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概论(14篇)
1.消防监督检查概论 篇一
现阶段××已进入冬季火灾高阶段,全县火灾形势严峻,加之进入老兵复退阶段,各项工作任务繁重,为确保去全县火灾形势的高度稳定,结合部消防局、总队、支队下发《关于集中开展消防控制室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和“校舍”整治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消防监督检查的针对性、时效性,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冬季防火工
作要求及节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要求,制定十一月份全县消防监督检查计划。
一、检查范围
1.列入“消防控制室专项检查工作”所有场所;
2.××县辖区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场所的三分之一;
3.节事庆点、景区景点和旅游热点场所;
4.中小学校舍。
二、检查内容
1.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是否通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地下建筑的用途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公众聚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重点检查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其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等国家标准,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是否擅自改变建筑防火分区,高层建筑管道井封堵等竖向防火分隔措施是否落实。
4.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防烟、封闭楼梯是否正常,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运行是否正常。
5.室内外消火栓是否正常好用,在建工程的临时消防供水是否正常可靠。
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是否正常。
7.消防控制室设备运行是否正常。
8.灭火器材配备是否符合规定。
9.消防安全责任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明确、责任是否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健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消防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护、检测制度是否落实,疏散和灭火应急预案是否制定并定期组织演练。
10.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并符合登高作业等使用要求,消防电梯功能是否正常,消防水泵结合器是否好用。
11.活动场所消防设施设备及消防安全应急准备情况。
12.消防控制室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有明显标志。
13.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设备是否齐全,是否完好有效。
14.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是否经过消防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15.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是否熟悉消防控制设备功能,是否熟悉应急操作程序,是否能熟练操作控制设备。
16.消防控制室是否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每班的值班人数是否符合不少于两人的要求。
17.消防控制室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灭火预案、应急疏散预案等是否健全。
18.消防控制室是否有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是否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义务消防人员等内容。
19.消防控制室是否有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等。
20.消防控制室是否有员工消防安全培训记录、应急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值班情况、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及巡查情况记录是否规范。
21.消防控制室是否有消防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系统操作规程、系统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等;是否有消防设施一览表,包括消防设施的类型、数量、状态等内容。
22.消防控制室是否定期保存和归档设备运行状况、接报警记录、火灾处理情况、设备检修检测报告等资料。
23.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三、检查时间
2009年11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
四、检查形式
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和错时检查两种。错时检查主要是在夜间对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检查,检查中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营造消防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工作要求
1.检查人员要督促各单位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增强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完善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积极整改火灾隐患,形成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2.检查人员应当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下列全部或部分资料供
查验:
(1)有关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文件、资料;
(2)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3)各项防火检查、值班记录、培训教育等台帐记录;
(4)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5)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和对建筑自动消防系统进行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的记录;
(6)与
消防安全有关的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静电、防雷)等记录资料;
(7)燃油、燃气设备安全装置和容器检测的记录资料;
(8)其他与消防安全有关的文件、资料。
3.大队消防监督干部要认真履职,不得擅自更改监督检查计划。
2.消防监督检查概论 篇二
消防监督检查,就是指公安消防部门检查有关单位对消防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一旦发现存在火灾隐患,便会立即向该检查单位予以书面通知,要求进行整改,以便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减少和预防各种火灾危害。实际上,消防监督检查即为一种职权行为,具有自身特性,如主动性、强制性、随机性等。在最近几年中,我国火灾事故发生率呈快速上升趋势,因而在社会中,消防安全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人们的财产安全、生命安全和消防安全是紧密相连的,在很大程度上,消防安全影响着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所以目前我国消防监督检查面临着非常繁重的工作任务,因而对我国消防监督检查制度不断进行改革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才能紧跟社会进步的步伐,使人们的切身利益得到切实维护,有效保证我国社会能够可持续发展下去。
1 现行消防监督检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1.1 严重降低社会单位及个人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的主动性
