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标准

2024-11-21

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标准(8篇)

1.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标准 篇一

为提高辖区居民安全防范意识,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平安建设,进一步巩固提升平安达权店建设宣传工作成果,促进春节期间全镇社会治安大局稳定,确保镇广大群众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春节。春节期间达权店镇组织镇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等单位值班人员,开展平安建设和法律服务进基层集中宣传活动。

此次宣传活动共解答群众法律咨询50余人次,发放《法律援助条例》、《农民工维权手册》、防电信诈骗宣传等宣传页余份,宣传展板10余块。该宣传活动贴近群众、贴近基层,充分调动了群众自觉参与平安创建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和法治意识,共同维护生态小镇和美达权店。达权店镇将继续加强平安建设宣传活动,为全县的平安创建工作贡献力量。

2.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标准 篇二

一、峨边县公共产品供给现状

自从1919年瑞典经济学家林达尔提出了“Public Goods”一词, 随即被人们广泛使用, 国内将此译为“公共产品”。按照保罗·萨缪尔森的定义:公共产品是指那种不论个人是否愿意购买, 都能使社会每一个成员获益的产品;同时, 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 都不会导致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因此, 一般把公共设施建设等视为公共产品。问题在于这种非营利性或公益性的产品由谁来提供和负担, 在我国现阶段, 其主要只能由各级政府来承担。近年来, 我国政府职能正发生着重大转变, 也即是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转向以提供公共产品的公共服务为中心, 峨边县政府也是如此, 但却面临着较大困难。2009年, 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县全年用于全社会的固定资产投资16.2亿元, 其中基础交通设施建设投入1.5528亿元, 完成计划1.2亿元的129.4%, 占总投资的9.59%。为解决资金缺口, 峨边县政府加大基础设施融资力度, 组建交通融资公司, 投入0.9464亿元, 建设县际、县通乡公路83.7公里, 占总投资的5.84%;建成通村公路162公里, 完成通村公路投资0.36亿元, 占总投资的2.22%。同时, 加快重点建设, 启动峨轸路、峨沐路、峨马路等七条公路的建设;加快建设峨边火车站、黑竹沟景区客运站以及大渡河二桥的建设;建成农村客运站3个、客运招呼站26个、码头1个, 安装道路波型护栏16.786公里。

在通信事业方面, 峨边全县建立了15个电信业务专营店, 完善了政企、域区、农村3个自有渠道, 形成了以电信E家和商务领航为统领的固定通信网络。截止2009年年底, 移动通信全县共建营业网点21家, 乡镇100%覆盖;村级便民店64家, 覆盖50%, 全面加强了手机通讯事业的发展。同时, 全县大力发展农村有线电视用户, 全县2009年新增用户200户;加强广播站的建设和维护, 完成1个乡镇广播站和7个村广播室的标准化建设。

在医疗方面, 2009年, 全县县级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近3000万元, 主要用于县医院整体迁建工程, 乡村卫生院改扩建工程总投资1000余万元, 村医疗卫生室总投资380万元, 总共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2.7%。全县拥有医疗卫生机构33个, 其中:医院2个、卫生院18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个、保健院1个、诊所和医务室10个、卫生监督所1个。现全县每万人拥有床位数为20.02个, 全县每万人拥有医生数为35.61人, 农村每万人拥有医生数为6.62人。在新农合医疗实施过程中, 全县101165人参保, 参保率达到85.9%, 人均报销医疗费达到153元。在农村, 实行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项目, 对770人进行了33.8万元的补助;同时, 妇女病普查人数达到16438人, 完成对3.09万名儿童免疫接种任务。

在义务教育方面, 2009年, 全县在教育设施上完成总投资1600万元, 约占全年固定资产总投资的1%。全县小学合并为69所, 在校学生11947人, 学龄儿童入学率为99.9%。全县普通中学14所, 在校学生8116人。全县教师队伍中, 小学专任教师872人, 中学专任教师528人。同时, 全县还按照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学生学杂费人数19485人, 共计免除877万元;免费为全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19485人提供教科书, 免费金额185万元。设立寄宿制学校18所, 寄宿制学生5149人, 补助寄宿制学生生活费共计337万元。

在社会保障方面, 峨边县统筹社会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69000人, 达到11.43%。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165元提高到200元, 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800元提升到900元, 新建养老院4所, 新增床位228张, 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54%。实施住房保障, 启动川南棚户区一期住房改造330户;修建廉租房70套, 发放240户廉租房住房补贴23万元, 完成农村特困群众危房减灾安居工程70户, 实施少数民族贫困户住房解困200户。

在政府职能转变方面, 全县大力打造服务型政府建设, 着力构建政务公开长效机制, 切实加强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务服务中心、“阳光政务”和档案资料查询五大载体建设。全县深化机关行政效能建设, 减少行政审批项目15项, 超时默认44项, 并联审批11项。全县强化政务中心标准化建设, 全面推行“两集中、两到位”, 2009年, 全县全年办结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15606件。针对2008年“5·12”灾后重建, 加固维修165户城镇住房, 兑现补助资金77.5万元;完成4219户农房重建验收, 兑现补助金7959.8万元。对当年“6·28”特大洪涝灾害, 全县投入200余万元, 当日恢复供电, 三日恢复供水设施;投入1163万元, 抢修省道306线和县道149线道路980米, 修复新林路、峨沙路、毛杨路等道路60公里;投入500万元, 全面恢复爱心桥、滨河路护栏、排水排污管道等市政设施, 推进中学坝、体育馆受损提防重建。

二、峨边县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存在的问题

1.自然环境障碍

峨边县地处攀西高原的临界地带, 地形多以山地为主, 且彼此间海拔差距大, 平地较少, 山地间的岩层坚硬, 不宜开凿。在提供公共产品的过程中存在投入成本高、资源消耗大、施工困难多等问题, 特别是道路修建和光纤、电缆架设。同时, 地处亚热带雨林地带的峨边, 夏天雨水较多, 山地间落差大, 表面岩层松动等, 容易形成洪灾、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 阻挠和破坏公共产品设施, 且峨边县幅员广阔, 但人口稀少分散, 道路多在山地之间回旋, 路面较窄, 公共产品提供成本高, 公共服务提供难度大。

2.资金矛盾突出

峨边县虽属少数民族自治县, 拥有比一些其他县域较多的上一级的财政支持, 但公共产品的投入仍显不足。从调研数据看, 全县公共产品投入数额所占当地财政比例不高。笔者认为, 峨边县基本上代表了西部欠发达县域地区的普遍情况, 由于贫穷, 首先要解决发展问题, 只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由此, 在公共产品的建设中, 因资金的短缺而导致公共产品的建设不到位, 建设质量达不到要求, 一些工程可能根本无法开工。如峨边县“五保户”服务、基层医疗服务等缺口较大;乡村小学教师普遍专业水平不足、乡级通村公路质量水平低等问题也普遍存在。同时, 资金的短缺也将导致其他公共服务方面质量下降。此外, 作为最基层的乡镇级政府, 没有资金收入来源, 其支出完全靠上级的拨付, 缺乏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

3.公共产品供应失衡

峨边县公共产品的供应不管是在各项公共产品之间, 还是就单项公共产品内部的城乡供应之间, 都存在着供应的不平衡问题。就各项公共产品之间, 峨边县公共产品供应关系存在着以基础设施建设为重, 其他公共产品的供应得不到满足, 造成其他公共产品的供给看似能满足其基本要求, 但实际上并不能满足其需求。各项公共产品内部供应之间, 大部分都集中在县城, 农村中所占比例甚少, 尤其是医疗和教育方面。由此就出现了农村中公共产品的供给和城里的比例相差甚远, 造成农村较富裕人口能到县城享受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使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难以平衡。

4.公共产品供应模式欠灵活

峨边县公共产品一般按照上级指示供给, 但上级往往“一刀切”, 所有乡镇“一碗水端平”, 专款专用, 没有充分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 致使地方公共产品的供应被动, 地方基层政府没有选择的余地。这就导致基层政府按照上级要求修建相配套的公共产品设施, 但这些公共产品不能被充分的利用, 产生供给浪费。如峨边县宜平乡司法所单独建在乡政府院内, 但调解员有办公室, 就地调解, 使司法所空置;在乡村学校, 特别是不发达山区乡一级中学学生不足, 学校“空城化”问题较严重。基层政府各自为政, 组织本区域的公共产品供给, 并没有将公共产品设施充分利用。同时, 由于乡级政府的待遇较差, 新毕业的大学生不愿意去, 从而导致这些公共产品服务管理上成为问题。

5.公共产品供应组织管理不足

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时, 缺乏组织相应的专业人员配套。譬如, 就峨边县宜坪乡而言, 在卫生人员的配置上, 基本为不脱产的医生, 无专职行政管理人员;教室修建好无人使用, 教师基本实行半农化的工作制, 在上课的同时还得耕种, 大大降低教师的专业性。同时, 学校无足够的学生, 一方面是由于好的家庭将孩子送到外面好的学校就读, 另一方面则是当地个别村民有传统思想, 重男轻女, 在教育上没有足够的重视。

