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卷四真题

2024-06-21

司考卷四真题(共4篇)

1.司考卷四真题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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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背】2013年司法考试 卷四知识整理储备

第一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基本内涵

1、法治: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同时,法治又指通过法律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2、是对法治的核心内容,本质要求,价值追求,重要使命以及根本保证等重大问题的系统化认识和反映,是制定法律的指南,实施法律的指导,理解和遵守法律的参考。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系统化法制意识形态,反映并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

二、本质属性

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为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提供政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提供了坚实的群众基础,才能真正落实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的要求:依法治国为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提供鲜明的时代内涵和可靠的法律保障。三者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灵魂。

2、三个至上是三者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

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就是在法治的具体实践过程中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和维护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就是要在法治的具体实践中,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全面维护实现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检验法治实践成效的重要标准: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就是把严格遵守宪法法律作为法治实现的基本要求,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执法和司法必须严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全社会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树立执法和司法的公信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三、实践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深刻把握:建立于对我国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的正确判断:建立于对我国所处国际地位和国际环境的准确认知:建立于对我国法治建设经验教训的系统总结。

四、依法治国 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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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义 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之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2、依法治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

A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必要前提:

B 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基本内涵为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C 坚持司法公正,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要求公正司法,高效司法,树立司法权威:

D 坚持全民守法,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是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

E 强化监督,制约建立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

3、基本要求

A 充分发挥依法治国方略在全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中的重大作用,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保障经济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动社会建设事业进一步完善,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建设以法律手段为主体,多种手段协调与配合的管理和控制体系,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社会纠纷的大调解格局的体系。

B 实现法律手段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的有机结合。

排除法律万能论和绝对化的法律中心主义,我国社会规范体系中,除了法律以外还有党的政策,党的纪律,社会主要道德以及人民群众广泛认同的民规,民俗,民约等,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统一。

五、执法为民 本质要求 含义:立法,执法,司法工作要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反映人民的意志和愿望,体现人民的情感与要求,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社会管理,从事社会经济文化活动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与维护。意义 是当的根本宗旨在法治事业中的具体贯彻,是社会主义行政的必然要求和实际体现,是新时期我国民主实践创新的必由之路和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法治事业顺利推进的重要动力。构建以社会成员为主体,以人民利益为核心的权利保护体系,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保学法网免费司考题库http://bbs.xuefa.com/tiku.html 司考冲刺必备!学法网2013年司考冲刺系列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

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广大群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基本要求

A 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的基本理念

坚持以人为本,这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要突出人的主体地位,使执法人性化,把广大人民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执法工作的主要标准;保障和改善民生,这是人民最主要最直接的愿望,是执法第一要务;倡导和注重理性文明执法,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B 坚持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统一。

六 公平正义 价值追求 含义:通过法治实践活动,使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理诉求平等的在立法中得到表达和体现,公平的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维护,并在法律支持下公正的得到实现和满足。意义: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所倡导和维护的主流价值: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迫切要求;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是树立和强化法制权威的必要前提和保障。坚持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基本要求

A 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两者相互统一,法理为情理提供正当性支持,情理强化法实施的社会效果,执法司法过程中,既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参考其他社会规范,同时适当考虑人民群众的普遍性情感,维护法律的权威,又要考虑社会现实情况和人民群众的接受程度,面对局部或者个别法和理冲突的个案中,要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法律权威的前提下,能动的运用法律技术和法律手段,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要求,寻求利益平衡。

B 正确处理程序与实体的关系: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外部形势,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途径和保证,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内在目标,是程序公正的价值和意义所在。实践中应把握好二者的合理均衡,一方面重视程序的作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证程序公正,另一方面应当防止极端化的强调程序而忽略实体公正的倾向。

C 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公正与效率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所追求的共同目标,公平正义的实现必须同时兼顾公正与效率。一方面不能片面追求效率而损伤公正,另一方面公正的实现离不开法律活动效率的提高,正当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同样是对权利人的不公正。

D 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首先维护法律及其实施的普遍性,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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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同时又必须从我国地域、城乡、阶层、群体间的不平衡这一客观实施处罚,对特殊地域以 及特殊群体或个体予以必要的区别对待,尤其是为不发达地区、困难群体或个体提供更多机遇,给予更完善的法律保护。

E、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保证公平正义的

最后一道防线,要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方法的关系,在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解决中,恰当发挥司法的功能,将有限的司法资源运用于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广泛调动各种社会力量,构建多远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七、服务大局 重要使命

1.含义: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各项事业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和大政方针开展,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的根本利益以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必须充分考虑和高度重视对社会发展和社会运行全局的影响。

2.意义:服务大局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实践诠释;服务大局是对法治运行实际状况和客观规律的深刻认知和正确把握;服务大局是对我国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和态势的必要配合和积极回应。

3.要求:

A法治实践活动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高度重视法治实

践活动的社会效果;注重强调各地方、各部门、各机构的协调与配合;

B法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坚守法律原则,同时要能动履行职责,善

于把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的总体要求导入到案件处理之中。认识大局的根本性,坚持大局的统领性,适应大局的历史性,分辨大局的层次性。

八、党的领导 根本保证

1.坚持党的领导的客观必然性

A党在中国革命建设历史中形成的历史地位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B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的实际推行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C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推进党的各项事业,必须加强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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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重要领导作用: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积极倡导者、主要推动者和坚定维护者。

3.党的领导在法治事业中的集中体现: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

4.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

A、注重突出和维护党中央的领导地位和权威;

B、坚持依法领导,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也需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C、充分重视科学领导,实现规范化领导,集体领导和理性化领导

第二部分 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 人民主权原则 定义:国家是由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所以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属于人民,而不属于君主。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都无一例外的承认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并以此作为重要的宪法原则,我国宪法同样的接受人民主权的思想,并体现在制度的组织的建设上,【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这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除此之外,国家还通过完善各项法律制度来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既保证全体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得以充分实现,所有这些都反映出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主权原则的充实内容。

二 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又可称为公民权利,基本权利,是指每个人作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享有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以来追求的理想,而且宪法最根本的价值就在于保障人权,因此,社会主义宪法也应当在宪法中确认基本人权原则。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党和国家一贯致力于维护和保障人权。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和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宪法维护。第33条第3款明确宣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表明我国宪法高度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人权保护的重要性越发凸显,宪法对人权的保护水平也会逐步提高。

三 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的中心和实质含义是对国家权力的约束与对个人权利的尊重。

学法网免费司考题库http://bbs.xuefa.com/tiku.html 司考冲刺必备!学法网2013年司考冲刺系列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法治是指宪法或法律在管理国家事务的过程中居于最高地位,国家的一切权利必须来源于法律,由法律设定权利的分配,权利的范围及行使权力的程序。法治的核心内容是: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一切国家机关及官员都必须依法治理国家,宪法和法律必须符合正义,是良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司法独立,只服从于宪法和法律。法治的两个重要的原则:依据法律约束政府;平等的对待每一个社会成员。我国与1999年讲法治原则在宪法中作出规定。

四 权力制约原则 定义: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资本主义国家主要体现在分权制衡原则,社会主义国家主要体现在监督原则。

我国现行【宪法】第3条第1款和第4款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央和国家的国际机构职权之间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第5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并且我国宪法还设置了各机构之前的相互监督,特别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其他机关的监督。

五 宪法的一般功能 确认和巩固功能 限制和规范功能 指引和协调功能 评价和宣传功能

六 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 立法

A 宪法通过对向光国家机构的规定,设置了立法机构并赋予其立法权,从而为国家的立法活动提供了组织保障。

B 宪法为其他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提供了根本依据。

C 宪法及其相关的宪法性法律质为国家的立法活动规定了立法程序,学法网免费司考题库http://bbs.xuefa.com/tiku.html 司考冲刺必备!学法网2013年司考冲刺系列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执法

A 宪法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从而为国家的执法活动提供组织保障。

B 宪法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限。

C 相关的宪法性法律为国家的执法活动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司法

A 宪法通过设置司法机关对国家的司法活动提供了组织保障。

B 宪法规定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原则,保证了司法活动的公正。

C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而为司法活动提供了最终依据。守法

A 宪法是根本行为规则,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必须以宪法规范为指引,不得违反宪法规范。

B 宪法规定了平等原则,从而为守法提供了根本保障。

C 守法不仅是遵守义务的行为,同时也是行使权利的行为。

第三部分 法理学

一 法的本质 正式性

A 产生方式: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者认可的;

B 实施方式: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

C 表现形式: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 阶级性

A 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

B 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学法网免费司考题库http://bbs.xuefa.com/tiku.html 司考冲刺必备!学法网2013年司考冲刺系列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社会性,即物质制约性

A 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应,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

