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个人工作总结

2024-12-28

船员个人工作总结(共11篇)(共11篇)

1.船员个人工作总结 篇一

船员个人年终工作总结报告

船员个人年终工作总结报告

年,在船队领导的正确带领下,以“把船放在心上、把心放在船上”为工作理念,按照船队机务科的总体要求,努力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在船舶通信导航管理岗位上经受了锻炼,在做好本岗位工作的同时,积极协助船舶主修做好船舶的航修、厂修和坞修工作,并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一年的工作是学习的过程,也是管理水平提高的过程。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一、积极努力学习,不断充实自己

一年来,注重加强自身的政治理论、业务知识等的学习。坚持参加船队各类党政学习会。重点学习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要文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进一步坚定政治信仰,提高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坚持业务知识学习,船舶靠外高桥码头时通导设备的维修,基本能做到人到现场跟踪修理,一方面保证修理质量,另一方面向专业服务商学习,也可以向船上有经验的驾驶员学习。

参加了局组织的在上海某海军基地一周的军训活动,学到了解放军的优良传统和工作作风。坚持参加船队每周五下午组织的“练口才、亮风采”主题活动,通过不断学习同事们的优点和长处,逐步弥补自己的缺点和不足。

二、严格按照sms体系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积极开展对船舶通讯导航设备维护管理,在一年的工作中,及时对船舶上报的修理单和缺陷报告进行分析整改,对四条船舶的老旧故障导航设备进行更新:为华财轮申请更新一套ais系统,为东海救198申请更新一套gps,为

东海救159轮更新一套测深仪,为东海救209轮更新一套测深仪主机部分。解决新造船舶电子海图机海图版本过旧的问题,联系海图代理商做好东海救111、112,131以及201轮四条船舶的电子海图海图版本更新工作。完成了东海救196、197、199、209四条船舶电罗经陀螺球,因使用寿命到期的换球工作。08北京奥运会前期,在局和船队领导的大力支持下为11条船舶的卫星电视申请开通中央5套加密节目,让船员能在海上执行救助待命的空闲时间能收看到清晰的体育赛事直播,极大丰富了船舶的业余文化生活。

对技术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和技术支持,做好船舶通讯导航设备的航次修理工作,根据机务科的总体要求,修理前签订修理合同,修理中跟踪监控,修理后建立修理档案。为加强救助船舶信息系统建设,更好的掌握船舶动态及周围海况,为东海救209轮申请加装一套ais系统。为12条船舶申请海上移动通

信业务船舶电台标识码证书,并做好发放工作,为8条船舶申请更新船舶电台执照工作,为11条船舶无线航区船舶申请lirt测试。

三、做好年船队轮机人员的集中教育培训的协调工作

年12月机务科承办了为期7天的轮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班和为期3天的新进局大学生的轮机技术知识培训,课程内容贴紧实际,涉及瓦锡兰柴油机及其控制系统、卡特彼勒电喷柴油机系统、韦斯伐里亚离心式分离机、斯太尔高速救助艇机、mjp喷水推进系统、减摇水舱装置、北京波尔卫星电视接收设备、现代轮机工程技术、船舶自动化及其控制等理论知识和实用操作。协调做好专业课程安排、教室布置、课件收集整理和拍摄教学录像等工作。在对新进局大学生培训期间,培训内容有艇机拆装、水泵拆装、电焊和风割等,带领学生在实操现场做拆装实操并对设备保养中各种专业工具和测量工具的使用做了详细 的讲解。

四、做好机务科基础数据管理工作

按照船队机务科年工作的总体部署,对所有船舶上的图纸及说明书目录进行梳理,对船舶每月上报的船舶月度机务报表进行打印梳理,缺陷设备进行跟踪检查,对船舶每季度上报的船舶备件电子账册进行归类汇总,配合船舶主修对各船舶年计划进行梳理审批,对所有船舶单船操作手册到版的修订及船舶扩大自修奖发放前的整理工作,各船舶坞修照片收集而制作成船舶探摸手册,规范船舶修理汇总船舶修理厂家清单。

五.加强船舶管理信息化建设

配合做好东海救111、112轮以及陆地端船舶管理软件的安装、调试、升级以及船舶大量数据参数录入、工作参数的初始化工作。目前两条船舶的软件和硬件都已经建立,陆地端服务器和使用端都已经安装完毕。

六、存在的不足

1.对船舶通信导航设备的安全检查不到位,只做到上海地区船舶上船检查,其他海域的船舶上船的次数比较少甚至没有。

2.独立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待提高。做通导管理工作时间不长,经验相对不足,对工作中出现难点的分析和解决能力不强。http://

3.年终考核笔试成绩不好,专业知识掌握不够广泛,如solas公约,各类海事法规不了解。

4.管理工作的深入力度不够,船舶驾驶员水平只停留在操作层面,没有真正的让船舶驾驶员动起来,做好通导设备的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

七、努力的方向

年是我局开展专业化建设的第二年,我决心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动力,以船队年工作计划为指导,做好各项工作。坚持多动脑筋,多下功夫,多干实事。按照机务科定出的新的工作思路,开拓创新,勇于实践,做好通信导

航管理工作。具体有以下几个努力方向:

加强学习。加强政治理论、业务知识等的学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进一步坚定政治信仰,提高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夯实基础。加强船舶通信导航设备的基础管理。建立各船舶设备档案,对故障率高的涉及航行安全的设备,及时向上级汇报,申请设备更换。

管理力度深入加强,通过奖惩制度加强船舶驾驶员对通导设备的维护保养,从熟练使用到维护保养的过渡。真正做到心在设备。通过扩大自修奖、月度奖等激励手段让驾驶员动起来。

加强船舶信息化建设,在征得队领导同意的条件下,计划1月起对船舶管理软件进行强制推进,以东海救以及即将出厂的113为试点,船舶管理软件使用起来,把软件中便捷的工单管理及备件、物料管理充分利用起来,把管理软件中分析,统计功能使用起来,为工作所用。

以上是本人工作总结,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也希望领导、同事在以后工作中不断指点、帮助我,让我能更快成长起来,更好的服务于救助船舶,服务于救助事业。

2.船员个人工作总结 篇二

国务院于2007年通过的《船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交通运输部2008年通过的《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船员外派业务有了进一步的指引和规范,为解决当时船员外派业务中存在的问题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是目前船员外派业务中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仍有很大讨论的空间,而且船员外派是对外劳务合作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的“外派船员”,即是指被国外船东或者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船东雇佣、在其船舶上工作并以出售劳务技能获取工作报酬的中国船员。在船员外派业务中,主要涉及几个需要明确的问题:一是船员外派中到底谁是船员的用人单位?二是船员、外派单位和被派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理清?三是在船员外派业务中如果发生纠纷,如何适用法律去解决?四是目前的《条例》和《办法》法律效力较低,对于船员权益保障的内容很少,是否该制定一部基本法?

