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税收对策(精选10篇)
1.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篇一
在如今这个社会,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发展愈演愈烈,传统的商业形态发生转变,加速了国与国之间商品的流通,也促进了国家贸易的全面展开。电子商务其模式主要有:B2B、B2C、C2C等。目前我国主要的C2C模式网站有:淘宝网、乐酷天、拍拍网、易趣网等。C2C交易模式及其灵活自由,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在线网站寻找自己想要的产品,通过第三方支付工具来确保其安全性,所以C2C在我国发展迅速。从开始成立第一家C2C交易模式以来,到现在截止,据淘宝官方统计已到达1000多亿元的年交易额。由于我国C2C模式下电子税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税款的流失。加强与完善电子商务税收不仅使国家财政收入得到增加,也有利于经济发展迅速。
1.C2C模式下的税收现状
其一,运行C2C模式的人群主要是中小型卖家,由于大部分是个体经营,店铺规模较小,他们开设的店铺也没有在工商局进行注册登记,使征税难度大。C2C模式虽说是个人对个人的买卖交易,但是在交易过程中卖方在出卖商品可能会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当卖家出卖产品达到一定数量,又会涉及个人所得税等,然而在C2C模式下的征税主体、科目、范围都难以确定,因此并不能适用,所以一直以来也未纳入征税范畴。
其二,由于跨境购物也变得越来越频繁,许多在外留学或者移民的人会通过C2C模式进行网络交易,因为价格便宜并且有了质量保证,消费者更多选择网络代购或者真人代购。而从事代购的商家都用各种方法规避关税,海关也只是对部分物品进行抽样调查。截至20上半年,中国代购规模超过百亿,税收流失几十亿元。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监测数据显示,仅年上半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量为2万亿元,同比增长42.8%,占我国进出口总值的17.3%,而C2C模式关税流失问题极其严重,需要得到政府的广泛关注。
2.C2C税收问题产生的原因
2.1税款征收主体确定困难
传统的税收对纳税人、征税主体、税收种类、课税对象、征税地点等要素有了相关要求,但是在C2C模式下,无论谁都可在交易网站注册不真实的个人资料,发布商品信息,进行网上交易,而交易二人的信息隐藏性较深,纳税主体无法确定;交易过程中让纳税地点也较难界定;存在无形商品,税务机关无法找到征税对象,使得课税对象性质模糊。比如最近火热的微信朋友圈销售商品也是典型的C2C模式,交易进行中并不知道买卖双方是通过怎样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地点与是否交易成功也不得而知,这些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都出现了不确定性,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撼动了传统税收制度的根源。
2.2税款征收科目认定困难
传统的税法征收对象和C2C电子商务的征税目标有所不同,前者是有交易的轨迹,很容易就可以确定交易的类型和税率,然而后者是以信息为重要模式。商品存在在线销售和离线销售两种形式,在线销售比如收听音乐,图书,软件等都可以通过网络下载销售给客户,而这种销售方式究竟按照销售货物的增值税17%来征收,还是应该按照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5%,现阶段的C2C商务税法并没有具体要求。
2.3税款征收监管困难
在传统的交易中,税务部门可以通过企业的票据、合同对企业的营业额、利润等进行明确,并通过银行了解纳税人的真实信息。在C2C模式下,相关交易和费用的支付都直接通过网络,而网上传输的载体又是以电子信号为主,基本上所有的交易信息与交易过程的记录都是以“数字化”的形式在网络中传递。然而电子商务是无纸化交易,缺乏纸质的证据,电子交易的凭证又比较容易篡改,税务局不能通过解析这些数字信号来判断交易对象和交易金额情况,税收部门就无法查明实际运行形式,明确逃避税收的具体状况。
2.4税收期限和管辖权认定困难
电子商务的交易场所和交易地点等概念无法明确,虽然有明确规定纳税期限,但C2C模式下产生纳税时间根本无法确定,导致纳税期限的规定就不能实施。电子商务C2C模式,存在国际之间商品的交易,这就使得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其一,两个甚至更多的国家可能同时参与到一次交易中,如果涉及交易的国家都对其征收所得税、流转说,就会导致重复征税。其二,避税港的存在会使得部分跨国公司利用避税港的优惠政策来进行避税,特别是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这会导致涉外税收大量流失。
3.C2C税收征管策略
3.1改革及完善现有税法相关法律
C2C新型商务模式的出现,对于电子税收方面有较大的改革和完善,现有的税法法律法规并没有提出针对性的政策来适用于C2C模式。较快建立起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法律结构与框架,补充针对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明确C2C模式下电子商务应缴纳什么税费;依照什么身份来缴税;在哪里纳税,让税收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有法可依。制定C2C模式税收法律法规时,必须要搞清楚交易两方的本质需求,而不是把交易的形式作为侧重点,否则依然会于事无补。
3.2实行电子化税收制度
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传统的税务体系不能满足现状,推行税务系统电子化,以此来弥补传统税务系统的不足。首先,应当让网络与税务机关、银行等相对接,共同合作的同时且各自行使其监管效能。其次,制定C2C电子商务网上登记,实现无纸化式的电子申报制度,纳税人在进行网上交易之前需要使用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填写有关个人信息资料来办理C2C税务登记,便于税务机构进行监管。再次,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开发出简易操作并且拥有较多功能的电子征税软件,可以使交易发生时按照交易种类和金额大小,按照以定好的`计税依据进行计算,再提醒纳税人进行纳税。这样既减少了税务人员的劳动力,又可以阻止漏税、偷税。最后,采用统一的电子税票。现阶段C2C电子商务基本不开具发票,应当规定在交易完成后,必须开具统一的电子税票,已适应票据无纸化的特征,使税务机关在网络上便于核查。
3.3加强国际间针对国际税收管辖权问题的交流与合作
当今世界经济快速发展,中国的电子商务也必然会是一个飞跃,我国在制定C2C税收政策要捍卫自身税收利益的同时还需尽力和国际之间加强合作。国际电子商务存在很多税收方面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大多需要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沟通协调甚至是妥协,商务部应该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的税收研究和国际会议交流,统一各国的政策立场,构建国际电子商务网络体系来解决税收问题。在出台国际电子商务相关法规之后,对有争议税收可以做到有法可依,避免无谓的纷争和矛盾。
2.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篇二
与传统交易相比, 电子商务具有省人、省力并高效、快速实现物资转移等特点, 因此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都在采用和推行电子商务, 它给现代税收征管工作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但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问题。
1.1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严重滞后
建立在传统商务基础上的税收法律法规已不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 到目前为止, 我国尚无一部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法律。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与现行税法中的相关规定难以对接。由于目前90%的电子商务不提供发票, 而法律上对此也没有强制性的规定, 使得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监控变得举步维艰。
1.2 电子商务纳税对象难以确定
在目前的税收征管模式中, 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 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范围是无限的, 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 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 使得税务机关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 不能对电子商务的交易信息进行有效的跟踪。
1.3 常设机构及税收管辖权均难以确定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 大量的消费者和厂商在因特网上购买外国商品和劳务, 外国销售商并没有在本国设有常设机构, 因而不能对外国销售商在本国的销售和经营征税, 同时, 企业的众多业务处理活动都是在网上进行, 从而使交易活动在没有固定场所的国际信息网络环境下进行, 电子商务征税不管选择“属地原则”还是“属人原则”原则, 在确定谁拥有课税的管辖权时都有困难。
1.4 电子商务征税基础难以可靠计量
在互联网电子商务中账簿、凭证、发票是以网上数子这种无形的形式存在的, 而且这种网上凭证的数字化又具有随时被修改和不留痕迹的可能, 给税务部门对电子数据的跟踪与审计带来一定的困难, 税务部门得不到真实﹑可靠的信息, 从而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 使征税失去可靠的审计基础。
1.5 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问题加剧
电子商务使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 原来由人进行的商业活动现在则更多地依赖软件和机器来完成, 从而使企业可利用低税国或免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 各种形式的避税变得更加容易。同时跨国企业集团为了降低成本, 逃避税收, 更多地应用电子数据交换技术, 使得企业集团的内部高度一体化, 从而引发更多转让定价方面的税收问题。
1.6 信息化支撑不够
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和纳税人信息化程度的提高, 对税收征管信息化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目前的情况是:税收征管软件滞后, 全国税收征管还缺乏一个完整、规范、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系统;征管信息资源分散, 与外部门的联网不到位, 信息共享程度差, 形成信息孤岛, 不能实现对税收征管信息的有效分析和利用。
2 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
2.1 完善当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税务机关应联合各部门及时对由于电子商务的出现而产生的税收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法条款的修订、补充和完善, 对网上交易暴露出来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种、税目等问题实时进行调整。如电子商务带来“虚拟企业”的税收管辖权问题, “虚拟企业”能否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 现行的纳税人定义需要做出新的解释。除此之外目前的纳税申报制度也不适应现在的电子商务, 应制定《电子申报和缴税管理办法》等相关的规章制度, 并对《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实体法涉及的内容作修改和完善, 以适应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需要。
2.2 改善目前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现在普遍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没有税务登记, 法律上也没有强制要求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办理税务登记, 针对这对现状, 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应联合建立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制度, 在现有的税务登记制度中增加相关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所有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必须在网上进行申请税务登记, 并在取得网上税务登记证号后才可以进行电子商务的交易, 而有关的电子商务平台和网站在受理经营者电子商务交易的申请的时候必须要求经营者提供相应的电子税务登记号码, 并向相关部门进行验证, 这样既有利于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监管, 也有利于提高电子商务的信用度。
