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风险提示

2024-10-03

p2p平台风险提示(精选8篇)

1.p2p平台风险提示 篇一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控制研究

摘要:文章首先明确了P2P网络借贷的定义及其产生的背景和原因。然后在研究P2P网络借贷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分析P2P网贷平台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风险,构建一个较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最后从国家加强监管和网贷平台自身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两个角度,提出了完善立法,将其纳入央行征信体系,加强信息披露,严格审贷流程,提供风险备付金计比例,资金的第三方托管等风险控制措施。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 金融创新 风险控制

论文所属项目: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

项目名称:P2P网贷平台的风险控制研究---以宜信为例

项目编号:201310285089X

一、引言

互联网的发展使人类社会的信息传播方式发生了根本的变革,传统的距型信息传播方式正在被网络式、分布式的传播方式所取代(谢平等,2001)。在信息时代,P2P网络借贷(Peer-to-Peer Lending)成为一种新型的直接融资模式,它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个人对个人的信息获取和资金流向。作为中介机构的P2P网贷平台,一方面借助网络或者线下资源对借款方的信用情况以及还款能力等进行详细的考察,选择有信用的资金需求方,并在网站上发布资金需求信息供资金供给方选择投资,另一方面通过平台硬件或者其他中介的撮合交易,通过线上或线下签订协议达成交易并以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和账户管理费盈利。

P2P网络信贷平台在中国的快速发展,有其特殊的经济背景。紧缩的货币政策引发的中小企业及个人融资难与通货膨胀导致的个人资产保值难为网络借贷造就了大量的市场需求(孟添,2012)。对于投资者而言,P2P网贷能为其提供高于传统银行收益率。传统的银行理财产品的年收益4%-5%左右,P2P网络借贷平台投资年收益多在10%以上。对于融资方而言,P2P网贷准入门槛低于传统的金融机构,融资更为便捷,有助于实现普惠金融。P2P借贷行业的发展提高了民间闲置资金的利用率。网贷资金直达生产和消费领域,实现了金融去杠杆化,有力地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

作为一种全新的融资模式,p2p网络融资从诞生之初就备受瞩目。从2005年第一家p2p网络融资平台上线开始至今,已经有近百家p2p网络融资平台在十多个国家和地区陆续投入运营。国内市场的第一家p2p网络融资网站――拍拍贷在2007年成立。对P2P网贷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概念界定,其运营模式尚未完全定型。目前已经出现了以下几种运营模式,一是纯线上模式,此类模式典型的平台有拍拍贷、合力贷、人人贷(部分业务)等,其特点是资金借贷活动都通过线上进行,不结合线下的审核。通常这些企业采取的审核借款人资质的措施有通过视频认证、查看银行流水账单、身份认证等。第二种是线上线下结合的模式,此类模式以翼龙贷为代表。借款人在线上提交借款申请后,平台通过所在城市的代理商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审核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等情况。第三种,以宜信为代表的债权转让模式现在还处于质疑之中,这种模式是公司作为中间人对借款人进行筛选,以个人名义进行借贷之后再将债权转让给理财投资者。由于缺乏对P2P借贷平台法律规范,P2P网贷平台频出跑路、破产等事件。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主要90家P2P平台总成交量490亿,平均综合利率为23.24%;有74家平台出现提现困难。因而,在当前形势下,关于P2P网络借贷风险控制问题的研究就显得十分迫切。

二、P2P网贷平台发展现状

P2P网络信贷平台(简称网贷平台)具有以信用贷款为主,高交易效率,低进入门槛,信息公开,以数据为支撑的特征。P2P网络信贷平台这种新型金融服务模式最早起源于英国,2005年第一家P2P网贷平台Zopa成立,此后在世界各地如雨后春笋般兴起,逐渐形成了Zopa,Prosper,lending-club等典型模式。

(一)P2P网贷平台呈现爆发式增长

自2007年第一家网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以来,我国网贷平台得以迅速发展2011年网络借贷行业总成交量达到60亿元,2012年整个网贷行业的成交量高达200亿元。2013年整个网贷平台的成交量将高达600亿元。

根据128家网贷平台上线时间的分布,可估计出现存网贷上线时间分布,如图1。由图可知,每年新增平台数同比增长保持在150%以上。自2011年以来,P2P网贷平台实现了爆发式的增长。

数据来源:根据在网贷之家①备案的128家网贷平台上线时间分布情况制作出该分布图。

(二)P2P网贷平台集中分布在经济发达地区

数据来源:根据在网贷之家①备案的128家网贷平台地区分布情况制作出该分布图

从地区分布来看,网贷平台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其中广东省的最多占到30%以上,排名在前五位的是广东、浙江、上海、北京、江苏,仅五省市就分布了77%的网贷平台。不难看出网贷平台的出现与地区经济发达程度有着密切关系。经济越发达,资金的需求越强烈,供给越充足,P2P网贷发展资金基础越雄厚。

(三)P2P网贷行业发展势头良好,竞争激烈

网贷平台成交量不断增长。图3反映了2013年9月份的网贷指数。9月份的平均成交指数7010.81,即每日成交金额高达7011万元,这一数值与前一个月相比有显著提升。

利率指数较为稳定,但也呈增长趋势,今年六七月份行业平均利率稳定在10-15%,到9月份平均水平已在15%以上,与银行贷款利率相比,网贷利率较高。对于人气指数,今年9月份平均每个平台每日大约投资人数590人左右。可见P2P行业总体发展势头良好,成长速度很快。P2P网贷行业竞争激烈,新平台层出不穷,成交量排名也瞬息万变。

图3 2013年9月份网贷综合利率指数

数据来源:网贷之家

三、P2P网贷平台的风险控制

根据信用风险的承担情况,可以将平台角色定位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拍拍贷为代表的纯平台模式。该模式具有提供信用贷款,以线上业务为主,单纯收取信息匹配服务费实现盈利的特征。另一类是复合中介模式。在复合中介模式下,平台既是纯中介还扮演担保人、联合追款人、利率制定人的身份。这类P2P网贷平台一般都承诺本金保障。贷款方违约的信用风险转移到平台本身。这里选取四家平台,对其经营模式进行对比。(如表1)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对平台比较发现,不同模式下,网贷平台面临的风险会有差异,网贷平台在发展过程中注意以下问题。

(一)身份定位问题

从以上平台的注册身份,我们可以发现每家的平台的注册身份不尽相同,有电子商务公司、金融信息服务公司,金融服务机构等,注册身份差异较大,纯平台模式多侧重信息服务身份,复合中介模式注册身份各异,多为子公司。注册资本金也无特殊限制,行业入门门槛较低。这也反映着网贷这个新兴行业其发展过程缺少有效的监管和相关法律的约束。

(二)信用风险负担问题

从网贷平台的经营范围来看,平台大多经营信用贷款,这是最初p2p纯平台模式发展的主要经营标的。但由于与国外相比,中国的个人信用体系缺失、缺乏成熟的信用评价机制,这使得平台担保垫付业务以及抵押贷款等业务快速发展起来,这些业务的开展使得网贷平台变成复合中介,扮演担保人角色,自身面临信用风险加大。以2012年5月成立的非诚勿贷和2009年成立的红玲创投为例,前者累计成交额为2亿8933万,累计逾期贷款为2539万,违约率约8.78%,红玲创投2012年底实现累计成交量为15亿428万,截止2012.11逾期欠款为1899万,其违约率约为3.77%。由于逾期缺失2012.12数据,这一逾期率可能偏小。总体上,网贷行业坏账率要高于传统金融机构。对于抵押贷款业务,P2P网贷平台风险识别能力有限,面临多次抵押等问题。平台在发展过程中面临选择业务与自身经营能力不匹配的问题。

