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社会实践报告

2024-09-01

司法社会实践报告(精选11篇)

1.司法社会实践报告 篇一

大学生暑假实践报告

姓名:张明洋

专业:交通运输

学校:蚌埠学院

学号:50904021008

这个暑假我选择去司法局当一名普法人员,宣传法律知识,让群众知道法律以至于更好的去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因为我认为作为21世纪的大学生不仅要学法懂法护法守法更应该宣传法律,让生活中更多的人去遵守法律维护法律,让他们更愿意去学习法律宣传法律,形成一个全民都自觉懂法遵守法律的良好的社会风气,当遇见违法行为会拿起法律的武器予以制止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从而使得社会风气越来越和谐,减少社会的违法行为状况,而且在进行法律知识宣传的同时我也能加强对法律知识的认知程度和完善自己的法律知识,做一个对社会有贡献的合法公民。虽然暑假的社会实践活动已经结束,但社会实践带给我的影响远没有结束.它使我走出学校,走出课堂,走向社会,走上了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走上社会的大课堂.在实践中检验自己,短短的一个多月一转眼就过去了,现在回过头来看看,才发觉原来乏味中充满着希望,苦涩中流露着甘甜,生活是那么美好。在暑假期间,我们不仅在市区进行宣传,而且还到农村进行宣传法律知识,我们通过发传单有奖竞猜的方式让广大的群众都投入到学习法律知识的大军中,我们选择在火车站汽车站等人流量大的地段(为了不制造拥挤我们选择的地点都较为广大),在汽车站火车站我们不仅宣传大家在火车上应该注意的事项,而且还宣发阜阳市近几年的经济发展,让他们对阜阳有个更加深入的了解,我们在宣传法律知识的同时还免费提供一个遮阳篷,让那些等车的人有一个更好的环境,从而让他们在休息的同时大家互相讨论关于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关于法律的小故事,让人民更好的了解法律,我还到农村进行宣传教育,记得在那的十几天里每天都有好多人咨询,我们还那举行有奖竞猜通过提问法律问题,让大家回答提高广大农民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为他们在生活中避免和法律相对抗,以至于和法律相抵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暑假实践期间我还利用业余时间学习法律请教老师关于法律的一些基本知识,在整个实践期间,我接触了大量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知识,更加深了对于生活法律的认识和了解,通过亲自实践进行宣传法律活动,是我对法律有个更加深入的认识,通过理论和实践了结合,更加准确的掌握了法律知识的内涵。这次实习经验并不是能够可以通过学校书本知识就可以掌握到的。在实践中,我领会到了专业业知识与实际实践应用上的差别。当前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在不断的完善,每天都会有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各种政府文件数不胜数,因此只有每一天,每一刻不断的吸收新的知识,不断完善自己才能够在社会上立足脚步,寻求新的成就。

2.司法社会实践报告 篇二

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和实物、知识产权 (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企业财务通则》 (财政部令第41号) 将出资方式明确为货币、实物、无形资产 (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其他专有技术等) 、股权、特定债权 (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符合规定的债转股) ;实践中, 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还包括探矿权、采矿权等。法释 (三) 第七条至第十一条, 从司法角度进一步明确了六种出资方式的认定、出资义务、出资争议及处理等, 其中又明确了出资人未履行或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五种情形。本文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审计实践, 对相关问题做一简要研析。

一、法释 (三) 明确的六种出资方式及相关问题

(1)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引起出资效力争议的, 按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予以认定。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核心包括财产所有权和财产处分权。当受让人符合“善意受让财产、财产转让价格合理、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受让人”这三种情形时, 受让人即为善意取得该项财产的所有权, 出资有效, 可对抗原所有权人;原所有权人可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 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审计人员在审计公司设立出资事项时, 应以物权法第106条规定进行识别, 出资人是否取得出资财产的法定所有权。出资人以其拥有所有权的财产出资正确无疑, 但审计人员还应关注“出资财产在出资前拥有的权利, 是否未设定担保及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等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指南》) 。否则, 出资存在瑕疵, 将会出现出资效力争议, 影响股东权益, 由此也会带来一定审计风险。

(2) 出资人“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 法释 (三) 对此种行为规定了一是要对其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和处罚, 二是对其违法取得的股权采取拍卖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置, 这个规定主要是明确对出资人的违法行为及结果需采取的司法措施。而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行为是司法判决的结果, 不属审计职责。审计实践中, 由于违法犯罪所得 (货币) 具有极强的复杂性和隐蔽性, 审计人员对出资人取得股权的货币出资是否涉嫌属于违法犯罪所得, 是难以认定的 (除非有证据证明) 。但这种出资方式也提醒审计人员, 应关注出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3)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 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应在法定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 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 属于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 依法明确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权利;“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国务院令第55号《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或者是“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 (即国有土地使用权) 符合条件并经批准, 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作价出资等。

“权利负担”是一个民法概念, 指权利人给自己设定给付义务, 同时给债权人设定债权, 也即形成权利人原有权利的一种负担。典型表现是债权契约, 即以契约方式设立债的关系和变更债的内容。“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即是指用作出资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有权利负担, 如已用做抵押 (或部分抵押) 等, 致使土地使用权权属不明晰或部分不明晰, 由此将引起出资争议或其他民事纠纷。因此, 法释 (三) 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行为, 做出了上述司法认定。

审计人员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 应重点关注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评估及价额等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

(4)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一是要依法评估作价;二是“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属于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出资人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法定义务。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核实财产,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出资人不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包括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其评估价额 (显著) 低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应认缴的出资额, 将影响公司注册资本总额, 影响各股东出资在公司全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 不利于各股东股权 (权益) 、风险和责任的明确。

(5)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 法释 (三) 对此明确了两点:一是出资财产已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 属于未履行法定出资义务;二是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公司使用的, 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可以看出, 出资财产状况不同, 法律认定及后果不同, 核心是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权属问题。出资财产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不符合公司法关于“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的规定, 即出资财产尚未成为公司资产, 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财产所有权的定义, 出资人实际未出资, 也即未履行法定出资义务。因而, 审计人员对此应按照有关规定, 重点审核出资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对于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公司使用的, 法释 (三) 明确了要对出资人的股东权利作出合理限制。股东权利包括表决权、选择管理者权、资产收益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查阅资料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这是因为, 出资人虽已办理出资财产权属变更手续, 但未交付公司使用, 影响公司对该部分财产的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给公司正常运营造成一定影响和困难等, 对此作出限制是必要的。

(6)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 符合“ (一) 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 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 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 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评估”四个条件的, 认定为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不符合第 (一) 、 (二) 、 (三) 项, 又未按人民法院要求补正的, 属于“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不符合第 (四) 项的, 按“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规定处理, 应依法评估作价, 但“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属于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现实中, 对“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的认定及其审验, 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第14号令) 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均无明确规定。2009年1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第39号令) 也只规定了对股权出资审验应包括的内容。但股权出资, 核心是股权价格的确定, 其价格确定又涉及一些方法、依据和程序等, 而现行法规对此并无相关规定。这无疑给审计监督带来一定困惑。笔者认为, 既然《企业财务通则》已增加规定了投资者可以股权、特定债权出资, 法释 (三) 又明确了“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的认定条件和相关措施, 有关部门应根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财经法规, 结合法释 (三) 相关规定等, 制定出以股权、特定债权等方式出资的认定标准和审验方法, 规范“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行为, 防范、规避或减少审计风险。若如此, 既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也是对法制经济的贡献。

