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自我鉴定

2024-07-12

处分自我鉴定(10篇)

1.处分自我鉴定 篇一

申请书

尊敬的校领导、班主任老师:

我是程芳芳,是高一(5)班的学生。本人曾在去年11月份因为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根据《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第16条规定,给予我相应的严重警告处分。

经过这几个月的时间来的深刻反思,我为自己当时一时贪玩的不理智行为深深感到内疚、追悔莫及,并对自己思想上的错误根源进行深挖细找,认清了违纪造成的严重后果。之所以发生违纪事件,是本人平时学习不够、要求不严、思想觉悟不高。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没有纪律观观和集体观念,但是这个处分给我敲响了警钟,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犯了错误就要受到处罚,所以处分下达以后,我没有怨天尤人,而是潜心从自己身上找错误,查不足。所以在惠州实习这一月以来,我处处严格要求自己,什么事情多听丰波老师和车务段领导的安排。在这一个月的实习当中我得到了车务段领导的一致认可,回学校后还在实习总结大会上得到了表扬。我比以前已经有了很大改变,现在的我,有较强的纪律观念,也懂得了身为一名学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我在一些学习和生活的细节中可能还存在有一定不足,不过我会努力把坏习惯全都改掉,成为一名优秀的学生的。“吃一堑、长一智”,今后我一定要和班里的同学班干部们积极主动的配合丰波老师的各项工作,把我们五班在丰老师的带领下比去年更优秀,成为全校最好的班级。保证今后不再出现类似违反校纪校规的情况。做名合格的中学生。请校领导和班主任认真的考虑我的申请,我会比以前做的更好。

特此申请,望早日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程芳芳

2012年2月22日

2.处分自我鉴定 篇二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第六十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七条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九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四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六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 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篇三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风、班风、校风建设,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把学生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知荣明耻的一代新人,根据《技工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以建立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为目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中职学生、高职学生。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其情节轻重,除批评教育外,分为下列六种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劝其退学;

6、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五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和行为,参加邪教组织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学校安定团结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妨害公共安全行为者,按下列情形予以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含缓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携带和私藏匕首等管制刀具、火药枪或其它管制物品者,除没收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在教室、寝室存放易燃、易爆品或其它危险品者,除没收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5、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大型活动,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或其它影响安全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和打架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引起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伤者医疗费、营养费等一切费用。

4、致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伤者医疗费、营养费等一切费用。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肇事者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加重处分。

6、先动手打人者,无论有无道理,也不论后果如何,均从重处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组织他人到其它班级或校外打架,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

学籍处分。

3、勾引校外人员来校打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以“劝架”、“帮忙”以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斗事态恶化,未直接动手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提供器械和作伪证者:

1、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处分;既参与打架又编造谎言,捏造事实,阻碍调查工作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五)犯有本条各款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造谣中伤、辱骂、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影响极坏、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隐匿、毁弃他人信件、邮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偷窃、骗取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和赔偿损失外,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初次偷窃,作案(含伙同作案者)所涉价值在50—500元之间者,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所涉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多次偷窃(二次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通过各种手段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经值班人员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条 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不论赌资大小)进行赌博、变相赌博(或为其提供条件者),在没收赌具和赌资的同时,并给予相应处分:

1、首次参与赌博,情节轻微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处分。

2、屡次参与赌博者,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对为赌博或变相赌博提供场所、赌博工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对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组织者,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累计旷课达到下列学时者,作如下处分:

1、旷课累计15—20节或擅自离校2—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累计21—35节或擅自离校4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累计36—45节或擅自离校5—7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累计46—55节或擅自离校8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累计56—65节或擅自离校9—11天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7、旷课累计65节以上或擅自离校12天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 妨害学校管理秩序,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其他不文明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有骚扰、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参与社会不良文化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通过各种手段窥视他人隐私者,给予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组织、参与“帮会”等非法组织,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收看、复制、传播、转抄淫秽资料,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凡参与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相片等淫秽资料,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2、制作、复制、传播、转抄或隐瞒不交淫秽资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一定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在校内吸烟且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在校内喝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酒后滋事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扰乱课堂、宿舍、会场、实习场所等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破坏、损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学生住宿管理制度,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生活秩序;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管理规定,私自改动或破坏学校电器设备、电源线、电话线等公共设施,损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者,参照学生宿舍管理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不接受老师的批评教育或不听从门卫、管理人员的指挥、管理,顶撞、侮辱、讽刺挖苦老师、管理人员或值日学生干部,拒绝、妨碍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威胁、辱骂甚至殴打教职员工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

学籍。

8、在校园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违反学校其他车辆管理规定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因学生违纪造成学校或被侵害人经济损失或伤害的,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等费用。

