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有技术转让许可证合同(共11篇)(共11篇)
1.专有技术转让许可证合同 篇一
甲方(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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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传播先进文化、提高全民素质,更好地履行文化传播和社会教育的职能,乙方希望通过评奖活动,加强图书馆与读者的互动,进一步培养全社会的阅读习惯,引导社会的审美取向和文化消费,同时为家庭藏书和图书馆藏书建设提供指导。
本奖项通过社会投票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选,乙方将设计相关网页用于网络投票。为此,需要在网页上提供参评图书,采用网上投票的方式进行读者初评,得票最多的前 种图书将进入复审,由专家评审出 种获奖图书。
为了配合乙方奖项的.评选,甲乙双方就甲方所出版图书进行电子化的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条文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同意向乙方无偿非专属授权使用书名为 的著作(包括该著作的版式及装帧,以下简称本著作)
□全文
□部分内容(不少于全书内容的1/3): 页至 页
(请在相应的方框内画√,下同)
以电子文本的形式,作为乙方奖项相关网页的内容。
3、甲方授权乙方根据本次活动的要求对本著作的电子文本进行数字化加工、编辑等,使之成为符合网上评选要求的电子文本。
5、甲方同意乙方在评选活动结束后,在乙方网站上继续提供本著作电子文本的网络浏览。
6、甲方保证所提供授权的著作,没有侵害他人著作权和其他权利,如有因此引起之纠纷、诉讼、损失或损害赔偿等,完全由甲方负责。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7、乙方仅向读者提供基于个人非营利性质的阅览。
8、乙方应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使用本著作时,载明著作出处及甲方名称。
11、乙方可以根据甲方要求,通过本馆网站与甲方网站建立链接,引导感兴趣的读者浏览甲方网站。
12、乙方可以根据甲方要求,就参评图书网上阅读事宜积极寻求与知名网站链接,以扩大甲方参评图书的宣传范围。
13、评选结束后,乙方将甲方获奖图书名单在馆内相应地点与本馆网站的醒目位置向读者推荐,引导读者作为购买阅读的优先选择。
四、其他事项
1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确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
16、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专有技术转让许可证合同 篇二
技术合同是技术开发与转让能否有效进行的重要保障, 保密条款的设立在其运行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贯穿于技术合同的整个过程。本文将依据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 对技术开发与转让合同中的保密条款进行探讨, 主要从保密内容、方式、期限及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
1 技术开发合同
1.1 技术开发合同中保密内容的确定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工艺和新工艺的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发所订立的合同, 包括委托和合作开发两种形式。以委托开发合同为例, 作为委托方其义务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研发的费用和报酬, 完成协作事项并按期接受研发成果;研发方则是合理使用研发费用, 按期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 同时接受委托方必要的检查。在签订此类合同时, 其保密范围涉及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主要包括:委托方向研发方或双方互相提供的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技术资料和原始数据、由于合作该项目所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以及在研发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技术资料与成果。 (若涉及到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在合同中指明国家秘密事项范围, 密级和保密期限) 。一旦向外界泄漏, 该委托合同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与意义, 因此一定要对此进行保密管理。
1.2 技术开发合同中保密方式的选择
第一种是当事人可以根据订立的研发合同所涉及的技术进步程度、生命周期及其在竞争中的优势等因素, 通过条款的方式对需要保密的标的物进行约定。这样做会使合同双方的权力与义务相对清楚。但由于对责任主体没有明确规定, 一旦资料泄漏, 将会较难直接向相关人员求偿。另一种则是直接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对那些可以使拥有者在竞争中获得优势的技术情报、资料、数据、信息等承担保密义务。由于此种保密协议的签订针对的是接触企业、事业和科研机构的人, 采用该方式能够从源头上确保资料不被人为的泄漏, 通过对人的约束以达到保密的效果。这就进一步要求企事业单位或者科研机构本身具有着一套较为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 才能确保该保密方式的实施。
1.3 技术开发合同中保密期限的界定
我国《合同法》对技术开发合同的保密期限没有具体的约定, “诚实信用原则”将作为一种最基本的行为准则、道德观念和附随义务被应用于保密期限的界定过程当中。它要求合同双方本着真诚、真实、守信用的精神, 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即使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 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 履行通知、协助和为对方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法律上被概括为“先合同”、“合同履行中”及“后合同”保密义务。
1.4 技术开发合同中保密责任的约定
我国《合同法》第337条规定:如果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由他人公开, 从而导致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很多时候仅仅依靠此法定责任条款来解决问题是很难起到良好效果, 达到目的的。在此基础上“约定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主动的约定也进一步体现了合同双方承诺的价值性、相互性和规范性。以委托开发合同为例:合同双方首先要约定:在合作期限内, 研发方应确保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与本合同项目相关的资料信息透露给第三方。其次要约定:合作期间所获得的实验数据、研究结果, 双方各保留一份, 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在项目申请相应的专利之前, 任何一方要求公开报道相关内容或发表学术文章时, 必须得到对方审阅和同意。未经对方的同意擅自公开其相关内容, 视为泄密, 泄密方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最后要约定:合同结束后, 研发方应立即返还委托方给予的技术资料和原始数据。如果违反上述保密义务, 可以要求其进行经济补偿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甚至要求终止合同。
2 技术转让合同
在我们日常工作当中接触的比较多的是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及专利实施许可转让三种类型的合同。由于它们所涉及的标的物各不相同, 因而在制定保密条款方面也存在着很大差异。
2.1 专利权转让合同中的保密条款
专利权是国家依法授予的一种排他性权利, 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专利权人通过向公众公开自己的技术以换取政府对该技术一段时间内的独占保护, 即技术垄断权。但这种公开只需以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还有许多的技术秘密和实施方案尚未被公开, 正是这些未被公开的秘密在该专利的实施过程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未经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使用。由此可见, 对这些专利技术及其发明创造的阶段性成果或研发的技术诀窍、工艺配方等秘密进行保密就显得尤为必要了。
