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共8篇)(共8篇)
1.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 篇一
一、企业环境保护法律风险现状
环境保护诉讼案件数量增多:2015年-2016年,社会组织和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一审案件189件。案件数量与2015年之前年均8件相比有了大幅增长。案件类型更为多样,涵摄大气、水、土壤、海洋、森林、濒危植物保护、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乡村等多个环境要素的保护。
环境保护监管力度加大:近几年随着国家安全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和修订,安全环保形势日趋严峻。“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相继出台,彰显了国家铁腕治污的决心。席卷而来的环保风暴使企业安全环保压力剧增,行政处罚、停产甚至刑事追责等现实性、高发性法律风险不容忽视,伴随环保风暴的常态化,加强法律风险防控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二、环境保护诉讼兴起的原因
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日趋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强化污染排放总量和浓度控制,强调源头治理,明确了处罚措施。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保护税法》,将环保费改税,扩大征税范围,对超标、超总量排放实行加倍征收。《环境保护法》授权环保部门对超标排污或超过排放总量的企业可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甚至停业、关闭;新增了“按日计罚”的制度;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
法院履职行权积极全面。“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节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8个条文,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危废处理处置违规、减少环保设施运行支出、监测数据造假等进一步加大刑事惩罚力度。《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评为2015最高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之首。设立环境法庭,截至2016年,全国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共计558个。培训专门审判人才,连续三年对全国600余名法官进行环境资源审判业务专业系统培训。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审判研究,发布4批环境资源司法审判典型案例。
检察院依授权直接起诉方便快捷。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试点实施方案,在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山东等13个省(区、市)试点区域,已提起公益诉讼案件上百件。检察院除了自己充当原告直接起诉,还出庭支持公益组织的公益诉讼,以法律监督机关身份进行有力监督。
环保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力热情高涨。原因一是法律提供保障。《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尽管其对社会组织的范围进行了限定,但也极大激发了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热情。二是我国环保社会组织逐步发展壮大。全国大概有700余个社会组织符合法律和相关解释规定具备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三是社会给予大力支持。比如在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的支持下,设立了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该专项基金在2015年一年就支持了10个环保个案。
公益律师主动参与提供法律援助。在众多参与公益诉讼的主体中,作为现代法治重要推动力量的律师以其自身的职业特点使其在公益诉讼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加之媒体的热情关注,促使律师出于某种需求,更加踊跃参与,甚至是无偿提供服务。舆论媒体推波助澜促使信息公开。公益诉讼因其显然的“公益性”得到媒体的普遍关注,而且有相当一部分的公益诉讼正是由于媒体的报道才使公益组织了解到污染和起诉的线索,从而得以进入到司法程序。
三、环境保护诉讼的特点
1.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原告只需提供初步证明材料证明环境污染事实及侵害方存在即可。被告需自证清白。法院有协助原告调查和鉴定取证的权利和义务。环保部门有支持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
2.经质证的专家意见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环境侵权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对于污染物认定、损失评估、因果关系认定、环境生态修复方案等问题,通常需要从专业技术的角度作出评判,环境损害数额的确定,往往需要通过技术手段鉴定,但在鉴定困难、鉴定成本过高或不宜进行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参考专家意见。当事人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就因果关系、生态环境修复方式、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等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专家意见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调解结案是处理环境公益诉讼的惯常做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受害人众多,侵害范围广,因果关系复杂,取证、鉴定等程序繁琐,作出判决的成本高昂,以调解方式解决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纠纷,既可以切实提高效率,减轻诉讼负担,还能弱化双方的对抗性,促进互谅互让,缓解社会批评,维持自身正面形象,体现和谐社会的秩序价值。且在诉讼过程中,双方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均同意的除外。环境公益诉讼的调解在程序上与民事诉讼略有不同,增加了公众对和解协议的监督。
4.可以裁决并执行修复生态环境。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自行组织修复生态环境,可以委托第三方修复生态环境,必要时也可以商请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修复生态环境。
四、企业的应对策略
1.加强预防,做好环境保护法律风险防控
扎实开展环境保护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企业应结合生产经营实际与作业流程,识别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法律风险点,制订本企业《环境保护法律风险管理清单》,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细化全员环境保护责任。
严把环境保护法律风险防范的临界点。不断加大环境保护普法宣传力度,坚决把住环保法治“红线”和“底线”,尽量避免和减少各类环保行政处罚,坚决禁止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严重污染环境”和“后果特别严重”犯罪行为的发生。2.有序应对,做好环境保护争议案件处理
要建立争议化解联动协调机制。加强法律、环保、生产运营、维稳、宣传等多部门、多专业合作,一方面要确保案件处理期间,原有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且不再发生环境争议事件,环保达标生产运行稳定,社会舆情可控,避免因外部舆论影响到案件的办理;另一方面要集中各方优势、专长和影响形成“合力”,有效应对外部异议。特别是要发挥好环保专家在认定损害事实、制定修复方案、确定赔偿损失、确认鉴定意见、参与调解和开庭审理中的作用。
要建立争议化解多方合作机制。各企业在日常工作中要着力构建良好的环境保护外部工作环境,主动加强与国家和地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争取各方的理解和支持;加强与法院之间的业务交流,建立与社会公益组织之间的信息互动,妥善处理好与这些机构和组织之间的关系。主动接受外部的监督指导,通过沟通交流,增进理解合作,为化解矛盾、定纷止争,营造良好的环保治理共商共管的外部格局。
要留存有利证据强化举证责任。证据是诉讼之王。企业应当树立全过程环境保护证据管理意识,及时有效收集、保存证据,确保关键事实均有证据支撑。对贯彻证据管理制度不力,故意毁灭证据,疏于管理丢失重要证据,未经审核擅自对外提供不利证据资料等,给公司合法权益造成较大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要审时度势调整策略确保应诉得当。要用好企业法律人员和外部律师这两支队伍力量,内外结合做好环保争议化解。在诉讼过程中,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要充分考虑环保案件的特殊性,从经济合理、维护企业正常运行秩序的角度,拟定出得当的应诉总目标和诉讼策略。力争以调促和,以调止争,以最小的代价、最小的成本,最大限度消除或减少不利影响,提高环境污染争议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检查督导,强化环境保护问题分析与法律风险警示。
要注重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定期汇总企业发生的环境保护法律纠纷案件,特别是针对重大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和反复发生的环境保护普通私益诉讼案件,认真开展案情分析,深入查找发案原因和风险源,及时通报和提示环境保护法律风险,避免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重蹈覆辙。并通过案件倒查生产和运营中存在的环保漏洞和薄弱环节,加强环境保护共性问题研究,提出环境保护法律风险防控建议,从源头上杜绝同类环境保护案件再次发生。(作者单位: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法律事务处)
2.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 篇二
一、对面临的法律风险的分析
1. 从贷款用途的监管方面看
