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理避税案例

2024-07-31

企业合理避税案例(精选10篇)

1.企业合理避税案例 篇一

合理避税:个人所得税避税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开征了这一税种。据统计,1991年,全世界20多个低收入国家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平均比例为9.3%,个别发达国家达40%以上,而我国1998年仅占到3%左右。因此,人们普遍认为,个人所得税是我国最有发展前途的税种之一。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由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的广泛性以及发展趋势的看好,个人所得税的避税方法对每一个纳税义务人来说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这里我们系统地介绍了利用纳税人身份认定、利用附加减除费用、利用分次申报费用、利用境外扣除费用、利用捐赠抵减、利用账面调整、利用资产处理、利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等八种避税筹划法的案例。个人所得税直接涉及到个人自身利益,个人避税的主观愿望必将十分强烈。这里正是符合个人的这一需要,为纳税人提供了许多参考。同时,科学的例证也能有效地避免逃税行为的发生。

利用纳税人身份认定的避税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两种。居民纳税义务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明显,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将会承担较轻的税负。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在一个纳税里,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日的,简称“90天规则”,将不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牢牢把握这个尺度就会避免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而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一位美国工程师受雇于美国总公司,从1995年10月起到中国境内的分公司帮助筹建某工程。1996内,曾离境60天回国向其总公司述职,又离境40天回国探亲。这两次离境时间相加超过90天。因此,该美国工程师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他从美国总公司收取的96000元薪金,不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就是说,该美国人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义务人,从而节约了个人所得税5700元,即: 12×[(96000/12-4000)×15%-125]=5700(元)

利用附加减除费用的避税筹划案例

在一般情况下,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800元费用后为应纳税所得额。但部分人员在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将再享受减轻32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主要范围包括:

1.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 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 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例.某纳税人月薪10000元,该纳税人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如下:应纳税所得额=10000-800=9200(元)

应纳税额=9200×20%-375=1465(元)

若该纳税人为天津一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美国专家(假定为非届民纳税人),月取得工资收入10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过程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0000-(800+3200)=6000(元)

应纳税额=6000×20%-375=825(元)

1465-825=640(元)

后者比前者节税640元。

2.企业合理避税案例 篇二

什么是合理避税呢?在此引用联合国秘书处国际经济社会事务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谈判双边税收条约手册》中的提法:“一般地说, 避税可以认为是纳税人采取某种利用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事务, 以致减少他本应承担的纳税数额, 而这种做法实际并没有违法。简而言之, 合理避税一般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 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筹划, 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之下, 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从以上定义及实践中可以看出合理避税具有4个特征:

1.合法性。我国法律属成文法, 法无规定不违法, 税法也不例外。纳税人采用的避税手段是税收法规未明确禁止的, 往往具有合法的形式, 虽不为人称道, 但并未触犯国家有关的税收法规, 这是合理避税与偷税、逃税的重要区别。

2.收益性。纳税人为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在总收入一定的条件下, 就要使总成本最小化。合理避税能将税收负担最小化, 不纳税或者少纳税, 至少将纳税期延后, 无偿占用相当于应纳税额的资金, 给企业带来收益。

3.客观性。税收作为国家调整宏观经济的一种手段将长期存在, 其政策内容体现了国家对某些地区、某些行业、某些经济行为的优惠、鼓励和有利倾斜, 以此来引导纳税人将资源投入这些领域, 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税收法规政策的倾向性、缺陷和不完善是纳税人避税的合理法律依据, 合理避税将长期存在。

4.主观性。纳税人应精通税法, 对政府税款征收很深的了解, 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 能够掌握合法与非法的临界线, 才能进行精心的纳税筹划。

从避税的概念看, 避税即指合理避税, 实践中不合理避税不能避免和减轻税收负担, 甚至涉及偷、逃税。本文主要探讨合理避税筹划, 即节税筹划。实际经营中企业接触最多的直接税是企业所得税, 这里着重谈谈企业所得税的节税筹划。

一、企业投资筹建阶段的节税筹划:

凡事“预则立, 不预则废”, 企业筹建阶段, 投资者应进行包括节税目标在内的经营预测, 对企业经营形式、范围、注册地等慎重选择。这一阶段的节税筹划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的选择

按企业的法律地位, 可将企业划分为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税法对二者有不同的纳税规定, 对于法人企业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实行双重课税, 其一在经营环节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二作为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投资者时还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而非法人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仅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就免去了双重课税的负担。从这个角度考虑, 对于个人投资者, 纳税人可能作出设立独资或合伙企业的选择。

2. 分支机构的选择

对于法人企业, 设立分支机构, 有分公司和子公司两种形式。税法规定,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所得要合并纳税, 因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分公司亏损可抵减总公司盈利, 从而取得纳税抵减收益。而设立子公司, 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独立纳税, 子公司的亏损虽在母公司的损益表中反映, 但并不能抵减母公司同期的应纳税所得, 企业不能得到合并纳税的好处。一般来说, 企业经营初期, 亏损的可能性较大, 从纳税角度看, 此时设立分公司可能是正确的选择。但同时也要注意到分公司可享受税收优惠条件较少, 而子公司可享受税收优惠条件较多。在设立分支机构的时候, 就应综合考虑, 仔细比较预期获利能力和筹划成本的大小。

3. 对投资产业方向进行选择, 充分利用国家提供的优惠政策

国家产业政策具有指导性, 对投资国家鼓励的产业制定了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投资时, 投资人应顺势而行, 应优先投资国家鼓励的产业。如农、林、牧、渔业属于国家的基础产业, 其发展状况如何直接决定一个国家发展的基础和潜力, 国家对从事这些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 国家对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技术转让都有减免税规定。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节税筹划。

二、资金筹集阶段的节税筹划

企业筹集资金的渠道主要有两种:借入资金和权益资金。权益资金筹资由于股息在税后支付, 不得作为费用税前列支, 没有节税功能, 而借入资金的节税功能反映在支付利息可冲减应税所得额, 从而相对减少应纳税额。对企业而言适当负债, 借入资金, 达到节税目的, 提高权益净利率, 提升企业价值。假设某企业投资总额1000万元, 当年税前利润200万, 所得税率为25%。若投资全部为注册资本金, 则年应税所得为200万元, 应缴所得税50万元, 权益净利率200 x 75%/1000=15%, 财务杠杆系数为200/ (200-0) =1。若将注册资本金降为800万元, 另200万元改为负债融资, 因此增加利息支出12万元 (设年利率为6%) , 则应税所得降为188万元, 应缴所得税47万元, 节税3万元, 权益净利率提高至188X 75%/800=17.63%, 财务杠杆系数为200/ (200-12) =1.06。从以上例子可看出, 企业如有税前利润, 保持营运资金不变的情况下, 在资产负债率增加时, 企业财务杠杆系数增大, 即财务风险在扩大, 但同时权益净利率在提高, 投资者投入产出比在上升。因此, 企业如有稳定的经营所得, 须根据企业实际经营与财务状况, 适度负债, 控制企业财务风险, 降低税收成本, 合理节税。

三、日常经营阶段的节税筹划

日常经营中主要对销售 (营业) 收入的确认时间和成本费用的摊提方法合理选择, 进行节税筹划。如企业处于税收免征期, 提前确认收人和少摊提费用, 获得较多减免利润, 最大限度用好减免税优惠政策;企业处于征税期, 前期应将收入延后确认, 多摊提费用, 使得利润后移, 无偿占用相当于应纳税额的资金, 取得延期纳税的收益。

