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宪法修改精神

2024-08-13

弘扬宪法修改精神(8篇)

1.弘扬宪法修改精神 篇一

弘扬宪法精神

在社会大家庭里,我们每个人如何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行为呢?那就是共和国华丽雄伟的大厦下一座坚实、永恒不变的根基——“法”。它使我们每个人明确是非的界限,而这也是共和国公民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的素质。

法律,无疑是一个国家国泰民安的先决条件,它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而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如同我们的母亲,赋予了我们最基本的权力与义务,维护了我们的人格和利益。她如同宙斯之盾,矗立于地面,就是行为之界;放逐于战场,就能阻挡越界之矛。它承载着最大的民意,根植于法律源头,和我们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但他的至高无上,让人们敬而远之,以至于忽略了她几经风雨的修正,它记载了四次与时俱进的自我完善,犹如镌刻其上的历史剑痕。一次次地完善,只为更好的服务于人民,在人民心中他是尊贵而平实,神圣而亲近。

就如人所说:“百年宪政路漫漫,几经沉沦何其难,云深何日归来处,嶙峋正气照人间”。所以这样的宪法更值得信任,也更有未来,更能表现民意,服务于人民。

可是有这样的事例,在向我们警示:还有一些人不知法的。曾有女大学生被拐卖到山区,两年里不断挣扎逃跑最终和公安局取得联系,却遭到了村里人的强烈阻挠。村民不让警察把女孩带走,因为他们觉得警察是在破坏他们的生活。无论警察多么卖力地为他们解释,劝说,仍然无法动摇他们根深蒂固的思想。这是因为他们在偏远的山区,农民们常年过着自给自足的封闭生活,缺少与外界的联系。通过这件事更加坚定了我们弘扬宪法精神的信念。就如同人们在看到摔倒的老人,会产生自己该不该扶的想法一样。事实上,举手之间,有善恶美丑;点滴之中,见是非荣辱。真正懂法的人完全不需要考虑这些,因为宪法不止规定我们的权利也维护我们的利益。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一个依法治国、崇尚法治的国家,必然是一充满希望的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民和全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依法治国方略只有在良好的法律意识环境中才能得到有效地实施。宪法和法律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同时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只有增强公民对社会主义祖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才能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真正做到人民当家作主。

回首古今,有着强烈爱国主义精神的人不计其数,他们用豪情,用热血,甚至用生命在一次又一次地挽救即将沉沦的中华民族。这华夏大地经历过一次次地侵略,一次次血洗,但烈士们奋斗求索,折戟沉沙,浴血沙场,马戈尸还······看林则徐虎门销烟的熊熊烈火,闻王小二血撒山头的悲歌,听刘胡兰宁死不屈的回音,还有红军战士爬雪山过草地气吞山河的壮举,无不让我中华儿女呐喊奋起。

捐躯付国难,视死忽如归,这便是中华儿女对祖**亲的强烈热爱。我们热爱着祖国的大好河山,壮丽景色。山峰巍峨,矗立于华夏大地;森林茂密,覆盖于高耸山巅;河川秀美,穿梭于茂密丛林。我们既然热爱着祖国的大好河山,就要积极维护祖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祖国的领地寸土不让,不能被分割抢占。要热爱祖国的历史文化,提高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少年强则国强,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要用宪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全面深刻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不仅自己遵纪守法,还要把法制意识宣传给周围的人。我们要提高自身的宪法意识,自觉学习基本的宪法知识,逐步培养宪法素质,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我们要善于运用宪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自觉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我们要热心宣传宪法,以正确的法制观念去影响身边的人,带动周围的人,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严于律己,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在学会学习、学会生活、学会健体、学会创新的同时学会自我保护。学法用法,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让“宪法”扎根我们心中!

2.弘扬宪法修改精神 篇二

2012年迎来现行的1982年宪法颁行三十周年。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 按照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要求, 全面修改之前的1978年宪法而颁布现行宪法, 其历史意义和影响非常深远。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 尤其是经济制度方面出现了深刻变革, 现行宪法不断暴露出其不足。为了弥补不足, 现行宪法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进行了四次修改, 共三十一条修正案。这些不足之处, 有深刻的社会和历史原因, 并不能因此否定其积极的历史意义和影响。相反, 现行宪法四次修改的过程, 反映的恰是任何宪法都不可回避的适应性规律。回顾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 尽管还存在着程序、内容等方面的不足, 但如果从稳定与审慎的视角评判, 四次修宪“一言以蔽之、其功莫大焉”。[1]

(一) 现行宪法四次修改体现的基本特征

1.现行宪法四次修改的提议主体均是国共产党

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 在修宪建议方面的慎重和稳健表现得非常突出, 依法执政的态度和水平不断提高和改善, 令人感怀和欣慰。

2.现行宪法四次修改内容以经济制度的变革为主, 与此同时, 修宪内容与社会转型总体上基本适应、虽然还存在不同程度的滞后

现行宪法四次修改, 从自身发展而言, 是日益成熟和不断完善的过程;从横向比较而言, 修改宪法带来的社会变革并未导致宪法危机甚至社会动荡。

3.现行宪法四次修改还存在不足

例如, 在内容上, 还存在话语表述的严密性不足, 人权保障的不充分, 合宪审查和违宪诉讼制度的缺失, 与国际法的对接或冲突调整的或缺等问题;在程序上, 还存在修宪议案的提出主体没有多元化, 修宪议案的审查程序没有完善, 宪法修正案的通过程序没有完善等问题;等等。

(二) 现行宪法四次修改体现的宪法惯例

中国共产党在现行宪法四次修改过程中, 始终起着主导作用, 宪法修改的基本动因、基本程序和具体内容, 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甚至直接干预下完成的。在宪政实践中形成并有一定持续影响力的惯例, 称之为宪法惯例。具体包括:[2]

1.修宪提议者均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我国宪法的明文规定设定了修宪的两个权力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而事实上, 这两个权力主体几乎没有将修宪权主动行使过。而与此同时,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在每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闭幕之后就开始运作修宪事宜, 并为之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 然后在适当时候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