第十五条 考试有作弊行为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理论教学、实习教学活动规定者,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处分。第十七条 提供假证明,伪造、涂改、转借证件等,扰乱学校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国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1、利用国际互联网和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账号上网者,视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2、对检举人、证人或学校工作人员、教师进行辱骂、威胁、报复的; 第二十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半年,自处分决定公布之日算起。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减轻或撤销处分;如继续违纪,则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考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发生后,由班主任、各部门管理人员提出学生违纪情况报告,报学生处。学生处对违纪事实进行调查,整理出详细的调查材料,根据违纪学生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

第二十三条 给予学生记过以下处分的由学生处研究处理,报主管校长批准;给予学生记过以上处分的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务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纪后,违纪学生或相关学生需停课接受调查,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离校。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班主任要切实做好对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并及时通知家长;若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联系不到学生家长,在学校公布处分决定之日起15天后即视为已告知本人和家长。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处分决定由学校统一发文并予以公布,学生处予以备案。第二十六条 学生的处分决定,记入本人学籍档案。受处分的学生,在毕业时还未撤销处分者,则取消毕业资格,不发给毕业证书或延期发放毕业证,不予推荐安置工作,不办理派遣手续;受“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保留学籍,考查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章

撤销处分

第二十七条

撤销处分须经本人申请,由班主任组织班委会根据本人受处分期间改正错误的情况和各方面的表现,认真讨论提出撤销处分的意见,其申请须由班主任签注意见后报学生处,学生处按照处分程序和审批权限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撤销处分的决定由学校统一发文并予以公布,学生处予以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主要适用于学生违犯校纪校规的范围。若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构成犯罪,则由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本条例如与上级部门规定有抵触,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

4.处分公文写作 篇四

校各部门:

最近,文某(女,现年21岁,籍贯××,共青团员,××大学××××学院××××专业2009级本科生)在2012年12月的期末考试中,分别请×××(男)、×××(女)、××(女)三位同学各代考一门课程。这种行为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为了严肃校规校纪,教育违纪学生,警示广大学生,根据《××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给予文某取消该生免试推荐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勒令退学。

××大学(宣)

5.学生处分决定 篇五

XX,女,XXXXXXXXXX班学生;

XXX年XX月XX日晚,XXX同学因吸烟问题被宿管部成员查到,切不配合检查,威胁学生会成员删除照片。此行为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性质恶劣,影响较坏。

为严肃校规校纪,教育本人和广大同学,根据《XXXXXXX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XX章第XX条、第XXX条规定,经XXXXX学生管理科研究,报学院学生处批准,决定分别给予:XX同学警告处分。(处分期从XXXX年XXX月XX日始至XXX年XX月XX日止)。

XXXXXXXX学院

6.吸烟问题,处分问题 篇六

吸烟问题

近几年来,中学生抽烟的问题已经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了,但学校和家长又没有什么太好的解决方法。那么用什么办法能解决中学生抽烟这个问题呢?让我们听听来自北京市西城区育华中学的陈建中老师和现场的嘉宾、同学讨论学生应不应该抽烟这个话题。

中学生抽烟这个问题,现在已经成为一个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根本不足为奇,如果你不抽烟也许还会被认为太“老土”。几乎每所中学都有学生抽烟,并且还频频在学校旁边比较隐蔽的地方看见聚众抽烟的中学生,里面甚至还有女生的影子。中学生正处于一个可塑性很强的时期,他们有时模仿成年人的行为,认为抽烟不是一件可耻的行为,是非常帅、非常酷的表现。虽然我们的《中学生守则》中明文告诉学生不能抽烟。但看我们的社会,很多成年人无论在什么样的场合都可以随便抽烟。还有少数老师,对师德规范有时也不大遵守,上课铃声响了,还要在教室门口抽上几口,这样的行为无疑给学生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他们认为老师不也是这样吗?不是应该为人师表吗?既然老师都抽烟,那我们理所当然可以抽烟了。

一些学校在发现学生抽烟这个问题时,一定会不加考虑的开除这个学生的学籍,但是我觉得单纯的开除学籍是一件非常残忍的事情,在开除学籍之前,学校一定要有相关的规定:严禁吸烟,屡教不改者作开除学籍处理。对于无视学校规定的学生,我赞同按学校的规定处理,即开除学籍。一些家长对于骄生惯养的子女一宠再宠,认为学校管得太严。在这方面,如果连家长都处处护着学生,那叫学校怎么管教孩子呢?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守则》中均明确规定,禁止中学生吸烟。各烟草专卖局也一直要求每个卷烟零售点,必须在柜台上竖着标有“不得向未成年人售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的牌子。这是君子约定,但当有利可图时,相关部门是无法遏止他们卖烟给学生的。政府部门还有一个关于校园外50米内禁设卷烟零售点的规定,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禁止学生抽烟,但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烟民众寡往往与居住的宿舍环境有关。嗜烟者往往住得较为集中。而且在其周围烟民队伍发展较快。有些人本不会吸烟,也受环境影响,盲目从众了。吸烟的同学因为共同嗜好,较之不会吸烟的同学多了一种联系和沟通,甚至多了一点儿共同语言。在这种情况下,那些少数不吸烟甚至反对吸烟的人也逐渐产生了一种莫名的孤寂之感,因而也会慢慢放弃原先的想法,开始与众人为伍。显然是从众心理在作崇。现在的人头脑中确确实实有这么一种偏颇认识。仿佛一提起男子汉,就不由自主地将其与烟联系在一起。那些影视中金光耀眼的青春偶像,得意时吸烟,潇洒:安静时吸烟,智慧、深沉;愤怒时吸烟,镇静、刚毅,坚强。

