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中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的鉴别

2024-10-04

关于“建设中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的鉴别(精选4篇)

1.关于“建设中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的鉴别 篇一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分析及对策

时间:2011-08-19 15:50:12 来源: 作者:

近年来,随着《招标投标法》的深入贯彻落实,招标人和中标人的行为得到了很大的规范,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保证工程质量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出借资质投标和中标工程的转包与违法分包行为却屡禁不止,社会影响极坏。对此,我们进行了细致的调查研究,对其表现形式及其成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防治对策。

一、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分析

(一)挂靠。挂靠实际上就是借用或买卖资质。既包括没有资质的个人、单位向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借用资质,又包括低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向高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借用资质以求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挂靠”。“挂靠”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不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2、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往往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手段和能力;

3、挂靠人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被挂靠的施工企业收取“管理费”后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合同以及办理有关手续,但不对实际施工活动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并不承担技术、质量等实质责任。

4、投标人借用或买卖资质进行投标,是为了在招投标过程中进行更好的围标,或为了增大围标成功的概率。

(二)转包。转包是指承包人将所承包工程完全转手给他人承包的行为。转包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承包人将全部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一个人;第二种是承包人将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多人。这两种行为只有形式的不同,并无实质的区别。因此,只要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存在对所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承包义务的行为,无论其直接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还是以分包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他人,也无论是否经发包人同意或认可,这种行为都将被认定为转包行为。

(三)违法分包。“违法分包”主要指以下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二、存在的成因

当前,在招投标活动中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比较突出,严重影响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而且往往涉及商业贿赂,助长腐败现象的蔓延,危害性很大。尽管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究其成因,不外乎如下几个方面:

(一)利益驱使,行业竞争激烈。现阶段我国建筑市场呈现出供大于求的形势,进入建筑市场门槛低,行业利润率较高。如我县目前备案企业共有90家,其中本地企业12家,70%为三级企业,而去年的工程招标额为10多亿元,平均每家企业近千万元。这吸引社会上一些无资质人员、低资质企业蠢蠢欲动。他们因为自身实力不强,无法单凭自己实力参与竞争,往往外借资质或结成联盟进行投标。甚至,个别企业以出借资质为主要收入来源,成了专门投标的“皮包公司”。围标串标现象之所以严重,挂靠是一个重要原因。只要能参与投标就有利可图,使得招投标市场上产生了一批靠借取资质或多方挂靠,专门从事投标而不求中标只求陪标谋利为目的的投标专业户。“如其真招标招来一个假中标人,不如假招标招一个信誉好有实力的真中标人”现象值得深思。

(二)市场监管机制不健全。一是监管合力尚未真正形成。对于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的行政监督,许多职能部门都负有相关职责,但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协调机制还没有建立形成,信息闭塞、各自为政,无法及时解决、应对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二是标后监管不力。存在重程序轻管理现象,只注重招投标工作过程监督,对中标后的工作疏于管理,尤其对施工合同的履行管理缺位,存在虎头蛇尾的现象。投标人之所以敢进行围标、串标,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标后,招标人、监理单位和主管部门对现场的管理力度不够,对中标人投标时的承诺和合同约定缺乏跟踪监督,对中标后擅自更换项目部主要人员、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为查处不力。

(三)市场主体操作不规范。作为建筑市场的主要参与方,总承包商的信用缺失是导致违法挂靠分包、转包等现象的主要原因。总承包商没有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没有兑现合同中对业主的承诺,将履行合同的义务转移给第三方(可能是低资质或无资质的承包商),自己并不管理项目,而只是通过收取管理费或者转包压价获得经济利益。与总承包企业信用缺失相比,业主单位的信用缺失对建筑市场的影响更大更广。业主出于“关系”或者某种利益的考虑,可能会规避公开招标或虚假招标,而将工程指定发包给无资质或低资质企业或指使中标单位将工程转包或部分分包给无资质或低资质企业,并且直接向内定分包方支付工程款,默许分包方不服从总承包商的管理协调,从而使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成为既定事实。

