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

2024-09-27

金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11篇)

1.金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 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进行的房屋买卖、租赁、转让、抵押、赠与等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为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县房产交易管理所具体办理交易管理业务。

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土地局、物价局、财政局和税务局组成“合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委员会”,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综合管理。

第二章 交易管理

第四条 进行房地产交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房地产交易市场办理登记、监证、评估、立契、过户或使用手续。

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必须凭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交易手续。单位或个人从开发公司购买商品房,必须持双方签订的统一制式的买卖合同及发票,办理交易手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不得买卖:

(一)买卖成交后不满一年的;

(二)待落实私房政策的;

(三)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

(四)具有纪念意义或历史保护价值的;

(五)已被批准列入国家建设、改造范围的;

(六)违章自建、扩建的;

(七)经人民法院裁定限制产权转移的。

第七条 凡享受国家、单位补贴建造、购买以及拆迁安置优惠购买产权的房屋,只能出售给原补贴单位或房地产管理部门。

第八条 出售共有房屋或拍卖房屋,应在交易前办理公证手续。

第九条 房屋所有人或共有人享有该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占地两百平方米以上(含两百平方米)的公有房屋的交易,必须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后,再按本办法进行交易。其它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领取《房屋出租许可证》后,方可出租。承租方持居民身份证或单位证明,租赁双方同到市、县房地产交易市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和工商管理部门签证,租赁关系依法成立。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租赁合同。如一方因特殊情况需中止合同时,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由双方面定终止事宜,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十二条 租赁期满后继续承租的,须按本办法重新办理租赁手续。

第十三条 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将房屋分租、转租、转让。承租方利用承租的房屋与第三方合资经营、联营的,应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并重新办理租赁手续。

第十四条 产权人不得出租危房、建筑物中的公用部分以及产权有争议的房屋。承租方不得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关系:

(一)承租方无特殊情况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不交纳租金的;

(二)承租方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三)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的。

第三章 价格管理

第十五条 房屋买卖价格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建商品房出售价格按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市物价局和市建行核定的价格执行;

(二)二次出售商品房的,其价格超出购买价的部分,交纳超标费,超标费由卖方承付;

(三)其它房屋出售价格由双方根据房产交易管理所评估的价格(评估价格的计算方法见附表二)协商议定,对成交价超出评估价的部分,由卖方承付超标费。本条二、三两项超标费交纳标准见附表一。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价格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非住宅租金标准按市物价局核定的租金基价执行,租赁双方可根据基价标准协商议定。超出基价的部分,由出租方承付超标费,超标费交纳标准见附表三。

(二)住宅租金标准由租赁双方按《合肥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生产、营业用房基本租金标准协商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标准的一点五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单位,须经资质审查合格,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经营。

第十八条 进行居地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交纳税费,其房产交易费和市场管理费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九条 进行房地产交易的双方必须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书,分别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加盖“合肥市房地产交易监证专用章”和“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地产交易市场鉴证专用章”。否则,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转移或使用手续,用于生产经营性的房屋,工商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房地产交易必须使用印有税务部门监制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专用发票”或“房地产市场租赁专用发票”,作为交易双方的结算凭证,专用发票由房产交易管理所开具。

第二十一条 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签约双方发生纠纷需要调解或仲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或仲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发生的房屋交易,应在本办法发布后,三个月内补办手续。其中不论有几度转移的未税白契,以追补一手为限。逾期不办,视为非法交易。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房地产交易中的违法违章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经核实处理后,对举报人给予处罚金额5-10%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房产、工商、物价、税务等管理机关按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一)无照经营商品房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查处;

(二)房屋买卖或租赁从行为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办理权属转移或使用手续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补交税费,按日课以应纳税费5‰的滞纳金;

(三)对拒不办理交易手续者,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出租方违反价格规定或附加条件索取额外收入的,由物价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处罚;

(五)倒买倒卖房屋,非法牟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处房屋价值20%以下的罚款;

(六)利用合同或其它手段骗买骗卖房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退回所骗财物,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对未使用“房地产市场交易专用发票”或“房地产市场租赁专用发票”而以其它票据代用的,由税务部门依照《安徽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处罚;

(八)对隐价瞒租,偷漏税费的,由物价、税务部门分别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对工商、物价、税务部门处罚不服的,可依法向其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房地产管理部门处罚不服的,可向其主管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市场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金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 篇二

一、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硬环境建设

房地产交易市场既可以是有形的, 也可以是无形的, 有形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是指固定的房地产交易场所, 所有的房地产交易活动都要在固定的房地产交易场所中进行, 因此, 房产交易市场也就是为老百姓进行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公共场所, 我们应该加强对交易市场的硬环境建设, 营造一个良好的办事环境。

1.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为百姓提供一个宽敞明亮的交易大厅, 设置办理各种交易手续一条龙服务办公窗口, 包括公证、税务、银行等, 为人们办理各种交易手续提供便利;设立咨询服务台, 解答办事流程及各种政策问题;提供办事等候坐椅, 便于人们休息;安装自动叫号机, 保证交易秩序井然;设置绿色通道, 为老弱病残孕提供优先服务。

2. 加强设备、资源、信息建设

办公窗口和咨询服务台配备电脑、打印、扫描等电子办公设备, 通过局域网联网达到信息资源共享的目的, 为受理查询, 房地产价值评估, 交纳契税等业务提供信息资源, 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也为百姓查询房产信息提供了信息平台。

3. 保障交易大厅的安全, 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演练

对交易大厅的电线和消防管线要定期进行更换, 排除能使火灾等事故发生的安全隐患, 同时还要定期组织保安及工作人员进行消防演练, 包括灭火器和消防栓的使用、报警方式及安全撤离等等, 以免发生险情时出现慌乱。

4. 交易大厅内全面禁烟, 创建无烟大厅

面对诸多百姓, 我们积极宣传公共场所禁烟的目的和重要性, 同时加派保安力量, 在大厅内定时巡逻, 针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看守, 达到控烟效果, 保证大厅的清新环境。

二、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软环境建设

软环境是在经济发展中, 相对于地理条件、资源状况、基础设施等硬件而言的思想观念、文化氛围、体制机制、政策法规及政府行政能力水平和态度等。因此, 我认为除要加快制定和完善房地产交易市场有关法规外, 着重应从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提高办事效率, 强化服务意识, 提升服务质量等方面着手, 努力加强服务窗口工作作风建设, 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交易市场软环境。

1. 要做到办事公平

公平是和谐的基础, 作为窗口服务人员, 要牢固树立公平办事的理念, 对待每个办事人, 都要一视同仁, 从公平出发, 牢固把握标准、尺度, 不能厚此薄彼, 不搞远近亲疏, 能提供便利的尽量给予便利, 不断提高服务窗口公平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并把公平变成做人的原则和自觉行动, 努力建设一个公平的有和谐氛围的服务窗口。

2. 要做到讲究原则

“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 原则是做人的立身之本, 是行事的基本要求。作为窗口服务工作人员, 首先要树立讲原则、守规矩的意识, 自觉遵守和维护交易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在窗口工作中要严格按程序办事, 按法律规章办事, 自觉把政府赋予的职能履行到位, 努力建设一个讲原则的服务窗口。

3. 要做到诚实守信

诚信是人性的道德底线, 是人格的内在魅力。窗口服务人员首先要做一个诚实守信的人, 要言行一致, 表里如一, 给服务对象的承诺要做到言必信, 行必果, 以诚信树立服务窗口的威信。窗口工作人员之间也要以诚相待, 以心换心, 以情感人, 彼此成为工作上的同事, 生活上的朋友, 齐心协力做好本职工作, 努力建设一个诚信的服务窗口。

4. 要做到宽容大度

宽容是一种人生智慧和美德, 更是维系人与人之间的亲密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每个人的性格、风格都各不相同, 对事情的想法和处理问题的方法也不一定一样, 古人说的好:海纳百川, 有容乃大。能够很好地与有不同意见的人一道合作共事, 需要宽容和大度。我们作为窗口服务人员首先要学会换位思考, 尊重办事人、包容办事人, 容纳和尊重办事人的不同意见、不同个性、不同习惯和不同文化, 要有容人之短的胸怀, 容人之异的肚量, 努力建设一个和谐的服务窗口。

