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公路监理实施细则

2024-09-26

西藏公路监理实施细则(共7篇)(共7篇)

1.西藏公路监理实施细则 篇一

高速公路桥梁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说明

1.1为适应XX高速公路桥梁建设的需要,确保XX高速公路桥梁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本安全实施细则适用于XX高速公路桥梁建设安全监理施工

1.2编制依据

1.2.1XX高速公路桥梁设计图纸

1.2.2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1.2.3公路桥涵设计规范

1.2.4XX高速公路项目“施工监理实施办法”

1.2.5XX高速公路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文件”

1.2.6

国家“安全生产法”

1.2.7交通部2021年第1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1.2.8XX省安全生产条例

1.2.9省高管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1.3桥梁安全施工应根据不同的桥型、跨径,不同的地质及设计要求等编制相应的安全施工方法及安全控制措施。

施工准备

2.1施工场地规划

2.2.1承包人进场后应立即进行现场勘查,收集气象、水文及地质等方面的资料。了解现场交通等施工条件,并写出调查报告,供项目部施工安全决策和进行详细规划。

2.2.2施工现场布置

1.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桥梁施工的显著位置挂安全文明生产、质量管理的标牌标语。

⑴安全质量保证牌,应明确对该项目工程的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⑵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牌:主要明确施工各个工序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⑶安全施工标志牌汇总表。

① XX高速公路告示牌

② XX高速公路桥梁施工标志牌

③ XX高速公路交通禁止标志

④ XX高速公路交通警示标志

⑤ XX高速公路交通指示标志

⑥ 道路施工安全标志

⑦ 施工安全设施设置示例

⑧ 文字说明辅助标志

⑨ 文字说明警示标志

⑩ 安全生产各类标志

? 指路牌、起(终)点标志牌

2.现场机械设备布置有序,必要时应悬挂安全操作规程。

3.现场各种防火、防高空坠落、安全帽等安全标识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制作,并悬挂于工地醒目位置。

2.2三通一平建设

2.2.1施工便道、便桥

1.施工便道、便桥的安全质量要求

⑴重要便道的修筑应满足设备、材料运输高度,条件允许时,宽度应保证双向道行驶,地理位置受限时,应视情况根据地形条件和视距在合适位置设错车道,相邻错车道设置不宜大于200米。

⑵便道的两侧应设置边沟和排水沟。

⑶便道急弯、陡坡地段设置安全护栏和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岔路的设置方向指示牌。

⑷便桥应满足载重和排洪要求,汽车便桥桥面宽度不小于3.5m,设置防护栏和超限标牌。

⑸施工期间应指定专人(队)负责对施工便道(便桥)的日常检查和养护、洒水,做到雨天不泥泞,晴天少灰尘。

2.2.2施工临时用电

1.承包人向业主申请用电应包括以下内容:临时用电负荷的计算、临时用电线路的平面布置图、临时用电的安全使用方案、临时用电的组织机构。

2.引入工地的电力线路的架设和变压器的安装应严格按照电力施工的有关规范和要求进行施工,线路原则上应在施工便道或通道的一侧临空架设,架设高度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3.各工区配电箱一律采用铁制,内设各分线闸刀,漏电保护器、电表等相关设备,配电房封闭管理,坚持一机一闸用电,变压器和配电箱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根据工地现场的实际布置情况,在拌合站、预制场及各个桥梁工地应配备可靠的备用电源,以备急用。

5.所有动力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保护和防雷措施。

2.2.3施工临时用水

1.承包人进场后15天内应完成对施工现场(周围)的水源进行调查,必要时对水质进行检测。

2.根据项目工程大小计算项目的生产、生活、消防等用水量,有条件时独立按设用水专线或打井,与居民生活用水分开。

3.设置足够的蓄水池,蓄水池应加盖并按有安全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

2.3驻地建设

2.3.1承包人自进场30天内必须完成驻地建设

2.3.2项目经理部

1.驻地建设的选址应尽量靠近施工现场,交通方便,远离山洪、泥石流、山坡塌方等自然灾害易发生点。

2.项目部应有适当的办公场所,会议室能容纳至少30人开会需要,墙上需贴工程简介、组织机构框图、桥梁立面图、平面图和断面图外,必须张贴安全质量体系框图。

3.安全质量监控部门应有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各级安全质量人员的岗位职责。

4.各项规章制度中应含有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进行,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教育及事故处理报告制、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查验收制等。

5.项目管理人员上班时间必须佩戴统一的胸牌,特殊工种人员须持证上岗。

6.档案资料室应能防潮、防火,通风设备,消防设备。

2.3.3工地临时用房

1.临时生产生活用房应认真选址(避开滑坡、冲沟、泛洪等险地),合理规划,生产和生活用房应分开搭设。

2.做好安全用电和防火工作,按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雨季应做好防雨、防潮、防洪等准备工作。

3.做好生活原的环境卫生工作,对生活垃圾和污水进行集中处置,保证周围环境整洁卫生。

2.3.3拌合站

1.拌合站的所有场地必须进行砼硬地处理,场地四周应设置排水沟,四周低中间高,面层排水坡度不小于2%,在适当位置设置沉砂池和污水过滤池,严禁将生产废水直接排放。

2.拌合站应采用封闭式管理,四周设置围墙,进口场设置大门,并悬挂安全、生产标语。

2.3.5预制场

1.预制场应合理设计排水方案和油、污水处理措施。

2.预制场地应采用隔离栅等进行隔离。

3.预制梁的台座设置强度应满足张拉台的承压要求,台座与施工便道及路基边坡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4.钢筋、钢绞线棚,钢筋加工厂应做好防水、防火,安全用电工作,波纹管、锚具、支座等材料按相关要求建库保管和加工,做到有物必有牌,做好防锈、防腐、防火、防盗工作。

支架、拱架、模板工程施工作业

3.1模板工程

3.1.1模板工程安全质量控制要求

(1)桥梁墩柱、系梁、盖梁和预制梁,防撞栏等结构的模板应采用拼装式整体新钢模,钢板厚度不小于6mm,并保证模板的局部强度与钢度。

(2)模板安装与加固中的拉筋应采用塑料套管予以保护、砼拆模后将拉筋抽出,用同标号砼填塞孔洞,并及时用湿抹布擦出孔洞四周残留砼。

(3)必须使用经实践证明效果良好的砼专用脱膜剂,保证砼的外观色泽良好。

(4)严格检查模板支撑、节点联系、定位牢固情况,保证模板在灌注砼过程中不变形、不松动、不沉降,施工用脚手架不应与模板相连,以防止模板松动变形。

(5)模板在安装过程中,必须设置防倾覆设施。

(6)当结构自重和汽车荷载(不计冲击力)产生的向下挠度超过跨径的1/600时,钢筋混凝土梁、板的底模板应设预拱度,预拱度值应等于结构自重和1/2汽车荷载(不计冲击力)所产生的挠度,纵向预拱度可做成抛物线或圆曲线。