我国政府要求公安消防部门应对社会单位以及个人消防安全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且监督检查内容是非常丰富、全面的,这对于社会单位和个人来说,实际上严重降低了它们进行消费安全管理的主动性,这对我国实现消防安全4个能力建设是非常不利的,从客观角度来说,个人及社会单位反而会更加依赖于我国公安消防部门,甚至公安消防部门、社会单位及个人之间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出现了弄虚作假的不良现象,严重阻碍了我国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的进一步落实,严重降低了我国社会的诚信度。
1.2 严重影响社会单位及个人的生活秩序和生产经营
因为我国公安消防部门一直对社会单位及个人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因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已经成为公安消防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在未获得社会单位及个人同意的情况下,便直接到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去检查消防安全情况,进而使社会单位及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生活秩序也被打乱。
1.3 消防执法工作人员监督检查工作过于随意
一直以来,我国公安消防部门对社会单位及个人的消防安全情况实行定期监督检查,根本未制定相应的消防专项检查证件制度、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审批程序,仅仅将消防工作计划作为依据,消防执法工作人员以此对各项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予以开展。消防执法人员对整个消防检查工作内容具有绝对的决定权,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后问题处理方式等,从客观角度来说,这无疑扩大了消防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权力,在整个监督检查工作中均表现得过于随意,极易出现腐败现象。
2 消防监督检查制度改革的建议
2.1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指导服务机制
作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应正确树立执法思想,应始终持有为民服务的思想,对于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的主动监督检查职能应予以取消,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指导服务机制,消防执法工作人员应不断提高为民服务的意识,将社会单位及个人作为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主导者,这样才能有效提高社会单位及个人主动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同时在日常工作中,公安消防工作人员应开展消防安全走访服务工作,对单位中存在可能发生火灾地方及时向单位进行反映和告知,责令限期改正,社会单位在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应采取各种方式给予一定的配合,不断提高人们的消防安全意识,促进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2.2 建立健全消防监督抽查计划制度
将建立有限责任政府思路作为依据,借鉴国外消防安全部门监督检查方式,应进行重点监督,采取抽查为主的方式,将消防安全工作实际需求、火灾发展形势作为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应在每一年中均制定科学、合理的消防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对消防安全监督抽查对象、抽查范围进行合理确定,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内容、单位应由上级部门进行指定。将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制度予以取消,如果上级没有下令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则下级不得擅自行动。对公告制度不断进行完善,将消防监督抽查计划公告社会,对被消防监督检查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通报,进而将社会民众的监督权、知情权予以落实,不断鼓励社会监督,使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变得更为严谨。
2.3 鼓励人民群众对消防安全状况进行监督
不断提高社会消防安全素质水平,针对周边消防安全状况,鼓励人们严格监督,不断提高人们对破坏消防安全行为的举报意识,以便提高人们自我保护意识,使人们的消防安全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对社会消防安全价值需求进行正确指引,对不同举报投诉方式进行公布,公安消防部门在对消防安全举报投诉工作进行受理、处理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对各种举报投诉案件一定要认真查处,对各种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应当要依法处理,以便提高我国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2.4 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程序
针对各种消防安全举报投诉案件,我国政府应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程序,制定消防监督检查前的内部审批制度、检查证制度,凡是未获得审批的申请,我国有关部门不得向公安消防部门颁发检查证,则消防安全监督检查部门便不得对社会单位或个人进行检查,这样才能使社会单位及个人的生产经营不遭受影响,生活秩序不受到干扰。
2.5 社会单位及个人应承担火灾隐患整改责任
社会单位应承担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对于存有火灾隐患的社会单位及个人,公安消防部门应下令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火灾隐患整改,同时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消防监督检查部门应将单位或个人对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备案,以便对社会单位及个人的消防安全诚信情况进行有效评价。同时将社会单位及个人的消防安全诚信情况公示于众,建立健全社会消防文化,使社会消防安全监督制度变得更为完善。
2.6 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整改技术服务机制
针对社会单位及个人的消防安全情况是否和我国相关技术标准相符合、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是否达标,消防监督工作人员对其并没有绝对的决定权,我国应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整改技术服务机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来检测、评估社会单位或个人的火灾隐患整改情况,通过技术手段来进行科学评判。将消防技术服务技术报告作为依据,公安消防部门对社会单位或个人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3 结语
目前我国正处于建立和谐社会发展阶段,在这种环境下,为有效预防火灾的发生,我国应建立完善的消防监督检查制度,对现行的消防监督检查制度进行改革。尽管当前我国消防监督检查制度中存在很多缺陷和问题,不过我们始终将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坚持正确的政治发展方向,对消防监督检查制度进行改革,提高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加强消防监督执法力度,使人民切身利益得到切实保障,消防监督机制便会变得更为完善。
摘要:论述了消防监督检查的重要性,针对现行消防监督检查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消防安全指导服务机制、消防监督抽查计划制度、火灾隐患整改技术服务机制等改革建议,旨在提高我国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关键词: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火灾隐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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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消防监督检查现状及对策 篇三