5. 要做到理解沟通

理解是一种文化, 一种集忍让、沟通为一体的良好品格。它不是没有立场、没有原则的让步, 而是大事讲原则, 小事讲风格。因此, 窗口工作人员之间共事要做到不斤斤计较, 不耿耿于怀, 坦诚对待分歧, 加强联系沟通, 发现问题相互提醒, 发现不足相互补充, 在合作中加强理解, 在共事中相互磨合, 在理解中求得和谐, 努力建设一个团结的服务窗口。

6. 要做到注重小节

小节就像一面镜子, 越是点滴小事, 越能折射人的品质, 反映人的思想境界、修养和灵魂。窗口服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 不能感情用事, 不该办理的坚决不办, 决不能错误的认为吃一点、喝一点、拿一点, 都是一些是小节问题, 殊不知, 这些小节问题最终会授人以柄, 成为某些怀有不良目的、牟取非法利益人的筹码。因此窗口服务人员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 净化生活圈, 管住小节, 珍惜名节, 重形象, 讲分寸, 努力建设一个廉洁的服务窗口。

三、加强对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的管理

要保持房地产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提升房地产交易市场的信誉, 就要充分发挥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作用, 严格把好房地产交易市场以及房地产交易市场以外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审批关;组织好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的复查、资质审核工作;对于那些不具备资格、在群众中影响不好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取消经营房地产交易的资格;对于那些违规、违纪、违反政策, 坑、蒙、拐、骗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 要严厉处罚, 坚决打击, 清除市场, 以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 保证房地产交易市场信誉, 打造健康的房地产交易环境。

参考文献

3.唐山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篇三

【发布日期】1998-10-06 【生效日期】1998-10-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唐山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1998年8月20日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县城、建制镇、开发区、独立工矿区、国有农场等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交易活动的,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合法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四条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中土地使用权管理工作。

工商、物价、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第五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私下交易和其他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 第六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制式契约或者合同文本,并在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证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进行交易登记、审核:

(一)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二)当事人身份证或者法人资格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属于国有资产的,需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房地产交易契约或者合同文本;

(四)赠与、分家析产、继承房地产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

(五)交易共有房地产的,应当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交易的书面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当事人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结审查核实手续;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第七条 房地产交易实行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由依法设立的具有房地产估价资格的机构办理。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规定的估价办法、标准和程序。

第八条 第八条 房地产交易实行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时,以评估价格作为交易底价,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其评估结果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

第九条 第九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税费。房地产交易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评估价格计征税费;成交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按成交价格计征税费。

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

第十条 第十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将其房地产以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下列情形视为房地产转让行为:

(一)交换房地产的;

(二)以房地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企业兼并、合并或者企业破产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五)分家析产、继承房地产的。

房屋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同一幢房屋分割转让的,受让人享有所受让房屋建筑面积占该房屋总建筑面积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具体范围由房屋转让人与受让人协商界定。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下列房地产禁止转让:

(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三)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

(五)末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六)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获得批准的,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将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转让共有房地产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转让租赁期内的房地产,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转让享受政府或者单位补助购买、自建的房地产时,应当经原补助单位或者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转让人应当取得转让收入中个人原投资占综合造价比例部分,其余部分归原补助单位或者房产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转让房地产,应当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预售。预售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证情况。

第四章 房屋租赁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租赁登记,由承租人领取《房屋租赁证》。

房屋租赁期限、价格、用途,房屋修缮责任和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由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合同约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的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从事房屋出租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居民个人居住房屋租赁除外)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房屋租赁活动。

第五章 房地产抵押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不转移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房地产抵押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分别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抵押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其抵押担保债务之和不得超过该房地产的评估总价值。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期内,抵押人未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将已抵押的房屋转让、出租或者改建、扩建及改变用途。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期内,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抵押房屋的,抵押关系即告结束,由抵押人清偿债务或者由抵押双方重新设定抵押权。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期满,债务清偿完毕,抵押合同即告终结,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分别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抵押期满,抵押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或者按双方约定处分房地产。处分房地产所得价款,依下列顺序和原则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税费;

(二)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按抵押合同偿还债务;

(四)剩余部分归还抵押人。

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

第六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房地产中介服务:

(一)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

(二)从事房地产交易咨询;

(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房地产中介行为。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房地产中介活动应当在中介机构内进行,设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金和人员条件,应当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到物价管理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未经登记、审核进行私下交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缴纳税费并对当事人双方各处以房产交易额2%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末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租赁登记擅自租赁房屋的,租赁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限期补办租赁手续。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经营房屋出租和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房屋出租活动和房地产中介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违反物价管理、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税务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房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自管公房向居民、职工出售、出租住宅的,不适用于本条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以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交易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可以设立房地产交易市场,提供信息,展示行情,提供服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唐山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金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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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2002年6月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房地产交易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和房屋所有权与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致的原则。

房地产交易管理应遵循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依法保护房地产权利的原则。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范围内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

工商、建设、规划、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及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主要包括: ㈠ 买卖(含以房地产清偿债务,下同); ㈡ 赠与、继承、划拨; ㈢ 产权调换;

㈣ 以房地产合资合作、作价入股,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 ㈤ 因收购、兼并或合并企业,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

㈥ 房屋拆迁中,房屋所有权人以产权调换形式获得的期房权利转移的; ㈦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㈠ 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㈡ 权属证明文件与标的物不符的;

㈢ 权属证明文件被注销、吊销或其他原因失去效力的; ㈣ 属拆迁冻结通知书确定的时效范围的。

第八条 同幢房屋分割转让的,各房地产权利人按相应比例占有土地使用权。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

配套使用的房屋附属设施、附属设备、共用部位不得单独分割转让。

第九条 房地产转让应签订书面合同。房地产转让人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应持相关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和书面合同到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申办房地产转让登记手续。

对符合转让登记条件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转让登记手续;对不符合转让登记条件的,应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 房地产转让,与转让人具有共有关系的房地产权利人、与转让人具有租赁关系的承租人依次享有优先购买权。房地产转让人应当在房地产转让书面合同签订前三十日通知共有权人或承租人。

对涉及共有关系的房地产转让,转让人在申办转让登记手续时,应当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转让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并对其真实情况负责。

第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如实告知房地产权属、质量安全现状和有关抵押关系、共有关系、租赁关系等情况。

第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申办转让登记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价格,并按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房地产转让价格由交易各方协商议定。

第二节 商品房销售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销售以套内建筑面积作为计价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权证应载明共用部位及设施。商品房现售,按国家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商品房预售,预售人应当取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第十四条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 持有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㈡ 持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已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交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㈢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㈣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且拟预售的房屋属多层的,完成主体建筑封顶,属高层的,已建房屋面积应达到规划批准的拟建房屋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

㈤ 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附有专业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预售面积预测绘报告书》;

㈥ 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并签订了监管协议; ㈦ 涉及房屋拆迁的,已取得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书; ㈧ 拟预售商品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未设定抵押权; 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进行小区建设的,预售人可以分期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五条 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地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关具体事项可以委托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对项目进行核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预售人的名称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座落位置、栋号、房号、楼层、用途、建筑面积。

准予预售的商品房总面积不得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商品房总面积。第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预售人应向预购人提供下列资料或其复印件: ㈠ 法人营业执照;

㈡ 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㈢《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㈣《商品房预售面积预测报告书》; ㈤ 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平面示意图; ㈥商品房的结构、户型、装修标准;

(七)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八)预售商品房价格、付款方式和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第十八条 商品房预售,预售人与预购人签订书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十日内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向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预售人承担。预售合同未登记备案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预购人的权利: ㈠已交付价款及预购商品房的; ㈡已交付价款未交付预购商品房的;

㈢未交付价款及预购商品房的,以签订合同的时间为序。

第十九条 商品房预售时,预售款应当由预售人委托设立预售款专用帐户的商业银行代为收取,预购人凭银行缴款凭证向预售人换领发票。代收预售款的商业银行有监督预售款的义务。

第二十条 预售款应当专款专用,由具备合法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根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进度计划和工程实际进度,书面通知代收预售款的银行向预售人划款。未经工程监理机构书面通知,代收预售款的银行不得直接向预售人划款。

工程监理机构和代收预售款的银行对预售资金监管不当,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预售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个预售项目只能开设一个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多个预售项目应当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第二十一条 预售人将已经抵押的商品房进行预售,必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书面告知预购人;已经预售的商品房不得进行抵押。

第二十二条 预售人改变已经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建筑容积率或改变已预售商品房的户型、结构、环境整体布局,须经规划、土地房屋、建设、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委托原测绘机构对预售面积进行重新测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手续。