3.2

支架工程

3.2.1支架工程安全控制要求

(1)对一段现浇梁体的支架,尤其是连续梁施工支架设计和安全施工方案必须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2)支架设计和施工方案应重点计算构件和支架整体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地基强度验算。

(3)支架应稳定、坚固、采用标准化、系列化构件拼装,应能抵抗施工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偶然冲撞力振动,在风力较大地区应设置风缆。

(4)支架台柱必须安装在有足够承载力的地基上,立柱底端应设垫木或宽度大于15cm的反扣槽钢来分布和传递压力,确保浇筑过程中不发生允许的沉降量,遇有软弱地基应进行处理、换填、碾压、地基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或大于300KPa。

(5)同边设置排水沟、防止聚水,汽车道行孔两边支架应设护柱,夜间应用灯光标明行驶方向,设立夜间警示反光膜。

(6)按设计要求进行相当于梁体重量的荷载预压和预压的安全系数,并记录加载卸载的支架的弹塑性变形量。

(7)支架台杆间距与横护步距经计算确定,高度大于5m的立杆要求在横方向每5排设置剪刀撑木立杆固定,以确保支架稳定。

桥梁明挖基础施工作业

4.1明挖基础

(1)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已确立、明确了工点及工序负责人。

(2)设置完备的安全保证设施、设立警示标志保证安全。

(3)做好开挖时排水工作,不影响基坑安全,附近有其它结构物时,应设置可靠防护措施。

2.西藏公路监理实施细则 篇二

关键词:西藏,公路,发展

西藏自治区地处祖国西南边陲的青藏高原, 面积122万平方公里, 平均海拔4000米以上, 有“世界屋脊”、“地球第三极”之称。过去交通运输设施的落后, 已经严重制约了这一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使之成为我国主要的贫困地区之一[1]。随着西部大开发的实施, 运往西藏的物资大幅度增加, 交通问题逐渐得到了重视, 公路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使西藏与内地以及世界的联系更加紧密方便。

1 西藏公路发展所发挥的作用

1.1 结束了传统的运输方式, 改善了居民生活质量

青藏公路还是雪域高原第一条沥青道路, 它和川藏公路的修通, 结束了“唐蕃古道人背畜驮, 栈道溜索独木舟”的原始运输方式。新中国成立前, 西藏12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没有一条现代意义的公路。经过几十年的发展, 一条条公路四通八达。

在拉萨, 宽敞的二环路、江苏路、林廓路等构成了这座高原古城的主干线, 上面飞驰的是国产和进口各类汽车, 西藏私人购车年均增长10%, 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蒸蒸日上。

1.2 公路建设支撑西藏旅游大发展

2007年以来, 西藏公路交通建设飞速发展, 有力地推动了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

西藏积极调整道路运输结构, 增加热点线路班车和旅游车辆, 经过积极培育和不断规范, 大力发展道路运输业, 确保旅游客运市场稳定。目前, 西藏民用车辆拥有量超过15万辆, 客运班线278条, 县级覆盖率达到98.6%, 乡镇客运覆盖率达到47%。青藏铁路通车后, 进藏游客大幅增加。据统计, 2007年西藏接待游客人数达到402万人次, 旅游收入的增长速度超过70%, 呈现出“超常规、井喷式”发展态势。

1.3 加强了西藏与内地的经济与文化交流, 促进西藏经济大发展

青藏公路是世界上海拔最高的“天路”。这条公路原建标准较低, 通车后毁坏严重, 曾不断进行整治和改建, 1974年开始全面改建。

青藏公路的修通和不断改善, 对促进青海与西藏的联系, 特别是改善西藏同内地经济交流, 加速其经济建设以及发展青藏高原各族人民的经济文化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 改建后的青藏公路格尔木至拉萨段承担了西藏85%到90%甚至更多的进出藏物资的运输, 成为西藏经济发展的大动脉。

2 西藏公路发展中存在的几点问题

2.1 破坏了生态环境, 环境污染依然存在

自实施西部大开发和全国支援西藏建设以来, 西藏公路建设年投资在几十亿元。在高速发展公路建设过程中, 环境保护得到一定程度的重视, 取得了成效。

但是制约公路建设环保的因素很多, 可概括为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两大方面。自然因素包括公路沿线的气候、水文、地质、土壤、生态环境等, 对其了解程度的深浅, 直接影响环保措施。社会因素涉及面更广, 主要有人们对环保的认识深度与普及, 重视程度, 部门之间的理解与合作, 管理措施, 地区经济实力, 技术手段等, 因此受资金限制和特殊的地理、地质、气候条件及其他因素的影响, 西藏修筑的公路等级低且公路多采用盘山绕行或高填深挖的做法, 对公路沿线和周边环境破坏较大。同时随着公路交通的快速发展, 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大气中Pb、Cu、Zn和Cd等重金属含量升高的重要因素, 导致公路两侧土壤重金属含量的增加[2]。

2.2 加剧了冻土的退化

我国是世界第三冻土国, 有75%的国土面积呈冬冻夏融的周期变化, 多年冻土主要分布在青藏高原, 总面积占约140万平方公里, 占我国多年冻土面积的65%。

冻土观测点的数据显示, 自1975年到2002年, 青藏高原多年冻土北界西大滩附近的多年冻土面积减少了12%, 多年冻土下界升高25米, 1975年~1996年, 南界附近安多-两道河公路两侧2公里范围内多年冻土的总面积缩小35.6%, 高原其他地区多年冻土下界也有明显上升迹象。

在人类工程活动出现的地区, 多年冻土的退化更为显著, 公路沥青路面的修筑改变了地面的水热特征, 导致从路面进入路基的热量远大于从路面散发出来的热量。青藏公路路基下的解冻土由1979年550公里减至1991年的522公里, 退化约28公里[3]。

3 西藏公路发展的几点建议

3.1 不断的完善公路建设, 促进物流产业的发展

公路是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交通运输与经济的发展集中在陆路交通运输方面, 特别是高速公路对地区产业发展的承担更大的作用。

我们应该发展西藏的高速公路, 充分发挥高速公路交通网络对生产要素的集聚与扩散等作用, 改善中心城市的通达性, 扩大腹地, 形成以省会为中心, 辐射周边城市的交通网, 重新调整城际联系, 加快各类要素在城市间的快速流通, 促进西藏物流产业的更好更快的发展。