(三)对于网络的依赖程度,影响网贷平台模式选择

对网络依赖强,即主要以线上业务为主,这就局限了网贷平台提供抵押标,也限制了网贷平台信用审核的准确性以及成为联合追债人。但是不能否认以线上业务为主成本最低,网贷平台信用风险最小。但目前只有拍拍贷主要以纯平台模式为主,这说明了在中国个人信用体系缺失的情况下,对出借人提供本金保障更加符合中国当前投资人的需要。

(四)利率确定以及盈利方式面临违法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图 4 网贷平台综合收益率分布图

数据来源于网贷之家

由图可知,投资人综合收益率为6%-43%之间,收益率集中在20%-30%,有些平台达到40%以上,加上服务费率,贷款利率要更高。P2P网贷平台允许的借款期限一般在两年以内,传统银行贷款利率在两年期不超过6.15%。对于平均贷款利率在20%以上的网贷平台,其贷款利率很容易突破银行贷款四倍的警戒线。P2P网贷平台的贷款利率大大高于传统银行贷款,另外,这一利率水平远高于行业平均投资收益率10%,贷款人贷款负担较重,容易引发逾期和跑路事件发生。

(五)逾期黑名单披露与信息安全

对于贷款人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况,一部分平台为了避免被违约人状告私自泄露客户信息或因过多逾期会影响平台人气而采取不公布违约贷款人信息,但也有一部分平台采取给予违约人10-30天的宽限期,一旦超过期限,就会在逾期黑名单中披露违约贷款人信息,进而提高违约人成本以减少违约。披露逾期黑名单是一种有效遏制逾期还款的方法但这一做法存在违法泄露客户信息之嫌。

四、P2P网贷平台面临风险分析

(一)信用风险

信贷业务最大风险无疑是贷款者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的风险,即信用风险。

(1)间接信用风险:资金需求方违约,延期支付或跑路影响到平台营业收入。

(2)业务风险:平台由于开展本金保障,担保,垫付等业务使得资金需求方违约风险转移到平台本身。

(二)合规风险

出现违法违规所造成的损失情况。

(1)身份风险:注册资金门槛过低,注册身份混乱尴尬,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管限制。

(2)高利率风险:利率的设置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四倍(如高利贷)网贷平台收取利息和手续费的盈利模式,存在演化成高利贷的风险。

(3)非法集资风险:通过网络或线下形式直接向社会公众销售贷款,投资者资金则直接进入其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

(4)政策风险:由于目前P2P网贷平台监管仍处于空白,国家也对网贷平台发展采取观望态度,未来政策的不确定性也增加了P2P网贷平台的不确定性。

(三)操作风险

(1)技术风险:P2P平台是依靠WEB2.0信息与互联网技术开展的业务,以实现点对点或多对多的借贷交易。如果P2P平台的操作软件存在重大技术问题和安全漏洞,可能会造成平台运行的崩溃,也可能被黑客入侵利用。

(2)内部员工道德风险:P2P公司员工本身参与交易的没有限制,内部员工利用身份便利,设置虚假账户,或者顾客信息非法交易。

(3)资金安全性风险:“人人贷”公司存储风险金,具有保险金性质的资金账户由“人人贷”公司自己管理的会面临被非法挪用等资金的安全性问题。

(四)其他风险

(1)流动性风险:出借人的缺乏、坏账的攀升、还本退息的承诺、监管政策的变化、市场的急剧波动,都可能导致资金链的断裂。

(2)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所有金融机构均面临的风险。这里是指P2P网贷平台业务超越个人小额信贷的领域,进入市场风险较大的小企业贷款,难以通过大数法则和利率覆盖风险的方式消化而产生的风险。

五、结论与建议

网贷平台风险事件频出,一方面源于国家针对这种新行业监管近乎空白,另一方面,网贷平台自身风险识别以及防范能力有限。因此,我们从这个两个角度分别提出风险防控建议。

(一)从国家方面,完善立法,加强监管

1、构建 P2P信贷平台的监管体系,尽快明确P2P网贷的监管主体

我国对网贷的注册身份还为一般的工商业企业。但是网贷平台由于从事于与金融相关的活动,风险比一般的工商业企业要大。因此应该尽快明确监管主体,为网贷平台定位,这也有助于提高个人投资者辨别融资平台真假的能力。国家应对企业注册资本设置限制,当企业注册资本太少时,企业抵御风险能力较弱,此时应对于开展高风险小企业贷款或额度较大贷款业务进行限制,以防风险事件的发生。《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107号文)将P2P等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归入影子银行之列,并在监管责任分工中指出:“第三方理财和非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网络金融活动等,由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办法。”这就意味着P2P行业将开始由央行负责协调监管。

2、加快完善 P2P信贷平台的法律法规

P2P网贷平台虽依托网络开展的借贷服务业务,其实质上在从事是一种金融活动。其经济活动既不完全适用于有关电子商务法律也不能依据金融行业的法律规范,目前只能按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进行规范。因此,尽快制定并完善专门针对 P2P信贷平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是十分必要的。国家对于网贷利率设置方法以及费用收取方式应加以规范,防止演变成高利贷。同时也应加强对网贷平台为担保以及垫付资金而计提的保证金的真实性以及充足性进行监督。

3、将网贷交易记录纳入央行征信体系

我国缺乏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网贷平台在信用审核时往往只能参考借款人提供的银行信用报告,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界定借款人的信用情况。但因为银行贷款一般均有抵押,不能如实反映借款人在无担保无抵押情况下的信用状况。对于个人信用贷款记录,虽有平台采取对超过10天的违约借款人的信息进行披露,但是面临泄露私人信息的合法性问题。因此,为了减少借款人违约情况发生以及避免涉及泄露客户信息之嫌,最好办法,将P2P网贷信贷活动记录纳入央行征信体系,这样既增强借款方违约成本,也强化借款人的守信意识,有效帮助P2P平台较少违约发生。

4、改善 P2P信贷平台信息不对称,提高信息透明度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数据由平台自愿披露,大多平台对外不公开的数据或披露信息不全面,公开数据的真实性也无从考证,使得人们对其的合法性、合规性存在严重质疑,作为一种资金借贷的金融服务平台,信息对称、透明是促进其发展重要因素。国家应该加紧完备P2P网络信贷公司相关披露制度,提高公司的信息透明度,让 P2P网络信贷呈现一种安全可信的风貌。对于其备付金情况以及平台交易量进行披露,可以供投资人参考,减少其投资的盲目性,也可以保障投资资金的安全性,减少平台非法集资的可能性,促进网贷平台健康发展。

(二)从平台本身方面,借鉴经验,提供风险管理能力

1、严格信用审核流程,提高信用甄别技术

P2P网贷平台严格贷前信用审核,控制审核通过率,提高信用甄别技术,开发或购买的风险识别系统。如宜信使用的基于数据库技术FISO系统,为用户评级,为出借人提供参考减少盲目的投标。基于大数据分析评价系统,可以大大提高审贷的客观性,效率和科学性。在科学评估借款人信用等级前,应注意考察借款者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充足性。目前,P2P网贷信用评级所参考信息以及交易数据在还原和构建一个人的信贷违约层面,还远远不够,还需要大量引入外部数据,进行交叉验证,才能构建信用评估模型。

开发防欺诈系统,提高信息鉴别能力。将审贷系统与人工相结合,注意总结违约人特征,提高信用鉴别能力。同时,也要做好贷后贷款还款状况的检测,提供还款提醒服务,减少非主动违约情况发生。