三、完善县域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的几点法律思考

第一, 自古以来, “郡县治, 天下安”已是人们共识的道理。县域改革, 实则已成为下一步我国改革的关键点。近年来, 县域社会冲突严重, 基层矛盾突出。2008年至2009年, 贵州瓮安、云南孟连、湖北石首等地相继发生群体性事件。贵州省在总结瓮安事件教训时, 指出深层次的原因就包括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征地拆迁等问题, 这其中则包括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不到位的矛盾。因此, 提高各级政府, 特别是县级及以下政府各部门的服务意识实属首要。要实行政府理念的转变, 将其重心从经济建设转变到公共服务中来, 实现“权为民所赋”的内涵, 其核心是树立法治意识。

第二,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建成,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治国方略, 但“徒法不能自行”, 需各有关部门依法办事。对于县级政府来说, 依法行政是解决社会矛盾、体现社会公平的关键。“风, 起于青萍之末”, 由于改革尚在进行之中, 贫富差距增大, 就业压力依然, 解决民生问题迫在眉睫。但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尚需完善, 特别是要加强和完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果说政府重心在经济建设上主要依托和关注大、中城市的话, 那么职能转向保障民生上应该主要依托和关注县级城镇及农村。从峨边县的现状可以看出, 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上, 与大中城市相比, 差距不小, 尽管原因较复杂, 但从依法行政的高度来看, 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执法主体和大中城市相比还是存在一些差距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

第三, 我国发展的目的是追求社会公平, 但由于城乡差别的存在、社会分工的存在, 完全的平均主义思想在市场经济中也是不可取的。特别是限于经济发展阶段, 广大民众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越来越高的要求和政府提供所需之不足的问题已成为突出矛盾, 但这也是一把“双刃剑”。譬如, 提高工资, 就会使企业成本增加, 其商品在社会竞争中则处于不利地位, 有可能会破产倒闭, 这又和提供公共服务、促进就业形成矛盾。又如, 图书馆和文化设施等公共产品的利用率往往需要在人口密集的地方, 但广大农村则地域辽阔、人口分散, 易造成浪费, 因而绝对的平均主义和不顾客观要求皆是有害的。解决此类矛盾, 只能依照法律法规, 而法律法规则要依据“保基础、广覆盖”的原则来制定。只有依法行政, 依法办事, 才能防止一届领导一套办法的“拍脑袋”传统作法, 才不会由于政策朝令夕改而造成社会矛盾。

第四, 要加强基层政府的执法能力, 关键是要有人才。通过对峨边县及下属宜坪乡的调研, 笔者发现乡一级政府的管理人才是不足的, 这种情况下公共服务是难以到位的。要从法律上形成机制, 提供相应的政治、生活条件, 鼓励优秀的大学生到乡镇政府工作, 形成制度和潮流, 使公共服务普遍到位, 使政府职能转变加快, 把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落实到基层。我国“十二五”规划提出的服务型政府建设目标, 关键在于“县政改革”, 重心在完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要点在于法治。只有这样, 我国和谐社会的目标方能够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3.试论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 篇三

关键词:政府法治;法律顾问;律师

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里谈到要建立普遍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法治政府建设注入了强有力人力资源基础。但现实中对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还认识不够。有必要加以研究。政府法律顾问在参与政府立法、涉法信访、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参与调处社会矛盾以及代理政府参与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其作用主要有:

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一)当好立法助手。立法是利益的界定和分配,立法的过程就是各利益主体相互博、相互妥协的过程。因此,立法者必须具有中立性才能把握好利益在立法中的协调。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相比公职律师或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而言具有更大的独立性,因此也具有较强的中立性。政府法律顾问在参与政府立法的过程中更能考虑社会公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利益或公共利益,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2001年2月28日重庆市人大委托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起草完成《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在全国开创律师受托起草地方性法规先河之后,委托立法已成为各地人大改革立法模式的一大趋势,特别是委托律师起草法案的情况越来越多。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法学教授等更有可能接受委托起草法案或对其他单位起草法案提出意见,从而使地方立法更具合法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为政府重大决策当好参谋。能进入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教授,审判人员等均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处理诉讼和非诉讼的实践经验。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政府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参与政府组织的涉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和专业性决策的研究会议,对重点工程、政策处理、投资、采购法律风险等提供法律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和支持。

(三)为行政执法把关。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好时机,但同时各种社会矛盾不断激化。行政争议越来越多,并呈现数量大、法律关系复杂、解决77难度大等特点。一是行政案件增多。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作为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参与经济社会活动越来越多,同时人们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强,人们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不满越来越多,政府不断成为行政案件的被告。因此,政府需要政府法律顾问代表政府出庭依法维护政府的合法决定。如奉化市原奉帮服装城征地拆迁案件中,百名群众状告该市工商局财产侵权,律师全程介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直到案件圆满解决。二是突发事件或群体事件时有发生。在面对突发事件或群体事件时,政府需要法律顾问从法律角度引导人民群众通过合法的途径表达自己的愿望和诉求,防止过激事件发生。三是征地拆迁工作矛盾多。征地、拆迁一直是政府工作的难点。人民群众法制意识越强,征地拆迁的法律程序越严,需要处理的法律问题也越多,这些需要配备专项的法律顾问帮助政府妥善处理,以减少纠纷,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政府法律顾问要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

能运用法律手段为政府定期排查、及时调处、妥善解决诸如土地使用、拆迁安置、环境保护、劳动争议等各类矛盾纠纷,担当起政府与广大群众之间独特的法律桥梁。如2003年至2005年期问,深圳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共办理市政府及各部门转来函件近600份,出具法律意见或建议580余件,办理行政应诉案件及民事案件60余宗,收回财政欠款近亿元。其中,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在深圳市大型国企国际招标招募改革工作、农村城市化的工作、地铁四号线、南坪快速等重大市政投资项目事宦、市财政周转金欠款案等多起重大事项中直接承担具体法律事务或出具法律意见,为确保政府依法行政发挥了重大作用。[1]

二、大力促进律师业的发展

中国律师业经过30年突飞猛进的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国律师业目前已基本建立起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职业律师队伍。中国律师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中国律师业的专业化仅仅最近几年才成为讨论的焦点。一些小的律所或欠发达的地区的律所,主要还是从事刑事辩护和简单民事诉讼。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证券、金融、知识产权、房地产、投资、涉外等业务逐渐成为律师业的主要收入来源。只有专业化才能深入化,因此,在东部发达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逐渐朝着专业化发展。以深圳为例,深圳的法律服务市场目前比较成熟,许多律师事务所都是自愿改制为专业化的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是律师业专业化的又一体现。建立律师、法学教授等人员参与政府法律顾问不仅有利于提高参与者整体行业的社会地位,有助于律师、法学研究业务的发展,而且有助于提高律师、法学研究者行业专业化、社会化分工程度,有助于律师行业发展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另外,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有助于律师、法学研究者参政议政。目前,我国律师参政议政的主流渠道是通过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甚至转而担任国家机关官员以实现参政议政而言.其作用固然十分重要,但能获此资格的毕竟仅限于少数律师,其影响尚不广泛。

因此,我们应当积极考虑传统方式所属部门的法律顾问应当成为律师同仁们关注的另一种参政议政式。正如孔子所言:“施于有政,是亦为政,奚其为政”。律师可以凭借其担任政府“高参”的特殊机会,参与国家的执政与施政过程,并以此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2]同时,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也是加强律师队伍统一管理,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措施。因此,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更好地发挥律师的社会功能,无疑是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律师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府法律顾问是律师业一项新型的法律服务。无论从新形势发展的需要还是从政府依法行政的角度而言,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都是非常必要的。

三、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法律顾问,尤其是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已然成为政府的高级智囊和参谋,为政府分忧解难,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律师等法律专业群体在为政府服务中具有独特优势:

(一)为政府依法决策提供法律支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运用精通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技能的优势,为政府决策和履行职责提供合情、合理、合法、科学、高效的法律意见和建议。这些前置性法律服务,直接影响和渗透到规范性文件制定、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等众多领域。同时,在参与政府重大项目投资的法律可行性论证、重大决策的研究咨询过程中,协助相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法律手段促进依法行政机制的建立,确保政府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

(二)是为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法律保障。由于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易于得到上访人的理解和信任,从而缓和了他们和政府的对立情绪,避免了过激行动的出现。律师在参与信访接待中积极引导上访群众按正常程序反映自己的问题,根据上访人的反映,分别按相关法律及政府规定给予解答,提出合理合法的建议,并为信访群众指出解决涉法问题的法律途径和方法。在解答过程中,积极宣传解释法律知识,耐心做好息诉罢访工作,这种桥梁和纽带作用是其他任何职业都不能替代的。

(三)是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法律培训。要从根本上保证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首先要提高执行行政职能的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可以根据顾问单位的日常工作情况,及时地有针对性地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法律培训,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法制素质,保证其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严格依法行政,从而从根源上保证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参考文献:

[1] 程晓东、陈建红:“律师参与地方立法的体会与思考”,载《海南人大》2010年第5期。

4.如何做好政府法律顾问 篇四

我觉得做好政府或者政府领导的法律顾问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如何做好?个人有以下体会。

