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车管理法规(共15篇)(共15篇)
1.农用车管理法规 篇一
2017年上半年陕西省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农用地转用管
理考试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威廉·配第认为,在地租是既定的情况下,等面积不同肥力的土地的价值大小,即地租的多少,与耗费的劳动。
A:成正比
B:成反比
C:等价
D:基本等价
E:时间因素
2、下列关于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表述错误的是__。
A.从规划区域的角度看,两者是点与面的关系
B.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解决城市建设用地与农业用地之间的数量和空间配置关系;而城市规划解决各类城市内部用地之间数量和空间的关系
C.从规划的空间范围看,城市总体规划的范畴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两者是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D.城市总体规划的空间范围局限于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空间范围是整个区域或行政区划单位
3、某临街深度100英尺(1英尺=0.3048m)的矩形宗地,总价为100万元,根据苏慕斯法则,该宗地临街前半部分的价格应为()万元。
A.50.5 B.67.5 C.70.5 D.72.5
4、作为基本农田区示范,应具备的条件有__。
A.具有一定的开发整理基础
B.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条件
C.在本区域内具有代表性
D.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比较扎实
E.稳定的经营关系
5、以下因素中,土地价格存在的根源是。
A:级差地租I B:绝对地租
C:级差地租
D:垄断地租
E:时间因素
6、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债权指的是__。
A.应收账款
B.应收票据 C.预付账款
D.预付票据
7、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折旧额.【2002年考试真题】
A:各年相等
B:逐年递增
C:逐年递减
D:先增后减
E:土地
8、《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办法》规定,每征收一亩菜地应__。
A.城市人口(不含郊县人口人,仅指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人中,下同)百万以上的市,缴纳7000~10000元
B.城市人口50~100万的市,每征收一亩菜地缴纳5000~7000元
C.城市人口50~100万的市,每征收一亩菜地缴纳3000~5000元
D.城市人口不足50万的市,每征收一亩菜地缴纳3000~5000元
E.城市人口不足50万的市.每征收一亩菜地缴纳1000~3000元
9、某房地产开发商于几年前花费500万元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块土地建商品房,并已投入600万元进行土地开发.现已达到了建筑的基本条件,预计商品房建成后销售收益为5500万元,花费的建安及专业费等有关税费为2000万元,若不计利息利润,此时地价应为万元。
A:1100 B:2400 C:3100 D:3500 E:时间因素
10、某企业10年前以国家出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30年,年租金6万元。目前,该类用地市场年租金8万元,土地使用权还原率为7%,则该企业拥有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价格为__万元。
A.14.05 B.24.82 C.42.14 D.84.7
11、剩余法估价时,在调查清楚待估宗地的基本情况后,其首要步骤是。
A:估算开发后的售价
B:估算开发的总费用
C:确定最佳开发利用方式
D:估算开发周期
E:时间因素
12、与企业相同,__必须依法设立、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A.工商银行
B.商业银行
C.农业银行
D.邮政储蓄
13、已知某商业路段的样点地价分别为1000、1200、1120、1150、1100、1300、2000、1500元/平方米,则该路段样点地价的中位数为元/平方米.【2002年考试真题】
A:1150 B:1175 C:1200 D:1296 E:土地
14、在路线价评估中,__不符合选取标准宗地的标准。
A.街道转角处的宗地
B.矩形宗地
C.容积率为所在区段代表性容积率
D.一面临街的宗地
15、某开发项目各年现金流量如下表所示,若基准收益率为10%,则其净现值为万元.【2009年考试真题】
A:203.99 B:224.39 C:315.30 D:530.00 E:土地
16、根据法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内耕地的__。
A.50% B.60% C.70% D.80%
17、在城市规划中,区级公共设施的服务半径应确定在范围内。
A:小于300 m B:300~500 m C:500~1000 m D:1000 m以上
E:土地
18、建筑设计的主要内容不包括__设计。
A.建筑平面
B.建设系统
C.建设剖面
D.建筑体形和立面
19、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原耕地上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__。
A.不得改变
B.可以有条件的改变
C.可以改变
D.必须重新确定
20、原则说明成本的增加并不一定会使土地价格增加。
A:最有效使用
B:需求与供给 C:报酬递增、递减
D:预期收益
E:时间因素
21、对具有市场流动性的建筑物估价,应以为基础,采用对照法、残余法、比较法等评估出建筑物的价格。
A:重建成本
B:重置成本
C:建筑成本
D:成新度
E:时间因素
22、判断土地是否处于最佳开发利用方式中,首先是看是否是最佳。【2006年考试真题】
A:土地用途
B:建筑容积率
C:建筑高度
D:建筑密度
E:时间因素
23、某平行四边形临街地,街道的路线价为1200元/平方米,平行四边形两边长均为15m,高为13m,其临街深度指数15m时为105,14m时为110,13m时为115,则该宗地地价为元/平方米。
A:1200 B:1260 C:1320 D:1380 E:时间因素
24、我国三种主要作物是__。
A.小麦、水稻和黑麦
B.小麦、水稻和大麦
C.小麦、水稻和谷子
D.小麦、水稻和玉米
25、高新技术企业用地的增值收益较普通工业用地。
A:高
B:低
C:相同
D:不一定
E: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地价评估中,土地投资利息和利润计算的差异有__。
A.含义不同
B.计息与计利润项目不同
C.计算方法不同
D.计算参数不同
E.计算周期不同
2、市场交易资料整理中的土地费用不包括__。
A.管理费
B.修理费
C.折旧费
D.土地税以直接归属土地负担部分为限
3、成本推进型通货膨胀理论认为,造成成本提高的原因有.【2009年考试真题】
A:工资成本增长
B:材料成本推进
C:工会组织
D:间接成本增加
E:直接成本增加
4、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__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A.5% B.10% C.15% D.20%
5、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其承担的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不超过()万m2。
A.100 B.50 C.25 D.10
6、在分析土地利用经济效益时,如果投入产出率低,则需要单独计算产出和投入指标,产出类的指标有__。
A.产品的实物量
B.产品外观
C.土地成分
D.产品材料
E.土地面积
7、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
A.征地过程实质上是一种土地买卖活动,只是带有强制性
B.成本逼近法中,计算投资利息就是在评估土地或不动产时要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
C.成本逼近法中的成本是指土地的原购买价格以及土地再转让期间投入的土地资本现值
D.土地成本的增加便会导致土地价格的上涨
8、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下列关于听证回避问题,表述正确的是。
A:当事人认为听证员、记录员与拟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B:当事人认为听证员、记录员与拟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回避,不用说明理由
C: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主管部门决定 D:听证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E: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9、在土地估价中,修正体系的科学性是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估价结果准确性的决定性因素。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要求,下列关于基准地价系数修正系数编制的做法不正确的是()。