2 船员用人单位的确定

船员外派业务的核心问题是“船员用人单位”的确定。对这个问题是至关重要的,因为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和利益的实现。一旦确定了“船员用人单位”,然后船员、派遣单位、被派遣单位三个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的关系变得清晰,法律的适用合情合理了。

《条例》第28条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办法》明确“船员用人单位”是指依法与船员建立劳动关系,可使用、调配、派遣船员的单位。笔者认为这种劳动关系既包括因为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也包括建立在事实劳动基础之上的劳动关系。显然,《办法》关于“船员用人单位”的界定澄清了长期以来困扰我国船员劳务市场的合同主体问题。那么,在目前船员劳务市场上举足轻重的各类船员中介或服务机构又应该扮演什么角色呢?条例》第40条明确了船员服务机构的概念和从业内容,并对成立船员服务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作出规定。《办法》将“船员服务机构”定义为向海事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专门向船员提供相应服务的机构,并对“相应服务”的内容或范围作了细致的规定。第69条还特别强调“船员服务机构”成立的条件之一即“提供船员技术和事务服务为主,不从事经营性活动”。笔者认为,经营性活动并非指《综合劳工海事公约》中的“赢利性活动”,因为《条例》和《办法》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可以在物价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服务项目收取相应的费用;并且逐利乃为企业天性,以我国目前的市场条件如果完全禁止船员服务机构赢利,不利于鼓励其积极开发我国丰富的船员劳动力资源,故其通过“提供船员技术和事务服务”赢利并无不可。《办法》已经把“与船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对方当事人定义为“船员用人单位”,由此可推断立法的目的是禁止“船员服务机构”通过“与船员建立劳动关系”赢利,因此,“经营性活动”应当指通过雇佣船员赢利,如此才符合“船员服务机构……不从事经营性活动”规定之本意[1]。

3 船员、派遣单位、被派遣单位三者间的权利义务

在船员的劳务外派业务中,作为合同用人单位(亦即派遣单位)的船员公司,以与船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与境外船公司签订的船舶配员合同为基础,派遣船员到境外船公司(即受派单位)的船舶上劳动。其中,船员公司与船员之间的劳动合同受《劳动法》调整。《条例》和《办法》比较细致地规定了船员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同时也明确了船员公司的义务;船员公司与境外船公司间的船舶配员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为船舶在某个航次或某一段期间的配员而达成的双方合意,就性质而言,应当是服务合同的一种,由《合同法》调整;至于船员与境外的船公司之间到底形成何种关系,目前学界争论较多。笔者认为,船员与境外的船公司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设立“事实用人单位”制度加以规范。所谓的事实用人单位是指对船舶的配员、管理或者经营承担责任的人包括对船舶的优先权所担保的、因船员在船劳动所产生的债务而承担偿还义务的人。“事实用人单位”制度的核心思想是,事实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中的合同用人单位对船员劳动报酬或其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考虑到我国船员劳务市场上用人单位和服务机构的强势地位,本文所建议的“事实用人单位”的义务范围应当更广泛,并且对船员在船劳动所产生的债务承担第一位的责任,其权利义务的确立仅仅在与合同用人单位相互追偿时才有意义,而不能以他们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划分对抗提供劳动的船员。

4 船员外派纠纷解决的法律适用原则

船员外派劳动合同因为它涉及到属地原则,争议处理相对复杂,在正常情况下,国家在不违反国家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依据国际私法处理外国劳动合同纠纷。随着国际劳工流动变得更加频繁,各国对劳动合同纠纷早期的应用一般规则,到具体的立法来处理合同纠纷。虽然涉外劳动合同各国处理是不一样,但笔者参考了很多资料,我发现他们普遍符合以下原则:

4.1 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缔约各方可以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处理纠纷,这一原则的最大优势是可以预见其法律行为的后果,有利于明确和稳定合同关系,当发生争议时,有利于涉外合同纠纷的迅速解决。因此,许多国际条约处理把它作为涉外合同纠纷的首要原则,例如:1980年《欧共体国际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即《罗马公约》(1980年)。该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合同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双方当事人可自行选择适用于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的法律。”)1994年《美洲国家国际合同法律适用公约》[2]。然而,在国际关系中的劳动合同,是否应适用于自主的原则?有学者指出,在国际关系中,劳动合同,允许当事人各方的合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可能会导致同一雇主适用的法律不一致,如果完全适用于自治原则,双方的协议可能违反了有关国家选择公共法规范[3]。因此,在国际条约中的一些国家,自治原则的适用往往受限制。一些国家规定了当事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的规定,有些国家如韩国《关于外籍劳工雇佣及管理法案》规定:凡获得韩国工作许可的外籍劳工,将与韩国劳动者一样受到韩国所有与劳动相关的法律保护。取得与韩国人相同的正常工资和各项法定补贴。选择了除不得违反国家公共规范外,当事人选择法律必须有一些与合同法有联系的国家法律,这些法律是经常居住地的法律,雇主的营业地法或合同签订地法,这些国家包括波兰、葡萄牙、美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等。一般而言,只要当事人表示的意思是善意合法的,又无法以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为由撤销选择,则很难以其他理由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4]。

4.2 最密切联系地原则

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没有选择涉外合同适用的法律,或为违反法院地法有关当事人所希望选择法律限制性的规定,使各方选择无效。这种情况下,国家的法律通常规定,合同应适用于在一定程度上与国家的合同法有联系的法律。这是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权衡与该案当事人发生联系的各种因素,并从中找出与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最终适用与案件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国家立法,各国发生很大的变化,以便有效地保护合法工人的权利和利益,以确保工人享有劳动保护措施的立法原意最好,各方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许多国家和国际公约应适用最密切的法律。如欧共体在1980年《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公约》第6条规定,应适用的法律特别强调:“如果从整体情况,合同与另一国的密切关系,则合同应根据该地法律。”外国劳动合同纠纷早期大多数遵循合同法的一般原则,确定适用法律应适用于双方的居籍合同,合同缔结的最密切的法律,最终以有利于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为宗旨。

5 关于船员权益保障的几点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对船员外派业务中,需要以下完善。

5.1 抓紧制定基本法

《条例》和《办法》的颁布实施,可以说对于船员权益的保障起到很大作用,但是这两个的规定仅仅是法规规章,法律效力过低,大多数是关于船员如何管理,很少涉及到船员权益的保障,更不用说外派船员的权益保障了,而且,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的航运发达国家都在其法律制度中设立专门的船员保障立法,用法律手段来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反观我国,目前有关船员方面的立法少之又少,我国《海商法》中只有寥寥几个条文,因此,制定一部保护船员权益的基本法势在必行。

5.2 强化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

我国现在的般员外派市场十分混乱,船员外派中介公司良莠不齐,整个船员外派市场就是一盘散沙,不仅不能对外凝成合力,共同提高我国外派市场的议价能力,反而在利益的驱使下,恶性竞争,互相拆台互相压价,对船员又是层层盘剥。

加强对外派中介公司的管理,是保障外派船员合法权利的当务之急。有关机构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提高船员外派业务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格,取缔那些无资质无能力的小公司,净化船员外派队伍。建立船员劳动监察和职业安全体制。

摘要:金融危机席卷全球,进一步证明了经济的全球化趋势,外派劳务市场也未幸免,船员外派作为外派劳务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了严重的影响。而目前的《船员条例》和《船员注册管理办法》在起到规范作用的同时,也受到了法律效力过低的限制。文中旨在分析船员外派法律关系,更好地去保障船员的权益,并结合《条例》和《办法》去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法律关系,外派劳务,条例,办法

参考文献

[1]陈刚.有关船员外派业务若干法律问题探讨—兼评《船员条例》与《船员注册管理办法》[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07,2.

[2]Burdick:Cases and Material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M].Oxford:Oxford Press,1947.

