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学本科论文题目

2024-08-17

2018法学本科论文题目(共9篇)(共9篇)

1.2018法学本科论文题目 篇一

[04-02]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关键词: 工作 组织 音乐 证券

5555,到了写论文的时间了,可是一周过去了,一个字也挤不出,该怎么办?哪位学长学姐可以帮一下不?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民商法类:

1.论隐私权的民法保护;2.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3.试论民事权利的本质

4.试析合同制度中的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5.析民事责任制度中的债不履行责任

6.试论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确立之必要;7.试析违约责任中可预见原则

8.试论我国物权立法保护的发展与变化;9.试析担保法律制度

10.试论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11.中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想;12.离婚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13.消费者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1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浅议;15.电子合同的证据与效力

经济法类:

1.证券法对小股东利益的法律保护;2.浅议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独立董事制度

3.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4.抵押制度法律问题分析;5.试论保险合同的性质与特征;

知识产权及网络法:

1.WTO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影响;2.商标与网络域名冲突研究;3.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

4.对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5.试析我国入世后软件保护的“合理水准”

刑法类:

1.刑事诉讼法律观的转变;2.试论特殊主体犯罪;3.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浅析

4.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5.入世后刑法观念的转变

6.罪刑法定原则若干问题浅析;7.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

8.有关市场信用的刑法规制

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类:

1.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制度及其影响;2.论西方国家现代法律制度的新发展

3.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4.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

5.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6.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7.谈无讼与息讼;

8.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二维并举;9.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10.制度创新与法制现代化

11.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12.行政执法难的成因探究;13.论后WTO时代的法治政府与责任政府

14.关于国家赔偿法的立法修改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类:

1.关于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改革设想;2.社会保险立法体系初探;3.劳动合同竟业限制条款研究

4.中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初探;5.我国社会保障立法浅谈

国际法类:

1.国家主权豁免浅谈;2.试析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研究;3.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

4.试析国际条约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5.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

诉讼法及其他法律类:

1.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

4.“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5.司法公正与刑事诉讼制度改革6.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

7.WTO对中国律师制度的现实影响;8.试论我国仲裁法学的新发展

9.“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10.对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

2.法学论文题目 篇二

学员选题一般应在下面给出的参考题目中选题,不允许2人以上(含2人)选同一个题目,如发现2人采用同一题目,先交第一稿者原则上可优先使用所选的题目。学员可以自己组织起来,如建立QQ群,互留电话等方式彼此联系,确定各自的题目,以免重复选题,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一)宪法部分

1、论公民的隐私权

2、公民权利与计划生育

3、安乐死与宪法

二)刑法部分

1、牵连犯及其处罚原则研究

2、正当防卫的条件研究

3、论无限防卫权

4、紧急避险问题研究

5、安乐死问题研究

6、论我国刑法中的自首制度

7、交通肇事罪研究

8、走私罪研究

9、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比较研究

三)民法学部分

(1)民法

1、论我国人身权制度的完善

2、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3、论我国农业土地物权制度的完善

4、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

5、论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比较

6、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7、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8、论债权人的撤销权

9、论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

10、论缔约过失责任

11、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12、论第三人侵害债权

13、论不当得利

14、论无因管理

15、论取得时效制度

16、论动产的善意取得

17、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18、论精神损害赔偿

19、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20、论无效民事行为

(2)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

1、论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

2、论违反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

3、论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4、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

5、论被继承人债务的确定和清偿

6、论债权、债务的继承

7、论知识产权的继承

8、论财产法律地位的继承

9、论遗嘱自由的限制

四)经济法部分

1、试比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异同

2、试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3、试述保证产品质量是生产者的首要义务

4、反不当竞争法研究

5、中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研究

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

7、产品质量责任法律制度研究

五)民事诉讼法部分

1、试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2、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3、如何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

4、试论法院调解

5、怎样认识民事强制执行措施

6、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六)知识产权法部分

1、论反不正当竞争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关系

2、国家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研究

3、论保护知识产权与健全国家创新机制

4、论知识产权犯罪及其刑罚

5、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6、论合理使用的构成条件

7、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制度

8、论申请在先原则

9、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10、论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11、论专利法中的先用权

12、论专利权强制许可制度

13、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4、论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

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

1、行政赔偿问题研究

2、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3、具体行政行为越权与滥用权力

4、行政诉讼第三人研究

5、行政侵权责任探讨

6、显失公正行为的性质研究

7、论无效行政行为的后果及其认定

八)青少年法学、监狱法学、犯罪学部分

一、青少年法学

1、试述青少年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

2、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初探

3、简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4、谈谈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5、试论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改造

6、少年司法制度的产生及其法理渊源

7、青少年立法的发展趋势

8、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意义

9、少年审判制度原则及其理由

10、中外青少年犯罪比较研究

二、监狱法学

1、我国犯罪的构成状况及其发展变化

2、论我国监狱制度的人道主义原则

3、谈谈犯罪生产的特点及其组织管理

4、试述我国监狱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三、犯罪学

1、女性犯罪的原因与对策

2、老年人犯罪的原因与对策

3、农民犯罪的原因与对策

4、暴力犯罪的原因与对策

5、经济犯罪的原因与对策

6、性犯罪的原因与对策

7、计算机犯罪的特点与对策

8、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与对策

9、走私犯罪及其对策

3.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篇三

一、作毕业论文选题的一般思考

法学院学生,尤其是硕士研究生,在开始进行学习的时候,首先就是要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

在指导硕士研究生合博士研究生的研究和学习刚刚开始的时候,第一件事就是要确定研究的方向。例如有的学生愿意做抽象的民法研究工作,我给他确定民法总论的研究方向。为什么要给他确定这个方向,就是因为我对他的学习和研究很了解,他对民商法的基本问题都是很精通的,基础很好,尤其是处理具体问题,应用民商法的理论得心应手,这也使他在同学中的威信很高。这个同学是很有才气的,要研究一个一般的题目是很不成问题的。所以,选取民法总论这个方向给他,既有难度,他又是能够胜任的。还有一个同学,他的特点是修养很好,基础很好,个性是在哲学的层次上,有很敏感的感觉,也是很有前途的。而民法哲学这个题目是很难做的,几乎是一个新的领域,此刻没有多少人能把这个问题做得好。他有这个实力,那就让他做。应当说,在选取方向上,因为都是民商法专业,选取什么专业,只要结合自己的特点、长处和爱好,就行了。

更重要的是选取具体的题目。

选题,就是选取什么样的专题确定为自己学习、研究的具体方向。法律的问题资料极其繁杂,就是确定一个大的方向,里边的资料也是十分复杂的。比如说,我们选取物权法作为研究的方向,作一个20多万字的专著,不可能写《物权法论》。如果20万字写成一部《物权法论》,那就是普及的教材,而不是法学专著。湖南大学的屈茂辉教授是我们校园的博士研究生,在入学之前,他寄给我一本《用益物权》,大概有40万字。这种著作,分量与资料是一致的。同样,如果选取侵权行为法作为研究方向,也只能选取一个具体的题目,比如特殊侵权行为啦,归责原则啦,构成要件啦,赔偿范围啦,等等。我欣赏王卫国教授的《第三次勃兴―过错职责原则》,就是专门研究过错职责原则的专著,一个归责原则写了20多万字。题目好,写的再好,就是一个出色的作品。民法总论的题目很多,能够做很多选取。我原先想过的有民事主体、民事职责、诉讼时效,等等。但是如果选取是《意思自治原则》,这就是一个很好的题目。如果把这个题目做好了,不仅仅是成功的作品,而且对民商法的进步也是有推动作用的。本科生的选题就为宽泛,能够选取的问题很多,涉及到全部的法律问题,因此应当很好地斟酌,确定自己毕业论文的选题。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本

来就是有研究方向的,选题相对较为容易一些。

那么,法学院的学生做毕业论文进行选题,要注意几个问题呢

第一,选题要小。

正如刚才说的那样,选题必须要小。只有选题小,才能够在有限的论文字数的范围内,做最大程度的展开,增加文章的容量和论述深度,使自己的研究成果有价值。例如,如果用20多万字的篇幅,整整写了一部侵权行为法,那就是本科的教材,而不是法学专著,各个问题都点到了,但是没有什么深度,没有学术上的价值。所以,写作毕业论文在选题上,更是这样。一篇论文,字数是有限的。本科生的毕业论文10000字左右,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30000字左右,博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100000左右,篇幅都不大,容量并不多,如果没有很好的设计,很难写出有深度的东西。按照一般的写作规则,学术论文通常要说清楚一个问题,大约要8000字,要把一个问题说得很透,大约要10000字以上。当然,也有几万字的论文,那样的论文,要资料很多,质量又要好(长文章能够看一看我写的《中国合同职责研究》和《动物人格权之否定》这两篇文章,前者发表在《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上,后者发表在《法学研究》第5期上),否则,修改会给你那么多的版面吗此刻一般作者写的文章,10000万字的文章就很难发表了。多数给你5000字左右的版面就不错了。要在5000字的篇幅中,写清楚一个问题,要有多好的文字功力,是能够想象的。为什么此刻

有人写文章没有人愿意看呢就是又瘦又小,干干巴巴的,没有嚼头,看了头就明白尾。这样的文章,就是没有人愿意看。同样,毕业论文的题目也要选得小,在有限的文字中,尽力地展开,扩展它的深度和广度,文章才能够做好。

小要小得适当,与自己所要说的资料相适应。例如,要写一部20万字的“意思自治原则”,那就要下很多功夫,没有功夫,写不出来20多万字。但是,要选取大一点的,像“民法的基本原则研究”,要20万字,就仿佛差点意思了。文字不够,写出来的东西就会很平,没有深度。自己要仔细斟酌一下,根据自己的题目,掌握的材料,要与论述的深度相一致,这样就很好了。选取毕业论文的题目,更要注意这些,题目就更要小,能够用万八千字说得很透。即使是硕士论文或者博士论文,篇幅较大,但是题目也不能大。题目做大了,就做不到这一点了。有一个比较通俗的比方,就是刀越锋利,刀刃就越窄,好钢就集中在刀刃上了。写文章大概也是这样的道理。

第二,思路要宽。

题目小了,资料就要深。要想把文章写得深,只有思路宽,想的问题丰富、深远,历史的,现实的;横向的,纵向的;中国的,外国的;理论的,实践的;统统都要想到。

做一篇学位论文,上面这些问题都要思考到,思考得不周到,都会影响论文的质量。

当然,做不同的文章,要根据不同的资料对上述问题有所侧重。比如,写一篇法制史的文章,当然侧重的是历史的资料,但是要注重历史上的这种制度对现实的借鉴好处。写外国的东西,同样要注重研究对中国的借鉴好处。有一名研究生写的一篇论文,介绍的是美国的信托制度,历史到现实,说得很详细,说得也很好,但是没有写对中国的借鉴好处。这样,就仅仅是一篇介绍性质的文章,降低了文章的分量,充其量是将外国的制度、知识介绍到中国来。我提的意见是,如果结合中国的实际状况,研究信托制度对中国法律的借鉴好处,以及怎样借鉴,写得好,就是一篇很好的文章了。