A.在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验证时,计算得到宗地实际地价与评估地价的价差范围为-120%~+13%,则表明修正系数符合要求
B.通过土地定级总分值编制基准地价修正系数时,地价修正幅度的确定以实际土地收益为依据计算
C.级别修正幅度计算时,好、较好、一般对应的土地收益分别以A、B、C表示,则三者的修正幅度顺序分别为:(A-C)×100%/C、(A-C)×100%/2C和0% D.在确定级别修正幅度阶段,采用聚类分析法和图示法需对资料进行组团分析
E.引用特尔斐法确定的土地定级因素权重值作为各地价影响因素修正幅度计算时的权重
10、按课税对象的性质分类,可将税收分为__课税。
A.财产
B.商品
C.行为
D.所得
E.名义
11、下列各项中,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有.【2007年考试真题】
A:固定资产进行日常修理发生的人工费用
B:固定资产安装过程中领用原材料所负担的增值税
C: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专门借款利息
D: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净损失
E: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专门借款利息
12、在测量土地面积时,明确不计入用地面积的范围。
A:市政管辖的道路、街道、巷道等公共用地
B:无明确使用权属的冷巷、巷道或间隙地
C:冷巷、巷道或间隙地
D:公共使用的河滩、水沟、排水沟
E:已征用、划拨或属于原房地产证记载范围,经规划部门核定需要作市政建设的用地
13、营销分析是运用__技术,把不动产市场分组,从中选取需求空间较大的对象群,根据它们的需要为开发商提供建议的一种研究。
A.市场营销
B.市场策划
C.市场预测
D.市场细分
14、行为税的税种主要有__。
A.印花税
B.屠宰税 C.宴席税
D.增值税
E.调节税
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计划建议,应当于每年__前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A.9月10日
B.10月31日
C.11月10日
D.12月10日
16、土地、房屋权属以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A: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B: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
C: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D: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E: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
17、耕地保护的重要性体现在__。
A.耕地保护关系到人民生活生产需求
B.耕地保护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C.耕地保护事关我国社会稳定
D.耕地保护事关我国的粮食安全
E.保护耕地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发展全局和民族安危
18、随着社会发展,地籍的内容、表现形式等都在变化,按功能分,地籍可分为税收地籍、多用途地籍和__。
A.数字地籍
B.城镇地籍
C.初始地籍
D.产权地籍
19、初步统计,2003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为116 694亿元人民币,人均国内生产总值1090美元。以上两项统计指标依次为。
A:数量指标、质量指标
B:总量指标、相对指标
C:绝对数、比较相对数
D:绝对数、强度相对数
E:管理费用
20、变异指标用于描述一组数据的()。
A.集中趋势
B.离中趋势
C.一般水平
D.差异程度
21、下列有关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说法正确的有__。
A.承租土地使用权期满,承租人可申请续期
B.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C.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解除合同
D.在使用年期内,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
22、《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__收取。
A.不动产的面积
B.不动产的价款比例
C.不动产的体积
D.不动产的件数
23、我国的城市规划一般分为__。
A.城市总体规划
B.城市统一规划
C.城市详细规划
D.城市一般规划
24、土地市场的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2009年考试真题】
A:交易实体的非移动性
B:土地市场的区域性
C:土地市场的垄断性
D:流通方式的单一性
E:土地价格不断上涨
25、征收,不需国务院批准。
A:基本农田10公顷以下的
B: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超过35公顷的C: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70公顷的D:其他土地不超过35公顷的E: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2.农用车管理法规 篇二
目前, 我国地价管理的制度与政策仅仅是针对城市土地价格制定的, 农用地价格管理的制度与政策几乎没有, 仅有学者在农用地估价制度方面提出了一些构想。随着农用地征用、农村土地市场的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现象的出现, 迫切需要有关农用地方面的制度与政策, 其中农用地价格管理的制度与政策尤为重要。
二、构建我国农用地价格管理制度与政策的意义
(一) 有利于促进我国农用地价格体
系的完善。目前, 我国农用地价格体系不完善, 对其研究的起步比较晚, 没有一个完整的价格体系, 使得城乡地价体系人为的加以割裂, 这样不仅有碍于地价的科学评估与管理, 而且也不利于“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的建立, 更不利于耕地保护及农业的持续发展。因此, 构建我国农用地价格管理制度与政策要求有一个完善的农用地价格体系。
(二) 有利于顺利开展农用地价格评
估。开展农地价格评估有利于实现农地产权在经济上得以体现, 是合理征收地税、促进公共积累的需要, 有利于农地资源优化配置, 有利于农地市场的培育与规范, 有利于农地流转, 是贯彻《土地管理法》的需要。而要发挥农地价格评估的作用, 需要构建我国农用地价格管理的制度与政策来保证。
三、我国农用地价格管理制度与政策的内容
(一) 我国农用地价格管理配套建设的制度与政策
1、建立和完善农地产权制度。
。明晰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按照《土地管理法》抓好落实。只有做到产权明晰, 农村土地市场才能够充分发挥市场调配资源的作用。通过明晰集体土地主体来进一步强化农民对土地所有者的权属意识和集体意识, 保障集体对承包土地的最终收益权和处置权。同时, 要稳定承包权、搞活收益权, 防止集体土地资产的流失。保证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顺利发展, 因此必须出台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尽快制定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法律性文件;出台我国农村土地利用管理的政策性规定, 实行农村土地有偿、有限期、有流动的使用;加强农村土地产权登记和产权转移的审批管理, 要实行农村土地有偿使用, 建立农村土地市场, 对土地产权进行登记和对土地产权转移过程进行必要的审批, 是实现农民土地财产权和促进农用土地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的基本保证。
2、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市场。
我国农村土地市场的健康发育对于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经济发展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稳定农地基本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积极推进农地市场的流转。加快农地市场建设的重要意义在于, 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农地的配置效率, 使农地的产出增加。当前农地市场建设政策取向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农地经营主体确定问题。应在保证农村稳定的前提下, 将农地市场准入主体的范围扩大到全社会和国外的投资者。二是农地市场内部的细化问题, 使农地内部的各种用途实现转换, 即强调农地内部的结构转换。
地价管理作为土地市场建设的核心, 地价管理的对象———价格是市场竞争的手段, 是市场供求状况的显示器和调节器。因此, 应通过公平竞争形成合理的地价, 在调控土地市场方面发挥突出的作用。真正要达到管理地价的目的, 还应通过管理、调控地产市场入手, 政府应将调控地价的注意力放在调控地产市场上。当然, 前提是政府必须立足于客观实际要求和遵循客观经济规律。
(二) 我国农用地价格管理制度与政策
