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接待工作暂行办法

2024-08-22

三亚市接待工作暂行办法(精选11篇)

1.三亚市接待工作暂行办法 篇一

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水上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2〕12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水上旅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2年7 月11日

三亚市水上旅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旅游秩序,保障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旅游者和旅游项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上旅游”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托水资源开展的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旅游经营性活动。包括水上游览观光、潜水、水上降落伞(拖伞、滑伞)、冲浪、赛艇(摩托艇、皮划艇、快艇)、帆船以及其他各类水上旅游经营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第三条 经营水上游览观光和渡轮运输旅客项目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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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得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航线许可、水路运输许可、船舶营业运输许可;

(二)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三)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适航船舶,并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检验证书》、海事部门签发的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船员适任证书》等有关证件;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的场所,有航线(区)、停靠港(站、点)、游客上下所必需的安全业务设施;

(五)有健全的安全规章制度,并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兼职船舶安全管理人员;

(六)参加船舶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持有有效的保险证件或证明文件;

(七)公安边防部门核发船舶簿或船舶登记簿;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从事航运的水上旅游经营企业应严格遵守下列事项:

(一)确保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二)船舶上的工作人员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参加航行值班的人员应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

(三)船舶的结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

(四)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或备案。

第五条 经营潜水、水上降落伞(拖伞、滑伞)、冲浪、漂流、赛艇(摩托艇、皮划艇、快艇)等水上旅游项目的企业,应当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30条第2款之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该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未经安全评价或者经安全评价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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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开业或者运营。

企业依照前款通过安全评价后报市安监部门备案,市安监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备案意见,逾期不出具意见的,视为已备案。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生产经营的企业,尚未进行安全评价的,应在本办法实施后三个月内依照前两款完成安全评价备案,否则不得继续经营。

第六条 经营水上旅游项目的企业,应严格遵守《三亚市水上娱乐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经营潜水项目的,还应严格遵守《三亚市潜水旅游行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要根据我市实际,负责编制我市水上旅游总体规划;依照《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加强我市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的管理。

第八条 市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我市水上旅游经营企业的海域使用审批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企业,市海洋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禁止任何企业或个人违法使用海域从事经营性水上旅游项目。第九条 三亚海事部门负责我市各类船舶的登记工作、船员适任书的考试、评估、发证和跟踪管理以及船舶的防污染管理工作,维护我市船舶航行安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舶检验部门负责对海上旅游运输船舶实施检验,核发有关船舶技术证书。

第十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我市海域航线的规划和审批工作;船舶的运输许可证和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审批工作;营业性港口的管理工作以及监督落实营业性船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制定暂扣、扣押和没收违法经营船舶的停泊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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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物价部门负责监管各类水上旅游项目价格。合理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海上特殊旅游服务项目的收费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严禁抬高收费价格。

第十二条 三亚工商部门负责对海上旅游企业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核,依法核发企业营业执照,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取缔无证经营。

第十三条 市公安边防部门负责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并依照《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对船舶的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海上航行、停泊的“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没收。

第十四条 水上旅游企业需要新建设水上码头(站、点)应严格按程序报批,擅自建设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强制予以拆除。

第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对非法营运、违法收取运费和服务费、未按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规费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对水上旅游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市安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市安监部门应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对旅行社为旅游者选择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水上旅游企业的,由市旅游部门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以及不实行明码标价的,由市物价部门依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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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水上旅游管理实行常态监管和定期综合整治的执法模式。综合整治工作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牵头,海洋、文体、安监、旅游、公安边防、综合执法、海事和工商等部门共同配合,每季度以及节假日期间开展联合执法活动,打击和取缔非法旅游、三无船舶,维护水上旅游的良好秩序。

在联合执法工作中,各责任单位如有工作推诿,配合不力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上报给市政府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三亚市水上旅游投诉电话为:12345。水上旅游投诉事项处理程序依照《三亚市城市管理举报投诉奖惩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在日常执法工作中,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违法履行职责,尚未构成行政处分的,依照《海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足以构成行政处分的,依照《三亚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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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三亚市接待工作暂行办法 篇二

2014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2014]89号)。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科学定密、规范定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范定密行为,根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保密局令2014年第1号),制定该办法。该办法所称定密,是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监局及涉及国家秘密的所属机构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活动。各单位定密以及定密责任人的确定、定密授权和定密监督等工作,适用该办法。各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各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三亚市接待工作暂行办法 篇三

为切实加强县政府办公室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接待行为,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制止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一 接待原则

1.统筹管理的原则:行政科是政府办公室公务接待管理部门,担负办公室、县政府副县级以上领导的公务接待工作。

2.对口接待的原则:公务接待应根据对象的身份、工作属性与内容,原则上对等、对口接待。

3.事前审批的原则:接待事宜一般应按规定的程序先行报准,未经明确的接待费用不得报销。

4.勤俭节约的原则:公务接待工作既要热情周到,礼貌待客,又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经费开支,杜绝奢侈浪费。

5.定点接待的原则:接待场所将以公开招标方式两年一定,县政府办公室从其中自由选择开展接待。确需它处的,应经县主要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二 接待对象范围