B 发的本质存在于国家与社会的对立统一的关系之中。

二 法的特征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是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法师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三 法的作用 规范作用:法律对个体的作用【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 社会作用:法律对社会整体的作用 指引作用

①个别性指引: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

②规范性指引: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

⑴确定的指引:以义务为内容的指引

⑵不确定的指引:即选择的指引,以权利为内容的指引。评价作用 针对他人 已经发生的行动 教育作用 针对不特定的一般人必有法律的实施【警示作用,示范作用】 预测作用 相互性 未发生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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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法作用的局限性 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 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与深度是有限的,法的调整范围最小,要求最低 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

①存在立法空白和立法漏洞

②法律的滞后性: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变化性之间的矛盾

③法律的僵化性:法律的抽象性与待决案件的具体性之间的矛盾

④法律的模糊性:语言表达力上的局限

五 法的价值

1秩序

①社会秩序,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

②法律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的

③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

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正义

①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法律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②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

⑴它是法律必须着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

⑵它可以成为独立于法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

③正义也极大的推动着法律的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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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⑵正以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它使得依法治国作为正义所必需的制度建构而存在于现在民主政体之中,从而突出了法律在现在社会生活中的位置

⑶正以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它使得权力控制,权力保障等制度应运而生

⑷正义也提高了法律的时效 自由

①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②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

③自由在发的价值中的地位,还表现在他不仅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六 法的价值冲突 价值位阶原则:针对不同位阶的价值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自由-正义-秩序】 个案平衡原则:针对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比例原则: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须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七 法律规则和原则 规则与条文的关系

①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②法律规则不是法律条文,法律条文也不是法律规则

③交叉关系 规则与语言

①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作为“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具有语言的依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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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使用的是语句所表达的意义,而不是语句本身

③法律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

④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

⑤根据规范语句所运用的助动词的不同,可以被区分为命令句和允许句。

⑥可以用陈述语气或陈述句表达。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①规则只针对共性,不针对个性,而原则针对个性和共性。

②原则范围广于规则,一个原则指导多个规则

③规则的文义是封闭的,而原则的文义是开放的

④规则是“全有或者全无”的,原则是以“权衡强度或者分量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的

⑤规则之下或者没有自由裁量,或者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小,而原则必然涉及自由裁量的运用,且裁量空间较大。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①前提:一个待决案件同时与规则和原则相关,且他们给出的答案矛盾

②三个条件

⑴穷尽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⑵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⑶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只有当与规则对立的原则能够同时压倒规则背后的两个原则,该原则才能被称为“更强理由”。

八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所有法律关系均体现国家意志;有的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仅体现国家意志,还体现参加者的个人意志。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可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学法网免费司考题库http://bbs.xuefa.com/tiku.html 司考冲刺必备!学法网2013年司考冲刺系列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

关系。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可分为单向,双向,多向法律关系 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的地位和不同,可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行为:法律规范规定的,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的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人的行动。

九 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 由模仿民法法系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法的现代化的启动是立法主导型 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思想领域斗争激烈

十 法与道德 联系

①都由原始习惯脱胎而来,且在发生发展中有相互转化

②都属社会规范,具有社会规范应有的规范性,概括性,连续性,稳定性,效率性

③都蕴含和体现一定的社会价值,总体精神和内容互相重叠渗透

④都是社会调控手段,以维护和实现一定社会秩序和正义为使命

⑤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且在发展水平上互为标志和说明 区别

①生成方式上:建构性与非建构性

②行为标准:确定性与模糊性

③存在形态上:一元性与多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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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调整方式上:外在侧重与内在关注

⑤运作机制上:程序性与非程序性

⑥强制方式:外在强制与内在约束

⑦解决方式上:可诉性与不可诉性 法律在现代取代道德成为社会主要治理手段的原因

①分工和交换的普遍,常态化使得人们总要和抽象的他人交往,交易信用不再建立在熟悉的基础上,二是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上

②与市场经济相伴的是利益分化的加剧和价值冲突的普遍化,常态化,利益表达和价值衡平与选择是缺乏程序机制的道德难以胜任的

③作为现代生活理念和目标的民主政治是多数人同意的政治,亦即程序性政治,具有高度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特征的法不得不居于优越地位。

第四部分 刑法

一 罪刑法定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国刑法第 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是罪行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追和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实现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罪行法定原则的要求:

形式意义上的要求(对司法的要求):

1.规定犯罪及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法律,行政规章、习惯法、判例 等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实质意义上的要求(对立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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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禁止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

5.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只能将值科处出刑法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做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要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

6.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7.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法。

第五部分 民法

一、平等原则

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被假定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此,民事主体自愿进行的各项自由选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预。其内容应该包括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两个方面。自己行为,即当事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害关系摩擦,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 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它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国家处理民事纠纷起着指导作用,特别是在立法尚不健全的领域赋予审判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纠正贯彻自愿原则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弊端,有着重要意义。

四、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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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作为一般条款,该原则一方面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另一方面,该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当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诚信原则被确立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近代以来,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上,又普遍承认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该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须的一半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半道德。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它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

第六部分 刑诉

1.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打击犯罪是指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抑制犯罪,以及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本身的 作用来抑制犯罪。保障人权是指通过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具体包括:(1)无辜的人不受追究;(2)有罪的人收到公正处罚;(3)诉讼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与行使。二者对立统一,首先违反刑诉法中有关权利保障的规范,滥用司法权利,甚至刑讯逼供、诱供等方式往往会造成冤假错案,因此打击犯罪不能忽视保障人权;另一方面,保障人权也不能脱离惩罚犯罪,如果不去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被害人的人权无法得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易受侵害,同时诉讼参与人的程序性权利也就失去了原本的意义;因此,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具有密切联系,二者同等重要,不可偏废。

2.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公正是人类社会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诉讼公正则是维护社会正 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体现社会正义的窗口,是诉讼的灵魂和生命。诉讼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的结果处理所体现的公正。程序公正,指诉讼程序锁体现的公正。他们有各自独立的内涵和标准,不能相互替代,应当二者并重。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法谚

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法谚

3.公正与效率:追求诉讼效率,意味着应当降低诉讼成本,加速诉讼运作,减少案件拖延 和积压。刑诉法规定的“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同时还从诉讼期限,轻罪不起诉和简易学法网免费司考题库http://bbs.xuefa.com/tiku.html 司考冲刺必备!学法网2013年司考冲刺系列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

程序 等多方面体现了诉讼效率的理念。迟到的正义不是争议。——法谚

在刑事诉讼中,效率是在公正得以实现的基础上才有意义。刑事司法中,应当是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

第七部分 行政法

一 合法行政 含义: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使职权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行政机关的法律能力和行政职权应当来自于法律的授权。法律优先

①立法:行政立法不得超越法律之上,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②执法:行政机关必须积极行使法定职权,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法律保留

①立法:立法机关保留对某些事项的立法权限,行政立法不能以消极的不抵触法律为满足,还需法律的明确授权,法无授权即禁止。

②执法:如果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性质和地位

①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准则,其他基本准则都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

②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与民事活动的主要区别

③合法行政原则的依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

④合法行政属于形式行政法治的范畴

二 合理行政 含义:合理行政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要求

①公平公正对待:同等情况应当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应区别对待,不得恣意实行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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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考虑相关因素: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相关因素

③比例原则

⑴合目的性: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⑵适当性:结果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

⑶损害最小:应当采取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性质:追求公正,权利,平等,正义,属于实质行政范畴。

三 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公开: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之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公众参与: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和决定,尤其是做出对公民不利的决定时,应当听取公民的意见。【获得通知权,陈述权,抗辩权,申请权】 回避: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 高效便民 行政效率: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便利当事人

五 诚实守信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指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诚实: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真实有效。信用:

①非因法定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②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③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或非因法定事由违法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对行政相对人因此收到的财产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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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权责统一

行政效能

行政责任

第八部分 民诉法

一、诚实信用原则化的含义与认识基础

民诉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中行使诉权或履行诉讼义务,以及法官在民事诉讼法中行使国家审判权进行审判行为时,应当公正、诚实和

守信。随着诚实信用规制逐渐超越私法领域,扩展至公法领域,成为普遍的法律原则,即使不考虑私法权利义务与民事诉讼权利义务的联系,民事诉讼法作为公法也将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这样一来不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关系也同样适用于诚实信用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情形

1.当事人真实陈述的义务。真实陈述义务通常被认为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内容。一般认为,当事人的真实义务仅为主观性义务(正直义务或真诚义务)或主观真实义务,即只要当事人根据本意为真实陈述时,就属于履行了义务。也就是说,即使事后发现和认定当事人的陈述与案件事实不符,也不属于违反真实义务。如证人不能故意提供虚假证言等。