1、建立基准地价体系与定期更新、登记和公布制度。在城镇基准地价的内涵上已基本达成共识, 即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 对现状利用条件下各级土地或均质地域, 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土地利用类型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估价时点上一定年期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随着我国建设用地征用制度改革的深入, 解决农民征地补偿问题, 首先是要承认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权, 走评估地价、照价征用的路子是必然趋势, 客观上需要建立农用地基准地价体系。目前农用地征用价格过低, 农民上访事件时有发生, 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同时, 目前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十分活跃, 迫切需要建立农村集体农用地和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 为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农村集体土地管理与地价管理政策及措施的制定提供依据。而且为了实现城乡地价统一管理, 应该建立农用地基准地价。
2、实施征地价格限价政策。实行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的地价政策。最低限价是为了保护土地所有者的利益, 最高限价是为了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利益。所以, 最低、最高限价也都是为了实现全社会的最大利益。以当地公布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依据, 交易地价不能超过这些价格的一定幅度。在征地价格中, 征地价格构成的确立很难, 在保证国家、集体、农户三者利益都不受到侵害的基础上构建, 在确定合理的征地价格构成之后, 我们依据限价政策来确定最终的征地价格, 以农地市场基准地价为依据, 确定征地价格的范围。
3、建立健全农用地估价制度。建立定期对农用地的地力进行测评和估价的制度, 由于农用地的土地物质 (土壤质量) 对于农用地的产出水平有重大影响, 因此必须重视对农用地土地物质的估价。这就要求定期对农用地的地力进行测评和估价。这项基础性工作应由政府来组织和推动, 可考虑由县级政府来具体负责实施。
实施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未专门区分农用地估价师与非农用地估价师, 但也有部分国家做出了区分。如新西兰在1948年制定估价师法, 该法规定土地估价人员分为城市土地估价师和农用地估价师, 二者都必须通过所规定的资格考试。在许多国家和地区, 对土地估价人员, 通常都是采取注册登记制度。例如, 日本的不动产鉴定主要向建设大臣办理登记, 至于鉴定业者则需向建设省或都道府县办理登记;法国的法庭鉴定土地需办理登记。我国现在实施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和注册登记制度, 但是主要针对城市土地估价, 若坚持城乡地价统一管理, 农村土地市场的建立、农村土地流转, 就必须对农用地实施土地估价。笔者主张在原有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和注册登记制度基础上加入与农用地相关的部分, 主要包括农用地估价与市地估价不同的方法, 例如土壤潜力估价法、标准田法等;同时, 相关知识也应该增加土壤学与地质地貌学的有关内容。
4、建立农用地价格监督制度。不同的资源状况和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决定了不同的土地占有方式, 我国的国情决定了不能实行土地或农地的私有制。因此, 建立我国的土地市场, 只能是国家严管下的适当层次的土地市场。对农用地价格管理,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要进行监督, 建立地价动态监测体系, 加强地价监控, 为地价管理提供及时、准确的决策依据。及时掌握全面、准确的地价信息, 是实施地价管理的基础, 也是利用地价杠杆调控市场, 为地价管理提供翔实的地价资料、为社会提供服务的重要保证。
四、结语
3.农用车管理法规 篇三
管理的通告
豫公通2011[16号] 为切实加强客车、校车和农用车交通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特大事故发生,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规定,现发布通告如下:
一、严禁客车、校车超员。客车、校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下的,处300元罚款,记6分;超过额定成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1500元罚款,记12分。
二、严禁客车、校车超速行驶。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6分,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严禁酒后驾驶。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一律暂扣驾驶证3个月,并处500元罚款,记12分;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一律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2000元罚款,记12分。对一年内2次醉酒驾驶的,一律吊销驾驶证,2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属营运驾驶员的,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四、严禁疲劳驾驶。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200元罚款,记6分。
五、严禁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占用超车道和应急车道。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客、装卸货物的,对驾驶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6分。在高速公路上长时间占用超车道、应急车道的,处200元罚款。
六、严禁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载客。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其他涉及客运车辆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抄送交通运输部门,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企业对其进行再教育、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
对上述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凡举报查证属实的,举报一起,奖励一起。
4.用车管理规定 篇四
第一条车辆使用范围
业务部门用车,管理部门用车,公司高层用车。
第二条车辆批准原则
保证高层用车,确保管理部门用车,力争业务部门用车。
1. 高层用车
A. 行政主管会妥善安排高层用车。
2. 管理部门用车
A. 管理部门用车须向车辆主管提出申请,并填写《用车申请单》,根据申请时间及车辆被安排状态进行批复;
B. 接到用车申请会根据事情重要程度、申请时间顺序、申请人级别等综合信息合理安排用车。
3. 业务部门用车
A. 业务部门用车事先由该部门主管了解用车原因,经其同意后与车辆主管人员申请确认;
B.该部门主管申请获批后,由用车当事人填写《用车申请单》(说明用车时间、路线、乘车人数、拜访对象等信息)。
第三条车辆管理
A. 车辆由北京分公司行政部统一负责管理;
B.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如有违反将不予接受今后所有申请;
C.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车辆用作私用(特殊情况须经车辆主管审批);
D. 如出京使用车辆,必须事前请示,经车辆主管向相关领导汇报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E. 车辆使用过程中应正确行驶,保证自身及车辆安全,抵达目的地要正确停放;
F. 车辆驾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驾驶,严禁酒驾。由于违反交通规则(包括不按要求停车)导致的交通事故、违章、交规处罚、损毁、失窃等,由申请人及担保人负全部责任。车辆会定期查询违章,如有违章将依据违章产生时间和出车记录来界定违章当事人);
G. 车辆外借使用过程中加油、洗车、过路、过桥等费用经向车辆主管汇报说明、未经同意不予报销;
H.公司员工因急伤、病、孕去医院用车(原则上优先考虑)。
第四条车辆保养
A. 为了维持车辆、车件使用寿命,确保行车安全,会定期给车辆进行检查和保养;
B. 车辆使用过程中应保持车辆内外整洁;
C. 由于车辆使用人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使用后出现严重磨损或机件慢性故障,所需部分修护费进行追责;
D. 用车后必须将车上放置的私人物品(文件、衣物、礼品等)请及时带走,丢失概不负责;
E. 车上放置的随车物品(音像制品、香水、摆件等)不准私自带离车辆。
第五条车辆签发
A. 公车离开公司一律凭《用车申请单》,批准后领取钥匙出行;
B. 用车过程尽量控制在申请时间、申请里程之内。如延时、延程等须向车辆主管说明,无故违反者视情况处理;
