保行政许可批文后方可动工建设。
5.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环保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环境影响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评价和审核或备案。5.3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环境保护设计专篇。
5.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应当向原审批环境保护评价报告的环保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专篇申请申请,填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5.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经审查并取得环保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批文后方可施工。5.6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5.7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过程实施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施。
5.8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必须向相应的环保行政部门请示并经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环境进行监测。5.9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并编制监测报告。5.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向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环保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5.11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验收。
5.12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经环保验收合格并取得环保行政许可批文,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5.13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工作结束后,各职能部门认真整理资料并归档。6记录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台账》
2.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篇二
关键词: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0 引言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在中国出台最早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它是中国的独创,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具有中国特色并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40余年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不断变革与发展,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越来越健全,对改善环境所起的作用和效果越来越显著。特别是“十三五”以来,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出台或修订了一批相关管理文件,强化了责任追究。因此,及时对该项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并提出合理建议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进一步完善;有利于企业所在地生态环境的逐步改善;有利于指导企业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实现企地和谐共生,最终实现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1 我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由来
1.1 法律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1.2 制定过程
1972年6月,在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了“工厂建设和三废利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1973年,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防治污染项目,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正在建设的企业没有采取防治措施的,必须补上。各级主管部门要会同环境保护和卫生等部门,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从此,“三同时”成为中国最早的环境管理制度。但起初执行“三同时”的比例还不到20%,新的污染仍不断出现。这是因为当时处于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初创阶段,人们对环境保护事业的重要性了解不深;中国经济有困难,拿不出更多的钱防治污染;有关“三同时”的法规不完善,环境管理机构不健全,进行监督管理不力。
2 我国在环保“三同时”领域主要的法律法规及环保部相关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修订,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29号,2016年4月8日。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163号,2015年12月10日)
《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列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试点省份的函》(环办函[2011]82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
3 地方政府(以江苏省南京市为例)在环保“三同时”领域主要的法律法规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公告[2015]2号);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5年12月1日通过;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年修订);
《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修订);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4月1日执行);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12月24日通过);
《南京市促进清洁生产实施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249号令,2006年8月28日通过);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方案编写大纲(试行)》;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方案技术评估要点(试行)》;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总报告编写大纲(试行)》;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相关工作的通知》(苏环规[2015]3号)。
4 化工企业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的落实情况
化工企业在做好环保“三同时”方面,目前主要还是依照国家和地方性的法律法规要求,大型化工企业(集团)依照其总公司的管理要求落实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等环境保护“三同时”相关工作。目前,一般化工企业除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外,在日常工作中,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主要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和环保验收监测。
4.1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对拟建项目进行环境可行性研究,编制拟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般需经专家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环评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并由地方环境工程咨询中心进行复核,地方环境工程咨询中心出具拟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咨询意见》,最后报地方政府环保管理部门审批。取得环评报告书批复后,设计单位按环评报告书和环评批复要求进行初步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4.2 项目设计、施工、试生产阶段
根据《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理单位对拟建项目建设进行环境监理
(1)环境监理的主要程序