二、选题的主要方法

我在给一些研究生讲法学论文写作的时候,谈到具体的选题,都结合自己的写作实践经验,给他们介绍我的具体方法。下面我介绍自己应用最多的三种方法。

一是“夹空”法。

所谓“夹空”,其含义,就是选题尽量在理论的夹空中选取,在别人都没有选取过的空间当中选取。在此刻的理论研究中,超多发展的是边缘学科,最引人注目。而且研究边缘学科最容易取得成功。在传统的学科中,也有这种“边缘”的题目。比较形象地讲,就是挨近的两个问题都有人研究了,但是,在这两个题目中间,还能够发掘出一个既与两个题目有联系,又与两个问题不同的题目。这就是夹空中的题目。选取这样的题目,我以前说过,就像林彪的“一点两面”战术一样,是包打胜仗的战术,是包打天下的题目。我在部队的时候学过军事学。林彪的“一点两面”战术,批判尽管批判,但打仗是十分管用的。它的核心,就是攻击一处敌人,首先要选取一个点,作为主要的攻击点,然后再选取至少一个或者更多的“面”来配合,辅助进攻。能够试想一下,一个人,一个军队,如果腹背同时受敌,那他就只有一个选取:“跑”。所以说,“一点两面”是打的击溃战,不是歼灭战,但是确实如林彪所说,是包打胜仗的诀窍。“夹空理论”也是包打胜仗的诀窍,应用于选题上,选得好,题目确定得好,文章就有了一半以上的成功率。

我在1987年写作《试论共同危险行为》这篇文章时,就是用的这种方法确定的题目。在研究侵权行为法的时候,我找遍了所有的文章,发此刻中国大陆学者的论文和专著中,都没有写过这个问题。其原因是,前苏联的民商法学界对这个问题根本就不重视。而在大陆法系,这个问题几乎是一个常识。因为是在侵权行为法理论的夹空中的问题,我就参照大陆法系的基本原理,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写出来这篇文章,就在《法学研究》上发表了。此刻,很多法院判这种案件,都是引用我的文章中的观点,做出判决。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中,确立了这个侵权行为制度,这是在我的研究之后,转成了司法实践的现实。这是我很得意的一个研究成果。这是比较大的题目。再说小的题目。在中国的侵权行为法中,没有人提到“霍夫曼计算法”和“莱布尼兹计算法”,到此刻,也只有在海商、海事案件的赔偿中,才应用这个规则。在二十年前,这两个概念还是十分陌生的,当时我问过很多人,都说不明白,甚至是大教授也不明白。我就想,既然这样,那这个问题肯定是一个夹空中的问题。我做了研究之后,写过几篇小文章,强烈要求在实践中采用。但是,这种国外的司法常识,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就

是得不到理解,到目前还没有在民法实践中采用,这是一个很大的遗憾。

写文章能够用这样的方法,选取专著的题目,也能够用这种方法。此刻的专著何其多,虽然精品不多,但是很多问题都有人论述到了。在选题的时候,要注意运用这种方法,选取最容易突破的题目,最好是没有人做过的,做起来,才有前途。写作毕业论文,根据自己的论文容量,选取夹空中的问题写作,是最成功的方法。

应用这种方法选题,大家能够看一看我写的《侵害自由权及其民法救济》这篇文章。这是一篇我很满意的文章,在《法学研究》百期优秀论文评选中获得优胜,得到这一荣誉。这一篇文章,就是对人身自由权及其保护的题目,是以前从没有人写过的。我在实践中发现了这个题目,并且把它做出来,能够说是成功的。这篇文章说的案件,就是我在文章中经常提到的张莉莉案件,是一个典型的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案件。但是,在对这个案件进行讨论的时候,我的意见却没有人支持,最后以侵害名誉权的案由结案。这一点也说明了“名誉权是一个大破筐,什么难理解的问题都能够装”的这个结论。最近我在人民大学和耶鲁大学联合召开的名誉权保密权国际研讨会上说了一个观点,就是“应当对名誉权开展一个瘦身运动”,就是要对名誉权进行减肥,使其名副其实。《侵害自由权及其民法救济》这篇文章,也是夹空理论的成果。

介绍一个选题资料,就是写作毕业论文是不是能够写人物。我们的法学毕业论文,一般都是论述制度,没有论述人物的。但是我想,写作一位学术人物,写出他的学术思想,也是很重要的选题。因此,我确定我的一位博士生,就写《佟柔民法思想研究》。我看是一个很好的选题。

采用夹空法选题,基础是能够找出夹空。这就需要有学术的修养。没有很深的学术修养,找不出来夹空。因此,在平时学习的时候,必须要注意搜集资料,掌握住研究防线的学术动态,才能够应用夹空理论选出自己的选题。

二是“综合法”。

我先介绍两种不适合毕业论文选题的方法,供大家参考。

综合法就是对一个问题进行综合论述,综合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自成一体。在每年结束的时候,总是有学者对某一类的问题进行综述,指出一年来,这门学问取得了哪些进展,取得了哪些成果。这是最典型的综合法的运用。还有,在一个讨论会上,对那些讨论的问题有哪些意见,各种意见的根据是什么,综述出来,也是很好的资料。但是这种选题方法,不适合做毕业论文,因为毕业论文不准许写综述的文章。

还有一种运用综合法选题的方法,就是对某一个问题中的几个问题进行综合研究,例如《某某问题三论》等,也是这种方法选题。这种选题方法,要对这个问题有较为透彻的了解,对研究的这些问题有明确的意见,确有新意。要明白,采用这种方法选题,仅仅是吃别人的东西是不行的,那样的东西是没有深度的。要记住,任何文章,无论采用什么样的方法选题,都要有自己的独到的见解。如果没有自己的见解,没有自己的独特意见,那就宁可不写。类似于“三论”、“几论”这样的文章,也不能应用于毕业论文的写作,因为毕业论文要有一个主题,“三论”就有三个主题,“几论”就有几个主体,不贴合要求。

三是“超越”法。

在写作毕业论文的选题中,也能够选取大家都论述过的题目,在综合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超越前人所有的论述,做出自己的分析和结论。我把这种方法叫做“超越法”。

这种方法与“夹空法”正好相反。夹空法是研究别人没有研究过的东西,包打胜仗。超越法则是对大家都说过的东西,说出比别人更高明的意见,超越前人的议论。这种方法选题有其难处,这就是要在研究了全部、所有的同类著述以后,才能够做出这样文章来。因此,用这种方法选题,写作时下的功夫就要更深。没有实力,用这种方法选取题目,做起来很艰苦。但是,在此刻,我国学术界的法律研究是很深入的,绝大多数的题目都被别人做过,要选取一个别人没有做过的题目,是很难的。大概在行政法和商法中,这样的题目还很多,但在传统民法、刑法中就很少见了。因此,在毕业论文选题中,超越法是经常用,当然也很难做好的一种方法。

运用超越法选题,首先要很好地看书,积累资料,掌握这一专题的来龙去脉,各家各派的学说观点,综合比较分析,归纳总结,看看自己在这个问题上,能不能超越各家各派的理论,自成一说,自成体系,别有新义。如果有这个潜力,就能够选取这个题目。此刻的积累资料掌握学术动态,方法简单多了,上网、GOOGL、百度,等等,一搜,有关的论文就出来了。不像我们那时候,天天蹲在图书馆,一张一张地记卡片,没有多少天的苦读,选不出来好的题目。

在实际的学术研究中,经常是运用这种方法来选取题目的。个性是选取做驳论的文章,更是要用这种方法,把要反驳的问题说透,然后提出自己的主张。我有一个老师,在讲课的时候,经常是批判了这个学者,再批判那个学者,几种观点都批判完以后,至于自己是什么观点,他说:“那还没有想好。”我反对这样做学问。但是也有人主张这样的做法也是必要的,因为不破不立,先破了大家的观点,然后给别人立论就打下了基础。还有一位老师讲课,每次都是“某某说”不对,“某某说”不对,“某某说”也不对,“我的观点永久是折衷的意见”,即“折衷说”。这种说法也不值得提倡,然而这种说法实际上就是超越法的应用,但是是没有应用好而已。

应用这种方法选题,大家能够看一下我写的《论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这篇文章,发表在《法学研究》1995年的哪一期上,能够查一查。这篇文章就是用的超越法选题,对以往的这类学说都做了分析,提出了延伸保护的主张。从题目的深度和广度上,都能够成就一篇较大的文章,因而就写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的制度中,选用的就是我的人身权延伸保护的理论。这也是我的一个很得意的研究成果。当然也有人在批评,但是,这种观点的认识,总还是比以前的一些说法有所进步。

毕业论文写作要求

毕业论文要求学生选取具有理论和实际好处的课题进行认真研究,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要求选题立论正确、结构严谨、层次分明、论述清楚、文笔流畅,贴合规范的写作格式并同时到达必须的字数(5000字左右)。论文应是在调查研究、资料收集的基础上写出的、有独立见解的学术性文章。在写作过程中应尊重导师,虚心学习,严谨为学,诚实为人。收集资料、占有材料均要实事求是,摘录要贴合作者原意,不能断章取义,资料要注明来源。

论文选题基本原则

1、选取学科方向

学生能够在以下法学学科的二级学科下选取论文的具体方向:法理学、民法学、商法学、法律史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国际法学(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等。

2、选题的原则

原则是“兴趣+知识+资料”,在选题时要充分思考需要和可能;选题具有好处,包括理论好处、实践好处。个性期望学生透过做论文,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必须的实际问题;所选取的题目能够为专科毕业论文所包容,避免题目过大。

3、选取题目

学生选题时:结合本人工作和生活实际、结合课程学习,选取感兴趣的题目。对于学生结合自己的社会实践选取的论文选题,应给予鼓励和支持。

4.2013年法学考试题目及答案 篇四

(下列每题的选项中,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请在最佳答案前点击选择。)

1.某法院对齐某诉黄某借款一案作出判决,黄某提起上诉。在一审法院将诉讼材料报送二审法院前,齐某发现黄某转移财产。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正确答案是:(C)A 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二审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B 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二审法院可以指令一审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C 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一审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D 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一审法院将申请报送二审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2.张某借赵某1万元,已到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张某仍未还款。赵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支付令?()正确答案是:(A)A 张某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B 张某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C 自己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D 自己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3.每年()为老年节。正确答案是:(C)A 农历八月十五日 B 公历九月九日

C 农历九月初九

4.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按不低于本地城乡居民()的1.5倍确定。正确答案是:(B)A 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B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C 本市最低工资

D 本市低收入家庭标准

5.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引导、教唆、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卖淫的,应依法()

正确答案是:(B)A 处罚

B 从重处罚

C 加重处罚

6.在民事诉讼中,下列何种人不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正确答案是:(B)A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B 限制行为能力人 C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D 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人

7.不得擅自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装饰、装修,确需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当依法报()部门批准。正确答案是:(B)A 规划行政管理 B 文物行政主管 C 城乡建设 D 国土房管

8.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是:(C)A 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委会决定 B 如当事人申请法院翻译人员回避,可由合议庭决定

C 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D 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回避的,应由审判长决定 9.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因该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可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合同履行地B法院起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正确答案是:(C)

A 双方达成的管辖协议有效 B 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

C 如甲公司向B法院起诉,乙公司在法院首次开庭时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法院应当驳回甲公司的起诉

D 如甲公司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A仲裁委可对该案进行仲裁

10.甲与乙系父子关系,甲起诉乙请求给付赡养费。法院确定开庭审理后,对甲和乙都进行了传票传唤。但法院开庭审理时,乙未到庭,也没有向法院说明理由。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是:(A)A 应延期审理 B 应中止诉讼 C 可以缺席判决 D 可以拘传乙到庭

11.下列哪一种民事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正确答案是:(D)A 甲起诉乙要求撤销乙与第三人之间的赠与合同 B 丙起诉丁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C 张某起诉李某要求法院确认二人不存在婚姻关系

D 刘某起诉某报社要求其停止连载侵犯其著作权的小说

案例1:陈某去世后,其亲属将死者骨灰存放在青山殡仪馆,每年交寄存费用十元。死者陈某的亲属除其弟陈甲外还有其妻王女,其子陈胜,其父母老陈、老刘,其兄陈乙,其妹陈丙。每年死者祭日之时上述人员均到殡仪馆去寄托哀思。2013年4月,死者亲属去祭拜时,被殡仪馆人员告知骨灰已经丢失,致使者亲属异常痛苦。经多方寻找无果,2013年10月陈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殡仪馆丢失其亲属骨灰,给其造成的极大痛苦,要求殡仪馆进行赔偿。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经审理认为殡仪馆工作人员过失致使原告之兄的骨灰遗失,给原告造成痛苦,殡仪馆应当赔偿。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人民法院遂以调解方式结案。

