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分为(精选2篇)
1.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分为 篇一
申请人主张优先权的应当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书面声明,并且务必写明首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申请号以及登记国家,并且提交首次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上述证明文件可以在商标申请日之后的三个月内进行补交。
优先权手续的办理
申请人申请专利要求优先权,首先应当办理优先权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就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之内提交第一次所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没有提出书面声明或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则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手续,应当在书面声明当中就写明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也就是专利在先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申请的国家;书面声明中没有写明在先申请日及受理该申请的国家的则会视为未提出声明。
汉唐知识产权:如果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经原受理机关证明,提交的证明材料中,在先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不一致的,还应当要提交优先权转让的证明材料。
汉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汉唐”)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批准设立,具有商标和专利代理资质的综合型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代码:44399)。公司成立15年,总部位于深圳,截止到目前已在广州、无锡、泉州、厦门、成都、西安、银川、佛山、内蒙古等地设立了分公司,营销和服务网络遍布全国,公司聚集多位商标、专利、版权、项目申报方面的顶级专家和外籍顾问,并拥有一支由百余名高级顾问、律师,以及商标和专利代理人为中坚力量的专业团队。合作伙伴遍布欧洲、美洲、亚洲等多个国家和地区。以“专业创造可能,沟通成就品质”为宗旨的知识产权综合法律服务体系。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加快捷、专业的服务,助力客户利用知识产权工具获得更大的商业成功。公司主营业务: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专利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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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分为 篇二
关键词:专利审查;PCT申请;优先权
一、问题的提出
在专利审查中,有这样一件案子,它是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申请(即,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国际申请),其国际申请日是2011年1月28日,要求的优先权日是2010年2月11日,该优先权(也称“在先申请”)为中国申请(即中国优先权),并且于2011年1月13日(PCT申请日之前)授权,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是2012年10月10日。即,在提交该国际申请时,“在先申请”已授权,并且,在进入国家阶段后的初审过程中,并未对国际申请的优先权进行评价。那么,该申请是否能够享受优先权,在实审阶段又应该如何处理?
而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三章“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的第5.3节“优先权的审查”中,仅对优先权是否成立而导致的PX、PY、E类文件的相应处理方式进行了说明,并没有对如何判断优先权是否成立给出具体的规定。因此,有必要研究一下此种情况下优先权是否成立以及相应的处理方式。
二、研究与分析
下面,将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研究和分析,以确定正确的处理方式。
1.《专利法》相关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该条款关于本国优先权的规定是1992年修改《专利法》时增加的,增加的原因主要是在外国申请人可享受优先权的情况下,为了公平地保证本国申请人的利益,并且为了适应加入WTO的需要,而制定了相应条款。
2.《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2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这一条款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就相同的主题提出两个不同的申请,避免重复授权。
3.《专利审查指南》相关规定
(1)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第5.2.6节指出: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的,要求优先权的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应当看作是要求本国优先权。对于在提出国际申请时,其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二)和(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由此可以确定,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的,要求优先权的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应当看作是要求本国优先权。也就是说,本案要求的应当是本国优先权,那么,对于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应当按照该国本国法的规定来确定在该国要求优先权的条件和效力。
(2)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第5.2.6节同时指出:由于国际申请的特殊程序,审查员不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被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作出处理;同样,对于在国际申请提出之后在先申请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况,审查员也不处理其有可能造成在先与在后申请重复授权的问题;上述问题均留待后续程序中处理。
也就是说,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后的初审阶段,审查员是可以不对优先权问题作出处理,可以不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上述问题均留待后续程序中处理”。
(3)在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二章第5.6节指出:如果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要求的是在中国提出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或者要求的是已经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在先国际申请的优先权,则可能造成重复授权。为避免重复授权,对此两件专利申请的审查,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节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两种情形中,如果出现了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或优先权不成立的情况,则在先申请可能成为破坏该国际申请新颖性的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
也就是说,对涉及重复授权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九条及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而对于出现了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或优先权不成立的情况,则在先申请可能成为破坏该国际申请新颖性的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
(4)在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2.2.1节指出: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3)该在先申請的主题,尚未授予专利权。(4)…审查上述第(3)项时,以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为时间判断基准。在先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针对不符合规定的那项要求优先权声明,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由此可以确定,在先申请已经授权的情况属于“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的情况,相应地,在先申请可能成为破坏该国际申请新颖性的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也就是说,对于在先申请已经授权的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如果在先申请在国际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已授权,则其优先权声明视为未提出,即不能享受优先权,相应地,该申请的相关日不是优先权日,而是申请日。
三、结论
PCT在国际申请阶段应当遵照PCT条约和巴黎公约,而PCT条约或巴黎公约中并未规定“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并且,在国际申请递交时,不确定是否会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因此,在国际审查阶段,认定该优先权是成立的,可以不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但是,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应当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来确定在优先权的条件和效力;并且,在先申请是在我国提出的,要求优先权的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应当看作是要求本国优先权;而本国优先权应当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2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即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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