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

2024-07-24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共9篇)(共9篇)

1.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 篇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是解决农村群众生活、生产用水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好农村供水工程是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为加强农村供水工程建后管理,确保群众用水安全,实现管理行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使工程管理逐步达到良性运行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广西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广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农村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含乡镇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和单户供水工程。

第三条 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农村供水工程进行管理。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工程运行管理、水价核定、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各项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保证工程良性运行,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做好服务。

(一)以国家投资(包括县级投资)为主建设的乡镇供水和跨村集中供水工程,属国家所有。以水利投资为主建设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理权,并组建供水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乡镇及跨村小规模集中供水工程较多的县(市),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供水管理总站或中心,统一对集中供水工程进行管理。

(二)以国家补助资金、社会资金及群众自筹共同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应根据各方投资比例确定股权,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由公司负责工程经营管理,也可以通过协商委托县级供水总站(或中心)统一进行管理。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的国家补助资金行使建设监督权和管理权,并在工程运行后负责监管所提取的折旧费,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单村供水工程管理。由国家补助,群众自筹、投劳兴建的单村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受益群众集体所有;由个体户独资和企业实体兴建的,所有权归个体户和企业实体所有;由合股兴建的,所有权归股东所有。上述工程必须接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可采取以下管理形式:

1、组建用水户组织。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由工程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组建用水户协会等组织。通过民主协商,制定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机构,确定水价及管理费用,按国家规定提取工程大修费、折旧费并专户存储。

2、“拍卖”经营权。通过公正、公开、竞标的方式卖给农户和个人经营管理。拍卖所得资金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拍卖期满后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3、租赁承包。应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租赁承包底价,由群众竞标承包。中标者要缴纳抵押金并与工程所有者签订合同,在规定承租期内独立经营,按期缴纳租金,存入工程折旧与大修理费专户,保证工程资产的保值和工程设备的大修更新。

4、股份制经营。投资较大的工程,可由多户农民筹资购买,按股份制形式共同经营管理。已有工程应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实行公开竞标,竞标所得资金存入专户管理;新建工程除国家补助资金外,工程建设资金应有经营者筹集,建成后由经营者自主经营。

(四)家庭水柜、家庭水井等单户工程。由国家补助、农户投资投劳兴建的单户供水工程,实行“户建、户管、户用”,由乡镇政府发给产权证。

第五条 工程设施保护。对永久性供水构筑物、管理房、水池和泵房都应划定管理范围。在管理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供水的其他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对供水管线要划定保护范围,供水管线3米以内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和建永久性构筑物等。

第六条 工程运行管理。所有工程设施都要落实专门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设备操作、定期维修保养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责任人应定期对供水构筑物、设备、管理设施进行养护。对机电设备要经常保养,做到每季度一小修,每年一大修,确保设备设施完好,运行正常。

第七条 工程档案管理。集中供水工程都应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归档资料包括:供水工程设计文件、图表、工程招标合同、竣工报告、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等文件;供水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档案资料每年要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三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八条 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水单位(人员)必须加强对供水水源的管理和保护。

所有供水工程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西实施〈水法〉办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范围。由供水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报水利、卫生、环保等部门提出意见,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保护标志牌。由地方政府制定水源保护公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源保护进行定期检查监督。

(一)凡以江河水、水库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工程,取水口上游河段及水库集雨范围内,严禁直接排放污水和工业废水,禁止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行为。沿岸不得毁林开荒,已开荒25°以上陡坡要限期退耕还林,农田不得使用长效剧毒农药,不得在作为供水水源的水库内进行网箱养鱼,严格控制水库水面旅游,确保水库水质。

(二)水源采用地下水的工程,特别是采用浅层水的工程,在水源周围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厕所、水坑、粪坑、垃圾堆等污染源。

(三)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内,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

(四)以集雨水柜、水池为饮用水源的,距水池3-5米内不准建房;5-10米以内不准建厕所、猪栏、污水池等,在集雨场内不准垦荒,设污染源。

(五)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水源设施及水源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定期观测、维护,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安全运行。

第九条 乡镇供水及规模较大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水质必须达到卫生部2001年颁发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供水中心或水厂应设立化验室和配置必要的检测设备,建立和完善水质检测制度。按规范要求对供水水质进行分析化验,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单村集中供水工程每年至少对出厂水采样送检一次,水质应达到《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要设置出厂水生物监测池,随时监测出厂水的水质。

第十条 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如果发现有传染病患者,应立即调离岗位。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十一条 集中供水工程的用水户和单位,应向供水站或供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由供水站或供水管理部门负责勘查、规划、设计和安装,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和用户自行承担。严禁私自在管道上接水或抽水。

第十二条 供水工程要厉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对水源匮乏的石山区或淡水缺乏的沿海地区,供水工程应实行定额供水,超额累进计价或实行季节浮动水价等制度。

第十三条 集中供水应推行承包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明确管理人员的责任、权力、义务。集中供水工程应提高服务质量,成立用户评议委员会,接受用户监督。加强水费管理,积极推行“水价、水量、水费”公示制度,让用户用上放心水、明白水。

第十四条 管理单位应按照水利部颁发的《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水农〔2004〕223号)设置生产经营管理岗位,严格控制人数。

第五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及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第十六条 供水工程的水价原则上由成本、费用、税金加合理利润构成。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集中供水工程,其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6%;以个体户独资、企业实体和股份制兴建的供水企业,其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10%。单纯给农村生活供水工程的水价一般可按实际运行成本核算。

第十七条 供水成本费用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供水工程运行人员、维护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以及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等。

(二)支付使用上游水利工程的供水原水费或按规定交纳的水资源费。

(三)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

(四)日常维护管理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用。

(五)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理费。

(六)供水生产运行管理中所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管理用房维修费、水质检验费等。

第十八条 乡镇供水和规模较大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应由供水管理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通过成本费用测算,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水价按水的用途分类计价,最低水价不能低于成本水价。水价要向社会公示,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供水实行计量收费。

(一)各村、企事业单位、学校应安装总表;供水进户的应分户安装水表,以表计量;设集中供水点供水的,供水点要安装水表并有专人管理。

(二)实行预收水费或凭票供水制度。供水站直接向用户计收,也可由各村管水员向用户计收,不得加价。供水管理单位要逐步推行先进的IC卡、射频卡等自动收费管理系统。

(三)用户在接到供水收费通知单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清水费,逾期未交的,可加收滞纳金甚至停止供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命令供水站无偿供水。

第二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入要设专户管理。乡镇及跨村集中供水工程的折旧费、大修费由县级供水中心(或总站)设专户、按工程分项管理;单村供水工程折旧费、大修费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村委员、用水户协会共同管理。产权属于个体或联户的,也应积累资金,保证工程更新、大修费用开支。

第二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运行管理及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等项开支。乡镇及跨村集中供水工程的折旧费、大修费由供水管理中心提出计划,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单村供水工程的折旧费、大修费由用水户协会提出方案,经村委会研究同意,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

第二十二条 供水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费收入、使用等事项的监督,每年按规定定期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第二十三条 为了补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入不足问题,保证工程良性运行,各地村委或用水户协会组织可从其他经济收入中或通过用水户民主协商筹资补充工程大修、更新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各农村供水工程的水价标准,可随着物价指数、供水水量及其成本的变化进行调整,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2.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 篇二

固原东部农村饮水安全重点供水工程 (以下简称东饮工程) , 以固原东山坡引水工程贺家湾水库为水源, 解决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东部山区和彭阳县西北部干旱地区的人饮安全问题。工程设计供水人口14.50万人, 有学校7所, 清真寺82座。工程采用入户全时供水方式, 设计主管线全长112.26km, 支线26条, 总长990.38km。工程估算总投资为1.764万元。

