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意见(11篇)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意见 篇一
发展改革委 旅游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就业〔2008〕2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旅游局、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进一步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了《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发 展 改 革 委
旅 游 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 务 部
财 政 部
人民银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
旅游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是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旅游消费需求迅速增长,旅游就业发展空间广阔。但是,目前旅游就业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就业增长与产业发展不协调、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公共服务和政策引导不到位等问题仍然存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目标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进一步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围绕建设世界旅游强国,在切实保护生态环境、耕地资源、文化自然遗产和旅游资源前提下,加快旅游经济发展。通过建立和完善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政策体系,广开就业渠道,优化就业结构,完善就业服务,强化就业管理,以旅游产业的发展推动就业增长,支持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
(二)总体目标
在国家产业政策和就业政策指导下,到2015年,建立健全与就业形势相协调的旅游产业体系和政策支撑体系;建立和完善适应旅游业特点的劳动用工管理、公共就业服务、人力资源开发制度,形成就业与产业协调发展的机制;旅游就业规模不断扩大,从目前的6000万人增加到1亿人左右。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和企业在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中的主体作用和基础性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整合现有资源。
坚持因地制宜和分类指导。从实际出发,发挥不同地区的优势,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旅游产品。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扶持力度。
坚持可持续发展。产业发展要与保护资源环境相结合,促进旅游产业和扩大就业的可持续发展。
坚持改革和创新。深化体制改革,探索和建立适应旅游业发展特点的就业管理体制和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发展旅游产业,扩大旅游就业规模。努力保持旅游业持续快速增长,进一步发挥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以产业发展带动就业增长。加快完善旅游产业体系,推进旅游要素体系、旅游目的地体系、旅游产品体系、旅游安全与质量保障体系建设。鼓励旅游新领域、新业态发展,充分发挥旅游业在休闲产业中的主体作用,加快休闲度假、修学旅游、自驾车旅游、健康旅游、生态旅游、工农业旅游、红色旅游等新产品开发,鼓励开辟交通运输旅游航线,大力培育旅游电子商务等新业态。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旅游业,扶持非公有制旅游企业和中小型旅游企业加快发展,培育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旅游企业和企业集团。在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和支持的范围内,建设一批就业容量大、符合市场需求、可持续发展的大型旅游项目。
(二)拓展旅游产业链条,优化旅游就业结构。全面推进旅游业转型升级,处理好提升产业素质与扩大产业规模的关系。继续发展旅游住宿、景区、餐饮、旅行社服务和交通服务等相关企业。加快发展旅游商品生产销售、旅游文化娱乐、旅游装备工业等,增加就业比重。提高旅游业创新能力,鼓励创业和发展灵活就业。鼓励发展旅游咨询、规划设计、广告营销等,开发知识技术含量较高的旅游产品与就业岗位。
(三)培育规范旅游市场,挖掘旅游就业潜力。深化国家法定节假日制度改革,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国民旅游计划,推动社会公益性场所逐步实行面向全民的票价优惠或免费开放。建立和完善旅游行业诚信体系,加强旅游市场质量规范与管理,充分挖掘旅游市场的就业潜力。鼓励灵活多样的信用消费方式,增设小额外币兑换点,发行便利旅游者的差旅交通卡、游览连锁优惠卡等,推广便利的电子支付手段。积极发展国际旅游市场,加强国际旅游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吸引更多的境外游客到国内旅游。
(四)加强人力资源开发,提高旅游就业能力。加大对新成长劳动力、农民工、妇女、贫困地区劳动者和失业人员旅游就业培训力度,对有创业愿望、具备一定创业能力的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加快培养中高级人才、复合型人才、技能型人才和急需人才,壮大旅游职业经理人队伍。加强旅游行政、企业、院校骨干人员的教育培训,培养一批与国际接轨的高素质人才。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规范职业资格认证,健全人才激励机制。整合各类教育资源,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建立教育基地,逐步形成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培训相结合的旅游教育培训体系。鼓励高等学校根据市场需要调整专业方向,提高旅游教育培训的质量与针对性,培育一支多层次多专业的旅游人才队伍。
(五)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改善旅游就业环境。把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纳入各地就业发展规划和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和完善旅游就业指标统计制度。深化旅游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依法规范旅游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导游人员的劳动用工管理,建立和完善工资形成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规范工资支付方式。加强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做好职业指导、信息服务、职业介绍、创业服务等就业服务工作。搭建旅游要素流通平台,促进旅游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进一步消除城乡分割、区域分割和部门分割,发挥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
(六)实施就业行动计划,开展旅游就业试点。鼓励各地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和现实条件,因地制宜制订和实施旅游就业行动计划,重点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妇女就业、残疾人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制订旅游人力资源开发与教育创新、旅游就业服务与保障、旅游就业国内对口支援与国际合作等行动计划。鼓励各地探索各类旅游就业试点,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不同领域、层次和形式的试点工作。
三、主要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就业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就业专项资金可按规定用于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贴息等。积极研究完善旅游相关税收政策,认真落实国家促进就业以及鼓励西部地区旅游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旅游就业的信息网络、培训基地、服务场所以及旅游景点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扶持中西部地区、东北等老工业基地和欠发达地区。加强对就业容量大的旅游新领域、新业态的引导,通过多种方式支持拉动就业效果明显的旅游景区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一批功能完善、特色突出、就业潜力大的旅游项目和旅游综合服务设施。
(三)完善金融扶持政策。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旅游企业或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拓宽旅游企业融资渠道,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旅游企业和中小旅游企业的金融支持。发挥小额担保贷款的积极作用,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旅游业加快发展。
(四)积极提供旅游就业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旅游业的,可按规定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给予扶持和帮助。通过开发公益性旅游服务岗位等多种方式,重点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因地制宜发展特色旅游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因资源枯竭或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就业困难人员较集中的地区,有条件发展旅游业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四、加强组织实施
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实施。根据旅游业地域和行业差异大、就业方式灵活多样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关措施,明确工作重点,推动旅游就业工作的稳步发展。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工作职责,统筹产业政策和就业政策,建立和完善相应制度,形成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要抓紧制定贯彻本指导意见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意见 篇二
各市、县人民政府, 省各委、办、厅、局, 省各直属单位:
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 对于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现代农业、拉动农村消费需求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0]22号) , 紧密结合江苏实际, 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 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全面实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围绕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 加快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 着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 推进农机科技创新, 加强农机产业自主创新品牌建设, 增强农机公共服务能力, 着力促进农机、农艺、农业经营方式协调发展, 进一步提升农机装备水平、作业水平和产业化水平, 提高农机工业创新能力、制造水平和市场品牌, 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 目标任务。
到2015年, 全省农业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78%, 其中粮油生产机械化水平达到85%, 基本实现粮油生产机械化, 苏南等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生产机械化。全省农机工业总产值达到1 000亿元, 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 部分产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到2020年, 全省农业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85%, 其中粮油生产机械化水平达到90%, 基本实现农业生产机械化。全省农机工业总产值达到1 800亿元, 建成具有先进制造水平和较强竞争能力的农机制造产业体系。
二、全面推进农业生产机械化
(三) 提高粮油生产机械化水平。
在巩固提高“三麦”生产全程机械化的同时, 按照“苏南地区率先发展、苏中地区加快发展、苏北地区跨越发展”的要求, 以水稻主产县 (市) 为重点, 加大水稻机插秧整体推进力度, 完善水稻机插秧高产栽培技术体系, 加快水稻机插秧技术大面积推广步伐, 努力提高插秧机利用率和水稻机插水平。继续发展高性能联合收割机, 推广高效植保机械、低温烘干及稻米加工成套设备, 加快推进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在玉米种植地区引进、试验、示范玉米精量播种机械, 推广玉米收获机械。组织开展油菜种植机械、收获机械科技攻关, 示范推广油菜全程机械化技术, 不断提高机械性能和生产机械化水平。积极开展花生播种、收获机械化示范推广工作, 扩大花生机收面积。
(四) 加快推进现代高效农业生产机械化。
围绕发展现代农业, 结合各地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需求, 加快发展蔬菜园艺业、规模畜牧业、特色水产业以及设施农业、农产品初加工等农业机械, 重点推广田园管理、花卉苗木与蔬菜播种、植保及收获、茶叶生产、鱼塘增氧及投喂、农产品保鲜、加工等新机具, 逐步推进经济作物及林业、畜禽业、渔业机械化。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 大力推广节水、节药、节油、节肥、节电等机械设备, 加快河道清淤机械、沼气池清渣、畜禽粪便处理与加工机械普及, 扩大农用航空、保护性耕作、旱作节水、动力电池、小型风力发电等技术应用范围。引进试验数字化农业生产技术装备、变量播种施肥等新机具, 研究探索物联网在农机化技术上的集成应用, 积极开展精准农机化技术试验示范。
三、推进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综合利用
(五) 大力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
把稻麦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为“十二五”时期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关键措施, 建立健全适用于不同地区水田、旱田等类型的秸秆机械化还田技术体系, 不断提高秸秆机械化还田水平。建立健全农机与农艺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推广麦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与水稻机插秧集成技术。开展油菜、玉米等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技术的研究开发, 加快示范推广秸秆捡拾打捆、固化成型、编织加工、青贮等机械, 拓宽秸秆机械化综合利用领域。加强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技术的指导培训, 提高农民对秸秆机械化还田的认知程度。增加财政对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贴, 建立秸秆机械化还田长效机制。到“十二五”期末, 全省稻麦秸秆机械化还田率达到40%。
(六) 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积极推进秸秆沼气、气化、固化、发电等利用, 多途径开发利用秸秆生物质能, 提高秸秆能源利用水平。以市场为导向, 重点扶持一批有一定规模、有发展前景的秸秆加工利用农民合作组织和加工企业, 大力发展人造板材、包装材料、编织品、生物肥料等, 推进秸秆深度加工利用。加强秸秆收集服务体系建设, 鼓励建设秸秆储存基地, 发展秸秆收集、运输合作组织, 为秸秆综合利用提供保障。
四、促进农机工业发展
(七) 提升农机制造水平。
优化农机产品结构, 改变目前高端产品不足、低端产品过剩的局面, 积极发展以信息化技术为先导的多功能、智能化、经济型农业装备, 逐步形成结构合理, 功能完备的农机产品格局。加大农机制造企业技术改造力度, 提高农机制造工艺及装备水平, 加快产业升级和产品更新换代, 提升农机工业制造水平和产品质量, 打造一批知名品牌。加强农机工业行业管理, 引导农机制造企业优化产权结构, 鼓励农机企业战略重组, 加快集团化、集约化进程, 完善产业组织结构, 形成以大型企业为龙头、中小企业相配套的产业体系, 提升产业集中度和专业化分工协作水平。实施农机装备“走出去”战略, 加强对外交流合作, 支持企业利用自主品牌开拓国际市场, 扩大优势农机产品出口。构建现代农机流通体系, 发展农机连锁经营, 拓展农村机电产品市场。
(八) 优化农机装备结构。
坚持数量增长与结构优化并举, 重点抓好大中型机械与小型机械、动力机械与配套机械、常规机械与高性能机械、种植业机械与高效农业机械的协调发展, 促进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复式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加快农业机械更新换代步伐, 研究制定农机以旧换新办法, 建立老旧农机更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 对报废农机后购买列入购机补贴目录的农业机械给予追加补贴。积极开发绿色低碳农业装备, 适应节能要求, 促进结构调整, 发展循环经济。加快排灌机械更新改造, 保障农业排灌需要。