12.问题:陈甲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正确答案是:(C)A 陈甲在本案中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B 陈甲在本案中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 C 陈甲在本案中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13.问题:人民法院是否应当通知陈某的其他近亲属参加诉讼?()正确答案是:(A)A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陈某的其他近亲属参加诉讼 B 人民法院不必通知陈某的其他近亲属参加诉讼 C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陈某的其他近亲属参加诉讼

14.问题:设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陈某的其他近亲属参加诉讼,则陈某的近亲属们的诉讼地位如何?()正确答案是:(A)A 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 B 以被告身份参加诉讼 C 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D 以案外人身份参加诉讼

案例2:2012年元月26日,西安市A区工商银行与远大保温瓶厂、红发家具厂签订书面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合同规定:由西安市A区工商银行贷给保温瓶厂15万元,期限自2012年元月26日至2013年元月26日止,由红发家具厂作为保证人。他们同时在此合同中约定:今后若产生纠纷,由西安市A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笔贷款到期后,西安市A区工商银行多次向保温瓶厂催要,保温瓶厂一直拖欠不还;又多次向保证人红发家俱厂催要,家具厂也拒不还款。2013年3月8日,西安市A区工商银行以红发家具厂为被告向西市安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问题:远大保温瓶厂是否应参加诉讼?其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是什么?()正确答案是:(D)

A 被保证人远大保温瓶厂应参加诉讼,其地位是共同原告 B 被保证人远大保温瓶厂可参加诉讼,其地位是共同被告 C 被保证人远大保温瓶厂应参加诉讼,其地位是共同第三人 D 被保证人远大保温瓶厂应参加诉讼,其地位是共同被告

16.问题:若远大保温瓶厂没有参加一审,一审判决后,家具厂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如何处理?()正确答案是:(B)A 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西安市A区人民法院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可以列远大保温瓶厂为应当追加的当事人。B 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西安市A区人民法院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远大保温瓶厂为应当追加的当事人。C 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西安市A区人民法院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必须列远大保温瓶厂为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17.问题:如果西安市A区工商银行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工商银行发现家具厂有隐匿财产的行为,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正确答案是:(A)

A 应当向西安市A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B 应当向西安市A区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C 应当向西安市A区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案例3:2013年8月余某在甲县病逝,其生前在乙县居住过的三间平房由其大儿子余大接管。余大在原来房屋的基础上加盖了二层三间房屋,余大全家搬进去居住。余大的弟弟余二认为房屋是父亲留下的,应当有他一份,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对父亲遗产的一半的所有权。当被告和原告就房屋分割争执不下时,其堂兄余兄从海外归来,也向法院提出了房屋产权要求。余兄称争议房屋不是余某的遗产,而是余兄在出国前借给余某居住的。当时由于余大、余二都不给余某提供住处,老人无处可居。余兄办好一切出国手续后,就提出让余某居住并负责照管房屋,待余兄归国后再返还,余某表示同意。因此,余兄要求加入到诉讼中来,认为双方所争房产产权完全归自己享有,原被告无权分割房产,并要求余大赔偿改造房屋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同意余兄参加诉讼。在法庭辩论期间,余二发现余大的诉讼代理人是审判长的妻子,于是提出要求审判长回避的申请。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余二亲自向人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人民法院准许了原告余二的撤诉,裁定终止本案的审理。

18.问题:余兄是否有权参加诉讼?其参加诉讼,具有怎样的诉讼地位?()正确答案是:(C)

A 有权;以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 B 有权;以被告的的身份参加诉讼

C 有权;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D 有权;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19.问题:在法庭辩论期间,余二可否申请回避?人民法院应当怎样处理?()正确答案是:(C)

A 可以;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审判长回避,并将案件终止审理 B 可以;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审判长回避,并将案件中止审理 C 可以;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审判长回避,并将案件延期审理 D 可以;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审判长回避,并将案件终结审理

20.问题:人民法院的准予余二撤诉的作法是否正确?原告余二撤诉后,余兄、余大、余二的诉讼地位有何变化?()正确答案是:(A)

A 正确;原告余二撤诉后,余兄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变为原告,余大、余二则成为被告

B 正确;原告余二撤诉后,余兄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变为原告,余大、余二则成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 正确;原告余二撤诉后,余兄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变为原告,余大、余二则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 正确;原告余二撤诉后,余兄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变为了被告,余大、余二则成为案外人

多选题:共5题,每题4分

(下列每题的选项中,至少有一项是符合题意的。请在答案前点击选择。少选、多选、错选,该题均为不通过。)

1.法律援助的主要方式有()。正确答案是:(A,B,C,D)

A 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B 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 C 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D 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2.统计的基本任务是()正确答案是:(A,B,C)

A 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 B 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C 实行统计监督 D 向国家提供GDP数据

3.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正确答案是:(A,B,C)A 集会 B 文化娱乐 C 社会实践 D 游行

4.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正确答案是:(A,B,C,D)

A 名称、规格

B 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 C 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D 进货日期

5.《食品安全法》提出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为:()正确答案是:(A,C,D)

A 国家预案 B 家居预案 C 地方政府预案 D 企业预案

是非题:共10题,每题2分

1.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正确答案是:(B)

A 是 B 否

2.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可以适当向当事人酌情收取费用。()正确答案是:(B)

A 是 B 否

3.不可移动文物的利用可结合实际情况,不一定需要与其文物价值、原有的使用功能、内部布局结构相适应。()正确答案是:(B)

A 是 B 否

4.法律援助机构在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应当采用轮值方式。()正确答案是:(A)

A 是 B 否

5.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惩罚为主、教育为辅的原则。()正确答案是:(B)

A 是 B 否

6.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由司法行政部门财务机构代为管理。()正确答案是:(B)

A 是 B 否

7.农民个人和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自己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正确答案是:(B)

A 是 B 否

8.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正确答案是:(A)

A 是 B 否

9.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其辖区范围内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向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告,对在建的违法建设应当予以劝阻。()正确答案是:(A)

A 是 B 否

10.见义勇为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确认和评定伤残等级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正确答案是:(A)

A 是 B 否 单选题:共20题,每题3分

(下列每题的选项中,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请在最佳答案前点击选择。)1.每年()为老年节。正确答案是:(C)A 农历八月十五日 B 公历九月九日

C 农历九月初九

2.因见义勇为而负伤的人员,其医疗费、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由()依法承担。正确答案是:(A)A 加害人

B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

C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所在单位 D 见义勇为基金会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正确答案是:(A)A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B 所有的信息都应该公开

C 有义务向搜集报表的单位提供信息

D 公众媒介随时可以公布统计信息

4.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引导、教唆、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卖淫的,应依法()

正确答案是:(B)A 处罚

B 从重处罚

C 加重处罚

5.下列哪一种民事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正确答案是:(D)A 甲起诉乙要求撤销乙与第三人之间的赠与合同 B 丙起诉丁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C 张某起诉李某要求法院确认二人不存在婚姻关系

D 刘某起诉某报社要求其停止连载侵犯其著作权的小说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因该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可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合同履行地B法院起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正确答案是:(C)

A 双方达成的管辖协议有效 B 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

C 如甲公司向B法院起诉,乙公司在法院首次开庭时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法院应当驳回甲公司的起诉

D 如甲公司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A仲裁委可对该案进行仲裁

7.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按不低于本地城乡居民()的1.5倍确定。正确答案是:(B)A 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B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C 本市最低工资

D 本市低收入家庭标准

8.建筑工程设计单位不得为没有()的建设项目出具正式的设计施工图纸。正确答案是:(A)A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B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C 房地产权证

D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9.某法院对齐某诉黄某借款一案作出判决,黄某提起上诉。在一审法院将诉讼材料报送二审法院前,齐某发现黄某转移财产。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正确答案是:(C)A 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二审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B 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二审法院可以指令一审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C 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一审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D 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一审法院将申请报送二审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10.甲与乙系父子关系,甲起诉乙请求给付赡养费。法院确定开庭审理后,对甲和乙都进行了传票传唤。但法院开庭审理时,乙未到庭,也没有向法院说明理由。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是:(A)A 应延期审理 B 应中止诉讼 C 可以缺席判决 D 可以拘传乙到庭

11.在民事诉讼中,下列何种人不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正确答案是:(B)A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B 限制行为能力人 C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D 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人

案例1:陈某去世后,其亲属将死者骨灰存放在青山殡仪馆,每年交寄存费用十元。死者陈某的亲属除其弟陈甲外还有其妻王女,其子陈胜,其父母老陈、老刘,其兄陈乙,其妹陈丙。每年死者祭日之时上述人员均到殡仪馆去寄托哀思。2013年4月,死者亲属去祭拜时,被殡仪馆人员告知骨灰已经丢失,致使者亲属异常痛苦。经多方寻找无果,2013年10月陈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殡仪馆丢失其亲属骨灰,给其造成的极大痛苦,要求殡仪馆进行赔偿。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经审理认为殡仪馆工作人员过失致使原告之兄的骨灰遗失,给原告造成痛苦,殡仪馆应当赔偿。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人民法院遂以调解方式结案。

12.问题:陈甲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正确答案是:(C)A 陈甲在本案中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B 陈甲在本案中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 C 陈甲在本案中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13.问题:人民法院是否应当通知陈某的其他近亲属参加诉讼?()正确答案是:(A)A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陈某的其他近亲属参加诉讼 B 人民法院不必通知陈某的其他近亲属参加诉讼 C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陈某的其他近亲属参加诉讼

14.问题:设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陈某的其他近亲属参加诉讼,则陈某的近亲属们的诉讼地位如何?()正确答案是:(A)A 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 B 以被告身份参加诉讼 C 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D 以案外人身份参加诉讼

案例2:2012年元月26日,西安市A区工商银行与远大保温瓶厂、红发家具厂签订书面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合同规定:由西安市A区工商银行贷给保温瓶厂15万元,期限自2012年元月26日至2013年元月26日止,由红发家具厂作为保证人。他们同时在此合同中约定:今后若产生纠纷,由西安市A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笔贷款到期后,西安市A区工商银行多次向保温瓶厂催要,保温瓶厂一直拖欠不还;又多次向保证人红发家俱厂催要,家具厂也拒不还款。2013年3月8日,西安市A区工商银行以红发家具厂为被告向西市安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问题:远大保温瓶厂是否应参加诉讼?其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是什么?()正确答案是:(D)

A 被保证人远大保温瓶厂应参加诉讼,其地位是共同原告 B 被保证人远大保温瓶厂可参加诉讼,其地位是共同被告 C 被保证人远大保温瓶厂应参加诉讼,其地位是共同第三人 D 被保证人远大保温瓶厂应参加诉讼,其地位是共同被告

16.问题:若远大保温瓶厂没有参加一审,一审判决后,家具厂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如何处理?()正确答案是:(B)A 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西安市A区人民法院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可以列远大保温瓶厂为应当追加的当事人。B 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西安市A区人民法院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远大保温瓶厂为应当追加的当事人。C 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西安市A区人民法院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必须列远大保温瓶厂为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17.问题:如果西安市A区工商银行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工商银行发现家具厂有隐匿财产的行为,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正确答案是:(A)