1. 销售 (营业) 收入结算方式的节税筹划

税法规定取得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下, 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不同的:直接收款方式, 以收到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收入的确认时间;委托代销以收到代销清单时为收入的确认时间;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的时间;预收款方式, 以货物交付时或提供劳务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在进行节税筹划时, 应利用结算方式对收入确认时间的影响获得延迟纳税的收益。例如, 应尽可能采用预收款、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和支票、银行本票等直接收款结算方式, 可避免垫付税款。年末发生的业务, 在采用交款提货的结算方式下, 可以通过推迟提货单的交付时间, 把收入的确认延至下年度, 得到延期纳税的经济利益。而当企业有前五年的亏损可供弥补时, 提前确认收入可获得纳税优惠。从节税筹划角度出发, 企业应尽量少地采用赊销方式, 并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以防止在未收货款的情况下支付税款, 承担纳税成本。

2. 成本费用的节税筹划

收入既定的情况下, 合法增加准予扣除的项目, 即在遵守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前提下, 将企业发生的准予扣除的项目充分扣除, 减少应税所得额, 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1) 收益性支出记入期间费用或记入产品成本的选择。企业发生的收益性支出中, 构成产品 (商品) 成本的那部分费用支出, 在销售实现时方可结转为企业的销售产品 (商品) 成本从收入中扣除, 而构成期间费用的另外部分支出, 则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并全部从当期的收入中扣除。一项支出, 可能存在着既可以记入期间费用, 也可以记入产品成本这样的选择。对这样的支出, 记入期间费用, 当期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时间就会滞后, 企业相当于无偿占用了相当于应纳税额的资金。例如, 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可以单独设立销售机构, 也可以不单独设立销售机构。按照规定, 单独设立销售机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其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可作为销售费用列支;而不单独设立销售机构, 其上述费用则记入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企业发生的资本性支出, 不能在当期直接扣除, 应资本化为资产的价值, 再以折旧或摊销的方式逐步地从收入中得到扣除。例如, 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 选择对企业有利的摊销期限将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入成本、费用中。在企业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 企业可通过延长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期限, 将资产摊销额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中, 从而获取“节税”的税收收益。而对处于正常征税期的企业, 则宜选择较短的摊销期限。这样做, 可以加速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成本的回收, 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 前期利润后移, 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2) 固定资产维修费的节税筹划

税法对固定资产维修费支出规定有严格限制, 固定资产的维修支出并非都可以在当期税前扣除。固定资产的维修支出可分为正常的修理支出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对于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 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己提足折旧, 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 在不短于3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 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二年以上。固定资产维修费发生时, 企业要进行筹划, 否则会丧失应有的延期纳税收益。例如:某企业某年对其所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修理, 支付维修费用为100万元, 该厂房计税基础为200万元。因维修费用占固定资产原值的50%, 显然属于改良支出, 此时维修费用只能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并分期提取折旧而不能在税前一次列支。如果企业进行节税筹划, 把这项维修工程分两期进行, 一期维修工程在年内完工, 并把维修费控制在50万元以内;二期维修项目50万元在明年进行, 两次维修费用均未超过原值的50%, 可全额在税前直接一次性扣除, 使企业前期少缴纳所得税, 后期多缴纳所得税, 即企业的一部分所得税缴纳时间后移, 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3) 设立销售公司分摊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营业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标准的, 如果纳税人将企业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为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 将企业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 再由销售公司对外销售, 这样就扩大了费用计提基数, 税前可扣除费用增加了。

3. 对外投资的选择。

企业经营中如有闲置资金, 可进行对外投资, 获取投资收益。对外投资分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 选择股权投资和一般债权投资, 存在投资风险, 如投资有收益, 其所得应计入应税所得缴纳所得税;而选择债权投资中的国债投资, 无风险, 且投资所得可享受免税优惠。

四、纳税申报过程中的节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稳定、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 平时在预缴中不管是按照上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 还是按纳税期的实际数预缴, 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作为偷税处理。所以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 在总体不突破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的情况下, 在一个会计年度的前期尽量多列支一些费用, 在后期则少列支一些费用, 前期少纳税, 这样可使自己在一年的大部分经营期间里拥有更多的流动资金。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 企业可充分使用资金, 应选择在税法规定的期限最后一天申报。税法又规定, 企业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 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 所以企业在年终结帐后, 如发现有一些费用未能列支在纳税年度时, 在纳税申报时一定要申报抵扣, 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列支这些费用。

六、利用纳税“临界点”的节税筹划

税法中规定的税收临界点很多, 如:企业所得税正常适用税率为25%, 当应税所得在30万元以下下 (含30万元) 时, 其适用所得税率可降为20%。工业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可列支, 如盈利工业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 (含10%) , 除按规定列支当年实际发生的开发费用外, 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50%, 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慎重筹划, 采取纳税临界点方法, 可以减轻税负。

七、利用亏损弥补政策进行节税筹划

3.房地产企业合理避税的方法 篇三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合理避税;方法

在目前国家实行宏观调控,并且逐渐对行业进行规范化的大背景之下,房地产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已经从以往的分散粗放型经营模式逐渐的发展为产业稳步型经营模式当中。随着房地产行业在市场中的竞争不断的向着理性化发展,企业为了有效的控制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逐渐加强了财务管理方面的控制工作。所以,如何在合理的范围内减少房地产企业的税收支出,将会对房地产企业的发展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在房地产企业的内部开展避税筹划工作

1.纳税临界点筹划法

利用临界点进行避税筹划工作指的是纳税主体在经营的过程中遇到税收临界点的时候,通过合理的增加或者减少收入和支出,来避免自身承担的繁重税负。到目前为止,这种方法通常会应用在房地产开发筹划土地增值税当中,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纳税主体在建造完成标准住宅进行出售的时候,如果增值额没有超出扣税金额的百分之二十,是不用征收增值税的;如果增值额超出了扣除项目的百分之二十,就需要按照规定根据全部增值额进行征税。所以我们知道,按照国家规定的起征点可以进行合理的筹划避税。这里所说的百分之二十的增值额指的就是临界点。同时,房地产企业也可以根据土地增值额超额累进节点来开展避税筹划工作。

2.通过建房开展避税筹划工作

我国税法颁布了很多关于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所以房地产企业可以灵活的创造税收优惠的条件,开展避税筹划工作。比如说,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之前就能够将最终的使用用户确定下来,就可按照代建房的方式进行操作。比如集资建房,就仅按建筑业劳务征收营业税,不再征收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同时也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了。当然,这种筹划方法需要当地政府和税务机关的审批。我国税法还规定,房地产项目在建设完成之后按照一定的比例作为自用的,不需要征收土地增值税;在建设完成之后进行转让的,再根据相关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的征收。所以,房地产企业可以充分的利用我国税法颁布的这些优惠政策进行合理的避税。

3.通过货币时间价值这一概念开展避税筹划工作

货币的时间价值指的是货币资金在周转的时候会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而产生的价值增值现象,突显了货币价值具有的时间性。该方法可以说是一种相对的节税法,虽然不能改变一定时期内企业的纳税总额,不过可以从不同时期内纳税额发生的改变中获得一定的收益,可以说是冲减税收的有效方法。如,情况允许的条件下,延迟销售,或利用车库的销与不销进行调节,使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比例达不到85%的这个时间节点,就不用立即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二、在房地产企业的外部开展避税筹划工作

