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清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2024-09-16

关于全面清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共11篇)(共11篇)

1.关于全面清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篇一

平政发〔2012〕00号

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镇集中开展落实节育措施为主的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各村(社区):

为保障平安镇计划生育秩序的严肃性,维护育龄妇女身心健康,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全镇开展一次以落实节育措施为主的专项整治活动,各村(社区)对未落实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按要求逐户逐人抓紧落实,请各村(社区)接通知后认真做好摸底工作,遵照以下要求执行,抓好落实,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专项整治对象

1、对用药具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育妇,必须要经区、镇两级服务站此技术人员检查后认为不能放环并出具证明外。其余只要能放环的全部落实节育措施。

2、对生育二孩、多孩育妇必须到区计生服务站出具不能绝育手术证明方可,其余的摸清育妇情况。

3、对持《服务证》(无孩、一孩)外出的育龄妇女,多次未做环孕检的,一周内寄回现居住地计生部门的盖章的个人证明。

4、查清2012年4月1日以前漏报、瞒报出生人口数,对政策外生育对象征收社抚费。

5、政策外怀孕对象及时进行核查并落实终止妊娠措施。

6、有政策外生育行为的对象。

7、从2011年10月1日以来,孕情消失人员,从报表核查,找出原因并汇报。

8、应落实节育措施而未落实的对象。

9、非法介绍和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对象,非法介绍和进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对象,非法介绍和进行其它计划生育手术的对象非法出售终止妊娠药品、包庇窝藏政策外生育及其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对象。

二、时间安排

2012年4月17日—4月30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集中开展落实节育措施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镇纪委书记担任组长,指挥调度全体镇专干、村专干、自管小组长,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严格履行部门工作职责,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各阶段工作运转顺畅,形成合力。

(三)严格依法行政。在专项整治活动工作中,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依规办事,文明执法、文明办案,严禁工作简单粗暴,严禁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事件和恶性治安事件的发生。

四、广泛宣传发动

1.广泛宣传。利用宣传栏、广播、电视、宣传车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目的、意义、时间、范围、对象、原则及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等,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强大的专项整治活动社会舆论和宣传氛围。

2.实行有奖举报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多条渠道,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设立举报箱、开通举报电话(0931-6211693)。采取在户外张贴,举报公告等形式,将举报箱、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以方便群众举报。对举报政策外怀孕、政策外生育、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等行为,一经查实,按比例给予奖励。

附件1:红古区农村人口计划生育清理清查整治活动各违反计划生育社抚费征收标准一览表

附件1:红古区平安镇集中开展落实节育措施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名单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落实 节育措施 专项整治 通知平安镇统筹人口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4月25 日印发 共印20份

红古区平安镇集中开展落实节育措施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周 敏 镇政府纪委书记 副组长:陶立荣 镇计生办主任 成 员:马立刚 李 娟张兆红缪越红达朝玉鲁林芳李小红鲁兰芳柴 霞张 霞张兆新张学霞达世琳张红兰鲁月桂镇计生办副主任

镇计生办副主任 张家寺社区主任平安台社区主任平安村妇联主任 若连村妇联主任 新安村妇联主任 上滩村妇联主任 中和村妇联主任 张家寺村妇联主任 夹滩村妇联主任 复兴村妇联主任 仁和村妇联主任 岗子村妇联主任 河湾村妇联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周敏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创建工作的有关事宜。今后若人员发生变动,由接任该职务的人员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落实 节育措施 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通知平安镇统筹人口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4月25日印发 共印20份

2.关于全面清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篇二

一、高校计生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1. 认识不足, 重视不够, 管理手段落后, 效率低下。

在实际工作中, 许多同志包括一些领导干部, 对计生档案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认为计生档案无实际意义, 与计生工作没有直接关系, 只要教职工不发生计划外生育就行了, 档案管不管无所谓。加上计生干部整天忙于事务性工作, 无暇顾及计生档案管理, 致使档案资料收集不全, 归档不及时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高校对计生档案的管理还停留在手工操作的水平上, 没有合适的软件管理系统, 查找利用很不方便。有的虽然用电子表格登记档案信息, 但相互之间的联系要靠人工思考和手工查找, 所以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势在必行。

2. 计生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

在计生档案管理过程中, 虽然有《档案法》可遵循, 但是计生档案有它自身的特点———随时建档, 随时可能利用, 所以要根据计生档案的特点, 建立健全计生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以便于管理和利用。

3. 信息缺损, 价值降低。

在高校的计生档案中, 存在着个人资料不齐全、证明材料和手续不完备、材料失实或简单化等情况, 这些档案无法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一个教职工的计生情况, 影响了档案的参考和凭证作用的发挥。