(1)首先由环境监理单位编制拟建项目《环境监理方案》,《环境监理方案》一般需经专家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环评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对《环境监理方案》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并由地方环境工程咨询中心进行复核,地方环境工程咨询中心出具拟建项目《环境监理方案技术评估意见》,最后报地方政府环保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地方政府环保管理部门相应的备案文件后,该项目方可开始建设。(2)项目设计阶段开展设计阶段环境监理。(3)项目施工阶段开展施工阶段环境监理。(4)项目投入试生产前,由环境监理单位并编制《设计阶段及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报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5)项目试生产阶段开展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理。(6)项目试生产期限结束前编制完成《环境监理报告总报告》并报地方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备案。
(2)环境监理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1)项目设计期间,环境监理单位主要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是否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评批复要求进行监理。(2)项目施工期间,环境监理单位主要对项目施工过程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是否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评批复要求、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污染防治设施、生态保护与减缓措施的实施与进度、施工期间的环境质量、“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标准、环境保护投资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监理。(3)项目试生产期间,环境监理单位主要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是否符合环保设计和预期目标、各项生态保护要求是否落实到位、各项社会环境影响提出的要求是否落实到位、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监理。
4.3 项目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由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组织验收监测
项目验收监测合格后,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编制《XX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建设单位凭《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等资料向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由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环评单位、地方政府环境监察部门组织项目验收。
5 做好化工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的意义
做好化工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工作对建设单位、地方政府环保监管部门和人民群众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对建设单位,作为项目建设的主体,建设单位承担着项目建设的主要职责。
5.1 有利于建设单位规避相关环保风险
(1)有利于化工建设项目的选址。
(2)有利于化工建设项目的核算和投资。
(3)一般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不注重环保设施的建设和施工期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而在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引入环境监理将有效改变这一现状。
(4)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监测有助于建设单位掌握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
5.2 有利于指导建设单位做好建设项目相关环保工作
化工建设项目可研和初步设计时期,建设单位一般很少配备专门从事环保管理的人员,而引入第三方咨询机构可以协助建设单位做好相关环保工作,第三方咨询机构编制的相关报告文件也可以作为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进行环保管理的依据之一。
6 结语
3.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篇三
农业生态理念是农业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灵魂,农业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目的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层面的规则都是农业生态理念的展示。没有农业生态理念就没有农业生态文明制度。农业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就是以天地人的和谐理念为指导,创造出现代农业文明新规范的过程,农业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核心理念,必须立足于人性标准,即“善”的标准,从而使农业生态文明成为符合人性的文明制度。
一方面,农业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核心理念,必须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精华传承。我国传统文明主要是以“仁爱”思想为核心的儒家文化,通过“仁、义、礼、智、信”核心理念的教化,使每一个人成为“內圣”的君子、善人,必须表达“人性本善”的传统,即“仁爱”的文明理念和精神。另一方面,农业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核心理念,必须扬弃资本逻辑。资本作为现代社会的核心理念,其本性就是“效率和利润”,这种贪婪的特点在人类文明发展中唤醒了人的欲望和潜质,有力推动了人类社会的发展,但导致了资本的肆虐,人与资本的关系颠倒了,不是资本服务于人,而是人服务于资本。当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在农业领域的作用日益增强,对农业基本理念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为了资本的增效、增值,盲目滥用各种化肥、农药、化学添加剂、除草剂等,把节约的时间用在外出打工挣钱上,结果造成了农民收入增加、生活表面改善,而生存环境和农业生态却不断恶化。
泰山亚细亚食品有限公司采用系统方法,严格按照国际有机蔬菜食品质量标准,建立了从施肥、种植、管护到收获、加工、销售等各个生产环节的“六统一管理”制度,即统一种植、统一生产资料供应、统一病虫害防治、统一原料收购、统一财务结算、统一农业劳动者培训制度,使整个生产运作规范有序。在当下人们追求金钱与效率的境况下,采用冬季深耕、休耕、种植多样化、合理轮作等传统的农业种植方式,有效预防了各种病虫害的发生。这些看似古老“低效”的生产方式、管理制度,却显示了管理者、生产者善的人性本质。
“科技创新驱动力”是农业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动力。从实践看,农业生态失衡的现实迫切需要“科技创新驱动力”。目前我国现有农药6000多种,常用的300多种(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我国每年化肥的使用量是5460万吨,每亩地两季种植农作物年用化肥都在260斤以上,平均施用量是化肥安全施用上限的2倍多,但平均利用率仅20%~40%;我国农药年产约170万吨,每亩农田平均年需要量是1.6斤,全国18亿亩农田需要近150万吨,其中每年10%~20%的农药(约15万吨~30万吨)附在植物体上,其余120万吨~135万吨农药都散落在土壤和水中。并且伴随病虫害抗药性的增强,农业用药量、频次逐年增加,对抗病虫害的农药品种逐年增多。农药、化肥的不合理使用不仅带来了土壤的酸化,更重要的是化肥、农药等污染物通过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等方式进入地表水体,引起地表水体的富养化。与此同时,又渗入到地下水中,严重影响了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质,同时还严重威胁到食品安全。现实表明,癌症、心血管疾病等大量的由环境、食品引发的疑难病症危害到越来越多的人。为确保农业粮食安全,让我国13亿多人吃上放心的食品,必须创新农业科技,调整农业生产方式,只有这样,农业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才会落到实处。
按照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政策规定,2013年开始个别省市率先对蔬菜、水果、肉类、禽蛋、水产品等初级农产品全面推行了市场准入制度,这是杜绝不合格农产品流入市场,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的重要举措。但是,这是从产品开始而不是从生产产品的源头开始,缺乏对整个生产过程的监控与管理,在农民不是依靠农业科学技术而是依靠传统经验从事农业生产的情况下,往往造成农民的经济损失,甚至和政府产生对抗心理。科学的方法是政府引导农民掌握种植、养殖等相关的科技知识,配套财政政策补贴,在这样的环境条件下,制度才是可行的。
科技创新驱动发展与农业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相辅相成。一方面,限制了化肥、农药、生长调节剂、除草剂和添加剂等在农业生产中的使用量,积极促进化学农业向有机农业的转变;另一方面,又充分利用工业文明形成的新科技、新方法。在生产过程中,利用系统论、控制论等现代信息技术以及监测技术、机械耕作技术、生物技术等科技成果,使用有机肥料以保持土壤肥力和循环利用有机物质,即采用物理方法和生物方法抑制已经发生的病虫害,效果显著。利用害虫趋光性、趋色性、趋味性等自然特性,用黑光灯、黄粘板、多施台等物理方法诱捕蛾类成虫、蚜虫、白粉虱;利用生物相生相克原理,使用白僵菌防治蛴螬、赤眼蜂防治豆荚螟、瓢虫防治蚜虫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农业生态问题上的科学技术悲观主义和盲目乐观主义都是不可取的。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关键在于科学技术应用在什么制度下、什么样的人应用,用什么样的价值理念来指导,这些先在价值观念取决于“文化意识和观念共识”。