在我国, 因受惠于改革开放的好政策, 因而中小企业较多, 尤其是在秦淮线以南诸多沿海城市, 其发展可谓如火如荼, 它的特点集中于灵活、方便、集中、专一。另一方面, 由于国外的加工业的复苏, 成本的降低, 加上贸易保护主义, 我国的大型工业企业有些出现倒闭, 有的正在进行重组与改革。但是从目前来看, 中小企业的发展不但在数量上、质量上都有所上升, 而且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比重也较大。以当前看, 这些中小企业的发展与扩展都需要通过借贷来实现资金的流动。但是, 在其贷款中, 对于用途的明确表达并非如此, 比如, 有的个别企业会以生产经营名义进行贷款申请, 但真正的用途却并非如此, 这无疑更改了用途, 并且增加了银行贷款的风险, 若事情发生, 违约出现, 则会因资金的保障无法维系而造成结果方面的损失, 即使是通过法律诉讼手段也不可避免。
2. 从业务贸易背景方面看
按照我国在贸易融资业务方面的规定, 监管机构提出了银行有审查业务背景真实性的义务。因为, 其中的原因很简单, 即是如果出现虚设与谎称现象, 而套取商业银行中的贷款资金, 并将其用做他用, 不但会增加银行的风险, 而且也可能导致这些资金的去向不明, 或者无法追回等。虽然, 从目前来看, 商业银行对于一些具备特殊性的业务, 进行了质保金或者保证金的比例性划分与规定, 并且进行了实质上的遵行, 但是, 因为贸易背景的不真实或者不明朗, 其中, 依然会因其不真、质押合同缺乏等, 在法院的查封、扣划作用下, 结果可能是“保证金”的担保作用无法起到实际作用。另一方面, 如果个别企业在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转让业务方面, 存在提前开票、修改日期、虚报假报账款等现象, 一是会将坏账风险转嫁至银行, 二是可能以这种恶意骗取银行贷款。另外, 还可能在部分的应收账款中, 存在基础合同方面的履约瑕疵风险等。这些不仅给银行带来了贷款风险, 而且无意中也使得个别中小企业利用这一途径为非作歹, 不但使银行的资金难以收回, 而且会给社会造成一些不利影响。
3. 从抵质押方面看
从目的性来看, 担保是为了防止贷款风险出现时, 有足额补偿银行损失。然而,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 存在着担保物品的有效性缺乏问题, 即当此类担保出现, 银行却非常愿意接受, 将其抵质押物作为风险担保, 以求保障, 但是, 其中的结果是, 对于担保放低了标准, 放松了要求, 加上近些年来, 有一些银行为了业务的增长或者工作效率的提升, 盲目的放松要求, 进行业绩的提升, 结果即是不能实现最终的足额补偿。以个案为例, 在大多起诉中, 都表明, 贷款抵质押设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存在明显的问题。因为中小企业本身的发展格局就决定了其担保的有效性比例较低。以实例来讲, 若是建筑物“分幢、分割式”抵押, 变现的可能性就非常低, 而且有的业务异地抵押, 贬值风险难以具体评估, 因而, 存在诸多风险。另一方面的困难即在于, 在商品融资业务中, 法律关系复杂、环节多、操作烦琐, 而且对于质押物的监管中, 专由监管公司进行管理。由于监管公司的独立地位, 一旦出现职责疏忽等问题, 其对质押物的处理可能会采用各种方式, 如出售、挪用、转让、暂时抵押等等, 不利于银行的贷款得到有利保障。还有, 即是监管公司往往会拒绝赔付等, 而且时常会出现推卸责任。
4. 从安保措施方面看
商业银行将资金以贷款的形式借给中小企业, 并且通过抵押物来进行足额补偿, 若中小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进行偿付, 则商业银行即会依法对其抵押物进行处置。然而, 在实际中, 存在部分银行进行清收措施时, 不愿意进行及时处理, 有时利用转化、转贷的方式, 进行化解, 并未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因此, 诸多此类事件只能待到风险再次暴露时, 以法律的途径提起诉讼, 令人感到遗憾的是, 正在此时, 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员、股东等都无法联系, 而且资产也往往不意而飞, 无从查寻, 甚至被查封多次的借款人员资产, 有时还是存在其他债权人, 因而, 银行抵质押物也可能与其发生关系, 给清收造成阻碍。其实是错过了最佳清收时机, 让这些个别的中小企业负责人钻了空子。
二、预防风险的对策解析
1. 加强业务真实性合理性审查
以基本的法律为主, 可以认识到, 在借贷关系中, 银行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中, 对于企业的各项报表、相关材料进行核实, 并且应该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查。这样, 对于具体的票据的合理性、合同的有效性、报表的真实性、报告的原始性等方面的考察与评估, 有助于提高对其偿付能力的判断, 防止误判出现, 同时, 可以通过这一具体的调查与了解, 理解企业贷款的用途, 通过对其目的把握与掌控, 可以更好的加强企业贷款的监管。另一方面, 在贸易融资业务中, 需要对贸易背景中的合同、发票、单据等等进行真实性的确认, 防止其通过伪造信息来骗取商业银行的信任, 并将其贷款用作他途;具体来看, 应该在其融资发放之后, 进行严格的执行相关规定, 如受托支付管理、贷款用途检查, 从而达到预防关联企业多户头开户方式, 进行贷款资金的风险投资, 比如将其变相的投注至楼盘、股市等等。
2. 确保担保措施的可行性
为了保证提保物的安全性, 需要对其加强审查, 以确保其可以进行风险出现后的担保作用。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不得设定担保财产, 需按照法律严格禁止将其用于担保。因此, 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 为了避免这种法律方面的风险, 应该关注担保物的变现能力、速度、可行性。如果是很难实现这些要求与条件的担保物, 则应该要求企业进行更换;另一方面, 对于异地抵押方式, 应该尽可能的避免其中的问题, 因为对其中的各种风险因素评估存在一定的麻烦, 而且在具体的评估中, 市场价值把握较为困难, 地方政府的规定往往有所不同, 还需要严格进行各种相关因素的分析, 所以, 困难较大, 不建议采用异地抵押物担保。另外, 应该加强对押品的动态监管机制, 这也是由于贷款的存续时期, 实物价格与实际的价值处在一种市场化的动态变化之中, 需要通过不断的动态监管与风险隐患评估才能更好的进行把控。比如, 抵押人对抵押物进行了转让, 需根据法律规定予以及时追回, 再如抵押人的行为已经足以降低其抵押物的价值时, 应该要求其停止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 若已经出现损失, 则应该要求抵押人对其价值进行恢复。还有上面所提及的第三方担保, 在这方面, 需要对其资质进行评估, 对其实力进行调查, 尤其是对各种可能混同的现象进行离清, 比如, 公司资产、资金运用方面、个人财产方面, 都有可能出现混同现象, 这在法律方面有严格的区分, 应该予以关注, 可以采用无限连带保证的方面来实现责任的归属。
3. 与监管公司合作需谨慎, 把握好清收时机
对监管公司的选择需要从实力、经验、资质、工作人员的素质等方面进行整体评估, 并明确违约责任。还应该对商品的种类等进行一些了解, 对其验货的职责予以监督, 还应该防止依赖行为的过度, 对其各种非法的行业与丢失行为等, 及时要求其补充。另一方面, 还应该对清收时机加以合理的把握。其一, 需要灵活化、迅速性。保证诉讼在第一时间。具体而言, 如果贷款逾期出现、催收无望, 应该从事实出发, 及时采取措施, 以法律途径进行诉讼。一般而言, 若经营状况恶化, 或者正在持续恶化, 信誉渐损或者出现了转移资产的动向, 都应该及时的对其进行诉讼。自然, 从另一个角度看, 需要做好诉讼前的安保措施, 保障各种资产的查封与冻结, 防止诉讼成功, 结果却一无所获。另外, 应该合理的选定被告, 合理运用法律手段。防止遗漏, 造成责任落实而找不着负责人。
4. 探索新举措, 维护商业银行权益
从经验可知, 在起诉案件中, 有关法人的起诉往往会受到诸多因素影响, 而且时间较长, 所以, 银行, 需要做好对于抵押物的贬值应对举措。假如出现了政府干预、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合理范围, 其清收时间将会拖得更久, 所以应该借助律师事物所, 并且在银行与中小企业间的合同中, 首选仲裁条款等。还应该积极创新思维, 创新维护权益的方法, 做出一些针对性的新举措, 从而达到对其合理的规范化, 使其问题科学解决, 并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与壮大。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 笔者认为, 针对商业银行在中小企业信贷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 应该从其相关因素进行具体分析, 通过加强业务真实性的审查、确保担保的有效, 加强监管的同时, 应该坚持审慎原则, 并竭力与监管公司进行一些合作, 还应该在清收的时机方面, 依法进行, 合理把握, 再一个即是应该积极的创新思维, 创新维护权益的方法, 做出一些针对性的新举措, 从而达到对其合理的规范化, 使其问题科学解决, 并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与壮大。
摘要:本文以当前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对策为题目展开相关讨论。首先对其进行了简要概述, 主要从当前新形势下它所面临法律风险切入, 从贷款用途监管、业务贸易背景、抵质押合理性、保障性等方面进行具体说明, 并以此为基础, 浅析了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 并根据解析结果, 提出了一些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以供参考。
关键词: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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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纠纷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篇三
关键词:劳动纠纷;员工权益;违约
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更广泛的保护。但是,由于企业和劳动者对于相关法律仍不够了解,导致劳动争议和纠纷问题仍旧较为突出。如何更好的预防劳动争议的,降低企业的经营压力和风险,对于企业而言至关重要。
一、劳动纠纷相关法律及作用
目前,国内有关劳动纠纷的法律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并行的两部法律,都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明确与约束。其中,《劳动法》的目的是推行劳动合同制,并对工作时间、休假、工资、福利保险等进行了规定;《劳动合同法》较劳动法则更具体、更具操作性,其目的在于调整劳动关系,并且对劳动合同订立的基础予以了详细规范和说明。
劳动纠纷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出台,目的在于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解决雇佣双方的争议问题。特别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者的个人权益保护意识也愈加强烈。对此,劳动法律制度的制定将更好的约束企业和劳动者的行为,推动企业的正常平稳运行,为劳动纠纷的解决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
二、劳动纠纷的主要法律风险
(一)员工培训与违约金