一、当好一个法律人 这是首要的。因为政府领导的行政经验比律师丰富的多,且有庞大的行政队伍,政府不需要我们律师是一个行政人,需要的是为政府提供法律支持的法律人。那么怎么样做好一个法律人呢?我觉得: 第一、做一个熟悉法律的人。政府领导寻求律师支持往往是很急的事,需要你马上给出意见。如果我们对法律并不熟悉,不能让领导及时决策或者安排工作,那么是有损律师形象的,政府也可能不再聘请你做顾问了。尽管一般律师不可能对各类法律通熟,但是对政府顾问律师要求就不一样了。所以,作为政府顾问律师对行政的、经济的、民事的及刑事的法律知识都应当全面熟悉。第二、做一个运用法律的人。熟悉法律知识是前提,关键是要运用,要能够把自己所熟悉的法律知识运用到政府可能涉及到的各项工作中或者具体事务中去。有时候政府在处理某些问题时需要并用行政、经济、法律的多种手段。那么作为政府顾问律师就应当能够把法律的规定信手拈来,要把法律知识用活,把法律手段用足。如果茶壶煮饺子——倒不出,是一件很可悲的事。第三、做一个善于提出法律意见的人。当遇到政府或者领导的决定有法律上的障碍时,作为政府的顾问律师是有义务提出意见的。可是敢于提出意见还不行,还要善于提出意见。政府领导每天处理纷繁复杂的行政事务,很疲劳,有时候还会心情不好。如果我们提意见时不讲究方式方法,很可能会弄巧成拙。如果我们直来直去,只顾我们自己的意见提了,采纳与否我们置之不问的话,一是与我们的职业道德与纪律相背,二是这样的律师事后绝对会从政府法律顾问的名单中出局。

二、处理好二个关系 第一、要处理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政府领导往往思考政策的问题多些,花很多的经历考虑上级政策如何在本地落实,考虑如何充分争取政策、利用政策促进本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而律师恰恰相反,往往是考虑法律的问题多些,遇到事情多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在处理政府涉法事务中,有些事情如果仅仅从法律角度出发,虽然可以从法律上解决一个问题,但是却会产生其它的几个问题。政府在处理政务的过程中,不希望用一个矛盾换成另一个矛盾,更不愿意换成另几个矛盾。所以,政府顾问律师必须要站在政府的角度思考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法律意见。永康同志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是高屋见瓴的,我们要深刻领会。第二、要处理好个人业务与顾问工作的关系。律师业务范围很多,政府法律顾问只是其中之一,甚至还是很小的一部分。但是就重要性来讲,有时候政府的某一个项业务比其他许多业务都要重要的多。再加上领导的时间很有限,活动安排的也很紧。出现了一些突发事件,可以还会临时通知顾问律师参加。这就要我们权衡并灵活处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我们还是应该及时参加政府的活动。如果一个律师因为自己的某一个业务而置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不顾,我敢断言,这个律师是做不起来的。政府的律师顾问需要在某一方面作一点牺牲,何况“舍”与“得”并不完全分离。

三、把握好三个理念

第一、把做政府顾问律师当荣誉。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是不能否认的现实是,中国还是一个身份社会、一个关系社会、一个权力社会。一个县只有那么几个县长副县长,一个省也只有那么几个省长副省长,我们能够为政府领导提供法律服务,应该首先看成一种荣誉。有的律师把经济收看得过重,往往还没有做一件事就先提出了经济报酬,甚至有的不愿意做奉献的事。我敢说,一个渺视荣誉的律师,一心钻到钱眼里去的律师绝对不是一个合格的律师。

第二、把做政府顾问律师当责任。把事当事,把人当人,这是有辩证关系的。你把事当事,就会把你当人;你把事不当事,就会把你不当人。作为政府顾问律师要有一种比处理个人业务更厚重的责任感,这个道理我们很清楚。现实中,我们有些顾问律师对政府的顾问业务仅仅只是”顾而问之“,并不潜心研究;对待政府的案件,仅仅出庭应付,把胜诉与否并不当回事。甚至还有的认为政府的“公家”,输了官司也不要紧。这既违背职业道德,又是完全没有责任心的。

第三、把做政府顾问律师当使命。这是比责任更高的要求了。律师的职责是什么?我认为就是二个方面:一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作为政府顾问律师。一方面我们要维护政府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我们要帮助政府依法行政。这与前述敢于提意见和善于提意见有同意之处。作为政府顾问律师,我们不能对不起社会对律师的期望,也不能对不起“政府法律顾问”的荣誉。如果我们一方面在追求社会法治和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又放纵践踏权利和违法行政,那么,律师还称得上是法律人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则明确了‘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日前,在接受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媒体访谈时,姜有育结合全会精神阐述应健全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今年,全市32家重要行政执法部门和事业单位均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市、县(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立近两年来,在协助两级政府做好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的法律咨询和论证,参与招商引资、规范性文件审查、重大经济项目谈判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有效地推动了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进程,体现了政府法律顾问存在的价值和特殊性及不可替代性。今年,市司法局通过构建法律顾问体系,整合了法律服务资源,实现了普法教育、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的有效衔接,使司法行政机关的多项职能得到了有效落实和充分发挥。通过法律顾问的“中介”角色,架起了政府和群众、政府和企业之间沟通的桥梁,推动了法律服务行业自身发展。

5.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操作指引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和规范我省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保证服务质量,增强各级人民政府对法律风险的承受能力和防范化解能力,促进、保障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本指引所称的“政府顾问单位”,是指聘请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本指引条文中,“政府”一词单独使用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第三条 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应遵循预先防范、控制风险为主,事后补救为辅;过程参与、决策指导为主,事后承办、代理为辅的基本原则。

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应贯彻发挥法律顾问的参谋、助手作用,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宗旨。

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除代理顾问单位进行诉讼、仲裁活动外,主要以非诉讼的服务方式,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帮助顾问单位办理行政活动过程中涉及的各种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相关行政活动的合法、公平、效率,从而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

第二章 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

第四条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的委托办理下列常规法律事务:

(一)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参与政府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解答有关行政事务的法律咨询;

(二)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对由政府负责人签署的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防止出现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现象;

(三)受政府委托,参与或者协调政府投资、采购的合同谈判和经济贸易谈判;

(四)协助政府草拟、修改、审核重大的经济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五)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就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六)协助处理一般突发事件或公共危机事件;

(七)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参与法律知识培训活动,提高公务员队伍法律素质;

(八)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法制建设中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合理化法律意见;

(九)受托办理其他政府法律事务。

第五条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的委托办理下列专项法律事务:

(一)应政府要求,就特定的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项目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参与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二)应政府要求,就特定的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为有关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三)应政府要求,就特定的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出让或划拨、闲置土地处置等项目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为有关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出让或划拨、闲置土地处置等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四)接受政府委托,就政府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或公共危机事件,以非政府官员的身份参与协助调查取证、风险评估等事宜,并向政府提出依法处理的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接受政府委托,代理政府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协助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六)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专项法律服务。

第三章 工作方法与书面记录

第六条 根据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特点,律师在实际参与政府法律顾问事务过程中可采取以下工作方法:

(一)对法律类文件进行审查。

政府顾问单位拟发布的重大行政决策、签订的合同、对外发布的招标投标文件、规范性文件等涉及法律问题的重要文件,在签署前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审查。律师应当对有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或法律建议。

(二)参与商务谈判及磋商。

在重大招商引资、经济合作等项目中,律师可以接受政府顾问单位委托,参与相关商务谈判及磋商,维护政府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为政府顾问单位争取利益最大化。

(三)受政府指派参加有关会议。

受政府委托,律师可以参加政府顾问单位的有关会议,就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对于审议事项的法律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对于确有法律障碍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律师建议。

(四)接受委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对于某些涉及重大、复杂法律问题,需要花费较多工作的项目,接受政府顾问单位的特别委托,组织专业律师团队,为政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五)组织法律培训与指导。

根据政府顾问单位的实际情况和法律需求,律师可以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为顾问单位开办各种法律培训及讲座。

第七条 律师在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的法律服务内容,制作不同的法律文书,形成书面工作成果。

根据法律服务事项的不同,律师法律文书可以分为《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律师风险提示》、《律师谏言》、《法律信息》。

《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政府顾问单位的委托或者要求,针对某一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或法律文书,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事实和材料,正确运用法律作出分析、判断,据此向政府顾问单位出具的载有正式律师意见的书面法律文件。

《法律建议书》是指律师向政府顾问单位提供的载有对某项法律问题调查研究的指导思想、方法、处理原则与建议等内容的书面法律文件,不具有法律意见书的效力。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出具法律建议书:时间紧迫不能及时形成正式的法律意见书而政府顾问单位需要律师书面文件的;律师根据相关证明材料无法确定有关事实的;政府顾问单位就非特指的某类专项问题的处理方式向律师提出法律咨询的;政府顾问单位有其他特别要求的。《律师风险提示》主要是在政府顾问单位涉及的法律事项不适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仅需对某种法律风险做出特别提示的情况下,出具的风险提示法律服务文书。

《律师谏言》是律师服务过程中,发现政府顾问单位存在某种普遍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行为,而提供律师建议,用于提示政府顾问单位防范某种普遍行为的法律风险。

《法律信息》是律师提供给政府顾问单位的可能对政府有重大影响的新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信息等资料或其索引。

第八条 律师对其所做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备案。律师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采用《工作日志》《服务记录》《会议纪要》等形式,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过程中涉及的服务内容、程序及相关建议或处理结果进行详细地记录。

《工作日志》是律师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简单记录,按照日期记录。

《法律顾问服务记录》是律师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过程中,针对某一特定事项服务情况填写的记录性表格,表明服务内容、律师意见等主要事项。