众所周知,消防监督检查是一项政策性、系统性、规范性都很强的工作,其是消防部门的法定职责,是预防火灾事故发生、落实防火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要工作手段。所谓消防监督检查实质上是指公安消防机构按照《消防法》规定,依法对团体、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者,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处罚的一种行为。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及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各种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涌现,由此引发的火灾事故也屡屡出现,同时在城镇化发展的不断推行下一栋栋高楼拔地而起,造型新颖独特,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也变得日益繁重,消防监督检查问题日益凸显,备受人们关注 。因此,新形势下,如何提升消防监督整体水平是当前棘手且刻不容缓的难题。下面笔者对当前消防监督检查现状进行详细分析研究,并提出几点对策。
一.消防监督检查现状
消防监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流动性大。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与人们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是一项政策性、系统性、规范性都很强的工作,直接反映着消防监督人员的素质及综合业务水平。新形势下,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变得日益繁重,对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要求也越来越高,不仅要精通防火业务理论知识,同时更要深入了解化学、物理、自然等相关的防火灭火知识原理。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却看到,大部分消防监督人员并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专业知识教育培训,进行监督检查时没有明确的对象和方法,长期在低层次的动态火灾隐患上徘徊,更不用说会操作自动消防设施了。有的单位甚至出现随便派任非现役外聘文职人员担任监督执法工作,或者身兼数职,而且没经验青年居多。消防监督队伍量少质弱,频繁换岗,素质参差不齐,流动性大人才流失严重。
个别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意识薄弱,重经济轻安全。目前,个别单位消防安全意识薄弱,重经济轻安全的现象仍普遍存在,且非常突出。部分工作人员连最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都不懂,甚至连火警电话都不知道。而个别社会单位为了节省费用,只注重短暂的经济利益,忽视消防安全管理,甚至出现不设定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等现象。有些单位即使有了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也不认真履行职责,只是走走过场,对一些损坏的消防器材不及时进行修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当地政府睁着眼闭着眼,碍于面子为开发商说情留下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工作机制不完善,执法力度不足。我们知道,拥有健全的工作机制是一切活动顺利正常有序进行的重要前提,消防安全工作更是如此。没有工作机制的约束导致消防监督工作懒懒散散,可有可无。部分工作人员基于业务方面经验较少,并不能及时的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者,或者碍于情面,在违法消防安全问题的处理上总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并没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责任追究不严。这样一来,导致法律起不到其本身应有的震慑、警示教育作用,而且留下了更大的安全隐患。
二.改进消防监督检查现状对策
改革观念,增强消防执法人员各方面意识。消防监督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相关单位应改革观念,树立依法消防监督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把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当作重点“工程”来抓。首先,相关单位可加大对消防安全工作的宣传活动。通过大力的宣传提高百姓、消防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与安全意识。其次,多组织专业的消防监督管理培训活动。通过培训规范消防督查工作人员的操作流程,使其准确的找出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对损坏的消防器材及时修理。最后,加强消防执法人员为民服务意识。公安消防部分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忠实者,只有从内心树立起为人民服务意识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好广大群众根本利益,才能真正重视消防督查工作。同时,消防部门应与当地党政机关加强沟通,随时汇报实情,相互监督,改革党政机关对消防安全的错误认识,切实做到经济效益与安全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加强消防队伍建设,提高消防部门业务水平。基于目前仍普遍存在消防监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流动性大等现象,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强消防队伍建设,保持消防队伍的稳定性,提高消防工作人员的业务操作水平,壮大消防监督队伍并保证工作质量。不仅要加强消防执法人员消防理论知识的学习,更要定期组织消防法律、法规及业务培训活动,使其熟练的运用所掌握的知识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尽可能解决所有消防监督检查中遇到的现实问题,从而提高整体执法队伍业务素质及执法水平。
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因此各单位必须要把消防安全督查工作纳入到管理与经营活动中来。首先,可实行“上级”负总责的层层责任制,改革消防执法人员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思想态度。其次,建立有效的奖励机制与干部领导政策,通过奖励充分调动消防执法人员对工作的积极主动性。最后,建立消防监督管理机制,使工作人员相互监督、共同进步,使消防队伍走向规范化的轨道上来。
综上所述,消防安全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关系着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因此,消防安全督查工作容不得半点疏忽,相关部门必须把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当作重点“工程”来抓,改革思想树立依法消防监督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加强消防队伍建设,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为社会稳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推进 篇四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第二十三条 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 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 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4、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5、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準认定。
6、临时查封的情形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 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7、强制执行的情形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 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5.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派出所职责) 篇五