C. 严厉禁止公车私用,特殊情况需经领导审批后;
D. 公车费用(过桥费、加油费等)未经允许私自支付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条车辆维修、保养及相关责任
车辆使用人必须了解和掌握所驾车辆的各种性能,做到认真维护,合理驾驶。必须对车辆的几个关键的维护、保养指标做到心中有数。由于个人原因疏忽、延误了车辆的维护或者维修,视情况追责。
造成车辆损失在1000元之内的,处罚车辆使用人 200元; 车辆损失在1000元——5000元的,处罚车辆使用人500元。 车辆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处罚车辆使用人1000元;后果严重的,除加倍处罚外,进行通报并停止半年内的车辆申请。
第七条关于违章及约束
A. 车辆使用人出现违章(以违章产生时间为准),给予100元处罚;累计3次(含第三次)无故违章给予加倍处罚。
B. 出现严重违章(包括5次一般违章),停止3个月车辆申请。
C. 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申请人应主动向车辆主管汇报,如隐瞒不报,经发现将给予3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据情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并停止6个月的车辆申请。
第八条行车记录、手续保存
行政部《用车申请单》、随车《行车记录》等表格的填写,申请人出车前后要认真、如实填写。
第九条关于相关费用的报销
加油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违章、超速、限行罚款费原则不予报销。特殊情况说明原因核实后据情给予报销。
第十条特殊情况
5.公司用车管理制度 篇五
1. 用车必须登记且必须完整,用车后必须立即归还钥匙。
2.用车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否则所有的违规由司机自己承担。
3.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机油及其他机件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4.非特殊情况不可用车,私事未经同意不可用车。私事用车自己承担一切费用。
5.司机用车加油、过路费用等必须在一个月内报销,并且必须要有时间、车号等。
6.司机必须压要爱护公司车辆,用车时必须详细检查车辆情况,发现异常必须立即上报,追究前一个使用车辆的司机,否则在使用中再发现,由司机自己承担。
7.司机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行政部负责人,并说明原因。
8.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学开车。
9.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紧跟、争道、赛车等),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6.农用车管理法规 篇六
一是制定并出台了《尉氏县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置使用管理办法》和《尉氏县财政局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内部管理工作规程》并以财政局正式文件的下发给各单位和局内部相关股室。
二是实行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全县统一管理, 各单位编制范围内配备更换执法执勤用车, 必须先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三是将执法执勤车辆全部纳入到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 实现监管全覆盖。
7.业务用车管理制度 篇七
一、因公需要用车,必须提前一天填写《业务用车申请表》,由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交办公室,如遇特殊情况未提前申请需用车时,由办公室根据当时的用车状况协调处理。
二、各部门负责人对近期业务用车情况进行统筹安排,避免反复用车。
三、申请用车时应合理安排时间,尽量避免交通高峰时期,以提高工作效率。
四、办理业务地点距离公司较近的工地及其他相关单位,无重要资料、贵重物品、无公司形象需求或必须车辆运输的,不予派车。
五、单一地方办事时间超过一小时以上,派车送达目的地后车辆返回,办事人员自行回程。
六、用车部门应按照《业务用车申请表》内容按时出发,及时返回,中途不得随意改变行车路线。用车返回公司后应及时将《业务用车申请表》反馈至综合办公室。
七、如遇突发、紧急情况用车时,无需办理用车申请,电话通知办公室。手续后补。
八、未经主管领导批准,出租车费公司一律不予报销。
九、除生产用车(运输车辆)外,所有车辆的使用者将当月车辆行驶公里数、加油量报于公司办公室,定期进行统计并公布。
十、各部门如有非业务用车或车辆外借外借情况时,由申请人经书面申请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综合办公室方可派车。
8.公司用车管理规定 篇八
一、管理及使用原则
1、局机关车辆,实行局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办公室要严格派车制度,并确定一名车管人员。任何个人不得直接与驾驶员调度车辆,不经同意擅自用车的,一切责任自负。
2、局机关车辆,原则上保证局领导公务用车。局领导公务用车应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在用车紧张的情况下,办公室应按照接待上级或参加省市局会议优先、急事急办优先等原则,统筹安排好车辆。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现场处置的用车应予以重点保证。
3、公务用车实行《派车单》制度。局领导公务用车应提前通知办公室车管人员安排车辆,填写《派车单》。特殊情况来不及开《派车单》的,事后可补办手续,但用车人应事先电话告知车管人员。
二、用车范围及派车方法
1、局领导公务用车,由局办公室车管人员统一安排。
2、节假日期间值班需用车的,由带班局领导直接调用车辆。
3、各股室有急事或领取物品需派车的,办公室应征询其他股室意见,尽量一次多办事。
4、申请用车单位需填写《派车单》,由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长签批,局长同意后交驾驶员到财务股领取油票。
三、驾驶员工作职责
1、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提高驾驶技术,加强职业道德学习,服从安排,听从指挥,坚守岗位,做到随叫随到。
2、凭《派车单》出车。严禁酒后驾车,禁止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执行任务外出车辆要停放在安全位置,保障车辆安全。
3、爱护车辆,坚持平时勤保养,勤检查;出车前一定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故障及时排除,确保行车安全;随时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和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四、安全责任
1、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被罚款,单位不予报销。造成责任事故的,视情节轻重与责任大小,对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乃至停止驾驶工作等处理。
2、不严格执行派车制度、为个人或他人私自出车和开车办私事的,驾驶员承担由此造成事故的一切费用。
五、其他规定
1、驾驶员凭《派车单》按月报销,领取出差补助。驾驶员出差单由办公室车管人员审核,报局领导签字后,再按财务规定程序审批报销。
2、车辆维修保养、购置配件按照市局规定办理;对超额维修保养与购置配件的,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由办公室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驾驶员负责办理车辆保养、保险、年检等手续。 各工商所、直属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9.宁夏:农机免费管理写入地方法规 篇九
《条例》是在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之后的第一个地方法规。2010年, 宁夏农机安全管理部门在贯彻实施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基础上, 结合宁夏实际情况, 及时将修订《条例》纳入人大立法计划, 提出立法调研提纲, 积极配合自治区人大、政府法制办完成区内外的考察调研, 多次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修订完善, 终成其稿。《条例》共七章、三十八条, 内容涵盖拖拉机与联合收割机登记、使用管理、操作人员管理、事故处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管理制度, 是全区各级政府农机管理及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提升农机安全监管能力, 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的重要保证。