学生阶段处于人生的金年龄,是人最注重自我完美化和最具模仿力的阶段之一。他们往往依照自我认同崇拜的形象来塑造自己,所以那些影星的举止行为,常常在他们心中产生巨大影响。还有,影视作品中那些伟人。细想一下,像福尔摩斯的烟斗,马克思的雪茄,毛泽东的“大土炮”,都给人留下很深的印象。令人费解的是,影视导演在吸烟动作细节上煞费苦心,极力夸大,仿佛伟人的成就、卓越才华,源于那黄津津的烟草和灰蒙蒙的烟雾。影视片有意或无意的错误导向,导致了一批人,甚至一代人的认知念头,使那么多小字辈极力去模仿,不惜节衣缩食,不顾身体之害而吞吞吐吐。

总之,学生吸烟的心态大致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究其原因,一是环境影响,二是学生的认知偏差,再者生活中的特殊事件也往往是学生吸烟的原因之一。因此,让学生远离烟草,学校和家庭应承担主要责任,社会也应该行动起来,营造一个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无烟环境。禁止学生抽烟是一项较难的社会话题,希望能共同加强教育。

吸烟,已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在技工学校,不论是校内校外,吸烟者不乏其人,不仅男生如此,女生吸烟人数也多了起来。学校对此尽管加大了管理和处罚的力度,但仍然不能将吸烟的现象杜绝。笔者途经某技校附近的小商店不止一次发现,十来平米的商店里,摆设着一些桌椅,桌面上放着一个盆子,盆里已存有不少烟头,地面上的烟头到处都是。七八个身着技校校服的学生坐在里面个个吞云吐雾,谈笑风声。

法断是非:因为吸烟是一种有害身体的不良习惯,而且未成年人正处在身体发育时期,如果染上烟瘾,对身体的危害更大。我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都对此作了一些相关的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该法将未成年吸烟是作为一种不良习惯加以制止的。该法还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因此,学校为吸烟的学生设置吸烟室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有关的法律,危害了青少年的健康,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严肃处理。

为了禁止未成年人吸烟,学校和教师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做好对学生的宣传和教育,讲明吸烟对人体的危害,对影视作品和现实生活中的吸烟现象应当对学生正确的引导。

*学校的教师作为教书育人的工作者,自己的一举一动都是学生的模仿对象,“学校无小事,处处皆教育”,所以教师最好能够以身作则,不吸烟或者戒掉烟瘾。如果确实难以戒除烟瘾的话,也应当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不能在教室或其他学生活动场所吸烟,吸烟时应当尽量对学生加以回避。

7.处分决定格式 篇七

(一)知识概述

处分决定是对党员、干部的某一错误或某一重大事件进行立案审查或复查,作出结论后,根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政策作出的处理决定而形成的书面材料。

处分决定一般由标题、正文、署名和日期3大部分组成。

(1)标题。一般包括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的名称、处分对象、受处分事由。如《xx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xxx同志严重以权谋私错误的处分决定》。

(2)正文。一般包括受处分对象的基本情况、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主要事实、受处分对象对待错误的态度、对错误的定性和处理意见4个部分。

1)受处分对象的基本情况。如受处分对象是个人,须写清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现在工作单位和现任职务、级别、主要经历等。历史上曾受过什么奖励处分,也须简要地加以说明。

2)处分所依据的主要事实。这是正文部分的重奴,应写清主要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和应负的责任。如果涉及多重错误,应先写明整个错误事实,指出主要错误,然后分别写清楚各种错误的表现、性质和责任大小。如果所犯错误涉及多人,则应写清楚各人的具体错误事实及其在整个错误中的主次地位、主从作用及应负的责任。

3)受处分对象对待错误的态度。要区别对待、准确表述如下态度和认识:主动交待、检讨;经帮助教育后交待;在事实面前不得不承认;积极配合组织调查,检举揭发同伙,主动退赔;抵赖,拒不承认错误事实;包庇他人;窝藏销赃。

