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总结

2024-08-10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总结(精选4篇)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总结 篇一

北京京科肝泰医院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检查情况总结

根据丰台区卫生局转发的《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五次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1〕4号)精神,我院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并经院长工作会议研究决定,严格对照文件精神及要求于2011年02月12日上午由后勤部负责人带队,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对全院建筑设施如安全疏散通道、安全指示标识、消防栓、灭火器、消防中控等,以及各科室、部门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排查,并做了认真总结,现将此次安全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本次安全隐患排查的总体情况

由于我院在2010年11月下旬接受丰台区卫生局“医疗质量万里行”检查工作时,卫生局相关领导指出了我院消防安全存在的隐患,给予我们中肯的建议。医院领导在检查完的当天立即决定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对我院存在的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认真开展整改工作。总务科在卫生局检查后再次对各部门的安全进行了拉网式大检查,并对检查情况作了认真总结,指出了存在的问题,表扬了好的部门和个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部门提出了批评和限期整改意见,并以简报形式下发各部门。同时为消除火灾隐患,2010年12月2日请新发地消防队领导来院指导员工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并有计划地定期进行全院消防知识的培训和演练。医院各部门和全体员工对安全防范工作高度重视,具体工作做的扎实、细致。普遍制度健全、防范措施到位。因此在年底的安全隐患排查中,除元旦、春节将至,院墙没有张贴醒目的禁放烟花标语外,其它总体情况较好。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尽管在卫生局行政科领导的监督和帮助下,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我院年底安全检查总体情况较好,但还有个别部门、个别环节还存在不足之处和漏洞,还存有安全隐患,各有隐患部门应按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求立即进行整改、堵塞漏洞,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责成总务处检查验收整改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1、个别科室下班后,空调、饮水机、电热油汀等电器忘记关掉电源,存在安全隐患,责成各科室负责人切实做好科室管理工作,起好带头作用,告诫科室成员下班后一定要关掉所有电器的电源。总务科在巡查时一经发现将对科室负责人进行罚款处理。

2、临时库房没有灭火器具,要立即配备。

3、个别办公室卫生差,废纸不及时清理,有火险;个别科室库存东西堆放零乱,脏、乱、差,必须清理整治。

4、个别科室将衣服放在电热扇上烘烤,存在火险隐患,责成当事科室写检查,杜绝再犯。

三、整改措施及意见

1、对年底检查结果要以简报的形式向全院各部门、科室进行通报,并上报区卫生局。

2、医院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这次安全检查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医院安全管理工作,既要切实消除当前存在的安全隐患,又要落实治本之策,加强制度建设,完善长效机制。

3、医院各部门,全体医务人员切实把安全工作摆在医院工作的首位,正确处理其与医疗工作的关系,结合部门和个人实际情况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排查治理好本科室、本部门的安全隐患,狠抓落实,不留死角,巩固已有成果,确保全院平安。

4、利用多种媒体形式,大力宣传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材料普及安全知识,促进安全工作,使

医务人员及病人、周边群众都能明确医院安全管理中对自己的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5、由医院总务处牵头,逐一落实安全检查中排查的隐患及整改情况,根据医院实际,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尽快与相关部门联系,拿出具体整改方案、意见,改造费用预算,尽早解决该问题。

6、各科室、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元旦、春节等各大节假日的应急值守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值班制度。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遇有突发事件或事故,确保信息及时准确上报。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预警预报、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和通报制度,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做好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的落实工作。

除此之外,医院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同时强调,细节决定成败,全院员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我院安全工作做的更好,打造和谐平安的一流医院。

2011年2月12日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从排查、治理、报告整个过程全面受控,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公司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成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董事长、总经理为组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为副组长,副总工程师、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的等级划分和分类。等级划分:按危害程度将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两类。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分类:按事故隐患性质划分为采掘、机运、一通三 防、防治水、管理和其它共六类。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依据国家及安徽省相关文件及公司的规定(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 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责任主体。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事故隐患排查