3.2 加强环保, 实行可持续发展

西藏公路要想要得到持续发展, 造福现代也造福后代, 就必须注重环保。首先, 增强公路系统的综合承载能力。西藏高原脆弱的生态环境客观上要求公路必须具有较弱的易损性和较强的抗灾能力。必须通过改建、整治和新建逐步完善和提高现有国道、省道的等级和质量, 使全区主要干线公路的整体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大幅度提高, 提高有形抗灾能力。其次, 减免工程活动的环境负效应。西藏高原的生态环境极为脆弱, 一旦破坏扰动就难以恢复, 公路建设中应充分体现“预防为主, 保护优先, 建设和保护并重”的原则。实现公路建设所经过的森林、草原、湿地和自然保护区的生物多样性基本上得到保护。第三, 提高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环境保护工作是功在当代, 利在千秋惠及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为实现“再造一个山川秀丽, 蓝天碧水的新西藏”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3.3 切实做好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

目前近半数公路未设养护, 公路建设专业人才匮乏。西藏公路交通所需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少, 整体素质不高, 特别是各专业普遍缺乏高层次的技术带头人。西藏农村公路的使用极不规范, 以及县际和农村公路的养护项目分散, 涉及面广, 基层和一线技术力量、管理力量都比较薄弱, 在养护中遇到的技术问题较多, 资金投入也受到限制;再加上养护管理部门的设置还不完善, 乡镇又没有养护机构, 致使乡镇道路养护管理脱节, 大量道路毁坏, 严重影响道路的使用寿命和服务质量, 阻碍农村交通事业的发展。因此, 解决上述困难和问题, 加快公路建设, 建立乡村道路养护管理机制, 积极筹集乡村道路养护资金, 加强对乡村道路养护管理的领导, 尽快改变交通落后状况, 对加快交通建设步伐, 促进西藏经济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也是西藏基础设施建设的当务之急。

结束语

加强西藏公路建设是抓住机遇, 适应西部大开发战略形式的需要;是区域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需要;是启动西藏自治区特色旅游工程, 加快旅游业发展和促进生态环境改善的需要;是加强民族团结, 巩固国防, 保卫边疆的需要;是适应国际形式与国内环境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西部公路建设成就巨大[J].西部大开发, 2008 (12) .

[2]郭广慧.中国公路交通的重金属排放及其对土地污染的初步估算[J].地理研究, 2007 (5) .

3.西藏自治区公路条例 篇三

2006-12-22 来源:物流天下 作者: 标签: 条例 西藏自治区公路条例

摘要: 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记者从在西藏交通部门了解到,《西藏自治区公路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西藏第一部公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施行,对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跨越式发展,将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条例分为公路建设、质量监督、路政管理等共九章,它紧密结合西藏实际,把村道纳入了管理的范畴,注重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尤其是把公路质量监督纳入地方立法,这在全国地方公路立法中是一个突破。

(2006年11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管辖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使用,以及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路,是指自治区管辖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专用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公路渡口和公路净空。

本条例所称的公路附属设施,是指公路主体工程以外的公路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管理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服务设施及公路绿化工程。

第四条 公路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节能降耗、建设改造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公路建设,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或民间资本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对边远和贫困地区应当给予优先安排和扶持。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公路工作。

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区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国道的养护、管理。

市(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道、县道的养护、管理。

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公路的养护、管理。

专用公路由建设使用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国土、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公路工作。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八条 自治区公路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国家公路总体规划、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防建设需要编制,与城镇建设、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编制公路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建设规划用地及控制区内,不得新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需要埋设管(杆)线等设施的,应当征求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居民区、厂矿、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其外缘与公路用地界外最小间距一般:国道不少于35米,省道不少于25米,县道、专用公路不少于15米,乡道、村道不少于10米。公路两侧建筑应当避免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第十一条 规划建设铁路、河道、渡槽、管线等各类设施需要上跨、下穿或者并行于规划公路的,应当征得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的几何尺寸和净空要求。

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程序、投资、质量、安全、环保和劳务用工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公路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进行评价的,交通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公路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筹集、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划拨,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国土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和征用手续;公路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标准按照《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公路建设征地范围内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由产权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有关费用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公路建设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实行项目法人负责、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禁止低于成本价的投标,禁止指定分包或指定采购。

第十八条 公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试验检测、养护等从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和工程业务。

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监理工作不得分包或转包;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第十九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公路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均可进入我区公路建设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歧视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外来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第二十条 具备开工条件的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向有管辖权的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公路施工许可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有管辖权的交通主管部门收到施工许可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 因公路建设造成通信、电力、管道、水利等设施损坏的,由建设单位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修复费用。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公路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和公路工程承包合同、监理服务合同,对施工质量、进度、费用和合同管理等实施全过程监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不得对不合格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进行签认。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及施工图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原审批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和实施。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设计指定的地点取料、弃料。因采砂、采石、取土等对植被造成破坏的,应当及时恢复。

第二十五条 维修、改建、整治公路造成交通阻断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需要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没有绕行路线的,应当按照公路建设规范修建便道并负责维护,保证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在绕行路段设卡收费。确需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施工单位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并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公路工程完工或分段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恢复通行。

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不得拖延和隐瞒。

第二十七条 公路建设项目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和保修范围由合同约定,在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质量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公路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及人员应当按照合同对工程质量负责,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九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

(三)勘察、设计、工程施工、使用的材料、设备等质量情况;

(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

(六)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七)施工单位在公路工程施工作业中安全制度建立、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行现场检查,提取资料和检测样本。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对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并承担工程返修全部费用。

第三十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验收标准。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公路工程质量作出鉴定,对从业单位的质量行为作出评价,并对质量鉴定结果负责。未经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鉴定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整治的公路,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由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专项调查、鉴定。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鉴定结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公路养护

第三十四条 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面平整、路肩坚实、边沟畅通、边坡平顺,构造物及公路附属设施完好,标志、标线齐全、规范等,确保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五条 公路养护资金,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修理、技术改造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 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实行养护管理和养护作业分离制度,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

第三十七条 公路养护作业按照下列安全规定进行:

(一)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

(二)在夜间和恶劣天气进行公路养护作业时,现场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灯光信号;

(三)公路养护作业用料应当堆放至公路一侧,不得占用公路通行路面;

(四)通过公路养护施工路段的车辆和行人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秩序,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维护公路畅通;

(五)公路养护作业时,车辆、行人需绕道通行或中断交通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路沿线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路养护需要,结合当地实际,依法划拨公路养护料场和养护道班(工区)生活用地、废料弃放地。