4)对错误的定性和处理意见。要根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准确地判断所犯错误的性质,并根据所犯错误的事实、情节和后果以及认错态度,按照组织程序和处分权限,提出具体的组织处理意见。写作时要做到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3)署名和日期。正文结束后,应在右下方写上发布处分决定的单位名称及其日期。

(二)例文评析

[例文]

关于开除xxx党络的处分决定

xxx,男,1932年4月生,文化程度大学,1949年10月参加工作,1954年5月人党。xxx因收受贿赂问题,于1986年3月2日由xx市检察分院逮捕审查。逮捕前曾任市委第一书记xxx同志的秘书,市委办公厅副主任,市委保密委员会副主任。

现已查实:

xxx自1982年至1985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盗用市委主要负责同志的名义。帮助有劣迹的林x促成其养女周x出境定居,并且违反保密规定,向林xx透露了公安机关内部审查上报的部分内容;在外贸部门进口2.5吨钢坯的生意中,xxx采用欺骗手法,谎称不法港商陈某是市委主要领导同志的朋友,促其成交。xxx在上述违法活动中,先后收受林xx和港商等贿赂的人民币、港币、兑换券及彩电、衣物等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万余元。

xxx的受贿间题被揭露之后,态度极不老实,拒不交待问题,转移赃款赃物,与有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企图掩盖罪行,直到市检察分院对其采取强制手段后,才陆续交待了犯罪事实。

xxx身为党员、国家千部,背着组织和领导,搞非法活动。利用职务之便,为港商不法分子和有劣迹的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巨额贿赂,已堕落犯罪,触犯刑律,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的品质。为严肃党的纪律,挽回党内外的影响,经市委批准,决定开除xxx的党籍。

中国共产党xxx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xx、x年x月xx日

8.案例纪律处分条例 篇八

断崖式处理是新闻媒体形象的说法,根据违纪的具体情况给予党纪重处分,同时在职务上作出重大调整。从纪律审查来讲,在纪律审查当中对严重违纪的被审查人,按照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比如说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同时在职务上进行重大职务调整。比如从省部级降为局级,有的降为处级,有的降为科级。给予这样的处理,按照党的法规规定,按照纪律处分条例,按照案件检查规则、审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针对违纪的不同情况,按照违纪的事实,按照纪律处分相关规定,区别不同的情况。从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他作出这样的处理,也是中纪委提出的“四种形态”当中的一种。

对抗组织审查:中央纪委网站发布了5名山西官员被“双开”的通报。其中,涉及山西省忻州市委原书记董洪运的通报中提到,董洪运“在组织审查期间,采取欺骗、隐匿、订立攻守同盟等手段,对抗组织调查,性质恶劣”。董洪运案已是中央纪委网站通报的第12起涉及对抗、干扰或妨碍组织审查(调查)的案例。这些对抗组织审查的“顽固分子”花样颇多,除了串供、转移赃款赃物等“标准动作”外,还有对“疑似”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模拟纪委问话等招数。

共性:串供、转移赃款赃物是“标配”。

12个对抗组织审查的案例中,串供、转移赃款赃物是“标配”。例如刚刚落马不久的福建省原副省长徐钢,干扰、妨碍组织审查,与其妻及部分行贿人串供,转移、藏匿赃款赃物;湖北省随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原党组成员陈家堂,在得知组织对其有关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后,伪造、隐匿证据,串供、转移赃物,隐瞒事实真相,干扰、妨碍、对抗组织审查;甘肃省委统战部原副部长、省工商联党组原书记、副主席吴继德,在组织调查期间,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转移违纪违法所得。

有些还有更极端的行为。天津临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副巡视员、办公室主任石力,“订立攻守同盟,销毁书证物证,伪造拒贿材料,严重干扰、妨碍、对抗组织审查。特别是,利用分管纪检监察工作职权,采取非法手段对被其所‘疑似’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唆使涉案人到纪检机关缠访、闹访”。

招数:案发前与公检法系统亲属研究对策。

中国纪检监察报披露,腐败分子的反调查意识和能力越来越强,对抗组织调查也越来越频繁。江西省纪委一位从事纪律审查工作的干部介绍,有的在省纪委对其有关问题进行初核时数次找人串供,甚至专门模拟纪委问话;有的在案发前与从事公检法工作的亲属共同研究纪委的办案方法;还有的在听到省纪委要调查他的风声后,四处打探消息、托人说情,当办案人员将其带离办公室时,从办公桌上还发现了写有他自认为会影响办案的人员姓名和电话的字条。

浙江省杭州市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副主任毛建标举例说,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张新,在群众因经济适用房项目集体上访、市政府开会协调后,由于担心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暴露,要求为其充当“白手套”的董某从书报亭购买多张不记名手机卡,自己也随身携带多部手机,两人要联系的话,先拨响对方手机,但不接听,然后换成“不记名”的手机进行通话。两人碰面地点都选在隐蔽之处,通过秘密会见积极串供,订立攻守同盟。