2.3 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的电子发票
目前税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不承认电子发票的, 而且很多的电子商务基本上不提供电子发票, 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也没有意识索要发票, 税法上对此也没有什么强制性的规定, 这与无纸化的电子商务是不相适应的。一方面, 税务机关应联合各部门制定《电子发票管理办法》, 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的电子发票制度, 与网络商务中心联合研制开发网上数字化发票自动开具和认证稽核系统, 在电子商务交易完成并支付时, 该系统自动开出数字化发票作为支付系统代征代扣税款的依据。另一方面, 加大对消费者网上购物索要发票的宣传, 培养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的意识, 这就给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征税基础的监控和掌握提供了基础, 同时也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条件。
2.4 解决电子商务机构所在地问题
目前电子商务不需要企业的实际出现, 只需要一个网站和软件就可以了, 不符合税法上要求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条件, 对征管收入的来源地确认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但是就目前的技术条件而言, 虽然网站和软件是无形的, 但网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务器, 服务器是硬件, 是有形的, 它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这样, 存放网站的服务器就是一个营业场所, 如果它不被经常变换地点, 就构成了“固定的营业场所”, 只要从事电子商务的经营主体有存放网站的服务器, 并且通过其对外进行电子商务交易, 税务机关就可以认定这个服务器所在地为机构所在地, 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
2.5 建立与商业银行的交流制度
目前, 我国的电子商务活动的结算大多是通过银行来进行的, 我国的四大商业银行也相继开辟了电子银行, 人们可以利用信用卡或电子货币来进行结算。只要税务部门及时与各商业银行进行交流, 就可以掌握电子商务活动的发生时间, 并进行课税。也可委托商业银行进行代扣代缴。
2.6 加快信息化建设
2.6.1 加强税务机关之间的工作联系, 实现资源共享
税务机关间应建立起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协调配合机制, 加强工作联系, 促进工作的发展。征收、管理、稽查部门之间要实现微机联网, 实现资源共享, 互通信息, 使税务征收、管理部门与税务稽查部门之间形成良好的沟通渠道,
2.6.2 大力开发和应用针对电子商务环境的税收征管软件
为适应企业交易等业务网络化, 数据获取和处理的自动化, 税收征管部门研究开发和使用专门的征管数据库系统和征管软件显得尤为关键。
2.6.3 提升税务干部整体素质
要尽快提升税务干部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 使其能尽快适应网络时代的税收征管要求, 从而有能力致力于电子商务的开拓与推广, 攻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技术难题, 为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提供充足的智力支持。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 一种新的贸易形式——电子商务蓬勃发展起来, 它正以其空前的无限的生命力推动着部门经济、区域经济、国民经济和世界经济跃上一个新的台阶。但同时电子商务也对传统的商业经济模式和方法形成了巨大的冲击, 特别是对现行税收制度、税收管理模式提出了全面的挑战。本文认真分析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并积极研究和提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管理研究[J].2011-04-01.
[2]陈红星.电子商务的涉税问题之解决方案初探[J].
3.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税收对策 篇三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税收政策 征收管理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及特点
电子商务是20 世纪80 年代初期开始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兴起的一种崭新的企业经营方式。具体来讲,电子商务是一种通过网络技术快速而有效地进行各种商业交易行为的最新方式。它不仅指基于国际互联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国际互联网、企业内部网和局域网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附加值并创造新的商机的所有商务活动,包括从销售到市场运作以及信息管理在内的众多企业行为。尽管电子商务活动通过互联网提供的销售、服务多种多样,但就其方式而言,综合归纳起来不外乎两大类,即直接电子商务方式和间接电子商务方式。
直接电子商务方式主要针对无形货物或服务(指可以数字化的产品),像音乐、软件、图片、VCD 等内容的在线(online)订购、付款、交付,或者全球规模的信息服务。在这种场合下,互联网是有形交易的一种替代形式,它使交易双方越过地理界线直接进行无缝的电子交易,最适用于远程购物。
间接电子商务方式是指企业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创建“虚拟商店”、“在线(online)目录”,提供货物信息,客户通过电子函件系统向销售商发出订购单,在互联网上完成必要的电子单证信息交换后,销售商(或委托配送中心)以传统的邮寄方式或直接送货上门的方式完成产品的交付。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实体产品,如消费产品(服装、餐饮、鲜花)等。在这种场合下,互联网的使用只是给交易双方提高了交易效率,而在实质上,它和传统的通信或交货渠道如电话、传真或邮寄等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电子商务的特点是指电子商务的实质是综合运用信息技术,以提高贸易伙伴之间商业运作效率为目标,将一次交易全过程中的数据和资料用电子方式实现,在商业的整个运作过程中实现交易无纸化、直接化。电子商务可以使贸易环节中各个商家和厂家更紧密地联系,更快地满足需求,在全球范围内选择贸易伙伴,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利益。电子商务的发展相对于传统的商务活动而言,是社会进步和科技水平提高在商务活动实施过程中质的飞跃。它的涉税事项管理与传统商务活动的税收管理有着巨大的区别,甚至原有许多税收政策及管理方法无从适用。正因为如此,在某种程度上为商家和消费者避税提供了机会。从实质而言,现行电子商务活动与传统商务活动相比,电子商务活动有以下主要特点:
1.具有无地域性。由于互联网是开放型的,国内贸易和跨国间贸易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通过超级链接、搜索引擎等信息导航手段,人们能掌握大量信息,包括文本、声音、图像等多媒体信息,人们不必亲临现场,就能了解产品性能,进行价格、服务谈判,完成许多交易过程。因而,网上贸易是突破了地域限止的新型贸易。如许多跨国商务交易活动不受海关检查就可以自由进行,没有出、入境限制,缩短了供需双方的距离,但同时也跳出了税务监督管理的范围,使原有的税收征管方法和税收监控手段失去了作用。
2.具有货币电子性(Electronic Money 以下简称EM)。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的是一种可转换货币,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可以迅速转移。从税收的角度看,传统的现金交易逃税是有限的,因为现金交易有国家严格的制度限制,而且现金交易数额也不可能巨大。然而,在EM 交易形势下由于交易金额巨大,且隐秘、迅速、不易被追踪和监督,因而逃税的可能性空前增加。
3.具有实体隐匿性。由于缺少对互联网使用者的有效控制,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非常强的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隐匿居住地;企业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一部电话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因而税务主管机关对使用者交易活动的地点也难于确定。
4.具有实体虚拟性。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企业经营使用的场所、机构、人员都可以“虚拟化”。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交易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可以虚拟的方式出现。在税务征收管理上,难以确认准确的对象。
5.具有单据无形性。在传统的交易活动中,资金流动需要真实、合法的票据作核算的证据,但电子商务交易方式的特点是方便、快捷、节约成本。传统商务方式所用的信息及其载体被数字化了。人们被授予识别号、识别名或识别文件作为其在网上活动的标识,手写签名、图章被电子签名代替,纸质凭证、记录被电子表单、记录、文件所代替。由于电子数据不直观,需要专门的软件才能阅读,容易被删除、修改、迁移、隐匿,这就给税务监督、管理和跟踪、审计电子数据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同时,电子支付体系的采用,使货币、账簿也变得电子化、无形化,加大了对交易内容和性质的辨别难度。再加上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只有具有私人密钥才能破解信息,这也给税务监督管理带来了技术上的难题。
6.具有商品来源模糊性。互联网上大多数站点都设有镜像站点,镜像站点通常是位于其他国家的计算机,其中存储着与原始站点完全相同的信息。采用镜像的目的是避免互联网上“交通阻塞”,使互联网用户访问与之物理位置相对较近的计算机,从而加速信息的交互过程。为此,对网络贸易的消费者而言,他并不知道是哪个国家的计算机为他提供了产品或服务。当然对消费者而言,只要获得所需的产品和服务,它们的来源情况如何是无关紧要的。然而这一特性却加大了税务当局的工作难度。
二、发达国家对电子商务进行税务监控的主要对策
由于电子商务活动具有上述特点,给原有税制要素的确认带来了困难,也使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国际税收规则和税收征管面临新的挑战。近年来,因国际互联网商务活动的快速发展,产生的税收问题引起了各国政府和税务征收管理机关的高度重视,并就此进行了积极广泛的研究,也制定出了许多相应的对策。近年来发达国家的主要对策有:
1.电子课税原则的确定。电子课税原则是电子商务征税的具体规则,在这方面,欧盟于1998 年底制定的电子商务征税五原则,与其他国家相比最具代表性,其主要内容包括:(1)对网上贸易除致力于推行现行增值税外,不开征其他新税。(2)从增值税意义上讲,电子传输被认为是提供服务,是科技、信息进步的表现形式。(3)现行增值税的立法必须遵循和确保中性原则,不应加重电子商务活动正规经营的负担。(4)税收政策和监督管理措施必须易于遵从,并与电子商务经济相适应。(5)在新型征收管理模式下应确定网络税收的征管效率,以及规定将可能实行的无纸化电子发票。
从上述可以看到,欧盟制定的适用课税的五原则是在对网络贸易主要征收增值税的前提下提出的,虽然谈及税收中性原则,也只是从增值税的角度出发。而美国对税收中性原则的解释有所不同,他们的宗旨是要求对类似的经济活动行为在税收上给予平等对待,强调在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和税务管理时应采取中性原则,以免阻碍新技术、新科学的发展与应用。
2.是否课税的确定。对电子商务是否课税,许多国家都有自己的看法。如美国是世界网络贸易最发达的国家,是最大的输出国,信息产业已成为其第一支柱产业,并从中获取了巨大的商业价值。为保持其在这一领域的主导地位,美国政府于1997 年7 月在克林顿政府时期就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主张对国际互联网商务免税,但对网上形成的有形交易除外。美国的这一做法世界上许多国家持有异议,如日本、法国、德国等作为全球网络贸易的主要消费国则主张征税,理由是不征税会丧失大量税收收入,丧失税收主权,最终将无法改变其在网上贸易中的不利地位。