2.促进诉讼的义务。当事人负有促进诉讼的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这一义务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不得实施迟延或拖延诉讼行为,或干扰诉讼的进行,应协助法院有效率地进行诉讼,完成审判。陈璐琼议,这一义务具体体现在不得迟延提出攻击和防御方法;不得故意申请无理由的回避(回避权的滥用);不得故意拆分诉讼标的,以规避相应的诉讼程序(如通过拆分诉讼标的使之适用于小额诉讼,由此获得小额诉讼程序带来的利益)等。3.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不得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的诉讼状态,从而获得法规的不当使用或不适用。例如管辖权的滥用,原告通过编造虚假的管辖原因事实,从而获得有利于自己的管辖。又如,在票据诉讼中票据持有人向出票人行使权利,但为了让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获得管辖权,特意将同一所在地的背书人作为被告,提起共同诉讼,从而获得所在地法院的管辖权,但在第一次口头辩论期日中又故意撤回对背书人的请求。再如,当事人在诉讼即将开始之前,廉价取得几乎没有价值的自动债权,然后在诉讼中主张抵销的情形。另外,外国当事人为了规避诉讼担保义务而让所在国当事人代为起诉的情形,也属于违反诚信原则。

4.禁反言。

民事诉讼上的禁反言,也称之为禁反言原则。其一,当事人在诉讼中实施了与之前(诉讼中或诉讼外)诉讼行为相矛盾的行为;其二,在对方信赖的前提下,作出了违反承诺的行为;其三,给信赖其先行行为的对方造成了不利。例如,作出自认之后,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下撤回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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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诉讼上权能的滥用。

诉讼上权能的滥用,如无正当理由反复要求审理法官回避;期日指定申请权的滥用等。

这些权能的滥用可以从有无正当理由来判断,不容易把握的是诉权的滥用问题。由于诉权是一种受宪法保障的基本诉讼权利,因此,在外国民诉的实践中,以诚实信用原则对诉权滥用的处置是相当谨慎的。实质是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包含对诉讼上权能或权利滥用的规制。

6.诉讼上权能的丧失。

因行为人长时期不行使诉讼上的特定权能,使得对方产生一种行为人大概不会行使该权能的期待,一旦达到如此阶段,行为人还可以行使权能的话,就将有损对方的期待,因此,为了维护这种期待,在此情形下权能的行使是不合法的,也就是所谓失权的原则。在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救济的方法,可以适用失权原则,通常认为没有问题。但对于诉权的失效或失权问题与对待诉权滥用的问题一样需要谨慎对待。陈璐琼议:诉讼上权能的丧失与诉讼上权能因滥用而被禁止的情形不同在于,前者是因消极的不作为而发生的,后者却是因积极的作为而发生的,前者的效果是失权,后者的效果是无效。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实施——对法官的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中,要注意如何正确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而不至于不正当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因为总体而言,诚实信用原则是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是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制约,因此,在没有明确制度规定的情形下,也容易以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为由,发生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不当干预,有损程序正义、诉讼平等,尤其是在以追求实质正义、实质平等的名义下。要使诚实信用在民事诉讼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需要进一步提升司法的权威性、公信力,强化裁判的功能,增强审判中法律理论的解释、说理作用,否则诚实信用原则很容易因为“适用难”搁置起来,成为一条“睡眠”条款。因此,法官在审判中也要公正和合理,不得滥用司法裁量权,实事求是,客观中立,切实保障程序权益,不得突袭裁判。

第九部分 司法改革

一、司法改革:

司法改革的基本任务和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

推进司法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维护法制统一,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权威;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实现司法公正,方便群众诉讼,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司法客观规律,体现司法工作的公开性、独立性、中立性、程序性、终局性等本质特征;坚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借鉴国外司法制度的有益成果。

司法体制改革关系到国家宪法体制,涉及到诸多法律的修改,如“两院”组织法和“三大诉学法网免费司考题库http://bbs.xuefa.com/tiku.html 司考冲刺必备!学法网2013年司考冲刺系列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

讼法”的修改,并涉及制定新法的问题。所以,这样宏观、全面、综合性的改革、修法,理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

二、相关文件 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节选)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 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大力发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扩大调解主体范围,完善调解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之间的有效衔接,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协调机制,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我国现行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概括起来主要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前三种可概括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国外则称其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 ADR),即通过多种诉讼外的方式,替代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又称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或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法院外纠纷解决机制。

从二者的特征你可归纳出至少两点区别:强制性和规范性上的区别。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主要特征包括(非公力救济的优越性):

(1)纠纷当事人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

(2)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当事人可视争议的具体情况来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案和程序。)解决纠纷快捷且费用低廉。

(4)所达成的协议、裁断(仲裁裁决除外)一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由于协议完全是在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的,故一般容易得到双方当事人的承认和自觉执行。

(5)以非对抗和非公开的方式解决纠纷。这样更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长久存在的经贸交往和人际关系,并有助于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技术秘密。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是一种开放的、发展的体系,对新颖的民事纠纷的处理具有较强的适应性。

民事诉讼具有两个特点(公力救济的优越性):

①家强制性,即法院凭借国家审判权强制性确定纠纷主体双方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并以国家强制执行权迫使义务主体履行生效的裁判;

②严格的规范性,即民事诉讼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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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侵权法历年司考真题 篇二

2007年

(一)单项选择题

18.甲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致丙骑摩托车路经该地时避让不及而驶向人行道,造成丁轻伤。对丁的损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和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应由甲、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 【解析】《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甲公司已经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且丁不是由于跌入深坑发生损害,所以对于丁的损失,甲公司不须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题中丙为避让被撞倒的标志驶向人行道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而引起险情发生的是乙的行为,所以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丙不须承担赔偿责任,A正确。【注意】《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了施工致害责任,内容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同;第31条规定了紧急避险,内容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同。

20.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郭某为徐某搬家,郭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乡蒙某帮忙。搬家途中,因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蒙某从车上坠地受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由郭某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甲公司与郭某承担连带责任

D.应由甲公司与徐某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 【解析】《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题中甲公司与徐某之间的搬家合同应视为承揽合同,徐某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的蒙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所以A错误。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题中蒙某是帮工人,甲公司是被帮工人,蒙某的人身损害,甲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题中郭某作为甲公司的雇员,对蒙某的损害存在重大过失,应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C正确。

【注意】《侵权责任法》没有沿袭《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关于法人责任和雇主责任的规定,而是规定了用人单位责任和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本题中对于蒙某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郭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追偿的问题,不影响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基于郭某的重大过失向郭某追偿。

21.文某在倒车时操作失误,撞上冯某新买的轿车,致其严重受损。冯某因处理该事故而耽误了与女友的约会,并因此争吵分手。文某同意赔偿全部的修车费用,但冯某认为自己的爱车受损并失去了女友,内心十分痛苦,要求文某赔一部新车并赔偿精神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文某应当赔偿冯某一部新车

B.文某应向冯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C.文某应向冯某赔礼道歉

D.法院不应当支持冯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答案】D 【解析】《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题中文某侵害了冯某的财产权,但是轿车不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冯某不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冯某的女友与冯某分手和文某撞车的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文某不须负责,并且冯某的女友与冯某分手产生的精神痛苦也不在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之内,所以冯某不能要求文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B错误,D正确。

《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题中文某侵害了冯某的财产权,并未侵害其精神性人格权,不适用赔礼道歉这种责任形式,所以C错误。

《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本题中文某损害了冯某的轿车,汽车可以修理,文某支付修理费即可,不须向冯某赔偿一辆新车,所以A错误。

【注意】《侵权责任法》未明确规定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有观点认为《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继续适用,有观点认为该条不能继续适用。

22.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了一篇关于小兰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报道发表后,隐去真实身份开始正常生活的小兰再次受到歧视和排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媒体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健康权 C.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姓名权 D.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隐私权 【答案】D 【解析】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对属于自己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依法自由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本题中小兰隐去真实身份开始正常生活,表示小兰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艾滋病孤儿的身份,因此艾滋病孤儿经历属于小兰的隐私,该媒体未征得小兰的同意将其公开,侵害了小兰的隐私权,所以D正确,A错误。

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同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的权利。本题中该媒体并未干涉、盗用和假冒小兰的姓名,因此没有侵犯小兰的姓名权,C错误。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维护身体和心理机能健康为内容的人格权。健康权属于物质性人格权,本题该媒体未侵害小兰的健康权,所以B错误。

24.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陈某未尽职责义务,应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B.小杰父母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C.学校和小杰父母均有过错,应由学校和小杰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D(个人观点认为有问题)【解析】《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及《民通意见》的规定,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监护职责并不转移到学校,所以B错误。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本题中导致小涛损害的直接原因是小杰的行为,小杰的监护人,即小杰的父母应对小杰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在场老师陈某未制止的行为发生在执行职务中,陈某的行为由学校承担侵权责任,陈某不须承担侵权责任,所以A错误。