(四)执法不严、惩处不力。由于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存在隐蔽性,给执法监督带来一定难度,即使查实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一些主管部门在处罚时,因考虑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特别是涉及地方骨干企业时,往往对违规违纪行为查处力度不够,震慑作用不强。因此,在目前有关部门对招投标市场违规违法行为执法不严、惩处不力的环境下,一些市场主体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考虑到违规违法行为所付出的成本远远小于所获得的收益,就以中标为目的不择手段地进行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在项目建设中,又依仗项目要赶工程,留下“半拉子工程”,迫使项目业主和管理部门进退两难,作出妥协和让步,致使施工合同无法兑现,既成事实。“招的是一外地大企业,建的却是本地人”。企业的投标工程与其信用状况没有挂钩,这是导致招投标行业缺乏诚信最直接原因,失信的企业受不到惩罚,诚信企业得不到奖励。

三、蕲春在治理投标工作中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的一些做法

面对现实情况,蕲春县已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从完善制度、创新办法、转变思想三方面着手,疏堵结合整顿和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一)加强建章立制工作,完善管理制度。一是以县政府办名义印发《蕲春县招标投标管理补充规定》,出台了《整顿规范招投标市场十七条措施》、《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建立投标保证金制度的通知》,以及《蕲春县招投标市场诚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蕲春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后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后监督检查的通知》,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二是创办了《蕲春招投标简报》宣传介绍我县招投标动态,印制1200册《招投标及公共资源交易知识问答》发送给各级党政机关、招标人、投标人,使招投标的各方主体知道自己应该干什么、怎么干,了解违法应负的责任,提高他们认真履行职责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三是通过参加蕲春县人民广播电台 “政风行风热线”与群众面对面交流,回答群众咨询,受理群众投诉,解决实际问题。四是健全招投标投诉举报制度,对招投标利益关系人的投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招标过程的管理。一是实行备案登记制,严把入口关。进蕲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备案时企业负责人必须当面作出不出借资质、不转包,不违法分包等12项承诺。凡有违规行为的,将按规定扣分并网上公示,记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清出蕲春招投标市场。二是实行人员身份识别制和其它证件查验制度。明确要求法人授权代理人为在本公司注册的项目经理,并提供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上社会保障金凭证,同时对参与投标的企业项目经理的真实身份进行身份证识别,对执业资格进行严格的网上审查,在部分大型项目中要求参与投标的法人代表必须亲自到达投标现场参与开标活动。三是采取往来资金转账制。规范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投标保证金采取基本帐户往来转帐方式,必须从投标人注册地基本帐户汇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提交。招标完成后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退回原帐户,中标单位的工程款也直接转入其备案时所提供的基本账户,严格控制直接拨付现金,以此来进一步限制借用资质。四是变资格预审为“后”审,改变过去工程建设招投标“资格预审”的做法,原则上一律实行“资格后审”,不得提高资质等级要求,不得设置限制性条款,所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企业均可参加投标,开放式的竞争最大限度地吸引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这样既可以增强投标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也加强因借出资质要法人到达投标现场,带来的责任和制约,限制他们借出资质。

(三)加强工程中标后的监督管理。对中标的工程,建立了一套长效的监督检查机制,会同纪律监察、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对300万以上工程采取定期或不定期随机检查形式进行施工现场检查。一是加强施工合同管理。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企业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合同,蕲春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对施工承包合同予以严格审查备案,确保合同与招标结果一致,确保其施工管理班子与招标结果一致;二是严查施工人员到位。项目经理及“五大员”一律实行压证施工,一名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负责一个与其等级相适应的工程,不得同时兼管多项工程。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前,中标人必须将项目负责人及“五大员”的执业资格证书交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暂管,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同时加强施工管理班子考核管理,建立中标单位项目经理考勤记录,规定中标单位项目部人员保证每月驻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如三次检查均未达到要求,将停止该公司在蕲一至二年投标资格。严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切实做到施工人员与中标人员一致,中标人员与备案人员一致。投标文件中的主要管理人员确需更换的,必须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并报我办和有关部门批准。三是严查转让或肢解转包中标项目。施工单位必须自行组织完成主体结构施工,不得违法分包。业主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业主单位认可。四是加强对招投标项目资金的监管。工程进度款接受财政监督后直接转入投标人注册地基本帐户,严格控制直接拨付现金,严禁招标人直接向投标人注册地基本帐户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拨付项目资金。

(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诚信奖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充分发挥信用管理信息系统的舆论监督和市场导向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促进企业诚信经营,自觉抵制转包和违法分包,通过加强自身综合实力在建筑市场站稳脚跟,营造健康发展的氛围。今年上半年我县通过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发布平台,发布了对10家施工企业1家代理公司不良行为记录进行了扣分信息,效果很好。

(五)强化监督手段。建立特邀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从事纪检监察、公检法司工作及新闻媒体人员等为特邀监督员,参与对重大招投标活动的现场监督及重大招标决策,对招投标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深得民心。