3.税收管辖权的确定。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或地区对其税收征收管理的权限范围,世界各国通用的税收管辖权有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许多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税收权限,几乎都同时采用了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美国等一些国家认为,新技术和网络贸易的发展将促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发挥更大的作用,来源地原则已难以有效适用,并从其贸易输出国经济利益角度考虑,主张废弃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4.常设机构的确定。常设机构的确定是实施居民管辖权的基础,在国际间有着重要的地位。日本认为,对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主要应依据其在日本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来定,如提供者仅是通过设在该国的电话公司来提供连接服务,不被认定为常设机构;如提供者被作为国内服务的服务者则应该被认定为有常设机构。目前,这种认定方法在国际上得到了许多国家认可。
三、我国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
电子商务是电子科技发达的表现形式,由于我国电子科技发展较晚,10 年前电子商务正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涉及税收方面的矛盾和问题虽然存在但还不十分明显。但近几年我国经济得以高速发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也十分迅速,涉税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从我国科技的快速发展不难预计,将很快出现电子商务活动的大量交易行为,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与税收管理将处于重要地位。
从实际而言,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问题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较权威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具体的法规,实际情况是政府重视程度不够。从历史看,我国的电子商务是从1999 年开始的,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相关法律环境建设,网上支付体系、配送服务体系以及经营者内部信息系统的建设等问题,我国电子商务系统环境的完善还有相当长一段路要走。但笔者认为,我国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及其相对应的法规的确立刻不容返。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国家应制定以下相关对策:
1.实施鼓励、支持的税收政策。电子商务是高科技的产物,是社会进步和科技进步的表现。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其应用推广将给各成员国带来更多的贸易机会。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我们不仅要重视电子信息、工商部门的推广作用,同时也要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作用。因此,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要突出体现鼓励、支持政策,特别是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阶段,我们的税收政策和法规要立足于、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不是忽视和限制其发展。否则,我国电子商务活动将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在税收政策的制定前,要到电子商务的实践中去调查,找寻电子商务活动的实质,以利于鼓励、支持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具有针对性。
2.实施公平、公正的税收政策。对于发展中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要制订积极、稳妥的税收政策,跟发达国家一样,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活动形式造成歧视,更不能由于征税阻碍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限止网上交易,不应区分所得是通过网络交易还是通过一般交易取得的分别征税。对相类似的经营收入在税收上应公平对待,不应考虑其收入是通过电子商务形式还是通过一般商务形式取得的。笔者认为,在某种程度上应给予电子商务一些优惠政策,以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
3.实施适应科技发展的税收政策。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制定税收政策要做到精细化、科学化,不能按照传统的商务活动制定税收政策和具体的税收法规。制定政策、法规前要摸清电子商务的实质,掌握交易活动发生的全过程,要以高技术手段解决由于高科技的发展带来的税收问题。要紧跟电子商务技术发展的步伐,研制开发跟踪、监控和自动征税系统。采取技术政策,要结合电子商务和科技水平的发展前景来制定税收政策,要考虑到未来信息经济的发展可能给税收带来的问题,使相关的政策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根据目前科技发展的速度来看,我国未来税收征收管理模式的发展方向应该是智能化征管。
4.实施协调、配套的税收政策。电子商务虽然有特点,但运行过程有其综合性,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不可能独立进行,必须融入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的大环境中去考虑。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活动在电子商务合同、电子商务支付规则以及网上知识产权保护、安全和标准等方面亟须规范。制定税收政策、法规时要与其他法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否则难以将制定的税收政策、法规落实到位。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国际上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协定,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快速发展的环境下,才有可能立于不败之地。
4.电子商务税收初探 篇四
电子商务税收初探
电子商务的出现,对适用于传统贸易方式的.现行税制形成了很大的冲击.这不仅仅表现为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极难操作,还表现为其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世界各国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也各持己见,看法不一.文章认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应当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
作 者:曹愉 作者单位:成都理工大学讲师,西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四川成都,610051刊 名:经济师英文刊名:CHINA ECONOMIST年,卷(期):“”(2)分类号:F810.42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 征管 管辖 对策
5.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研究 篇五
摘要:现行税法的不确定性是制约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瓶颈,明确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目的,确立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原则,对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维护国家税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税法公平原则税法中性原则维护国家税权原则
时至今日,电子商务呈现出全球迅猛发展之势。在推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同时,它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已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截止8月,全球已有30多个国家或地区已经或正在制定有关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处于萌芽或起步阶段,它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还并不十分突出,但是,未雨绸缪,开展对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研究,对于解决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限于篇幅,仅就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作一初步的探讨。
一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处于萌芽或起步阶段。我国目前使用互联网的人数只有1000万左右,其中直接从事电子商务的仅占15%,即150万人,我国网上购物的交易额为5500万元,仅占社会零售总额的0.0018%,只有20.3%的`网民参加过网上购物,并且其中只有40%的人感到满意。这表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还不能令人满意。但是,我国目前互联网上网人数却在以年40%的速度增加,到将达到4000万人。根据一般的经验,当上网人数达到1500-万人时,电子商务将会出现盈利点。因此,网民人数激增表明我国的电子商务将进入一个飞速发展的时期。电子商务不仅仅是一种新的销售渠道或新的商业运行模式,而且它是知识经济运行和发展的最佳模式,代表着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它将影响一个国家在未来全球化经济技术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它将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历史趋势和时代潮流。在此历史大背景下,规范、引导和保护、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就成为我国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
根据专家学者们的共同观点,电子商务的发展除了依赖于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社会的信息化程度以外,制约电子商务普及和发展的“瓶颈”主要有三个方面,即缺乏必要的法律环境、担心政府会对此课以重税、互联网还存在着可靠性与安全性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在这三个方面的因素当中,前两个因素都与税法有关。这是因为,就第一个方面而言,在一定社会中从事某些商业活动所需要的法律环境,除了这个社会当时的法制状况外,更重要的是这个社会对于规范这些商业活动的法律态度是否积极、法律规范是否健全、法律执行是否到位。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这项商业活动才有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它的经济利益才有可能是可预测的和有保障的。其中,一方面由于税法本身是一个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由于税收本身是任何一项商业活动都必须负担的一种费用,因而税法对税收的规范程度和执行情况也将直接影响着这项商业活动的最后利益。因此,对于任何一项商业活动所需要的法律环境而言,税法都是其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新兴的电子商务而言,更是如此。就第二个方面而言,由于税收是对私人财产的一种强制性的剥夺,因此为了不使其过份地剥夺私人财产、伤害私人利益,影响其投资和扩大再生产的活动,当代世界各国都对其从法律上做了严格的规范和限制,这就是著名的税收法定原则。它是现代各国税法中的一条最为重要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各国现行税法都没有将电子商务这一新兴的商业贸易方式纳入征税的范围,这就使得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处于一种不确定性之中,电子商务经营者所担心的政府会对此课以重税,就不是没有道理的。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要首先修改现行税法
6.试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 篇六
试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
就电子商务对目前国内、国际税收的征管工作带来的影响作了系统的论述,并提出了完善税制和征管机构、推行数字认证制度、分析税源属性、确定税收工作重点、加强国际税收的.协调与合作等解决方法.