二、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及相关问题

出资人未履行或者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将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公司法已有相关规定, 法释 (三) 又对此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法释 (三) 还第一次明确了抽逃出资的五种形式 (第十二条) , 以及抽逃或者协助抽逃出资应承担的责任等 (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这给审计定性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标准。

审计人员应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和牢固掌握这些规定, 对涉及上述事项的事实、证据、环节和情节等, 都要认真对待, 正确识别, 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依据 (或结合) 法释 (三) 有关规定取证和定性, 不要因疏忽而遗漏重大违法违纪事项, 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责, 严厉打击各种违纪和违法犯罪行为, 不断优化审计成果, 积极为审计事业作出更多、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3.司法社会实践报告 篇三

一、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运用中的现状

(一)鉴定材料不齐全

鉴定材料对于司法会计鉴定有着重要的作用,它是司法鉴定的物质基础,只有在鉴定材料完备、充足的条件下,才能对客观事实进行检验,才能保证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正确性。在司法会计鉴定实践中,一些需要司法鉴定的个人或单位对于司法会计鉴定的相关规定和事项不甚了解,所以其提供的相关材料并不完整或没有鉴定价值,司法鉴定人员就需要对这些材料进行多次的补充或退回,这种问题不仅会浪费大量的时间,对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处理也会造成影响。

(二)缺乏有效的鉴定工作评价体系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司法鉴定人员对于鉴定结果故意造假,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而造成鉴定结果造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鉴定人员故意造假,有的是鉴定的技术水平达不到,有的是由于失误造成的。法律对司法鉴定的结果和过程缺少一个硬性的管理追责制度。正是因为缺少明确的、科学的鉴定责任体系和标准对司法鉴定过程进行管理,才会使鉴定失误的相关责任人得不到处罚。

(三)鉴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最近,社会上出现了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审计造假的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我国的司法会计鉴定的执业资格审查制度不完善。尽管按照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来说,只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才能成为司法会计鉴定人,但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相关法律等有关部门的一些文件内容,并没有对“相关知识”进行具体的解释,对司法鉴定人员所需的一些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资历、层次都没有具体的规定,造成的结果就是在选拔司法鉴定人员的过程中,选拔标准不一、选拔手法不一,最终选拔出的鉴定人员的程度也是良莠不齐。这就造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当事人双方对鉴定结果常常出现不认同的情况。

(四)鉴定范围不确定

从一些案件所递呈的鉴定请求来看,部分鉴定请求中的鉴定要求并不符合规定,对相关鉴定材料的鉴定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要求,或者所提鉴定要求超出了司法鉴定人员的职权范围,这些现象使司法鉴定人员对鉴定材料的鉴定无法做到精准和正确。从有关规定的鉴定范围上来看,在司法鉴定时间上存在对哪些案件不需要鉴定、哪些需要鉴定、具体由谁确定鉴定对象等不明确的现象。这些范围、要求的不明确,会使一些不需要鉴定的案件参与到鉴定中来,而一些需要鉴定的案件并没有得到及时的鉴定,从而造成了财力人力的浪费,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或者由于没有及时提供正确的鉴定结果而使犯罪分子逃脱了法律制裁。

(五)基层司法机关仍然存在“三自”现象

所谓“三自”就是指自审自鉴、自检自鉴、自侦自鉴,它被认为是影响正常司法鉴定的弊端之一。司法鉴定常被一些权利拥有者利用自己的职权所左右从而失去了司法鉴定的独立性,这种影响不仅会使司法鉴定失去本身的权威和公正,更会危及到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在司法鉴定实践中,一些专业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会参与到刑事案件的侦查中,而当案件需要司法鉴定时,又会参与到司法鉴定中去,这就是审判部门的自审自鉴、检查部门的自检自鉴、侦查部门的自侦自鉴,这些违背基本法律原则的行为是违法的。如今,在我国一些边远的基层司法机关中,“三自”现象仍不时出现。我们应该明确区分司法鉴定和司法检查的主体,严谨把控鉴定和审判、鉴定和检查、鉴定和侦查的边界,促进司法审查的公正。还可以通过严格监督司法鉴定程序、明确划分鉴定和司法活动的界限、保障司法鉴定部门的独立性等举措来杜绝“三自”现象的出现。

(六)鉴定结论不规范

在司法会计鉴定书中常出现证人证词、被告人的辩解或供述、其他鉴定结果等,或是引用一些未被司法确定待考证的事实,这些现象都是不恰当的且不被承认的。如果在司法鉴定中将一些未被确定的事实当作鉴定依据,司法鉴定结论本身的可靠性和科学性就无法被保证。从司法鉴定的结果上来看,司法会计鉴定的结果并不回答某些定性问题,这是司法鉴定工作者之间的共识。但在一些司法鉴定的实践中,对于一些比较复杂的案件,一些领导或者是办案人员会要求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判断是否逃税、贪污等定性问题。在有的案件中,由于法官对司法鉴定的流程不了解,经常聘用一些中介服务人员来鉴定,甚至在委托之初就提出了对鉴定结果的要求。这些都是十分严重的违法行为,极大地干扰了司法公正。

二、司法实践中运用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应注意的问题

(一)正确认识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概念和特点

司法会计鉴定有两个特点:首先,司法会计鉴定的最终结果,只能对案件的财务问题作出回答,而不能当作其他法律问题的定性依据。比如,对错误账目的造成是过失还是故意,造成这一错误账目是为了挪用还是为了贪污等问题,只凭司法会计鉴定结果来判定是不恰当的,应该由相关的办案人员来解决。其次,司法会计鉴定的结果不仅要记录鉴定过程中所见的客观事实,还要通过对这些客观事实的分析作出一些基本判断。比如,在对一些资金货币进行鉴定时,应该先对相关的经济业务活动中涉及的银行存款、现金账目、现金收据等账目问题以及剩余现金的结存情况进行严格记录检验。然后根据鉴定记录的分析,将所见账目事实进行科学的论证,并最终确定案件所涉及的相关资金的真实流向。

(二)明确司法会计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诉讼活动与司法会计鉴定结果有着紧密的联系。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中,司法会计鉴定的最终结果,往往会给办案人员带来极大的帮助。贿赂、贪污等经济型犯罪属于“智能”型犯罪的一种。作案人常利用自己熟知的账目处理手段或会计知识,通过利用或制造财务账目的错误进行牟利。这一类型的犯罪十分隐蔽,不容易被人发现,且获利巨大。对于这种犯罪案件的侦破,就需要具备专业会计技能和知识的人员来对案件所涉及的账目进行甄别。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对经济型犯罪案件中涉案的财务账目进行论证、检验后得出结论,能为办案人员和法官提供破案依据。办案人员能够通过对案件情况和鉴定结果的对比,进一步推断案件的真实状况。司法会计鉴定结果是通过运用科学手段和专业会计技能分析得出结论,有极高的真实性,因此它可以被当作判断涉案当事人的证人证词、供述辩解等有关证据真伪的依据。

(三)了解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评断要求

4.司法社会实践报告 篇四

年以来,县司法局在县委、县政府和县创园办的正确领导和精心指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县级园林单位为目标,认真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圆满完成了创园工作目标任务。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

1、建立了创园工作的组织机构。成立了创园工作领导小组,由曹主任任组长;党组唐书记、蒋副局长、黄主任,党组成员曹主任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由黄金纯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石荣胜同志兼任副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2、营造了良好的创园氛围。我局召开了创建县级园林单位动员大会,局长作动员报告,就创园工作作了全面部署。通过采取开辟创园专栏、专题,在庭院重要部位张贴创园宣传标语等强有力的宣传方式,让创园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了良好的创园氛围。