A 应当向西安市A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B 应当向西安市A区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C 应当向西安市A区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案例3:2013年8月余某在甲县病逝,其生前在乙县居住过的三间平房由其大儿子余大接管。余大在原来房屋的基础上加盖了二层三间房屋,余大全家搬进去居住。余大的弟弟余二认为房屋是父亲留下的,应当有他一份,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对父亲遗产的一半的所有权。当被告和原告就房屋分割争执不下时,其堂兄余兄从海外归来,也向法院提出了房屋产权要求。余兄称争议房屋不是余某的遗产,而是余兄在出国前借给余某居住的。当时由于余大、余二都不给余某提供住处,老人无处可居。余兄办好一切出国手续后,就提出让余某居住并负责照管房屋,待余兄归国后再返还,余某表示同意。因此,余兄要求加入到诉讼中来,认为双方所争房产产权完全归自己享有,原被告无权分割房产,并要求余大赔偿改造房屋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同意余兄参加诉讼。在法庭辩论期间,余二发现余大的诉讼代理人是审判长的妻子,于是提出要求审判长回避的申请。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余二亲自向人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人民法院准许了原告余二的撤诉,裁定终止本案的审理。

18.问题:余兄是否有权参加诉讼?其参加诉讼,具有怎样的诉讼地位?()正确答案是:(C)A 有权;以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 B 有权;以被告的的身份参加诉讼

C 有权;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D 有权;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19.问题:在法庭辩论期间,余二可否申请回避?人民法院应当怎样处理?()正确答案是:(C)

A 可以;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审判长回避,并将案件终止审理 B 可以;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审判长回避,并将案件中止审理 C 可以;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审判长回避,并将案件延期审理 D 可以;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审判长回避,并将案件终结审理

20.问题:人民法院的准予余二撤诉的作法是否正确?原告余二撤诉后,余兄、余大、余二的诉讼地位有何变化?()正确答案是:(A)

A 正确;原告余二撤诉后,余兄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变为原告,余大、余二则成为被告

B 正确;原告余二撤诉后,余兄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变为原告,余大、余二则成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 正确;原告余二撤诉后,余兄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变为原告,余大、余二则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 正确;原告余二撤诉后,余兄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变为了被告,余大、余二则成为案外人

多选题:共5题,每题4分

(下列每题的选项中,至少有一项是符合题意的。请在答案前点击选择。少选、多选、错选,该题均为不通过。)1.食品安全标准包括:()正确答案是:(A,B,C,D)

A 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B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C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D 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2.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答案是:(A,C)

A 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B 购买电脑

C 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D 安排专职统计人员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统计人员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正确答案是:(A,B,C)

A 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B 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C 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D 没有按领导要求做报表的

4.法律援助的主要方式有()。正确答案是:(A,B,C,D)

A 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B 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 C 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D 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5.下列哪些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制止或者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正确答案是:(A,B,C,D)

A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B 国土房管部门

C 工商、卫生、文化广电、公安 D 出租房租赁备案管理机构

是非题:共10题,每题2分

1.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惩罚为主、教育为辅的原则。()正确答案是:(B)

A 是 B 否

2.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正确答案是:(B)

A 是 B 否

3.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部门预算。()正确答案是:(A)

A 是 B 否

4.见义勇为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确认和评定伤残等级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正确答案是:(A)

A 是 B 否

5.法律援助机构在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应当采用轮值方式。()正确答案是:(A)

A 是 B 否

6.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其辖区范围内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向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告,对在建的违法建设应当予以劝阻。()正确答案是:(A)

A 是 B 否

7.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正确答案是:(B)

A 是 B 否

8.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正确答案是:(A)

A 是 B 否

9.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可以适当向当事人酌情收取费用。()正确答案是:(B)

A 是 B 否

10.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由司法行政部门财务机构代为管理。()正确答案是:(B)

5.10级法学专业学年论文参考题目 篇五

1、依法治国论

2、法治与德治关系论

3、企业科技进步的法律环境论略

4、农村科技进步的法律环境论略

5、试论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

6、科教兴国与依法治国

7、知识经济与法律

8、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若干问题研究

9、反腐倡廉与法制建设

10、略论司法公正

11、来自基层的法律报告

12、法律实效论略

13、论执法的效率与公平

14、民主与法治关系论

15、厂规厂纪编纂的法理学思考

16、依法行政的法理学思考

17、基层法治社会建设的探索

18、我国区(县)法治社会建设的经验与历程

19、加强社会治安工作的法理学思考 20、法律权利新论

21、法律功能新论

22、数据库(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23、高新技术开发区立法研究

24、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的关系—以中国法为中心

25、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限制竞争行为研究)

26、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27、论商誉之保护

28、论基因发明的可专利性

29、论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 30、特许经营待业的反垄断问题研究

31、论搭售行为的规则

32、论差别待遇行为的规则

33、WTO与竞争法律制度(UWG GWB)

34、我国竞争法与WTO之协调研究

35、论商业秘密的保护

36、论行政垄断

37、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38、论以科研和教学为目的对作品的合理作用

39、论实用美术作品的保护 40、自由的限制

41、论公用征收的限制

42、拆迁中的公民权益保护

43、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关系

44、试论代偿请求权

45、论债权人代位权中的次债务人

46、论债权人撤销权中的受益人

47、论债权人撤销权中的转得人

48、论违约金的效力

49、论赠与合同中的履行不能 50、论旅游合同中的履行困难

51、论托运合同中的履行不能

52、论悬赏广告中的选择权

53、论选择债中的选择权

54、论我国合同法中的解除权

55、论债务履行中的利害关系人

56、论迟延履行中的债务人责任

57、论瑕疵履行中的债务人责任

58、试论让与请求权

59、论受领迟延中的债权人责任 60、论国家的民事主体地位 61、论合伙

62、论我国法人的分类 63、论民事法律行为 64、论代理

65、论市场经济与合同法 66、论债法的地位

67、论人格权法 68、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69、论我国用益物权的体系与结构 70、论自然资源的权属 71、论信用权 72、论隐私权

73、论我国的夫妻财产权 74、论特殊民事侵权责任 75、论买卖合同 76、论我国的无效婚姻 77、论我国公司设立制度的完善 78、论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79、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 80、论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法律问题 81、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82、论公司职工持股

83、论我国公司合并制度的完善 84、论股份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85、论我国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制度的完善 86、论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87、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创新 88、论公司董事、经理的任职资格 89、论公司董事、经理的义务

90、完善我国公司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91、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 92、论管理者收购 93、新世纪行政法的新特点 94、WTO与中国行政法 95、市场经济与依法行政 96、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97、论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 98、论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 99、论行政公开原则 100、论行政公正原则 101、论行政权

102、论权力腐败的法律制约

103、论行政相对人在当代行政法中的地位 104、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控制

105、完善我国行政公务员的激励和制约机制 106、论开门立法

107、论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08、论行政听证程序 109、中华法系的形成及其特征

110、古代中国礼法合一的成因 111、儒学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112、《法经》对后世封建律典的影响 113、中国古代的“吏治”及其借鉴作用 114、论当代中国的判例 116、法律移植与法制变迁 117、中美知识产权比较研究

118、关于目前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几点思考 119、中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几点构想 120、经济法源流考

121、中美两国消费者权利之比较 122、论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123、德日两国经济法之比较 124、当代中国城市犯罪问题研究 125、网络犯罪及其防范

126、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原因的几点思考 127、文化与犯罪

128、当前我国的家庭暴力及其法律对策之思考 129、对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探讨 130、论代位权制度在税收征收管理中的适用 131、市场准入——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第一道屏障

132、论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控制 133、期货交易监管法律问题的研究 134、关于强制平仓的法律问题研究 135、国土使用权出让中权力寻租的法律控制

136、银行不良资产的法律控制 137、论完善会计委派的法律机制 138、论不安履行抗辩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139、完善我国工程建设中的监理制度 140、论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141、论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 142、我国会计监督中的法律问题 143、关于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考 144、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考 145、证券公司违背三优先原则行为的法律控制 146、论证券协会的法律地位

147、论经济法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法律地位和应有功能

148、论我国证券监管体制模式的选择 149、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与烂尾楼现象 150、论经济法的可诉性

151、投资基金监管立法中的几个问题 152、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研究 153、本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154、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自己细化,如版权保护等)

155、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156、WTO规则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因应对策 157、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158、论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创新的法律保障 159、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法治进程(或法治化指标)研究

160、司法改革与我国检察制度的完善 161、司法改革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162、论国有股权的行使与转让 16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164、公司若干利益平衡的法律问题的完善 165、论公司法人治理制度之完善 166、论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之完善 167、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保障

168、行政法律关系探讨 169、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170、论合理行政原则(或合法行政原则)171、论授权行政主体 172、论行政委托

173、中外公务员制度比较研究 174、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完善 175、论行政公务行为 176、论行政许可制度 177、论行政裁决制度 178、论行政听证制度 179、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180、论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181、论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182、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183、论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 184、论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185、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186、论国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187、论行政公诉制度

188、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制度研究 189、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法律制度研究 190、商品房预售的法律问题研究 191、物业管理中业主自治法问题研究 192、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19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物业管理制度的完善 194、违法建设的法律规制 195、住宅保障法律制度研究 196、住宅合作社法律问题研究

197、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法律制度研究 198、农村住宅法律问题研究 199、土地储备的法律问题及其思考 200、土地开发用地法律制度研究

6.2018法学本科论文题目 篇六

字数:正文5000字以上,整段300字以上雷同视同抄袭

(一)法理论文题目

1、论法的本质

2、论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

3、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経济

4、论法和道德的关系

5、论法和经济的关系

6、论法和政策的关系

7、论法的作用

8、论法律监督

9、论法的制定

10、论法的执行

11、论法的适用

12、论法律意识

(二)《中国法制史》论文题目

1、试论汉初刑罚制度改革的内容及其意义

2、试论魏晋南北朝的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及其历史地位

3、试论隋《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4、试论《唐律》的指导思想

5、五刑沿革考论

6、试中国古代会审制度的发展

(三)刑法论文题目

1、论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2、犯罪的基本特征

3、单位犯罪研究

4、论醉酒者的刑事责任

5、过失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6、论犯罪故意的内部结构

7、试论结果加重犯

8、论刑法上的行为概念

9、危害结果若干问题研究

10、事实上的认识错误若干问题

11、试析客体错误与对象错误

12、共同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13、试论正当防卫问题

14、浅论无限防卫

15、未遂犯罪研究

16、浅析中止犯罪

17、牵连犯、连续犯、继续犯比较研究

18、(盗窃)罪定罪、量刑若干问题研究

19、浅谈罚金刑的适用 20、死刑存废论析

21、谈自首、立功的认定

22、论军职犯罪

23、论前科

24、论缓刑的适用

25、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研究。

26、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研究

27、强奸罪与奸淫幼女罪比较研究

28、抢夺与抢劫犯罪研究

29、论贪污罪

30、论盗窃、挪用公款犯罪

31、论行贿、受贿犯罪

32、略论玩忽职守罪

33、淫秽物品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34、浅论伪劣产品犯罪、假冒注册商标犯罪

35、论卖淫犯罪

36、拐卖妇女儿童罪研究

37、毒品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38、金融、票证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39、公司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40、侵犯著作权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41、交通肇事罪的研究

(四)刑诉法论文题目

1、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2、试论诉自诉案件

3、刑事诉讼抗诉制度研究

4、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研究

5、论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

6、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

7、刑事诉讼证据研究

8、试论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9、论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