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篇四
一、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XXX有限公司。
三、术语和定义
1、建设项目 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四、职责
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是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的责任部门。
2、生产部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执行部门。
3、财务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与管理。
五、工作程序
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类型分析;
(4)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预防设施的技术分析和评价;
(5)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
(6)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
2、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3)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4)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查一件;、(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5、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其进行评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设计的依据;(2)建设项目概况;
(3)建设项目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理化性质、毒理特征、浓度、强度、分布、接触人数及水平、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分析;(4)职业病防护设置和有关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
(5)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
(6)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7)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8)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预算;
(9)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措施;(10)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
6、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较重的建设项目,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7、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4)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8、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工程实施监理,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承担建立责任。
10、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11、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2、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13、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3)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7)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8)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一件;(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14、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4)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7)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8)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10)(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1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5)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6)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16、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六、记录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台帐》
2、《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台帐》
5.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篇五
2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3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3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局2011第36号,制定本制度。
4职责
由安全管理部门联系各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5具体内容
5.1、“三同时”内容
5.1.1 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采取技术措施增加生产能力的挖潜、革新、改造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即:主体工程与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
5.1.2 在编制计划任务书时,必须同时提出劳动保护要求,其内容包括劳动保护设施、安全消防设施、收尘设施和“三废”处理等措施等。
5.1.3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5.1.4本规定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5.1.5 公司新上项目,都必须执行“三同时”规定。
5.2根据国家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公司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5.2.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5.2.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5.2.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5.2.4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5.2.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5.3生产经营单位对本规定15.5.2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3.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5.3.2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5.3.3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5.3.4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5.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5.5本规定15.5.2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公司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6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5.7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
5.8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8.1设计依据;
5.8.2建设项目概述;
5.8.3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5.8.4建筑及场地布置;