2.修宪时间基本上都是中央领导集体换届之时

现阶段我国中央领导集体 (指党中央和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 基本上是五年一届, 五年任期届满即行换届 (包括部分连任者) 。我国中央领导集体换届集中在1987年至1988年、1992年至1993年、1997年至1998年、2002年至2003年, 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恰好同时展开, 为何如此?主要因为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 (包括连任者) 上任伊始均运作修宪事宜。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认为, 法的内容往往会随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这种法的变化不是自发完成的, 而是由立法者自觉完成的;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内容。例如, 需要成熟的时机才能修改宪法实现经济关系变动, 而这一时机正是中央领导集体换届之际。这种时间上的一致性并非巧合, 而是在法律层面集中反映的中国特色政治生活。

3.修宪内容基本上来源于中共中央修宪建议稿

2003年12月, 中共中央首次对外公开发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包括十四条修改宪法建议的修宪建议稿。随后的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这十四条建议变成宪法修正案, 并被全部通过, 只是略微调整个别条款的表述顺序。而据统计, 现行宪法四次修改过程中, 中共中央提出的修改建议均在随后的全国人大会议上悉数通过。而事实上, 中共中央修宪建议稿基本上脱胎于相应的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的主题报告以及党章修改的内容。

还有学者认为我国的宪法惯例除上述三点之外, 还有“中共中央在修宪过程中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征求修宪的意见”、“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公布”等内容;而且还存在着宪法惯例向成文法转化的现象。

(三) 现行宪法四次修改体现的修宪模式

基于上述的宪法惯例, 我国已经形成的现行宪法修改的基本模式可以概括为“政策性修宪模式”, 即根据党的政策适时修改宪法相关内容, 将党的政策的主要精神纳入宪法, 并作为国家政治、经济等活动的准则。[3]

作为我国宪法修改主导模式的“政策性修宪模式”, 是由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历史和实践决定的必然选择, 反映了我国坚持中国共产党政治领导的国情。而及时将党的政策通过修宪的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 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在宪法上的体现。但也要意识到, 将党的政策的精神体现于宪法之中, 绝不能当作宪法完善的目的, 只能是宪法完善的一种方法。宪法完善的主要目的应是制度 (特别是体现宪政基本精神的制度) 的完善。但从实践看察, 现行宪法四次修改的重点都集中在政策变更上, 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国家制度的完善显然关注得不够。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推进, 今后修宪模式的重心, 应该由政策变更转到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国家制度的完善上来。

二、对党的十八大以后现行宪法继续修改的展望

目前在现行宪法修改方式的选择上, 我国学术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主张全面修改现行宪法, 另一观点主张局部修改现行宪法。两种观点都有其较充分的理由, 也反映了我国现行宪法修改所面临的矛盾。本文认为, 目前即使是现行宪法中许多有价值的规范, 在实践中也并没有真正地适用。宪法是否全面修改尚不是当前宪政领域的主要问题。在诸如宪法解释制度、违宪审查制度、宪法法院制度等相应制度条件尚未成熟的情况下, 完全指望通过全面修改现行宪法来促成法治的转型, 还是不符合我国实际的。[4]基于我国仍处于社会发展转型时期、法治基础比较薄弱的实际, 仍以局部修改的方式逐步完善现行宪法为好, 另外, 探索性、过渡性的内容不宜再出现在宪法中。待宪法理论更加完善, 宪法实践更多积累, 宪法观念更多积淀, 社会发展更加有序时, 方可考虑现行宪法的全面修改。

如前文所述, 我国现行的修宪基本模式是:根据党的政策适时修改宪法相关内容, 将党的政策的主要精神纳入宪法, 并作为国家政治、经济等活动的准则。据此可以预见, 随着2007年党的十七大的召开、党章的最新修改以及2012年党的十八大的召开, 现行宪法将继续局部修改。最近几年 (2013年-2014年) 可能会启动现行宪法的新一次修改 (即第五次修改) , 涉及“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写入宪法等重要内容。应当承认, 现行宪法四次修改的慎重和稳健思想是可取的, 而慎重和稳健思想的另一面, 则折射出其保守和滞后的倾向。因此, 新一次修宪的启动, 应当努力克服现行宪法四次修改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注意在以下四个方面加以完备:[5]

(一) 在修宪目的上, 应当从政策变更转向制度建设

应当树立遵从宪法的基本价值的需要而修宪的观念, 而不是跟随执政党政策的转变而修宪的观念, 由政策变更转向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国家制度的完善。今后宪法的修改重点应在于对照宪政要求, 看公民权利保障和政府权力限制是否达标, 宪法文本是否已很好地体现宪政基本价值。

(二) 在修宪程序上, 应当完善有关的宪法规则

我国宪法修改的程序已初步形成, 但还存在不足之处:我国宪法修改提议主体仅有两个;全国人大代表的宪法修改提议的法定人数规定偏高。在会期较短 (一般不超过十五天) 和代表总数较多 (接近三千人) 的每年一次的全国人大会议上, 很难达到提议的法定人数。

在我国的修宪实践中, 一般是中共中央提出修宪建议稿后, 才启动宪法修改程序, 因此, 可考虑将中国共产党的修宪提议权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另外, 还可以针对全国人大代表修宪提议的法定人数不易达到五分之一以上的问题, 采取减少法定人数, 或赋予其他团体 (如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若干人大代表团) 修宪提议权。

(三) 在修宪内容上, 应当完善相关的宪法制度

1.关于人权的宪法保障

(1) 人权保障的规定不够到位。

有学者认为, 宪法以约束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而被学者认为两大核心之一的保障公民权利方面, 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改虽然将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但还不能完全体现保障公民权利作为宪法核心之一的地位和意义。应不仅限于在宪法第二章中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要考虑在宪法序言或总纲中增加类似表述, 否则约束权力与保障权利不能真正形成同为核心的关系。[6]

(2) 完善公民选举权的宪法规定。

直接选举的范围过小和缺乏竞争性选举, 是我国公民选举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 这与现代民主的要求不相符合。应当根据社会发展、通过修宪逐步实现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层级从县级推进到省级, 最后实现各级人大代表均由直接选举产生;在提高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层级的前提下, 容许人大代表选举有一定程度的实质性竞争。另外, 2010年新修改的选举法已取消城乡选举差别, 实现“同票同权”, 下步重点是在人大选举中切实落实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3) 其他应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①沉默权。宪法确认沉默权, 不仅是履行人权公约的需要, 更是保障人权的需要。②恢复公民自由迁徙权的宪法规定, 并相应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逐步消除城乡户籍差别。