3.船员管理工作须知 篇三

本须知规定了莆田海事局对所属执法船艇船员聘任(辞退)、调派、值班、培训、交接、风纪、内务、请(销)假、考评、奖惩等管理工作所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旨在推进船员日常管理准军事化。2 适用范围

本须知适用于莆田海事局对所属执法船艇船员的管理活动。3 职责

3.1 执法支队负责根据各船艇《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的要求和船艇设计船员定额,制定各船艇的船员配备方案。3.2 执法支队负责向局办公室提出船员需求计划,并负责船员的管理、调配、使用和考核。3.3局办公室负责本局所属执法船艇船员(含交流船员)聘任、辞退及其相关人事管理工作。4 工作要求

4.船员个人工作总结 篇四

及2018年工作计划

2017年,按照大连金普新区渔港监督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我区渔业船员培训考试工作已经告一段落。现将我区2017年渔业船员培训及考试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7年全区渔业船员培训报名人数为1970人,其中包括普通船员831人,职务船员1139人,较2016年增长了38.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渔业船员考试大纲》有关文件要求,全年开设培训班26次,符合要求参加考试人员为1930人,其中包括普通船员779人,职务船员1151人。考试合格并为其发放相关渔业船员证书人数为1347人。

二、加强监督管理 整治考风考纪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我区渔业船员管理,本着为广大渔民谋利益,行方便。我站将渔业船员培训班均设在各个涉海街道指定场所进行培训。截至目前,杏树街道培训227人,大李家街道培训 386人,金石滩培训818人,荞麦山培训539人。为整治考风、严肃考纪,保证每场考试配备2名监考人员,对于考前参加培训出勤率制度,渔港监督工作人员都会在每次培训中进行随机点名,对于不参加培训人员,一律取消该批次考试资格;对于考试中代考、提供虚假材料、扰乱考场秩序等现象进行严肃处理,记录在案。

三、加强高级船员考核工作 深入企业落实安全教育 今年我站还利用伏季休渔期,在农业局礼堂组织了一次辖区内大马力船长与轮机长安全培训教育,并通过理论知识测试和实际操作形式,对于高级船员理论与实际掌握情况进行了考核,发放三级证书。目前我站共发放三级船长17本,三级轮机长16本,三级大副及助理船副3本,三级管轮及助理管轮5本。同时深入养殖企业大户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对企业船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为其发放渔业船员证件,从而进一步提高企业渔业船员安全意识。

四、2018年工作计划

1、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和《渔业船员考试大纲》有关要求,做好渔业船员培训考试工作。严格落实考勤制度,整治考风考纪,纠正渔民交钱就拿证的传统错误思想,加大对渔业船员持证上船必要性的教育。严肃查处代考、抄袭问题,要遏制考试“走过场”现象。

2、建立考试题库,参照全国、全省渔业船员考试模式,逐步实现电子考试。仅经过身份证查验、登陆考试系统、答题等几个环节即可完成科目考试的一种方式。电子考试可有效简化考试环节,提高工作效率。考试时一机一卷,考题随机、保密,可有效防止泄题和抄袭现象,收卷及评分工作均由系统服务器来完成,做到公平、公正原则。

5.海船船员证书简介 篇五

A、适任证书

(一)适任证书的类别和适用范围: 1.甲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 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 GMDSS通用操作员。2.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近洋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近洋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

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3.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沿海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沿海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GMDSS限用操作员;

沿海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

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4.丁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值班水手;

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值班机工。

(二)适任证书所包含的基本内容:(1)适任证书编号的含义:

第一位:以一个英文大写字母表示适任证书的类别,其中:J表示甲类适任证书;Y表示乙类适任证书;B表示丙类适任证书;D表示丁类适任证书;

第二、三位:由两个英文大写字母组成,表示发证机关的代码。

第四位:以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工作部门,其中:1表示甲板部门2表示轮机部门3表示海上无线电部门,第 五位:以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适任证书的等级,分别为,甲板部门:1表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2表示500至3000总吨船舶3表示未满500总吨船舶; 轮机部门:1表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2表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3表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海上无线 电部门:1表示GMDSS无线电电子员2表示GMDSS操作员。

第六位:以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船上职务,分别为,甲板部门:1表示船长2表示大副 3表示二副4表示三副5表示组成航行值班的水手(值班水手),轮机部门:1表示轮机长2表示大管轮3表示二管轮4表示三管轮5表示组成航行值班的机工(值 班机工);海上无线电部门:1表示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2表示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3表示GMDSS通用操作员4表示GMDSS限用操作员。

第七至第十位:以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证书签发的年份。第十一位至第十五位:以五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表示某一发证机关报当年所签发适任证书的总序号(计算机自动生成)。

(2)持证人的姓名和签名,出生日期;(3)STCW78/95公约规定的适用条款; 所适用的公约条款:

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二副、三副,中文、英文处均填:Ⅱ/1 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和大副,中文、英文处均填:Ⅱ/2 未满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和甲板部高级船员,中文、英文处均填:Ⅱ/3 值班水手,中文、英文处均填:Ⅱ/4 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二管轮、三管轮以及未满75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和轮机部高级船员,中文、英文处均填:Ⅲ/1 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和大管轮,中文、英文处均填:Ⅲ/2 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和大管轮,中文、英文处均填:Ⅲ/3 值班机工,中文、英文处均填:Ⅲ/4 适用GMDSS:Ⅳ/2 适用液货船:V/1 适用客船滚装客船:V/2 适用高速船:B-V/3 适用大型船舶:B-V/a(4)持证人适任的职能、级别和职位(等级和职务);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其中丁类证书管理级船员的级别也是操作级。

(5)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包括:特定类型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等;(6)主管机关正式授权的官员的签名;(7)发证日期和终止日期。

(8)航区的划分: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近岸航区

近岸航区的概念:指距中国海岸不超过50海里的通航水域,其中包括渤海和中国沿海各港口。

(9)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60周岁以上有效期为二年。(10)适任证书的式样与颜色:

印刷号统一印在封

二、封三上,内页不印。

证书颜色:5种证书以不同的封面颜色及内页颜色加以区分: 无限航区 封面兰色、内页兰色调。近洋航区 封面绿色、内页兰色调。沿海航区 封面湖兰色、内页绿色调。近岸航区 封面咖啡色、内页绿色调。GMDSS 封面灰色、内页兰色调。

(三)特免证明:

当 中国籍船舶在国外港口遇有在职船员死亡或因故不能履行其职务等特殊情况而需要补充职位时,公司可向港务监督申请办理特免证明。一般高级船员的特免证明的有 效期不超过6个月,而船长或轮机长的特免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无线电通信人员不能申请特免证明。当事船舶抵达本国第一个港口后,特免证明自动失效。

(四)各海事局的发证权限:

签 发甲类适任证书的海事局为:上海海事局、辽宁海事局、天津海事局、山东海事局、广东海事局;签发乙类适任证书的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20个);签发丙类 和丁类适任证书的海事局:除以上20个海事局外,还有各海事局的分支机构,不过在证书上所加盖的印章是交通部海事局统一下发的适任证书专用章,只是号码不 同。B、专业培训合格证

海员专业培训合格证由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和各项专业培训合格证签证组成,专业培训合格证用于记载持证人的基本情况 和其完成各项专业培训的情况。每名海员均必须持有一本专业培训合格证,封面为棕红色,证书第3页记载持证海员的基本情况,同时能反映出该证书的编号、签发 日期和签发机关;第4至16页是用来粘贴各单项不干胶培训合格证签证的空白签证页。海员经过某一专业项目培训合格后,可取得该项目签证的培训合格证,证明 该海员已经按照STCW78/95公约的要求,完成了该项目培训。签证是在证书规定的空白页内粘上打印填充成的不干胶培训合格证,内容包含持证人的姓名、培训项目代码、培训机构编码,授权的签发机关、签发日期、证书编号、主管机关正式授权的官员亲笔署名和培训合格证的合格证号(印刷号)。