5.8.5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5.8.6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5.8.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5.8.8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5.8.9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5.8.10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5.8.11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5.8.12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5.8.13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5.9本规定15.2.1、15.2.2、15.2.3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5.9.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5.9.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5.9.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5.9.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5.9.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5.9.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5.10本规定15.5.2.4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5.10.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5.10.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5.10.3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5.1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5.1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5.13本规定15.5.2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5.1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规定
5.15本规定15.2.1、15.2.2、15.2.3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5.15.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5.15.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5.15.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5.15.4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5.15.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5.15.6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5.15.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5.15.8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5.16本规定15.2.4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5.16.1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意见书(复印件);
5.16.2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5.16.3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5.16.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5.16.5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
5.16.6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5.17本规定15.5.2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形成书面报告,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18、职责划分
5.18.1 项目负责部门要对项目的计划、实施全面负责,对实施项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5.18.2设计方面出现的问题由项目设计部门负责。
5.18.3 施工部门要在项目负责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施工,要严格保证施工质量。项目负责部门有权随时检查施工质量。
6.三同时制度 篇六
三同时”制度是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包括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及防止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各项法律规定。
“三同时”制度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小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自然开发项目。实行这一制度,能有效地控制基本建设中产生的新污染源。
“三同时”制度产生的背景是什么?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重要措施。
1972年6月,在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了“工厂建设和„三废‟利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三同时”制度最早规定于1973年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同时,重申了“三同时”制度的规定。把“三同时”和环境影响评价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消除和减轻了污染,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同时”制度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第一,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二,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三,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第四,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五,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七,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违反“三同时”制度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7.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篇七
现代高技术战争中导弹的攻防对抗已成为重要的作战模式, 作为主要信息源的雷达被推向了战争的最前沿。随着航空兵器的速度提高, 传统两坐标雷达难以应付多批次、多方向和多层次的空中攻击, 因此, 各国竞相研制了数据处理率高、探测速度快、精度高和抗干扰能力强的三坐标雷达。
三坐标雷达主要测量目标的3个坐标 (方位、高度和距离) , 为导弹和火炮提供目标数据, 引导火控系统对目标实施打击。高精度的三坐标雷达还可直接引导防空导弹进行目标攻击, 大大提高系统反应速度。根据三坐标雷达作战使命的特点, 其关键性能指标包括:空域覆盖、威力 (作用距离) 、分辨率和精度。此外, 随着现代战争需要, 其反应时间、低截获性能、抗干扰能力和便携能力等也都制约着雷达整体性能。
三坐标雷达与传统两坐标雷达最主要的区别是俯仰空域探测能力, 包括俯仰空域的覆盖、俯仰角度分辨率及测量精度等。如对于低空、超低空目标, 其俯仰波束覆盖应该能满足0~5 km高度、0°~40°俯仰空域;要具有较强的生存能力;可及时地获取25 km范围内来袭目标信息, 以较高的精度提供给相应的指挥系统、火控系统, 或直接引导武器系统有效地拦截入侵目标。此外, 为了满足武器系统的高作战反应速度要求, 雷达要具有较高的数据更新率, 一般天线以60圈/分的速度扫描, 达到每秒一次的数据更新率。
1 三坐标雷达技术体制分析
地面对空情报三坐标雷达主要用于搜索、监视空中目标, 并对飞机进行作战引导。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发展了采用单部天线实现防空情报三坐标雷达, 这些雷达通常是方位上机械旋转, 而仰角上采用了不同扫描方式, 主要有频率扫描、堆积多波束、一维相扫、混合扫描以及多波束等扫描方式。
1.1 频率扫描体制
频率扫描是利用天线阵列性能随频率变化的特点而实现天线波束变化。在天线阵列的馈线上, 随着载波频率变化导致波长变化, 其子阵相位也随着频率变化而变化, 导致天线面的等相位面发生偏转, 最终天线阵面合成方向图也随着发生偏移。
一般为增加频率改变对相位的影响程度, 馈线常采用蛇形馈线方式, 实现原理简单, 设备量少;但由于扫频因素, 如覆盖较大角度区域, 雷达设备需要占用较大的带宽。
1.2 堆积多波束体制
堆积多波束体制是采用多个天线指向不同俯仰方向, 分别进行探测, 依靠多个天线实现空间覆盖。该体制设备量随着堆积波束数量而成倍增加。
1.3 一维相扫体制
一维相扫体制是在俯仰方向上, 利用相控阵体制实现波束扫描。主要采用移相器对天线阵面各子阵单元进行移相, 使天线阵的等相位面发生偏转, 从而实现波束扫描。通常采用TR组件实现, 相位扫描控制较为灵活, 扫描速度快。
1.4 混合扫描体制
一般采用多种扫描方式共同实现, 如频扫加相扫和机扫加相扫等。为了弥补某项指标的不足而采取的一种较为折中的方式。根据组合方式的不同, 其某项或某几项指标有所提高, 但总体指标略有下降。同时带来设备量、复杂程度以及体积的增加。
1.5 多波束体制
多波束体制多为有源相控阵体制, 即在各子阵单元和路网络中进行特殊处理, 使得天线阵列具备多路输出, 根据设计实现波束数量、波束指向和波束宽度的变化, 最终实现多波束。
多波束体制与波束堆积体制不同, 可同时覆盖俯仰角度, 相对积分时间较其他体制长得多, 其信噪比大大提高。在相同威力要求条件下, 其发射功率大大降低, 可以简化整机实现难度。理论上收发天线可以互逆, 但实现多波束接收容易, 多波束发射较为困难。一般多波束天线常采用收发不同控制方式实现。
1.6 各种体制比较
还有其他一些三坐标实现体制, 这里不再介绍。根据设备的实现难易程度、威力、精度、设备量、反应时间、功耗和体积等因素, 对多种实现体制进行对比, 对比结果如表1所示。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频率扫描体制易于实现, 但占用频谱较宽, 容易受到干扰, 可应用于普通环境下的警戒监视。一维相扫体制与多波束体制波束覆盖灵活, 抗干扰能力较强, 可应用于战场环境条件下。多波束体制其数据更新率高、功耗小, 对高速飞行目标的预警与目标快速指示具有较强优势, 特别适用于连续波搜索雷达。