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用人单位花费专项经费对劳动者开展专门的培训时,双方才会生成协议关系,双方约定具体的服务期。此时,劳动者若在服务期内出现违约行为,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违约金赔偿,但其中也会涉及到几个问题:第一是劳动合同与服务期协议之间的关系,第二则是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时的具体法律责任问题。
(二)部分绩效考核表法律效应缺失
不同用人单位绩效考核的具体标准和方法不尽相同,部分员工对绩效考核的结果存在异议,并拒绝在绩效表上签名,导致绩效考核表不具备法律效应。此时,用人单位就没有权利对员工予以辞退或者岗位调动的权利。
(三)员工薪酬问题
薪酬待遇是导致企业与员工产生纠纷和争议的重要因素。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承担和履行工作的义务,用人单位要向员工支付对应的薪酬工资。但如果薪酬制度不合理,如试用期工资、最低工资保障以及加班工资规定问题等,都容易造成双方劳动纠纷的产生。
三、劳动纠纷的应对策略
(一)降低培训与违约金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对员工实施培训活动,一方面有利于员工工作能力和效率的提升,另一方面也是用人单位的重要义务。但是,鉴于用人单位员工培训活动涉及到培训资金问题,用人单位需要采取适当的手段和措施来降低相关法律风险。首先,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合同中明確规定培训事宜,并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完成培训之后的服务期限和违约所需要承担的具体责任。如果劳动者在培训结束后不按期履行义务,用人单位就可以追究劳动者法律责任,减少培训资金流失造成的损失。其次,为降低员工离职和流失所带来的培训资金损失,用人单位应该制定全面的培训计划,分阶段对员工开展培训活动,从而显著降低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此外,用人单位人员的离职和流失将对单位的正常经营和运行造成一定的影响,特别是优秀人才的流失更会给单位带来巨大损失,而通常人员流失率在很大程度上是受薪资待遇的影响。所以,用人单位可以适当调整优秀员工的薪资待遇,降低人员流失率,这对于降低培训与违约金法律风险将起到一定的作用。
(二)优化绩效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当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的合同关系便已经生效,此时用人单位也就拥有了变更和调整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裁员和开展绩效考核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在行使各项权利之前,首先需要对员工绩效管理制度进行合理的优化和改善,以适应当前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以实现绩效考核标准的量化,保证员工绩效统计信息的真实和完整,为绩效管理风险的预防提供可靠的保障和支持。而对于劳动者而言,则必须深入了解劳动合同中的具体条款,积极配合用人单位实施绩效考核工作,并及时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与协商,避免争议和纠纷的产生。
(三)调整薪酬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目前,在用人单位劳动薪酬的制定上,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强行干预。但是,用人单位仍在很多方面(如员工的晋升机制、工作保障、弹性工作时间等)有权进行灵活的调整,以建立更适合于企业运行的薪酬管理机制。因此,为降低薪酬管理上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首先要保证薪酬管理制度的科学、合理;其次要保证员工的认同度。如,在制定薪酬管理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以邀请员工代表共同协商制定,使单位员工自觉遵守薪酬管理制度,尽量提升员工的满意率。此外,用人单位还要加强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深入研究,保证单位薪酬管理制度的合法、可行,以及程序的严格与通畅,从而有效降低绩效管理面临的法律风险。
四、结语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问题对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行和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和威胁。对此,用人单位必须要加强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研究和学习,从绩效管理、培训和薪酬管理等方面进行优化和改进,实现管理上的合法、科学和高效,在保证单位和员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降低单位员工流失率,进一步为单位创造出更高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李丽.论劳动纠纷之法律风险防范及应对策略[J].商业文化,2014(17)
[2]周青.企业人事管理如何有效规避劳资纠纷风险——以A公司劳资纠纷企业胜诉案为例[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1(10)
[3]吴月鑫.劳动纠纷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探究[J].商业文化,2015(18)
4.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 篇四
武汉智品堂企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您解析有关企业法律常识方面的建筑企业挂靠的法律风险与防范问题。
一、企业法律顾问关于挂靠的法律概念
企业法律顾问关于挂靠的定义是指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并向该企业交纳相应管理费、被挂靠企业对承揽的工程并不进行实际管理的行为。
原建设部发出的建建[1999]53号文件《建设部1999年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的意见》附件“关于若干违法违规行为的判定”的第四条确认了挂靠行为的判定条件:
(一)有无资产的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受益权等)联系,即其资产是否以股份等方式划转现单位,并经公证;
(二)有无统一的财务管理,不能以“承包”等名义搞变相的独立核算;
(三)有无严格、规范的人事任免和调动、聘用手续。凡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定为挂靠行为。
二、企业法律顾问指出调整建筑企业挂靠关系的法律规定
1、《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3、《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2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三、企业法律顾问阐述建筑企业挂靠的法律风险
(一)被挂靠企业的法律风险
1、建筑施工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根据本条第二项规定,挂靠的工程合同是无效合同,因合同无效给建设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由被挂靠业来承担。
2、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对建设工程本身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往往给被挂靠企业带来非常严重的损失,有时完全可以带来毁灭性的后果,所收取的管理费可能远远不足以弥补所承担的损失。
3、对建设工程的对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被挂靠企业作为法律上的承包主体,是该建设工程的债权的享有者和债务的承担者。如果是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采购合同,在工程施工中往往出现挂靠人与供应商等第三人之间的债务纠纷,法院将会判决被挂靠企业承担给付责任,当被挂靠企业再向挂靠人行使追偿权时,也往往会因为前者的承担能力欠缺而落空。
4、对挂靠企业的劳动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挂靠人会大量招聘建筑工人。虽然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可能会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建筑工人的工资以及一切工伤事故均由挂靠人承担,但是此约定会因为违反劳动法律而归于无效,最后被挂靠企业仍为责任承担者。另外,更多的情况是挂靠人与建筑工人之间根本不会签任何合同,工人只知道自己在这个工地上班,直接招聘他的人是谁都不知道,一旦发生争议,就只有找登记备案的工程承包人也就是被挂靠企业,被挂靠企业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所有责任。
5、管理费可能被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此被挂靠企业的“非法所得”即指向挂靠人收取的管理费。
6、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被挂靠企业面临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其资质可能被降低甚至被吊销,这对被挂靠企业来说无疑是灭顶之灾。
(二)挂靠人的法律风险
1、建筑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前文所述,一旦挂靠关系得以认定,则意味着总包合同、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都归于无效。
2、工程质量不合格将无法获得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挂靠人所施工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意味着施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发包方自然没有任何义务再向被挂靠企业支付任何工程款,还可以追回此前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且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均应向发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总包合同无效后,有“黑白合同”的可能丧失按“白合同”主张有利价款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在现实中,发包方与承包人签订“黑白合同”的情况极为普遍,该规定并没有明确指出应该参照哪份合同。虽然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被视为挂靠人的一根救命稻草,但该条解释得以成为裁判依据的前提显然是中标备案的施工合同有效。如果中标备案的施工合同由于涉及“挂靠”问题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而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黑合同”,究竟应该以哪份合同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呢?司法解释对该问题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处理结果各不相同,对于挂靠人存在风险。