第六条 各矿实行“五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矿长必须每月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重大事故隐患要对照认定标准逐项排查,并按规定逐级上报;矿副总以上领导必须每周组织各专业人员进行一次全覆盖现场事故隐患排查;科(区)必须每天对本单位生产作业场所进行一次隐患排查;班组必须每班进行一次班前隐患预排查,落实安全责任人;岗位人员必须动态排查本岗位作业过程中产生的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填写隐患排查登记台帐,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第七条 公司每月组织一次事故隐患集中审查,对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上报的事故隐患确认。

第八条 根据公司《关于印发生产技术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恒源煤电生技[2011]10号)、《关于印发“一通三防”及防治水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恒源煤电通地[2011]11号)的相关要求,为切实有效地开展“一通三防”、防治水隐患排查工作,特作出如下规定。1.会议由公司总工程师主持(特殊情况下,总工程师可委托分管副总工程师主持),参加人员为:公司负责安全生产的副总工程师,矿总工程师及生产技术、通防、防治水科区负责人和有关技术人员,公司安监局、生产技术部、通防地测部、机运管理部、总工办等部门有关人员。

2.隐患排查周期为一个月(两次排查之间的时间段),各矿根据相关要求提前准备会议相关材料。生产技术部、通防地测部要对各矿提交的会议图纸、资料进行统一规范。

3.会议以在公司本部召开为主,必要时也可在矿召开(现场会)。会议的主要内容为:(1)上月隐患排查整改意见落实情况汇报。(2)周期内安全生产情况通报。(3)周期内安全、生产、技术方面亮点展示和存在问题剖析。(4)上月一通三防、水害事故追查、分析。(5)本月“一通三防”、防治水隐患排查。(6)其它有关一通三防、防治水技术方面的内容。

4.总工办负责会议记录工作。生产技术部、通防地测部按专业形成会议纪要,由总工办汇总整理后发布。

5.各矿根据本规定安排“一通三防”、防治水隐患排查要与公司隐患排查会议有效衔接。

第三章 事故隐患治理

第九条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主要负责人要及时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制定治理方案。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研究矿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并制定治理方案。

第十条 现场能解决的事故隐患由责任单位主要负责 人或者指定隐患整改人,组织整改。对现场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以“事故隐患整改五定表及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的方式通知责任单位,进行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后,立即进行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认真组织事故隐患整改工作,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信息。同时要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第十一条 安全监察及职能业务部门对事故隐患整改单位的整改结果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进行事故隐患整改完成登记,不合格的再次下发整改通知,要求继续整改,并追查原因。

第十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基建)矿井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矿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对各单位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公告制度。

第十三条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臵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臵、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停产整顿、复产开工验收程序。生产(基建)矿井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的,要根据隐患 涉及范围,下令全矿或危害区域立即停止生产,进行隐患整改。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由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公司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和验收。自检合格后向公司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要包括整改内容、标准和自检结果,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属于上级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向组织检查的上级部门及监察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其验收合格后方可按程序恢复生产。恢复生产要制定恢复生产安全措施,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完善事故隐患的登记建档工作。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事故隐患排查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登记建档工作;公司安监局负责公司(含基建、托管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的登记建档工作。事故隐患的登记建档要做到内容齐全,填写规范。

第四章 事故隐患报告

第十六条 事故隐患报告实行生产(基建)矿井向公司、公司向上级逐级上报制度。

第十七条 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每月26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将本单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及预排查出的下月安全工作重点以“隐患排查材料”的形式报公司安监局。隐患排查材料应包括以下五个方 面内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上月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包括已完成整改的各类隐患和未整改的隐患,未完成整改的隐患要注明原因;下月预排查安全工作重点情况;本月新增的事故隐患;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小组每月底前召集相关业务处室对业务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确认,形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报公司安全办公会研究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九条 公司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每季、每年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要根据本规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其他生产经营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漏排、漏报、瞒报、迟报或虚报事故隐患或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将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文件实行责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四条 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安全管理 部门要设立安全信息中心,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收集、建档、反馈等工作。要充分发挥安全信息中心的作用,及时接收、筛选、处理、反馈各种事故隐患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业务处室要设专人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的日常工作,要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长效运行。