1.利用合作开发的方式进行避税筹划

合作开发指的是有效的把经营、利息以及分红三部分收入进行合理的转化,然后房地产企业按照实际的情况选择最合适的经营方式进行避税。

比如说:甲公司计划投入200万的资金数额跟乙公司进行合作,共同开发商住楼项目。甲公司在跟乙公司进行合作的时候可以选择三种方案:(1)甲公司投入200万的资金跟乙公司进行项目的开发合作;(2)甲公司可以将200万的资金通过银行转借给乙公司进行项目的开发合作;(3)甲公司可以通过投资入股的方式与乙公司进行项目的开发合作;现在假设甲公司会在合作1年之后退出该项目的开发,在经过协商之后获得数额为40万元的现金。

方案一;甲公司投入200万的资金跟乙公司进行项目的开发合作,1年后退出合作可以得到40万元的现金,按照税法的规定该收入是项目的分利,它的收入不会分摊任何的成本。所以在分得40万元的现金时,就等于是将项目开发中把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转给了合作公司,转让的实际价格就是240万元,在转让的过程中还需要缴纳相关的营业税以及附加费用、印花税、所得税还有土地增值税等。

方案二;甲公司将200万的资金通过银行转借给乙公司进行项目的开发合作,银行的利率是5%,在合作1年之后甲公司同样会收回40万元的现金,而针对利息收入则需要缴纳相关的营业税以及附加费用还有所得税,

方案三;甲公司通过投资入股的方式与乙公司进行项目的开发合作,在项目完工并且销售完之后可以分回相应的股利。

在这过程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税率是一样的,所以甲公司的税后利润不需要再进行补税,因此获得的经济利益为40万元。

避税筹划结果:通过以上三种方案的节税比较我们可以看出,第三种方案是最经济的方案。也就是说甲公司把200万元资金作为投资金额进行入股,在分回40万元之后不需要进行税后利润的补税,成为了甲公司的实际获利。

2.在房地产企业以外注册免税公司

在设置免税公司的时候,主要形式有以下几个:(1)设置具有销售代理性质的服务公司。我国为了鼓励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为具有服务性质的新办企业颁布了很多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所以房地产企业也可以通过开办相关的服务型企业,例如咨询、销售代理、广告以及服务公司等,将房地产项目的销售转换到销售代理当中去实现,争取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2)通过个人投资企业进行避税。个人独资企业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再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会比有限责任公司少缴纳一道税。在个人独资企业当中,除了营业税之外,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需要依据开票当中的具体金额来确定。(3)通过物业管理公司进行避税。根据我国相关税法的规定,对于从事物业管理的公司,在计算营业额的时候是将房屋与实行物业管理相关的所有收入扣除代替业主以及承租者支付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用以及租金费用之后的余额。所以,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成立物业管理单位,把一切需要代收取的费用都从业务里面分离出来,通过物业单位进行代收,这样很多款项就不需要继续缴纳营业税了。(4)通过装饰装修公司进行避税。装修公司的收入只需要按照3%的比例进行营业税的缴纳,要比销售不动产需要缴纳的营业税低,所以将装饰业务获得收入进行剥离,就不需要再缴纳土地增值税了。

3.采用成本费用分摊的方法进行节税

(1)租赁法。通过免税公司把办公楼等租赁给房地产公司供其使用,收取相应的租赁费用。房地产企业的开支就是租赁费,成为免税公司的收入,有效的将利润转移到了租赁公司中,实现了合理节税。(2)服务收费法。如果免税公司并不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那么就可以通过收取广告费用、劳务费用、手续费用等进行合理的避税。(3)资金借贷法。该方法指的是免税公司通过拆借的方式将资金转移给房地产公司,然后收取相应的资金占用费。该方法可以对免税公司以及房地产公司双方都进行有效的节税。

4.采用收入转移的方法进行节税

(1)进行业务的转移。该方法就是将获得回报比较高的业务与企业进行合理的分离,然后将其转到能够享受国家税收优化的新办公司当中进行下一步的经营。(2)进行定价的转移。该方法指的是首先将商品降低价格卖给自己的销售公司,然后再通过自己的销售公司销售到最终客户手中。该方法使用的前提就是,销售公司一定要享有国家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3)进行资产的转移。在房地产企业中,门面房以及出租房是企业的主要收益来源,因此税源也比较沉重,所以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承包、买卖,把这部分资产转移给低税或者是免税的公司,有效的减少赋税。

三、结语

随着目前行业的发展趋势,我国房地产企业应该继续加强财务方面的管理力度,提高合理避税的意识,采取正确的避税措施,尽量通过合法手段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最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王雯茜: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避税行为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1(01).

[2]周華洋: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分析与避税筹划技巧[M].北京:中国编译出版社,2005.

4.新税法:选择企业形式合理避税 篇四

12月,工作了3年的佛山市民郑亮在积累了一定的社会经验和人脉关系后,决定自立门户,创业做老板。

作为投资者个人,在进行投资前必然会对不同的投资方式进行比较,选择最佳方式进行投资。在目前,个人可以选择的投资方式主要有:作为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从事承包承租业务、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组建合伙企业、设立私营企业。在对这些投资方式进行比较时,如果其他因素相同,投资者应承担的税收,尤其是所得税便成为决定投资与否的关键。

随着今年1月1日起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正式实施,郑亮实在不知道自己应该怎么选择什么样的投资方式才最佳。于是他去咨询了税务专家毛建新。毛建新一一帮他做了分析。

首先是个体工商户的税负。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其次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负。税收政策规定,从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投资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所承担的税负依年应纳税所得额及适用税率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第三是合伙企业的税负。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在合伙企业中合伙损益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企业成立后,各投资人获取收益和承担责任的比例就已确定。和个人独资企业一样,从201月1日起,对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各合伙人的投资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合伙企业都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而每个合伙人仅就其获得的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就是私营企业的税负。目前设立私营企业的主要方式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即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作为投资者的个人股东以其出资额占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获取相应的股权收入。作为企业法人,企业的利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当投资者从企业分得股利时,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样,投资者取得的股利所得就承担了双重税负。由于单个投资者享有的权益只占企业全部权益的一部分,其承担的责任也只占企业全部责任的一部分。但因其取得的收益是部分收益,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负个人投资者也按出资比例承担。

不难看出,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这三种企业形式的税负是一样的,都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针对其投资者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个人所得税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公司制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按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同分为三个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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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根据20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的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中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对小型微利企业作了以下规定: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指标是: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等,

郑亮的创业项目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所以毛建新就结合个人所得税和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重点帮他分析了合伙制和公司制的税负。

很明显,新的企业所得税下应纳税额可以通过下面的式子计算(假设应纳税所得额为Y):应纳税额T=20%×y,y小于等于30万元;应纳税额T=25%×y,y大于30万元。

1.当郑亮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或等于5000元时,合伙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临界点税负率为5%。公司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0%,临界点税负率为20%。

2.当郑亮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5000,小于或等于10000元时,合伙制(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0,临界点税负率为7.5%。公司制(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的税率为20%,临界点税负率为20%。

3.当郑亮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10000,小于或等于30000元时,合伙制(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250,临界点税负率为15.8%。公司制(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的税率20%,临界点税负率为20%。