4、“非法所得”可能被收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挂靠人的非法所得就是挂靠人获取的施工纯利润,即指挂靠人收到的该工程全部工程款减去挂靠人的实际投入(包括材料、设备及劳务费支出、自身管理费、被挂靠企业收取的管理费、被挂靠企业代扣代缴的税收)的差额。如果法院判令收缴,而挂靠人实际投入中的自身管理费部分又往往鉴定不实,挂靠人很可能会亏损。
5、与被挂靠企业的关系影响挂靠合同的履行。
实践中,挂靠人找好了项目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投标,被挂靠企业在中标后不将工程交给挂靠人施工的事情常有发生。在施工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挂靠人被被挂靠企业赶出施工现场的情况也比比皆是,一旦发生这种情况,挂靠人往往处于劣势。
四、企业法律顾问挂关于建筑企业挂靠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被挂靠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
1、对挂靠单位进行事前风险控制。
通过全面系统的了解挂靠单位的基本情况,有利于被挂靠单位对挂靠单位做到心中有数,对一些信誉、实力方面较差的企业在没有进入企业时就给予淘汰。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挂靠单位的基本经营资料:已年检的营业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拟用于工程施工的相关人员名单及上岗资格证、具体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等。
(2)挂靠单位的资信情况: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曾经业主对该企业的评价、当地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评价、当地居民对企业的评价、近三年工程业绩等。
(3)在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时,被挂靠单位一定要要求挂靠人提供履约担保,形式可以为履约保函、实物抵押、现金抵押、保证人担保等。本人认为最简便的方法是要求挂靠单位找一个有实力的单位做为保证人(当然挂靠单位本身也可以担保)。这样做可以从根本上保证被挂靠单位在因挂靠工程受到经济损失时,通过向挂靠单位所提供的担保来弥补经济上所受的损失。
(4)在开工前,被挂靠企业应与业主、监理进行沟通,明确对工程项目代表的授权范围,将授权书收留置于业主和监理方,并请业主和监理在授权书上签收,以便于被挂靠单位查询。
(5)对于工程规模较大(400万以上)或特殊专业的工程,公司可派专人常驻工地现场进行监管,监管人员应及时的将现场工程进度及其他相关情况报告公司归口部门,使被挂靠单位能够全面的了解工程进展概况及现场所遇到问题,有利于被挂靠单位迅速及时的解决工程施工中所遇到的问题,对可能产生的纠纷起到防微杜渐的效果。
2、采用内部承包方式。
被挂靠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根本之策就是不采取挂靠方式承包建设工程,而是采取内部承包协议的方式,因为内部承包是法律所允许的,将挂靠项目实实在在地转变为被挂靠企业的自有项目。
(1)将挂靠人聘为被挂靠企业员工。
内部承包协议的签订双方是施工企业和企业项目经理,也就是说只有企业的项目经理才能与企业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因此,被挂靠企业应当先与挂靠人(需有项目经理资质)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购买社会保险。如果实际挂靠人并不具备项目经理人资质,最好与有资质的项目经理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实际挂靠人作为合同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样被挂靠企业的权益更能得到保证。
(2)由被挂靠企业或者项目经理组织、派谴项目的具体管理人员。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人员均由被挂靠企业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其工资以挂靠企业名义进行支付。
(3)加强工程款的管理。现实中挂靠人常常以各种方式套走工程款但又不用于项目本身,从而给项目的运作带来很大的障碍。因此,项目的建设资金应由被挂靠企业进行具体管理。在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上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则,以确保项目资金完全用于项目支出。
3、采用材料委托采购与劳务分包相结合的方式。
这种方式实际上是将挂靠施工合同分为如下两个合同:一是建筑材料委托采购合同,被挂靠企业将建设工程的材料全部委托给挂靠人采购;二是将建筑劳务合法地分包给有劳务资质的挂靠企业完成。两个合同标的加起来就是该建设工程的所有工作。由于将施工任务分解为材料和劳务两部分,分别签订合同,比较隐蔽,若不同时发现两个合同存在则挂靠关系就不会被揭穿。否则,仍然存在双方被认定为挂靠或者转包关系的风险。
4、加强财务管理
(1)为防止发生工程款体外循环的现象,在业主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可在工程合同中约定“本工程的所有工程款必须以转账的方式转入乙方(施工方)的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款项未付。”
(2)为保证工程款的专款专用,有效避免劳资纠纷、材料款纠纷等。被挂靠单位可要求挂靠单位将工程上所有人员的花名册及联系方式报公司备案,所有材料采购合同以及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盖有公司印章,严格控制项目部印
章的使用范围。若工程规模较小、时间较短的工程,可不刻项目部印章。在挂靠单位申请用款时,必须要说明款项的用途,做到专款专用。同时可要求挂靠单位每月报一次工程进度及债务情况,并派人员到现场核对大宗建材和机械设备的购买和保管、使用、付款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应对建设单位的工程进度款及工程款的结算进行履约跟踪。
5、建立巡查机制。
被挂靠单位应对挂靠工程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巡查机制,使被挂靠单位能够全面真实的掌握工程现场情况,并与甲方和监理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及时的发现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利于公司制定出对策,不致于矛盾激化,给被挂靠单位造成无法挽回的财产、商誉等损失。
6、严格控制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1)被挂靠企业要成立专门的项目管理组,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甚至可以要求比工程监理更严格,因为质量一旦出现问题,被挂靠企业所受的损失将比所获得的利益大得多,甚至会危及被挂靠企业的生存。
(2)严格财务管理。即将项目管理纳入到被挂靠企业正常的财务管理中,严格防范挂靠人拿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后挪用、占有甚至携款潜逃,必须监督挂靠人将款项用于项目建设。
(3)完善劳务管理。被挂靠企业应积极督促挂靠人为各自招聘的建筑工人购买保险,以减少工伤事故发生时的风险承担。完善挂靠人与其招聘的建筑工人的劳动合同,让劳动争议发生后,工人第一时间追索的是挂靠人而不是被挂靠企业。
7、工程竣工后的管理。
对于挂靠时间较长的单位,在挂靠期间未有不良记录的挂靠单位,被挂靠单位可要求挂靠单位将竣工的相关的资料报公司备案,并将挂靠工程上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情况以书面形式给予说明,必要时,被挂靠单位可派专人至现场向业主、监理及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对于挂靠时间较短的单位或在挂靠期间有不良记录的挂靠单位,在工程竣工后,被挂靠单位必须派专人至现场对该工程进行债权债务核查,真实而全面的掌握该工程上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情况,使得被挂靠单位就核查出来的问题制定出较为完善的对策,避免在工程结束后,被挂靠单位因该工程所发生的劳务、分包工程款、材料款、质量等纠纷无法妥善的解决。
8、发生纠纷后,审慎选择是否暴露挂靠关系。
总包合同的效力取决于中标企业与建设工程发包方签订总包合同时是否已经存在挂靠关系。如果在签订总包合同时已经签订挂靠合同(合同名称多种多样)或者虽未签订书面挂靠合同但由实际施工人组织投标,实际施工人纯粹只
是借用了名义上的投标企业的资质,则投标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是挂靠关系,总包合同无效、挂靠合同也无效;如果在签订总包合同时以自己名义参与投标、后来中标的企业还没有与其他企业或个人达成一致意见或签订合同,约定中标后由该企业或个人实际施工,则中标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是转包关系,总包合同有效、转包合同无效。一旦与发包方发生纠纷,选择总包合同有效或无效的决定权实际上在被挂靠企业或实际施工人,而非发包方。因此当总包关系发生纠纷时,被挂靠企业和挂靠人可以选择主张总包合同无效或者有效。如果实际施工方存在违约,则可以主张总承包合同无效,被挂靠企业可以拿出证据证明实际上是挂靠人借用其资质承接工程(而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合作举证他们之间签订有挂靠合同、双方是挂靠关系是很容易的),因为即使合同无效,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办理结算手续,对被挂靠企业和挂靠人都没有法律风险。但对于发包方而言,总包合同无效,就意味着发包方不能依据合法有效的总包合同条款追究被挂靠企业的工期、质量或安全等违约责任,因为总包合同无效,违约条款也就随之无效。反之,如果发包方存在违约,被挂靠企业和挂靠人想对发包人进行索赔,就可以继续隐蔽两者之间的挂靠或转包关系,主张总包合同有效。
(二)、挂靠人法律风险的防范
1、狠把质量关,守住生命线。
由于工程验收合格是挂靠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所以挂靠人必须格外重视工程质量问题。如果质量验收不合格,总包合同和挂靠合同中的价款条款虽然不因该合同无效而无效,但挂靠人却丧失了主张支付工程款的法律依据。如果质量合格,就增加了挂靠人主张自己合法权利的底气,获得相应工程款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2、适时公开与总承包人之间的转包关系。