陈某的过错行为视为学校的过错,学校应承担责任。问题在于学校承担的是否是补充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学校的未成年学生致他人损害的,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致未成年学生损害的,学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题中造成小涛损害的是小杰的行为,小杰是学校的未成年学生,而不是第三人,因此学校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而不是补充责任,所以D错误(这样本题没有正确答案)。出题人将D设置为正确答案意味着认为小杰是“第三人”,但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明确了学校的未成年学生致他人损害的,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是补充责任,所以个人观点认为出题人的认识有误。

【注意】1.《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教育机构责任:

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对于教育机构内的未成年学生导致其他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责任是适用第38、39条还是第40条的补充责任,理论界有争议,但是本人观点认为根据法条的文字表述可以推知适用第38、39条,因为致害的教育机构内的未成年学生不属于“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立法机关人员出版的有关《侵权责任法》的法条解释也认为此种情形不属于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侵权。

2.《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不同。

(二)多项选择题

64.丁某在自家后院种植了葡萄,并垒起围墙。谭某(12岁)和马某(10岁)爬上围墙攀摘葡萄,在争抢中谭某将马某挤下围墙,围墙上松动的石头将马某砸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丁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谭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C.马某自己有过失,应当减轻赔偿人的赔偿责任

D.本案应适用特殊侵权规则 【答案】BCD 【解析】本题中造成马某损害的是谭某与马某的争抢行为,丁某垒围墙的行为与马某的损害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丁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所以A错误。谭某12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谭某的致害行为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B正确。

《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题中马某自己有过失,应当减轻谭某的监护人的责任,所以C正确。本案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害责任问题,谭某的监护人承担的是替代责任,而不是一般侵权行为的自己责任,因此本案适用的是特殊侵权归责,D正确。

65.某旅行社导游李某带团游览一处地势险峻的景点时,众人争相拍照,李某未提示注意安全,该团游客崔某不慎将唐某撞下陡坡摔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旅行社对损害结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B.崔某应当对唐某承担赔偿责任

C.旅行社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D.李某应当对唐某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BC 【解析】《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本题中旅行社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唐某损害的直接原因是崔某的行为,崔某应对唐某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导游李某应提示注意安全而未提示,其过错行为由旅行社承担责任,因此旅行社对唐某的损害应承担补充责任,所以BC正确。【注意】《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

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66.周某将拍摄了其结婚仪式的彩色胶卷底片交给某彩扩店冲印,并预交了冲印费。周某于约定日期去取相片,彩扩店告知:因失火,其相片连同底片均被焚毁。周某非常痛苦,诉至法院请求彩扩店赔偿胶卷费、冲印费损失及精神损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彩扩店侵害了周某的财产权和肖像权

B.彩扩店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

C.彩扩店应当赔偿胶卷费并返还冲洗费

D.周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答案】BCD 【解析】《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周某与彩扩店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彩扩店负有交付相片及底片的义务,相片及底片被焚毁,彩扩店应对周某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彩扩店的违约行为,周某的损失包括胶卷费和冲洗费,彩扩店均应赔偿,所以C正确。

周某对相片及底片享有财产权,即所有权,因失火,相片及底片被焚毁,周某的财产权被侵害,题目中未明确告知失火原因,如果彩扩店对失火有过错,彩扩店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对周某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彩扩店对失火没有过错,我个人观点认为彩扩店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根据司法考试历年题目来看,出题人的观点一直认为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侵权责任的产生不需要侵权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因此司法部给出的答案包括B。

肖像,指以一定物质形式表现的自然人的形象,肖像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自己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肖像权的内容包括肖像制作权、肖像使用权和维护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的权利。本题中相片及底片被焚毁,损害的是周某的财产权,彩扩店并未擅自使用或利用周某的照片,也没有侵害肖像中体现的精神利益,因此周某的肖像权并未受侵害,A错误。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题中拍摄了结婚仪式的相片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周某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所以D正确。

【注意】《侵权责任法》未规定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有观点认为《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继续适用,有观点认为不应继续适用。

2008年

(一)单项选择题

15.赵某系全国知名演员,张某经多次整容后外形酷似赵某,此后多次参加营利性模仿秀表演,承接并拍摄了一些商业广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故意整容成赵某外形的行为侵害了赵某的肖像权

B.张某整容后参加营利性模仿秀表演侵害了赵某的肖像权

C.张某整容后承接并拍摄商业广告的行为侵害了赵某的名誉权

D.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对赵某人格权的侵害 【答案】D 【解析】肖像,是指以一定物质形式表现的自然人的形象。肖像权的内容包括肖像制作权、肖像使用权和维护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的权利。本题中张某并未使用赵某的肖像,赵某对自己的个人外形并不享有权利,不能禁止他人整容成自己的形象,也不能禁止他人模仿自己的个人形象,所以张某并未侵害赵某的肖像权,AB错误。

名誉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被以侮辱、诽谤等形式加以丑化的权利。本题中张某承接商业广告、参加表演并未以赵某的名义,并且张某的行为并未降低赵某的社会评价,所以张某未侵害赵某的名誉权,C错误,D正确。

16.大华商场委托飞达广告公司制作了一块宣传企业形象的广告牌,并由飞达公司负责安装在商场外墙。某日风大,广告牌被吹落砸伤过路人郑某。经查,广告牌的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关于郑某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飞达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B.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有权向飞达公司追偿

D.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不承担责任 【答案】C 【解析】《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题中大华商场作为广告牌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对广告牌坠落致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大华商场和飞达公司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广告牌的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大华商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基于承揽合同向大华商场追偿,所以C正确。【注意】《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第85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33.王某承包了20亩鱼塘。某日,王某发现鱼塘里的鱼大量死亡,王某认为鱼的死亡是因为附近的腾达化工厂排污引起,遂起诉腾达化工厂请求赔偿。腾达化工厂辩称,根本没有向王某的鱼塘进行排污。关于化工厂是否向鱼塘排污的事实举证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存在污染事实的王某负举证责任

B.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自己没有排污行为的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

C.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应当由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

D.根据本证与反证的分类,应当由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 【答案】A 【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可知,环境污染致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因此环境污染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排污者的污染环境行为、受害人的损害、排污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第3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由此可知被告应承担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原告不须承担。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的损害以及排污者的排污行为应由原告举证,所以A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61.张某旅游时抱着当地一小女孩拍摄了一张照片,并将照片放在自己的博客中,后来发现该照片被用在某杂志的封面,并配以“母女情深”的文字说明。张某并未结婚,朋友看到杂志后纷纷询问张某,熟人对此也议论纷纷,张某深受困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肖像权

B.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

C.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隐私权

D.张某有权向杂志社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ABD 【解析】张某对照片中体现的人格利益享有肖像权,未经张某同意,除有法定事由,他人不得使用。该杂志擅自使用张某照片的行为侵害了张某的肖像权,A正确。张某未婚,杂志社的行为使人误以为张某已婚,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B正确。本题中不存在张某的隐私及隐私被侵害的问题,所以C错误。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侵害自然人肖像权、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所以D正确。【注意】《侵权责任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63.王某以5万元从甲商店购得标注为明代制品的瓷瓶一件,放置于家中客厅。李某好奇把玩,不慎将瓷瓶摔坏。经鉴定,瓷瓶为赝品,市场价值为100元,甲商店系知假卖假。王某下列请求哪些是合法的?

A.要求甲商店赔偿10万元

B.要求甲商店赔偿5万元

C.要求李某赔偿5万元

D.要求李某赔偿100元 【答案】ABD 【解析】《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侵害财产权的,应当赔偿财产的实际价值。本题中花瓶市场价值100元,王某只能要求侵权人李某赔偿100元,所以D正确,C错误。

王某与甲商店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甲商店向王某交付的标的物应是明代制品的瓷瓶,甲商店交付的是赝品,应向王某承担违约责任,王某有权要求商店赔偿5万元,所以B正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本题中甲商店有欺诈行为,王某有权要求甲商店双倍返还价款,所以A正确。

64.小牛在从甲小学放学回家的路上,将石块扔向路上正常行驶的出租车,致使乘客张某受伤,张某经治疗后脸上仍留下一块大伤疤。出租车为乙公司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张某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害

B.甲小学和乙公司应向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张某有权要求甲小学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

D.张某有权要求小牛的监护人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 【答案】ABC 【解析】本题中小牛已经放学,小牛的致害行为甲小学不承担责任。出租车正常行驶,导致张某受伤的是小牛的行为,出租车司机不存在过错,乙公司不须承担责任。造成张某损害的是小牛的行为,小牛是小学生,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张某的脸上留下一块大伤疤,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张某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只有D的说法正确,正确答案是ABC。【注意】《侵权责任法》第22条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2009年