3、建立了有力的督导机制。制定了创园工作方案,建立了督查制度,每周开展一次督查。为让督查有据可依,我局将目标任务具体量化分解到各股室处所,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限期完成目标任务。对限期未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进行通报表彰。

二、主要成效

经过一年的艰辛努力,我局园林绿化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1、绿化建设上新台阶。在搞好地面及办公楼顶绿化的同时,组织工作人员多次上门作宿舍住户做绿化宣传动员工作,鼓励住户在各自阳台上种植花草等各类绿色植物。目前,我局占地面积达2334平方米,绿地率达到34%以上。

2、园林建设添新亮点。围绕打造县级园林单位的奋斗目标,加快园林县城建设进度,不断完善城市功能。积极配合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与他们保持一致行动,在植树节等特殊节日开展植树活动,使我县道路绿

化普及率和达标率达到了100%,道路绿化覆盖率达30%以上。

3、园林绿化管理质量达新高度。建立健全了园林绿化管护长效机制,成立了城市园林绿化养护队,增加了绿化养护人员,并逐月制定养护计划。一年来,我们加强了庭院内及周边的植物管理,及时进行补植、整形修枝、防旱、除草、打药、治理病虫害等日常养护工作,保证了院内树木整齐完整,修剪规范,长势良好,无病虫害。完善了绿化管护规章制度,健全了组织机构,落实了管理责任聘请了兼职管护人员,设置了警示标牌和防护设施,作好了浇水、施肥、喷药、防冻、防虫、修枝整形等日常管护工作,建立了管护长效机制。推行了共建联防责任制,充分发挥楼栋长、退休老党员、和居民户的积极作用,与守楼护院、治安联防有机结合,加强管护。

三、年工作要点

1、进一步抓好宣传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2、完善档案资料的工作。

3、强化绿化施工的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

4、加强绿化后期管护,加大园林绿化执法监察力度,巩固绿化成果。

各专业社会实习报告题目

1、处理宾客投诉的技巧与运用

2、宾客至上与员工第一

3、论饭店内部沟通

4、做好小事是饭店服务质量的基础

5、青岛旅游业发展分析

6、青岛旅游业发展趋势

7、山东儒文化与旅游

8、饭店英语与饭店人

9、饭店员工培训与管理

10、把握宾客心理提高饭店服务质量

11、浅析导游人员的激励

12、我国国内旅游市场的培育与开发

13、浅析导游过程中的游客安全问题

14、青岛旅游景区/点的发展现状与对策

15、如何实现酒店与实习生的双赢

16、浅析酒店商务客人的接待

17、xx奥运会与青岛旅游业

18、青岛旅游形象探析

19、浅析家庭旅游市场的开发

20、主题公园旅游业的影响

21、饭店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22、饭店金钥匙管理

23、心理学在旅游实际工作中的运用

24、导游员素质的培养

25、浅析饭店服务创新

26、个性化服务在饭店中的运用

27、青岛开发区旅游发展趋势分析

28、人文环境对旅游业的影响

29、会展旅游的发展趋势

30、绿色饭店的经营优势

物流管理专业社会实践活动参考选题

1、山东省第三方物流发展的模式及对策

2、物流信息管理的现状与趋势分析

3、物流企业营销体系调查分析

4、物流配送中心作业流程调查研究

5、电子商务条件下的物流模式研究

6、工业企业物流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7、流通企业物流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8、工商企业采购方式及其创新

9、运输成本分析与运输合理化

10、山东回收物流现状调查与分析

11、各类企业物流的流程设计

12、物流企业市场推广与客户服务方案的设计

13、物流中心内部布局调查分析

14、集装箱码头装卸工艺调查分析

15、青岛仓储业现状调查与趋势分析

16、制造业生产物流调查分析

17、山东省多式联运现状调查

5.司法社会实践报告 篇五

20**年,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纪委的指导下,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坚持开展党风党纪教育,促进司法行政干部廉洁自律,提高廉政风险防控能力,巩固政风行风建设成效,构建司法行政特色的惩防体系,围绕中心,服务发展,为圆满完成司法行政各项工作任务提供有力保证。现将本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

今年以来,我局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与司法行政工作摆在同等重要位置,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在调整充实组织机构,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的基础上,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全体司法行政干警开展纪律作风教育、执业执法纪律教育和党风廉政警示教育系列活动,着力加强对执业执法活动的事前教育预防、事中督促检查和事后跟踪问效,严格执行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和内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做到预警在前、警钟常敲,防患于未然,全系统司法行政干警在一年的履职执法活动当中,没有接到群众的投诉和不良反映。

(一)认真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及时调整充实了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制定了《市司法局2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和《2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表》,明确了职责分工和工作任务。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定了《市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书》,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下发并与局党委班子成员、机关科室和各所(处)负责人签订,做到了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在全系统就形成了一个“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群众积极参与的良好工作局面。

(二)切实加强廉洁自律教育。充分利用政治业务学习、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在司法行政队伍中经常性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执业执法纪律教育、廉洁从政正面学习和惩治腐败警示教育活动。重点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学习:一是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市干部作风建设十条禁令》等有关规定;二是学习宣传贯彻十八大会议精神;三是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四是学习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勤政廉政的各项规定以及政法各部门制定的各项禁令规定;五是学习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精神;六是学习中共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转变作风,司法为民”活动的实施意见;七是学习了李佳、谢帮知同志在市纪委三届三次全会上的讲话等。加强日常对党员干部社会交往、休闲娱乐、生活作风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和及时提醒,教育警醒每一位司法行政干警自醒、自励、自爱,自觉防范和抵御各种社会不良风气的浸蚀。

(三)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凡重大事项、重点工作、人事任免和大额资金使用坚持事前广泛征求意见,集体讨论决定,民主科学决策,同时对于常规性、业务性工作,充分放手放权,发挥班子成员和科室中层干部的主观能动性,凝聚和调动一般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做到民主与集中相结合,增强司法行政队伍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推动各项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发展。

(四)严格执行《廉政准则》等规定。在司法行政队伍中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市干部作风建设十条禁令》等有关规定,在组织学习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司法行政干警在执业、执法、办证、办案等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廉洁从政的监督检查,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从业执法和办证办案等重点岗位、窗口服务部门的廉洁从政情况、公正执法情况和履职服务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抽查,回访抽查当事人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反馈,同时抓好社会评价提出建议的落实整改,做到防患于未然,从源 头上预防和遏制司法行政干警在履职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和违规的情况。

(五)扎实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我局制定了《市司法局建立健全惩访和预防腐败体系20**-20**年工作规划》,每年进行任务分解,组织了专门的人员和力量,扎实推进惩防体系建设。20**年6月,正式建立了《市司法局惩防体系基本框架》,形成了从“拒防教育体系、源头防腐体系、惩戒警示体系、推进发展体系”四大体系方面的55项制度和机制。今年调整了司法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惩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并着手谋划下一个五年惩防体系建设工作规划。