2.关于违宪审查与诉讼

目前对宪政制度设计的批评, 是学术界对现行宪法批评的焦点, 尤其是违宪审查与诉讼问题。关于违宪审查与诉讼的探讨已在学术界持续多年, 相关制度设计的立法建议早已层出不穷, 设立专门宪法法院或者全国人大所属的宪法委员会都有可借鉴之处。本文认为, 先在全国人大内部设立宪法委员会, 作为将来设立宪法法院的过渡机构, 是比较现实可行的。

(四) 在修宪实施上, 应当完善宪法的实施制度[7]

在我国,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监督宪法实施的主体, 实际行使职权的例子很少;而现实中违反宪法的行为却较多, 往往没有机构和人管。学术界关注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已经很久, 还有许多不同意见, 实际上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宪法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处于相对尴尬的地位。本文认为, 宪法实施是提高宪法权威性的最佳途径。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权威, 是要靠社会生活中的实施, 而不是来自于宪法的规定多么完善;宪法权威性建立起来, 宪法才可能会较少修改, 才能真正体现宪法的稳定性。目前宪法实施的重点和难点应是落实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条款, 例如公民言论出版自由保障、结社自由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障、政治权利保障等条款, 应当把注意力更多地投放到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条款的具体立法保障和已制定的相关法律的实施方面。[8]

摘要: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体现了基本特征、宪法惯例和修宪模式, 据此可以预见, 党的十八大以后现行宪法将继续修改。新一次修宪应注意在修宪目的、修宪程序、修宪内容、修宪实施等四个方面加以完备。

关键词:现行宪法,修改,党的十八大

参考文献

[1]李雅宁.浅谈现行宪法的修改[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5 (2) .

[2]龚先砦.从现行宪法的修改看我国的宪法惯例[J].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 2005 (2) .

[3]殷啸虎, 房保国.论我国现行“政策性修宪”模式的局限性[J].法学, 1999 (12) .

[4]舒国莹.宪法的时间之维[J].法学研究, 1999 (3) .

[5]周密.现行宪法的修改及其启示[J].法制与社会, 2007 (1) .

[6]单其满.论我国宪法的修改[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06 (1) .

[7]尚铮铮, 王祎.论我国的修宪与宪法稳定性[J].理论界, 2006 (8) .

3.日本宪法的修改与和平宪法的走向 篇三

【关键词】和平宪法;解释改宪;修宪

日本作为资本主义国家中的后起之秀,其制定资本主义宪法的历史,较欧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晚,制定的成文宪法相应较少。1946年10月7日,日本议会通过新宪法《日本国宪法》,于1947年5月3日开始实施。这部新宪法以法的形式确定了美国占领当局铲除日本军国主义,进行“非军事化”和“民主化”改革的成果。因其旨在从法律上铲除日本军国主义、摧毁滋生战争的温床,故人们又称其为“和平宪法”。

一、和平宪法的影响

和平宪法共有11章103条,但最核心的是第一条和第九条,也最能体现和平宪法的宪法精神。

第一条全文为“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这确定了主权在民原则,明治宪法下作为主权者的“万世一系的象征”的天皇,如今只是“日本国以及日本国民统一的象征”,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

第九条全文为“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家权力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留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除此之外,前言也给规定了永久和平主义与放弃战争原则。宪法否定侵略战争和不把战争作为解决国际纠纷的手段,在当今世界并不少见,但日本国宪法彻底否定战争,并为此宣布不保持所有战争力量,在世界史无前例。

和平宪法的颁布对日本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它彻底改变了战前日本的政治体制,奠定了日本和平主义和民主主义的发展路线。其第九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铲除日本军国主义复活的资本,杜绝了日本开展军事外交的可能。加之受战后雅尔塔体制的制约,日本以和平竞争、追求经济繁荣为立国之本。可以说,和平宪法为日本走向和平与发展的道路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是战后日本经济繁荣、成为经济大国的重要根基。绝大多数日本人也承认,日本之所以有今天的和平与繁荣,除了千载难逢的国际机遇外,归根结底,是实施了这部被称为“和平宪法”的法典。

二、日本修宪之路

战后日本修宪活动大致有四次高潮,主要由以自民党为主的右翼团体推动,可以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1.按程序修宪阶段。早在40年代末,日本民主党、自由党和绿风会的保守议员就结成了“自由宪法期成议员同盟”,首开修宪之声。

其实根据远东委员会的政策,日本国宪法施行后一至两年期内,给予一次修改宪法的机会,需在一年以内实施国民投票。芦田接受总司令部旨意,意欲在国会设立非正式宪法研究会,但因国会与国民态度均消极而未能实现。政府最后回明没有修改意向。

2.主张明文修宪阶段。在几乎整个冷战时期,右翼的民族主义者都试图明文修改宪法,摆脱战败国的阴影,但基本是不成功的。自从中国确立共产党政权之后,美对日政策就从“民主化”转变为“反共军事基地”。于是在1949年7月4日麦克阿瑟将军发表了日本是不败的反共防壁的声明。

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后,为了利用日本的军事基地以及得到日本的支持,美军占领当局指示日本政府建立“警察预备队”,后改为“保安队”。1954年保安队改为“陆上自卫队”,以后又组建了海上自卫队和航空自卫队。和平宪法中的和平精神开始走向消亡。

在这种情况之下,日本一些右翼分子认为重新武装的时机已到,主张修改宪法。1955年3月,内阁首相鸠山就在众议院预算委员会回答质询时提出要修改宪法的前言和第九条。但保守势力的企图在左派护宪势力和社会上和平运动的强烈抵制下,始终未能突破关于修宪与否的争论。

3.解释改宪与另外立法阶段。其实解释改宪早在宪法制定之初就有,比如著名的“芦田修改”,它为日本重新武装提供了一个可供开启的后门,但大量采用还是始于八十年代后期。当时日本政府改变策略,将试图明文修宪改为随意解释修宪,就是不必修改宪法有关条文,而是通过对宪法有关条文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来达到修宪的目的。在学界,有人把解释改宪的行为区别于宪法修改,而归于宪法变迁,即在长期反复进行的显然与宪法的正文相违反、矛盾的国家行为(宪法实例),产生与废止该宪法的正文同样的效果(宪法规范力、时效性的丧失)。

