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精选8篇)
1.爆破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3.4.2爆破警戒信号
爆破前必须统一由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1)预警信号:该信号发出后爆破警戒范围内开始清场工作;在爆破前30min拉响,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及机械应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向警戒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
预警信号所示:长声30s(停5s)、长声30s(停5s)、长声30s。
(2)准备信号。检查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
准备信号所示:在预告信号结束后20min发出,间隔鸣一长、一短重复三次,时间为长声20s、短声10s(停5s,重复三次)。
(3)起爆信号:起爆信号应在确认人员、设备等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所有警戒人员到位,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发出。起爆信号发出后,准许负责起爆的人员起爆;
起爆信号所示:在准备信号结束后10min发出,连续三短声,时间为10s(停5s,连续三次);
(4)解除信号:安全等待时间过后,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内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解除爆破警戒信号。在此之前,岗哨不得撤离,不允许非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
解除警戒信号所示:一长声(60s)。
3.4.3爆破警戒范围
爆破警戒预告信号发出后,爆破施工单位安排人员进行各路段的警戒工作,根据爆破安全相关规定的爆破安全距离来确定警戒范围;
3.5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3.5.1爆破后的安全检查
(1)爆破后经过5――15min(根据钻孔、装药情况而定)后才允许有经验的爆破员进入爆破作业点;
(2)爆破员进入作业地点应进行必要的检查,检查内容:
①边坡有无危石、滚石,边坡是否稳定,有无滑坡的危险;
②有无盲炮;
②爆破的作业面是否稳定;
③已支护好的边坡是否被破坏。
(3)经检查确认爆破作业面安全后,经爆破施工负责人同意,方准重新开始作业。
3.5.2对检查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处理
(1)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得在场,并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3)禁止直接拉出未起爆的民爆物品(雷管、炸药卷等);
(4)电力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并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
(5)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破作业面,收集残余的民爆物品(收集的残余民爆物品可直接销毁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6)未判明爆破作业面有无残留的民爆物品前,应采取防范措施;
(7)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说明产生的原因、处理的方法和结果、预防措施。
2.爆破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1 当前我国爆破工程安全监理问题
1.1 与之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关的爆破工程安全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爆破安全规程》 (GB6722-2003)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GA991-2012) 。它们只能提供有限的参考性的标准和条例, 像操作规范等重大问题仍无参照。与此同时, 由于相应的行业规范标准不够健全, 一些安全监理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失误或者错误操作。即使有了这些行业法规, 然而一些爆破工程安全监理单位未能与工程公司协商, 容易出现违章操作, 甲方单位却不能参考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制止这些不合理操作, 最后会造成重大损失。爆破工程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以后, 无法确定事故责任人, 损失无人承担。
1.2 缺乏专业的安全监理技术人员
爆破工程作为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一种特殊行业, 由于处在快速发展期, 所需要的从业人员相对还是比较多。爆破工程安全监理也是一种特殊的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 它在爆破工程中起着重要作用。爆破工程安全监理的从业人员不仅需要专业的爆破方面知识, 还且还需要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工程控制能力、法律意识等。然而能够同时满足这些条件的人员数量极少, 远远不能满足该行业的需要, 不利于该行业的发展壮大。安全监理单位也不注重对年轻员工的培训工作, 不能定期举办经验交流活动, 不利于新员工的发展。与此同时, 安全监理行业技术人员流失量大。作为高危行业, 极少数年轻人愿意进入到该行业, 因此安全监理行业普遍面临着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重大问题。
2 针对安全监理问题的对策分析
2.1 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爆破工程安全监理面临着极其复杂的工作任务、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在安全监理初期建立起来的一系列法规和标准已不能满足当前的要求。与此同时, 与爆破工程安全监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存在诸多不完善方面, 急需要补充完善来满足该行业快速发展的需要。爆破工程安全监理企业、这方面的技术专家和社会中专业的技术人员、行业协会以及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要联合起来, 着力解决安全监理企业的资格认证, 明确事故责任方。行业协会要致力于爆破工程中安全监理的操作规范制度的制定工作, 同时加强监管, 保证其合理实施, 促进安全监理行业发展。
2.2 解决缺乏专业的安全监理技术人员的问题
安全监理企业应该着重从两方面下手:一方面, 通过加强宣传和规范企业自身制度来提高社会大众对安全监理工作的认识, 使有意识从事这方面的人员能够积极主动地满足行业要求;提高安全监理从业人员的待遇和工作条件, 从而对为进入该行业的劳动力起到激励作用。另一方面, 安全监理企业应该为新进入的员工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 使他们学会专业的技能, 这样能减少事故发生率, 降低人员流动性;实行技术人员的互帮互助, 使得更多的工作人员掌握先进技术和工作经验, 做好人员的合理进退工作。这样能够有效地解决安全监理技术人员缺乏问题。
2.3 科学合理地选择安全监理单位
选择合格的安全监理单位是确保爆破工程成功实施的第一步, 但是由于爆破工程的特殊性, 对安全监理单位的选择要求也就相对比较严格。一般情况下, 选择安全监理单位采用两种形式, 即招标选择或推荐聘用。明确了安全监理不仅承担了履行经济合同的职责和权益, 同时也应承担爆破工程的安全保证职责。
2.4 实施爆破工程安全施工责任制
安全施工责任制是安全施工各项规章制度的核心, 制定和执行安全施工责任制是搞好爆破工程安全施工的关键。从事爆破工程安全监理的人员都应有结合本工程重点、难点的明确职责, 并各司其责。一般来说, 从事爆破监理的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1) 安全监理人员必须是爆破工程施工企业中从事爆破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 并具有公安部颁发的《爆破工程技术安全作业证》;2) 安全监理负责人, 一般应由取得公安部颁发的高级爆破作业证的人员担任。
2.5 加强爆破工程安全监理的控制
产生爆破飞石的主要原因是对地质条件调查不充分, 炸药单耗太大, 炮孔倾斜, 抵抗线太小, 防护不够充分, 起爆网路不当, 特别是延时间隔时间选取不合理等因素造成的。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施工单位爆破主要技术负责人共同把脉, 严把技术关, 要求施工人员按照设计施工, 完成履行验收、复核等程序。
3 实行爆破工程的安全检查制度
总之, 我国爆破工程中的安全监理还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不健全的相应的法律法规会让一些安全监理公司疏于监管、管理力度不足, 降低了安全监理的可信度;安全监理单位责任感不强;安全监理技术人员缺乏会严重阻碍行业发展。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建立和完善对应的法律法规, 提高专业的安全监理技术人员数量, 科学合理地选择安全监理单位, 实施爆破工程安全施工责任制, 加强爆破工程安全监理的控制, 这样才能促进爆破工程安全监理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满建新.浅述爆破工程安全监理[J].爆破, 2009.
[2]张萍.爆破工程安全监理探讨[J].工业安全与环保, 2008.
3.爆破工程技术安全之我见 篇三
关键词:爆破技术;控制爆破;炮掘进;安全措施
一、常用的爆破材料——炸药
常见的炸药有水胶型炸药、硝铵类炸药、乳化油型炸药以及硝化甘油炸药等。但在有瓦斯或者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矿井下工作面或是工作地点应使用经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符合国家的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特许炸药。常用的起爆器材有继爆管、导爆管、电雷管、导爆索等。根据使用的起爆器材的种类来分类,起爆方法有发的电雷管、电雷管起爆法、导爆索起爆法、火雷管起爆法和导爆管起爆法及联合起爆法。煤矿井下是严格禁止使用明火起爆的,此情况下只能采用电能激。为了保证爆破作业的安全可靠,防止拒爆,一般在较大规模爆破时人们多数使用联合起爆法起爆,同时敷设两种起爆网路。
二、一般的爆破原理
爆破是利用炸药在一定的外界作用下(如受热、撞击等)发生爆炸,同时释放出大量的热量并形成高热气体。围岩、矿石开采活动和工程建设中,就是利用炸药的这种爆炸性质来为爆破服务,以达到预期目的。炸药爆炸时的危害主要是产生空气冲击波、爆炸地震、飞石和噪声等现象,一旦失控,将会造成危险事故,后果十分严重。要尽量避免这些危害就必须按照爆破的有关的技术操作规程,确保必要的安全距离和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三、我国爆破作业方面的相关安全规定
1.强制性规定:各种爆破作业禁止使用擅自制造的炸药,务必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爆破器材。2.对群采矿山、矿点进行爆破工作,必须设有爆破工作的相关负责人、爆破器材保管员和爆破员。这些人员应了解他们所使用的爆破器材的爆破威力、性能技术和有关的安全常识。 3.所有从事爆破工作的相关人员,都必须要经过严格的专业培训,考试合格而且持有此类工作的合格证。4.对于中型矿山,进行爆破,应有相关的爆破说明书。其中包括填塞长度、装药结构、装药量、起爆方法等诸多内容。5.我国规定爆破作业地点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禁止进行爆破作业:通路不通或有交通阻塞危险的;工作人员在进行深孔以及深孔爆破时,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相关的设计标准;或者工作面有涌水现象的危险或炮眼温度明显异常;在危险边界上未设明显警戒;光线不足或无照明设施。6.我国规定凡是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严禁穿化纤质的衣服,严禁在大雾天、黄昏、夜晚、雷雨时进行爆破,禁止进行露天的爆破。7.在装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用木制炮棍;装起爆药包时,严禁投掷或冲击;凡是炸药包没装到位,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导爆索、导火索、导爆管或是电雷管的脚线,此种情况下应按处理盲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8.在进行填塞工作时,作业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装药后,必须保证填塞质量,禁止采用无填塞爆破;禁止使用石块或易燃材料进行填塞炮孔;堵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的线路;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9.爆破工作人员在炮响完后,必须经过充分的通风后才准进入爆破作业地点。10.工作人员在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实现确定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的标志。地下爆破应在有关人员在通道上设置岗哨。
四、常见的起爆安全技术
1.使用电雷管起爆式爆破的安全技术。自然间的静电和雷电是引起电雷管起爆时过早爆炸事故的罪魁祸首。预防杂散电流的主要措施有:采用抗杂散型电流的电雷管;采用防杂散型电流的电爆网路;采用非电式引爆方法;坚决不用裸线连接。预防雷电引起早爆的有效措施包括:在爆破区内设立强大的避雷系统;禁止工作人员在雷雨天气进行电雷管爆破;采用非电起爆方法。预防静电产生早爆事故主要的措施包括:增加炸药的水分;采用抗静电型的雷管引爆;采用非电起爆方法。要想减少电雷管拒爆问题和延迟爆炸问题的发生,除了要严格检测爆破器材,保证爆破器材的质量外,我们还要采取准确且行之有效的起爆网路,杜绝网路设计方面的偏差,同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2 .关于导爆管起爆和导爆索起爆的安全技术 在设计导爆管起爆网路时,不要采用环形的网路,传播的初始位置与终了位置不能相隔得太近。
五、我国有关爆破器材的储运管理和安全管理
作业人员在选择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爆破器材库的结构和设施等的设置,要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主管部门的审定后,并报当地公安局批准。爆破器材的管理存放、收发和运输必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经过检验,确认失效的爆破器材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技术条件的,都应立即销毁。销毁爆破器材时,必须登记造册并编制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爆破器材的名称、销毁地点和时间、销毁原因、数量、销毁方法,并报相关部门。
六、预防爆破事故的措施
1.作业人员严格按照爆破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爆破人员必须由经过爆破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爆破从业资格的人员实施。 2.作业人员在装药、充填,装药前必须对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3 .设立显眼的警戒线 。4 .为防止连线时发生误爆,爆破工应将主线短接;采用电雷管起爆时,作业人员必须将电雷管逐个的导通。爆破主线与爆破电源连接之前必须检测全部线路的总电阻值,总电阻值与实际计算值的误差必须在5%以内,否则,禁止连接。5.作业人员在爆破检查爆破后必须经过15分钟的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再确认爆破地点安全与否,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作业人员在经爆破指挥班长同意,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后,其他工作人员方可进入爆破地点工作。
七、.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桥梁建设、道路建设以及矿山开采等大型建设工程不仅量大,而且大有上升的趋势,在这些大型建设工程中我们不可避免的要用到爆破技术,我们要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既要达到爆破所需的效果,又要严格保证爆破的安全以及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爆破技术则是尤为重要。现代工程建设十分重视工作的进度的快慢,我们可从不断的推广应用新技术方面和管理人手,统筹安排,合理调度方面入手,加强相互之间的衔接,一定能够实现爆破掘进的快速推进,同时我们应重视爆破安全,对爆破技术进行有效的控制,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沈洁,程康.百色水利枢纽地下厂房岩壁开挖研究[J].爆破,2003.
[2]何广沂.工程爆破新技术[M].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 2000,8.