4. 存在着“重女轻男、重在职轻流动、重教工轻学生”的现象。

在高校计生档案的管理中, 对女教工的信息收集较全面, 而对男教工信息的收集不重视、不全面, 存在漏洞和偏差。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西方文化的输入, 给婚姻和家庭带来巨大的冲击, 离婚率、再婚率增加, 加之现在公民隐私保护意识较强。一些人不愿告知其婚姻状况的变化, 有些人的婚姻状况、生育情况计生部门掌握不清, 给计生工作的深入开展埋下隐患。

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步伐的加快, 后勤集团招聘了大量的临时工。这些员工的流动性很强, 有的干了几个月可能就辞职了, 又换了新员工, 对这部分人的计生档案的管理比较棘手。如果要求不严, 部门之间配合不力, 就会给流动人员计生档案的管理造成困难。

自从2005年9月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实施以来, 2007年7月, 国家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 高校对学生的管理也随之人性化, 在校生不但可以结婚, 还可以生育。因为学生可以在家乡政府登记结婚, 不需学校开具证明, 这样就使学校不能及时掌握学生的婚姻状况, 计生办也无法建立档案。因此, 学生计生档案信息的收集和管理是一个新的课题, 更需要加强。

二、高校计生档案管理的对策

1. 提高认识, 加强管理, 齐抓共管, 形成合力。

抓好高校计生档案管理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搞好高校的计生工作, 更好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因此, 高校应把计生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把计生档案管理作为一项基础工作做实、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 单靠计生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 必须由各部门通力协作, 才能保证各项目标的实现。首先, 高校党委要结合本校工作实际, 统一指挥, 明确责任, 分工负责, 制定出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 把计生档案管理作为重要工作纳入其中。其次, 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在每年初组织召开一次由全校处级以上人员参加的计生工作会议, 并把各部门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 与他们签订当年的计生目标责任书, 强化各部门领导的国策意识, 促使计生目标责任制切实得到落实。第三, 学校要成立计生档案管理工作组织, 把各部门领导和计生兼职干部作为成员和联络员, 明确责任, 要求他们经常、及时地提供本部门人员变动信息。第四, 学校计生领导小组年底要对计生工作进行专项考核, 把计生档案管理作为重大考核事项, 以充分调动各部门主管领导和计生兼职干部的积极性。

2. 建立健全计生档案管理制度, 规范高校计生档案的管理。

对于高校计生档案管理来说, 首先要贯彻执行《档案法》, 加大宣传力度, 增强人们的档案意识和法制观念。但在实际工作中, 只有《档案法》是不够的, 还要针对高校计生档案工作的实际, 建立健全计生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详细规定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保密等内容。依法治档, 按章执行, 才能使高校计生档案管理实现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3. 畅通信息渠道, 多方采集档案信息, 建立健全计生档案数据库。

高校计生档案包括相关文件、计生报表、全校在职职工计生基本信息表、出生情况、胎儿及新生儿死亡情况、节育情况、已婚育龄女教工孕检情况、新调入人员的计生证明、调出人员证明存根、外出人员进修学习证明存根、离职和辞职人员计生情况转出存根、内调外调函存根、外来临时工计生情况等等。这些档案资料是否准确、完整, 大到关系整个学校计生目标的完成, 国策的贯彻落实;小到与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福利密切相关, 如独生子女的一次性奖励和保健费的发放 (从发放独生子女证之月起至十四周岁止) 、产妇享受产假、男教工享受看护假、六一儿童节福利的发放、当年计生奖的发放、生育独生子女和无子女职工退休时的一次性生活补助等等。因此, 高校在收集整理计生档案的过程中, 一定要畅通信息收集渠道, 计生、人事、财务、后勤、教学等部门要通力合作, 密切配合, 提供准确信息, 并注意这些信息的连续性和关联性。特别是教职工个人基本信息的收集, 除发放表格让各部门组织教职工本人填写外, 还要查对职工个人人事档案。新调入的职工要向原单位查询, 查对独生子女证;是广东省的要核对《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等;刚调入的硕士、博士毕业生, 要出具原单位和毕业学校的婚育状况证明;对外来临时工, 要查验其流动人口计生证明, 确保收集到的原始信息准确无误, 堵住一切漏洞, 为高校计生工作服务。

另外, 针对一些高校计生档案落后的管理模式, 要不断创新管理模式, 实行计生档案现代化、规范化管理, 采用现代化的管理软件, 既要整理、保护好原有的纸质档案, 又要使用现代化管理工具, 建立电子档案, 以便于查询和利用, 提高计生档案的利用率。