(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 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一条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
(三)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第二十三条 临时查封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研究确定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
情况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当场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经集体研究认为不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四条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临时查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临时查封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五条 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确定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强制执行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实施强制执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强制执行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向当事人宣读强制执行决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四)除情况紧急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
(五)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
(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三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九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四十条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6.消防监督检查概论 篇六
1、对上级授权检查单位的检查。公安派出所对上级授权检查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
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
3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
应急疏散演练;
4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
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5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
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6检查设有消防设置的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
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2、对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检查。公安派出所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
2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
应急疏散演练;
3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
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4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
进行维护管理。
3、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检查。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
2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
3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
4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5是否建立支援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4、对个体工商户的检查。公安派出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上级授权检查单位的检查内容; ○
2是否存在储存、经营、住宿等“多合一”现象; ○
3是否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
7.消防监督检查概论 篇七
一、基层消防监督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 执法警容不规范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和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军人着军服在室外应当戴军帽。由于日常消防监督管理一般按照辖区划分, 消防执法人员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更多的是和重点单位的“熟人”打交道, 因此执法人员外出执法经常不戴军帽的现象比较突出。但这个问题存有争论, 有人说消防监督检查大多在室内, 所以可以不用戴军帽。但笔者认为, 从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和执法形象来讲, 应当放弃争论, 在执法过程中戴军帽以保持警容严整。
(二) 执法程序不规范
在部分执法过程中消防监督员该说的话不说, 该出示的证件不出示, 检查前也没有告知当事人相关事项。检查后只让当事人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陪同检查人栏签名, 没有当场将表格填写完整, 而是回单位后自行补录。或是干脆不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只是口头告知。对发现的一些火灾隐患, 只作记录, 而不进行证据固定 (如摄像、照相) 。使得火灾调查程序不到位, 相关记录、照片不能自圆其说, 或不能互相印证等。
(三) 行政处罚不规范
由于现在统一使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因担心行政处罚的案子不能处理到位或相关处罚的金额不能到位, 部分消防监督员存在在前期执法程序中, 不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录入消防监督业务系统, 而是采取体外循环的方式进行执法, 最后再录入消防监督系统。在制作询问笔录的过程中, 存在单人做笔录, 跳过相关的提问和出示证件环节以及执法人员当场不签名事后补签名的现象。部分消防行政处罚未按照自由裁量权标准进行处罚, 处罚随意性大, 且对一些发现火灾隐患未进行处理的单位, 随意更改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四) 执法记录仪使用不规范
具有同步录音录像功能的执法记录仪, 是及时有效固定执法证据、约束和监督消防执法人员、维护消防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对促进消防监督人员依法办事, 进一步树立消防部门严以用权、公正廉洁的执法形象, 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执法记录仪作为新生事物, 部分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没有正确认识到使用执法记录仪的重要性, 片面认为执法记录仪配戴过程繁琐, 事后的下载录入程序繁琐, 甚至认为执法记录仪是一个“紧箍咒”, 一旦配戴使用, 就不能随意说话、任意决定了, 从思想上产生了不愿用、不想用的排斥抵触情绪。
二、消防执法不规范的弊端
在执法过程中不严谨, 就不能引起社会单位的重视。习惯性的懒散执法行为和语言会让单位觉得消防部门执法不正规, 他们的配合程度也就会逐步下降, 思想上也就会逐渐不重视。如果因为在自由裁量权运用上有失公允, 对同样的消防违法行为有的查纠、有的不管、有的处罚, 一定程度上就会引起单位的不满, 影响消防执法部门的公信力。对于只检查不作记录的行为, 一旦该场所发生火灾事故, 在问责方面消防部门就会拿不出直接的证据。
三、加强消防监督工作措施
(一) 加强教育, 教育与制度相结合