4.爆破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Safety code for design of engineering of civil explosives materials
GB 50089―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578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89―2007,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2.3、3.3.1、3.3.2、3.3.3,3.3.6、4.2.2、4.2.3、4.2.4、4.3.2、4.3.3、5.1.1(3)、5.2.2(1)(3)(5)(6)(7)(8)、5.2.3(1)(3)、5.2.4、5.3.2(1)(2)(3)(5)、5.3.3(1)(2)(3)(5)、5.4.2(1)、5.4.3(1)、6.O.2(2)(3)(4)(5)(9)、6.0.3(2)(4)、6.0.4、6.O.5、6.0.6(1)(3)(4)(6)(8)(9)(10)(11)(12)、6.0.7、6.0.8、6.0.9、7.1.1、7.1.2、7.1.3、7.1.4、7.1.6、7.1.7(2)、8.1.1、8.2.1、8.2.6、8.4.4、8.4.8、8.4.9、8.4.10、8.5.1、8.6.2、8.6.6、8.6.7、9.0.1、9.0.5、9.0.6,9.O.10、9.O.11、9.0.12(2)(3)、10.O.1、10.0.3、11.2.1、11.2.2(4)、11.3.3、11.3.4、11.3.6、11.3.7、12.2.1(2)(3)(5)(6)(8)、12.2.2、12.2.3(1)(2)(4)、12.2.4、12.3.3(1)(2)、12.3.4(2)、12.3.5、12.3.6、12.5.4、12.5.5(1)(3)、12.6.2、12.6.3、12.6.5、12.6.6、12.7.2、12.7.3、12.7.6、12.7.7、12.8.1、12.8.3、13.1.2、13.1.3、13.1.4、14.2.2、15.2.1、15.2.3、15.2.5、15.2.6、15.3.4、15.4.1、15.4.2、15.6.2、15.7.1、15.7.2、15.7.3、15.7.4、15.7.6、A.O.1、A.0.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9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二○○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2号)的要求,由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生产和流通单位对《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98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共分15章、6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企业规划和外部距离,总平面布置和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工艺与布置,危险品贮存和运输,建筑与结构,消防给水,废水处理,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危险品性能试验场和销毁场,混装炸药车地面辅助设施和自动控制等。本次修订,与原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98相比,保留了90条、3个附录,修改了109条,取消了24条,增加了95条、3个附录。规范修订后为294条、6个附录。主要修订内容是:调整了建筑物的危险等级,进一步明确生产线联建的安全技术要求,补充调整了内、外部最小允许距离,修订了防护屏障的作用系数,增加了钢结构的要求,修订了电气危险场所的区域划分,通过试验增加了电磁辐射对电雷管的安全场强要求,补充了流通企业库房设计的安全技术规定等。
修订过程中,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政策,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针对民爆行业发展趋势,开展了专题研究和部分试验研究,总结了近五年来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建设设计方面的安全科研成果和经验教训,有选择地吸收了国外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先进安全技术。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科研、生产、流通民爆行业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最后经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兵器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宣武区西便门内大街85号,邮编:100053,传真:010-83111943)。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兵器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中国兵器工业规划研究院民爆咨询中心 广东南海化工总厂有限公司福建永安化工厂 浙江利民化工有限公司新疆雪峰民爆器材有限公司湖南南岭爆破器材有限公司福建龙岩红炭山七○八有限公司 长沙矿冶研究院西安庆华民爆公司 西安应用物理化学研究所河南省前进化工有限公司重庆八四五化工公司 葛洲坝易普力化工公司甘肃和平民爆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魏新熙 杨家福 张嘉浩 王爱凤 陶少萍 郑志良 尹君平管怀安王泽溥 张幼平白春光 张国辉 粱景堂 张利洪 刘晓苗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用技术手段,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制定本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民爆行业生产、流通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1.O.3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
2.0.1 民用爆破器材 civil explosives materials 用于非军事目的的各种炸药(起爆药、猛炸药、火药、烟火药等)及其制品(油气井及地震勘探用或其他用途的爆破器材等)和火工品(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的总称。
2.0.2 危险品 dangerous goods 指民爆行业研究、生产、流通与应用过程中的具有燃烧,爆炸危险的原材料、半成品、在制品、成品等。
2.0.3 在制品 work in―process 指正在各生产阶段加工中的产品。
2.0.4 半成品 semi―finished product 指在某些生产阶段上已完工,但尚需进一步加工的产品。
2.0.5 梯恩梯当量 TNT equivalent 在距爆源相同的径向距离上,产生相同爆炸参数时的梯恩梯装药质量与被测试装药质量之比。
2.0.6 整体爆炸 mass-detonation 整个危险品的某一部分被引爆后,导致全部危险品的瞬间爆炸。2.0.7 计算药量 explosive quantity 能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药量。
2.O.8 设计药量 design quantity of explosive 折合成梯恩梯当量的可能同时爆炸的危险品药量。2.0.9 危险性建筑物 dangerous goods building 生产或贮存危险品的建筑物,包括危险品生产厂房和危险品贮存库房。2.0.10 非危险性建筑物 nondangerous goods building 本规范未列入危险等级的建筑物。
2.0.11 生产线 production line 在危险品生产中,能确保完成连续性工序的一组生产系统、建筑物、构筑物或相关设施等。
2.0.12 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internal separation distance 指危险性建筑物之间,在规定的破坏标准下所需的最小距离。它是按危险性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确定的。
2.0.13 外部距离 external separation distance 指危险性建筑物与外部各类目标之间,在规定的破坏标准下所需的最小距离。它是按危险性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确定的。
2.0.14 防护屏障 protecting barrier 天然或人工的挡墙,其形式、尺寸及结构均能按规定方式限制爆炸冲击波、破片、火焰对附近建筑物及设施的影响。
2.O.15 钢刚架结构 steel―frame construction 采用刚架型式的钢结构。
2.O.16 轻钢刚架结构 light stecl―frame construction 围护结构采用轻型夹层保温板、轻钢檩条的钢刚架结构。
2.0.17 抗爆间室 blast resistant chamber 具有承受本室内因发生爆炸而产生破坏作用的间室。可根据间室内生产或贮存的危险品性质、恢复生产的要求,按能承受一次或多次爆炸荷载进行设计。2.0.18 抗爆屏院 blast resistant shield yard 当抗爆间室内发生爆炸事故时,为阻止爆炸冲击波或爆炸破片向四周扩散,而在抗爆间室外设置的屏院。
2.0.19 抑爆间室 supprcssive shield chamber 具有承受本室内发生爆炸而产生破坏作用的间室,且可通过能控制冲击波泄出强度的墙体泄出间室之外,符合环境安全要求。
2.O.20 嵌入式建筑物 built-in building 嵌人防护屏障外侧,三面墙外侧及顶盖上覆土、一面外露的建筑物。
2.0.21 轻型泄压屋盖 light relief roof 泄压部分(不包括檩条,梁、屋架)由轻质材料构成,当建筑物内部发生事故时,4 具有泄压效能,使建筑物主体结构尽可能不遭受破坏的屋盖。轻质泄压部分的单位面积重量不应大于O.8kN/m2。
2.0.22 轻质易碎屋盖 light fragile roof 由轻质易碎材料构成,当建筑物内部发生事故时,不仅具有泄压效能,且破碎成小块,减轻对外部影响的屋盖。
轻质易碎部分的单位面积重量不应大于1.5kN/m2。
2.0.23 安全出口 emergency exit 建筑物内的作业人员能通过它直接到达室外安全处的疏散出口。
2.0.24 辅助用室 auxiliary room 辅助用室是指更衣室、盥洗室、浴室、洗衣房,休息室、厕所等,根据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而设置。
2.O.25 卫生特征分级 industrial hygiene classification 根据生产过程接触的药物经皮肤吸收或通过呼吸系统吸人体内引起中毒的危害程度所进行的分级,分为1、2、3三个级别。
2.0.26 电气危险场所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in hazardous loca―tions 燃烧爆炸性物质出现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2.0.27 可燃性粉尘环境 combustible dust atmosphere 在大气环境条件下,粉尘或纤维状的可燃性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传至全部未燃混合物的环境。
2.0.28 爆炸性气体环境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 在大气环境条件下,气体或蒸气可燃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将传至全部未燃烧混合物的环境。
2.0.29 直接接地 direet-earthing 将金属设备或金属构件与接地系统直接用导体进行可靠连接。
2.0.30 间接接地 indirect-earthing 将人体、金属设备等通过防静电材料或防静电制品与接地系统进行可靠连接。2.0.31 防静电材料 anti―electrostatic material 通过在聚合物内添加导电性物质(炭黑、金属粉等)、抗静电剂等,以降低电阻率,增加电荷泄漏能力的材料的统称。
2.0.32 防静电制品 anti―electrostatic ware 由防静电材料制成,具有固定形状,电阻值在5 × 104~1×108Ω范围内的物品。2,0.33 独立变电所 independent electrical substation 变电所为一独立建筑物或独立的箱式变电站。2.0.34 静电泄漏电阻 electrostatically leakage resistance 物体的被测点与大地之间的总电阻。
2.0.35 防静电地面 anti-electrostatic floor 能有效地泄漏或消散静电荷,防止静电荷积累所采用的地面。
2.0.36 静电非导电材料 electrostatic non-conducting material 体电阻率值大于或等于1.0×1010Ω・m的物体或表面电阻率值大于或等于1.O×1O11Ω・m的材料。
2.0.37 无线电通信 radio communication 利用无线电波的通信。
2.0.38 移动站 mobile station 用于移动业务,是指在运动状态使用移动设备或在非明确点暂停使用的站点。2.0.39 基站 base station 用于陆地移动业务或陆地的电台。2.0.40 固定站 fixed station 使用固定设备的站点。
2.O.41 无线电定位 radio location 用于无线电定位业务,在固定点使用(不在移动时使用)的电台。
2.0.42 民用波段无线电广播 civilian use radio 用于个人或商用无线电通信,无线电信号,远程目标或设备控制的固定站、地面站、移动站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2.0.43 天线 antenna 一种将信号源射频功率发射到空间或截获空间电磁场转变为电信号的转换器。3 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 3.1 危险品的危险等级
3.1.1 危险品的危险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1 级:危险品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性。1.2 级:危险品具有进射破片的危险性,但无整体爆炸危险性。3 1.3 级:危险品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进射危险,或两者兼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性。4 1.4 级:危险品无重大危险性,但不排除某些危险品在外界强力引燃,引爆条件下的燃烧爆炸危险作用。3.2 建筑物的危险等级 3.2.1 建筑物危险等级主要指建筑物内所含有的危险品危险等级及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分为1.1(含1.1・)、1.2、1.4级。
注:1 民用爆破器材尚无1.3级危险品,不设对应的1.3级建筑物危险等级。2 1.1 是特指生产无雷管感度炸药、硝铵膨化工序及在抗爆间室中进行的炸药准备、药柱压制、导爆索制索等建筑物危险等级。
3.2.2 生产、加工、研制危险品的建筑物危险等级应符合表3.2.2-1的规定,贮存危险品的建筑物危险等级应符合表3.2.2-2的规定。
3.2.3 同一建筑物内存在不同的危险品或生产工序时,该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应按其中最高的危险等级确定。3.3 计算药量
3.3.1 建筑物内的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及生产设备、运输器具或设备里,能引起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最大药量为该建筑物内的计算药量。
3.3.2 包装、装车时,位子防护屏障内车辆中的药量应计入厂房的计算药量;位于防护屏障外车辆中的药量与厂房内的存药有同时爆炸可能时,其药量亦应计入厂房的计算药量。
3.3.3 当1.1级危险品与1.2级危险品同时存在时,应将1.1级危险品的计算药量与1.2级危险品中属于1.1级危险品的计算药量合并计算。
3.3.4 建筑物中抗爆间室、防爆装置内危险品的药量可不计入该建筑物的计算药量。
3.3.5 炸药生产厂房外废水沉淀池中的药量,可不计入该厂房的计算药量。3.3.6 当炸药生产厂房内的硝酸铵与炸药在同一工作间内存放时,应将硝酸铵存量的一半计入该厂房的计算药量。当硝酸铵为水溶液时,可不计入该厂房的计算药量,该工位应有实心砌体隔墙。当炸药生产厂房内的硝酸铵与炸药不在同一工作间内存放,且有符合表3.3.6间隔距离和隔墙厚度的要求时,可不将硝酸铵存量计入该厂房的计算药量。企业规划和外部距离 4.1 企业规划
4.1.1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企业厂(库)址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相应规定。
4.1.2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品种、生产特性、危险程度等因素进行分区规划。企业宜设危险品生产区(包括辅助生产部分)、危险品总仓库区、性能试验场、销毁场及生活区。
4.1.3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各区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根据企业生产、生活、运输和管理等因素确定各区相互位置。危险品生产区宜设置在适中位置,危险品总仓库区、性能试验场、销毁场宜设置在偏僻地带或边缘地带。企业各区不应分设在国家铁路线、一级公路的两侧,宜规划在运输线路的一侧。3 当企业位于山区时,不应将危险品生产区布置在山坡陡峻的狭窄沟谷中。4 辅助生产部分宜靠近生活区的方向布置。无关的人流和物流不应通过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危险品的运输不应通过生活区。
4.1.4 民用爆破器材流通企业设置危险品仓库区时,库址应选择在远离居住区的地带,且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距离和第5.3节危险品总仓库区内最小允许距离的规定。4.2 危险品生产区外部距离
4.2.1 危险品生产区内的危险性建筑物与其周围居住区、公路、铁路,城镇规划边缘等的外部距离,应根据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确定。外部距离应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面算起。
4.2.2 危险品生产区内,1.1级或1.1・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4.2.3 危险品生产区内,1.2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4.2.4 危险品生产区内,1.4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50m。硝酸铵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200m。4.3 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距离
4.3.1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的危险性建筑物与其周围居住区、公路、铁路、城镇规划边缘等的外部距离,应根据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确定。外部距离应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面算起。
4.3.2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手表4.3.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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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小于2000辆且大于等于200辆者。外部距离就满足表中除序号5.6外的规定。件及增减值见本规范附录A。