五、增强农机科技创新能力
(九) 加强农机研究开发载体建设。
围绕农机化发展需求, 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生产制造、教学科研、推广使用等密切结合的农机科技创新体系。支持农机企业特别是行业骨干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建设农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益性农机关键技术实验室, 引导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共建产业技术联盟和科技成果转化基地, 探索建立企业与国内外科教单位合作、按现代企业制度运行的新型研发机构, 吸引外资投资农机企业研发机构落户江苏, 推进外资企业研发活动本土化。
(十) 建立农机产学研推协作创新机制。
充分发挥农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推广机构的优势, 探索完善多方协作、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农机科技创新机制, 提高农机创新能力、转化能力和储备能力。坚持自主开发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 抓好关键技术引进、先进装备和适用技术推广应用, 强化基础性、关键性、适用性农机科研开发, 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成果, 为农机工业发展提供支撑保障。促进农机与农艺配合, 将机械适应性作为科研育种、栽培模式推广的重要指标, 根据农作物品种、耕作制度和农业经营需求研究开发农机产品, 制定科学合理、相互适用、统一配套的机械作业规范和农艺标准。
六、积极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
(十一) 建立健全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服务公司、农机协会等新型农机服务组织, 重点扶持农机专业合作社, 培育壮大农机经纪人队伍, 推进农机服务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进
江苏农机化2011.1 11行农机、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的联合, 加强“三库一间” (机库、配件库、油库和维修车间) 建设, 创办有特色、上规模的农机专业合作社。积极组织开展规范化、示范性农机专业合作社创建活动, 提高农机户入社比例。继续组织开展农机跨区作业, 拓展跨区作业范围和服务项目, 加速培育农机作业、信息服务、租赁和闲置机械调剂等市场。扶持发展农机维修业, 按照保障维修、合理布局的原则, 建设一批区域性农机维修中心。依法加强农机维修网点的分级分类管理, 规范农机维修业健康发展。
(十二) 加强农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 加快建设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体系, 大力提升农机技术推广、试验鉴定、安全监理、质量监督、教育培训、信息服务和应急救灾等公共服务水平。健全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 受理调解农民对农机质量和售后服务的各类投诉。健全完善农机技术推广体系, 拓展推广服务领域, 稳定基层推广队伍, 增强乡镇农机技术推广机构服务能力, 为农民提供农机示范推广、培训、技术咨询、安全教育、信息等公益性服务。加强农机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机技术培训体系。加快农机信息化建设, 实现网络互联和信息共享, 为农民和农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开展农机抢收抢种、抗旱排涝应急处置试点, 探索农机作业服务快速反应机制, 制定应急救灾农机储备调度办法, 增强应对灾害性气候的能力。
七、加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
(十三) 提高农机安全生产水平。全面贯彻《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63号) , 健全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法规、政策体系。加大农机安全监理设施装备建设投入, 全面提高农机安全监理水平。认真开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证申领及审验、事故处理、安全检查、宣传教育等监督管理工作, 推进依法行政。着力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率、检验率及驾驶人持证率, 探索建立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实地检验方法及备案管理制度, 严格变型拖拉机准入门槛。创新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形式, 深入开展“平安农机”创建, 积极推广使用“平安农机通”, 强化对农机所有人及驾驶操作人员安全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农机联合执法检查, 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 严格变型拖拉机和进滩涂作业拖拉机的监督管
12江苏农机化2011.1理, 严肃查处无牌无证等违法违章行为, 预防和减少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的发生。推进农机安全监理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 全面履行执法职能。
(十四) 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贯彻实施《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 依法开展农机安全鉴定, 规范农机新成果、新产品鉴定工作。加快制定农机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服务质量和禁用报废标准, 推进农机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在用农机质量调查和重点检查, 强化对财政补贴农机产品的质量监管, 建立农机产品质量跟踪追溯制度, 促进农机产品性能和售后服务水平的提高。加强农机产品质量抽查和市场监管,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机产品的违法行为, 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八、加强农机人才队伍建设
(十五) 大力培养农机化实用人才。加强农机人才队伍建设, 加快形成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农机人才队伍, 为农机化发展提供支撑保障。认真开展送教下乡、科技入户活动, 扩大农机培训规模, 重点培训农机使用、维修和经营人员, 培养一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机手和农机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依托各级农机技术学校及培训机构, 不断加大农机从业人员培训力度, 提高农机人员整体素质。积极开展农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鼓励农机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加大农机手培训补助力度, 研究建立职业技能鉴定“以奖代补”政策。加强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监督管理, 严格培训机构资格许可及教学人员资格认定, 确保培训质量。对各级农机管理干部和科技人员加强在职教育, 定期轮训, 提高素质, 增强依法行政和公共服务能力。积极发挥农机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人才聚集优势, 为行政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十六) 积极培育农机科技创新人才。依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制造企业, 大力培养高素质的农机科技创新人才, 积极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 特别是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海外留学人员创新创业, 造就一批农机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加强农业工程及农机化学科建设, 开设农机化相关专业, 在农机企业建设实习、实验基地, 促进教学、科研、生产相结合。
九、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十七)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省、市、县各级财政增加对农机化的资金投入, 建立农机化发展保障机制。对农机事业单位履行公益性、执法性职能所需经费, 各级财政要纳入预算。继续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科学合理确定补贴规模和品种, 购机补贴适当向农机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倾斜。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管理, 严肃查处倒卖补贴产品、套取补贴资金、借补贴之机乱涨价、乱收费等违规行为。各级财政要支持农机工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及技术和智力引进, 对农机工业技术改造给予重点扶持。中小农机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创新型企业试点要向农机制造企业倾斜, 加大支持力度。
(十八) 扩大金融服务领域。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大力发展农机小额信贷, 为农民购置财政补贴农机提供消费信贷。采用财政贴息方式, 支持农机专业合作社和农民通过贷款购买先进适用农机。鼓励农业发展银行拓展支农领域, 对农民购置大型农机给予政策性中长期信贷支持。开展农业机械抵押、质押贷款, 推广农户联保、农户互保、农机专业合作社为成员担保等多种信用保证方式。对符合产业政策、信贷原则的农机制造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农机流通设施建设, 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大力推进农机具政策性保险, 加大财政保费补贴力度, 调动农机户参保积极性,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拒保或者变相拒保农机保险。
(十九)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以及相关技术培训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企业从事农机作业和维修服务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可分别向当地人民政府、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农机企业, 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继续落实好农机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政策。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 (包括插秧机) 、经省农业机械管理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农田作业的其他农业机械以及运输上述农业机械的车辆, 免交车辆通行费。工商、税务部门要为农机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提供便捷服务, 办理登记不收取证照工本费。农机专业合作社从事农田排涝、灌溉、脱粒、蔬菜种植、茶叶种植、水产养殖、现代化或专业禽、畜养殖业等用电, 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落实企业研发投入税前扣除政策。对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新型、大马力农机装备和产品, 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 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十)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建设农机试验示范基地, 为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吸收、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创造条件。重点支持省现代农业装备科技示范基地建设, 引领农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积极支持农机合作社建设农机存放场库, 涉及用地按照农业生产用地手续办理, 改善农机保养条件。将机耕道路纳入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高标准农田、农村土地整治工程, 统一规划实施, 切实改善大中型农机通行条件, 提高农机作业效率。将农机研究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省级工程 (技术) 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项目建设范围, 加强农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投资扶持力度。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中, 对农机科研新技术和新产品予以倾斜。
十、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一) 各级政府要将农业机械化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加强组织协调, 建立工作责任制, 统筹协调推进。要将农机化发展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结合本地实际, 研究制订实施计划和配套政策措施。积极支持农机机构队伍建设, 改善工作条件, 保障工作经费, 切实解决农机科研、生产、鉴定推广、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 按照职责分工, 密切协作配合, 共同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意见 篇三
编辑点评: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不仅创造了新的消费需求,引发了新的投资热潮,开辟了就业增收新渠道,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新空间,而且正加速与制造业融合,推动服务业转型升级,催生新兴业态,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原动力。艾瑞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13万亿元,同比增长21.3%。《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在印刷领域,国内印刷企业触网日益频繁,印刷电子商务发展不断提速。尤其在近两年,印刷电子商务以各种形态如雨后春笋般大量出现,并快速发展起来,成为行业寒冬中的一颗新星。相较于前几年人人都想建立印刷电子商务平台,目前印刷电子商务市场呈现的一个最为显著的特征是参与者变得更加理性,对互联网工具属性认识更为深刻,一些不具备成为平台商潜质的中小型印刷企业开始多方位探求与电子商务平台合作的途径。可以预见,在利好政策的刺激下,印刷电子商务将迎来新春天。印刷企业应该抓住电子商务带来的新发展机遇,根据自身情况,早谋划,早准备。
奔跑吧,印刷电子商务!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意见 篇四
渝府发〔2012〕6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进一步促进重庆民营经济大发展,加快富民兴渝,结合重庆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营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
(二)民营经济是推动重庆科学发展的重要力量。民营经济是全市经济发展的生力军、改革开放的助推器、扩大就业的主渠道,在优化城乡二元结构、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11年,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GDP的61.7%;民营经济增加值占48.9%,出口占57.3%,从业人员740万人。15年来,民营经济在重庆改革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强。
(三)民营经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强大动力。要加快实现“314”总体部署,必须把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构建国资、民资、三资“三足鼎立”协调推动重庆科学发展的新格局,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发挥民营企业在要素配置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促进城乡、区域、社会和谐发展。
(四)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形势紧迫。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外需减弱,要素成本上升,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突出困难。同时,民营企业也存在规模不够大、融资渠道不够多、创新能力不够强、管理水平不够高等问题。全市上下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政策引导,营造良好氛围,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