但必须看到,日本是以宪法变迁论为借口,有意图地回避宪法修改程序并完成宪法修改之实,这种实质上的宪法修改是用玩文字游戏的手段逃避法律制裁的违法行为。虚假的宪法变迁,正如同断了线的风筝一样,已远离宪法的基本理念。这集中反映在对第九条及其有关规定的突破上。

此后,日本开始不断制定与宪法精神相违背的单行法,来达到架空和平宪法的目的。1992年,国会通过了《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合作法案》,使自卫队终于突破了国门的限制。1994年日本政府修改《自卫队法》,把海外军事活动作为自卫队的重要职能。1994年9月社会党召开临时党代会,通过了自卫队的存在“符合宪法”的决议案。这些举动极大地削弱了护宪力量,对正在兴起的彻底修宪高潮客观上是一个推动。1999年5月通过的《周边事态法》,不仅防卫范围可任意扩大,而且可为美军提供后勤支援。

这些违宪的单行法给了日本扩大军事力量、发展军事技术“理所当然的借口”,和平宪法的地位受到严重削弱。

4.实质性修宪阶段。近年来,修宪派的努力和媒体的引导渐见成效,从舆论调查结果看,日本国会议员和国民倾向于修宪的声音逐渐占了上风。修宪活动日趋频繁。

在历时五年多对宪法“广泛且综合的调查”之后,日本众参两院宪法调查会分别于2005年4月15日和20日出台了《最终报告书》和《关于日本国宪法的调查报告书》,日本修宪问题再次引起世人的广泛关注。这是2000年1月有修改

宪法创议权的国会第一次设立的对《日本国宪法》的历史、现状及未来进行全面调查的众参两院宪法调查会,五年来有关修宪讨论的集大成之作。两院报告书的出台,表明关乎日本未来政治走向的修宪运动结束了“论宪”阶段,进入实质性修宪时期,迈出了关键一步。

三、和平宪法的走向

随着日本和平宪法不断被突破,宪法前景令人担忧。和平宪法何去何从,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

1.明文修宪难度很大。虽然修宪观点已成主流,但是明文修宪却并不容易。《日本国宪法》规定:修改宪法需得到众参两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同,而且还要经国民投票并获得半数以上同意。民主党内对修宪问题的态度也分歧严重,难以形成共同意见。即使在自民党内,对修宪问题也有分歧,对第九条的态度也不尽一样。修宪派的政治势力很难达到法定人数。

但有一种可能必须提及,即将来若出现“严重的周边事态”如中国以武力收复台湾,对日本所谓的“1000海里海上生命线”“构成威胁”时,不排除日本公然删除宪法第九条的可能性。

2.短期内不会抛弃和平宪法。战后50多年的历史表明,日本正是有了和平宪法才使得其没有军费压力,能一心一意发展自己,才有和平繁荣的局面,日本民众也对此予以承认。从外部看,虽然有些国家默许甚至怂恿日本修宪,但是中、韩、朝等亚洲国家对日本修宪还是非常警惕,并予以施压。因此,修宪的可能性虽然存在,但在短时期内日本不会抛弃和平宪法。

【参考文献】

[1][日]渡边洋三:《日本国宪法的精神》,魏晓阳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

[2]刘柠:《宪改与日本的政治走向》,载于《世界经济与政治·学习月刊》,2007年第7期。

[3]王大军:《日本和平宪法的命运令人堪忧》,载于《瞭望》,2003年第3期。

4.弘扬宪法修改精神 篇四

大力弘扬宪法精神

同志们:

为丰富和完善宪法学的理论体系,推进其他法学理论的学习和研究,助推我市的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助推进我市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文明建设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和宪法式的思维习惯;今天我们来学习了解下基本大法《宪法》。

一、使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宪法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肩负着重要职责,承担着提供思想舆论支持、创造良好文化条件的光荣使命。

一、要营造良好的思想舆论氛围。把宪法法律牢牢扎根于人们的心灵之中,成为支配人们行为的强大内在力量,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我们要按照中央要求,把四中全会精神的学习宣传贯彻不断引向深入,把全民普法特别是宪法宣传教育这项基础性工作牢牢抓在手上、持续深入推进,大力宣传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大力宣传宪法基本原则和内容,大力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努力使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我们要统筹抓好媒体宣传和社会宣传、网上宣传和网下宣传、对内宣传和对外宣传,形成规模声势,取得实际成效。精心组织形式多样、参与性强的主题教育,充分发挥文化产品的熏陶作用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实践养成作用,通过持续深入地宣传教育,在

2项长期任务。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推动全社会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努力增强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和运用宪法的自觉意识,树立对宪法的信仰和敬畏,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一、要坚持不懈突出抓好宪法宣传教育。把宪法宣传教育摆在首要位臵,坚持宪法宣传教育的正确方向,大力宣传党的领导是宪法实施最根本的保证,大力宣传宪法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制度、理论,大力宣传宪法至上、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等理念,宣传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我国的国体、政体,着力宣传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宣传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努力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充分相信宪法、主动运用宪法。

二、要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宪法、模范遵守宪法。坚持把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关键,推动建立健全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学习宪法制度,把宪法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作为党员干部教育的重要方面,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必修课,同时继续组织好领导干部学习宪法卫星远程讲座和普法讲师团宪法巡回宣讲等活动,全面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宪法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的学习,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意识,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三、要进一步抓好青少年的宪法宣传教育。坚持宪法教育从娃娃抓起,将宪法知识学习纳入《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深化中小学 “宪法进课堂”和宪法主题班会活动,推动宪法进学校、进课堂,不断增强青少年的宪法观念。

四、要开展经常性宪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坚持把“12〃4” 国家宪法日作为宪法宣传的重要平台,积极组织开展宪法集中宣传活动,推动全社会掀起学习宣传宪法、贯彻实施宪法的热潮,使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围绕党和国家重大任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宣传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增强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