如果总包合同有效对实际施工人有利、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对实际施工人可能不利,比如总包“白合同”约定的价款合理或偏高,而承包人与发包人另行签订的“黑合同”约定的价款极低(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合同价款必然极低,导致实际施工人可能不能获利,并且实际施工人在质量、工期等关键点上又必须符合发包方的要求)。实际施工人如果不公开其与承包人之间是违法关系,继续履行两者私下签订的合同,在该工程中可能不会获得利润。如果实际施工人举证证明其与承包人之间在工程中标之后签订合同,则两者之间是转包关系而非挂靠关系,那么双方私下签订的合同就会因转包违法而无效。但转包合同的无效并不影响总包合同的效力,而总包合同既有“白合同”又有“黑合同”,依法应适用已经备案的“白合同”,这样实际施工人就可以按照“白合同”的约定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工程价款。
5.中小微企业的法律风险分析 篇五
——设立、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各位朋友:大家下午好,首先做一下自我介绍,我叫邓洁,是找大状法律服务公司签约的律师,来自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企业面临的风险可以分为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中国企业更多的关注商业风险,却往往忽视另一种潜在风险,那就是法律风险,而法律风险恰恰是企业最为重要的、最为致命的风险之一。
企业的法律风险,是指企业所承担的发生潜在经济损失或其它损害的风险,包括经营性损失、民事索赔、行政或刑事处罚或制裁、企业资产受损、商誉受损等,该风险隐蔽性强、发生频率高、影响大、范围广、情况复杂、治理成本高,因而不容易为企业所认识和发觉,导致目前很多企业不够重视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使企业的发展危机四伏。
根据法律风险产生的过程不同,企业的法律风险可以分为企业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两类。
本章重点阐述企业在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问题。
一、投资者协议不完善的法律风险
《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投资者应当签订股东协议或发起人协议(以下简称“投资者协议”)。投资者协议是确定投资者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等内容的基础性法律文件,是约定投资者相应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依据。中小微企业的投资者往往不愿意出资请专业人士为其拟订出资者协议,因此,其签订的投资者协议往往存在较多的漏洞。如对公司的架构并未进行合理、充分的法律设计,则会出现对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违约责任等未做出明确的约定等情况。日后若投资者之间在该等层面上引发争议,完全没有依据可循,进而对企业的经营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公司章程不完善的法律风险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的组织结构、内部关系和开展公司业务活动的基本规则和依据,其被称为“公司的宪法”,是公司设立过程中应订立的最重要文件。公司章程的制定,涉及到许多原则性和专业性的东西,如果对相关法律规定不是非常熟悉,很难起草出一部较完善的章程。中小微企业中的投资者,往往不愿意花钱请专业人士为其制定公司章程,而是自己动手拟定公司章程,这些章程往往对公司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考虑不周,如股东会、监事会、总经理的职责不够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制度与表决制度规定不尽完善;公司重大决策过程,缺少法定程序和监督程序等。
实践中,由于章程不完善所导致中小微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股东僵局”、“董事僵局”、“内部人控制”以及“大股东操纵公司”等问题层出不穷,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企业的发展。
三、出资方面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投资者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办理资产评估手续。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出资,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中小微企业在出资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两点:
(1)资产评估报告失实,对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严重背离其真正价值。若某一投资者的出资被严重高估,公司的全部投资者都需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若在法定期间内投资者无法补足公司的注册资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可以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
(2)抽逃出资导致的法律风险。有些投资者在企业成立后,即将出资从企业中抽走。根据法律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要求公司追回股东抽逃的出资,公司若不积极追回,债权人可以追究公司的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亦可对此种行为,予以罚款。
四、设立中的其他法律风险
(1)投资者资格缺陷导致的风险。根据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公司股东;另外,被锁入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锁入“警示信息系统”的自然人,不能担任其他公司的新股东;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若投资者资格存在上述缺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不予进行企业登记,或撤销企业的登记。
(2)隐名投资导致的法律风险。在实践中,有些投资者以其他人名义对中小微企业进行投资,即公司登记材料中的投资者(显名投资者)与实际的投资者并不一致。若显名投资者、实际投资者及其他投资者三方关系出现紧张时,必然会导致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出现种种问题,甚至会直接导致公司的解散。
在经营过程中,中小微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更多,这些法律风险对企业的影响也更大。
企业法律风险由不规范行为所引起,存在于企业运转的方方面面,涵盖公司治理、合同管理、融资并购、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债权债务、税收等。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自身发展壮大的需要和保障,必须强化法律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证法务人员履行职责、加强内部监督与考核。
本章重点阐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问题。
一、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合同是企业经营管理中最常涉及的法律文件。中小微企业的管理者虽然也认识到合同对企业的重要作用,但多数都未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合同管理制度,也未能很好地实施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订立合同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全面,导致合同履行出现诸多问题。首先,大多数中小微企业在签约前,不主动调查对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或者由于对方当事人签约资格存在缺陷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最终承担巨额的赔偿。其次,对于合同法律上有效性分析得不彻底,导致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性要件而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履行,或被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处罚。最后,未建立完善的印章保管制度,导致员工私拿合同专用章或公章订立合同,而根据法律规定,这些员工“私订”的合同仍由企业来承担法律责任。
2.未建立合同会签制度,导致合同漏洞或“合同陷阱”。大部分中小微企业都未建立合同会签制度。多数情况下,合同的签署,都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一人作出决定。“一言堂”的结果,致使合同中一些明显的漏洞与“陷阱”未能及时被发现,导致企业在合同履行中承担非常不利的风险,有可能为企业带来重大损失。
3.未建立合同履行检查制度,导致合同违约,承担违约责任。企业应当建立合同履行检查制度,特别是对一些同时需要履行较多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更应如此。有些企业在某段时间内可能要履行数十个合同,若未建立合同履行检查制度,极有可能会出现因中途忘记履行某个合同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情形。而不按约履行,不仅会被对方追究违约金、赔偿金等,而且对企业自身的诚信,也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二、企业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风险
1.招聘“不合格”的员工导致的法律风险。中小微企业招聘“不合格”员工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招用不具备专业资格的员工,致其遭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处罚;另一方面是招用处于“竞业限制期”内其他企业员工,进而被其他企业追究法律责任。