二、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五)总体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314”总体部署,紧密结合实际,坚定不移地鼓励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闯、勇敢试,坚决破除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环境,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改善政府服务,保障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竞争;进一步激发创业活力,支持做优做强、提高质量,扶持做活做多、扩大数量,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大品牌、大产业链,促进民营经济上规模、上质量、上水平、上效益;进一步弘扬重信重义、自强不息的渝商精神,推动民营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六)主要目标。全市民营经济形成集群发展、优势互补、分工协作的发展格局,管理规范、运作有序的企业制度,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可持续发展态势,万商云集、要素汇聚的兴盛局面。
――到2015年,非公有制经济占GDP比重达到65%;民营经济从业人员900万人,市场主体达到200万户,民营企业达到45万户;营业收入十亿级企业100家左右,百亿级企业10家以上。
――到2020年,民营经济规模进一步壮大、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质量效益进一步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占GDP比重达到70%,形成国资、民资、三资“三足鼎立”协调发展格局,推动重庆经济社会平稳健康持续发展。
三、扩大投资领域
(七)鼓励参与交通运输建设。支持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公路、水运、港口等项目。
(八)鼓励参与能源建设。支持投资大型煤炭采购、储备、运输、销售企业,支持投标勘探开发页岩气等矿产资源。
(九)鼓励兴办金融机构。支持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支持投资村镇银行,支持设立金融(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企业财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十)鼓励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支持通过招标、承包租赁等投资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项目。
(十一)鼓励参与市政建设。支持进入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已建成项目通过公开拍卖经营权方式鼓励参与运营管理。
(十二)鼓励参与电信建设。支持参股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开展增值电信业务。
(十三)鼓励参与医疗卫生事业。支持兴办各类医疗机构,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
(十四)鼓励参与教育和文化事业。支持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教育领域,兴办普通高等教育、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城市幼儿教育。支持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创意产业,从事出版发行、影视制作、演艺娱乐、文博会展、动漫游戏、网络服务以及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
四、放宽经营条件
(十五)允许以实物、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拥有的其他公司股权等作价出资,其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十六)试行注册资本货币“零首付”,允许延长出资期限。除高危和重污染行业外,允许前置许可要件不完备的企业先登记注册,一年内完善相关手续。
(十七)允许个体工商户保留原名称、沿用原前置许可转为企业。
五、创新金融服务(十八)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应当公开。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对小微企业贷款违规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十九)鼓励民营企业直接融资,逐步扩大民营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等发行规模。
(二十)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允许向多家银行融资,支持通过金融资产交易所、银行机构、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专门从事金融资产交易的机构进行资产转让融资,支持通过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股东定向借款融资,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同业借款,支持通过发行债券等其他方式融资。
(二十一)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或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可放宽到50%,支持经营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挂牌上市。引导小金融机构增加服务网点。
(二十二)支持采用知识产权、仓单、商铺经营权、商业信用保险单等质押融资。
(二十三)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适当降低市属国有担保公司对小微企业的担保费。探索建立再担保体系,设立民营资本参与的再担保公司。
(二十四)“三权”抵押融资重点支持民营企业投资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
六、加强财政支持
(二十五)市政府设立每年20亿元规模的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技术改造、先进设备引进、上市企业的重组扶持、中小企业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产品生产所需流动资金的贷款贴息、鼓励类产业投资贷款贴息、自主创新平台建设补助、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资金补助、“走出去”奖励、新创办小微企业租用经营场地租金补贴及其他政府鼓励事项。各级政府性资金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二十六)“十二五”新办鼓励类民营企业,自登记之日起2年内享受与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的财政补贴。(二十七)市级及以上开发区(园区)内新建的工业生产性建筑物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
(二十八)继续实施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救助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贷款。(二十九)政府采购产品、服务和工程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面向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不低于预算总额的18%,采购评审中对小微企业产品可给予6%―10%的价格扣除。
(三十)政府投资的大型科技平台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开放,适当减免中小企业使用费。
(三十一)对民办普通高等教育、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给予生均经费相应比例补助。
七、降低税费负担
(三十二)全面落实西部大开发15%企业所得税率和三峡库区、民族地区、两江新区、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少数民族区县的民营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并可叠加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三)2015年年底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算,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十四)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十五)各类企业实际融资成本、固定资产折旧、技术开发费、技术转让费及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捐款等,准予税前扣除。
(三十六)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在企业内部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十七)努力争取国家批准试点,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征收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三十八)对上一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民营企业,保障金降低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的再降低10%收取,连续三年未拖欠的免交。
(三十九)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15项。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适时再取消一批,对收费标准有幅度的按低限收费,严禁提高标准或变相提高标准乱收费。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同级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
八、改善发展环境
(四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将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各类规划,及时公布发展规划、投资政策、产业布局、财政税收、统计数据等信息,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制定和修订有关法规、规章、重大政策要征求民营企业意见,充分考虑其合理诉求。
(四十一)健全投诉机制,设立服务投诉电话。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5个工作日内回复投诉事项处理情况。健全查访机制,严查服务机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吃拿卡要”等问题。健全追责机制,对故意刁难、妨碍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处理。
(四十二)加强立法保护,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留、冻结企业财产和资金。为个体商户创造良好经营环境,规划和设立经营场地,引导依法、合规、有序经营。民营企业应当遵守法律,依法经营。
(四十三)土地出让,水、电、气、煤、油、运等要素供给,人才引进与管理等,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
(四十四)进一步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除国家规定必须由市级审批核准的事项外,一律下放区县(自治县)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加大监督力度。对招商引资和企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四十五)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满腔热情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要大力宣传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全面、客观报道民营经济的积极作用,表彰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要大力倡导尊重创业、尊重劳动的风尚,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要大力发挥民营经济推动科学发展的积极作用,确保一切合法经营并为重庆作出贡献的企业家在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
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意见 篇五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生态省目标,进一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具有海南特色的经济结构,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促进产业发展的指导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原则。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和调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坚持经济效益 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相结合,实施严格的资源环境政策,努力打造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经济效益型产业。坚持自主创新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相结合,加 快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应用,提升产业整体技术水平。坚持产业合理布局与产业协调发展相结合,促进产业集聚,实现产业和区域协调 发展。
(二)总体目标。围绕构建具有海南特色的经济结构,丰富和提升“一省两地”产业发展战略,用科技创新带动传统产业升级和产品创新,发展壮大特色 产业,优化产业布局,加大开放力度,把我省的资源优势和后发优势尽快转化为经济优势,逐步形成产业特色鲜明、区域布局合理、陆海并举、城乡一体的经济结 构。
二、促进产业发展的方向和重点
(一)以建设全国优质绿色农产品供应基地为核心,发展壮大热带特色的现代农业。按照农产品出岛出口、进超市进宾馆的市场定位,坚持走特色、精品 之路,加快发展热带特色现代农业,推动农业品种结构和区域布局调整优化,提高农业集约化、标准化、设施化、产业化水平,把海南建设成为全国优质绿色农产品 供应基地。加强优势农产品生产和出口基地建设,提高优质高效农产品出口出岛比重。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 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农业科技水平。大力发展设施农业和农产品加工运销,扩大农产品加工规模,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园区聚集,完善壮大农产品加工园区的功能 和规模,规划建设特色农产品加工区。
(二)以重点港口工业园区为载体,集约发展新型工业。坚持“不污染环境、不破坏资源、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原则,实施“大企业进入、大项目带 动、高科技支撑”发展战略,集中布局、集约发展,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依托港口、环岛高速公路及铁路建设、产业基础和资源优势,加快建设和完善儋州洋浦、海口、东方、昌江、澄迈老城等工业园区配套设施,以提高产业集中度为重点,推进产业链延伸,形成产业集群。发展壮大工业支柱产业,做大做强油气化工、浆 纸、汽车、医药、新能源、矿产和农产品加工等产业,拉长产业链,提升产业竞争力。大力推动自主创新,争取在优势产业、关键领域取得突破,推动高新技术成果 产业化。
(三)以推动旅游业转型升级为重点,带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提高服务业比重,优化服务业内部结构,增强吸纳就业能力。加快国际旅游岛建设,加 大旅游要素国际化改造力度,着力推进旅游业转型升级,加快重点旅游区域和旅游设施建设,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旅游名城、名湾、名区,把海南建设成为国 际一流的热带海岛休闲度假胜地。以旅游业为龙头,提升房地产、运输、商饮等传统服务业,加快发展金融、保险、物流、会展、体育、医疗保健、社区服务等现代 服务业。
(四)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大力推动自主创新,争取在优势产业、关键领域取得突破,推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 化。信息产业。加快推进海南生态软件产业基地建设,重点发展软件外包、软件研发、IT人才培训和互联网媒体等软件产业;着力推进海口、三亚创意产业园建 设,重点发展集成电路、太阳能光伏产业等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及以动漫游戏为主的创意产业。生物工程。提升南药、黎药等中药产业和保健品发展水平,创新发展 海洋药物,加快发展现代化学制药,积极发展生物制药,逐步完善新药研发、安评中心、临床检验和医药生产等医药产业链。
(五)以建设海洋经济强省为目标,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加大海洋资源开发力度,优化海洋经济布局,完善海洋经济基础设施条件,形成有海南特色的海 洋经济体系,为建设海洋经济强省打下坚实的基础。加快构建特色海洋产业体系,大力发展海洋油气开采加工业、旅游业、海洋服务业和运输业,改造提升海盐化工 等产业。调整捕捞作业结构,推进捕捞从近海向外海转移,发展壮大深水网箱养殖,推进水产养殖从内陆港湾向近海转移。大力培育海洋生物制药、海洋能源利用等 新兴海洋产业。
(六)以建设绿色之岛为目的,推动资源节约和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大力推行资源节约,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节约优先的方针,鼓励节电、节水、节地 和节材等产业发展。坚持清洁生产,实行严格的行业和排放标准以及生态环境补偿等政策措施,限制影响生态环境的产业发展。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生产和使用 节能节水型、绿色环保型产品,推进污水、垃圾处理产业的发展。