案例:有下属主动要求替领导“分忧”。

据了解,在“反四风”调查中,也有很多对抗调查的案例,找人说情、提前串词、编造谎言等等。一位长期从事纪律审查工作的干部表示,“调查‘四风’问题时没法采取强制手段,很容易走漏消息。一旦走漏消息,就很可能出现串供等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

中国电信集团电渠中心总经理杨青峰被通报存在违规公款购卡、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违规招标、对抗组织调查问题。在调查期间,杨青峰到处找人说情,多次组织人员订立攻守同盟,编造谎言、连环造假,对抗调查。前段时间,贵州省黔西县纪委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刘智明等12人违规收受卫生院土特产问题进行调查,谈话时却得到几乎一致的回答:“没有收,那些土特产是我们请卫生院代买的……”不过,随着调查的深入,特别是重要证据的发现,刘智明等人最终承认了收受土特产的违纪行为。

有的地方领导安排公款送节礼,为了逃避责任,与办公室主任、司机等串供,使纪委“久攻不下”。更有甚者,在县领导因购买和乘坐超标车被纪委调查时,办公室主任主动站出来揽责,替县领导“分忧”。

声音:对抗组织调查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腐败分子”对抗调查往往为了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但事实是到最后往往事与愿违。有关专家表示,“不仅逃不掉,还会加重处分,正所谓‘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有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相应的行为包括:“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等。“干扰、妨碍组织审查和进行非组织活动,必须从严从重处理,体现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

主持人:我们网友当中也有很多非常细心的人,他们注意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当中的条文还有这样的一些表述——“违反有关规定”,很多人认为这样的说法感觉标准不是很明确了,马主任您怎么看?

马森述:在这里,我需要强调,《条例》中一共出现了20多处“违反有关规定”,所涉及“违反有关规定”条款,只有其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才构成违纪,是否违反有关规定是认定违纪与否的重要前提。这20多处“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现行的党内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比如刚才讲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再比如,《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等等。我们采取援引这些有关规定的方式,主要是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因为这些规定的内容很丰富,不可能在条例中一一作出规定。

同时,随着党内法规制度的建设,也可能会出台一些新的规定或者修订相关的规定。这样能够更好地适应管党治党的需要。

纪律在身边:党员干部受处分会影响工资待遇吗? 我该怎么办:某街道的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老王因违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他很关心受到处分后,个人待遇是否会受到影响。那么,党纪处分究竟会不会对工资待遇造成影响?如果会的话,会有哪些影响呢?

“纪律君”如是说: 根据有关规定,党纪处分、政纪处分都是影响公职人员工资待遇的重要因素。这种影响的大小也因处分轻重有所不同,归纳起来,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理解:

第一,党纪处分对工资待遇影响的原则性规定。公职人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时,必须降低一级以上的职务;受留党察看时,其职级和工资的降幅一般应大于相同职级撤职处分者;受开除党籍处分但未给予行政开除时,其职级和工资待遇的降幅一般大于相同职级受留党察看处分者。

第二,政纪处分对工资待遇影响的原则性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三,降低工资待遇的不同情形及规则。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和撤销职级待遇,下同)和行政降级以上(含降级)处分的人员,办理降低职务级别、降低工资手续。对上述人员的处分决定中未明确降低职务和降低工资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降低职务级别、降低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手续;对在党的机关工作的党员干部和在其他机关中没有担任行政职务的党务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降低职务(含职级待遇)、同时降低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手续。

第四,各种处分对工资待遇的具体影响。受降级处分的人员,降低一级以上(含一级)级别工资,从处分的下月起按新级别发放工资;如果其级别工资在本职务已经是最低级别的,那么可以降低一档以上(含一档)职务工资档次。

受撤职处分,应同时降低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从受处分的下月起,其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同等条件大多数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新确定的职务工资额应低于原任职务工资额;级别工资应降低一级(含一级)以上,若降低级别工资后其级别工资仍高于新任职务最高级别工资的,须按新任职务最高级别工资执行。

受开除处分的人员,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从受处分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工作人员,解除处分后,其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下年起重新计算。

由于老王受到了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此必须降低一级以上的职务,工资待遇自然会受到影响了。

相关案例

2014年7月,中央纪委网站发布消息称,江西省委委员、常委、秘书长赵智勇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并从副省级连降七级为科员;云南省委原常委、昆明市委书记张田欣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并连降四级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两人被称为遭遇“断崖式”降级,虽然保住了公职身份,但半生奋斗来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一夜尽失。

延伸阅读

上一期“纪律在身边”,我们谈了对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在考核方面的规定。这一期,我们谈一谈受政纪处分对相关人员的考核影响。

根据《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政纪处分的影响期分别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受处分期间,有关人员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考核方面,受警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当年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影响期内,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纪律在身边:党纪处分的影响期有多长?