该工程2008年开工, 2010年底完成主体及大部分入户工程建设任务, 2011年开始全线通水试运行, 东饮工程从重点建设转入运行管理。根据工程建设现状及目前运行管理情况, 结合上级部门相关政策和规定, 制定《固原东部农村饮水安全重点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经过2年的试运行, 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改进管理方案, 逐步探索出实用性较强, 操作方便的运行管理办法。

1 工程建设现状

东饮工程实际建成主管道长126.1km, 穿越开城镇、清河镇、头营镇、官厅乡、寨科乡、炭山乡、甘城乡等七个乡镇;由于部分生态移民搬迁, 实际支管线铺设25条, 长795km, 建各类建筑物1541座, 其中水净化厂1座, 隧洞3座, 泵站4座, 2000m3调蓄池2座, 1000m3调蓄池3座, 500m3调蓄池1座, 400-100m3调蓄池14座, 50-10m3调蓄 (减压) 池32座, 检查井及闸阀井1485座。大部分入户管线都已建成, 少部分由于农户意见分歧等各种原因处于待建阶段。通信与自动化系统、输变电工程、5座供水管理站及附属设备、贺家湾水净化厂、唐家坪等4座泵站安装调试等已全面通过试运行, 整个工程试运行状态基本良好。

2 工程运行管理现状

2.1 运行管理机构

工程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以现有的东部农村供水有限公司为主体, 实行“供水公司+供水管理站+农民用水协会+用水小组”的模式管理, “责、权、利”相结合, 以不低于工程运行成本的合理水价, 实行同网同价, 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工程运行管理拟实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运行管理办法, 管理机构按专管和群管分级设置, 专管机构为供水公司, 下设供水管理站, 主要负责水厂、干支管线及其建筑物管理;群管机构为农民用水者协会, 以用水组为单位, 主要负责分支管线、入户管线及其建筑物管理, 确保各农户供水安全。

2.2 运行管理专管机构

供水公司:供水公司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 实行企业化管理, 确定管理、运行类人员43人, 职责是全面负责工程分支管以上干支管道及输配水工程运行管理, 确保良性运行。供水管理站:供水公司下设六个供水管理站, 对主干工程运行和供水分段进行管理, 其中彭阳县支线单设管理站, 归彭阳县和供水公司双重管理。供水管理站做为东饮办派出的下属单位, 执行东饮办对工程的日常维护、水量分配、水费收缴及后续自来水入户工程实施等任务, 并监管各支线工程运行。各管理站划分了其管理范围并细化责任分工。

2.3 运行管理群管机构

2.3.1 农民用水者协会

根据本工程建设管理及运行管理的需求, 固原东部农村饮水安全重点供水工程根据管线走向及所属乡镇、村组范围, 以行政村为单位组建农民用水者协会。从协会中确定供水管理人员, 负责各自然村用水户的用水管理。目前共成立农民用水者协会98个, 选举出协会主席98人, 下设用水户小组532个, 推选用水户小组代表532人。同时东饮公司与98个用水者协会签定《固原东部农村饮水安全重点供水工程供水协议》。

2.3.2 协会的具体业务范围

(1) 全面负责协会辖区内分支管以下至农户自来水入户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和用水调配。 (2) 负责向用水户配水并按批文水价收取水费。 (3) 维护本协会辖区用水的安全与合理使用, 并维护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4) 为用水户提供与供水及用水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5) 宣传东饮办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有关供水管理办法及供水、工程管理等政策精神。

2.3.3 协会内部机构设置

协会设置有主席、会计、出纳、抄表员、维修员和纠纷调解员。按照简单精干、服务于民的原则, 一人兼多职, 如协会主席可兼巡管员, 会计兼抄表员, 出纳兼收费员。

2.3.4 协会人员设置

东饮供水工程范围内共需209名群管人员 (其中彭阳县设协会23个, 用水小组87个, 协会参与管理人员45人) 。

2.4 水费征收

按照“两部制”水价的办法收取。由供水公司向用水管理站下达通知, 供水管理站向各农民用水者协会分别通知, 农民用水者协会向各用水小组分别通知, 各用水小组负责向农户落实。根据水费收缴通知, 对小组范围内用水户逐户征收水费, 征收的水费分基本水价水费和计量水价水费。基本水价的收取为一次性收取, 按时缴纳到协会。计量水费的收取采取每月抄表收取, 按时足额上缴, 确保水费不拖欠, 用水户缴纳水费后由用水小组负责人出具收费凭据, 并进行用水户手册登记。协会将用水小组收取的水费足额上缴到东饮办财务并存留收据。彭阳县供水管理站水费收缴与原州区其他管理站同网同价, 最后缴纳水费给东饮公司。

2.5 水费使用与管理

供水公司收取全额水费后, 按规定比例返还给农民用水协会。返还的水费主要用于人员基础工资和奖励工资等。公司返还水费的时间, 根据协会上缴水费的情况与人员工资发放时间同步, 即上缴水费及时返还及时, 上缴水费拖延返还时间延后, 协会将对此造成的不良影响负责, 并按照水费收缴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协会使用水费的开支情况要定期向会员公布, 做到帐务公开, 民主监督。农户集资投劳统一纳入水费管理中并进行台账登记, 由用水小组负责人负责落实。

2.6 利用通信及自动化监控系统进行人饮安全工程监测和管理

首次利用通信及自动化监控系统进行东饮工程运行管理, 实现工程运行及观测, 准确实现自供水管网上采集数据、处理并传送到原州水务局调度中心显示、远程控制监视供水管网相应设备的整个过程, 达到协调共享资源、分段分层远程监控和管理。

3 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1) 水费征收难度大。由于工程涉及面积广, 农户较多 (1万多户) , 且东部山区山大沟深, 路途遥远, 水费收缴需要大量的人力劳力。 (2) 工程实际年维修费用较高。由于工程涉及固原东部山区地势高低不平, 落差较大, 一般1.0-380m, 长期运行或遇大雨洪水易发生爆管或水毁, 年维修费大大超出预算, 而实际年收交的水费远不够工程维修费用。所以将来工程维修这部分资金仍是问题。 (3) 地方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造成入户工程迟迟不能完工建设。

4 结论和建议

(1) 尽快落实并完善农民用水者协会, 依托农民用水者协会来完成大量的水费收缴工作。 (2) 尽早加固改造工程落差较大或易毁关键部位, 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和防洪标准, 实现工程安全运行。 (3) 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尽快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实现所有入户工程建设任务, 便于工程全面落成, 全面运行及管理。完善的管理体制是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的关键, 因此, 东饮公司将继续探索和改进工程管理办法, 确保工程良性持久运行。

摘要:文中对固原东部农村饮水安全重点供水工程管理办法进行表述, 提出意见建议, 为其他较大型人畜饮水安全工程提供借鉴和推广。

关键词:工程管理,农民用水者协会,水费征收与使用,问题及建议

参考文献

[1]闫海.关于加强垦区农村饮水工程建后管理的思考[J].水利科技与经济, 2011 (05) .

[2]汪秀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探讨[J].水利电力科技, 2009 (01) .

