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示本(精选9篇)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示本 篇一
工程名称: 委托 人 : )
监 理 人: (监理公司的名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签订日期应以第二方盖公章日期为准)
委托人×××××× 与监理人 ××××××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 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应以招标文件为准)
工程地点:(应以招标文件为准)
工程规模:(应以招标文件为准。建筑工程应填建筑面积,道路工程应填写道路长度或面积)
总 投 资:(以招标文件为准)
一、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三部分《标准条件》 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二、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 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 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 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着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
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
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六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三 份。 委托人: (签章) 监理人 (签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 电 话:××
本合同签定于:×× 年 ×× 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省××市××(县)区××地点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与本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
监理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及国家、地方现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资料;此工程设计文件;此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范围:施工及保修阶段的监理业务(或施工图纸所涵盖的内容)。(包括施工阶段的土建、水电安装及系统配套工程)
监理工作内容:四控、两管、一协调,具体内容如下:
质量控制:按设计文件、现行标准及规范进行质量控制;
进度控制:以施工合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进度控制;
投资控制:对施工过程中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进度款拨付进行控制;
安全及文明施工控制:对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进行控制;
合同管理:对施工合同及相关合同进行管理;
信息管理:对内业资料进行管理及收集;
协 调:协调施工各方关系(如工序交接、工序交叉等);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与本工程有关的外部协调由委托人负责或由双方协商办理。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1、工程资料:
① 本工程设计文件1份;
② 本工程地质勘察资料1份;
③ 本工程施工合同、其他合同及补充文件1份。
2、提供时间:
开工前七天免费提供。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 三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此人为常驻现场代表,对相应事宜能作出答复,一般应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5.3条“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为同一人)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若提供什么应写提供什么,若不提供可写无。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补偿金额=
补偿金额应当就实进行计算,不给补偿的应写无。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有就写几名,不提供的可划/)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有就写几名,不提供的可划/)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若发生执行此条款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监理取费:工程总投资(万元)×国家发布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 %
支付方式:监理合同签订后支付30%预付监理费,以后每月按工程进度比例支付至90%,待工程竣工一次性付清监理费,在每月随工程进度支付监理费时扣除30%的预付监理费。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若发生执行此条款,每月支付一次,本月初支付上个月的附加工作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报酬=额外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或发生执行此条款,每月支付一次,本月初支付上个月的额外工作酬金。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报酬,按 / 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如果监理方所提合理化建议,为委托人节约了资金,委托人应按净节的资金的X%奖励监理人。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当事人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的,填“大庆市”,不约定的可划/)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1、监理单位按此监理任务组成(此合同工程名称XXX)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共派驻X名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为:XXX(姓名),土建工程监理工程师:XXX(姓名)、、、、、。
2、专职监理工程师共X人,为XXX(姓名)、XXX(姓名)、XXX(姓名)、、、、、、;兼职监理工程师共X人,为XXX(姓名)、XXX(姓名)、XXX(姓名)、、、、、、。
3、如施工过程中因监理方原因,需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他监理工程师的,需征得发包方同意,监理企业法人代表出具更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委托书,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示本 篇二
1.1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概述。
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建设单位 (或业主) 根据拟建工程向社会发布通告, 就建设项目通过用法定方式吸引承包单位参与竞争, 利用法定程序从竞争单位中选择合适的承建方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法律行为。建设工程投标是指通过审查程序进而获得投标资格的建设项目承包单位, 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 向招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投标书, 争取中标的法律行为。
1.2 工程承包合同管理。
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指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自觉地、认真严格地遵守所签订的合同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按照各自的权力、履行各自的义务、维护各自的权利, 发扬协作精神, 处理好“伙伴关系”, 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使项目目标得到完整的体现。
1.3 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
1.3.1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过程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工程项目提出订约提议和接受订约提议进行协商过程,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 就是施工合同进行谈判和订立的过程。
1.3.2 从市场交易行为看, 工程招标投标的过程实际上就是, 双方当事人在没有建立法律交易关系的前提下, 进行交易的过程, 这种交易关系受到有关招标投标方面法规的制约。只有定标后, 双方当事人签订施工合同, 这种交易行为才通过合同的方式被正式确定下来, 双方的权利义务才受到法律的保护。
1.3.3 通过跟踪管理招标投标, 监督检查双方对施工合同条款的履约情况, 进而评价招标投标是否成功。根据建设部制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看:合同和招标文件中所涉及的条款, 都在彼此的内容中包含, 可以说合同与招标文件互为主要内容, 它们是一个整体, 不可分割。
2 合同管理对招标投标工作的影响
合同文本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同时合同文本也是投标单位进行报价的重要依据。但往往合同管理人员对招投标过程理解不深入, 认为招标过程和合同签订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过程, 招投标只是为了确定投标单位, 而确定了投标单位之后才正式进入最终合同的签订阶段。合同管理人员没有加强对招标阶段合同文本的重视, 导致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对工程项目认识不全面不准确, 缺乏可靠的测算依据而导致报价不合理, 投标质量低下。这些招投标过程和合同签订过程脱节的现象, 使招标失去真正的意义, 远远达不到招标工作应有的效果。同时在后期合同执行过程中也会出现较为被动的局面。只有将两者密切地结合起来, 使其相互作用, 相互影响, 才能实现招标的真正意义, 合同才能顺利有效地执行, 从而保障建设工程健康有序地发展。
3 招标投标工作对合同管理的影响
3.1 最终签订的合同文本与招标文件中合同文本出现较大偏离。
在招投标过程中, 投标单位为了达到中标目的, 往往对合同条款不加细致研究, 一味地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 在最终签订和履行的合同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存在一定的差距, 甚至违背合同条款。原因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在投标单位看来只是一种表面形式, 认为只要在招投标阶段能够中标, 就达到投标的目的了, 试图在定标后在合同签订阶段再与发包方另行沟通;另一方面在合同签署时投标单位不计成本, 有意迁就发包方, 违心操作, 虚假地提高质量等级、缩短工期, 或者以较低的成本, 甚至低于建设成本的方式承包工程, 难以确保工程质量, 合同执行时出现问题在所难免, 使得工程建设项目工作效率低, 问题频出。
在定标后合同签订的阶段, 有些业主在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时, 依靠业主的优势地位, 强制中标单位自行垫资, 压缩工期但不附加赶工措施费, 额外提高工程质量等级不计工程质量奖和材料差价等霸王性条款, 导致最终签订的合同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文本出现较大的偏离, 从而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阻碍工程建设正常有序地发展。
3.2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时, 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 由监理单位负责承担合同管理, 出现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之间的分离与脱节。
在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 由于招标人员缺乏丰富的工程实践管理经验, 他们只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制, 而不参与招标合同的管理, 导致编制招标文件的水平低下, 业务能力难以提高。在合同编制过程中出现不专业、不准确、不全面, 后期的合同管理、合同执行就会面临很多困难。合同是管理的标准和依据, 管理依据合同而进行, 如果合同内容不完善, 在执行时随意性就比较大, 给变更工程合同以及出现问题进行索赔带来很多问题。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 都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 出现工程实际与原来招标文件中合同已大相径庭的现象, 导致招标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4 对策
4.1 合同管理人员积极地参与到招投标过程中
4.1.1 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审查。
合同管理人员应积极投入到对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审查过程中, 将招标阶段和合同签订阶段有效地结合起来, 对招标文件中有可能影响合同管理和执行的因素提出建议, 完善招标文件的内容, 将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文本视为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 认真严肃地对待。
4.1.2 参与招标活动的全过程。
合同管理人员配合参加工程项目招标活动的全过程, 例如在开标会上, 作为合同管理人员参加开标, 全面及时掌握招投标中的第一手资料, 对各个投标商的实际情况能够更深入地了解。合同管理人员参加现场的勘察, 熟悉真实的现场环境, 能够比较准确、深入地有针对性地就投标单位提出的澄清问题进行专业解答。施工合同中的诸多条款都涉及现场施工条件。
4.1.3 参与招投标项目的后期管理。
对招投标项目做好回访工作, 就双方履行合同义务情况进行督促, 确保招标投标的成果。根据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 在回访时对工程进行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调查, 协商解决合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与争议, 强化内部管理, 加强自我约束, 不断加强合同双方的合同意识, 提升合同履约率。建立和完善合同履约检查、考核制度,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跟踪管理工作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提高合同履约率, 是不断提高招标投标工作水平、巩固招标投标成果的需要, 在很大程度上合同履约是否顺利, 直接反映了招标投标工作是否成功。通过对合同履约进行定期的检查, 一方面评估项目建设招标活动;另一方面根据评估结果, 调整招标投标方案为下次招投标活动提供参考依据。
4.2 招标人员需加强对合同管理等工程专业知识的理解, 并增加工程实践管理经验。
招标过程与合同管理过程相辅相成, 招标工作是一项对综合素质要求较高的工作。不但需要招标人员熟悉招投标过程, 还需要加强对合同法、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及工程造价等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积累, 并增加工程实践管理经验。这样才能将招标工作做深做好, 与合同管理有机地统一起来, 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4.3 合同签订阶段对招标文件中合同文本的实质性条款不得随意改变, 使招标过程更加规范化专业化, 并逐步建立中标单位信誉等级机制。
合同签订阶段严格按照招投标过程中承诺的合同实质性条款签订最终合同, 各方不得随意改动, 在招投标阶段就建立起各方对其权利和义务的清晰界定, 使招投标工作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综合评估选出真正有实力的供应商, 并为后期合同顺利执行打下重要的基础。通过中标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信誉及履约能力分成等级, 制定和完善招标投标中评标参考体系, 并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加强投标企业的管理, 使投标企业树立良好形象, 强化以履约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的意识, 便于推动和开展招投标工作, 不断提升招投标工作的水平, 以及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效率。
综上所述,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密不可分, 两者互为依托, 相互影响。两者密切配合, 对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摘要: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密不可分, 两者相互联系、密切配合。文章通过介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 阐述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之间的相互影响, 并提出政策建议, 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
关键词:合同管理,招标投标,工程建设
参考文献
[1]程国政.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2007.