(七)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增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能力。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大交通、能源、通讯、水利、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构 建全岛快速便捷的综合交通体系,构建安全清洁的能源供应体系,构建调控有力的水利保障体系,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增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八)加大环境保护力度,促进区域经济环境协调发展。实行强有力的环境保护措施,全省范围内严格限制发展小化工、小皮革、小印染等产业,坚决淘汰立窑水泥、小钢铁、实心粘土砖等落后生产能力。
三、促进区域发展的方向和重点
实行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功能区的区域产业布局和分类功能区差别政策,优先保证重大项目规划审批和土地供应,促进重大项 目向专业集聚区集中,实现特色产业集群。按照“南北带动,两翼推进,发展周边,扶持中间”的区域经济发展思路,打造五大功能区。琼北综合经济区围绕建设全 省行政服务中心、商业贸易中心、科教文化中心和进出岛交通枢纽的发展思路,重点鼓励发展汽车、制药、化纤纺织、饮料食品、农副产品深加工、软件服务等产业 以及商业餐饮、文化教育、金融保险、物流、会展等现代服务业,禁止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落后生产工艺、落后技术装备的工业。琼南旅游经济圈着重鼓励发展休 闲、旅游、会议会展等现代服务业和现代高效农业、创意产业、电子信息、软件研发、商务培训,有选择的发展农产品和旅游工艺品加工,限制其他工业发展。东部 沿海经济带侧重鼓励发展热带高效农业、海洋渔业、农产品加工业、旅游及会展、航空航天等产业,鼓励适度发展低污染的轻工、电子等产业,限制发展重工业。西 部工业园区鼓励重点发展油气化工、纸浆和造纸、能源、矿产资源加工、循环经济等产业,鼓励发展现代农业,禁止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落后生产工艺、落后技术 装备的工业。中部生态经济区在保护好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公益林的基础上,鼓励适度发展农产品加工、经济林、林下经济、生态旅游等特色产业,禁止发展污染和破 坏环境的产业,山区矿产等资源利用项目,要经过充分论证、科学规划、有序开发。
四、促进产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完善产业政策体系,加强政策引导。
市场准入政策。对鼓励类投资项目,简化审批程序,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节能审核、质监、安监、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价格政策。建立与海南产业政策相配套的差别电价政策,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扩张。积极推进水价和环保收费改革,实施可再生能源优惠电价,促进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建设。
财税政策。各项省级财政性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技术、装备和产品项目,着重投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投融资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对鼓励类投资项目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对限制类的项目不予信贷支持,对淘汰类项目停止信贷资金发放。支持鼓励类投资项目拓宽融资渠道,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券和项目融资、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筹集发展资金。
土地政策。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按照土地规划和相关规定落实土地供应。对限制类和淘汰类建设项目,不予提供建设用地。
环保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加大环境监管力度。新上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环评手续。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已开工项目要限期治理,治理不合格的要坚决停产或关闭。
节能政策。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政策,加强节能监管。新上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节评手续。对未进行节能评估或者未能通过节能评估的已开工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对已投入生产、使用的上述项目,要限期改造,不能改造的或逾期不改造的项目依法责令关闭。
安全准入政策。严格执行安全准入政策。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必须进行安全论证;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品的建设项目,必须强制进行安全评价,确保本质安全。
服务业政策。研究制定服务业发展空间布局规划、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发展规划,清理和修订不利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放宽行业准入,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大税收扶持,推动对内对外开放,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建立完善领导协调机制,加强督查落实。
建立健全促进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促进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加强对促进产业发展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设立促进产业发展资金。农业、工业、旅游业要设立促进产业发展资金,用于产业结构调整重大项目的贴息和补助、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及装备的补偿和职工安置等。
加强工作督查落实。各市县、各部门要将促进产业发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建立健全责任制,狠抓政策措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 自职责,加快制定和修订财税、信贷、投资、价格、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各市、县要因地制宜制订具体政策措施,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和加快发展。省政府将定期 对各市县、各部门促进产业发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意见 篇六
文号:成府发〔2009〕2号签发时间:2009-01-08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部署和相关政策措施,加快工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年主营业务收入300万元以上的成长性工业企业,在2009年内新增的流动资金银行贷款,按实际支付贷款息金的70%给予贴息,贴息期不超过一年,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重点产业(集群)中起龙头带动作用的企业以及关键环节的企业,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对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在2009年内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实现达产的工业项目发生的银行贷款,按项目贷款实际发生息金的70%给予贴息,贴息期不超过一年,单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重点产业(集群)中起龙头带动作用的企业以及关键环节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单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鼓励企业直接融资。对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且在证券市场融资投资本地的工业企业,2009年内在国内外(含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500万元补贴;对再次发行股票的,给予400万元补贴;对通过重组方式取得市外上市公司控股权且上市
公司注册地变更到我市的,给予300万元补贴;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的,给予200万元补贴。
四、支持担保机构发展。在2009年内,对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所产生的代偿损失,给予20%的补贴;担保机构为工业企业新增贷款担保且担保费率低于3%(不含3%)的,按新增担保额的1%给予补贴,补贴资金进入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
在2009年内,对区(市)县政策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出资比例,一、二圈层达到市担保引导资金4倍以上、三圈层达到市担保引导资金2倍以上,且担保放大倍数5倍以上的,经评估符合条件,市上追加500万元,区(市)县按上述出资比例配套出资,用于补充政策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
五、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2009年内,对设立了中小企业专营机构的分行一级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机构,且中小企业贷款比例在60%以上、增幅在25%以上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对中小企业贷款专营机构单笔80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贷款所发生的风险损失,给予20%的补贴。
六、解决中小企业应急资金。成立市中小企业紧急贷款协调小组,协调解决中小企业紧急贷款问题。设立5000万元特别担保,专项用于中小企业应急贷款。对有订单、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期间,可给予最高限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拆借。获得中小企业应急周转金的企业可享受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
七、支持诚信中小企业融资。对在保中小企业,经信用评级并符合条件,政策性担保公司对担保贷款增量部分给予100万元以下的免反担保措施的信用担保支持。
八、支持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在2009年内,对工业集中发展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增一年期以上银行贷款,按贷款实际发生息金的20%给予贴息,单个工业集中发展区贴息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九、支持工业项目建设。在2009年内,对竣工验收的工业项目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对工业企业房地产抵押手续费按当地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对新引进的自有资金投资在2亿元以上(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按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入资金的5‰给予项目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建立完善对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定期协调、专人负责和督促考核等工作机制,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和办事水平。积极扩大直购电试点,增加用电、用气和用地指标,切实加强生产要素保障。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实现低成本扩张。认真清理涉企收费项目,严格控制对企业的各类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强工业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意见 篇七
1 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意义重大
1.1 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是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要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就必须筑牢农民合作与联合的组织载体。引导农民合作社加强制度建设, 强基固本, 提高发展质量, 为农户提供低成本便利化服务, 紧密联结农业生产经营各环节各主体, 为建设现代农业提供坚实的组织支撑。
1.2 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是维护成员合法权益、增强农民合作社发展内生动力的客观要求
农民合作社作为农民群众自愿联合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其生命力关键取决于能否让农民持续受益。只有引导农民合作社健全规章制度, 严格依法办社依章办事, 才能维护好成员权益, 切实增强农民合作社的吸引力、凝聚力和向心力, 实现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1.3 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是承接国家涉农项目、创新财政支农方式的重要基础
将农民合作社作为国家涉农项目的重要承担主体, 既是国际的成功经验, 也是我国创新财政支农方式、提高财政支农效率的改革方向。引导农民合作社建立完善的运行机制, 真正实现民办民管民受益, 吸引更多的农民加入农民合作社, 为实施国家涉农项目、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做实组织载体, 确保农民群众从中受益。
2 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2.1 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 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主线, 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 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数量与质量并重, 健全规章制度, 完善运行机制, 加强民主管理, 强化指导扶持服务, 注重示范带动, 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 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2.2 基本原则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 以服务成员为宗旨, 坚持成员地位平等, 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使全体成员共同受益。
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因社施策、循序渐进, 根据不同产业、不同类型采取差别化的政策措施, 增强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典型示范。树立一批规范运行的先进典型, 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
坚持市场引导与政府监督相结合。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 强化政府对法律法规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 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治理、信用自治、有效运行。
2.3 主要目标
经过5年的努力, 农民合作社规模扩大、成员数量增加, 运行管理制度比较健全, 组织机构运转有效, 民主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产权归属清晰, 财务社务管理公开透明, 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明显增强, 成员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发展质量显著提升。力争有70%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建立完备的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依法进行盈余分配, 县级以上示范社超过20万家。
3 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主要任务
3.1 发挥章程的规范作用
章程是决定农民合作社发展方向的根本制度, 是农民合作社运行管理的基本遵循。指导农民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 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农民合作社要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和自身发展变化及时修改完善章程。章程一经法定程序通过, 必须严格执行。
3.2 依法登记注册