(六)抓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按照司法行政职能职责,结合岗位工作特点,本着预防为主、防控为先的原则,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行政行为的风险表现形式进行排查登记,有针对性性地制定了监督防范措施;对科室以上人员岗位廉政风险进行了排查,找出了风险环节和风险点,制定了防控措施,进行了廉政承诺。在此基础上,通过开展经常性廉政教育、加强执业执法和办证办案的监督检查、回访当事人、开设投诉电话和设立举报信箱等形式抓好风险预测预警和防控管理,做到及时掌握动态、发现苗头,打好预防针,从源头遏制和杜绝了各种不廉洁行为的发生。对出现问题的同志及时予以警醒教育、诫勉谈话、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七)认真开展以“解放思想、改进方法、转变作风”活动为载体的“为民务实清廉”和“实现伟大中国梦、建设美丽繁荣和谐”主题实践活动。高度重视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激励动员作用,坚持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业务知识学习和思想交流,不断提高队伍的政治理论和业务水平。以“解放思想、改进方法、转变作风”为要求,制定下发市司法局《纪律作风巡查督查工作制度(试行)》、《干部职工纪律作风“四要十不准”》、《严肃纪律作风七项规定》,切实整治“庸、懒、散、浮”问题。以“改进作风促发展,服务群众惠民生”为主题开展司法行政系统开放日活动,邀请近30名社区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到局机关、司法所参 观,座谈,全面推行“阳光司法”。以“为民务实清廉”、“中国梦”、“转变作风,司法为民”活动为载体,大力开展送法进社区、法制宣传进万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基层和谐稳定。开通“12348”法律援助热线,打造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积极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下岗职工等困难党员或群众维权案件优先提供法律咨询、代书、法律援助代理等法律援助服务。出台公证便民利民六项措施,认真办理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财产继承、遗嘱、产权交易、按揭贷款等各类公证事项,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八)积极抓好党务公开工作。成立了司法局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了司法局党务公开实施方案和党务公开目录,并对照制定的公开目录,分析梳理公开的内容和事项,抓住关键,把握重点,着重围绕群众关心关注和需要群众知悉的内容和事项,围绕党组织活动和作用发挥,围绕党风廉政建设,采取会议、文件、公开栏、政务信息网等形式进行公开,做到具有针对性又突出司法行政职能特点,自觉把党务公开作为发挥党组织先锋作用和联系群众、接受监督的平台。同时,对司法行政工作落实情况、执业执法情况及组织队伍建设、制度执行情况,通过司法行政网和设置公开栏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司法行政职能职责、服务内容范围和办事程序,公开公证、律师、法律援助和基层法律服务窗口单位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开设投诉电话、设立举报信箱的形式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广泛监督。

(九)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把健全财务制度与反腐倡廉建设的要求紧密结合起来,切实加强行政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定《市司法局“三公”经费管理办法》,通过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公务接待方面的预算约束和严格经费审批、报销程序,强化了“三公”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杜绝铺张浪费行为。一年来,没有违反“三公经费”的有关规定,没有举办各种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精简会议、培 训次数4次,公务接待费用、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均较去年下降。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少数司法行政干警在思想认识上存在编差,片面地认为司法行政部门是清水衙门,不具备滋生腐败的环境条件,认识上不够到位。

(二)对司法行政干警八小时以外的活动情况监督检查不够到位。

(三)对司法行政干警的执业、执法、办证、办案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党内法规学习教育,组织全体司法行政干警开展以《党章》、《廉政准则》、《党内监督条例》、《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党员处分条例》等党纪党规为主要内容的专题学习活动,从源头从苗头上预防杜绝各种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加强对司法行政队伍履职执业和办证办案等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防患于未然;

(三)加强对司法行政队伍在执业、执法、办证、办案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把群众需要知道和需要群众知道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在基层司法所、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继续开设举报电话、设立意见箱,接受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举报和投诉;

(六)在全体司法行政干警、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中下大力气开展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执法为民教育,采取集中学习、理论辅导开展廉洁自律正面学习教育,组织收看警示教育片和个案剖析进行反面典型教育,从认识、思想和行为等方面纯洁司法行政队伍,达到从源头上遏制和铲除滋生腐败的环境条件。

司法局基层党建述职报告

20**年,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切实履行基层党组书记抓党建工作 确保党组议事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合理化。

三、深化主题教育,扎实推进机关党建工作

20**年,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坚持开展机关党建主题活动,激发党员干部队伍活力,扎实推进机关党建工作。

一是深入开展“转变作风,司法为民”活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把贯彻落实省委“两个意见”与纪律作风整顿活动相结合,把转变作风的实际成果落实和体现到推动司法行政工作上。依托“转变作风,执法为民”和纪律作风整顿活动,坚决纠正“冷、硬、横、推”的衙门作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格财务管理、公车管理等纪律,坚持用制度管人管权管事,确保政令畅通、管理规范、作风优良。

二是积极开展反“四风”(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活动。通过走访谈话,收集建议意见、交心谈心等方式广泛征求和查找“四风”意见。共收到班子意见和建议29条,督导组反馈班子问题3条,个人查找“四风”问题12条,班子成员自己查找“四风”问题18条,并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提出批评意见,以达到“红红脸、出出汗、排排毒”的目的。

三是深入开展“走基层”活动,切实解决民生问题。我局把深入开展“走基层、解难题、办实事、惠民生”作为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重要途径,以为群众办实事为着力点,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为目标,创新思路、立足服务,开展“亲情工作法”:一是积极开展随手调矛盾纠纷,目前已调解随手调90余起,全县共调解矛盾纠纷895件,调解成功832件,成功率93%;二是对刑释解教人员家属开展亲情帮教大走访活动,到乐英、新场、老场等乡镇服刑人员家里走访10余次,并组团到雷马屏监狱开展亲情帮教活动。三是六一儿童节对刑释解教人员未成年子女进行慰问。四是深入村组开展社区矫正人员的社会调查,目前已开展5次。

四是围绕灾后重建这个中心,积极开展“联村帮户”和“双报到”活动。按照县委、政府灾后重建工作中心,我局积极开展联村帮户活动,与 联系村——仁义乡溪口村加强沟通联系,了解联系村实际情况,每个班子成员都要联系1户灾后重建户,开展送法进乡村活动,每年春节对贫困户、困难党员开展慰问活动。同时为充分发挥党员干部联系服务群众的先锋模范作用,号召全体在职党员到联系社区(西城社区)报到,认领公益服务岗位,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向西城社区送去电脑等基本办公设备。“双报到”活动进一步密切了社区党组织与党员干部之间的联系,提高了社区党支部与局党支部共驻共建水平。局党支部及时了解群众需求,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切实为联系社区居民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充分发挥了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促进了党群、干群关系和谐健康发展。

四、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强化党建工作责任落实

20**年,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切实加强机关党员队伍管理,完善党员教育学习管理制度,推进机关党建工作责任落实。

一是切实加强党员队伍教育管理。在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中开展创建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机关和培养学习型党员的读书学习活动,鼓励党员干部多读书、善读书、读好书,增强履职本领,提高工作能力。按照我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学习安排,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开展集中学习和自学,共安排集中学习5次,每个干部职工均认真记学习笔记,写心得体会。通过学习教育活动,统一了思想认识,振奋了精神状态。

二是进一步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力度,推进惩防体系建设,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树立反腐倡廉、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发挥班子在廉政建设中和作风建设中的表率带头作用。

三是切实强化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

1、认真履职抓落实。严格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有效地把司法行政系统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起来上,强化班子党建责任,不仅注重落实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同时也对分管领导依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党建工作的责任进行了明确,把党建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形成了抓党建工作落实的合力。

2、健全体系保落实。制定年度党建工作计划,把党建工作目标任务层层落实分解落实,有效形成了下级对上级负责、一级抓一级的党建工作体系。局党组召开民主生活会专题研究机关党建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通过半年检查、年度考核等活动推动机关党建工作落实。