10、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

11、试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2、刑事诉讼起诉制度的研究

13、论逮捕的法定条件

14、论刑事诉讼的补充侦查

15、论刑事诉讼的延期审理

16、辩护制度研究

17、论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18、论刑事诉讼中的立案

19、刑事诉讼管辖研究 20、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

21、论刑事诉讼中的审判公开

22、论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

23、死刑复核研究

24、刑事审判监督研究

25、刑事执行研究

26、试论刑事申诉制度

27、刑事诉讼结构(形式)研究

28、刑事审判模式的探讨

29、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30、论检察机关的出庭支持公诉

31、论刑事辩护

32、论刑事代理

33、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若干问题探讨

34、无罪推定研究

35、论刑事案件的法庭审判

36、试论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

37、刑事司法协助研究

38、刑事诉讼主体研究

(五)民法论文题目

1、论我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

2、论中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4、论房地产转让

5、论著作权制度

6、论期货的法律调整

7、论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制度的发育和完善

8、土地隐形市场的法律调整

9、试论“四芜”拍卖与土地使用权

10、典权研究

11、商品房预售的法律调整

12、房地产权属登记研究

13、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权研究

14、最高额抵押

15、动产质押研究

16、权利质押研究

17、我国违约金制度的改革

18、论我国担保法上的保证

19、我国合同法与债的保全制度研究 20、论不安抗辩权

21、论知识产权法的完善

22、论我国物权法的体例结构

23、论知识产权法的完善

24、论我国物权法的体例结构

(六)民诉法论文题目

1、论法院调解

2、论督促程序

3、论民事诉讼第三人

4、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

5、论反诉

6、论举证责任倒置

7、论公示催告程序

8、论开庭审理

9、人民调解若干问题研究

10、论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11、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12、论民事诉讼中的检查监督原则

13、论企业破产程序

14、论民事执行程序

15、论涉外民事诉讼管理

(七)婚姻法论文题目

1、“夫妻感情破裂”与“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法定界限再论)

2、市场经济下我国家庭财产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论收养制度

4、论我国婚姻家庭本质和特点

5、如何完善我国结婚登记制度

6、试论配偶权

7、如何完善我国离婚制度

8、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界定

(八)经济法论文题目

1、完善我国合同担保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2、论政府经济职权

3、反不正当竞争法刍议

4、我国证券立法若干问题探讨

5、试论我国税法的原则

6、试论劳动法的体系和作用

7、论如何推进劳动法的实施进程

8、论劳动关系的契约化

9、保证担保法若干问题探讨

10、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利弊得失

11、完善抵押担保之我见

12、试论消费者的权利及其法律保障

13、我国票据法若干问题探讨

14、我国保险法的完善

(九)宪法论文题目

1、试论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

2、论宪法的作用

3、试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4、试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5、试论一国两制与特别行政区

6、论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7、论宪法原则

8、宪法监督制度比较研究

9、论选举制度的完善

10、论人权与公民权

11、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宪政

(十)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论文题目

1、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2、论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

3、论行政诉讼的特征

4、论行政赔偿诉讼

5、行政案件审理中的几个问题

6、论行政法律责任

7、论行政法治

8、论市场经济与依法行政

9、论行政法律关系

10、论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11、论行政主体与行政职权

12、论行政相对人

13、论行政行为法律效力

14、试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作为的划分

15、论行政行为的无效与撤销

16、论我国行政立法的完善与发展

17、行政规范性文件研究

18、试论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19、论行政监督 20、试论行政处罚的原则

21、论听证程序

22、关于行政强制内容研究

23、关于行政裁决的性质及可塑性研究

24、论行政指导的功能

25、行政程序法研究

26、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27、试论行政复议的原则

28、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研究

29、试论行政诉讼第三人 30、论合法性审查原则

31、论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32、论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33、论行政审判权

34、论行政仲裁

35、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研究

7.(本科类)专业-法学 篇七

法学专业是我校最大和招生人数最多的专业。1999年,根据教育部高等院校本科专业调整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拓宽专业口径,培养复合型人才,我校原有的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专业统一调整为法学专业。中国政法大学作为以法学为主的多科性大学,法学专业是学校的主要专业,该专业招生人数占招生总数的60%左右。考生被我校法学专业录取后将按专业方向分至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四个学院学习。四个学院实行有统有分的教学计划,一方面通识课程和20门左右主要专业课程是统一的,占法学专业90%以上的学分,以此保证宽口径、高素质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四个学院根据本院所设学科为学生开设部分专业方向课程,以便发挥各学院所长,实现法学专业特色人才的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能力的高级法学专门人才。学生具有广泛的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领域的知识基础;具有较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系统地掌握法学知识和法律规定,了解国内外法学理论发展及国内立法信息,并能用一门外语阅读专业书刊;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质、较强的分析能力、判断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能较熟练地应用有关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定办理各类法律事务,解决各类法律纠纷,并具有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的基本能力和素质。主要课程: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民法总论、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经济法总论、商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学概论、知识产权法等14门法学核心课程,以及法律逻辑学、中国法律思想史、司法口才、民法实务、环境法学、海商法、国家赔偿法、物证技术学、国际贸易法、刑事侦查学、犯罪心理学等100多门选修课程。

就业方向: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适合从事审判、检察、司法行政、律师、公安等实际工作,也可从事立法、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以及行政管理和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等工作。

全国五大政法大学学生可“串门”学习

中国政法大学党委书记、西南政法大学校长、华东政法大学校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西北政法大学校长齐聚重庆,召开了“立格联盟第三届高峰论坛”,起草了“推进法学专业标准化建设议定书”和“法学专业标准化建设指标体系”两份文本,同时签订了战略协议,“联盟”成员学生以后可“串门”学习。

在会上记者看见,五大政法大学负责人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该协议指出,为充分利用联盟成员本科教学资源和优势,联盟成员将共享一些资源。

记者看见,“立格联盟”成员间学分互认,互相承认课程学分,并对符合条件达到其要求的学生颁发辅修学位证书。同时,也将互派交换生,每年先由各联盟成员提出本校所能接受交换生的专业、人数及要求,报联盟秘书处批准,再下达到参与高校,由高校择优选派。联盟成员还将合作办学,联合开发优质课程资源,实现教学资源,包括图书情报资料、实践教学基地等教育教学资源。

此外,联盟还将建立教师互聘机制,推动联盟成员的教师资源优化配置和优势互补,鼓励和支持联盟成员优秀教师到联盟成员授课、举办学术讲座等活动。

据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介绍,由于中国法学现阶段的特殊背景,目前全国有600多所高校办有法学专业,在校学生36万多人,根据多年来法学专业就业率排名倒数的现实,制定国家统一的法学专业建设标准势在必行,也是提高法学教育质量的重要措施。

“但要为类型各异的600多所大学的法学专业制定统一的标准,并且能够有效实施,对此我们应持审慎态度。”付校长表示,在西政教务处的组织下,专家组就“推进法学专业标准化建设”经过反复走访相关政府部门,咨询高等教育研究机构以及法律专家和实务部门工作者的意见,起草了“推进

2013年5月31日星期五 1 /

4法学专业标准化建设议定书”和“法学专业标准化建设指标体系”两个文本,具体方案将在下一步公布。(商报记者 蔡力 实习生 李青松)

又到一年毕业季 法学专业就业连续多年亮红灯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我国包括律师、法官等在内的法律工作者不足 高校人才培养体制受人诟病,应培养高等法律专业实用型人才

又到一年毕业季,大学生找工作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近日,《2012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出炉,法学等9个专业被列为就业红牌专业,属于“失业量比较大,就业率比较低的高失业风险型专业”。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治国方略,而这都需要优秀的法律人才作为支撑。但与这些不相称的是,多年来,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形势却接连亮起红灯。

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一些社会人士将矛头直指高校法学院系死板教学,不注重培养学生实战能力。

如何改变目前的现状?相关人士建议,应该改变以往学校对学生的培养模式,按照市场要求细化专业,培养运营型和技能型法律人才。

□记者郭跃华

现象篇

在郑州打工的小张每天起床都很早,因为他要到离自己租住房子很远的郑东新区上班。

小张已从郑州某政法类院校毕业3年了,现在,小张对他所学的法律专业是彻底失望了,刚毕业时豪言壮语如今也只能作罢。

上高中时,小张非常喜爱法律专业,高考报志愿时就选择了郑州一所法学院校。在大学期间,小张也清楚自己的大专学历太低,便参加了郑州大学的自考法律本科考试。

毕业时,小张的第一志愿是考公务员,最好能考入法院系统,第二志愿是做一名律师。

考公务员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所以,毕业后,小张打算先找一份与所学专业对口的工作,为未来打基础。

到实际找工作时,小张才发现,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大专毕业生,根本就找不到对口的工作。他在人才市场上转了很多圈后,几乎找不到招聘法律人才的企业,好不容易找到一家企业招法务专员,却要求最低本科文凭。

毕业两个多月后,迫于生活压力,小张到商场做了一名销售人员。其间,小张也参加了3次公务员考试,但都没有进入面试。

“公务员一般都有专业限制,而法律类专业的毕业生太多了,导致竞争压力非常大。”小张说,他每次报考都发现法律类专业的报考人数最多。

小张的大学同学,除了少数考上公务员外,只有一人努力后通过了司法考试,目前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做见习律师。

小邵是郑州某学校毕业的法律本科生,谈起求职之路,小邵连连叹气。

“我毕业的时候,大概有三分之一的人选择了考研,有近一半的人选择考公务员,当然,考上的并不算多。”小邵说。

毕业找工作的时候,小邵发现,想找对口的工作,比登天还难。

“我还算是幸运的,毕业时有一个学姐介绍我到一家律师事务所做内勤,我高兴地去上班了。刚开始每月的工资是800元,后来涨到了1200元,只能勉强顾住生活费。”小邵说虽然她已经通过了司法考试,但在律师事务所待一段时间后,就再也没有做律师的想法了。“如果没有人带,律师起步实在是太难了。”小邵说,刚入行的律师几乎接不到案子不说,每月还得给律师事务所交管理费,连自己的花销都顾不住。

目前,小邵在一家投资担保公司做客户经理,虽然与自己的专业没有什么关系,但是至少收入要比以前好一些。

“据我了解,我大学同学还坚持从事法律职业的不超过5个,很多人都已经转行了,几个想进入律师圈的都半途而废了。”小邵说,她一个同学已经研究生毕业,但还是改行做其他的了。

谈到今后的打算,小邵感到非常迷茫。“不知道今后会从事什么行业。”

近两年来,记者多次走访过人才市场,但几乎见不到哪个企业招聘专职的法务人才,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就业处境非常尴尬。

一家科技公司的招聘经理曾对记者说:“如果招聘一个法务人员,还不如请一个律师做兼职的法律顾问,既经济又实惠。”

记者了解到,只有大型公司才会招聘法务人才,而且要求都非常高,很多都要求研究生学历,还要求有一定实战工作经验。

记者采访过多位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为了生计,他们不得不跳出自己所学的专业找工作。

河南省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广晓说,企业肯定追求利益最大化,招一名法务人员,肯定要考虑这名法务人员能为公司带来多大的利益,刚毕业的大学生由于没有工作经验,企业一般不会录用。所以,法学专业毕业生前两三年的主要任务还是学习工作经验。

“企业法务人员应该是今后法学专业毕业生比较广阔的就业平台,但是,一个现实的问题是,一般情况下,企业法务人员的待遇偏低,这也是法学毕业生不愿意到企业做法务人员的原因。”朱广晓说。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律师张灵全说,通常来说,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有四条出路:通过考公务员进入司法机关,进律师事务所当律师,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做法律“边缘人”(如做媒体跑法律线的记者)。

8.法学本科自我鉴定 篇八

大学的四年里,学习了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 解和掌握国家的主要法律法规 , 理解和掌握法律规则面前的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 , 并能运用法学理论 , 方法和思维分析问题 , 解决问题,自我鉴定《法学本科自我鉴定》。

书本的学习较有限,于是参与了很多社会实践和社团的工作,从事了大到组织谋划晚会、小到文秘接电话的工作,积累了很多了从失败到胜利的经验。认为实际操作能力和组织合作能力的学习更重要。对自己总体评价是为人热情乐观,真诚,工作踏实、易上手,遇到困难能迎难而上,不轻易放弃。