依法登记注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法人资格的前提。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法规规定, 如实向工商部门提交章程、全体成员名册、成员出资清单等文件。工商部门应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予以备案, 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登记信息及备案信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法定事由发生变化, 须及时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或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登记, 应按照《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办理。
3.3 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有关部门根据年报公示信息, 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和配套服务, 对没有按时报送信息或在年报中弄虚作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并不得纳入示范社评定和政策扶持范围。
3.4 明晰产权关系
农民合作社应明确各类资产的权属关系。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种养大户等领办农民合作社的, 应严格区分其与农民合作社之间的产权。农民合作社公积金、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财产、捐赠财产应依法量化到每个成员。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合作社承担责任。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 应明确资产权属, 建立健全管护机制。农民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 在解散、破产清算时, 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3.5 完善协调运转的组织机构
农民合作社要依法建立成员 (代表) 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 密切协调配合。成员 (代表) 大会是农民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决策部署本社重大事项, 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理事会是执行机构, 负责落实成员 (代表) 大会决定, 管理日常事务。监事会是监督机构, 代表全体成员监督理事会的工作。理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规范经理选聘程序和要求, 明确经理工作职责。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6 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指导农民合作社认真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配备会计人员或将农民合作社财务进行委托代理, 设置会计账簿, 规范会计核算, 并及时向登记机关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并抄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与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执行与农民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农民合作社的财务会计人员。
3.7 建立成员账户和管理档案
农民合作社应为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 准确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农民合作社交易量 (额) 等内容。加强档案管理, 建立符合自身产业特点、行业要求的基础台账, 包括成立登记、年度计划、规章制度、会议记录 (纪要) 以及产品加工、收购、购销合同等文书档案, 会计凭证、账簿、成员盈余分配等会计档案以及其他档案。
3.8 收益分配公平合理
收益分配事关农民合作社成员的切身利益。农民合作社应按照法律和章程制定盈余分配方案, 经成员 (代表) 大会批准实施。可分配盈余中, 按成员与农民合作社的交易量 (额) 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剩余部分依据成员账户中出资额、公积金份额、财政补助和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的份额, 按比例进行分配。农民合作社可以由章程或成员 (代表) 大会决定, 对成员为农民合作社提供管理、技术、信息、商标使用许可等服务或作出的其他突出贡献, 给予一定报酬或奖励, 在提取可分配盈余之前列支。农民合作社可以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农民合作社不得将成员作为牟利对象, 其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3.9 定期公开社务
指导农民合作社建立社务公开制度, 法律章程要求公开的必须向成员如实公开, 逐步实现公开事项、方式、时间、地点的制度化。理事会须依法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 于成员 (代表) 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 置备于办公地点, 供成员查阅。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农民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内部审计, 农民合作社也可委托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审计结果须向成员 (代表) 大会报告。
3.1 0 坚持诚信经营
农民合作社要守法经营, 重合同、守信用。强化产品质量安全, 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清洁化生产, 积极推广使用节地、节水、节肥、节药等技术措施, 控肥、控药、控添加剂, 指导成员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实行农产品质量标识制度, 积极开展“三品一标”认证、森林产品认证,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开展种养殖废弃物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防止环境污染。加强合作文化建设, 弘扬互助协作、扶贫济困、团结友爱传统美德, 营造良好的乡风民风社风。
3.1 1 稳妥开展信用合作
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坚持社员制封闭性、促进产业发展、对内不对外、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原则, 严禁对外吸储放贷, 严禁高息揽储。农民合作社要对信用合作业务进行单独核算,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各地要落实对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监管责任, 加强风险防控;对违反信用合作基本要求涉嫌非法集资的, 依法进行处理和集中清理, 对涉嫌严重违法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未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制度的, 停止审批。
3.1 2 推进信息化建设
农民合作社应加强信息设备条件建设, 利用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技术培训、财务社务管理, 积极发展电子商务, 努力实现财务会计电算化、社务管理数字化、产品营销网络化。鼓励农民合作社建立网站、短信平台, 发布生产技术、市场信息, 公布重大事项和日常运行情况, 探索运用短信、网络等方式进行民主决策。
4 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 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
4.1 加强政策引导
进一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等支持政策, 加大扶持力度, 拓宽扶持渠道, 改进扶持方式, 提高扶持效益, 真正把运行规范的农民合作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要高度重视发挥政策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通过政策扶持, 引导农民合作社加强制度建设, 完善民主管理, 增强服务意识, 提升发展质量, 让广大农民成员真正受益。
4.2 加大财政税收扶持
各级财政要增加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 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信息、技术、培训、市场营销、基础设施建设等服务。新增农 (林) 业补贴要向农民合作社倾斜, 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 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 抓紧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 (林) 项目由农民合作社承担的规模。落实和完善农民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
4.3 创新金融保险服务
把农民合作社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评定范围, 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民合作社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等正向激励措施, 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及其成员进行综合授信;鼓励地方政府和民间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为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有条件的地方, 对农民合作社贷款给予贴息。创新适合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4.4 给予用地用水用电支持
农民合作社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在国家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农民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的用水用电及本社成员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相关价格。
5 强化指导服务, 健全推进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工作机制
5.1 加强组织领导
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密切协调配合, 合力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全面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和水平。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明确和落实农业、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监、供销等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采取有效措施, 强化指导服务, 抓好督促检查, 深入调查研究, 加强形势研判。推进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 建立多层次的指导服务体系。
5.2 突出示范引领
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 积极开展示范社评定, 建立示范社名录, 实行示范社动态监测, 引导带动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认真总结推广各地依法办社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 树立一批可学可比的标杆和样板, 营造规范办社、比学赶超、争创先进的良好氛围。
5.3 注重人才培养
坚持内部培养与外部引进相结合, 加强农民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要分级建立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 把农民合作社人才纳入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等项目, 依托农民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 大规模开展理事长、经营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培训。建立人才引进机制, 制定优惠政策, 鼓励农技人员、农村能人等领头创办农民合作社, 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民合作社工作, 引导农民合作社聘请职业经理人, 不断提升农民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
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意见 篇八
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布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辽政发〔2008〕28号
【发布日期】2008-08-15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中小企业是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对加快建设国家新型产业基地,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巩固和扩大就业,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应对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
(一)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审批后,在2009年12月31日前,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二)用好省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提高技术水平,研发新产品,提高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三)实行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政府采购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二、加大信贷资金投放力度
(四)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全省14个市每市选择一个县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运行一段时间后,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达到在每个县(市、区)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中小企业和农户提供信贷服务。
(五)鼓励国有大企业和履行社会责任好的民营企业,以及其他有能力的法人成立贷款公司,开展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业务。同时,建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
(六)对发放中小企业贷款的商业银行实行奖励政策。全国性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必须有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对中小企业贷款增加幅度较大的,省政府给予奖励。地方商业银行每年新增贷款的50%必须用于中小企业,超过50%的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要加大对银行贷款投向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合理使用新增信贷规划,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三、支持多种形式直接融资
(七)加快企业上市融资步伐。选择400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高成长性和上市意愿的中小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自2008年起,5年内确保新增上市中小企业200家。对新上市企业,省、市政府各奖励100万元。涉及资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发生的费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八)鼓励和帮助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通过发行集合债等多种形式实现直接融资,适当降低发债企业的发债成本,各部门在办理过程中给予支持。同时,鼓励企业采取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租贷融资、信托融资、基金融资等其他形式实现直接融资。
四、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发展
(九)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安排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制度。对市级财政安排此项资金的,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政府出资且业绩较好的担保机构,同级财政要通过增加担保资金予以支持。