2 同时数字多波束体制
2.1 数字波束形成原理
直线阵列扫描原理图如图1所示。
对于平面阵列天线, 为了使阵列天线在空间扫描, 可在每个辐射源中附加一个相位, 设各阵元附加相移分别为0, θ, 2θ, ……, (N-1) θ, 则阵列天线波束指向由θ=0变到θ0。θ0与θ的关系为:
N个阵元上θ0+θ方向远场矢量和为:
由上式可得扫描时的方向性函数为:
式中, 为由于波程差引起的相邻阵元辐射场的相位差。在θ方向上, 各阵元的辐射场之间, 由于波程差引起的相位差正好与移相器引入的相位差相抵消, 导致各分量同相相加获得最大值。改变θ0值, 可改变波束指向, 从而达到波束扫描的目的。
2.2 数字复用实现同时多波束
多波束形成方法有多种, 如采用巴特勒矩阵网络和FFT算法等。此外, 还可以对各子阵信号进行多路复用后, 再采用移相的方法实现不同波束指向。数字复用实现多波束原理框图如图2所示。
以接收阵列为例, 多路天线子阵接收信号经过A/D采样形成数字信号;将各单元数字信号分配到数字复用器, 再根据需要重新组合输出至波束形成器;波束形成器内集成数字移相器, 可对各路子阵接收信号进行移相控制, 形成不同指向波束合成信号。可根据需要任意调整多波束数量及波束指向。由于数字分配不存在能量损失和增加噪声, 所以数字波束形成具有很高的合成效率。
2.3 数字波束形成指标论证
数字波束形成主要指标包括:俯仰角度覆盖范围、角度测量精度和天线增益及效率、作用距离、波束形成个数、波束宽度、栅瓣影响和副瓣等。
作用距离和角度测量精度往往决定了天线阵列增益和合成波束方向图波束宽度。高精度测角精度必然要求合成波束角度分辨率要高, 而对应天线阵列增益必然提高, 作用距离相对也较容易实现。俯仰角度覆盖范围与波束合成方向图决定了波束形成个数, 而波束形成个数也决定了接收机信号处理通道数量。合成天线阵列增益确定后, 天线效率和栅瓣决定了天线子阵数量, 也确定了射频前端的通道数量。
2.4 数字波束形成幅相校准
决定波束形成效果主要因素为各通道幅相一致性, 包括天线单元、馈线、接收通道、A/D采样和信号处理等部分的幅相一致性。数字复用内部采用统一时钟同步, 不会产生幅度、相位偏差, 不需要进行校准。A/D采样主要由于模拟放大器和采样时钟不同步, 造成信号幅度、相位偏差, 通过时钟分配器和设计可减少时钟不同步误差。为了避免相位模糊, 接收机常采用IQ正交通道。对于IQ正交性也需要进行校准。接收通道一般采用校准通道进行幅相校准, 其原理框图如图3所示。
在输入端馈入校准信号, 经过与实际信号相同路径到接收机;分别对各路信号进行幅度相位计算, 得到各通道幅度相位差值, 统一进行修正。该方法可在自检过程中完成, 较为准确方便。但随着校准通道的加入, 又引入了校准通道的幅相一致性误差;一般校准通道尽量采用无源器件, 使用仪器校准进行标定。
天线单元和馈线校准通常采用远场平面波仪器测量方法完成, 可在校准控制端对各项误差进行校准。
3 连续波多波束三坐标雷达的实现
同时多波束三坐标雷达的实现原理框图如图4所示。
雷达发射采用宽波束 (余割平方) 天线, 接收采用俯仰一维天线阵。接收单元经放大、下变频以及A/D采样得到一组数字信号;波束控制器对波束形成角度进行控制;信号经数字复用和多波束形成器, 得到所需方向的合成信号;信号经信号处理、数据处理最终得到目标的俯仰角度、距离和多普勒信息;结合伺服座体方位角度信息, 最终得到目标的方向、高度和距离等三坐标信息。
4 结束语
连续波同时多波束三坐标雷达具有低截获概率和较强抗干扰能力, 其数据更新率快, 可广泛应用于防空预警、监视、武器系统引导打击和反恐等领域。上述分析了同时多波束三坐标雷达的原理和特点, 研究了幅相校准关键技术, 给出了实现方案, 对同类产品的研究和实现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摘要:根据三坐标搜索雷达的特点, 对频率扫描、堆积多波束、一维相扫、混合扫描和多波束等多种雷达体制进行论述, 通过综合比较, 最终确定了采用连续波同时数字多波束体制实现三坐标搜索雷达。阐述了数字多波束形成原理, 给出了数字复用实现同时多波束的方法, 论证了数字多波束形成的技术指标, 详细分析了幅相校准关键技术。给出了连续波三坐标雷达的多波束实现方案, 并通过实践检验, 理论和方法具有实用性。
关键词:同时数字多波束,三坐标搜索,数字复用,幅相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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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篇八
第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可能影响环境工程建设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评估,此处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三同时制度指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环境工程项目及防治污染设施和其他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这是我国首创的一项重要的控制新污染的法律制度。
第二,从制度的内容和实施要求上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之前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周围地区环境状况的调查项目对周围地区环境影响的预测和分析环境保护测试方案以及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等,要求在项目设计书下达前提交。擅自施工的要强令其停工,并追究建设单位及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三同时制度更具体规定了主管部门环保机关等的法律义务。它要求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就应对项目可能造成影响做简要说明,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在施工阶段必须保证环保设施的同时施工并采取措施防止施工对周围环境造成损害。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提交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设施运行情况及治理效果。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发给环保设施验收合格证才能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如果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定,环保部门有权责令建设项目停止生产或使用并进行一定的处罚。
名词解释
1、环境标准:传统意义上的环境标准主要是指国内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群健康,在综合考虑国内自然环境特征、社会经济条件和现有科学技术的基础上,规定环境中污染物的允许含量和污染源排放物的数量、浓度、时间和速率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规范。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标准除国内环境标准外,还包括国家认可和推行的国际环境标准,特别是ISO14000系列标准。
2、三同时制度:指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工程,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3、环境民事侵权:指污染或破坏环境,从而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和环境享受等民事侵权的行为。排污权交易制度:指在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及不突破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地方或企业将其节约的污染排放指标通过合同的方式让渡给他方的交易行为。
5、公民环境权:指公民享有的在良好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棉纺场1、乙厂的理由不成立。就环境法律关系而言,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对象是超标排污单位即乙厂,至于鼓风机生产厂家的产品不合格,属于乙厂与鼓风机厂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依照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乙厂超标排放噪声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乙厂的违法行为包括:乙厂纺织车间是在1993年4月新上的,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同时 ”、排污申报登记以及征收排污费制度。、环保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依照《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超标排放噪声应当按标准缴纳超标排污费,对逾期不缴者,可以处以罚款,并追缴滞纳金。、作为甲厂的代理人,应当从处理好相邻关系的角度出发,请求乙厂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规定 E 类混合区的要求,达标排放噪声以及根据时限要求定时排放噪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乙厂消除影响、排除危害。如果有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者,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害。
刘露案
三、答: 1、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依据《环境保护法》之规定:(1)须有损害事实存在;(2)须有损害行为存在;(3)损害环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事实之间须有因果关系;(4)不可抗力、第三者的过错、受害人自身的过错等为法定的免责事由。、本案中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
不可抗力、第三者的过错、受害人自身的过错等为法定的免责事由。本案无。结合案情。、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遵循什么原则,污染受害人和污染加害人双方的举证责任分别是什么?