《法律咨询服务记录》是律师对于政府顾问单位口头或电话咨询事项服务情况填写的记录性表格。

《会议纪要》(《会谈纪要》)是律师参与政府召开的会议或者就特定事项会谈时,制作的记录性法律服务文书,会议纪要按照固定格式制作和管理。

第四章 工作规则与执业纪律

第九条 律师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工作流程,可以依照当地政府制定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进行,但是不应当违反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受案、收费等事项的禁止性规定。

第十条 律师在为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原则。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通过法律顾问工作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政府机关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保障政府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禁止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作出任何有损政府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二)依法履行职责原则。律师承办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原则;

(三)独立原则。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时具有独立性,不受行政机关及具体承办人员意志的影响,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或阻止律师依法独立出具法律意见;

(四)保密原则。律师应当保守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接触到和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对不宜公开的事项,不得向交办单位以外的任何人披露。

第十一条 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避免利益冲突。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如果同时担任与政府有利益冲突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与其均有利益关系的,应依照相关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来处理,并积极向政府顾问单位进行解释或说明,防止争议及纠纷的产生。

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不得同时接受对方委托,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认为本人与其所承办的政府法律服务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来进行同行业的竞争。禁止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过程中,或者利用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便利,以诋毁同行等方式在同行业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他人办理法律事务,或者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第十三条 律师在处理政府法律顾问事务时,有权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获得全面、必要的信息资料,有关政府顾问单位应当为顾问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四条 律师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正确适用法律,提高业务质量,降低职业风险;避免因工作方法不当、调查工作不深入、法律适用错误等原因导致委托人决策失当或经济损失。

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要求,承办律师应当予以拒绝,并向政府顾问单位阐明拒绝办理的法律依据。

第五章 政府法律顾问合同

第十五条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政府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应合同。聘应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 政府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法定名称、指派律师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范围、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双方需约定或者写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具备较高法学理论水平、丰富执业经历和良好执业道德的专业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第十八条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根据合同规定和政府委托的权限进行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也不得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第十九条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收取法律顾问费。服务律师收费标准可以根据政府的法律事务要求和工作量、服务期限等综合因素考虑;法律顾问费用的收费模式主要有年费制、计时收费制、特殊事项的单独收费等,具体收费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

政府委托律师办理专案代理事务或专项顾问事务,应向律师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对于法律顾问服务以外的诉讼、仲裁事务,双方应当按照《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另行协商确定律师费收取标准。

第二十条 律师办理政府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应由政府承担:

(一)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二)本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三)征得政府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律师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一)无正当理由,擅自更换作为政府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二)因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政府蒙受重大损失的;

(三)律师不按合同的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经政府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第二十二条 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一)政府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法律服务执业规范的;

(二)政府向律师提供虚假情况、不实信息,致使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三)政府逾期不向律师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顾问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二)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四)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五)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六)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六章 常见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提示

第二十四条 律师参与政府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法律论证业务

(一)审查重点

对政府拟作出的重大决策和拟决定的重大事项,从法律角度进行评估,从主体上、程序上、实体内容上审查论证其合法性、合规性。

1.主体审查:拟作出重大决策的政府机关是否合格的行政主体;有无超越法定权限(包括级别权限和部门权限);

2.程序审查:方案的拟订、决策的作出、审批、公示、发布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3.实体审查:相关决策事项涉及的行政权力有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方案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工作内容 1.了解事实

深入了解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的内容,尤其要注意充分了解与决策事项相关的背景政策、文件、合同等资料,对决策事项背景有透彻、精准的理解和判断。

2.研究论证

查阅涉及决策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政策依据,搜集研究其他地区和全国范围内的相关典型案例,必要时需了解法律、法规和政策针对同类事项的历史沿革情况。

3.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了解到的事实和法律,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政府重大事项的出具法律风险评估书。

(三)特别提示

根据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第二十五条 律师参与地方法规、规章和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

(一)审查重点

参与地方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重点审查内容包括: 1.合法性审查:

冲突审查:审查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无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情形;

2.权限审查:对规范性文件,重点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事项,如行政处罚事项、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强制措施等应当由法律、法规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有无自我授权等。3.适当性审查:

有无地区封锁、行业保护、行政垄断;

有无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 有无规避自身法定义务;

所规定的管理措施是否适当;

政府及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是否协调等。

(二)工作内容

1.资料收集与比较研究

搜集国家和地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要时借鉴参考其他城市对同类事项作出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作为法规起草和修改的参考。

2.相关法律问题研讨

在广泛调查和对比研究的基础上,提炼、归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通过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研讨合法、合理、科学有效的解决方案。

3.修改或起草法规、规章草案

起草地方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草案,或者出具修改论证意见。4.提交工作成果

向顾问单位提交相关法规、规章的草案或修订意见,根据情况提供起草或修改说明; 5.推动方案审议通过

推动法规、规章进入立法程序,应委托方要求对相关条款向有关方面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特别提示

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要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在对地方政府立法、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调研起草、审查、修改时,应当予以特别注意。

第二十六条 律师为政府重大经济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一)审查重点

对政府重大的招商引资、投资、合作等经济项目,从项目的立项审批、项目招投标、项目实施到项目验收全过程,对相关参与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交易背景等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有关交易结构、交易条件、法律风险等作出准确的法律评价,提出审慎尽责的法律意见,作为政府顾问单位评估法律风险、作出决策或审批、核准的重要参考。

1.合作方资信状况

包括合作方的公司注册资料,主要资产、业务状况,相关不动产、知识产权登记状况及证书认证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合同及履行情况,重大涉诉、资产抵押情况,合作方股权结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情况等;合作方为境外企业的,应提供驻在国(地区)法律机构出具的经我国使(领)馆认证的尽职调查报告及法律意见书,在审查时还应注意所在国公司资本制度、产权登记制度等与我国法律的不同之处。

在调查了解上述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律师还应协助政府顾问单位对合作方的合作意愿进行评估,主要考虑因素:合作方前期同类项目开展及收益情况;合作方在项目中的投入计划与合理预期收益;合作方在过往项目中的诚信度等。2.法律可行性

根据双方项目框架协议确定的交易模式、交易结构和交易条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论证该项目的法律可行性;在遇到相关法律障碍时,通过交易结构的重新设计、合作模式的调整或重新选择等方式,提供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如遇到无法克服的法律障碍,应指出其法律风险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3.决策程序合法性

审查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需要主管部门的批准手续;审批部门是否具有法定审批权;非业主单位签约是否得到项目业主的合法授权等。

(二)工作内容

1.了解合作意向、交易框架,搜集交易的有关背景情况和基础资料。

2.尽职调查。律师接收委托后对相对方的资信状况进行周密调查,以核实其合作的诚意及履行合同的能力。

3.起草审查法律文书。律师在为项目服务过程中,协助起草,审查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4.参与项目的谈判,为参加洽谈的决策者提供相关法律意见,对经济活动依法进行审查。

5.提示项目法律风险,提出防范、化解、转移、规避风险的措施和方法,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 律师参与政府商务谈判及磋商

(一)工作重点

律师接受政府委托,参与政府顾问单位的商务谈判及磋商,维护政府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

律师参与商务谈判事宜,只针对谈判涉及法律问题提供律师意见,从法律合法性角度把握谈判,不宜对政府活动进行不适当干预。

(二)工作方法

律师根据谈判事项的差异,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处理:

1.谈判指导。由律师对谈判事项提供《法律意见书》,由政府具体经办人根据律师意见与对方进行磋商谈判;

2.共同参与。综合性谈判,由律师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谈判,律师应当对整个谈判的法律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并对整体谈判法律问题提供律师意见供政府相关部门参考;

(三)注意事项

由政府工作人员进行的谈判,律师应当对有关情况及时予以了解,根据谈判结果提供新的律师意见;

重大谈判前,律师应当进行法律可行性论证,确定谈判方案,并就谈判有关事项与政府具体负责人员进行沟通,取得共识或确定谈判原则。

律师在谈判结束后,应当根据谈判结果制作《律师风险提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该注意问题予以提示。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参加受政府委托的有关会议

(一)审查重点

律师参加政府有关会议,应当就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发言,发表法律意见。对于确有法律障碍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律师建议:

1.原定操作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有其他合法方式的,律师应在了解政府决策的目的和想要达到的效果后,为其设计合法的替代方案。2.律师认为会议讨论事项涉及重大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进行法律论证的,应当指出法律问题及进一步论证的必要性。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议在会后进行法律论证,待法律论证后向政府提交《法律意见书》。

3.涉及事项属于违法事项且无其他合法替代方案,或者存在不可避免的重大法律风险的,律师应当对违法性及违法后果予以说明。必要时,律师应当制作《律师风险提示》。

(二)注意事项

律师参加受政府委托的有关会议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政府工作的有关秘密。

第二十九条 律师参与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处理

(一)参与方式

律师参与信访接待,主要有两种方式:

1.日常接访。受政府有关部门指派,在信访接待服务窗口协助信访部门接待来访群众,参与党委、政府领导接待日信访接待。

2.处理信访案件。律师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就特定信访案件与信访当事人进行沟通,提出建议解决方案。