(十)进一步扩大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覆盖面,将现行的享受省级担保风险补偿金的注册资本金条件由2000万元调整为注册资本金或实有担保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十一)对依法登记注册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其注册资本金超过2000万元,同时符合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的担保机构,享受免征3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十二)鼓励和支持行业或产业协会组织我省中小企业积极参加国内、国际产品展销(览)会,开展各类国际标准认证和境外商标注册等活动,指导和引导中小企业走出去、引进来。省、市政府在企业引智和购买国外核心技术方面给予支持。
(十三)加强品牌培育和宣传工作,支持中小企业争创国家级和省级品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中国名牌、省名牌的企业,省、市政府继续给予奖励。鼓励外贸企业设立境外自主品牌专营店、研发或售后服务机构,重点支持企业以并购等方式获取国际知名品牌。
六、鼓励各类人员自主创业
(十四)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和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以及销售不动产、从事房屋中介等)的,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费等一切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费用。
(十五)支持创业辅导(孵化)基地建设,建设覆盖全省各市、县(区)的创业辅导(孵化)体系。用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鼓励引导创业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项目策划、技
术支持、融资担保、商务代理等服务,重点支持大学生、下岗技术工人、回乡农民工自主创业。
七、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六)对从事农产品加工业、装备制造业、精细化工业、轻工业、纺织服装业的中小企业,在2009年12月31日前,免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人防工程四项费用,价格调节基金,卫生许可证工本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粮油食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兽药监督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督检验费、新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对因免收上述收费项目影响相关部门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同级财政部门要予以适当的经费保障。
(十七)除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审计的企业和高危行业、种养殖业等列入重点监管行业的企业及3年内有违法出资行为列入信用监管重点监管对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检验时一律免予提交审计报告。
(十八)积极支持企业开展股权出质登记和动产抵押登记工作,对于企业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免收登记费用。
(十九)免收企业检验费。扩大免检企业范围,对信用良好、许可证齐全、经营正常的企业可认定为免检企业,免检企业在免检期限内实行检验备案制,免收检验费;对2007年7月1日《农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前已登记为企业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免收检验费。
(二十)免收改制企业设立登记注册费。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的,按变更程序办理登记注册,其所属分支机构改制为分公司的也可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登记注册,免收设立登记注册费。
八、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分析
(二十一)建立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做好中小企业经济运行分析工作。加强跟踪和分析国内外市场变化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影响,及时发现经济运行中出现的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并积极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
(二十二)加强对中小企业生产要素的协调,切实解决生产要素供应中出现的矛盾,对省重点中小企业的煤炭、电力、柴油以及生产运输需求予以重点保证。强化对中小企业的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确保全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
辽宁省人民政府
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意见 篇九
市政府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我市农产品加工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已成为我市国民经济中颇具潜力的增长点。但农产品加工水平和质量仍然较低,还不能适应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我市农产品出口面临各国绿色壁垒的挑战,农产品出
口一直面临严峻形势。为了增强我市农产品加工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产品加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我市农产品加工业应围绕“立支柱、调结构、改传统、上规模、抓创新好范文版权所有、出名牌、立标准、保质量、建基地、扶龙头、拓市场、争第一”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我市农产品资源丰富,区位和口岸条件好的优势,按照原料生产基地化,产品加工规模化,产品质量标准化,市场销售网络化,厂区建设园林化,企业组织“产加销”一体化的要求,重点培育若干个农产品加工示范区,建设一批农产品加工一体化基地示范工程,发展百家上档次、上规模、上水平的省、市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千家具有发展潜力的小规模农产品加工企业。到2010年全市农产品加工率达62,每年提升3.5个百分点;总产值力争达到210亿元,平均年递增17以上,实现比2005年翻一番的目标;与农业总产值的比例由目前的0.61:1,上升到1.2:1;农产品加工增值率由目前的44上升到94。
二、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主要原则和重点领域
(一)主要原则
1、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则。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重点发展有市场潜力的优质、安全、卫生、方便、营养、保健类的农产品加工制品,以适应、满足市场需要。不断巩固和扩大国内城乡市场,开拓国际市场。
2、坚持优势发展的原则。结合区域农产品生产资源比较优势,规划好区域产业产品发展布局,充分发挥本地资源、经济、市场和技术等优势,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着力培植区域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并逐步形成优势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产业带,实现农产品加工与原料基地有机结合。
3、坚持科技创新原则。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要坚持保护和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工艺与国内外现代技术、装备、先进生产工艺相结合,引导选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实现传统产业生产现代化。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开发新技术,引导支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建立科技研发中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
4、坚持发展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积极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实施国际、国内先进生产加工品检验检测标准,推行清洁生产,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可续性发展,不上危害生态环境的项目。
5、加强宏观指导的原则。通过制定和实施各级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政策,引导农产品加工业合理布局,防止肓目辅摊子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新上项目一定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提高农产品加工业的现代水平。
(二)重点领域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市发展的重点产业及产品是:
1、茶叶及饮料类加工业:提高茶叶内在品质和包装质量,集中力量打造“绿雪芽”品牌,争取创立一两个国家级品牌,大幅度提高茶叶的附加值。发展花茶绿茶速溶、保健茶、茶饮料、果汁饮料、矿泉水、太空水。
2、水产品加工业:紫菜、海带即食品及黄色深加工品,烤鱼虾、鱼罐头、鱼松、海洋保健食品。
3、果蔬加工业:槟榔芋、榨菜、绿笋、葡萄、草莓、龙眼、魔芋、马铃署、生姜、油奈等特色产品深加工,果蔬保鲜储藏运输。
4、食用菌加工业:食用菌保鲜储藏运输,食用菌烘干品精包装,食用菌生物制品。
5、林产品加工业:纤维板、刨花板、胶合板、竹胶板、竹木漆器具、竹木藤草工艺品、玩具、竹木日用品及家具。
6、粮食、饲料加工业:精制大米、精制粉干、系列饼干、混合饲料。
7、肉蛋乳加工业:肉制品系列生熟加工食品、烤鸭、咸蛋、松花蛋系列,牛羊鲜乳、酸乳、学生饮用奶,禽蛋孵化。
三、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重点工作
(一)制定发展规划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域资源优势,选准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方向,尽快编制出本级政府的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防止盲目发展和重复建设。
(二)建设原料生产基地
在现有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优势农产品良种繁育、引进、试种、技术推广工作,强化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做好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工作。要根据我市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并与当地农产品加工企业相配套,形成布局合理、专用、优质、稳定的优势农产品原料生产、加工一体化基地。
(三)建立以龙头企业为核心的产业化运行机制
在有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中积极引导推广公司 基地 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鼓励和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特别是龙头企业通过定单、合同、土地入股等形式,与更多的农户建立有效利益联结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形成市场引导企业,企业带动基地,基地连结农户的产业化运行机制,使企业通过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等方式,与农户之间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共同体。
(四)重点建设农产品加工示范区和扶持培育龙头企业
围绕我市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发展规划,按照专业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发展思路,发挥区域优势,突出地方产业特色,依托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着力建设粮油食品、果蔬、食用菌、茶饮料、畜禽、水产品、竹木工艺等一批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区,促进全市初步形成若干个大的特色经济带、经济区,实现全市农产品加工业快速协调发展。以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为重点,在全市建立一批农产品加工一体化示范工程。积极鼓励支持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实行优质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科研开发、生产加工、营销服务一体化经营。择优扶持培育100家省市级农产品加工业龙头企业和一批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使其尽快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具有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和具有“小而精”、“小而特”、“小而专”产品的企业。引导支持企业加快引进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提高农产品加工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强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
(五)强化农产品科技创新体系和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组织企业参加全省项目成果交易会,鼓励农产品加工骨干龙头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所联合组建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中心,帮助有条件的农产品加工骨干龙头企业建立技术开发中心。组织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各类人员培训,帮助企业引进各类专业人才。
参照国际标准,抓紧制订和健全我市地方特色农产品加工制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创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重点为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出口创汇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帮助企业建立质量控制体系,收集整理国内外主要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并公布和组织实施;建立动植物检疫,农药、鱼药残留检测,环境质量检测,出口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并与示范基地、龙头企业形成良好服务网络;抓好质量认证工作,加强对农产品加工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测和检查,完善有关法规并严格执法。
(六)扶持和发展中介组织
加强农产品加工业行业协会、专业技术服务等中介组织建设。发挥各种专业化中介组织在提供社会化服务、开展行业自律、防止无序竞争、打击假冒产品、协助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向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政策措施
(一)给予有力的金融、财政支持
1、金融部门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重点优先的保障。各级商业银行要将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作为信贷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满足农产品加工企业合理的资金要求。尤其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和为完成国内外定单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有关银行应给予重点保障。
2、放宽农产品加工企业基本建设项目贷款抵押条件,确定合理贷款期限。对农产品加工业企业新建、扩建、技改项目,属于创新研发新产品项目、出口创汇项目、引进先进生产工艺及装备的项目都应视为可信项目,放宽担保抵押条件。各级金融部门要积极帮助农产品加工企业争取贷款,当年新增加贷款中,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贷款努力达到30以上,其中,农村信用社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贷款要占新增贷款的60。
3、地方财政要积极扶持成立农产品加工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财政要从预算中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扶持成立农产品加工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各家商业银行应大力支持成立农产品加工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成为信用担保公司的协作银行。
(二)落实税收支持政策
1、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导国内、外资投向农产品加工业及其产业化经营示范基地建设。由外商提供技术的,允许外商控股,并可以技术入股,最高可达35。