1.上级机关领导、省内外单位来访、考察、检查工作的公务人员。

2.我县邀请外宾来访及外事友好互访、进行经贸交流的公务人员。

3.经领导批准确需要接待的。三 接待程序

公务接待由行政科统一安排。经办人应如实填写填报《公务接待清单》并签字盖章,经行政科、财务科核阅后报请办公室主管领导签准并登记备案。

1.接待来访的客人,相关科室应及时向分管县级领导汇报,办公室可根据领导的书面指示,负责安排接待。

2.直接与办公室联系的公务接待,办公室应向分管领导汇报,行政科负责做好接待。

3.如遇特殊情况,电话请示同意后,先行接待,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四 接待标准 1.住宿标准

接待对象确需要安排住宿时,由办公室负责在在定点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一般由其自行给付。省部级干部安排套间;司局级干部可安排住单间;处级以下人员安排住标间。费用标准按照签订的协议价格执行。2.工作餐标准

副省(部)级以上领导及其随员,每人每天80元;厅(司、局)级领导其及随员每人每天60元。

工作餐以地方家常菜为主,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倡自助餐。

3.宴请标准

公务接待中一般不安排宴请,确需宴请的,以一次为准,外地来访人员,原则上只接待到达或离去一餐。

副省(部)级以上领导及其随员,宴请每人每餐70元;厅(司、局)级领导其及随员每人每餐50元。酒、饮料一般以延边地产为主,工作日以外及外事接待可以饮酒。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客人人数的三分之一;如客人较多,可适当增加陪餐人员。

宴请期间不安排司机就餐,每人每餐发工作餐补贴20元;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餐的,不再另发补贴。

五 严格公务接待的财务管理

1.严格公务接待结算管理。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内部管理制度,切实遵循先核准、后接待、再报销的程序。接待工作完成后,应及时与定点场所或内部食堂核对、结算费用。

2.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除在单位食堂就餐,其它就餐一律刷公务卡消费,并实行一次一结算的餐结制,结算时附菜单和刷卡凭据,不得签单、赊账,取消现金报销。特殊情况下,应 说明未能使用公务卡原因。

3.严格报销手续。接待费用核销实行“一支笔负责”和 “三单合一”制度,一般餐费应于当日结清,行政科对各类用餐要登记备案。行政科请销费用时,必须提供“三单”,即:公务接待清单;公函、公务接待方案或用餐消费清单和税务发票单据,原始凭证不齐全、未经批准或超标准、超范围开支的,单位财务部门不予结算、报销。

4.加强食堂经费管理。建立食堂公务接待台账,定期结算工作餐经费,食堂应将各类用餐进行明细核算,严格区分食堂一般用餐和会议用餐、接待用餐支出。单位自购酒水、饮料费用列入接待费支出科目。

各类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中所发生的餐费,仍列入原经济科目核算,但需单独开具报销发票。

本办干部外出联系工作、参加会议等出差期间,一般不另行报销就餐费,特殊原因须报办主要领导批准方可报销。

六 其他事项

1.因工作需要,确需赠送客人礼品的,应提前做出预算申请,报主要领导签批后,办公室可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2.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

3.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在我县已投 资建厂或有意向的企业),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4.公务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篇四

(试 行)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公务接待管理水平,促进公务接待工作的规范化,达到增进友谊、交流信息、有效改善企业外部环境,树立良好企业形象的目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公务接待基本原则

1.公务接待工作要贯彻“热情周到、节约俭朴”的原则。既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从严控制费用,又要增进与来宾之间的感情,体现公司形象。2.坚持请示报告制度。日常工作餐安排事先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重要公务接待和宴请事先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批准。

3.公务接待安排应根据来宾的身份和任务,安排不同领导接待,确定相应人员陪同。

4.坚持办公室归口管理与对口部室接待相结合的原则。办公室负责公务接待工作的统一管理,办理重要公务接待和宴请事务;对涉及较强业务性的公务接待事务,应由对口部室负责接待,办公室配合。

5.公务接待工作中应自尊自重,本着尊敬来宾的原则,搞好服务,不允许发生有损我司形象的事件。

二、公务接待主要范围

1.各级职能部门、集团公司和兄弟单位来公司检查、考察、调研和联系工作。

2.与有关金融机构、咨询和建设单位联系洽谈工作。3.开展公共关系工作,协调好公司的外部环境。4.上级机关安排的公务接待任务。

三、公务接待标准

1.根据公务接待的性质和规模的不同,分为工作餐、接待和宴会。工作餐优先采取食堂用餐、外卖盒饭等形式安排,费用控制在40元/人以内。接待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或者自助餐形式,以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重大宴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经费预算,报公司领导审定,由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

2.公务接待原则上不提供香烟;工作日午餐一律不饮酒,其他时间用餐如需饮酒,要参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严禁使用高档白酒,并控制数量。

3.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公务接待程序

1.凡属公务接待范围内的接待任务,办公室或相关部室接到接待任务后,应制定接待计划,做好接待前的有关准备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请公司领导审定,按领导审定意见实施。2.办公室或相关部室要与来宾衔接,落实车辆接送,精心组织好检查、调研、考察、宴请等活动,并根据来宾的身份和任务,提请不同领导出席接待,确定相应人员陪同。