4.当郑亮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000,小于或等于50000元时,合伙制(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4250,临界点税负率为21.5%。公司制(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的税率为20%,临界点税负率为20%。

5.当郑亮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50000,小于等于300000元时,合伙制(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6750,临界点税负率32.75%。公司制(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的税率为20%,临界点税负率为20%。

6.当郑亮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0000时,合伙制(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6750,临界点税负率35%。公司制(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的税率为25%,临界点税负率为25%。

由上面这些数据明显可以看出,相同的应纳税所得额,在选择公司制和合伙制时的税负是不一样的,这就给我们创造了一个税收筹划的空间。由下面的公式我们很容易确定两种企业形式的选择区间。

新企业所得税下两种企业形式的选择区间公式为:设应纳税所得额为y,则(y×30%-4250)÷y=20%,解得y=42500,应纳税额=30%×y-4250。

毛建新根据y的数值,画出了数据关系图,郑亮一眼就看出,单从税负角度考虑,在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后,当企业应纳税所得额y小于42500元时,选择合伙制形式税负较轻;当企业应纳税所得额y大于42500元时,选择公司制形式税负较轻。

至此,郑亮完全解开他心中的疑问。

不过,毛建新提醒他,在几种投资方式中,还要注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等三种形式的企业,是法人单位,在发票的申购、纳税人的认定等方面占有优势,比较容易开展业务,经营的范围比较广,并且可以享受

受国家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5.公司招用残疾人如何合理避税 篇五

(一)取得或认定的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民政部门或联合会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2.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3.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享受的残疾人个人,应当出具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材料,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六、注意事项:

1、年审: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实行年审办法,具体年审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2、不得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形处理列举:

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3、享受的税收优惠不属同一税收机关如何处理:

如果纳税人所得税属于其他税务机关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批意见抄送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另行审批。

七、残疾人个人优惠政策: 增值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6.国际税收避税案例 篇六

我们来分析这样做对各国税负的影响:

(一) 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甲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600)×1000×50%=200000 (元)

乙公司应纳所得=3000×20%×1000×60%=360000(元)

则对此项交易,该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额合计=200000十360000=560000(元)

(二)在非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甲公司应纳所得税=(2800-2600)×1000×50%=100000(元)

乙公司应纳所得税=(3600000-3400000)×60%=120000(元)

丙公司应纳所得税=(3400-2800)×1000×30%=180000(元

)则该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合计=100000+120000+180000=400000(元)

比正常交易节约税收支付: 560000-400000=60000(元)

7.论当代企业如何进行合理避税 篇七

一、合理避税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1. 有利于企业提高法律意识和纳税观念

要想做到合理避税, 熟知税法有关规定这是最基本的要求, 此外还应充分了解其他相关政策法规, 只有在深刻理解这些业务知识的前提下, 才能合法合规地去进行税收筹划, 做到合理避税。而在这一学习税法、了解政策的过程中, 企业也逐渐增强了法律意识, 强化了纳税观念, 从思想上杜绝了逃税漏税的错误认识。

2. 强化企业的成本优势

现阶段, 中国大多数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较弱, 缺乏必要的核心竞争力, 参与市场竞争主要依靠的还是产品的价格竞争优势, 尤其是那些出口到国外的本国商品更是依靠的就是国内劳动力低成本优势, 但不可否认, 随着人口红利的消失, 国内用工成本在年年增加, 中国制造的低成本优势已大不如前, 但通过合理避税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让企业继续保持这种低成本优势。首先, 合理避税是建立在企业健康的财务运作基础上的, 只有健全完善企业治理机制, 才能规范整个企业的经营行为, 财务管理才能发挥出其应有的功效, 经营者才能在此基础上做出正确决策, 保障企业持续发展, 也只有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不至大幅削弱, 合理避税才有现实基础。其次, 合理避税不仅仅是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纳税方案, 更是要求企业实行科学管理, 提高管理效率, 因为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是要求企业经营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享受到的, 如果企业管理不达标, 肯定是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而这也促使企业精打细算, 提高了其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最后, 合理避税尽管不是偷税漏税, 但也会随时面对税务部门的审查, 向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因此有必要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行为, 特别是成本会计核算, 才能保证企业财务部门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才能通过税务相关部门的审查, 获得其认可, 从而享受到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做到合理避税。总之, 通过税收筹划, 企业合法降低税收负担, 节省成本支出, 用以完善企业制度建设, 促进企业发展, 提高其综合竞争力水平。

3. 促进政府完善税制

企业合理避税的法理依据是非不允许和非不应该原则, 也就是说只要是法律或政策中没有清楚规定不允许做的事情, 道德上没有表明不应该做的事情, 企业都是可以选择去做的, 因此企业合理避税并不违反法律道德, 同时企业选择的纳税方案是纳税人在执行国家税法及有关经济政策时, 根据遇到的实际情况, 做出的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决策, 通过这种避税行为对信息的反馈, 可以发现我国税法制定上还存在一些缺陷, 将为政府进一步修订完善国家税法提供现实依据, 有利于完善国家税制。

4. 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持续增长

合理避税有助于增强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和成本控制能力, 从而提高其管理水平, 增强其竞争力, 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如果有大量的企业都能保持稳定发展, 即使因为企业合理避税导致单个企业税收收入的减少, 也会因为企业数目的扩大和经营收入的增长而使得税收收入总量持续增加, 相应地促进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特别是长期来看, 税收优惠政策代表的是国家调整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倾向, 通过合理避税激励企业投资国家政策照顾的产业和项目, 从而优化经济结构, 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保证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二、企业合理避税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 国家为了给企业, 尤其是中小企业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 不断对现行税收体系进行调整, 撤销一些不适宜的税种, 调整了部分税率, 如营改增, 以此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降低成本, 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 实现我国经济增长方式从外向型向内生型增长转变, 故而这种情况下, 只要企业能够规范自己的财务行为, 不触碰国法, 合理避税还是有广阔的发挥空间。然而, 由于我国缺乏大量的税务研究人才, 比如注册税务师每年通过率都很低, 这导致我国对合理避税这一问题的研究及经验积累远远不够, 也没有成形的规范可供借鉴, 造成多数企业在进行合理避税时失败, 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目标, 反倒给企业经营带来极大风险, 因为避税的失败很容易被税务及司法部门认定存在偷税漏税, 而这将受到法律制裁。

1. 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低下

如前文分析, 合理避税对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要求比较严格, 既需要企业财务人员熟知国家税法、经济法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相关规定, 能够深刻理解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内涵、实质、构成要件, 同时还要了解企业自身情况, 当然熟悉当地税务部门工作流程, 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保持一定的友好合作关系也是必要的, 只有如此, 才能根据企业实际情况, 结合自身需求, 发掘出可以被企业利用的政策规定, 进而制定出科学合理的避税方案。可见, 这么一项高水平、高层次财务管理工作是需要专业能力强、职业素质好、责任心强的专业型人才才能完成的, 然而现阶段国内企业还很缺乏这类高水平人才, 只能将税收筹划外包给事务所完成, 但因为事务所对企业内部实情了解不够, 制定的方案也难以完全满足企业需求。加之, 国内企业大多财务制度不完善, 财务管理水平低下, 财经纪律执行也不到位, 内控机制也无法发挥出真正作用, 造成企业管理水平根本不能满足合理避税的要求, 避税方案最终都因控制不足而失败, 甚至因此被认定为逃税漏税而被法律制裁, 极大损害企业形象, 影响企业长期稳定发展。