我该怎么办:某区最近拟提拔一批处级干部,在对相关人选进行考察时,区委组织部负责这项工作的老王发现其中一名干部在10个月前曾因违规办理因私护照且未向组织报告,被区纪委给予警告处分。这名干部工作能力突出、群众基础也不错,本来是组织部重点关注培养的对象,但就是背了这样一个处分,这到底还会不会影响他的提拔呢?如果有影响,会影响到什么时候呢?老王拿不准,于是给“纪律君”来电咨询。党纪处分的影响期有多久,对干部提拔任职有多大影响?

“纪律君”如是说:老王遇到的其实是党纪处分的影响期的问题。党纪处分,作为一种惩处措施,自然会对党员造成一定的政治影响。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根据程度轻重分别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不同处分的影响期和对干部造成的影响程度也不尽相同。

警告处分的影响期是一年,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是一年半。也就是说,党员在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两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党纪最严厉的处分是开除党籍,一旦被开除出党,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相比原来的《条例》,严重警告的影响期由原来的一年,延长到一年半,其他处分的影响期则没有改变。因此,老王遇到的这个问题,答案是显而易见的。这名受到党纪警告处分的干部,根据现行的《条例》,一年的影响期尚未过去,所以不应进入此次拟提拔干部的候选名单中。“纪律君”在替这位干部感到惋惜的同时,也想提醒广大党员干部,即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的新《条例》将更“严”,除了体现在对各种违纪行为的界定上,也体现在党纪处分的影响上,这一点从严重警告的影响期由此前的一年延长到一年半可以看出。因此,更要严格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守住纪律“底线”,这样才能走稳走远,对一名党员来说是多么重要。

相关案例

2013年1月6日,郑州市某区办事处主任陈某因公款消费8840元,在2013年9月初,被郑州市纪委查处通报,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然而在3个月后,陈某竟调任该区执法局局长,由原来“屈居”办事处书记之后的二把手,换了个位置成了一把手。此事经媒体曝光后,该区召开常委会,陈某被免去某局党组副书记、局长职务。

延伸阅读 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在考核方面有哪些规定呢?“纪律君”梳理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关于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条款,大体可以归纳如下: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次年,参加考核时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评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六、涉嫌违反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按相关规定办理。

纪律在身边之七:培训期间组织外出考察要注意什么?

我该怎么办: 市内某局根据培训计划,组织系统内的业务骨干,在某高校举办了为期5天的培训班。培训期间的对口考察线路上正好有一些名胜古迹,于是就有学员提出,能否顺便去看看。面对这种请求,班主任老李犹豫了。培训期间安排学员参观、游览合不合规呢,组织外出考察又该注意些什么呢?

“纪律君”如是说: 培训中,现场教学和实地考察能增加学员的直观感受,是一种有效的培训方式,但把握不好就容易把外出学习变成出来走走。为了防止学习考察“变味”,《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我市《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对此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组织学习考察要注意三点:第一,不得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第二,市内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第三,赴市外开展的7日以内的培训,安排业务调研、对口考察不得超过1天,且不得安排参观、游览。老李遇到的问题属于第三点规定,所以说,对于学员们的请求,老李只能说明政策,婉言拒绝了。

相关案例

2013年6月至8月,某地税局分6期组织该局545名干部职工,赴中山大学培训,每期安排2天时间赴增城、开平等地6个景点旅游,用公款支付旅游费用共计50余万元。有关部门在查明事实后,给予该局干部教育中心原主任董某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给予该中心原副主任张某、原主任科员关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对负有主体责任的局党组书记、局长燕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党组书记、局长职务;对负有监督责任的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杨某,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党组成员、副局长延某,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延伸阅读

培训的目的是学习,但实际工作中,一些人却把它当成福利,于是乎才有了花样翻新的“外出学习”和“实地考察”。即便是在中央三令五申强调培训纪律之后,依然有个别单位想方设法在学习中增加“休闲”的元素。对此,有网友调侃,“学习学习,就是休息休息,米西米西”。种种怪象,归根到底,还是借机游玩的心魔未除。公是公,私是私。游玩毕竟是私事,想玩的话可以另择机会自费旅游,那样玩得既安心又尽兴;而培训则是公事,既然参加了,还是专心学习知识,努力提升自己吧。公私分明了,让培训回归本质也就不难了。

纪律在身边:诫勉谈话是什么?

我该怎么办:最近,某街道干部老陈有点忐忑。由于违反“八项规定”有关要求,他被区纪委诫勉谈话了。被纪检部门“请喝茶”,毕竟不是件小事,尤其是最近中央还颁布了“史上最严”的《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那么,新《条例》究竟会不会对自己造成影响,被诫勉谈话后还会不会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呢?