2、控制信贷规模,提高违约成本

贷款额度小,借款人违约成本相对高,这有利于降低了借款人的违约率,从而减少坏账率。在借款人申请借款初期,P2P网贷平台应该要求贷款人提交详细证明资料,全面了解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如有发现有碍还款事项,采取不借款或者降低借款额度。在批准放款时,注意贷款额度不能超过小额信贷额度限制。

网贷平台也应采取措施引导出借人分散投资,降低风险。如拍拍贷,对符合分散投资规则的人提供本金保障激励,也可以通过控制每种借款标的投资额度,从而帮助出借人有效分散风险。也可以借鉴prosper模式,创建“客户组”,提高借款人违约成本,鼓励组内借贷。

3、提高保证金的计提比例,运营资金与保证金隔离

目前,宜信对外称其坏账率为0.8%左右,保证金的计提比例为2%,实现两倍的覆盖与银行一致。相对于网贷,传统银行的贷款大多有抵押担保,一般情况下还款更加有保障;而P2P贷款大多无抵押,风险较高,不可否认宜信与同行业相比,风控体系较完善,但其坏账率增加可能性很大,因为同行业其他平台坏账率大大高于宜信。例如2012年5月成立的非诚勿贷其坏账率为8.78%,2009年成立红玲创投其坏账率约为3.77%。因此建议网贷平台也增加保证金的计提比例,防止由于经济衰退或其他事件引发集中违约。

为了确保保证金真实充足,同时也为了避免危及企业自身资金安全,建议平台确保运营资金与保证金隔离,实现保证金的第三方托管。

4、加强信息披露,实现信息共享

网贷平台在建设好自身的黑名单制度的同时,应该积极争取纳入央行征信体系,增加借款人的违约成本。同时平台之间的违约人的信息以及交易记录应该实现共享,提高共同抵御欺诈能力,减少坏账发生。这一信息共享平台可以由行业自治组织建立,有利于加强对贷款人和融资平台的媒体和社会监督。在做好交易记录实现行业内共享的同时,网贷平台也增加保证金透明度以增强投资人信任,可以通过定期公布保证金的金额。

5、注意交易模式的合法性

对于大多数平台,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资金的划转流动,资金不通过本公司账户,风险较低。但对于采用流转债模式的平台,如果未找到贷款人之前,先要求出借人资金直接打入公司特定账户,就可能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因此,这类公司应增加交易过程透明度,提供债权真实性的证明,同时确保先与贷款人签订债权合同后再推荐给投资人,即在资金供给双方同时存在时才能发生资金流转,这样既避免非法从事金融活动,也能尽量减少公司资金占用。

6、利率范围控制

P2P网贷平台的贷款利率普遍较高,面临高利贷风险,应该根据借款需求合理设置利率范围。从借款需求来看,中等规模以上、业务稳定、有抵押担保物的企业可以获得银行贷款,利率集中在6%-10%之间。大部分小微企业和个人只能得到民间贷款或小额贷款,利率在20%以上。中间10%-20%的借贷市场尚属空白,资金需求旺盛,应该是网贷平台设置利率水平的合理范围,同时严格审核资金用途以及还款能力,在综合行业投资收益率的基础上,确定贷款利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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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p2p平台风险提示 篇二

为了扩大直接融资比重, 2014 年5 月,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出了从间接融资走向直接融资的宣言。2015 年7 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 问题平台数量出现连续四个月回落, 发生率降到了今年以来的最低位。

据网贷之家《中国P2P网贷行业2015 年10 月月报》显示, 2015 年1-10 月累计成交量达到7154.32 亿元, 历史累计成交量达到10983.49 亿元。运营平台数量2520 家, 当月投资人数达到247.34 万人, 借款人数58.09 万人。P2P网贷平台逐步进入稳定发展阶段。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因素

(一) 非法集资风险

可能导致P2P平台构成非法集资的因素有以下几种:第一, 吸收投资者资金建立资金池;第二, 平台以自身名义为债权提供担保;第三, 平台并未实质性转让债权, 而是成为借款人的债权人和投资人的债务人;第四, 平台自身或其关联方在平台发布借款标的进行自融;第五, 平台对资金使用监管缺失, 导致借款被用于非法用途。

(二) 资金混同风险

P2P借贷平台一般会设立三类账户:存放自有资金的账户、存放客户沉淀资金的账户和存放风险保障金的账户。客户沉淀资金是指投资者充值到P2P平台, 尚未投标的资金和借款人到期偿付后, 借款人未及时支取的资金。客户沉淀资金可以说是P2P平台持有的最大一笔资金。在这三笔资金中后两笔资金只是暂由平台保管, 非平台所有, 不可随意挪用。但是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 一些P2P平台可能会挪用后两个账户中的资金。

(三) 保障不足风险

在担保制度中, 平台为自己担保已经被法律明令禁止;第三方公司担保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无效的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费用高昂, 但偿付能力与金融机构还存在一定差距。

在风险保障金制度中, 我国普遍实行的计提比例为2%。由银监会发布的消息得知, 9月末, 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到13.15%, 其中一级资本充足率10.99%。我们知道, 借贷平台上的标的大多数在银行是无法进行贷款的, 类似业务在银行的风险权重达到100%。银行贷款的资本充足率高达13.15%, 可想而知, 借贷平台2%的借贷比例并不足以应对风险。

(四) 网络技术风险

P2P借贷平台作为一种基于互联网系统建立起来的融资平台, 与生俱来的技术性风险不容忽视。2014年有70多家P2P平台因为黑客攻击而倒闭, 大部分是因为被黑客入侵数据库。

黑客为之所以钟爱P2P, 原因在于大部分P2P平台没有专业的IT团队, 只是买了软件公司开发的相应的网络借贷平台模板, 模板修补一下就上线运营;有些平台网站服务器容量有限, 黑客很容易就能得手。黑客攻击成本低, 网贷平台的防御成本远远大于其攻击成本, 很多平台并没有完善的防御体系也是重要原因。

三、对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管理的探索

(一) 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

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应从三方面着手:一是避免非法集资风险。二是避免资金混同风险。三是保障投资人的账户安全。

除此以外, P2P网贷平台也应对投资人进行相关安全审核, 支持实名认证, 避免P2P平台被人利用进行洗钱活动, 为平台本身带来风险。

(二) 控制违约风险

违约风险的控制对象是借款人, 主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是贷款前期的借款审核, 建议平台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征信模式。线下:实地考察, 对借款人或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资金流转情况、资金用途、还款来源以及抵押物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考察。为避免线下模式所带来的道德风险, 还应将调查员的收入与贷款人未来的还款情况挂钩。线上:运用大数据进行征信, 进行全方位的数据分析;建立平台自有的信用评级系统, 精确评估借款人的逾期风险;建立专业的反欺诈团队, 运用大数据和专业的分析工具进行反欺诈分析。二是贷后管理, 发放贷款标的时应仔细核对借款人所提供信息是否真实, 如果借款人出现违约行为, P2P平台应及时催收, 也可委托专业的资金管理公司进行催收。

(三) 避免保障不足的风险

目前, 我国担保公司为P2P债权提供担保收费接近于借款金额的10%这已与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相接近, 说明担保公司还是具有一定可靠性的, 但是我国也曾出现过担保公司集中破产的现象, 所以在选择担保公司时, 要进行一定的考察。在我国, 第三方公司的担保不受法律承认, 必须选择融资性担保公司。维护投资人的利益也就是维护平台自身的利益。