[2]杨平.工程合同管理.人民交通出版社[M].科学出版社, 2007.
[3]成虎, 钱昆润.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M].东南大学出版社, 1996.
[4]崔东红, 肖萌.建设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实务[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示本 篇三
[摘 要] 企业生产、研发与管理工作具有共生性,在加强员工队伍建设的同时,管理队伍的建设不可忽视。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性质决定了管理队伍的建设,在提升管理人员自身素质的同时,更要注重在激励相容原则下的制度建设。
[关键词] 委托-代理 人力资本产权 激励
市场经济时期,企业发展既充满机遇,也充满挑战,如何应对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科学地建设企业的管理体
系,引导企业快速地、可持续性发展,是企业管理工作的中心。
一、企业管理队伍的现状及成因
企业管理的职能是围绕企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控制、激励使企业的各要素能够有效地整合,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从管理的内容来看主要可分为生产、研发管理、行政管理、市场管理及基础管理执行。从管理的层级来看可分为管理决策层、管理执行层和管理执行层。
毋庸质疑,目前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管理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呈现结构性短缺现象,通晓市场规律,具有经营管理意识和创新意识的管理人员短缺,而单纯执行型管理人员过剩。本文讨论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内容均不涉及执行层面。
二、委托—代理视角下企业管理人员管理模型建立
1.企业管理者人力资本产权特性分析
根据产权理论,人力资本产权能为组织发展提供增值执行,也要求从组织发展中获得收益。人力资本产权交易具有重复性和不确定性。人力资本产权交易的重复性是指:由于人力资本产权交易契约中的一些权利和义务的细节没有详细确定,人力资本产权的使用权在组织内部的具体运用,与人力资本产权的存量及所有者的意愿和要求相关。只有经过双方博弈均衡的结果才能为交易双方接受,人力资本才能正常和充分发挥作用。人力资本产权交易的不确定是指:人力资本产权与人力资本载体不可分离,虽然人力资本的使用权发生了转移,但其仍为人力资本所有者控制,由于人力资本产权使用权的无形性和人力资本质量的难以测量性,人力资本的真实供给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人力资本产权交易的重复性和不确定性,为实现效用最大化的人力资本产权所有者提供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国有企业的企业管理人员主要由任命制或竞聘产生。由于企业无法对每个管理岗位的工作量及工作内容进行量化,管理工作有了很大的弹性,存在很多不可辨识的信息。当管理人员的效用函数与企业的效用函数不完全一致时,“机会主义”应运而生。一般来说,管理人员的选拔是在对参选人基本信息明晰的基础进行的,因而,“机会主义”的表现,主要是“道德风险”。
2.委托—代理理论下管理人员道德风险与激励契约模型
委托-代理理论原本为解决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当所有者与经营者目标函数不一致,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激励问题。企业管理人员可以看成在不同层次上的代理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是国家的,政府代表国家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企业法人,形成企业内外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企业法人又将经营管理的权力委托给管理人员形成校内的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人希望代理人按照自己的利益行动,但他无法察觉代理人的行动,只能观察到另外的一些变量,这些变量由代理人的行动与其他的外生自然状态变量共同决定,因而,是不完全信息。为建立长期稳定的激励机制,使代理人的行动符合委托人的意愿,做如下假设,设代表人力资本的投入(工作努力)水平变量。为不受人力控制的外生自然状态变量,其分布为。和共同决定一个可观测的结果和一个货币收入(产出),其中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我们假定是的严格递增凹函数,如图1所示。是的严格增函数,如图2所示。委托人的问题是设计一个激励合同,根据观测到的对代理人进行奖惩。我们要分析的是具有什么样的特性。同时我们假定,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效用函数分别为和,其中,。即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风险规避者或风险中性者,努力的边际负效用是递增的。
委托人的v-N-M期望效用函数(冯·诺依曼-摩根斯坦效用函数)表示为:。激励模型可以表述为委托人择a和s(x)最大化其期望效用函数,而且满足约束条件IR(个人理性参与:代理人从接受契约中得到的期望效用不能小于不接受合同时能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和IC(激励相容性:给定委托人不能观察到代理人的行动a和自然状态的情况下,在任何的激励合同下,代理人总是选择使自己的期望效用最大化的行动a,因此,任何委托人的希望的都只能通过代理人的效用最大化实现。)即:
图1 随的变化图 图2 随的变化图
以上模型为一般的委托-代理激励模型。它的本质是满足代理人()和()约束的条件下,委托人设计激励函数,诱使代理人选择使委托人效用最大化的行为。
三、国有企业管理队伍建设的建议
企业管理工作与生产、研发工作具有共生性,强调孰重孰轻,只会使轻者更“轻”,组织畸形生长,企业缺乏可持续发展的组织基础。根据现行的干部管理规则,组织对管理队伍的建设应从管理人员的素质及激励机制入手,强化管理机制在管理队伍建设中的作用。
1.增加管理人员人力资本存量
在上述模型的推导中,为简单直观,我们假设了人力资本投入a为一维变量(工作努力),并且所从事的工作仅一种。实际人力资本供给还包括管理人员的知识水平、工作能力、管理人员传记特点等,同时,管理人员可能从事多项工作,即使从事一项工作,也可能有多个维度。(1)在人员选拔方面,应积极推行职业资格制度,促进管理职业专业化的实施,提高企业管理的效能。(2)由于管理工作与管理人员不能控制的外生自然状态相关,在培训方面,除加强职业道德市场,培养管理人员的职业归属感外,更要加强管理专业知识和政策法规、市场理念更新的培训,以适应社会环境的变化,增强管理人员创新能力。
2.激励相容原则
激励有正向激励与反向激励()。正向激励促进管理人员个人选择适应组织发展,而反向激励制约不利于组织发展的个人选择。对管理人员的激励可以正向激励为主,以激发管理人员人力资本投入增加。但负向激励必不可少,以缩小“道德风险”给企业管理效能带来的负效益。
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
(1)激励的依据来源于对管理人员考核的结果。在工作不易量化的条件下,考核应重视目标管理,淡化过程管理,注重对管理人员胜任力的考核,减少信息成本的支出。
(2)在目前企业管理人员聘任制未真正实施条件下,采用“锦标制激励”、“集体制激励”较可行。“锦标制激励”是相对业绩比较的一种特殊形式。在锦标制度下,每个管理人员的所得只依赖于他在同类人员中的排名,而与他的绝对表现无关。这样,即可剔除外生自然状态对管理业绩的影响,又可避免“棘轮效应”,也就是俗语的“鞭打快牛”。“集体制激励”的优越性在于:当激励的效用确定时,集体内每一位成员都自觉不自觉地行使监督职能。这样,能大大降低管理成本
(3)薪酬设计的公平性。众所周知,管理出效益。管理人员在付出劳动之后,不可能不考虑自身的收益。管理人员在企业收益分享上有奉献精神是必要的,但只強调奉献是不可取的。它有悖于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是对人力资本的剥夺,是一种不公平交易行为。管理人员薪酬设计,要考虑企业总体效益、不同类别人员的收益及同类人员之间的比较,特别是人力资本市场同类人员之间的差异。管理人员的效用由他所面临的其他市场机会决定的,称为保留效用。当管理人员的效用低于保留效用,管理人员流动又存在堕性时,如果缺少精神激励,“偷懒”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或管理人员过度职务消费。这是人力资本拥有者为自己强行“定价”的表现。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三联书店.1996
[2]袁广林: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改革[J].清华大学市场研究.2006(4)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示本 篇四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方): 商丘华远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方): 商丘裕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将拥有合法权益的 翡翠城 物业项目(下称“本项目”)委托乙方经营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并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翡翠城
2、项目位置: 商丘睢阳大道与北海路交汇处东200米路北
3、项目规模:占地面积680亩,总建筑面积120万方
第二条 委托内容
1、本项目经营各时间节点的建议;
2、本项目规划的调整建议;
3、可租赁资源的挖掘及租赁条件的建议;
4、当地商业市场的发展状况及竞争对手监控;
5、租户租金如期缴纳、租金催缴函件的送达与接收;
6、空置商铺的招商、调整商铺的招商;
7、整体形象(含广告、招牌、商业导示)的规划;
8、为可能的资产出售进行本项目及周边的跟踪调研、风险评估及租金预测、方案拟订等;
9、进场商户的装修管理跟进,相关工程改造的协调等。
10、其他:。
第三条 委托期限
1、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2、续签:合作期限届满,甲乙双方需继续合作的,甲方应于合作期限届满前 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续约的申请,并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续期合同。
第四条 经营管理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1、经营管理服务费用:
2、其他费用:
3、支付方式:
4、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等额合法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相关延迟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账户信息: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必须及时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图纸及其他相关文件交给乙方。
2、甲方应对其提供的资料、图纸及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负责,因甲方向乙方所提供一切文件资料失实或不合法而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的损失。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操作规程的权利,发现乙方有违规、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乙方改正。
4、甲方为乙方在开业时提供办公室、配置办公用品,运营过程中的办公用品由乙方自行配置。
5、审核乙方拟定的商业、物业管理制度、管理计划、维修养护计划,随时监督检查乙方各项制度和计划的实施执行情况。
6、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应给予必要配合。
7、甲方应协助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8、按时足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经营管理服务费用。
9、甲方委托广告公司、公关活动公司对外宣传本项目时,甲方需与广告公司、公关活动另行签订委托合同,并确保该等广告内容、形式等符合法律法规。乙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如乙方自行委托广告公司进行宣传时,因广告宣传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亦由乙方负责赔偿。
10、本合同一经双方签署,甲方不得再将本项目的经营管理服务工作委托给乙方以外的第三人(包括任何公司、机构或个人)。
1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在其所有的对外宣传资料中注明乙方为本项目的经营管理服务公司。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交本项目管理报告,及时向甲方报告本项目经营管理情况。对于涉及本项目经营策略、业态定位、租金标准、推广方案、费用收取与支付及等重大事项,须报甲方批准。对于甲方提出的咨询和提问,乙方应及时作答,并给予甲方提供协助。
2、乙方应安排相关人员组成本项目经营团队,负责本项目经营管理工作,并指定 与甲方进行联系工作,进行文件交收及信息沟通。
3、乙方应按经营计划如期完成各项经营指标。
4、在委托期限内应及时提出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的解决方案。
5、乙方对甲方各种商业设施的购置提供参考意见。
6、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商业运营的各项管理方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并报甲方审核通过,乙方应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不得侵害甲方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商业、物业管理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
7、相关资料(如报告、建议、经营方案、工作计划、会议记录等)的送达方式参见本合同第九条。
第六条 考核标准
甲方对乙方的考核标准详见附件。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如甲方不具有本项目合法经营权导致本合同无法实际履行的,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原因导致逾期支付相关费用的,每逾期1天,甲方应按欠付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累计 个月考核分数达不到 分的,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乙方应于本合同终止后 日内撤场。
4、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所约定的义务即属违约。守约方向违约方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之日起 日内违约方仍拒不改正的,则守约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由违约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5、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人民币 元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6、因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被终止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应就其在双方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其他信息等)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上述资料和信息。
2、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均由泄密方负责赔偿。
3、本保密条款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终止后一直有效。
第九条 通知及送达
任何一方就本协议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如以人手传送,则另一方签收即视为通知已送达;如以电子邮件发出,则在向另一方发出相应通知后即视为送达;如以邮寄方式发出,则须采用邮政特快专递(EMS),且在寄出后第三日即被视为通知已送达。如一方的联系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或联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由此导致无法及时收到通知的责任由地址变更的一方自行承担。
甲方联系方式:
地址: 电子邮件: 联系人:
乙方联系方式:
地址: 电子邮件: 联系人:第十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亦不能克服的事件,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他天灾、战争或政府不作为等事件。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政府行为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本合同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无需就此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由消除后7日内提供遭受不可抗力的书面证明。
3、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自发生该类事件起本合同即自动终止,甲乙双方据实结算合同价款后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
1、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修改本合同内容,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需经甲、乙双方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附件(如有)作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字代表: 签字代表:
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示本 篇五
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深圳市建设局:
由我单位××××筹建的××综合楼地基与基础工程(工程编号:44030200303****),已委托深圳××建设监理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组织进行公开招标,完成所有招标程序。现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如下:
该工程于2003年3月16日至3月19日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及深圳建设网发布招标公告。要求投标申请人具备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项目经理具备一级资格等级。在公告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共收到30家投标申请人递交的报名材料。该工程采用资格预审(定量评分法)方式选择正式投标人。招标人在有效期内共收到28家单位提交的资格预审材料。资格预审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材料评审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选择深圳市××建筑工程公司等11家单位为正式投标人。资格预审结果已于4月3日至4月5日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公示。