努力把部队管理中的“两个经常性工作”纳入到执法规范化建设过程中去, 即经常性的思想工作转化为理想信念教育、警示教育和廉政教育等, 并长期抓, 逐步实现由量变到质变的转化。通俗一点说, 就是婆婆嘴, 常提醒, 长敲钟, 把经常性的管理工作转化为督导与制度落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对一些普遍性倾向性和督导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充分利用“执法例会”进行讲评, 及时纠正执法不规范等问题。
(二) 加强培训, 提高执法水平
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学习, 规范统一言行和执法程序, 强化法审人员的责任, 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有效的心理疏导并科学地进行工作量化。通过视频授课、集中业务考核、跟班学习培训等措施, 加大业务培训力度, 可以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 邀请业务专家成立咨询服务小组, 及时解决基层消防监督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三) 加强宣传, 提高社会消防意识
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 对法律法规设置的违法与处罚的依据、事实等进行长期有效的宣传, 以提高全社会的消防意识, 并将消防监督工作有效地落实到社会和个人。对外公布火灾隐患举报电话, 时时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 规范标准, 统一“特殊性”
这里所说的特殊性, 主要是指各地不同程度存在着一些消防管理过程中的特例, 如以私人住房为主体结构的小宾馆的审批、与铁路系统的管辖问题等。各地因管理的理念不同, 所要求的标准也不尽相同。笔者认为, 这些问题要逐步进行规范和统一, 才能避免执法的不统一。
四、结语
加强消防监督工作是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当前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任务艰巨, 责任重大, 一定要转变观念、真抓实干, 在责任认识、重点难点、教育培训、建设规范、整改落实、检查考核等方面上下大力, 才能全面提高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
摘要:近年来,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 消防监督工作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基层公安消防机构作为消防执法的一线力量, 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本文将对当前基层消防监督执法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做一个简单阐述, 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谈一下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以供参考。
8.消防检查八字訣 篇八
物,即被检查的生产设备、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劳保用品等物性东西的总称。对于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需要特另叻口以防护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列为此条重点。
施,即被检查的已有和应有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池、水塔、水箱、水泵、室外消火栓、室内消火栓、消防卷盘、水泵结合器、自动报警和各种自动灭火系统、消防电梯、消防通讯、应急照明、应急广播,以及防烟排烟系统等。
器,已配备和应配备的各类灭火和逃生救生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桶、消防锨、消防钩、消防斧、缓降器、防毒面具、救生绳、救生垫、手抬机动泵、水带、水枪等。检查时,要重点检查这些常备器材工具的保养和完好状况。
电,即被检查的一切变、配电设施,用电设备,控制装置,输电线路,防雷和防静电装置等。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及使用电热设备的场所,应作为检查的重中之重。
火,即在生产、生活和工作中所使用或产生的一切明火、隐火、电(气)焊火花、烟囱火花、吸烟划(打)火、烟头火、聚积的日光,以及发酵热、化学能、机械磨擦热等,当然,也包括小孩玩火造成的火源。
人,即被检查单位消防组织体系和从法人代表到普通职工的消防安全素质。检查的重点为消防管理人员、重点工种人员、新调入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内容包括:防火灭火常识、特殊岗位的专门性消防知识、逃生与救生能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组织、引导顾客逃生能力等等。
材,即被检查单位消防工作的一切材料。包括建筑防火审核与验收图纸资料,防火档案,自动报警与灭火设施安装、养护、检修等情况资料,消防安全检查记录,火灾隐患整改记录,火灾扑救与处理资料,消防培训教育、灭火演练、消防发文、消防会议记录等资料,还包括各种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责任状、值班记录等等。
9.消防大队检查指南 篇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申请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法律文书(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四)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五)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对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申请网吧营业的,还应当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请登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查询,在办理大厅查看办事须知,或者向受理人员咨询法律、法规依据)。
检查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管辖分工
具体管辖分工由各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行制订。
收费依据及标准:
10.宗教消防检查总结 篇十
曲沟镇宗教场所消防检查总结
为进一步促进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日前,曲沟镇联合县消防大队,深入镇域内宗教场所开展消防隐患排查,先后检查了基督教堂、五台寺、天主教堂、仁安寺等,重点检查了用电情况,电路问题,以及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通过此次安全检查,改善了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环境,提升了场所负责人处理各种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的能力,检查过程中未发现严重问题,对个别单位在安全细节上存在的问题当场指出,督促其立即整改落实。
11.消防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十一
1 消防监督检查概述
消防监督检查是行政机关的一种执法行为。它是指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法律对机关、团体或企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或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同时,对违反了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实施处罚。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是由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履行的。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1)对人群聚集的场所或商业机构在其投入使用前进行消防检查。
(2)对单位机关是否履行了消防法规进行监督检查、抽查。
(3)对群众举报或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4)对大型的群众活动在举办前进行消防检查。