4. 合理建档, 根据档案情况做好计生服务工作。

针对高校在计生档案管理中“重女轻男、重在职轻流动、重教工轻学生”的情况, 笔者认为, 在建档过程中要根据情况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管理策略。

对于档案齐全的已婚育龄女教工, 重点关注孕检情况, 每年建立孕情检查档案。把建立新婚育龄妇女和已孕妇女档案工作作为重点, 把新调入人员建档作为重点。

对于男教工计生档案的建立, 首先要充分收集信息, 收集过程中可实行责任制, 与单位目标任务挂钩, 与个人当年计生奖挂钩, 以督促男教工计生信息的尽快收集和计生档案的建立。

对于临时工计生档案的建立, 要把好入口关。各个部门特别是后勤雇用临时工较多的部门, 要认真查验其流动人口计生证明, 详细询问并登记其计生情况和节育情况, 逐个登记建档。对于有疑问的要与原单位、原籍地联系开展调查, 建立详细的计生档案, 以便做好计生服务与管理。

对于在校大学生计生档案信息的收集和管理, 要由学生处牵头, 以班级为单位, 根据学籍档案详细采集, 对于特殊情况和有疑问的要做详细调查。对于在外实习的学生要做好跟踪管理。不提倡在校生育, 对于那些有结婚要求和生育要求的学生, 帮助其了解政策和有关规定, 根据档案情况做好服务工作和管理工作, 真正体现人性化管理的一面。

3.关于全面清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篇三

各村、乡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工作,更加准确掌握全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底数,杜绝管理漏洞,稳定低生育水平,经乡党委、乡政府研究决定,自2012年8月22日至9月30日期间,在全乡深入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清理清查集中活动,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中心,以九月份已婚育龄妇女健康检查为载体,以做好孕环情监测、违法生育处理工作为突破口,强化基层基础工作,集中力量解决四术遗留、人员漏管、违法生育处理等重点问题,遏制违法生育,推进全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深入发展。

二、目标任务

㈠孕环情监测率。从2010年2月23日到3月20日之前全处已婚育龄妇女孕环情监测率达到100%。

㈡违法生育处理率。到2010年3月20日之前,全处2009年以来新发生的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社会抚养费足额征收例数与违法生育例数的比率)达到90%。2009年

以前发生的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达到80%。违法生育党员、干部处理率达到100%。

三、工作要求

此次活动办事处成立清理清查领导小组,每星期召开一次领导小组工作调度会,通报全处活动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并选派工作得力的同志指导村庄、企业业务工作。督查办公室、计生服务中心将加强督导,推动活动的深入开展,并将发挥宣传车、广播、黑板报、宣传栏、标语口号的作用,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开展清理清查集中活动的重要意义。广泛张贴、发放《违法生育有奖举报公开信》,引导和教育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为活动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宣传办公室要跟踪报道活动开展情况,大力弘扬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公开揭露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生育行为。各单位要自觉履行法定代表人责任制,认真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确保企业有专兼职计生工作人员,切实做好育龄员工计划生育信息清理核查上报工作,建立信息变更上报的长效工作机制。

㈠认真做好孕环情监测工作。清理清查集中活动期间,运用实名登记电子“一证制”系统做好2010年第一次孕环情监测工作,确保孕环情监测率达到100%。对没有参加孕环情监测的人员,要想方设法联系并取得相关证明;对联系不上的人员要列出清单,逐一说明情况,并作为重点人员进行走访排查,确保人员到位。

㈡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违法生育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律按上限缴纳,对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聘用的人员以及企业法人、承包人等,违法生育情节恶劣的,要结合当事人实际收入情况,依法从严从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新发现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依法依纪处理到位。办事处将协调市法院集中执行一批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度大、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在法定时限内未履行缴纳义务的违法生育案件及当事人,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对有能力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坚持以行政征收为主,督促其尽快缴纳。

㈢全面开展“人户分离”人员清理清查工作。各党支部、居委会、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明确清理普查范围内人员户籍地、现居住地、法人单位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全面调查摸底,及时互通信息,理清管理责任。将清理清查活动与2010年第一次孕环情监测工作相结合,以新建企业、沿路门头房、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居地、隐蔽场所等为重点,按照“分类调查、先易后难、整体推进”的原则逐户逐人进行拉网式清理清查。市北医院、民政、计生服务中心要结合计生局反馈的出生、结婚、防疫等信息,加强管理,建立统一、方便、快捷的信息交流通道,保证信息畅通。派出所要及时向计生