3.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 篇三

岐山县农村饮水工程点多、线长、面广,兼有公益性、扶贫性,运行管理难度大。为了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机制,实现良性运行,保障群众饮水安全。县上出台了《岐山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及时下发了《关于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从深化管理体制入手,所有工程都落实了管理责任,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六位一体,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为群众办实事的一件惠民工程。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召开专门会议,专题研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一是成立了由县长任组长,主管县长任副组长,水利、财政、计划、土地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实行县级领导包抓责任制,与各乡镇签订了目标责任书,把完成任务情况纳入各乡镇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主要内容。二是出台了《岐山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及时下发了《关于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发展思路和目标,推行“六位一体化”管理,明确了部门工作职责,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县财政部门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的资金管理;县计划部门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项目的管理;县物价部门负责全县农村供水水价的管理;县卫生部门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的水质管理;县环保部门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全县上下形成合力,有力地保障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五个统一,统筹科学规划

在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中,岐山县坚持统筹规划,规模发展的思路,对农村供水项目规划建设实行“五个统一”的原则:即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规划设计,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水质监测,统一规范管理。总体上实现了水源、建设、经营、管理、服务一体化。“十一五”期间,我们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城乡联网发展集中供水工程的原则,组织技术力量,认真组织编制了总体规划和阶段性规划,由专业设计单位完成了集中供水工程初步设计。5年共建成农村集中供水工程67处,受益人数9.2万人,其中万人以上集中供水工程6处,受益人数5.78万人。2009年投资600多万元建成的千山集中供水工程,利用苜蓿河水库水源,解决了2个乡镇、11个行政村2.05万人饮水问题;投资174万元建成的蔡家坡东堡子供水工程,利用泉水资源,解决了3个行政村及蔡家坡镇区单位、学校1.5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同时,开发利用深井水源,增添水处理设施和消毒设施,解决渭北原区及浅层地下水污染地区的饮水不安全问题

三、两项制度,规范建设管理

岐山县水利局抽调专人,成立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指挥部办公室,全面负责饮水工程的建设管理。一是实行“四制”保证建设质量。按要求对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及施工单位实行招投标制,择优选择适宜的材料和专业施工队伍,实行合同制管理。聘请专业监理公司承担工程监理任务,由监理单位派驻监理人员采取旁站式监理的方式对工程建设各个环节和程序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二是“三级把关”严格工程验收。工程完工后,先由施工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自验,并完成竣工报告、竣工图纸和财务决算报告等竣工资料,申请初验;再由县级水利、计划、财政等相关管理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申请省市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再交付使用,确保了工程质量优良。

四、三级机构,实现垂直管理

农村饮水工程点多、线长、面广,兼有公益性、扶贫性,运行管理难度大。我们从深化管理体制入手,成立了水利局管理的农村自来水管理站和乡(镇)水务站,在受益村成立了农村供水协会。共同承担各个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一、对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农村自来水管理站代表水利局实行县级统管。对建成的千山、凤家庄等6个万人以上规模集中供水工程,由县水利局组建供水管理站(厂),委托县农村自来水管理站实行专业化管理,机构编制由县编制办核定,人员在水利系统内部调剂解决。现有23名管理人员,实现了运营管理由粗放转向集约化、规范化,加快了供水商品化、管理现代化、服务社会化进程。二是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实行乡镇水务站直管。对近年来新建的刘家河、温家村等两千人以上的32处饮水工程,由各乡镇水务管理站直接管理,各水厂的负责人由乡镇水务管理站人员兼任,聘请村民代表参与管理。三是推行供水协会管理。各乡镇建立农村供水协会,对供水人口在两千人以下的饮水工程推行用水户参与的“议事会”制度,实行民主化管理。

五、一份基金,保障長久运行

为了有效解决农村供水工程普遍存在的饮水工程“养老”问题,岐山县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和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的规定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调研,争取政府支持,提请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出台了《岐山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和《岐山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建立了供水工程维修基金制度,给农村饮水工程“上了保险”。一是明确了提取办法。维修基金提取根据工程年限不同以15年为界,制定了两种记取办法。运用15年以上的,对主体工程部分,按固定资产原值的20%核定维修基金,并按受益人口核算,由县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元,年可提取维修基金26.6万元。运行期在15年以内的,按照工程的实际供水量分摊核算,考虑到农民的承受能力,维修基金现阶段从水费中提取一半,另一半由县级财政予以补贴,年可提取维修基金55.48万元。分支管道和进户工程由受益户自筹解决。二是严格基金管理。维修基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按月从水费中提取的维修基金及时收缴存入专户。财政补贴部分由县财政局在水利建设基金、水资源费、财政预算资金中列支,年初核定后一次性划拨专户统一管理。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大修理和日常修理两种。三是规定了使用程序。使用维修基金时,必须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编制更新改造计划,制定大修实施方案,明确大修的目的和修理内容,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批准后,方可动用。周原水厂供水范围涉及京当乡张家、西坞、贺家、京当4个行政村,年售水量6.08万吨,年可积累维修基金2.43万元,保证了工程日常维护和大修费用。维修基金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解决农村饮水工程长期以来维护管理难的问题,为供水工程良性运营、持续发挥效益奠定了基础。

六、四季监测,保障了水质安全

岐山县按照建设农村饮水安全示范县建设目标,加强了水质管理。一是县政府出台的《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规定,农村集中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是完成了监测能力建设。2008年率先建成了农村饮水安全水质监测中心,检测能力由原来的17项增加到21项。招聘了3名水质检测人员,并经过省、市专业培训后持证上岗。三是明确了监测制度。要求各水厂每日对出厂水进行余氯、PH值和浊度、色度等6项常规指标进行检测。县水质监测中心每个季度对各个水厂出厂水质进行21项指标的检测,每半年对管网末梢水质的5项指标进行一次抽检,每年会同县卫生防疫部门进行1次出厂水水质化验分析。对于在监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分析督促整改,确保水质达标。由于监测中心化验人员工资福利等由县财政负担,监测费用内部结算,通过统筹优化管理,整体费用大幅降低,每份水样目前仅收取200元,实现了集中供水检测全覆盖。

岐山县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做了一些工作,收到了一些成效,但与兄弟县区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将以本次培训会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在今后的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与管理中,大胆创新,总结经验,再接再励,再添措施,全面完成饮水安全示范县建设目标任务,保障县城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

4.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 篇四

[摘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工程的功效发挥。文章以广西南宁市为例,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特点、现状以及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农村饮水工程;安全管理

[作者简介]邓建华,广西信永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师,在读工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水利水电规划、工程水文计算,广西南宁,530021

[中图分类号] F30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11)07-0043-0003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对于保障广大农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生活质量有着重要作用。本文就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问题进行分析,以推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挥更大的功效。

一、当前农村饮水工程的特点

(一)点多面广、供水量小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要用途是解决农村人畜饮水问题,因农村居住分散,用水量不大,供水规模较小。以广西南宁市为例,饮水困难的农村人口230多万人,建设项目分布于该市12个县区,有近万个工程点。因为工程点大多分布在自然、经济条件落后及交通运输困难的偏远村屯,施工和管理难度很大。

(二)公益性及群众性较强

农村饮水工程是农村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是发展农业生产、改善农村生存环境必需的条件。因农村是低收入群体,财政给予一定的经费扶持,公益性较强。因工程分布广大农村之中,需要动员群众投劳集资,施工程序繁琐。

(三)供水成本较高

由于农村饮水工程规模小,受益人口不多,而工程单位投资较大导致了供水成本高。

(四)管理层次及涉及部门多

由于受益者是群众,而出资者包括各级政府和受益农户,工程建设期间管理层次多、涉及部门多,责权不一,管理混乱的局面,协调难度较大。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俗话说“三分建,七分管”,农村饮水工程能否顺利运转并发挥长久的功效,关键在于管理。从当前的情况看,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水价形成不合理

大部分农村饮水工程收费很低,水价不包括折旧费,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收水费。工程长期低价供水,导致了大部分工程建成后,维修、更新费用没有着落,工程无法实现良性运行。

(二)责任不明确

很多地方对农村饮水工程重建轻管,对工程的前期工作如立项、建设等比较重视,对建成以后的管理则不够重视。工程建成运行后,没有具体的运行管理方案,有人用而无人管。

(三)管理制度不健全

有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虽然采用了集体管理的方式,但运行管理机制不灵活,工程运行维护、水费收取等管理制度不健全,部分设施寿命缩短,管理混乱,出了问题没人管。

三、农村饮水工程的几种运行管理模式

根据目前已建成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情况来看,目前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模式来进行管理:

(一)农户自建自管

一般适用于一家一户的水窖、土园井、家庭水柜等微型供水工程,由农户自建、自管、自用,工程产权明晰,管理得比较到位,效益也较好,但受水资源、气候等因素的影响较大。

(二)农村用水户协会管理

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一些村、屯集中兴建的饮水工程。即按照工程受益范围,组建用水户协会,把部分联村或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交由农村用水户协会管理。采用这种方式管理,产权明晰,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责任落实,增加了工作的透明度。在水费的收取与支出上,严格做到了专款专用,并能为工程的改造更新积攒资金。

(三)集体管理

即农村饮水工程由村集体行使管理权,适用于集体经济条件比较好、供水工程经济效益比较差的村庄,实行集体管理,工程运行维修费用由集体来负担。

(四)水利部门直管

适用于跨乡镇的较大供水工程,一般由水利部门成立专管机构管理,负责水源、蓄水池以及干支管道的维修养护和水费收缴工作,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如南宁市武鸣县水利部门投资建设的太平葛阳、马头清江等大型农村饮水工程,采取由县水利局下属的小水利水电管理总站负责直管模式,即由各工程供水站负责工程维修、养护及水费的收缴。

(五)采用租赁、承包、拍卖等方式出让经营权

将集中供水工程采取竞标的形式,公开向社会出让经营管理权或产权。如南宁市隆安县那桐人饮工程、古潭人饮工程等,通过竞价由社会能人承包,聘用管理员负责整个工程的运行、维修养护和水费收缴,并确保工程固定资产保值和3万多人的安全供水。

(六)股份合作制管理

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由国家补助、群众自筹以及社会资金共同投资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如广西南宁良庆区大塘人饮工程在这种管理模式下,产权清晰,且有较强的内在经营活力。

(七)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模式

这种模式适用于以城镇供水水厂向农村延伸管网的供水工程,由城市自来水公司管理,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承担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网维修、水费收缴、水质监测等工作。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模式是多种多样的,而且不同的模式在不同的地区所取得效果也有所不同。在具体管理时应结合当地的实际,灵活加以运用。

四、加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对策

“建后管理”是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建设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管理。针对当前农村实际,应有不同对策:

(一)提高对管理的认识

农村饮水工程建成后管理的好坏,是工程能否持久发挥作用的关键。必须提高对管理的认识,下大力气抓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为规范工程建设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明晰工程产权

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坚持走“明晰所有权、放开使用权、搞活经营权”之路。除水窖、水井、集雨场等微型分散工程产权归农民自有外,其他集中供水工程的产权应归水利部门所有。

(三)创新管理模式

各地要根据工程的类型和规模,建立不同的运行管理模式。如南宁市针对不同工程形式,建立起了集中联片供水工程管理模式、单村提引水工程管理模式、家庭水柜单户工程管理模式等三种模式。

(四)提高工程规划质量和科技含量

农村饮水工程要方便管理、减低成本,必须以科学的规划和设计为前提。应用采用变频技术、水位自动控制、远程控制等新技术等提高自动化管理水平,降低工程能耗,减少水量损失,以实现降低工程运行成本。

(五)制定合理的水价

合理的水价和足额收取水费是确保农村饮水工程良性运行的重要手段,除农户自建自用的微型供水工程外,均应实行有偿供水,收取适当的费用。水价不仅包括工程的日常运行管理费用,还应考虑到工程的维修、改造所需的经费。

(六)保护水源,加强监管

饮用水的水源必须设置严格的卫生防护区。水利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加强对农村饮水工程的水质、水量、水费收取等进行监督,降低运行成本,使农民真正受益。

(七)强化服务意识,构建服务网络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技术性比较强,因此其运行的好坏,与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有直接关系。水利部门必须强化服务意识,充分发挥本身的技术优势,参与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工程一次投资、定期更新、永续使用。

五、结语

5.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古浪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解决农村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加快农村稳步脱贫和经济发展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了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水平,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达到持续利用、良性发展的目标,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障全县农村群众饮水安全的所有工程,包括乡(镇)、村、组集中供水工程和单户供水工程。

第三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是县、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县、乡(镇)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依法保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管理,对工程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财政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落实;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环保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的环境监测和污染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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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物价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农电部门负责提供持续稳定的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审计部门负责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按照国家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成立管理单位或管理组织,明确管理职责,并实行专业化管理和乡(镇)政府村组组织、用水户协会参与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一)以国家投资(包括县级投资)为主修建的饮水安全工程,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理权,具体由各供水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各受益村根据供水规模大小,以村或组为单位建立群众管理组织,负责本村分水井以下配水管网、闸阀井、入户工程等设施的管护,各用水户在冬季对入户管道和水表要采取保暖措施,防止冻裂损坏。因管理不善,配水管网破裂,造成房屋、道路、农田等水损失以及人身安全的,其责任和后果由村组和农户自己承担;入户工程属用水户所有,由用水户自主维修管理。

(二)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都要逐步组建用水户协会参与管理并监督工程建设运行。

第五条 集雨水窖、水池、小电井等单户工程,由农户自管自用,允许继承和转让。

第三章 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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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要积极推行管理单位和管理负责人的目标责任制,按管理程序,依法签订责任书,明确责权。主管单位要加强对责任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七条 供水管理单位人员依《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实行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把职工收入与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

第九条 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管理站、用水协会组织、供水点不仅要接受水利、财政、卫生、环保、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还要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咨询和评议。

第十条 供水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体工程的养护和维修由管理单位负责;村级管网的养护和维修由村组或用水户协会负责,维修资金由村组负责多渠道筹措解决或用水协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按“一事一议”原则向用水户分摊解决;入户工程的养护和维修由农户负责。

第十二条 供水管理单位要建立高效的维修机制,成立专业维修队,向供水区域公布监督电话,建立24小时服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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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供水管理单位要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工程技术方案和运行管理方案等所有资料应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四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十四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供水管理单位,要加强供水水源的统一管理,按照国家颁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和《甘肃省水利工程划界标准》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划定工程供水水源地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一)以地表水作为工程水源的,应收集取水口附近的水文资料,气象资料及水质资料。

(二)以地下水作为工程水源的,应掌握区域内水文水质变化情况,并划定水源保护范围。

(三)以泉水、溪水作为工程水源的,应收集当地的水文气象资料、水质水量变化情况,并根据产流补给区划定保护范围。

县环境保护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要加强供水水源地的监测管理和保护,防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发生任何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活动。

(一)在水库上取水的水域内,严禁排放污水和工业废水及其它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行为,沿岸农田不得使用长效或剧毒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活动。

(二)采用地下水源的工程,特别是采用浅水层的工程,在水源井周围3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4—

堆放点等污染源。

(三)截引沟溪水作为水源的,其截引点以上流域面积内,不得从事采矿、放牧、构建建筑物等污染水源的破坏活动。

(四)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

(五)以水窖、蓄水池为饮用水源的,距井池5米以内不准植树、建房;10米内不准修建厕所、粪圈、污水池等。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对供水水源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对水源工程设施定期观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常规供水水质检验制度,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跨乡镇的或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应设置化验室,配备监测设备,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等定期进行常规水质检测,并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部门报告检验结果。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不能检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第十七条 直接从事农村集中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如果发现由传染病患者,应立即治疗或调离岗位。

第五章 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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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范围划分:

(一)主体工程(指村级管网接点以上的工程)养护和维修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

(二)村级管网(指入村接点以下至入户接点以上的工程)按主干支管线入村第一个分水井到入户配水井为界,由村组或用水者协会负责组织管理维修。

(三)入户工程(指入户接点以下到用户的所有管网部分)以配水井为界,以下有几个用户者由各用户共同负责管理维修,但更换水表等设施需经供水管理单位同意后登记更换,所有费用由用户承担。

(四)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受损或人为破坏时,用户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向供水单位告知,并从上一级闸阀井及时关闭水源,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派人抢修。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泵站技术管理规程》(SL255)要求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对取水口、泵站、水厂、调蓄水池、输配水管网等划定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供水的其他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固体废弃物和建设永久性建筑等。