在风险保证金机制中, 我国P2P平台普遍实行的是2%的计提率, 但从上文我们了解到2%的计提率远远不足以应对违约风险。虽然目前我国P2P行业公布的不良率不足1%, 但我们认为这是由于行业迅速扩张稀释了不良指标造成的, 2015年7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以来, P2P行业已经结束疯狂扩张的乱象, 逐渐进入平稳发展期, 以2%比例计提风险保障金的平台很容易出现兑付危机, 所以, 只有提高计提比例, 才能避免保障不足的风险。

(四) 维护网络安全

2013年以后, 网络借贷平台的搭建成本越来越小, 创业者只需在淘宝上购买一个平台模板就可以上线运营, 有些平台甚至没有最基本的技术部门, 这给了黑客可乘之机, 也增加了平台的网络技术风险。P2P平台的网络风险主要源于黑客攻击, 而黑客攻击的手段, 以流量攻击最为主要, 当网站受到攻击时, 除了购买应急性的解决方案以外, 最根本的方法是升级软硬件设备。随着风险投资进入网贷行业, P2P网贷平台的这一问题有望在未来得到解决。

摘要:2013年以来, 随着国家对互联网金融市场逐步开放, P2P借贷平台飞速发展, 一度呈现出野蛮生长的态势。随之而来的是多家平台倒闭, 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 P2P网络借贷平台对风险管理体系的完善迫在眉睫。本文以P2P借贷平台的风险因素为研究对象, 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管理进行了探索, 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3.p2p平台风险提示 篇三

互联网金融浪潮之下,P2P投资理财愈加普及,但是行业风险必然存在。现今,P2P仍然处于野蛮生长的初期阶段,P2P平台因经营不善或纯粹欺诈等原因出现提现困难、跑路等情况屡见不鲜。

正是这种行业迅猛扩张、泥沙俱下的情况使得投资人在面对数目众多、形式各异的P2P平台进行投资选择时往往无所适从,本文从机构投资者的角度根据平台上产品的业务模式来细分平台,帮助大家甄别各种类型平台的特性和风险点,使投资者能够基于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来选择适合自己的P2P平台。

所谓业务逻辑视角下的P2P平台分类,即是指从平台上标的的设计层面而言,平台的借款项目来源于何种业务范围。例如按借款是否获得质押可分为信用贷与抵押贷,抵押贷又可分为车辆抵押、房产抵押和票据抵押等;又如从借款人的性质看,可分为个人分期消费贷款和来自供应链上的企业融资等。

个人、小微企业信用贷款

信用贷款是P2P平台较为常见的业务模式,严格来说,信用贷款无抵押无担保,标的较小,借款人完全凭借其信誉获得贷款,金融机构对其审核合格后即可放贷。在国外,贷款人可以通过查询借款人的过往征信信息大致判断其信用风险,因此平台可以纯线上运作。

而在我国,鉴于目前国内官方征信体系并不健全且难以获取、大数据征信方兴未艾,为降低投资人风险,有平台除线上审核之外,一般还具备线下的贷后管理和逾期催收功能,还有些平台引入了担保机制,由平台或第三方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实并非严格的信用贷款。

信用贷款的主要风险在于借款人自身,因此平台的信用评估和审核能力十分关键,尤其对借款人征信数据的需求极大,尽管目前央行的征信系统有待进一步开放和完善,但以社交数据、网络交易数据、个人行为数据等为依据构建的互联网征信,为目前的数据体系提供了有益的补充,信用评估审核体系将成为此类平台的核心资产。

代表性平台:拍拍贷、人人贷 。

分期消费贷款

分期消费贷可看作信用贷的一种,债权来自合作机构的分期消费贷款,与一般个人信用贷的区别在于:借款人一般为在校大学生、年轻人士等,资产收入状况较差;消费去向一般是购买3C产品、服装等金额较小的产品或分期支付房租、培训费等,涉及金额更小。

因为借款人一般是暂时无固定收入来源的群体,贷款风险较大,坏账率较高。目前以学生分期为主,因为大学生群体的背后往往有父母的隐性担保,并且有固定的学生宿舍,线下信息易于追踪确认。因为单笔借款金额较低,学生违约成本较大,如果整体业务量达到一定规模,覆盖坏账率比较容易。分期消费贷的风控管理相对简单,主要是核实学生真实身份(如学生证、学信网档案、父母信息、班主任信息、家庭住址、宿舍地址等)和线下考察确认。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6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放开消费金融公司的市场准入,以期增加消费对经济的拉动,大力发展消费金融,释放消费潜力。此决定的出台将分期消费贷款推上风口,银行、电商、P2P等各路资本纷纷进入消费金融领域,可以预见未来激烈的竞争不可避免,行业发展和完善速度也将大大加快,预计未来消费金融将形成一个囊括吃穿住行等各种场景的金融生态。

代表性平台:桔子理财(分期乐)、金蛋理财(趣分期)、好又贷(校园分期业务)。

供应链金融

P2P供应链融资主要是指平台基于某行业的核心企业的信用,为核心企业的上下游合作企业提供融资并进行P2P产品设计和服务创新,比如采购阶段的预付账款融资,运营阶段的动产质押融资,销售阶段的应收账款融资等。

供应链金融的优势在于由强大背景和实力的核心企业(一般为知名企业或上市公司)为融资方信用背书,所谓“背靠大树好乘凉”,另一方面,核心企业与融资方一般是长期合作关系,对其比较了解,这都大大降低了平台和投资人的风险。而从事供应链金融业务的P2P平台所属公司本身也一般都是某个细分行业的知名企业,甚至就是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因此平台对项目的风险把控能力较强。

供应链金融业务需关注行业的系统性风险,特别是资源型行业具有较强的周期性风险,如果大宗商品价格急剧下跌,与之相关联的公司财务情况恶化或者抵押物价值降低,将导致风险的集中爆发。

代表性平台: 万盈金融。

融资租赁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正在高速发展,但资金来源的困境始终存在,因此利用互联网为融资租赁公司解决资金问题成为业界的共识。

具体来说,即由融资租赁机构作为项目发起方,面向特定承租人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而资金来源以P2P募集形式通过平台向社会发布,以承租方的租金扣除佣金后作为投资人的报酬。风险点主要是承租人的经营风险,大型设备折旧、变现较难的流动性风险。另外,平台开展此类业务十分依赖合作的融资租赁公司,平台自身对于项目的控制能力有限,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回购实力和经营状况的考察至关重要。

代表性平台:爱投资、普资华企 。

资产证券化

P2P资产证券化产品是指将线下非标准的企业债打包成线上标准化的小贷资产包,通过P2P平台将标准化、分散化的债权转让给普通投资者,并由合作担保机构和小贷公司承诺向平台回购的业务。由于缺少合法的SPV(一般是信托公司)因而只能算是“类资产证券化”。通过 P2P资产证券化,将非标资产重新安排、发售或转让,可提高资产流动性并转移风险。

此外,P2P网贷基金从P2P平台筛选、购买债权打包,然后打散出售给投资者,在此过程中资产的流转也体现了资产重新安排发售和二级市场交易两方面特点,同样具有“类资产证券化”的特征。

代表性平台:PPMoney(安稳盈)、星火钱包 。

4.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风险提示 篇四

1、企业所得税-经营业务收入

风险描述:收入不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如:各种主营业务中以低于正常批发价的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行为;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帐或干脆置于帐外而未确认收入;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按税法规定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重点核查: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计税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其他业务中变卖、报废、处理固定资产、周转材料残值等(如:处置废旧包装箱收入)迟计或未计收入;以及是否存在分期和预收销售方式而不按规定确认收入等问题。