2003年4月8日由招标人组织召开本工程招标会,11家投标单位按时参加了招标会并领取招标文件及图纸。4月12日,招标人组织投标单位勘察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答疑会),对各投标人书面
提出的疑问逐一进行解答,并将会议纪要、招标文件的补充、澄清以书面形式送达所有投标人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
2003年4月28日8:30本工程截标,10家投标单位在截标时间前提交了投标文件。××××公司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投标文件,作弃权处理。
2003年4月28日8:30,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第三会议室由招标人组织召开本工程开标会。10家投标单位均准时参加会议。
开标会按照规定程序及要求进行:
1、当众宣布截标前收到投标文件清单;
2、检查各投标单位参加会议人员的有关证明文件;
3、介绍开标会有关工作人员及该人员产生办法;
4、当众检查确认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公司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第21条的要求予以密封和标记,视为无效,作废标处理。……其余9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包装、密封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有效。
5、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及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经投标人确认。由招标人填写《开标情况一览表》。
6、根据《招标文件》对各投标人进行符合性审查。××××公司的商务标中未提交《投标报价说明书》,根据《招标文件(补充条款)》第1条作废标处理。另外8家投标人均合格通过符合性审查。
7、将8家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监督下送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2003年4月28日9:00在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评标室召开本工程评标会。由深圳市评标专家库中电脑随机抽出4位经济专家和3位技术专家,招标人委托1位经济专家和1位技术专家,共9位成员组成综合评标委员会。
本工程评标方法为“限定幅度的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1-B”,以审定标底下浮5%为最高投标限价,以有效报价平均下浮3%为基准价。评标结果如下:
××××公司因未按规定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列,不符合《招标文件(补充条款)》第3条的实质性要求,作废标处理;
……
××××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
根据招标文件选择中标人原则,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人,中标价人民币8,500,000.00元。相对审定标底10,000,000.00元下浮15%。项目经理×××,资格等级一级。
本工程招标投标程序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收到任何投诉,评标结果有效。
特此报告。
附:审定标底(若设有标底)
招标人:
6.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本 篇六
建房[1997]263号 1997年8月28日
随着我国物业管理事业的不断发展,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签订对物业管理的实施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规范委托管
理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能更全面、准确地反映物业管理全过程的内容,能更充分表述当事人双方的意愿,现将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性。《示范文本》是依据我国经济合同和城市房地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的,其内容反映了在物业管理委托活动过程中,各环节必须明确的当事人双方责、权、利关系,体现了物业管理委托管理的特点。推行和执行《示范文本》,有利于当事人了解、掌握有关法律、法规,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确切,而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的条款;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有利于减少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纠纷,促进合同纠纷的解决。各地应当积极推行《示范文本》,把它作为培育物业管理市场、规范市场行为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加强宣传,积极推行《示范文本》。要使当事人了解和掌握物业管理委托过程中的有关法律知识,了解和掌握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自觉使用《示范文本》。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示范文本》的印制、分发领取和管理工作,结合《示范文本》使用情况检查、规范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示范文本》既适用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也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两种情况。《示范文本》第十九条A(甲方权利义务)只适用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签订合同时使用,B(甲方权利义务)只适用于开发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签订合同时使用乙当事人在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条款予以选择。
四、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负责解释。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GF--97--1010)
第六条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条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二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服务费;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六条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措施。
第十七条其它委托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八条委托管理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止。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A甲方权利义务(适用于业主委员会)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3、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性商业用房,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___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_________;
7、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管理用房(产权属甲方),由乙方按下列第______项执行:
(1)无偿使用;
(2)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______________。
8、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移交;
9、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用时,负责催交或以其它方式偿付;
10、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7、负责编制物业管理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8、每____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目;
9、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10、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1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1、房屋外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设备运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公共环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绿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交通秩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保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急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小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满意率达到:
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__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_________调整。
3、空臵房屋的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向__________________收取。
4、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按以下第________________项处理:
(1)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_________元交纳滞纳金;
(2)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费的万分之__________交纳滞纳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条车位使用费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1、露天车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车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发生的费用计付,收费标准须经甲方同意。
第二十五条其它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1、高层楼房电梯运行费按实结算,由乙方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六条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1、房屋共用部位的小修、养护费用,由____________承担;大中修费用,由_______________承担;更新费用,由___________________承担。
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小修、养护费用,由_______________承担;大中修费用,由______________承担;更新费用,由______________承担。
3、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小修、养护费用,由________________承担;大中修费用,由__________________承担;更新费用,由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担。
4、公共绿地的养护费用,由______________承担;改造、更新费用,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担。
5、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小修、养护费用,由__________________承担;大中修费用,由__________________承担;更新费用,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担。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甲方违反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八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条甲乙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_______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三十二条合同期满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绩优秀,大多数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反映良好,可续订合同。
第三十三条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__________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八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________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十条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示本 篇七
一、构建重复建设的委托代理模型
1. 关于重复建设。
造成重复投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但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地方政府只是从本地区利益出发, 为维护局部利益, 不适当地行政干预企业投资, 造成大量的低水平重复建设, 形成地区之间产业结构雷同, 正在发育过程中的市场受到了严重阻碍, 也使得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难以为继。为了建立和巩固全国统一的市场, 使我国产业结构得到合理调整, 我们应该寻找优化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对策。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 在改革开放后, 我国重复建设是有其客观必然性的。
2. 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的建立源于股份制公司管理体制问题的研究, 如何进行制度设计, 使经理层在按自身利益最大化行动时最大限度实现股东利益, 是委托代理理论所要研究的核心内容。任何理论的建构都有自己的研究范式, 都是建立在一些基本的假设前提之上, 明确这一点是掌握一个理论的基础。委托代理理论遵循的是以“经济人”假设为核心的新古典经济学研究范式, 并以两个基本假设为前提。一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利益相互冲突。委托代理理论中, 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经济人”, 行为目标都是为了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在委托代理关系中, 由于利益的相互冲突, 代理人便可能利用委托人委托的资源决策权谋取自己的利益, 即可能产生代理问题。二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理论还假设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信息是不对称的。由于委托人无法知道代理人的努力水平, 代理人便可能利用自己拥有的信息优势, 谋取自身效用最大化, 从而可能产生代理问题。因此, 委托人必须设计某种契约或机制, 诱使代理人选择适合委托人利益的最优努力水平。
3. 委托代理模型的扩展。
参照传统的委托—代理模型, 我们可以界定上级政府与本地区公众作为委托人, 地方政府作为代理人, 以考察地方政府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进行投资建设的行为选择。为说明地方政府行为选择中所遇到的困境, 忽略其他委托人涉及的极为复杂的效用函数, 主要涉及的是委托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行为, 可分为有效鉴别与无效鉴别, 即委托人能否对地方政府的建设行为做出准确的识别。在此基础上, 依据委托—代理模型的个体理性约束条件, 通过比较地方政府按照委托人意愿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期望收益与不按委托人意愿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期望收益, 就可以分析出地方政府作为代理人可能做出的行为选择。根据现实情形和模型建构的需要, 本文对地方政府的可能的建设行为方式作了两种界定, 高效率投资建设与低效率的重复建设。所谓高效率的投资建设即地方政府从宏观经济的长远发展考虑, 依据市场有效竞争的客观规律与自身职能对本地区范围内的社会公共事务实行的有效的、合理的投资建设。利用一定的参数假定, 便可计算出, 地方政府针对委托人不同监督行为机制可能采取的不同行为方式的相应期望收益, 也就形成了如下表所示的地方政府在不同情形下的期望收益矩阵。
注: (1) R (Revenue) ———地方政府高效率投资建设的整体收益; (2) C1 (CostⅠ) ———地方政府高效率投资建设所需的治理成本; (3) C2 (CostⅡ) ———地方政府低效率的重复建设所需的造假成本; (4) C3 (CostⅢ) ———地方政府低效率的重复建设被发现后所面临的处罚成本; (5) P (Probability) ———地方政府低效率的重复建设被发现的概率 (O≤P≤1) ; (6) 为了突出模型分析的侧重点, 假定委托人有效鉴别和无效鉴别两种不同情况下地方政府良好治理的期望收益均为 (R-C1) ; (7) 模型中各参数原赋值均为正。
二、模型的分析
一个地方政府的行为选择取决于以上收益矩阵中期望收益的比较。地方政府高效率投资建设与低效率的重复建设期望收益分别如下:
高效率投资建设的期望收益:
低效率的重复建设的期望收益:
要在制度上促使地方政府选择良好治理这一治理方式, 就必须从根本上使得良好治理的期望收益大于虚假治理的期望收益, 即ER1>ER2。
由ER1-ER2>0, 经整理之后得:P (R+C3) + (C2-C1) >0 (1)