服务中心提供“人户分离”人员、企业员工和违法生育当事人的户籍和子女落户等信息。本次集中活动清理发现的人户分离人员管理不到位或违法生育,按原管理口径追究责任,从2010年4月1日起,按市人口和计生局《关于对即墨市内“人户分离”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口径和责任认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㈣认真做好企业员工计划生育信息清理清查工作。办事处建立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日常管理制度和长效工作机制,将辖区企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总体工作规划,统筹安排,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督查、同奖惩,并将企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一票否决”范围。此次企业员工计划生育信息清理清查工作责任范围以属地化为界定标准分为四部分,一是村庄所辖企业由村庄负责;二是办事处工业园区内企业由招商中心负责;三是办事处集体户、供销社、办事处家属院由新都居委会负责;四是教委及其他双管单位家属宿舍由各自单位负责。各企业要对本企业所有已婚育龄人员进行逐人核实,做好信息登记和统计报表工作,实行计算机管理,并据实上报相关信息。

4.关于全面清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篇四

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苏人口计生委„2011‟55号)

各市人口计生委:

为深入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人口办流管[2011]18号)精神,现就我省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有关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专项检查的时间安排

1、动员部署(2011年6月上旬)。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宣传《条例》,进行广泛动员部署,创造有利氛围,保证专项检查的顺利进行。

2、市、县(市、区)自查整改(2011年6月中旬-7月)。各地要紧密结合本次活动所确定的主要内容,结合实际,制定方案。重点在制度完善、职责落实、权益维护等方面认真总结经验,查找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各市人口计生委在总结本地区自查工作的基础上形成报告,于7月10日前报省人口计生委。

3、省级督查(2011年7-8月)。省人口计生委于7月30日前,在各市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报告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同时,对部分市、县(市、区)进行检查督导(形式与国家相同)。

4、国家检查、省级整改。(2011年10月-12月)。国家人口计生委将在各省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采取入户调查、电话调查、1

专项督察等对部分省、市进行检查。省人口计生委将根据国家检查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形成整改报告于12月20日前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人口计生委将在2012年1月初召开的全国“一盘棋”工作会上总结通报专项检查结果。

二、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法规规章制度制定、完善情况

1、《条例》出台以来,各市修订和制定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规情况;

2、清理清查与《条例》和《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全国规范》)要求不符的规章制度的情况;

3、出台与《条例》和《全国规范》相配套的地方政府规章和相关制度情况。

(二)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落实情况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否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是否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经费纳入地方正常财政预算支出范围,依法履行相关管理服务责任;是否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定期研究和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是否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是否组织实施国家、省主管部门及本级人民政府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及规定;是否在流动人口外出前督促办理婚育证明、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及时与现居住地的联系沟通,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措施情况;组织实施流动人

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考核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汇总、信息通报等制度,及时交流、沟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6、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物价和工商等部门在开展社区建设、就业培训、劳务输出、社会保障、物业管理、出租屋管理、暂住登记、出生登记等相关工作中是否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其中,统一规划部署、统一考核评估,实行行政问责;相关部门在为成年育龄妇女办理相关证件、执照和手续时是否将当事人或其配偶婚育证明办理、婚育、计划生育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实行信息共享。

7、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否按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和查验婚育证明;是否按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是否及时采集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8、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是否及时了解和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信息变动情况;是否及时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相关信息;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是否按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

(三)便民措施落实情况

9、现居住地为流动人口生育第一个子女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情况;

10、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范围缩小为成年流动育龄妇女规定落实情况;

11、严格禁止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等规定落实情况;

12、取消由已婚育龄妇女本人邮寄避孕节育报告单,改由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相互通报、核实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信息等规定落实情况;

13、涉及流动人口隐私的相关信息保密工作情况。

(四)合法权益维护情况

14、服务和奖励优待落实情况。流动人口户籍地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情况;为独生子女家庭办理独生子女服务光荣证并落实相关奖励情况;为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少生快富”工程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家庭落实奖励政策情况。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免费为流动人口组织开展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情况;依法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情况;落实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流动人口,按照现居住地省、省辖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优待政策情况;落实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按照现居住地省、省辖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的情况。

15、是否存在行政违规情况。户籍地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二孩生育证过程中是否存在乱收费、搭车收费、收取押金保证金、故意刁难等行为;现居住地落实流动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服务、国家规定基本免费项目服务时是否存在乱收费行为;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时是否有重复征收、打白条或不出具任何手续票据、随意更改征收标准等行为;是否存在强制流动育龄妇女施行绝育手术、以罚代扎、随意更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范围和有效时间等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

三、专项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贯彻落实《条例》,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维权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基本要求;是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统筹城乡发展,推动城镇化进程的迫切要求。开展《条例》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加强流动人口工作,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全国“一盘棋”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此次专项检查,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驻委纪检组监察局具体负责专项检查的组织、协调和联络等日常工作。省人口计生委也将成立相应临时领导机构,负责专项检查工作。各市人口计生委要高度重视,根据本地区实际,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