四、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制度,提倡合法分包。我国建设主管部门鼓励发展专业工程分包企业和劳务作业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建设工程的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然而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一些工程分包过程仍存在不规范的操作,如分包活动未经业主同意、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总承包单位将建筑主体结构分包、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等。这些现象扰乱了正常的分包市场,严重威胁了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从制度上、机制上和关键环节上预防和减少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针对一些明显滞后、已不符合当前实际的工程施工招投标规章制度予以修订完善,彻底改变投标文件中无分包规定,而施工过程中却普遍存在的现象。在招投标管理办法上不歧视分包,强调专业化分包,严厉打击转包和层层分包;在招标文件中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鼓励施工单位提出合理的分包方案;在规章制度上提出相关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管理规定和有效的监管机制。

(二)理顺招投标监督管理体系,多部门齐抓共管。建设工程领域的转包和违法分包是导致劣质工程的主要原因之一,它伴随着腐败,危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建议由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牵头,监察、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审计等部门联合组成标后监督小组,小组临时成员由相关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组成,如道路建设需加上交通局。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对中标企业投标承诺的跟踪管理,并参与合同造价的监管,牵头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监察部门负责对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的检查监督;建设部门对工程质量、造价进行监管;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结)、决算进行审核及资金使用、拨付情况监督;相关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对主管的工程建设进行行政监督。

(三)发挥业主在防止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发生的重要作用。业主作为建设项目的所有者,是建设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同时由于建筑物的成本、工期、质量与其利益息息相关,因此业主也是激励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防止违法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重要力量。然而在建筑市场上,一些业主单位的违规操作是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源头。由于目前建筑市场上供给大于需求,业主处于优势地位,因此对于业主的违规操作,承包商出于长远的经济利益考虑只能惟命是从,在一定程度上对业主的违规操作起到助推的作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制度来落实业主单位的责任,同时加大问责力度,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业主单位是防范违法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核心要素,必须加强对业主单位的监管,通过立法明确业主单位作为项目投资第一责任人的地位,使之在投资效益、工期、质量和安全等方面切实担起责任,从客观上减少业主单位对建筑企业经营活动的干预,从源头遏制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的出现。

2.规避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管理办法 篇二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管理办法(讨论稿)根据《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的市场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一、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为了全面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项工作领导领导组。由柴建德总经理任组长,李建福副总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由岳庆义兼任,副主任由蒋振红兼任。办公室的职责为具体负责公司各在建工程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行为监督检查,规范财务管理流程,应对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市场行为方面的检查。

二、建筑施工方面:

(一)、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

在施工现场必须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包括安全生产机构);依据合同约定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相应的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工资由公司直接统一发放,社会保险由公司统一缴纳;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必须到岗履职。

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与分包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分包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的工资由分包单位统一发放,社会保险由分包单位统一缴纳。

(二)、认真研究建设部《办法》,理解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概念和定义

1、违法发包: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3)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5)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6)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7)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2、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5)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3、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1)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3)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5)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6)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7)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4、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4)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6)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7)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三)、工程合同情况:

根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招标范围,确定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材料设备合同的签订。

1、专业分包合同: 土方、支护、桩基、地基处理等专业分包合同,公司具有相应的资质,必须由总承包单位签订。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不能分包(劳务分包除外),专业分包单位不能再分包(劳务分包除外)

2、劳务分包合同:

选择分包单位时,应核查分包的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严禁超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分包单位为外地企业时,必须办理入晋备案手续,再办理入运备案手续,方可使用,否则,工程部有权暂停该分包单位的使用。各分公司、项目部的新建工程项目,各分包单位(特别是劳务分包单位)必须在工程部备案,工程部核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工程部统一制订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各分公司、项目部参照执行。

3、材料设备合同: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与租赁合同由总承包单位签订,电梯、消防工程若含在总承包单位承包范围内,由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若招标文件约定甩项工程,由建设单位签订合同。

(四)、工程款项支付情况:

1、专业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付款单位与发包单位一致,专业分包项目在总承包单位单位承包范围之内,发包单位即为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载明累计支付金额与分包合同约定的内容相匹配。

2、劳务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付款单位与发包单位一致,发包单位即为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合同中不能体现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或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

3、材料设备采购:材料、设备采购或租赁款项支付凭证上载明的付款单位与施工单位相一致;材料、设备采购或租赁款项支付凭证载明的累计支付金额与项目实际及合同约定内容相匹配。