“纪律君”如是说:老陈问的其实是两个问题,一是关于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之间关系的问题;二是法规实施时间的问题。

先说说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之间的关系。诫勉谈话,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由党组织对其进行谈话教育,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其目的在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提醒、警示,不属于组织处理。关于诫勉谈话的影响期以及对晋职晋级、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等事项的影响,各级各地各部门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均有不同规定,标准尚不统一,比如,根据中央组织部出台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因此,诫勉谈话的影响期应当在实践中依据有关规定来判定。

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五种。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方式。诫勉谈话与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各司其职,都是党组织对有问题的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措施。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强调全面从严治党,对从严监督管理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总书记多次强调,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因此,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诫勉谈话等措施,发现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教育的教育,该处理的处理,能够更好地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从而严肃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形象。

老陈被诫勉谈话,说明他的错误还比较轻微,尚不需要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但他也应该从这件事中吸取教训,及时改正错误,千万不要觉得批评教育无关痛痒,假如依然我行我素,那么距离接受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可能就不远了。

再说说法规实施的时间

根据新《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法规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此之前仍使用现行法规。所以,新《条例》不会影响对老陈的处理。但由于新《条例》增加了不少新的纪律规定,所以为了更好地工作生活,广大党员同志一方面要加强学习,尽快熟悉纪律要求,另一方面要更加严于律己,自觉遵守党的各项纪律。

典型案例 2015年初,泰安市泰山区教研中心基础教研室副主任赵丽、小学部教研员彭永军接受该区某中学教研员、教委办副主任赵建华,某小学校长张军安排的旅游和宴请。事后,该区教育局党委给予赵丽党内警告处分,对彭永军诫勉谈话;邱家店镇党委给予赵建华党内警告处分,对张军诫勉谈话。

本案中,4名党员受到了两种处理,原因就是他们在事件中错误的大小不同。处于主导地位、责任较大的被给予了党纪处分,处于次要地位、责任较小的被诫勉谈话。这种做法既体现了党纪“严管”的一面,抓早抓小,对于党员犯错动辄则咎;又体现了党纪“厚爱”的一面,实事求是,区别对待,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延伸阅读

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全面从严治党,以纪律为尺,对党员严格管理严格要求。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方式,力度都在不断加大。日前,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进一步指出,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只能是极少数。

我们从“四种形态”中可以看到,中央从严治党的工作方略,以及对违纪行为“零容忍”的决心。强调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并非要减小打击腐败的力度,而是要进一步把纪律防线前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体现了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因此,可以想见,未来,像老陈这种犯了小错就接受批评教育甚至诫勉谈话的情况,应该会成为常态。

新提法3:档案造假

【案例】 2015年7月6日,中央纪委通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党组成员栗智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通报显示,栗智存在严重违反纪律,档案造假,向组织隐瞒本人真实年龄的行为。

【解读】

2014年1月15日起实施的新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此外,《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涂改、伪造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增加了一项条款: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新提法4: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

【案例】 十八大以来,在被查的省部级官员中,至少有9人被中纪委通报“隐瞒个人有关事项”,包括孙鸿志、廖永远、杨卫泽、赵少麟、王天普、余远辉、周本顺、谷春立及奚晓明。6月15日,中纪委指出孙、廖二人“严重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值得注意的是,在中纪委针对省部级官员的“双开”通报中,这种表述还是首次出现。

【解读】 根据2010年7月起施行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包括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和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4种情况。在违规报告个人事项的官员中,隐瞒不报最为常见。《规定》要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需每年如实向组织报告14个方面的个人有关事项:涉及“家事”的有8项,主要包括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等;涉及“家产”方面的有6项,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投资等情况。

新提法5:违反保密纪律

【案例】 2015年9月29日,中央纪委通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党组成员奚晓明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通报指出,奚晓明存在违反保密纪律,泄露审判工作秘密的行为。

【解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北大博士后,44岁便出任广州市正局级干部,有着“学者型官员”之称的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原局长李俊夫一度风头无量。然而,他很快便迷失了:这边大肆收取老板贿赂,那边苦心经营抱领导大腿,更在短短6年间与多名女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多达两位数……昨日,广东省纪委官方网站“南粤清风”披露了李俊夫上任4年多来的堕落轨迹。2014年7月4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李俊夫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同年11月18日,李俊夫被移送司法机关,后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李俊夫违纪违法的案件细节。“独揽大权,排除异己” “一人当官,全家腐败” “抱领导大腿” “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女性达两位数”……省纪委公布的细节令人触目惊心!

在案情介绍中,省纪委是这样说的:被誉为“学者型官员”的李俊夫,44岁便出任广州市正局级实职干部;他带领着广州对口援建汶川前线工作组的在援建期间立下大功;他一人身兼市国土房管局、市住房保障办、市“三旧”办、市土地开发中心四个“一把手”,踌躇满志,意气风发。然而,正是这样一个学识渊博、思路清晰、奋发有为的英雄式人物,在短短的四年时间内,变成了一个插手“民生工程”、聚敛数千万财富、与多名女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把时间都放在抱领导“大腿”的“官场蛀虫”!