非因基础设施建设或公共利益需要,规划、土地房屋、建设、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对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建筑容积率或户型、结构、环境整体布局作变更审批。

经规划、土地房屋、建设、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预售人改变已预售商品房的建筑设计,涉及合同约定的预购人权益的,预售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预购人,与预购人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变更或解除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预售人未经规划、土地房屋、建设、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提高建筑容积率或改变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商品房户型、结构、装修标准、环境整体布局,损害预购人权益的,预购人可以解除合同,并由预售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预购人未解除合同的,可不承担所购商品房改变后所获增值部分的价款。

第二十三条 预售人转让已部分预售的在建商品房项目的,应自批准转让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预购人。预购人在被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回已付购房款及其利息,预售人应当在解除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合同登记备案部门办理注销手续;预购人愿意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到期未提出异议的,原预售人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项目受让人,预购人和项目受让人应当向原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转让在建商品房项目的预售人,应自签订项目转让合同之日起,停止预售商品房并公示项目转让情况;受让人未换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第二十五条 预购的商品房在合同登记备案后交付使用前可以再转让。

预购商品房再转让的,预购人应当书面告知预售人,再转让双方应在原合同上记载有关合同权益转让事项,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预购商品房再转让的,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让。超出原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补充约定,再转让人应与再受让人签订补充条款。

第二十六条 预售商品房项目竣工后应经规划、土地房屋、建设、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预售人应在预售商品房项目交付使用后十五日内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回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预售人应自预售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六十日内,为预购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属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对具备登记条件的,有关权属登记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因预售人的原因,致使预购人无法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超过六个月的,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未约定的,预购人可以退房,并要求预售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向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其中,以跨区、县(自治县、市)的多处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应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提出抵押登记申请。

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抵押合同涉及的房地产权属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是否可以设定抵押关系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合同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确认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八条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房地产设定抵押,必须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设定的抵押权无效。

第二十九条 两宗以上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时,该抵押权为不可分担保物权。

第三十条 抵押已出租的房地产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出租已抵押的房地产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一条 贷款购买房地产并以拟购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购买者、金融机构、开发商应当共同签订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

第三十二条 尚未到期的抵押房地产因城市建设需要被拆迁的,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债务人可以提前清偿债务或由抵押人提供其他担保。

债务人无法提前清偿债务或抵押人不能提供其他担保的,拆迁安置取得的房地产为抵押财产。第三十三条 已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抵押人如需对房屋翻建、扩建或改变用途时,必须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对抵押合同的内容作相应变更,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合同变更登记手续。第三十四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的,应当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书面告知受让人转让房地产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书面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由此给受让人造成的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转让房地产的价款低于其担保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房地产。

第三十五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㈠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房地产;

㈡ 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它建筑物;

㈢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用于公益目的的房地产,但以用于非公益目的的房地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除外; ㈣ 已出售给他人但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现房; ㈤ 法律、法规禁止抵押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房地产租赁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租赁,是指出租人基于房屋所有权将其房地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地产租赁包括房地产现房租赁和商品房预租。

商品房预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商品房预购人以预售(购)房的租赁期权让渡给预租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包括以在建的商场、铺面、市场摊点或办公用房向社会公开招租和以在建商品住宅、公寓楼预约出租。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联营、承包、入股等名义让渡房地产使用权的,视为房地产租赁。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租赁: ㈠ 未依法取得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的; ㈡ 共有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㈢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地产用途的; ㈣ 已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㈤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㈥权属有争议的; ㈦违法建筑;

㈧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转让条件的; ㈨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尚未竣工的; ㈩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租赁双方应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租赁合同应当载明房屋用途,房地产租赁双方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和租赁合同向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交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未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

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十九条 租赁期内,承租人与他人互换房地产使用权或转租房地产的,必须征得原出租人书面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到原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部门办理合同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第四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或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已竣工建设项目的空地出租的,出租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

土地收益收缴的具体标准和办法,按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出租公有住房,应当执行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公有非住宅、私有房屋出租,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事项,但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有住房使用权及被拆除公有房屋使用人的安置权利,在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后,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转让,原租赁关系同时终止,由受让人与房屋所有权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抵押人出租已抵押的房地产,应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书面告知承租人。

第四十二条 租赁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请所在地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

第五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

第四十三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须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资质初步审查意见,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第四十五条 申请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初审,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㈠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

㈡有三十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 ㈢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㈣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占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

㈤房地产专业中介服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初审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自领取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资质等级证书。

符合条件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核发资质证书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资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变更或终止,应自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的变更或注销手续。第四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承办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也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应的保险。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管理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专业资格证书并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取得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未按规定申办房地产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给予转让价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交易活动、退还预售款,并处已收取的预售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不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销售商品房或者将未经规划、土地房屋、建设、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验收以及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法行为所涉商品房交易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预售人未经规划、土地房屋、建设、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提高建筑容积率或改变商品房户型、结构、环境整体布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十三条 因房地产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房地产交易合同解除的,经营者应退还购房者已付的购房款及其利息,赔偿购房者已支付的有关税费等损失。

第五十四条 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或超越执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 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或者取得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以个人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预售商品房预售款挪作他用的,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挪用款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注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或取消其开发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交易登记工作中,不遵守法定期限及程序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交易登记工作中因工作失误给房地产权益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房地产交易合同、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将房地产产权及转让资料提供社会公开查询。

5.金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 篇五

一. 概要

云南白药集团,历来以经营云南名族特色药品系列为主,自2004年起,该公司相继推出了云南白药牙膏等一系列个人护理产品,此举开启了中药与现代日化产品的联姻之路,不仅让这家百年中药老店焕发了新活力,更重要的是,他们改变了人们消费和使用中药的通常模式,使得传统中药与现代生活更加紧密地联系和结合在了一起。与普通牙膏相比,云南白药牙膏最明显的差异就是增加了白药的成分,利用白药止血、活血、消炎、消肿的功用,来预防和治疗牙龈出血和口腔溃疡等疾病。从2004年试销到2008年短短5年间,白药牙膏销售总额已突破11亿元。2008年,云南白药牙膏进入全国牙膏市场销售额前5名,在部分城市仅次于佳洁士和高露洁,排名第三,成为连锁大卖场、专业卖场等现代渠道的第一民族品牌,也是功能性牙膏的第一品牌。但是,针对金华这样的中小城市,云南白药牙膏的销售依然存在着许多纷繁复杂的问题。通过对市场的调查和分析,我们制定了针对金华地区云南白药牙膏的市场推广书,希望以此增强云南白药牙膏在金华地区的品牌影响力,实现其销售额比原先增长30%的目标,为本土产品的生产及推广提供有益的市场经验,并带动国内牙膏的全面深入的发展。

二. 牙膏市场状况分析

1.市场背景 目前,国内牙膏市场品牌结构大致分为四大版块,一是外资及合资强势品牌版块,主要由高露洁,佳洁士,中华,黑人组成,二是名族传统领军品牌版块,包括田七,两面针,黑妹,冷酸灵,蓝天,草珊瑚等,三是新兴力量版块,如LG竹盐,纳爱斯等。四是三,四线品牌或白牌版块,多为中小牙膏企业或日化集团在牙膏领域的产品拓展和延伸。据某机构的统计,主要品牌的市场占有率情况为:高露洁23%、佳洁士20%、中华10%、洁诺10%、两面针4%、黑妹4%、其他12%。高露洁、佳洁士和中华三大品牌稳占三分之二的市场份额,成为牙膏众多品牌的第一集团军;两面针、黑妹、冷酸灵等知名品牌也占据了20%市场份额处于第二集团军;上述品牌占领了全部市场份额的九成,给其他品牌仅仅留下了非常狭小的生存空间。总体来说,我国牙膏市场已经进入竞争白炽化阶段而且形成了高度垄断的竞争态势。

金华牙膏市场现状

图1

金华地区是浙江省唯一一个既不沿海,又不与外省相邻的辖市。属亚热带季

风气候,有明显的干,湿季节。由于天然的地理及气候原因,金华人的口味普遍偏重,喜欢吃酸菜鱼,火锅,烧烤等易上火的食品,因此口腔护理在金华地区已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这自然离不开牙膏的选择。目前,在金华市场上供应的牙膏主要为佳洁士,高露洁,纳爱斯,中华等侧重于牙齿和牙龈护理的牙膏。而面对金华人不断提高的生活水平以及快节奏的生活方式所带来的口腔问题,传统的牙膏并不能完全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这就给云南白药集团推出以“防治牙龈出血”为主要诉求点的白药牙膏提供了一个潜在的,比较广阔的消费市场。