第三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路桥梁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对公路桥梁定期进行检测和评定,经检测荷载等级达不到原设计标准的,应当设置明显限载标志。经检测公路桥梁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设置禁止通行和绕行标志,并及时采取维修和加固等修复措施,保证桥梁的技术状况符合有关标准。

第四十条 公路用地范围内宜林宜草地带的绿化工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稳固路基、防护边坡、美化路容的要求,由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组织实施。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等绿化物不得影响车辆安全行驶,不得任意砍伐、割损。因工程建设需要更新、砍伐、割损的,应当征得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并由工程建设单位及时补种。不能补种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缴纳补种费用。

第四十一条 发生严重雪阻、水毁、塌方、泥石流、滑坡、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致使公路交通中断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难以修复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附近驻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紧急抢修,尽快恢复交通。所需工程抢险材料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紧急征用,抢险保通任务完成后由公路管理机构按当地市场价给予补偿。

第六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公路管理机构,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行政管理,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不得破坏、损坏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爱护公路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公路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国道、省道不少于3米范围的土地和县道、乡道、村道、专用公路不少于2米范围的土地为公路用地。

第四十五条 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无边沟的以坡角外3.5米)的下列范围以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专用公路不少于10米;

(四)乡道、村道不少于5米;

(五)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隔离栅外侧不少于20米,特大型桥梁外两侧不少于100米。

新建、改建公路的两侧建筑控制区,应当自公路规划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予以公告。

本条例第十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土地的原所有权不变。

第四十六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上、下游各500米、渡口周围3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200米范围内,不得进行挖砂、取土、倾倒废弃物;在公路用地、公路桥梁外两侧起1000米范围内,及在公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起100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

第四十七条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损坏、污染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渡口及附属设施;

(二)非法设置路障,占道摆摊,设点修车、洗车,堆放杂物,打谷晒粮,积肥制坯或者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

(三)倾倒垃圾淤泥,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车辆装载的泥砂石、杂物抛落路面;

(四)毁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线、悬挂物品;

(五)利用公路桥梁、隧道、涵洞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和高压线;

(六)堵塞公路排水系统,利用公路桥梁、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或搭建设施;

(七)利用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

(八)其他侵占、破坏、损坏公路,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已经立项的公路建设项目,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公告并依法实施路政管理,相关部门在建筑控制区内不得再审批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设用地范围内抢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抢种农作物。对非法抢建、抢种的,当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清除,不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已有的合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埋设的地下管线、电缆等设施,危及公路通行安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商其所有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应当拆除。

拆除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已有的合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地下管线、电缆等设施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五十条 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从事下列行为的,应当征得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同意:

(一)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

(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等设施的;

(四)在大中型公路桥梁1000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建设浮桥、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以及修建影响或者危及桥梁安全设施的;

(五)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

(六)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

(七)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实施本条第(一)、(二)项建设工程和修建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本条第(五)项规定的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还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线路行驶。

第五十一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检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经检测超限、超载车辆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停放,卸载至符合轴载质量及其他限值标准。

第五十二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确需行驶或运输不可解体物品超过国家规定限值标准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运输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对运输线路、桥涵等进行的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等措施及修复损坏所需的费用,由运输人承担,并与运输人签订有关协议。

第五十三条 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超限运输应当承担赔(补)偿责任,赔(补)偿费标准按照自治区有关公路赔(补)偿标准执行。

因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或者污染公路路面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交通主管部门。造成交通阻塞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清障保通。

第五十四条 行驶车辆因故障等原因需要在公路上停放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禁止用石块、木料等障碍物替代警示标志,影响公路畅通。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对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不能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或当事人拒不接受现场处罚而事后又难以处理的,可以暂扣交通部门核发的证照,责令车辆停驶或停放于指定场所,并当场出具凭证,告知当事人在1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对逾期不接受处理,并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可以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示警灯和使用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喷印、安装、使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标志和示警灯;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转借使用证。

第五十八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定期接受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培训,并定期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交通行政执法资格,不得上岗执法。

第五十九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秉公执法,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标志、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指定分包或指定采购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后果严重的,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业单位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补办,可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暂缓资金拨付,取消其2年至5年区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不予恢复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恢复,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按照自治区有关公路赔(补)偿标准赔(补)偿。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清除,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4.西藏公路监理实施细则 篇四

西藏交通运输厅 2012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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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厅项目中心、各代建单位:

为规范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由交通运输厅组织制定了《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提出建议并反馈厅建设管理处。

附件: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是指由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管辖的国道、省道、通县(县际)油路以及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确定的其它公路项目。

第三条 凡参加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活动使用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立项及招投标管理

第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应严格执行规划。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管理和实施建设方案研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等工作。

第五条 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咨询单位应具备符合项目技术等级标准要求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咨询等相应资质。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需达到项目建设要求的深度。

第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必须依法招标确定。

招投标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原则进行。

第七条 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执行资格审查制度。招标人应在西藏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查询投标人信用评级情况,并查实投标人工程业绩情况。具备招标文件中提出的资质、信用等级、工程业绩等要求的投标人,方可参与竟标。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及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建设项目管理的要求,并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和报批工作;

2、依法开展招投标工作;

3、依法与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收取相关保证金(包括邀请招标项目);

4、及时办理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等手续;

5、及时申请开展各项验收。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组建派驻项目建设现场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项目办”),并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核备。

第十条 项目办对工程建设实施的全过程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是:

1、监督参建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技术要求、工艺(序)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合理安排工程工期,确保工程按期完工。

3、按合同进行工程计量并及时支付工程计量款。

4、监督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5、协助开展项目竣(交)工验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强化基础性工作,确保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深度符合建设工程技术等级所要求的标准。

2、按时提交勘察设计成果。

3、按合同约定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符合要求的设计代表。

4、按照有利于节约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的原则,优化设计方案。

5、对涉及施工质量和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示,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投资合同及安全生产负现场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按合同约定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符合要求的监理技术人员及旁站监理人员。

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反工程建设技术质量标准和工艺、工序的行为。

4、对拟转序、计量及交工的工程签署明确的意见。

5、提交完整的工程监理月报和日志。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人员及设备履约:项目进场后,项

目法人应严格检查监理单位在投标书中对主要人员和仪器设备的承诺。合同中的项目总监、试验检测工程师原则上不得进行更换,确需更换的必须是备选人员,并经项目法人同意和交通运输厅批准后方可进行更换;若更换备选人员以外的人员,须具备同等的资格条件,且处以合同价5%的违约金,更换后的人员不得再次进行更换,调整比例不应超过30%。项目法人认为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可提出更换相关人员。投标文件中所列设备不能按时进场,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交纳相应违约金。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和安全生产等负直接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合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保工程进度和合同工期。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年计划、季计划、月计划等内容。