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应加盖签发机关的红印和钢印(从2000年1月1日开始,“各港务监督印章”改为加盖“海事局证书专用章”),每一培训项目签证的培训合格证应加盖签发机关的钢印。

第4页: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B01),适用于所有注册船员。

第5页: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B02),适用于在船舶上任职的甲、乙、丙类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无线电人员和在500总吨(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

第6页: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B03),适用于在配备快速救助艇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及其他指定操纵快速救助人员。

第7页:高级消防培训(B04),适用于在船舶上任职的甲、乙、丙类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及丁类液货船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

第8页:精通急救培训(B05),适用于在船舶上任职的甲、乙、丙类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无线电人员和指定为在船上提供急救的其他船员。

第9页:船上医护培训(B06),适用于在500总吨或以上的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大副和指定为负责船上医护的其他船员。

第10页: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B07)。

第11页: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B08),B07、B08培训适用于在500总吨及以上海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

第12至16页均为备用页,用于可能新增的单项专业培训。

新 版专业合格证书介绍:从2001年10月1日起不再签发旧版专业培训合格证及签证。与旧版证书相比,新版证书少了证书编号,印刷号就是其证书编号,签发机 关为**海事局,而不是**港务监督。签证胶贴的内容基本与旧版一致,但版式不一样。新、旧版本的专业培训合格证具有同等的效力。C、特殊培训合格证

(一)在特定类型船舶(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滚装客船、高速船、大型船等)上服务的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特殊培训,经过特殊培训合格的船员将取得特殊 培训合格证,封面为红色,证书第3页记载持证海员的基本情况,能反映出该证书的签发日期、编号,第4页有正式授权之签发机关的名称和印章、持证人签名和正 式授权之官员署名,第5至18页用来粘贴各单项不干胶培训合格证签证的空白签证页,第5至15页的页眉已明确了该页允许粘贴合格证的培训项目名称。海员经 过某一特殊项目培训合格后,可取得该项目签证的培训合格证,证明该海员已经按照STCW78/95公约的要求,完成了该项目培训。签证是在证书规定的空白 页内粘上打印填充成的不干胶培训合格证,内容包含持证人的姓名、培训项目代码、培训机构编码,授权的签发机关、签发日期、证书编号、主管机关正式授权的官 员亲笔署名、备注(合格证的有效期)和培训合格证的合格证号(印刷上)。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应加盖签发机关的红印和钢印(从2000年1月1日开始,“各港务监督印章”改为加盖“海事局证书专用章”),每一培训项目签证的培训合格证应加盖签发机关的钢印。

第5页:油轮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A01),适用于所有在油轮上任职的船员。我督签发A01培训合格证(按港监字[1997]369号纲要培训)始于1999年5月。第6页:油轮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A02),适用于在油轮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和组成船舶值班的水手、机工。

第7页:油轮船员特殊培训(原油洗舱)(A03),适用于在装有原油洗舱设备的油轮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以及负责货油泵的操作管理人员。

第8页: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A04),适用于所有在化学品船上任职的船员。

第9页: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A05),适用于在化学品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和组成船舶值班的水手、机工。

第10页: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A06),适用于所有在液化气船上任职的船员。

第11页: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A07),适用于在液化气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和组成船舶值班的水手、机工。

第12页: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A08),适用于在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水手和机工。

强 化培训:为加强客船、滚装客船的管理,交通部下发交海发[2000]115号和部海事局下发海船员字[2000]120号文件规定,在2000年6月30 日前,所有在客船、滚装客船任职的船员,必须按照规定完成客船船员、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和滚装客船船员强化培训,并持有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和强化培训 证明。现在,持有2000年6月30日前签发的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都应经过滚装客船船员强化培训,强化培训合格后在该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港务监督签证页(一般在第19页)内签注“已完成滚装客船强化培训”,同时签注日期,加盖签注机关的证书签证章。2000年6月30日后签发的滚装客船船 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已包含滚装客船船员强化培训,不再签注。

第13页: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A11)。适用人员: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

一、年龄限制:

二、高速船等级:A级为200总吨(或主推进功率1500千瓦)及以上的高速船;B

三、高速船类型签注:船长、驾驶员合格证签注等级条件:不少于10小时和20个单航次,等级(A、B级)

第14页:船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A12),适用于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的船员特殊培训的船长以及甲板部的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非强制培训。

第15页:船载包装危险和在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A13),适用于船舶装载散装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的船员特殊培训的船长以及甲板部的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非强制培训。

第16页:客船船员特殊培训(A09),适用于所有在客船上任职的船员和滚装客船上仅直接对旅客的安全负有责任的服务人员、保安人员。

第17页:大型船舶操纵船员特殊培训(A10),适用于在大型船舶(80,000载重吨或总长250米及以上的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大副。

其他:车客渡培训,其适用范围是航行于遮蔽水域且连续航行时间少于2小时的滚装客船船员。经车客渡培训合格的船员,不发特殊培训合格证,只在其《船员服务簿》培训记载栏内加盖“车客渡培训合格”字样。

(二)新版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2001年部海事局下发了“关于启用新版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通知”,规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不再签发旧版特殊培训合格证及签证。现介绍新版证书的有关情况:

1、证书的编号就是空白证书的印刷流水号,红色字体,共10位,前2位为罗马数字Ⅸ和Ⅶ,后8位为阿拉伯数字,印刷流水号在证书的每一页上都有。

2、签证胶贴的内容基本与旧版一致,但版式不一样。

3、签证的张贴自证书的第4页开始,以后偶数页作为签证页,奇数页不张贴签证,供前一页签证再有效签注使用。签证的张贴不指定顺序。

4、新旧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过渡:新、旧版本的特殊培训合格证具有同等的效力,当旧版证书在船员进行证书再有效时应予换发新版证书。

二、船员服务簿

《船员服务簿》是记录船员本人的服务资历、参加有关专业训练和体格检查情况的证件,是船员申请考试、办理职务签证和换领船员职务证书的证明文件之一。

1、船员服务簿的核发:

(1)签发《船员服务簿》的机关,应是县港航监督机构或科以上的港务监督、航政机构。(2)编号:一律用十位阿拉伯数字,其中第一、二位数字代表地区编号,第三、四位数字代表其地区某一签发机关的编号,第五位数字代表船员在船上的工作部门编号,余下的五位数字由签发机关根据其所签发《船员服务簿》的顺序先后统一编号。(3)船员服务簿的记载

《船员服务簿》中有关船员上船任职或解职离船,均须由船长在相应栏目内逐项认真填写,并由船长签字,最后由船公司盖章核准。(4)船员服务簿的签注

《船员服务簿》中的“主管机关签注”栏分为

(一)和

(二):

在(一)中记载下列事项:(1)值班签证(2)海损、机损(3)船员违规的情况(4)其他事项。

在(二)中记载下列事项:(1)记载的变更(2)丢失《簿》等资历证明(3)其他事项(5)船员服务簿的签证: 从广义来理解,《簿》中所有到海事局进行认可的操作都属于签证,包括适任证书的签注、专业培训合格证的签注、体格检查的记载等。但现在通常的签证认为是《服务簿》的定期签证,即持有《服务簿》的每个船员,应在每二十四个月至三十六个月的期限内,到签发机关办理一次签证。

(6)值班签证:所在200GT及以上海船上参加航行值班和机舱值班的一般船员(水手、机工)必须在其《船员服务簿》的“主管机关签注”栏内盖有部海事局统一制 发的“值班签证章”。否则不能参加值班。2001年2月1日起,所有在海船上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必须持有适任证书。