2.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的法律风险。中小微企业在用工中,特别是在招用农民工的时候,往往只与劳动者进行口头约定相应劳动合同的内容。甚至在某些中小微企业里面,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已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惯例。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3.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而导致的法律风险。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将对企业直接产生两方面的法律风险:一是将会导致高额的罚款。对于用人单位不按期缴纳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保征收机构的主管部门,可责令企业限期补缴欠缴数额,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可处欠缴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二是劳动者可以以此作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并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不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所导致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不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将会导致以下法律风险:(1)企业须对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除了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外,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2倍的赔偿金。(2)企业将面临劳动监察部门的行政处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3)对企业的声誉将造成极大影响,甚至会被有关部门或机构划入“黑名单”,对企业以后的招工、融资、产品进出口等产生不利影响。
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是中小微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安身立命的筹码。中小微企业在这方面存在问题有:
1.对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够重视。由于知识产权的取得,通常需要履行某些法定手续,缴纳一定费用。但一些中小微企业,不愿将有限的资金花费在知识产权的申请上面,从而导致本可以取得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等无法取得法律的保护。
2.知识产权方面,侵权行为与现象严重。中小微企业在对自己知识产权漠视的同时,对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同样漠视,进而引发侵犯其他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这种情况屡见不鲜。而侵犯知识产权的后果,企业不仅仅要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
小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法律风险中,最为常见且也是最为关键的是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财务管理,是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简单的说,就是与“钱’打交道的活动,主要包含融资活动、投资活动、会计核算、税收筹划、利润分配、破产清算等。
企业不论规模大小,这些与“钱”打交道的活动,都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法律风险,因此,做好相应的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势在必行。本章重点阐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问题。
一、民间借贷及非法集资
债券融资、股权融资、金融机构借款等方法是企业筹集资金的重要手段,但中小微企业不具备股权和债券融资的能力,基本上还是依靠向金融机构借贷来获取资金。然而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利息较高,企业发展初期需要资金庞大,而且没有盈利,很容易使得资金周转不过来,导致企业停业乃至倒闭。由于中小微企业在筹资方面异常困难,致使其不得不游走于“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之间,若企业在此过程中稍有不慎,其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将会无从保障,甚至会使得企业坠入刑事责任的“深渊”。
1.民间借贷,是指企业与自然人之间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民间借贷在我国十分盛行,但若操作不慎,也很容易引发大量的非法集资案件。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若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其借贷合同常常会被确认为无效合同。
2.非法集资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的。依据《商业银行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因此,避免企业向个人借款构成非法集资,必须确保借贷行为不突破上述四个条件的限制。
二、职务侵占及挪用资金
财务管理最大的风险,应该是资金的安全。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的行为,对企业的威胁最大。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职务侵占罪以非法占为已有为目的,而挪用资金则只是暂时借用本单位的资金,没有永久占有的故意。1.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的手法可谓多种多样。最常见的就是截留款项,例如:销售人员利用回收货款的便利,长期拖欠不入账,供个人使用。有的甚至直接携款潜逃,企业负责人假借支付客户好处费、发放下属秘密奖等名义,白条虚报巨额资金,将相关款项占为己有等。
2.能轻易侵占或挪用公司的财产和资金,一般是因为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的漏洞所造成。例如:企业允许业务员在催款时经手现金,业务员就可以要求客户直接将货款汇入其个人银行账户或直接向客户收取现金,为侵占企业资金提供极大便利。除了企业制度不够完善和欠缺良性外,还有一部分原因是基于财务管理人员不能尽职,疏于管理所造成。
三、虚假出资及抽逃资本
投资作为财务管理重要构成部分,在其操作过程中,容易涉嫌虚假出资和抽逃资本等违法行为。抽逃资本,包括抽走货币资金、抽走非货币性资产两种形式。根据《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例如:劳务派遣公司。
四、虚开发票及偷逃税款
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及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要求,都需要企业加强发票的管理。企业必须依法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但是,现实生活中,部分中小微企业或个人受利益的驱使,违反法律规定开具和使用发票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偷桃税款的行为,时有发生。
1.发票,是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凭证,也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虚开发票,不仅骚乱国家税收征管执行经济的秩序,更会导致国家税款的减少,因此,是国家重点打击对象。虚开发票行为,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一般发票。虚开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行为。虚开发票,情节较轻的,将会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情节较重的,将会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浅谈烟草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 篇六
新洲烟草胡火咏
摘要:随着信息化技术和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烟草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加快实施,烟草行业所面临的国内外的竞争也日益激烈。因此,加快烟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构建,是烟草企业改革发展的迫切需求,更是提高烟草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需求,更是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的内在需求。笔者结合企业法律风险内涵,烟草企业法律风险的必要性和法律风险体系的构建等不同方面,结合我国烟草工作情况探讨烟草企业法律风险机制的构建,以期能够让更多的人关注电子这一问题,能够更好的促进烟草事业的发展,实现经济全球化下的“无障碍”经济交流和发展,尤其是我国烟草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关键词:烟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一、引言
今天,新时代的呼唤里,党的十八大召开,古老的中华民族在千锤百炼面前犹如青松不老,在岁月的缝隙里再次绽放出最美的笑容。十八大的召开,为各行各业的发展送来了方向和指使,十八大为每个人得成长送来了希望和未来。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法律风险防范和法制意识是每个企业发展所必须认真重视和思考的问题,特别是烟草企业迅猛发展的今天,作为烟草工作人员,面对新时期的新形势应该及时对工作作出调整和创新。烟草工作作为各级政府的纳税大户和工作重点,受到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特别是信息时代的推进为我们烟草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新方向和新工具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面对更加复杂的工作任务,结合时代特点,做好信息使用和落实工作,与时俱进,结合当前的法律法规,做好法律风险防范,更好的促进我国烟草事业的发展壮大是十分必要而且有效的。
二、烟草行业做好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探究