五、要创新宪法宣传教育方式方法。推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宪法宣传教育中的运用,进一步加强宪法主题公园、宪法主题广场等阵地建设,深入开展宪法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宪法宣传周、法治文艺汇演等活动,不断增强宪法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让人民群众相信法律的尊严

人民法院推动宪法实施,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切实维护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依法严惩各类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煽动民族分裂、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等违法犯罪,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必须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司法裁判,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6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全面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在坚决惩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犯罪的同时,注重依法保障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要认真落实宪法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监督的规定,深化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持之以恒地抓好司法作风建设,努力提高司法公信力。要紧紧围绕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要求,落实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重大部署,凝聚共识,攻坚克难,认真开展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等改革试点,积极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检察院,推进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体制改革,优化检察职权配臵,健全检察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三、要牢牢把握宪法定位,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宪法定位,增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努力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要进一步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坚决监督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突出问题,努力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推动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不断提高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法治化水平,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要积极完善行政检察制度,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5.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法治中国 篇五

建设法治中国

政和二中

高二(1)徐秀英

一、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12月4日国家宪法日的由来

事实上,设立“国家宪法日”是法律界由来已久的呼声。12月4日是中国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之所以确定这一天为“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因为中国现行的宪法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的要求,全国人大便拟以立法形式设立“国家宪法日”

四中全会公报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的生命力和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不是为了印在纸上、挂在墙上给人看的,但是多年来,宪法的实施和保障是不完备的。”

三、国家宪法日设立的重大意义

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一个重要的仪式,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

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更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

设立国家宪法日,也是让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公职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四、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其中,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

决定指出,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决定将现行宪法公布施行的日期,即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强调要加强宪法实施,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

五、为什么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关于宪法宣誓的主体、内容、程序,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一般都在有关人员开始履行职务之前或就职时举行宣誓。全会决定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六、为什么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决定》中提到: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向宪法宣誓,代表着宣誓人内心的认同,可约束宣誓官员的良心,同时宣誓也是公开的,是向公众表态,这是宣誓人向公众做出的承诺,“有个有形的和无形的约束。”

提高宪法权威,引入宣誓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同时,领导人宣誓是很重要的政治活动,在正式场合通过仪式化的活动营造出一种庄严感,能起到很好的引导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作用。

七、向宪法宣誓,代表宣誓人内心的承诺

《决定》中提到: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国家宪法日”对维护宪法权威,会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向外界昭示了执政党和政府重视宪法、捍卫宪法的决心。同时,也可以让全社会更加尊重宪法,认知或了解宪法,自觉遵守宪法。

“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只是其中的一步,要使宪法真正落到实处,关键还在于系统缜密的宪法宣传和布置、领导干部要首先带头遵守宪法、实践中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要大力监督和揭露,同时还要在普法宣传中避免流于口号。

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法治中国

政和二中 高二(2)

李远明

一、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12月4日国家宪法日的由来

事实上,设立“国家宪法日”是法律界由来已久的呼声。12月4日是中国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之所以确定这一天为“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因为中国现行的宪法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的要求,全国人大便拟以立法形式设立“国家宪法日”

四中全会公报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的生命力和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不是为了印在纸上、挂在墙上给人看的,但是多年来,宪法的实施和保障是不完备的。”

三、国家宪法日设立的重大意义

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一个重要的仪式,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

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更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

设立国家宪法日,也是让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公职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四、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其中,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

决定指出,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决定将现行宪法公布施行的日期,即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强调要加强宪法实施,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

五、为什么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关于宪法宣誓的主体、内容、程序,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一般都在有关人员开始履行职务之前或就职时举行宣誓。全会决定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六、为什么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决定》中提到: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向宪法宣誓,代表着宣誓人内心的认同,可约束宣誓官员的良心,同时宣誓也是公开的,是向公众表态,这是宣誓人向公众做出的承诺,“有个有形的和无形的约束。”

提高宪法权威,引入宣誓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同时,领导人宣誓是很重要的政治活动,在正式场合通过仪式化的活动营造出一种庄严感,能起到很好的引导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作用。

七、向宪法宣誓,代表宣誓人内心的承诺

《决定》中提到: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国家宪法日”对维护宪法权威,会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向外界昭示了执政党和政府重视宪法、捍卫宪法的决心。同时,也可以让全社会更加尊重宪法,认知或了解宪法,自觉遵守宪法。

“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只是其中的一步,要使宪法真正落到实处,关键还在于系统缜密的宪法宣传和布置、领导干部要首先带头遵守宪法、实践中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要大力监督和揭露,同时还要在普法宣传中避免流于口号。

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法治中国

政和二中 高二(3)

张汇

一、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12月4日国家宪法日的由来

事实上,设立“国家宪法日”是法律界由来已久的呼声。12月4日是中国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之所以确定这一天为“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因为中国现行的宪法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的要求,全国人大便拟以立法形式设立“国家宪法日”

四中全会公报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的生命力和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不是为了印在纸上、挂在墙上给人看的,但是多年来,宪法的实施和保障是不完备的。”

三、国家宪法日设立的重大意义

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一个重要的仪式,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

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更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

设立国家宪法日,也是让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公职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四、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其中,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

决定指出,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决定将现行宪法公布施行的日期,即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强调要加强宪法实施,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

五、为什么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关于宪法宣誓的主体、内容、程序,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一般都在有关人员开始履行职务之前或就职时举行宣誓。全会决定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六、为什么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决定》中提到: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向宪法宣誓,代表着宣誓人内心的认同,可约束宣誓官员的良心,同时宣誓也是公开的,是向公众表态,这是宣誓人向公众做出的承诺,“有个有形的和无形的约束。”

提高宪法权威,引入宣誓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同时,领导人宣誓是很重要的政治活动,在正式场合通过仪式化的活动营造出一种庄严感,能起到很好的引导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作用。

七、向宪法宣誓,代表宣誓人内心的承诺

《决定》中提到: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国家宪法日”对维护宪法权威,会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向外界昭示了执政党和政府重视宪法、捍卫宪法的决心。同时,也可以让全社会更加尊重宪法,认知或了解宪法,自觉遵守宪法。

“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只是其中的一步,要使宪法真正落到实处,关键还在于系统缜密的宪法宣传和布置、领导干部要首先带头遵守宪法、实践中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要大力监督和揭露,同时还要在普法宣传中避免流于口号。

