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责任心的范文

2024-06-09

关于公司责任心的范文(精选12篇)

1.关于公司责任心的范文 篇一

公司与员工责任协议书

企业间的竞争,实质上就是人力资源的竞争。员工离职会给企业造成损失,使企业失去核心竞争力。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与员工的责任协议书,仅供参考。

公司与员工责任协议书篇一: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因在甲方单位履行职务,为了明确乙方工作责任义务,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乙方在甲方公司工作期间对所经手的公司业务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公司员工责任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乙方的工作岗位

乙方在甲方处所从事的工作岗位依据甲方需要确定。

第二条 岗位责任

乙方在甲方处工作期间所经办的相关业务,因乙方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同意作为担保人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 责任的期限与终止

乙方的责任期限为在甲方处工作期间至所经办的业务安全终止之日止。在责任期间内,**论乙方是否在同一工作岗位,不影响责任期间和范围。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要求

鉴于乙方应该对该责任所负的要求,乙方在办理和开发工作领域时应当着实审查对象的本身诚信度,并对业务对象的调查落到实处,且严格按甲方工作流程办理,严禁虚构材料,由此产生的后果直接由乙方承担**限连带责任。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根据损失程度可直接扣除乙方应得的劳动报酬。

第五条 责任免除、乙方的责任在其所经办的业务连带责任期满后自然免除。2、经与甲方协商且同意后,乙方的连带责任也可以免除。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公司与员工责任协议书篇二:

一、入职

员工入职时应认真负责填写员工入职表,不能有欺瞒行为和不真实信息。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一寸照片2张、健康证(由公司垫付,员工做满一年则不收取任何费用,未满一年离职时因扣除相关费用,将健康证退还当事人)。员工入职时需缴纳服装保证金(在员工第一次领取工资时进行扣除,员工在离职时交还工装时进行退还,如有破损则视情况进行扣除相应费用)。

二、试用期

员工入职前7天为双向选择试用时间,在这期间离职公司将不发放任何费用。试用合格者将7天试用期计入当月考勤并发放工资。

三、工作时间及排班排休

工作班次分为客房、总台、餐厅、卖场等多个班次,参考各部门相关规定。公司实行提前排班排休,员工应严格按照排班排休表格执行。有特殊原因需调整班次或休息时需请示上级,在征的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四、岗位变更

根据工作需要和结合员工个人表现,公司有权对员工岗位进行内部调整。

五、规章制度

员工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仪容仪表规定、卫生标准、宿舍管理制度及奖惩制度等。以公示制度为准则。如有违反,将严格按各项制度规范进行处理。

六、工资结算及发放

工资结算日期为每月1日至月末最后一天。由每月10日统一进行发放。

七、员工离职

员工离职需提前30日提交书面申请,经公司批准后方可离职(最迟不超过一月)。如员工自动离职,公司将不予以发放工资。员工离职时应做好交接工作、归还相应物品、填好离职手续表格。如出现以下情况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予以发放工资。

1、不遵守劳动纪律,玩忽职守,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旷工3天以上、伪造病假、事假单、多次不服从安排等)

2、服务态度恶劣、责任心不强、营私舞弊、给公司信誉带来严重影响者。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4、偷盗窃取公司、顾客、同事财物等行为。

八、员工赔偿及扣款

由员工所负责的财物(现金、酒水、餐用具、账目、设施设备等)出现损坏或遗失,致使公司造成损失,须由员工进行赔偿。

向公司赊欠或借款的金额应在当月工资进行扣除。

九、安全责任

1、员工在下班时间外出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2、员工所进行的所有违法乱纪行为,系个人行为。一切与公司无关。

3、员工应妥善保管好自己财物,如因自身保管不利造成遗失等不安全事故,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员工在工作期间不按规定操作造成的不安全隐患、事故或人生伤亡事故等,责任由当事人承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当事人或其监护人进行赔偿。

本人已详细阅读以上条款,同意并将严格执行以上条款。

公司与员工责任协议书篇三:

甲方:

公司地址:

乙方:

居民身份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邮编:

乙方确认:甲方已如实告知并经乙方确认其在甲方工作的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劳动报酬以及乙方有权了解的其他情况,且乙方已知悉并详细阅读甲方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

乙方承诺: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提供给甲方的学习、证书、文件等资料均为真实,如果提供虚假资料,乙方愿承担相应责任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和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聘用乙方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章 合同期限

第一条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如果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就续签事宜达成一致,则可续签本合同,续签的次数不限。

第二章 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 部门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工作内容和劳动定额标准由甲方决定,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对乙方的工作内容和劳动定额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条 乙方工作应当达到甲方规定的工作标准。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第五条 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和能力或者公司经营需要而对乙方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调整。

第三章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第六条 乙方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工作制,每日8小时,上下班时间按公司规定执行。

第七条 乙方有权享受法定的节假日和甲方规定的休假待遇。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除外。

第八条 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变动工作时间,在照顾员工有合理的休息时间的情况下,或要求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到岗工作。乙方无特殊理由应积极支持和服从甲方安排,但甲方应严格控制加班时间。

第九条 甲方不得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若有特殊情况需安排加班的,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工资报酬,法律及相关规定可以不支付的除外。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经营状况制定本公司薪酬制度,并根据乙方所担负的职务和其它条件确定其相应的工资标准,以银行转帐形式支付,次月10日发放。

第十一条 乙方在甲方正常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即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福利津贴和保密费用组成,具体以应聘表确定的基数作参考。

第十二条 甲方根据盈利情况及乙方的行为和工作表现增加工资,如果乙方没达到甲方规定的要求指标,乙方的工资不得提升。

第十三条 甲方根据本企业利润情况设立年终奖,可根据员工劳动表现及在单位工作年限发放奖金。

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状况,向乙方提供津贴和补助金。第十五条 除了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补助外,甲方不负有向乙方提供其它补助津贴的义务。

第十六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含有乙方因履行保密义务所应获得的报酬,具体比例是报酬的15%。

第十七条 甲方保证在乙方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月工资不低于甲方所在地政府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 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按照下列原因对乙方工资进行调整:

(一)根据乙方工作表现、能力调整工作岗位的;

(二)根据甲方规章制度调整乙方劳动报酬的;

(三)根据甲方规章制度调整乙方岗位的;

(四)乙方被派遣到甲方入股或参股到位的;

(五)甲方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及出现其他客观情况的。

第五章 社会保险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六章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条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工作或终止合同。

第二十一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按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用品。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提供相应的保护,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及企业所在地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乙方任职期间,甲方须经常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各种规章制度及社会法制教育,乙方应积极接受这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有职业危害的岗位,甲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提供职业危害防护。

第七章 劳动纪律

第二十四条 乙方已经知悉并详细阅读甲方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乙方承诺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二十五条 甲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制定、修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二十六条 乙方如触犯刑律,受法律制裁或违反本公司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按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乙方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因乙方违反公司的规章,造成本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如企业声誉的损害、财产的损失,甲方根据严重程度,可采取一次性罚款措施;

第二十七条 如果乙方有贪污受贿,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其他不道德行为,引起或将引起严重损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利益,乙方触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等,甲方有权立即予以开除,并不给予“合同补偿金”和“合同履约金”。乙方贪污受贿和损害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乙方在聘用期间及离职之后的保护商业秘密事项,按照双方的《保密协议》执行。

第八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根据乙方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公司工作需要,甲方可对乙方的工作岗位作适当的调整。

第三十条 甲方有权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乙方在聘用期间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有获取荣誉证书和物质奖励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乙方则享有甲方规定的基本工作权利及相关人事待遇。