(一)单项选择题

22.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丙、丁应承担连带责任

B.丙、丁应先赔偿甲的损失,再向乙追偿

C.只能由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D.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 【解析】《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本题中丙、丁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将甲打伤,雇主乙应承担赔偿责任,丙、丁有重大过失,应与乙承担连带责任,所以A正确。

【注意】《侵权责任法》未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雇主责任和法人责任,而是规定了用人单位责任和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本题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用人单位责任,由乙承担责任,丙、丁不须对甲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乙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丙、丁追偿。

23.某小学组织春游,队伍行进中某班班主任张某和其他教师闲谈,未跟进照顾本班学生。该班学生李某私自离队购买食物,与小贩刘某发生争执被打伤。对李某的人身损害,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B.某小学应承担赔偿责任

C.某小学应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小学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D 【解析】《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本题中造成李某伤害的是第三人刘某,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班主任张某未尽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其过错视为学校过错,所以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D正确。

【注意】《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的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本题也应选D。

24.朴某系知名美容专家。某医院未经朴某同意,将其作为医院美容专家在医院网站上使用了朴某照片和简介,且将朴某名字和简介错误地安在了其他专家的照片旁。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医院未侵犯朴某的姓名权

B.医院未侵犯朴某的肖像权

C.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肖像权和姓名权

D.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荣誉权 【答案】C 【解析】《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民通意见》第141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本题中医院将朴某名字和简介错误的安在了其他专家的照片旁,意味着医院盗用了朴某的姓名,因此医院侵害了朴某的姓名权。

医院未经朴某同意,擅自使用朴某的照片的行为侵害了朴某的肖像权,所以C正确、AB错误。

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获得、保持、利用荣誉并享有其所生利益的权利。荣誉权是身份权,以荣誉的存在为前提。本题中朴某未有荣誉被侵害的问题,所以D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

69.某机关法定代表人甲安排驾驶员乙开车执行公务,乙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甲遂临时安排丙出车,丙在途中将行人丁撞成重伤。有关部门认定丙和丁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关于丁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甲用人不当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B.乙不服从领导安排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C.丙有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D.该机关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答案】ABCD 【解析】《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丙的致害行为发生在执行职务中,应由该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甲、乙、丙都不须承担责任,所以ABC的表述错误。

《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题中丙和丁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该机关有权减轻责任,所以D的表述错误。

【注意】《侵权责任法》未规定法人责任,规定的是用人单位责任。根据用人单位责任,本题也应选择ABCD。

《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70.甲饲养的一只狗在乙公司施工的道路上追咬丙饲养的一只狗,行人丁避让中失足掉入施工形成的坑里,受伤严重。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如甲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

B.如乙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

C.如丙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

D.此属意外事件,甲、乙、丙均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 【答案】ACD 【解析】《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施工致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本题中乙公司是施工人,所以B的说法正确。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饲养动物致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所以AC的说法错误。意外事件不是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免责事由,况且本题中造成丁伤害的也不是意外事件,所以D的说法错误。

2010年

(一)单项选择题

20.甲晚10点30分酒后驾车回家,车速每小时80公里,该路段限速60公里。为躲避乙逆向行驶的摩托车,将行人丙撞伤,丙因住院治疗花去10万元。关于丙的损害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应承担全部责任

B.乙应承担全部责任

C.甲、乙应承担按份责任 D.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司法部给出的答案是D,本题的答案有争议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共同侵权行为如何认定,理论界至今存在争议。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题中甲酒后超速驾车行为与乙逆向行驶行为结合在一起造成丙的损害,属于该解释认定的典型的直接结合行为,因此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甲乙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对丙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这种没有共同过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法》的共同侵权行为有争议,有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并未明确规定共同侵权行为限于共同过错行为,因此这种客观关联共同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有观点认为结合《侵权责任法》第8条和第12条的规定可知,共同侵权行为限于共同过错行为,本题中的行为属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人应承担按份责任。司法部给出的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说明出题人采纳了前一种观点。

21.大学生甲在寝室复习功课,隔壁寝室的学生乙、丙到甲寝室强烈要求甲打开电视观看足球比赛,甲只好照办。由于质量问题,电视机突然爆炸,甲乙丙三人均受重伤。关于三人遭受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可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B.甲可要求乙、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乙、丙无权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D.乙、丙有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A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本题中造成三人伤害的原因是电视机爆炸,也就是缺陷产品造成,三人有权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赔偿,也有权要求电视机的生产者赔偿,所以A正确。产品责任是侵权责任,所有的受害人都有权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不须与销售者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所以C错误。

三人的损害与乙、丙的行为与甲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乙、丙不对甲承担赔偿责任,甲也不对乙、丙承担赔偿责任,所以BD错误。

22.某“二人转”明星请某摄影爱好者为其拍摄个人写真,摄影爱好者未经该明星同意将其照片卖给崇拜该明星的广告商,广告商未经该明星、摄影爱好者同意将该明星照片刊印在广告单上。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照片的著作权属于该明星,但由摄影爱好者行使

B.广告商侵犯了该明星的肖像权

C.广告商侵犯了该明星的名誉权

D.摄影爱好者卖照片给广告商,不构成侵权 【答案】B 【解析】《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题中该明星聘请摄影爱好者为其拍摄个人写真,属于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当事人没有约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该摄影爱好者,所以A错误。

该明星对照片上体现的人格利益享有肖像权,只有经过该明星同意,才能使用其肖像。广告商未经该明星的同意将其照片刊登在广告上,侵害了该明星的肖像权,所以B正确。广告商将明星的照片刊登在广告上,未降低该明星的社会评价,没有侵害该明星的名誉权,所以C错误。

照片上同时存在该明星的肖像权和该摄影爱好者的著作权,摄影爱好者不能擅自处分照片,须经过该明星的同意,所以摄影爱好者未经同意将照片卖给广告商的行为侵害了该明星的肖像权,D错误。

23.甲、乙是同事,因工作争执甲对乙不满,写了一份丑化乙的短文发布在丙网站。乙发现后要求丙删除,丙不予理会,致使乙遭受的损害扩大。关于扩大损害部分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承担全部责任

B.丙承担全部责任

C.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D.甲和丙承担按份责任 【答案】C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C正确。

24.甲为父亲祝寿宴请亲友,请乙帮忙买酒,乙骑摩托车回村途中被货车撞成重伤,公安部门认定货车司机丙承担全部责任。经查:丙无赔偿能力。丁为货车车主,该货车一年前被盗,未买任何保险。关于乙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承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甲予以适当补偿

C.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丁予以适当补偿 【答案】B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本题中丙为盗窃人,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丁不承担责任,所以CD错误。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第2款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本题中乙为甲无偿帮工,乙由第三人丙致害,丙无赔偿能力,被帮工人甲应予以适当补偿,所以B正确、A错误。【注意】《侵权责任法》未规定无偿帮工的侵权责任问题,有观点认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继续适用,有观点认为不应继续适用,本题的出题人采第一种观点。

(二)多项选择题

68.女青年牛某因在一档电视相亲节目中言词犀利而受到观众关注,一时应者如云。有网民对其发动“人肉搜索”,在相关网站首次披露牛某的曾用名、儿时相片、家庭背景、恋爱史等信息,并有人在网站上捏造牛某曾与某明星有染的情节。关于网民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侵害牛某的姓名权

B.侵害牛某的肖像权

C.侵害牛某的隐私权

D.侵害牛某的名誉权 【答案】CD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的规定,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包括干涉、盗用、假冒等。本题中并不存在这些情形,因此,网民的行为并没有侵犯牛某的姓名权,A错误。

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题中的网民没有该目的,因此不构成对牛某肖像权的侵害。B错误(理论上认为以营利为目的不是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不过并未有法律有明确规定,所以司法考试一般仍适用《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本题中,网民收集和公开的私人信息,构成了对牛某隐私权的侵害。因此C正确(《侵权责任法》首次在法律上确立了隐私权)。

本题中,有人在网站上捏造牛某曾与某明星有染的情节,属于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的行为,根据《民通意见》第140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因此,D正确。69.张某因病住院,医生手术时误将一肾脏摘除。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审理期间,张某术后感染医治无效死亡。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医院侵犯了张某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B.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医疗费赔偿请求权

C.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

D.张某死后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另行起诉,请求医院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 【答案】ABCD 【解析】本题中医生手术时误将张某的肾脏摘除,侵害了张某的健康权,张某术后感染医治无效死亡,侵害了张某的生命权,医生的行为由医院承担侵权责任,所以A正确。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可知,张某有权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项的规定,在张某死亡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中止诉讼,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本题中,张某的继承人有权继续参加诉讼,如果其决定继续参见诉讼,即继承了张某在诉讼中的权利,即继承了张某的医疗费赔偿请求权。因此,B正确。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可知,张某有权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本题中张某向法院起诉时已经提出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所以其继承人有权继承,C正确。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本题中张某因医院的侵权行为致死,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以自己为原告起诉请求医院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所以D正确。