附:重大事故隐患认定标准

一、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第八条第二款。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 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煤总[2005]133号)中所列举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布臵超过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布臵超过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2.“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臵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3)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4)传感器设臵数量不足、安设位臵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臵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9)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臵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臵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臵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7.“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1)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2)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臵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4)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臵采区专用回风巷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2)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3)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 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4)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5)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6)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7)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单回路供电的;

(2)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2)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3)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4)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3)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4)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5)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2)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3)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三、安徽省经信委和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安徽省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处理和监管监察办法》(皖经煤炭[2006]274号)第二章第六条。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本省煤矿实际,《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

1.风速超限组织生产的;

2.采区变电所无独立的通风系统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区域性瓦斯措施,或抽采区域、抽采时间、抽采率不符合要求的;

4.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达不到要求的;

5.采掘工作面风排瓦斯量超过规定而导致瓦斯经常处于临界状态的;

6.采掘工作面和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规定的; 7.矿井未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的; 8.立井提升的过卷和过放不符合规定的;

9.未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未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鉴定的;

10.未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四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的。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安徽省构建煤矿瓦 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皖政办秘[2008]76号)。

1.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煤矿企业在通风可靠性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矿井、采区通风系统不独立的。

(2)设臵的采区专用回风巷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

(3)矿井水平、采区通风系统不完善而从事其它采掘作业的。

(4)巷道失修严重的。(5)风速超限的。

(6)串联通风、局部通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2.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煤矿企业在瓦斯抽采等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而没有开采保护层的。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在石门揭煤、煤层采掘前未按规定进行预抽瓦斯的。

(3)对煤层瓦斯开展预抽未达规定值的。(4)瓦斯抽采系统不完善、抽采能力不足的。(5)抽采工程、抽采计量严重失真的。

(6)非突出煤层预测突出指标超标或出现瓦斯异常,未请有资质的部门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3.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监控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监控系统不完善的。包括中心站、分站、传感器等设备不全的,各类传感器安设不符合规定的。

(2)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包括系统断电、闭锁功能失常的,系统故障率高、传感器误差大、维护工作严重滞后的等。

4.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煤矿企业在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煤矿各类安全管理责任制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

(2)瓦斯治理方面的安全管理机构设臵、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

(3)有关煤矿安全方面的设计审查、备案违反有关规定的。

(4)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不力、瓦斯超限追查处理不到位、机电设备使用管理不严格的。

(5)治理重大瓦斯隐患的整改措施、资金不到位的。

五、恒源煤电公司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

1.轨道上山及主要轨道运输联络巷上部车场未采用甩车场的。

2.无规程、措施施工或规程、措施与现场严重不符的;采掘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时,不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的。

3.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施工联络巷、放水巷、探煤巷等辅助工程时,不编制施工设计,不上报恒源煤电公司生产技 术部批准的。

4.无经批准采区设计而擅自施工的。

5.提人绞车或乘人装臵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失效的。

6.在独头煤层巷道内开掘其它巷道的。

7.矿井(或采区)主要回风巷存在积水高度超过500mm以上的。

8.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采、掘工作面微风、无风作业。

9.在矿井总回风巷、采区主要回风巷设臵风流控制设施。

10.停工、停风区未进行瓦斯检查恢复作业。

11.无措施排放瓦斯,不执行“撤人、断电、限量”三原则,不按规定排放瓦斯,排放瓦斯“一风吹”。

12.独头巷道(盲巷)停风10日及以上,备用工作面微风、无风未及时处理,或仅打栅栏,采用临时密闭的。

13.未按规定及时封闭采区、采空区以及盲巷;有钢管、轨道、电缆等导电物体通入密闭墙内。

14.掘进工作面临时停工、停风区内,当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3%、氧气浓度低于18%或其它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未在24h内封闭完毕。