稽查方法:查看内部考核办法及相关考核数据,以及销售合同、销售凭据、银行对账单、现金日记账、仓库实物账等相关资料,结合“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往来科目进行比对分析和抽查,核查是否及时、足额确认应税收入。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原材料、库存商品、银行存款、现金等。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二十三条;

2、企业所得税-其他收入

风险描述:未将企业取得的罚款、滞纳金、参加财产、运输保险取得的的无赔款优待、无法支付的长期应付款项、收回以前已核销的坏帐损失,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列入收入总额。

重点核查:核查是否存在上述情形而未记收入的情况。如:核查“坏账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以及企业辅助台帐,确认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核查“营业外收入”科目,结合质保金等长期未付的应付账款情况,确认企业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当期收入。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营业外收入、坏账损失、资本公积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3、企业所得税-租金收入

风险描述:企业提供无形资产、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包装物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及金额全额确认收入。如: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收入。重点核查:结合各租赁合同、协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看是否存在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收入。检查科目:其他业务收入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

4、企业所得税-利息收入

风险描述:A、债权性投资取得利息收入,可能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各种形式收入,企业存在不记、少计收入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的情况。B、未按税法规定准确划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利息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重点核查:A、有无其他单位和个人欠款而形成的利息收入未及时计入收入总额,特别注意集团成员单位的借款和应收货款。B、“投资收益”科目,看是否存在国债转让收入混作国债利息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

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投资收益、银行存款、财务费用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5、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收入

风险描述:A、对外投资,股息和红利挂往来账不计、少计收入。B、对会计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与按税法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差异未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或者只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而未进行相应调增。C、将应征企业所得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如:取得不足12个月的股票现金红利和送股等分红收入),混作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少征企业所得税。

重点核查:A、是否存在对外投资情况,投资收益的股息和红利是否并入收入总额。B、结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核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科目,核实当年和往年对长期股权投资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是否正确。C、核查应收股利、投资收益等科目,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备案的投资协议、分红证明等资料,核实“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符合免征条件,不足12个月的股票分红(包括取得现金红利和送股)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应收股利、投资收益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

6、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

风险描述: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销售等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用途的,未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确认收入。重点核查:相关合同及结算单,核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核实有无视同销售行为,确认是否有视同销售未申报收入等情况。

检查科目:库存商品、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7、企业所得税-非现金资产溢余

风险描述:企业的非现金资产溢余(如固定资产盘盈),未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未按税法规定以同类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确认收入。

重点核查:盘盈的固定资产是否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无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则是否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检查科目:固定资产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8、企业所得税-限售股转让收入

风险描述: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未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重点核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或“交易性金融资产—— 成本”、“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科目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看其限售股股票转让所得是否确认投资收益、投资收益计算是否准确、是否作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检查科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或交易性金融资产—— 成本、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 检查科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9、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

风险描述:未在搬迁完成进行搬迁清算,将搬迁所得计入当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未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而计入企业搬迁收入;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资产,未按税法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而是将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重点核查:“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看是否存在搬迁处置未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的情况。

检查科目: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搬迁收入、营业外支出-搬迁支出、累计折旧、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10、企业所得税-境外投资收益

风险描述:居民企业设立在税率水平较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未计入企业的当期收入。

重点核查:“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等科目;索取居民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的合同文件等书面文件,确认是否属于控制被投资企业,看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被投资企业构成实质控制等情况,被投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是否违反税收规定未计入企业的当期收入。

检查科目: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11、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风险描述:A、取得无专项用途的各种政府补贴、出口贴息、专项补贴、流转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其他税款返还、行政罚款返还以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等应税收入做为不征税收入申报;非国家投资、贷款的财政性资金通过资本公积核算未作收入申报纳税或未按取得时间申报。B、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如技改专项补贴等)对应的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C、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未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核查不征税收入相关文件等、确定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核查往来款项和“资本公积”、“营业外收入”、“递延收益”、“管理费用”等科目,了解政府补助款项取得时间、使用和结余情况。

重点核查:取得的补贴收入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以及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所计算的折旧、摊销数额和账务处理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检查科目: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管理费用、递延收益、营业外收入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12、企业所得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

风险描述:在生产经营中,特别是在改制和投资等业务过程中,转让特许经营权、专利权、专利技术、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未能正确计算应税收入。如:有偿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其对应的成本后的股权转让所得列资本公积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未比照公允价值销售确认转让收入;中途收回投入的非货币性资产并转让所形成的收入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列资本公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

重点核查:“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库存商品”、“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索取与转让相关的合同文件等书面文件,看其是否正确核算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及应税所得,特别注意非货币性投资和非货币性交换等业务所涉及的资产转让是否按照公允价值销售来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检查科目:库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资本公积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3、企业所得税-债务重组

风险描述:A、以非现金资产抵债的债务重组收入的金额较大的,未按税法规定分期确认收入(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发生的债务重组所得,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才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的应纳税所得)。B、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未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C、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未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D、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被收购方未按税法规定以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重点核查:“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核查相关重组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核实企业的重组协议,注意是否有特殊性重组的备案批复,根据企业相关重组协议裁决等文书来确认重组收入,同时核查非现金资产抵债金额较大的项目是否分期确认收入。

检查科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4、企业所得税-以前损益调整

风险描述:以前损益调整事项,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重点核查:以前损益调整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前损益调整”科目,核实以前的损益事项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检查科目:以前损益调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5、企业所得税-成本

风险描述:A、将无关费用、损失和不得税前列支的回扣等计入材料成本;B、高转材料成本(如:将超支差异全部转入生产成本而将节约差异全部留在账户内);C、材料定价不公允,通过材料采购环节向企业所属独立核算的“三产”企业转移利润;D、高转生产成本(如:提高生产领用计价,非生产领用材料计入生产成本,少算在产品成本等);E、未及时调整估价入库材料,重复入账、以估价入账代替正式入账;F、高耗能企业,能源价格及耗用量的波动与生产成本的变化脱离逻辑关系,可能存在虚列成本的风险。

重点核查:A、核查采购成本是否正确;B、比对同期正常耗用量等,审查是否有高转材料成本的情况;C、比对材料及其运输成本,核查有无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的情况;D、核查领用材料的计价是否真实,有无提高生产领用计价或非生产领用材料计入生产成本的问题;E、有无不及时调整估价入库材料,核查有无重复入账或者以估价入账代替正式入账的情况;F、重点核查产成品账户贷方是否与生产成本-动力;制造费用-动力;管理费用-水电的借方发生额相联系。检查科目: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营业成本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16、企业所得税-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

风险描述:关联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方面的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对外担保费用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以及各类代缴代付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等)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重点核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通讯费、交通费、担保费、福利费”等相关成本费用账户,核实是否存在与生产经营无关并在税前列支的各项支出。

检查科目:生产成本等成本费用科目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八)项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17、企业所得税-其他不得列支项目

风险描述:列支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不得扣除的七八类项目(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重点核查: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看已计入损益的八类项目是否进行纳税调整,重点核实各种准备金、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检查科目: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3号)第四十三条

18、企业所得税-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风险描述: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未正确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如:在建工程等非销售领用产品所应负担的工程成本,挤入“主营业务成本”,而减少主营业务利润;大型设备边建设边生产,建设资金与经营资金的融资划分不清,造成应该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借款费用划分不准确;将购进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物资记入低值易耗品一次性在所得税前扣除;未按规定计算无形资产税前扣除,把取得的无形资产直接作为损益类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未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进行摊销等。