2 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人员执法不严,工作不到位[1]。可以发现,我国的消防安全的相关法律条例存在制定不完善、法律不完整的问题。从而也就导致了消防执法部门处于有法难依或是无法可依的地步。同时,消防安全人员在执行相关法律条例时存在执法不严的问题。目前,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日益完善,但仍然存在空白点,例如一些地方机关的消防法律条例会存在出入,这也就导致了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履行法规时无法可依、有法难依。另外,一些消防执法人员自身要求不严格,为自身利益或其他因素所驱使,讲人情,拉关系,导致监督人员不能够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造成消防安全监督工作的漏洞,消防监督工作存在安全隐患。
(2)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缺乏重视,消防部门没有履行职能。目前,很多政府机构或事业单位依然没有对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引起重视。只关注火灾事故发生时的灭火抢救工作,而没有意识到要防患于未然。平时如果不做好监督检查,当火灾真正发生时就会造成更大的人员和经济损失。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意义就在于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然而在消防安全部门履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时,一些单位却是敷衍的态度来应付。同时,一些消防监督人员也没有重视监督工作,只是走个形式或过场,并没有真正发现问题。这样就会导致消防监督工作无法顺利进行,工作没有真正落到实处[1]。
(3)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数量不足,业务水平不高。目前,我国的消防监督系统依然不够完善,人们对消防监督检查的意识不强,从而导致了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数量严重不足,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不能有效而全面的进行。另外,很多担任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专业性不强,缺乏基本的技能培训和专业知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在监督检查时要严格、仔细,并且需要相关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相关的安全知识,很多人员对监督检查工作认识不到位,也就导致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数量少之又少。此外,由于这项工作复杂、繁琐,一些消防人员不愿意担任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也使得消防安全监督不能很好的开展。
(4)关于消防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的体系和机制不健全[2]。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或体系不健全会直接影响和制约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发展。目前,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的检查程序不明确,没有确定的标准。在进行检查时,很多都要检查人员的自我判断。例如包括检查场所是否安装灭火器、消防拴等设施、疏散楼梯是否正常使用,道路顺畅、是否采用了防火、耐火材料等。监督人员的主观判断往往会产生错误。另外,部分消防部门的管理及考核机制存在缺陷或缺失,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能认真对待检查工作,从而影响检查,产生问题。
3 解决消防监督检查问题的策略
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深刻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尽早解决问题才能保证其顺利开展。所以针对以上消防监督检查出现的问题,提出了以下几个解决策略:
(1)完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相关条例,做好消防法律监管。在完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条例时,首先,消防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及时总结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并要展开深入探讨,人员之间达成正确的解决途径和方法,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效率。另外,负责消防监管条例的人员要及时发现问题,对一些不再适应当前社会局面的旧法规和旧条例要整改或废除,保证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准确性和严肃性。使监督检查人员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要重视培养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的专业素养,加强素质建设。消防监管部门属于国家公共机关,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有义务、有职责为人民办实事,保证人民的安全。对于消防监督人员而言,首先要具备工作人员最基本的责任感和事业心,要保证自己工作的完成度,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能有懈怠感,要始终认真、严格。其次,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要加强专业素养的培养。消防监督工作看似简单,但任何一个环节的疏漏都会形成安全隐患。消防监督管理人员要重视这一工作,加强对相关消防知识的储备,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最后,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要恪尽职守,公正严肃。消防监督检查往往是定期进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不能徇私情,讲利益。对于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给予相应的处罚,这样才能对违规人员起到威慑作用,让更多的人重视消防检查工作。
(3)做好消防监督检查机制的完善工作,健全监督体系。机制和体系的制约可以从整体上保证消防监督检查的完成。所以,要制定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每一项程序,保证工作进行的每一步,把监督检查工作程序化、制度化,并给出相应的评判标准,防止监督检查人员的主观疏漏。做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要从根本抓起。消防监督人员首先要检查建筑是否合规范、消防设施是否健全、逃生通道是否顺畅等,把每一项检查程序都具体化、规范化。另外,要建立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的考核体系,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落实,同时也能够提高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热情,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4)扩大消防监督检查队伍建设,注入新鲜血液。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不足是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所以,要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和不同条件,适当的扩大基层队伍建设。可以将第一线派出所作为人员来源,吸收部分人员从事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另外,消防部门要定期进行人员考核,选拔优秀的人才进入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注入新鲜血液,保证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发展与进行。
4 结束语
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不仅是检查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也关乎社会的稳定与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不仅消防监督部门要做好自己本职工作,全社会都应该加强对消防监督检查的认识,配合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
参考文献
[1]王菁.消防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分析[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22).