70.甲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派遣搬运工。搬运工丙脾气暴躁常与人争吵,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更换丙或对其教育管理,甲公司不予理会。一天,乙公司安排丙为顾客丁免费搬运电视机,丙与丁发生激烈争吵故意摔坏电视机。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C.甲公司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丙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ABCD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题中,丙作为被派遣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即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更换丙或对其教育管理,甲公司不予理会。因此,甲公司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所以本题的四个选项的表述都是错误的。故本题的答案为ABCD(注意:B的错误在于乙公司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责任”,而不是“补充责任”)。

2011年

(一)单项选择题 6.周某从迅达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1辆车,约定周某试用10天,试用期满后3天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试用期间,周某违反交通规则将李某撞成重伤。现周某困难,无力赔偿。关于李某受到的损害,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因在试用期间该车未交付,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

B.因该汽车未过户,不知该汽车已经出卖,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

C.李某有权请求周某赔偿,因周某是该汽车的使用人

D.李某有权请求周某和迅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周某和迅达公司是共同侵权人 【答案】C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确立的原则是由实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虽然汽车未过户,但是实际使用人是周某,应由周某承担侵权责任,迅达公司不承担责任,所以C正确。

24.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乙为了宣传,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和嘴部),未经甲同意将照片发布到丙网站的广告中,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丙网站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作了删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C.乙医院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D.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但丙网站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个人意见有保留)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丙网站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做了删除,丙网站不承担侵权责任。所以ABD错误。

《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民通意见》第141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本题中乙医院在甲的照片介绍上使用甲的真实姓名,并未盗用、假冒甲的姓名,没有侵害甲的姓名权,所以C也错误。

至于乙医院侵害了甲的什么权利。个人观点认为,乙医院拍的照片虽然仅见鼻子和嘴部,甲也享有肖像权,乙医院擅自使用甲的照片,侵害了甲的肖像权。同时,整容属于甲的隐私范畴,乙医院在照片旁边配上甲的真实姓名,侵害了甲的隐私权。

(二)多项选择题

60.梁某与甲旅游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梁某参加甲公司组织的旅游团赴某地旅游。旅游出发前15日,梁某因出差通知甲公司,由韩某替代跟团旅游。旅游行程一半,甲公司不顾韩某反对,将其旅游业务转给乙公司。乙公司组织游客参观某森林公园,该公园所属观光小火车司机操作失误致火车脱轨,韩某遭受重大损害。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即使甲公司不同意,梁某仍有权将旅游合同转让给韩某

B.韩某有权请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韩某有权请求某森林公园承担赔偿责任 D.韩某有权请求小火车司机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BC 【解析】梁某与甲公司签订旅游合同,基于合同,梁某对甲公司享有要求甲公司按约定提供旅游服务的债权,梁某可以将该债权转移,仅须通知甲公司,即使甲公司不同意,梁某也有权转让,所以A正确。

甲公司对韩某负有债务,甲公司要转让债务,必须经过韩某同意,韩某不同意,甲公司将旅游业务转给乙公司,甲公司、乙公司应对韩某承担连带责任,所以B正确。

小火车司机操作失误的行为造成韩某损害,司机的过错行为由森林公园承担侵权责任,所以韩某有权请求森林公园承担赔偿责任,C正确,D错误。

66.甲女委托乙公司为其拍摄一套艺术照。不久,甲女发现丙网站有其多张半裸照片,受到众人嘲讽和指责。经查,乙公司未经甲女同意将其照片上传到公司网站做宣传,丁男下载后将甲女头部移植至他人半裸照片,上传到丙网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公司侵犯了甲女的肖像权

B.丁男侵犯了乙公司的著作权

C.丁男侵犯了甲女的名誉权 D.甲女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ABCD 【解析】对于甲女的艺术照,甲女享有肖像权,乙公司享有著作权。乙公司未经甲女同意,将照片上传到网站的行为,侵害了甲女的肖像权,A正确。丁男下载后改变照片的行为侵害了乙公司的著作权,B正确。丁男的行为使甲女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甲女的名誉权,C正确。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甲女的名誉权和肖像权被侵害,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D正确。

67.甲系某品牌汽车制造商,发现已投入流通的某款车型刹车系统存在技术缺陷,即通过媒体和销售商发布召回该款车进行技术处理的通知。乙购买该车,看到通知后立即驱车前往丙销售公司,途中因刹车系统失灵撞上大树,造成伤害。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B.乙有权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

C.乙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 D.甲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答案】ABD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知生产者的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D正确。

《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由此可知AB正确。

《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本题并不符合惩罚性赔偿的法定条件,所以C错误。

2012年司考真题

18.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A.甲公司与专利权人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后,许可其子公司乙公司实施该专利技术

B.获得强制许可实施权的甲公司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C.甲公司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他人专利的产品并能证明该产品来源合法

D.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甲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而制造其专利药品

【答案】D

【考点】专利侵权

【解析】①《专利法》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故A选项错误。②《专利法》第56条规定:“获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强制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擅自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的,构成共同侵权。故B选项错误。③《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善意销售专利侵权产品的行为已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害等责任。只不过,如果善意销售者能够证明其销售产品的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故C选项错误。④《专利法》第69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这是关于Bolar抗辩的规定。故D选项正确。

21.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B.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

C.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

D.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

【考点】无因管理;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解析】①只有正当的无因管理才能自动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无因管理之债。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四:(a)管理人管理他人事物;(b)管理人具有管理意思。所谓具有管理意思,指管理人知道管理的系他人事物,并愿意将管理所取得的利益归属于他人;(c)就事物的管理而言,管理人无管理的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d)事物的管理,客观上有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本题中,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甲昏迷时,乙并无送甲前往医院的约定义务或者法定义务,因此,乙将甲送往义务的行为构成正当无因管理。故A选项正确。②乙委托丙照看小孩,乙、丙间成立了委托合同,丙系基于委托合同照看小孩,丙对小孩的照看系基于约定义务,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同时,丙疏于照看小孩,知识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丙的行为构成过错侵权,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换言之,丙基于与乙的委托合同负有照看甲的小孩的义务,丙疏于照看致使甲的小孩因此遭受损害,构成不作为侵权(过错侵权)。因此,B选项错误。彻头彻尾的错误。③甲与乙,丙与丁之间的法律关系均属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在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中,若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须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不过,丙替乙照看甲的小孩,超出了丙、丁间的个人劳务关系范围(题目交待:丙聘请丁做家务),不属于因劳务致人损害,故接受劳务的一方丙无须承担责任。故C选项错误。④乙对甲的小孩遭受损害没有过错,故乙无须承担责任,更谈不上乙与丁承担连带责任了。故D选项错误。

58.丙找甲借自行车,甲的自行车与乙的很相像,均放于楼下车棚。丙错认乙车为甲车,遂把乙车骑走。甲告知丙骑错车,丙未理睬。某日,丙骑车购物,将车放在商店楼下,因墙体倒塌将车砸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丙错认乙车为甲车而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人

B.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修车的必要费用,乙应当偿还

C.无论丙是否知道骑错车,乙均有权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D.对于乙车的毁损,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2.王某创作歌曲《唱来唱去》,张某经王某许可后演唱该歌曲并由花园公司合法制作成录音制品后发行。下列哪些未经权利人许可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A.甲航空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在飞机上播放供乘客欣赏

B.乙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进行出租

C.丙学生购买正版的录音制品后用于个人欣赏

D.丁学生购买正版录音制品试听后将其上传到网络上传播

【答案】ABD

【考点】表演权;出租权、合理使用;信息网络传播权

【解析】①《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这是关于表演权的规定。表演权可控制两种公开表演行为:(a)活表演;(b)机械表演。A选项中,甲航空公司的行为属于对《唱来唱去》的机械表演,侵犯王某的表演权。故A选项当选。②《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著作权法》第42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B选项中,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录音制品制作者花园公司的出租权。故B选项正确。③《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C选项中,丙的机械表演行为(用设备播放)属于合理使用,未侵犯著作权人王某的表演权,故C选项不当选。④《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D选项中,丁的行为同时侵犯了王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者张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录音制品制作者花园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D选项党项。

65.甲公司将其生产的白酒独创性地取名为“逍遥乐”,并在该酒的包装、装潢和广告中突出宣传酒名,致“逍遥乐”被消费者熟知,声誉良好。乙公司知道甲公司没有注册“逍遥乐”后,将其作为自己所产白酒的商标使用并抢先注册。该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公司有权在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反对核准乙公司的注册申请