3.公务接待完毕,负责公务接待的经办人员需及时结账,并要求商家提供正规发票;如为定点餐馆,则当场签字确认菜单。

五、公务接待费用管理

1.公司可确定2-3家定点餐馆,采取授权签单挂账的方式消费,以转账或现金形式支付。由办公室每季度与餐馆结清当季账款,餐馆必须提供合规发票和签名菜单。因故不能到指定餐馆就餐的,由经办人员自行结账后,持规范的就餐发票进行报账。

2.根据来宾需要,可适当安排其在市内及长沙市周边地区考察城市建设项目,但应严格控制费用,按实报销。

3.所有发票必须有两人以上签字确认。

六、公务接待纪律

1.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不得超规定、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公务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接待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纪念品等。

2.严格公务接待经费管理。禁止在公务接待费用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公务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属单位及其他单位、个人 转嫁公务接待费用,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七、附则

1.本办法由办公室制订、修改并解释。如与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有抵触,依照集团相关规定执行。

2.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规定。

5.档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 篇五

校档字(2009)2号

河北农业大学

档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各基层档案工作,把档案的收集和管理纳入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轨道,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学校教学评估、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提供良好的支撑保障,做到为学校工作服务、为师生服务、为各级各类查阅档案资料者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河北农业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按照档案工作必须做到“三纳入,四同步”的要求,学校每年对各归档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和评比,年检结果纳入部门工作、部门领导及专兼职档案员的考核内容,对出色完成工作任务的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没有完成归档任务或造成档案损失的部门和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1-

处罚。

二、考评对象:全校各立卷归档单位。

三、考评内容及标准:

1、各单位对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20分)

2、是否把档案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职责是否明确落实到人头。(20分)

3、是否使用档案管理软件,并实行远程立卷。(25分)

4、主要考评立卷归档情况,是否按时并保质保量。(35分)(具体标准详见《河北农业大学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四、考评方式:

1、由档案馆接收人员,根据考评标准进行打分,并上报档案馆负责人审核。

2、学校档案馆根据各立卷归档单位工作实际情况,评出归档单位档案工作考评等级。

3、学校将评比结果在档案馆网站上公布,并在全校档案工作会议上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奖励与处罚

1、考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评成绩在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2、考评为良好以上者有资格参加评奖,每两年按高分并适当结合归档数量依次评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3、对于检查不合格的部门,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合格者,提请学校按相关办法处理。

4、如发现漏归档的应及时补归。故意不归档者,情节严重或造成档案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考评时间:每年年底。

1、1月10日前档案馆将各单位档案移交情况进行统计。

2、1月15日前档案馆完成对各单位档案工作完成情况的审核。3、1月20日前学校档案馆确定先进单位和个人名单。

4、3月底召开学校档案工作会,总结学校档案工作,表彰档案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布置下一年档案工作。次年进行评奖,并在3月底召开的档案工作会上对获奖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本办法由档案馆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农业大学

6.三峡后续工作稽察暂行办法 篇六

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审计署、林业局、银监会、三峡办: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三峡后续工作稽察暂行办法》印送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

2012年9月6日

三峡后续工作稽察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峡后续工作的监督,保障三峡后续工作规划任务如期完成和规划目标全面实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三峡后续工作的监督,实行稽察制度。三峡后续工作稽察包括:对三峡后续工作规划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等进行稽察,对管理效能进行。

综合评价,对项目实施成效及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绩效评价。第三条 三峡后续工作稽察坚持统一领导、规范管理,全面稽察、突出重点,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评价的原则。

第四条 三峡后续工作稽察由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三峡工程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三峡办(稽察办)〕负责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由国务院三峡办(稽察办)稽察司承担。

第五条 三峡后续工作稽察遵循三峡后续工作管理体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县(市、区)全面自查、省(直辖市)、部门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国务院三峡办(稽察办)派出稽察组,开展综合稽察、专项稽察和专题稽察。

第六条 三峡后续工作稽察应建立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制度、举报受理制度、信息动态管理制度,以促进稽察工作常态化、动态化、信息化。

第七条 稽察工作专项经费在三峡后续工作实施管理费中安排,稽察工作经费按稽察工作任务确定。

二、组织分工与职责

第八条 国务院三峡办(稽察办)负责稽察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制订与稽察工作相关的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

(二)制定稽察工作计划;

(三)审批稽察实施方案;

(四)组建稽察组,开展稽察工作;

(五)负责组织实施三峡后续工作绩效评价;

(六)督导稽察问题的整改落实;

(七)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三峡后续工作涉及的有关省(直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后续工作的监督检查,落实监督检查责任主体,按规定要求逐级报告监督检查和有关重大事项等情况。 第十条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

国土、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三峡后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要求报送监督检查和有关重大事项等情况;参与国务院三峡办(稽察办)相关稽察工作。

第十一条 稽察组应按照国务院三峡办(稽察办)批准的稽察实施方案和有关规定,认真开展稽察工作。稽察组成员可由国务院三峡办(稽察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林业局、银监会等部门人员担任。根据工作需要,稽察组可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稽察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清正廉洁;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及规范;