12.消防安全检查报告 篇十二
在消防安全日即将来临之际,我服务中心为响应公司号召,对本项目消防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存在隐患情况
1.消防报警系统由于消防对未能安装完善,设备处于无效状态,系统无法正常使用。
2.建楼时烟感系统未安装完善。
3.楼内消防水管无水压。
4.十一楼消防储水箱内无水。
5.地下车场的安全出口指示灯有几个不亮。
6.每个楼层的防火门闭门器存在损坏。
7.没个楼层的自动报警系统工作不正常。
8.有3、6、7、9、10楼层的灭火器存在欠压和配备不全。
9.高低压配电室的灭火器数量不够。
因上述消防设施、设备不完善,且不能正常投入使用,一旦发生火灾,将会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
二、存在人为破损设施情况
1.楼梯道防火门的闭门器存在损坏和拆卸,因领导嫌吵将闭门器拆卸。
2.八楼东侧楼梯道的防火门因领导嫌吵将防火门封闭。
三、整改意见
针对目前该几处建筑所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我们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分析,认为要整改消防安全隐患需投入大量资金,根据乌达区管理服务中心的情况,建
议一是对在建时未设置或未完善消防系统和设备的建全,加强巡视检查,继续严防死守。二是对可完善的设施尽快予以完善。三是责成存在人为破损设施的相关单位恢复消防设施
1.添置救生设备。党政大楼为高层建筑,消防设备先天不足,需在顶层区域适当配置一些救生设备,如破门通往11层安全平台的消防斧和用于撤离的安全绳等。
2.要求封闭了消防门的单位尽快恢复消防门正常使用。
3.尽快将11楼消防储备水箱修复并 注水。
4.每层按要求配足和更换欠压灭火器,保证每个消防栓都有灭火器。
5.更换和修复安装安全出口灯。
6.尽快申请消防部门完善消防报警器的整套系统。
7.请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烟感器。
(四)落实整改责任
1.由政府办公室负责安装救生设备。
2.由政府办公室负责配合恢复安全出口消防门正常使用。
3.由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消防部门恢复11消防储备水箱的正常使用
4.由政府办公室协调消防部门更换和配备足够的灭火器。
5.尽快协调政府办公室更换安全出口指示灯。
6.由政府办公室协调消防部门尽快完善消防报警器的正常使用。2010年11月11日
13.安全消防检查总结 篇十三
按照安全生产全年的工作目标,合肥枢纽指挥部下发的《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机制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活动,现将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结合实际进一步贯彻落实《消防管理实施办法》、《消防设施设备隐患整治管理办法》,巩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就此项消防检查工作召开了专门会议,认真学习了《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机制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成立了夏季消防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和个施工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全面落实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和减少一般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加大检查力度。彻底整改消除各种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以夏季消防安全集中整治、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人员、物资集中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为重点大力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检查过程中,本着对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原则,下大力气狠抓整改措施的落实、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彻查到底,对不能保证安全的,坚决责任整顿。
三、确保了夏季消防目标的实现。在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活动中,制定了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为中心,以火灾事故多发、物资集中、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和项目为重点,采取果断措施,彻底整治火灾隐患,进一步改善施工单位的防火条件。督促落实大风天火灾防范措施,实行群防群治。消防安全检查小组按照各自职责人工组织开展了集中整治工作。对各项目单位夏季防火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消除了一批火灾隐患。8月31日对炉桥站线路铺设情况进行了检查,9月1日对水联、水蚌线进行了安全生产、安全消防责任制、防火制度落实、用火用电储存安全及值班情况进行检查。9月4日对消防安全教育、演练情况进行了检查。确保现将防火安全工作目标的实现。
四、以现场施工用电、焊接、切割等场所为重点,检查各项目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疏散设施完整使用情况、火电源管理情况、员工消防培训教育情况。通过检查各项目的防火条件进一步得到改善,整体抵御火灾能力进一步提高。在检查过程中加大了宣传教育。
五、消防警钟长鸣
14.消防监督检查概论 篇十四
1 关于测试系统自检功能的分析
在建筑消防设置的监督检测工作中, 我们需要按部就班的完成消防任务, 实现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有效控制, 确保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稳定运行, 保证室内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的正常使用, 进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具、消防广播、消防电梯等消防设施的及时确立, 测试系统自检功能环节也是其中重要的环节。