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法治中国

政和二中 高二(4)

吴琳

一、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12月4日国家宪法日的由来

事实上,设立“国家宪法日”是法律界由来已久的呼声。12月4日是中国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之所以确定这一天为“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因为中国现行的宪法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的要求,全国人大便拟以立法形式设立“国家宪法日”

四中全会公报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的生命力和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不是为了印在纸上、挂在墙上给人看的,但是多年来,宪法的实施和保障是不完备的。”

三、国家宪法日设立的重大意义

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一个重要的仪式,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

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更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

设立国家宪法日,也是让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公职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四、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其中,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

决定指出,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决定将现行宪法公布施行的日期,即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强调要加强宪法实施,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

五、为什么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关于宪法宣誓的主体、内容、程序,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一般都在有关人员开始履行职务之前或就职时举行宣誓。全会决定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六、为什么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决定》中提到: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向宪法宣誓,代表着宣誓人内心的认同,可约束宣誓官员的良心,同时宣誓也是公开的,是向公众表态,这是宣誓人向公众做出的承诺,“有个有形的和无形的约束。”

提高宪法权威,引入宣誓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同时,领导人宣誓是很重要的政治活动,在正式场合通过仪式化的活动营造出一种庄严感,能起到很好的引导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作用。

七、向宪法宣誓,代表宣誓人内心的承诺

《决定》中提到: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国家宪法日”对维护宪法权威,会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向外界昭示了执政党和政府重视宪法、捍卫宪法的决心。同时,也可以让全社会更加尊重宪法,认知或了解宪法,自觉遵守宪法。

“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只是其中的一步,要使宪法真正落到实处,关键还在于系统缜密的宪法宣传和布置、领导干部要首先带头遵守宪法、实践中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要大力监督和揭露,同时还要在普法宣传中避免流于口号。

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法治中国

政和二中 高二(5)

叶宝珠

一、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12月4日国家宪法日的由来

事实上,设立“国家宪法日”是法律界由来已久的呼声。12月4日是中国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之所以确定这一天为“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因为中国现行的宪法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的要求,全国人大便拟以立法形式设立“国家宪法日”

四中全会公报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的生命力和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不是为了印在纸上、挂在墙上给人看的,但是多年来,宪法的实施和保障是不完备的。”

三、国家宪法日设立的重大意义

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一个重要的仪式,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

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更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

设立国家宪法日,也是让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公职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四、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其中,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

决定指出,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决定将现行宪法公布施行的日期,即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强调要加强宪法实施,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

五、为什么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关于宪法宣誓的主体、内容、程序,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一般都在有关人员开始履行职务之前或就职时举行宣誓。全会决定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六、为什么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决定》中提到: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向宪法宣誓,代表着宣誓人内心的认同,可约束宣誓官员的良心,同时宣誓也是公开的,是向公众表态,这是宣誓人向公众做出的承诺,“有个有形的和无形的约束。”

提高宪法权威,引入宣誓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同时,领导人宣誓是很重要的政治活动,在正式场合通过仪式化的活动营造出一种庄严感,能起到很好的引导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作用。

七、向宪法宣誓,代表宣誓人内心的承诺

《决定》中提到: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国家宪法日”对维护宪法权威,会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向外界昭示了执政党和政府重视宪法、捍卫宪法的决心。同时,也可以让全社会更加尊重宪法,认知或了解宪法,自觉遵守宪法。

“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只是其中的一步,要使宪法真正落到实处,关键还在于系统缜密的宪法宣传和布置、领导干部要首先带头遵守宪法、实践中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要大力监督和揭露,同时还要在普法宣传中避免流于口号。

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法治中国

政和二中 高二(6)

李加有

一、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12月4日国家宪法日的由来

事实上,设立“国家宪法日”是法律界由来已久的呼声。12月4日是中国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之所以确定这一天为“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因为中国现行的宪法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的要求,全国人大便拟以立法形式设立“国家宪法日”

四中全会公报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的生命力和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不是为了印在纸上、挂在墙上给人看的,但是多年来,宪法的实施和保障是不完备的。”

三、国家宪法日设立的重大意义

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一个重要的仪式,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

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更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

设立国家宪法日,也是让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公职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四、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其中,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

决定指出,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决定将现行宪法公布施行的日期,即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强调要加强宪法实施,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

五、为什么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关于宪法宣誓的主体、内容、程序,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一般都在有关人员开始履行职务之前或就职时举行宣誓。全会决定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六、为什么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决定》中提到: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向宪法宣誓,代表着宣誓人内心的认同,可约束宣誓官员的良心,同时宣誓也是公开的,是向公众表态,这是宣誓人向公众做出的承诺,“有个有形的和无形的约束。”

提高宪法权威,引入宣誓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同时,领导人宣誓是很重要的政治活动,在正式场合通过仪式化的活动营造出一种庄严感,能起到很好的引导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作用。

七、向宪法宣誓,代表宣誓人内心的承诺

《决定》中提到: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国家宪法日”对维护宪法权威,会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向外界昭示了执政党和政府重视宪法、捍卫宪法的决心。同时,也可以让全社会更加尊重宪法,认知或了解宪法,自觉遵守宪法。

“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只是其中的一步,要使宪法真正落到实处,关键还在于系统缜密的宪法宣传和布置、领导干部要首先带头遵守宪法、实践中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要大力监督和揭露,同时还要在普法宣传中避免流于口号。

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法治中国

政和二中 高二(7)

宋燕华

一、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12月4日国家宪法日的由来

事实上,设立“国家宪法日”是法律界由来已久的呼声。12月4日是中国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之所以确定这一天为“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因为中国现行的宪法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的要求,全国人大便拟以立法形式设立“国家宪法日”

四中全会公报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的生命力和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不是为了印在纸上、挂在墙上给人看的,但是多年来,宪法的实施和保障是不完备的。”

三、国家宪法日设立的重大意义

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一个重要的仪式,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

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更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

设立国家宪法日,也是让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公职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四、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其中,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

决定指出,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决定将现行宪法公布施行的日期,即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强调要加强宪法实施,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