考察 (1) 式, 又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分别进行探讨。
首先, 当委托人不能够有效鉴别地方政府的行为时, 即P值趋近于0时 (P→0) , (1) 式就转化为C2-C1>0。这说明当委托人若不能够有效鉴别地方政府的行为, 而又想促使地方政府选择良好治理这一行为方式, 就必须使得造假成本大于良好治理成本, 即C2>C1。而一旦委托人不能有效识别地方政府行为 (P→0) , 良好治理成本又总是大于造假成本 (C1>C2) , 便使得地方政府的虚假治理的期望收益总大于良好治理的期望收益, 于是代理人的参与约束便不能得到满足。地方政府在治理的行为选择中就存在一个占优策略———虚假治理, 即地方政府在利益驱动下更倾向于选择“浮夸虚报”、“欺上瞒下”的对策。
其次, 当委托人能有效鉴别地方政府行为时, 即P趋近于1时 (P→1) , (1) 式转化为R+C2+C3-C1>0。这说明即使委托人能够明察秋毫, 也未必能保证地方政府循规蹈矩。要促使地方政府倾向于选择良好治理的行为方式, 关键在于从制度上搞好成本控制, 即良好治理收益和造假成本及惩罚成本之和大于良好治理成本 (R+C2+C3>C1) 。
三、结论及政策含义
经过委托—代理模型的引入、构建和分析, 本文得出的结论是, 委托人对地方政府行为的有效鉴别是遏制地方政府虚假治理重复建设行为的必要条件。要促使地方政府选择高效率的投资建设, 应着手于下面的工作:
1. 调整业绩评价标准, 正确引导政府行为。
国家用什么指标来评价地方政府业绩, 对地方行为有很大的导向作用。今后, 应适当调整评价指标, 把保证充分就业、健全社会保障、促进城乡共同繁荣、保护资源环境生态、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指标和要求摆到更突出位置。减少和减轻地方争投资、争项目的刺激与压力, 引导地方政府把主要精力放到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城乡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协调发展上来, 真正实现地方的可持续发展。
2. 加强中央政府财政调控力度。
地方政府都知道自己重复投资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必然会影响宏观经济的发展, 但出于本地区利益考虑, 理性的地方政府谁都不愿意首先废除这种地方保护主义, 不愿意失去眼下发展的机会。这样, 对地方政府行为构成约束的主要力量就只有来自中央政府的财政调控, 也就是说中央政府要进一步运用财政政策来抑制地方政府重复投资的行为, 从而推动宏观经济发展。
3. 中央政府必须具有与地方政府进行博弈的意识。
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示本 篇八
闽建信招合字[2013]第220-1号补 甲方:永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福建省建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将刘岐三岔路口至203省道(冠景春城)道路工程委托乙方进行施工招标代理工作。经双方协商就刘岐三岔路口至203省道(冠景春城)道路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合同编号:闽建信招合字[2013]第220-1号),特订立此协议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服务费用:
1、招标代理费: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经双方协商确定本项目的招标代理费用按照收费标准的50%由乙方向甲方收取。
2、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等编制费用:依据福建省物价局“闽价[2002]房457号”文件规定,经过双方协商确定本项目编制费用按照收费标准的50%由乙方向甲方收取。
3、开评标专家咨询费和评标会务开支由乙方支付。
二、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三、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
甲方:永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乙方:福建省建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委托人(盖章)或其授权的委托人(盖章)
9.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示本 篇九
合同编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制订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8
一、工程概况„„„„„„„„„„„„„„„„„„„„„„„„„„„„„„„„„„„„„„„„„„„„8
二、工程承包范围„„„„„„„„„„„„„„„„„„„„„„„„„„„„„„„„„„„„„„„„„8
三、合同工期„„„„„„„„„„„„„„„„„„„„„„„„„„„„„„„„„„„„„„„„„„„„8
四、质量标准„„„„„„„„„„„„„„„„„„„„„„„„„„„„„„„„„„„„„„„„„„„„9
五、合同价款„„„„„„„„„„„„„„„„„„„„„„„„„„„„„„„„„„„„„„„„„„„9
六、项目经理„„„„„„„„„„„„„„„„„„„„„„„„„„„„„„„„„„„„„„„„„„„9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9
八、词语含义„„„„„„„„„„„„„„„„„„„„„„„„„„„„„„„„„„„„„„„„„„„„9
九、承诺„„„„„„„„„„„„„„„„„„„„„„„„„„„„„„„„„„„„„„„„„„10
十、签订时间„„„„„„„„„„„„„„„„„„„„„„„„„„„„„„„„„„„„„„„„„„10
十一、签订地点„„„„„„„„„„„„„„„„„„„„„„„„„„„„„„„„„„„„„„„„„„10
十二、补充协议„„„„„„„„„„„„„„„„„„„„„„„„„„„„„„„„„„„„„„„„„„10
十三、合同生效„„„„„„„„„„„„„„„„„„„„„„„„„„„„„„„„„„„„„„„„„„„10
十四、合同份数„„„„„„„„„„„„„„„„„„„„„„„„„„„„„„„„„„„„„„„„„„10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2
1.总则
1.1定义„„„„„„„„„„„„„„„„„„„„„„„„„„„„„„„„„„„„„„„„„„„„12 1.2合同文件及解释„„„„„„„„„„„„„„„„„„„„„„„„„„„„„„„„„„„„15 1.3语言文字„„„„„„„„„„„„„„„„„„„„„„„„„„„„„„„„„„„„„„16 1.4 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16 1.5通讯联络„„„„„„„„„„„„„„„„„„„„„„„„„„„„„„„„„„„„„„„„„16 1.6工程分包„„„„„„„„„„„„„„„„„„„„„„„„„„„„„„„„„„„„„17 1.7发包人提供资料„„„„„„„„„„„„„„„„„„„„„„„„„„„„„„„„„„„17 1.8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 1.9投标文件的完备性„„„„„„„„„„„„„„„„„„„„„„„„„„„„„„„„„„„18 1.1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19 1.11事故处理„„„„„„„„„„„„„„„„„„„„„„„„„„„„„„„„„„„„„„„„19 1.12专利权„„„„„„„„„„„„„„„„„„„„„„„„„„„„„„„„„„„„„„„„„„19 1.13联合的责任„„„„„„„„„„„„„„„„„„„„„„„„„„„„„„„„„„„„„„„20 1.14保障„„„„„„„„„„„„„„„„„„„„„„„„„„„„„„„„„„„„„„„„„„20 1.15财产„„„„„„„„„„„„„„„„„„„„„„„„„„„„„„„„„„„„„„„„„„20 1.16交通运输„„„„„„„„„„„„„„„„„„„„„„„„„„„„„„„„„„„„„„„„21 2.发包人
2.1发包人工作„„„„„„„„„„„„„„„„„„„„„„„„„„„„„„„„„„„„„„„22 2.2发包人代表„„„„„„„„„„„„„„„„„„„„„„„„„„„„„„„„„„„„„„22 2.3 发包人人员„„„„„„„„„„„„„„„„„„„„„„„„„„„„„„„„„„„„„„„23 2.4材料设备的提供„„„„„„„„„„„„„„„„„„„„„„„„„„„„„„„„„„„„23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23 2.6发包人支付合同款„„„„„„„„„„„„„„„„„„„„„„„„„„„„„„„„„„„23 2.7组织竣工验收„„„„„„„„„„„„„„„„„„„„„„„„„„„„„„„„„„„23 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24 2.9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24 3.承包人
3.1承包人工作„„„„„„„„„„„„„„„„„„„„„„„„„„„„„„„„„„„„„„„24 3.2项目经理„„„„„„„„„„„„„„„„„„„„„„„„„„„„„„„„„„„„„25 3.3 承包人人员„„„„„„„„„„„„„„„„„„„„„„„„„„„„„„„„„„„„„„„26 3.4 承包人劳务„„„„„„„„„„„„„„„„„„„„„„„„„„„„„„„„„„„„„„„26 3.5 承包人现场查勘„„„„„„„„„„„„„„„„„„„„„„„„„„„„„„„„„„„„28 3.6 承包人实施工作„„„„„„„„„„„„„„„„„„„„„„„„„„„„„„„„„„„„28 3.7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28 3.8承包人对设计图纸的使用和要求„„„„„„„„„„„„„„„„„„„„„„„„„28 3.9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及其责任„„„„„„„„„„„„„„„„„„„„„„„„„„„28 2
3.10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29 3.11履约担保„„„„„„„„„„„„„„„„„„„„„„„„„„„„„„„„„„„„„„„„29 3.12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29 4.监理工程师
4.1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29 4.2监理工程师职权„„„„„„„„„„„„„„„„„„„„„„„„„„„„„„„„„„„„30 4.3监理工程师职权限制„„„„„„„„„„„„„„„„„„„„„„„„„„„„„„„„„30 4.4监理工程师指令„„„„„„„„„„„„„„„„„„„„„„„„„„„„„„„30 4.5承包人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31 4.6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31 4.7监理工程师职权委托„„„„„„„„„„„„„„„„„„„„„„„„„„„„„„„„31 4.8监理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31 5.造价工程师
5.1发包人对造价工程师授权„„„„„„„„„„„„„„„„„„„„„„„„„„„„„„32 5.2造价工程师职权„„„„„„„„„„„„„„„„„„„„„„„„„„„„„„„„„„„„32 5.3造价工程师职权限制„„„„„„„„„„„„„„„„„„„„„„„„„„„„„„„„„32 5.4造价工程师指令„„„„„„„„„„„„„„„„„„„„„„„„„„„„„„„32 5.5承包人执行造价工程师指令„„„„„„„„„„„„„„„„„„„„„„„„„„„„33 5.6造价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33 6.工程质量
6.1质量的管理„„„„„„„„„„„„„„„„„„„„„„„„„„„„„„„„„„„„„„„33 6.2质量目标„„„„„„„„„„„„„„„„„„„„„„„„„„„„„„„„„„„„„„„„„33 6.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34 6.4检查和返工„„„„„„„„„„„„„„„„„„„„„„„„„„„„„„„„„„„„„„„35 6.5重新检验和额外检验„„„„„„„„„„„„„„„„„„„„„„„„„„„„„„„„35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7.1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35 7.2职业健康„„„„„„„„„„„„„„„„„„„„„„„„„„„„„.„„„„„„„„„„„„37 7.3环境保护„„„„„„„„„„„„„„„„„„„„„„„„„„„„„„„„„„„„„„„„„38 8.工期和进度
8.1施工组织设计„„„„„„„„„„„„„„„„„„„„„„„„„„„„„„„„„„„„„„38 8.2进度计划和报告„„„„„„„„„„„„„„„„„„„„„„„„„„„„„„„„„„„„38 8.3开工„„„„„„„„„„„„„„„„„„„„„„„„„„„„„„„„„„„„„„„„„„„„39 8.4 放线„„„„„„„„„„„„„„„„„„„„„„„„„„„„„„„„„„„„„„„„„„„40 8.5工期和工期延误„„„„„„„„„„„„„„„„„„„„„„„„„„„„„„„„„„„„40 8.6不利物质条件„„„„„„„„„„„„„„„„„„„„„„„„„„„„„„„„„„„„„„41 8.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42 8.8暂停施工和复工„„„„„„„„„„„„„„„„„„„„„„„„„„„„„„„„„„„„42 8.9加快进度„„„„„„„„„„„„„„„„„„„„„„„„„„„„„„„„„„„„„„„„43 8.10竣工日期„„„„„„„„„„„„„„„„„„„„„„„„„„„„„„„„„„„„„„„„44 8.11误期赔偿„„„„„„„„„„„„„„„„„„„„„„„„„„„„„„„„„„„„„„„„44 9.造价
9.1资金计划和安排„„„„„„„„„„„„„„„„„„„„„„„„„„„„„„„„„„„„44 9.2工程量„„„„„„„„„„„„„„„„„„„„„„„„„„„„„„„„„„„„„„„„„„„45 9.3工程计量„„„„„„„„„„„„„„„„„„„„„„„„„„„„„„„„„„„„„„„„„45 9.4暂列金额„„„„„„„„„„„„„„„„„„„„„„„„„„„„„„„„„„„„„„„„„46 9.5计日工„„„„„„„„„„„„„„„„„„„„„„„„„„„„„„„„„„„„„„„„„„„46 9.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47 9.7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因素„„„„„„„„„„„„„„„„„„„„„„„„„„„„47 9.8工程数量的偏差„„„„„„„„„„„„„„„„„„„„„„„„„„„„„„„„„„„48 9.9工程变更„„„„„„„„„„„„„„„„„„„„„„„„„„„„„„„„„„„„„„„„48 9.10合同价款调整方法„„„„„„„„„„„„„„„„„„„„„„„„„„„„„„„„49 9.11后续法律、法规、规定引起的调整„„„„„„„„„„„„„„„„„„„„„„„50 9.12支付事项„„„„„„„„„„„„„„„„„„„„„„„„„„„„„„„„„„„„„„„„50 9.13预付款„„„„„„„„„„„„„„„„„„„„„„„„„„„„„„„„„„„„„„„„„„51 9.1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52 9.15进度款„„„„„„„„„„„„„„„„„„„„„„„„„„„„„„„„„„„„„„„„„„52 9.16索赔„„„„„„„„„„„„„„„„„„„„„„„„„„„„„„„„„„„„„„„„„54 4
9.17竣工结算与结算款„„„„„„„„„„„„„„„„„„„„„„„„„„„„„„„„„„55 9.18质量保证金„„„„„„„„„„„„„„„„„„„„„„„„„„„„„„„„„„„„„„„56 10.材料与设备
10.1发包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56 10.2承包人采购材料、工程设备„„„„„„„„„„„„„„„„„„„„„„„„„„„„57 10.3样品„„„„„„„„„„„„„„„„„„„„„„„„„„„„„„„„„„„„„„„„„58 10.4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59 10.5材料、设备的检验„„„„„„„„„„„„„„„„„„„„„„„„„„„„„„„„„„59 11.验收和工程试车
11.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59 11.2竣工资料„„„„„„„„„„„„„„„„„„„„„„„„„„„„„„„„„„„„„60 11.3竣工验收„„„„„„„„„„„„„„„„„„„„„„„„„„„„„„„„„„„„„„„„60 11.4 工程试车„„„„„„„„„„„„„„„„„„„„„„„„„„„„„„„„„„„„„„„„61 11.5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62 11.6施工期运行„„„„„„„„„„„„„„„„„„„„„„„„„„„„„„„„„„„„„62 11.7 竣工退场„„„„„„„„„„„„„„„„„„„„„„„„„„„„„„„„„„„„„„„„62 12.缺陷责任与保修
12.1缺陷责任期 „„„„„„„„„„„„„„„„„„„„„„„„„„„„„„„„„„„„„„63 12.2质量保修„„„„„„„„„„„„„„„„„„„„„„„„„„„„„„„„„„„„„„„„63 13.违约
13.1发包人违约„„„„„„„„„„„„„„„„„„„„„„„„„„„„„„„„„„„„„„64 13.2 承包人违约„„„„„„„„„„„„„„„„„„„„„„„„„„„„„„„„„„„„„„65 13.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67 14.不可抗力
14.1不可抗力的因素„„„„„„„„„„„„„„„„„„„„„„„„„„„„„„„„„„„67 14.2不可抗力处理程序„„„„„„„„„„„„„„„„„„„„„„„„„„„„„„„„67 14.3双方对不可抗力引起损伤的承担„„„„„„„„„„„„„„„„„„„„„„„„67 14.4 延迟履行合同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68 15.保险
15.1工程保险„„„„„„„„„„„„„„„„„„„„„„„„„„„„„„„„„„„„„„68 15.2工伤保险„„„„„„„„„„„„„„„„„„„„„„„„„„„„„„„„„„„„„„68 15.3其他保险„„„„„„„„„„„„„„„„„„„„„„„„„„„„„„„„„„„„„„„„68 15.4 持续保险„„„„„„„„„„„„„„„„„„„„„„„„„„„„„„„„„„„„„„„„69 15.5保险凭证„„„„„„„„„„„„„„„„„„„„„„„„„„„„„„„„„„„„„„„„69 15.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69 15.7通知义务„„„„„„„„„„„„„„„„„„„„„„„„„„„„„„„„„„„„„„„„69
16.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
16.1合同争议„„„„„„„„„„„„„„„„„„„„„„„„„„„„„„„„„„„„„„„„69 16.2 合同解除„„„„„„„„„„„„„„„„„„„„„„„„„„„„„„„„„„„„„„„„71 16.3合同解除的支付„„„„„„„„„„„„„„„„„„„„„„„„„„„„„„„„„„„72 16.4 合同终止„„„„„„„„„„„„„„„„„„„„„„„„„„„„„„„„„„„„„„„„73
17.其他
17.1 缴纳税金、规费„„„„„„„„„„„„„„„„„„„„„„„„„„„„„„„„„„„„74 17.2 保密要求„„„„„„„„„„„„„„„„„„„„„„„„„„„„„„„„„„„„„„„„74 17.3廉政建设„„„„„„„„„„„„„„„„„„„„„„„„„„„„„„„„„„„„„„„„75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76