2、建立健全“自检自控,预防为主”的质量保证措施和自检体系,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和管理。

3、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任务。

4、负责本单位在建工程路段的保通工作。

5、建设安全、卫生、规范的施工营地。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人员及设备履约:项目进场后,项目法人应严格检查施工单位在投标书中对人员及设备的承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试验检测工程师原则上不得进行更换,确需更换的必须是备选人员,并经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同意和交通运输厅批准后方可进行更换;若更换备选人员以外的人员,须具备同等的资格条件,且处以合同价5%的违约金;更换后的人员不得再次进行更换。擅自更换人员的,其更换人员和中标人一律列入黑名单。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认为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可提出更换相关人员。投标文件中所列设备不能按时进场,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交纳相应违约金。

第十六条 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对非常规试验项目如桥梁橡胶支座、钢绞线、锚具、混凝土外加剂等特殊材料及交通工程材料和机电工程材料等需对外委托试验的,可在监理工程师见证下由施工企业送检,试验数据双方共享。

第十七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办应组织监理、施工单位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通方案,落实保通人员,履行保通责任,做到施工、保通两不误,并与原公路管养单位签定“项目施工保通责任书”,明确公路管养单位与项目办的保通责任和义务,公路管养单位承担项目施工期间的保通监督义务,并定期向厅报告。

日常保通方案应由项目办报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备案。保通方案不完善的,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可要求施工单位予以完善,并有权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报告。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作业现场设置醒目的通行提示牌,备齐备足抢险保通设备、工具,随时检查保通便道、便桥及其他保通设备的使用情况,对桥涵基坑开挖后未及时施工的必须予以回填,做到全天候保持良好的行车条件。

冬季休工期间保通工作由项目办统一委托给公路管养单位实施,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应落实已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报告书等专项评估报告及批复中的有关内容。

第十九条 项目设计变更严格按照现行《西藏自治区实施〈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细则》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严禁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施工企业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不得分包的专项,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分包的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第四章 劳务用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劳务用工管理实行用工单位负责制,谁用工谁管理,谁用工谁负责。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是劳务用工管理第一责任人和具体落实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制定详细的民劳务用工计划。

2、建立劳务用工管理机构,配备与本项目用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责任落实到人。

3、依法与工人签订劳务合同。

4、规范劳务用工管理,建立劳务工人档案。区内劳务工人由施工企业与相关县、乡(镇)政府协商后,由当地政府或当地政府确认的劳务输出组织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结算。区外劳务工人由施工企业自行组织。所有劳务工人均应登记造册,实行动态管理,并分别报项目办和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劳务工人档案应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止。

5、负责劳务工人的岗前培训。对劳务工人进行职业技能(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教育培训。对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劳务工人要进行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6、规范驻地建设,保障施工现场的劳务工人日常生活和安全卫生权益。

7、为其雇用的劳务工人购买工伤保险或特定高风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8、负责及时解决拖欠劳务工人工资问题。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务工人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劳务工人工资应明确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时间以及支付工资所涵盖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完成的实物工作量等必要信息。劳务工人工资应直接发放到民工本人,并留存明晰合法的证据。严禁将劳务工人工资发放给除劳务工人本人以外的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

工程休工和交工验收前应完成劳务工人工资结算工作,并进行公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财务人员应在结清工人工资后方可撤离工地。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与工人发生劳务纠纷时,应先行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向项目法人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项目办负责本项目劳务用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劳务用工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执行劳务用工管理规定。

2、明确劳务用工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专人负责,落实责任。

3、督促施工单位与民工依法签订劳务合同。

4、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按时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

5、监督检查和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解决拖欠工人工资的问题。

6、负责公示工程计量款支付情况。每期工程计量款支付后7个工作日内,应在项目办、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和工人驻地将各施工企业计量支付的情况予以公示。

7、负责执行工人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专户储存,专人监管。签订施工合同时,按工程中标价的1%向施工企业收取工人工资保证金。施工单位发生拖欠的,由项目办从该单位的工人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支付所拖欠金额,并从该单位下期工程计量支付款中扣减相应部分,补足保证金。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60个工作日内,无工人工资拖欠投诉的,保证金全额退还。

第五章 项目竣(交)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并具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规定的条件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出竣(交)工验收申请,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组织竣(交)工验收。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项目法人监督各参建单位限期完成。

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且工程质量评分大于90分,竣工验收达到优良标准。否则,质量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二十七条 公路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并提出是否同意竣(交)工验收的明确意见。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或质量监督机构不同意竣(交)工验收的项目,不得组织竣(交)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鉴定结果负责。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通过环保、水保、档案等专项验收,并完成审计和缺陷修复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厅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竣(交)工验收条件,不同意验收的,应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符合竣(交)工验收条件,同意验收的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竣(交)工验收。

第六章 项目监督监管

第二十九条 公路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及交通运输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厅有关管理部门不定期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抽查。在执行监督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从业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部门对其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环保、廉政等方面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质量监督机构应按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检测,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及时责令相关单位整改,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下发质量监督通报。

公路建设项目路基工程完工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组织路基工程专项检测。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全面检查,发现问题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对于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应严格控制在批复的概算范围之内,不得超概。

第三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由施工单位统一在指定银行专户专储、专款专用,按项目单独建账、独立核算。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开户银行三家签订《工程资金银行监管协议书》,加强监管,确保建设资金使用安全。

第三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资金不得挤占、挪用、截留以及以任何形式进行担保。

第三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按照《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和《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路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和交通运输厅关于廉政建设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坚持廉政建设与工程建设同步推进,实行“双合同”管理。

(一)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管理、监督、监理、设计等人员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接受投标单位、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馈赠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贵重物品。

2、不准介绍分包队伍参与工程建设,不准利用职权在施工单位中兼职,或以任何形式和手段参与分包。

3、不准介绍配偶、子女及其亲属参与工程、劳务分包和材料供应、设备租赁。

4、不准参加投标单位、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安排的可能影响正确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活动。

5、不准接受投标单位、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或高档办公用品等。

6、不准要求或接受投标单位、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为自己及亲属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和工作安排以及旅游等提供方便。

7、不准在从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8、不准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为个人及其亲属谋取任何私利。

(二)从事公路工程投标、施工和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工程建设管理、监督、监理、设计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贵重物品。

2、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工程建设管理、监督、监理、设计等人员报销应由其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工程建设管理、监督、监理、设计等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不得为工程建设管理、监督、监理、设计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以及高档办公用品。