4.3.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4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1OOm;硝酸铵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200m。5 总平面布置和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5.1 总平面布置
5.1.1 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总平面布置应将危险性建筑物与非危险性建筑物分开布置。危险品生产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避免危险品的往返或交叉运输。危险性建筑物之间、危险性建筑物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最小允许距离的要求。园地形条件对最小允许距离造成的影响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4 同一类的危险性建筑物和库房宜集中布置。危险性或计算药量较大的建筑物,宜布置在边缘地带或有利于安全的地带,不宜布置在出入口附近。两个危险性建筑物之间不宜长面相对布置。危险性生产建筑物靠山布置时,距山坡脚不宜太近。运输道路不应在其他危险性建筑物的防护屏障内穿行通过。非危险性生产部分的人流、物流不宜通过危险品生产地段。未经铺砌的场地,均宜进行绿化,并以种植阔叶树为主。
在危险性建筑物周围25m范围内,不应种植针叶树或竹子。危险性建筑物周围8m范围内,宜设防火隔离带。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应分别设置围墙。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m,围墙与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5.1.2 危险性生产建筑物抗爆间室的轻型面,不宜面向主干道和主要厂房。5.1.3 危险品生产区内布置有不同性质产品的生产线时,生产线之间危险性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分别按各自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确定后再增加50%。雷管生产线宜独立成区布置。5.2 危险品生产区内最小允许距离
5.2.1 危险品生产区内各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应分别根据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及计算药量所计算的距离和本节有关条款所规定的距离,取其最大值确定。最小允许距离应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轴线算起。
5.2.2 危险品生产区,1.1级建筑物应设置防护屏障,1.1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1级建筑物与其邻近生产性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根据设置防护屏障的情况,不小于表5.2.2的规定,且不应小于30m;当相邻生产性建筑物采用轻钢 刚架结构时,其最小允许距离应按表5.2.2的规定数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30m。仅为1.1级装药包装建筑物服务的包装箱中转库与该厂房的最小允许距离,可不按本规范第5.2.2条第1款确定,但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防火间距的规定。嵌入在1.1级建筑物防护屏障外侧的非危险性建筑物,与其邻近各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应分别按其邻近各危险性建筑物的要求确定。1.1级建筑物采用抑爆间室等特殊结构建筑物时,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可由抗爆计算确定。无雷管感度炸药生产、硝铵膨化工序等1.1・级建筑物不设置防护屏障时,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为50m。梯恩梯药柱(压制)、继爆管、导爆索生产等1.1・级建筑物不设置防护屏障时,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为35m。1.1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按表5.2.2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烟囱不产生火星的锅炉房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50m;与烟囱产生火星的锅炉房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100m。
2)与35kV总降压变电所、总配电所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1倍,且不应小于100m。
3)与10kV及以下的总变电所、总配电所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进行计算,且不应小于50m;仅为一个1.1级建筑物服务的无固定值班人员单建的独立变电所,与该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B 50016中防火间距的规定。
4)与钢筋混凝土结构水塔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100m。
5)与地下或半地下高位水池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6)与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的距离,应按表5.2.2的要求计算,且不应小于50m。
7)与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无明火)、辅助生产部分建筑物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子50m。
8)与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150m。1.1 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按第5.2.3条第3款的要求确定。
5.2.3 危险品生产区,不设置防护屏障的1.2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2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5.2.3的规定。仅为1.2级装药包装建筑物服务的包装箱中转库与该厂房的最小允许距离,可不按第5.2.3条第1款确定,但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防火间距的规定。3 1.2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按表5.2.3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锅炉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2)与35kV总降压变电所、总配电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3)与钢筋混凝土结构水塔、地下或半地下高位水池的距离,不应小于50m。4)与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辅助生产部分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5.2.4 危险品生产区,不设置防护屏障的1.4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4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25m。硝酸铵仓库与任何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50m。1.4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锅炉房、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及场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2)与35kV总降压变电所、总配电所、钢筋混凝土结构水塔、地下或半地下高位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50m。
3)与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无明火)、辅助生产部分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30m。
5.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最小允许距离
5.3.1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各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应分别根据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及计算药量所计算的距离和本节有关条款所规定的距离,取其最大值确定。
最小允许距离应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轴线算起。
5.3.2 危险品总仓库区,1.1级建筑物应设置防护屏障。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有防护屏障的1.1级建筑物与其邻近有防护屏障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5.3.2-1的规定。有防护屏障的1.1级建筑物与其邻近无防护屏障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按表5.3.2-1的规定数值增加1倍。
与1OkV及以下变电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m。4 与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30m。与值班室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5.3.2-2的规定。
5.3.3 危险品总仓库区,不设置防护屏障的1.4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20m。硝酸铵库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50m。3 与lOkV及以下变电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m。4 与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20m。与值班室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50m。
5.3.4 当总仓库区设置岗哨时,岗哨距危险品仓库的距离,可不按本规范第5.3.2条和第5.3.3条的要求进行限制。5.4 防护屏障
5.4.1 防护屏障的形式,应根据总平面布置、运输方式、地形条件等因素确定。防护屏障可采用防护土堤、钢筋混凝土挡墙等形式。防护屏障的设置,应能对本建筑物及周围建筑物起到防护作用。防护土堤的防护范围应按本规范附录D确定。
5.4.2 防护屏障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防护屏障内为单层建筑物时,不应小子屋檐高度;防护屏障内建筑物为单坡屋面时,不应小于低屋檐高度。2 当防护屏障内建筑物较高,设置到檐口高度有困难时,防护屏障的高度可高出爆炸物顶面1m。
5.4.3 防护屏障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防护土堤的顶宽,不应小于1m,底宽应根据土质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高度的1.5倍。钢筋混凝土防护屏障的顶宽、底宽,应根据计算药量设计确定。
5.4.4 防护屏障的边坡应稳定,其坡度应根据不同材料确定。当利用开挖的边坡兼作防护屏障时,其表面应平整,边坡应稳定,遇有风化危岩等应采取措施。5.4.5 防护屏障的内坡脚与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3m。
在有运输或特殊要求的地段,其距离应按最小使用要求确定,但不应大于15m。有条件时该段防护屏障的高度宜增高2~3m。
5.4.6 防护屏障的设置应满足生产运输及安全疏散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防护屏障采用防护土堤时,应设置运输通道或运输隧道。运输通道的端部需设挡土墙时,其结构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运输通道和运输隧道应满足运输要求,并应使其防护土堤的无作用区为最小。运输通道净宽度不宜大于5m。汽车运输隧道净宽度宜为3.5m,净高度不宜小于3m。当在危险品生产厂房的防护土堤内设置安全疏散隧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疏散隧道应设置在危险品生产厂房安全出口附近。2)安全疏散隧道不得兼作运输用。
3)安全疏散隧道的净高度不宜小于2.2m,净宽度宜为1.5m。
4)安全疏散隧道的平面形式宜将内端的一半与土堤垂直,外端的一半呈35°角,宜按本规范附录D确定。当防护屏障采用其他形式时,其生产运输和安全疏散要求,由抗爆设计确定。5.4.7 在取土困难地区,可在防护土堤内坡脚处砌筑高度不大于1m的挡土墙,外坡脚处砌筑高度不大于2m的挡土墙。防护土堤的最小底宽应符合本规范第5,4.3条的规定。在特殊困难情况下,允许在防护土堤底部1m高度以下填筑块状材料。
5.4.8 当危险品生产区两个危险品中转库的计算药量总和不超过本规范第7.1.1条的各自允许最大计算药量规定时,两个中转库可组建在防护土堤相隔的联合防护土堤内。
联合防护土堤内建筑物的外部距离和最小允许距离,应按联合防护土堤内各建筑物计算药量总和确定。
当联合防护土堤内任何建筑物中的危险品发生爆炸不会引起该联合防护土堤内另一建筑物中的危险品殉爆时,其外部距离和最小允许距离,可分别按各个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按其计算结果的最大值确定。6 工艺与布置
6.O.1 工艺设计中,应坚持减少厂房计算药量和操作人员的原则,对有燃烧、爆炸危险的作业应采用隔离操作、自动监控等可靠的先进技术。6.0.2 危险品生产厂房和仓库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品生产厂房建筑平面宜为单层矩形,不宜采用封闭的口字形、门字形。当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应尽可能采用钢平台。2 危险品生产厂房不应建地下室、半地下室。3 危险品仓库库房应为矩形单层建筑。4 危险品生产厂房内设备、管道、运输装置和操作岗位的布置应方便操作人员的迅速疏散。危险品生产厂房内的人员疏散路线,不应布置成需要通过其他危险操作间方能疏散的形式。当该厂房外设有防护屏障时,应在防护屏障就近处设置专用疏散隧道。起爆器材生产厂房,宜设计成单面走廊形式。当中间布置走道、两边设工作间时,危险工作间应布置有直通室外的安全疏散口或安全窗。对两边工作间通向中间走道的门或门洞不应相对布置。7 生产厂房内危险品暂存间,应采取措施使危险品存量不致危及其他房间,且宜布置在建筑物的端部,并不宜靠近出入口和生活间。起爆器材生产厂房中暂存的起爆药、炸药和火工品宜贮存在抗爆间室或可靠的防护装置内。当生产工艺需要时,也可贮存在沿厂房外墙布置成突出的贮存间内,该贮存间不应靠近厂房的出入口。允许设辅助用室的危险品生产厂房,辅助用室宜没在厂房的端头。9 危险性生产厂房内与生产无直接联系的辅助间应和生产工作间隔开,并应设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入口。
6.0.3 危险品运输通廊应符合下列规定: 危险品运输通廊宜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不宜采用封闭式通廊。工艺要求采用封闭式通廊时,应符合本规范第8.8节通廊和隧道的设计规定。在通廊内采用机械传送危险品时,应采取保障危险品之间不发生殉爆的设施。3 危险品运输通廊不宜布置成直线。危险品成品中转库与危险品生产厂房之间不应设置封闭式通廊。6.O.4 1.2级厂房中易发生事故的工序应设在抗爆间室或防护装置内。6.0.5 危险品生产厂房中,设置抗烬间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抗爆间室之间或抗爆间室与相邻工作间之间不应设地沟相通。2 输送有燃烧爆炸危险物料的管道,在未设隔火隔爆措施的条件下,不应通过或进出抗爆间室。输送没有燃烧爆炸危险物料的管道通过或进出抗爆间室时,应在穿墒处采取密封措施。抗爆间室的门、操作口、观察孔、传递窗,其结构应能满足抗焊及不传爆的要求。抗爆间室门的开启应与室内设备动力系统的启停进行联锁。6 抗爆间室(泄爆面外)应设置抗爆屏院。
6.0.6 危险品生产厂房各工序的联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固定操作人员的非危险性生产厂房不应和1.1级危险品生产厂房联建。2 工业炸药制造中的机制制管工序无固定操作人员,具有自动输送,且能与自动装药机对接的可与装药工序联建。炸药制造中的装药与包装联建,且装药与包装以手工为主时,应设有不小于250mm的隔墙;装药间至包装间的输药通道不应与包装间的人工操作位置直接相对。粉状铵梯炸药(含铵梯油炸药)生产中的梯恩梯粉碎、混药工序和铵油炸药热加工法生产中的混药工序应独立设置厂房。粉状铵梯炸药(含铵梯油炸药)生产中的装药、包装工序可与筛药、凉药工序联建。水胶炸药制造中的硝酸甲胺制造与浓缩应单独设置厂房。工业炸药能做到工艺技术与设备匹配,制药至成品包装能实现自动化、连续化生产,且具有可靠的防止传爆和殉爆的安全防范措施时,可在一个厂房内联建。该厂房内在线生产人员不应超过15人、计算药量不应超过2.5t。制药与后工序之间、装药与后工序之间均应设置隔墙。对联建在一个生产厂房内,采取轮换生产方式的两条工业炸药同类产品自动化、连续化生产线,应有保障在一条生产线未停工、未清理干净时,不能启动另一条生产线的技术管理措施。对联建在一个生产厂房内,具备同时生产条件的两条工业炸药同类产品自动化、连续化生产线,应有防止生产线间传爆和殉蠕的安全防范措施。该生产厂房内不应有固定位置的操作人员。工业炸药制造的制药工序与装药包装工序采取分别独立设置厂房时,制药厂房在线生产人员不应超过6人、计算药量不应超过1.5t;装药包装厂房在线生产人员不应超过22人、计算药量不应超过3.5t。装药与后工序之间应设置隔墙。11 工业炸药制造采用间断生产工艺,具有雷管感度的乳胶基质、乳化炸药需保温成熟或凉药的工序应独立设置厂房。雷管等起爆器材生产线的传输设备采取可靠的防止传爆和殉爆措施后,可贯穿各抗爆间室或钢板防护装置。
6.O.7 工业炸药制造采用轮碾工艺时,混药厂房内设置的轮碾机台数不应超过2台。
6.O.8 导火索制索厂房内不应设黑火药暂存间。
6.O.9 危险品生产或输送用的设备和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制造炸药的设备在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应选择低转速、低压力、低噪音的设备。当温度、压力等工艺参数超标时,会引起燃烧爆炸的设备应设自动监控和报警装置。与物料接触的设备零部件应光滑,有摩擦碰撞时不应产生火花,其材质与制造危险品的原材料、半成品、在制品、成品无不良反应。3 设备的结构选型,不应有积存物料的死角,应有防止润滑油进入物料和防止物料进入保温夹套、空心轴或其他转动部分的措施。有搅拌、碾压等装置的设备,当检修人员进行机内作业时,应设有能防止他人启动设备的安全保障措施。5 在采用连续或半连续工艺的生产中,对具有发生燃烧、烬炸事故可能性的设备应采取防止传爆的安全防范技术措施。输送危险品的管道不应埋地敷设。当采用架空敷设时,应便于检查。当两个厂房(工序)之间采用管道或运输装置输送危险品时,应采取防止传爆的措施。7 生产或输送危险品的设备、装置和管道应设有导出静电的措施。8 输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设备,对不引起传爆的允许药层厚度应通过试验确定。6.0.10 制造炸药的加热介质宜采用热水或低压蒸汽。但起爆药和黑索今、太安等较敏感的炸药干燥设备应采用热水。
6.O.11 起爆药除采用人力运输外,也可采用球形防爆车运送。
6.O.12 与防护屏障内危险品生产厂房生产联系密切的非危险性建筑物,可嵌设在防护屏障外侧,且不应以隧道形式直通防护屏障内侧的生产厂房。7 危险品贮存和运输 7.1 危险品贮存
7.1.1 危险品生产区内应减少危险品的贮存,危险品生产区内单个危险品中转库允许最大计算药量应符合表7.1.1的规定。