2.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缺乏专业指导

一个科学合理有效的避税方案必须是建立在企业对国家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政策深刻理解及把握的基础上, 通过认真分析国家税收政策, 从而找出最适合本企业的特殊经济优惠政策, 同时对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做好评估、预警及制定应对预案等方面的工作。只有如此, 才能保证企业制定的避税方案可以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规法纪的前提下, 实现减少企业纳税金额, 降低企业成本的目标。然而目前我国多数企业财务部门任职人员职业能力较低, 缺乏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 税收筹划经验也不是很丰富, 而且在制定避税方案时同样缺乏专业的指导, 最终确定的避税方案大多也是为了享受某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一种冲动选择, 为此企业还需为满足该优惠政策所需的前提条件而被动改造自己的生产管理与财务控制流程, 风险较大, 一旦后续控制不到位, 极易导致避税失败, 财务风险爆发, 对企业长期发展造成极大威胁。

3. 制定避税方案时对未来风险低估

合理避税既是一种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的机遇, 同样也是一种风险选择, 是机遇与风险并存的财务控制活动, 但国内多数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制定合理避税方案时, 往往仅盯着眼前利益, 以减少税收支付为目标, 缺乏长远考虑和整体筹划, 尤其忽视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事实上, 商场如战场, 企业经营不可能一帆风顺, 会面临各种各样风险, 特别是那些突发的潜在风险更是难以把握, 其造成的后果也难以确定, 这给企业长远发展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更有胜之, 会影响到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正是对这种潜在风险的认识不足, 内部风控机制不健全, 难以发挥应有的功效, 也无相应的风险应对预案, 从而造成避税方案仅考虑当下, 而忽视未来, 不能全盘考虑, 谋划长远, 一旦未来这类风险真的爆发, 企业将会十分被动, 甚至因此陷入经营困境。

三、完善企业合理避税行为的思考

1. 加强对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及宏观经济政策的学习和解读

正如前文分析, 科学合理的避税方案一定是建立在企业对优惠政策的深刻理解和把握上的, 所以企业要通过对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发展动向的深刻理解, 体会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目标导向, 发掘政策引导下的市场机会, 结合企业自身特点, 对企业经营方向、生产流程、内部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地调整, 并在此基础上科学评估调整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 做好风险应对工作, 只有如此方可做到科学合理避税。

2. 聘用专业税务师, 提升企业财务工作水平, 完善避税方案

现阶段, 我国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能力之所以低下, 主要原因就在于企业进行避税方案设计的财务人员职业素质不高, 专业胜任能力差, 税务知识不足, 对此企业可从两方面进行改进。一方面, 企业应当重视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要性, 以优厚的工作条件及待遇聘用具备较高职业能力及丰富实务经验的专业税务师负责企业避税方案的整体设计工作。另一方面, 还应做好财务人员的人力资源开发工作, 通过设定一定的奖惩机制, 创立学习型组织, 督促他们在工作之余, 努力学习专业知识, 通过注册税务师任职资格考试, 熟悉宏观经济信息, 扎实掌握税务筹划有关理论及工作流程, 从而提高他们的财务管理水平。财务人员自身的综合素质, 尤其是财务管理能力是企业设计避税方案, 乃至后续方案得以顺利执行的基础, 因此有必要在财务人员自学之外, 企业还应聘请经验丰富的讲师定期举办职业技能培训和风险法律意识培训, 以便提高财务人员的工作效率,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此外, 对财务人员进行岗位交流, 使其对企业内部运行情况有深入了解, 从而能够结合企业自身运营情况, 选择最佳避税方案, 同时对企业运行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进行预判、评估、分析、论证, 进而找出潜在的财务隐患, 做好风险应对准备。当然, 在编制避税方案的时候, 要注意到两点, 一是保证账务处理与企业实际经营活动同步, 二是着眼于企业长期发展目标的需要, 不能只顾及眼前利益, 随意改变企业长期发展规划, 从而影响到企业长期健康发展。

3. 强化法律意识, 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合作关系

合理避税不同于逃税漏税, 虽然表面上看, 都是企业尽可能少交税, 但实质上不同, 一个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利用政策优惠条件, 做到少交税, 而另一个则是违反法律法规的约束, 直接逃避企业应尽的纳税义务。但两者之间毕竟一线之隔, 如果企业在避税方案的设计上和后续的实施控制上存在一点偏差, 就会导致避税方案失败, 避税变成偷税漏税, 企业不仅因此遭受法律制裁, 还会影响自身正面形象。对此, 企业管理层和财务人员应加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不仅要做到知法守法, 还要通过对国家税法、经济法及有关经济政策的学习, 深入领会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导向性和战略目标, 避免因眼前利益而有损企业长期发展。此外, 在编制避税方案时, 还应积极与税务部门保持沟通, 建立一种友好的互动机制, 争取得到他们的专业帮助, 从而准确把握住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能容许的范围和底线, 避税方案也只能在这些范围之内开展, 否则就成了偷税漏税行为。

4. 加大科学管理, 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合理避税对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有着较高的要求, 成功实践合理避税的企业表明, 只有会计资料比较齐全规范的企业, 其制定的合理避税方案才更具可行性, 这是因为会计资料越齐全, 越有助于财务人员了解企业经营现状, 其税收筹划的实施空间也就越大, 同时企业进行避税方案设计时的成本也就越低, 实施效果也就越好。当然, 财务工作若能按照有关会计法律法规进行, 设置的账簿若能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 并准确开展相关核算工作, 那么企业税收筹划就有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才能经得住税务部门的审查考核。

5. 做好成本核算, 合理分摊费用

企业应当做好成本核算工作, 准确掌握企业各类成本费用的发生情况及其各自特点, 这对于合理避税非常有意义, 因为费用作为企业利润的抵减项, 通过对成本费用的控制, 可以改变税基, 以便合理规划纳税方案。比如, 企业可以通过调节费用的分摊数额及时机, 使得在利润高的时间里多分摊些费用, 而在利润少的时候少分摊些费用, 其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使利润平均化, 避免出现利润过高而适用于高税率的情况。即使适用同等税率情况下, 也可以通过调节分摊时机, 以实现缴税时间上的选择, 如此可平抑企业资金流的波动, 保障企业资金链的稳定, 而且晚缴税, 相当于企业获得一笔无息贷款, 从而能够充分发挥这笔税款的时间价值。

6. 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慎重选择避税方法

目前企业避税实践中常用的合理避税方法主要有价格转让法,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避税方法, 两个及以上有经济关联的企业通过以内部价格进行商品或资产转移来获取最优税率。成本调整法, 通过合理调整或分摊费用, 减少利润, 以达到规避纳税义务的方法, 但成本费用的分摊应在现行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实施, 不能违法乱摊成本。筹资法, 通过商业信用、银行贷款、吸纳股权等方式筹集所需资金, 然后降低企业税负的方法。地址选择法, 企业在进行区位选择时, 除考虑基础设施、交通、原材料和劳动力供应等因素外, 还可根据不同地区税率差别, 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生产地区进行投资, 一般是有税收优惠政策的经济开发区。上述方法适用不同情况, 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实际, 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方法设计避税方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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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徐疑.对企业合理避税的认识与思考[J].会计师, 2013 (12) :43-44.