特殊和专业培训规定一览表

6.浅谈海船船员的违法行为 篇六

关键词:海船船员,违法行为,对策

海船作为一种海上货物和人员重要的运输工具, 在我国海上运输事业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作为处于海上运输活动中心环节的海员在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所以对海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研究和分析, 对海事运输安全来说是一件具有重大意义的事情。

1海船船员的概念和违法行为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以下简称《海商法》)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以下简称《海安法》) 对海员的规定, 海员主要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一切人员。其主要对象有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以及船上潜水人员等。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三条规定:“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当持有与其所服务的船舶航区、种类、或主机类别和所担任的职务相符的有效适任证书。这些规定都明确对从事海上运输活动的特殊人员都要具备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 否则是不能从事相关的工作的。而海船船员的违法行为从广义上说主要是指海船船员违反海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以及未履行海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为的作为和不作为。

船员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它是一种违反现行海事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管理规定的行为。如果是违法的程度很严重而构成犯罪的话, 那么就不仅仅是一种违法行为, 而是一种犯罪行为了;②它的主体是海船船员, 而不是其他主体。如果是海船上旅客或者其他非海船船员违反有关规定就不一定构成船员违法行为了;③它一般是由于船员过错造成的。而过错是指一种主观上的心理状态, 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而船员违法行为必须包括这种心理状态, 否则如果是主观上无意识, 那么就不能认为行为违法;④这种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可对船舶、人身安全、海洋环境等造成一定的威胁或者直接造成了可以观察到的损害, 还包括对海事管理秩序的破坏等。

2船员违法行为的种类

根据有关海事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可以把船员违法行为分为违反海上船员管理秩序的实体性违法行为和程序性违法行为两大类。违反海上船员管理秩序的实体性违法行为主要是指船员本人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实施的实体性危害行为, 表现为船员在职业行为中实体性行为;而违反海上管理秩序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主要是指违反有关海事程序法的规定, 违法从事海员有关的工作, 或是超越海员职业行为的一种违法行为。

2.1 违反海上船员管理秩序的实体性违法行为

主要表现在违反船舶安全和营运管理秩序、船舶、海上设施检验管理秩序等, 例如, 违反《海安法》第六条的规定, 在船舶上没有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就从事海上运输活动的, 就属于典型的实体性违法行为。还有, 船舶、设施上的船员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影响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的, 都是属于违反实体性违法行为。一般会给海上交通安全造成实质上的损害或者威胁, 因此对这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相较于程序性违法行为要重一些。

2.2 违反海上管理秩序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主要包括船员未持有船员职务证书在船上任职或者违法持用伪造、变造、超过有效期限, 或者通过买卖、租赁等其他非法方式获得的船员职务证书、海员出境入境证件等行为。还有一些海员参加适任证书考试、评估考试违反考试规则而取得各种证书的行为等。这种性质的违法行为, 并没有直接给海上交通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 只是一种潜在的不安全因素, 通过及时的纠正和处理是能够避免实质危害产生的, 因此对这类违法行为的处罚也相对较轻。

3船员违法行为的成因分析

3.1 海事法律法规层次较低、体系不完善

目前对海船海员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目前只有《海商法》和《海安法》等少数法律, 而且也仅仅是在船员资格等方面做出了很粗略的规定。整个海事法规体系对加强船员管理、规范船员行为缺乏明确有效的约束机制。另外一方面, 有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层次较低, 对海船船员的违法行为和违法责任的追究力度不够, 缺乏细化、明确的配套追责机制, 从而造成了对一些船员违法行为不能进行有效追究的不良现象。

3.2 海事管理机制落后, 缺乏必要监控手段

例如, 对于船员违反海上管理秩序的程序性规定的一类违法行为, 问题主要是出在对船舶进行签证和安全检查过程中。而一些海事管理机关在内进行船员签证中, 通常只是检查船员证书是否满足配员的要求, 而很少对船员的真实身份进行认真核实。另外,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的职务行为缺乏必要的监督手段和监督机制, 对船员个人的任职、资历、持证、接受培训等信息管理不够系统规范, 这也为一些船员为了短期利益进行违法行为提供了可能性。

3.3 船员法律意识淡薄, 总体素质不高

由于海上运输活动对船员专业技术方面的要求比较高, 因此船员的知识背景一般以理工类和航海类的专业为主, 因此很缺乏法律、法规方面知识储备, 而且在后期培训的过程中一些单位也只重视专业技术、轻法律、法规培训的现象, 致使一些海员法律意识淡薄, 守法意识较差。而且实践中, 往往存在着重业务素质, 轻心理素质和文化素质的不良倾向, 这也是造成海员违法行为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3.4 追责力度不够, 监督不到位

据现有的一些资料显示, 海上海事行政管理机关对于一些船舶的海事违法行为只是对船舶进行处罚了事, 并没有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尤其是在很多案件中按规定要求对船长进行处罚的执法机关却没有严格执行, 同时对船员做出的处罚也往往偏轻。另外, 监督机制的缺位导致对船员违法行为进行事前防控的可能性降低。可以说船员违法行为的出现, 除了船员在主观意识方面的原因之外, 较低的违法成本也是造成船员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的一个重要原因。

4减少船员违法行为的相关对策和建议

4.1 完善海事立法, 加快海事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要加强对海员船员违法行为的管理离不开海事管理法律体系的构建。要尽快出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法》为基础, 以《海商法》以及《海安法》为依托, 以及相关配套具体执行规章和管理规范的整个海事法律体系。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是有法可依, 因此完善有关海事立法, 加快海事法律、法规建设对减少海事违法行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4.2 提高船员管理水平, 增强海事执法监督力度

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帮助船员牢固树立知法、懂法、守法的法律观念。在管理活动中要搞好船员行业准入、培训以及考核工作, 严格船员考试发证程序, 不断加大现场监督检查的力度。于此同时, 还要加强对船员的跟踪管理, 完善船员个人信息数据库的建设, 及时更新船员的任职、持证、签证等相关信息, 采取动态管理技术加强对船员的管理。

4.3 加强船员的教育和培训, 提高船员法律意识

在对船员的教育培训活动中要避免过去重技术培训、轻思想教育和培训走过场现象的发生。船员的素质与船员的后续培训和教育水平有着直接的关系。有些船员高等教育院校为取得船员考试通过率, 只采用船员统考所用的教材作为日常教学教材, 不利于船员综合素质的提高。因此, 在培训过程中更应该增强船员遵纪守法的观念, 让其在实际的海事活动中时刻做到“知法、懂法、用法”, 这样才能更好地避免违法行为的出现。同时要加强船员队伍建设, 提高船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4.4 加大执法力度, 增强执法效果

在对海船船员的管理监督中, 要加大现场执法力度, 对船舶进行监督检查时, 要加强对船员安全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检查, 对船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 要严格执法, 重视对责任船员的处罚, 并加大处罚的力度, 增强执法效果。另外, 对于那些无证、假证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船员证书的船员要坚决予以查处, 并采取“禁业制度”, 对于这方面有不良记录的人员要严格限制其进入海员队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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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梁华.浅谈海船船员违法行为[J].交通建设与管理, 2007, (6) .

[3]柯响林, 徐振中.浅谈我国海员管理[J].中国水运 (学术版) , 2006, (7) .