(三)熟悉与稽察内容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

(四)没有受到过党纪、政纪等相关处分或刑事处罚;

(五)与被稽察单位没有直接利益关系;

(六)经过专门培训;

(七)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三、稽察内容 第十二条 稽察项目审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规划、项目建议书、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等。

第十三条 稽察项目建设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法规和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管理等情况。

(一)稽察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落实情况;核查政策性补助项目落实情况;检查科研项目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履行合同情况;检查其他费用类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二)稽察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包括参建各单位的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等;

(三)稽察项目进度计划执行情况,项目进度、工程量完成情况,分析进度差异;

(四)稽察项目投资概算(预算)的执行和调整情况等;

(五)稽察项目验收是否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稽察项目档案收集、整理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第十四条 稽察三峡后续工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一)稽察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稽察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

(三)稽察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四)稽察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稽察财务管理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第十五条 评价三峡后续工作实施成效。

(一)对项目法人(实施单位)、县(市、区)政府的管理效能进行综合评价;

(二)对项目的建设成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重大政策执行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三)对三峡后续工作规划主要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稽察以前审计、监察等部门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稽察程序与方法

第十七条 国务院三峡办(稽察办)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结合投资结构和工程重要性等因素,制定稽察计划,下达稽察通知书,派出稽察组。

稽察组按照稽察计划和项目有关情况,制定稽察工作实施方案,开展现场稽察;现场稽察结束后,与被稽察单位及其上级管理单位交换意见、通报现场稽察情况,编写稽察工作底稿,向国务院三峡办(稽察办)提交稽察报告。

第十八条 稽察组开展稽察,一般采取下列方法: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就有关建设程序、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和管理、工程质量等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合同、记录、报表、帐簿及其他资料,并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说明,获取有关文件、资料;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四)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六)对发现的问题可进行延伸稽察。

第十九条 自查、监督检查、稽察的范围与抽样比例:

(一)有关县(市、区)政府按有关规定要求,对实施项目进行全面自查;

(二)有关省(直辖市)政府在县(市、区)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对各县(市、区)实施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项目类别、实施情况,可采取抽样方式开展监督检查,项目数量抽样比例不低于30%、且抽查项目的专项补助投资比例不低于50%;

(三)国务院三峡办(稽察办)在县(市、区)自查和省(直辖市)监督检查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抽样稽察,具体抽样比例视情况确定。

五、稽察报告及整改 第二十条 现场稽察工作完成后,稽察组应及时提交稽察工作底稿和稽察报告。

稽察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

(一)稽察工作概况;

(二)被稽察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项目实施管理情况;

(四)工程质量与安全情况;

(五)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及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六)项目实施成效、有关政策落实情况;

(七)项目管理效能综合评价;

(八)存在的主要问题;

(九)稽察结论与处理建议;

(十)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三峡办(稽察办)对稽察报告进行审核,将审核后的稽察报告抄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稽察发现问题严重及影响范围广的,上报国务院。

第二十二条 对稽察报告揭示的问题,国务院三峡办(稽察办)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下发整改通知书,有关省(直辖市)、部门应督促稽察问题的整改落实,将整改情况报告国务院三峡办(稽察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三峡办(稽察办)根据整改情况,组织复查。

六、稽察人员、被稽察单位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稽察人员依据本办法开展稽察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四条 稽察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稽察培训;

(二)对现场稽察工作提出建议;

(三)参与稽察问题与处理建议的讨论;

(四)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个人合法权益;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第二十五条 被稽察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配合稽察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实提供稽察工作所需的文件、合同、报表、帐簿、凭证等资料,不得拒绝、隐匿、弄虚作假;

(二)对稽察提出的问题,被稽察单位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对整改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务院三峡办(稽察办)申诉。申诉期间,仍执行原整改或处理意见;

(三)对稽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可向国务院三峡办(稽察办)及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并受到保护。

七、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依据相关规定,对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作出贡献的稽察人员,国务院三峡办(稽察办)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违反稽察工作相关规定,丧失原则、玩忽职守,对重大问题隐匿不报,编造虚假信息等行为,国务院三峡办(稽察办)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项目实施单位及县(市、区)在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业绩突出、绩效评价优秀、配合稽察工作得力的,国务院三峡办(稽察办)给予通报表扬。对被稽察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国务院三峡办(稽察办)视情节轻重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二)给予通报批评;

(三)暂停资金拨付,暂停项目建设;

(四)撤销项目收回资金;

重大处理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对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八、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三峡办(稽察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三峡后续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办公室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篇七

一、基本任务

1、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园的文明基础建设,规范校园学习生活秩序,督查校园内学生不文明行为,培养学生良好的社会公德意识,营造良好的校风;

2、充当学工处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学工处学管科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3、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努力为同学服务。

二、基本职能

会议安排,通知,各项制度落实和检查,对学生干部考勤情况及时记录,草拟工作计划并及时安排部署,加强完善各项制度建设,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事宜,完善办公室各项基本设施,并对办公室公共财产进行保管。

三、组织建制

四、工作职责

附:

一、值班岗位责任制

1、值班人员值班时间定为晚上6:30——9:30(冬春)和7:00——9:30(夏季),值班人员应先签到,佩带证件上岗值班,值班人员应该做到不迟到不早退;