6.司法局长供职报告 篇六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组织安排,区长提名,拟由我担任路南区司法局局长。担此重任,既是激励,更是鞭策,任务相当艰巨,使命更为光荣。司法局是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职能部门,任务重、责任大。如果人大常委会能通过对我的任命,我将认真依法履职,恪尽职守,决不辜负组织和人民的信任,不辜负人大常委会的选择和重托。具体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努力:

一、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努力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

司法行政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专业性很强,作为局长能否履行好职责,自身素质至关重要。为此,我将进一步提升自身素质。一是学好政治理论。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切实增强政治理论素质,增强科学发展的能力,做到讲政治、讲大局、讲职责。二是加强业务学习。司法行政机关担负着法制宣传、依法治区和法律服务等任务,所以我要学习好法律、掌握好法律,运用好法律。同时还要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切实加强经济、科技等方面的学习,拓宽知识面,增强驾驭工作的能力。三是研究解决新问题。坚持学用结合,找准、抓住全区司法工作的关键环节,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

断提高自身决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力求在司法管理上取得新突破、新起色、新成效。

二、立足本职工作,忠实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水平

我将团结和带领全局干部职工,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开创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一是重服务,在维护稳定上求实。坚持把是否有利于保稳定促发展做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中的职能作用,做实、做细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服务工作,真正发挥司法行政部门协助党委、政府保一方稳定的“主力军”作用。二是抓宣教,在普法工作上求深。按照“六五”普法规划要求,围绕“法律八进”,全面加强法律宣传阵地建设,深入开展“送法下乡”、“送法到企”等普法宣教活动,切实将法律知识、法律服务送到千家万户,提升全民法制素质。三是壮基层,在标准化建设水平上求高。逐步配齐配强司法所的设备、装备,彻底改变司法所的办公条件和办公环境,实现全部司法所达到规范化司法所标准。四是严监管,在干部队伍建设上求精。全面实施对标管理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各项工作细化量化到岗到人,并严格考核标准和奖惩措施,着力提高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打造一支业务精湛、务实高效、风清气正的司法行政工作队伍。

三、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坚持勤政廉政,努力做人民满

意的公仆

我将牢固树立勤政为民、廉洁自律的意识,在工作和生活中从各方面均严格要求自己。一是坚持原则,践行为民宗旨。在工作中我将坚定不移地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执行区委、区政府的决议,紧紧围绕区委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我将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努力把司法局建设成为区委、区人大、区政府放心的工作部门和广大群众满意的服务部门。二是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在努力做好各项工作的同时,我将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始终把司法行政工作置于区人大监督之下,主动自觉地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情况,对区人大的决议认真贯彻执行,对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和所提议案,及时答复和办理。通过区人大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三是团结民主,廉洁奉公。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做到清清白白为官,实实在在干事,堂堂正正做人,做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的表率。同时,加强班子成员之间,与同志之间的团结,做到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在全局真正形成讲大局、讲团结、讲配合、讲奉献的良好风气。

尊敬的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如果这次我通过任职,我一定践行我的诺言,交上一份满意答卷。如果我的任职未能通过,我一定会正确对待,认真查找自已的差距和不足,以大局为重,一如既往地做好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

7.飞行员辞职的司法实践探究 篇七

鉴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地位, 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赋予了劳动者两种法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即通俗所称的辞职权, 分为预告解除权和即时解除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权:“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是法律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 而赋予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即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既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程序, 也是单方解除合同的唯一条件, 无需用人单位同意。用人单位任何形式的给付都只是单方行为, 不影响合同已解除的法律效力。如二中民终字11440号判决书2。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六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即时解除, 即劳动者不需要提前30日告知用人单位, 即可立即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有过错的还需依法补足劳动报酬等。如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938号判决书3。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服务期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签订的绝大多数是无规定期限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 法院在认定无固定劳动合同的期限时, 普遍将其认定为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日止。因此, 劳动者虽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但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两种违约情形时, 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反服务期条款 (又称必须服务期) 是飞行员劳动纠纷类案件的重点违约情形4。对于服务期的概念法律虽未做明确界定, 但在《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一款规定了服务期适用的情形:“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 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军转飞行员外, 我国目前飞行员培养模式几乎都是“订单式”培养。由航空公司与身体条件合格的潜在飞行学员订立合同, 全程负责其从航空飞行学院到飞行训练等一切培训费用, 并约定在劳动者学成后进入该航空公司服务。这种培训费用的支出是为了对该劳动者进行专业的技术培训, 以便胜任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飞行工作。因此这种培训费用成为了双方约定服务期的实际基础。如果双方明确约定了服务期与违反服务期条款的违约金责任, 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由劳动者按照合同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 如果双方未明确约定服务期时, 又该如何处理呢?在司法实践中, 法院认为双方对必须服务期的约定在“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条款内, 因此必须服务期应与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一致的, 即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止。据此可得, 劳动者虽得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但其解除行为必然违反了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的必须服务期, 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三、飞行员向原航空公司支付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

对于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应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费用。以上是对违约金支付金额的约束, 任何约定的赔付方式都应以以上法定约束条件为限制。

对于培训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 的通知》 (法发 (2005) 13号) 规定在审判工作中参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确定的处理原则及培训费用计算标准, 处理飞行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即“在确定具体补偿费用标准时, 原则上以飞行员初始培养费70万为基数, 从飞行员参加工作开始, 综合考虑后续培养费用, 以年均20%递增计算补偿费用, 最高计算十年, 即最高补偿费用为210万元。45岁以后再从210万元开始, 以70万元为基数, 以年均20%递减计算补偿费用。”

综上, 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 第一种情形, 对于违反服务期并直接约定违约金金额的, 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第二种情形, 对于违反服务期但未约定违约金金额, 或者仅以培训费用为基数规定违约金计算方法的, 违约金的计算应以培训费用为基数, 若无法确定实际培训费用, 则按照上述有关规定计算培训费用。对于基于培训费用确定违约金计算方法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由此可见, 违约金与赔付培训费用两者虽名义不同, 但实质相同, 培训费用是违约金产生的前提条件, 违约金是违反培训费用之下的服务期条款的必然结果。因此违约金与培训费用的赔付不应该同时适用。如一中民终字08282号5、沈中民五终字第2635号6。

但在司法实践, 虽然以上原则被普遍接受和广泛应用, 也不排除在具体案件中的例外情形, 少数法院在审理个案时, 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 综合案情整体评判时, 酌情双重适用违约金与培训费用的赔付。如乌中民五终字第390号。7

四、各类档案材料的移转

依据《劳动法》第50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三中民终字第03728号8。

对于飞行员的各类技术档案、健康档案及出具安保评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问题, 从性质上说, 这些档案文件的移转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和政策性规定, 而并非基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法院有权不受理此类诉讼请求。如浙甬民一终字第452号9, 如三中民终字第14541号10。但是, 出于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角度考虑, 绝大多数法院认为理应合并审理。鉴于飞行员其从事职业的特殊性, 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华东地区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判定原航空公司应当为辞职飞行员办理转移其重新就业所必须的飞行档案等专业档案和材料, 以保证其再次顺利就业。因此航空公司应当将飞行员的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执照、空勤登记证连同视为附随义务的安保评价交中国民用航空相应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如青民一终字第1405号11, 如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938号12。