援建汶川立下大功:当年‘5 12’大地震后我带领广州援建工作小组奔赴汶川灾区,冒着余震和次生灾害不断的危险,夜以继日,战天斗地,3年重建任务两年圆满完成,当地老百姓都叫我‘英雄’!”

李俊夫开始“飞黄腾达”的机缘是汶川大地震。2008年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广州对口援建汶川县城威州镇。广州从1800名报名者中选拔出5名援川公务员,李俊夫出任广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广州援建前线工作组组长,开始了两年的援建工作。援建汶川立下大功后,2010年8月,李俊夫作为“援建汶川功臣”走马上任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兼广州市住房保障办主任。回到广州后,李俊夫在各级会议和众多媒体前经常侃侃而谈、频频亮相。

手握大权,排除异己:“这个工程想让谁干就谁干!”李俊夫一上任,他便更换了绝大部分骨干处室的负责人。李俊夫通过全面揽权、扶植亲信、排除异己等手段统揽权力,逐步形成腐败“小圈子”。省纪委在案情中写道,“从圆满完成汶川灾后重建任务到登上市国土房管局局长位置并身兼数职,李俊夫开始独断专行、我行我素,甚至目无法纪,想提拔谁就提拔谁,想让谁干这个工程就让谁干。”另一方面,施工企业为承揽工程不惜采取高额回扣、巨额行贿等非法手段,“用我的钱买你的权,用你的权谋我的利。”手握大权的李俊夫成为拉拢腐蚀的对象,经他授意,管招标的、管设计的、管工程建设的几个关键部门领导全部投身于为工程承包商提供“贴身服务”,彻彻底底地把“公家”变成“私家”!

一人当官,全家腐败:利用亲人和“佛友圈”受贿。李俊夫的妻子和亲属包揽工程、批发项目,套取巨额利益,跟着一起大发横财,可谓“一人当官,全家腐败”。李俊夫本人很少直接过手财物,都是其妻王某湘、二姨子王某伟来实现受贿。由于王某湘、王某伟信佛,她们有一个“佛友”圈子,很多别有用心的老板听闻后也纷纷跳入了这个“佛友”圈子来拉关系,用大量价值数百万的沉香、天珠、和田玉等“雅贿”来实现做工程的目的。去年12月,广州市纪委证实李俊夫案有17人涉案,李的妻子已经潜逃国外。今年5月,广州市纪委证实,李俊夫之妻等尚在进一步追逃过程中。

9.撤销处分申请 篇九

尊敬的学校领导:

本人 ****(学号:****,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2013级*****专业)因2014年考试违纪而影响出国留学申请的要求,现在我较之以前已经有了很大改变,有较强的纪律观念,也懂得了身为一名在校大学生,学习的态度必须是端正的,因为学习乃是学生的天职;知识不是靠投机取巧可以获得的。每个人都有做错事的时候,重要的是犯了错误后怎样改过自身。经过将近一年时间深刻的反省,我对自己犯的错误追悔莫及的同时,也努力改过自新并承诺决不再犯。特此向学校领导申请撤消对我的处分,请相信我已经改过自新并同意我继续完成双学位项目。

申请人签名:

申请人家长签名:

10.20112解除处分规定 篇十

为了以“治病救人”的态度教育学生,给曾经违反校规校纪的同学改正错误的机会。学校决定对部分受处分的学生解除处分。

一.解除处分的时限:

给予处分时间2010年12月30日前

二.解除处分的程序: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级讨论同意--填写撤销处分审批表—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学生处讨论通过—主管院长审批。

三.解除处分的条件:

1.受到处分后再无违纪行为。

2.受到处分后能按时上课,参加早操、早晚自习,按时归寝。

3.受到处分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前2/3。

4.受到处分后学习成绩在班级前2/3,补考科目不超过2科(含2科)。

5.受到处分后积极参加学校、系、班的各项活动,并有较突出表现。

6.受到处分后积极帮助老师做工作,为学校、系、班做贡献。

7.受到处分后受过系级以上表扬或奖励。

8受到处分后通过外语四级、省计算机二级优秀或国家计算机二级考试。

四.要求

1.各系对此项工作要高度重视,要当作对学生进行教育的一次机会。

2.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事,各个环节要认真组织。

3.要坚持解除处分的条件,不得随意放宽。

4.各系务必在12月26日前以系为单位将解除处分材料交学生处。

注:1.必须满足1、2、3、4个条件,另加5—8条其中任何一条,即可解除。

2.解除处分后,若又违反校规校纪,加重处罚,并不再考虑解除处分,将处分材料装入档案。

3.考试违纪学生可考虑在校表现解除,考试作弊学生不解除。

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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