(二)要加强监督指导,落实相关责任。各市人口计生委要结合本方案的要求和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自查方案,确定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对基层开展自查活动的监督和指导。针对查找出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基层逐项落实,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要舆论引导,营造氛围,畅通服务维权渠道。各市人口计生委要积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为专项检查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畅通服务维权渠道,注重方式方法,切实深入群众,引导流动人口参与监督《条例》的贯彻落实。加强行风建设,大力宣传专项检查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树立人口计生部门服务维权良好形象。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5.关于全面清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篇五

我国人口发展局面复杂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风险

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记者朱玉、刘奕湛)新华社22日受权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指出,我国人口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风险主要表现在六方面:一是群众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差距。

二是政策内生育水平明显上升。20世纪80年代中期出生的子女已进入婚育期,形成人口出生的小高峰。同时,享受“双独”和部分“单独”政策的第一代近1亿独生子女也已进入婚育期,这种“双峰叠加”的局面将持续十几年。

三是由于多年来低生育水平相对稳定,部分领导同志盲目乐观、麻痹松懈,加之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认识不够统一,利益调整统筹不够,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四是基层基础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基层工作薄弱、管理手段弱化、经费严重不足、机构队伍不稳定,导致工作滑坡,超生现象比较严重。

五是特殊人群超生在城乡同时抬头。流动人口超生占违法生育总量的比例较大,党员干部和名人、富人超生虽数量不大,但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六是对生育政策的炒作造成一定程度思想混乱。社会上出现所谓“放开二胎”的传闻,引起群众的误解和部分基层同志的疑惑,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

我国积极构建养老服务体系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

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记者吴晶、刘奕湛)22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部门的数据显示,我国人口老龄化呈现出速度快、规模大、“未富先老”等特点。目前,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1.44亿人。

人口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说,快速老龄化将对未来社会抚养比、储蓄率、消费结构及社会保障等产生重大影响。在广大农村,由于大量青壮年人口流向城市,多数农村地区养老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更为严峻。

此次颁发的决定指出,要制定和落实老龄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把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

决定说,农村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政府、集体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养老服务机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父母,按规定提供适当补助。对军烈属、鳏寡及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按规定给予养老救助。

决定要求,城市要逐步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城镇养老保障体系。积极发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知识和经验密集型服务业,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在城市规划中的比重等。

此外,决定还提出,要发扬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积极探索和实施“爱心护理”等工程。探索建立老年服务志愿者、照料储蓄、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制度。大力弘扬子女赡养、家庭养老和邻里互助的传统美德。

违法生育要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或予以公开揭露

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记者朱玉、周婷玉)“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予以公开揭露;是党员、干部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这是22日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的明确要求。

此外,为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决定还提出以下要求:一是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认真总结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和管理制度,适时修订或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二是坚持执法为民,实行政务公开,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三是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违纪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和实施,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据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历史。但是,由于部分法律法规适应不了形势发展变化的需求,一些地方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广大农村是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难点

6.关于全面清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篇六

【字体:大 中 小】

(国计生委 [1999] 100号1999年11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生委,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更好地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管理,现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式样说明

附件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填写说明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管理,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第三条《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第四条 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第五条 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未按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第七条 发证机关应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婚育证明》工

本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八条《婚育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有效。

第九条《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婚育证明》。

第十条《婚育证明》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转让或者涂改。

《婚育证明》丢失或者严重损坏的,须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婚育证明》。第十一条 持证人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验证机关)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

验证机关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应当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盖章,对其中的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查验后应当将《婚育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第十二条 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验所辖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应当对持证人的婚育变更情况在其《婚育证明》中如实记载,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在得知持证人婚育变更情况后,应当及时在管理档案中予以记录。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换领新证。

第十四条 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责令限期补办并交验《婚育证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五条 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或者有其他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 公民认为符合办理《婚育证明》的条件,而发证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婚育证明》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确定格式并在全国指定的印刷厂印制。第十九条《婚育证明》自2001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2001年3月1日后作废。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式样说明

一、规格

为106mm×72mm,开本右侧上下角磨成圆角。

二、封面及封底

封面及封底用料为国产中档墨绿色磨砂革。封面用字上方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下方为“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封面中部图案寓意为“流动人口”。字体及图案烫金使用凹烫技术。

三、封二及封三

用纸为国产250克灰底白板纸(白度为85―90°),印有彩色底纹(具体颜色见样本,下同);封二中部套印“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专用章”红色公章(位置为公章下缘贴近淡红色长形底纹上方),下部为黑色长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字样;封三印有“持证须知”。