第六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6—

民生活和公共用水需要。在水量允许的条件下,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第二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厉行节约用水,实行计划用水、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等制度。缺水地区或缺水季节应实行限额管理,对于管线长、地形复杂、用户分散的供水区域可实行定期供水。

第二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应合理设定管理人员,降低运行成本,科学管理运行。加强水费管理,积极推行“水价、水量、水费”公示制度,让用水户用上放心水、明白水。

第二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因维修、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止供水的,工程管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工程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必要时启动相应级别的供水应急措施。

第二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协议,并发放用水户手册。用水户新建、改建或拆迁用水设施,应向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设计和安装,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二十六条 因基本建设需临时用水的单位,应到供水管理单位办理临时用水手续,所需的计量设施须经管理单位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条 供水管理单位和用水单位、个人应按各自的职责,加强对供用水计量仪表和器具的维护管理,采用先进的计量方式,防止窃水。用水户水表必须由计量鉴定机构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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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鉴定单位进行首次强制鉴定后,方可安装使用。供水管理单位必须做好水表的周期校验,相关费用由用水户按规定缴纳。

第二十八条 用水户一经发现水表停转或运转不正常,应立即上报供水管理单位及时处置,其用水量以常年用量的平均值核算;未及时报告和发现人为破坏水表或有盗水行为的,其用水量按照水嘴出口额定流量从上次抄表之日起计算征费。

第二十九条 用水户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接管用水、开启公用消火栓用水、变更计量水表位置或损坏计量水表铅封的,按接管口时间和接水管额定流量计征水费。

第三十条 用水户对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拆送计量鉴定机构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鉴定单位,经检定水表合格者,可使用原表;不合格者,由供水管理单位更换新表,所有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三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应积极推广和使用自动化监控系统、信息化管理系统和节水技术、节能设备,确保用水户的饮水需求和用水安全。

第三十二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水应急预案,保障应急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供水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上报,做到信息公开应对及时。

第七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水价由—8—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核算,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推行水价改革制度。水价标准可随着供水成本等因素的变化,由供水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物价部门核准后调整。

第三十五条 供水成本按《甘肃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暂行规定》核定。

第三十六条 水费由供水管理单位按规定计收,统一使用专用票据。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按时缴纳水费,逾期不交纳者,每天加收3‰的滞纳金;欠费3个月或200元以上者,供水管理单位有权暂停供水。

第三十七条 供水管理单位要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特别是工程折旧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供水管理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以保证水费的合理,高效使用。

第八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计用电量按有关规定纳入全省农业排灌电价控制基数,农电部门应按地表水、地下水扬程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农业排灌优惠电价。

第四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于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因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或供水工程用水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的,—9—

应纳入县级财政补助范围。

第九章 管理责任

第四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为民办实事考核内容,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供水设施损坏(破坏、盗窃)时应立即向供水管理单位举报,供水管理单位给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酌情奖励。

第四十三条 有符合《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情形的,按照其规定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工程管理单位或管理组织违反规定,擅自停止供水、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水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湄南供水公司运行管理工作报告 篇六

单位工程完工验收

运行管理工作报告

泉州湄洲湾南岸供水有限公司

二0一六年七月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及位置

工程名称:福建湄洲湾南岸供水工程C17标(桩号G19+040.00-G19+464.00)段管道改线工程

建设地点:紫山镇顶赤涂村。

基本情况:福建湄洲湾南岸供水改线工程虎都国际饭店用地段管道改线工程位于惠安县紫山镇顶赤涂村附近,改线管道为两根平行走向的DN1200mm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埋管,总长2×454m。其中钢管段长238m,管道的设计压力为0.6Mpa,试验压力0.9Mpa。沿线上共设置1座连通阀井、1座排水(泥)阀井、1座排气阀井,阀井的结构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新旧管线的连接点位于GX9+034和GX9+488处,连接点管底标高分别为17.800和24.100。用外径为1220mm钢管通过钢管与旧混凝土管连接件完成新旧管线的顺接。

1.2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期

(1)、土方开挖分部工程,5个单元;(2)、砂垫层分部工程,10个单元;(3)、PCCP管道安装分部工程,40个单元;(4)、钢管管道安装分部工程,18个单元;(5)镇墩分部工程,3个单元;(6)、阀井分部工程,18个单元;(7)砂回填分部工程,3个单元;(8)土方回填分部工程,3个单元。GX9+195排水(泥)阀井。(1)、按要求组织队伍于2016年2月25日进场,成立项目部,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2)、2016年3月1日项目总监签发“开工令”,工程正式开工。(3)、土方开挖于2016年3月1日开工。于2016年4月22日完成。(4)、砂垫层于工程于2016年3月21日开始,于2016年4月23日完成。

(5)、PCCP管道安装工程于2016年3月28日开始,于2016年4月19日完成。

(6)、钢管安装工程于2016年4月19日开始,于2016年5月29日完成。

(7)、镇墩工程于2016年5月8日开始,于2016年6月23日完成。(8)、阀井工程于2016年4月2日开始,于2016年6月2日完成。(9)、砂回填于2016年3月30日开始,于2016年4月30日完成。(10)、土方回填于2016年3月31日开始,于2016年6月23日完成。(11)、整个项目于在2016年6月23日完成所有工程施工任务。(12)、2016年7月1日通过通水验收。

1.3工程设计标准

本项目管道的输水流量按近期3.0m3/s设计,管面覆土厚度6米的双胶圈埋置式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

1.4参建单位

业主单位:惠安县紫山镇人民政府 设计单位: 福建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监理单位: 福建阳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运行管理单位:泉州湄洲湾南岸供水有限公司 质量监督单位:惠安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1.5管理单位参与工程建设情况

为了加强对福建湄洲湾南岸供水工程C17标(桩号G19+040.00-G19+464.00)段管道改线工程的施工管理,确保本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我司成立了以谢高远为组长的工程建设与运行检查小组,定期对施工段旧管线的安全性及新建段管线的工程质量进行巡查。在管线试验及通水试运行阶段全程参与,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及时记录试验过程中各参数的变化,保证了管道试压及通水运行的正常进行。

2、工程初期运行情况 2.1观测情况

从2016年7月1日改线管道通水试运行至今,本改线项目的运行情况正常,未出现渗漏、沉降等问题,新旧管线实现了理想的对接,保证了全线管线的正常与安全运行。

2.2出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验

该工程在实际施工中严格按照设计执行,工程完工后,运行良好。

3、管道初期运行的结论

7.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 篇七

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的地区多属山区、半山区, 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地区, 交通不便, 村寨分散, 文化经济比较落后, 人畜饮水多采用地面水和地下水及降水。

采用地下水时, 水源与水位及地形, 地质情况有关。因为地下水分浅层地下水、深层地下水、泉水。浅层地下水补给水源较近, 短时间内大量取水时, 水位急骤下降, 限制供水量。水质易受地面污染物污染, 与周围环境有密切关系。浑浊度较低, 一般无色, 硬度偏高, 部分地区铁、锰含量超标。深层地下水补给水源较远, 水量充沛且较稳定, 水质大多无色透明, 细菌含量通常符合卫生标准。但往往硬度较高, 铁、锰、氟化合物含量超标。泉水水量因地形、地质情况差异很大, 水质较好, 常含与地层有关的某些化学元素。

2 关于农村人畜饮水安全的若干问题

2.1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面临的问题

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水资源短缺, 水污染严重, 水性地方病和水性传染病威胁, 加上农村供水工程标准低, 缺乏水处理设施, 饮水水量和水质没有保证。由于受资金的制约, 饮水标准得不到改善。另外, 居民点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 过去修建的饮水工程大多为水井、水窖、水池等小型、分散工程, 供水保证率低, 遇到连续干旱就会重新出现饮水困难。有不少农村居民直接从江、河、库及坑塘中取水饮用, 这些水相当一部分水源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近几年来, 虽然农村经济得到发展, 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 居住、电力、交通等条件已逐步得到改善, 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但农村饮水设施建设基本停留在较低水平, 明显滞后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大部分饮水工程缺乏水处理设施, 水质达不到规定的标准。饮水不安全对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构成了威胁。