2、晚上值班实行专人考勤记录与成员间相互民主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考勤记录由办公室人员执行,并交由办公室部长保管,每周一小结一式两份,一份由学生处备案,一份由主任保管;

3、值班人员应该时时到校园区,宿舍区等进行常规督察,做好记录,及时反馈给学校学生处及各系部领导老师及主任和其他相关学生干部;

4、每晚值班,主任、副主任、部长及副部长等主要负责监督考勤工作;

5、值班期间应遵循各项规章制度,严禁闲杂人员入内,电视机原则上允许观看新闻节目;

6、值班人员用保管好各项办公室设备,讲究卫生,坚持一日一小扫,一周一大扫,保持办公室清洁卫生;

7、值班完毕应关好灯锁好门。附:

二、学期工作计划

办公室

8.工作创新奖评选暂行办法 篇八

工作“创新奖”评选暂行办法

推进工作创新是市局党组的一贯要求,事关全市地税事业发展大局。为进一步深化全系统创新工作,全面贯彻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引导和激励全市地税系统干部职工进一步解放思想,以新理念、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效,努力开创地税工作新局面,不断推动地税事业卓越发展、和谐发展新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省、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三优两促进”、“三基三支撑”和市局重点工作为创新内容,坚持以巩固、深化、提升为主线,结合自身实际,实施创新引领,大力倡导首创精神,营造创新氛围,转化创新成果,以工作创新带动地税事业在新起点上开创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

广大地税干部职工创新意识显著增强,创新思维的能力显著提高,创新潜能充分发挥,在全系统培育和推出一批“全省领先、彰显特色、切实可行、卓有成效”的创新精品项目,选树和推广一批工作创新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切实将地税干部职工的智力成果转化为现实战斗力,创造出在全省处于先进水平的工作创新成果,进一步提高“地税”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影响力。

三、组织机构

市局成立工作“创新奖”评选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活动办公室,指导、推动工作创新全面开展。组长由杜治民局长担任,党组成员任副组长,机关各处室(中心)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副局长兼任主任,由市局办公室负责全系统“创新奖”评选工作的组织协调、具体实施工作。

四、创新原则

“创新奖”评选将紧紧围绕地税重点工作,以是否能在全省、进位领先,能否真正促进税收工作开展作为标准。具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体现前瞻性。主要是实施的创新项目在建立新制度、新机制上取得突破,符合“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新要求;符合税收工作客观发展规律;符合“三优两促进”总体思路和“三基三支撑”根本保障的新方向;符合“务实创新、追求卓越”新时期地税精神。对确定的创新工作要高站位坐标,高标准谋划,真正提升创新工作的品位。

2.突出首创性。主要是实施的创新项目必须围绕第一责任、第一要务、第一标准,着力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具有独创性,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的首创或率先。借鉴外地经验的必须是充分体现本单位特色的再完善、再创造,使其在同类型项目中处于领先地位。

3.具备操作性。主要是必须切合税收中心实际,措施具体,目标明确,成果易于考量、检验、推广,比较容易实

施,或通过努力能够付诸实施,使之发挥最大效益的。4.富有影响性。主要是在提高收入质量、增加收入、规范管理、提高质效、激发活力等方面,切实产生了积极作用,收到了明显效果,得到各级的认可。或在省级以上媒体重点刊发,产生一定影响的。

5.具有推广性。主要是能够结合当地工作实际,通过模式复制、经验借鉴提升,形成了规范化制度或典型做法,具有适度的示范效应和推广意义,进而促进创新成果的深度转化与成果扩大,为沟通交流、总结验证和全面推广提供依据的。

五、创新内容

创新内容主要是指在税收征管、税源监控、纳税服务、班子队伍建设、廉政建设、机关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信息化建设、地税文化等涉及各个方面的思想观念创新、制度体系创新、方式方法创新、科技手段创新。市局鼓励机关各处室(中心)与各县(市、区)局上下结合,联袂申报,通力攻关,发挥互补优势,推进并实施工作创新。具体包括:

(一)在组织收入方面。围绕优质税收,进一步深化税收分析与纳税评估,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加强重点税源、一般税源和零散税源管理,开展主辅分离,增加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加强税收政策管理,查处大案要案,以及加强社保费管理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

(二)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围绕优质服务和有效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进一步支持企业转型,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纳税服务,开展国地税协作,减轻纳税人负担,取得明显成效的。

(三)在税收执法方面。围绕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完善岗位责任追究,提升稽查执法水平,取得明显成效的。

(四)在干部队伍建设方面。围绕优秀团队和“三强两好”,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强化地税文化建设,提升干部队伍工作活力和综合素质,取得明显成效的。

(五)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围绕廉洁护税,进一步推进廉政教育、监督、制度建设,构建惩防体系,推进廉洁自律,取得明显成效的。

(六)在工作的其他方面。围绕“三基三支撑”根本保障和重点工作,各单位要大力开展群众性创新活动,在其他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

六、评选奖项

工作“创新奖”评选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鼓励奖若干,以上奖项据实评定,均可空缺。