4、施工单位自有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的应具有相应的证明材料(固定资产台账、设备发票等)。

(五)、处罚标准: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罚款由公司各施工项目自行承担,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司对项目也要进行相应的处罚。

(1)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其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予以处罚。

(3)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对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5)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其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6)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对2年内发生2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对2年内发生3次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

(7)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二、财务流程方面:

(一)、各在建工程项目工程收款必须进入公司指定账户,以便财务部支付工程款。

(二)、合同管理:要求各项目必须将工程承包合同以及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公司签订的主要材料供应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设备采购或租赁合同、低耗和其他材料采购合同等,报财务部备案。公司财务部付款全部支付给相关材料供应商及分包单位。若无劳务分包单位,全部工人签订劳动合同,造表给每个工人发放。

(三)、材料款支出:实行验收单管理,公司印制统一的“津辉公司材料验收单”,适用于钢材、水泥、商砼、低耗、地方材料等,由各项目部材料员填制,注明供应商名称,备注栏填写项目名称,经项目经理签字后,与收据或发票一并报公司领导审批,财务部再行支付。

(四)、周转材料与机械设备款支出:仍然实行验收单管理。对独立经营项目而言,公司只接受单价2000元以下的小型机具设备验收,机械设备租赁费不设限。仍由项目部机械员制单,注明供应商名称,经项目经理签字后,与收据或发票一并报公司领导,公司财务部再行支付。对公司直属项目部而言,照实验收。公司将单价2000元以上的周转材料和机械设备以及具有循环利用价值的小型机具纳入资产管理。

(五)、劳务分包支出:按有关规定,公司财务部应将劳务费直接付至分包单位账户,若无劳务分包单位,公司要求各项目部提供经工人签字认可的工资发放表,公司直接发放,项目部留存工资发放表复印件以备核查。

3.关于“建设中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的鉴别 篇三

工程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涉及的

若干法律问题解析

工程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在建筑市场“存活率”很高,虽有法律规范,但还是屡禁不止。为此,住建部专门密集出台文件规范工程承包与分包行为,引发建筑市场的大清洗。

下面分析工程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工程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给他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给第三人。”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3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

—1—

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解释》)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以从下列情况认定工程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

(1)符合两种情形之一就可以认定为工程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第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施工;第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

(2)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不能以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仲裁机构在法律适用认定工程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应该将《建筑法》、《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一并加以引用会更完整、更具有说服力。

二、在发生工程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后,对相关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施工合同解释》第四条规—2—

定,发生工程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协议依法应属于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施工合同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三、发生工程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后,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如何结算工程款

如上所述,在发生工程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下签订的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应无效,但这不等于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的利益不受任何保护。《施工合同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据此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同时,需要说明以下情况: 1.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指的是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标准进行结算,即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计价方式进行结算;

2.根据《施工合同解释》第二条规定能否得出“承包人只能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程款支付时间的约定主张工程款”的结论?发包人能否参照合同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保修金?目前仍存在争议,有两种观点:

(1)合同无效承包人有权要求一次性支付全部工程款。其

—3—

理由:合同既然无效,则有关工程款支付时间(含保修金返还时间)的约定也应全部归于无效,按照无效合同返还财产的处理原则,发包人应一次性支付全部工程价款;

(2)合同无效,承包人只能参照合同关于工程款付款时间的约定主张工程款,发包人仍有权参照合同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才能予以返还保修金给承包人,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5月4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使用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工程保修义务和责任,发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对此,有待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予以解释。

3.根据《施工合同解释》第四条规定: “承包人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规定,承包人通过工程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所获取的非法所得(如管理费,两次合同价差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所得)有被人民法院按照非法所得予以收缴的风险。

(未完待续)

法律事务室供稿 2015年9月8日

4.关于“建设中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的鉴别 篇四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名称:

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号: 建市[2014]118号

主题信息: 建筑市场

生成日期: 2014年08月04日

有 效 期: 2014年10月01日主 题 词: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8月4日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工作。

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的行为。

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六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八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十条 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四)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六)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七)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十二条 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报告。

他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门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到举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处人。

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在实施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等工作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销资质证书。

三)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取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其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超越本单揽工程予以处罚。

四)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六)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其停止执业3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追究刑事责任。对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可以采取以下行政管理措施:

一)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致使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2年内发生2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2年内发生3次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示十六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相应实施细则。

十七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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