第三十三条 乙方享有参加相应的业务学习和提出工作改进建议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乙方负有维护甲方和利益和声誉爱护甲方的公共财物,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及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九章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三十五条 经甲乙方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甲方因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与乙方达成协议的;

(三)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5 / 9页

(四)甲方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出现。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裁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

(四)甲方因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的;

第三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 损害经济损失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 本单位 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产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六)乙方因触犯国家法规被拘留、劳动教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劳动权利;

(二)甲方不按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

(三)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的利益的;

(四)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五)甲方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甲方。

第四十条 要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乙方患病和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

(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应当按劳动者用工工资标准的2倍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按法律及企业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持有正当理由,不愿继续在本企业工作时,可以提出辞职,但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批准后生效。辞职人员如系由甲方出资培训,在培训期满后,工作未满合同规定年限的,应向甲方支付培训费用。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甲方有权通过政府劳动部门,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三条 乙方如在本企业内担任经济、管理、财务等高级职务,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出辞职,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决意辞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间接或直接的经济损失,至少赔偿合同余期的全额工资作为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除遇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一致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外,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赔偿对方经济损失,赔偿金额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章 其他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产生,报经董事会批准,合同解释权属本公司人事部(或办公室);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由本合同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应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提交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内容或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出入的,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由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劳动管理部门监督执行。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授权(签字)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2.关于公司责任心的范文 篇二

1.1传统公司理论缺陷

自公司出现之初, 有关公司责任的争论就未曾停止。传统的公司理论一直将利益最大化视为公司的本质, 该理论认为公司仅对股东负有营利责任。典型的如哈耶克指出“公司的管理人员如果在其经营决策中考虑社会公众利益或支持社会福利, 就会改变他们只作为股东的受托人并为其利益而运用资源, 同时受其监督而避免滥用公司权力的状况, 从而发生公司权力无法控制的局面”。然而, 进入20世纪后, 公司的规模不断扩大, 其影响也从经济范围扩大到其他领域, 尤其在当今, 社会的各方面如环境资源、劳动力资源等等, 都与之密切相关。如果仅以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的唯一目标和公司责任, 那么公司很容易为了该目标而忽略其他相关者的权益, 我国近年来出现的有关产品质量问题的事件层出不穷便是一例。

进入21世纪后, 公司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动力引擎, 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各国经济合作的加深, 公司的影响不再局限于本国, 跨国公司的出现, 影响更是扩大至全球。若将公司责任仅仅规定为利益最大化而忽视股东以外其他社会主体的利益, 既不符合公平公正的社会伦理, 也不利于市场的有序竞争。为了避免公司为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侵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情况发生, 公司对其股东之外的其他个人、组织也应当承担责任, 这便是公司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1.2公司社会责任理论

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是在经济学家、社会学家的不断争论中诞生的。1924年, 美国学者谢尔顿首先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 自此以后, 有关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研究、理论日渐增多并完善。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是对公司的绝对盈利性的修正, 随着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 公司已经影响到与公司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各个利益群体的利益。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使用了社会资源, 因此, 其在获得盈利后, 应当承担社会责任, 弥补经营过程中给社会造成的消极影响, 使公司利益和社会利益得到协调平衡。有鉴于此, 笔者认为, 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 其他公司利益相关者, 包括个人、组织和社会的利益。公司的逐利目标与公司的社会责任应当协调均衡, 实现公司和社会的双赢。为了明确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外延, 明晰公司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需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予以研究, 再通过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的社会责任, 以期公司能切实保障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中做出贡献。

2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

2.1公司社会责任性质

由于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理解存在不同, 关于其范围、内涵的争论从未停止过, 也正因如此, 法律上对其的规定也一直较为模糊。“责任”一词通常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为符合一定的社会价值要求、伦理道德应做的事, 侧重于主动承担责任做某事;二是指没有做好分内的事, 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 侧重于违背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的后果。公司的社会责任也因此而具有了双层含义, 即道德意义上的责任和法律意义上的责任。前者指公司的社会行为为合乎道德伦理的价值要求而自愿、主动地予以采纳, 其一般不能由法律予以强制;后者则是一种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可以由法律强制予以执行。因此, 在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研究时, 应当注重对其性质的研究, 在分清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后, 配合以适当的义务承担和救济手段, 法律条文中的有关规定才能明确、清晰。

2.2公司社会责任: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

在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较为完善的国家, 公司社会责任初时更多体现的是公司的道德责任, 而非法律责任或法律义务。如在盛行“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国家, 社会公众只是依据善恶标准来对公司提出要求, 而很少论证公司行为的违法性;公众要求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 许多并没有法律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 公司社会责任由道德约束, 社会只能通过倡导、呼吁的方式期盼公司承担某些社会责任, 当公司侵害社会利益时, 公众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公司履行其应有责任。在缺乏法律规范的领域, 仅凭道德层面的谴责, 难以起到实际的作用。另外, 道德责任多以社会价值取向为判断标准, 在时代发展进程中, 社会价值取向并非一成不变, 而且, 由于每个人的价值观并不相同, 很多时候, 社会价值取向并非所有人都认同。以这种缺乏稳定性和同一性的社会价值作为判断标准, 原则性过强而客观性较弱, 在现实生活中给公司社会责任的实践带来较大困难。若能从法律层面对“公司社会责任”予以定义, 使之成为法律责任并通过立法明确规定, 将为判断公司是否承担社会责任提供客观稳定的标准。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 西方发达国家经常使用“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概念, 并试图将之作为法律概念规范公司的经营活动, 但由于公司社会责任在应用的过程中的多变性和灵活性, 导致在法律界定时出现了困难。我国著名法学家刘俊海教授为了使“公司社会责任”成为一个法律概念, 而创设了“社会权”, 并对之进行了阐释:“作为一个高度浓缩的概念, 社会权指属于人权和基本自由范畴的各类体现社会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按照作者解释, 这里提到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十分广泛, 既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列举的10项权利, 也包括其他具有经济与社会权利特点的权力, 如吃饭权、消费者权利、环境权和发展权等。公司是一种盈利性组织, 不能脱离社会独立存在, 作为社会主体之一, 既享有权利即社会权, 也应当承担义务即社会责任。通过这种定义, 社会权与社会责任成为一组对应的法律概念。于是, 公司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义务范围并不仅仅局限于传统商事领域的范畴, 而应当扩大至社会的其他领域内, 丰富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 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 这种定义仍然存在缺陷, 正如上文所提到的, “公司社会责任”内容包括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两个方面, 与之相对应, 社会权除了包括法律已经规定的实然权利, 还应当包括法律没有规定的应然权利。然而, 从作者的解释看来, 社会权的定义只强调了实然权利部分, 却忽视了应然权利部分。

通过上文的分析, 不难看出, 公司社会责任应当作为一个复合概念, 同时具有双层含义, 即道德意义上和法律意义上的责任。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相互影响、互相补充, 共同构成了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整体。

2.3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伴随公司的发展、壮大, 其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影响逐渐加深, 尤其是跨国公司的出现, 涉及的利益相关人范围愈加广泛, 公司社会责任若仅停留于道德层面上, 不利于实践中各方主体的利益, 各方的冲突也难以协调解决, 这就产生了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必要。当得到全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层面责任通过法律形式得到确认后, 这种道德责任便成为法律责任, 成为公司必须履行的责任, 如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公司雇员权益、保护环境资源等方面。