原告转移到被告承担,此即所谓“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的“部分转移”,即某些举证责任从受害人转移由加害人承担,并不意味着受害人不需要举证,这是需要澄清的误区。相反,证据越充分则索赔越主动,举证越全面则胜算越大。
污染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身遭受了污染损害,并因此承受了直接损失。“直接损失”应当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如合理预期收益的丧失。存在污染损害行为,而且该污染损害行为是其指控的加害人实施。这些事项都需要受害人提供充分的人证、物证、书证等证据加以证明。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4条第(3)款,污染赔偿纠纷的加害人应就两方面的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2)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加害人应当就上述两个方面进行举证。、推定的因果关系的含义是什么
如果排污者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无关并且没有法定的3种免责事(不可抗力、受害人自我致害、第三人过错),法官应推定因果关系成立,由排污者承担民事责任。、合法的排污行为如果造成污染要不要承担公害民事责任?要。原因:公法和私法责任分别追究;或者从无过错民事责任角度谈。
梁志勇案
一、思考题:本案应当如何适用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个体工商户是不是建设单位,迁建、扩建项目是不是建设项目,这是能否适用《条例》的前提,也是本案双方在一审、二审中争论的焦点。
2、上诉人认为,自己是个体工商户,不是单位,因此也不属于建设单位。工厂搬迁经营场所、增加小型生产设备不属于要经建设管理部门、计划管理部门所批准的项目,故不属于建设项目。因此被上诉人依据《条例》处罚上诉人,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而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虽然是个体工商户,但是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关于“《条例》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按固定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个体经济和其他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包括个体经营或个体经营者。
3、《条例》第28条规定的适用受处罚人是违法投产行为人,而违法投产行为人可能是建设单位,也可能不是建设单位,但不管是不是建设单位,只要是实施了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擅自投产行为的人,就应当受到处罚。
简答题
1、环境法体系:宪法性规定。综合性环境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环境标准。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国际法中环境保护规范。
2、损害者付费指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而不应该转嫁给国家和社会。受益者补偿原则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
3、环境责任原则也被称为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指人们基于对环境和资源的利用,或对自然资源造成的减损,即应承担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这项原则最充分的体现了环境保护所遵循的市场经济法则,用以消除环境成本外部化或所谓的外部不经济性,寻求利益与责任相一致的实质公平,是作为环境法重要法理学依据的民法原则的延伸。
5、特点:以市场驱动为前提。标准的预防性。标准的可操作性。标准的广泛适用性。标准的自愿性。
黄石垃圾场
二、思考题: 1、本案中的行为是违反了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还是:“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哪些区别和联系?
答: 本案中,垃圾场所属于建设项目,应当适用1998年发布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是本案中垃圾场所依照《条例》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其违法行为发生在环境影响评价之后,即环境保护实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造成了对环境的污染。一是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主要保证。二是防止环境质量继续恶化的一种有效措施。
一、名词解释
环境标准、三同时制度、环境民事侵权、排污权交易制度、公民环境权
二、简答
1.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免责事由是什么? 2.简述“三同时”制度的主要内容。6.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7.违反排污收费制度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9.突发环境事件可以分为哪些等级? 10.我国环境法体系包括哪些部分?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上诉人梁志勇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00年6月将其经营的精研塑料厂从顺德市伦教镇北海路段搬迁至该镇新塘工业区业顺路1号,并增设了8台切割机、1台磨粉机,新建了挤塑车间,且未建设任何环境保护设施后即擅自将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被上诉人在经过调查、取证和组织听证后,于6月28日作出了顺环罚字[2001]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诉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约》下称《条例》)第9章第二款和第16条的规定,并依据该《条例》第28条规定,对上诉人做出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上诉人不服,遂于2001年7月10日向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消处罚决定。
2001年12月21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个体工商户梁志勇不服顺德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行政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维持被上诉人顺德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至此,这起顺德市第一例环保行政诉讼案以顺德市环保局胜诉而告终。思考题:(1)本案中争论的焦点是什么?