2.2 对农村人畜饮水的水质要求:

为使农村人畜饮水安全得到保障, 农村供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水质标准包括物理性状、化学性状、毒理学及细菌学四大类指标。水的物理性状包括浑浊度、臭和味等各项指标。要求水质从感观上对人体无不良刺激。

水的化学性状包括PH值、总硬度、铁、锰、铜、锌、挥发酚等各项指标。超过一定限量时, 将会使水发红发黑, 产生异味、异臭, 水烧开时产生沉淀, 为生活用水所不宜。在农村最常遇到的是地下水含铁、含锰和硬度过高, 这时需采取除铁、除锰措施。而降低水的硬度则比较困难, 在农村中无法实现, 遇到此情况只有另择水源。

水的毒理学指标包括氟化物、铝、砷、氰化物等有害物质, 超过卫生标准时将对人体产生危害。所以, 含氟量过高的水, 不宜作生活饮用水。

水的细菌指标包括细菌总数和大肠菌群, 通过消毒措施, 使水质达到流行病学上安全, 为群众供应卫生的水, 是建设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的另一主要目标。怎样做才能使农村人畜饮水既安全又可靠呢?下面就有关方面作一些介绍。

2.3 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安全的几点措施

第一、保证水源的可持续性。水源布局一定要合理, 既要考虑当前, 又要考虑长远;既要考虑水量, 又要考虑水质。有条件的地方, 可以建设一些高标准的水源工程, 保证群众在特大干旱年份有水吃。要十分珍惜深层地下水资源, 确需开采深层地下水时, 一定要做到采补平衡, 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二、要保证工程的可持续性。要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和农民的承受能力确定工程建设规模和标准, 建设资金要充足, 工程要配套, 质量要达标。在选择工程方案时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 根据群众的意思选择工程形式和建设方式。

第三、要注意统筹规划, 因地制宜, 水量水质并重, 防治结合, 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结合。一是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要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 制定保护办法, 特别是要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 限制和禁止有害化肥的使用, 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 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二是加强安全饮用水工程建设, 对于具备集中条件, 但目前供水设施简陋且饮水不安全的地方, 可以建自来水工程;对水源受污染严重且恢复困难的已有饮水工程, 更换新水源;对缺乏必要水处理设施的已有饮水工程, 增加水处理设施。在居住分散的山丘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造散式供水工程。对于列入移民计划的村庄, 可先修建一些临时供水设施。第四、加强水质检测建设。为保证饮用水水质, 应加强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验和检测。

3 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管理

第一、建立管理责任制。根据198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水利电力部《关于农村人畜饮水工作的暂行规定》中指出:"各种饮水设施, 谁建谁有, 谁用谁管, 所有权长期不变"。所以, 根据工程所有权的明确归属, 应建立明确的管理责任制。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应根据工程大小和受益范围, 建立管理机构和配备专管或兼管人员, 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 集体举办或联办饮水工程, 也可承包给有专门技能、工作责任心强的个人进行管理, 签定承包合同, 明确责、权、利, 做到奖惩分明。乡镇供水工程, 应由乡镇水利管理站以企业的形式直接管理, 社员个人所有的水窖、水池由本人管理。管理机构应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 制定包括水源保护、工程维修、用水制度、节水措施及水费征收等内容的规章制度或乡规民约。除个人修建的人畜饮水工程外, 一律要征收水费, 收费标准可根据工程养护、设备更新以及人员工资等开支情况确定。乡镇供水工程, 在自求平衡的原则下制定, 乡镇企业生产用水的水费标准, 可略高于生活用水。联户修建的工程是否收费, 由他们自行决定。第二、工程管理。人畜饮水工程在运行过程中, 必须进行维修养护, 确保正常供水, 发挥其效益。

3.1 取水工程的管理:

取水工程包括引水渠、管道等, 引水渠, 管道应经常进行检查, 发现漏水应及时处理。取水口的污物应经常清理, 防止进入管道, 造成阻塞。排砂孔应定期冲砂。冬季还应防止霜冻损坏管道。一般采用的防冻措施是打开水龙头, 让水流畅通, 多余的水可放进调节水池内, 防止浪费。

3.2 净水工程的管理:

净水工程在整个工程系统中不可轻视和一部分, 为了保持水质良好, 过滤池中的砂、碎石填料, 每年应清理一次, 并按级配要求重新装入新料。沉淀池要经常清淤或冲洗, 特别是雨季引水, 应防止大量泥砂进入管道, 水渠。

3.3 配水工程的管理:

供饮水用的水池, 应保持不垮不漏, 在运行中发现问题, 应及时处理。开敞式水池, 要经常清理池中的污物, 池底每年清淤一至二次, 并防止牛马牲畜直接在池中饮水, 保持水质卫生。

3.4 供水设备的管理:

供水设备主要包括闸门、水表、水龙头及水泵、电机等。要经常进行检查, 发现漏水或螺丝松动要及时维修, 防止工作失职, 影响正常供水。水泵及电机等重要设备, 要严格按规程操作。

3.4.1 水质监测管理:给水工程投产后, 必须经常化验水质, 以确保供水安全。

3.4.2 管网的养护管理。管网的经常性养护很重要, 管网养护工作的范围很广, 如阀门维修, 漏水检查, 水管接头松动维修, 水管防冻等。

摘要:为适应农村人畜饮水的需要, 配合农村人畜饮水安全与饮水工程管理建设, 在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 实现饮水安全目标, 提高农村饮用水质量, 在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管理上实行规范化管理, 加强工程建后管理。

关键词:农村,改善,饮用水条件,提高,饮用水质量,安全,管理

参考文献

[1]魏永安.农村人畜饮水安全与管理探讨.甘肃水利水电技术, 2006-12-25期刊.

8.天津市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探讨 篇八

摘要:通过对天津市农村“双集中”供水工程的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认为建设集中供水工程在保护水源、投资、占地及运行管理方面都比建设单村供水工程更具优势,建集中供水工程更有利于加快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及管网入户改造工程建设步伐,更有利于全面推进水利产业化进程。

关键词: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

中图分类号:S277.7文献标识码:ADOI编码:10.3969/j.issn.1006-6500.2009.03.005

Discussion on Central Water-supply System for Rural Areas in Tianjin

KOU Li-juan1,CHEN Tao2,YANG Shi-peng1,YANG Shu-sheng1

(Bureau of Water Resources of Tianjin,Tianjin 300074,China)

Abstract:Th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double functionwater supply projects were analyzed. Compared to the single village water supply project, central water supplying project had the superiority in water source protection, investment, land occupation,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To construct central water supplying project will quicken the speed of construction of rural potable water security and portable water distribution system, and advance industrialization process in water conservancy.