《条例》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对于保障农机安全管理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中最大的亮点是在全国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农业机械免费管理制度,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给予补贴, 对农业机械登记、检验以及使用操作的培训、考试、审验等实行免费管理。
10.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篇十
(暂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务用车的管理水平,本着安全高效、优质服务、科学管理的原则,根据本钢集团公务用车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隶属本钢浦项管理范围内的所有车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本钢浦项综合管理部总务室(以下简称总务室)是本钢浦项提供公务用车服务的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为本钢浦项各部门以及电镀锌产线提供公务用车服务。
二、负责管理协调公司主要领导(经理层,副总工,正、副部长)和外国专家的工作用车。
三、负责临时到我公司进行技术等方面交流人员接送车辆的协调安排工作。
四、负责安排车辆接送外国专家到机场或沈阳。
五、负责本钢浦项各部门生产应急、事故救援和其他特殊等情况的人员用车。
第三章 派车方式
第四条 公务用车以领导用车、电镀锌产线用车、生产调度用车三种方式提供公务用车服务。
第四章 派车原则
第五条 公务用车派车原则
一、原则先保证公司主要领导(经理层,副总工,正、副部长)和外国专家工作用车;电镀锌产线用车优先保证电镀锌产线对外联系工作;生产调度用车由生产部调度室统一调配。
二、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申请车辆使用时,应提前30分钟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需要所属部门正、副部长签字),要认真准确填写各项内容(包括目的、用车时间、出车点等),总务室负责车辆调遣人员应根据各部的需求合理安排派遣车辆。车辆使用人员不得以工作之名去做其他与本钢浦项工作无关事情,如发现有此类现象,司机有权停止提供车辆服务,并进行公司内部通报,情节严重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责任。
三、临时到我公司进行技术等方面交流人员接送车辆的协调安排工作。各部应提前半小时以上,以书面形式向总务室提出车辆需求方案,总务室根据各部的需求给予合理安排。
第六条 长途车派车原则
一、目的地为本溪市外的车辆即称长途车辆。
二、如需要接送外国专家到机场或沈阳,各部应提前一天以上,以书面形式向总务室提出车辆需求方案,并协助总务室做好与外方专家的联系工作。
三、各部门主任以上(包括)如因工作原因出市区的并且要使用车辆时,应首先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经分管副总经理同意后,总务室根据具体情况安排车辆。出长途车辆当日无法返回时,须征得总经理获准,并在车辆使用申请单上有总经理签字后,总务室方可安排车辆。
第五章 用车制度
第七条 公务用车由综合部总务室统一管理,各部如因工作原因需要用车,应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或提交书面材料进行申请。
第八条 双休日、节假日、夜间用车,各部门应提前向总务室提出要求,由总务室提前做出安排,如果是非工作时间临时用车,由调度协调安排车辆。
第九条 长途车辆临时增加时间或改变行车路线,用车单位的随车人员或管理人员应及时向总务室说明情况,由总务室进行记录备案。
第十条 对超出服务范围的工程、维修、生产等其他特殊用车需求,各单位应报给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遵守本钢浦项公务用车使用的管理规定,由总务室对各部门用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使用车辆的,依据本钢浦项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 篇十一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城管执法工作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执法大队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各级执法单位用于社区矫正、处臵突发事件、人民调解、安臵帮教、法律援助、执法监督、司法协助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及司法行政机关执勤指挥用车。不承担执法执勤职能的部门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第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按照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分别核定编制。
第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执法执勤用车编制、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配备更新执法执勤用车,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申报、审批、采购、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统一的司法警车制式外观。按照有关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固定式警用标志灯具。第九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警车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配备车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警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本单位警车管理使用的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承担本单位警车管理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
(二)按照《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的要求使用警车,一般应由专职驾驶员驾驶,严禁非执法执勤人员驾驶警车。开警车应按照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交警手势通行。
(三)明确警车管理责任,确定警车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警车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警车驾驶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法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工作,定期检查车辆保管和使用情况,督促落实车辆管理人员的责任。
(四)除执行特殊任务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和使用审批制度。根据各类执法执勤用车的特点,建立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接受有关方面和社会监督。
(五)建立健全本单位警车的各类档案,本单位所使用的警车应与交警部门注册登记的警车信息内容一致。
(六)实行执法执勤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等制度,健全并认真执行用车费用的核算和奖罚制度。
第十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配备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以各种名义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
(二)严禁对外出租出借执法执勤用车或车牌证。(三)严禁将执法执勤用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四)严禁将执法执勤用车增加高档配臵或豪华内饰。
(五)严禁非执法执勤任务或人员使用执法执勤用车。
(六)严禁非执法执勤任务使用警灯和警报器。
(七)严禁酒后驾驶执法执勤用车。
(八)严禁将警车停放在高级宾馆、娱乐场所和风景区。
(九)严禁闯红灯和闯单行线、禁行线,更不得超速行驶、强行超车、逆行。
(十)严禁公车私用或参加各种宴会等活动。
(十一)严禁违反其他执法执勤用车的行为。
12.中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法规跟踪研究 篇十二
现有的化学品, 尤其是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存储、销售、运输、使用以及作为废物处置的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 因为误用、滥用、化学事故或处置不当, 会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严重威胁。因此, 加大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力度, 完善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 对于保障人类健康及生态环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介绍