同时, 如果法律在规定公司责任出现遗漏, 道德责任可以作为一种补充, 用来完善公司社会责任内容。另外,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当所有人对公司应当承担的某些责任产生共识时, 且公司本身对之也有了清晰地认知, 并能有意识地自主承担, 那么原本需要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的责任内容可以由共同的道德标准规范、调整, 即作为道德责任出现。由此看来, 公司社会责任中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互为补充, 两者并非一成不变, 而是可以相互转化。

3我国《公司法》关于社会责任的规定

在社会的不断进步的过程中, 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 通过聚集闲散的资金, 以特定的营运形式, 促进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在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概念被提出后, 基于公司对社会的影响, 各国都通过法律形式对公司社会责任予以积极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社会责任, 最早见于1937年的德国《股份公司法》, 其中规定公司董事“必须追求股东的利益、公司雇员的利益和公共利益”。

我国的第一部《公司法》制定于1993年, 该部法律并未将公司社会责任纳入规范范围, 但在2005年时对《公司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 首次将公司社会责任的理念引入法条。新《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 诚实守信, 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承担社会责任。”该条款的规定实现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法条化, 使得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并对公司的相关社会活动起到引导作用。新《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确认, 是公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之一, 也使我国的《公司法》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

尽管如此, 该《公司法》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仍显单薄, 第五条的规定存在某些不足。

首先, 《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原则性强, 内容过于狭窄。其规定虽然强调了公司社会责任, 并对职工利益的保护给予了相当的重视, 但公司对其他利益相关者保护、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如何承担等都缺乏规定。

其次, 《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性质不明确, 难以区分是道德责任抑或法律责任。第五条就其内容而言, 只是原则性规定, 实践性不强。当公司不愿承担社会责任时, 该条规定难以成为处理依据, 即从条文本身不能明确看到公司所应承担的后果。笔者认为, 应当在法条中严格区分公司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中法律责任部分, 即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应遵守的最低标准, 在此基础上, 配合特别法予以详细的规范。而道德责任, 则以其他方式予以引导和鼓励。

最后, 《公司法》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可诉性不明确。就我国诉讼法规定来看, 在起诉过程中, 利益相关者不能以公司违反社会责任为由, 直接起诉公司, 而必须以符合《民事诉讼法》中可诉理由起诉。在现实生活中, 法院只能受理民商事权利义务争议, 而道德争议则无法以法律途径予以申诉。在法治社会中, 缺乏可诉性的法律往往是一纸空文。公司社会责任作为一项可能涉及道德争议的事项, 需要法律规范、行政法规等的整体配合, 而不是单单依靠《公司法》第五条就能解决。

4结语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出现是对传统公司盈利理论的发展和完善, 强调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和追求利益的目标应当并重。公司作为一个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权利, 当它侵害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时, 则应当承担责任。在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界定时, 应当明确其性质;在用法律对公司社会责任予以规定时, 应当考虑社会实践性, 使相应的各部门法律能协调适用。在未来的立法中, 通过法律及道德层面的互相配合, 使社会各个主体的利益能得到有效保护, 并对公司产生一定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使之成为公司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驱动力, 平衡公司利益和社会利益, 促进社会的发展、进步。

参考文献

[1]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公司的社会责任[J].法学研究, 1998, (5) .

[2]周士伟.公司社会责任、性质、内涵及其激励机制[J].研究生法学, 2009, (1) .

3.关于公司责任心的范文 篇三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消费者公司声誉评价;产品特征;消费者个人特征

一、引言

目前,对于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l-bility,CSR)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一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消费者、对社区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支持慈善事业、捐助社会公益、保护弱势群体等等。而公司声誉,Fombmn认为它是“对一个企业过去行为和将来前景的一种感觉描述。这种感觉形容了当企业与其他竞争对手相竞争时。企业对它的所有的利益相关者的综合吸引力”。公司声誉在管理领域被认为是一种潜在的市场进入壁垒。声誉对企业有许多潜在的良性影响:比如在给消费者传递的产品质量时候。好的声誉能够使得企业获得溢价;同时好的声誉可以吸引更加优秀的员工;可以吸引投资者。Donaldson和Preston(1995)表示各种利益相关者都想引起企业的重视,当企业满足他们的期望时,他们会非常愿意继续关注企业的发展。这对企业的管理者非常有利。而企业社会责任对满足利益相关者的要求有建设性的作用,这样,企业社会责任就能同时满足利益相关者和内部管理者的期望,从而对公司声誉产生积极作用。

但是过去的研究多集中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有限几个方面,缺少对企业社会责任这一丰富内涵的挖掘。如Fombmn等的研究表明,以企业慈善捐款以及慈善基金来衡量CSR;Williams等以企业参与慈善活动作为企业社会责任主要评测点。在中国环境下企业的社会责任中明显存在优先次序上的层级性。有鉴于此。本文分别选取三个层次中的善待员工、保护环境、积极慈善捐助为研究对象。

二、理论回顾与研究假设

企业社会责任正成为组织最重要的挑战,而公司声誉与企业的社会、环保和道德行为关系越来越密切。

Fombrun和Shanley(1990)的研究表明,企业社会责任对公司声誉有正面的影响。公众会通过一个公司在非经济行为上的表现来评价它,感知到的公司对外部世界关心程度会影响消费者对一个公司的评价。这就是Fombrtm和shanley公司的社会响应信号能达到同潜在的利益相关群体建立互惠关系的目的。Williams和Barrett(2000)同样证实企业参与慈善活动对公司声誉有提高作用,积极参与慈善活动的企业得到了更高的公司声誉评价。

在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对公司声誉产生作用的机理上,现有的研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了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良好的关系(BiBmlner and Pavelin,2004)。这是因为企业社会责任加快了“识别”的过程,通过这个过程,利益相关者感受到其个人的价值观与企业价值观的融合(Bowling,2004)。

企业社会责任与消费者内心感受到的一致性与消费者个人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领域的支持是相关的。对企业社会责任高度支持的消费者将会更多地感知到自身与企业的高度一致性。企业社会责任支持的调节作用在以前的“影响认同的关键因素”(Drumwright,1996),“表现自我的重要性”(Haley,1996),“个人关联”(Cyber and Ross,1997)等企业社会责任对消费者影响的研究中均被提及。Molar & Webb(2005)的研究发现消费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支持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环保和慈善两方面)与企业的评价的关系具有调节作用。

Brown和Dacin(1997)研究证实,通常而言企业社会责任与消费者对企业产品的评估与对企业形象的评价的影响是平行的。因为市场中人与组织的关系主要是通过消费行为被界定为对有形物亲和感的增加。而一个企业产品是消费者直接可以寻求关联的方面。这对消费者与企业产生一致性认同有高度相关,特别是消费者通过自我表达和自我强化动机作为引导的时候(Belk,1988;Kleine andAllen,1995)。Sen和Bhattacharya(2001)证实了对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能力的信任会对一个企业在特定领域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与消费者对企业的评价产生调节作用。此外,Molar和Webb(2005)的研究发现价格在企业社会责任与消费者对公司和产品做出响应这一关系中存在调节作用。周延风等(2006)的实证研究已经证实企业社会责任能对公司产品层面的消费者响应产生积极影响,同时价格在这一响应关系中存在显著性的调节作用。基于上述研究与分析,我们提出以下假设:

H1: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行为对公司声誉的评价有正向影响。

H2:产品价格信号对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声誉评价的关系有调节作用。当产品为低价格产品时,企业是否承担社会责任对消费者的公司声誉评价的影响比产品为高价格时要大。