2.竞争对手分析 通过对金华地区各大超市及商场的实地考察,我们发现,目前,金华市场上供应的牙膏主要品牌群大致为:高露洁、佳洁士、中华、两面针、田

七、黑妹、冷酸灵、黑人、云南白药,竹盐、蓝天六必治、洁银、洁诺、草珊瑚、永南、美加净、白玉等近20个。在此,我们对主要竞争对手做简要分析。A.高露洁——高露洁一直占据着牙膏高端市场。近年来,由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习惯的改变,消费者对品牌的偏好程度加强,对价格的敏感程度下降,高露洁更是牢牢地占领了牙膏市场份额第一的位置。通过与中国牙防协会等医疗机构的合作,以及广告中身着白大褂的 “ 牙医 ” 对消费者的谆谆诱导,高露洁在中国消费者心目中树立起了 “ 牙科专家 ” 的品牌形象。B.佳洁士——佳洁士比高露洁晚进入中国市场三年,一直处于步步落后的境地,近几年来,佳洁士和高露洁在中国的营销战更是到了白热化的状态。虽然和高露洁一样,佳洁士都是定位在了高端市场,但是与高露洁的专业形象不同的是,佳洁士将营销目标瞄准儿童,广告上频繁出现的是一张张儿童 “ 没有蛀牙 ” 的笑脸。通过在儿童心目中树立的良好品牌形象,来影响父母选择牙膏品牌。宝洁公司还想让少年儿童在 “ 佳洁士 ” 的产品和广告中成长,形成对佳洁士的品牌忠诚和消费习惯,培养潜在的市场。C中华——1994 年,欧洲日化用品巨头联合利华公司和上海牙膏厂采取 “ 商标使用许可 ” 的合作方式,租赁了 “ 中华 ” 的商标使用权。联合利华很看重 “ 中华 ” 的品牌知名度和在中老年人群中的影响力。2001 年 5 月,联合利华更换了中华牙膏的标识,并推出了各种不同口味的中华牙膏,使之消费群体向年轻化拓展。

3.产品分析

云南白药牙膏是以牙膏为载体,借鉴国际先进口腔护理、保健技术研制而成的云南白药口腔护理保健产品。临床研究证明,云南白药牙膏不但对牙龈出血效果显著,而且能有效防治口腔溃疡、牙龈肿痛、牙龈萎缩、牙龈炎、牙周炎、口臭、蛀牙等常见口腔问题。事实上,这不是一支普通的牙膏,而是一支能解决多种口腔问题的牙膏。其优点具体体现在以下及方面:

1、白药牙膏以中草药为载体,符合了国人的心理。一般的牙膏是由粉状摩擦剂、湿润剂、表面活性剂、粘合剂、香料、甜味剂及其他特殊成分构成的,只起到清洁牙齿的作用。另外,在市场上也出现了一些外资品牌的草本牙膏,只有基本的保健作用。而云南白药牙膏,采用白药这一中草药为载体,符合了广大国人的心理。

2、精心研制,保健型牙膏。云南白药牙膏是

在云南白药的基础上通过研制、创新,结合了牙膏的特性,将云南白药的功效融合在牙膏上,是一种新型的保健型牙膏。保健型牙膏应该是云南白药牙膏市场定位的第一大优势。

3、雄厚的经济实力。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有百年历史的著名制药企业。其经过多年的发展,在经济上积累了一定的基金,足够为推广云南白药牙膏保驾护航。

云南白药集团近几年发展状况

图2 云南白药牙膏本身也存在一些不理想的地方(劣势):

1、产品包装普通: 云南白药牙膏的包装与普通的牙膏的包装一样,其与云南白药牙膏的高价位、高品质等不符。建议云南白药牙膏的包装与其它牙膏品牌区别开。

2、市场定价偏高,消费者不容易接受: 云南白药牙膏上市伊始,根据地区不同试销价每支22至24元。云南白药牙膏的市场零售价基本上就统一在了19.8元/支。

3.广告效应远不及佳洁士,高露洁等老品牌有影响力,许多消费者在提到云南白药牙膏时,都表示出不大清楚该牙膏有什么功效,因此对云南白药牙膏比普通牙膏高出十几元的价格自然很难接受。

三.市场前景

根据以上分析,可见云南白药牙膏在金华地区的销售还是有很大提升空间的。云南白药牙膏的市场潜力和优势主要有三点:第一,云南白药这个百年老字号在中国消费者中的认知度相当高,白药的止血、组织修复、活血化淤等功能被消费者广泛认同,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营销策略,使白药牙膏对口腔全面修复,护理的理念深入人心,那么白药牙膏比普通牙膏高一半的价格也就很容易让消费者接受了;第二,据某项不完全统计,金华80%的消费者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牙龈出血的情况,云南白药牙膏专业的护理功能可以满足消费者需求,市场潜力庞大;第三,在目前的金华牙膏市场上,虽然佳洁士,高露洁,中华等强势品牌仍为各大超市,零售商店主要销售品牌,此类牙膏品牌的牙膏也都具有防止牙龈出血、溃疡等口腔疾病的能效,但是将综合性能效着眼防止牙龈出血这一点进行诉

6.房地产权属档案与市场管理研究 篇六

1 房地产权属档案及其价值

1.1 房地产权属

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工作的过程中,通过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的重要信息便形成了房地产权属档案。它是城市房地产业管理的科学依据,对于城市建设管理做出了巨大贡献,为满足社会各界需求提供了支撑。通过房地产权属信息的便捷查询,以及档案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实现了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开发利用价值。

1.2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价值

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住房制度改革深入推进,且房地产交易市场日益活跃,房地产权属档案发挥了前所未有的价值作用。地市房地产产权交易中心为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纠纷仲裁、房屋拆迁、住房制度改革等业务服务,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 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

2.1 权属与市场管理需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

为人民服务一直是机关单位机构的工作宗旨,让群众满意是工作到位的具体体现,日常工作中应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意识,热情接待每一位前来办理业务的群众,发扬主动服务、超前服务作风。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机制,推行规范化服务;构建办证、发证、审批等多环节一站式服务,提高群众办证效率,充分发挥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职能,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2.2 权属与市场管理要积极为房地产业发展服务

主动为个人住房消费提供服务,满足人们购房消费的需求,推进权属和市场管理工作向规范化、现代化方向发展,提高地市发证率,保障房地产市场滚动发展。大力鼓励中介服务业发展,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提升服务水平,增强房地产市场活跃度。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注重对房地产形势的分析研究,更好地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2.3 权属与市场管理应积极打破传统的管理模式

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推进管理模式创新成为当下的重中之重,借助科技创新,推进办公模式现代化,改进手工作业的传统模式,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及质量。借助体制不断创新,推行交易、权属管理机构分设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进一体化办公模式,大大简化了工作程序,为群众办证提供了便利。不断推进制度创新,进一步完善了人事管理制度,用人机制更加灵活有效,充分调动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了权属与市场管理的水平。

3 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部门的现状

近年来,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兢兢业业,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国家经济发展由高速转为中高速的新常态下,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更应主动作为,结合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新特点,补足短板,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激活住房市场,为满足需求市场营造一个宽松有利的环境。但目前仍然存在一些作风问题,有的地方行政手续复杂,办证效率较低,服务意识不强;管理模式较为落后,对新观念、新事物的接受能力较弱;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是无止境的,在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需要我们及时解决。

4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建议

4.1 推进办公现代化

加强信息技术与权属档案管理工作深度融合,摒弃传统的手工操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实现管理工作的便捷化。

4.2 深化内部机制改革

一是实行全员聘用制,增强人员的流动性,同时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做事不推诿,勇于承担责任和义务,建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二是针对中层领导,探索推行竞争上岗制度,提升领导干部队伍综合素质;三是建立普通员工双项选择制度,包括竞争上岗和末位淘汰制,进一步优化工作人员结构,合理分配资源,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4.3 促进廉政建设

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加强计算机管理,提高透明度,遏制违规行为出现,增强房地产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公正性、合法化。

4.4 进一步简化程序

对于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不必要的审批环节,要注意进行清理取消,尽可能地缩短办件时间,同时改变多窗口管理,实行申请、审批、办证、交易等产权管理办公一体化,提高办事效率。