1987年2月17日我国国务院发布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后经2002年和2011年两次修订。现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 于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 修改完善了化学品登记制度,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建立许可制度, 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还明确提出“危险化学品目录”的概念, 将其做为危险化学品的判断标准。《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 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 并适时调整。
3 相关配套文件介绍
为全面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文件, 以支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3.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5月17日出台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 。后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又组织对其进行了修订, 发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0号”同时废止。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准入门槛, 从申请条件、颁证程序、延期和变更手续、法律责任等各个环节规范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并且明确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企业和安全评价机构等相关各方的责任。
3.2《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2012年7月1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 , 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该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令第35号) 同时废止。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整体负责。
此次修订的主要体现在五方面:
(1) 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主体调整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使用单位不再进行登记。
(2) 细化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内容;
(3) 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程序;
(4) 规范了登记企业的应急咨询服务;
(5) 增加了监督管理要求。
3.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2年7月17日公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 该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此次修订主要在适用范围、许可权限、发证条件、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衔接、经营许可证的变更、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调整。该办法的制订与颁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及监督管理工作, 有利于从源头上消除安全监管漏洞, 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进一步促进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3.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 明确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并对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安全条件提出了的要求。为贯彻落实这一要求, 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2年11月16日发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 , 该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在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下, 参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针对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的实际特点, 明确了适用范围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准入门槛, 从申请条件、颁证程序、延期和变更手续、法律责任等各个环节规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并且明确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企业和安全评价机构等相关各方的责任。
4 总结
从整体来看, 我国化学品管理法规体系正在不断健全, 有关化学品的管理也逐渐规范, 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配套标准等相继颁布, 详见表1。然而, 我国在化学品管理立法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目前的化学品管理法规体系较为复杂, 缺乏一部化学品管理的综合性法规, 并且各法规具体规定如何处理与其他立法适用关系的内容不足, 法规之间的衔接性有待进一步的加强。
摘要: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 我国于2011年2月16日通过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并相继颁布一系列的配套实施文件。本文针对我国有关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法规体系做了全面的分析。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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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海宁, 姚立丹.欧、美、日、中化学品管理法规现状及发展趋势[J].石油商技, 2009, 2 (74)
13.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篇十三
1、实行派车制度。公务用车由办公室主任统一安排,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和报帐,特殊情况可先报告出车,后补填派车单。
2、严格用车登记。办公室主任和驾驶员双向做好用车登记,详细填写每次出车的地点、里程、用车人、事由及车辆的实际油耗,每月一核对帐目。
3、严格耗材管理。提倡节约、杜绝浪费,过路费、停车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
4、公务车辆用油,由办公室开具油票定点加油,办公室主任凭油票进行审核,局长凭油票和加油清单签批报销。
5、严格安全考核。驾驶员全年无任何责任事故,保险公司返还的安全奖及按照全年出车总公里数按0.03元/公里的标准奖励驾驶员。如出现安全事故(对方负全部责任的事故外),一律取消安全奖。
6、爱车守纪,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随时保持车况良好和车容整洁,确保工作用车。车辆需要维修,必须事先通过鉴定,列出维修预算并报局长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和报销修理费用。洗车费按每月100元包干,不清洁一次扣罚20元。
7、不准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如因此发生事故,由驾驶员负全部责任,同时调离岗位。车辆夜间一律停放在车库(特殊情况除外),一律不准私自外停,发现一次,惩扣驾驶员工作奖金100元。如因私自外停出现车辆失盗或损坏,由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14.单位用车管理制度 篇十四
根据市场改革,油价上涨,公司领导考虑到节约成本,特制定用车管理制度,如下:
1.各部门及各人需要用车时,应提前1—2天提出用车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才能用车。
2.接到用车申请单后,该应尽量调整,把属于同一路线的人员安排在同一车上。