作 者:王应锁 作者单位:西北民族学院,经济管理学院,甘肃,兰州,730030 刊 名:西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PKU英文刊名:JOURNAL OF NORTHWEST MINORITIES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 “”(2) 分类号:F810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征管 国际税收7.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及解决对策 篇七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 纳税主体难以认定。
纳税主体, 也称纳税人, 是税法的首要构成要素。它规定了税款的法律承担者。传统贸易方式下, 交易双方是谁, 纳税人是谁都很清楚;而电子商务是通过网络系统进行的不受时间、空间和地域限制的业务往来, 并且使用电子货币进行交易支付, 其卖方可以在网上设立电子商城销售货物, 而买方可以通过手机、电脑等上网进行购物, 完成交易, 既没有有形的“场所”, 也没有人员“出场”, 即所谓无“址”。买卖双方难以明确, 税务机关难以根据“属地”和“属人”原则来认定纳税人和纳税地点。因此, 电子商务使得纳税主体复杂化、模糊化, 如果税务机关仍按照传统方式执法, 则不知该把通知单发给谁了。
2. 纳税客体难以确定。
纳税客体即对什么征税, 也称课税对象, 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 不同征税对象决定着不同的税种和不同的税率。中国现行税法体系中的流转税就是按照征税对象来划分的, 对销售货物的征税对象是交易商品的销售额, 征收增值税;对提供劳务的征税对象是取得的劳务收入, 征收营业税。而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劳务、商品、货物等从“有形”变为“无形”, 一些产品以数字化形式通过网络传递实现销售, 如各种书籍、音像制品等通过网上交易完成下载, 形成数字化产品。判断其是以销售商品还是提供劳务, 视其为有形商品销售征收增值税还是将其视为无形产品, 著作权转让征收营业税, 不好确定。同时数字化信息易于传递、复制、修改和变更, 会使税务机关很难把握和监控通过网络销售产品的情况, 即使经营者主动申报, 也不易掌握其真实情况, 无法按照现行规定确定其征税对象的性质、适用的税种税率等, 并据以征税。
3. 税收负担不尽公平。
从长远看, 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的税收负担应保持一致, 因为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只不过是贸易方式的改变, 而交易的本质是相同的。但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 税收公平原则显得有些失衡。具体表现在:一是在网络企业与传统企业之间, 网络企业由于其交易的隐蔽些和交易本身的虚拟性, 以至其交易可衍生各种避税行为, 而税务部门因为征管水平滞后, 造成了不同类型企业的税负不公;二是在网络企业之间, 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开放性, 不同网络交易主体可能会因相同性质的交易而承担不同的税负, 导致网络贸易主体内部的税负不公。
4. 税款流失风险加大。随着电子商务的逐渐发展和日趋
成熟, 越来越多的企业搬迁到网上经营, 其结果是一方面带来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减少, 使现行税基受到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是个新生事物, 税务部门还来不及制定相应的征管对策, 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 出现了税收管理的缺位, 而导致应征的大量税款白白流失。
5. 税收管辖权难以行驶。
中国现行税法规定在对个人所得税征税的时候, 实行属人和属地两种原则, 即具体实行居民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即应对属于本国居民 (在本国内有住所, 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 来源于任何地方的所得征税的权利;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即仅就其来源于本国境内所得征税的权利。而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 使经济活动主要是商品和劳务的交易活动与特定地点之间的联系弱化, 经营者之间的网上交易不再有任何地域界限, 即所谓“无界化”。因此很难确定经营者的国籍和准确地址, 也无法确定劳务提供者所在地, 从而割断了与税收管辖权有关的属人、属地原则的连接因素, 使得确定由哪国来行使一种税收管辖权进行征税非常困难。
6. 税务稽查的难度逐渐增大。
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地征管稽查, 必须掌握大量的有关纳税人应税事实的信息和精确数据, 作为其判断纳税人准确性的依据。因此, 税法规定, 纳税人必须如实记账并保存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资料, 以便税务机关进行检查。而电子商务实行的是无纸化操作, 没有纸质票据, 其各种凭证和报表都是以电子凭证形式传递的, 使得传统的税收征管监控所依赖的最直接的实物凭证消失, 且电子凭证可以轻易被修改、删除而且不留任何痕迹, 以致税务部门难以收集到纳税人真实的交易信息, 使税收征管工作失去了最直接的依据, 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难度。
二、解决电子商务对税收影响的对策措施
1. 完善现行税法, 补充有关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
(1) 重新修订和解释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对一些传统税收概念重新修订和解释, 明确其网上销售与提供劳务所适用的税种和税率等, 如网上音乐, 无论在网上提供还是以光盘形式出现, 均应享受同样的税收待遇, 因为其实质是一样的, 将其看做商品可能较为合理等等。 (2) 修改和补充与网络贸易关系重大的流转税等。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首先, 增值税法中应增加有形贸易 (离线交易) 征税规定:明确货物销售, 包括一切有形动产, 不论这种有形动产通过什么方式实现销售, 均征收增值税。其次, 营业税的修订。把网上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 计入服务业, 按照服务业征税, 而将在线交易明确为“特许权”, 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等等。 (3) 建立登记与单独核算制度。要求上网企业将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劳务和商品的销售业务, 单独记账核算, 并将上网资料包括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电子银行账号等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以便控制与管理。 (4) 统一税收管辖权, 实行单一的居民管辖权。中国现行的税收管辖权是居民和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二者兼而有之, 目的是最大限度的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但收入来源地概念在电子商务中变得相当模糊, 不易确定。而居民概念则相对清晰一些。所以对电子商务征税, 改双重管辖权为单一居民管辖权, 只要是本国居民从事电子商务活动, 就应征税。实务操作简便, 同时也能增加财政收入。
2. 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电子商务是以一种无形的方式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交易中的活动, 其无纸化操作的快捷性、交易参与者的流动性, 使得税务部门在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中出现了许多漏洞。因此必须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1) 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网络建设, 尽早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例如可以启用电子发票。纳税人在线领购、在线开具、在线传递发票并实现在线申报;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在线、实时监控。当然在线开票系统应该有严格的规范约束:企业向税务机关申领发票时, 税务机关可以对发票有关项目进行预填, 以防电子发票被转移使用;税务机关对企业申领的电子发票加防伪码;企业对开具完备的发票只能阅读而不能修改, 企业填完发票后须经税务机关备份才能传递给交易方等等。 (2) 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了商务交易手续后, 必须到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 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 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有关上网交易事项进行严格的审核。
3. 加大税收征管科研的投入力度, 加快专业人才的培养, 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
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问题, 归根结底是技术和人才的竞争问题。税务部门应加大人员培训和硬件设置、软件更新的投入力度, 培养一批既精通经济税务专业知识, 又精通外语和计算机网络知识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以提高税务人员素质和整体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周永刚.电子商务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2.
[2]王悦.电子商务带来的课税问题及相关对策[J].财政与税务, 2003, (4) .
[3]王翠.网络贸易挑战传统税收征管[J].财政与税务, 2003, (12) .
[4]董惠良.网络营销[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
8.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篇八
刘进涛 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给传统的税收政策带来了严峻挑战,尤其是C2C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政策的冲击尤为强烈。所谓C2C电子商务是指消费者对消费者、个人对个人的电子商务模式。
国际组织或国家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主张欧盟1.《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1 9 9 8.6.8)2.《电子增值服务适用附加增值税安排指令》(2 0 0 2.5.7)一直主张对电子贸易征税,从2 0 0 4年7月开始要求所有因特网企业对“在线销售”交纳高额增值税(V A T)。电子商务税收实践应遵循中立性、有效性、明确性、简便化、公平性以及灵活性的原则;反对实行“比特税”。W T O(世贸组织)O E C 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电子商务:税务政策框架条件》(1 9 9 8.1 0.9)免征收电子商务增值税,实施电子商务免税计划。加拿大《电子商务与加拿大租税》(1 9 9 8.0 4)电子商务贸易与传统贸易不差别对待,充分利用电子商务付费系统。美国1.《全球电子商务框架》(1 9 9 7.7.1)2.《因特网免税法案》(1 9 9 8.1 0.2 0)短期内对因特网免征关税的协议(1 9 9 8.5.2 0)电子交易和一般传统交易,尽管其具备不同的形式,仍然必须被征同样的税。
数据来源: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B2B.TOOCLE.COM)
一、C2C电子商务国内外税收现状
(一)国外C2C电子商务税收现状
从下表可以看出,各国际组织或国家对于C2C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分歧比较大,仅有美国主张免税,其他国家或组织均倾向于对C2C电子商务征税。各国在重新审视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大多以保持税收中性为原则,即在现有征税制度满足规定的情形下,不用建立新的税种及征税方法,电子商务交易应与传统交易一致,以免产生扭曲现象。
(二)国内C2C电子商务税收现状
C2C电子商务模式近几年发展势头迅猛,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0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在2007年,我国各大C2C平台上的网店数量仅为520万家,到了2010年国内个人网店的数量已经达到1350万家,较2009年增长19.2%,预计未来两年内仍将稳定增长,到2011年底已经突破1500万家。2010年度,我国网购人数达到1.85亿,网上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5131亿元,预计2012年有望超过1万亿元。我国C2C网上零售已占网上零售市场90%以上的市场份额,成为网上零售市场中的最主要组成部分。
目前对C2C电子商务交易我国税法还尚未有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已于2008年成立专门的课题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调研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进而着手修订税收征管法。并且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曾经多次表示,出于保护发展中国家税收管辖权和税收中性原则的考虑,我国将不会像美国一样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现行的税收体系下,由于未对C2C电子商务交易出台专门的税收规定,没有明确的对C2C电子商务征税的法律依据,无法实现对其征税,造成C2C电子商务不征税成为大家公认的潜规则。但是,现在主流C2C网站提供的交易模式已经成为一种纯粹的商业行为,其本质上同传统的个体工商户没有任何区别。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其实已将C2C电子商务交易纳入了征税范围,如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①,销售货物(小规模纳税人)按照销售额的3%缴纳增值税。