H3:消费者支持(CSR-support)对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声誉的关系有调节作用。对企业社会责任支持越高的消费者,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对其公司声誉评价的影响也越大。

H4:消费者信任(CSR-CA beliefs)对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声誉的关系有调节作用。消费者越相信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能够生产更高质量的产品,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对公司声誉评价的影响也越大。

三、研究方法

1、被试。预实验阶段有148名研究生参加了实验。正式实验的被试一共有410人,包括78名普研学生、136名研究生课程班学生和196名MBA学生。

2、实验设计。设计了三个实验,分别研究善待员工、保护环境及捐助慈善事业三方面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对消费者关于公司声誉评价的影响。每个实验均采用2(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正面和负面)×2(价格;高档和中低档)的组间设计。同时我们设计了两个控制组(不提及任何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产品价格水平分别为4000元与1800元)对消费者响应进行测量。

3、工具。

(1)实验情景。由于采用现实企业作为研究对象很难克服消费者现有的偏见,我们选择了一个生产数码相机的虚拟企业作为研究对象。实验情景包括购物情景描述与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描述两部分(控制组只有购物情景描述)。

(2)量表编制。本研究因变量公司声誉变量参考了Manfred等(2004)的量表,包括四个题项;企业社会责任支

持(CSR-support)和企业社会责任能力信任(CSR-CA Be-liefs)各含五个题项,均用7级李科特量表测量。

4、研究程序。整个研究过程包括两个阶段:(1)预实验,(2)正式实验。预实验一共回收了127份有效问卷,数据分析结果显示,三个组别的消费者响应存在显著性的差异(P<0.05),说明操作变量确实发生作用。在变量信度方面。除了消费者对企业社会责任能力信任这一变量的内部一致性信度较低外(Cronbaeh's α=0.646),其他变量的内部一致性信度都达到要求(cronbach's α>0.80)。在修改了实验情景中一些不够明确的措辞以及个别信度较低的指标后。我们进入正式实验。被试首先被要求认真阅读一个模拟的购物情景,然后以情景中主人公的角色对公司声誉进行评价。之后,我们对被试的个人特征进行了测量,包括对企业社会责任支持、对企业社会责任与生产能力的信任两个方面。最后,我们还增加了一道甄别题,检查被试是否曾在数码相机企业工作过。

5、数据处理和计算。由于采用实验法,本研究采用SPSS12.0中的方差分析(ANOVA)。

四、数据分析过程

1、操作变量检验。我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不同水平对消费者公司声誉(Cmnbaeh's α=0.86)评价的影响进行了检验。通过单因素方差分析我们发现,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这个操作变量是有效的:与控制组相比。在正面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组别的被试在公司声誉评价方面的评分都要高于控制组;而在负面企业社会责任行。

为的被试这方面的评分都要低于控制组。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支持(CSR-support)(Cronbaeh'sα=0.85)、企业社会责任与能力信任(CSR-CA Beliefa)(Cronbach's α=0.83)这两个反映个人特征的变量在不同的组别并没有显著的差异,这说明被试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态度和看法没有受到实验情景的影响,而这正符合我们实验设计的初衷(见表1)。

2、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对公司声誉的影响。在三个实验(捐助慈善、保护环境与善待员工)中,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对公司声誉的评价都有显著的影响(P<0.001),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获得了消费者的认同与尊敬(均值>5.3),而存在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负面报道时,消费者对公司声誉的评价大大降低(均值<2.5),从而假设H1得到验证。

在捐助慈善公益事业领域价格对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声誉评价这一关系具有调节作用(表2)。这一作用可以从交互效应图(图1)得到直观反映,从而假设H2在这一试验中得到验证。此外,在捐助慈善公益事业领域与善待员工领域,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与企业社会责任支持(CSR-support)的交互效应显著(表2),从图2可以看到,高支持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消费者,对公司声誉的评价也更敏感的受到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影响:当企业积极承当社会责任时。这类消费者对公司声誉的评价要高于那些低支持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消费者;而当企业发生负面的企业社会责任报道时,高支持的消费者对公司声誉的评价却低于那些低支持的消费者。从而假设H3在试验一、二中得到验证。

然而在保护环境领域,交互效应并不显著,这说明不管是高支持还是低支持的消费者,当企业积极保护环境时,对其公司声誉的评价都比较高。而当企业污染周边环境时,对其公司声誉的评价都很低。此外研究发现在三个试验中消费者对企业社会责任能力的信任对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声誉评价这一关系的调节作用都不显著,拒绝H4这一假设。

五、研究结论与讨论

随着企业社会责任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我国学者们开始从不同的视角(如法律、商业伦理、市场经济等)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研究,然而从消费者角度探讨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实证研究仍然少见,这一视角的研究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具有其必要性:理论上可以扩展消费行为学理论中消费者对公司形象感知评价来源点,实践上为我们提供了一条提升公司声誉的路径。本文通过实验方法,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与消费者关于。

公司声誉评价的关系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包括如下两个方面:(1)分别从捐助慈善与公益事业、保护环境以及善待员工三个不同的维度与层次。分析了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对消费者公司声誉评价的影响。使研究的结论更加全面充分;(2)引入消费者个人特征变量(如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支持程度(CSR-support),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与企业能力的信任(CSR-CA beliefs),以及产品特征变量(如价格信号),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与消费者公司声誉评价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研究发现,无论是捐助慈善与公益事业领域、环境保护领域,还在在善待员工领域,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对消费者公司声誉的评价都有显著的影响。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消费者对其公司声誉的评价要远高于出现负面社会责任报道的企业。因此,随着消费者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期望越来越高,企业是否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对其长期收益(如公司声誉)有直接的影响,这是企业界应该重视的一个趋势。此外。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与消费者响应之间的关系,并非只是简单的相关关系,不同类型的消费者,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响应并不完全相同。高支持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消费者在评价公司声誉时,对企业是否有社会责任感也更加敏感。总之,不同类型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对消费者公司声誉评价具有不同的影响。同时,这一影响受到产品特征和消费者特征的调节。这一研究发现对企业社会责任相关营销活动时候具有启示性意义。

4.运输公司班长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文 篇四

一、安全工作内容

1、保证班组人员在生产劳动工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2、保证班组管辖检修设备、车辆安全;

3、制止纠正班组人员在工作中的违章和差错行为。

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严格控制“违章”,不发生“未遂”。

2、不发生火灾事故。

三、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措施

1、组织参加班组安全学习(活动)和安全培训、技术培训活动,带领本班组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安全规程、安全制度制度,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学习事故通报,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措施,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2、制订实施班组安全生产安全管理目标的措施,根据车辆检修现场和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状况,进行安全技术分析预测,及时发现问题和异常,并进行安全控制。

3、组织开展本班作业范围内的危险点、危险源的分析,并组织制定可靠的控制措施。

4、指导和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改善现场劳动

作业环境,确保劳动保护安全防护工作到位。

5、经常检查本班组工作场所、车辆(每天不少于一次)的工作环境、安全 设施、设备工器具的安全状况。对发现的隐患及时处理登记上报。

6、对本班组发生的异常、障碍、未遂及事故,及时登记上报,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组织分析原因,总结教训,落实改进措施。

四、安全承诺

1、对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对经理、副经理负责。

2、在班组生产劳动工作过程中严格控制“违章”,不发生“未遂”。督促班

组员工做到“三不伤害”。

3、定期对车辆检修设备、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对危及人员安全和健康和车辆安全的突出问题及时解决,并配合公司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督、安全管理职能。