重点核查:“在建工程”等科目明细,看是否有应资本化的支出未计入相应科目;核查期间费用中是否有直接列支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检查科目:费用科目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低值易耗品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19、企业所得税-各类预提、准备支出

风险描述:已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中支出,没有实际发生的各类预提准备性质支出(如:预提费用;资产减值准备金;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业务形成的预计负债),未进行纳税调整。

重点核查:是否有预提费用、提取准备金等,是否在申报时做纳税调整;特别注意如有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业务,核查“营业外支出”是否有预计负债发生。

检查科目: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预提费用、预计负债、资产减值损失、各类准备金科目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

20、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

风险描述: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和确认原则,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A、工资支付名单人员包含: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无劳动人事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的其他人员。B、工资的方法未全部符合以下要求: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C、因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上确认了应付职工薪酬但在以后期间发放,而没有实际发放的(包括:已提未付上年工资,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费用,重组计划辞退福利等)。D、将应在职工福利费核算的内容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如:实行货币化改革,按标准发放的住房和交通补贴,会计上作为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但企业所得税应作为福利费,不作为工资薪金。企业存在未进行纳税调整的风险)。E、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总额是否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超过部分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F、企业作为用工单位,已向派遣公司支付派遣费用,仍税前扣除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以工资为基础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

重点核查:A、工资支付名单人员是否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不应包含: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无劳动人事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的其他人员。B、企业是否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是否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C、因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上确认了应付职工薪酬但在以后期间发放,而没有实际发放的(包括:已提未付上年工资,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费用,重组计划辞退福利等),是否调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D、有无将应在职工福利费核算的内容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核查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总额是否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子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检查科目:费用科目及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等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21、企业所得税-三项经费支出

风险描述: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确认原则和列支限额等,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没有《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列支工会经费;将职工福利、职工教育以及工会支出直接记入成本费用科目(例如将用于职工食堂等福利设施及相关支出计入管理费用)不作纳税调整;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或者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列支限额(为计税工资的14%、2%、2.5%)不作纳税调整;本年未达比例,将上年超限额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结转核算等 重点核查:核实三项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核查是否有违规混淆或超限额列支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职工福利费,是否单独设置账册,是否按照税法规定项目进行准确核算;特别注意已计提未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是否进行纳税调整。检查科目:费用科目及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等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22、企业所得税-各类保险、公积金

风险描述:A、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如未获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比例超过12%),超出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B、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部分未分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C、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未按税法规定不得扣除,未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核查:结合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文件、各类保险合同,核实账面计提和发放情况,重点核查超范围、超限额列支以及已计提未上缴的各类保险金、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检查科目:费用科目及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23、企业所得税-利息支出

风险描述:超限额列支利息,如:企业向职工个人或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税法规定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的部分,如果不能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企业申报扣除未相应调增相关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核查:企业贷款来源结构,看是否有职工个人借款,是否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及相关合同;核查企业关联借款合同,看是否有超过税法债资比例计算的利息,如果有超额部分,进一步看企业是否有相关举证资料证明符合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及企业与关联方实际税负等。检查科目:其他应付款、财务费用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24、企业所得税-租赁费用

风险描述:租赁费用税前列支错误,如:未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或一次性列支房屋设备租赁费,未进行纳税调整。重点核查:结合企业各类租赁合同,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结合在建工程、财务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管理费用-租金、制造费用-租金等科目,看是否正确归集租赁费用,是否应进行纳税调整:A、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B、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检查科目:成本科目及财务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25、企业所得税-业务招待费

风险描述: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正确归集(未归集计入差旅费、办公费、会议费等其他费用的业务招待费),没有按照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进行申报,超过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重点核查:成本科目中发生的业务招待性质费用,结合管理费用-其他、销售费用-其他等科目的明细科目,归集计算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看申报额是否正确以及是否超限额列支。

检查科目:成本科目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26、企业所得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风险描述:A、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即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未进行纳税调整。B、未准确归集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入其他费用科目或将非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误计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科目,未相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C、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部分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核查:销售费用明细科目,看广告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核查企业广告宣传方式和支付方式有哪些,支付的费用通过哪些明细科目核算,是否正确归集;核查归集后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总额是否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申报扣除。检查科目: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第三条

27、企业所得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风险描述:A、将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或者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其他费用科目,未能正确核算。B、超过税法规定比例(财产保险15%、人身保险10%、其他企业5%)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未按税法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C、按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如:没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而发生支出;现金支付给非个人;与取得收入无关),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核查:“销售费用”等科目,看是否正确核算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否存在超过限额部分的或者其他不予税前列支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检查科目:销售费用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五条

28、企业所得税-捐赠支出

风险描述:捐赠支出不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或者超过利润总额12%的部分未做纳税调增(其他规定可全额扣除的除外)。

重点核查:核实捐赠支出,看是否符合规定,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看是否超额列支。检查科目:管理费用-其他、营业外支出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财税〔2008〕160号

29、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列支

风险描述:在扣除程序、申报方式、确认时间、核算金额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财产损失进行税前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如:损失未经申报或申报方式错误(应以专项方式申报而作清单申报等);未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申报扣除;未减除残值收入、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重点核查:核实企业列支的各项损失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准确,重点核查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检查科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库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支出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30、企业所得税-关联交易支出

风险描述:A、关联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在税前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B、总分公司等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进行税前扣除,对应收入则挂在往来账上。C、母子公司等关联企业之间的燃料购销、股权转让、设备采购、借款协议、原料运输劳务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重点核查:A、重点审核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查看是否违规税前列支关联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法人企业各营业机构间列支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B、重点审核关联交易往来账,看是否存在与关联企业之间的燃料购销、股权转让、设备采购、借款协议、原料运输劳务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的情况。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31、企业所得税-企业重组

风险描述:企业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重组交易,且符合税法规定特殊性处理条件的,重组交易各方未对交易中非股权支付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重点核查:企业重组合同,看是否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对于交易中非股权支付额是否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检查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32、企业所得税-折旧和摊销

风险描述:未按税法规定,自行扩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税价值(如超过12个月长期暂估入账);未按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方法进行折旧和摊销(如扩大折旧摊销税前扣除范围,扣除未使用机器设备的折旧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折旧和摊销;扣除已超过5年或未经税务机关查实审批的应提未提折旧;扣除股份改造形成的资产评估增值所计提的折旧;扣除不符合规定的加速折旧和摊销;使用综合比率折旧摊销)等未进行纳税调整。

重点核查:核实资产计价,如:通过核对购货合同、发票、保险单、运单等文件,核查外购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是否正确;核查折旧和摊销核算方法和计算金额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检查科目:管理费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

3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风险描述:A、资格审查方面:不按规定报送所得税优惠资料或不报批、备案;不符合优惠条件而享受优惠;优惠条件丧失或优惠期限到期是否及时恢复征税;对不符合优惠的已享受的减免退税款是否按规定处理和补缴。未按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法要求对税收优惠进行账务处理。B、确认计量方面:投资购置专用设备申请进行抵免的项目不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规定;实际购置并投入使用的专用设备在五年内转让、出租,未补缴已抵免企业所得税税款;计入三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费用支出不符合规定(如:将“三新”的范围扩大;汇缴成员企业发生的研发费超过总公司预提分摊的指标;企业自行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资本化时点划分不合理,将外购机器设备和研发支出等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一次性列入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不符合规定或所支付的工资不实;上交总机构技术开发费并加计扣除等。