Key words: county;drinking water safety;central water supply

根据农村供水工程数量多、规模小、地点分散和不易管理等缺点,天津市从统筹城乡供水一体化的角度出发,自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来,积极探索集中供水模式,逐步缩小城乡供水差距。

1建集中供水工程思路的提出

1.1农村饮用水基本情况

由于自然条件限制,天津市以地下水作为农村居民主要供水水源。随着农村人畜饮水解困任务的全面完成,我市基本解决了农村饮水水源保证率的问题,但由于特殊的水文地质条件,还存在着饮用高氟水、苦咸水等不达标水的问题。一些地区农村供水管网未入户,用水不便,部分已建供水管网老化失修严重,出现了跑冒滴漏、供水压力不足、管网末端水量不足等问题(表1),距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还有差距,农村饮水安全已成为各级政府和农民群众关心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1.2集中供水工程的优势

根据我市各区县的地理状况、地貌特点、水源条件、城镇发展水平及地域经济特点等因素,各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就各区县有关乡镇村的农村饮水安全实施事项进行了深入调研,并结合当地实际,广泛征求干部群众意见,认为在村庄相对集中、人口相对稠密的地区建设集中水处理工程,进行统一输配,专业化管理,是又好又快地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

通过对单村供水工程与集中供水工程设计方案与实际运行效益的比较,笔者认为建集中供水工程更具优势,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保护、节约水资源方面,集中供水工程克服了长期以来水源井分散,水源地保护难度大等缺点,并将农业灌溉用水和生活用水分离,通过取用不同水层的地下水,节约了优质地下水源[1];(2)占地方面,由于单村供水工程以村为单位,虽然规模小,但数量多,单村供水工程比集中供水工程多占地4~6倍;(3)建设投资方面,从建设多处取水井、多个管网向统一建设取水井、统一建设管网方面的转变,节约了投资,且单村供水工程由于量多,从事管理的人员相应较多,人员工资、设备维护等运行费用大,而集中供水工程为工厂化生产、企业化经营,可以大大提高生产效益;(4)技术及管理方面,单村供水工程点多、面广,设备配置规格不一,在技术和维修管理上难度大,况且农村专业技术人员匮乏,以上每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成品水的质量,而集中供水工程采用规格、配件相对统一的设备,通过配置专业人员,对生产和管理进行统一培训、统一上岗等措施,既可在生产技术上得到保障,又可在维护经营管理上实现稳定统一,确保工程长效运行。

2建集中供水工程原则的确定

2.1统筹规划

将集中供水作为农村供水模式,本着“先急后缓、先易后难、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原则,打破行政区域界限,与区域发展统筹规划,统筹考虑农村及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需求,确定乡镇集中供水的发展规划,建设村镇一体化或城乡一体化的集中供水单元,实现以城带乡、以乡带村的供水模式[2]。

2.2资源重组

区域性集中供水工程的关键是水源的选择及资源统配,在分析各区域内饮水不安全原因的基础上,将地理位置好、水质优、水量大、辐射面广的水源作为区域性集中供水工程的首选水源[3]。倡导集中连片、规模供水,进一步提高供水保证率及供水水质,以获得更高的经济及社会效益。

2.3严控标准

严格控制集中供水工程的建设标准,在硬化方面:院落、道路和工作点做到“晴天不沾土、雨天不沾泥”;绿化方面:绿化面积>30%,按“三有一青”标准执行;美化方面:做到水厂总体规划建设合理,室内外环境整洁美观;净化方面: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源保护做到“六不准”,水厂要有卫生许可证,工作人员要有健康证。

2.4规范管理

对集中供水工程实行公司化运营、专业化管理,明晰产权,建立农村供水服务组织,推广用水户参与的原则;实行装表计量,按表收费,做到村有总表,组有分表,户有水表;严格实行水量公开、水价公开、水费公开的原则,确保做到用水户“水质满意、水压满意、水量满意、水费满意、服务满意”的要求[4],全力打造“诚信供水、满意用水”的农村供水品牌。

3建集中供水工程的实践与对策

我市采取“边学习边建设,边建设边总结”的原则,鼓励区县通过建设集中除氟降盐站和集中供水厂来解决农村居民饮水不安全问题。目前,武清、静海两区县在建设大型集中除氟降盐站及集中供水厂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十一五”以来,两区县共建设大型集中除氟降盐供水站和大型集中供水厂38座,解决了744个村的水质及管网入户改造工程,单项累计人口93万。大型集中供水工程的建设加快了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及管网入户改造工程的建设步伐。

3.1技术方面

3.1.1集中除氟降盐供水站经过多种方案的对比分析,按照满足与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靠近公路、方便运输管理、工程地质条件好、卫生环境好、不占良田、便于施工的原则,确定了可通过建设大型集中除氟降盐供水站解决我市农村饮用水氟含量超标及苦咸水问题。典型案例为:我市在武清、静海两区县建设大型集中除氟桶装纯净水厂,采用当前较先进的膜分离技术,纯物理分离方法制备高品质的生活饮用水,实现集中生产、统一配送、分片供应、优势互补。工程建成后,给每个农户配送一台饮水机、两只饮水桶,即可解决农村居民饮水水质不达标问题。

3.1.2集中供水厂在解决农村居民饮水不方便问题上,天津市通过已推广成功的集中供水技术,即建设大型集中供水厂,形成多村联网构成的供水体系[5]。主要是打深机井为水源,建设相应规模的蓄水池,以水源地为中心向供水村庄铺设供水管道,管网分级铺设至每户院外,安装恒压变频设备,在水源出口安装总阀门、总水表和远传压力表,并做到村有总表,组有分表,户有水表,实行分质供水,按吨收费。

3.2资金方面

资金是建设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物质保障。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我市集中供水工程在资金筹措方面坚持中央、市、区县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的原则,在建集中除氟供水站工程上,将中央补助资金与市级资金捆绑使用,建集中供水厂未使用中央资金。但是难点在于区县匹配资金和乡村自筹资金的落实,为解决此项难题,静海县在县财政自筹资金有困难的情况下,采取向银行贷款的方式,由县水务局还本,政府贴息。乡村自筹部分,通过“一事一议”的办法,农民自愿筹资筹劳,以工抵资,建设村庄,承担管道沟的开挖与回填等工作,为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前期资金保障。

3.3运行管理方面

通过对集中供水工程成功案例的经验分析得出,要保证工程长期发挥作用,其建后管理是关键。

3.3.1集中供水管理体制集中供水工程既要有一个良好的开局,还要有一个严格的管理制度来保障它的健康发展。要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建立灵活有效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机制。我市在发展农村“双集中”供水工程,即集中除氟桶装供水站和乡镇集中供水厂的运行管理上取得了成功。主要有2种管理模式:一是本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供水管理总站,负责目前各个水厂的日常管理工作,下设单项供水管理站,实行企业化经营与管理,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由农村自来水管理站与承包户签订承包合同,承包经营者每年向自来水管理站上缴折旧费和管理费后,扣除制水成本的剩余部分用于电费、维修费、人员工资、管理费等支出;二是乡、镇政府部门管理。由工程所在地水利站全面参与工程建设,并负责工程的建后运行管理工作。

3.3.2健全水价机制水费收入是集中供水工程良性运行的前提,根据目前农村饮用水水费偏低,严重制约着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的弊端,我市在鼓励发展大型集中供水工程的同时,对现行的农村供水工程水价管理政策进行改革,从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服务对象是千家万户的普通老百姓的角度出发,实行保底价、成本价和超额用水水价区别对待、足额收取的政策,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实现有偿供水,以水养水,逐步走向良性循环的路子。实行规范化的计划用水、分类定价和超用加价的计价方式,可加快建立健全我市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制度[6]。要在综合考虑水厂的制水成本和合理利润、社会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合理的农村水价体系。目前我市农村执行的水价标准是:纯净水的价格为1.3~1.5元/桶,在水站满足农户用水的前提下,可将超额生产的纯净水以5元/桶的市场价对外销售。居民生活用水为1.8元/m3,养殖专业户用水为2.1元/m3,机关事业单位用水为2.5元/m3,工业、交通、商业、金融、建筑等用水为3.0元/m3,宾馆娱乐业用水为4.0元/m3,特种行业用水为6.0元/m3。

4结 语

建设集中供水工程是农村饮水方式的一次变革,使农村生活用水从“福利水”向“商品水”转变。搞好集中供水工程,有利于加快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及管网入户改造工程建设步伐,有利于全面推进水利产业化进程,使农民的生产生活质量得到了提高,满足了日益增长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用水需求,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文理.京郊小城镇集中供水现状及发展思路探讨[J].北京水利,2004(2):47-50.