2、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特别是龙头企业到境外创办企业、设立营销网点、建立市场营销网络。对企业作为实物投资的出境设备、器材、原材料等,凭有关证件享受国家出口退税和资金、外汇管理等支持政策。允许境外带料加工装备企业将获利后五年内所获利润充实资本金。企业境外投资返回利润享受所得税“二免三减半”政策。好范文版权所有
3、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创新。对农产品加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扣除。
4、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与科研所、大专院校实行产学研结合,进行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鼓励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建立科研机构或技术研发中心,建立产品质量安全卫生检验检测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研发资金应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农产品加工企业从事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技术创新和建立研发中心、建立产品质量安全卫生检验检测中心所需费用可以在税前列支。
5、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国内没有的技术和设备,要落实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要落实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7、要落实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率由10提高到13的政策。
(四)其它配套措施
1、解决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用地问题。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时,在占补平衡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城镇和工业建设农用地转用指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利用调剂、整理和置换等办法,优先安排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及产品市场潜力大、带动力强、出口创汇企业的发展建设用地,简化土地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做到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对成片开发“五荒”山地面积达100亩以上的用地,按所在地段使用权出让地价标准减征60,五年内免征城镇建设配套费。对村镇和旧城改造中盘活存量的土地,可按盘整出来的面积置换建设用地。其盘活存量的土地和新征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收入,要用于农产品加工示范区和工业园区的开发和建设。土地使用权在规定使用年限和用途范围内,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办理有关手续后,可转让抵押和继承。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产品加工企业依法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兴办农产品加工示范区、产业化经营基地和企业。探索农产品加工企业以银行按揭方式向工业园区购买土地。
2、电力部门要优先保证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供电。农产品加工企业享受农业用电优惠价格。
3、市经贸委、计委、科技局、农办应大力扶持农产品加工企业研发的技改项目、五新项目、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农业新技术推广等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立项和经费。
(五)切实加强对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把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作为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实现农村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繁荣农村经济的重点,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将其列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对不同地区、不同特点的农产品加工业要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实效,避免“一刀切”“一哄而起”或搞重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订出台相关的扶持政策和意见。
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意见 篇十
近年来, 我国国内贸易稳定发展, 现代流通方式快速推进, 流通产业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不断增强。在当前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关键时期, 加快发展内贸流通, 对于引导生产、扩大消费、吸纳就业、改善民生, 进一步拉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经国务院批准,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现代流通方式发展
1. 规范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进一步拓展网络消费领域, 加快推进中小城市电子商务发展,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向农村延伸业务, 推动居民生活服务、休闲娱乐、旅游、金融等领域电子商务应用。在保障数据管理安全的基础上, 推进商务领域大数据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推广“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模式。加快推进电子发票应用, 完善电子会计凭证报销、登记入账及归档保管等配套措施。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完善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 管理。在控制风险基础上鼓励支付产品创新, 营造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等支付服务主体平等竞争环境, 促进网络支付健康发展。
2. 加快发展物流配送。
加强物流标准化建设, 加快推进以托盘标准化为突破口的物流标准化试点;加强物流信息化建设, 打造一批跨区域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提高物流社会化水平, 支持大型连锁零售企业向社会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 开展商贸物流城市共同配送试点, 推广统一配送、共同配送等模式;提高物流专业化水平, 支持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 大力发展冷链物流, 支持农产品预冷、加工、储存、运输、配送等设施建设, 形成若干重要农产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推动城市配送车辆统一标识管理, 保障运送生鲜食品、主食制品、药品等车辆便利通行。允许符合标准的非机动快递车辆从事社区配送。支持商贸物流园区、仓储企业转型升级,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第三方物流和物流信息平台企业, 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3. 大力发展连锁经营。
以电子商务、信息化及物流配送为依托, 推进发展直营连锁, 规范发展特许连锁, 引导发展自愿连锁。支持连锁经营企业建设直采基地和信息系统, 提升自愿连锁服务机构联合采购、统一分销、共同配送能力, 引导便利店等业态进社区、进农村, 规范和拓展其代收费、代收货等便民服务功能。鼓励超市、便利店、机场等相关场所依法依规发展便民餐点。
二、加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1.推进商品市场转型升级。加快商品批发市场转型升级, 推动专业化提升和精细化改进, 拓展商品展示、研发设计、品牌孵化、回收处理等功能, 带动产业集群发展。制定全国公益性批发市场发展规划, 统筹公益性市场建设, 加快形成不同层级、布局合理、便民惠民的公益性市场体系。探索采取设立农产品流通产业发展基金等模式, 培育一批全国和区域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支持全国农产品跨区域流通骨干网络建设, 完善产销衔接体系。落实和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政策。城区商品批发市场异地搬迁改造, 政府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 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安排商品批发市场用地。通过加强市场周边道路、停车位、公交停靠站点等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优化客货运交通组织等有效措施, 切实解决城市物流配送存在的通行难、停车难、卸货难等问题。
2.增加居民生活服务设施投入。优化社区商业网点、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业态配置, 鼓励建设集社区菜市场、便利店、快餐店、配送站、再生资源回收点及健康、养老、看护等大众化服务网点于一体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将农村市场流通体系建设纳入城镇化规划, 培育一批集零售、餐饮、文化、生活、配送等于一体的多功能乡镇商贸中心。整合各类社会资源, 建设公益性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和服务人员供给基地, 培育一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 健全养老护小型家政服务人员培训体系, 扩大家政服务供给。加快生活性服务业营改增步伐, 合理设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税率,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政策支持力度, 进一步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小微企业发展。尽快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 取消刷卡手续费行业分类, 进一步从总体上降低餐饮业刷卡手续费支出。落实好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10%的政策。
3.推进绿色循环消费设施建设。大力推广绿色低碳节能设备设施, 推动节能技术改造, 在具备条件的企业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 试点夹层玻璃光伏组件等新材料产品应用, 培育一批集节能改造、节能产品销售和废弃物回收于一体的绿色市场、商场和饭店。推广绿色低碳采购, 支持流通企业与绿色低碳商品生产企业 (基地) 对接, 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支持淘汰老旧汽车, 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 促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体系建设, 推进报废汽车资源综合利用。
三、深化流通领域改革创新
1. 支持流通企业做大做强。
推动优势流通企业利用参股、控股、联合、兼并、合资、合作等方式, 做大做强, 形成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零售商、批发商、物流服务商。加快推进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审批制度改革, 依法做好流通企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流通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支持力度, 支持商业银行扩大对兼并重组商贸企业综合授信额度。推进流通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 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国有流通企业改制重组, 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进入, 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推进混合所有制发展。
2. 增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活力。
加快推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整合利用社会服务力量, 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提供质优价惠的信息咨询、创业辅导、市场拓展、电子商务应用、特许经营推广、企业融资、品牌建设等服务, 力争用三年时间初步形成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支持政策, 推动商业银行开发符合商贸流通行业特点的融资产品, 在充分把控行业和产业链风险的基础上, 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 完善小微商贸流通企业融资环境。
3. 推进内外贸融合发展。
拓展国内商品市场对外贸易功能, 借鉴国际贸易通行标准、规则和方式,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 适当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试点范围, 打造一批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管理规范、辐射面广的内外贸结合市场。鼓励具备条件的流通企业“走出去”, 建立海外营销、物流及售后服务网络, 鼓励外贸企业建立国内营销渠道, 拓展国内市场, 打造一批实力雄厚、竞争力强、内外贸一体化经营的跨国企业。
四、着力改善营商环境
1. 减少行政审批, 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系统评估和清理涉及内贸流通领域的行政审批、备案等事项, 最大限度取消和下放。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不断完善公示制度。加大对违规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查处力度, 坚决制止各类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等行为。进一步推进工商用电同价。鼓励大型商贸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 允许商业用户选择执行行业平均电价或峰谷分时电价。
2. 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着力破除各类市场壁垒, 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定竞争内容的规定, 不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行政机关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取消针对外地企业、产品和服务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等歧视性政策, 落实跨地区经营企业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政策。抓紧研究完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规范及相关制度, 强化日常监管, 健全举报投诉办理和违法行为曝光机制,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和现阶段发展要求的农产品价格和市场调控机制。建立维护全国市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长效机制, 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3. 加大市场整治力度。
集中开展重点商品、重点领域专项整治行动, 完善网络商品的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源头追溯、质量担保、损害赔偿、联合办案等制度, 依法惩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 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推进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建立案件曝光平台。强化对农村市场和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管。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建立部门间、区域间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
4. 加快推进商务信用建设。
建立和完善国内贸易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 依法发布失信企业“黑名单”, 营造诚信文化氛围。推动建立健全覆盖线上网络和线下实体店消费的信用评价机制。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具有信誉搜索、同类对比等功能的综合评价;鼓励行业组织开展以信用记录为基础的第三方专业评价;引导企业开展商品质量、服务水平、购物环境等内容的消费体验评价。
五、加强组织领导
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意见 篇十一