四、证芯

1、用纸。证芯用纸使用我委确定的计划生育专用水印纸,标重为80克/平方米。水印图案为“SFPC”(国家计生委英文缩写),各行交替使用黑、白色,排列方向为打开证明并左旋90°,展开第一页、第三页,可见水印“SFPC”为正面横向排列。

2、表格。证芯表格为黑色普通油墨印制,具体格式及用字见样本。

3、底纹。证芯底纹印刷采用具有防伪功能的综合线条结构,以不同线结构的团花、彩带、彩色造型、花边组成图案,用色为4色。

五、装订

1、采用接线技术,使每页的底纹图案线条与另一页对接,形成整体图案。

2、每页证芯表格外框的左右两边与页边距离相等,上边与页边的距离略大于下边。

附件二: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填写说明

一、填写要求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发证机关(或查验机关)的经办人根据办证人的实际情况,按照填写项目要求如实填写;必须使用钢笔或者碳素笔,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划涂改。

二、表格内项目填写说明

(一)发证机关需填写内容(序号为按表格内容顺序排列)

(第一页)

1、证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证明序号的编排方法,并在号码前加省份。

2、照片:贴申请办证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压盖发证机关公章。

3、发证机关:直接填写××县或××乡(镇、街道)××机关。

4、发证机关地址:填写详细通迅地址。

5、邮政编码:填写发证机关所在地邮政编码。

6、电话:填写发证机关电话号码。

7、发证日期:用阿拉伯数字。

8、有效期:用阿拉伯数字。

9、经办人:加盖本人印章。

(第二页)

10、持证人:填写申请办证人姓名。

11、性别:填写男或女。

12、出生年月:用阿拉伯数字。

13、身份证号码:从第一个空格开始填写。(现表格设计了18位,是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将对公民身份证增加三位号码。由于只有公民新领或变更身份证时方使用新号码,故对使用原身份证的,仍填原号码,后三位空置。)

14、婚姻状况:填写未婚、已婚(或者再婚)、离异、丧偶。

15、结婚时间:填写现婚姻缔结时间,未婚或离异、丧偶则空置。

16、常住户籍所在地:可省略省、市,直接填写县或乡(镇、街道)、村、组。

17、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电话:在电话号码前加区位号。

18、配偶姓名。

19、常住户籍所在地:如与持证人相同,可填“同上”。

20、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电话:如与持证人相同,可填“同上”

(第三页)

21、发证时已有子女数:不论计划内或计划外,按实有子女数分别男、女性别,用大写“壹、贰”等填写,若无则以“/”表示。

22、发证后生育子女数:由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填写。

23、落实节育措施记录:由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4、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记录:由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填写应缴纳费用及实际征收金额。

(二)查验证明机关需填写内容

(第三页)

22、发证后生育子女数:由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3、落实节育措施记录:由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4、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记录:由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填写应缴纳费用及实际征收金额。

(第四页至第八面)

7.关于全面清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篇七

鄂人口政〔2009〕4号

第六条 《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禁止违法生育”,其中的“违法生育”主要包括:

(一)重婚生育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育的;

(二)按《条例》规定不得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而生育的;

(三)再婚夫妻不符合生育规定条件而生育的;

(四)违反《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三年内不得生育而生育的或者当事人不再批准其生育而生育的;

(五)违法收养或者不符合生育规定条件骗取《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生育的;

(六)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

(七)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而生育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的子女数,以夫妻双方现存活子女数累加计算,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中组部人口计生委等11部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人口发[2007]83号

对违法生育的党员,要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严格依照党纪和有关法规处理。对公务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的,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从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违法生育。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第四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3个及3个以上子女的,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

恩施州办发[2010]23号

第三条 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六)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相关责任人不按规定予以处理的单位;

(八)其他因工作措施不力,出现严重违法生育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单位。

第四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属被“一票否决”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的;

(二)本人有违法生育行为的;

(三)包庇纵容他人违法生育的;

(四)有其他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五条 被“一票否决”的责任单位,取消其当综合性荣誉称号和先进单位、文明单位评选评奖资格。

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

鄂文〔2009〕61号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生育子女的;

(二)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重婚生育子女或者有配偶与他人生育子女的;

8.关于全面清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篇八

中共太平镇委员会太平镇人民政府

关于成立太平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站的通知

各党支部、村委会、镇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水平,切实加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根据县综治办[2010]1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组建太平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站及分站与小组,现将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太平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站

站长:杨俊杰(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站长:许晓婷(党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路志超(计生办主任)

任天锋(计生办副主任)

路忠军(派出所所长)

成员:席明虎(综治办业务主办)