第七章 项目评价

第三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严格执行《西藏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西藏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等制度,实行项目评价。

项目评价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实施,分别对项目法人、项目办及从业单位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参建单位信用评级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对项目法人、项目办的考评严格执行《西藏自治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考评实施细则》。

工程获得省部级奖励的,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项目法人在全区通报表扬。对项目管理的地(市)适当倾斜建设资金。属代建管理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新的代建管理任务。对项目办负责人,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提拔使用。

第四十条 对工程管理不到位、质量或安全事故较多、在交通运输厅各职能部门组织的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项目,应由项目法人负责对项目办负责人和从业单位现场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厅领导对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四十一条 对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发生严重群体性民工上访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工程交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依法依撤换项目办负责人及从业单位现场负责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项目法人予以通报批评。对负责项目管理的地(市)适当扣减建设资金;属代建管理的,3年内不再安排新的代建管理任务;对从业单位取消1-3年参与西藏自治区境内公路建设项目投标资格,并上报交通运输部。各参建单位现场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次担任相应职务。项目办负责人属厅属单位管理的,3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第四十二条 设计单位因勘察设计深度不足,导致较大及以上设计变更的,应承担变更金额5%~10%的经济处罚;变更超过批准预算建安费总额10%的,不返还质量保证金。未按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或设计代表不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扣减后1%~5%的勘察设计费。

第四十三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3年参与西藏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投标资格,并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四十四条 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0%以上25%以下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3年参与西藏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投标资格,并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四十五条 监督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监理人员已签认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责令监理单位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需返工的,返工费用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承担。

第四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5.西藏公路监理实施细则 篇五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全校教师的积极性,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明确学校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绍兴县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比例设岗、按岗竞聘、优胜劣汰、考核评比、公开公平”的聘任管理原则,增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竞争意识,逐步建立起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

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1、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设置按县职改办和县编委办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方案执行。

2、实施高中级职务按比例低聘制,高级职务低聘2%,中级职务低聘3%(比例按上级新文件规定调整执行)。

3、学校当年的具体聘任方案,按县教育局确定指标要求数实施。

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原则

1、聘任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原则。聘任岗位、聘任条件、聘任程序、聘任结果都必须公开,其中聘任结果必须先行公示(或通知教师本人),不搞“暗箱操作”。

2、聘任工作必须坚持平等原则。无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取得时间长短、无论有否行政职务,聘任条件一视同仁。

3、聘任工作必须坚持竞争原则。专业技术人员(除符合特定条款的外)一般都必须通过公开竞争后才能上岗,学校不得直接聘任。

4、聘任工作必须坚持择优原则。在聘任中,教学工作实绩显著,考核优秀,群众认可度高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聘任。

5、规定时间内没有取得中学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第一年只能试聘,第二年起不聘。

6、同等条件下,下列情况先考虑低聘:①一般新评上的或评上年资短的教师;②病事假多的(包括产假等);③在平时学校检查、抽查不到岗到位多的。

7、在同等条件下,上一低聘者一般可暂缓低聘一年。

四、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程序

1、成立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领导和实施。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必须具有代表性。

2、制订聘任条例,经教师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县教育局、人事局审批。

3、在广泛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公布竞聘岗位、工作标准、任职条 件等。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身条件提出应聘意向,同级应聘有困难的,允许申报低一级职务。

4、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和民意测评。

5、学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测评和考核结果,确定聘任对象,并在校内公示(或通知教师本人)后报县教育局、人事局审批。

6、经县职改办批准后,发文公布聘任结果,签订聘约,办理聘任有关手续,并对低聘人员提出整改意见。

7、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新聘的职务与工资福利挂钩。高职低聘人员降低工资后,学校按上级规定不作任何形式补偿。

五、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及量化考核细则

(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必备条件:

1、考核合格以上。

2、聘任中级及以上职务,必须去农村薄弱学校支教一年(或按教育局要求有异地任教经历)。具体由教师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如因学校工作需要而不能安排支教的可酌情处理。

(二)直聘:

考核合格以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通过竞争续聘原专业技术职务:

(1)经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2)县级以上学术学科带头人;

(3)省春蚕奖获得者、省级以上优秀教师、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4)教学技能比武获市一等奖及以上者;(5)上考核等级为“优秀”者;(6)学校党政正职;

(7)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又同时具备以下三条的:A、考核在合格以上;B、民主测评满意率达到70%以上;C、能承担标准课时量工作任务。

(8)聘期内将要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

(9)其他符合县人事局关于专业及聘任相关规定的人员。

(三)低聘、待聘:

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低聘或待聘:

1、聘期内考核不合格的;

2、聘期内无正当理由没有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学分按上级要求执行);

3、聘期内受到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A、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B、有偿家教情况举报查实的; C、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的; D、参与赌博造成不良影响的;

E、其它违反师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5、教育教学能力低下,不能履行规定任职条件的。

6、旷工1天及以上的、或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或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或系统外借用累计超过3个月的;

(四)聘期内退休

在一个聘期内将要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竞争上岗(或虽参加竞争上岗但竞争不上的),仍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占学校岗位。

(五)外借人员:

未经教育局批准的学校外借人员,一律不能聘任相关专业技术职务。

(六)一般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考核细则:

1、职业道德考核:

(1)政治表现:①认真参加政治学习;②积极参加社会性公益活动。

(2)师德师风:①为人师表;②遵纪守法;③廉洁从教。

(3)出勤情况:自觉遵守学校的考勤制度及各项学校管理的到岗到位的考勤管理。

2、教育教学实绩考核:

(1)教学常规:①是否胜任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学;②教学工作量;③备课、上课、改作、辅导等教学流程;④教学计划、总结等按月绩效考核条例执行。

(2)教育教学过程:①教师教育教学管理能力情况如值班管理、课堂管理,晚自修、晨间管理及课外活动等学校一切教育教学管理;②积极参加课程培训、课堂教学与创新;③认真进行教学反思。(3)教学实绩:①教学质量检测情况;②后进生的辅导与转化情况;③指导的学生在各级各类竞赛中获奖情况;④综合评价得分。(4)教学论文或教研成果。(5)担任班主任工作情况。

3、承担学校突击性工作或应对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4、教职工、学生民主测评。

六、聘约管理

1、学校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签订书面聘约,聘约内容包括岗位名称、聘期、工作内容、双方权力和义务等。

2、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聘约应予解除:(1)聘期内考核不合格的;

(2)聘期内因工作变动,脱离教育岗位的;(3)严重失职、渎职、违反师德规范,受行政记过、党内警告以上处分的;

(4)聘期内旷工1天及以上的。

(5)每学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

3、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单位不得解除聘约:(1)聘期未满,又不符合解聘条件的;(2)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另有规定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可向单位提出辞聘,提前解除聘约:

(1)单位不履行聘约的;

(2)按国家规定考入大中专学校、应征入伍、录用或调任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3)经批准调出单位的;

(4)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另有规定的。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辞聘,聘任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予以审批,超过一个月未予批复视为同意辞聘。

5、在聘期内,新评审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岗位许可的情况下,方可办理补聘手续,初定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原国家规定办理。

6.西藏公路监理实施细则 篇六

关键词:旁站监理,公路工程,监理工作

随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 公路工程监理工作中的“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监理工作尤为重要, 平行、巡视、旁站为监理实施中最基本的方法。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中规定, 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 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根据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规定, 监理单位在编制监理规划时, 就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 方案的编写方法不尽相同, 可因地方习惯不同而异。如何强化旁站监理, 确保工程致力目标的实现?