7.1.2 危险品生产区中转库炸药的总药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梯恩梯中转库的总计算药量不应大于3d的生产需要量。炸药成品中转库的总计算药量不应大于1d的炸药生产量。当炸药日产量小于5t时,炸药成品中转库的总计算药量不应大于5t。
7.1.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单个危险品仓库允许最大计算药量应符合表7.1.3的规定。
7.1.4 硝酸铵仓库可设在危险品生产区内,单个硝酸铵仓库允许最大计算药量应符合本规范表7.1.3的规定。
7.1.5 危险品宜按不同品种,设专库单独存放。7.1.6 不同品种危险品同库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受条件限制时,各种包装完整无损的不同品种的危险品成品同库存放时,应符合表7.1.6的规定。
当不同的危险品同库存放时,单库允许最大计算药量仍应符合本规范表7.1.1和表7.1.3的规定。当危险级别相同的危险品同库存放时,同库存放的总药量不应超过其中一个品种的单库允许最大计算药量;当危险级别不同的危险品同库存放时,同库存放的总药量不应超过其中危险级别最高品种的单库允许最大计算药量,且库房的危险级别应以危险级别最高品种的等级确定。3 总仓库区和生产区的硝酸铵仓库不应和任何物品同库存放。4 任何废品不应和成品同库存放。当符合同库存放的不同品种的危险品同库贮存在危险品生产区的中转库内时,库房内应设隔墙分隔。
7.1.7 仓库内危险品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危险品应成垛堆放。堆垛与墙面之间、堆垛与堆垛之间应设置不宜小于O.8m宽的检查通道和不宜小于1.2m宽的装运通道。堆放炸药类、索类危险品堆垛的总高度不应大于1.8m,堆放雷管类危险品堆垛的总高度不应大于16m。7.2 危险品运输
7.2.1 危险品运输宜采用汽车运输,不应采用三轮汽车和畜力车运输。严禁采用翻斗车和各种挂车运输。
7.2.2 危险品生产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与各类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1.1(1.1・)级建筑物不宜小于20m。2 距1.2级、1.4级建筑物不宜小于15m。3 距有明火或散发火星地点不宜小于30m。
7.2.3 危险品总仓库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与各类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7.2.4 危险品生产区及危险品总仓库区内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纵坡不宜大于6%,以运输硝酸铵为主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8%。用手推车运输危险品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2%。
7.2.5 非防爆机动车辆不应直接进入危险性建筑物内,宜在其门前不小于2.5m处进行装卸作业。防爆机动车辆可进人库房内进行装卸作业。
7.2.6 人工提送起爆药时,应设专用人行道,纵坡不宜大于6%,路面不应设有台阶,不宜与机动车行驶的道路交叉。
7.2.7 危险品总仓库区采用铁路运输时,宜将铁路通到仓库旁边。当条件困难时,可在危险品总仓库区设置转运站台。站台上允许最大存药量(包括车厢内的存药量)以及站台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及站台的外部距离,均应按所转运产品同一危险等级酌仓库要求确定。
当在危险品总仓库区以外的地方设置危险品转运站台,站台上的危险品可在24h内全部运走时,其外部距离可按危险品总仓库区同一危险等级的仓库要求相应减少20%~30%。
当站台上的危险品可在48h内全部运走时,其外部距离可按危险品总仓库区同一危险等级的仓库要求相应减少10%~20%。8 建筑与结构 8.1 一般规定
8.1.1 危险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规定的二级耐火等级。
8.1.2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卫生特征分级应按本规范附录正确定,并按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设置卫生设施。8.1.3 危险品生产厂房内辅助用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1级厂房内不应设置辅助用室,可设置带洗手盆的水冲厕所(黑火药和起爆药生产厂房除外)。1.1级厂房的辅助用室应集中单建或布置在非危险性建筑物内。3 1.1・级、1.2级、1.4级厂房内可设置辅助用室。辅助用室应布置在厂房较安全的一端,且应设不小于370mm厚的实心砌体与危险性工作间隔开;层数不应超过二层。
4 在危险性工作间的上面或下面,不应设置辅助用室。辅助用室的门窗,不宜直对邻近危险工作间的泄爆、泄压面。8.2 危险性建筑物的结构选型
8.2.1 危险品生产厂房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承重结构,不应采用独立砖柱承重。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采用实心砌体结构承重: 单层厂房跨度不大于7.5m,长度不大于30m,室内净高不大于5m,且操作人员少的1.1(1.1・)级、1.2级厂房。单层厂房跨度不大于12m,长度不大于30m,室内净高不大于6m的1.4级厂房。危险品生产工序全部布置在抗爆间室或钢板防护装置内,且抗烬间室或钢板防护装置外不存危险品的1.1・级、1.2级厂房。粉状铵梯炸药生产线的梯恩梯球磨机粉碎厂房、轮碾机混药厂房。5 横隔墙密、存药量小又分散的理化室、1.2级试验站等。6 无人操作的厂房。
8.2.2 不具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危险品生产厂房和具有防粉尘措施的危险品生产厂房,可采用符合防火要求的钢刚架结构。危险品能与钢材反应产生敏感危险物的生产厂房不应采用钢刚架结构。
8.2.3 危险品仓库,可采用实心砌体结构承重。亦可采用符合防火要求的钢刚架结构。
8.2.4 危险性建筑物实心砌体厚度不应小于240mm,且不应采用空斗砌体、毛石砌体。
8.2.5 危险性建筑物的屋盖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屋盖。不宜采用架空隔热层屋面。
8.2.6 黑火药生产厂房和库房、粉状铵梯炸药生产线的梯恩梯球磨机粉碎厂房和轮碾机混药厂房应采用轻质易碎屋盖或轻型泄压屋盖。8.3 危险性建筑物的结构构造
8.3.1 具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厂房,宜采用外形平整不易集尘的结构构件和构造。8.3.2 危险性建筑物结构应加强联结,如钢筋混凝土预制板与梁、粱与墙或柱锚固、柱与围护墙拉结以及砖墙墙体之间拉结等。
8.3.3 危险性建筑物在下列部位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闭合圈梁。装配式钢筋混凝土屋盖宜在梁底或板底处,沿外墙及内纵、横墙设置圈梁,并与梁联成整体。轻质易碎屋盖或轻型泄压屋盖宜在梁底处,沿外墙及内纵、横墙设置圈梁,井
与梁联成整体。危险性建筑物,应按上密下稀的原则,沿墙高每隔4m左右,在窗洞顶增设圈梁。
8.3.4 门窗洞口宜采用钢筋混凝土过粱,过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50mm。8.3.5 当采用钢刚架结构体系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结构横向体系应采用刚架。结构和构件应保证整体稳定和局部稳定。构件在可能出现塑性铰的最大应力区内,应避免焊接接头。4 节点(如柱脚、支撑节点、檩与梁连接点等)的破坏,不应先于构件全截面屈服。5 支撑杆件应用整根材料。
8.3.6 钢刚架结构体系应按上密下稀的原则沿柱高4m左右设置闭合连续钢圈梁,圈梁的接头、圈梁与柱的连接应加强。
8.3.7 当钢刚架结构体系的围护结构采用轻型夹层保温板时,保温板总厚度不应小于80mm,上、下层钢板厚度均不应小于0.6mm,檩距不应大于1.5m。8.3.8 轻钢刚架结构的屋面檩条应按简支檩设计,在支撑处两相邻檩条应加强连接,其破坏不应先于构件全截面屈服。
8.3.9 冷成型夹层保温板与支承构件的连接,应根据受力的大小,选用下列连接方法: 带有特大号垫圈的加大直径的自穿、自攻螺栓。2 熔焊或加有大号垫板的塞焊。焊于支承构件上螺栓,用衬垫、特大号垫圈和螺帽,把板紧固于支承构件上。8.4 抗爆间室和抗爆屏院
8.4.1 抗爆间室的墙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墙厚不宜小于300mm。当设计药量小于1kg时,现浇钢筋混凝土墙厚不应小于200mm,也可采用钢板结构。8.4.2 抗爆间室的屋盖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当抗爆间室发生爆炸时,屋面泄压对毗邻工作间不造成破坏时,宜采用轻质易碎屋盖,也可采用轻型泄压屋盖。
8.4.3 抗爆间室的墙和屋盖(不包括轻型窗和轻质易碎屋盖或轻型泄压屋盖),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设计药量爆炸空气冲击波和碎片的局部作用下,不应产生震塌、飞散和穿透。2 在设计药量爆炸空气冲击波的整体作用下,允许产生一定的残余变形。抗爆间室的墙和屋盖按弹性或弹塑性理论设计。
8.4.4 抗爆门、抗爆传递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爆炸碎片作用下,不应穿透。当抗爆间室内发出烬炸时,应能防止火焰及空气冲击波泄出。抗爆门应为单扇平开门,门的开启方向在空气冲击波作用下应能转向关闭状态。在设计药量爆炸空气冲击波的整体作用下,抗爆门的结构不应有残余变形。5 抗爆传递窗的内、外窗扇不应同时开启,并应有联锁装置。
8.4.5 抗爆间室朝向室外的一面应设轻型窗。窗台高度不应高于室内地面0.4m。8.4.6 抗爆间室与主厂房构造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抗爆间室采用轻质易碎屋盖时,与抗爆间室毗邻的主厂房屋盖不应高出抗爆间室屋盖;当高出时,抗爆间室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屋盖。当抗爆间室采用轻质易碎屋盖时,应在钢筋混凝土墙顶设置钢筋混凝土女儿墙与其相毗邻的主厂房屋盖隔开。女儿墙高度不应小于500mm,厚度可为抗爆间室墙厚的1/2,但不应小于150mm。抗爆间室与相毗邻的主厂房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抗爆间室与主厂房间宜设置抗震缝。
2)当抗爆间室屋盖为钢筋混凝土,室内设计药量小于5kg时,或抗爆间室屋盖为轻质易碎,室内设计药量小于3kg时,可不设抗震缝,但应加强结构构件的锚固。3)当抗爆间室屋盖为钢筋混凝土,室内设计药量为5~20kg时,或抗爆间室屋盖为轻质易碎,室内设计药量为3~5kg时,可不设抗震缝,主体厂房的结构可采用可动连接的方式支承于间室的墙上。
4)当抗爆间室屋盖为钢筋混凝土,室内设计药量大于20kg时,或抗爆间室屋盖为轻质易碎,室内设计药量大于5kg时,应设抗震缝,主体厂房的结构不允许支承在间室的墙上。
8.4.7 在抗爆间室轻型窗的外面,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屏院。抗爆屏院的平面形式和进深应符合表8.4.7的规定。
当采用“┏┑”形屏院时,在轻型窗处应设置进出抗爆屏院的出入口。8.4.8 抗爆屏院的高度不应低于抗爆间室的檐口高度。当抗爆屏院的进深超过4m时,屏院中墙高度应增高,其增加高度不应小于进深超过量的1/2,屏院边墙由抗爆间室的檐口高度逐渐增加至屏院中墙高度。
8.4.9 抑爆泄压装置应采用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抑爆泄压装置必须与抗爆间室的墙和屋盖有可靠连接,当发生爆炸事故时,不允许有任何碎片飞出。8.4.10 抑爆泄压装置应采用合理的泄压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能够承受爆炸产生的空气冲击波的整体和局部作用。2 能够迅速泄出室内的爆炸气体。泄出的冲击波压力能够满足对火焰、压力的控制。8.5 安全疏散
8.5.1 危险品生产厂房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危险品生产厂房每层或每个危险性工作间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当每层或每个危险工作间的面积不超过65m2,且同一时间生产人数不超过3人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应布置在室外有安全通道的一侧。3 有防护屏障的危险性厂房安全出口,应布置在防护屏障的开口方向或安全疏散隧道的附近。
8.5.2 危险品生产厂房内非危险性工作间的安全出口,应根据各工作间的生产类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8.5.3 1.1(1.1・)级、1.2级生产厂房底层应设置安全窗,二层及以上厂房可设置安全滑梯、滑杆。安全窗、滑梯、滑杆不应计入安全出口的数目内。8.5.4 安全滑梯、滑杆、疏散楼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安全滑梯、滑杆不应直对疏散门,并应设置不小于1.5m2的装有不低于1.1m高的护栏平台。当共用一个平台时,其面积不应小于2m2。疏散楼梯、滑梯、滑杆可设在防护屏障外侧,厂房外门与疏散楼梯、滑梯、滑杆之间,应用钢筋混凝土平台相连。
8.5.5 危险性厂房由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为1.1(1.1・)级、1.2级厂房时,不应超过15m。2 当为1,4级厂房时,不应超过20m。当中间走廊两边为生产间或中间布置连续作业流水线的1.1(1.1・)级、1.2级厂房时,不应超过20m。
8.6 危险性建筑物的建筑构造
8.6.1 危险品生产厂房应采用平开门,不应设置门槛。供安全疏散用的封闭楼梯间,可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单向弹簧门。
8.6.2 危险品生产对火花或静电敏感时,其生产厂房的门窗及配件应采用不产生火花材料及防静电材料制品。黑火药生产厂房应采用木质门窗。8.6.3 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疏散用门应向外开启,危险工作间的门不应与其他房间的门直对设置。设置门斗时,应采用外门斗。门斗的内门和外门中心应在一直线上,开启方向应和疏散用门一致。当危险品生产厂房为中间走廊,两边为生产间的布置形式时,可采用内门斗。内门斗隔墙不应突出生产间内墙,且应砌到顶。3 危险品生产间的外门口应做防滑坡道,不应设置台阶。8.6.4 安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m,不宜设置中梃。当设有中梃时,窗扇开启宽度不应小于O.9m,不应设置固定扇。2 洞口高度不应小于1.5m。窗台距室内地面不应大于O.5m。4 窗扇应向外平开,且一推即开。保温窗宜采用单框双层玻璃或中空玻璃。当采用双层框窗扇时,应能同时向外开启。
8.6.5 危险生产区内建筑物的门窗玻璃宜采用防止碎玻璃伤人的措施。8.6.6 具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危险性建筑物不应设置天窗。8.6.7 危险品生产间的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危险品生产间内的危险品遇火花能引起燃烧、爆炸时,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面层。当危险品生产间内的危险品对撞击、摩擦作用敏感时,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柔性地面面层。当危险品生产间内的危险品对静电作用敏感时,应采用防静电地面面层。8.6.8 危险品生产间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危险品生产间内墙面应抹灰。具有易燃易爆粉尘的生产间的内墙面和顶棚表面应平整、光滑,所有凹角宜抹成圆弧。经常冲洗和设有雨淋装置的生产间的顶棚和内墙应全部油漆。产品要求洁净而经常清扫的工作间应做油漆墙裙,墙裙以上的墙面应采用耐擦洗涂料。油漆和涂料的颜色应与危险品颜色相区别。
8.6.9 危险品生产间不宜设置吊顶棚.当生产工艺要求设置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吊顶棚底应平整、无缝隙、不易脱落。吊顶棚不宜设置人孔、孔洞。如必须设置时,孔洞周边应有密封措施。3 吊顶棚范围内不同危险等级的生产间的隔墙应砌至屋面板梁的底部。8.6.10 危险品生产厂房内平台宜为钢或钢筋混凝土材料。梯宜为钢梯。平台和钢梯踏步的面层应与生产间地面面层相适应。8.7 嵌入式建筑物
8.7.1 嵌入式建筑物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不覆土一面的墙体由抗爆没计确定。
8.7.2 嵌入式建筑物的覆土厚度,对墙顶外侧不应小于1.5m,对屋盖―亡部不应小于0.5m。
8.7.3 嵌入式建筑物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覆土部分的墙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墙厚不应小于250mm。2 屋盖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3 未覆土一面的墙应减少开窗面积。当采用钢筋混凝土时,墙厚不应小于200mm;当采用砖墙时,墙厚不应小于370mm,并应与顶盖、侧墙柱牢固连接。8.7.4 嵌入式建筑物的门窗采光部分宜采用塑性透光材料。8.8 通廊和隧道
8.8.1 危险品运输通廊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通廊的承重及围护结构宜采用非燃烧体。通廊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柱、符合防火要求的钢柱承重。封闭式通廊,应采用轻质易碎或轻型泄压屋盖和墙体,且应设置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间距不宜大于30m。通廊内不应设置台阶。封闭式通廊两端距危险性建筑物墙面前不小于3m处应设置隔爆墙。隔爆墙的宽度和高度应超出通廊横断面边缘不小于0.5m。5 运输中有可能洒落危险品的通廊,其地面面层应与连接的危险性建筑物地面面层相一致。
8.8.2 非危险品运输封闭式通廊与危险性建筑物连接时,应在连接前不小于3m处设置隔爆墙。隔爆墙与危险性建筑物之间通廊应采用轻型泄压或轻质易碎的屋盖和墙体。
8.8.3 防护屏障的隧道,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运输中有可能洒落炸药的隧道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地面。隧道应取折向,且不应设置台阶。
8.9 危险品仓库的建筑构造
8.9.1 危险品仓库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仓库面积小于220m2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库房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30m。8.9.2 危险品仓库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危险品仓库的门应向外平开,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5m,且不应设置门槛。2 当危险品仓库设置门斗时,应采用外门斗,此时的内、外两层门均应向外开启。3 危险品总仓库的门宜为双层,内层门应为通风用门,外层门应为防火门,两层门均应向外开启。
8.9.3 危险品总仓库的窗,应设置铁栅、金属网和能开启的窗扇,在勒脚处宜设置可开、关的活动百叶窗或带活动防护板的固定百叶窗,并应装设金属网。8.9.4 危险品仓库宜采用不发生火花地面,当危险品以包装箱方式存放且不在仓库内开箱时,可采用一般地面。9 消防给水
9.0.1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的建设必须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9.O.2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的消防给水设计,除执行本章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等的有关规定。各级危险性建筑物的消防给水设计,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中甲类生产厂房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中严重危险级的要求。