3.公司车不得擅自用于私事,如确实需要,直接向总经理申请,由总经理通知办公室安排。
4.本公司的轿车、交通车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指定专人驾驶、保养、清洁等。
5.司机平板公司下达的《派车单》出车,不得私自去《派车单》以外的地点出车返回后及时将填好的《派车单》反馈给办公室。
6.凡是去外地用车的,尽可能不派车,除非接送重要客人、三人以上同行或携带的物品极其不便出行的。
7.公司车辆调配者为保证公司业务的顺利运行,应准确把握车辆的运营状况,实行科学的有计划地安排车辆。一般情况下,半天之内尽量不应像同一目的地派车。
8.用车单位和个人需准时乘车,不得更改乘车线路,自觉遵守用车规定。
9.去外地工作用车应适当控制,确需用车时,应提前1—2天提出用车申请并经总经理批准。
10.车辆调度困难时,按急事、远路先用的原则安排。
11.节假日原则上不派车,如确需用车,也应提前申请。为了公司的利益,请大家自觉遵守用车计划。
12.司机的职责:
(1)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不开快车,不酒后开车,不开冒险车和疲劳车,确保安全。
(2)司机应服从调度,听从安排。上班时如出车,应在校内,有事外出应请假,保证车辆及时入库。
(3)平时要勤检查,勤保养,做到车辆整洁、完好。
(4)司机不得擅自允诺公车私用。
15.日本乡村建设管理法规制度及启示 篇十五
在日本, 通常以人口为指标将人口集中地区 (DID, Densely Inhabited District) 称为城市, 其他地区 (非DID) 则定义为乡村。DID是为了具体把握市区的情况, 以人口为指标而制定的统计单位。根据DID和非DID概念对城乡范围的界定, 日本总人口的40%居住在乡村, 而乡村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97.2%。也就是说, 乡村在日本国民经济、国土保护与有效利用等方面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日本乡村聚落是家庭与家庭通过地缘和血缘关系相连接, 逐渐形成各种集团和社会关系的农村社会生活的基础单位。日本乡村从土地利用的角度可定义为:以聚落为中心, 被农地、山林、河川、道路等所占据, 空间上呈现一体化的一个领域 (见图1) 。
二、日本乡村建设管理计划
(一) 乡村计划的定义
二战后, 日本积极推进行政的计划化, “计划”成为了日本的时代特征。关于乡村计划 (Rural Planning) 的表述为:“国家或地方自治体为了令该乡村地区居民的各种活动 (生产、生活、教育、保养、公共活动等) 尽可能地接近理想状态, 而以此构想达成该目的的各种计划, 并制定其实施规范”。
在乡村地区, 各种居民 (农户、非农户、儿童、高龄者) 从事着各种活动, 为了生产和生活的安定, 有必要进行农地改良、道路整备、河道改修、公民馆的建设等各种事业。但单独地、个别地将其付诸实施不但欠缺经济性, 更有可能违背居民的相互利益。因此, 为了谋求地区的统一和谐发展, 在寻求协调的同时, 有计划地使理想状态得以实现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 乡村计划的内容
乡村计划根据不同对象可划分为:1.与乡村地区社会 (人口、组织制度等) 经济相关的计划;2.与土地设施等相关的计划。前者是社会、经济计划, 称为抽象计划 (Metaphysical Planning) , 显示着地域将来的目标;后者是具象计划 (Physical Planning) , 显示的是能令前者具体化的手段和方法。具象计划包括聚落计划、交通计划、水利计划、公共设施计划、景观计划、防灾计划等。而这些具象计划都能将土地利用计划 (Land-use Planning) 纳入其中。因此, 土地利用计划是具象计划的基础。
乡村计划根据不同阶段可分为:1.构想计划;2.基本计划;3.实施计划。构想计划是以地区的发展方向或将来的理想状态为目标, 并根据此目标将建设乡村的基本理念、基本方向、土地利用划分和各种设施的整备方针构想化的计划;基本计划是以构想计划为基础, 使人口计划、产业计划、土地利用计划、各种设施计划以及行政、财政计划、地区行动计划等具体化的计划;实施计划是为了使基本计划有计划地、综合地实施, 而将受益面积与户数、设施规模与构造等的事业量和事业费、以及费用负担等明确化的计划。
乡村计划根据不同时间可划分为:1.长期计划;2.中期计划;3.短期计划。构想计划、基本计划是根据长期预想而确定的理想状态明确化, 因此多为10年以上的长期计划;实施计划是使前者获得实现的进程, 因此多为短期计划 (2—3年) 或中期计划 (5年左右) 。
三、乡村建设管理法规体系
(一) 计划法体系
战后, 日本行政的计划化, 催生出了众多与之对应的计划法。如今, 日本作为制定行政计划依据的法律 (即计划法) 已达150多部, 依据这些法律制定的计划达已达300多个。日本的计划法大半可以对应到开发计划中, 也由此构成了与计划体系相对应的计划法规体系, 这其中就包括与乡村计划对应的农法体系的内容。
首先, 遵照行政计划 (开发计划) 分为综合计划和特定部门计划的一般习惯, 对日本现行的计划法规体系进行了归纳总结。综合计划是以国土或特定地区为对象, 以人口、宅地、产业、交通、环境等为要素, 以综合性构造为目的的计划;特定部门计划是特定的事业部门的项目计划。
其次, 鉴于国土资源状况, 日本历来重视国土开发和整治工作。二战后, 日本采取了一系列重大的国土整治措施, 其中包括制定和实施不同种类、不同层次、不同区域的国土规划, 相应的组织机构、法律体系和技术手段也逐步得到完善。日本的土地利用规划就其类型而言, 可分为国土综合开发规划、国土利用规划、土地利用基本规划和部门土地利用规划几大类。其中国土利用规划自上而下分为全国国土利用规划、都道府县国土利用规划和市町村国土利用规划。其主要内容是规划国家级或都道府县级或市町村级土地利用的方向及模式, 并勾画各类土地利用设想和利用目标。
(二) 乡村建设管理法规
另外, 在现有的农法体系中, 以时间为顺序对日本的乡村建设管理法规系列进行汇总 (见表1) 。从第一部农法 (1909年颁布的《关于林木的法律》) 颁布算起, 日本的农法体系的建设已有百年历史。据不完全统计, 目前日本的农法体系中, 专门针对农村、农业、农民的法律大约有130多部, 而其中关于乡村建设管理的法律共有15部, 最早颁布的是1952年出台的《农村、山村、渔村通电促进法》。
从1993年以后出台的法律来看, 日本更加注重增强农业和农村地区自身的活力, 诸如1993年颁布的《关于为搞活特定农村、山村的农林业, 促进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的法律》;1994年颁布的《关于为在农村、山村、渔村开展度假活动, 促进健全相关基础设施的法律》;2000年颁布的《过疏地域振兴特别措施法》等, 都体现了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与增强农村自身发展活力结合起来的政策意图。
上述立法思想的转变, 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一是经过一个较长时期的开发和建设, 农村基础设施已经有了相当的改观;二是政策支持的开发建设, 如果不与增强农村自身的发展活力相结合, 难以对提高农民的收入、改善农民生产和生活状况具有长期性效果;三是泡沫经济崩溃后, 政府税收减少, 财政赤字余额越来越大, “输血”式的开发和建设难以为继。
(三) 乡村建设管理政策
当前, 日本乡村建设管理的政策基本上有四类:一是在土地放开的基调下日益加强的规划控制政策, 主要体现在推行农田整备、围海造田后的统一规划, 以及鼓励住房集中规划等;二是明确的建设投资分工政策。例如富山县常愿寺川国营综合农地防灾事业, 总投资150亿日元, 由国家财政承担2/3的经费, 县级政府承担30%, 市、町、村政府承担极小比例;三是严格的自然环境保护政策, 主要包括对乡村地区的污水、固废的处置, 以及封山育林方面的努力及成效。日本乡村地区的公建基础设施, 尤其是污水、固废处置设施非常完备, 全国3000多个市町村地区基本上都配备了相应的污水、固废处置设施, 为农村的环境和生态建设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四是鼓励乡村居民参与政策制定和建设管理。从参与地区发展规划的制定, 到地区环境建设事业的知晓、参与, 以及一系列地区居民与建设事业的“共建”式活动, 充分反映了日本乡村地区居民对本地区建设事业的影响力。
四、日本乡村建设管理法规制度的启示
(一) 日本乡村建设立法制度完善
日本的乡村建设管理法律数量之多、范围之广、要求之具体, 可谓东亚之最。日本乡村建设立法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 乡村建设立法及时:
在日本乡村建设方面, 最早颁布的法律是战后1952年出台的《农村、山村、渔村通电促进法》, 以后又陆续出台了十多部法律, 包括《边远岛屿振兴法》、《山村振兴法》、《农村地域工业导入促进法》、《农业振兴地域整备法》、《半岛振兴法》、《聚落地域整备法》等等, 这些促进农村地区发展、改善农民生产和生活条件的法律, 内容十分完善, 构成内容丰富、体系完善的乡村建设管理法律体系。
2. 附属法律、规定详尽:
日本在制定法律时, 为了使法律含义更清楚并方便于实施, 通常在每项法律之后, 都附有施行令、施行规则以及解释立法条文的规定等。例如, 《农业振兴地域整备法》的附属实施令有11条、施行规则多达44条, 由此形成的法律更加明确具体, 严密完善。
3. 法律具有明确的目标:
在日本, 每条重要法律第一条都规定了该法制定的目标, 以下各条均为达到此目的所必须采取的措施和要求。例如, 1965年制定的《山村振兴法》第1条规定:“鉴于山村在国土保全、水资源培育、自然环境保护等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 而其产业基础与生活环境的整备与其他地域相比却处于低位的实际情况, 为了明确山村振兴的目标, 通过制定有关山村振兴计划并采取必要措施以使该计划所规定的事业得以顺利实施, 来谋求山村的经济发展, 提高居民福利, 同时缩小地区差距, 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特制定本法。”又如1971年制定的《农村地域工业导入促进法》第1条规定:“本法律的目的是, 通过积极而有计划地促进农村地域的工业等的导入、促进农业从业者根据其希望与能力而从事于被导入农村的工业、促进农业结构的改善, 从而在寻求农业与工业等均衡发展的同时, 使雇佣结构高度化”。