1 重视旁站监理在质量和工期中的地位

旁站监理是在工程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中, 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工程的敏感部位或重要工序都必须进行旁站监督, 这些敏感部位或重要工序在施工时比其它部位更容易形成缺陷, 而且纠正起来很困难和昂贵。旁站监理是监理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控制的重要手段。旁站监理不仅要具备现场质量控制工作的相应素质, 加强合同意识, 避免人为因素, 而且需吃透合同规定, 避免出现问题措手不及, 要及时果断地处理质量和工期的矛盾。旁站监理及时发现问题, 解决问题能有效避免返工, 从而使质量得到保障, 工期避免拖延。当前环境下旁站监理对工期控制力度不大, 工期问题扯皮严重, 在工期上各方责任分界不明的现象普遍存在。旁站监理如果缺乏监督检查和督促, 不能做到跟班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在进度控制方面存在等靠业主的话, 容易出现工期失控的情况, 且一旦出现工期滞后问题时, 容易引起承包方赶工期, 工程质量下降, 费用上升甚至出现质量、工期、投资失控的现象。此时监理单位因旁站监理的失职而无足够的理由反驳承包方, 从而很自然地造成监理单位为逃避自身责任而将“这笔帐算到业主头上”, 造成业主损失。监理单位具有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试验检测手段和测量检测手段是必要的, 但仅仅依赖于试验数据和测量信息是远远不够的。测量放样的准确性控制及试验的数据的准确性是质量控制中很重要的环节, 在做好这两项工作的同时需重视并加强质量控制的现场监理工作, 要求监理人员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测等形式, 按施工程序及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

2 完善项目监理组织机构, 加强旁站监理人员的配套和责任意识

俗话说:打铁还得自身硬。一个完善健全的项目监理组织机构既要兑现承接项目时的承诺, 也要体现监理单位的“诚信”准则, 更重要的是对承包商的监理不应出现位置上的空档。因此, 在设计和组织项目监理组织机构时, 就应该按照合理的跨度和层次配备“德才”兼备的监理人员, 尤其在操作层这一具体层面上, 必须配备与其旁站监理的工序相适应的人员。这部分人员既要有很强的责任心, 又必须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能随时处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如混凝土浇筑工序, 其旁站监理人员最好选择有施工经验的人员, 可随时处理浇筑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诸如涨模、暴模问题。至于旁站监理人员的数量可按照《监理规划》的要求。总监和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对旁站监理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 要进行岗前的监理培训和内部技术交底。

3 落实好旁站监理计划

落实好旁站监理计划, 为旁站监理的实施奠定基础旁站监理计划要参照《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施工单位的《施工重点部位技术方案》进行编制, 这样才能具有实际参考价值。在监理单位旁站监理方案中, 要将监理旁站方案中的时间和人员制度化。施工单位实施该工序前通知监理单位的时间要确定, 防止出现措手不及的检查。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的质检人员、具有现场指挥权的施工员对于须旁站检查的工序必须到位, 雷打不动。监理人员要对旁站工序实施的准备工作进行认真检查, 按照“人员、材料、机械、方法、环境”逐一查验销项。否则, 该工序不能施工。

4 发挥建设单位的“业主”作用和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督作用

充分发挥建设单位的“业主”作用和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督作用, 齐抓共管, 确保旁站监理作用的实现虽然旁站监理对建设单位并无具体要求, 但在实际实施中, 建设单位的真正“业主”地位是无法取代的。而在“监理”和“承包”两个效益的天平上, 后者的砝码远远重于前者。监理在某些时候可能成为了附赘物, 甚至是顺水人情的交换品。此时的监理只可能充当摆设或施工单位的质检员, 旁站监理将无法实现。而问题出现时又面临众多的责备声, 此时的监理更处于极为尴尬的境地。因此监理单位要善于借助建设单位 (业主) 或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督来, 要求施工单位, 充分利用报告、备忘录、监理例会和沟通交流的方式取得这些单位和部门的信任。当然, 监理单位只有在做到“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前提下, 才能获得相应的信任和授权;同时只有齐抓共管, 才能真正实现旁站监理应起到的作用。

5 旁站监理人员应履行自己的职责

5.1 查施工单位的现场质检人员是否到岗。

有些施工单位认为监理已经全过程跟班监督, 没必要安排现场质检人员。他们对监理产生了依赖性, 甚至把监理当成了质检员, 放松了内部自检把关。因此旁站监理人员必须认真检查质检人员到岗情况, 如果未到岗, 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 否则不能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 施工单位也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5.2 检查特殊技术工种是否持证上岗。

在施工中, 有些特殊工种, 如电焊、对接焊等, 因为操作人员未经严格的培训和考试, 会出现钢筋接头外观粗糙, 抗拉试验不合格等现象, 造成大量返工。也就是说, 特殊工种人员的操作会对某些关键工序质量产生较大影响, 所以旁站监理人员在施工前要检查这些人员的岗位证件, 看其证件是否有效、技术水平是否满足该工种的要求。

5.3 检查施工机械、建筑材料的准备情况。

旁站监理人员依据施工方案, 检查机械数量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运行状况是否完好;各种材料是否准备齐全, 能否满足需要等。在施工中常会看到由于施工单位计划不周而导致材料短缺, 施工被迫停止, 如果监理人员在施工前能检查一遍, 可能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5.4 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执行了施工方案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在施工方案中, 施工单位对各分部工程应叙述具体的施工方法、措施和施工要点, 如土方工程、梁板柱工程 (模板、钢筋、混凝土) 等, 这些方法和措施不能仅仅体现在文字上, 更重要的是要在监理人员的监督下落实到施工中去。另外国家强制性标准应该在施工中得到贯彻执行。监督检查这些执行情况, 是把好质量关的基础。