从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实体的角度看,企业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其中前两种风险分别是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的,而法律风险是以势必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的。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企业的各种行为如改制、并购重组、对外投资、契约合同和产销行为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因此,任何企业都要重视、防范和化解风险。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企业自身难以掌控,往往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有时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而对于烟草企业来说,做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经营风险,还能更好的促进烟草企业的壮大和发展。
(一)有效改变了烟草企业的运行环境
法律风险的防范,首先需要企业对法律法规进行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并且根据企业的不同现状进行一系列的改革和创新,这样一来久违企业的发展开辟了一个崭新的市场空间,一个开放的、多维的、立体的市场和管理空间,极大的突破了以往企业的生存模式,企业生存的整体环境更加干净、纯粹。当然一系列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应用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广大企业员工的合法利益,对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有着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和意义。另外,加强法律风险的防范更在很大程度上为企业的发展营造了一个科学合法合理的发展环境,促进烟草企业更加平稳有序的发展。
(二)改变了烟草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
企业一旦实行法律风险防范,势必会从管理和经营的不同环节入手,结合当前的法律信息进行经营管理模式的改革和创新。同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经济全球化的前提条件下,通过国际贸易这一世界经济运行的纽带达到跨国界、跨地区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使市场机制在全球范围内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这样一来,新的经营方式也就随之建立了起来,这也突破了传统贸易以单向物流为主的运作格局,建立了以资金流为形式,信息流为核心,商品流为主体、法制为保障的经营管理体系,这一全新的体系下,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互动式的商贸服务。广大用户和生产者可以通过网络使得供货和库存都能够及时、迅速,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商品的流通也更加便捷、顺畅。
法律法规的合理化运用,法律风险的有效规避在很大程度上也能有效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效率,为烟草企业的发展营造更加有序的管理空间和更加有效的模式。
三、烟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之路探寻
企业法律风险的规避和防范机制的建立对于烟草企业本身有着十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在很大程度上,这既是烟草企业发展的重要方法,也是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有效运用,更能够为我国烟草事业的发展提供一个法制的良好的发展秩序。对于我国的广大烟草企业来说,目前普遍处于产业经济价值创造链条的低端部位,企业法律风险的建立和规避,以及一些法律法规的漏洞都是切实存在的,要想实现法律风险机制的建立,要从政府法律和企业本身出发。
(一)加强政府的主导作用
以政府为主导,积极为烟草企业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应该充分认识到烟草企业法律法规的重要意义,积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烟草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依据和充分的法律保障。更重要的是,国家和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对烟草企业法律法规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做好相应的监管。
(二)企业自身法律风险机制建立策略
1.全方位培养法律风险控制与运营管理的双向专业人才
法律风险控制机制的应用和推广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进行知识的传授、实践的探究,更重要的是要做好相关的经营和管理工作,这些都离不开高端的专业人才的推动。因此,烟草企业应该以广大高校为平台,充分锻炼我国电法律风险控制和运营管理双向人才的。同时要不断引进西方包括北美和欧洲以及亚太发达地区的经营管理知识,同时,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完善和应用学习,并且结合我国的国情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学习体系,促进知识的融会贯通和实际的应用。同时,烟草企业也要通过各种不同的形式在企业内部通过文化栏、集中培训等有效方法加强对员工法律知识的传播和应用能力的提升。尤其是管理层更要注重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应用,加强深造,做好法律法规的学习者和执行者。
2.不同时期,企业进行积极有效的法律风险应对策略建设
(1)正常时期:建立法律风险预警机制在烟草企业中,要在日常管理中建立有效的法律风险预警机制,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地发现潜在的危机,未雨绸缪,建立突发事件的预警体系,尽早地发现和化解危机,才是现代企业危机管理的正确策略。更是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必然选择。企业宣传和管理部门可以建立举报信箱机制,充分利用网络资源,通过博客、微博、企业意见版等各种形式掌握企业发展动态,做好相应记录和完善。同时,加强企业信息尤其是法律信息的透明化,让企业法律危机在日常有序的工作中得到有效控制。同时,还要充分做好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一旦有异常情况,立即启动预警机制。
(2)非常时期:积极应对、理智解决。当然,法律问题是时时刻刻都存在的,即使有预警机制的有效观察和防范,但是问题很多时候不可避免,一旦遇见法律问题,企业也不应该慌张,要冷静、理智的分析法律问题,借助有效的法律途径寻求问题的解决途径。中石油问题、红十字会问题等给烟草企业敲响了警钟,一定要做好企业的危机公关,用日常的依法管理和法律风险预警机制进行风险的规避,在风险到来之际,用公开、透明的方式来积极应对,迅速稳定公众情绪,及时引导公众舆论走向。
四、结语
伴随着新时期的到来,法律管理和法律举措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广大企业和个人的法律意识也日益提高,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化的今天,烟草公司的发展与壮大也离不开法律带来的契机与助力。无以规矩,难成方圆,法律信息的迅速普及更为烟草事业发展的流程和结构带来了巨大的改变,也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和风险。要想促进我国烟草公司的迅速发展,首先要推进广大企业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发展进程,其次便要切实做好法律风险的预防和规避。在新的历史时期,应该以网络科技为东风,以重视为切入点,以硬件为标尺,以人才为纲领,以法律法规为保障,促进烟草行业在新的历史时期创造新的历史征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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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乔金茹:从利益考量角度分析劳动合同法对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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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吴庆海: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J];煤矿现代化;2008年05期
7.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 篇七
一、我国外贸企业面临的外汇风险分析
1.交易风险
所谓交易风险指的是在贸易结果中因为汇率浮动导致交易主体收入、支出产生变动的风险。由于汇率波动频繁, 因此, 在外汇风险中, 交易风险也是最为常见的风险之一。在汇率改革之后, 中小外贸企业处于劣势地位, 其面临的交易风险越来越大。所有外贸企业交易风险体现在:当国际贸易中约定的现金流的出现时, 在外汇的变动下随之发生的变动。如果企业想要确保其使用价值能够得以实现, 就要将所持货币兑换成该国货币。
我们知道, 汇率是时时波动的, 外贸企业与国外进口企业洽谈交货日期、价格等方面的问题时, 此时需要面临两国货币汇率波动的风险。通过公共会计规则, 企业风险会受到一定影响, 我们把这个过程叫作“重估”。简单来说, 就是企业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对合同现金流进行现值计量。如果企业的报表货币或者基础货币中应收账款或者应付账款的货币价值, 在两个资产负债表日间产生变化, 那么就意味着现金流预期值发生变化。美国在ASC 830中对这一过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显示, 货币价值发生改变, 从而影响到现金流价值改变, 进而的对企业的效益的产生直接影响。如果企业对今后的现金流无法预测的话, 极有可能导致其不可控。不确定的汇率, 直接影响到一个企业今后的盈利能力和货币价值。这样, 企业在应收及应付账款上将会出现巨大损失。如果企业不存在对冲交易的话, 对于现金流量和财务方面将很难做到有效管理。因为它的最大特征就是不确定性, 很有可能超出企业预算。企业领导如果不能对现金流进行有效控制, 也就不能选择更好的金融活动进行投资。
2.会计风险
会计风险也被称之为折算风险。具体来说, 经济主体在对资产负债表进行会计处理时, 对功能货币进行转换, 体现为记账货币, 在汇率变动的情况下, 账面很有可能面临损失风险。这里说的功能货币指的是在经营活动中, 经济主体使用的货币, 没有币种限制。而记账货币是专门用于编制财务报表的, 因此, 通常情况下选择本国货币。
汇率变动对企业会计风险现状的影响较大。如果企业属于跨国性质, 在进行整合时, 需要对国外全部子公司的负债及资产进行折算, 并通过财务报表的形式体现出来, 然后对经过整合之后的企业资产进行折算。在这一过程中, 由汇率波动导致的会计风险对企业造成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股票价格、公司财务, 以及现金流等的方面。与交易风险不同的是, 会计风险采取的处理方法不同, 风险也会出现损失。如果汇率产生变动, 而企业外币资产或者的其他账面数额均未变化, 实质上本币已经产生变化。会计账目发生改变对企业的直接影响就是损益。
3.经济风险