4.5 加强人才的培养与培训

地方应注重对服务队伍的业务培训,以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同时加大高素质专业人才引进力度,提升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实现权属档案与市场管理向规范化、现代化发展。

4.6 深入开展市场形势分析

及时了解国家、省市出台的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文件,加强对市场形势的分析,研究市场下一步发展动向,工作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只有掌握了大量的市场信息动态,才能更准确地把握管理顶层设计,从而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对信息进行研究整理,进而建立健全完整的市场监测体系。

5 结论

房地产权属档案与文书档案有一定的区别,其受房地产行业的影响颇深,房地产行业的性质特点赋予了房地产权属档案具有独特的特点,也充分发挥了其永久性的作用。房地产与人们的生活密不可分,房地产权利人倾尽所有储蓄购买的房屋,对于自己房屋的所有权问题是最关注的,因此,房地产权属档案的作用至关重要。各地区房地产权属档案与市场管理在明确现有问题的状况下,做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不断加强人才服务队伍建设,促进廉政建设,同时随时关注市场形势,实现制度、标准、程序等各业务环节的高度统一,努力提高查档效率,保证存档质量,为推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摘要:房地产权属档案通过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记录了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的重要信息,对于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产权转移、房屋变更等各项重要内容都统统纳入档案管理中,形成了规范统一的标准,为规范房地产市场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时极大地推动了房地产行政管理工作的水平提升,切实使广大房地产权利人受益。

关键词:房地产权属档案,市场管理,房地产

参考文献

[1]苏剑.房地产估价风险管理研究[D].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04.

[2]王丽英.铜陵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信息系统研究[D].南京:南京农业大学,2008.

7.金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 篇七

拟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根据()原则,投保人因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获得经济补偿。

A.赔偿

B.可保利

C.代位追偿

D.最大诚信

2、根据《农用地定级规程》,修正法定级是在农用地分等指数的基础上,根据定级目的,选择()等因素计算修正系数,对分等成果进行修正,评估出农用地级别的方法。

A.自然因素、区位因素

B.区位因素、社会因素

C.自然因素、区位因素、社会因素

D.区位条件、耕作便利度

3、在产品缺乏需求价格弹性阶段,如果市场供给增加,其他条件不变,将导致。

A:价格升高和企业总收入增加

B:价格升高和企业总收入减少

C:价格降低和企业总收入增加

D:价格降低和企业总收入减少

E:土地

4、已知甲、乙两块土地,面积和肥沃程度相同,生产投入均为300元,产量相同,但距离市场远近不同,运费分别是30元和45元,按平均利润率为20%计,甲地的个别生产价格是__元。

A.396 B.450 C.330 D.390

5、__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

A.初始登记

B.变更登记

C.异议登记

D.更正登记

6、影响地价的环境质量主要包括__环境。

A.人文

B.社会

C.自然

D.城市

E.经济

7、根据统计表的作用不同,可将统计表分为等类型.【2007年考试真题】

A:动态统计表、静态统计表

B:调查表、整理表、分析表

C:简单表、简单分组表、复合分组表

D:时间数列表、空间数列表、时空数列结合表

E:土地

8、在我国,市场中能够流动的仅是有限年期的土地__。

A.使用权

B.所有权

C.抵押权

D.租赁权

9、土地取得费和土地开发费均应是__的重置费用。

A.土地被征用时

B.评估基准日

C.相关文件的颁布时

D.土地进行开发时

10、基于的前提,会计核算应遵循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

A:会计分期

B:持续经营

C:会计主体

D:货币计量

E:土地

11、各地在完成听证之后,应该根据听证意见及时进行修改,确定市(县)初步的征地区片价,并报平衡。

A:市

B:省

C:中央

D:自治区

E: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

12、统计分组应首先遵循的原则。

A:穷举和互斥

B:主导和综合C:全面和具体

D:科学和实用

E:土地

13、下列选项中,关于土地自然供给与经济供给,说法正确的是。

A:土地经济供给是土地自然供给的基础,没有土地经济供给便谈不上土地的自然供给

B:土地自然供给随着人们科学技术的提高而增加,并在经济供给允许的范围内变动

C:土地经济供给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在土地自然供给的范围内变动

D:土地自然供给受到土地需求的影响而变化

E:时间因素

14、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A:超额累进税率

B:超率累进税率

C:比例税率

D:定额税率

E:土地

15、标准差系数的功用在于__。

A.比较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水平平均值的代表性

B.说明同一总体中各标志值的平均离散程度

C.说明某一标志在总体中的最大数值差

D.说明同一总体中各标志值的离散程度

16、某二手房占地面积60,建筑面积150,重置单价为1200元/,其耐用年限为60年,已使用10年,残值率为0,用重置价格折旧法评估其现值为万元。(采用平均年限法估算其折旧)A:15 B:18 C:108 D:150 E:土地

17、在城市土地定级时,要考虑主次干道对周围土地的影响距离,该距离一般用以下方式确定。【2008年考试真题】

A:从道路中心到周边可以到达该路的最远地块的距离作为影响距离

B:建成面积与所有主、次干道总长度比值的一半

C:道路所在的级别范围内的道路总长度与级别面积的比

D:两条道路之间的中心线到路中心线的距离

E:时间因素

18、农用地分等工作中的面积应与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相一致,面积计算单位为。

A:亩

B:平方米

C:平方厘米

D:公顷

E: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

19、受理估价委托时应明确估价基本事项,其中不包括__。

A.明确估价目的B.明确估价对象

C.明确估价时点

D.明确估价收费具体数额

20、土地价格存在的根源是。

A:经济地租

B:绝对地租

C:级差地租

D:垄断地租

E:合法性

21、不动产可行性研究的必要内容具体包括__。A.项目概况

B.市场分析和需求预测

C.项目预期收益

D.规划方案的优选

E.开发进度安排

2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__。

A.10年

B.15年

C.20年

D.50年

23、下列关于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说法不正确的是()。

A.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在收入和费用实际发生时进行确认,不必等到实际收到现金或者支付现金时才确认

B.配比原则是指将收入与对应的费用、成本进行对比,以结出损益

C.历史成本原则的依据是:成本是实际发生的,有客观依据,便于查核,也容易确定,比较可靠;历史成本数据比较容易取得

D.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只要款项已经在当期收到或已经当期支付,就应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

24、土地估价的形成具有多方面的因素,但其最终取决于()。

A.市场资料  B.土地交易双方  C.土地估价师  D.土地供求状况

25、土地的__是土地级差生产力的基础。

A.位置固定性

B.面积有限性

C.质量差异性

D.功能永久性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房产图测绘是在控制测量的基础上,测定。

A:房屋平面位置

B:房屋四至归属

C:房屋装修与设备

D:房屋边长

E:权属单元产权面积

2、下列人员情形,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有__。

A.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已3年

B.被取消考试资格已3年

C.在评估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自处罚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已3年

D.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已8年

3、剩余法可用于__评估。

A.学校用地

B.医院用地 C.写字楼用地

D.商场用地

4、统计设计结果形成的设计方案包括。

A:搜集阶段

B:指标体系

C:分类目录

D:调查方案

E:整理方案

5、下列属于非法批地行为的有。

A: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

B: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300亩

C: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基本农田

D:国务院批准征收基本农田

E: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

6、阶段设计包括__设计。

A.统计调查

B.统计整理

C.统计分析

D.统计指标

E.统计规划

7、准确把握《物权法》对国土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创新,主要体现在《物权法》。

A:完善了不动产登记制度

B:完善了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C:建立了土地物权体系

D:明确了探矿权、采矿权的担保物权性质

E:明确了探矿权、采矿权的用益物权性质

8、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或者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9、影响土地价格因素中的经济因素有__。

A.经济发展状况

B.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

C.房地产投机

D.财政收支与金融状况

E.物价变动

10、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包括__定额。

A.建筑工程预算

B.设备安装工程预算

C.机械台班 D.间接费用

E.折旧费用

11、某大型国有企业因改制上市的需要,委托甲土地评估公司对涉及的多宗划拨土地进行评估,为土地资产处置(拟采用作价出资方式)提供参考依据。对此,以下观点正确的是。

A:甲公司具有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核发的省内范围执业资格,可承接该业务

B:估价作业时应评估的土地价格为作价出资土地使用权价格

C:估价作业时应评估的土地价格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

D:土地估价结果应为正常市场价格评估值扣除土地出让金后的余额

E:土地价格定义时土地使用年限可设定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

1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原则的包括

A: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B: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C: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D: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提高移民规模