7.高级船员短缺现象 篇七

根据全国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协作组统计,2005-2007年我国的海运相关专业院校培养的大中专生就业于航运企业的分别为4087人、4823人、6259人,按照正常升职时间2年计算可以成为高级船员,2005-2007年仅能分别提供3611人、4261人、5530人 高级船员。而现有高级船员每年流失约3600名,因此自2007年到2009年每年的缺口分别为:270人、1107人、1335人。而2010年以后每年的缺口将逐年增加,因此供给远远满足不了市场的需求。我国远洋高级船员短缺问题的主要成因

1.1 世界贸易急速发展,全球船队扩张过快

近年来,世界航运业的飞速发展,新造船舶数量不断增加,全球航运业对远洋高级船员的需求量也水涨船高,并逐渐由船东市场逐步转向船员市场。到2010年,高级船员将短缺4.6万人,高级船员中有40%年龄超过50岁,18%已超过55岁,这些超过50岁船员的退休将造成高级船员很大的空缺,需要大量远洋高级船员来补充。

1.2 教育培训机构缺少,年轻船员补充较少

现在航海院校的毕业生就业供需比为1:4,但学校却面临招生困难的窘境。按照这几年航海类学生的毕业人数,即使全部上船工作,也仅能补充国内船员和常规流失的数量。事实是,从近几年航海院校毕业生的双选会情况来看,50%以上的航海院校本科生不愿意上船工作。从一份航海类本科学生就业问卷调查显示,毕业后希望到陆地海事企业、报考研究生或公务员、自谋职业以及其他方式就业的学生占53.1%,想当船员的仅占46.9%。即使选择了船员职业的也打算在未来几年退出船员行业,真正能将船员作为终生职业的不足20%。国家的航海教育资源严重浪费,很难提高我国船员资源的数量。

我国目前的船员培训中心很多,但有质量的船员培训中心并不多,他们大多从事船员履约的培训,真正能提高我国船员素质的船员培训中心几乎没有。而且船员行业准入门槛相对较高,上岗培训难度较大,时间也较长,船员供给并不能迅速跟上海运业的发展速度,这也是船员短缺的原因之一。

通常培养一名船长或轮机长,需要8~10年的时间。很多船公司不愿在培养船员上进行投入,而是靠劳务外派培养人,船员在职培养机制严重缺失,导致合格船员减少。大型航运公司纷纷成立船员管理公司,将船员作为资本经营,大幅度削减船员培养的投入。一些中小航运公司,更是采用高薪挖船员的办法,只使用不培养。

1.3 我国远洋高级船员流失情况严重

面对全球高级船员人才短缺现象,许多国际海运公司分别向中国雇佣质优薪廉的高级船员。我国外派船员人数平均以每年4%的速度递增。我国船员及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对受雇于国际海运公司也有不同的认知,他们认为受雇于国际海运公司可获得更高的薪资,并可参与国际竞争。根据一份我国航海类专业学生就业情况问卷调查统计结果显示:在选择毕业后上船工作的学生中,43.5%的学生选择劳务外派或外资公司,大量的船员外流就造成了国内高级船员的数量紧张。

由于海上工作艰苦,工作时间长,现行社会保障缺失,精神文化生活贫乏等多方面影响,船员成了经济发展中的边缘群体,致使愿意从事航海的人越来越少。研究发现,当一个国家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GDP)低于3000美元时,船员总数呈上升态势。人均GDP高于3000美元时船员总数呈逐步下降趋势。原来在日本、韩国、新加坡及欧洲、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都具有很好的航海教育、培训资源,但这些国家和地区现在的船员已经所剩无几,如香港从鼎盛时期的10多万船员,现在已经不足100人,这种船员短缺现象在我国目前也已存在。

研究还发现,人们不愿意从事航海事业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认为海上工作不能体现自身存在的价值,船员没有像其他陆上职业受人尊敬和赞赏,在电话访谈中,约有35%的船员家属不愿意主动告诉别人自己的丈夫是船员。由此可见,船员当前的社会地位与船员对世界经济的贡献极不相称,社会对其关注十分不够。

8.船员派遣协议 篇八

甲方: 地址:

邮编: 乙方: 地址: 邮编:

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派遣船员服务于甲方“

”轮事宜,经友好协商,一致确认按下列条款履行本合同。

一、船员配备

(一)乙方派遣的船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按交通运输部JT2025-93《海船船员体检要求》的标准体检合格;2.符合STCW78/95公约中关于船员有效证书和安全值班的要求; 3.持有主管当局规定的适合从事远洋运输业务相应的各种有效证件; 4.所有船员均须具备甲方认可的海上任职资历,并能胜任甲方船舶的工作要求;

5.接船船长、轮机长、大副、电机员必须具有新造散货船接船经验,其他重要职务船员(水手长、机匠长以上)原则上应具有同样经验;必须保证至少两名驾驶员持有效GMDSS操作员证书;机匠或水手中至少保证有一名持有效焊工证且能熟练操作的兼职铜匠。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保证所有与派遣船员任职有关的证书有效、齐全、真实、合法。

(三)甲方将实施相对固定的船员板块管理。甲、乙双方共同研究确定板块内船员,已确定人员原则上只在板块内进行调换。

(四)甲方应与船员及时签署雇佣协议,乙方派遣船员的派遣期限具体根据甲方与船员之间的雇佣协议确定。

二、船舶管理

(一)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船舶主要技术资料》,并确保该船已经有权检验机构及相关主管机构认定处于正常适航状态,悬挂

国国旗。

(二)甲方要对船员进行SMS培训。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计划,分期分批派员到船,尽快熟悉本船的技术特点,按照计划完成接船任务。

(三)乙方派到甲方船上任职的船长或大副须有经过ISPS规则培训的证书和相关记录。且在甲方船上任职期间,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船舶保安计划等相关规定管理船舶、人员及货物等。

(四)乙方所派船员应按甲方规定对设备进行操作和维护,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委托公司报告并报送甲方。甲方应为乙方所派船员在船开展维修保养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船员调配管理

(一)乙方应按双方商定的现有在船和后备船员作为甲方接受乙方派遣船员的基础。在船船员职务提升,需凭船舶推荐信,经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同意后可接任高一级职务。上述船员需调整时,经双方协商,由甲方在乙方船员中挑选合适船员作替补;若乙方因特殊情况需适当调整板块骨干船员,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二)船员调配程序采取填表预配和审核的办法。乙方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将预派的和预公休的船员名单报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审核,若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提出调整意见,乙方应根据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的建议及时调整配员,并经甲方同意。

(三)船员应按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要求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在国内港口(不含港、澳、台地区)上船交接班,避免发生因调配疏忽造成船员未能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接班。若因船期发生变化或改靠它港,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指示船员返家或留驻某地待命或赶赴它港上船,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标准按甲方规定执行。

(四)船舶增减人员或定编发生变化需经甲方同意。若船员漏船,乙方应尽快补员,以确保正常营运。

(五)船员在船服务期内,因病、伤、残、亡等原因需要更换时,须经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同意并改派与合同签定时双方确认的同等素质船员,所发生更换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四、船员管理和教育

(一)船员派出前的管理教育工作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加强对船员派出前的教育及派出后的跟踪管理。对抵国内港口的甲方船舶,乙方应适当派员上船了解情况,及时处理船员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船员的思想工作。

(二)乙方船员在船服务期内应被视为甲方雇员,在船应服从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管理,严格执行甲方建立的安全检查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不得以任何借口消极怠工或拒绝工作,影响正常营运。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有权派员上船检查船员在安全生产、维修保养及遵纪守法等各方面的工作;有权按其体系文件规定对船员的职责履行情况、业务技术能力等进行检查、考核和跟踪指导。