4、发生事故时,积极实施事故紧急预案计划、保护现场、同时尽快向公司

和有关部门回报。

5、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如实反映情况,不隐瞒事故真相。并根据所承担的责任,依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相关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罚。

经理(签名): 责任人(签名):

5.关于公司责任心的范文 篇五

【案情】

2002年4月的一天,谢某与中国银行某支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一份《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谢某向银行借款155000元,期限3年。谢某从2002年5月起每月20日供款,月供款4679.67元。借款合同签订前两天,谢某为自己的借款向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银行为被保险人(即受益人)。根据银行与保险公司的约定,银行按自身的信贷业务要求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审核,并凭保险公司出具的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发放贷款。投保人逾期未能按机动车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欠款,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后3个月,保险人负责偿还投保人所欠的贷款本金以及未偿还贷款期间的利息。合同签订后,银行将贷款发放给谢某。可谢某按合同除第一次还款后,就不再还款。银行多次催收,毫无效果,最后连谢某也失踪了。于是,银行以保险公司为第一被告,以谢某为第二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谢某归还欠款,保险公司对谢某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争论的焦点:

1、借款人是否按合同要求购车及责任的承负。法庭上,银行认为,银行与谢某的借款关系明确,保险公司与谢某的保证担保法律关系也很明确,谢某停止还款就构成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应当理赔。但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拿出了一份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交通管理科的证明,显示谢某并没有把借款用来购置车辆。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将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2、借款合同是否公证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庭还就借款合同、保证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了调查和辩论。当法官问银行与谢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或见证时,银行方面承认没有。保险公司则据此认为,根据约定,该借款合同以公证或见证为生效条件,银行在借款合同未生效的情况下发放贷款,谢某取得的借款是不当得利,不具有合法性,因此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对于无效合同不承担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谢某向银行返还借款150320.33元及利息;驳回银行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但由于谢某早已失踪,银行追回欠款的希望已非常渺茫。

【启示】

6.关于公司责任心的范文 篇六

岗位责任制及考核评分标准

(每项10分)

一、学习研究施工图纸,熟悉定额.熟悉尺寸、标高、质量要求和材料规格,组织编制上级指定的工程施工方案,制定各项工程施工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工程招投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向工程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对于复杂的关键部位,在施工前应组织好翻样工作。负责按设计图纸、施工规范、操作规程、施工组织设计(含编制工程进度、劳动力计划.材料需求计划等)、技术安全措施、文明施工措施进行施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请示上级解决。

三、负责单位工程测量定位、抄平、放线,组织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对简单的市政工程设计能完成地形测量、迭线,完成设计图。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工作。

四、负责各项技术资料的签证(收方签证.技术资料签证.竣工科等)和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并汇总上交公司内业整理成册。作好施工日志,不断总结施工经验,积累技术资料,不断提高施工操作水平,参加工程交验工作。

五、及时提供工程所需材料的进场数量、质量要求、进场日期。把好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以及构件的质量关,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进场和使用。认真组织好砼、砂浆等试块的制作、养护保管工作。作好原材料进场复检和砼、砂浆等配合比的试配工作。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

六、精心组织施工,合理地安排施工顺序,搞好交叉施工和平面管理,充分发挥人力、物力作用,尽量减少和避免反工带来的损失,尽可能地节约原材料和人力资源。减少工程成本,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七、切实服从部门负责人的施工任务安排,提高现场施工管理水平,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安全文明施工,安排好现场人员具体工作和农工工作。公正、合理、严格的考评施工现场的下属人员,按公司规定如实考核农工完成的工程量,协调好施工现场的甲乙方、上下级的内外关系。

八、按时参加公司各项学习、会议及活动。加强团结,协调配合本部门其他同志的工作,维护施工现场正常工作秩序。

九、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劳动纪律,遵守国家法纪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无大小安全责任事故和财产损失。

7.关于公司责任心的范文 篇七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

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 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谋求营利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 而应当负有维护和增进社会其他主体利益的义务。由于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对公司绝对营利性目标的一种修正, 公司的社会责任也可以被称为公司的社会性或公司营利性性质的相对性。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特征

第一, 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公司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统一体。一项具体的公司社会责任往往包括了公司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两方面的内容。例如, 环境保护是公司的一项具体的社会责任, 公司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标准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 是公司的法律义务;公司比照环境保护法的要求, 采取更为严格的标准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 这又是公司的道德义务。这意味着, 公司的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统一于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之中, 共同构成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这一具体的公司社会责任形式。

第二, 公司的社会责任的主体既可能是公司本身, 也可能是公司的控制者。在通常情况下, 公司社会责任的主体是公司本身, 因为它是通过法律拟制而被赋予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依法具有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但在公司内部, 公司的重大事项除法律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 均由股东会作出决定, 并形成公司的决议。因此, 如果公司是由大股东控制的, 那么大股东就必须对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社会责任负责。

第三, 公司的社会责任以公司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为公司义务的相对方。那么究竟谁是利益相关者?这存在着各种不同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 凡是能影响公司活动或被公司活动所影响的人或团体都是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雇员、供应商、消费者、政府部门、相关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周边的社会成员等等, 全都可纳入此范畴。第二种看法认为, 凡是与公司有直接关系的人或团体才是利益相关者。这种观点排除了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社会团体、社会成员等。而通说则认为, 这些非股东利益相关者, 是指在股东以外, 受公司决策与行为现实的和潜在的、直接的和间接的影响的一切人。具体包括公司的雇员、客户、债权人、上游供应商、当地社区居民等。在公司社会责任倡导者看来, 因公司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在公司中存在利害关系, 故公司对他们的利益负有维护和保障之责, 此种责任即公司的社会责任。公司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也便成为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对方。至于公司的股东也是重要的公司利益相关者, 公司对他们负有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直接责任。然而, 公司对股东所负有的利润最大化责任是公司的经济责任以及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 而不是所谓的社会责任。因此股东应是公司经济责任的相对方而不是社会责任的相对方。

三、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

(一) 预防公司滥用经济优势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公司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得以聚集结合的最佳, 也是最大的场所, 是对全社会经济资源予以配置的最为重要的市场主体, 绝非合伙、自然人独资企业所能比拟的。从整个世界的发展来看, 公司的经济力量只会越来越强, 社会财富越来越向公司集中。据统计世界500强的财富就占全世界的一半以上, 而且, 一些跨国公司的实力, 就可以和一些小国家的实力相提并论。有些公司排挤中小竞争者, 使他们无法与大公司公平的竞争。从而使他们无立足之地, 破产、倒闭的小企业无法生存, 这是一个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较大的公司有很大的责任, 因此说公司对社会的影响会日益增大, 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就可以预防公司的经济力量, 被人为地滥用来损害社会利益。有些公司以“合法”身份大量出现于社会经济生活中, 如:专以捞黑钱为目的的合办行政性公司。有些公司以筹集资金为名, 以高利润为诱饵, 利用社会公众追求低投资高收益的心理, 骗取巨额资金, 供少数人挥霍。公司的这些现象不彻底根除, 必将极大地冲击社会经济规律, 破坏经济秩序, 影响公司制度的健康发展, 阻碍经济的顺利进行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

(二) 有利于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

在市场经济中, 公司因其强大的经济实力, 加上市场经济下公司与相关利益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利益相关者单凭自身微薄分散的力量无法与公司强大的经济实力相抗衡, 因此公司往往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不择手段去损害相关利益者的利益, 而且在中国, 消费者买假货、债权人拿不回自己的债款的事情经常会见之于报端。所以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 完善公司立法, 规制公司行为便显得特别重要。