重点核查:A、核实主管税务部门的审批文件。根据报批、备案资料,看有无税务机关受理和批复等。是否存在优惠条件丧失或优惠期限到期不及时恢复征税;对不符合优惠的已享受的减免退税款不按规定处理和补缴情况。看是否按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法要求对税收优惠进行账务处理。B、结合相关目录、明细科目和归集表,核查各项目资产、费用等情况,看各类优惠项目核算是否准确。

检查科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管理费用、研发支出、累计折旧、应付职工薪酬、资本公积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等

34、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风险描述:A、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支付企业未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B、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时,未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

重点核查:A、“财务费用”科目及代扣代缴申报记录,看企业支付到境外的贷款担保费,是否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B、“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付股利”、“财务费用”科目及代扣代缴申报记录,看企业支付到境外的股息、红利、利息,是否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检查科目: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付股利、财务费用等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二条

35、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

风险描述: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支出,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或取得凭证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如过期发票、假发票、错误发票、内部收据在税前扣除。重点核查:成本费用类科目,抽查相关凭证,核查凭证附件中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查询和电话查询等方式识别是否存在虚假发票。

5.风险提示函 篇五

尊敬的证券投资者:

当您投资证券市场的时候,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但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投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根据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提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

(一)选择有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

当您进行证券投资时,请与合法的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有关合法证券公司和证券从业人员的信息可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

(二)选择投资品种与委托交易方式

证券市场提供了多种投资交易品种,并且其投资特点和交易规则也有很大不同,我们建议您选择证券市场中自己相对熟悉的证券交易品种进行投资。在投资新品种之前,请您务必详细了解该证券品种的特点和交易规则,由于您投资决策失误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证券公司为您提供的委托交易方式有柜台委托、自助委托、电话委托、网上委托和手机委托等多种,我们建议您尽量选择自己相对熟悉的委托方式进行投资,请您详细了解各委托交易方式的具体操作步骤,由于您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三)理解您与代理人的关系

您本人必须对您授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您的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您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您负责,而您将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四)了解证券市场的风险

市场行情不可能只涨不跌,高投资收益的同时必然伴随着高投资风险,您应当在开户前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判断,对于自己投资证券市场的资金数额和资金来源做出谨慎决定,我们倡导闲钱投资,当您准备用自己的养老钱、看病钱、子女教育资金甚至是自住房屋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投资股市之前一定要知道“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投资股市,买者自负”。

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1、宏观经济风险

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国际经济环境和其他证券市场的变化,可能引起国内证券市场的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2、政策风险

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由于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和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如经营决策的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重大诉讼等都有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的波动;由于上市公司经营不善甚至会导致该公司证券中止交易、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您将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4、技术风险

因交易撮合及行情揭示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由此可能给您带来损失。

5、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诸如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瘫痪;证券经营机构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都会使您的交易委托无法正常进行,您将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6、特殊证券品种的风险

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承受能力和对投资品种的了解程度认真决定证券投资策略,当您有意投资ST、*ST类股票或者其他有较大潜在风险的证券品种(如权证等衍生品)时,尤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该类证券品种可能蕴含着更大的风险。

7、其他风险

由于您的密码失密、或您的身份可能被仿冒、操作不当、决策失误等原因可能导致亏损,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他人给予您的任何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承诺都是没有法律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发生亏损的可能。

(五)特别提示:

1、营业部的经营范围如下:

(1)代理登记开户;

(2)代理证券买卖;

(3)代理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4)代理保管有价证券;

(5)代理领取红利股息;

(6)代理对客户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

(7)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2、上述经营范围之外的其他行为,如:为他人融资提供担保或反担保、资产管理业务、资金拆借等,非经本公司另行特别授权,营业部无权开展此类业务,并无权对外签署合同,否则该合同无效。您将不得不承担由于可能造成的损失。另外,不得全权委托营业部及员工买卖证券,不得与其有承诺收益或赔偿损失的约定。

3、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现场资讯、网络资讯、短信资讯等资讯服务均为增值服务,力求客观公正,但不担保这些资讯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送达性,内容仅供参考,投资者据此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与证券经营机构无关。

6.P2P理财平台的发展 篇六

投融贷CEO认为,P2P网贷不能背离金融本质,从业者目前已和监管层达成共识,无论是否接受银监会监管,还是出台四条红线,亦或建立行业协会管理,其实都是敦促P2P网贷往金融本质上的回归。P2P网贷在具体经营中,必须有一个规范化运作的意识,时刻谨记监管部门为网贷平台划出的四条边界:一是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如有的网站推出各种聚集资金后在投项目的理财计划),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记者调查发现,基于对这一监管精神的深入理解,投融贷P2P网贷平台从筹建到正式上线,一直是按照纯撮合资金借入方与借出方平台进行运营流程设置,不接触资金,引入第三方支付机构对借出人的资金进行监管,让P2P网贷阳光化透明化操作。

7.p2p平台风险提示 篇七

一、指标确定与样本选取

(一) 风险指标确定

P2P网贷平台的内部可控的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信息技术风险、操作风险、运营风险、投资风险等内部风险。本文选取了杠杆指标 (L) 、分散度指标 (D) 、流动性指标 (L) 及透明度指标 (T) 指标四个基本覆盖平台可能的内在风险的LDLT指标衡量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

(1) 杠杆指标:表示平台风险承受能力高低的指标, 杠杆积分越高, 平台资金杠杆越小, 风险承受能力越强。

(2) 分散度指标:表示平台借款和投资资金分散情况的指标, 分散度积分越高, 借款人和投资资金分布就越分散, 风险集中度越小, 平台风险相对就越低。

(3) 流动性指标:表示投资人在平台投资资金回收时间长短的指标, 流动性积分越高, 平台投资回收本金时间越短, 能更灵活的退出, 平台变现能力越强, 应付挤兑风险能力越强。

(4) 透明安全度指标:表示平台信息透明度的指标, 透明度得分越高, 平台的信息越开放、越透明, 安全系数越高, 对借款人的审核就越详细, 引发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小。

(二) 样本选取

本文数据主要通过来源于“网贷之家”联合盈灿咨询发布的2016年月度网贷平台发展指数评级报告。考虑到平台运营的时间和数据的有效性, 笔者选取了离成文时间较近的2016年1月-7月的数据。但由于网贷之家的数据都是分月数据, 没有累计评价数据, 而平台是发展, 相应的月度数据动态变化, 所以, 本文所选的数据是在“网贷之家”联合盈灿咨询对外发布的月度网贷平台发展指数评级报告中的数据的基础上, 进行综合平均, 并剔除数据不连续的平台, 将综合平均发展指数排名前30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具体见下表1。

二、实证分析

(一) 构造层次结构模型

由于实证分析通过确定LDLT指标的权重, 使得出的结果能准确反映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用风险、信息技术风险、操作风险、运营风险和投资风险。本文构造的层次结构模型如下图所示:

(二) 构造判断矩阵

根据AHP比例标度表对我们选择的中间层要素与LDLT指标进行重要性比较, 然后构造判断矩阵。 (见矩阵1-6)

(三) 确定LDLT指标要素权重

以上6个矩阵均通过了一致性检验, 通过一致性检验。最后得到LDLT指标要素对P2P风险决策目标的权重分别为:杠杆指标 (L) :0.0973;分散度指标 (D) :0.3684;流动性指标 (L) :0.2522;透明度指标 (T) :0.2821

(四) 确定P2P网络借贷平台综合得分

根据Yaahp10.3的分析结果, 可以看到杠杆指标、分散度指标、流动性指标及透明度指标权重分别是0.0973, 0.3684, 0.2522, 0.2821。根据总风险得分计算公式R=∑λi Ri (i=1, 2, 3, 4) , 将得到权重代入, 得到综合得分R。各平台综合风险控制水平得分如下表。