E: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13、按照现行分类,下列属于特殊用地的包括。

A:监教场所用地

B:宗教用地

C:殡葬用地

D:冰川及永久积雪

E:使领馆用地

14、在我国,市场中能够流动的仅是有限年期的土地__。

A.使用权

B.所有权

C.抵押权

D.租赁权

15、大城市由组成。

A:市区

B:近郊区

C:近郊工业区

D:远郊区

E:近郊城镇

16、在市场比较法中,能够与待估宗地形成替代关系,对待估宗地价格产生显著影响的其他土地所在的区域称为__。

A.同一供需圈

B.相邻区域

C.类似区域

D.区域因素

17、房屋面积测量时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有。

A: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

B:未封闭的阳台、挑廊

C: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 D: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

E: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18、建设用地开发是利用土地具有承载力和可提供操作空间的特点,把土地改造为__的过程。

A.主要生产要素

B.主要生物产品

C.生产场地

D.生活场所

E.主要观赏对象

19、引起土地所有权垄断和土地经营垄断的基本前提是__。

A.土地供给的稀缺性

B.土地利用方向变更的相对困难l生

C.报酬递减的可能性

D.利用后果的社会性

20、下列属于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常用方法的是。

A:专项定点监测

B:遥感监测

C:实地调查

D:统计报表调查

E:理论调查

21、在下列指标中,为房地产开发项目财务评价的主要效益考核指标.【2002年考试真题】

A:资金时间价值

B:财务内部收益率

C:财务净现值

D:房价

E:资本金利润率

22、地籍管理原则包括等。

A:必须有国家制度体系作保障

B:保证地籍资料的连续性、非系统性和现势性

C:保证地籍资料的可靠性和精确性

D:保证地籍资料的概括性和完整性

E:保证地籍资料的概括性和非完整性

23、土地保护规划是基于__这一特点而提出的。

A.我国土地资源紧缺、生态环境脆弱

B.我国人均耕地减少

C.我国土地利用率低下

D.我国土地资源日益被破坏

24、初步统计,2001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为人民币95933亿元,其中一、二、三产业产值之比为 1:3.36:2.21,这一比值属于__。

A.比例相对指标

B.结构相对指标

C.比较相对指标

D.强度相对指标

25、土地价格按__方式分类,可以分为交易价格、理论价格、评估价格等。

A.土地权利

B.土地的存在形态

C.土地价格形成方式

8.金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篇八

第一条为规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金华市物价局会同金华市建设局依法对市区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其物业服务内容应当包括: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2、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化粪池的清理;

3、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4、公共秩序维护和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5、各类物业的档案资料管理和装修管理;

6、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的其他公共性服务。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不包括别墅、排屋等,下同)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别墅、排屋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可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计费方式。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计费方式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其服务费用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利润构成。包干制既可采取综合服务包干,也可采取菜单式的分项服务包干。

酬金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预交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的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其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酬金。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收费制度,收费等级以实施服务的住宅小区为单位考核评定。

收费等级评定标准和各等级收费中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设局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公共性物业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标准及住宅小区规模、档次、环境、服务设施等因素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执行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在规定的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按规定应当成立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参照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并征得物业管理区域内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后执行。

第九条前期物业服务实施收费等级考核的住宅小区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2万平方米(含)。建筑总面积少于2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双方协商不能

达成一致的,可报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服务成本核定收费标准。

第十条新建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参照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定标准自评收费标准,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提供资料,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临时收费标准。

实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普通住宅小区,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小区实施物业服务的方案,对照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考评办法和收费标准参考幅度,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小区设施设备的配置情况和经审核的物业服务方案,核定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中准价及浮动幅度,具体收费标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核定的中准价和浮动幅度内通过招投标确定。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的考核评定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组织。金华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开发区物业主管部门组织。

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应在收费前30个工作日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三)物业服务合同及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内容标准等相关资料;

(四)《金华市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审批表》;

(五)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按住宅建筑面积计收;计费时间从业主购买新建的商品住宅办理交房手续之日的次月起计算,因业主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交房手续的,按约定的交房期限的次月起计算;购买非新建的商品住宅从该房屋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计算。业主出租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可按双方约定交纳。由承租人交纳的,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第十三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住宅,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已办理交房手续但业主未居住的、居住后又空置且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物业,经物业服务企业核实后,物业服务收费按应收标准的70%交纳。房屋装修期间不属于房屋空置,其物业服务费用应按规定标准全额缴纳。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成本(物业服务支出)由以下项目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十五条电梯、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运行所需的电费,住宅小区内非公共地下机动车停车库、车位的照明和通风的电费、保洁、秩序维护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向受益业主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委托方收取代办服务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管理的各项资金应当按规定建账立制,其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定期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应和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切实按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九条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收取押金、保证金。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时限向业主收取;未作约定的,预收期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一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服务内容应当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布,并接受业主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第二十四条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业主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车辆停泊服务、装修装饰垃圾清运、代办服务和其他特约服务等收费,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行为,由市物价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原金华市物价局、金华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金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金价管〔2005〕23号)同时废止。

东阳市物价局关于东阳市黄金北岸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东阳市北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东阳市黄金北岸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申请报告》收悉,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价服〔2005〕80号)的有关规定,经实地勘察,黄金北岸小区实行全监控、智能化、封闭式物业管理,通过经营成本审核测算,核定东阳市黄金北岸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包括:小区保安、公共区域内的保洁和绿化养护、公共设备维护、车辆管理等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一、黄金北岸小区商业用房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你公司与业主协商确定;

二、黄金北岸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90元,高层住宅的电梯和增压水泵的电费每月每平方米0.40元预收,收支情况每半年按实向业主结算并公布一次;

三、物业服务费按住宅建筑面积向业主计收,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四、私有停车库、停车位物业服务费每月每个30元。

五、受业主委托清运装修建筑垃圾、为业主提供代办性、特约性服务收费,由你公司与业主协商确定;

以上价格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你公司应认真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

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

关于东阳市时代雅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东阳市嘉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时代雅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收悉,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价服〔2005〕80号)的有关规定,经实地勘察和经营成本审核测算,现将时代雅居前期物业服务(包括:小区保安、公共区域内的保洁和绿化养护、公共设备维护、车辆管理等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排屋、商业用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你公司与业主协商确定;

二、高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90元,电梯和增压水泵的电费每月每平方米0.40元预收,收支情况每半年按实向业主结算并公布一次;

三、物业服务费按住宅建筑面积向业主计收,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且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四、停车位的物业服务费每月每个30元;

五、受业主委托清运装修建筑垃圾、为业主提供代办性、特约性服务收费,由你公司与业主协商确定。

以上价格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你公司应当认真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9.金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 篇九

关键词:房地产,市场管理,服务质量,优质服务,服务理念

一、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存在的典型问题

(一)思想观念落后,影响了优质化服务的提供。

在一部分房管工作人员的思想意识中,房地产管理是在代表政府行使管理的职能,自己穿的是国家制服,端的是公家的饭碗,做的工作是在为国家做事,自己的生活是完全有保障的,因此在工作中积极性不高,竞争意识不够,表现为对待客户和群众热情不够,缺乏足够的耐心,致使群众产生意见。

(二)各部门相互间协调度不够,人浮于事,造成办事效率不高。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在很多房产管理部门形成了一站式服务,即采用房管、税务管理、物价交费和财政管理集中起来,建立一个统一的互联网平台系统,从而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然而,在实际的办事过程中,各个部门之间往往缺乏有效的协调和沟通,甚至各自为政,各自为营,造成办事效率低下,群众意见较大。

(三)制度管理不规范,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影响到优质化服务的提供。

由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当中,有的工作人员思想觉悟不高,缺乏主人翁意识,管理意识不到位;有的文化水平较低或者业务能力不强,既没有参加过专业的培训课程,不了解房地产方面的知识,又不具备实际工作经验,导致房地产管理工作跟不上,上面制定的各项制度落实不到实际中。

二、转变思想观念,强化房地产市场管理

(一)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制观念。

作为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想把各项规章制度和日常管理工作不打折扣的落实到位,必须要对所有员工进行相关法制法规的集中培训和系统学习,并在实际工作中进行检验和考核。

(二)加强市场规范化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由于历史和社会方面的原因,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情况较为复杂,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的现象。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场管理,提高房地产行业的信用度和透明度,就要严格房地产开发商资格审查和房地产项目审批制度,加强土地预售审批管理、房屋质量监督管理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坚决杜绝违规建筑和滥发证等不合理行为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三)转变服务观念,培养创新意识。