显然,无论销售者是单位还是个人,是采取传统交易方式还是网上交易方式,只要销售货物都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内。如果按现行的税收规定对C2C电子商务交易征税,2010年度漏征的税额仅增值税一项就高达134亿元(5131×90%÷(1+3%)×3%)。此外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如果再加上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款,其流失的税额将会更多。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C2C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的影响力将不容小觑。
二、C2C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制度的影响
(一)税收原则受到挑战
C2C电子商务由于税负不公、纳税主体难以确定、交易地点虚拟化使得税收公平原则、中性原则和效率公平原则受到严峻的挑战。我国现行的税制由于建立在传统的有形交易基础上,往往不能涵盖电子商务的“虚拟”贸易形式,造成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税负水平明显低于传统交易主体,从而严重冲击税收公平原则;由于税负水平的不一致,可能会因税负不公而导致对经济的扭曲,所以会对税收中性原则产生一定的影响。
另外,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可以将产品或服务直接提供给消费者,这将导致税收征管工作变得更加复杂,原来可以向中间人收取的税款,变成向广大毫无经验的交易者征收,这将使税务机关的工作量、工作难度增大,这无疑将影响到税收的效率原则。
(二)纳税主体识别困难
在传统方式下,交易双方是很明确的,并且交易双方通常都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居住地,因此纳税义务人确定较为容易。但是在C2C电子商务交易中,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交纳一定的费用或免费注册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或参与电子商务交易,交易双方具有很强的隐匿性和流动性,所以建立在传统交易方式下的税收制度往往难以确认C2C电子商务交易的纳税人;即便是确认了纳税人,在网络中以数字化方式传送的数字化商品是否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以及如何征收都会产生新的问题。
按照我国现有相关法规,个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在当地工商局注册并取得个人经营许可,但对于网上交易涉及的工商行政管理,并没有具体的文件加以明确规定。虽然2010年7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要求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需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但并未对工商登记做出明确规定。而要想让未进行工商登记的网上交易主体主动缴纳税款,除非有相关法规出台强制执行,但目前为止,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仍是空白。
(三)计税依据确定困难
传统税收征管的计税依据主要是各种有形的纸面单证,通过对商业活动留下的订单、发票、凭证、账册和报表等有形凭证的审查,可以确认交易的价值和营业额,从而确定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但在C2C电子商务交易中,所有的交易信息以电子数据形式填制、通过网络传输,而这些电子数据可以被轻易的修改、删除而不留任何痕迹、线索。
虽然,我国税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以便税务部门据以审查。但电子商务的无纸化操作及经营场所的频繁变动使交易活动不会留下可供税务机关确定计税依据的痕迹,使传统的税收征管失去了直接的计税凭证,税务机关对此无从下手,没有行之有效的办法。
(四)税收管辖权冲突加剧
我国税法采用的是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并重的征税原则。比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居民企业(居民管辖权)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所谓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非居民企业(属地管辖权)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使“常设机构”、“居住地”、“经营场所”等这些建立在传统交易模式下的概念无法界定,比如数字化产品通过服务器在互联网上进行买卖,其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这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同时,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运用和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使得一个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税务机关很难根据居民管辖权原则对这类企业征收所得税,或使得税收管辖权无法行使,导致涉外税收大量流失。
(五)税务稽查失控
我国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虽然该法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但实施中还有诸如谁来颁发电子签名、谁来为电子签名鉴定等许多问题尚未解决。这些问题得不到完善解决将会给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等带来隐患,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
另外,数字货币等虚拟货币的出现和使用,加大了税务部门通过银行记录进行交易监控的难度。再加上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纳税人可以利用授权、加密等多种技术手段来掩盖有关交易信息,使税务部门无法获得真实和充分的管理信息,使税收的源泉扣缴的控管手段失灵。另外,在C2C领域,买卖双方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往往达成不要发票的共识,税务部门的稽核工作更是难上加难。
三、完善C2C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对策建议
第一,完善电子商务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要解决目前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首先要立法,并依法建立由工商、税务联合审批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严格电子商务的市场准入机制,通过立法逐步实现由非强制性的电子商务备案管理向强制性的登记转变。其次,根据电子商务交易的特点,要从制定上严格规定和完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重新界定传统税制中诸如“常设机构”、“居民”等基本要素概念和修订具体税收条例等,在制定相关税法、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办法的基础上,再建立数据法律保障制度、电子发票制度和完善电子支付系统的制度体系,以确保电子商务交易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二,通过规范第三方商务平台、论坛、物流公司等实现对C2C电子商务交易的监控。大部分C2C交易都是在第三方商务平台上完成,控制好平台也就做到了对这类交易的监控。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截止到2010年6月底,国内各C2C网络购物平台淘宝网占据了83.5%的市场份额。对于不依赖于第三方商务平台的网上交易,可以通过监控其论坛等做到有效的监控。另外,C2C电子商务具有多、小、散的特点,并且大部分的交易属于异地交易,依靠自身的力量,无力解决其交易过程中的物流问题,必须依赖第三方的物流快递,因此税务部门可以通过监控物流公司的业务往来实现对C2C电子商务的识别。
第三,培养精通电子商务、税收专业知识的复合型税收征管人才。目前,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最大障碍还是技术问题,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信息、财务数据甚至产品调拨过程都可以实现电子化、网络化,如果征管人员不懂现代信息技术,搞不清运作原理,税收征管就会无从下手。只有拥有高素质的税收征管人才,从技术角度探索C2C电子商务征税的解决方案,分析和研究如何进行交易跟踪、监管、征税等问题,才能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第四,积极开展国际间的税收合作与交流。电子商务的全球性、高流动性、隐匿性打破了传统的时间概念、空间限制,削弱了税务部门获取交易信息的能力,同时还会引发一些国际税收问题。要防止国际电子商务交易造成的税收流失,我国应在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税收原则、政策的研究与制定的同时,要不断加强国际税收协作监控,尤其是利用避税地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情报交流,防止利用国际互联网交易进行偷税、避税行为,从而使电子商务更好的服务于经济发展。▲
注 释:
9.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篇九
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Internet Tax Freedom Act)。ITFA最简单、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虚拟商品”不应该被课税。该法律是美国第一个正式的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方面的法律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1)从1910月1日起三年内避免对互联网课征新税;(2)三年内避免对电子商务多重课税或加以税收歧视;(3)对远程销售的税收问题规定,访问远程销售商站点(该站点的服务器在境外)只被作为确定其具有税收征收的一个因素时,国家、州不能对销售商征税。
3月20日美国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会议再次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将电子商务免税期延至,并强调:(1)即使征税,也要坚持中性原则,不能阻碍电子商务发展;(2)坚持透明简易原则,不增加网络交易成本;(3)征税应符合美国与国际社会现行税收制度,不开征新税;(4)跨国交易的货物和劳务免征关税;(5)放宽税收征管。
11月28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一项旨在延长《互联网免税法案》两年或更长时间的法案,该法案禁止美国各州对互联网贸易征收销售税,保持互联网的免税贸易。
2、加拿大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加拿大有关电子商务的征税规定,要看不同的征税条目和不同税收地区的特别规定。加拿大对于不易确认的来源所得和网站是否属于常设机构,主要以电子商务的货物劳务销售者居住地为征税依据,或视非独立服务器为常设机构。当进行电子商务时,由于不易确定货物提供地、合约签订地、付款地等,因此必须分辨非居住者公司是否在加拿大从事营业活动。加拿大对电子商务征税政策所持的原则为:(1)政府应避免制定不适当的法令或限制措施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2)加强与国际间的合作,制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以促进网络交易;(3)注重公平,电子商务与非电子商务交易功能相同的纳税人,征税要一致,不能因交易形态而有所差别。
3、欧盟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年2月,欧盟发布了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1)目前尚不考虑征收新税;(2)在增值税征税系统下,少数商品的交易视为提供劳务;(3)在欧盟境内购买劳动力要征收增值税,境外不征税。欧盟委员会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主要考虑到两个方面:一是保证税收不流失;二是要避免不恰当的税制扭曲电子商务的发展。
1998年6月8日欧盟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认为不应把征收增值税和发展电子商务对立起来,而且为了控制此项税基流失,决定对成员国居民通过网络购进商品或劳务时,不论其供应者是欧盟网站或外国网站,一律征收20%的增值税,并由购买者负责扣缴。此外,欧盟与美国在免征电子商务(在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上达成一致。但欧盟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因特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而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1998年底,欧洲经济委员会(EU的政体)确立电子商务征收间接税的第一步原则:(1)除致力于推行现行的增值税外,不开征新税;(2)电子传输被认为是提供服务;(3)现行增值税的方法必须遵循和确保税收中性原则;(4)互联网税收法规必须易于遵从并与商业经营相适应;(5)应确保互联网税收的征收效率,以及将可能实行无纸化的电子发票。
5月,欧盟通过了一项针对现行增值税法的修正案,该修正案对原增值税法中要求非欧盟居民销售数字产品要缴增值税的规定作了修正,非欧盟居民在向欧盟居民销售数字产品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该法案7月生效,并自生效日后三年内对非欧盟居民向欧盟居民销售数字产品免税。
4、OECD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作为协调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OECD早在6月就着手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多次召开部长级会议对电子商务税收原则进行磋商。