(二)工作原则

律师参与处理信访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律师对接受委托的信访矛盾案件进行核查、分析、评估,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法律咨询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尊重事实。律师参与办理化解、调解信访矛盾的,要认真分析矛盾产生的根源,对责任单位的化解方案进行相应的法律分析,以切实保障信访人和责任单位的合法权益。

3.调解原则。律师参与信访案件,应利用自身法律专业水平和中立第三方的客观地位,积极发挥律师的调解作用,尽量调解解决。同时,对于暂时无法化解的信访案件要配合信访部门做好信访人的答疑工作,避免群体事件发生。在负责日常信访接待时,应重视对初信初访矛盾的评估和化解力度,使信访矛盾及时解决在基层。

4.遵守信访程序规定。律师参与信访核查终结工作,应当依照《信访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对事实依法核查、依法按政策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

第三十条 律师参与政府法治建设培训与指导

根据政府顾问单位实际情况,或者根据政府顾问单位直接提出的要求,顾问律师可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为政府顾问单位进行法律培训及讲座。

对政府顾问单位进行法律培训,应当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律专业水平进行调研,结合各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能,制定培训内容及培训计划。培训的内容应当紧密结合政府顾问单位的实际情况,重点讲解与政府顾问单位工作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使培训内容与实际相结合。律师进行法律培训应当发挥实务优势,尽可能采用案例的形式。注重培训结果,对培训效果进行定期回访。

第三十一条 律师参与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协调和善后工作

律师接受政府委托,参与协助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涉法案件,参与调查、调解等活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评估处理方案。

(一)参与方式 1.协助调查。律师可以接受政府委托,参与政府依法成立的调查组织,作为调查组成人员,协助调查了解有关事实,进行法律评估;或者作为政府方法律顾问,了解有关事实,提供法律咨询。

2.善后处理。

律师接受政府委托,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共同会商评估,制订处理、救助、补偿、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

3.诉讼代理。

受政府顾问单位委托,代理相关诉讼或其他争议。

(二)工作要点 1.依法原则。

律师应充分尊重事件调查查明的相关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在法律意见中不应偏袒一方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维护委托人权益。

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前提下,律师应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当事人不可避免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当事人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3.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完善措施建议。在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涉法案件时,律师应重视从法律层面剖析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和经过,依法为当事人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和预防机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由山东省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工作委员会起草,经山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根据发布日之前国家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当前律师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方法制定。若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应以新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6.政府法律顾问年终总结及明年计划 篇六

政府法律顾问年终总结及明年计划范文一

在区司法局和良渚司法所的关注和支持下,本村法律顾问工作在新农村建设上按期完成各项法律服务和法律活动,通过法律顾问这一平台,以运用法律知识为导向,尽心尽责为村民提供服务,实现依法治村,为本村新农村建设发展贡献力量。现将2019年度本村的法律顾问工作做总结如下:

一、认真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义务,积极参加村委组织的各项活动,以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尽心尽责地为本村的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贡献了一份重要力量。

二、在本村内建立法律服务咨询接待站,开展“一事一法”法律服务活动。针对不同案例,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开展普法宣传,提高村民法律素质,增强村民法制意识。针对村民的实际法律需求,普及宣传与村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免费为本村村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包含当面咨询、电话咨询等),对村民提出的各类法律咨询认真解答;对家庭、邻里间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耐心调解,使广大村民提高了对法律知识的认知程度,增强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不受伤害的常识。2019年本村共举办法制讲座(2场),解答各类法律咨询(10次),参与调解各类矛盾纠纷(5起),代书各类法律文书(5件),为维护辖区社会稳定做出了努力。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也认识到工作的不足。在下步工作中,我将不断探索新农村建设中法律顾问工作的一些新思路、新作法,实现法律顾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把好事做好、实事做实,积极发挥法律顾问这一平台,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多方协调,建立起一套适合本村新农村法律顾问运作的长效工作机制,为把本村建设成为“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应有的贡献。

工作内容:

参与村委民主法冶建设工作会议,讨论如何实施普法宣传。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培育农民的现代法治意识,引导他们尊重法治的理念和价值取向,营造出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

一、要加强村委干部的法制培训工作。可集中时间对农村干部分期分批进行轮训,也可以以会代训,或结合工作实际举办相关的法制讲座。要调动农村干部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对农村干部的学法培训状况进行考试考核,把学法成绩作为基层农村干部管理的重要依据,促使农村干部掌握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并运用法律知识指导和管理村务,推动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进程。

二、要将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作为当前面向农民普法的突破口。使农民懂得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什么,权利受到侵害后,救济的办法和保障在哪里?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结合农村普遍存在的一些与村民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问题,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婚姻法、劳动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为重点进行讲座,提供咨询服务,把民事纠纷往依法解决的轨道上引导,使广大群众懂得如何依法维权。

三、从法律对农民的思维、道德、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影响入手,通过法律文化的传播提高农民的法律文化素质。

工作内容: 参与村委民主法冶建设工作会议,认为基层民主法制宣传要紧扣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主题,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方式,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具体提出法制宣传的几点建议和方式:

一是充分利用村级党员活动中心这块阵地,对基层农村党员干部进行先专项培训,再村级干部带领下面的组员进行培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立村民法制学校,有计划地对村民进行法律知识讲座。

二是开展法制宣传进农家。要编印法制宣传资料,向农民免费赠送;创新法制宣传橱窗,结合本村实际,设立法制宣传园地,使广大村民抬头见法,随时学法。

三是开展法制文艺进农家。把抽象的法律法规编演为通俗易懂的法制文艺节目;

四是开展法律服务进农家。通过法律咨询和调解,解决农村日常生活中的涉法纠纷,引导农民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政府法律顾问年终总结及明年计划范文二

2019年即将消逝,2020年即将来临,为总结工作,继往开来,以更好开展、完成某某年度农村法律顾问工作,现将某某年度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总结如下。

在县司法局、--街道、本所及各顾问村的关注和支持下,我定期到--街道--村村委会办公室开展农村法律顾问工作,随时到各顾问村提供法律服务,参加各顾问村重要活动,以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尽心尽责地为各顾问村依法治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贡献一份力量。

一、推进法律服务进顾问村,为构建和谐农村作贡献。

我通过定时定点和不定时不定点相结合的方式向各顾问村提供法律服务,目的是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推动顾问村民主法制建设,构建和谐农村。为此,我主要承担着以下几项工作任务:

一是为顾问村集体经济发展搞好服务,努力促进顾问村依法管理。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前进,要实现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产品流通和农民生产生活资料供应等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招商引资、农业科技创新和转化、扶贫开发等现代农业,必须将法律服务送到顾问村经济发展最需要的地方,促进出国留学网顾问村集体经济守法经营,土地承包法。依法管理;

二是为顾问村稳定搞好服务,努力解决顾问村“三农”问题。三农问题主要集中在差距过大,城乡收入差距过大,城乡社会发展都差距过大,过于悬殊。这个差距已经到了非常危险的程度,已经影响到整个国家经济、政治、社会的发展和稳定。现在中央对三农问题是非常重视,特别是某某年-月份总书记代表中央提的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这是一个标志,现代无论是党的系统还是政府系统,还是全国其他的系统都应该按照中央的要求重点为解决好三农做出努力。

如今围绕影响顾问村稳定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征地补偿、宅基地使用、农村权益以及生产发展等方面所产生的矛盾纠纷调处的法律咨询与指导,帮助化解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的矛盾纠纷,加强对顾问村有关社会稳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顾问村以合法的方式和正常的途径表达利益诉求,为顾问村新农村建设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是为顾问村民主法治建设搞好服务,努力推动顾问村民主法治建设向更高层次发展。加强对顾问村村干部、村各类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和个体经营者法制宣传教育,帮助提高村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管理农村社会事务的能力,引导他们依法办事、扎实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推动顾问村民主法治建设向更高层次发展;

四是为顾问村农民群众依法维权搞好服务,推动法律服务进顾问村。进一步拓展法律服务在顾问村覆盖的广度和深度,实现法律服务与农民群众零距离接触,听听土地承包法。帮助顾问村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法律服务向农村的延伸。例如,我就告知顾问村征地补偿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首先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并将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及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补偿期限等在乡村予以公告。

其次由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期内,持有关证书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再次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批准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乡村公告,听取村集体和农民的意见。各项土地补偿费用的归属,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人所有,安置补助费则须专款专用一般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

二、采取多种形式为顾问村提供法律服务。

根据顾问村的法律需求情况,鉴于以前顾问村操作程序简单,不够规范,往往引起各种矛盾,村民对村委会的工作也有意见,产生很多纠纷,既影响了村集体经济发展,也影响了顾问村的和谐稳定。为维护村集体经济合法利益和稳定,我采用了提供法律咨询,进行释法解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帮助修订村规民约以及合同、协议;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协助处理其它涉法案件等形式,向各顾问村提供法律服务。

例如,--村村干部就问我,他们能否将村集体土地转承包给他人,承包期限能否为--年?集体土地转承包是可以的,但该转承包的期限不得超过从原承包日起三十年。也就是说,--村先行的承包土地是始于某某年,根据土地承包法律的相关规定,事实上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期限--年,即从某某年至某某年。所以土地转承包的期限最长只能到某某年,故转承包的期限不可能为-年,最多只能为-年。再如,一村民询问其父亲投资设立的店铺,现在由他的兄弟经营,未参与经营的他能否分得该店铺的财产?我的解答为你父亲是否还健在,若健在的,则由你父亲决定给予哪一个人,因为该店铺是你父亲的个人财产。