云政发〔2011〕18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转变城乡建设用地方式,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坝区优质耕地,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高效利用,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耕地保护和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的重大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近年来,全省各地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牢牢守住了耕地保护红线。但是,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保护耕地与保障用地的矛盾不断加剧,保护耕地特别是坝区优质耕地的形势十分严峻。因此,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妥善处理好城镇化与耕地保护之间的关系,遏制城镇建设在坝区无序扩张,走出一条具有云南特色的城镇化发展路子,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土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城镇化是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在加快城镇化进程中,必须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对坝区优质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科学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做到保护与保障并举,才能确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
(三)是粮食等农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保障。坝区优质耕地集中,是全省的“米袋子”和“菜篮子”。保护好坝区耕地事关粮食安全和民生大计。我省大于1平方公里的坝子有1589个,其中耕地面积2101.4万亩,占坝区面积的54.7%。目前,坝区优质耕地已被建设占用30%左右,且呈加速发展趋势,已危及到云南长远发展特别是粮食安全。因此,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坝区优质耕地,是确保云南粮食安全、农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保障。
(四)是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迫切需要。我省城乡二元结构问题较为突出,截至2010年,全省城镇化率仅为36%,城镇化发展任务艰巨,要占用大量土地资源。因此,要统筹城乡发展,把城镇和农村作为一个整体通盘考虑,加强耕地特别是坝区优质耕地保护,有效保障产业化、城镇化科学发展用地需求,加快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尽快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加强耕地保护和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
(五)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和“两强一堡”建设的战略机遇,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目标,立足云南省情,坚持统筹协调、集约发展、突出特色、以人为本的原则,进一步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发展界线,着力优化城镇空间布局。提升中心城市建设水平,重点发展中小城市和特色城镇,大力建设山地、山水、田园型城镇,走集约型、多样化、具有云南特色的城镇化道路,确保坝区优质耕地得到有效保护,确保合理建设用地需求,努力实现土地高效节约利用和城镇化科学发展。
(六)基本原则。
———完善规划、统筹协调。坚持规划先行,完善规划编制体系,强化有关规划衔接,发挥规划的调控和引导作用,统筹处理好城乡建设与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坝区优质耕地的关系。
———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尽量少占或不占坝区优质耕地,促进城镇由偏重外延式扩展向注重内涵式提升、高效利用土地方向转变。
———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坚持科学确定城镇的功能和规模,走山坝结合、组团式发展路子,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大力建设山地、山水、田园型城镇。
———以人为本、规范管理。坚持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人居环境质量为目标,强化城乡建设管理,着力提升管理效能,使耕地保护和城乡发展的成果更多地惠及全省各族人民群众。
(七)主要目标。———城镇化发展目标:到2015年,全省城镇化水平力争达到45%左右;到2020年,全省城镇化水平力争达到50%以上。
———耕地保护目标:到2015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保持在9015万亩以上,基本农田面积保持在7431万亩以上;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保持在8970万亩以上,基本农田面积保持在7431万亩以上。
三、加强耕地保护和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的工作重点
(八)发挥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按照加强坝区优质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城乡建设向山地发展的要求,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1—2020年),制定城镇近期建设规划。各地政府要成立耕地保护和城镇化科学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在职能部门牵头按照规范和程序调整完善和制定3个规划后,联合审核把关,依法审批。加快编制山地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加强各类规划衔接,优化用地空间布局,充分利用水面、山丘、农田、林地、草地等生态景观进行分隔,促使城镇、村庄组团式发展。合理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和生态用地,详细确定城镇和村庄规划边界。
(九)优化城乡发展空间布局。依据《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按照“强圈、富带、兴群、促廊”空间战略布局,加快建设滇中城市经济圈,沿边对外开放经济带,滇中、滇西、滇东南、滇西北、滇西南、滇东北城市群,昆明—皎漂、昆明—曼谷、昆明—河内、昆明—密支那、昆明—成渝、昆明—南宁、昆明—拉萨对内对外开放经济走廊,努力做强大城市、做优中小城市、做特小城镇、做美农村,构建以国家区域性国际门户城市为核心、大城市为中心、中等城市为骨干、小城市和小城镇相协调,村庄布局优化,规模结构完善、功能定位准确、区域分布合理的城乡体系。
(十)明确城乡建设用地发展方向。将坝区周边适建山地、坡地和未利用地优先纳入储备,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积极引导城镇、村庄、产业向坝区边缘、适建山地发展,进一步提高各类建设占用山地的比例。鼓励挖掘利用空中和地下潜力,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对使用山坡地、未利用地发展城镇和各类产业项目的,可适当降低建筑密度和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对使用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对利用山地进行土地综合开发的,可实行征转分离审批,即先办理土地征收手续,进行前期开发造地,再按照实际需要分年度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对在宜建山地开发建设配套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的,免交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及单独选址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一并上报项目的征、转、供土地审批手续。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使用国有未利用地进行生态建设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使用国有、集体未利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十一)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发展界线。进一步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强化坝区耕地保护,原则上将坝区80%以上的现有优质耕地和山区连片面积较大的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的重点区、集中区,健全永久基本农田有关图表册、基本农田数据库,设立统一标识牌并落实到地块。按照建设山地、山水、田园型城镇的要求,进行城镇和乡村规划,确定发展界线,对城镇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实行分别控制、分类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另行制定。
(十二)实行差别化的耕地占补平衡政策。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杜绝占优补劣、占坝补山等降低耕地质量的不良现象。实行差别化的耕地占补平衡政策,提高使用坝区土地特别是耕地的成本。经批准的各类城镇批次、产业建设用地,对占用25度以上劣质坡耕地的,不计入补充耕地范围;对占用25度以下耕地的,按照先补后占、占一补一的要求补充耕地。其中,对在1平方公里以上(含1平方公里)、平均海拔在2500米以下坝区内占用耕地(含园地)的,除按照规定补充耕地或缴纳耕地开垦费外,还需另行缴纳耕地质量补偿费。耕地质量补偿费缴纳标准按照所在区域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20倍执行。耕地质量补偿费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省级统筹,专项用于农村土地整治、基本农田保护、新农村建设、适建山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前期开发。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研究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十三)合理保障城乡发展用地需求。充分发挥用地指标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用好、用活国家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加大对“上坡进山”项目的支持力度。努力通过争取国家重点项目用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清理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等途径,保障产业化和城镇化项目“上坡进山”合理用地需求,促进科学发展。
(十四)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组织编制土地整治专项规划,以废弃工矿、砖瓦窑、“空心村”等废弃建设用地整治为重点,统筹安排增减挂钩及农村土地整治的规模、布局和时序,逐步将坝区布局零乱、居住分散、闲置低效的自然村向城镇、中心村和新型社区集中。严格执行节约集约用地各项政策措施,充分挖掘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潜力,盘活空闲、废弃、低效存量土地,建设节地型厂房、城镇和村庄,促进空闲、废弃、低效用地的二次开发,推进内涵式发展,拓展城镇村庄建设用地新空间,把有限的坝区土地用活用好。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批而未用土地的利用,对省人民政府(含授权省国土资源厅)审批,且在批准有效期内未实施征地,确需调整用地区位的,允许依法进行调整。因特殊原因造成已供地项目不能实施的,由原审批机关统一协调,采取依法改变用途、等价置换、有偿收回重新出让和纳入政府储备等措施,及时加以利用。
(十五)着力提高耕地质量。以确保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为目标,积极推进中低产田地改造、“兴地睦边”、沃土工程等重大工程,加强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全面提升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质量。加强土壤监测,加快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定期开展耕地质量普查,建立和完善耕地质量动态监测与预警体系,及时发布耕地质量监测报告。
四、加强耕地保护和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的政策措施(十六)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部署耕地保护和城镇化科学发展有关工作,协调解决全省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各地政府成立耕地保护和城镇化科学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对调整完善和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1—2020年)、城镇近期建设规划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年内完成3个规划的调整完善和制定工作,具体研究制定坝区耕地保护、鼓励建设项目“上坡进山”、有关规划衔接审批的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城乡建设过程中保护耕地特别是坝区优质耕地和山地开发利用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七)严格规划管理。认真执行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和城乡建设秩序。建立城乡一体、精简高效、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的城乡规划管理新体制,提高管理效能。尽快研究完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机制,不断提高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抓紧完成全省村庄规划编制任务。在保持现有乡镇土地管理所体制的基础上,和村镇规划管理工作。
(十八)明确工作职责。各级政府要积极构建政府为主、部门配合、“大家用,大家管”的土地管理新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统一政策,分类指导,严格规范管理,保障城乡科学发展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认真组织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制定鼓励使用荒山荒坡建城建镇建村建产业的政策,建立城乡规划定期评估、动态维护和监督管理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依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统筹引导投资方向,把保护坝区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积极开发利用宜建山地作为项目论证、评估的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财政、工业信息化、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及环境保护等部门要按照新的保护耕地和城镇发展思路制定有关配套政策措施,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共同促进用地方式转变,实现科学发展。各有关部门在安排本行业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采用先进的节地技术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施工,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十九)加大投入力度。各级各类基础设施、服务设施、有关产业建设资金要向特色山地城镇和产业项目建设倾斜,引导社会资金更多地投向山地城镇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土地利用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完善经费纳入预算,积极给予保障。金融机构要研究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方式,加大对“上坡进山”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
(二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坝区耕地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和主要领导离任审计范围,由国土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研究制定坝区耕地保护、城镇化科学发展评价与考核办法,重点考核组织领导、配套政策措施、坝区耕地保护、宜建山地利用、用地投入强度等内容。对保护坝区耕地、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实、工作成效差的政府有关责任人,按照规定进行严肃问责;对考核名次位列末尾的2个州(市),由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对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各地、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各自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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