OECD于在芬兰的土尔库召开部长会议,讨论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会议以《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纳双方的挑战》为题开展研究,并达成以下共识:(1)任何征税主张,都应坚持中性原则,保证税负公平,不重复征税并避免加重遵行成本;(2)目前尽量使用现行税制,不开征新税,包括“比特”税。(3)解决税收管理问题比税收政策问题更加迫切;(4)充分考虑企业界意见;(5)国际合作至关重要;(6)税收不应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但后者也不能因此侵蚀税基和妨碍税收行政。
在1998年渥太华会议和的巴黎会议上。OECD国家就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达成如下共识:(1)保持税制的中性、高效、确定、简便、公平和灵活;(2)明确电子商务中消费税的概念和国际税收规范;(3)对电子商务不开征新税,而是采用现有的税种;(4)加强电子商务税收信息的国际交流,但避免增加纳税人的不当负担;(5)在服务被消费的地方征消费税;(6)要确保在各国间合理分配税基,保护各国的财权,并避免双重征税;(7)在定义常设机构时,要区分计算机设备的硬件与软件,只有前者构成常设机构等;(8)OECD的税收协定范本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跨国交易,但该范本及其《注释》应视需要予以修改。在渥太华召开的部长会议上,OECD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在原则上统一了认识,并通过了一些框架性条约。该条约主要是由OECD、CIAT(the Center for inter-American Tax Administrators)、CATA(the Ccmmon-wealth Association of Tax Administration)、EU、WCO和商业团体共同起草的。这些条款在国际上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接受。1911月,OECD与APEC双方进行了讨论并达成共识,其内容被APEC年春季财政部长会议和其他一些区域性税收组织所接受,并作为会议进一步讨论的基础。欧盟对此也作出了很高的评价。
(二)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目前,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交易在飞速发展,这些国家的现行税制也面临着严重挑战。由于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集中于跨国交易,涉及税收利益的国际分配,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交易如何征税大都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决定。不过许多迹象表明,发展中国家对美国的免税区主张存有戒心,所有发展中国家无一表示对电子商务交易免征销售税(增值税)。值得注意的是,印度和新加坡政府在重新审视电子税务的涉税问题时,表明了本国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立场和政策。
1、印度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印度政府于1999年4月28日发布一项规定,对在境外使用计算机系统,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支付的款项,均视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并在印度征收预提税。这一举措不但是对美国免税区主张的一个坚决否定,而且使
印度成为了首先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国家之一。
2、新加坡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新加坡于208月31日发布了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确认了有关电子商务所得税和货物劳务税的立场。(1)在所得税方面,主要以是否在新加坡境内营运作为判定所得来源的依据。例如,公司在新加坡营运,所有营业利润包括电子商务交易所产生的营业利润,均属于来源于新加坡的所得,应征收新加坡所得税;公司在新加坡境外营运所得不征收新加坡所得税,在境内设立网站及分支机构的所得为新加坡所得,应征收所得税。(2)在货物销售方面,如果销售者是货物登记的营业人员,在新加坡境内通过网络销售货物和传统货物一样要征税。(3)在劳务及数字式商品方面,在新加坡登记的营业人提供的劳务,劳务收买人应缴纳3%的货物与劳务税,除非提供的劳务属于零税率劳务。
(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比较分析
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西方发达国家既有分歧又有共识。西方发达国家对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分歧主要表现在对电子商务是否免税和是否课征增值税的问题上。1、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将会严重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有悖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美国从19开始,就有步骤地力推网络贸易的国内交易零税收和国际交易零关税方案,禁止对其征收任何新的联邦和地方税收。2、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认为税收系统应具备法律确定性,电子商务不应承担额外税收,但也不希望为电子商务免除现有的税收,电子商务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将导致不公平竞争。欧盟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
尽管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引起了发达国家内部的争议,但是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共识。1、西方发达国家认为税收中性是指导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原则,不通过开设新的税种或附加来征税,而是修改现有税种,使它适用于电子商务,确保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会扭曲税收的公平;2、强调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制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以促进网络交易;3、避免对电子商务多重课税或加以税收歧视,免征电子商务(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交易如何征税大都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决定,对于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持谨慎态度。发展中国家对美国的电子商务免税主张存有戒心,因为这项主张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意味着大幅缩小税基,增加税收流失,削弱其财政实力,从而进一步扩大南北经济实力差距,所有发展中国家无一表示对电子商务交易免征销售税(增值税)。
二、对我国的借鉴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还不突出,我国尚没有对付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从长远来看,电子商务是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对经济增长和企业竞争有巨大影响。我国应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抓住机遇,积极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一)借鉴国外经验,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
笔者认为,在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原则时,应当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参照世界各国的共同做法来进行。具体而言,这些原则主要包括:1、税法公平原则。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虽然是一种数字化的商品或服务的贸易,但它并没有改变商品交易的本质,仍然具有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征。因此,按照税法公平原则的要求,它和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担负相同的税收负担。确立税法公平原则的目的在于支持和鼓励商品经营者采取电子商务的方式开展贸易,但并不强制推行这种交易的媒介。同时,确立税法公平原则意味着只是要求对现行的税法进行修改,扩大税法的适用范围和解释,将以数字交易的电子商务纳入到现行税法的内容中去,使之包括对数字交易的征税。
2、税收中性原则。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在我国仅是一个开始,税收政策不能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障碍,征税不能影响企业对贸易方式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在电子商务的发展初期不应开征新税或附加税,而主要通过对现行税制要素的重新界定来处理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
3、维护国家税收权利原则。在电子商务中,发达国家多为“强势国”,而发展中国家多为“弱势国”。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强调税法的“属人原则”而弱化税法的“属地原则”,意在“以强凌弱”,侵蚀和剥夺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主权和税收利益。在此情况下,我们在制定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从维护我国税收主权和税收利益的立场出发,确定对电子商务征税实行“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并重的做法,认真研究有关“常设机构”概念的内容和实质,明确认定和规范服务器的身份及其作用,修订无形资产的范围,明确对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的税收制度。
(二)逐步更新现行税收观念,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我国作为一个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国家,在目前世界电子商务发展的大潮中,应逐步更新现行税收观念,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1、在坚持居民管辖权与来源地管辖权并重的原则下,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重新界定“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等和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
2、对现行税法进行补充修订,增加适用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在不对电子商务增加新税的情况下,完善我国现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的规定。
3、对现行税法中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加以修正,增加服务器等符合电子商务特性的认定要素。服务器能否被认定为常设机构,主要应看企业是否通过服务器进行实质性的交易活动,如果通过服务器达成实质性的交易,则应认为服务器构成了常设机构;若只通过服务器进行辅助性活动,如广告宣传、信息发布等活动,则应认为服务器不构成常设机构。
(三)适应电子商务的要求及时调整税制结构
以直接税为主体的发达国家之所以要求对电子商务永久免税,是因为电子商务对其既有的税制结构不会造成太大的冲击。而以间接税为主的国家或地区则强烈反对,因为电子商务将把生产和贸易为主的税源转向以服务为主的税源,并且利用避税地轻易实现利润转移,会给以间接税为主体的国家造成重大税收损失。我国是以流转税为主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同样的税收风险。增值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中占有很大比重,征税范围也未扩展到所有服务领域;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收入中比重偏低,征管力度较弱。高比例的增值税收入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不仅有可能使税收收入受到强烈的非意愿性减税冲击,而且征收电子商务税的成本很高。因此,我国只有根据电子商务对税源结构的影响,适时调整税制结构,才能达到既保持税收收入又促进经济增长的税收目标。
(四)加强国际情报交流和合作
由于电子商务是全球化、网络化、开放化的贸易方式,其高流动性、隐匿性削弱了税务系统获取交易信息的能力,更会引发诸多国际税收问题,国际间的税收协调与合作显得非常重要。这种协调不仅局限于消除关税壁垒和避免对跨国公司的重复征税,而且寻求在总体税制上包括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方面协调一致。我国应在推进国际经贸往来的同时,要积极参
与国际电子商务的税收研究和情报交流,加强税收协作监控,共同打击涉税犯罪行为,防范税收流失,维护双方税收利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office of Tax Policy.Selected Tax Policy Implications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Novermber,.
[2] 黄京华.电子商务教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3] 维托・坦兹.经济全球化对税收的影响[J].税收译丛,1999,(1).
[4] 陈卫东.电子商务发展对现行税制的影响[J].税务,1999,(10).
[5] 安德鲁・C.李,最后的新领域――对电子商务应怎样征税[J].税收译丛,1999,(5).
[6] 雷超.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法的冲击和挑战[J].税务研究,1999,(11).
[7] 朱炎生.论网络经济中的国际税收问题[J].涉外税务,,(2).
[8] 胡浩.OECD渥太华会议有关电子商务课税的讨论[J].涉外税务,1998,(8).
[9] 周仁庆.面临电子商务挑战的增值税[J].税务,2000,(2).