若你父亲不在了,那么该店铺属于你父亲的遗产,你们兄弟两人可以根据继承法继承,如果你母亲还在的话,你们可以各分得三分之一的财产。我为各顾问村提供上述法律服务时,一律不收取费用,为顾问村集体及村民代理诉讼、仲裁等案件,涉及有偿服务的,由法律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一致,并以合同形式另行约定。通过诉讼和非诉讼途径,为村里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帮助。此外,我在担任农村法律顾问过程中,若发现顾问村有违法经营和不依法管理行为的,立即予以指出并督促抓好整改。

通过一年来参与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我积极为各顾问村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规范了顾问村两委会的工作,相应的减少了矛盾,使顾问村村民对村两委会的意见少了,村里的工作开展也顺利了,极大地促进了各顾问村社会和谐稳定。同时,还积极帮助化解顾问村村民之间的矛盾纠纷,引导村民通过正常渠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政府法律顾问年终总结及明年计划范文三

每到年末,单位的工作人员是需要作年终总结的,总结这一年的工作情况。政府法律顾问作为政府的聘请的法律专业人士,也是需要做工作总结的。那么,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总结范本是怎样的呢?今天,万州律师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区司法局和良渚司法所的关注和支持下,本村法律顾问工作在新农村建设上按期完成各项法律服务和法律活动,通过法律顾问这一平台,以运用法律知识为导向,尽心尽责为村民提供服务,实现依法治村,为本村新农村建设发展贡献力量。现将2019年度本村的法律顾问工作做总结如下:

一、认真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义务,积极参加村委组织的各项活动,以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尽心尽责地为本村的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贡献了一份重要力量。

二、在本村内建立法律服务咨询接待站,开展“一事一法”法律服务活动。针对不同案例,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开展普法宣传,提高村民法律素质,增强村民法制意识。针对村民的实际法律需求,普及宣传与村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免费为本村村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包含当面咨询、电话咨询等),对村民提出的各类法律咨询认真解答;对家庭、邻里间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耐心调解,使广大村民提高了对法律知识的认知程度,增强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不受伤害的常识。2019年本村共举办法制讲座(2场),解答各类法律咨询(10次),参与调解各类矛盾纠纷(5起),代书各类法律文书(5件),为维护辖区社会稳定做出了努力。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也认识到工作的不足。在下步工作中,我将不断探索新农村建设中法律顾问工作的一些新思路、新作法,实现法律顾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把好事做好、实事做实,积极发挥法律顾问这一平台,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多方协调,建立起一套适合本村新农村法律顾问运作的长效工作机制,为把本村建设成为“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应有的贡献。

工作内容:

参与村委民主法冶建设工作会议,讨论如何实施普法宣传。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培育农民的现代法治意识,引导他们尊重法治的理念和价值取向,营造出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

一、要加强村委干部的法制培训工作。可集中时间对农村干部分期分批进行轮训,也可以以会代训,或结合工作实际举办相关的法制讲座。要调动农村干部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对农村干部的学法培训状况进行考试考核,把学法成绩作为基层农村干部管理的重要依据,促使农村干部掌握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并运用法律知识指导和管理村务,推动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进程。

二、要将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作为当前面向农民普法的突破口。使农民懂得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什么,权利受到侵害后,救济的办法和保障在哪里?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结合农村普遍存在的一些与村民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问题,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婚姻法、劳动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为重点进行讲座,提供咨询服务,把民事纠纷往依法解决的轨道上引导,使广大群众懂得如何依法维权。

三、从法律对农民的思维、道德、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影响入手,通过法律文化的传播提高农民的法律文化素质。

工作内容: 参与村委民主法冶建设工作会议,认为基层民主法制宣传要紧扣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主题,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方式,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具体提出法制宣传的几点建议和方式:

一是充分利用村级党员活动中心这块阵地,对基层农村党员干部进行先专项培训,再村级干部带领下面的组员进行培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立村民法制学校,有计划地对村民进行法律知识讲座。

二是开展法制宣传进农家。要编印法制宣传资料,向农民免费赠送;创新法制宣传橱窗,结合本村实际,设立法制宣传园地,使广大村民抬头见法,随时学法。

三是开展法制文艺进农家。把抽象的法律法规编演为通俗易懂的法制文艺节目;

四是开展法律服务进农家。通过法律咨询和调解,解决农村日常生活中的涉法纠纷,引导农民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政府法律顾问年终总结及明年计划范文四

一、认真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切实加强律师队伍建设

1、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今年5月,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律师队伍中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部署从今年5月至明年5月在全省律师队伍中开展为期一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5月26日,召开各设区市司法局律管科(处)长会议对活动进行了全面动员部署。各设区市司法局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并强化对各律师事务所开展活动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2、积极指导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我省律师队伍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党委(组)领导、律师行业党组织具体组织下开展。省直党员律师参加了第一批学习,福州、厦门市直、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的党员律师参加了第二批学习,其他党员律师参加第三批学习。省厅制定下发了《关于律师事务所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指导意见》,成立了律师事务所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律师事务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指导、督促、检查。11月19日省厅召开了律师事务所第三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座谈会,对律师事务所第三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行专门部署,切实加大对第三批律师事务所学习实践活动的指导力度,推动学习实践活动扎实有效开展。

二、着力完善律师管理规定,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事务

1、制定下发“两个规定”。根据新《律师法》及配套规章的规定,对我省现行的有关律师管理规定、管理办法进行清理,特别是组织开展修订省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审核登记程序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律师证申领审核程序的暂行规定》工作。在处务会多次讨论形成《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程序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关于律师证申领审核程序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于5月份召开了修订律师管理规定座谈会,征求各地律管科(处)长的修改意见。经充分考虑、吸收各地意见后,于9月21日正式印发《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程序的规定》和《关于律师执业证申领审核程序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的行政许可。

2、起草了省市县三级律师管理职责划分的意见。根据新《律师法》和司法部配套规章,草拟了《福建省司法厅进一步明确省内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职责的意见(初稿)》,有待进一步开展调研和征求意见。

3、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事务。今年以来,全省共批准设立律师事务所40家,注销律师事务所1家,办理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变更130件;新颁发律师执业证320本,办理律师转所160人。

4、参与部颁规章修订工作。按照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安排,我处参与了司法部规章《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办法》的起草工作,现该规章已形成送审稿。同时,还参与了部规章《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监督检查办法》起草论证工作。

三、着眼确保律师正常执业,做好律师证照管理工作

1、做好律师证照加盖有效期延续章工作。根据新《律师法》,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应进行年度考核,不再开展律师事务所年检和律师年度注册工作。但是,由于至今为止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办法》等相关规章仍在制定中,尚未出台,开展年度考核缺乏具体可操作性规定。因此,为确保我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正常执业,在今年4-5月份省厅对现行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律师执业证加盖了有效期延续章,实现了律师年检注册工作向年度考核工作的平稳过渡,为正式启动年度考核工作打下了基础。

2、做好律师证照换发工作。根据司法部安排,从2019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从2019年1月1日起原执业证书停止使用。因此,换发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成为第四季度最重要、最紧迫的工作任务。为做好这项工作,我处召开处务会进行专题研究,制定了工作方案,及时采取了6项措施确保工作顺利有序进行。一是立即向厅领导汇报,赢得厅领导的关心和重视;二是根据本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迅速向司法部申领了各类空白新版执业证书;三是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尽快添置了电脑和打印机;四是召开换发工作会议,对设区市司法局律管科长和经办人员进行培训;五是下发文件,对换证工作尤其是信息采集工作进行部署;六是做好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信息录入和执业证书打印、盖章以及新旧执业证书换发工作。

四、加强律师执业监督指导,不断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1、加强律师业务指导。在督促落实请示报告制度的前提下,及时了解和掌握律师代理敏感案件和群-性事件情况,并对一些涉及面广的案件进行重点跟踪指导,确保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妥善解决纠纷;同时,坚持将全省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情况每季度汇总向厅领导书面报告。今年以来,全省律师共办理敏感案件和群-性事件75件。

2、做好来访及投诉工作。加强对投诉工作的协调与指导,督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切实履行职责,按规定程序与时限做好来访接待和投诉查处工作。今年以来,我处共接受、批转群众来访来信投诉23件,目前已办结13件。

3、切实加强律师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把查处律师违规违纪行为作为端正行业风气、提升社会形象的手段,摆上重要位置,加大工作力度,重视并强化了对设区市司法局查处工作的指导,切实做到依法、依规查处。今年以来,全省共给予2名律师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给予2名律师警告的行政处罚。

4、扎实开展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制定下发了《关于全省律师行业2019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和《关于全省律师行业2019年纠风工作实施方案》,对年度律师行业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和纠风工作进行了部署。各地按照省厅的部署,结合各自实际,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专项治理活动扎实开展。

五、落实加快建设海西意见,有力推进律师涉台工作

1、向社会公开推荐一批接收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实习、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根据司法部《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2019年7月6日省厅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开推荐70家律师事务所和329名律师作为接收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实习、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此后,有2名台湾居民获准在厦门实习。