15.随意或无措施启封临时和永久密闭的。

16.采、掘工作面风排瓦斯量超过规定而导致瓦斯经常处于临界状态或瓦斯涌出异常未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

17.使用2台以上(含2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 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二个作业地点供风。

18.石门和其它岩石井巷揭穿突出煤层以及突出危险区(包括突出威胁区)前,突出危险区的采煤工作面和煤巷掘进工作面投入生产前,未进行安全评价。

19.未执行彩带放炮制度的。

20.未预计采区、工作面的涌水量,采掘头面未按预计水量配备相应能力的排水系统。

21.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未进行每月水害隐患排查,其它矿井每季度未开展至少一次的水害隐患排查,排查结果未经公示的。

22.提高上限及承压水上开采6(10)煤等存在突水威胁工作面未编制防治水专项设计及采前安全评价并经恒源煤电公司审批的。

23.井巷过大中型断层、承压含水层、裂隙(带)、陷落柱等导含水构造地带未编制专项防治水设计并经恒源煤电公司审批的。

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 篇三

一、总体指标完成情况

截至2010年12月底,公司累计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55项(包括1项电网专项事故隐患),其中,一般隐患55项,占100%;重大隐患0项,占0%。本发现一般隐患55项,重大隐患0项。

1、事故隐患分布情况为:

按专业划分其中输电16项,变电18项,电网规划1项;调度及二次系统2项,信息是8项,消防1项;施工机具:5项;其他及五防装置4项。

按归属部门划分,生产24项,安保14项、规划设计1项、调度2项、信息8项,基建6项。

2、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总体情况为:

一般隐患55项(其中1项为2011年整改计划),整改完成52项,整改完成率96.3%;重大隐患0项,整改完成0项,整改完成率100%;总计整改完成52项,整改完成率96.3%。

其中,本发现一般隐患51项,计划整改51项,按期完成49项,整改计划完成率96.07%;重大隐患0项,计划整改0项;总计按期完成整改49项,整改计划完成率96.07%。全年治理隐患累计完成资金550万元,其中重大隐患治理资金完成0万元。

二、电网专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1、电网专项事故隐患排查情况

按等级划分,其中重大隐患0项、一般隐患55项。

按性质划分,其中电网隐患19项、设备隐患36项。

2、整改计划安排情况

2010年计划整改52项,其余安排在2011年以后完成(2011年3项)。2011年将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及时消除隐患,根据排查出的隐患的性质将做到合理安排、消除。

3、整改计划完成情况

截至12月底,已治理完成52项,为计划完成数的96.3%,占总数的94.54%,其中按等级划分,重大隐患0项、一般隐患55项;按设备划分,电网隐患19项、设备隐患36项。

4、电网专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

电网专项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开展良好,目前除了“220kV寿州变电站单电源供电”一项未消除外,其余均以消除。

(1)电网专业组非常重视调度及二次系统的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如10月份,电网专业组针对近期电网出现的事故,认真开展了对继电保护设备专项隐患排查,针对国电南自PMS-600型母差保护存在配线错误,可能会导致充电保护动作时误跳主变开关,经排查,公司目前使用此种型号的母差保护共3套,分别为文峰变110KV母差、35KV母差,衡山变110KV母差(未投运)保护,220KV及以上电压登记未配置此种母差保护,专业人员核对装置配线图后,未发现装置配线错误。

针对南瑞继保RCS-902型保护装置1.19版本和其它RCS型、LFP型不同版本的902保护配合存在问题,有可能导致保护误动,经排查,公司目前使用此种版本有春秋塘变(3套)、挥手变(2套)、蓼城变(2套)、崔庄变(2套)共9套220KV线路保护,下一步将根据省调的安排进行处理,其中220千伏崔庄变到挥手变的线路保护版本计划在停电期间进行更换,现已完成更换。