触发自检键, 对面板上所有指示灯、显示器和音响器件进行功能自检, 观察控制器面板上所有指示灯 (器) 、显示器点亮情况以有音响器件的声响情况。检查火灾报警功能:向一个探测器释放烟气或加热, 然后在消音不复位的情况下, 操作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启动零件使其动作, 分别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是否在10S内发出声、光火灾报警信号, 火警指示灯是否点亮, 能否指示火警部位及记录火警时间等情况。测试火警优先功能:在断路故障报警期间, 向同一回路中两个探测器释放烟气或加热, 查看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警信号、报警部位显示及记录。检查主、备电源互换功能:切断主电源, 查看备用直流电源自动投入和主、备电源的状态显示情况。在备用电源供电状态下进行断路故障报警及火警优先功能检测, 查看火灾报警控制器工作状况。检查消防控制室的各项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检查要点及方法
2.1 检查喷洒泵的启动情况
2.1.1 在消防主控盘直接启动。
2.1.2 在消防泵房的消防水泵控制箱上按下“启动”按钮启动。
2.1.3 打开系统报警阀侧放水阀放水, 报警阀瓣开启, 延时器底部
有水排出并延时5~90S后报警装置开始连续报警, 水力警铃应发出响亮的报警声, 压力开关应接能电路报警并启动消防水泵,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泵应迅速投入正常运行。在消防控制室能显示出报警阀和压力开关报警。
2.1.4 以接近1L/S的流量从末端试水装置处放水, 该区水流指示
器动作并发出信号, 系统报警阀动作, 报警阀瓣开启, 延时器底部有水排出并延时5~90S后报警装置开始连续报警, 水力警铃应发出响亮的报警声, 压力开关应接能电路报警并启动消防水泵,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泵应迅速投入正常运行。并在消防控制室能显示出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和压力开关报警信号。
2.2 检查消防水泵主备电源切换:
(1) 手动切换; (2) 用主电源启动消防水泵, 关掉主电源, 主备电源应切换正常, 在90S内水泵能重新投入正常运行。 (3) 检查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
3 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检查要点及方法
3.1 检查消火栓泵的启动情况
3.1.1 在消防中心的消防主控盘按下消防电动消防泵“启动”按钮, 能启动消防泵房的消防水泵;
按下消防消防水泵“停止”按钮, 能停止消防泵房的消防水泵。
3.1.2 在消防泵房的消防水泵控制箱上按下“启动”按钮, 能启动消防泵房的消防水泵;按下“停止”按钮, 能停止消防泵房的消防水泵。
3.1.3 任选一消火栓箱上的远距离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 能直接启动消火栓泵投入正常运行。
3.2 检查消火栓管网压力情况, 利用压力测试仪器对管网压力进行测试。
3.3 检查室内消火栓的设置情况: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1.1米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墙面呈90度角, 且与消火栓箱内边缘的距离不应影响水带的连接。
3.4 检查水枪、水带、消防卷盘等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3.5 检查消防水箱间的设置:消防水箱的储水量是否正常、有设置增压设施的应做增压设施的启动测试。
3.6 消火栓泵主备电源切换、主备泵的切换:
用主电源启动消防水泵, 关掉主电源, 主备电源应切换正常, 在90S内水泵能重新投入正常运行。主备泵切换采用手动方式。
4 防排烟系统的检查要点及方法
4.1 防排烟风机的设置:送风机与排烟口的距离, 是否受烟火威胁等。
4.2 防排烟风机的启动:a.消防控制室手动远程启动;b.模拟火灾信号联动启动;c.机房电控柜 (箱) 按钮手动启动。
4.3 前室、楼梯间、走廊等部位防排烟口设置的合理性:
楼梯间宜每隔二至三层设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一个。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 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排烟口平时关闭, 并应设置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4.4 主备电源切换:用主电源启动风机, 关掉主电源, 主备电源应切换正常。
5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具、消防广播、消防电梯的检查要点及方法
5.1 检查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具设置位置和数量。
5.2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具、防火门等的产品质量。
5.3 消防广播的功能的测试。
5.4 检查消防电梯的设置情况和消防电梯的功能:
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 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2。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 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m2。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 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 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 当在隔墙上开门时, 应设甲级防火门。
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 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 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0m3, 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6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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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2-09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06-10
公安消防大队监督执法主要事迹06-16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及内容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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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述职述廉报告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