2、认真开展专题调研。今年6月,省厅组成调研组深入厦门、漳州、泉州三市,就律师业加强涉台法律服务、开展闽台律师交流合作、扩大对台开放等工作开展了专题调研,探索在《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出台后,全省律师业如何围绕海西建设全局,紧紧抓住机遇,乘势而上,主动融入,重新调整工作部署,完善政策措施,认真运作,有所作为,不断创新涉台法律服务载体和平台,切实加大涉台法律服务力度,不断紧密闽台律师界的交流合作,切实拓展两岸合作的范围、层次和成效。

3、积极开展专项涉台法律服务。广大律师认真总结几年来开展专项涉台法律服务活动的经验,进一步了解掌握台企、台商、台胞、台属的法律服务需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涉台法律服务。年内,漳州市、三明市先后组建了涉台事务律师顾问团,厦门、泉州市设立了区级涉台律师顾问团,至年底全省共组建了17个涉台律师法律服务顾问团,开展台商权益保障工作,帮助台商解决涉法难题。省台商投诉协调中心特邀法律顾问由10人增至25人,分布在全省九个设区市,服务台商范围覆盖到全省。厦门市司法局进一步扩大了律师事务所服务台企“一对一”结对子的范围,由28对发展到50对;成功举办了海峡律师实务研讨会,促进两岸律师人才资源的优势互补和共享,服务两岸经贸往来及产业转移对接。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全省律师共担任309家台企法律顾问、提供涉台法律咨询4929人次、代理涉台诉讼及仲裁案件1914件、办理涉台非诉讼法律事务588件。

4、贯彻落实“许可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的政策。今年5月国家出台“许可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两地试点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涉台民事法律咨询服务”这一惠台新政策后,认真贯彻落实,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一是积极促成司法部于7月14日下发通知正式同意我厅开展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的试点工作;二是代司法部律公司起草了《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审批和管理规则(试行)》,同时热情接待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来人来电咨询,目前,已有3家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提交了设立代表机构申请;三是多次请示、报告司法部律公司,提请司法部尽快出台相关规章,明确有关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管理规定等,争取早日将这一政策落到实处。

此外,今年7月,美国Christie Kim律师事务所获准在厦门设立代表处,实现了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在我省零的突破。

六、持续深化律师公益活动,加大律师服务大局力度

1、积极推进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监督检查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情况,指导各地进一步建立完善律师值班接访制度、律师接访工作台账制度、接访工作考评制度、督促检查制度等,确保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长期有效地开展,切实发挥作用。进一步健全省市县三级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网络,现全省共在61个县级以上政府信访部门设立了律师接访室,其中南平、泉州、厦门、宁德、莆田五个市在每个县级以上政府信访部门设立了律师接访室。今年以来,全省共有2505人次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参与了576次县级以上党政、人大、政协领导接访日活动,接待上访群众2.2万人次,解答信访群众法律咨询2.7万人次,参与处理涉法信访纠纷案件2833件,调处解决1528件,提出书面法律意见455条。

2、不断深化律师法律服务“三进”工作和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结对子”活动。指导各地、各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巩固律师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成果,总结推广“进乡村”工作经验,做实做好“进校园”工作,建立完善台帐,健全规章制度,真正使律师法律服务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做到服务为民,执业为民。进一步推进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结对子”活动,组织引导各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发挥专业优势,协助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活动,参与辖区内重大、复杂、疑难民事纠纷以及涉法涉诉案件调解。目前,全省共有333家律师事务所与364家司法所结成了对子。

3、引导律师积极介入医患纠纷调处工作。针对近期医患纠纷频发的特点,各地积极组织引导律师配合医患纠纷调处中心,发挥专业特长,开展法制宣传,依法提出调解方案,进行耐心说服教育,促成纠纷顺利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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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政府收费创设的法律层级探讨 篇七

政府收费创设的法律层级主要是指政府收费要通过何种法律位阶的法律法规来创设。收费虽不如税收那样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 但作为一项政府收入它仍对社会公众具有一定的侵益性。不同的法律位阶意味着不同的民主程度和监督力量, 政府收费创设法律层级的配置关系到国家与民众之间的利益机制是否均衡。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 只有法律才能规范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 保证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政府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 它以权力为依托的强制性的非市场手段使其与仅采用市场等价交换方式的企业和个人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市场经济条件下, 政府收费行为与税收行为一样必须法治化。因为面对具有政治权力的政府, 不具有政治权力的企业和个人显然是无力依靠市场方式去加以约束和限制, 只有通过法律方式, 才能有效地约束政府的收入行为。[1]当今政府收入的方式和数量都必须以法制为基础, 无论是税收还是收费, 都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政府税收讲究税收法定, 其重要理论基础之一是公私权力 (利) 的原理。公权力是国家基于自身强制力而行使, 具有强制力和扩张性, 即使是在按照社会契约理论构建的国家制度中, 私权利在对抗公权力之时依然表现出脆弱和易受伤害的特性。因此, 在极易导致公权力侵犯私权利的法律领域, 总是特别强调公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原则。由于税法同刑法一样, 均关系到相关主体的自由和财产权利的限制或剥夺, 所以税收法定主义同刑法上的罪刑法定主义的法理是一致的, 凡涉及可能不利于国民或加重其负担的规定, 均应严格由人民选举出来的立法机关制定, 而不应由政府决定。[2]这一原理对政府收费也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政府收费与税收一样, 都是国家以公权力强行收取行政相对人一定金钱的行为, 同样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所有权, 具有一定的侵益性, 若非依法进行征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但与此同时, 政府收费与政府税收侵益性的程度上却存在区别, 政府收费是有对待给付, 而不是无条件地征收, 对相对人造成的侵益性较税收为轻, 故其设定形式可略低于税收形式。[3]但设定形式与侵益性必须相对称, 如果由过低法律位阶的规范性文件来创设政府收费, 由于缺乏足够的民意支持和法律制约以至于与其侵益性程度不相对称, 必然会造成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过度干预与侵害。

二、我国政府收费创设法律层级的现状及问题

目前我国政府收费立法比较滞后, 至今没有政府收费的统一法律规定, 尤其对政府收费创设的法律层级没有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导致许多地方的人大、政府及其部门, 凡能够发布规范性文件的都在创设政府收费。各地区各部门收费主体、范围和标准的混乱最终导致了税轻费重, 税费错位。这种不规范的政府收入形式与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规范化的要求相距甚远, 危害严重:

1. 削弱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一个国家的税源和财源是有限的, 纳税人的承受能力和负担能力也是有限的, 作为政府两种主要财政收入形式的税和费之间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在当前体制下, 不少乱收费项目都具有税收或“准税收”性质, 庞大的收费规模已严重侵蚀到了税基。而且由于大量的收费主要集中于地方政府, 造成财政被肢解, 形成了我国特有的“弱干强枝”的财力分配格局, 直接削弱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2. 加重企业负担, 扭曲政府行为, 影响资源的合理配置。

其一, 收费膨胀的直接结果是许多企业不堪重负, 导致财源枯竭。其二, 大部分收费游离于国家预算和监督体系之外, 与部门利益直接挂钩, 收费权力商品化, 政府行为必然扭曲。其三, 大量不规范的收费不仅较少考虑到政府的宏观决策和调控要求, 影响国家产业政策的贯彻, 而且使得地区、产业、行业之间负担高低不一, 影响公平竞争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

3. 制约了地方税制的建立, 不利于分税制的完善。

由于大量的收费侵蚀了税基, 税费比例倒挂, 导致地方税收税种少, 规模小, 所占财政收入比例偏低。而政府收费的增长并不等于财政收入的增长, 因而造成地方财政困难, 分税制难以落实到位。[4]收费的膨胀已经从客观上使得地方税体系的建立缺乏坚实的财源基础, 乱收费已经成为分税制改革的巨大障碍, 分税制的完善无法绕开税费改革。

三、明确我国政府收费创设法律层级的具体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政府收费立法严重滞后, 对政府收费创设的法律层级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现状, 完善政府收费法制, 加快制定统一的《政府收费法》已显得十分迫切。而其中提高政府收费创设的法律位阶, 明确政府收费创设的法律层级更是关键之举。这既关系到一国法制的统一和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 也关系到国家与民众的之间利益机制的均衡。

1. 为了实现政府收费的本应具有的效率性, 政府收费要依法进行, 但它并不属于法律保留的事项。

首先, 从政府收费本身的特点上来看, 由于政府收费具有明显的受益性、非普遍性和相对不规范性等特点, 如果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以下简称法律) 对收费进行规定是不符合效率原则的。之所以在特定的领域采用收费而不采用税收的形式, 关键还在于具有受益性和非普遍性的收费与具有无偿性和普遍性的税收相比, 具有更高的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如果规定只有法律能够创设政府收费, 那么由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周期性、以及法律的普遍性和滞后性, 必然无法实现政府收费的效率性。另一方面, 从对私权的保护角度来看, 如前所述, 遵循受益原则的政府收费与强制性无偿性的政府税收相比, 其侵益性要轻很多, 所以创设政府收费的法律文件的法律位阶可以略低于创设税收的法律文件。其次, 从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 也并没有规定政府收费只能由法律进行规定。立法法是制定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都必须在立法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制定法律文件。我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确立了对一些重要制度的法律保留事项,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 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 犯罪和刑罚; (五)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 民事基本制度; (八) 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 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 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在第八项中列举了财税、金融、外贸等基本制度, 而未涉及到政府收费。所以说从法律规定上来看, 政府收费不属于法律保留事项。