(三) 有利于公司的健康、长远的发展

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会不会导致公司经营的低效益呢?这是学者们经常讨论的一个问题。在美国, 绝大部分的学者把公司的社会责任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核心特征。认为一个公司的持久的竞争力和最终成功是协调工作的结果, 它体现了来自不同资源提供者的贡献。因此公司治理结构还必须认同和适当保护利害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并且鼓励公司和利害相关者之间就创造财富和工作机会以及保护企业财务健全进行积极合作。当代经济的发展也越来越表明, 物质资本对公司的发展作用日益减弱, 人力资本, 尤其是掌握各种复杂的专门知识的人力资本更能决定公司的兴旺发达, 公司职员所拥有的高素质的劳动比物质资本更为稀缺。因此不应简单地把公司看成是“股东们的联合体”而应是物质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本所有者以及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组成的契约组织。日本学者大隅健一朗也认为, 无论是在理念上还是在现实上, 股份公司都是股东利益、公司债权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各种利益的错综物。同时公司作为社会中的一分子, 其发展也必然会受到其他利益者的制约。1984年著名管理学者Freeman在他的著作《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分析方法》里, 第一次把利益相关者分析引进管理学中, 并把利益相关者定义为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或受企业经营活动影响的个人或团体。而且进一步指出任何一个健康的企业必然要与外部环境的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建立一种良好的关系, 从而达到一种双赢的结果。另外, 他还认为处理好公司、股东与相关利益者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社会声望, 提高公司的调案和反应能力和增加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的能力。像世界上一些发展较好的公司, 如通用公司、海尔公司, 它们就十分重视在公司与员工、消费者之间建立良好的关系, 为它们提供优秀的个性化服务, 让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公司的管理中来。因此, 适当地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不仅不会增加公司的负担, 导致公司的低效益, 还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从而更加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四、强化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思考

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提到公司的社会责任或者利益相关者的问题, 而只是在相关法条上有所涉及。因而, 笔者认为很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快我国关于公司社会责任方面的立法进程, 明确我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和相关规定。

(一) 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德国、荷兰等欧洲国家对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的主要努力方向是放在有利于公司社会责任落实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构建上, 其中, 建立职工参与制度又是其中尤为重要的工作。落实公司社会责任, 保护债权人、非控股股东、员工的利益, 在治理方式上应主要采取当事人自我实施模式。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包容性极强的概念, 其中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也是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一项主要保障措施。虽然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主要被视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一种法律措施, 但事实上, 其适用效果已超出对公司债权人群体的保护, 而囊括对公司有关的其他利害关系群体的保护, 例如, 一些公司在利润目标的驱使下, 以污染环境为代价攫取高额利润, 致使当地居民遭受严重损害。如果仅根据环境法或侵权赔偿法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一般场合下即使将该肇事公司的全部财产都用于赔偿, 也难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而根据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就可以追究肇事公司背后的控制股东的责任, 以更好地救济受害的当事人。

(二) 建立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没有一套比人类良心更强大有力的奖惩制度了, 任何实质性的经济制度都不可能很好地运转。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设计出强有力的经济利益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政府推出一系列优惠措施, 鼓励公司自愿、全面地履行社会责任。在公司内部, 可以把经营者的报酬与其履行社会责任的程度联系起来, 并作为考核其绩效的标准之一。约束机制方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应当被推广到公司从事商事违法行为的所有场合, 以保护受影响的非股东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而非股东的社会利益代表也应享有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起诉权。

(三) 以非强制性规范为主, 授权公司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

鉴于我国政府与企业之间关系的现状, 以及企业改革的一个任务就是要剥离传统上国有企业负担过重的社会责任, 我国若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原则采取强制性规定, 其可行性和必要性都存在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一方面, 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作用有限———通常都没有明确的执法主体, 加之民商事法律的消极性, 使得它们的法律效力的发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必须依靠当事人的告诉行为, 其实际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它们的实际接受程度;另一方面, 作为一个转型中的新兴市场经济国家, 我们面临着竞争性市场环境缺乏, 保护投资者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以及社会信用机制低水平运行的现状, 而且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执行法律的公正性和效率性还亟待提高。因此, 我国的公司立法在设定公司社会责任时应仅作授权性原则规定, 其具体实现还应有赖于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相关法律体系的配合、保障。

尽管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而且这种理念在我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规章中也有一定体现, 但公司作为营利性组织, 其基本功能只能是作为股东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工具, 如果法律过份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 并将此作为公司及其经营者的一般性法定义务, 很容易使公司异化为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组织, 最终不但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 公司作为经济增长主要推动者的作用也将大大弱化。因此, 我国应对公司社会责任立法普遍化的主张抱持谨慎态度, 并且仍应坚持公司营利性的根本宗旨。

参考文献

[1]施天涛.公司法论[M].法律出版社, 2005.

[2]刘俊海.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A].商事法论集第2卷[C].法律出版社, 1997.

[3]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法律出版社, 2002.

[4]陈明添.公司的社会责任——对传统公司法基本理念的修正[J].东南学术报, 2003, (6) .

[5]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

8.智业公司的责任与升级 篇八

然而,企业越是处于困境,对智业公司的需求就越是旺盛。这给福来带来的不只是效益,更是沉重的责任。

福来作为与中国企业一起成长起来的智业公司,2009年,我想最多的是,如何与中国的优秀企业一道,洞见社会大势,把握变革命脉,因势而变,及早作出战略决策与调整。

虽然全球经济遭遇寒流,但是世界还是最看好中国。中国正处于经济升级、产业升级和品牌升级的关键历史时期,这是社会大势,预见了,跟上了,升级了,就会迎来中国企业发展的第二春。

危机的到来,对于部分有准备的企业来说或许还是一个千载难逢的机会——1978年的全球石油危机,日本汽车产业崛起,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以三星为代表的韩国企业崛起;而本轮全球金融危机,将是中国企业的一个战略机会。

但是,这个机会不是每个企业都能捕捉到的,需要优秀的智业机构深度介入,共同找到解决方案。

2008年福来服务的滇虹药业康王品牌,就是在危机阴影以及主要对手国际巨头杨森采乐战略性收缩的前提下,洞见药物去屑品类的大市场机会,通过模式、策略、传播、推广四大板块的立体升级,请陈道明代言,上央视黄金招标段,打响“药物去屑”老大抢夺战,实现品类当老大、销售大跃进的战略目标。

而福来长期服务的中国黄金集团,也是在2008年抓住中国黄金投资市场开始井喷的历史性战略机遇,加大产品开发、网络扩张、品牌建设的进程,实现了从单一资源优势到产业链优势、从卖低附加值产品到卖高附件值品牌的战略转型、升级和跨越。

因此,就福来来说,不是丰身或是瘦身的问题,而是能不能集中力量,为客户提供更好的高品质服务的问题。这是福来的自我升级与挑战!