[3]王灵灵.企业合理避税及其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J].中外企业家, 2012 (14) :56-57

8.企业合理避税案例 篇八

理财困惑

1、现在,夫妻俩希望儿子今年高中毕业后去国外留学,初定地方是澳大利亚。丰富的从商经验,让李老板深深地感觉到控制风险的重要性。而由于缺少必要的社会保险,李老板也希望通过合理规划为自己的晚年生活提供保障。

2、由于一人持有公司,徐老板知道继续将部分费用公私不分并不利于企业发展。因此徐老板也希望能通过借助合理的途径让“公私”都能受益。他希望求助理财师如何分配资产和做账,才既能合理避税又能让两者相得益彰。

企业公私分离,合理避税并不难

徐先生深知公私费用不分并不利于企业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还会造成多征税的情况,由于在材料中没提及徐先生企业具体的收入支出情况,因此无法精准地为徐先生提供节税明细规划,但可提供一些合理避税的方法供其参考:

1 合理加大成本,降低所得税,可以预提的费用应该进行预提。对设备采取快速折旧法来降低当期所得。可以采用“分灶吃饭”的方法,把业务分散,原来一个公司名下做的业务分成2-3个公司做,这样既可以增加成本摊消,又可以降低企业所得税。

2 采用“高税区往低税区”走的方式:各个特区和开发区在税率方面国家都有优惠政策,把公司总部就转设到这些地方,比如深圳的企业所得税才15%,公司的工厂和分公司的一切业务总核算就算到公司总部去,也就享受到了国家的优惠政策了。或者采用“把工厂和公司注册到香港”的办法,香港是个低税区,一般企业所得税不超过8%,其他税也特别低和少。

3 借用“高新技术”的名义,享受国家的税务优惠政策:有2免3减,还有3免8减的。把其他业务和产品套进这个里面来做。借用“外资”进行改制,各个地区对外资企业都有税务优惠政策。

这些做法是在企业具体运转中可以采用的安全的、合理的、可靠的企业避税方法。

保险寿险、医疗险、财险一个都不能少

很多私营企业主是完全靠自己白手起家的,他们每天的工作量非常大,身体往往被透支。而这些私营企业主往往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是整个家庭的经济支柱,一旦他们发生意外或身患重病,家庭的生活都很难维持。所以,一份高额的意外及健康险是对家人的责任体现。

其次购买理财分红险满足资产的保全及实现财富公私分离。当企业经营发生危机,企业债权债务问题出现、发生法律诉讼时,银行存款、股票、房地产等都可能被冻结,由于徐先生家庭的财产没有实现与企业财产的真正剥离,到时候连全家的基本生活都会面临考验。而保险保单是受法律保护的,不会被冻结和拍卖,而其保单贷款功能则又使其成为了最好的“变现”工具。所以,购买大额保单即可保全资产,又具备流动现金的作用,同时也为自己未来的养老提前做了准备。徐先生可购买缴费期短、保障期长的分红产品。

由于徐先生是一名企业主,经营上承担着全部责任,虽然从事的加工业风险适中。不过,综合考虑的话,建议李先生可以适当购买财产险和雇主责任险。这样可以避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也增加了企业经营的保障系数。

投资剔出过高和过低的投资品种

剔除了原投资组合中70万的股票投资,占总资产的6 .28%.,理由是徐先生为了公司发展,不得不经常加班,没时间精力花费在股票市场,加上股票投资风险系数较大,与其所要求的稳健投资理念相违背,故删除股票投资一项。

大幅降低了国债投资比例,由原投资组合中200万的国债投资,减为100万的国债投资,调整后约占总资产的8.97%。国债毫无疑问是一种风险可控的稳健型金融理财产品,“零”风险是其最大的优点,缺点是收益率过低。按徐 先生的财务状况,以国债投资为主显然是不适当的,不仅占用了资金的流动性,而且丧失货币的时间价值,所以建议徐先生的投资组合中不以国债投资为主。

由于整个投资市场也越来越复杂,有鉴于此,建议徐先生在未来的资产配置上多以“稳定收益类”产品为主,以对抗未来的经济波动风险,建议在投资组合中新增信托计划,可在其投资组合中占主导地位,投资资金为200万,占总资产的17.94%.

徐先生家庭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故此,留存6个月的家庭开销为家庭准备金(约18万),至于30万货币基金应保持不变,其作用便于企业资金周转,这部分资产投资的同时也是用来应对“家庭突发性事件”所需的准备金,保证了您家庭开支的流动性。

理财系列篇之二

四招让你投资房产有钱赚

房子,这个10年前开始商品化的固定资产投资,随着房价逐步提高,现在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

因为冲动难以避免,所以要扼住冲动就需要制定一些规则,并尽量遵守,借此达到少犯冲动的错误。在这里我们例举房产投资中几个实用技巧,由此来使我们在投资房产时加以参照。

买房巧用公积金

买房不仅可自住,还可以通过买房而理财。现在很多企事业单位都为员工提供高比例的住房公积金。有的企业员工公积金月度交纳总额超过1000元。在现在银行利息少、CPI高企之下,让公积金躺在账户里“睡觉”不是明智之举。如何运用公积金就有大说道,如果运用得好,甚至还能为自己日常生活增加收入。

举例说,高先生一家的现住房没有背着贷款,家里还有储蓄20万。由于股市、黄金和外汇行情忽上忽下,高先生不想冒险投资,所以房产就成为第一选择。高先生用这20万作为首付,其余的全部用公积金贷款按揭30年,购买一套市内两居室住房。

高先生每月需要还公积金贷款支出1600元,但高先生和妻子两个人公积金账户里共有近6万元,每月还有1700多元的入账,因为买房贷款用了公积金,所以公积金里的存款和每月公积金入账,就可以用来还贷。

而高先生把房子简单装修后租出去,租金每个月1300元。全年15600元就算作20万的利息了,和银行利息比自然要高很多。高先生不仅利用公积金还房贷,用房租当高利息,而且由于房价上涨,高先生的房产也在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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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买房时最好不要一次性付全款,应尽量降低公积金账户中的存款比例,同时提高贷款比例。

从小房产开始投资

现在的年轻人,尤其是为结婚准备新房的年轻人,看到一幢幢拔地而起的高档小区,往往会有买房一步到位的想法,既是高档小区又是上百平的房子。这时一定不要为一时冲动付出很大,要量力而为,选择适合自己资产的房产投资。

小王夫妇现有一套市区70平方米两室的老房子,如果出售,大概可以得到现金30万元,夫妇俩还有10万元的现金。如果要买心仪的新小区120多平方米的三室房,房价已达60万元,小王夫妇贷款购买这套房,剩下的现金用于支付各类税费和装修。但从此以后,夫妇俩每月要支付2000元左右的房贷,对于月薪总额仅3000多元的这个家庭来说,交完房贷,两人生活水平将迅速下降。

在这种情况下,一定不能冲动,强行购买120平方米的新房。可以选择适合自己资产条件的投资:将老房子转售为租,月租金1000元,10万元的现金再买套18万元左右的老房子,月租金500元。而那个环境很好的新小区因为离城区较远,入住率低,三室简装的月租金仅1600元左右。夫妇俩用两套房子的租金租下了这套120平方米的新房,住进了自己心仪的小区,每个月只需额外支付小房子的8万元房贷和新房租金差100元,合计也不过700多元。

这样一来,两人不仅住进新房,生活质量也没有下降,而且资金条件好时,可以提前还贷。从适合自己的小房产开始投资,一点点攒足大房子的钱。

可投资房产边缘产品

对于房地产不熟悉的投资者,也不必看到房地产升值,一时冲动就决定买房。可以投资房地产股以及房地产信托产品等方式,达到间接投资房地产,逐步了解房地产市场的目的。

钱先生并不热衷于买房,一则房屋出租投资回报率并不高。从目前的当地房屋租赁市场来看,一些新交房楼盘的投资回报率较低,仅3%左右。二则钱先生对房地产市场不是很了解,不愿把钱全投入其中。

钱先生的观点是,这两年炒股票、买基金等等,一年下来哪个还不比3%要高?比如说,现在一年期存款利率为4.14%,这就意味着50万元存银行每年有2.07万元的利息。大可拿出其中的一部分钱来租下一套不错的房子,剩下来的钱爱怎么花就怎么花。

也许有人会说,这样并没有考虑存款到期再也无法获得那么高的利率,还有就是要是租金不断上涨,踏空房地产市场的牛市不后悔吗?