三、结果分析

总体上来看, 模型的分析结果基本可以反应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水平, 得分越高的平台风险越小, 风控能力越强。总体来看, 综合水平超过70的有拍拍贷、微贷网2家;而银湖网、金开贷、珠宝贷3家综合水平得分在40-50之间。对比上述平台, 发现综合水平得分60分以上平台的风险状态整体良好, 暂时没有爆发大规模风险的可能。得分50-60分间的平台整体上风险状况正常, 但都存在部分问题与风险, 需加以关注。得分40-50分间平台的风险已显现, 部分平台随时可能爆发大规模风险, 需采取措施控制风险。

四、对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管理的思考

(一) 优先发展本地区业务

由于大多数平风险管理能力较弱, 为避免高的运营成本, 平台不适宜在较大的区域内开展业务。网贷平台应当优先发展本地区业务, 逐步向外拓展。这样不仅可以降低运营成本, 还可以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开展合作。

(二) 利用网络力量, 防范信用风险

首先可以充分利用社交网络, 扩展信用评分数据来源。随着社交工具的网络化, 可将社交网络上保留的大量个人信息, 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圈内人的评价等纳入到信用评价体系中。其次, 可建立行业内黑名单共享机制, 既有助于平台审核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也能对借款人产生压力, 大其还款意愿。

(三) 借助外部力量, 加强风险管理

与村镇银行合作, 解决项目的担保问题以及资金托管问题, 弥补了网贷平台的不足, 保障资金的安全, 大大降低网贷平台的信用风险。与电商合作, 介入供应链融资, 既能解决电商客户的融资问题, 还能有效降低P2P网贷的信用风险。

(四) 加强网络技术, 保护数据安全

为了避免运信息技术风险变现, 以及随时而来的损失, 网贷平台应加大网络安全的投入, 提高网站的安全性。购买服务器, 委托电信运营商处托管;配备不间断电源, 确保不断电, 保证数据传输顺畅。设置双重存储设备, 对数据进行备份;组建专业技术团队进行系统开发与维护。

参考文献

[1]黄震.P2P网贷行业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J].经济导刊, 2012年Z3期

[2]张志强.当前我国P2P信贷现状及发展对策[J].华北金融, 2013, 07

8.p2p平台风险提示 篇八

伴随着非法集资案件的频发,监管层持续重拳出手整治。多位部委人士坦言,网络借贷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最为突出。《投资者报》记者了解到,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定于下半年组织开展全国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活动,对民间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等风险点进行全面排查。

近期以来,越来越多的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士特别是网贷平台运营者对本报记者表示,“现在是实力定生存的时刻”。近日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专项整治,业内人士透露实际上对该行业的排查早已经开始,一些实力不佳的P2P平台综合考虑后会选择退出。更重要的是,打着“P2P”旗号获客的伪P2P平台逐渐暴露出真面目。

网贷等成非法集资重灾区

“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风险加速暴露,大案要案高发频发。网络化趋势明显,蔓延扩散速度加快。”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2015年全国非法集资新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同比分别上升71%、57%、120%,达历年最高峰值;跨省、集资人数上千人、集资金额超亿元案件同比分别增长73%、78%、44%。特别是以e租宝、泛亚为代表的重大案件涉案金额数百亿元,涉及几十万人,规模之大、膨胀速度之快,前所未有。

《投资者报》记者获悉,据不完全统计,投资理财类非法集资案件,占全部新发案件总数的30%以上。而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私募基金等成为非法集资重灾区。“泛理财化”、承诺担保、低风险、高回报等等,则是各类非法集资的重要特征。

4月27日,部际联席会议定于下半年组织开展全国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行动,对前述非法集资重灾区和民办教育、地方交易场所、相互保险等风险点进行全面排查,摸清风险底数,依法分类处置。

在具体操作上,将强调各地方政府为第一责任人,“一级抓一级”;强化行业监管;建立全方位监测预警体系,实现“打早打小”。此外,部际联席会议将于5~7月,继续开展全国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处理活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审查和监管。

事实上,在此次联席会之前,14部委便曾召开过电视会议,表示将启动全国范围内为期一年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

伪P2P平台露真容风险加剧

e租宝、大大集团风险事件的爆发,令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极为惶恐,但也促使业内与投资者审视真伪P2P的区别。然而,类似的风险事件一再上演——鑫琦资产、快鹿系、中晋系再到近期的易乾财富、融宜宝,背后都隐藏着线下理财的影子。在平台巨量成交的背后,无法排除自融、非法集资的嫌疑。时至今日,这些平台带给投资者的,除了兑付危机外,就是对投资与理财的恐惧与后怕。

《投资者报》记者调查发现,线下理财公司布局大量的“华丽而高端”线下门店,通过线下推介吸引投资者,目标主要集中于5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这些人相对而言,属于信息弱势群体,通过理财经理掌握投资信息,难以全面了解借款人的真实身份和借款用途。实际上,这些理财经理也不过是经过“话术”的培训,大多数并不具备理财的专业知识。

“线下理财已经成为自融、非法集资以及庞氏骗局的温床。”网贷之家创始人兼CEO徐红伟认为,线下理财公司目前暴露的问题远大于P2P公司,由于高成本运营、缺乏合格投资人设置、信息披露不透明、监管的不可操作性等原因,目前线下理财公司失控地发展,会产生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

由于线下理财早已触及监管的敏感神经,今年以来,北京、上海、深圳等各个省市地区,针对理财类公司,当地金融办汇同工商、税务等多部门展开了不同阶段、多个层次的摸底排查,一大批线下理财公司风险暴露,陷入兑付危机。

P2P平台拼实力定去留

北京一位P2P平台的相关负责人告诉《投资者报》记者,北京地区其实在今年年初就已经开始对全行业进行排查。P2P平台跟当地的金融监管机构去报备一下自己所在的行业,以及把公司的工商资料、一些相应的业务数据提交。

该人士还透露,北京金融监管机构还曾要求网贷平台的收益率不能高于10%,并对市场上质疑的“活期理财”产品进行叫停。

对于征求意见稿要求的银行资金存管一事,《投资者报》此前报道指出,目前网贷行业内只有7家平台落实。实际上,上述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银行对于网贷资金存管的开发与对接都比较慢,且有一些银行领导对此事并不支持,所以造成签约后落实慢的事实。

金融工场董事长魏薇也证实排查确实已在进行,她透露,目前的摸底排查大体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业务模式方面,重点排查自融、资金用途不明等违法违规方面;其次,对于信息披露和产品登记也有一定要求;最后,对于平台运营宣传等方面是否合规,也有一定排查。

在监管的高压之下,网贷平台的实力悬殊影响到平台的未来发展。爱钱进CEO杨帆认为,“预计未来数月间,主动停业的平台数量或增长最明显。”

银客网总裁林恩民指出,网贷平台运营最大问题,第一就是成本。进入2015年,网贷行业获客成本极高。他说,草根平台如果想要吸引用户,就要给出更高一些的市场回报,以给用户年化15%计算,平台的获客成本大概在10%,这样的话已经25%,平台想要可能盈利,借款人需要承担30%甚至更高的利率。

“借款人需要承担30%甚至更高的利率,就意味着平台要承担的风险也是巨大的,因为这类的资产的坏账率基本上5%至10%左右。如果将风险转加给借款人的话基本上需要年化40%利率,根据国内目前的经济状况和监管政策来看,这个利率水平难以为继,所以绝大部分的网贷平台将会退出,或者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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