一等奖:在工作的理念思路、制度机制、方法措施或技术手段等方面有较大突破,取得突出成效,得到广泛公认,并被国家税务总局等国家有关部门,或省委、省政府和省局肯定或推广的(包括书面发言)。

二等奖:在工作的理念思路、制度机制、方法措施或技术手段等方面有突破,取得显著成效,并被省局或市委、市政府肯定或推广的(包括书面发言),或纳入领导决策以及总体工作部署的。

三等奖:在工作的理念思路、制度机制、方法措施或技术手段等方面有创新,取得明显成效的,并被市委、市政府和市局,或地方党委政府肯定或推广的(包括书面发言)。

鼓励奖:创新经验被市局、地方党委政府部门现场会推广,或被市局、地方党委政府以文件、通报形式转发;创新信息、经验被市局、地方党委政府《工作简报》刊发的,或市级以上媒体刊发的。

七、评选程序

为确保评选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坚持公开性、创新性、效益性原则,市局每评选一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阶段。每年11月份,由领导小组活动办公室提前下发评选通知,各单位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和取得的成效择优申报。

(二)初审阶段。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申报范围、参评资格、申报条件和立项登记情况,对所有申报成果进行审核,剔除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成果。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成果,依据

创新原则、评选办法进行认定打分,以不超过当年申报成果总数70%的比例提出候选项目名单,并推荐一定数量的优秀成果参加评选。

(三)初评阶段。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参评项目进行登记、初评,确定预选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

(四)复评阶段。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审核后的预选奖项,由各位评委采取实地查验或召开评议会的方式进行评选,并依照规定的评选方法、条件和创新成果的质量、层次,对创新项目进行打分排序。

(五)评定阶段。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表彰项目经领导小组审核后呈市局领导审定,最后提交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八、成果运用

市局将评选结果列入年终对各单位班子考核范围,获奖创新项目作为加分项目纳入综合考核。对评选出的获奖创新项目下发评选结果通报予以表彰。并以创新补助经费形式拨付获奖单位。同时,条件成熟的,将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在全系统推广、宣传。

9.内部公务接待暂行规定 篇九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完善廉洁风险防控机制,规范公司内部公务接待的行为,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公司内部公务接待,是指公司各级领导及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到基层单位、项目部检查、调研、帮助、服务等执行公务时,或内部各部门、单位、项目部之间互相交流、参观、学习等时,内部相关单位给予的必要接待。

二、内部公务接待应本着“合理必要、就近方便、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的原则,严禁高规格接待。

三、凡是在公司大院内执行的各项公务活动,一律在食堂就餐,各接待单位不得安排外出就餐。

四、在外地执行公务时,凡是接待单位有自办食堂的,原则上应安排在食堂就餐。因特殊情况,食堂无法安排时,也可选择就近的餐馆就餐,就餐时,不得选用高档菜肴和高档烟、酒等。

五、接待单位只允许安排执行公务人员的就餐,不得安排休闲娱乐活动,严禁赠送礼品、礼金、礼卡等。

六、外出执行公务活动人员的住宿,应按公司规定的标准自行安排,回公司后按规定报销。接待单位原则上不得安排,严禁超标准安排住宿。

七、接待单位的陪餐人员,应严格控制。原则上由接待单位的负责人与相关公务的部门和人员陪餐,其他无关部门和人员不得陪餐。

10.精准扶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篇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精准扶贫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把精准扶贫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同步小康战略的稳步推进,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的精准扶贫工作,是指各级党多政府通过政策、资金、物资、智力、服务等方式,帮助扶贫殊石象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各级党组织、部门(单位)及其党员、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下列单位和人员:

(一)各级党组织和党员;

(二)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 员;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含村居两委成员);

(五)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精准扶贫工作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五条在建档立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及时召开会议或下发文件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精准扶贫工作会议和文件精神的;

(二)建档立卡统计数据信息不准确或不详实的;

(三)识别的贫困户不符合标准或掌握信息不全面的;

(四)识别贫困户程序不规范,申请(推荐)、评议、审查公示、审核公示、审定程序不到位,或未进行公示、公告,造成不该纳入建档立卡对象而纳入或该纳入建档立卡对象而未纳入的;

(五)对群众举报不复核,造成情况失实,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上报虚假材料的;

(六)滥用职权,优亲厚友的;为精准扶贫擅自拆户、分户,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未建立健全扶贫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完善贫困村、贫困户档案信息的;

(八)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六条在规划、措施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天制定本行政区域精准扶贫规划的,或规划脱离区域实际情况的,或与全县的整体规划和产业发展严重背离的;

(二)未晴准对接贫困群众现实需求,准确对应到扶持生产和就业一批、移民搬迁一批、医疗救助一批、低保政策兜底一批、灾后重建一批“五个一批”中,或天对具有多项致贫原因的贫困对象,实行“五个一批”政策叠加扶持的;

(三)未逐村逐户量身定制扶贫规划,或扶贫规划简单粗糙、不切合实际,不能使贫困户真正脱贫的;

(四)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选址不科学,搬迁规模不合理,不符合群众意愿的;