(2)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是不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3)本案应当如何适用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
分析:
1、个体工商户是不是建设单位,迁建、扩建项目是不是建设项目,这是能否适用《条例》的前提,也是本案双方在一审、二审中争论的焦点。上诉人认为,自己是个体工商户,不是单位,因此也不属于建设单位。工厂搬迁经营场所、增加小型生产设备不属于要经建设管理部门、计划管理部门所批准的项目,故不属于建设项目。因此被上诉人依据《条例》出发上诉人,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而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虽然是个体工商户,但是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关于“《条例》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按固定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个体经济和其他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包括个体经营或个体经营者。
2、《条例》第28条规定的适用受处罚人是违法投产行为人,而违法投产行为人可能是建设单位,也可能不是建设单位,但不管是不是建设单位,只要是实施了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擅自投产行为的人,就应当受到处罚。
案例二:建于2000年的黄石市环卫垃圾场位于该市下陆区老鹳庙村,当时,由于缺乏垃圾处理场所,该市将这一地方作为临时性的垃圾场,待西塞山垃圾场建成后就封闭停止使用。然而,这一临时垃圾场虽然已做环评,却未按环评要求实施,产生的废水、蚊蝇、恶臭、扬尘已经严重污染了当地环境。垃圾场内堆放的垃圾表面未按要求进行覆盖,散发的恶臭对啤酒厂一带造成严重污染。垃圾场底部不断渗出黑褐色的垃圾渗滤液,流出的垃圾废水违规直接排入磁湖(湖北省“三河三湖”重点保护湖泊之一)。记者在垃圾场外的马路上看到,运垃圾的车辆沿路抛洒垃圾,对环境又造成了二次污染。
思考题:
1、本案中的行为是违反了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还是:“三同时”制度?
2、“三同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哪些区别和联系?
分析:本案中,垃圾场所属于建设项目,应当适用1998年发布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是本案中垃圾场所依照《条例》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其违法行为发生在环境影响评价之后,即环境保护实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造成了对环境的污染。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是对可能影响环境工程建设、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评估,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而“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工程建设项目,其防治污染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这是我国首创的一项重要的控制新污染的法律制度。
从制度的内容和实施要求上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之前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书的内容即环境影响影响评价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周围地区环境状况的调查、项目对周围地区环境影响的预测与分析、环境保护测试、方案和对项目建设、选址的意见等。要求报告书在设计任务书下达前提交。擅自施工的,要强令其停工,并追究建设单位及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三同时”制度更为具体地规定了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环保机关等法律义务。他要求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就应对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简要说明。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在项目施工阶段,必须保证环保设施的同时施工,并采取措施防止施工对周围环境造成损害;建设项目在正是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提交《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设施运行情况、治理效果和标准,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发给《环保设施验收合格证》,才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如果违反上述“三同时”的法律规定,环保部门有权责令建设项目停止生产或使用,并给予一定的处罚。项目的主管部门在项目设计上、施工、验收阶段都有相应的管理权限和职责,以保证“三同时”制度的实施。
四、法条分析
1.分析在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为什么把“公众参与”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一项重要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
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把公众参与作为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和程序加以规定,这是我国环境立法的新发展。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环境法通过各种法定的形式和途径,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业,保护他们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的权利。这项原则最集中的体现了现代环境法的民主与法治要求,是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保证。
现阶段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第一任何公民和社会组织都享有保护环境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第二我国目前公众参与的主要任务是提高和强化全民族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树立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良好社会风气。第三法律对公民的环境保护参与权予以保障,规范公众参与的各种途径和程序。
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原则有现实的需要,公众出于自身利益之关切或出于高尚的公益热忱,参与环境保护与管理,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的功能,监督制约主管机关,建设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公众参与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作用:第一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是环境公众参与从末端走向事前控制的重要方式和手段,有利于对项目环境影响的事前控制,减少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后期引起的环境纠纷。第二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可以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和建设项目环境决策的效率。第三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可以提高公民对于决策活动项目建设活动的认同,有利于企业的后期建设和生产顺利进行。
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是全过程全方位充分现实的。这实质是公民权利的一种表现,也与和谐社会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完全一致。因为公众参与实际上不应局限于环境这一单一制度,而是适用于环境保护环境决策的各个方面。
9.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篇九
为落实项目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工作,使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项目部应严格按照小金川开发有限公司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的规定,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项目部安全环保部门负责本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建立单位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二、项目部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根据职业病危害程度的不同,进一步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监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项目部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监部门备案。
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监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监部门组织验收。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监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监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监部门组织验收。
三、项目部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四、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在试运行期间,项目部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项目部建设项目必须在竣工后180日内完成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需经当地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六、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由项目部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竣工验收资料,向安监部门申请备案,取得同意备案的批复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七、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项目部应当在完成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经专家组技术评审通过后,向当地安监部门提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经安监部门审核和竣工验收,作出合格批复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八、项目部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评价技术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对职业卫生专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及设计、施工和安装质量、预评和控评报告的相关内容的审查和把关。