经济风险是在汇率浮动出现预料之外的情况下, 导致企业价值在未来时间面临变动风险。对于我国外贸企业来说, 在这三种外汇风险中, 影响最严重的就是经济风险。汇率变动对企业在采购原材料、产品输出等多方面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而这些将直接决定了企业所面临的经济风险有多大。通常情况下, 经济风险产生条件有两个, 一个是有实际货币, 另一个是价格波动。
如果一个企业面临经济风险, 那么该企业市场价值就会面临意外汇率变动的影响。而汇率变动同时也会对该企业在竞争对手市场中的市场地位, 以及市场份额产生十分严重的影响, 同时也会影响到企业的现金流和市场价值。企业的任何商业活动只要能够将外汇风险暴露出来, 那么其经济效益也会被暴露出来, 但是经济风险还可能是因为国际间不单纯交易投资及经营活动引起的, 比如衍生于固定资产中的未来现金流。经济风险代表着企业经济前景变动, 但是这一变动是不能预测的。衡量一个企业价值的主要内容就是未来现金流量在当前的价值, 比如企业的收入、产品销售, 以及其他费用。正是由于未来现金流出现变化, 才使得外贸企业受到经济风险的影响。
二、我国外贸企业预防外汇风险的主要措施
1.强化外汇风险管理能力
这就要求企业通过提高薪资待遇、福利等措施将一些高水平、高素质的外语、财务、技术人才引入进来并定期组织培训, 相关人员要具备较高的风险识别能力, 对于相关的外汇风险管理工具能够做到熟练掌握和运用, 通过这些工具将一些外汇信息输入进去。这样一来, 就能够根据输入信息对企业目前是否面临外汇风险、风险程度等做出判断。如果企业无法承担这方面的费用, 可以和其他外贸企业建立合作关系, 通过共同协作, 实现资源共享。同时也可以与商业银行进行商谈, 使其为企业提供类似服务, 通过银行团队建议调整企业内部运行。
2.远期结汇的选择性使用
任何一个企业都不可能利用规避、分散等手段在的防止损失的同时实现经济增长。未来存在不确定性, 但是很有可能转化成确定。所以在对当前的外汇风险管理进行评价时, 不能按照当前的损失情况进行评价。比如, 企业在付款后5个月, 企业出售长期结售汇, 汇率为6.8RMB/USD, 假如失效率是6.9RMB/USD, 很多人就会错误的认为是企业管理不当。但实际上时很难预测的, 因为还有可能是6.6RMB/USD。大部分企业的评价标准是难以利用当前损失, 这样将会对企业外汇风险管理极其不利, 而企业财务风险管理也将受到影响。
3.将外汇风险归入成本控制
近年来从汇率市场的发展状况来看, 波动日渐频繁。因此企业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应当考虑汇率偏差。这是因为汇率波动虽然频繁, 但是在一段时间内, 也是在一个范围内进行波动的。一般情况下波动范围在3%~5%。交易双方报价时, 可以考虑这一因素。此外, 交易双方也可以自拟协议, 写明超出比例, 风险共同承担。
4.以对冲预防外汇风险
我国大部分外贸企业在出口的同时也需要进口, 这时它们就有了双重身份, 既是出口商也是进口商。一旦面临外汇风险, 外贸企业就可以利用这一身份的特点将由汇率变动导致的价格差消除。汇率下降时, 减少产品出口量, 同时也要相应减少进口支付金额, 这样就能够使影响降到最低。近年来随着我国地位的不断提升, 人民币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已经较为普遍, 一些国家的储备货币就选择人民币, 还有一些国家可以对人民币进行自由兑换, 我国相关部门正在推动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人民币。
5.尽量使用本国货币
为了扩大内需, 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措施, 其中就包括在出口信贷中增加人民币的使用这一想法。早在2008年, 我国南部沿海一些大城市在与邻国贸易交往中就试行了这一想法。如果在交易时采用人民币能够有效隔离外汇风险。
三、结语
综上所述, 本文对目前我国外贸企业面临的外汇风险进行了全面分析, 并且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应对措施。需要注意的是仅仅依靠外贸企业规避、分散外汇风险还是不够的, 需要国家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 银行积极配合, 制定一系列的措施, 从宏观角度尽可能地将我国外贸企业面临的外汇风险降到最低, 为我国外贸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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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 篇八
关键词:企业税收;税收筹划;风险;策略
在市场经济繁荣的状况下,企业税收应运而生,企业通过企业税收筹划降低税务负担,提高公司的利益。由于企业税收受到国家政策、人员素质、行业背景等多方面原因的影响,导致税收筹划面临很多风险,如果企业不能很好地对风险进行处理,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所谓税务筹划就是企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纳税进行一定的方案设计,通过税法提供的一些政策,对纳税进行一定的安排,以使企业得到最大化的利益。
征税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符合条件的公民与企业都应该按照税法向国家缴纳税务,所以税务筹划一定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仅要按照税法合理地进行税务筹划,还要符合国家的利益。由于企业财务的计算方面会出现一些落差,所以企业可以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为公司获得最大化利益考虑,设计最有利的方案,减轻企业在税务方面的压力;其次,企业的税收筹划要从整体计划,不能只考虑单一的或个别的几个方面,要考虑到公司的整体成本,全面地减少公司税务;再者,公司的税务筹划要以税法为依据进行方案策划,但是不同地区的税法也会有所不同,所以公司要充分了解当地税法,制定出合理的、科学的税收筹划方案。
1 税收筹划的风险
税收筹划的风险是说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由于某些预料之外、无法控制的因素使筹划达不到最初的效果,很可能危及企业的利益的情况。由于税收筹划的某些风险是可以避免的,所以公司要仔细研究税务筹划可能遇到的风险,其中税收筹划的风险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企业的税收筹划必须在国家法律许可范围内进行,若是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国家的税收政策发生了变化,会导致企业达不到理想的效果。有可能是企业自以为所进行的税收筹划符合当地税法,实际却恰恰相反,导致企业的筹划遇到问题,所以企业要充分了解当地国家政策,当地的税法政策,把握好进行税收筹划的尺度;还有可能是政府的税收政策处于不稳定状态,连续的变化使企业的税收筹划无法正常进行,会导致企业的税收筹划面临一定风险。
②企业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最大的企业效益,而不是减少缴纳的税务,很多企业一味地注重减少公司税务,忽略了企业获得最大效益的最终目的,企业工作人员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单单考虑了节税方面,对企业经营的风险以及公司财务上的风险视而不管,企业按照税收筹划的策划进行经营时,会错误地选择合作企业、投资地区等,对于企业自身的效益造成不利影响。
③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工作人员对国家政策、当地税法相当熟悉,还要具有税收筹划的专业知识,能够策划出既结合了公司情况,符合国家政策,又使公司获得了最大收益的方案。但是大部分公司是不具备这种人才的,需要借助社会上的相关机构进行税收筹划,在这些机构里进行筹划时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导致公司最初的预算增加,最后税收筹划的结果不尽如人意,超出了最初预算的成本。
④我国的税法政策不稳定,一个企业要缴纳的税务也不止一个方面,包括财产税、行为税等很多个税种,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考虑到多个方面的税种,不可只顾一方面,如果只是一个方面的税务减少了,其他的税种依然繁重,那可以算是税收筹划的失败,并没有达到企业的预期效果。
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常常会请专业人士进行筹划,有时候企业并没有向筹划人员进行公司情况的全面叙述,导致工作人员对公司的信息度掌握不够,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不能全面地考虑公司情况,出现各种问题,对于企业的税收造成一定风险。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也会受到相关执法人士的制约,有时候企业所进行的税收筹划不被当地执法人士所认可,无法进行,导致公司无法达到税收筹划带来的效益。
2 如何避免税收筹划的风险
通常来说,企业的收益与风险是同时存在的,只要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活动,就可能会面临各式各样的风险。所以,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活动时,要考虑到税收风险是否存在,在税收筹划方案确定之前,考虑到全面的因素,科学合理地进行风险防范措施。
2.1 全面了解国家政策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活动时,国家税务政策对活动的影响很大。公司内部要重视税收政策的指导,深入了解国家的、当地的税收政策,只有公司对国家的税收政策了解透彻,分析全面,才能制定出有效的纳税方案;由于国家的税收政策经常发生变化,公司要时刻关注,根据政策的变化调整方案,减少公司的税务风险,保证公司在科学的纳税方案下进行税务缴纳,获得公司最大的效益。
2.2 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
公司内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同样影响着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所以,公司内的工作人员要具备税务筹划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充分了解国家、地区的税务政策,公司在聘请工作人员时,要注重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注重培养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保证为公司计划出科学的税收方案,帮助公司获得良好的效益。
2.3 进行风险筹划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反复地考虑到税收筹划可能遇到的风险,保证公司能够及时、准确地避免风险;其次,企业要与税务机关搞好关系,了解当地的税务政策,避免受到执法人士的干扰,保证公司纳税方案的顺利进行。
3 小结
总的来说,税收筹划是一个专业能力要求较高、过程复杂的过程,税收筹划过程中受到公司内部以及外部的各种因素影响,容易造成一定的风险,公司要全面了解造成风险的因素,及时规避风险,做出解决风险的方案,确保公司税收筹划的进行,在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情况下,发挥税收筹划有效性,为公司创造最大的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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