9.0.3 危险品生产区的消防给水管网或生产与消防联合给水管网应设计成环状管网。当受地形限制不能设置环状管网,且在生产无不间断供水要求,并设有对置高位水池等具有满足水量、水压要求的消防储备水时,可设计为枝状管网。9.0.4 危险品生产区的消防储备水量应按下列情况计算: 当危险品生产区内不设置消防雨淋系统时,消防储备水量应为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3h的用水量。当危险品生产区内设置消防雨淋系统时,消防储备水量应为最大一组雨淋系统lh用水量与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3h用水量之和。注:消防储备水量应采取平时不被动用的措施。
9.O.5 危险品生产区内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当建筑物有防护屏障时,室外消火栓应设置在防护屏障的防护范围内,并且不应设在防护屏障内。
9.O.6 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计算,但不应小于20L/s。消防延续时间应按3h计算。
9.O.7 设置有消防雨淋系统的生产区宜采用常高压给水系统。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置水塔或气压给水设备等。
9.0.8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其消防水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l 消防水泵应设有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1台主泵的工作能力。2 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30s内启动,并在火场断电时仍能正常运转。3 消防水泵应有备用动力源。
9.0.9 危险品生产厂房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室内消火栓应布置在厂房出口附近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2 室内消火栓之间的距离应按计算确定,但不应超过30m。当易燃烧的危险品生产厂房开间较小,水带不易展开时,室内消火栓可安装在室外墙面上,但应采取防冻措施。
9.O.10 生产过程中下列生产工序应设置消防雨淋系统: 粉状铵梯炸药、铵油炸药生产的混药、筛药、凉药、装药、包装、梯恩梯粉碎。2 粉状乳化炸药生产的制粉出料、装药、包装。3 膨化硝铵炸药生产的混药、凉药、装药、包装。4 黑梯药柱生产的熔药、装药。导火索生产的黑火药三成分混药、干燥、凉药、筛选、准备及制索。6 导爆索生产的黑索今或太安的筛选、混合、干燥。7 震源药柱生产的炸药熔混药、装药。
9.0.11 下列设备的内部、上方或周围应设置雨淋喷头、闭式喷头或水幕管等消防设施: 粉状铵梯炸药、铵油炸药生产的轮碾机、凉药机、梯恩梯球磨机。2 膨化硝铵炸药生产的轮碾机、破碎机、混药机、凉药机。3 导火索生产的三成分球磨机。4 粉状炸药螺旋输送设备。
注:设置在抗爆间室内的设备,可不设雨淋系统。9.O.12 消防雨淋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消防雨淋系统应设感温或感光探测自动控制启动设施,同时还应设置手动控制启动设施。当生产工序中药量很少,且有人在现场操作时,可只设手动控制的雨淋系统。手动控制设施应设在便于操作的地点和靠近疏散出口。2 消防雨淋系统管网中最不利点的喷头出口水压不应低于0.05MPa。设有消防雨淋系统的厂房所需进口水压应按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O.2MPa。4 消防雨淋系统作用时间应按1h确定。5 消防雨淋系统应设置试验试水装置。
9.O.13 当火焰有可能通过工作间的门、窗和洞口蔓延至相邻工作间时,应在该工作间的门、窗和洞口设置阻火水幕,并与该工作间的雨淋系统同时动作。当相邻工作间与该工作间设置为同一淋水管网,或同时动作的雨淋系统时,中间隔墙的门、窗和洞口上可不设阻火水幕。
9.O.14 危险品生产区的中转库、硝酸铵库应设置室外消火栓。
9.O.15 危险品总仓库区应根据当地消防供水条件,设置高位水池、消防蓄水池或室外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消防用水量应按20L/s计算,消防延续时间按3h确定。当危险品总仓库区总库存量不超过1OOt时,消防用水量可按15L/s计算。3 高位水池或消防蓄水池中储水使用后的补水时间不应超过48h。4 供消防车使用的消防蓄水池,保护范围半径不应大于150m。
9.0.16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配备灭火器。10 废水处理
10.O.1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的废水排放设计,应与近似清洁生产废水分流。有害废水应采取治理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炸药,GB 14470.1、《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工药剂》GB 14470.2等的有关规定。
10.0.2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废水处理的设计,应符合重复或循环使用废水,达到少排和不排出废水的原则。
10.0.3 含有起爆药的废水,应采取消除其爆炸危捡性的措施。几种能相互发生化学反应而生成易爆物的废水在进行销爆处理前,严禁排入同一管网。
10.O.4 在含有起爆药的工房中,当采用拖布拖洗地面时,其洗拖布的桶装废水,应送废水处理工房处理。
10.O.5 在有火药、炸药粉尘散落的工作间内,应使用拖布拖洗地面,并应设置洗拖布用水池。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1.1 一般规定
11.1.1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除执行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等的规定。
11.1.2 除本章规定外,危险场所的通风、空调设备的选用还应符合本规范第12.2节的有关规定。
11.1.3 危险品生产区各级危险性建筑物室内空气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定。当产品技术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可按产品的技术条件确定。11.2 采 暖
11.2.1 危险性建筑物应采用热风或散热器采暖,严禁用明火采暖。当采用散热器采暖时,其热媒应采用不高于110℃的热水或压力等于或小于O.05MPa的饱和蒸汽。但对下列厂房采用散热器采暖时,其热媒应采用不高子90℃的热水: 导火索生产的黑火药三成分混药、干燥、凉药、筛选、黑火药准备、包装厂房。2 导爆索生产的黑索今或太安的筛选、混合、干燥厂房。塑料导爆管生产的奥克托金或黑索今粉碎、干燥、筛选、混合厂房。4 雷管生产的二硝基重氮酚(含作用和起爆药类似的药剂)的干燥、凉药、筛选厂房。雷管生产的黑索今或太安的造粒、干燥、筛选、包装厂房。6 雷管生产的雷管的装药、压药厂房。
11.2.2 危险性建筑物采暖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散热器应采用光面管或其他易于擦洗的散热器,不应采用带肋片的或柱型散热器。散热器和采暖管道的外表面应涂以易于识别爆炸危险性粉尘颜色的油漆。3 散热器的外表面与墙内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60mm,与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100mm。散热器不应设在壁龛内。抗爆间室的散热器,不应设在轻型面。采暖干管不应穿过抗爆间室的墙体,抗爆间室内的散热器支管上的阀门,应设在操作走廊内。5 采暖管道不应设在地沟内。当在过门地沟内设置采暖管道时,应对地沟采取密闭措施。蒸汽、高温水管道的人口装置和换热装置不应设在危险工作间内。
11.2.3 当采用电热锅炉作为热源,且用汽量不大于1t/h时,电热锅炉可贴邻生产工房布置,但应布置在工房较安全的一端,并用防火墙隔离。电热锅炉间应设单独的外开门、窗。11.3 通风和空气调节
11.3.1 危险性生产厂房中,散发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设备和操作岗位应设局部排风。
11.3.2 空气中含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厂房中,机械排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排风口位置和入口风速的确定应能有效地排除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2 含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空气应经净化处理后再排至大气。3 散发有火药、炸药粉尘的生产设备或生产岗位的局部排风除尘,宜采用湿法方式处理,且除尘器应置于排风系统的负压段上。水平风管内的风速应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不在风管内沉积的原则确定,风管应设有坡度。排除含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局部排风系统,应按每个危险品生产间分别设置。排风管道不宜穿过与本排风系统无关的房间。排尘系统不应与排气系统合为一个系统。对于危险
性大的生产设备的局部排风应按每台生产设备单独设置。排风管道不宜设在地沟或吊顶内,也不应利用建筑物的构件作为排风管道。7 排风管道或设备内有可能沉积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时,应设置清扫孔、冲洗接管等清理装置,需要冲洗的风管应设有大于1%的坡度。
11.3.3 散发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厂房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直流式,其送风机和空气调节机的出口应装止回阀。
11.3.4 雷管、黑火药生产厂房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雷管装配、包装厂房的空气调节系统可以回风。2 雷管装药、压药厂房的空气调节系统,当采用喷水式空气处理装置时可以回风。3 黑火药生产厂房内,不应设计机械通风。
11.3.5 散发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厂房的通风设备及阀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 进风系统的风管上设置止回阀时,通风机可采用非防爆型。2 排除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排风系统,风机及电机应采用防爆型,且电机和风机应直联。置于湿式除尘器后的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散发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厂房,其通风、空气调节风管上的调节阀应采用防爆型。
11.3.6 危险性建筑物均应设置单独的通风机室及空气调节机室,该室的门、窗不应与危险工作间相通,且应设置单独的外门。
11.3.7 各抗爆间室之间、抗爆间室与其他工作间及操作走廊之间不应有风管、风口相连通。
11.3.8 散发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危险性建筑物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宜采用圆形风管,井架空敷设。
风管涂漆颜色应与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颜色易于分辨。
11.3.9 危险性建筑物中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并且风管和设备的保温材料也应采用非燃烧材料。12 电 气
12.1 电气危险场所分类
12.1.1 电气危险场所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F0类:经常或长期存在能形成爆炸危险的火药、炸药及其粉尘的危险场所。2 F1类: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形成爆炸危险的火药、炸药及其粉尘的危险场所。3 F2类:在正常运行时能形成火灾危险,而爆炸危险性极小的火药、炸药,氧化剂及其粉尘的危险场所。各类危险场所均以工作间(或建筑物)为单位。常用的生产、加工、研制危险品的工作间(或建筑物)电气危险场所分类和防雷类别应符合表12.1.1―1的规定,贮存危险品的中转库和危险品总仓库危险场所(或建筑物)分类及防雷类别应符合表12.1.1―2的规定。
注:1 雷管制造中所用药剂(单组分或多组分药剂),其作用与起爆药相类似者,此类药剂的电气危险场所类别应按表内二硝基重氮酚确定。2 粉状、胶状乳化炸药生产线联建,当出现电气危险场所类别不同时,以高者计。3 危险品性能试验塔(罐)工作间的危险作业场所分类应按本表确定,防雷类别宜为三类。
12.1.2 与危险场所采用非燃烧体密实墙隔开的非危险场所,当隔墙设门与危险场所相通时,如果所设门除有人出入外,其余时间均处于关闭状态,则该工作间的危险场所分类可按表12.1.2确定。当门经常处于敞开状态时,该工作间应与相毗邻危险场所的类别相同。
12.1.3 为各类危险场所服务的排风室应与所服务的场所危险类别相同。12.1.4 为各类危险场所服务的送风室,当通往危险场所的送风管能阻止危险物质回到送风室时,可划为非危险场所。
12.1.5 在生产过程中,工作间存在两种及两种以上的火药、炸药及氧化剂等危险物质时,应按危险性较高的物质确定危险场所类别。
12.1.6 危险场所既存在火药、炸药,又存在易燃液体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12.1.7 运输危险品的通廊采用封闭式时,危险场所应划为F1类,防雷类别应为一类。当运输危险品的通廊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时,危险场所应划为F2类,防雷类别应为二类。
12.2 电气设备
12.2.1 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危险场所电气设计时,宜将正常运行时可能产生火花及高温的电气设备,布置在危险性较小或无危险的工作间。危险场所采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是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并由国家指定检验部门鉴定合格的产品。危险场所不应安装、使用无线遥控设备、无线通信设备。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如有过负载可能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的有关规定。生产时严禁工作人员入内的工作间,其用电设备的控制按钮应安装在工作间外,并应将用电设备的启动与门的关闭连锁。危险场所配线接线盒等选型,应与该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防爆等级相一致。7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Ⅱ类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分组,应符合表12.2.1―1的规定。火药、炸药危险场所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的分组划分宜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火药、炸药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应符合表12.2.1―2的规定。电气设备除按危险场所选型外,尚应考虑安装场所的其他环境条件。12.2.2 FO类危险场所电气设备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F0类危险场所内不应安装电气设备,当工艺确有必要安装控制按钮及检测仪表(不含黑火药危险场所)时,控制按钮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DIPA21或DIPB21型(1P65级),检测仪表的选型应为本质安全型(1P65级)。2 采用非防爆电气设备隔墙传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电气设备隔墙传动的工作间,应由生产工艺确定。2)安装电气设备的工作间,应采用非燃烧体密实墙与危险场所隔开,隔墙上不应设门、窗。
3)传动轴通过隔墙处应采用填料函密封或有同等效果的密封措施。4)安装电气设备工作间的门,应设在外墙上或通向非危险场所,且门应向室外或非危险场所开启。FO类危险场所电气照明应采用安装在窗外的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DIP A22或DIP B22型(1P54级)灯具,安装灯具的窗户应为双层玻璃的固定窗。门灯及安装在外墙外侧的开关、控制按钮、配电箱选型应与灯具相同。采用干法生产黑火药的F0类危险场所的电气照明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DIP A21或DIP B21型(1P65级)灯具,安装在双层玻璃的固定窗外;亦可采用安装在室外的增安型投光灯。门灯及安装在外墙外侧的开关及控制按钮应采用增安型或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1P65级)。
12.2.3 F1类危险场所电气设备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F1类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DIP A21或DIP B21型(IP65级)、Ⅱ类B级隔爆型、增安型(仅限于灯具及控制按钮)、本质安全型(IP54级)。门灯及安装在外墙外侧的开关,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DIP A22或DIP B22型(IP54级)。危险场所不宜安装移动设备用的接插装置。当确需设置时,应选择插座与插销带联锁保护装置的产品,满足断电后插销才能插入或拔出的要求。4 当采用非防烬电气设备隔墙传动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2.2.2条第2款的规定。12.2.4 F2类危险场所电气设备、门灯及开关的选型均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DIP A22或DIP B22型(IP54级)。12.3 室内电气线路
5.爆破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人:
审批人:
×××项目监理部 年
月
日
目录 安全监理规定 2 人工拆除安全控制要求 3 机械拆除安全控制要求 4 爆破拆除安全控制要求 静力破碎及基础处理安全控制要求 6 拆除工程文明施工安全控制要求
安全监理规定
1.1拆除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而施工现场的暂设拆除则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技术规程》,由暂设的产权单位或安装单位实施拆除。
1.2 所有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拆除工程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安全保证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施工扬尘和噪声治理)等专项施工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等内容报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备案。
1.3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拆除工程施工安全负检查督促责任;施工单位应对拆除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1.4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和资料;