从大学一直下来,感觉我学到很多,特别是一些书本上学不到工作经验,虽然以前有过成功,也有过失败,从中我很多做事的原则和处事的经验对于现在来说,做事也变得成熟稳重了过去的工作中,做事认真负责,有团队合作精神,还有较好的交际能力。

法学毕业自我鉴定

?大学的四年里,学习了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了解和掌握国家的主要法律法规,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则背后的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并能运用法学理论,方法和思维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但是书本的学习较有限,于是参加了很多社会实践和社团的工作,从事了大到组织策划晚会、小到文秘接电话的工作,积累了很多了从失败到成功的经验。我认为实际操作能力和组织合作能力的学习更重要。对自己总体评价是为人热情乐观,真诚,工作踏实、易上手,遇到困难能迎难而上,不轻易放弃。

?从大学一直下来,我感觉我学到了很多,特别是一些书本上学不到的工作经验,虽然以前有过成功,也有过失败,从中我的到的是很多做事的原则和处事的经验对于现在的我来说,做事也变得成熟稳重了。在过去的工作中,我做事认真负责,有团队合作精神,还有较好的交际能力。

?作为一名应届毕业生,也许我的知识有限,也许我还太年轻,缺乏实践经验,也许在某些方面我无法像其他人一样工作自如,但年轻意味着热情与活力,我有生理缺陷(从初中起我的听力就逐渐减弱,但并不妨碍我的学习、工作与生活,反而更能让我将注意力集中在一件事情上,而不易受到外界干扰,保持自己的想法)并不代表我不行!我自信能凭自己的能力和学习在毕业以后的工作学习与生活中克服各种困难,不断实现人生价值与追求的目标!

9.法学本科毕业文献翻译 篇九

Paul Magnette 摘要:欧洲“监察专员”是一种新型的“委托人”,其地位和作用尚不清楚。一方面,它形式上是议会体制,旨在加强欧盟体系和由欧盟议员参与的行政机构的控制力;另一方面该体制的属性和角色均与法院的接近。本篇文章认为,混合性质是该体制成功所在。监察专员的权力,事实上是受到限制的,给了监察专员一种独创的联合议会审查和司法控制的工具。就其本身而言,它是非常有能力去审查那些不屈服于传统的议会控制并且由自主性的人员,从而协调行政授权和议会民主的一致性。关键字:责任,欧盟治理,监察专员,议会审查,法治,透明度

在日益复杂和专门的“治理”的背景下,议会不再独自去承担国家机器的责任的说法已经变得司空见惯。欧洲联盟(EU)面临这方面的问题,比其它任何国家的政治制度都要多(Joerges and Dehousse2002;Harlow 2002)。欧洲联盟的权限,常常是具有技术性和基于专家意见的,暗示着设计出了新型的政治控制形式(Majone 2001)。它具有复杂的制度体系,其中欧洲议会的所承担的角色并不同于一个国家议会的角色,因此需要完善政治责任的模式(Lord 1998)。

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这个问题的本质来解释欧洲监察专员的创造。这个机制阐明了在联盟合法化的过程中的一个新趋势,它存在于服从所有的联盟体系规则和程序的标准化设置,或者由致力于一个单一的任务但对整个欧盟的制度体系运作负责的委托人审查(Peterson and Shackleton 2002: 366)。

然而,这种新型的委托人的特性目前仍不明朗。一方面,它形式上是议会体制,旨在加强欧盟体系和由欧盟议员参与的行政机构的控制力,它有传统的议会责任的逻辑。另一方面,另一方面该体制的属性和角色均与法院的接近。它由单独的原告来处理问题并规定应用“通则”来解决提交的案件;同样的,它是保证尊重法治的机制之一。

我将论证这种机制的混合性质是其成功的关键。监察专员的权力,事实上是受到限制的,给了监察专员一种独创的联合议会审查和司法控制的工具。此外,考虑到其地位和作用的复合性,监察专员是非常有能力去审查那些不屈服于传统的议会控制并且由自主性的人员,从而协调行政授权和议会民主的一致性(Lindseth 2002)。

什么是“监察专员”?

众所周知,监察专员是瑞典的著名发明。鲜为人知的事实是这个老的机制在它摧毁之前已经适应了政治体制的伟大变革并且传播到了全世界。这漫长的成因解释了其混合性质和特有功能风格。

它的历史可以分为三个主要时期。首先,监察专员制度最初出现在一个君主专制政体的时代(1809年),是包括行政权力在内的国内权利。瑞典君王建立这种制度是为了确保他们管理被严格遵守并且他们的法律能够实施。监察专员是为了加强行政人员的权力越过其它权力而设置的公职人员。第二,后来,随着政体变成了更多的 议会,行政机关仍然存在但却有了不同的作用。在19世纪后半期,监察专员制度渐渐地远离了行政的影响范围,而是到了瑞典议会的控制下,因此成为了议会控制行政的工具。在如今瑞典的“宪法控制”理论中,它仍然是一个必要元素。第三,在20世纪,它从国会议员那里获得了一些相对的自治权,并最终变成了一种公民控制政府当局的手段。作为反对官僚主义专断的民事权利的拥护者,它已不再局限于与当局的水平的关系,而是通过公民部分的垂直控制国家机关。同样地,在民主制度下,它结合了责任的两个基本维度(Przeworski et al.1999)。在20世纪后半期,监察专员制度的传播远远超过了其母国的边界。瑞典模式被复制到北欧各国(1919年芬兰、1955年丹麦、1963年挪威)。在20世纪60年代,瑞典模式被复制初英联邦各国。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的目标是提供公民不诉诸法院而能反对行政当局决定的行为的可能性,而不是强化三权分立。换句话说,监察专员成为了法治新涉及的一部分,议会审查革新尽可能多。它广泛扩散到有老议会制度的国家以外,开始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并且增强了仲裁的垂直高度。它在国家领域的恒定扩展,其平行于经济规则和社会服务的发展及政治实践的始终自由的演变,说明在1970年代和1980年代这种制度的成功。西班牙和葡萄牙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它们在这个时期形成了自由民主制度。在这两个国家,当立宪会议已经恢复民主并且新的制度转变为以法治为要素之一时,通过立宪会议是可能创造“监察专员”制度的(在西班牙骄傲地被称为人民卫士,在葡萄牙被称为申诉专员)。监察专员被授予扩充调查和诉讼的权力,国家政府授予其为尊重基本权利的守卫者,就如宪法法院。紧随其后的是在共产政权坠落后的波兰和匈牙利的立宪会议。

过去的几年来,监察专员的时尚新颖性已经是它的作用蒙上了阴影。在这些地区的例子之后,省、直辖市和联邦实体、各项公共(交通运输、通讯和能源服务)及民间(企业、报纸)团体遵循同样的趋势。但是这些新的监察专员的特权不能反映原型的功能:他们中的大多数都应该被主体控制只有一些有相对的独立性。他们调查和建议的权力是可变的。这会使监察专员的含义产生混淆。在政治意义上,一个“监察专员”是一种公职人员,其行为中心是公共行政,享有有力地独立性的保证。他权力的特点是其决定不具约束力——与国家法院矛盾。监察专员最频繁的来

3自于指定和控制它的议会,然而在理论上保留他的自治权。在法国和英国4,公民直接的向议会成员抱怨没有正式的条件和任何成本。独立的和简单可及的监察专员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软正义”这种形式的成功,与传统的法律行为的时间长短、成本和形式主义截然相反。

这毫无疑问是在欧洲宪法的集合现象的证明。尽管如此,这种控制形式是成功的,但是在欧盟成员国制度运作的方式上仍然有着巨大的差别。德国、奥地利和卢森堡5这三个国家本身没有“监察专员”。在意大利这种制度只在局部地区运作。6相反地,北欧国家和西班牙给予了监察专员一个非常大领域的权限(遍及军事、司法、甚至在一些新教国家的宗教管理),值得考虑的调查方法—包括民事、刑事、行政、甚至宪法行为的权力。7在欧洲其他国家,监察专员的权限是更加有限的,它不包括法院判决及行政机关和它的工作人员之间的争端。他是没有权力对二者中的任何一种进行法律诉讼的。简而言之,在欧盟监察专员办公室的设立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犹豫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通过市民文化的差异来解释。

为什么设立欧盟“监察专员”

在1979年EP决议中,首先提出了建一个欧洲监察专员的想法,并且这个问题由Adonnino委员会(1985年)提出,该委员会被指派为探索创造一个“公民的欧洲”的方式。但是直到1990—1991年的政府间的谈判,它导致了马斯垂克条约中这种制度的建立(Magnette 1997年和1999年)。西班牙政府起草了一项雄心勃勃的提议,很快就受到丹麦的支持。基于他们的民主传统的论证,两国都主张在每个欧盟国中任命一个监察专员是十分必要的,任务是尊重个人权利的保护和接受公民的投诉。对西班牙和丹麦而言,这更显得格外重要, 因为诉讼的发展潜力是明显受限制的,对于欧盟公民给予特设机构狭窄性使他们能够带来直接作用到法律制裁的欧洲法院(ECJ)。9像欧洲议会中的多数成员一样,其他成员国更不情愿的。欧洲议会,在理事会和委员会之前,不断地呈现本身作为公民权利的守卫者,它的大多数成员见证了竞争势源的监察专员的起源。他们认为,申诉委员会已经提供了公民申诉的可能,因此使得新的机制建立显得多余。同样的道理,在德国、奥地利、卢森堡和意大利的国内的辩论中也采用这种论证路线。申诉委员会主席甚至宣称它是“一个剥夺一些公民权利的公开策略”。10尽管这样不愿意,由卢森堡总统提出了折中的建议并最终采用。

《马斯垂克条约》反映了这样的犹豫。一方面,这给了监察专员的角色一个非常精确的定义,并且监察专员不可能起到重大的政治作用。但是,另一方面,监察专员公署是议会的直属机关,这可能是有意的给他更多的政治的属性。他在欧洲议会每次选

11举后通过多数票来任命。他的辞职需要请求议会,他的权利和行动方式也是有议会规定的。欧洲议会在1994年3月实施《监察专员条例》,是欧洲议会成员的意志的体现,使这种制度成为他们的控制手段之一:监察专员既可以主动的采取行动,也可以由于一个欧洲议会成员的申诉来采取行动;他的行动方式和程序是有精确的规定的,而且由一个“连通器”制度来确保他将不会独自处理涉及到委员会请愿书的政治问题。他非常具有象征性的工作地点是欧洲议会所在地斯特拉斯堡。

从一开始,欧洲监察专员作为议会支配行政的载体出现-在旧的北欧宪政传统中-作为公民权利的独立守护者。第一个监察专员的任命在欧洲议会内部引起了党派间的苦苦争论。在第一个的委员会请愿书的选举中当选的左翼和右翼候选人有相同的票数 不分胜负。因此不得不组织第二次投票,主要在两个主要政治团体之间(EPP和PES),来确定单一的候选人姓名。Jacob So¨derman当选了,他在成为芬兰政府的监察专员之前有一个政治职业(司法和社会事务部部长)。在授权实施中他的定位确认他已不再局限于条约所给的精确定位。伴随着选举他的议会的支持,他扮演了一个很重要的政治角色。行政长官的影响