五、为什么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关于宪法宣誓的主体、内容、程序,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一般都在有关人员开始履行职务之前或就职时举行宣誓。全会决定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六、为什么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决定》中提到: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向宪法宣誓,代表着宣誓人内心的认同,可约束宣誓官员的良心,同时宣誓也是公开的,是向公众表态,这是宣誓人向公众做出的承诺,“有个有形的和无形的约束。”

提高宪法权威,引入宣誓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同时,领导人宣誓是很重要的政治活动,在正式场合通过仪式化的活动营造出一种庄严感,能起到很好的引导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作用。

七、向宪法宣誓,代表宣誓人内心的承诺

《决定》中提到: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国家宪法日”对维护宪法权威,会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向外界昭示了执政党和政府重视宪法、捍卫宪法的决心。同时,也可以让全社会更加尊重宪法,认知或了解宪法,自觉遵守宪法。

“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只是其中的一步,要使宪法真正落到实处,关键还在于系统缜密的宪法宣传和布置、领导干部要首先带头遵守宪法、实践中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要大力监督和揭露,同时还要在普法宣传中避免流于口号。

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法治中国

政和二中 高二(8)

祖小华

一、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12月4日国家宪法日的由来

事实上,设立“国家宪法日”是法律界由来已久的呼声。12月4日是中国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之所以确定这一天为“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因为中国现行的宪法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的要求,全国人大便拟以立法形式设立“国家宪法日”

四中全会公报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的生命力和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不是为了印在纸上、挂在墙上给人看的,但是多年来,宪法的实施和保障是不完备的。”

三、国家宪法日设立的重大意义

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一个重要的仪式,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

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更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

设立国家宪法日,也是让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公职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四、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其中,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

决定指出,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决定将现行宪法公布施行的日期,即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强调要加强宪法实施,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

五、为什么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关于宪法宣誓的主体、内容、程序,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一般都在有关人员开始履行职务之前或就职时举行宣誓。全会决定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六、为什么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决定》中提到: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向宪法宣誓,代表着宣誓人内心的认同,可约束宣誓官员的良心,同时宣誓也是公开的,是向公众表态,这是宣誓人向公众做出的承诺,“有个有形的和无形的约束。”

提高宪法权威,引入宣誓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同时,领导人宣誓是很重要的政治活动,在正式场合通过仪式化的活动营造出一种庄严感,能起到很好的引导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作用。

七、向宪法宣誓,代表宣誓人内心的承诺

《决定》中提到: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国家宪法日”对维护宪法权威,会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向外界昭示了执政党和政府重视宪法、捍卫宪法的决心。同时,也可以让全社会更加尊重宪法,认知或了解宪法,自觉遵守宪法。

6.弘扬宪法精神心得体会 篇六

法律、法规在我们身边处处可见,例如:上学、放学时我们经过十字路口,有的人不遵守交通法规,闯了红灯,就很有可能导致一场车祸,而断送了鲜活的生命。下面我就给大家说一段真实的故事。

《今日说法》报道了这样一件事。一位15岁的中学生学习成绩优异,唯一的缺点就是他从小学就迷上了网络游戏,母亲为了看管儿子,放弃了家中的农活,在城里租房子,陪读。可他不理解母亲对他的良苦用心。暑假中,母亲又在网吧中找到了整整两天没有回家的儿子。气愤之际,母亲抡起木棍狠狠地打了他。回到家中,两人再次发生争吵,他趁母亲不备,顺手拿起电源线从背后缠住了母亲的脖子,致其昏迷。于是,他拿走了家里的20__多元钱,又一次进入网吧。第二天中午回到家时,他才发现母亲已经死亡。因为害怕,他又将母亲的尸体从三楼的窗户上扔了下去。

我还看到过这样一篇报道,在上海,14至16岁的少年犯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4·2%,尤其让人心惊的是,刚刚进入法定处罚年龄的14岁孩子竟占了其中的15。1%。犯罪,无疑威胁着我们安定的生活,而法律永远维护正义。

作为中学生的我们,要遵纪守法,而遵纪是基础。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在将来酿成大祸,难道要等到接受法律制裁的时候才悔恨吗?我们一定要从小加强道德修养,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纪守法,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7.浅析中国精神的弘扬 篇七

中国精神,就是发生于中华文明传统、积蕴于现代中华民族复兴历程,尤其是近些年来中国崛起过程中迸发出来的具有很强的国族集聚、动员与影响效应的精神,是中国文化软实力的重要展现,也“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历史演进”[1]。”在五千多年中华文明史中,中华民族逐渐形成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的民族精神。面对世界各地不同的思想文化涌入国门,我们必须要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融入到国民教育的全过程,融入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个过程,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让全国各族人民始终保持着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

(一)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

爱国主义,指的就是个人或集体对自己国家的一种积极的、认同的态度和行为。爱国主义,包含对祖国的文化以及成就感到自豪,强烈的希望保留祖国的文化基础以及特色;对祖国中的其他同胞的认同感。爱国主义,有利于加强各民族的友谊,有利于团结中华民族这个多民族的大家庭。

爱国主义的基本要求大体包括:一、热爱祖国的壮美的大好河山;二、热爱自己的亲人同胞;三、热爱祖国的优秀的灿烂文化;四、热爱自己的国家。

新时期的爱国主义,是历史上最高类型的爱国主义。与以往的爱国主义相比,新时期赋予了爱国主义新的内涵。

1、将爱国主义和爱社会主义制度统一起来。在当今时代的中国,爱国主义优先体现在对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中国的热爱上。要做到爱国主义和爱社会主义制度的统一,这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每个公民都必须要拥有的态度以及始终必须坚持的立场。

2、将爱国主义和维护中国共产党统一起来。纵观中国发展史,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进行武装斗争,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了新中国。可以说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社会主义制度,就没有人民摆脱压迫实现民族独立从而成为国家的主人。无论是中国的革命,还是中国的改革以及当前的建设,没有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中国不会是当今这样的状况,也很难在世界民族之林立足。

3、将爱国主义和经济的全球化统一起来。经济全球化,可以说是当今世界发展的重要特征。在经济全球化这一大背景下,商品销售的范围是整个世界,资本流动也不仅仅是在国内而是整个国际,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人口流动也不拘泥在某个地区、某个国家而是整个世界范围。

4、将爱国主义和对民族精神的弘扬结合起来。民族精神,作为一个民族中大多数的成员都认同的价值取向,是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以及社会实践中形成的,是一个民族实现世代发展的必不可少的力量。