五、不足及改进建议

相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言,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保护力更强。从《劳动合同法》条文中可以明显地发现, 立法者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满足一定工作年限、距离退休年数较近、工作满一定期限未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以无固定期限对抗弃劳动者利益于不顾的用人单位的随意裁员行为。其立法目的在于约束用人单位的权利, 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然而, 司法实践中却将其合同期限强刻板地认定为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日止。这样的认定明显不利于对身处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保护, 明显违反立法本意。建议最高法出台相应合适的司法解释, 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认定作出正确的、真正有利于劳动者的规范与裁判指导。

服务期的认定方面, 对于有培训费用投入且未约定服务期期间的劳动合同, 法院将其期间直接认定为劳动合同期间, 这种概括式的认定不免有失偏颇。对于“订单式”飞行员而言, 其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异于一根束缚飞行员劳动者一辈子的绳索, 直到退休方能解放出来, 但凡在退休前想行使自由择业权, 就必须为之付出违约金赔偿。这种概括式认定的后果将是所有接受专业技术培训且未约定必须服务期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无数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的牺牲。在此方面, 建议最高法出台有关司法解释, 参考部分优秀学者的意见, 以培训费和劳动者月工资比例为基础, 确定服务期期间, 以此修正现行违约金规则。

摘要:如今飞行员辞职的劳动争议案件已屡见不鲜, 由此为导火索而引发的一系列返航、罢飞等新闻事件更是夺人眼球, 在如此尖锐的劳资纠纷的背后, 究竟潜藏着哪些具体难解的问题?本文立足于司法实践, 以近年来102起飞行员辞职的劳动争议案件判决书为第一手材料1, 对辞职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普遍存在的热点争议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以揭示案件背后的法理及司法实践中的法院态度, 并对后者存在的不妥之处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飞行员辞职,航空公司,培训费用

参考文献

[1]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court.gov.cn.

[2]关怀, 林嘉.劳动法第四版21世纪法学教材.

[3]冯彦均, 王天玉.劳动合同服务期规则的适用——以东航返航事件为切入点[J].当代法学, 2009.4.

8.贺州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调研报告 篇八

一、贺州市司法行政队伍基本情况

(一)编制使用情况

贺州市下辖5个县(区、管理区),核定司法行政系统政法专项编制233名,事业编制26名。现在职干部职工225人,其中,公务雇员2人,公益性岗位56人,自行聘请人员1人,辅警员83人。核定领导职数市本级正处级领导职数1名,现实有2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名,现实有4名,科级领导职数13名,现实有12名。各县(区、管理区)司法局机关共有科级领导职数19名,现实配24名。

(二)基层司法所队伍情况

贺州市有61个基层司法所,共有工作人员250人,其中,政法编制人员114人,地方行政编制4人,工人编制2人,公益性岗位56人,辅警员83人。在职在编人员占总人数48%,公益性岗位占总人数22.4%,辅警员占总人数29.6%。共有科级领导职数36名,现实配53名。在职在编人员中,30岁以下17人,占14.2%;30-40岁26人,占21.2%;40-50岁51人,占42.5%;50岁以上26人,占21.2%。

(三)文化、年龄、结构情况

225名在编人员中,研究生学历6人,占3%;大学本科学历96人,占43%;大学专科学历93人,占41%;中专及以下学历30人,占13%。具有法律专业的105人,占47%;其他专业120人,占53%。30岁以下的32人,占14%;31-40岁47人,占21%;41-50岁99人,占44%;51岁以上47人,占23%。

二、贺州市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做法

(一)以学习培训为抓手,提升司法行政队伍综合素质

近年来,市司法局先后开展了党员先进性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等思想教育活动,提高了司法行政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针对不同岗位的业务需求,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业务学习培训活动。2011年以来,举办各类培训班617期,培训人数146059人次;选送124人参加上级部门举行的培训;2013年,市本级开展了“科长讲堂”活动,全市司法行政队伍的业务水平、业务能力不断得到提升。

(二)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促进司法行政队伍规范化建设

把建章立制作为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来抓,严格落实党支部例会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把手定期与干部谈心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中心组学习等制度。通过建立《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制度》、《执法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行政执法责任考核评议办法》、《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制度,规范了司法行政队伍的行政行为,使人员管理和各项工作的开展做到了有章可循。

(三)以教育整顿为契机,铸造风清气正的司法行政队伍

结合党风廉政教育、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党员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等活动,认真开展教育整顿活动。先后组织干警到市检察院、钟山监狱等进行警示教育,在教育活动中通过采取集中学习讨论、查摆存在的问题、批评与自我批评等形式,边整边改,以整促改,铸造了风清气正的司法行政队伍。

(四)以目标管理为载体,营造司法行政队伍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

科学设置工作目标,统一格式标准,架构科学的目标考核体系,充分调动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了学先进、比先进、赶先进、争先进、创先进、促先进的浓厚氛围。 通过加强队伍建设,全市司法行政队伍在政治素质、纪律作风、业务水平、社会形象等方面都有了较大提高。据统计,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获全国表彰奖励的集体4个、个人10名,其中荣获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二级英雄模范1名,获全区表彰奖励的集体18个、个人49名。

三、贺州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机关队伍建设方面

一是司法行政队伍素质参差不齐。高学历层次人才比例较低,学习意识不强、知识更新速度较慢等问题比较明显。二是专业素养参差不齐。法律专业人员占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人员总数比例增长缓慢, 53%的工作人员所学专业知识与从事的法律工作脱钩,学非所用。三是司法行政系统待遇偏低。部分干警认为司法行政部门在政法系统中地位低、职能软、待遇差,工作积极性不高。尤其是一些公务雇员和公益性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大安心工作。四是司法行政队伍流动不畅。近10年来,市本级公开招录公务员9人,从系统内科级提拔为处级干部的3人,极少从司法干部中选调人员到其他行政机关工作,“进出口”渠道不畅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二)基层队伍建设方面

一是基层司法所编制人员少。目前,平均每个司法所编制内工作人员不到2名。如昭平县黄姚镇有6万多人口,但黄姚司法所只有2名司法行政干警和2名辅警,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与全镇总人口比例约为1 ∶ 12500。二是基层司法所工作条件差。部分基层司法所没有配备交通工具,有的甚至连摩托车都没有配备,平时办案干警只能“私车公用”。三是基层行政干警上升平台有限,有部分司法所长年龄已超过50岁,提拔机会已很少,工作没有激情。四是工作压力大。基层司法所的工作职能不断增加,部分乡镇司法行政干警还要参与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有时多项工作同时要处理,工作时有冲突,“干东抓不了西,跑南找不着北”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法律服务队伍方面

法律服务队伍人才短缺,发展后劲不足。一是具有执业公证员资格的人员缺乏,目前全市执业公证员仅10名,有的县区有公证员资格的人员仅为1-2名,难以满足社会对公证法律服务的需求。二是律师队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显现。有的律师价值取向偏离,向钱看、为钱办案;有的律师脱离组织,社会责任、奉献意识不强;有的律师为帮当事人打赢官司不择手段,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不强。此外,律师队伍中人才流失严重,“北上南下”的现象仍难以有效制止,具有高学历的大学毕业生难以引进来。

nlc202309021541

(四)社区矫正队伍方面

截至2013年3月底,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在职在编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共有73人(含兼职),在全市现有社区服刑人员690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社区服刑人员的比例约为1 ∶ 10。在社会矛盾日趋突出的社会转型期,社区矫正专业力量远远无法满足工作需求。同时,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人数也严重不足、素质参差不齐,且履职时限无明确规定,造成志愿者队伍体制机制混乱,管理困难,作用不大。