(2)拆除工程涉及区域的地上、地下建筑及设施分布情况资料。1.5建设单位应负责做好影响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的各种管线的切断、迁移工作。当建筑外侧有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时,应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采取防护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1.6 施工单位应全面了解拆除工程的图纸和资料,进行实地勘察,按照国家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技术规范,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1.7 施工单位应对从事拆除作业的人员依法办理意外伤害保险。1.8 拆除工程必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组织机构,并应配备抢险救援器材。1.9 当拆除工程对周围相邻建筑安全可能产生危险时,必须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对建筑内的人员进行撤离安置。
1.10 拆除工程施工区应设置硬质围挡,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 m,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区。临街的被拆除建筑与交通道路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安全距离要求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隔离措施。1.11 在拆除作业前,施工单位应检查建筑内各类管线情况,确认全部切断后方可施工。
1.12 在拆除工程作业中,发现不明物体,应停止施工,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按照国家和政府有关法规要求,妥善处理。1.13安全防护措施
(1)拆除施工采用的脚手架、安全网,必须由专业人员支搭设。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工地安全负责人)组织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拆除施工严禁立体交叉作业。水平作业时,各工位间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2)安全防护设施验收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应有验收记录。
(3)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应正确使用。(4)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相关的安全标志,应按照现行国家 标准《安全标志》(GB2894)的规定设置。1.1.4拆除工程安全技术管理
(1)拆除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构造情况、工程量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爆破拆除或被拆除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拆除工程,应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被拆除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的拆除工程,应编制安全技术方案。
(2)拆除工程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应由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应经原审批人批准,方可实施。
(3)项目经理必须对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项目经理部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4)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凡在2m(含)及以上高处作业无可靠防护设施时,必须使用安全带。在恶劣的气候条件下,严禁进行拆除作业。
(5)当日拆除施工结束后,所有机械设备应停放在远离被拆除建筑的地方。施工期间的临时设施,应与被拆除建筑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6)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应由施工单位负责。从业人员应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7)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8)拆除工程施工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②安全技术交底;
③脚手架及安全防护检查验收记录; ④劳务用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⑤机械租赁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执行。夜间施工必须有足够照明。
(10)电动机械和电动工具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其保护零线的电气连接应符合要求。对产生振动的设备,其保护零线的连接点不应少于两处。
(11)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当发生重大险情或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排除险情、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12)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划定危险区域。施工前应发出告示,通报施工注意事项,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人工拆除安全控制要求
2.1 当采用手动工具进行人工拆除建筑时,施工程序应从上至下,分 层拆除,作业人员应站在脚手架或稳固的结构上操作,被拆除的构 件应有安全的放置场所。
2.2 拆除施工应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作业面的孔洞应封闭。2.3 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不得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楼板上严禁多人聚集或堆放材料。
2.4 建筑的承重梁、柱,应在其所承载的全部构件拆除后,再进行拆除。
2.5 拆除横梁时,应在确保其下落可以有效控制时,方可切断两端的钢筋,逐端缓慢放下。
2.6 拆除柱子时,应沿柱子底部剔凿出钢筋,使用手动倒链定向牵引,采用气焊切割柱子三面钢筋,保留牵引方向正面的钢筋。
2.7 拆除管道及容器时,必须查清其残留物的种类、化学性质,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
2.8楼层内的施工垃圾,应采用封闭的垃圾道或垃圾袋运下,不得向下抛掷。机械拆除安全控制要求
3.1 当采用机械拆除建筑时,应从上至下、逐层、逐段进行;应先 拆除非承重结构,后拆除承重结构。对于只进行部分拆除的建筑,必须先将保留部分加固,再进行分离拆除。
3.2 施工中必须由专人负责监测被拆除建筑的结构状态,并应做好 记录。当发现有不稳定状态的趋势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3.3 当进行高处拆除作业时,对较大尺寸的构件或沉重的材料,必 须采用起重机具及时吊下。严禁向下抛掷。3.4 桥梁、钢屋架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照施工组织设计选定的机械设备及吊装方案进行施工。不得超负荷作业。
(2)采用双机抬吊作业时,每台起重机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载荷 的80%,且应对第一吊进行试吊作业,作业过程中必须保持两台起重 机同步作业。
(3)拆除吊装作业的起重机司机,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信号指挥人员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的规定作业。爆破拆除安全控制要求
4.1 爆破拆除工程应根据周围环境条件、拆除对象类别、爆破规 模,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分为A、B、C三级。爆破拆除工程设计必须经当地有关部门审核,做出安全评估 批准后方可实施。
4.2 从事爆破拆除工程的企业施工单位,必须持有所在地有关部门 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承担相应等级或低于企业级别的爆 破拆除工程。爆破拆除设计人员应具有承担爆破拆除作业范围和相应 级别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从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持 证上岗。
4.3 爆破拆除所需采用的爆破器材,必须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爆 破物品购买证》,到指定的供应点购买。严禁赠送、转让、转卖、转 借爆破器材。
4.4 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向所在地有关部门申请领取《爆破物品运输证》。应按照规定路线运输,并应派专人押送。4.5 爆破器材临时保管地点,必须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严禁同室保管与爆破器材无关的物品。
4.6 爆破拆除的预拆除施工应确保建筑安全和稳定。
4.7 对烟囱、水塔类构筑物采用定向爆破拆除工程时,建筑物爆破拆除设计应控制建筑倒塌时的触地振动。必要时应在倒塌范围铺设缓冲材料或开挖防震沟。
4.8 建筑物基础爆破拆除时应限制一次同时爆破的药量。为保护临近建筑和设施的安全,应控制爆破振动强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
4.9 建筑爆破拆除施工时,应对爆破部位进行覆盖和遮挡防护,覆盖材料和遮挡设施应便于固定牢固可靠。
4.10 爆破拆除应采用电力起爆网路和非电导爆管起爆网路。必须采用爆破专用仪表检查起爆网路电阻和起爆电源功率,确保并应满足设计要求;非电导爆管起爆应采用复式交叉封闭网路。爆破拆除工程不得采用导爆索网路或导火索起爆方法。装药前,应对爆破器材进行性能检测。试验爆破和起爆网路模拟试验应选择安全部位和场所进行。4.11 爆破拆除工程的实施应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成立爆破指挥部,并应按设计确定的安全距离设置警戒。
4.12 爆破拆除工程的实施,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规定执行。静力破碎及基础处理安全控制要求
5.1采用静力破碎剂具有腐蚀性作业时,灌浆人员作业时必须戴防护 手套和防护眼镜。孔内注入破碎剂后,严禁人员在注孔区行走,并 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5.2 静力破碎剂必须单独放置,严禁与其它材料混放。
5.3 在相邻的两孔之间,严禁钻孔与注入破碎剂,施工同步进行。5.4 拆除地下构筑物时,应了解地下构筑物情况,切断进入构筑物的管线。
5.5 建筑基础破碎拆除时,挖出的土方应及时运出现场或清离理出工作面,在基坑边沿1m内严禁堆放物料。
5.6建筑基础暴露和破碎时,发生异常情况,必须停止作业。查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6 拆除工程文明施工安全控制要求
6.1清运渣土的车辆应在指定地点停放。清运渣土的车辆应封闭或采用苫布覆盖,出入现场时应有专人指挥、疏导。清运渣土的作业时间应遵守有关部门的规定。
6.2对地下的各类管线,施工单位应在地面上设置明显标志。对检查井、污水井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6.3 拆除工程施工时,应有专门人员向被拆除的部位洒水降尘,保护环境。
6.4 拆除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将施工渣土清运完毕出场。
6.5 施工单位必须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明确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6.6根据拆除工程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应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并应保证充足的消防水源,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6.7 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用火管理制度。施工作业用火时,必须履行用火审批手续,经现场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后,方可在指定时间、地点作业。作业时应配备专人监护,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后方可离开作业地点。
6.煤矿爆破安全管理 篇六
煤矿生产、建设离不了爆破。尽管目前的煤矿生产已大量使用了综采、综掘,但由于地质构造的影响和煤层中的夹矸存在,需要用炸药爆破来处理。还有大量小煤矿需要用爆破进行掘进、采煤。又由于爆破材料为危险物品,对它的管理就显得格外重要。
一、爆破材料安全管理
(一)爆破材料储存与保管、销毁
爆破材料库分为矿区总库和地面分库。总库专对地面分库或井下爆破材料库供应爆破材料,禁止从总库将爆破材料直接发给炮工。
地面总库的总容量:炸药不得超过所供单位半年生产用量;起爆材料不得超过所供单位一年生产用量。
地面分库的总容量:炸药不得超过所供单位三个月生产用量;起爆材料不得超过所供单位半年生产用量。
井下爆破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煤矿安全规程》308条规定:“井下爆破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破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
爆破材料的保管工作主要任务是防止爆破材料受温度、湿度影响和与其他物品作用而引起的变质失效;因炸药本身分解引起的燃烧、爆炸以及被盗等等。实践证明:保管期间的温度逾高,湿度逾大,则保存期逾短;在同一温度条件下,因湿度情况不同,保存期限相差6—8倍。保管人员要经常检查以下内容:
1、库房内的温度、湿度是否符合规定。
2、爆破材料是否受潮、受热或分解变质。
3、经常检查门、窗、锁是否完好。
4、消防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5、防雷设施是否可靠。
《煤矿安全规程》309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爆破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破材料丢失处理办法。”
“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煤矿企业必须按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爆破材料销毁制度。”
由于管理不当,储存条件不好或储存期超限,导致爆破材料安全性能不合格或失效、变质时,必须及时销毁。
销毁必须在专用空场地内进行。销毁场地应选在有天然屏障的隐蔽地方,周围50m内要清除各种可燃物。当不具备天然屏障时,要考虑销毁时爆炸冲击波对周围单位、民用建筑、铁路、高压线等设施的影响。
销毁的方法一般采用引爆、化学处理、烧毁、溶解等方法。性质不同的炸药不得混在一起销毁。销毁时必须有公安、安检等相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登记、签名、备案。
(二)爆破材料的运送安全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310条规定:“严禁用煤气车、拖拉机、自翻车、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拖车运输爆破材料。”
《煤矿安全规程》314条规定:“由爆破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冲撞、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黑龙江省某矿,爆炸材料管理混乱。特别是背药工人未培训,炸药雷管混装,无证领药长达三个月之久, 领导早有所见 , 未加制止.1982年11月9日16:10, 未经培训的工人将领来的81公斤炸药, 280发雷管混装在麻袋和尼龙袋中, 背药2人与同行1人, 行到工作面出口处, 背药人放下炸药袋, 触及漏电的电缆,引爆所背回的全部炸药雷管,3人当场被炸身亡。
内蒙古自治区某矿,在井下私自建造炸药库,违法购买、贮存、使用在井下禁用的散装炸药、黑火药,炸药库明火照明。井下炸药库门前堆放炸药、包装炸药,黑火药散落严重。此前曾发生过黑火药事故,未能引起重视。四轮车一直停放在井下炸药库附近,井下工人吸烟和明火取暖等现象严重。1998年11月22日5:25,明火引起炸药库的炸药爆炸,死亡16人,重伤2人,轻伤7人。
1984年11月1日9:10,黑龙江省某矿,掘进工作面施工时,工人用电瓶车运送炸药、雷管时,途中另一修风钻工人将10多kg修钻工具和配件也扔进车中,结果砸响电雷管引爆车中炸药,又引爆瓦斯、煤尘,死亡7人,伤3人。
作为煤矿管理人员,不但要教育工人和监督工人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而且要为工人创造必要的条件。如提供合格的分装分运炸药、雷管的容器,工人也就不会混装运了。
二、矿用爆破材料的正确选用
矿用爆破材料的正确选用是一项很严肃的工作。作为煤矿管理者,对爆破材料的选用应严格过问、检查,至少应清楚怎样选用。
破碎的介质(煤、岩体)强度不同,则需要用威力(爆力和猛度)不同的炸药;对于瓦斯矿井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所选用炸药的安全等级要和矿井瓦斯等级相适应;在有水的条件下,所选用的炸药要有一定的抗水性;同时由于煤矿使用量大,矿用爆破材料的选用还要考虑成本问题。
《煤矿安全规程》320条规定:“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低瓦斯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在雷管选用方面规定: “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顺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含水炸药包括乳化炸药和水胶炸药。这两种炸药中都含有水,故称含水炸药。它们和铵梯炸药相比,具有突出的优点: 原料来源丰富,制造加工简便,成本低,抗水性强,爆轰感度高,爆炸和传爆性能好,无熄爆,爆燃现象。在同等安全等级条件下,比煤矿铵梯炸药更安全。
1990年4月3日18:30,四川省某矿,爆破材料管理特别混乱,井下炸药、雷管乱甩乱放,甚至在井下发现有已插入雷管的炸药卷(引药)。该矿在井下放炮时,由于炸药不合格,突然爆炸引起煤尘爆炸,死亡12人,伤4人。
1996年3月19日,湖南省某矿,用2号岩石炸药放炮采煤(该矿为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放炮引起瓦斯爆炸,死亡23人,伤2人。
1999年4月2日11:40,河南省某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使用劣质炸药。在掘进头装右侧底眼炸药时,炸药突然爆炸,引起煤尘爆炸,死亡30人,伤3人。
从上述三例事故我们不难看出,表象是工人操作引起事故,但是深层原因是煤矿管理者管理失误造成,如炸药的选用是违章的,应引起我们足够重视。
三、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
(一)对爆破人员及作业的安全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315条规定:“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的性能和本规程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316条规定:“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爆破工必须由20周岁以上、具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和初中以上文化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爆破操作资格证人员持证上岗。