可以这么说,只要经济不断成长,房产肯定是上佳的投资对象,但这并不等于说一定要把住房当作投资对象。像钱先生这样的投资者可以投资房地产股,可以投资房地产信托产品,也可以投资国际上的房地产投资基金。

不宜让投资的房产空置

有租金支撑的房子像“开工资”,月月开年年开;没有租金支撑的房子像“一次性产品”,投资收益只有在房子出手时才能“一现”。这话有一定的道理。

如今有不少房产投资者怕麻烦将已购房子空置。这既造成房产资源的浪费,又减少了自己的投资收益。其实,房产的投资收益有两块,一块是增值,一块是租金。只有玩转增值和租金,才是合格的房产投资者。

投资者买房为升值,这种理财思路是对的,但是买房以后坐等升值,就不可取了。一来,就住房而言,它的基本用途是居住,无论是自住还是他住,它都在释放着它应有的价值,一旦无人使用它,它的价值无法释放,投资者就得不到投资回报。

二来,持有房子也是有成本的,而且成本不低,这是投资买房与投资其他理财产品不同的一个特性。房子的持有成本可分为资本性支出和物业性支出两大类。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在持有期间为贷款而付出的利息和首付款的时间成本(一般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如果没有贷款就涉及到本金的银行利息;而物业性支出的种类比较多,主要有物业管理费、装修费折旧等。

为此,投资者不妨针对短期持有和长期持有分别对待。

对于那些以短期持有为目的的房产投资者来说,一个楼盘从交房开始,园区一到两年是装修扎堆之时,房产投资者可在拿到房子的钥匙后,把清水房出租给装修公司作临时办公用,如果是一楼的房子,还可以出租给建材供应商作临时仓库。

9.企业避税筹划方案 篇九

企业要发展,一方面要得到高额利润,但得到利润的同时又难免要上缴所得税额,怎么样能合理的避税呢?本人根据自身实际,谈谈一点个人的愚见。

纳米事业部成立已有五年了,本人从项目建设初到现在一直在此工作。纳米的苦衷是看在眼里疼在心里,到目前已亏损近一千万,今年对纳米来说是生死存亡的一年,怎么才能生存、发展,合理避税呢?本人从以下四个方面谈谈个人的想法:

一、与其它企业进行合资(采用摩根凯龙的形式)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倾斜政策,因此由内资企业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等经营模式过渡。而纳米现在要生存要发展,急需寻找一个合资伙伴。

二、筹资

目前纳米生产线问题还很多,对产品质量稳定影响很大,急需资金整改,希望总部给予支持。建议

1、从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2、企业内部集资

3、向其它公司拆借。

三、借用“高新技术”的名义,享受国家的税务优惠政策。与大专院校进行合作洽谈使之成为合理的“校办工厂”或者科研基地。

四、对货物销售的业务,如果购方要求销售方承担运费,在购方同意情况下,可以把双方商定的价款分为货款和运费,分别进行业务处理,如销售方没有运输业务,可以另外委托运输单位,这样销售方就能合理减少销售货物所产生的销项税,达到降低纳税成本的目的。以上是本人的一点想法请领导批示!

10.企业合理避税案例 篇十

近年来,国税部门在外资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对如何用“反避税”理念进行了有效实践,也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内资企业所得税征管领域如何 “反避税”还处在摸索尝试阶段。本文试就国税部门如何运用“反避税”理念加强内资企业所得税征管进行探索。

一、内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避税的现状

随着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力度的加大,新办内资企业越来越多,从2002年起这些新办内资企业所得税都是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新办企业所得税收入已成为地方政府增加财力的重要来源。但在内资企业所得税征管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和矛盾仍然困扰着国税部门,尤其是通过关联企业关联交易实施所得税避税现象呈增多态势增加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难度。主要表现在:一是内资企业公司内部通过关联交易转让价格的运用,在以股权控制关系为纽带的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运用转让价可灵活地、优化地配置公司要素资源,以达到内资企业集团利润的最大化。二是由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以及不同经济类型性质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存在一定差异,为内资企业集团公司通过开办多种政策性优惠企业,并与原内资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实现避税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三是地方政府为了本区域的经济更加繁荣以颇具竞争性的财政返还、廉价出让土地及减免各种规费等规定政策,争取“招商引资”最大化为内资企业集团公司避税提供了保护。此外内资企业利用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法规与会计制度执行中的差异进行避税也是内资企业所得税反避税工作的一大任务。

二、内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避税现象产生的原因

1、税务机关对内资关联企业反避税工作存在误区。主要表现在:(1)在观念认识上,认为“反避税”是调整外资企业、跨国企业和跨境税收行为的“转让定价避税”,与内资企业的税收行为无关;(2)在税种范围上,认为反避税只限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与内资企业所得税等税种无关;(3)在工作任务上,认为反避税与涉外税务部门有关,与负责内资企业所得税等税收管理业务的税务机关无关。

2、对内资企业反避税基础信息数据采集重视不够。基础信息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利用,是提高反避税调查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核心。在内资企业反避税实际工作中,由于纳税人在实际工作中不愿或拒绝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使得税务机关无法得到市场同类价格,无法选择合适的可比对象,尤其是无形资产的往往具有许多不可比因素,使得反避税工作始终处于被动局面,给价格调整、费用分摊、成本核算、利润确定等带来极大的难处。

3、缺乏一套系统的内资企业中关联企业管理规定。目前对外资企业、跨国企业及跨境税收行为的反避税,基本已形成 “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大体系。但对内资企业的反避税工作,内资企业关联关系间业务往来的税收处理,没有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内资企业中缺乏全面的关联企业自觉申报制度。《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但实际工作中只有三资企业实施了所得税关联企业申报,对其他税种和内资企业并没有实施,税务机关无法发挥最大的监控效率。

5、内资企业财务核算不准确。主要表现在:(1)刻意膨胀“成本、费用和损失”,缩小净收入,少纳所得税。(2)膨胀“利息、工资和捐赠”,缩小计税依据。(3)在联营企业和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让定价等方式,转移利润,使利润在税负最轻的地方沉淀起来。(4)挂靠所得税各种优惠。(5)多列成本,缩小利润总额。提高耗用材料单价,在工资问题上做假工资表,虚报冒领工资,多提福利费(6)人为缩短摊销期限、虚列预提费用避税。(7)高转成本避税,高转完工产品成本、高转产品销售成本。