段广志(计生办业务主办)

何明斐(流管员)

王永生(技术服务人员)

岳金红(技术服务人员)

张璐(派出所业务主办)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站设在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何明斐同

志办理具体业务。

太平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站兰庙村分站

站长:许勤祖(村支书)

成员:兰成理(村计生主任)

蒙涛(计生专干)

张焕成(派出所民警)

寇安明(治安联防员)

太平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站老庄村分站

站长:罗军庆(村支书)

成员:张志芳(村计生主任)

祁会晟(计生专干)

李明奇(派出所民警)

崇爱民(治安联防员)

俭边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小组

组长:席来性(村支书)

成员:张申仓(村计生主任)

李进军(计生专干)

张焕成(派出所民警)

张金龙(治安联防员)

席兰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小组

组长:兰绪平(村支书)

成员:慕晓宏(村计生主任)

马小芳(计生专干)

张焕成(派出所民警)

席福社(治安联防员)

枣林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小组

组长:李克义(村支书)

成员:李爱红(村计生主任)

俱永生(计生专干)

张焕成(派出所民警)

李小春(治安联防员)

柴庄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小组

组长:段世海(村支书)

成员:贾广星(村计生主任)

陈富军(计生专干)

李明奇(派出所民警)

李海军(治安联防员)

慕坪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小组

组长:张志信(村支书)

张焕成(派出所民警)

赵占平(治安联防员)

大塬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小组

组长:慕成良(村支书)

成员:李文清(村计生主任)

杨辉(计生专干)

李明奇(派出所民警)

季正明(治安联防员)

丁岘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小组

组长:兰正平(村支书)

成员:任永杰(村计生主任)

赵宏伟(计生专干)

王勇鸿(派出所民警)

吴怀银(治安联防员)

南庄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小组

组长:张建刚(村支书)

成员:高创龙(村计生主任)

兰正啸(计生专干)

李明奇(派出所民警)

刘希红(治安联防员)

何湾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小组

组长:刘晓伟(村支书)

王勇鸿(派出所民警)

朱万海(治安联防员)

上城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小组

组长:刘武利(村支书)

成员:李世锐(村计生主任)

吴文绪(计生专干)

张焕成(派出所民警)

陈乃明(治安联防员)

柳咀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小组

组长:金耀民(村支书)

成员:余锐先(村计生主任)

韩维学(计生专干)

张焕成(派出所民警)

郭鹏英(治安联防员)

所有自管小组长参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分站及小组的工作。

中共太平镇委员会

太平镇人民政府

2010年12月3日

主题词:成立工作站通知抄送:县综治办、县流动办、县公安局太平镇党政综合办公室2010年12月3日印发

9.关于全面清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篇九

育手术并发症免费治疗工作的通知渝人口发〔2012〕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口计生委:

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病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人口科技〔2011〕67号),为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免费治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疗对象

经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组织鉴定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

二、治疗机构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实行定点治疗,定点单位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中指定(其中住院治疗机构应是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并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确因病情需要,需转诊到定点治疗单位以外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应事先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批准。

三、治疗办法

(一)门诊治疗。对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门诊治疗的,实行免费治疗。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能承担门诊治疗,需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实行年度定额报销:二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不低于800元。个人当年未使用完的治疗经费,在年底时发放给个人。确因病情需要,治疗经费超出定额标准的,也应据实给予报销。在区县范围内只能采用这两种治疗方式。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中的流动人口如需在现居住地门诊治疗,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商现居住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指定的定点治疗单位治疗,治疗费用由户籍

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承担。也可在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同意的前提下,协议将定额治疗经费发放给个人。

(二)住院治疗。确因病情需要需住院治疗的,经定点治疗单位出具证明,并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同意,可在定点治疗单位住院治疗。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报销后超出部分,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给予据实报销。

(三)对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不良后果,经鉴定不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但又确需治疗的,经乡镇人口计生办审核、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批准,给予免费治疗。

四、经费渠道

按照渝人口发〔2011〕29号通知要求,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住院治疗报销范围,并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的并发症人员,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报销。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的住院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报销后的超出部分,在区县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中列支。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免费治疗规范通知

10.关于全面清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篇十

珙国土资发„2007‟20号

珙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2007年年度计划的通知

各股、室、队、所:

现将《珙县国土资源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2007年年度计划》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年度计划通知

珙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2007年3月30日印发(共印:20份)-1-

珙县国土资源系统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2007年年度计划

2007年全县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主要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统领,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维护社会稳定,努力实现建设法治部门的目标,为建设美好新珙县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和法制环境。为实现上述目标,结合我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对我县国土资源管理系统2007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制定以下年度计划: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股、室、队、所要进一步深化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部门重大意义的认识,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责任,狠抓工作落实,抓出实效,不断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行政行为更加规范,以推动社会生活在法制规范下有序进行,矛盾纠纷在法律框架内有序解决,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有序开展。