1.总则„„„„„„„„„„„„„„„„„„„„„„„„„„„„„„„„„„„„„„„„„„„„„„„„76 2.发包人„„„„„„„„„„„„„„„„„„„„„„„„„„„„„„„„„„„„„„„„„„„„„„„78 3.承包人„„„„„„„„„„„„„„„„„„„„„„„„„„„„„„„„„„„„„„„„„„„„„„„80 4.监理工程师„„„„„„„„„„„„„„„„„„„„„„„„„„„„„„„„„„„„„„„„„„„„82 5.造价工程师„„„„„„„„„„„„„„„„„„„„„„„„„„„„„„„„„„„„„„„„„„„„83 6.工程质量„„„„„„„„„„„„„„„„„„„„„„„„„„„„„„„„„„„„„„„„„„„„„84 8.工期和进度„„„„„„„„„„„„„„„„„„„„„„„„„„„„„„„„„„„„„„„„„„„„84 9.造价„„„„„„„„„„„„„„„„„„„„„„„„„„„„„„„„„„„„„„„„„„„„„„„„85 10.材料与设备„„„„„„„„„„„„„„„„„„„„„„„„„„„„„„„„„„„„„„„„„„„89 11.验收和工程试车„„„„„„„„„„„„„„„„„„„„„„„„„„„„„„„„„„„„„„„„89 6
12.缺陷责任期和保修„„„„„„„„„„„„„„„„„„„„„„„„„„„„„„„„„„„„„„90 13.违约„„„„„„„„„„„„„„„„„„„„„„„„„„„„„„„„„„„„„„„„„„„„„„„„90 14.不可抗力„„„„„„„„„„„„„„„„„„„„„„„„„„„„„„„„„„„„„„„„„„„„92 15.保险„„„„„„„„„„„„„„„„„„„„„„„„„„„„„„„„„„„„„„„„„„„„„„„„93 16.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93 17.其他„„„„„„„„„„„„„„„„„„„„„„„„„„„„„„„„„„„„„„„„„„„„„„„„94 第四部分 附件 „„„„„„„„„„„„„„„„„„„„„„„„„„„„„„„„„„„„„„95
附件1 承包人承揽项目一览表„„„„„„„„„„„„„„„„„„„„„„„„„„„„„„96 附件2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97 附件3 履约担保„„„„„„„„„„„„„„„„„„„„„„„„„„„„„„„„„„„„„„„„100 附件4 预付款担保„„„„„„„„„„„„„„„„„„„„„„„„„„„„„„„„„„„„„„„101 附件5 支付担保„„„„„„„„„„„„„„„„„„„„„„„„„„„„„„„„„„„ „„„„„102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详见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8
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1.合同总价:
人民币(大写):(¥ 元)
其中:
(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元)(2)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六、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2.2款。(2)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2.2款。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
同。
九、承诺
1.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2.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签订时间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十一、签订地点
本合同订立地点:
十二、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三、合同生效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于 后生效。
十四、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 包 人:(公章)承 包 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总 则
1.1 定义
下列词语或措辞,除特别说明外,在本合同中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1.1.2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1.3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1.4协议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本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招标工程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
1.1.5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
1.1.6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并被中标通知书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1.7标准与规范: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
1.1.8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9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0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1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合同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13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组织。
1.1.14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2.2.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15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设计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6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8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4.1条规定确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19造价咨询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0造价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由造价咨询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5.1条规定确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如果发包人没有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进行造价控制,本合同的造价工程师是指发包人委托或指定的负责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造价控制且具有造价执业资格的其他人员。
1.1.21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22计划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
1.1.23实际开工日期:指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24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至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8.5条和第8.9.2款规定所做的调整)。
1.1.25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10.2款规定确定。
1.1.26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2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28小时或天:指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1.29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认可的,中标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1.1.30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合同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31成本费用:指现场内外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含有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
1.1.32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
1.1.33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9.18条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34合同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35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约定应实施、完成的永久性工程。
1.1.36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1.1.37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1.1.38单项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项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39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40施工机械: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
1.1.4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
1.1.42基准日: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0日,非招标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0日为基准日。
1.1.43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9.9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改变。
1.1.44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并非己方的过错,而是对方的过错或责任发生的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己方向对方提出的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行为。
1.1.45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武 装封锁、罢工、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和政府或卫生部门发布的影响正常工作的疫情。
1.1.46 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1.2 合同文件及解释
1.2.1标注和旁注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1.2.2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3)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专用条款。
(5)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洽商等文件)。(6)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
(9)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1.2.3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由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第16.1条规 15 定处理。
1.3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4 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1.4.1适用的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国家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履行合同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均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
1.4.2适用的标准与规范
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发包人应提供标准与规范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河北省有的,约定适用的河北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属强制性标准的,发包人、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购买、翻译标准、规范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对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投标报价前说明要求;承包人自主报价并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艺。
1.5 通讯联络
1.5.1通讯形式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后方能生效。
1.5.2发送通讯
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约定发送通讯。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16
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
1.6 工程分包
1.6.1分包工程的批准
承包人可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应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但下列情况例外:
(1)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2)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设备。1.6.2签订分包合同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分包合同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1.6.3分包工程责任和义务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均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6.4分包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除合同另有规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价款。
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表明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应得的任何款项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未支付的应得款项。
1.6.5分包合同终止
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但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
1.7 发包人提供资料
发包人应按第2.1条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一齐发布。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对其就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1.8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8.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 包人、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人员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8.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8.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8.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工程师,并由监理工程师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9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1.9.1投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总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2)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3)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1.9.2承包人报价的限制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10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10.1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指令承包人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文物等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1.10.2地下障碍物处理
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
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中受到影响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1.11 事故处理
1.11.1安全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及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11.2事故争议认定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1.12 专利权 1.12.1侵犯专利权责任