5、将爱国主义和对时代精神的弘扬结合起来。时代精神,被看作是一个时代的人们在创建文明活动时体现出来的精神状态和优秀品质,也是始终激励着一个民族积极进取、奋发图强的强大的精神动力。我们所生活的时代,可以说是一个新情况、新问题、新事物不断涌出的时代,也是一个把改革创新当作特征的时代。

“中国精神包含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2]要加大对民族精神以及时代精神的积极弘扬,为中华民族的发展输送源源不断的动力,使其生机勃勃。

1、勤劳勇敢。勤劳,即努力劳动,不惧怕辛苦。勤劳,历来都是被看作是一切成功的前提条件。一个人想要成功就必须学会勤劳。一个国家或是一个民族想要永续发展,永葆青春活力,勤劳同样是必不可少的。这也是中华民族所具有的重要品质

2、团结统一。这就是说人们在意志和行动上和谐统一的向心力以及凝聚力。团结统一精神是中华民族生存、延续以及发展的精神支柱。在新时期,要发扬这种民族精神,加强全国各民族的团结,最终实现祖国大家庭的团结与统一。

3、爱好和平。中国人民是十分爱好和平的,对内十分注重道德教化,对外注重睦邻友好,和平共处。我们始终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促进和平与共同发展是我国一直坚持的外交政策。

4、自强不息。自强不息是中华民族精神的精华,长久以来就受到了广大有识之士的重视。自强不息的精神是中华民族精神的脊梁;被视作是我们国家和民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精神动力。

5、强烈的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民族自尊心是中华民族维护民族自尊的必然要求。民族自尊心是民族发展中的自强自信和渴望得到其他民族尊重,表现出的对本民族的民族荣誉、民族尊严的珍惜。“中华民族精神只要群众根基深厚、牢固,就一定能迸发出强大的精神活力和感召力,才能彰显它的独特的社会价值。”[3]

(二)弘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改革创新,是实现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动力,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之一。自2004年国家就加大对改革创新精神的重视,并且抬高到了重要的地位。可见,国家已经发现对于中华民族来说,改革创新是多么的重要。将改革创新融入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各个方面,为中华民族的发展提供不竭动力。使我们中华民族长久屹立于世界。中华民族之所以长久不衰,就是不断地历久弥新、不断地产生民族精神、不断地充实自身、完善自身。中华儿女,自强不息、艰苦奋斗,使得中华民族成为世界瞩目的民族,成为伟大的民族。使得国人为自己的国家骄傲,国家因国人感到自豪。

从改革创新的角度看,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道路之争,是中华民族是否能够真正的实现改革创新的重要问题。中国选择走社会主义道路,就可以看作是中国发展史中的改革创新。

一是具有自主性,真正的改革创新一定是自主的,是超越自我的。

二是具有原创性,真正的改革创新是要具备“第一”、“首次”的特征的,虽然要学习借鉴别人,但是在此基础上一定要有自己的独特之处。

三是具有先进性,真正的改革创新一定是顺应社会、时代发展的潮流,能够有深远影响。

二、培育中国精神的途径以及方法

第一,加强对制度方面的建设,越发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体系,使其更加完善,从而为中国精神的培育提供保障。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那就是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协调发展。这样就能够为民族精神的弘扬提供一个很好的社会环境。科学发展观显然是把人的发展放在了第一位,可见人在生产发展中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构建和谐社会,不仅仅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还有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也要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人们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更加合理、更加珍惜;自然不断为人类输送能够维持人类生存的养分。人与人的和谐,说的是人们之间以真诚相待,友爱他人,社会氛围变得和谐融洽。社会风气,积极向上,团结和睦。

第二,有利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现中国梦的构想。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构想。党和国家审时度势,将生态文明建设同四位一体结合在一起提出了五位一体的总布局。明确生态文明建设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第三,加强对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建设,以及加强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体系的建设,从而为培育民族精神提供保证。每个民族都有其独特的民族文化。在当今时代,经济全球化、世界多极化,我们积极地引进来、走出去,可以说有利有弊,这其中就包括对传统文化的威胁。我们必须要坚守文化的独立性,既要尊重吸收其他文化的精华,又要坚守传统文化不被西化、欧化。中华文化是世界文化瑰宝中闪亮的一颗星,经过时间的沉淀,优秀的传统文化被传承下来,并且随时代不断更新,使得传统文化充满生机。

参考文献

[1]韩凤霞.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精神的弘扬与培育[J].重庆与世界·学术版,2014(3).

[2]颜晓峰.中国精神激励中国梦想[N].光明日报,2013-04-23.

8.弘扬宪法精神主题发言稿 篇八

早上好!

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设立国家宪法日是法律界由来已久的呼声。12月4日是中国的全国法制宣传日。

之所以选择这一天作为全国法律宣传日,是因为中国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首要坚持宪法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拟以立法形式设立国家宪法日。将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国家开展多种形式的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全面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国家宪法日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是一个重要的仪式,它传达了依法治国的理念。国家宪法日的设立也是为了将宪法思想内化于所有公职人员之中。权力属于人民,属于宪法。

为什么所有人都应该学习宪法?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法律是我们整个社会每个人都应该遵守的规则。是的,我们应该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遵守基本规则,各种法律法规规范我们的行为。

在课堂上,学习《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守则》对我们的要求;当我们在家过马路时,道路交通法规范了我们的行为:《环境保护法》、《爱国卫生条例》、《小学生行为守则》等也对小学生在投掷废弃物和纸屑时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残疾人保护条例》对残疾人的关爱行为也作了具体规定。在学生上网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防治法》都有明确规定。

法律在我们的学习和生活中无处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的根本法,是国家制定的一切法律法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了解宪法的内容,遵守宪法的规定。

如果每个人都能遵守法律,我们的社会将会更加和谐,人们的生活将会更好。

同时,我们应该知道:法律是规范我们言行的基本准则,它告诉我们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我们只有严格遵守法律,才能学习和生活在一个健康快乐的成长的国家。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儿童的法律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未来社会的稳定。

那么,让我们行动起来,从自己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自觉学习法律知识,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这是祖国对我们的期望!

我的演讲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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