(三)乙方船员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船员如有违纪违规者,甲方或船长应提出事实根据,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后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及时磋商寻求一致的调整解决办法。

(四)乙方船员因走私倒卖、吸毒、贩毒、赌博、召(嫖)妓等及其他违反港口法规而被罚款,责任和费用均由船员本人负责。

(五)甲乙双方赋予船舶领导充分的船员管理权限,支持其工作。船舶领导应以身作则、认真负责、大胆管理、监督落实船员的岗位职责,不得放弃管理责任。

(六)甲乙双方应加强联系,交换意见,及时通报船舶动态和船员管理情况,全面了解船员思想情况,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船员管理工作。

五、船员的各种保险和劳动保护

(一)乙方船员在船服务期内的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工作鞋、工作棉衣、雨衣、雨鞋、工作手套等均由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负责发放。劳保用品的使用管理应遵守其有关规定。

(二)乙方船员在船服务期内,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应负责为乙方船员向保险机构投保。

(三)乙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发生伤、病、残、亡,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负责向保险机构索赔。从保险机构得到的伤、亡赔偿金(包括事故处理费及相关善后处理费用),需扣除甲方代垫的相关费用。如乙方船员所得理赔额高于现行有效的中国及事故发生地国家相关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理赔标准,则甲方或甲

方委托公司不再承担经济及社会责任。

六、船舶航行区域

如船舶即将进入或已经进入保险人规定的战争或战争危险区域、高危传染病疫区时,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应为船员投保特别险并应尽快通知乙方和船员,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教育和说服船员服从调度。

七、合同的终止和仲裁及修改或补充

(一)若因不可抗力而提前终止合同,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有责任协助乙方将船员安全遣返。

(二)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前解约的,应提前2个月书面告知另一方。

(三)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修改或补充的条款以书面形式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即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 年。期满前3个月双方均未提出终止本合同的,合同期再自动顺延 年,以此类推。派遣费用由甲、乙双方根据具体配员情况另行商定并自首批船员登船之日起计算。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持三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华洋海事中心 代表:

代表:

(签章)

(签章)

日期:

****年**月**日

日期:

9.加强库区游览艇船员管理的对策 篇九

一、石家庄库现状及游览艇船员的特点

近几年来, 随着水上运输的迅速发展和旅游业的不断发展, 游览艇不断投入市场。原来从事小客货渡船运输的船员、水库边生活的农民也都进入到游览艇船员队伍中。辖区现有9座水库, 其中4座有船水库:平山县岗南水库、灵寿县横山岭水库、元氏县蟠龙湖、鹿泉市龙凤湖。共拥有机动船舶49艘, 其中水库工作船1艘、巡逻艇1艘、游览船艇47艘、总吨共计435, 功率共计2, 034千瓦, 载客定额6~44人不等。有船员适任证书的五等驾机员98人。这些船员具有下面几个共同特点: (1) 水上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薄弱; (2) 文化基础比较低; (3) 个体船员居多、流动性强; (4) 大部分熟识水性、有较丰富的驾船经验。

二、加强游览艇船员管理的对策措施

由于库区游览艇有自身的特殊性, 库区游览艇船员的管理也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针对库区游览艇船员的特殊性, 在现阶段我们着重做了以下几点工作。

(一) 更新观念, 实行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游览艇船员是在特殊环境进行高风险性的工作, 他们有自己一些特殊的生活方式与习惯, 其心理与行为有自己的特殊规律, 这就要求我们在管理中不但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还要切合实际, 实行人性化管理, 要“设身处地”站在对方的位置思考问题, 应注意到游览艇船员是一个非常特殊的社会群体, 只有全面地了解他们并给予必要的关心, 才能使我们的船员管理更富有人性化和针对性。在管理中不但要有阶段性的突出重点, 还要有长久的连续性, 才能使船员整体素质得到逐步提高, 从而减少人为因素引起的事故发生, 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二) 加强安全宣传,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为设法建立起良好船舶安全文化, 要开展深入持久、形式多样的海事安全文化宣传活动, 并建立一定的激励机制, 实行安全文明服务奖惩制度, 评先创优, 以先带后。通过对船舶和船员的跟踪管理进行评比, 定期在社会公布安全船舶或明星驾驶员等, 号召广大群众乘搭安全船舶和租用安全船舶。

(三) 加强船员文明服务、优质服务的管理。提高船员的文明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 引导船员在经营中使用文明用语, 禁说粗话、脏话, 着装整洁, 不光背、不穿拖鞋上岗和酒后驾船;采取果断措施, 强化市场监督, 查处利用不正当手段拉客、抢客、宰客、欺客、甩客等非法经营行为, 净化市场环境, 维护公平竞争。

(四) 调整培训教材。编写一套适合小船船员的适任培训纲要及考试标准, 增加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和实操内容, 提高船员的应变能力和综合素质。

长期以来, 内河船员培训没有一套系统的、适合库区船舶、船员和水域特点的培训教材。教员一般是按照《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大纲》的要求, 根据自己掌握的材料组织教学, 随意性很强, 培训效果较差。本辖区船员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船舶吨位较小且通航水域单一 (湖泊和水库) , 目前的教材对于小船船员来说内容过于繁多, 又偏重理论知识, 进行船员适任培训及考试所依据的标准缺乏实效性。因此, 在多年培训授课和监督管理工作经验基础上, 参照内河培训教材, 结合库区船舶、船员和水域特点, 编写一套体现本辖区航区特点、符合游览艇船员知识和能力需求的培训教材是必要的。

(五) 制定实操检查标准, 加强实操考核, 增加实操性检查在船舶安全检查中的比例。可依据游览艇船员适任标准和本辖区航区的特点, 对船员的驾驶操作、船员对本船的熟悉程度、船员应急反应能力等制定出检查标准。由于小船船员文化水平较低, 理论考试多与实际联系不大, 因此实操性检查就显得格外重要。在通常情况下, 发生紧急情况时船员会因平时缺乏应急训练等种种原因出现慌乱, 以至采取了错误的行动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因此通过对船员的现场监督和实操性检查, 遏止不具备适任能力的船员驾驶船舶, 是监督管理的重点。

(六) 建立船员管理信息网络系统, 完善船员档案, 对船员进行动态跟踪管理。该网络系统的信息库应包括船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记录, 安全记录、知识更新和海事局监督情况等动态记录。通过网络系统, 上级船员管理部门可与基层海事处进行信息交流, 跟踪船员动态并对跟踪管理得到的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

(七) 进一步推进船员开航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工作。充分重视船员开航前培训, 协助乡 (镇) 地方政府做好船员开航前知识更新培训, 针对本辖区航区船员的特点, 培训内容应突出船员的安全、环保意识和技能培养, 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形式, 全面普及水运安全基本常识, 并结合水上交通事故、案例进行剖析, 现身说法。从整体上提高船员队伍的素质和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和文明服务水平。同时结合每月的船员例会对船员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

(八) 组建“水上遇险义务救助队”。动员船员组建“水上遇险义务救助队”, 同时加强义务救助队员的知识更新和施救能力教育, 每年举办一场水上应急救助演习。水上遇险义务救助队属社会救助力量, 也是“自救”的扩展, 在同一水域经营的机动船舶均是义务救助船舶, 船员是义务救助队员, 救助队配备手机和对讲机等通讯设备, 并保证畅通, 实现水上遇险区片联动, 提高遇险救助效率和辖区水上遇险义务救助队的遇险救助能力。发挥水上遇险应急义务救助队组织机构的作用, 实行船员每日轮流值班制度, 初步形成统一指挥、结构合理、反应灵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确保水上遇险应急义务救助工作的快速、有效、有序进行。

10.船员面试远洋 篇十

1、Nice to meet you!(很高兴见到你)It’s very nice to meet you!(非常高兴见到你)Glad to meet you!2.What’s your name?(你叫什么名字)Could you tell me what your name is?(能告诉我你叫什么名子吗?)