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和自身供应的材料、设备等,如因其商标、图案、工艺、材料的使用等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害、赔偿、诉讼费和其他开支,均应由承包人承担。但因遵守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
1.12.2版权和知识产权 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为实施合同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
1.13 联合的责任
1.13.1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的成员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1.13.2联合体文件签署
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成员单位有约束力的主办单位,并由该主办单位指派专职代表负责,有关文件应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随意变动。
1.14 保障
1.14.1合同双方相互保障
合同一方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不承担因其自身的行为或疏忽所引起的一切损害、损失和索赔,但受保障的一方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的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应由自己承担。
1.14.2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保障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机械和临时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索赔。
1.15 财产
1.15.1发包人财产及其使用
如果发包人依据第16.2.3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现场的所有材料、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
1.15.2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
如果承包人依据第16.2.4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并赔偿因而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
1.16 交通运输
1.16.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1.16.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6.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6.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6.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6.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 21 括船舶和飞机等。
2.发包人
2.1 发包人工作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土地征用手续、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已完成,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可能出现的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指定地点,同时保障水、电供给和线路通畅。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约定的施工场地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以及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投标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以书面形式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签定施工合同后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文件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等工作。
(9)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招标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上述工作所需款额,除合同价款已包括之外,均应由发包人承担。
2.2 发包人代表
2.2.1发包人对其代表授权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发包人22
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或经承包人同意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
2.2.2发包人代表职权
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材料设备的提供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发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明细表”的要求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发包人支付合同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2.9 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3.承包人
3.1 承包人工作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2)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
(3)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正常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要约标志。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5)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6)合同工程或其某单项工程已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工作。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工程师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劳务
3.4.1承包人人员的雇佣
承包人应雇佣投标文件中“主要人员一览表”中指明的人员,也可以雇佣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但不得从发包人或为发包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
3.4.2承包人对雇员应做的工作
承包人应完善雇佣员工劳务注册手续,并与其订立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6
雇佣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负责为雇员提供和保持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和安全生产措施,保护雇员的健康和安全。
(2)保证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
(3)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节假日,尊重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4)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处设榜公布合同工程中标合同价、进度款支付情况、雇员工资发放时间和投诉电话。
3.4.3承包人特殊时间施工的批准
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如无特殊原因,只要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但为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不必事先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3.4.4承包人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
承包人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3.4.5承包人雇员的要求和撤换
承包人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对有下列行为的任何承包人雇员,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撤换:
(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不负责任。(2)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3)不遵守合同的约定。
(4)有损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行为。
3.4.6承包人对雇员的保护
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任何无序、非法和打斗等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3.4.7承包人提供雇员统计表
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按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统计表,该表内容包括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各类职员和各个工种、各等级的雇员人数等。
3.5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6 承包人实施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如果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3.7 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
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合同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
3.8 承包人对设计图纸的使用和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同工程设计图纸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合同、一套完整图纸、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检验时使用。
3.9 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及其责任
在承包人设计资质的允许范围内,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设计,或为了配合施工,经发28
包人批准并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完成设计,则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将此类设计图纸提交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批。即使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仍应对其设计图纸负责。
3.10 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配合和协助:(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2)发包人的雇员。
(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
此类指令如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应按第9.10条、第9.16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或索赔。
3.11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12 承包人未尽的义务
承包人未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4.监理工程师
4.1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同时在开 工前以书面形式确认监理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4.2监理工程师职权
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和检查工程的质量、进度,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和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4.3监理工程师职权限制
除属于第16.1条规定的争议外,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根据第1.6.1款规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
(2)根据第10.4条规定批准承包人将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移出施工场地。(3)根据第3.9条规定批准承包人的设计。
(4)根据第8.2条规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5)根据第8.3.2款规定发出的工程开工令。(6)根据第8.9.2款规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7)根据第10.2.5款规定使用替换材料。
(8)根据第9.4条规定发出使用暂列金额的工作指令。(9)根据第9.5条规定发出使用计日工项目费的工作指令。(10)根据第9.9条规定指令或批准工程变更。(11)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4.4监理工程师指令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监理工程师也30
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
4.5承包人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
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4.6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履行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4.7监理工程师职权委托
监理工程师可按第4.6条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但监理工程师保留因监理工程师代表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设备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材料、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第4.6条规定,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4.8监理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
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造价工程师
5.1发包人对造价工程师授权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确认造价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5.2造价工程师职权
造价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工程款的调整和核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签发支付证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5.3造价工程师职权限制
除属于第16.1条规定的争议外,造价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根据第9.4条规定使用暂列金额。(2)根据第9.5条规定使用计日工项目费。(3)根据第9.10.3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4)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5.4造价工程师指令
造价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造价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造价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
5.5承包人执行造价工程师指令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造价工程师的指令。
5.6造价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
造价工程师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6.工程质量
6.1 质量的管理
6.1.1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发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6.1.2发包人不得降低工程质量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6.1.3承包人对工程质量负责
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并按照工程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和有关技术要求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6.2 质量目标
6.2.1约定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行业、省标准的规定,有关工程的质量的特殊标准和要求及补偿奖励数值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质量评定,应以合同约定的标准为依据;合同没有约定的,应以国家、行业、省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6.2.2工程质量有争议的责任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应按第16.1.5款规定调解,所需的费用及因而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应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