[2] 田海涛,裴永刚.北京市村镇集约化供水模式探索[J].北京水务,2008(6):15-17.

[3] 刘林岐,赵怀岐,张虹.农村区域性集中供水模式的实践[J].陕西水利,2007(5):47-50.

[4] 刘林岐.西北地区农村规模化集中供水模式的研究[J].中国给水排水,2007,23(12):104.

[5] 王伦,张守强,王红杰,等.武清区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解决对策与实践[J].天津水利,2008(4):11-12.

9.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 篇九

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务)局、卫生局,扩权县发展改革委、水利(务)局、卫生局:

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以来,预计到2007年底,我省将累计解决国家规划内近500万人的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问题。工程的建设保障了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了其生活质量,被农民群众称之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但是,我省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数多、范围广,工程总量大,存在的问题也较多,为更好的实施这项工程,必须加强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为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进一步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开展

根据《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帮助解决我省1220万人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其中解决氟砷超标761.3万人、苦咸水328.9万人、缺水及其他问题129.8万人。到“十一五”末,要使现已查明的中重度氟病区村、砷病区村、以及其他涉水重病区村、水库移民村、项目区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各省辖市要按照国家《规划》确定我省的任务要求,统一部署,认真编制县级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县级规划编制要求另文下发),县级规划要对拟解决的乡镇、村组等提出具体的工程措施。规划由市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卫生等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发展改革、水利、卫生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7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并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前期工作、项目管理、水质检测和监测以及水源保护等工作,以确保如期完成规划任务。

二、深化项目前期工作,逐步建立新的计划安排机制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前期工作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特别要加强对水源的可靠性论证,因地制宜地选择工程类型和技术方案,确保技术方案适用、经济合理、便于建设和管理。要按照“因地制宜、适度规模” 的原则,大力发展适度规模的集中供水,促进形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良性运行机制。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计划的安排,要逐步形成以规划为依据、以县为基础,按规划统筹项目、按项目安排资金的机制。各市要组织对规划中拟建的工程项目按照工程规模分别单项或打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要单独编制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达不到该规模的单项工程以打捆形式编制。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卫生厅将分批次对各市呈报的项目组织审查、批复,逐步建立项目储备库。

三、多渠道融资,提高工程投资效益

各市要积极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融资体制的改革,创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入机制。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制定相关政策,加快建立以政府投资为导向,农民投入为基础,其它各方积极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格局。加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投资整合力度,切实解决资金分散和可能重复投资的问题,提高投资效益。

四、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和技术责任,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做到建设一处、完成一处、充分发挥效益一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应严格执行“四制”管理。小微型工程要继续完善和推广规划建卡、社会公示、主要材料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巡回监理和受益农民跟班监督等好的做法和经验,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机制。工程建设完成后,对所有工程项目要逐处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

要因地制宜地积极探索、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供水标准。加强工程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平,降低管理成本。

五、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保证工程长效运行

对每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明晰产权,落实管理主体。要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的工作机制,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按规定组建的工程管理委员会或项目法人负责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实行自建、自管。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取股份制形式或企业、私人投资修建的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由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管理。

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可通过招标、承包、租赁等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形成企业管理、独立经营,形成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要持续巩固工程建设成果,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对工程经营权招标、承包、租赁,政府投资部分的收益应继续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为了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良性运营,要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两部制水价、用水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等制度,也可探索农村水费财政补贴制度。

各地要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切实落实《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74号)中有关工程建设用地、运行用电、税费征收等方面相关优惠政策,降低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成本。

六、加强行业管理和社会监督

各级水利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和行业管理,依法实施取水许可管理制度,规范经营管理者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建立健全农村供水管理机构,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加快完善工程养护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尤其要注重为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单户、联户工程提供维修、技术咨询等服务。编制农村供水应急预案,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应急反应体系、信息监测报送和快速反应机制。

卫生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质的检测、监测,优化检测指标和监测频率,有效评价供水水质。对供水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督促经营管理单位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保障群众饮水安全。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农民宣传饮水卫生和环境卫生知识,提高农民的饮水安全和健康意识。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价格的调查核算以及水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积极落实水价决策听证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及广大用水户对水价制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经营管理者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

各地应根据上述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同时,根据上述意见,我们制订了《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发展和改革委 省 水 利厅 省 卫 生 厅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附 件

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我省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颁布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是,《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评估报告》普查在册水质严重不达标或严重缺水的各省辖市、县(市、区)的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学校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 中央补助我省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向黄淮、老区、贫困市、县(市、区)适度倾斜。

第四条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供水人口1万人)的单项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水利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卫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地砷病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前后的水质检测、监测。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参照《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执行。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程序

第七条 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编制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由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卫生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 各市水利部门或项目法人要根据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由有资质的设计部门对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供水人口1万人)的单项工程单独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日供水不足1000立方米的打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报告申请中央补助投资数额占总投资50%以下的,中央补助投资额不得超过2亿元;中央补助投资额占总投资50%以上的,中央补助投资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核准手续。

各省辖市可以在不突破中央和省补助投资总规模的前提下,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分区域、分项目核定各工程总投资及政府补助投资。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辖市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联合报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水利厅,省水利厅提出审查意见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乙级或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其中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供水人口1万人)的单项工程编制单项工程初步设计;其他工程编制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细化程度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决定。集中供水工程细化到自然村;分散供水工程细化到户。具体内容包括水源和水质论证、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内容。

第十二条 单项工程的初步设计经省辖市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审查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概算后,省水利厅审批初步设计报告。其他工程的实施方案由省辖市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审批,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水利厅备案。

第三章 项目投资计划申报

第十三条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和各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在征求同级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每年5月底前联合向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申报下一的项目建议计划。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在征求省级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每年7月底前,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报送下一的省级项目建议计划。单项工程建设所需投资应尽可能在一个内申报计划。

第十四条 各省辖市申报下一的项目建议计划时,应附具以下文件材料:

1、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文件;

3、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对地方配资的承诺文件;

4、上一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地方投资到位和中央补助投资的使用情况等。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投资优先安排地方建设投资落实、前期工作完善、工程建设质量好、建后管护到位、群众积极性高的地方。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厅根据中央下达的投资计划,在征求各省辖市意见的基础上,将投资计划分解到乡镇及村。单项工程建设所需投资应尽可能在计划中一次性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项目村的,由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审查核实后,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审批。

第四章 项目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各地要足额落实地方建设投资资金,其中省级、市级、县级安排的投资应分别不低于全部地方投资30%、20%和10%,其余部分由受益群众共同负担。同时,各省辖市、县(市、区)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前期工作、项目管理,以及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等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范围使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 解决规划外受益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提高工程建设标准以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以外其他问题所增加的工程投资由各市、县(市、区)从其他资金渠道解决。中央和省补助投资已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受益区内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各市、县(市、区)自行解决。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地方各级目标责任单位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全面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工作机制,加强项目民主管理。工程建设前,要进行广泛的社区宣传,就工程建设方案、资金筹集办法、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水价等充分征求用水户代表的意见,并与受益农户签订工程建设与管理协议,协议应作为项目申报的必备条件和开展建设与运行管理的重要依据。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要有受益农户推荐的代表参与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单项工程的设计变更报省水利厅审批;重大设计变更报原设计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定,并将设计变更方案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的范围及标准由省水利厅另行制定。

因设计变更等各种原因引起投资计划调整的,由各县(市、区)在不突破或改变上级补助标准的情况下自行解决。

第二十四条 各省辖市、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 中央和省补助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要进行社会公示。各省辖市、县(市、区)可通过政府网站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乡、村级公示在施工现场和受益乡村进行,内容应包括受益村、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测算、建后管理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发展改革、水利、卫生等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送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卫生厅。验收结果将作为下项目和投资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要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项目监督和检查,涉及防病改水的,应有卫生部门参与。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和办法的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投资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商水利、卫生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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