要在房地产工作中给消费者提供最优质服务,要求我们的工作人员改变落后的传统观念,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与时俱进,爱岗敬业,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始终放在首位,在工作中不要想着谋取私利,而是要为人民大众多办实事,做好本职工作,全面提升房管部门和行业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

三、建立健全的机制,完善房地产管理服务机制

(一)树立全新的服务管理机制,加强各项服务措施。

房地产管理干部要有明确的人民公仆意识,彻底改变机关人员高高在上的工作作风和拖拖拉拉的办事效率,要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凡事想在群众的前面,体现人性化管理和服务,求得老百姓的满意和尊重,并在工作中不断总结、反省和改进,提高服务质量。

(二)建立公平合理的用人制度,任人唯“贤”,而不是任人唯“亲”。

要想把房地产的各项工作都圆满的落到实处,需要有一个高度团结而有凝聚力的领导核心和工作团队。在干部的考核和录用上,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择优录用”的用人标准,挑选出一支思想素质合格、业务水平过硬、管理经验丰富的队伍,同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时刻保持管理队伍的谦虚谨慎,戒骄戒躁。

(三)确定严密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大房产监管力度。

房产管理部门要想把工作水平上升一个新高度,就要有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一方面通过内部监管部门的适时检查、质量监督和不断督促来找到工作中的不足,并找到有效方法进行纠正和改善;另一方面借助新闻媒体和大众舆论的社会力量,坚持定期邀请各媒体部门及群众代表来工作现场和服务职能窗口进行直接的曝光和信息反馈,主动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解决问题。

(四)对员工采用激励政策,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10.金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 篇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加强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建设,打造区域品牌,推动我市区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品牌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华市专业商标品牌基地认定和管理的宗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通过商标品牌基地的培育和建设,整合提升块状经济,推动全市品牌发展水平,为增强我市区域经济综合实力作出贡献。

第三条 金华市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华市商标协会负责全市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建设的总体规划、指导、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华市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五条 设立市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由所在地品牌专业(行业)协会或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或组织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市专业商标

品牌基地认定委员会审核、认定。市专业商标品牌基地认定委员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商标协会负责组建。

第六条 申请设立市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农副产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可适当放宽):

(一)区域经济特色明显,具有一定的产业集聚功能,同类企业数量达到100家以上;

(二)产业规模大,其产值和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税收达到3000万元以上;

(三)市场占有率名列全市前茅;

(四)注册商标数达到50只以上,并拥有省、市著名商标数4件以上;

(五)有专业品牌管理机构,有较完善的管理机制和管理措施;

(六)实施产品质量的标准化管理,有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结合区域经济特点制定出商标品牌发展规划;

(八)产品的科技含量较高,不属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产品;

(九)当地政府有相应的帮扶政策、措施;

(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及其成员企业有较强的商标品牌意识和创建品牌的主观要求。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专业商标品牌基地要建立专门的管理组织机构,承担对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机构名称统称为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管理办公室。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管理办公室由所在县(市、区)专业产品协会或商标协会负责组建。

第八条 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并实施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日常管理制度,完善管理工作机制;

(二)制订并实施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品牌建设规划,全面实施品牌战略;

(三)组织和引导专业商标品牌基地企业开展品牌建设活动,做好相应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四)组织品牌宣传,提高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运用品牌基地的集聚和扩散、提升功能,发挥产品优势、品牌群体优势,增强企业及区域经济的核心竞争力;

(五)组织和引导开展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工作,指导证明商标的规范使用;

(六)指导、帮助和鼓励专业商标品牌基地成员企业注册商标,争创著名商标、驰名商标;

(七)组织开展品牌的培育工作,提高企业的商标意识、品牌意识,提升企业的品牌战略,推动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消费者的知晓度;

(八)教育和引导专业商标品牌基地企业加强自我保护和自

律建设,规范使用自己的商标,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做到不制假、不掺假、不售假、不傍名牌,并积极参加和支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组织的创品牌和各项公益活动,切实维护自身的企业形象和合法权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帮助、指导、督促品牌基地的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国家有关商标法律、法规、规章,帮助企业运用法律武器和品牌战略搞好生产经营活动;

(二)指导、帮助品牌基地的培育、建设、发展和申报工作,为地方政府当好参谋;

(三)指导、帮助品牌基地制订和完善创牌计划和基地发展规划,提升和促进区域经济向品牌经济发展;

(四)指导、帮助品牌基地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更好地发挥品牌基地的载体作用;

(五)指导、帮助企业注册商标和实施品牌战略,用商标品牌引领企业向更高层次发展;

(六)指导、帮助企业培育和申报著名、驰名商标;

(七)指导、帮助品牌基地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统一标志,规范管理,提高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整体信誉和美誉度;

(八)依法查处商标假冒侵权行为,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品牌基地的良好形象。

第十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商标协会要加强对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及其成员企业商标使用和维权等工作的指导、协调、咨询、服务工作,提高品牌基地管理组织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能力。

第十一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商标协会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动态监管,定期与不定期地对专业商标品牌基地进行检查。对取得的经验,要及时总结交流;对管理严格,产业发展迅速,符合申报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条件的,要积极支持、鼓励申报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管理不善或产业萎缩,失去品牌基地功能和作用的,经核实后,予以撤销品牌基地称号。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范围内的市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设立、撤销和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华市商标协会负责解释。

11.金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 篇十一

暂行规定

来源: 发布者: 2010年12月1日 点击率: 175 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 件

金工商发[2010]158号

关于印发《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工商局、市局各分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的通知》,市局对原制定的八个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市局制定的八个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即日起予以废止。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暂 行 规 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工作,提高工商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平等对待被处罚的当事人,不得以案件事实以外的因素差别对待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作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参照《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预警办法》不予处罚。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的事实、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所采取的措施应当必要、适当。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上,一并告知拟作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应用逻辑、公理、常规和经验,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判断,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不能偏执一端,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八条 在实施罚款行政处罚时,选择最低限处罚,或者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低的30%部分处罚,可视为从轻行政处罚。在实施罚款行政处罚时,选择最高限处罚,或者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高的30%部分处罚,可视为从重行政处罚。

第九条 有从轻情节的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几种行政处罚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

第十条 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能以罚代刑。

第十一条 承办人、办案机构或业务科室负责人按对应或确定的自由裁量标准行使建议权,需要超出或者不足对应的量罚标准实施处罚的,承办人在调查终结报告中提出,办案机构应书面提出理由报案审委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金华市工商局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二章

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第一条 对一般的无照经营行为: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3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额在20万元以下的,处经营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 对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无照经营行为:经营额无法计算或不足20万元,但经营场地达200平方米以上(生产型企业500平方米以上)或雇工人数15人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100万元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 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在2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属于个人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单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属于个人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单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罚款的基本标准数上减轻罚款(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

(一)能积极配合工商机关的检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详实地向工商机关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的,减少罚款数额的10%;

(二)在工商机关未掌握其违法线索前主动交代其它违法事实,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减少罚款数额的20%;

(三)无照经营时间不超过2个月且经营额不足5千元(不属本指导意见第三、四条规定情形的),减少罚款数额的30%。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罚款的基本标准数上加处20%罚款(不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

(一)属《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的(经营时间不超过2个月且经营额不足5千元的情形除外);

(二)逃避调查,不履行法定举证义务的;

(三)采取粗暴手段抗拒执法或故意销毁证据的;

(四)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可以从重量罚的情形。

第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本地实际,在上述规定的罚款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20%(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

第三章

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一条 当事人实施下列违法行为,处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含本数,下同)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第二条 当事人实施下列违法行为,处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的额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2)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

第三条 当事人实施下列违法行为,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3)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6)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7)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8)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9)商标印制单位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第四条 当事人实施下列违法行为,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销售第3条(1)至(7)项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第五条 违法行为有下列情节的,在按以上规定确定基本标准额罚款的基础上增加10%-30%,但罚款数额合计最高不得超出法定的最高罚款限额:

(1)被侵权商标是驰名商标或省著名商标的;

(2)在食品类、农资类、保健品类、化妆品、电器类、危险化学品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上侵权他人注册商标的;

(3)商标侵权行为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的。

(4)侵犯两种以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5)隐瞒有关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

(6)拒绝监督检查,采用暴力或者非暴力手段阻碍执法人员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实施地,抢夺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资料等;