2. 为了实现政府收费的公平, 并不是所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都能创设政府收费。

财产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政府收费直接涉及到公民的财产权, 具有一定的侵益性, 若是过低位阶的法律文件也有政府收费的创设权, 必然不利于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障。这一点, 已被我国目前的现实所印证。如前所述, 由于目前我国政府收费法治的缺失, 政府收费创设十分混乱, 导致税外收费形式多样, 收费规模恶性膨胀。

事实上, 法律文件的法律位阶体现的是民主的程度与监督的力度, 如果由过低位阶的法律文件来创设政府收费, 必然缺乏必要的民主和法律约束。这有违政府收费法作为“侵权规范”对立法活动本身的要求, 从而会极大地损害政府收费法的权威, 损害国民对政府收费法的认同感。

3. 为实现政府收费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政府收费的创设权应当限定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均无权创设任何形式的收费项目。

将政府收费的创设权仅仅限定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这样既可确保政府收费创设的权威性与稳定性, 也能保证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立、改、废的适应性与灵活性。

宪法和相关法律作为高位阶的法律, 需要对政府收费的基本制度进行原则性的规定, 以指导和制约相对低位阶的法律文件对具体政府收费的创设。

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在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情形下制定的, 具有相当的权威性与效率性, 考虑到我国的具体情况, 由行政法规对政府收费进行创设是符合现实需要的。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相关组织法的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鉴于政府收费的区域性很明显, 允许地方性法规对政府收费进行创设有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 根据本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状况及发展水平和要求合理地进行收费。同时, 由于地方性法规一方面须经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批准, 体现了较为广泛的民主程度与相对严格的法律监督, 能够保障政府收费相对人的权益;另一方面所有的地方性法规都要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也有利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对其进行审查监督, 确保政府收费法制的统一。

政府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则不得创设任何政府收费, 这既是我国当前政府乱收费的现状决定的, 也是由政府规章的性质所决定的。根据《宪法》、《立法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 同时规定了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 制定地方规章, 同时限定地方规章的内容一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是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可以看出, 法律明确规定规章规定的事项只能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如果法律、行政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某项政府收费没有创设, 规章是无权进行创设的。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规章的法律位阶是比较低的, 其内含的民主程度和监督力度与政府收费行政强制征收的侵益性相比是不对称的, 无法形成足够的法律约束, 这容易对收费相对人造成权益侵害。同理, 位阶更低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更是不得创设任何政府收费。

当然, 不允许政府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创设任何政府收费并不代表这些相应的政府机关就不发挥作用。法的制定过程, 可分为立法的准备阶段和确定阶段。立法的准备阶段, 就是从认识对某种社会关系调整的需要、提出制定法律规范文件的倡议开始, 到形成规范性文件的草案, 同有关的机关团体和人员座谈协商等过程。法的确定阶段是由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 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 经过对已形成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议和讨论, 进行修改、补充, 最后把规范性文件正式确定下来, 通过和颁布的过程。[5]由于具体收费事项的标准、范围、程序、条件等都必须是十分具体和可操作的, 在政府收费立法的准备阶段, 它们作为政府收费的职能机关可以和应当充分发挥其作用。

摘要:政府收费创设的法律层级主要是指政府收费项目要通过何种位阶的法律法规来创设。政府收费创设的法律层级的合理配置既关系到一国法制的统一和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 也关系到国家与民众之间利益的均衡。为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平衡, 政府收费的创设权应当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层级, 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均无权创设任何形式的收费项目。这样既可确保政府收费的权威性与稳定性, 也能保证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立、改、废的适应性与灵活性。

关键词:政府收费创设,法律层级,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参考文献

[1]张馨.法治化:治理乱收费的治本之策[J].涉外税务, 1999 (7)

[2]参见刘剑文.财政税收法 (教学参考书) [M].法律出版社, 2000

[3]参见陆开存.论行政收费的设定[D].苏州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 2005.8

[4]周敏.费改税与我国财税体系的完善[J].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 2001 (1)

8.外籍老总给中国政府当顾问 篇八

恰恰真正对地方决策形成影响力的蓝眼睛群体,反倒不是走进体制内的,而是围绕体制转圈的,也就是顾问。从1989年开始,中国一些省市自治区一把手陆续聘请了外籍企业家当顾问,有的是地方政府主动请益,有些时候也会“被动”不止一位外商曾托人来询问中国地方政府一把手,是否可以请自己当顾问?负责沟通的还是外交渠道。

总之,外籍企业家给地方一把手当顾问,并不是一个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现在这个群体人数已经数以百计,他们乐意担任这一职务,也并不只是因为离地方决策者更近。

北上广选择顾问的口味

地方政府给一把手找外籍顾问,其实就是给招商引资找“门路”。

最先用这个办法的是朱镕基。1989年,时任上海市市长的朱镕基听取了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董事长经叔平的建议,邀请到一批外资企业家,如美国通用、日本东芝、韩国大宇等企业高管到上海参观。他们是通过经叔平的外商关系,经熟人挨个介绍,当时光邀请的过程就花了半年,从此上海开始定期举办市长国际企业家咨询会议,中国才有了市长外籍顾问一说。

上海设立市长外籍顾问的背景很清晰:当时浦东要启动开发。后来直到1998年前后爆发亚洲金融危机,全国其他城市才行动起来向上海学习

北京在1999年成立了北京市长国际企业家顾问会,31位外企高管被聘为市长顾问。《国际人才交流》杂志1999年第9期刊登的《大都市的“国际顾问”》一文披露,相对来说,当时北京对顾问人选的筛选更严格:顾问所在公司必须是世界500强;不能和上海的顾问名单相同;必须是企业总裁,否则不考虑。曾有三家大公司希望他们的副总裁出任顾问,北京方面都没有答应。

武汉与广东方面,则分别派员到上海学习经验,上述文章介绍,其中广东还在北京召开外籍顾问会议前提出想列席,这一要求由于参会人数的限制未能得到满足。但广东仍派出专人驻守北京,会议一结束,就找到具体承办人员了解情况。

天津在2001年也创办了相应的外籍顾问论坛。在所有直辖市中,重庆市市长聘用外籍顾问的时间最晚(2006年),不过重庆出现市长外籍顾问也与上海经验有直接关系公开报道显示,重庆市市长外籍顾问会议是由法国苏伊士集团董事长梅斯特雷倡导。《重庆商报》报道说,梅斯特雷早前就是上海市市长的外籍顾问,后来担任重庆市主要领导的黄奇帆就来自上海,而且和梅斯特雷是老相识,“黄市长到重庆后,邀约我组建一个同样规模的国际经济顾问团。”

实际上,外商当上了外籍顾问之后,沟通多了,许多悬而未决的投资项目确实能很快拍板。

广东经济发展国际咨询会公布的信息显示,壳牌集团总裁在1999年受聘担任外籍顾问的会议上曾就一个项目表态,2000年就派来谈判代表进入实质性谈判,当年就达成协议。而此前这个项目一直拖了十多年。“BP集团过去拖了很多年才在珠海投资建设年产20万吨的PTA(塑料原料)项目,在咨询会第二年生产规模马上扩大到35万吨……”

将干部送给外籍顾问去当“顾问”

除了上面提到的省市自治区层面的外籍顾问,实际上在中国最基层的街道,也有聘请外籍顾问的特例。

2010年7月9日的《云浮日报》刊登新闻,介绍某街道借助“外脑”促产业升级的事迹:街道党工委书记一连几个周末赶到“洋顾问”打球的高尔夫球场,“洋顾问”被感动了,答应要为镇里的发展出力。街道党工委聘请了五位“洋高参”,定期召开顾问会议,特别是围绕“如何应对金融危机,做大做强电子产业”方面,接纳顾问的意见。

对于外籍顾问而言,顾问这个身份,从某种意义上也是进入了一个政府“大名单”,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他们也能获得不同层面的关注。

以江苏省为例,该省公布的《江苏发展国际咨询会议章程》规定,外籍顾问可以及时获得有关信息,“如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统计资料、对外合作等有关情况。”

在陕西,外籍顾问能获得的条件更为优厚。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国际高级经济顾问会议章程》的描述,外籍顾问能“优先获得陕西省经济建设方面的有关资料和信息”,以及“在陕西省对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过程中,同等条件下顾问所在企业享有优先合作权”。

地方政府与外籍顾问间还有更近一步的互动,比如让地方官员成为外籍顾问所在单位的高级顾问。

上海政府网披露的信息显示,今年年初上海市政府选拔出13名年轻干部,前往外企海外总部也就是外籍顾问所在的企业,展开为期一年的海外实训。比如松江区副区长龙婉丽将赴美国波士顿的贝恩公司总部,其职务是“高级顾问”,将在公司多个部门轮岗,为她配备的导师,是贝恩公司首席市场运营官。

上海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哈尔曼,今年上半年在位于伦敦的汇丰银行全球总部实训,下半年“转战”到位于香港的汇丰银行亚太总部。

很显然,这是一系列分量颇重的干部培养计划。有数据显示,上海全市市管干部1900余人,五年内将有一半以上面临退岗与退休。年轻干部数量不够充足,结构不尽合理,特别是相当部分局处级干部缺乏基层经历。将他们送往外籍顾问身边实训,显有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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