(2)220KV皋挥4753、4754线裕安区徐集处#139—140#杆塔下修铁路,正在施工,极易造成外破隐患。专业组立即召集现场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协调,并召开现场协调会,下达隐患通知书;同时安排线路专业巡视人员对这几基铁塔施工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监视、控制,直到铁路工程已完工为止,隐患消除。

三、事故隐患录入数据库完成情况

截至12月底,事故隐患录入安监信息系统事故隐患管理数据库共有55项,占全部数量的100%;其中,电网专项事故隐患录入事故隐患数据库共有19项,占全部数量的34.54%。

四、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主要问题

1、完善制度,健全隐患排查长效机制。公司制定了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成立了隐患排查领导组、办公室和9个专业组,落实专业组职责;建立了常态工作机制,从组织、人员、责任、考核等方面进行了认真落实,并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召开隐患排查月度工作例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公司在每月安委会上安排2个部门发言,督促此项工作认真开展。

2、建立隐患排查专责人网络,并及时召开联席会议。根据省公司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提高隐患排治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公司在已有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办公室、专业组的基础上,建立了覆盖各专业、各基层单位的市、县三级隐患排查专责人网络,多次组织召开隐患专责人联席会议。通过会议对各层面专责人的工作职责进行明确,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3、加强培训,提升员工排查隐患的能力。公司多次组织市、县公司隐患排查治理相关知识学习培训。结合公司实际对《安徽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范例》进行补充完善,在公司安全生产培训班上专题宣贯,并编制成“口袋书”印发,供各基层单位、班组学习、使用。公司明确要求各专业组、工区(所)要立即发动各基层班组,全面启动,建立隐患档案,形成自下而上的隐患排查工作机制。

4、事故隐患管理专项督查开展稳步推进,始终坚持自查、督查相结合。公司在坚持常规工作开展的同时,围绕迎峰度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本着边排查、边整改,边提高的原则,积极开展规划、电网、设备、应急、五防、高危客户、农电等专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推进本次活动有效进行。期间,公司成立督察小组,多次对市、县公司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督察活动,确保了隐患排查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

5、隐患治理工作成效显著。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公司认真组织开展高压开关柜专项隐患排查结合近期公司系统发生的多起危及电网安全的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例如:江西赣东北供电公司8.19事故),公司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高压开关柜安全隐患全面排查工作。经排查共梳理高压开关柜类似隐患3条并已录入SG186系统并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为吸取上海火灾事故,公司认真开展了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排查隐患19项,全部进行了整改。

6、工作经验及亮点: 工作经验

(1)领导重视是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前提。六安公司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坚持每月一例会,每月一督查,为公司隐患排查全面有序开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

(2)制度和机制建设是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础。六安公司在认真执行上级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结合企业实际,编制了多项管理制度,为规范此项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3)全员参与是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保证。公司在大力宣传隐患排治工作意义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专业组、基层单位和一线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成效取到了关键作用。

工作亮点:

(1)自主开发了“现场信息无线传输系统”。该系统主要是运用3G技术,采集现场施工作业录像、输变电设备缺陷隐患等图片,上传到系统上,系统针对现场工作实际需要及特点,具有路线安排、数据记录、工作状态监督、数据汇总报告等功能,并为六安公司现有信息系统预留数据接口,可有效了解、检查巡视输电线路、变电设备等工作状态,能及时发现输变电设备的缺陷和隐患情况,具有提升输变电设备运行安全性、提高工作效率,轻便易操作等显著优点,该系统经过验收后,即将投入运行。

(2)自主开发了输电线路外部隐患管控系统。公司针对输电线路外部隐患多、管控难度大的特点,自主开发了隐患控制系统,并利用3G等高科技手段,实时查看隐患变化情况,切实防止了外破故障的发生,全年在六安境内没有发生外破故障跳闸。