(7)采取销毁或者隐匿进销票据、记假帐等手段,逃避监督检查的;

第六条 违法行为有下列情节的,在按以上规定确定基本标准额罚款的基础上下浮30%以内,但合计的下浮比例不得超过50%。:

(一);在工商机关发现之前,已经采取措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违法行为有下列情节的,在按以上规定确定基本标准额罚款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但合计的下浮比例不得超过30%。:

(1)侵权人与被侵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赔偿协议的(2)有充分证据证明侵权商品尚未销售的;

(3)委托加工中被委托方履行了审慎的审查义务并有证据证明不知道受委托加工商品的商标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4)对工商机关的检查积极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询问,如实回答问题,并提供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5)在工商机关未掌握其违法线索前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八条 罚款计算公式为:罚款的基本标准额+上浮罚款额-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下浮罚款额;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一条 对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罚款的基本标准:

(一)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1.违法经营额3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2.5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在80万元以上,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

1.违法经营额3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但不得低于5万元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2.5倍以下,但不得低于10万元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2.5倍以上3.5倍以下,但不得低于15万元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在80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3.5倍以上的罚款,但不得低于20万元和高于50万元。

(三)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违法经营额30万元以下的,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以8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处以11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在80万元以上的,处以14万元以上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未领取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适用上限;对危险化学品许可证被取消继续经营或者超出危险化学品许可证范围和营业执照范围的,适用中限;对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且有证据证明因客观原因致使危险化学品许可证过期的,适用下限。

第二条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销售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企业采购或者销售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罚款的基本标准:

(一)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1.违法经营额3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在80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1.违法经营额3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但不得低于2万元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但不得低于3万元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但不得低于4万元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在80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但不得高于20万元的罚款。

(三)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违法经营额30万元以下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处以8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在80万元以上的,处以1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规定下限的标准量罚:

(一)能积极配合工商机关的检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详实地向工商机关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的;

(二)在工商机关未掌握其违法线索前主动交代其它违法事实,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本规定标准范围内从重量罚:

(一)明知或应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逃避执法调查,不履行法定义务或采取粗暴手段抗拒执法以及故意销毁证据的;

(三)更换、转移、隐匿、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

(四)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法行为造成群访群诉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五章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一条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罚款的基本标准: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已销售的,按货值金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未销售的,按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已销售的,按货值金额1.5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未销售的按货值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已销售的,按货值金额的60%以上80%以下罚款;未销售的,按货值金额的40%以上60%以下罚款;

(四)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已销售的,按货值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未销售的按货值金额60%以上1倍以下罚款;

(五)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已销售的按货值金额60%以上80%以下罚款;未销售的,按货值金额40%以上60%以下罚款;

(六)产品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对产品使用者的人身、财产构成重大威胁,或者因此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已销售的,按货值金额15%以上20%以下罚款;未销售的,按货值金额10%以上15%以下罚款;

(七)生产、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产品,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证明的产品,已销售的,按货值金额的60%以上80%以下罚款;未销售的,按货值金额的40%以上60%以下罚款。

(八)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依法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按违法收入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九)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压的物品的,按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的物品金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

第二条 部分产品已销售部分产品未销售的,应当按照上述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确定罚款额。

第三条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后,再次实施的,增加0.5倍的罚款额(不超过法律所规定的上限)。

第四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法定幅度最高限罚款。

第五条 销售者销售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按上述规定的30%给予罚款。

第六条 各单位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本地实际,在上述规定的罚款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20%(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

第六章 虚假广告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虚假广告是指以下几类违法行为:

1.广告中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2.广告中宣传的商品的生产者、质量、价格、制作成分、性能、用途、有效期限、产地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内容、形式、效用(效能)等信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3.广告中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承诺不兑现的;4.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或者授权单位认证合格或者审查批准,谎称商品或者服务认证合格,获得荣誉称号等内容的;5.在广告中使用虚构、伪造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成果、文摘、引用语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的;6.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的产品功效、适应症(功能主治)、适应范围或者适用人群超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范围的;7.医疗广告宣传诊疗效果、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的,或者宣传的诊疗科目超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范围的;8.特殊用途化妆品广告中宣传的产品效用或者性能超出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范围的;9.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属于未取得专利权谎称取得专利权的或利用还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及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的;10.其他主要信息虚假的。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A类广告是指医疗服务广告,B类广告是指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化妆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C类广告是指其他的普通商品的广告。

第三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一般情况下应处以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以下情形的,按以下规定罚款:

(一)属于A、B类广告的,应处以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属于A、B类广告的,能够主动在相应的媒体上公开更正、消除影响且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可处以3.5倍以上4.5倍以下的罚款。

(三)属于C类广告的,有消费者投诉且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处以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四)属于C类广告的,能够主动在相应的媒体上公开更正、消除影响且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可处以3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五)有证据证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明知的,且属于A、B类广告未经出证或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属于应负责任的行为,可在相应的处罚标准下下降一至二倍罚款;属于C类广告的,可不予以处罚。

第七章 公司出资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出资违法行为包括:

(一)《公司法》第199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违法行为;

(二)《公司法》第200条规定的虚假出资违法行为;

(三)《公司法》第201条规定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

第三条 当事人实施下列出资违法行为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金额7%以上15%以下从重处罚:

(一)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取得公司登记后进行骗贷、恶意负债等行为的;

(二)取得公司登记后抽逃实收资本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有限责任公股东尚未达到实缴出资额60%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尚未达到实缴出资额30%的;或者抽逃比例占80%以上,有限责任公股东尚未达到30万元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尚未达到300万元的。

(三)伪造或参与伪造资产证明文件(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取得公司登记的;

(四)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取得公司登记或抽逃出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因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曾受到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

(六)因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后实收资本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

第四条 当事人实施下列出资违法行为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7%以下处罚:

(一)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行为但公司登记后经营情况良好且无其他违法情节的;

(二)取得公司登记后抽逃实收资本数额在30万元以下的(不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按5%的下限从轻或依法减轻处罚:

(一)公司净资产大于注册资本,因验资时出资方式选择错误等客观原因,造成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取得公司登记的;

(二)主动通过置换方式重新验资消除违法行为的。

第六条 各单位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本地实际,在上述规定的罚款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20%(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

第八章 企业逾期年检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一条 企业申请延期年检有正当理由,并在6月30日年检材料提交日期截止后的30日内补交年检材料的,不予处罚。

第二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检验的,责令其限期接受检验,对能主动申报补检的企业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一)在7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申报年检的,属于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8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申报年检的,属于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10月1日至10月30日期间(听证公告期间)申报年检的,属于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处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企业在逾期年检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发布后,吊销营业执照公告发布前申报年检的,属于公司的,处20000元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处5000元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处3000元罚款。

第三条 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改正:

1.属于公司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参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限期改正:

(1)隐瞒有关企业注册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和财务报告真实情况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隐瞒其他真实情况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

(1)隐瞒有关企业注册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真实情况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隐瞒其他真实情况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3.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

(1)隐瞒有关企业注册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真实情况的,处以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2)隐瞒其他真实情况的,处以2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章

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一条 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罚款的基本标准:

(一)贿赂额在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贿赂额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贿赂额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四)贿赂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贿赂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六)贿赂额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

(七)贿赂额在15万元以上的,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八)贿赂额在2千元以下,无法定或者本指导意见规定的,从重情节的,不再罚款。有从重情节的,处罚款1万元。

第二条 涉及供水、供电、邮政、电讯、交通、医院、学校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商业贿赂案件,在罚款的基本标准基数上加处30%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罚款的基本标准基数上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一)商业贿赂行为受到处罚后,再次实施的,加处罚款数额的20%;

(二)凭借优势地位,强制索取贿赂的,加处罚款数额的30%;

(三)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的,加处罚款数额的30%;

(四)阻碍执法人员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抢夺与违法行为有关财物、资料的,加处罚款数额的30%;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询问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询问的,加处罚款数额的10%;拒不接受询问的,加处罚款数额的20%;

(六)经告知后仍然拒不提供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加处罚款数额的20%;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罚款的基本标准基数上减轻罚款(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

(一)在工商机关发现之前,已经采取措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减少罚款数额的20%;

(二)受他人协迫,被强行索取贿赂的,减少罚款数额的30%;

(三)主动检举他人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减少罚款数额的20%;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形。

第五条 各单位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本地实际,在上述规定的罚款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30%(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

主题词:依法行政 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 规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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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工商局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 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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