二、进一步贯彻实施《纲要》,抓好宣传学习培训工作各股、室、队、所要认真把握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结合国土资源管理现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普法宣传,营造我县国土-2-

资源系统学法、懂法、讲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本年度全系统将以《宪法》、《物权法》、《全面推进依法行彭实施纲要》等为基本学习内容,并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国土资源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1、各股、室、队、所要认真开展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活动,贯彻学法制度、制定学习计划,年度集中学法不低于2次;要对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增强法律知识水平,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2、继续加大对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县局将举办一至二期执法人员培训班,对在岗执法人员轮训一次,培训内容以专业法律法规为主,结合案例评析会,同时现场观摩、实务培训,邀请专家讲座,不断提高执法人员依法办案能力,在全系统掀起学法热潮。

3、强化社会宣传,提高管理相对人法律意识。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送法下乡活动,提高群众学法、守法和依法维权意识。二是在日常宣传的基础上,集中利用“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8.29”测绘法宣传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大法制宣传教育节日,开展集中宣传。三是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

三、加强国土资源制度管理建设,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县局将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拟定国土5-

办法,开展依法行政知识的学习、培训工作。县局将组织法律培训和考核。

11.关于全面清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篇十一

关于印发《千灯镇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

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浦街道办事处、各行政村、医疗卫生及各相关单位:

现将《千灯镇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千灯镇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千灯镇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卫生 防疫 通知

千灯镇党政办2008年6月20日印发共印:40份

附件:

千灯镇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2008年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的流动人口健康管理、流动儿童计划免疫服务和管理,巩固计划免疫成果和流动人口健康管理成果,进一步控制计划免疫疫苗所针对的相关传染病,保护儿童健康和密切接触人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和《江苏省扩大儿童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等,结合我市《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和我镇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流动人口儿童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千灯镇行政区域范围内连续居住2个月以上,年龄在7周岁以下的儿童。

第三条 千灯镇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儿童纳入本地计划免疫管理,免费办理预防接种证、计划免疫项目实行免费接种,与本地儿童享有平等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待遇。

第四条 千灯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的管理工作;千灯镇预防保健所各接种点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计划免疫工作;各相关部门协同做好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第五条 千灯镇政府公共卫生中心负责本辖区内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宣传、部门间的协调及考核管理等工作。

千灯镇预防保健所各预防接种点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负责管理辖区内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的建证、建帐、预防接种的具体实施、资料的收集上报和计划免疫疫苗所针对的传染病疫情处理工作。

千灯镇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对辖区内适龄儿童进行主动搜索,主动掌握本辖区内流动人口儿童情况,通知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告知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

流动人口儿童的监护人应主动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儿童预防接种手续。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建立每季度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流动人口儿童信息通报制度,共同做好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一)要加强与千灯镇各个学校的联系,认真落实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办理流动人口儿童入托、入学手续时,学校、托幼机构应查验其预防接种证,发现未办理预防接种证或未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及时向辖区预防保健所接种点报告,并督促其监护人及时携带儿童到千灯镇预防接种点补办预防接种证和补种疫苗。

(二)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儿童基本情况。公安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落户、登记、流动人口暂住证等手续时,应提醒流动人口儿童的监护人及时到预防保健所办理预防接种手续,并作好相应的沟通、协调工作。

(三)要加强与工商部门、人口计生部门的联系,工商、人口计生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提供计生管理服务工作时,应提醒流动人口儿童的监护人及时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手续,并作好相应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七条 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或乡村医生资格,并经过市卫生局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千灯镇预防保健所接种点要按照标准加强计划免疫规范化门诊建设。

各计划免疫接种点、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分别指定专人负责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各接种点每个月组织一次对辖区流动人口儿童的调查活动。

第九条 加强流动人口儿童迁入迁出管理

儿童外迁时,由预防保健所接种点办理转证、转卡手续;儿童迁入时,原免疫接种卡、证有效,但要在当地建立流动儿童接种卡,按免疫程序要求完成免疫接种;对无免疫预防接种证的儿童,应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卡,并按要求进行免疫,从迁入本地时间算起,一年内完成基础免疫。

第十条 流动人口儿童与本地儿童一样,实施计划免疫服务信息网络化管理。流动人口儿童在本市居住满2个月以上,建卡率达95%以上,基础免疫单苗接种率达90%以上;未居住满2个月的儿童,登记在册率达85%以上。

第十一条对于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镇政府将予以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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