B.如“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主张先用权

C.如“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向商标局请求撤销该商标

D.甲公司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乙公司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答案】BCD

【考点】注册商标的异议程序;注册商标权的撤销;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的责任

【解析】①《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设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逍遥乐”属甲公司享有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乙公司注册不当,甲公司有权在异议期内享有商标局提出异议。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②先用权是专利侵权的抗辩,迄今为止,我国商标法上不存在先用权这一制度。故B选项错误,当选。③根据《商标法》第41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应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而不是请求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故C选项错误,当选。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和第21条的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应承担停止违法行为等责任。据此,甲公司只能请求乙公司停止使用,而不能主张损害赔偿。故D选项错误,当选。

67.小偷甲在某商场窃得乙的钱包后逃跑,乙发现后急追。甲逃跑中撞上欲借用商场厕所的丙,因商场地板湿滑,丙摔成重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小偷甲应当赔偿丙的损失

B.商场须对丙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乙应适当补偿丙的损失

D.甲和商场对丙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D

【考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正当防卫

【解析】①《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据此,商场是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借用商场厕所的丙亦属受安全保障义务保障的对象。现商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地板湿滑),且因第三人(甲)的行为给丙造成损害,故丙遭受的损害应由甲承担,商场承担补充责任。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B选项正确,不当选;D选项错误,当选。②《侵权责任法》第30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由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乙追赶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未超出必要限度,故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乙无须承担侵权责任。③《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双方分担损失。”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条件有三:(a)加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因此不构成过错侵权;(b)加害人的行为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无过错侵权,因此不构成无过错侵权;(c)不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予以适当补偿显违公平原则。本题中,由于甲和商场因过错给丙造成损害,已然构成了过错侵权,就不再适用公平责任,让乙对丙的损害适当补偿。故C选项错误;当选。2013年司考真题

12.甲、乙与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由甲、乙分别赔偿丙5万元,甲当即履行。乙赔了1万元,余下4万元给丙打了欠条。乙到期后未履行,丙多次催讨未果,遂持《调解协议书》与欠条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本案属侵权之债

B.本案属合同之债

C.如丙获得工伤补偿,乙可主张相应免责

D.丙可要求甲继续赔偿4万元

15.李某用100元从甲商场购买一只电热壶,使用时因漏电致李某手臂灼伤,花去医药费500元。经查该电热壶是乙厂生产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李某可直接起诉乙厂要求其赔偿500元损失

B.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赔偿500元损失

C.如李某起诉甲商场,则甲商场的赔偿范围以100元为限

D.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更换电热壶,500元损失则只能要求乙厂承担

17.甲的画作《梦》于1960年发表。1961年3月4日甲去世。甲的唯一继承人乙于2009年10月发现丙网站长期传播作品《梦》,且未署甲名。2012年9月1日,乙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梦》的创作和发表均产生于我国《著作权法》生效之前,不受该法保护

B.乙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胜诉权不受保护

C.乙无权要求丙网站停止实施侵害甲署名权的行为

D.乙无权要求丙网站停止实施侵害甲对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18.甲公司开发了一种汽车节能环保技术,并依法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乙公司拟与甲公司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引进该技术,但在与甲公司协商谈判过程中,发现该技术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属于现有技术。乙公司的下列哪一做法不合法?

A.在该专利技术基础上继续开发新技术

B.诉请法院判决该专利无效

C.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

D.无偿使用该技术

19.甲公司为其生产的啤酒申请注册了“冬雨之恋”商标,但在使用商标时没有在商标标识上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下列哪一行为未侵犯甲公司的商标权?

A.乙公司误认为该商标属于未注册商标,故在自己生产的啤酒产品上也使用“冬雨之恋”商标

B.丙公司不知某公司假冒“冬雨之恋”啤酒而予以运输

C.丁饭店将购买的甲公司“冬雨之恋”啤酒倒入自制啤酒桶,自制“侠客”牌散装啤酒出售

D.戊公司明知某企业生产假冒“冬雨之恋”啤酒而向其出租仓库

22.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B.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C.甲侵犯了乙的信用权

D.丙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55.叶某将自有房屋卖给沈某,在交房和过户之前,沈某擅自撬门装修,施工导致邻居赵某经常失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赵某有权要求叶某排除妨碍

B.赵某有权要求沈某排除妨碍

C.赵某请求排除妨碍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D.赵某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60.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吴律师担任某案件的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第一次开庭后,吴律师感觉案件复杂,本人和该事务所均难以胜任,建议不再继续代理。但该事务所坚持代理。一审判决委托人败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律师事务所有权单方解除委托合同,但须承担赔偿责任

B.律师事务所在委托人一审败诉后不能单方解除合同

C.即使一审胜诉,委托人也可解除委托合同,但须承担赔偿责任

D.只有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该律师事务所才对败诉承担赔偿责任

62.王琪琪在某网站中注册了昵称为“小玉儿”的博客账户,长期以“小玉儿”名义发博文。其中,署名“小玉儿”的《法内情》短文被该网站以写作水平不高为由删除;署名“小玉儿”的《法外情》短文被该网站添加了“作者:王琪琪”字样。关于该网站的行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删除《法内情》的行为没有侵犯王琪琪的发表权

B.删除《法内情》的行为没有侵犯王琪琪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C.添加字样的行为侵犯了王琪琪的署名权

D.添加字样的行为侵犯了王琪琪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63.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印刷排版系统软件,付费20万元,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后甲公司以高价向善意的丙公司出售了该软件的复制品。丙公司安装使用5年后,乙公司诉求丙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甲公司

B.乙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C.丙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D.丙公司应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

67.甲赴宴饮酒,遂由有驾照的乙代驾其车,乙违章撞伤丙。交管部门认定乙负全责。以下假定情形中对丙的赔偿责任,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如乙是与甲一同赴宴的好友,乙不承担赔偿责任

B.如乙是代驾公司派出的驾驶员,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C.如乙是酒店雇佣的为饮酒客人提供代驾服务的驾驶员,乙不承担赔偿责任

3.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历年司考真题 篇三

2002年

4.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千元,其中2千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一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 【答案】C 【解析】《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本题中银行工作人员点钞失误多付给甲1万元钱,构成不当得利,1万元为原物,利息为孳息,甲应返还给银行,扣除掉劳务管理费用,甲获得的3000元利润,应当予以收缴,所以C正确。

17.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人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不明所以,取而弃之。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应定?

A.构成不当得利

B.构成侵权行为

C.构成无权代理

D.并无不当 【答案】D 【解析】本题中张某不知道牛奶系送奶人误放,对于放入自己奶箱中的物品,张某有处分权,所以不知情的张某对丢弃牛奶不具有任何过错,不构成侵权行为。张某在这一事件中并未得利,所以不构成不当得利(如果张某将牛奶喝了,会构成不当得利)。张某根本不知道牛奶系王某所订,不存在代王某扔掉的意思表示,根本不存在无权代理的问题。所以D选项正确。

18.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B.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C.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D.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本题中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甲应赔偿乙在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因此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乙为维护甲的利益,抢救甲的过程中导致的甲的面部受伤,应由甲自己承担这一损失,1 无权要求乙赔偿,所以D正确。

31.1995年夏天,张某父子外出打工,房屋无人看管。一天,气象台预报近期将有强台风。张家的邻居刘某见张家无人,房子又年久失修,于是,就花钱请人对张家的房子进行了修缮,共花费了650元,刘某为此从银行提取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先行垫付。但台风过后,张家的房子还是倒塌了。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刘某只能向张家请求返还650元

B.刘某有权向张家请求返还650元及提前支取存款的利息损失

C.刘某无权向张家请求返还650元及提前支取存款的利息,因为张家未实际受益

D.刘某为此垫付的650元及其损失的利息由双方分摊 【答案】ACD 【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以管理人管理本人事务时判断,本题中虽然张家的房子还是倒塌了,但是根据刘某修缮房子的时间来判断,刘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因此刘某有权请求张家偿付自己直接支出的费用和受到的损失,即垫付的650元和利息损失,所以只有B的表述正确,ACD的表述均错误。

2004年

11.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本案应如何处理?