5.5 核查进场各种建筑材料质量检验报告。

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质量是否合格, 要通过“三证”来落实, 其中最重要的是材料复验报告单, 它是由具备实验资格的第三方出具的, 具有一定的公正性和可信度。旁站监理人员应事先查验这些报告单, 以防不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

5.6 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旁站监理记录是旁站监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有些旁站记录没有真实、准确、全面反映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有关情况。旁站监理管理办法附有一张“旁站监理记录表”。

7.西藏公路监理实施细则 篇七

5月完成工程量见下表:单位:万元(截止日期:5月22日)

各标段本月累计完成工程量:

WG-1标段:挖方119.61万方、路基填筑96.39万方;涵洞通道其中基础18道、墙身14道、盖板9.4道;桥梁桩基68根、系梁(承台)12个、墩柱(台身)8个、盖梁(台帽)1个、预制梁板4片(30mT梁)。

WG-2标段:挖方139.15万方、路基填筑94.65万方;防护工程1449方;涵洞通道其中基础7道、墙身5.1道、盖板4.7道;桥梁桩基79根、预制梁板16片(30mT梁)。

WG-3标段:挖方51.95万方、路基填筑65.07万方;圆管涵基础浇筑1.2道、管节安装1.2道;涵洞通道其中基础12道、墙身10道、盖板7.2道;桥梁桩基34根、系梁(承台)3个、墩柱(台身)6个、盖梁(台帽)2个。

WG-4标段:挖方66.35万方、路基填筑56.18万方;排水工程520米;

涵洞通道基础21.82道、墙身14.82道,盖板8.43道;桥梁桩基115根、预制梁板8片(40mT梁)。

桥梁桩基、涵洞施工情况统计表

二、进度分析

与驻地办下达5月份施工计划相比滞后,小构预制场已按要求投入规模化生产当中;预制梁场(除WG-3标段由于预制梁板较少,借用其他标段梁场生产)已基本投入生产,但与计划相比比较滞后,预制场标准化建设有待完善,本月一共预制梁板28片,其中WG-1标4片(30mT梁)、WG-2标16片(30mT梁)、WG-4标8片(40mT梁);桩基施工目前开孔440根,浇筑296根,桩基施工已进入正常化;涵洞施工相对项目办节点工期目标严重滞后,主要是没有形成专业化涵洞施工队伍,便道拉通困难,施工机械人员设备投入不足;路基本月四合同段均只完成施工计划50%左右,主要是进入梅雨季节,再加上雨水相对往年偏多等影响。

三、工程质量情况

2.主要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 共性问题

各标段都不同程度存在报检不及时或不报检现象;路基局部填土层过厚,大部分路基填筑没有按照《江西省高速公路施工质量控制要点》(赣交质监字[2011]1号)的要求三次线控、打方格布土,挂线施工,部分已碾压完成的路基表面轮迹明显。临时排水设施不完善,填挖交界、半填半挖处台阶设置不规范,预制梁板钢筋保护层没有按要求设置。钢筋存放没有按要求进行下垫上盖不到位现象时有存在。混凝土施工各标段不同程度存在局部有漏振、漏浆、跑模等。

个性问题WG-1:

1)预制梁场场地有积水现象,梁场整洁度较差;

2)雨天施工导致预制梁梁板外观质量较差,气泡较多,局部有水纹; 3)喷淋养生设备调试不到位,只能采用人工洒水养生;梁板未采用土工布覆盖养生;

4)钢筋保护层垫块采用菱形垫块,导致部分钢筋保护层无法保证; 5)钢筋加工安装不规范,未使用数控设备,钢绞线露天放置。WG-2:

1)钢筋网片随意堆放。

2)预制梁场T梁养生不到位。3)墩柱钢筋笼箍筋布置不均匀。WG-3:

1)K125+464钢筋砼盖板涵等,钢筋骨架采用点焊焊接,未按图纸要求双面焊达到5d;

2)钢筋加工厂存放钢筋没有用方木垫起,部分钢筋直接放在地上造成污染,现场没有防雨布;

3)K124+165-K124+205段路基填筑过厚,现场实测松铺60cm。WG-4:

1)挖孔桩护壁施工滞后,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

2)钢筋在堆放时没有按要求做到下垫上盖,且钢筋有泥浆污染。3)预制梁场钢筋加工没有按标准化工地建设要求配置数控加工设备。

四、现场施工安全情况

1.墩柱施工未搭设脚手架、未设立安全爬梯,没有严格按照审批的高墩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2.工人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现象时有发生,施工安全意识淡薄。

3.小构基坑、钻孔桩泥浆池安全围护不彻底。4.挖孔桩内未配备照明、通风设备。

5.临时用电不规范,部分施工场地达不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用电标准要求。

针对上述问题,驻地办立即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根据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实行以罚促改,情节严重的下发停工指令进行全面整改。

五、监理工作情况

1.参加由项目办组织两次监理工作会议,驻地办自行组织召开一次工地例会。

2.本月驻地办签发红头文件6份,监理指令7份,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2份。对不规范的施工行为进行制止,对不合格的工程坚决要求返工处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现场进行整改。

3.签发六月施工进度月计划,要求各施工单位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努力达成节点工期目标。

4.驻地办针对省质监站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积极进行整改落实。5.在抢抓涵洞施工进度的同时,驻地办始终把涵洞施工质量放在首位,5月7日-10日对所辖标段涵洞施工质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予以通报,要求尽快整改回复。

6.为了尽早实现计量网络标准化,驻地办对各个标段清单网络输入数量进行校对,使计量数据准确无误。

7.传达项目办《昌宁项目办廉政形式分析会》会议精神,要求各部门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廉洁自律。

8.为保证工程顺利实施,驻地办成立平安工地建设及标准化管理整治落实领导小组。

六、下月监理工作重点及工作要求

1.加强钢筋加工场地建设管理,严格按照“上盖下垫”要求存放钢筋,严

禁有油污、泥土及锈蚀现象发生。

2.加大桥涵台背回填工程质量,基于本监理合同段涵洞数量较多,涵台背回填工程质量好坏直接关系路基质量稳定,要求各项目部一定要认真对待,保证填筑材料和压实检测频率符合要求。

3.路基施工严格遵照雨季施工要求进行,每填一层按设计设置路基横坡,做好临时排水设施,保证路基填筑质量。

4.加强预制梁场标准化建设管理,完善混凝土养生喷淋养护设施、安全文明施工标识标牌等。

5.加快桥梁桩基和涵洞施工步伐,力争在本月底完成所有涵洞施工任务和70%桩基施工任务。

6.加大施工现场隐患排查力度,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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