(3)坚持每月例会制度。为全面了解各专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公司每月定期坚持召开工作例会,听取相关工作汇报,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4)坚持督查考核制度。公司在每月安委会上均安排相关专业组进行专题发言,检查监督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利用各类安全大检查,到工区、班组坚持指导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将检查情况纳入业绩考核。

(5)拓展隐患排查治理范围。公司利用变电站综合检修的机会,全面排查设备隐患。今年以来,发现了变压器桩头开裂、10千伏开关闸刀位置隐患、开关动静触头接触不到位等设备隐患,有效保证了设备安全运行。

(6)深化了防误操作、应急和消防等管理。在防止电气误操作上,成立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网,明确了各单位五防专责人,建立了完善的“防止电气误操作解锁管理制度”、“解锁工作流程和解锁记录制度”。集控站和变电站均建立了防误装置信息台帐,“五防”系统型号、软、硬件配置、投运时间等资料齐全。所属变电站防误闭锁装置系统总体运行良好,基本实现了“人防”到“技防”的有效合一。在应急管理上,建立完善的组织体系、运作机制、应急队伍、预案体系和应急考核等。在消防管理上,全面规范变电站防火封堵管理,全面整治安防设施问题,全面强化调度大楼、变电站等重要部位消防安全管理等。

8、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基层人员、包括相关专业组人员对隐患与缺陷概念模糊不清,对隐患的定性掌握不准确。

(2)极少数人员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知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自下而上、专业负责的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深化。

(3)220kV寿州变电站单电源供电隐患亟待整改,目前正在可研中,按照省公司有关部门计划安排,预计明年难以完成整改计划。

五、下一步工作要点

1、明年电网专项隐患治理工作安排

(1)实时按照国网、省公司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规定、文件等要求,细化工作职责,明确专业分工,推进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正常、有效开展,使之“隐患排查治理”成为常态的工作机制

(2)继续强化电网设备隐患专项治理,密切跟踪待治理的隐患,加强挂牌督办,做好监督检查,确保隐患如期得到整改。继续完善和补充隐患范例,形成隐患排查工作常态管理机制,结合现场实际,在工作中认真对照、排查,不断提高事故隐患排查分级分类的准确性,把隐患排查工作不断引向深入。(3)继续完善隐患排查相关奖惩制度。坚持隐患排查工作例会制度,加强各专业组对《事故隐患管理办法》和《六安供电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的学习和执行,细化本专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分析、确认基层单位上报的隐患,重点就隐患定性、整改措施、整改期限进行把关,并督促各相关单位落实整改工作。

(4)按照国家电网、省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范例》的要求,继续加强人员培训,切实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质量。

2、明年工作目标、打算及措施:

(1)全面排查各类事故隐患,确保整改率在95%以上,达到优秀目标。

(2)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抓手,切实提高设备、人员、管理方面的隐患整治效果,保证整改质量。

(3)加大对电网专项隐患的治理力度。结合季节性安全大检查活动的开展,继续督促各单位认真开展对输电、变电、配电等设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加强隐患数据录入把关工作,切实提高隐患数据录入质量。

(5)全方位地开展《范例》等学习宣贯、培训,准确把握排查标准,准确填报报表,提高隐患分级分类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填报质量。(6)强化《事故隐患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细化责任分解落实责任、明确分工,使得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为制度化、常态化。

3、有关工作建议:

1、开发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关配套软件系统,深入推进过程管控力度。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总结 篇四

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

防煤气中毒等季节性安全检查,还应特别注意做好重大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

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全日巡检制度,对于高危险性的作业应实行旁站监督。

1、及时对项目部隐患排查治理展开工作监督管理,要求项目部建立实时检查、班检查、日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2、协助项目部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针对现场存在的深基坑、高支模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预控,一旦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并将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存档和报告。

6、伪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情况记录者,每发现一起,对责任单位处以每人每天1000元以上罚款。不及时上报事故隐患情况及公司要求上报的其他相关信息的,视情况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无检查的给予2000元以上处罚。

7、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未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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