在开始的几个月里,因为制度的新颖性和以争论作为标志的创造性使得监察专员被迫采取低姿态,严格遵守条约的规定,和规定其功能的议会立法,他发誓效忠选举他的议会并且受其管理。短短几个月的活动之后他提交了他的第一份报告,其中他清楚地表示他不能解决政治问题,但是会仔细地调查申诉的可容性,并且以谨慎的态度进行研究。但是,他还同时明确,他并没有打算仅仅局限于他的使命找出弊政的实例。“给出该职位成立的背景”他给自己“双重使命”----“确保在联邦政府的各个级别的公民权利实施的有效性和社区机构和体制的透明度”(欧洲监察专员1995:5)。即使过去的事实已被人们忽略,但是它预示了在北欧传统中监察专员意图去承担双重作用----他为了帮助在与政府打交道的个人,而且他还认为应该主动地去促进这种可能性,原则是透明和有责任,其概念的内在含义是良好的行政行为。从那时其,他一再宣称,通过涉及弊政实例解决方案的提议,他的目的不仅仅是去纠正明确的问题,而且还有助于“巩固开放民主和有责任的行政”(欧洲监察专员,1995:24)。

他的权限的双重属性,不断地在个案和一般原则之间交替,非常类似于欧洲法院。但是监察专员的使命与司法是非常不同的,他的调查权力扩大了,可主动地进行调查但不能强加任何法律上的责任。他只能提交推荐草案来对弊政进行质疑,有时伴随着“备注”或“改革提议”,但无权强行制裁。为了成功的完成使命,他必须建立彼此信任的关系和尊重所接触到的机构。有关行政机构对是否遵照他的建议是自由决定的。唯一的风险就是“错的行为”将会由监察专员公开从而破坏其公众形象。它的强制手段没有法院那么确定,法院能够定罪并且实施制裁伴随着经济处罚和损害赔偿。但是它有权限去选择优先权并且有大于法院的询问权。该这位的明显的劣势在制度竞技场上可以转变为优势。

自20世纪60年代起,监察专员已经试图最大化其在准司法方面的作用,采用类似欧洲法院的行为的社区管理策略。他常常使用具体的案例来表达普遍的现象,据他说,一般现象应该包含手边的特殊环境的具体案例。总之,通过他的“决定”,他已经逐步建立一个基于一种目的论理念:良好的行政行为甚至“善治”的“法学体系”。事实上,他没有能力让自己的决定有约束力,但这种明显的劣势也有可能成为权力散射的来源。不像法官那样为了维护他们决定法定的权威被迫采用中间立场,监察专员可以如平常一样运用政治压力。

此外,他有主动进行询问的基本特权,这与欧洲法院法官是相矛盾的。而法院依靠案件所带来的情况来发展其法律体系——这也解释了法院为什么不能完整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力13——监察专员有权自由决定其优先顺序。因此,他可以采取类似于那些议会调查委员会的策略。直到现在他仍谨慎地使用着这种自由裁量权。他总是不断地调整他的决定来实施询查,通过越来越多地在某些细节方面的诉讼。这样做他是以公民权利的捍卫者而非一些普遍原则的自治管理者。他的活动也被受到某种限制,在每三年或者三年,就要限制基本问题的询查数量。

监察专员知道:如果他没有数以百计的每年为他提交案件的公民的支持,他的地位相当于不存在。自从他担任这个职位,他一直采取开放沟通的策略,接受许多来访者和召开公众会议。他知道,他的力量取决于良好的公众形象,如果受控制的机构认为他是代表公众的意见,那么更倾向于遵循他的建议。监察专员公开承认:他的主要目标是告知可能有一个真正的理由去诉讼关于社区机构活动过程中的弊政的人或者他们的权利主体向欧洲监察专员抱怨及如何做。虽然他的传播策略是旨在普通大众的,但是事实上,是集中精确的信息于潜在的投诉者的团体上(欧洲监察专员,1999:281)。

从每年收到的1500或者更多的投诉14,我们可以把这些投诉分为两大类。首先必须说的是:这些投诉的四分之三被视为是作废的,因为他们主要是关注国内的行政

15机构之间的纠纷,这样的情况对于监察专员是无能为力的。90%的案件来自个人,剩余的10%包括来自企业(20% ~ 60%,这取决于年份)、公民协会(50 %~ 90%)和欧洲议会成员(10%~30%)。

这些是监察专员工作过程中典型的来源渠道。他应该先处理涉及社区治理实践的在精确的行政程序框架内的个人投诉。另一方面,少量的投诉是通过有组织的提出的——企业、协会、集团、记者团体、被欧洲议会成员经常支持的准则——他们以案件为借口来修改联邦的工作方式16。监察专员在案件提交方面的功能的态度变化不大。他对只需要一个特设的解决方案的次要案件和有政治反响的真事件没有区别对待。他显然接近于法院:即使投诉者不出于政治目的,监察专员常常试图突出他接收到案件的“一般利益”的尺寸,然而他的推理可能显得无关紧要。

关于委员会和直接的或者间接地供职于委员会的职员的关系的投诉的很多17。因为它是最主要的社区管理者。欧盟委员会比其它机构更加经常的被指控其职员或者为它工作的个人或者公司的不公平行为,或者从其财政的支持中受益。绝大多数的案件与职业考试(竞考)、劳动合同、勋章或者津贴、涉及私人事务付款方式的各种问题等。在这种情况下,监察专员的任务是从行政机构得到所需的信息并且进行进一步调查(如果案件的可能来源是管理实践),从而当双方不能达成令人满意的协议时找到解决方案。通常情况下,监察专员的干预就足以说服有关管理机构采取适当的措施来解决问题,例如逾期付款或信息请求。行政机构有时可能拒绝一项协议,可能受到批评性的言论或者关于弊政的报告的建议信来寻找解决方法18。与其他机构关系一般是基于相互间的信任与合作,但监察专员可能会采取一个更严格、甚至公开地涉及政治的语调。自从Prodi委员任职后,他发表了一项警告对于那些对他的使命没有足够重视的新团队成员。

如果这种徒然的态度在新任命的委员会履行职责过程中成为一种普遍现象,那么这种态度在其处理投诉的过程中会迅速破坏以卓有成效和建设性合作的成就,而且使得监察专员不能完成提高欧洲市民和社会机构及体制的关系的任务。

(欧洲监察专员,1999:213)19

从具体案件到通则:监察专员的目的论方法

这样的冲突是少见的。监察专员通常试图说服一些较少的严格的体制条款。但是他通常迫使自己使用温和的语气,这并不妨碍其考虑对政治的影响而采取主动地行动。加之数十弊政案件的决议——通常是友好定居点的形式——监察专员试图采取防范措施。他可能认为,复发性投诉见证了一些行政行为的不足,因此必须进行改革。监察专员工作的演变是从事后的行政机构和个人之间的争端改正者到雄心勃勃的改革策划者。通过精心挑选那些具有象征性的案例,使他自己成为不断地欧盟管理改革中的主动者和压力施加者。一些例子可以说明他的这个策略。

对抗歧视是监察专员最喜欢的话题之一。注意到,在招聘考试中许多情况下有有关的年龄限制的问题——公开谴责在一些个案中带有歧视性的限制——在1988年监察专员开始主动独立地调查。他询问每一个机构,对它们的招聘政策进行陈列和辩护。研究比较关于这个主题的国家法律和关于保护基本权利的国际文本后,他指出一些年龄限制似乎并不是“客观合理的”。他以他关于条约规定和禁止歧视的二次立法的论点为基础,用欧洲法院的法律体系询问委员会的论据20,对于所有年龄的限制的完全禁令制度一致采取主动。在这里我们应该强调监察专员的方式而不是重要的决定内容——尽管它是重要的,因为它对抗已有的广泛的共识。的确,它的服务能检查了每一个案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与行政管理机关有关的初步解决方案。相反地,监察专员决定从一个意义深远的维度来解决这个问题。他的方法——研究各个国家、国际和社区的法律规定——他选择了最“公正的”特权而不是最普遍的解决方案(类似于用于建立欧洲共同体法律的一般原则的欧洲法院的归纳推理)21。

通过同样的方式,监察专员在同一时间进行其他的调查。采取旧的法院传统, 他经常陈述有关良好的行政行为一般原则,虽然他们并不一定适用于这个例子中。重复一个最重要的惯例准则,“加强良好的行政管理实践原则…” ,他从具体的实践研究中逐步建立良好行为的隐性规则。他起草了一系列的来源于公共法律和行政的行为准则但不成文的规定——收到所有的询问,审阅请求,迅速行动,记录所有文件并将其归档,在做出决定前认真考虑所有有关方面,然后论证解释所做出的决定——这应该是一般地管理行政活动的程序。

他不仅仅是陈述了原则,一个接着一个,而且还抓住调查的机会以对于良好行政管理行为的书面提案的形式来系统化他自己的“理论体系”。他确立了基本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平等对待原则、比例性原则、法律保障原则),他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欧洲法院法律体系的影响(Azoulay 2002;Kadelbach 2002)而且还增加了源于国家公共法律和他自身实践的正式的原则(各方的发言权、时效、通知和动机),甚至还有一些善意的应该提出的关于行政机关与其市民间的所有关系的原则(如有礼貌的回答问题,为所犯的错误道歉)。为了证明他的首创性,监察专员首先唤起了他促进良好的行政管理实践的使命,而且官方的声明称欧盟承诺民主、透明和负责任管理(欧洲监察专员,1999:222)。这种表述在关于监察专员的争论中一次又一次的出现。然后他解释说,他的调查是为了确定在欧洲共同体法律中是否存在这样的规范。在这点上,它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调查。在第二阶段,他分析了一些现有的规则的同质性,并使用这样的不完整的和异质的规范对要求行政管理机构遵循的条令去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良好行政行为的条令已成为监察专员最喜欢的主题。先于欧洲共同体法律专家、学者和审判官,他在公共演讲中和公共的学术期刊中已经呈现出他的理念22。在2000年,他在会议成员的前面以他的案子为论据负责起草了基本权利宪章;公约成员,主要是北欧国家的成员, 共享他的意见(Braibant2001),该草案在2000年12月高级政府首脑会议中被吸收采纳于宪章中。在不到五年的时间中,监察专员努力编撰良好行政行为的信条并把它纳入宪章当中,而宪章代表了欧盟最基本的价值观并且可能将欧盟下个政府间会议的新条约纳入其中。

保卫守护者:促进透明度和参与“欧洲治理”

在欧洲,有些人迅速知道了他们应该怎么才能受益于监察专员的干预来促进他们的案件。不是所有的投诉都是有公司、社会团体、记者和欧洲议会成员提出的,旨在影响机制欧盟。但是其中有一部分是这样的。谴责弊政案件的经济活动主体通常针对该委员会“经济行政权力”的功能。作为条约的守卫者,该委员会一直依赖有个人和公司所带来的行动确保国家行政管理遵循欧洲共同体法律,特别是在该地区的竞争和政府援助方面。但是在共同体系统中并没有对于个人的法律手段来“保护守护者”。在侵权诉讼中,该委员会单独决定一个行动是否恰当并决定不跟随个人所带来的行动也无妨。自由裁量权从来没有被欧洲法院挑战,尽管有许多由公司所带来的行动被宣布无效,使得委员会的决定没有实施或者延迟,尽管法律学者一再提醒要检查委员会法律诉讼的操纵空间。自从监察专员就职以来,,一些公司已经将由专业的律师事务所提出明智地建议作为一种手段来说服委员会放弃其作为一个可自由支配的权威的传统,而是作为第三方来观察使得其更为灵活。每年都有一些投诉是涉及要求降低由委员会决策的法律行动。许多公民协会与游说集团,特别是那些中最活跃的环保团体,对此采取了不同的态度。例如,1995年,法国的核试验引起了由英国的环保组织提出的四十件诉讼。由于他们不可能对法国当局采取直接的行动,因此他们指责委员会没有执行在《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EAEC)的规定。EAEC使欧盟委员会迫使有关成员国重视采取互补的有益措施。监察专员没有能够考虑法国的核测试的恰当性或委员会的决定能否执行EAEC条约的第三十四条。它集中于委员会提出其决定的方式。每年都有许多类似案例涉及委员会指令85/337 / EEC。该指令要求在所有的超过一定的规格的公共或私人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运用该指令的投诉者控告没有控制由政府当局规定的应用程序的委员会。同样道理,他们也涉及到另一个关于保护野生鸟类的指令。在所有的情况下,这个协会开始这些行为,首先试着全国性的行动,然后向上诉委员会,最后再是监察专员。