10.我国税收流失问题及对策 篇十
【摘要】税收流失的治理一直是世界性的大难题,并为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因此,世界各国无不采取各种措施减少税收流失,对税收流失行为进行惩罚。本文从偷逃骗避税、欠税、税式支出、以费挤税、隐形收入和地下经济等方面阐明我国税收流失的现状;从纳税意识、税制结构、税收征管、纳税申报、地方干预、电子商务、纳税环境等方面理论分析税收流失产生的原因,最后针对我国税收流失的现状和原因,提出治理税收流失是全方位、全社会的而不是局部的,需要从法制、征管、税制、体制、监督和宣传等方面多视角地系统研究税收流失的治理对策。【关键词】偷逃税 税收流失 征管 税制
在刚刚过去的2004年,税收收入实现新的历史突破,全年税收收入25718亿元,增收5256亿元,比上年增长25.7%;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约为19%,比上年提高1.5个百分点左右。在税收收入连连大增的良好环境下,我国税收流失额也在趋于扩大。据专家保守估计,2004年我国税收流失额至少4500亿元,税收流失率在15%左右,这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税收流失影响了我国的财政收入,弱化了税收宏观调控功能和资源的有效配置,延缓了经济发展和西部大开发,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公。因此,研究税收流失问题在“十一五”期间的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加速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我国税收流失的现状
(一)偷逃骗避税现象尤为突出
1、偷逃税是税收流失的最大方式。我国的偷逃税面相当广,据有关资料2002年报道,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偷逃税面为50%,乡镇企业的偷逃税面为60%,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偷逃税面为80%,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偷税面为60%,个体的偷逃税面在90%以上。近年来曝光了不少偷逃税的大案要案,如刘晓庆及其所有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和北京刘晓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1996年以来,采取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等手段,偷逃税款高达1458.3万元;江苏铁本钢铁有限公司及其有关联企业常州鹰联钢铁有限公司、常州市三友轧辊厂,在2001-2003年间共计偷逃税款2.94亿多元。
2、骗税现象有抬头趋势。骗税主要是骗取出口退税,与出口退税制度有着密切联系。近年来骗税已从高价值、高税率的产品发展到普通产品,骗税人员从少数出口企业发展到专业骗税团伙,骗税手段也向智能化方向发展,每年国家因被骗出口退税的损失是巨大的。如2005年年初青海西宁的“夏都专案”,涉及全国11省市211家企业,涉案金额28.42亿元,税额4.3亿元。
3、形形色色的避税问题。近年来外商避税现象的普遍性和严重性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据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统计显示,1988-1993年外资企业的亏损面为35%-45%,1994年为63%,1995-1999年上升到70%,2000-2004年居然高达80%。其主要是外资企业通过资金转移、费用转移、成本转移、利润转移等避税手段达到推迟进入获利不交或少交所得税。
4、抗税行为时有发生。抗税作为我国税收征纳矛盾的现实表现,主要发生在城乡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中,如一些土法炼油、个体采矿等行业,在农村还存在着集体抗缴农业税的问题,每年税务战线因暴力抗税而牺牲的事件总有几次。
(二)居高不下的欠税
近年来,企业拖欠国家税款现象日趋严重,每年年末欠税金额均在500亿元以上。从税种分布看,欠税主要集中在“两税”上。如昆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余额超过8亿元的情况下,欠缴2002年应交税款1.53亿元;石家庄新乐国人啤酒有限公司2003年9月末欠缴“两税”1.33亿元;湖北省红安卷烟厂2002年12月底欠缴“两税”高达2.23亿元。
(三)滥用税式支出问题严重
长期以来,我国出台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促进了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另一方面也使税基变窄,宏观税负趋于下降。据估计,全国每年减免税达1000亿元,有的地方的减免税额占地方财政收入的10%以上。近年来的减免税又呈现出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政策性减免税越来越多,税基受到严重侵蚀;二是各地对扶持性和困难性减免的审批尺度不一,操作上随意性很大。如2002至2003年9月,陕西省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等5家单位经省政府批准,对陕西金秀交通有限公司取得的公路运营收入,由税法规定的5%税率改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及附加,致使该公司少缴税款277万元;2002年杭州市萧山地税局依据地方政府政策,将国家对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大到21户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所得税1714.35万元。
(四)以费挤税日益膨胀
由于经济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中,应有的分配制度不健全,各地方和部门为了局部利益,千方百计截留国家税收,对企业搞“包税”或变相“包税”,再通过其他途径转化为制度外收入,并人为使收费刚性大于收税刚性,以费挤税,导致财政分配中非税收入大于税收收入。过多过滥的收费,加重了企业、个人负担,使税源减少,使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受到打击,造成税收大量流失。
(五)大量的隐形收入与地下经济的存在
隐形收入与地下经济是世界各国的共同现象。我国是发展中国家,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税费负担的增加和政府管制能力的不足,加之法制、法规的建设不够健全,给隐形收入与地下经济大开方便之门,走私贩私、无证经营、制假售假、色情贩毒、现金交易等活动,偷逃国家大量税收,造成了巨大的税收“真空”。
二、我国税收流失的主要原因
(一)纳税人追求经济利益,纳税意识淡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个人,其一切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由于税收本身所具有的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就使得这种被分配产品的所有权从纳税主体手中强制的、无偿的转移到国家手中。这无疑是对纳税人的一种剥夺,导致纳税人利益的减少,所以他们会千方百计地少缴税或不缴税,尽可能多的增加税后利润。同时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吏制的苛捐杂税的残余影响,人口文化素质不高,现实经济生活中的收入分配不公、政府支出透明度不强、乱收费和以费挤税等现象,使得纳税人权利和义务之间产生了不平衡的感觉,使得一部分公民的纳税意识缺乏,纳税理念淡薄,助长了税收流失。
(二)税制结构存在缺陷,使税收流失趋于越大 尽管1994年的税制改革取得了很大成功,对经济起了促进作用,但由于国内国际形势变化很快,国内经济的快速增长,知识经济的兴起,新知识、新技术的不断涌现,特别是入世后市场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致使税收结构变化滞后于所有制结构、生产结构和收入分配结构的变化,现行税制理论与实践错位,导致巨额税款流失。如增值税税制设计明显已不适应目前我国社会发展水平;内外资企业实行两套所得税,也为企业逃避税收监管提供了制度“空间”。此外,税制设计跟不上经济结构、税源结构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出现所谓税收“真空”。如在面临企业改制、产权转移以及生产经营方式转变的新情况下,部分纳税人利用税制设计的缺陷和税收政策及管理的相对滞后,大肆偷逃国家税收。有些企业利用网上交易偷逃税款就是一例。
(三)税务部门征管不力,造成税收大量流失
税收流失与税收征管是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彼此在相互抗争中达到均衡。当前税务部门征管不力,导致税收大量流失。其主要表现为:一是征管人员素质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税收工作的要求。二是部分税务机关擅自扩大优惠政策执行范围,或变通政策违规批准减免税。如2002年至2003年9月,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第六分局在上海农工商超市有限公司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情况下,批准该公司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少征税款13333万元。三是稽查查补税款不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如无锡市国税局稽查局2002年对稽查案件查补税款全部未征收滞纳金,据对该局2002年至2003年9月对稽查案件中涉税金额前21名企业统计,应征未征滞纳金达1549.86万元。四是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多环节审批、多头管理,地方政府干预税务部门执法,导致部分纳税人钻“空子”,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四)企业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不实,导致税收严重流失
一是企业违规核算,少计收入多列成本,少申报和缴纳税款。如2002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油分公司,采用少计收入、多列成本的手法,少计增值税、所得税款共计1471.52万元;南京市玄武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截至2003年9月未及时结转已完工项目利润,少缴纳企业所得税4500.97万元。二是有的企业与税务部门、地方政府相互勾结,利用税务部门与地方政府联合出台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少缴税款。
(五)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大量流失
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以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网上贸易逐渐成为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新模式。由于网上贸易的商品交易方式、劳务提供方式、支付方式等都与传统的差异很大,如何对其征税,已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
一是征管失控,税收流失严重。网上贸易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搬迁到互联网上进行交易,而税务机关又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税政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规定来约束企业的网上交易,出现了税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致使税款流失。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保守估计,2004年网上交易就造成我国税收流失近100亿元。二是稽查难度加大,助长了偷逃税。网上贸易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账簿、发票均可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电子凭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制凭据,企业如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一般不易察觉其贸易运作情况,从而助长了偷逃骗税活动。
(六)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政策,以费挤税现象严重
在局部利益的驱使下,有些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以权代法、轻税重费、藏富于民、越权减免等现象,造成税收流失。其主要表现为:一是越权制定减免税政策,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程序,使税务机关执法不到位,税款大量流失;二是行政干预税收收入,不切实际地下达税收任务,迫使税务机关收过头税、预征税款,强压企业贷款纳税,竭泽而渔,寅吃卯粮。如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地税局2002年根据上级税务机关和当地市政府必须完成所得税任务的要求,多征德阳市蓝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1459万元,是企业应缴税款的7.63倍。三是费多税少,以费挤税。既有政府行为不规范,实行“税费一站式征收”,化税为费,截留税款,也有职能部门巧设名目,侵蚀税基,导致“费挤税”现象及纳税人“先费后税”等扭曲行为,加重了生产经营者的经济负担,造成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实现的税款流失到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纳税单位甚至个人的口袋中。
(七)缺乏诚实守信,依法纳税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工作却没有相应的跟上。为了追逐利润而践踏法律,有损社会主义公德的现象大量出现,人们诚实守信、依法纳税的意识十分淡薄。根据有关部门在我国北京等九个大中城市的调查资料显示:我国有半数以上的人没有纳税经历,纳过税的人数仅占被调查总人数的48.7%,领取工资或取得收入时,想到纳税的仅占被调查者的12.6%,从没有想到纳税的则占36.8%,有50.6%的人则是在收入超过纳税界限时才会想过。由此可见,我国公民纳税意识淡薄,广大人民群众对税法知识了解甚少,缺乏诚实守信、依法纳税的社会环境和氛围,从而导致税收流失。
三、治理我国税收流失的对策
(一)健全法制,全面推进依法治税
1、加强税收立法,健全税收法律体系。基本思想是:建立以税收基本法为母法,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相应配套的税收法律体系(贾绍华,2002)。(1)建立健全《税收基本法》统领下的各单行法律、法规,其相互之间的法律级次、隶属关系应当理顺,形成科学的体系。(2)在我国现行的各种税收实体法中,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其余税收法规都未经人大立法,而是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颁布。虽然这些法规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但从实际情况看,这种有税无法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收的强制性。(3)我国目前的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2001年重新修订的,其充分考虑了税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影响,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为一个立法宗旨。但经过税务部门的实践发现依然存在很多不足,仍需要进行不断的改进和完善,尤其是在税收执法的规定上可操作性不强,执法随意性较大,执法困难的现象仍将普遍存在。