答:I am XXX.或 My name is XXX.Where are you from?(你是那里人?)11.How old are you?(你多大?)答:I am 27 years old.(我27岁)

3.When were you born?(你什么时候出生?)

答:I was born in nineteen seventy-three.(我1973年出生。)答:I am from lianyungang.(我是连云港人)4.Are you married?(你结婚了吗?)

答:Yes, I am.5.How many people are there in your family?(你家里有几口人?)答:There are three people in my family.My wife, son and I.(有三口人,我的妻子、儿子和我)6.How long have you ever worked on board?(你曾经在船上工作过多长时间)答:I have ever worked on board for ten years.(我曾经在船工作10年)7.Which company did you serve?(你在那家公司服务过?)Which company did you work for? 答:I have served for Lianyungang shipping corp.(我在连云港船务公司服务过)8.Are those ships you worked all Chinese ones?(你工作过的那些船是不是都是中国船)?

答:No, I worked on Chinese ships about 3 years, and 1 year on board under the Liberian flag.(不我在中国船上工作了三年,在利比里亚的船上工作了一年)9.What is the name of the Liberian ship and what’s her tonnage?(利比里亚船是哪一类船,吨位是多少?)答:She is a bulk carrier, her gross tonnage is over 30 thousand tonnage.(是一艘散货船,总吨3万多)10.Were the crew all Chinese?(船员都是中国人?)答:No, they weren’t, including me;there were only 4 Chinese in the deck department.We joined the ship at the same time.While the others came from different countries.(不,只有在甲板部有四位中国人,包括我在内。我们是同时上这艘船的,其余的人都是来自不同的国家。)11.Which country did the captain come from?(船长是哪个国家的人?)答:The captain came from Poland.12.Which certificate do you have now?(你有什么证书?)Which certificate do you hold now?(你持有什么证书?)答:I have AB certificate.13.What kinds of ship have you worked on?(你在什么类型的船上工作过?)

答:I have worked on many ships.Like container ship, bulk ship.(我在很多船上工作过,如集装箱船、散货船)14.How many countries have you ever been to?(你去过那些国家?)

答:I have been to many other countries.For example, Japan, Koran.(我去过很多国家,如日本、韩国)15.How many harbors have you ever been to?(你去过那些港口?)答:Many harbors.Shanghai, 16.How many departments are there on board?(船上有几个部门?)

答:Three departments: Deck Department, Engine Department, Service Department.(有三个部门,甲板部,轮机部,事务部)17.How many important canals are there all over the world?(世界上有多少重要的运河?)答:Two biggest canals: Panama canal, Suez canal.(两大运河,巴拿马,苏伊士)18.The sailing route of our company’s ships is very long.Aren’t you afraid of the hardships?(我们公司船舶的航行航线很长,你不怕苦吗?)

11.船员注册方法 篇十一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下简称《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在军用船舶、渔船、农用船和体育运动船上任职的人员除外。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船员注册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船员注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船员注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船员,是指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船员注册,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船员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准许申请人从事船员职业的行为。

第六条 申请船员注册的,可以由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注册手续。

前款所指的代理人,是指船员服务机构或者船员用人单位。第七条 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 1 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三)经过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或者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八条 申请船员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员注册申请表;

(二)国家法定的身份证明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有效的船员体格检查表;

(四)近期直边正面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五)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或者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注册国际航线船舶船员的,还应当提交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明。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船员注册申请。

海事管理机构受理船员注册申请后,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注册的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准予船员注册,并签发船员服务簿。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注册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每一位已注册船员赋予唯一的注册编号。

业经船员注册的人员不得重复注册。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设立船员注册记录簿或者建立船员注册数据库,记载船员注册信息,并保持船员注册信息的完整、连续和安全。

第三章 船员注册的变更、注销和恢复

第十四条 注册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六个月内向原注册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注册变更手续:

(一)姓名、性别、国籍改变的;

(二)相貌、生物特征发生显著变化的;

(三)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住所改变的。

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实际情况的,准予变更船员注册,同时在船员服务簿中作相应记载或者换发船员服务簿。

第十五条 注册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船员注册,并予以公告: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的;

(四)本人申请注销注册的。

第十六条 船员在劳动合同期间发生第十五条第(一)、(二)项情形的,船员服务机构或者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海事管理机构经审查核实后,依法予以注销船员注册。

海事管理机构有证据表明船员在非劳动合同期间发生第十五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注销船员注册。

第十七条 船员被注销注册的情形已经消除的,可以重新申请船员注册,但是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未满5年的,不予注册。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公开船员注册信息,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章 船员服务簿管理

第十九条 船员服务簿是船员的职业身份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出租、出借、转让、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

船员上船任职应当携带船员服务簿并保持在船。

第二十条 船员服务簿应当载明船员的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船员应当按本办法第十四条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船员上船任职后和离船解职前,应主动提交船员服务簿给船长办理船员任解职签注。

船长应为本船船员上船任职和离船解职办理船员任解职签注,并在船员服务簿中如实记载其服务资历。

第二十二条 船员服务簿损坏、遗失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重新换发或者补发。

第二十三条 船员服务簿损坏的,由本人或者其代理人按下列程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

(一)提交书面申请和近期直边正面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二)被损坏的船员服务簿。

海事管理机构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船员服务簿,并在该服务簿中重新签注其服务资历。

第二十四条 船员服务簿遗失的,由本人或者其代理人按下列程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一)在交通行业媒体进行遗失公告;

(二)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应证明材料和近期直边正面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海事管理机构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补发船员服务簿,同时注销原船员服务簿。

第五章 船员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责任

第二十五条 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包括船员名册、船员注册编号、职务、任职资历和船上的任解职记录、适任状况、文化程度和专业学历、专业工作经历、专业培训和特殊培训情况、持有各种船员证书的情况、健康状况、安全记录、违章记录、家庭联系住址和联系人、劳动合同编号及 5 其签订日期和有效期等,并保持船员注册信息的真实、完整和连续。

第二十六条 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将船员上船任职、解职离船情况及时进行记录,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船员任职、解职情况。

第二十七条 注册船员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情形之一的,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原注册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八条 注册船员在合同期间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应当每季度向原注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第二十九条 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在录用船员前,应当查明该船员的注册状况,不得录用未经注册人员上船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核实:

(一)船员是否持有并携带船员服务簿;

(二)船员所持船员服务簿的真实性和符合性;

(三)船长是否为在船船员进行任职签注。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定期对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的下列情况进行核查:

(一)是否按规定建立船员档案,能否做到随时可查到有关船员的信息;

(二)是否按规定定期将本单位船员管理的信息和数据报送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单位、船舶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保守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商业秘密。

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有关单位、船舶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业经注册并取得船员服务簿的船员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撤销船员服务簿,并依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并取得船员服务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船员服务簿,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船员服务簿,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船员注册内容或者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船员服务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业经船员注册的船员重复注册的或者同时持有两本或以上船员服务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收缴船员服务簿,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涂改船员服务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或船员用人单位录用未经注册人员上船工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给予船员注册或者签发船员服务簿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8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船员服务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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