煤矿所有爆破作业地点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爆破工必须依照爆破作业说明书的炮眼深度、角度、使用爆破材料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联线方式和起爆顺序等进行爆破作业。
(二)对爆破基本安全操作的要求
在井下所有爆破工作面,都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并按矿井瓦斯等级和相适应爆破材料的安全等级合理选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都不得装药、爆破:
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留有伞檐时。
2、装药前和爆破前爆破地点附近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3、在爆破地点20m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杂物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变化异常、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采空区等情况时。
5、采掘面无风、微风时。
除上述情况外,有下列情况时,爆破工也不得装药、爆破:
1、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后,附近20m巷道内未洒水降尘。爆破前机器、液压支架、电缆等,没有移出工作面或加以可靠保护的。
2、爆破前,靠近迎头10m内支架未加固时;掘进工作面到永久支护之间,未使用临时支护或前探支架,造成空顶作业时。
3、采煤工作面两个安全出口不畅通,在爆破地点及上下出口5m内,支架不齐全牢固;采煤工作面没有一定量的备用支护材料;爆破与放顶工作执行平行作业,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距离时。炮眼应封足炮泥,禁止用煤块等杂物当炮泥。
(三)关于执行爆破操作规程的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324条规定:“炮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爆破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破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整、支架完好,避开机电设备和导电物体的地点。每次爆破时,都必须把爆破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324条规定: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曳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曳脚线,应将成束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装配引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整、支架完好、避开电气设备和金属导电物体的爆破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破材料箱上做引药。引药的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量为限。
2、做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必须从药卷非聚能穴端插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孔。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以便把电雷管固定在药卷内,还必须将脚线扭结短路。
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煤、岩粉末,再用竹、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内,不得冲撞或捣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有水炮眼必须用抗水炸药。
装药后,脚线必须扭结悬空,严禁脚线、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接触。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外及可能进入的所有入口处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有可靠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警戒线出应设警戒牌、拉警戒线(绳)等标志。煤矿井下爆破必须采用符合标准的爆破母线。掘进爆破时,母线应随用随挂,禁止使用固定母线。只准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管网、水、大地等作回路。爆破前,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发爆器的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炮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钥匙插入发爆器的钥匙孔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拔除,摘下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爆破前,脚线的联结工作可由班组长协助炮工进行,母线与脚线联结、线路检查和通电工作,只准炮工一人操作,其他人员禁止参与。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炮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炮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起爆。
装药的炮眼必须在当班爆破完毕。在特殊情况下,可将未爆的炮眼在现场当面移交给下班炮工。
(三)关于“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 《煤矿安全规程》316条规定: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 “一炮三检”。”
“一炮三检”是要在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都要检查瓦斯浓度,就是放一次炮要检查三次瓦斯浓度。而“三人联锁”放炮制是放炮时必须由爆破工、瓦斯检查员、班组长三个人同时在场参与放炮。爆破工的责任是坚持自联自放操作;瓦斯检查员实施“一炮三检”;班组长负责保护工具、设备、清点人数和在各入口处设人、牌、线三道警戒。
“一炮三检”是煤矿井下安全爆破作业的基本制度之一,也是预防爆破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的基本措施之一。这个制度虽然是现场操作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具体执行,但其执行的好坏,反映了该矿的整体管理水平与领导对安全工作的重视成度。由于未坚持“一炮三检”制度而引发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时有发生。
1993年10月11日19:05,黑龙江省某矿,掘进工作面放炮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母线裸露,短路产生火花引爆瓦斯,死亡70人。1996年9月17日0:30,山西省某矿,工作面放炮时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违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死亡16人,伤3人。
1998年10月28日19:20,江苏省某矿,采煤工作面放炮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炮眼未封炮泥,用电钻电源放炮,引爆瓦斯,死亡11人。
1999年11月5日19:50,辽宁省某矿,上山掘进工作面,因瓦斯检查员脱岗,未执行“一炮三检”,母线与放炮器虚接产生火花,引爆瓦斯,死亡60人。可见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是何等的重要。
(四)关于毫秒爆破
《煤矿安全规程》321条规定:“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毫秒爆破又叫微差爆破,是一种延期爆破。迟延时间间隔仅为几毫秒到几十毫秒。由于前后相邻炮眼爆炸时间间隔极短,使前段炮眼爆炸后瓦斯还来不及涌出时,后段相继爆炸结束,这样就避免了前段炮眼爆炸后涌出的瓦斯被后段爆炸火焰引燃引爆的可能性。所以毫秒爆破也是一种很安全的爆破方法。
毫秒爆破的优点是很突出的:
1、可减弱爆破地震效应和空气冲击波的影响。
2、可增大一次起爆炮眼数目,减少爆破次数,也就减少了顶板被反复震动的次数,从而维护了围岩的稳定。
3、由于先爆的岩块在落下之前,与后爆的岩块互相碰撞,使得矸石块度均匀,大块率低。
4、爆堆形状整齐,爆堆比较集中,有利于提高装岩效率。
5、在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工作面,可实现全断面一次起爆,缩短爆破和通风时间,提高掘进速度,并有利于工人身体健康。
6、减少爆破工联线、爆破次数,降低了爆破工劳动强度,提高作业效率。在掘进工作面使用毫秒爆破,为实现全端面一次起爆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在采煤工作面使用毫秒爆破就更为有利:
1、顺发爆破占用时间长,每茬放炮时间长达2.5h—3.5h或更长;而毫秒爆破仅用半小时就可放完。
2、顺发爆破放炮次数多,反复震动易破坏顶板和支架,顶板不好时易冒顶;而毫秒爆破放炮次数少,反复震动少,对顶板、支架破坏小。
3、顺发爆破装煤率低,增加人工攉煤工作量和时间,而毫秒爆破自装率高,放炮不停刮板输送机。
4、顺发爆破放炮次数多,放炮安全距离不易保证,有时炮工为了少跑路而不顾安全,被炸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而毫秒爆破放炮次数少,爆破安全距离易保证。
其实,在采掘工作面应用毫秒爆破,只要坚持使用煤矿安全毫秒延期电雷管就可实现,并不需要复杂的技术和较大的投入。
(五)关于采煤工作面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煤矿安全规程》321条规定:“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由于未能一组装药一次起爆,而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的事故时有发生。1991年3月7日10:50,湖南省某矿,在巷道掘进中,采用一次装药,分次放炮,放炮前未洒水,放炮引爆煤尘,死亡35人,直接经济損失128万元。
1995年6月23日0:16,安徽省某矿,在炮采工作面,放炮未坚持“一炮三检”,放炮时瓦检员不在场,采用一次装药,分次放炮,导致瓦斯爆炸。死亡76人(其中救护队员15人),伤69人,直接经济损失327.8万元。
可见必须坚持 “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的规定,绝不能“一次装药,分次起爆”,坚决防止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六)关于炮泥
炮泥是煤矿井下进行安全爆破的必备材料。由于不装炮泥,封泥不足,炮泥材料不合格或用杂物(可燃物)当炮泥的危害是我们在煤矿工作的人员深有体会:这就是残眼多,进尺少,倒支架多,炮烟多,特别是喷火,由此而引发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是惊心动魄的。
1975年5月11日8:11,陕西省某矿,井下放炮不装炮泥,用煤块、纸屑等杂物当炮泥,一次装药,分次放炮,引爆瓦斯煤尘,死亡101人,伤15人。
1993年11月11日17:40,河北省某矿,一贯用煤粉当炮泥用,无泥放炮引起瓦斯爆炸,死亡26人,伤3人,摧毁巷道600多米。
1995年3月1日23:30,山西省某矿,井下放炮没装炮泥,放炮引起瓦斯爆炸,死亡16人,重伤5人,轻伤17人。
《煤矿安全规程》328条规定:“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或用不燃性、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材料作炮眼封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严禁裸露爆破。”
炮泥一般采用粘土和砂子按1:3的比例和成。特别强调一定要有砂子。水炮泥是用塑料水袋内装200ml水制成。这些东西都是简单材料,不需较大投入就可实现。
在现场实践中,不装炮泥、封泥不足,用杂物当炮泥放炮,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是工人故意违章,而是工作面无合格的足够的炮泥可装。这就完全是煤矿管理者的问题。
《煤矿安全规程》329条规定:“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2、深度为0.6m—1.0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眼深度超过1.o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4、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0m。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6、工作面有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要落实上述规定,工作面必须具备足够多的、合格的炮泥,才能实现。
三、特殊条件的爆破安全规定
(一)巷道贯通放炮
两巷贯通时,涉及到两个工作面的安全,很容易发生事故,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108条规定:“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2、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放炮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两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3、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款各项规定。”
为了防止冒顶事故的发生,贯通爆破前必须加固贯通点支护。距贯通点相距5m时,要在工作面中心位置打超前探眼,其深度要大于炮眼深度1倍以上,眼内不许装药。有瓦斯的工作面,爆破前用炮泥封死探眼。若到应贯通而未贯通时,应立即停止掘进,查明原因,重新采取贯通措施。
1983年3月20日10:05,贵州省某矿,在掘进机巷和切眼贯通放炮时没有检查瓦斯,装药量过多,抵抗线过小,引爆瓦斯,死亡84人,烧伤19人。
1996年5月21日18:11,河南省某矿,切眼贯通区域通风混乱,风量严重不足,放炮引起瓦斯爆炸,死亡84人,伤68人,直接经济损失 984.45万元。
(二)放炮处理溜煤眼堵塞
《煤矿安全规程》330条规定:“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的瓦斯。
4、爆破前必须洒水。”
用爆破方法处理堵塞溜煤(矸)眼是非常危险的,因为溜煤眼堵塞,容易在上下口空洞积存瓦斯,溜煤口附近煤尘积存较多,一旦爆破,很容易引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放炮处理时除了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应在现场有相关领导协调指挥。
1970年3月15日3:12,辽宁省某矿,放炮处理溜煤眼堵塞时,无安全措施,炸药放置不固定,在炮响时炸药掉入放煤漏斗中,炸飞的漏斗碎片砸伤炮工头部,当场死亡。
1989年11月9日9:4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矿,处理溜煤眼堵塞时放明炮引起煤尘爆破,死亡17人,伤3人。
(三)遇老空区爆破安全
第45条规定:“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老空区也称老塘,是井下采空区和报废巷道的总称。由于老空区内往往积存有大量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爆破时穿透老空区易发生涌水、人员中毒和瓦斯涌出等事故。所以接近老空区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注意下列安全问题:
1、爆破距老空15m前,必须打探眼、探钻探明老空区的准确位置和范围,以及水、火、瓦斯等情况,必须依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不准装药爆破。
2、打眼时,如发现炮眼内出水异常,煤、岩松散,工作面温度变化异常,瓦斯大量涌出等异常情况,说明工作面已临近老空区,必须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否则不许装药爆破。
3、揭露老空爆破时,必须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在无危险地点起爆。只有经过检查证明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4、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发现异常情况,必须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否则不准装药爆破。
(四)接近积水区的爆破安全
由于水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和渗透性,当地质、水文地质情况和采空区位置不明,或测量不准确,以及过去小煤窑的存在,往往在爆破时误穿积水区导致大量积水涌出,造成冲毁设备、伤亡人员,甚止淹没全矿等严重事故。透水是煤矿五大灾害之一,因此在接近积水区时,必须加强管理,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1、在接近溶洞、含水丰富地层(流砂层、冲积层、风化袋等)、导水断层、积水的井巷和老空,打开隔水煤(岩)柱放水等有透水危险的地点爆破时,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2、接近积水区时,要根据已探明的情况进行编制切实可行的排放水设计,制定安全措施,否则严禁爆破。
3、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透水预兆(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汽、谁叫、顶板来压、顶板淋水加大、地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涌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煤岩变松软等异状)时,必须停止作业,炮工停止装药、爆破,及时汇报,采取措施,查明原因。若情况紧急,必须发出警报,立即撤出所有受危害人员。
4、打眼时,如发现炮眼涌水,要立即停止打钻,不要拔出钻杆,并马上向领导汇报。
5、合理选择掘进爆破方法,在探水眼严密掩护下,可采取多打眼、少装药、放小炮的方法,以利煤体的稳定性。
(五)放浅眼小跑
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制定的安全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每孔装药量不得超过150g。
2、炮眼必须封满炮泥。
3、爆破前必须在爆破地点附近洒水降尘并检查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准爆破。
4、检查并加固爆破地点附近支架。
5、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风、水管路,电气设备及其他设施,以防崩坏。
6、爆破时,必须布置好警戒并有值班长在现场指挥。
(六)放震动炮
《煤矿安全规程》210条规定:“采用震动爆破措施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编制专门设计。爆破参数,爆破器材及起爆要求,爆破地点,反向风门位置,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必须在设计中明确规定。