(五)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教育、科技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建设不力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七条在项目管理过程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在项目曰报方面,不依据农村精准扶贫规划和扶贫对象急需解决的问题和困难编制项目;项目申报程序不规范,天经过充分论证;虚构或伪造项目的。

(二)在勘察设计方面,没有勘察设计资质而从事应进行

专业勘察设计的;勘察设计不能满足施工需要,致使边施工边设计的;勘察设计成果资料不向项目业主提交的。

(三)在招投标方面,依法依规应当实行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而不招标、不比选、不履行政府采购的;不依法依规核准招标和采购范围、方式、组织形式的;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施工单位采取违规变更项目经理、主要技术人员等方式转包、分包、挂靠而不予制止或有效纠正的;项目业主、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相互串通的;不按招标、一比选、政府采购确定的内容签订合同的;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内容的;设计和施工变更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

(四)在施工组织管理方面,弄虚作假骗取增加投入的; 未按规定严格审查施工设计而批准施工许可的;未按设计施工二而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偏差的;发现安全生产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五)在项目验收方面,未按规定及时交付验收、工程决算、竣工结算的;验收责任人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的;未妥善保管项目档案资料而造成缺失、损毁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第八条在资金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 责任

(一)滞留、截留、挪用、挤占和套取精准扶贫资金的;

(二)未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确保专款专用、封

闭运行的;

(三)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合规、报账手续完备,天及时拨付资金的;对报账要素不全、手续不完备的扶贫项目予以报账或拨付资金的;

(四)提供不完整、虚假和无效的报账凭证的;

(五)扶贫资金管理不到位、天有效落实绩效评价制度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在驻村帮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应选派而天选派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的;

(二)驻村工作队和结对帮扶人存在挂名等形式主义,工- 作履职不到位的;丫节

(三)驻村“第一书记”有下列情形的:_二 1.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履行“第一书记”职责不到

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2.任职期间与选派单位工作天完全脱钩,挂名不出征,每 月在村时间低于15天的;

3.不服从驻村所在乡镇党委日常管理的;

4.到村任职期间,天将党组织关系转入任职村的;

5.工作不在状态,效率低下或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 6.执行上级决策搞变通,欺上瞒下,影响当地经济社会发 展和群众生活的;

7.任职期间,天按规定完成扶贫工作目标任务,对扶贫攻

坚谋划不力,履职不到位的;

8.指导和协助村“两委”开展工作不力,推诱扯皮,拉帮结派,影响村“两委”班子团结和谐的;

9.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贪赃枉法,谋取私利,损害群众利益,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10.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强令或授意实施违纪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事件的;

11.对群众信访、突发事件等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12.发扬民主不充分,搞“一言堂”,随意表态,擅自决策,导致群众利益受到损害,影响恶劣的;

森13.民主测评满意度低,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14.其他需要问责情形的。

(四)挂联单位不重视挂联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未达到一月到贫困村一次研究工作的;

(五)乡镇党委、政府重视不够,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未挂联贫困村的,驻村干部工作不力的;

(六)乡镇、村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实现脱贫“销号”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处理

第十条追究党组织和单位责任的,由该单位的上级党组织、上级行政机关、主管部门或者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调查和处理;追究个人责任的,由同级党组织、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依法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点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而应负的责任;

(二)主要领导责任,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止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应负的直接领

导责任;

(三)重要领导责任,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应负的次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整改、书面检查;

(二)警示约谈、通报批评;

(三)引咎辞职;

(四)责令辞职;

(五)免职。

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和单位,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整改、书面检查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示约谈、通报批评处理。对负有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整改、书面检查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示约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整改、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示约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引答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整改、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示约谈、_三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

第十四条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1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过错责任情形的;

(二)妨碍、阻止、干扰或不配合调查人员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或者证人进行打击报复 的;

(四)具有其他法定从重或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五条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一)主动纠正错误,或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损失,或及时消除不良影 响的

(三)检举他人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具有其他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情节的。第四章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六条精准扶贫工作责任追究的提起: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控告、检举、投诉的;

(二)各级党组织、法定监督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要求或者建议调查处理的;

(三)清理、检查中发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精准扶贫工作责任追究情形的,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党组织、行政机关、部门(单位)控告、检举、投诉。受理控告、检举、投诉的党组织、行政机关和部门(单位)在收到控告、检举、投诉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控告、检举、投诉后15 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的理由。

第十八条对精准扶贫工作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审结应当在3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

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在处理决定作出后的5日内,有关党组织、行政机关和部门(单位)应当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将处理决定抄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实名控告人、检举人和投诉人,应当向其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复审、复核,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

11.等级评审工作奖惩暂行办法 篇十一

庆云县人民医院

等级评审工作奖惩暂行办法

医院等级评审工作是2015年工作重点之一,也是我院职代会报告通过的全年工作重点,并直接影响到我院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全院各科室和全院职工要充分认识此次医院等级评审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对等级评审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以认真开展医院等级评审工作为契机,进一步促进我院各项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步伐。为保障等级评审工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我院《2014年等级评审工作实施方案》和各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部门、各科室以及全院各级、各类人员。适用于等级评审办公室日常督导检查以及医院和上级主管 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的检查活动。