四、加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以深入开展为民清廉务实为主题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不断加强司法行政队伍思想政治建设

一是突出理想信念教育。着力抓好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主要内容的政治理论学习,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先进的理论武装全体司法干警的头脑,力争在政治理论素质与修养方面有较大提升。二是突出作风建设。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检查司法行政干部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方面和廉洁勤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坚决纠正机关干部中存在的纪律松弛、自由散漫等现象。教育机关干部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群众意识、服务意识,坚决杜绝“四风”“六病”等突出问题,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不断提升司法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三是突出诚信执业、服务为民教育。积极引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树立诚信守法、维护正义、服务社会的执业理念,加强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建设,加强监督和管理,探索建立全市统一的法律服务信用管理平台。积极鼓励优秀律师、公证员通过公开选拔、公务员录用考试等途径进入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四是突出服务基层、促进和谐。积极配合上级部门推进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通过全区统一招考、定向培养的方式,为基层司法所储备人才。同时不断总结探索基层司法队伍建设的管理方法、模式,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大力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

一是努力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教育司法干警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深入开展学习交流活动,注重实践锻炼,增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能力,不断加强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机关建设。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继续深入开展文明单位创建、立功创模、创先争优等活动,总结推广司法行政工作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干警比学赶超、争先创优,树立司法行政队伍的良好形象。二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围绕司法行政改革,结合司法行政队伍实际,以强化教育为先导,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监督检查为动力,以严肃惩治为手段,以加强党的领导为保障,基本建立起司法行政系统惩治预防腐败体系和比较完备的长效机制,最大限度预防和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司法行政领导班子建设

一是着力提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班子的领导科学水平。进一步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不断提高领导集体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准确把握大局的能力、严格公正执法的能力。二是认真落实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以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年轻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三是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创新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制度,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用人导向。四是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带头做好群众工作。将司法行政工作重心转到基层,转到群众需要的第一线,不断增强群众工作本领,充分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四)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机制

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把法律知识、法律业务技能和科学文化知识培训有机结合起来,培育一支知识复合型的干警队伍。积极探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市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机制。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层司法所长和法律服务工作者5年内轮训一遍。争取到2015年,全系统干部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达到100%,科级干部达到95%以上,基层司法机关干部大学本科以上比例明显提高,新招录人员全部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研究生、法律专业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明显增加。

(五)加强保障机制建设,建立管理严格、充满活力的司法行政干部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按照《公务员法》要求,严把“入口”,畅通“出口”,严格执行“凡进必考”的原则,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作用、轮岗交流、挂职锻炼等制度,增强干部队伍活力。想方设法破解人员编制少、机制体制不尽合理等突出问题。对空缺的专项编制,及时通过公开招录公务员、机关在职干部调整交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选调生补充等多种途径补充解决;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等途径缓解社区矫正专业人才不足的问题。大力推进司法行政队伍规范化建设,在职能、机构、编制等方面进一步向基层一线、向工作一线倾斜。

(作者单位:广西贺州市司法局)

9.司法所长述职报告 篇九

2011年我继续在任副科级司法所长。按照分工负责司法、电力、协助抓信访稳定和文明生态村建设工作,分管司法所。一年来在工作岗位上,注重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扎实工作,做到不骄、不满、不燥,以崭新的工作姿态、饱满的热情,积极主动、尽职尽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圆满完成了镇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思想作风方面

1、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根据工作的需要,注重个人理论水平和素质的提高,能正确处理工作和学习的关系,在坚持参加班子内部集体学习的同时,注意挤时间认真自学。在学习中,注重联系实际,不仅从书本上学,还认真的向老干部、老乡镇学,学习他们处理实际问题的方法、经验。通过学习及时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段用新的理论知识充实自己,力争让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基层领导干部。

2、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工作一线。准确定位自己的工作方向,把扎根基层一线,溶入到群众当中作为自己的工作中的“杀手锏”。在今年的工作当中,更加注重深入基层了解情况、解决问题,认认真真的从一件件实实在在的事情做起,切切实实的把每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工作方面。

1、分管工作。司法工作:三台镇司法所在全县司法战线属于先进单位。在工作中,我先从一名学生开始,从最基本、最简单的业务学起干起,争取用最短的时间,让自己成为一名业务骨干。同时在工作中,注重同分管人员间的沟通交流,摆正自己的位置,加强团结,做到工作上、生活中团结一致,上下一心。2011年,我所共调处矛盾隐患10余起,解决各类纠纷18件(其中包括劳资纠纷、工伤赔偿等多个方面案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2次,完成了县司法局交办的3名保外就医罪犯监管、和3个监外执行罪犯定位任务,充分发挥了司法调解在“三位一体”综治建设上的有力作用。正确处理基层司法所垂直后与当地党委、政府的关系,为维护全镇的安全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在完成分管工作的同时,发挥主动性,为全镇的中心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较为突出的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解决影响全镇稳定大局的信访案件中坚持在一线。在今年中,参与了解决狮子金银豹鞋厂欠薪案等重点案件的处理;二是在全镇中心重点工作的完成上积极进言献策,较为突出的是全力以赴做好新建张村工业园区电力安装工作。张村吉尔昌制鞋工业园区今年基本建成,为确保园区内工厂顺利开工生产,按照镇党委、政府要求,结合自己的分管工作,各方协调、积极运作,力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力安装接通工作,确保工

厂顺利投入使用。

2、包村工作。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认真抓好所包村朱公堤村的各项工作。工作中注重搞好村两委班子成员的团结,明确思路,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严把程序,依法管理。今年以来,配合村两委完成了村内饮水改造工作,为村内协调新打一眼吃水井并重新安装了饮用水管道,方便了村民的生产、生活;带领村两委成功化解村内矛盾隐患,维护村内稳定;配合村党支部组织村内党员开展科学发展观学习活动,真正把活动落实到位。

三、廉洁自律方面。

认真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自身的清正廉洁。工作中能够严格按照公务员廉洁自律规定和省委“十个不准”要求自己,自觉做好廉洁自律的表率,不搞以权谋私。

10.规范司法行为整改报告 篇十

敬爱的党组织:

根据相关要求,我院认真开展 “全省法院整治庭审不规范行为专项活动”,规范司法行为,对查找出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做到具体问题明确、责任部门明确、落实进度明确,责任人员明确,现将整改报告汇报如下:

1、制定措施,以制度管人,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我院先后整理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年初层层签订责任状,有针对性地制订各类整改措施,结合我院实际,完善立案、审判、执行、法院管理等方面的规范管理制度,发挥制度的有效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从制度上保证作风建设取得实效。

2、采取便民措施,提供高效快捷的便民服务。一是不断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平等参与诉讼,为困难当事人减、缓诉讼费用;二是打造综合服务大厅,完善便民措施,拓宽服务渠道。在搭建网络便民平台的同时,我们把立案大厅改造成全方位的诉讼服务中心,推进便民措施向综合化发展。

3、创新工作机制,促进司法公正高效。激发干警的工作热情,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是新形势下法院面临的新课题。我们推出了《队伍建设考评》及《审判质效考评》新举措,创新法官业绩评价方式,

通过自查、抽查和监督检查,对发回、改判案件、涉诉信访案件、再审案件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进行评查,强化院长、庭长对案件的审核责任,明确法官责任,对各项工作职责制定了细化、量化标准。