6、反避税工作专业性强、难度大、人员素质要求高,目前基层国税部门反避税工作人员严重不足,给内资企业反避税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三、内资企业所得税反避税工作的重点

(一)关联企业的所得税核算

1、关联企业形式多样化。目前关联企业类型大致分为三类:一是关联双方一方为收废企业,另一方为用废企业。这类企业的主要特点是:属于典型“前店后厂”,收废企业直接或间接出资成立废旧回收企业,以达到废旧回收企业免税,而收废企业又可以享受进项税款抵扣。二是关联双方一方为正常纳税企业,另一方为能够享受先征后返、即征即返减免税政策的关联企业。这类企业的主要特点是:几块牌子、一套“人马”,同一处办公,同一个贸易对象,生产同样的产品。通常情况下,正常纳税企业往往能够长久地留存,而这类企业的“关联企业”一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结束,便会被马上注销或干脆成了查找不到的“走逃”户,或换个地方继续注册,重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关联双方均为正常纳税企业,而且双方在资金、购销、经营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或同为第三方所拥有或者控制。

2、关联交易呈现多元化。目前关联交易仍以传统的购销业务往来为主,此外还包括相互间无形资产的转让、提供劳务费、资金融通、租赁业务、管理费列支等多种关联交易行为。

3、避税手法日趋复杂化。一是有形财产转让定价:关联企业对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包括机器设备和生产线)的转让实行“低进高出或高进低出”,把收入尽量转移到税负低的企业,而把费用尽量转移到税负高的企业。二是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关联企业之间无形资产的转让不按该类交易的市场价格收取特许权使用费或故意将土地使用权在关联企业间转让。三是劳务费用的转让定价:关联企业之间通常采用一方将大量劳工费转移到另一方公司的账上,致使这家公司出现虚亏实盈。四是财产租赁的转让定价:某企业与其关联方签订低于市场的场地租赁合同,将利润向关联方进行转移。五是金融方面的转让定价:关联企业之间提供贷款的利率高于或是低于市场利率,以达到偷逃所得税的目的。六是利用税收政策偷税:将正常纳税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享受税收优惠的关联企业。

(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1、内资企业收入总额计算时的反避税:应注意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和现金溢余收入、包装物押金等其他收入的处理,对企业减税或返还流转税,一般应该并入企业利润征税,纳税人在产权转让中的净损益除了上缴财政外,一律并入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2、内资企业准予扣除项目的反避税:企业对外投资而借入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该计入投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工资支出应注意非正常性增长以及有无虚报职工人数的行为,防止通过作假账、工资虚报、冒领工资、多提福利费和滥发加班津贴;公益性捐赠是否通过非盈利性的团体捐赠,直接捐赠不能扣除;是否在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广告费用是否在销售收入的2%以内,白酒类广告费用不能扣除。

3、对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反避税:审查企业的“待摊费用”、“递延资产”账户各明细账贷方发生额,审查其摊销费用的内容、数额,应摊销期限是否按规定期限和数额摊销;审查“预提费用”各明细账预提的费用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有无扩大预提费用的计提范围。

4、对内资企业所购进材料的反避税:若企业的材料成本上升,引起利润减少,在材料进价正常的情况下,要注意检查企业有无中途改变发出材料计价方法的问题;同时按照企业使用的各种具体的发出材料计价方法,复核验算企业结转的材料发出成本是否正确。若账面数与复核的情况不符,应按复校数与企业实际结转的材料发出成本数,计算多结转的材料成本的数额,扣除期末在产品和库存产成品应分摊的多转的材料成本后,调增当年产品销售利润。对实行计划价材料核算的企业,应注意企业结转差异是否按正确的差异率结转,有无人为地多转正差、少转负差,或长期挂账不转差异的现象。还要审查企业待处理财产损益账户的贷方发生额,看盘盈材料的盘点时间,了解审批情况,对材料盘盈不作收益处理的,要给予一定的处罚。

四、运用“反避税”理念加强所得税征管的初步设想

(一)加强宣传,解读政策,营造良好的反避税工作氛围

1、加强对办税员业务辅导和培训,认真学习《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熟悉和掌握《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号和国税发[2004]143号)以及《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国税发[2004]118号)等所得税业务知识。

2、强化对避税行为的监控和管理。税务机关在内资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和 汇算清缴中,要特别注重所得税计税项目的核算和对关联交易的审核、分析、评估,形成《关联交易分析报告》,召开政策解读会进行政策解读,使企业认识到避税行为的危害性。

(二)项目审查,过程控制,提高企业依法纳税的遵从度

1、按照会计核算的要求,对企业财务核算情况进行打分,根据得分情况确定企业财务核算是否准确,是否完整。然后按所得税征管办法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2、在计税项目控制中主要应着重收入总额计算、准予扣除项目列支、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摊销和计提以及材料计价,提高企业销售收入和成本核算的准确率。

3、在税务登记环节、日常巡查以及年度汇算清缴中,应注重是否存在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的审核、审查,规范集团公司企业的关联交易定价,预防企业利用关联交易进行避税;在政策执行上要注重利用法定减免税期或减免税期满,利润陡降等等方面。同时还要选取反避税典型案例,通过适当形式开展案例宣传,增强反避税管理的威慑力。

4、按照行业利润率确定出每个企业利润保底数,对达不到利润保底数的实行重点调查,查明原因,加强征管。在货物流上要关注原料和产品的“高进低出”,以及多地设立控股公司,通过转移销售渠道的现象。在资金流上要关注通过拆借、融通资金、加高利率、转移利润。在资产流上要关注抬高无形资产(如商标、专有技术)作价,以达到多次享受税收优惠,以及巧立名目向关联企业支付不合理费用等情况的发生。

(三)摸清户源,跟踪管理,提高反避税工作效率和质量

1、密切部门协作,强化登记管理。定期与工商、地税、民政、居委会等管理部门加强沟通,交换信息,结合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等实地调查,切实掌握新办企业总、分支机构、投资主体等信息,摸清关联方关系,建立关联企业档案,及时纳入国税机关的监控视野。

2、加强日常巡查,实施跟踪管理。将关联企业关联交易列入税收管理员日常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定期对所得税计税项目的核算、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合同、定价、贸易方式等方面进行调查审核,及时掌握其有形资产购销、转让、使用价格,无形资产使用、转让价格,融通资金,劳务费用等关联交易信息,记录在案,加强后续管理。

3、加强申报审核,强化税源控管。关联交易申报是整个反避税工作的基础,申报质量直接影响选案的准确性和反避税的效率。因此,在内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对所得税核算的各计税项目进行审查,对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应借鉴外资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效做法,要求企业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国税部门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制定依据,计算方法和境内、外关联企业的相关资料,以证实并书面说明其价格、费用的合理性。

4、突出管理重点,强化纳税评估。在内资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应重点关注长期亏损、亏损大户以及微利企业,尤其是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应集中力量深入解剖,重点分析比较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经营情况的差异,产品定价方法、内部管理等,掌握企业经营动态,摸清企业亏损或长期微利原因,发现避税疑点,企业既不配合。又拒不调整的,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5、搭建中介桥梁,开拓代理服务。首先,要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事务所的在反避税工作中的作用。其次,要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法规,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事务所反避税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建立会计事务所和税务事务所信息沟通机制,促使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事务所认真履行反避税义务,以弥补我国目前税务人员不足,素质不高的问题,更好地为做好反避税工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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