二、本办法执行程序

1、各评审工作检查督导工作组根据二甲检查标准,每月制定相关检查计划和检查方案,负责组织相关检查督导工作,并据此向评审办递交检查数据和结果;

2、等级评审办公室负责组织整理相关材料和数据,提出奖惩建议,报请院长办公会研究后执行,重大事项报请医院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执行。

3、由考核科将考核数据纳入科室奖金考核基数。

4、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单项考核按照有关制度和规定直接纳入科室考核。

三、等级评审工作奖金的来源与使用

1、由财务科从全院奖金基数中提取20%(每月不低于2万元),作为等级医院评审专项奖励基金;

2、等级评审专项奖金用于对例行检查活动中排名前位的科室进行重点奖励;

3、对评审活动中工作突出的个人实行专项奖励;

4、等级评审活动其他重大奖励由院长办公会另行决定。

四、奖惩办法

1、职能部门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工作组和评审办应按规定完成既定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对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工作计划和任务的负责人,给予一次性100元处罚,并在院长办公会上 给予通报批评;对不遵守会议纪律,无故不参加医院等级评审工作会议的相关责任人,每次给予100元处罚。

2、医疗质量与安全单项检查。为进一步发挥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在等级评审工作中重要作用,决定在原医院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加大对终末病历检查、处方书写、法规及《应知应会》各种培训等专项检查考核力度。对出现一份丙级病历实行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单项否决,并对当事人1000元奖金处罚,对出现一份乙级病历给予当事人200元奖金处罚;对出现一份不合理处方,给予当事人20元奖金处罚;对在医院组织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三基培训及《应知应会》等考试中成绩不合格者,给予100元奖金处罚。本项考核所处罚款项用于对前三名进行奖励。

3、评审工作检查督导工作组例行检查。工作组按工作计划每月进行一次相关督导检查,检查结果纳入日常考核。对临床科室例行检查结果第一名的科室奖励3000元,第二名科室奖励2000元,第三至五名科室各奖励1000;对医技科室例行检查结果第一名的科室奖励3000元,第二名科室奖励2000元,第三名科室奖励1000;对机关后勤第一名的科室奖励1000元,第二名科室奖励800元,第三名科室奖励500;对各评审工作组考核前五名的第一名给予2000元奖励,其余分别给予1000元奖励;对例行检查排名后二位的科室给予全院通报批评。例行检查结果以医院简报形式进行通报公示。

4、等级评审办公室专项检查。等级评审办公室根据计划和 特定内容,定期对全院评审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科室负责人或联络员,责其限期整改,等级评审办公室负责跟踪其整改结果。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科室负责人及联络员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对专项检查表现优异的科室负责人给予一次性200元奖励,对联络员给予一次性100元奖励。

5、医院系统性大型检查。医院根据二甲工作进展情况,择机对全院进行系统性全面自查,对检查结果排名前三位的科室,给予2000元奖励,对主要负责人及联络员分别给予500元奖励;对检查结果排名最后一名的科室负责人及迎评联络员全院通报批评,并给予科室负责人给予500元处罚,同时责令科室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查找原因,限期整改。

6、医院聘请院外专家检查。医院将根据工作进程择机安排聘请院外专家对迎评工作进行检查。对任务指标完成C级标准数量前5位的临床科室和前三位的医技科室,迎评任务指标完成C级标准数量前3位的行政后勤科室,以及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被等级评审专家认定是我院工作亮点的科室,各给予5000元奖励;对相关科室负责人及联络员各2000元奖励。对任务指标完成80%以下C级标准的科室和责任人,或院外专家查出不符合标准,存在重大隐患或重大问题的单位,给予科室负责人及联络员全院通报批评并各处罚500元,责令科室负责人及联络员写出书面检查,查找原因,限期整改。限期内整改不达标的科室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

7、市卫生局组织的专家对医院等级评审的初审检查和复审检查活动。对积极做好医院等级评审工作,组织有力,措施得当,本部门迎评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迎评任务指标全部完成的前5位的临床科室、迎评任务指标全部完成的前3位的医技科室、迎评任务指标全部完成对的前3位的行政后勤科室,医院授予“等级评审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对其中的个人授予“等级评审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予以通报表彰。对“等级评审工作先进集体”各奖励一万元,对“等级评审工作先进集体”主要负责人各奖励5000元,对“等级评审工作先进个人”各奖励2000元。对其他在等级评审工作中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被等级评审专家认定是我院工作亮点的科室奖励3000元。

未能认真完成等级评审工作,态度消极,组织不力,在院内、外专家进行的等级评审检查中,被评不合格或不达标的科室,扣罚科室奖金1万元,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免职处理并停发奖金,对联络员给予待岗或降级使用处罚,取消本科室及人员年终评优选先资格扣罚全年奖金。

五、有关要求

本奖惩办法是为奖励在等级医院评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室和个人而设定的,目的在于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使我院等级评审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各科室应严格按照等级医院评审标准,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有关检查考核部门应根据检查内容,制订严密的检查考核方式和 方法,努力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肃纪律,奖罚分明。一旦发现违规现象,医院有权取消其排名资格和奖金,并视情况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六、本办法自2015年9月20日起施行。

庆云县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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