4. 法律职责划分具体、明确:
日本每一项乡村建设管理法规中对职责的划分都相当清楚。例如, 1972年制定的《过疏地域振兴特别措施法》明确规定:都道府县知事应制定都道府县过疏地域振兴计划, 并将其交至内阁总理大臣处;内阁总理大臣在接到提交的市町村计划时, 应立即将其内容通知相关行政机关的长官;此时, 相关行政机关的长官可以就该市町村计划向内阁总理大臣提出意见;内阁总理大臣在认为必要时, 可以为了过疏地域的振兴, 而向相关地方公共团体提出建议或对相关地方公共团体进行调查。
5. 法律不断被修改和完善:
日本乡村建设法律会随时间的推移和条件的改变, 经常对法律的内容进行修改, 使其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例如, 《农业振兴地域整备法》于1969年制定和公布后, 分别于1975年、1980年进行修订, 时隔5—6年就立即修改;又如, 1970年制定的《过疏地域振兴特别措施法》, 2000进行了重新修订。
(二) 重视农业扶持法规的制定
日本政府最重视农业法规和政策的制定:1.在1967—1979年第二次新农村建设期间, 1967年8月农水省制定了“结构政策的基本方针”;2.1968年创设了综合资金制度, 1969年制定了《农振法》, 1970年再次修改了《农地法》和《农协法》, 并创设了农业人养老金制度;为解决农民就业问题, 政府于1971年制定了《农村地区引入工业促进法》, 鼓励城市工业向农村转移, 为农民提供非农就业机会;3.在“造村运动”期间, 为了建设农村地域环境, 1984年开始了对《农振法》和《土地改良法》的修改;4.为规范农村村落及其周边地域土地利用秩序和促进村落的建设, 1987年制定了《聚落地域振兴法》;5.为了地区的平衡协调发展, 日本还制定了许多针对特定地区 (亦即经济贫困地区) 的制度, 如《孤岛振兴法》、《山区振兴法》、《过疏地域振兴特别措施法》等。
以上经验表明:在工业化进程和市场竞争中, 农业是个弱势产业, 农村容易衰败, 需要政府制定法规政策对农业这个弱势产业进行扶持, 以阻止农村衰败的趋势。
(三) 严格保护乡村农用地
日本的耕地资源都很少, 乡村开发建设过程中, 基础设施无疑要挤占大量农用地。就此, 日本不断制定各种法律用以保护农地 (见图2) 。
日本除《国土利用计划法》中明确划定农业地域并加强农地保护外, 其他涉及农地保护的重要法律法规还有:以实施“农地转用许可制”为主的《农地法》;具体规定了农地转用许可条件的《农地转用许可标准制定办法》;对在农业地域内的开发行为作了严格限制的《农业振兴地域整备法》;以促进土地改良、农地整理为目的的《土地改良法》;以促进农用地所有权、使用权转让和规模经营为目的的《土地利用促进法》;以及以促进农民住宅由分散建设向集中、按规划建设为目的的《农住组合法》等。
(四) 重视农业投资
综观世界发达国家的发展道路, 可以明显看出, 在工业发展到达一定水平后, 许多国家都选择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发展模式。工业反哺农业是农村现代化的牵引车。以国民经济的强劲增长和雄厚的财力为后盾, 最大限度地支持和保护农业, 是工业化国家扶持农业的通常做法。
日本国家财政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和保护程度是所有发达国家中最高的。若再加上地方政府预算支出, 日本财政支农资金超过农业GDP总额。2003年日本用于农业的预算23667亿日元, 约折人民币1690.5亿元, 比我国2001年农业预算1457亿元高16%。
(五) 重视法规体系的城乡统筹
日本城乡统筹规划历史悠久、法律健全, 已经形成了相当完善的空间规划体系及其法律保障体系, 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规划法制化的国家之一;日本的规划体系具有很强的统筹理念和统筹能力, 上至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下至城市和町村规划, 各个规划层面相互牵制、协调一致, 其下位法完全服从于上位法, 上位法规范和限定下位法, 环环相扣、相得益彰。
从城乡统筹的视角, 我们看到日本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完全立法的重要性, 看到日本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三位一体的统筹规划和统筹立法的必要性, 这一点尤其对我国目前区域规划被列为非法定规划、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分而治之的现状有重要启示意义。通过总结日本空间规划体系和法律保障体系, 面对我国城乡统筹规划起步和《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 以往的规划体系将面临制度解构和重建, 因此弱化我国以往城与乡的空间行政分割、完善规划体系并出台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已势在必行。
(六) 资源紧缺条件下的乡村建设管理经验
资源短缺一直以来都是制约日本乡村发展的主要难题, 然而日本政府则采取了诸多的紧缺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策略, 值得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短缺的大国借鉴和思考:
1. 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方面:
基于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 日本的国土政策是以有限的国土资源为前提, 有效地利用地域特性的同时, 有计划地整治人与自然的相互协调的、具有安定感的、健康而文明的人类居住环境。有计划地整治和国土均衡发展是日本国土规划的核心。因此, 日本不断制定各种法律用以保护农用地, 并配套用地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采取高密度的开发模式, 严格控制和规范土地开发行为 (见图3) 。
这方面既有值得借鉴的经验也有要避免的教训: (1) 日本有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过于超前, 占地面积过大, 但是使用人口偏少, 造成诸多农村设施闲置。这种超前大规模农村设施建设情况不适合中国的农村建设; (2) 日本农村道路建设密度大、宽度适中、尺度宜人、节约用地, 并且能够使得农业机械顺利通过, 这种农村道路建设和当地农业生产现代化同步发展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3) 日本农村村庄建设注重规划、集中建设、节约农地, 没有条件集中的远距离农户要通过换地制度, 向中心聚落集中安置。这种通过换地手段集中建设村庄聚落并达到集约用地的做法值得借鉴。
2. 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方面:
可再生能源已经在日本农村广泛普及, 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发电随处可见。日本风力发电计划到2010年将增加到200万千瓦。由于政府对农户利用太阳能实施补贴政策, 太阳能发电在日本取得了迅速发展, 目前日本太阳能发电量一直位居世界首位, 日本政府计划2010年将国内太阳能发电设施容量提高到482万千瓦, 较之前增加约7倍;生物发电在日本是一种新生事物, 日本每年家畜排泄物为9100万吨, 在此背景下, 2003年日本第一座家畜粪便发电厂已建成并开始运转。
可再生能源开发对于中国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在新农村建设中合理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 不仅可以减缓中国能源紧张局面, 减轻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的压力, 而且还可以满足农民对水、电、热、气的能源需求, 改善农村生存环境, 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促进城乡协调, 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 山区农村水资源利用方面:
日本山区农村的水资源量比较丰富, 但是由于受气候和地形条件的限制,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困难。为了提高山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率而开展小型、微型水利工程的开发与应用研究是值得借鉴的 (见图4) 。比如开发的结构各异、类型多样的山溪取水工程、广泛应用于山区多沙性河流的栏栅式取水工程、以及由栏栅式取水工程群与蓄水池 (水库) 构成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模式, 都将为我国同类型山区农村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提供宝贵经验。
摘要:日本乡村建设管理的历史悠久, 而且法规制度相当健全, 由于日本与我国有着地域、文化、国情等多方面共同点, 因此, 研究日本乡村建设管理法规制度对于我国新农村建设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本文从日本乡村计划的定义和概念入手, 着重探讨了日本乡村建设管理法规体系的具体内容, 最后, 总结了日本乡村建设管理法规制度对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一系列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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