所以,在2009年,恰逢福来创建十周年,我们重新审视公司核心竞争力,确立了“公信力、思想力和实战力”的企业理念,“用中国智慧快速提升品牌和销量”的服务价值,定义为“品牌策略及营销顾问传播机构”,并且把“21世纪福来传播机构”变更为“福来品牌营销顾问机构”。

更重要的是,福来把2009年确定为“提高客户满意度年”,在全公司开展以提高客户满意度为中心的九项修炼,涵盖观念、模式、质量、流程、学习、服务等板块,减少客户数量,提升服务质量,把每个客户都当成重点客户对待,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福来坚信,只有把客户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才能切切实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满意度,只有服务好现在的每一个客户,才不会为明天的客户发愁。这也正是福来2009年度续约客户不断的根本所在。

9.关于公司发展的几点建议范文 篇九

根据公司现在的情况,需要解决几个现阶段很重要的问题,所以在这里我只是先提几点建议,并只是提出一些大纲点,供讨论。

1. 关于苏帕河公司的第二期工程如何开展

首先我们要清楚的认识到,这一期工程对公司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我们必需非常重视这一期工程的顺利完成,在时间上要保证,在质量上要保证。但也要认识到我公司将有更大的目标,就是因为我们有更大的目标,这一期工程是我们实现更大目标的基础,所以这一期工程才显得特别重要。

那么我们又将如何实现这一要求呢?

我认为,首先我们要有条不紊的,有计划的开展工程实施工作,千万不能忙乱了自己的手脚。

第二,在这一前提下,制定出大大小小的计划,有本期工作中的长期计划,有中期计划,有短期计划,更有日计划,还有个人计划,明确每一天要做的事。这些计划首先要有纲目形式,以文字性的东西存在,在有时间和精力时才把计划写得更具体一些,也就是说这些计划首先要有,然后才是细。

第三,要真实的分析我们现在人员哪些事能够做到,哪些事不能做到,既要提高我们的信心,又要找出问题所在。

第四,把所有存在的问题一一的列出来,找出问题的关键,寻求解决办法,需要加人时就要加人,需要加资金时就要加资金,需要技术和管理培训时就一定要尽快培训。

第五,一定要有投入,要不怕投入,人力物力都要投入。我们只有把事情做成了才有资格谈论做得是否合理,做得是否划算,也只有把事情做成了,以后才有参考记录。说得更具体一些,就是我们这一次就算投入大了,亏本了,也要确保把这件事做好。

第六,在技术人员实施中,要尽量多的交流,减少重复劳动,一次研发多次使用,一处想到多处受益。在解决任何问题时,每一个人在一时无法解决时都要首先问题其它同事是否有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如果有则请同事帮助解决,如果没有才花时间研究。在此我想说明一点,小组中的每一员都尽量保持耐心的精神,在同事问到问题时要耐心的讲解,因为每个人都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另外,在别人问你

问题的时候千万不要说“你连这个都不会啊?”,这个世界真的很复杂,最简单的东西也有毛主席不会的。特别是领导,在员工问到某些问题时更不要批评,而是要指导。这点非常重要,因为这关系到一个人的自尊心的问题,如果一个人的自尊心得到尊重,他将有很强的战斗力,如果自尊心受到伤害,他将没有战斗力或可能做出愚蠢的事情。2. 关于公司招聘新员工

公司的核心是人,注入核心力量是公司发展的前提,作为现代化的企业都要非常明白,要以人本,技术的载体是人,技术的产生是人,人才是竞争力的关键。微软公司能够迅速把别人的东西变成自己的,就是因为他们吸取了很多优秀的人才,才有能力把别人的东西变成自己的。

关于招聘员工的问题上,一般认为:

第一,新招来的员工,在我们需要的技术上不一定会,需要培训。

第二,新招来的员工,在与其它同事之间有一个磨合期,在熟悉公司业务以及现有工程上需要一定的时间。第三,工资或其它费用的增加。

对于这些问题我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一般的作法是尽量招能够满足自己要求的人。但这点有点难,也有点费时间,一来就完全符合公司要求的人不多。所以走培训道路是最直接有效的,当然在这里我们一定要重视培训,要提高我们对员工的培训能力。一旦对员工的培训从制度,方法,设施,思想,内容等都达到一定的高度时,我们在招聘员工时就不会再是个难事了。既在第一个问题上,我主张建设高效的培训机制。这是最长远的作法。

对于第二个问题,我认为,在建立起好的培训机制之后,把需要新员工了解的东西都放在公司内部系统里面,让他们能快速的了解这些知识,再加上在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氛围,新来的员工会很快熟悉公司业务和工程。

对于第三个问题,我想,社会之所以发展,就是因为创造者创造的价值大于他的索取,创造出的东西多于他的消耗,有剩余价值。所以只要公司资金使用合理,遵循按劳分配和按效益分配制度,这个问题就不算个问题了。

3. 关于员工待遇

对于这问题,是个必需重视的问题,因为这既是个员工最敏感的事情,又是大部分员工最不敢提起的事情。讨论公司的业务时,天天讨论,任意发挥,但在这个问题上确是很难公开讨论,也很少人去发挥,甚至有的员工对于工资待遇不敢提半个字,有的暗地讨论,有的不愿谈论,但又很在意。人员流动的绝大部分原因是因为这个。这个问题常常处理不当,就会形成一种暗流,暗藏着多种危机,在一定的时候会严重影响公司的发展。在经济时代,付出了劳动就要得到报酬,当然必须是小于自己创造价值的报酬。我这里是从许多单位的普遍性来讨论的,也就是任何一家企业都存在这个问题,都必需重视这个问题,否则严重阻碍企业的发展。

如果在这个问题上解决好了,公司将有无限的活力。

4. 关于员工纪律

纪律是集体共同发展的保障,没有纪律就没有集体。但纪律是要人遵守才有意义,纪律的制定必需符合人的特性。我认为,纪律的实质是能让一个集体做成一样具有同共目标性质的事,而达成的约定。问题的关键是,一要有章可循,二要愿意遵循。所以解决纪律的最好办法是,第一,建立共同的发展目标和实施计划,使得有章可循,第二,把员工培养成具有成熟心里的人,培养成愿意做事的人,使得员工愿意遵循。5. 关于员工能力培训

人非生而知之,而是学而知之。一个大学生能有今天这种文化程度是花了十多年的光阴才具有的,冰冻三尺非一日子寒。一个大学生在刚进入社会,对社会的许多方面还不是很了解,所以也只有条路“学”。但学要有东西学,要有条件学才行。企业要想让新进员工符合自己的需要就一定要提供学习的机会、条件和内容,并且还指引新的学习方法,在学校的学习方法不能满足企业的发展要求。

特别是在工程紧的时候,培训是非常重要的,我们现在必需建立起不同层次的培训机制,迅速提高战斗力。具体的方法,我也在不断的思考,也想和大家一起讨论。

6. 关于作息时间

10.关于公司责任心的范文 篇十

关于++++++有限公司员工出资组建 ===========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

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由于国家电力需求的增长,全面带动了发电设备行业,济锅出现了产销两旺、产品供不应求、急需扩能、适应市场的局面。为此,拟决定在济南市 工业园区内购买现有土地、厂房,成立“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 集团下属松散型的子公司,以达到扩大生产能力,缓解济锅集团面临的生产压力,提高 产品的按期交货率,从而加快企业发展的目的。通过成立该公司,将加快转变济锅职工的思想观念,为 集团今后深化改革和加快民营化步伐进行有益探索和试点。新公司将按照《公司法》制 定公司章程,进行工商登记,拟注册资金 万元,注册资金由 集团和内部员工以现金形式共同出资入股募集,根据 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领导的指示,集团法人股拟占总股本的10%,内部员工出资占总股本的90%,并委托19名股东代表以自然人名义、集团以法人名以进行工商注册。新公司成立后将按《公司法》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合规经营,为 市的工业经济发展贡献力量。为此,特向经营公司领导请示。敬请经营公司领导给予批复。