4、抓审理执行,规范司法行为全过程。我院规范司法行为不是表现在形式上,而是对审判执行全过程进行认真规范。立案阶段,将各类案件受理的条件、程序、时限通过发放诉讼指南等方式向当事人公开释明;审理阶段,使当事人了解案件审理进程;裁判阶段,要求法官加强判后释法、释疑工作,引导当事人理解并服从法院裁判;执行阶段,将执行财产情况、案件进度情况、强制措施实施情况等,纳入公开告知的范围。同时规范庭审,不定期开展庭审观摩活动,要求法官认真把握庭审技能,不断提高庭审驾驭能力。

5、强化案件流程管理,实行繁简分流。我院进一步完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对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合议、调解、裁判、文书制作、执行、归档等工作步骤、具体内容和要求,提出具体操作指南,明确具体时限。对拖延审判的案件及时发出警示,督促法官及时结案。要求干警办案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快速、便捷、经济的特点,对案件审理实行繁简分流,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减轻当事人诉累,缩短办案周期,并随着条件的成熟,不断扩大简易案件适用范围。

6、强化调解机制,提高办案效率,我院针对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对立情绪大、矛盾激化,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了民事审判调解机制,最大强度地体现司法为民原则。要求干警在办案过程中把握诉讼调解工作的切入点,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坚持 “立案调、庭前调、开庭调、执行调”和借助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等工作方法,运用调解手段,尽量调解结案。

汇报人:unjs

11.浅析坦白从宽的司法实践 篇十一

关键词:坦白从宽;涵义;司法实践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使得人们的权利意识越来越高。2011 年2 月《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从宽”正式写入我国刑法,体现了我国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做法,适应了新形势发展的需要。而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适用坦白从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坦白从宽的涵义

坦白,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坦白”没有确定的概念。2011 年2 月《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刑法》第67 条中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的规定即关于坦白的具体表述,弥补了以前的缺陷。

理论上认为,《刑法》第67 条前两款的规定,是关于自首的规定,而从《刑法》第67 条第3 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本人罪行,或者如实交代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但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情形。①

我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从宽的规定设置在自首一节中就说明了坦白与自首存在关联。坦白与自首均具有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的态度,同时司法侦查机关节省资源,提高了案件侦破的效率。因为两者的一些不同的区别,刑法量刑方面对自首与坦白作了明确的区分,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坦白则只能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首与坦白看似区别不大,但有本质上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应该准确区分自首与坦白,不能混为一谈。

二、坦白从宽的司法实践

近几年来,我国正在从形式法制向实质法制转变,不断地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法律更逐步的专业化精细的融入人们的生活中,然而人们对自己的权益更深度的认识以及去追求与维护,同时也对国家公正公权力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坦白制度从酌定从宽到法定从宽是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重大进步,体现了我国与时俱进的法律变革思想,要想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坦白从宽,我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把握坦白的时间

犯罪分子只要正确的坦白时间,只有两个有效时间段:第一个是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的时间; 第二个是审判阶段的公诉时间。我们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可以看出坦白的主体为犯罪嫌疑人。而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及从司法实践可以看出,犯罪分子到提起公诉进入审判阶段被称为“被告人”,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存在侥幸心理,采取观望态度,不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犯罪分子根据各种证据感到没法继续隐瞒下去,在法庭上这时候才向法官如实供述自己的所有犯罪情况及情节,此时坚决不能认为这是坦白,如果被告人在庭审中一切依据让自己无法隐瞒下才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这只能属于当庭自甘愿认罪情节,才能根据实际犯罪情况和自己坦白的情节酌情从轻处罚。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动到案后,在如实供述之后又翻供的,反映出犯罪嫌疑人存在侥幸心理或者有意阻挠案件的侦查审理工作,视法律如儿戏,此情形不能认定为坦白,否则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如果犯罪分子在符合坦白成立的时间要件节点上坦白,又如实供述的提起公诉,此种情形应该认定为坦白。所以对坦白的时间认定需要司法工作人员的具体操作,不能粗心大意。

(二)注重对“可以”的理解

《刑法修正案(八)》对坦白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规定为“可以”量刑情节,“可以”量刑情节表明我国刑法对于坦白采取的是相对从宽处罚原则。②即是说,并非对每一坦白的犯罪人都一律从轻处罚,而是既可以从轻处罚,也可以不予从轻处罚。究竟对坦白的犯罪人是否从轻处罚,由审判人员根据全案的情况决定。即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要求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首先,根据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其次,要分析坦白的具体情节,要根据犯罪人对他人及自己的人身危险性和自己的悔罪程度,同时也根据犯罪的对社会造成成的危害程度及犯罪的客观条件,决定是否从宽处罚。由于犯罪分子的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和残暴、情节非常恶劣、后果也是非常的严重的犯罪,即使具备了一切坦白情节要点,根据罪责刑一致规则,也可以不予从宽处。

(三)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理解

司法机关追诉该犯罪分子所有犯罪行为并给于是否从宽处理的客观依据是:是犯罪分子被抓被动的归案,看自己能否有诚意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就是坦白成立必要条件,就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后求实事求是地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既不扩大也不缩小自己的罪行。众所周知,中国是个人情关系很重的国家,很多犯罪分子注重哥们义气,喜欢替别人顶罪,也可能受到威胁代人受过,所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替别人顶罪。而现实社会中,很多人违法犯罪后,害怕受到刑事制裁,在向司法侦查机关陈述时喜欢避重就轻,讲一些无关紧要的犯罪事实,更有甚者歪曲客观真相、编造事实情节,企图逃过法律追究。所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要供述自己的所有犯罪罪行,不能采取欺骗手段来应对侦查机关。而在人数众多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既包括自己的犯罪事实,还应包括自己所知悉其他犯罪人的犯罪事实。另外,犯罪人对所供述罪行的辩解不影响坦白的认定,因为人都有趋利避害的心理,在归案后,希望审判机关能对自己从轻处罚,而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更是行使辩论权的具体体现,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性要求,有助于維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更能体现刑法保护人权的目的。

(四)如实掌握从轻和减轻

大家都知道刑法中每个罪名都与之相应的法定刑,而法定刑一般都是一个处罚的幅度,并无具体的刑期。从轻处罚,应该在法定刑的规定内判处较轻的刑罚。减轻处罚是应是处于低于法定刑判处刑罚。在司法实践中应该结合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该从轻处罚就从轻,该减轻处罚就减轻,做到不偏不倚,维护司法审判活动的公正、公平。

结语

以上分析了坦白从宽的涵义,简要阐述了坦白从宽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以期能对坦白从宽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适用起到重要的作用。现在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的重要时期,受到多种思潮的影响,要完善公正的刑事司法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实现坦白从宽,加强国家、社会各方面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作用,多管齐下,不违背坦白从宽法定化的初衷,更好的为人民大众服务。(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段启俊、刘源吉:《《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坦白制度的理解与适用》,载《法学杂志》2012年第7期.

②张鑫 王英杰:《犯罪概念的探究——以刑法的谦抑性与刑事一体化为视角》,载《公民与法》2012年第3期。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龙宗智:《论坦白从宽》,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3]张正君、钱进、张东伟:《坦白从宽政策应在刑事立法中充分体现》,载《检察日报》2010 年8 月16 日第4版。

[4]樊崇义:《沉默权与我国的刑事政策》,载《法学论坛》2001年第3期。

[5]吴宗宪:《解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上一篇:幼儿园家长会主任发言下一篇:多功能笔四年级350字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