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 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 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 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 【答案】D 【解析】本题中只有王先生同意停车场工作人员给自己洗车,二者之间才形成合同关系,洗车场工作人员擅自洗车,不构成合同关系,所以C错误。洗车场工作人员明知自己没有给付义务,仍进行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所以A错误。构成无因管理需要管理人实施的是保存行为,改良行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本题中洗车的行为是改良行为,不是保存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所以B错误。洗车场工作人员要求王先生支付洗车费没有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所以D正确。

2005年

10.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

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 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 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 【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构成不当得利,需要受益人没有合法根据,A选项中甲欠乙500元,丙代甲偿还的行为构成代为清偿,乙受领500元有合法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C选项中甲对乙负有债务,乙受领甲的清偿有合法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甲构成不当得利)。构成不当得利,需要得利人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B选项中甲并未受有损失,乙不构成不当得利。D选项中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田,乙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造成雇工的损失,乙构成不当得利。

2006年

12.陈某外出期间家中失火,邻居家10岁的女儿刘某呼叫邻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参与扑火。在救火过程中,刘某手部烧伤,花去医疗费200元,衣物损失100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陈某应偿付刘某100元

B.陈某应偿付刘某200元

C.陈某应偿付刘某300元

D.陈某无须补偿刘某 【答案】C 【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本题中刘某虽然只有10岁,其救火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刘某有权要求陈某向自己偿付受到的实际损失,刘某受到的损失共计300元,因此陈某应偿付刘某300元,C正确。

2007年

7.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万元,便将其中1万元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元;另外1万元投入股市。张某单位查账发现此事,原因在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遂要求张某返还。经查,张某借给郭某的1万元到期未还,投入股市的1万元已获利2000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

B.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万元

C.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5万元

D.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及其孳息 【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本题中由于财务人员的失误多划2万元给张某,构成不当得利,张某应返还2万元及其孳息,所以D正确(本题实际回避了约定利息500元和股市获利2000元的性质认定问题)。

53.甲正在市场卖鱼,突闻其父病危,急忙离去,邻摊菜贩乙见状遂自作主张代为叫卖,以比甲原每斤10元高出5元的价格卖出鲜鱼200斤,并将多卖的1000元收入自己囊中,后乙因急赴喜宴将余下的100斤鱼以每斤3元卖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乙收取多卖1000元构成不当得利

C.乙低价销售100斤鱼构成不当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D.乙可以要求甲支付一定报酬 【答案】ABC 【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题中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A正确。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承担适当管理的义务,未尽适当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题中乙为赴喜宴将100斤鱼低价卖出,损害了甲的利益,构成不当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C正确。管理于管理关系终止时,应将管理事务所取得的各种利益转归本人。本题中乙应将多卖的1000元交给甲,不能收入自己囊中。乙收入自己囊中的行为没有合法根据,损害了甲的利益,构成不当得利,B正确。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无权要求本人支付报酬,所以D错误。

2008年

55.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

A.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

B.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C.丙(15岁)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

D.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 【答案】BCD 【解析】构成无因管理的要件有如下三个:第一,管理他人事务;第二,为他人利益的意思;第三,无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A选项中甲没有为他人管理或者服务的意思,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构成不当得利)。B选项中虽然乙是为自己利益,但是客观上避免了邻居的损失,不是单纯为自己利益管理事务的行为,也构成无因管理。C选项中虽然丙只有15岁,但是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实施,所以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D选项中丁没有义务购买井盖,为防止路人跌伤购买井盖盖上下水道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56.婷婷满一周岁,其父母将某影楼摄影师请到家中为其拍摄纪念照,并要求影楼不得保留底片用作他途。相片洗出后,影楼违反约定将婷婷相片制成挂历出售,获利颇丰。本案中存在哪些债的关系?

A.承揽合同之债

B.委托合同之债

C.侵权行为之债

D.不当得利之债 【答案】ACD 【解析】《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题中影楼按照婷婷父母的要求完成拍摄工作,并交付照片,因此影楼与婷婷父母之间成立 4 承揽合同,A正确。《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承揽合同实际是委托合同的特殊形式,既然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承揽合同这一有名合同,承揽合同就不再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所以B错误。

婷婷父母明确要求影楼不得保留底片留作他用,影楼为营利之用,将婷婷照片制成挂历的行为侵害了婷婷的肖像权,所以C正确。影楼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损害了婷婷的肖像权,构成不当得利,所以D正确。

2009年

12.张某外出,台风将至。邻居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张某的房子,但张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塌之际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初衷是为自己,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B.房屋最终倒塌,未达管理效果,故无因管理不成立

C.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D.张某不需支付李某固房费用,但应赔偿房屋倒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答案】C 【解析】构成无因管理的要件有如下三个:第一,管理他人事务;第二,为他人利益的意思;第三,无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虽然管理人须为他人的利益而为管理,但并不要求管理人须有为他人利益的明确表示,只要管理人的管理在客观上确实避免了他人利益的损失,即使其未有明确的为他人利益管理的目的,而又不单纯是为自己利益管理事务的“利己”行为,就可以构成无因管理。本题中虽然李某初衷是为自己,但是客观上避免了张某的损失,并且李某的行为不单纯是利己行为,所以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以管理行为实施时为准,本题中虽然房屋后来还是倒塌,但是李某的行为仍然构成无因管理,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支付固房费用,所以C正确。

13.一日清晨,甲发现一头牛趴在自家门前,便将其拴在自家院内,打探失主未果。时值春耕,甲用该牛耕种自家田地。期间该牛因劳累过度得病,甲花费300元将其治好。两年后,牛的主人乙寻牛来到甲处,要求甲返还,甲拒绝返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应返还牛,但有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B.甲应返还牛,但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C.甲不应返还牛,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损失

D.甲不应返还牛,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答案】B 【解析】《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本题中,甲拾得乙的牛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失主。《物权法》第112条第3款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本题中,甲花费的300元是因为甲使用该牛,致其劳累过度而生病所花费的费用,而非单纯的保管费用。另外,即便300元属于合理的保管遗失物的费用,甲最后拒绝返还的行为说明甲有侵占遗失物的意思,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也无权请求乙支付300元。因此B正确。

2010年 51.张某到王某家聊天,王某去厕所时张某帮其接听了刘某打来的电话。刘某欲向王某订购一批货物,请张某转告,张某应允。随后张某感到有利可图,没有向王某转告订购之事,而是自己低价购进了刘某所需货物,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了刘某货款。关于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的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无权代理

B.无因管理

C.不当得利 D.效力待定 【答案】AD 【解析】张某未经王某同意,以王某名义与刘某达成买卖协议,并以王某名义交货和收取货款,构成无权代理,所以A正确。无权代理是效力待定行为,所以D正确。本题题干是问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行为的性质,这一行为是无权代理,不是不当得利,所以C错误。张某是为自己谋利而以王某的名义与刘某签约,不是为王某的利益,所以不构成无因管理,B错误。

2011年

19.下列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A.甲向乙借款10万元,1年后根据约定偿还本息15万元

B.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债务

C.甲久别归家,误把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掉

D.甲雇用的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 【答案】B 【解析】A选项中甲乙约定的利息达到年利息50%,肯定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息4倍以上,乙获得超过4倍的利息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C选项中甲将乙的鸡吃掉,甲受有利益,乙遭受损失,甲构成不当得利。D选项中装修工人误把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甲受有利益,乙遭受损失,甲构成不当得利。

《民通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并不构成不当得利,所以B为正确答案。

20.刘某承包西瓜园,收获季节突然病故。好友刁某因联系不上刘某家人,便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和照看西瓜园,并将西瓜卖出,获益5万元。其中,办理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共5000元。刁某认为自己应得劳务费5000元。关于刁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5万元属于不当得利

B.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万元

C.应向刘某家人给付4万元

4.四年级下学期健康教育考卷 篇四

四年级(下)健康教育测试卷

班级姓名合格()题不合格()题

一、填空题

1、血管分为、、和三种。

2、血液流动时对血管壁的压力称为、3、流鼻血可以用拇指和食指压迫鼻翼根部两侧分钟、同时用冷水袋或湿

毛巾敷前额,可以减少出血。

4、如果从伤口流出的血是鲜红色的,像喷泉似的往外涌,说明是血管

破裂,应先用消毒纱布压紧伤口,同时送往医院。

5、无机盐对人体非常重要,缺会引起“大脖子”病或“呆小症”。

6、营养物质是构成人体的重要成分,他们包括蛋白质、脂肪、、、维生素、纤维素和水等。

7、少年儿童衣服夏天宜选择色的,冬天可选择色的。

8、疾跑后不能立即停下来,应该继续或一段距离,否则很容易发

生跌倒或休克。

9、血液由回流心脏。

10、红细胞的作用是。

二、判对错。(对√,错χ)

1、血液由血浆、红细胞、白细胞和血小板组成。()

2、白细胞能吞噬和分解侵入人体的细菌。()

3、少年儿童在生长发育时期可以偏食和挑食。()

4、当伤口大出血时可以把伤口浸在水里止血。()

5、少年儿童正在生长发育时期,如果营养不足会对身体发育和健康产生不良的影响。()

6、作业没完成,就想看电视或玩电脑,是意志力薄弱的表现。

()

7、持之以恒学习一种乐器或技能,可以达到磨练意志的目的。()

8、如果一次失血量超过30%以上,就有生命危险,必须及时输血。

()

三、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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