6.2.3 承包人保证工程质量的职责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
(2)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标准。(4)组织或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5)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6)承担的其他工程质量责任。
6.2.4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人应建立和保持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合同工程实施前,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程序和贯彻质量要求的文件。承包人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6.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6.3.1工程隐蔽和中间验收的通知
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隐蔽。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申请,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的内容应包括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准备验收记录,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6.3.2参加验收的限制
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出延期验收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验收指令也未能到场验收,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并认为该验收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数据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师应认可验收记录。
6.3.3验收结果的确认
经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的,监理工程师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合格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由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修改后重新验收,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6.3.4隐蔽工程的拍摄或照相
当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保证监理工程师能充分34
检查和测量覆盖或隐蔽的工程。
6.4 检查和返工
6.4.1施工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并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提供便利和协助。
6.4.2质量不达标准的处理和责任
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为止。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及相应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3质量检查不得影响施工
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时,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发出纠正通知,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纠正其行为,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索赔和得到补偿。
6.5 重新检验和额外检验
6.5.1重新检查
当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检验合格,则发包人承担因而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承包人损失,工期相应顺延。如检验不合格,则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重新施工,承担因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5.2额外检查
当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人进行合同中没有规定的检(试)验,以核实合同工程某一部分或某种材料、设备是否有缺陷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检(试)验或修复。如果该检(试)验表明确有缺陷存在,则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应由承包人承担。如果该检(试)验表明没有缺陷,则由发包人承担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7.1 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7.1.1发包人遵守规定和支付费用
发包人应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并按第9.14条规定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
7.1.2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进行施工。
(2)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3)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发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7.1.3承包人责任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保持现场道路畅通、排水及排水设施畅通,实施必要的工地地面硬化处理和设置必要的绿化带。
(3)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应分类存放。
(4)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器材,合理布置安全通道和安全设施,保证现场安全,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5)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的容器或管道运输,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
(6)为了公众安全和方便或为了保护工程,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或政府的要求提供并保持必要的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
(7)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扬尘治理规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并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1.4审查、检查和整改
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后的48小时内仍未整改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指派第三方采取措施。该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7.1.5安全防护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毗邻建(构)筑物或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7.1.6承包人的现场作业
承包人应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达到环境卫生部门的管理要求,为现场所有人员提供并维护有效的、清洁的生活设施,并在颁发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后的28天内,清理现场,运走全部施工机械、剩余材料和垃圾,保持施工场地和合同工程的清洁整齐。否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出售或处理留下的物品,所得金额在扣除因而发生的各种支出之后,余额应退还给承包人。
7.2 职业健康
7.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7.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7.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工期和进度
8.1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8.2 进度计划和报告
8.2.1提交工程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开工令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38
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项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单项工程进度计划。
8.2.2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承包人应按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取得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8.2.3提交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每季对进度计划修订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后的7天内一式两份提交给监理工程师。月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发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2)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3)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
(4)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8.2.4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的处理
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支付任何附加的费用。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8.3 开工
8.3.1开工条件
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8.3.2工程开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工期自开工令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8.3.3承包人不按时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在该情况下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8.3.4发包人推迟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工程师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4 放线
8.4.1检查验收施工定线或放样
发包人应在不晚于开工日期前7天,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包括基准线、基准高程)书面资料;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施工定线或放样进行检查验收。
8.4.2承包人施工定线或放样的责任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书面确定的原始基准点对合同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的正确性负责。
8.4.3定线或放样误差的处理
如果永久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超过合同规定的误差,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约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发包人书面提供的数据不正确所致,则视为变更;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发出纠正指令,顺延延误的工期,并由造价工程师根据第9.10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
8.4.4保护基准点或线等标志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位置、标高、尺寸、定线的检查,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作准确性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基准线和其他有关的标志,直到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8.5 工期和工期延误
8.5.1工程工期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工期,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合同有单项工程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单项工程的工期。
8.5.2工期顺延
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基准日以后实施的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规定。(2)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3)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4)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的人为因素。
(5)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
(6)工程变更。(7)工程量增加。
(8)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每周累计停水、停电、停气超过8小时且造成停工的。(9)不可抗力。(10)发包人风险事件。
(11)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2)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变更,但修正错误除外。
顺延工期的天数,应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8.5.3工期顺延的申请
当第8.5.2款所述情况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出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情况,以备监理工程师查核。
8.5.4延期持续发生的申请
如果延期的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按第8.5.3款规定的14天之内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然后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事件发生的详细资料,并在该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详细资料。
8.5.5拒绝延期和批准延期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8.5.3款和第8.5.4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终)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索赔工期的权利,监理工程师可拒绝做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第8.5.3款和第8.5.4款(发生时)规定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终)详细资料后的28天内,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顺延工期的理由或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顺延工期的天数;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如果监理工程师在28天内未予答复,则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天数。
8.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通常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具体情形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
监理工程师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9.9条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9.9条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8 暂停施工和复工
8.8.1暂停施工和复工的工作程序
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令,并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如果监理工程师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未予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
8.8.2暂停施工持续70天以上,承包人未取得准许复工的处理办法
如果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70天以上,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复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内监理工程师未予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作如下选择:
(1)如果此项停工仅影响合同工程的一部分时,及时提出工程变更或索赔,取消该部分工程,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抄送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
(2)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则根据第16.2.4款规定解除合同。8.8.3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并赔偿承包人因而造成的损失。但下列情形造成暂停施工的,发包人不予补偿:
(1)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暂停施工。
(2)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施工调整部署,或为合同工程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应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应按照第14章规定处理。8.8.4发包人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
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直至收到包括第9.12.2款规定的应付利息在内的所欠全部款项。由此造成的暂停施工,视为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
8.8.5暂停施工结束后的处理
暂停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受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因而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应按第8.8.3款规定处理。
8.9 加快进度
8.9.1 加快工期进度和相关责任
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顺延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与进度计划不符或不能按期竣工,则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加快进度。承包人应按第8.2.4款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按第16.2.3款的规定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承包人既应承担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8.9.2提交加快进度建议书
如果发包人希望承包人在计划竣工日期之前完成合同工程,那么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建议书。承包人应在7天内作出书面回应,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
(2)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
(3)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该增加额按第9.10.1款和第9.10.2款规定计算。
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发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则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并由造价工程师核实和调整合同价款。
8.10 竣工日期
8.10.1约定计划竣工日期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协议书约定合同工程计划竣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8.10.2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 实际竣工日期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未能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使用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8.11 误期赔偿
8.11.1误期的赔偿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计划竣工日期内竣工,承包人应按第9.6.2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但误期赔偿费的支付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8.11.2计算误期
误期(实际延误竣工天数)按第8.10.2款规定的实际竣工日期减去计划竣工日期及经发包人同意的顺延日期。
上述各相关日期,依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确定。
9.造
价
9.1 资金计划和安排
9.1.1提交资金需求计划书
工程进度计划被批准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合同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工程进度计划更新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一份更新后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
9.1.2提供资金安排证据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后28天内,根据合同规定,提供其已做出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据,表明其有能力按照第9.12条规定支付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对其资金安排作出任何变更时,应及时将其变更的详情通知承包人。
9.2 工程量
9.2.1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应包括由承包人完成施工、安装等工作内容,其任何遗漏或错误既不能使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图纸、标准与规范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何责任。
9.2.2清单的工程量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合同工程设计图纸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和准确工程量。
9.3 工程计量
9.3.1工程计量的依据
(1)清单的计量规则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为准。
(2)工料法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以约定的计价依据的规定为准。9.3.2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提交和核实
承包人应按第9.15.1款规定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款额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的14天内核实工程量,并将核实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9.3.3现场计量
当造价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应视为认可计量结果。造价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9.3.4收到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限制
造价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按第9.15.1款规定提交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后的14天内,未进行计量或未向承包人通知计量结果的,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9.3.5复核计量结果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过程等资料。造价工程师收到书面意见后,应立即会同承包人对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前确定计量结果,同时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或发包人对计量结果有异议的,按照第16.1条规定处理。
9.3.6不予计量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的工程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分项工程量、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造价工程师不予计量。
9.4 暂列金额
9.4.1暂列金额的用途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列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签证等的费用。
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和支配,结算时应从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扣除。
9.5 计日工
9.5.1复核计日工提交的报表和凭证
计日工发生后,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9.5.2计日工的计量
(1)人工用量应以工人(不包括管理人员)到达工作现场开始,直至离开现场的定额工作时间。
(2)材料消耗量应按实际数量计算。
(3)机械台班消耗量应按实际台班消耗量计算,包括机械从停放地转移到工作现场的时间及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滞时间。
9.5.3计日工费用的支付
(1)人工费按计日工表中适用的单价乘以双方确认的人工用量计算支付。(2)材料费按计日工表中适用的单价乘以双方确认的材料用量计算支付。(3)机械费按计日工表中适用的单价乘以双方确认的台班消耗量计算支付。(4)计日工表中没有适用的单价时,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作为支付依据。
9.6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9.6.1提前竣工奖
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奖,约定每日历天应奖额度。约定提前竣工奖的,如果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早于计划竣工日期,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和实际提前竣工天数的乘积计算的提前竣工奖。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为扣除暂列金额和计日工项目费后的合同价款的5%。提前竣工奖应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
9.6.2误期赔偿费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误期赔偿费,约定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如果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和实际延误竣工天数的乘积计算的误期赔偿费。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扣除暂列金额和计日工项目费后的合同价款的5%。发包人可从应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
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发包人已对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工程签发了竣工验收证书,且竣工验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它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已签发竣工验收证书的工程价值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减少。
9.7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因素
9.7.1约定工程价款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本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由承发包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投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在承包人编制的报价基础上,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在本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为固定单价方式,如采用其他方式,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7.2合同价款调整因素
因下列因素发生而引起的价款变化,合同价款按第9.10条调整。(1)基准日以后实施的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规定。(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调整规定。(3)工程变更。
(4)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变更,但修正错误除外。
47(5)超过双方约定幅度的市场价格变化。(6)清单项目漏项。(7)工程量的偏差。(8)项目特征不符。(9)计日工。
(10)超过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及幅度。(11)不可抗力。(12)索赔。(13)现场签证。(14)双方其他约定。
当发生(1)至(12)款的情况之一时,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9.8 工程数量的偏差
当工程数量出现偏差时按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规定调整。
9.9 工程变更
9.9.1工程变更要求
没有监理工程师指令并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施工,不得进行任何变更。工程数量的偏差不属于工程变更,该项工程量增减不需要任何指令。
9.9.2工程变更指令和变更项目
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可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为此,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和要求,及时进行工程变更。变更项目包括:
(1)本合同中任何工程数量的改变(不含工程数量的偏差)。
(2)任何工作的删减,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任何工作内容的性质、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4)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5)永久工程完工所必须的任何附加工作的实施。(6)合同工程的施工次序和时间安排的改变。
9.9.3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
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可以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同时抄送发包人,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及合同价格的增减情况。
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给发包人带来的利益,应由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享比例。9.9.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工程变更建议书
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一份工程变更建议书,则承包人应在7天内做出书面回应,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对所涉及工作的说明,以及实施的进度计划。(2)对原进度计划做出的必要修改。(3)因变更所需调整的金额。
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在等待答复期间内,承包人不得延误任何工作。
9.9.5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和工期的调整
工程变更不应使合同作废或无效。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应按第9.10条规定对价款和工期进行调整。但是,如果变更是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或引起的,则承包人无权要求任何额外或附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为了便于组织施工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变更或临时工程的变更。
(2)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变更或临时工程的变更。(3)因承包人的违约、过错或承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导致的变更。
9.10 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9.10.1价款的调整方法
合同价款如需调整,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的规定调整价款,具体的调整方法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如专用条款中没有约定,按下列方法调整:
(1)工程量按照9.3.1条规定计算。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价措施项目漏项、项目特征不符、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及对应的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提出。
(3)变更引起的原有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变,措施项目费相应调整;当变更引起的数量变化幅度超过±10%时,增加10%以外的数量或减少后剩余的数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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