2、震动爆破工作面,必须具有独立、可靠、畅通的回风系统,爆破时回风系统内必须切断电源,严禁人员作业和通过。在其进风侧的巷道中,必须设置2道坚固的反向风门。与回风系统相联的风门、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必须坚固可靠,防止突出的瓦斯涌入其他区域。
3、震动爆破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统一指挥,并有矿山救护队员在指定地点值班,爆破30min后矿山救护队员进入工作面检查。应根据检查结果,确定采取恢复送电、通风、排除瓦斯等具体措施。
4、震动爆破必须采用铜脚线的毫秒雷管,雷管总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严禁跳段使用。电雷管使用前必须进行导通试验。电雷管的联接必须使通过每一电雷管的电流达到其引爆电流的2倍。爆破母线必须采用专用电缆,并尽可能减少接头,有条件的可采用遥控发爆器。
5、应采用挡栏设施降低震动爆破诱发突出的强度。
6、震动爆破应采用一次全断面揭穿或揭开煤层。如果未能一次揭穿煤层,在掘进剩余部分时(包括掘进煤层和进入底(顶)板2m范围内)必须按震动爆破的要求进行爆破作业。
(七)放炮处理机采工作面夹矸的安全要求
一般情况下机采工作面(尤其是综采、综放工作面)是不允许爆破的,以免炸坏机电设备和炮烟腐蚀液压支架的镀层。但机采工作面遇有坚硬的夹矸时,《煤矿安全规程》条规定:工作面遇有坚硬的夹矸或黄铁矿结核时,应采用松动爆破措施处理,严禁用采煤机强行截割。工作面爆破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因此,采用松动爆破方法处理机采工作面坚硬的夹矸或黄铁矿结核时,只能能采用松动爆破措施处理,采用松动爆破时的具体要求如下:
1、首先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夹矸的厚度、硬度、性质等情况,制定松动爆破的炮眼参数(包括深度、眼距、角度及装药量和封泥长度)核对设备保护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爆破前,必须加强对机器、液压支架和电缆等的保护或将其移出工作面,爆破区内的液压支架,电缆等用挡帘挡牢(或给液压支架立柱穿上裤套),把采煤机开出爆破地点30m以外,否则不准爆破。
3、按措施中规定的装药量装药,并封满炮泥,以达到将夹矸或黄铁矿结核震裂、破碎的要求,所规定的炮眼眼距应能使炮眼之间的夹矸发生贯穿裂缝,眼深一般是机采进度的两倍。起爆应采用顺发电雷管或毫秒电雷管一次起爆。
4、爆破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瓦斯超限时,严禁装药、爆破。
(八)突出煤层松动爆破安全
松动爆破是在工作面前方向煤体深部的高压力带打深孔炮眼,装药爆破松裂煤体、消除煤质软硬不均并卸压和释放瓦斯的措施。
1、掘进工作面松动爆破(1)《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突出煤层中平巷掘进,应采用超前钻孔、松动爆破、水力冲孔、前探支架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防止突出措施;采煤工作面可采用松动爆破、注水湿润煤体、超前钻孔、预抽瓦斯等措施,并应尽量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滚筒式采煤机采煤。(2)在有突出危险煤层中掘进,一搬在工作面布置3—5个孔(不少于3个),孔径42 mm左右,孔深8—10m(不少于8m);孔底超前工作面不少于5m.(3)装药前清干净孔内煤粉末。每孔装药量3—6kg,把药卷绑在竹片上一次装进,炮泥不少于2m。
(4)为防延期突出,炮后等20min,方可进入工作面。一般在松动爆破后,工作面停止作业4—8h。撤人和放炮安全距离不少于200m。
(5)松动爆破时,必须撤人、停电、警戒、远拒离爆破、反向风门等措施。
深孔松动爆破适用于煤层赋存稳定,无地质变化,煤质较硬,顶板较好,突出强度较小的突出煤层。
2、采煤工作面松动爆破
(1)在有突出危险煤层中采面采用松动爆破时,其炮眼可布置在煤质松软、有突出预兆地点和分层内,炮眼与工作面垂直,沿采面每2—3m打一深2m的炮眼。
(2)装药前,清干净孔内煤粉末。每孔药量450g,封泥附合规定,最小超前距不小于1m。(3)松动爆破时,必须做好撤人、停电、警戒等工作。
7.浅谈爆破施工过程安全管理 篇七
1 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1.1 现场勘察
1) 弄清爆破周边环境, 以便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2) 弄清爆破施工范围, 查明高压线的平面位置和高度, 调查周围环境距开挖区的距离。3) 弄清被爆体的岩体结构、构造、岩性等。只有做好“三清工作”, 才有安全施工的前提。
1.2 编制爆破设计书
根据被爆对象的工程地质宏观结构及爆破要求, 结合国家爆破安全法规和地方法规, 编制适用本工程的设计书。
1.3 安全评估与审批
爆破安全规程规定:A级、B级、C级和对安全影响较大的D级爆破工程, 都应进行安全评估。未经安全评估的爆破设计, 任何单位不准审批或实施。经安全评估审批通过的爆破设计, 施工时不得任意更改。按规定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 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后, 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1.4 加强培训、宣传力度
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队伍是关键, 是保障。首先, 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其次是从业人员培训。内容以安全教育、业务知识为重点。对爆破施工的各种安全要求进行详细讲解, 使每一名从事爆破施工的人员都能清楚地知道如何做、如何才能做好。
2 施工过程控制
2.1 对重点保护建筑的现场保护
在有可能危及人员安全或使邻近建 (构) 筑物、重要设施遭受损伤的场合进行工程爆破时, 采取各项防护措施。对个别飞散物采用全面防护 (覆盖爆破物) 、重点防护 (在保护对象周围设置遮障) 或两者综合的防护措施。做到宁肯做过一些, 决不放宽要求, 决不存在侥幸过关心理, 严把防护关是我们的一项基本制度。爆破前由爆破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对现场检查防护安全, 及时查漏补缺, 消除隐患。
2.2 施工过程规范化
施工时, 严格按照爆破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由经过爆破专业培训并取得爆破从业资格的人员实施。在爆破工程师的指导下, 完成钻孔 (包括布孔、钻孔、测量与验收) 、装药 (包括炸药和雷管等起爆器材的选择、合理位置的确定、合理装填) 、爆破网路的连接、起爆、警戒等诸多环节, 并针对施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及时调整修改设计, 确保最终实现设计要求, 才能获得良好的爆破与安全效果。
2.3 加强安全警戒
安全警戒包括装药时的警戒和爆破时的警戒。装药时的警戒要求开始装药时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并在爆破区域周围插红旗示意, 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爆破时的警戒由爆破总负责、警戒总负责、警戒人员共同组成, 警戒范围明确标定在平面图上, 进入爆破危险区的所有通道必须安排岗哨及装备。爆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相邻单位爆破地点与时间, 使广大居民有一定思想、心理准备, 防止带来不必要的负效应。开始警戒时, 警戒人员对设计中规定的安全距离内的人员、设备撤离至核定的岗哨位置, 执行警戒中决不缩小范围, 确保人员、车辆不能进入危险区, 在公安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准时起爆。
2.4 爆破地震效应测试
聘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爆破地震效应测试。1) 让居民参与。在爆破时, 让居民代表与测试人员一起监视测震过程, 对测震结果的真实性起到监督作用, 提供一份依据, 以便与居民进行沟通、解释。2) 根据反馈测试结果, 改进爆破施工方法, 将爆破震动降至最低。
2.5 爆后检查, 总结经验
爆破后进行认真的安全检查是整个爆破工程取得圆满成功的最后一关。检查的内容有:有无盲炮、爆破效果、有无爆燃、有无残药等现象。检查人员由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的爆破员担任。爆后检查的另外一方面是对周围环境的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以保障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
2.6 爆破安全监理制度
爆破工程监理单位是对承担爆破工程的单位从设计方案到爆破作业施工、实施爆破全过程的监理, 防止随意更改设计参数, 避免爆破施工中的疏忽, 确保爆破工程的顺利实施。爆破安全规程对爆破安全监理单位职责和监理内容都做了明确规定。
3 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
3.1 爆破器材的购买
爆破物品购买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 按照爆破工程师出具的爆破物品计划数量进行填写爆炸物品购买申请表, 并由单位第一管理者审核签名后, 上报工程所属区的公安分局治安科审批, 最后由市公安局危爆科审批开具爆破物品购买证后, 方能到民爆公司购买。
3.2 爆破器材的运输
为了保证运输过程的安全性, 市政工程施工基本都采用了统一配送制, 不但节省了施工单位到炸药库装药的时间, 而且很大程度上将运输过程中的风险降至最低, 并且也给施工单位充足的时间进行装药施工, 避免由于时间的原因造成装药过程不规范。
3.3 爆破器材的使用
在进行爆破作业之前, 保管员必须依据爆破工程师转交的《民爆器材配送单》所填写的数量对民爆公司送达作业现场爆炸物品的规格型号、名称、外观、批次、出厂日期、合格证号、厂家等检查合格后, 双方现场进行签名, 不合要求的爆炸物品立即进行退还, 决不允许马虎了事, 确保所使用的爆炸物品质量满足爆破要求。建立爆破器材明细账, 认真填写, 做好过程使用登记手续。
3.4 爆破器材的退库
现场爆破作业结束后, 由现场负责人和爆破员共同清点剩余爆破物品, 爆炸物品退库是在所有爆破装药、堵塞、网路连线及爆前检查完成后进行, 由保管员、爆破工程师与民爆公司派来的接货人员对退库的爆炸物品数量、名称、规格、批次、出厂日期、厂家等进行核对后双方人员签字确认, 确保当天没用完的爆破物品完全退还, 做到爆破物品不在工地过夜。
4 建立爆破安全管理机制、制度
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贯彻“从严管理, 依法监督, 方便生产, 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其他有关部门负环节责任。为了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管理逐级成立爆炸物品安全领导小组, 由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在工程开工前, 制定各项制度、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和技术操作细则, 明确安全、质量标准, 切实做到有章可循, 有法可依, 确保安全。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和自检自查工作, 找隐患, 堵漏洞, 设专职安全员, 对爆破作业实行现场监督,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 结语
爆破安全管理必须突出“预防为主、安全第一”, 各个环节齐抓共管, 不能疏漏, 并切实贯彻“谁主管, 谁负责”的方针。在施工中, 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并不断完善其制度, 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突出“预防为主”, 增强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 做到未雨绸缪, 才能确保爆破施工的安全。
摘要:针对爆破施工过程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就爆破施工前准备工作、施工过程控制、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进行了浅析, 并通过建立爆破安全管理机制、制度, 对爆破作业实行现场监督, 从而确保爆破施工的安全。
关键词:爆破,施工,安全管理
参考文献
[1]GB 6722-2003, 爆破安全规程[S].
[2]张月霞.对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中不安定因素的浅析[J].山西建筑, 2008, 34 (2) :136-137.
8.烟囱爆破的施工安全管理方法分析 篇八
关键词:烟囱爆破;管理方法;施工安全;安全风险
中图分类号:TD235. 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6)33-0201-02
施工安全是烟囱爆破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烟囱爆破策划的过程中,应对烟囱爆破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从而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本文对烟囱爆破施工前、施工中以及施工后的安全管理方法进行了研究探讨,以保障烟囱爆破的施工安全。
1 烟囱爆破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
烟囱爆破施工前,需要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从而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减轻损害。
①烟囱爆破过程中,由于爆破会导致飞石飞溅,很容易对临近设备或人员造成损害,因此,应通过搭设安全防护网以及合理控制单耗药量等措施来降低安全风险。
②烟囱爆破时出现哑炮,不受控的炸药爆炸从而使得人员和设备遭受损害。
③烟囱爆破后,倒塌方向偏移或起爆后烟囱未倒,也会对导致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
④烟囱爆破带来的粉尘,会对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应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来减轻危害。
2 烟囱爆破的施工安全管理方法
烟囱爆破应对各环节做好安全管理,为有效降低施工安全风险,提高施工质量,烟囱爆破的施工安全管理可以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2.1 施工前的安全管理
2.1.1 仔细勘察现场
在进行烟囱爆破施工前,首先应对施工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制定安全可靠的烟囱爆破方案,这也是保障烟囱爆破成功的重要前提。
虽然烟囱结构图纸及其周围环境图是烟囱爆破的重要参考资料,但由于烟囱年代久远,图纸大多已经丢失,且周围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1],所以在进行施工现场勘查时,应对烟囱周边需要进行保护的对象进行详细观察和记录,如电线、建筑物、管网以及道路等,仔细测量烟囱与这些需保护对象的距离,从而进行科学策划,减少不必要的人员或设备损害。
2.1.2 制定科学的爆破方案
烟囱爆破方案的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烟囱爆破的施工安全,因此烟囱爆破应严格根据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结合烟囱的结构特征,明确烟囱爆破施工的重点和难点,对施工过程中潜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分析,对爆破施工进行科学规划和管理,并安排第三方安全评估单位对现场进行勘察和评估[2],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2.1.3 优化施工队伍和施工设备
施工设备是烟囱爆破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施工设备故障会直接影响施工安全和施工效率,所以施工设备的优化也是施工前安全管理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另外,施工人员队伍的构建和优化,也是烟囱爆破施工的重要技术支撑。
因此,应注重提高施工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时刻保持警惕,保障烟囱爆破的施工安全。在烟囱爆破施工前,组织施工人员了解爆破烟囱的特点及周围环境,明确施工安全要点,从而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2.2 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2.2.1 试爆及设备管理
在进行烟囱正式爆破前,应进行试爆,确定爆破参数,确保烟囱朝既定方向倒塌,以免发生飞石事故。
烟囱爆破时,其震动冲击波可能会造成在运设备误动、误跳的情况出现,故在爆破期间安排热控人员加强值班维护工作。
并在爆破前、后对相关重要设备进行巡查,如机组的送风机、引风机、一次风机、汽轮机振动保护等进行密切监视并在爆破时突发设备故障进行处理[3],如出现突发事情或跳机等配合运行开展重启动或应急处理等工作。
2.2.2 有效的安全防护
对所有需要保护的建筑物、600 MW机组综合管廊桥架、输煤综合楼及冲洗水泵房玻璃窗、输煤综合楼停车棚、生活污水提升泵等做好防护措施,如搭设竹排栅挂纤维网等。
爆破前一天,在烟囱爆破施工的周围明显张贴告示,提醒附近居民和单位职工注意安全。爆破作业期间对作业区域实施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进入施工区域的人员凭工作牌进场,并办理出入处登记手续[4];禁止将手机、打火机、对讲机等带进爆破作业区域,施工区域人员应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减少意外发生。
2.2.3 加强施工安全管理
烟囱爆破施工的工期较短,任务较重,通常会实施交叉作业,因此施工人员的分配非常重要,合理分配人员,能够有效避免操作失误,消除安全隐患。对烟囱爆破各环节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而采取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2.2.4 完善安全保障
为减轻烟囱爆破可能造成的损害,降低施工成本,应制定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制定安全警戒方案以及加强爆破设备安全管理等,加强对烟囱爆破施工的安全保障,降低安全风险。
2.3 爆破后的安全管理
在烟囱爆破完成后,应注重对其进行安全检查,安排人员对爆破效果、爆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等进行检查,检查有无盲炮,收集爆破危害监测数据,并对烟囱爆破倒塌的方向精准度进行测量。
这些检查工作需由工作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及时将检查过程中的发现问题进行上报,并给予有效的解决措施,从而消除安全隐患。
3 结 语
施工安全管理烟囱爆破过程中非常重要的工作,科学的施工安全管理方法是保障烟囱爆破成功的重要前提。因此,应做好爆破施工前、施工中以及施工后的各项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发现烟囱爆破施工存在的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从而保障烟囱爆破施工的质量和效率。
参考文献:
[1] 夏卫国,袁平,武双章,等.复杂环境下两座烟囱交叉定向爆破拆除[J].爆 破器材,2015,44(01):50-54.
[2] 董晓军,杨元兵,贺红博,等.复杂环境下病危烟囱抢险爆破[J].爆破,
2015,32(02):100-105.
[3] 余兴春,马世明,李西奇.2座150 m钢筋混凝土烟囱交叉延时定向爆破 拆除[J].爆破,2012,29(03):92-95.
[4] 夏卫国,曾政.海口华能电厂150m高钢筋混凝土烟囱控制爆破拆除[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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