10.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 篇十
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定义
职业卫生“三同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一、项目建设预评价阶段
1、委托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2、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内审,内审意见反馈服务机构,修正预评价报告。
3、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预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完善预评价报告。
4、向安监局提出预评价备案申请。
二、项目建设设计阶段
1、委托资质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2、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对专篇进行内审,内审意见反馈给设计单位,修正设计专篇。
3、组织专家会同设计单位对专篇进行评审,形成审查意见,完善设计专篇。
4、向安监局提出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项目建设施工阶段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2、施工中要保证防护设施的质量和进度控制。
3、防护设施设备必须要有相应的合格证明。
四、项目试运行阶段
1、建设单位先进行内部竣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然后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试运行并备案,获得试运行批复后组织试运行工作。
2、需进行职业病防护的专项监测工作。
3、试运行期间,委托资质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或者等试运行完工后在进行
五、竣工验收阶段
1、试运行期间或者项目完工后,委托资质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2、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对报告进行内审,内审意见反馈给技术服务机构,修正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3、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形成审查意见,完善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4、对专家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出具书面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5、竣工验收时,编制验收报告然后向安监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安监局会对申请资料和现场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进行验收然后给予批复。
备注:竣工验收阶段,如果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一般,建设单位可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然后向安监局提交竣工备案申请
安全三同时
安全三同时的定义:安全“三同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一、前期准备工作 项目前期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前期论证讨论,确定项目的选址,规模,工艺技术路线,关键装置设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信息以及是否执行政府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度等内容在内的项目前期论证建议书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
1、建设单位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2、建设单位组织专家会同设计单位对报告进行评审,形成审查意见,完善预评价报告。
3、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三、建设项目设计阶段
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2、建设单位组织专家会同设计单位对安全设计进行评审,形成审查意见,完善安全设计。
3、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四、建设项目施工阶段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2、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3、安全设施设备必须要有相应的合格证明。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五、建设项目试运行阶段
1、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2、建设单位先进行内部竣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然后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试运行并备案,获得试运行批复后组织试运行工作。
六、建设项目竣工阶段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2、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形成审查意见,完善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3、对专家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出具书面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4、竣工验收时,向安监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安监局会对申请资料和现场进行验收然后给予批复。
环保三同时
环保三同时的定义:环保“三同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环保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
1、建设单位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环保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预评价,并编制环境预评价报告书。
2、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对报告进行内审,内审意见反馈给环评单位,修正环评报告。
3、建设单位组织专家会同设计单位对报告进行评审,形成审查意见,完善环评报告。
4、向环保审批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二、建设项目设计阶段
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同时进行初步设计,编制环保初步设计文件时同时编写环境保护专篇,编制施工图设计阶段环保设施要则。
2、建设单位组织专家会同设计单位对环保设计进行评审,形成审查意见,完善环保设计。
3、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向环保局提出审查申请。
三、建设项目施工阶段
1、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2、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环保设施的工程质量和进度负责。
3、环保设施设备必须要有相应的合格证明。
4、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环保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5、在施工阶段,必须要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四、建设项目试运行阶段
1、建设单位先进行内部竣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然后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试运行并备案,获得试运行批复后组织试运行工作。
2、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需编制临时排污许可申请资料并提交当地环保部门审核,获取临时排污许可证。
3、试运行阶段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废水,废气,噪音)的监测,协调修订验收监测方案,配合验收监测工作,直到取得合格的验收监测工作,直到取得合格的验收监测报告。
五、项目竣工验收阶段
1、试运行结束后,建设单位编制竣工验收报告,提交验收申请到当地环保部门。
2、通过验收并获得合格批复后,建设项目访客正式投产,并及时提交换领排污许可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书。
消防三同时
消防三同时的定义:环保“三同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消防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
此阶段主要是针对建设工程消防的定性分析(建筑用途,高度,层数,火灾危险性以及耐火等级等),从而为设计阶段提供设计的依据。
二、建设项目设计阶段
1、根据消防法规以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
2、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三、建设项目施工阶段
1、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2、按照审核合格或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改变消防设计施工。
3、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材料以及装饰材料 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确认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
四、项目竣工验收阶段
1、建设项目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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