监察专员的作用是含糊不清,像在行政法律领域的法院。从理论上讲,他检查委员会自己做出不会带来针对一个成员国的侵权诉讼的决定的方式。尽管这个控件仅仅是关于程序的,但是它可能彻底改变决定的内容。事实上,内容与形式之间的差别是非常难理解的。当一家公司质疑国家授权的委员会援助一个竞争对手时,或者当 当一个协会遗憾委员会并没有提出侵权诉讼一些国家当局去指控他们违反了欧洲共同体法律时,它的主要目标是更改所决定的内容。监察专员努力保持形式方面的案例——他的言论主要涉及时间限制、缺乏响应,缺少决定的动力。但当他评论程序的一些方面时,可能触及所决定的内容。已经有这样的实例,监察专员控告了没有正确地评估相应情况下做出的决定。他的论证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该委员会调查了一些争议而不是其他的23。另一个案例,监察专员指责未能“真的平衡朝野政党的利益”的委员会24。监察专员以正式的控制为托词干扰决定。如果他能决定哪些信息应该被使用以及怎么用,那么对于机构做出决定的操纵空间在哪里?事实是,监察专员谨慎地避免这种事情的发生——到目前为止——但是他在实践中操纵的规范特征并不能保证他的干预措施的中立性。对于那些孤立的似乎可以成为投诉者的纵向联合策略的一部分的案件,监察专员已经再一次试图建立一种更一般的政策。在1997年,他着手独立主动的进行了关于“提高委员会行政程序的质量的可行性”调查,是为了处理在司法程序可能没有开始之前关于各成员国违反欧洲共同体法律的投诉。(欧洲监察专员 1997:284)。他注意到做出决定的委员会了解到一些个案在法律行动中受到挫败没有开始或者失败,所以他建议这个程序应该修改允许投诉者发表自己的看法。换句话说,这意味着在类似于司法的一个行政程序中,增加了双方的听证会的矛盾。监察专员以一个标准的基调指出

该程序有两大优势。首先, 通过给投诉者批评欧盟委员会意见的机会然后给委员会机会回应批评,这样很可能有益于更有效的管理。其次, 通过允许他们更为充分地参与到169条程序条款的制定中,从而使这些活动更透明,会提高市民对委员会的信任度。

(欧洲监察专员 1997:285)监察专员相信自己能够守护效率、合法性和透明度的名义,他赋予自己提出程序改革建议的权利,其目的是提高公民对行政程序的参与度。该委员会是空闲的且没有任何公告,但是在作为监察专员的压力下,要通过公共会议、与他的国家相对的事务和与欧洲议会成员联系的特权来论证他的改革都是完全正确的。虽然他没有权力强制实施强加他的建议,但是为了挑战委员会的长期传统的保密工作,他建立了一项具有影响的战略。

由于每年行政管理机构有大量的“信息的缺乏或取舍不当”的案件,自1996年以来,监察专员已经着手开始关于透明性的改革运动。在上法庭之前,由记者和公民的协会刻意提出关于透明度的发展的投诉(Grønbech-Jensen 1998)。在监察专员任职的第二年,由于对同类案件的困惑,他开始对允许市民阅览欧盟机构文件进行调查。自从1980年代后期以来,这个主题已经由丹麦和荷兰政府和瑞典和芬兰在他们加入联邦之后提上了议事日程。在联邦改革的辩论中,“透明度”已经成为一个中心主旨,而且阿姆斯特丹条约是决定性的一步因为它声明市民有阅览欧盟机构文件的个人权利。欧盟各机构一直不愿意尊重他们的责任,这已成为监察专员理想的战场。他首先要求共同体的机构和主题告知他其主体的规章制度,并且警告他们“不采用或者不便于的关于公共获取文件的规则的事实”是“弊政的实例”。他建议在3个月之内采用这样的一套规则。为了给予他的行动更加的重视,他写了一张关于这个问题的特别报告并将其提交给了议会,这要归功于他热忱的主动性。在随后的一年中,他收到了其他的涉及缺乏透明度的投诉,特别是在委员会的行动中。投诉者采取监察专员的途径,然而他们也将这样的案件投诉到一审法院(CFI)。在1997年监察专员通知委员会其拒绝阅览文件的动机是令人不满意地,并且要求其对关于正义和内政的政策所采取的措施进行记录。集聚法院一审的法律体系的这些建议被议会接受。同样道理, 他建议该委员会保存产生与comitology框架内的文件的公共记录,旨在方便地获取信息。在新投诉之后, 在1998年他独立地进行了进一步追问没有公开获取信息的规则的四个共同体体制25。然后他着手开始对有关的机构给出的回答进行较详细的分析并且告知他对他们的态度。虽然承认对与透明原则可能会有合法的例外,但是他提到了法院一审的法律体系并且坚持这样的减损应严格限制的事实。例如,他质疑欧洲中央银行(ECB)的解释,ECB主张理事会会议备忘录不是“行政文件”,应该接受公众的阅览。监察专员没有进一步的要求他们应该有组织地公开——对他来说这将会是一个公开的政治干预——但是为了方便市民的阅览欧洲央行(ECB)所要保持秘密文件,有些规则应该成立。

像建立了共同体法律原则的欧洲法院那样,监察专员阐述并且促进了,在他看来,一般原则是“良好行政行为实践”概念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他将雄心勃勃的改革欧洲治理作为自己的使命的实践中,监察专员守卫严格意义上的与北欧宪法传统相似的民主。他所有的行动,无论它们是治疗的对投诉的处理或自主的调查,都是按照相同的政治逻辑。他的目标是鼓励市民通过三个结构性原则更加警惕从而来巩固行政的政治责任:

1、决策过程中的透明度——如果公民能跟随他们的行动而且有机会接近他们的文档,那么他们就能控制机构;

2、良好的行政管理行为的书面标准的发展——如果公民能调用由正式标准并由当局实施,那么他们就能质疑政府行动;

3、公民参与决定——制定程序、诉讼可行性甚至关于行政的问题——如果没有挑战行政的途径,那么政府行动的信息和行政标准将没有任何意义。

所有这些行动的同样方法一部分——减弱通过扩展公共信息的原则所做决定的权威,审议和控制(该行为是规范议会民主的根基)行政管理领域。监察专员已经抓住了每一个机会来辩护管理这个概念,他发现这种方法不仅更加更加民主,也更有效率。回应协商民主的论点,他反对频繁使用“在决策的过程中的一些机密应该被保藏”这一论据,并宣告: 在缺少活跃委员会引导的的情况下,距欧盟的活动严重阻碍已经半年了,对于桑特委员会在三月份的崩溃,什么是真正有效的?崩溃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躲在机密的幕后的做过的事。此外,经验表明,开放的管理(成员国的实践),似乎是一种对欺诈和腐败有效的工具,因为一个封闭的和机密的公共事务处理似乎为欺诈和腐败提供了机会。

(欧洲监察专员 1999: 13)

结论

虽然在监察专员制度由马斯垂克条约建立起来之后,大多数观察家对监察专员的作用持怀疑态度,但是监察专员后来证明了其效用。发展一种独出心裁的他明显不牢靠无力的权力的使用体制,他给了一个稳定和新颖的外形的职务。首任监察专员利用他的国家的经验和与委员会及议会成员的良好关系完成他的使命和雄心壮志。他知道他的首要任务是寻求来自个人的投诉的解决办法并且解决关于弊政的个案。但是他也认为他有在欧洲治理出现“故障”的所有情况下提供救济方法的使命。一方面,行为像法院,他以目的论的方式来解读提交给他的案件,目的在于建立一个“良好行政行为”的严格教义26。另一方面,作为议会一个部分,由于欧洲议会的有力支持,他运用他调查和提议的权力来建议欧洲治理的广泛改革。这样做,他提倡透明、参与和解释的原则——通过“慎重的行政行为”的哲学的支持——它也有法院支持的(Shapiro 2002)。

考虑到强化他的作用,监察专员一直优先考虑他自身特权的守卫以促进监察专员制度。为了使调查更有效率,在1997年,他建议该委员会应该允许在他的询问时其员工可以自由表达他们的观点——而今天,他们只可以根据他们的上级的指示回答问题27。两年后,他要求欧洲议会修改他们的法规,消散所有剩下的限制以加强他作为调查者的功能。与他的国家或地区的同行们的良好和持续的关系为他提供新机遇使得在行政的各个层面上保护和促进监察专员制度,甚至超越共同体的法律边界28。

监察专员尚未说服所有欧洲治理的执行者去遵循他良好行政行为的哲学。但通过结合准司法行为和规劝议会调查及政治议题,他至少已经证实这两个经典路径的问责是可以调解的。由于欧洲治理越来越依赖于代表团和独立的监管机制,因此这中新的和混合审查形式可能会变得越来越重要。

通信地址:Paul Magnette,Institut d’e´tudes europe´ennes –ULB, 39, av.F.D.Roosevelt, B–1050 Brussels, Belgium.email: pmagnet@ulb.ac.be

注释 1.我感谢Olivier Costa, Renaud Dehousse 和 Brigid Laffan对文章的早期版本的评论。2.参阅 Revue franc¸aise d’administration publique(1992),回顾了瑞典、芬兰、法国、西班牙、英国、意大利、波兰和其他非欧盟国家的监察专员的实践和章程。也参阅了Marias(1994),普查了法国、西班牙、葡萄牙、瑞典、英国、爱尔兰、比利时和丹麦。在欧洲议会(1995年)中可以发现一个系统性的更一般性的比较。欧洲监察专员的网址(http://europarl.eu.int/ombudsman/home/en)提供由监察专员存在的国家的监察专员的链接。

3.他只在法国和英国被执政者任命。他对这两个国家的议会负责。4.De´le´gue´s de´partementaux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后期的法国,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市民不能采取直接行动。他们可以咨询这些“部门监察专员”,而部门监察专员则通过议会成员将他们的投诉转移给me´diateur de la Re´publique。

5.在德国,奥地利和卢森堡,。国家议会申诉委员会扮演“监察专员的角色”。在这三个国家,议员似乎害怕“监察专员”的出现可能会危及其在市民生活中的控制垄断和削弱他们的关键作用。

6.应该注意的是,在比利时、希腊出现国家监察专员是在欧洲监察专员制度建立后(分别在1995年和1997年),而且存在于欧洲“监察专员”和议会请愿委员会之间的紧密联系似乎在这个制度的传播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7.波兰是在非常特殊的背景下转向自由民主,监察专员甚至被授权提起上诉修改国家最高法院的判决书。这是其中的主要原因是监察专员所取得的引人注目的成就。基于首任波兰监察专员的经验,参见Letwoska(1992)。8.关于“丹麦模型”的重要性,在1990-1991年唯一的北欧国家政府间会议有提到,参见Heede(2000)。

9.这些限制长久以来一直受到教义观点的批评(Rasmussen 1980;Harlow 1992)。10.Viviane Reding(EPP, Luxembourg)成为欧盟委员会的会员(欧洲通讯社,1991年5月16日)。

11.一般的国家监察专员当选要有非常大的多数通过,而且给予授权也符合议会的任期,这样就避免可能产生的党派压力。因为如果没有清楚的大多数人都的环保,由于明确的议会的大多数缺席迫使两大党派相互妥协,这样的预防措施是不必要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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