2、规范税收执法,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1)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制定和完善配套管理办法,正确处理规范执法与组织收入、规范执法与优化服务、规范执法与支持发展的关系,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2)大力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度,强化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度,进一步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推进依法治税。(3)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既不能认为调节收入进度、违规批准缓税,也不能寅吃卯粮收过头税;同时依法加大对涉税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杜绝以补代罚、以罚代刑。
3、健全税收法制保障体系。应建立税务警察,加大侦查力度,制止和打击税收犯罪活动,强化税务执法刚性,维护税收秩序,同时成立税务法庭,提高税务司法水平,使税务纠纷和税务犯罪案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和审判。
(二)强化征管,建立现代的税收征管体系
1、建立规范有效的纳税申报制度。(1)完善税务登记制度,提高税务登记证的法律地位,拓宽其作用范围。在法人认定环节上先签发税务登记证,然后再凭此办理工商登记证、开设银行账户。仿效美国、意大利等国,实行以法人身份证号码为唯一的纳税人登记编码,纳税人的一切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活动都离不开这一编码,从而从根本上控制纳税人的行为和活动。(2)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可借鉴韩、日的经验,实行有分别的纳税申报,对纳税信用良好、会计制度健全的企业或个人使用区别于其他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并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以此对纳税人形成一种激励,同时也对企业会计制度的健全起到一种推动作用。
2、规范税源监控,加强税源管理。(1)税源监控要与社会经济结构和税制结构相适应。应根据不同的社会经济结构、不同的税源形态和特点来制定监控方法,因地制宜地进行,而不可来“一刀切”;同时又要结合税制结构,重视税源的源头监控和过程监控,有效控制税源的方向和真实性。(2)税源监控要充分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实现征管方式的现代化、信息化,广泛推广税控装置,充分发挥金税工程的优势,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3)税源监控要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加强与工商、海关、金融、公检法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同时应建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制度,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协税护税的积极性,严堵税收跑、冒、滴、漏,严打各类社会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实行税源监控。
3、改进征管办法,推进征管电子化。(1)税务机关应改变以“人海战术”为主的征管办法,强调专业化分工,按登记、征收、检查三大系列设置税务机构,并采用计算机对征管全过程进行监控。(2)加快电子化征管建设,建立税收征管局域网、发展广域网。在建立健全计算机网络基础上,加快税收征管现代化进程,推行电子报税及税收征收无纸化,充分发挥计算机在税务工作个环节的作用;同时通过与海关、工商、金融、企业等部门的计算机联网,加强信息交流,防止偷、逃、骗税,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征管能力。
4、加强税务稽查体系建设。(1)采取异地交叉稽查模式,减少地方政府干预。税务部门可采取集中人力、分组跨地区交叉稽查,有利于避免地方政府干预,使大案要案的集中、专项查处和稽查质量得以提高,便于各地交流稽查经验、验证稽查业务水平,提高稽查干部的业务素质,统一执法尺度,提高执法水平。(2)必须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尽快形成一个以“金税工程”网络技术为基础、高效、迅速的信息和管理网络,将人工稽查与计算机网络相结合,提高稽查质量。
5、加大惩罚力度,提高税法的威慑力。加重对各类违犯税法行为的惩罚是治理税收流失广为各国所采用的一种做法。如美国对查出的偷税不但要收回偷税款及利息,而且还要加以75%的罚款,严重的要查封财产并判刑5年。加重处罚并意味着随意处罚,必须以法律为依据。(1)必须通过立法对《税收征管法》中的处罚条例进行修改,如《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等中规定的“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样处罚给税务干部行使权力的随意空间很大。(2)要求税务机关要严格执法,坚决杜绝人情税现象,也要杜绝滥用处罚现象的发生。(3)应发布税务违法案件公告,通过各种媒体对违法案件进行曝光,以形成对税务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威慑力量。
6、密切部门配合,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当前税收已经和国民经济各个部门有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已经渗透到生产经营和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所以说要加强税收工作,把税源控制好,单靠税务局自身是不行的。因此,请政府出面协调税务、工商、审计、财政、公安、银行、外贸、计委、广电等部门的关系,明确规定各部门必须配合税务部门开展工作,构建覆盖全局的税收征管工作,依靠社会综合治税。
7、完善税务中介组织,全面推行税务代理制度(童大龙,2003)。(1)加强注册税务师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代理人员素质,进行税务代理宣传,借鉴国外先进的税务代理经验,完善我国税务代理制度,使纳税人尽可能通过税务代理进行纳税申报。(2)推行税务代理制度,减少由于税务人员直接与纳税人接触,而可能发生的所谓“官员型”税收流失,并在税务代理机构与纳税人及税务机关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约、彼此监督的关系,避免税收流失的产生。
8、实现税收征管各环节的协调统一。税收征管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源监控、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收处罚等都是税收征管这一有机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之间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只有各个链条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才能使整个税收征管体系保持相对高效的运转状态。因此,在完善税收征管体系过程中,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应当同步协调进行。在完善某个环节的同时,应考虑到其他环节的实际情况,全面兼顾,整体推进,避免不同环节之间出现“撞车”,保证税收征管的质量,减少税收流失。
(三)完善税制,优化税收制度结构
1、合理分配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比例。就我国目前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状况来看,我国仍应是坚持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逐步提高所得税比重。在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增值税制的同时,通过完善和优化所得税制,加强所得税的征管和稽查等措施,逐步实现所得税收入的增长速度高于流转税的增长速度,将我国税制建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双主体税制。
2、完善和优化增值税,加速增值税转型。(1)实行普遍征收原则。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各项劳务的活动和无形资产及不动资产逐步加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2)加速增值税转型。2004年东北三省开始试行消费型增值税以来,促进了经济发展,收到良好效果,证明了消费型增值税在我国可行性。因此,应逐步扩大其实施范围。(3)完善增值税优惠政策。应进一步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的缩小减免税范围,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
3、完善和优化所得税。(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公平税负,推进所得税制的国际性。在各项成本、费用的税前列支标准和限额上,应做到内外一致,如工资扣除标准、捐赠的扣除标准等。坚持内、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保持一致,尽可能减少优惠政策,给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2)完善和优化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改革生计费用扣除标准,进一步扩大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和规范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4、完善和优化其他税种,适时开征新税种。(1)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将一些高档滋补、保健药品和一些奢侈性的高档消费行为列入消费税税目;同时适当降低与人们日常生活所必需或贴近的消费品的税率,如摩托车、非奢侈消费品的化妆品。(2)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配合国有企业改革,保证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3)适时开征财产税和遗产税,以适当调节社会财富分配,鼓励劳动致富,减少不劳而获产生的负作用。(4)将目前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改为教育税,专门用于弥补九年义务教育经费的不足。(5)完善地方税体系,规范税外收入。将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合并,统一纳税人,合理调整计税依据,适当提高征税标准。对各地税外开征的各种基金、规费进行认真清理,将有偿服务收取的费用仍按规费形式征收,取缔不合理的收费。
(四)规范转移支付制度,推进税费改革
1、规范转移支付制度。(1)要确立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主导地位。收入的大头归中央,支出的大头放在地方的做法,强化中央调控,增加财政资金的边际效益,实现转移支付制度与确保中央财力和有效地调动各级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相一致。(2)逐步改变以税收返回等一般性补助项目为主的转移支付形式,增加规定用途和有附加条件的专项转移支付,以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率。
2、推进税费改革,确保税收收入。应大力推进税费改革,清理和取缔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将具有经营性质的收费项目并入价格轨道作经营收入,将那些名费实税的收费项目可以通过“改费为税”的途径用相应的税收取而代之,对确实须保留的收费项目则通过“规范费”的办法分别纳入“规费”和“使用费”,并调整收费标准,规范收支管理和监督。目前,可适时将教育费附加改为教育税,失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合并征收社会保障税,等等。
(五)严格监视网上贸易,加强电子商务征税管理
网上贸易的迅速发展对传统的税收征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从目前情况看,网上贸易只是呈现雏形,应加紧采取措施和对策管理。(1)采取备案制度,要求所有上网单位将与上网有关的资料报当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根据网络经营者的咨询状况,核发数字式身份证明,以便税务机关确定交易双方的身份及交易的性质。(2)拓宽税务与银行联网的空间,税务部门应与银行合作设置电子关卡,对企业的资金流动进行监控,从而大大限制了偷、逃税行为的发生。(3)在网上建立电子银行,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个人在电子银行里开户,在网络上完成异地结算、托收、转账等金融业务,在网络上完成缴税业务,实现电子支付。
(六)健全税务监督机制
要有效防范和抑制税收流失,还必须有广泛、严密的监督机制。税务监督应包括内部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在内的全方位、全社会监督。当前,税务监督机制基本上是税务机关内部实施的,没有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因此,健全税务监督机制重要的是将税务监督的外部监督建立健全,如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充分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为治理税收流失做出应有的作用。
(七)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转变公民税收观念
(1)深入广泛地开展税法宣传,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税收观。我们应该持之以恒地、广泛地开展形式多样的税收教育宣传,应把税收的基础知识编入九年义务教育课本,使国民从小就树立“纳税光荣”的观念,使国民从小就知道社会主义税收性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2)更新公民税收观念,树立权利与义务对等观念。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的“应尽义务说”观念已不能为纳税人所认同,甚至会造成纳税人的逆反心理。因此,要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称的观念,分别规范纳税人、用税人和征税人的行为,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的社会环境。总之,税收流失的治理是一项涉及到全方面,需要从一点一滴做起的庞大的、系统的工程,任重道远。因此,各级领导和税务部门应积极地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积趾步致千里,积小流成江海,就能逐步改善目前我国税收流失严重的状况,开创我国税收工作的新纪元。
参考文献
【电子商务税收对策】推荐阅读:
电子税务:互联网提升税收征管11-17
商务局电子商务进社区06-21
电子商务试卷09-03
电子商务简介10-22
电子商务系10-25
电子商务期末总结06-09
电子商务师题库06-23
电子商务知识培训06-29
电子商务的安全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