年 月 日

主题词:成立 公司 请示

报送:济南市 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11.关于公司责任心的范文 篇十一

关键词:跨国公司;母子公司;法律责任

基于跨国母子公司的有限责任产生的跨国母子公司的关系,这里所说的跨国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跨国母公司在侵犯子公司的独立人格情况下产生的各种债务责任承担机制。跨国公司采取母子公司的经营模式,扩大了母公司的资产规模和经营规模,增强了企业经济实力提高竞争能力,取得了企业经营的延伸利益。位于不同国家的跨国母公司与子公司,一般在法律上相互独立,但在经济上却又相互联系着。这样,在关于跨国公司的债务责任问题上,就会出现一种奇怪的现象,即其法律责任与其经济联系相分离。但是,根据法人的有限责任原则,上述矛盾问题产生的后果,只能由子公司对其债务负责,即使这种损失是由母公司的指示或是行为造成的。

一、我国对跨国母子公司责任的规制与不足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许多外国企业和外国资金投入到我国,大量的资金和技术以及先进的管理经验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机遇,同时政府也在法律制度上给予大力支持,积极制定相关的法律对外资企业的行为进行规范,便于发挥其积极作用。外资的大量投入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对我国的法律提出了挑战,例如跨国公司母公司滥用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子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损害子公司的利益以及债权人的利益。事实上这是跨国公司母子公司间的关系在世界范围内的共同问题。

1.我国关于公司责任的现行立法

当前我国对跨国公司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调整一般通过援用国内公司的相关立法。主要是指《公司法》、《民法通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2.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责任规定的不足

有限责任原则是传统公司制度的基石,我国公司法也始终坚持有限责任原则。新《公司法》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运用该制度,就使跨国公司母子公司债务责任的承担突破了原有的有限责任原则。这对明确跨国公司母子公司债务责任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公司法》对于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了缺乏可操作性。

新《公司法》虽然对调整跨国公司母子公司债务责任承担问题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其仍然存在着不足,如对跨国公司母子公司的概念就没有明确的规定。另外,虽然新《公司法》中引进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这一制度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只是在新《公司法》中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与其他的相关法律制度充分地融合,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

3.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关于公司责任规定的不足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是我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依据。而这些法律都把股东有限责任公司与独立责任原则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二、完善我国跨国母子公司责任的立法建议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中的地位会越来越重要,它们对中国社会中的相关利益群体的影响也会逐步增大,当然也包括负面影响。因此,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法律责任对我国来说也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1.完善相关法律

(1)完善《破产法》。采用美国司法判例确定的破产清偿的顺序原则,母公司控制关系的存在使其债权在其它债权人之后受偿。建议我国《破产法》规定:“如果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负有责任时,或子公司是母公司的工具而丧失独立的法人人格时,应追究母公司的连带责任。”以求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完善税收法律。鉴于跨国公司内部经常出现的财产混同、业务交叉、利润转移的问题,因此需要追究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税务的连带责任,以此来防止跨国公司母公司利用子公司进行的逃税行为,保护东道国家的税收利益。我国税法应规定:“当母公司通过占有子公司财产及利润以逃税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所欠相关税款应承担连带责任。”

2.确定跨国公司母公司的举证责任

如何追究跨国公司母公司的责任问题,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仍沿用了民事诉讼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制度,即债权人承担证明跨国公司母公司控制了子公司特定的商业决策,或对子公司的决策形成了决定性的影响,且对债务的形成能够构成因果关系。《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并没有适用于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追究中。

跨国公司内部结构极其复杂,运营方式多种多样,跨国母子公司的跨国性和全球性决定了作为其某一子公司的债权人对整个跨国公司母公司的决策和操控事实进行举证事实上几乎是不可能的。跨国公司子公司的其他小股东或债权人几乎无法掌握公司内部的运营状况,这样就造成了诉讼双方在对跨国公司子公司的相关经营信息的获取上地位严重失衡,债权人作为“外部人”要获得跨国公司子公司的相关信息是极为不现实的。即使可能获得相关信息也要付出极高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况且收集到的信息还需要法院的质证,未必会成为合法有效的诉讼证据。因此,可以借鉴《劳动合同法》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跨国公司母公司承担实质性的诉讼举证责任。债权人只需承担诉讼中初步的举证责任,即仅须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参考文献:

[1]余劲松.《跨国公司法律问题专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张哲慧.《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法律责任辨析》,法制与社会,2013.2(下)

作者简介:

12.关于公司责任心的范文 篇十二

一、股东合意和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是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原因

根据《民法通则》第45条规定, 企业法人因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和其他原因而终止。公司解散是与公司设立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合意或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 为了保护公司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 公司就应当解散。

我国《公司法》第181条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的原因作了规定, 即: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按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 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公司股东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 依据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的请求予以解散。

有限责任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条规定的 (一) 、 (二) 、 (三) 项原因解散, 是公司股东合意的结果;因第 (四) 、 (五) 项原因解散, 则是法律出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而对市场主体做出的规定。第 (五) 项将法律适用指引向第183条的规定, 主要是为解决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出现的包括公司僵局等严重困难问题。

当公司出现公司僵局、公司压迫、资产被滥用、股东或高管背弃信义、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等严重问题时, 异议股东均可行使公司解散权。《公司法》第181条、第183条规定的公司解散原因和措施, 不失为市场主体退出市场和股东投资退出提供了重要的有效途径。

二、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

据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信息中心《2012年全国内资企业生存时间分析报告》统计, 截至2012年底, 我国实有企业1322.54万户;经其对2000年以来全国企业相关信息综合分析表明, 我国近五成企业年龄在五年以下, 企业成立后3-7年为退出市场高发期;五年内累计退出市场的企业共394.22万户, 平均寿命为6.09年。可见, 企业法人这一市场主体的生、死现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频繁发生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是公司股东在法律规定原因出现后所采取行动或应当接受的结果, 是公司企业法人终止的原因之一。

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有生有亡, 是市场经济规律的正常现象。我国法律规定, 当公司解散事由出现时公司应当解散并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终止。在市场竞争中大量存在着因企业出现自身经营问题, 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解散退出市场而不退出的现象。根据《2012年全国内资企业生存时间分析报告》反映, 2012年企业主动注销退出市场的仅占退出市场73.50万户的2成 (22.4%) , 有77.6%的企业不参加年检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造成“吊而不销”现象。这不仅扰乱了市场退出秩序, 也给交易秩序、保护债权人权益留下诸多隐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在2002年5月8日的《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 中, 做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登记主管机关吊销, 企业法人资格随之消亡”的答复。该《答复》不符合我国实行的法人设立登记主义原则, 缺少当事人登记形式要件。在2005年《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修订后, 该《答复》被废止。

三、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 “法人终止, 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我国《公司法》不仅对公司解散的原因作了规定, 同时也对公司解散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公司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因该法第181条第 (一) 项、第 (二) 项、第 (四) 项、第 (五) 项原因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法律之所以对因该四项原因解散公司的清算作明确严格的时间规定, 是因为清算工作在保护全体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中的重要性。

我国《公司法》还在第189条规定, 清算组在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后,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由此可见, 依法组织清算是公司解散时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剥夺了企业法人的经营权, 企业只是不得从事经营行为、退出了市场而已。没有完成公司清算和工商企业注销登记前, 企业法人资格并未终止, 其拟制法律人格和法律责任依然存在。

我国《民法通则》对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和《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公司解散工作程序、注销登记申请人资格、提交文件的规定等方面, 确定了组织清算为公司终止不可逾越的工作环节。

有限责任公司解散, 必须组织清算。

参考文献

[1]白丽.公司清算制度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 2011.

上一篇:美术活动 设计邮票下一篇:××同志在民主生活会上的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