在保密期限和责任的约定方面, 开发合同中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大多是在合作研发的过程中产生, 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专利权转让合同中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信息、图纸、配方、流程等技术资料在签订前其实就已经存在了, 因而其保密范围的界定就简化了许多。
2.2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中的保密条款
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对合同双方都存在着较大的风险, 一方面, 由于该技术暂未申请专利, 其价值往往被低估, 对于转让方来说会造成高价值的技术被贱卖;另一方面, 正是由于该技术的权利尚未确定, 其专利申请很可能被驳回或者宣布无效, 给受让方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而我国的合同法对此没有专门规定, 法律保护极为不完善。因此, 在签订此类合同的过程中更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与约定来规范彼此的权利与义务。
专利申请权转让的标的物为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 最大的特点就是具有一定的新颖性, 在转让过程中就更应该防止由于其内容和资料的泄露, 造成无法获得专利权, 从而使签订的合同失去意义。在工作中我们也常常碰到这种情况, 由于合同的让与方不愿承担申请专利的风险, 希望尽量避免在保密期限的协定过程中承担相关义务, 因而向受让方转让的是专利申请权而不是专利权, 这会对受让方很不利。另外, 由于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具有地域性, 其所涉及的保密问题同时也存在地域性, 在不同地域中需要负有不同的保密义务。这一点在签订此类合同中还要特别关注。
2.3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保密条款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方应按照约定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 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合同双方均需对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及在技术指导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成果进行严格的保密。如果让与方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 应返还部分或全部使用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我国合同法对实施专利超越约定范围和违反约定保密义务所应承担责任的规定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 这就更需要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某些具体事项做出具体的约定。
由此可见, 技术合同在签订过程中缺少保密条款会影响其正常的履行;在履行过程中不遵守保密条款造成技术资料的泄露, 使得技术的价值减少, 甚至失去价值, 合同的签订也就同时失去了意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给双方当事人各方面带来巨大的损失, 更是从某种程度上限制并阻碍了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在我国合同法中对技术合同保密的规定尚不是很健全、完善的背景下, 企事业单位相关人员的保密意识还不是十分强烈的情况下, 本文的实际意义也正在于此。
摘要:本文主要以技术开发和转让合同中所涉及的保密条款为研究对象, 深入探讨为何需要签订以及如何签订保密条款, 以解决技术合同在签订、履行及管理中存在的保密问题, 具有极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保密条款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分则.技术合同)
3.论财产保险合同转让条件 篇三
摘 要 2009年我国的立法机关对《保险法》进行了修订。本文从修订后的《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为出发点,通过分析我国新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转让规定的合理性,提出保险标的转让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思路。
关键词 保险合同 保险标的 转让
一、保险合同转让
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承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法的本条修订被人们认为是“新保险法改采对物主义”,“新保险法有利于发挥保险法的保障作用”①。新《保险法》的修订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但保险合同的转让问题仍然值得分析,以便能在实践中更好的应用。首先,就保险合同的转让作一下限定:以财产保险为准进行讨论。保险合同转让就是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基于法律和事实发生权利和义务的转移而导致建立在保险标的之上的保险合同的转让。
二、保险合同转让的条件
保险合同的转让条件和保险标的具有复杂的关系,各国有不同的立法例。以下仅就其中主要立场相对的两种条件进行分系,以阐释我国《保险法》修訂的合理性。
(一)保险合同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让
《日本商法典》第650 条规定,“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转让他人时,推定其同时转让保险契约的权利,但保险标的转让显著变更或增加危险时,保险契约即丧失效力②。”从日本商法典的规定来看,采保险合同随保险标的自动转移。这种立法例的意义主要出于以下理念和考虑。首先,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个人作为主体与社会中的经济组织相比,处于市场的弱势低位。出于对实质正义的追求有必要通过立法来调整这种关系,以限制契约自由下的利益失衡。其次,规定保险合同可以随保险标的转让自动转让,有利于市场交易。现代发达的商品经济社会里,财产自由流转能够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保险制度作为一种财产保障措施,在不削弱它的保障功能的同时,让保险合同随保险标的自由流转。从而尽可能的促进财产的流转。第三,保险合同自动转让,有利于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保险合同是特殊的合同,保险指向风险,保险的目的是经济补偿,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来获得利益,同时要满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对的射幸利益。保险人并不因为保险标的的转让必然加大风险,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同时也获得风险保障,如果限制保险合同的自由转让,就违背了保险的初衷。
(二)保险合同经保险人同意后才能转让
我国前《保险法》采用的就是此种条件,可以看出这种立法例的背后蕴藏着如下的理念。第一,维护契约自由的原则。契约自由是现代社会经济运行和人与人之间交往的最朴实的基础原则之一,是私法自治的核心部分。契约自由的思想应当包括两方面的含义:首先,契约是当事人相互统一的结果;其次,契约是自由选择的结果③。保险合同作为一种契约,当然的是契约自由的结果。故保险标的转让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转让,需要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尊重他的选择权。第二,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坚守。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效力的相对性。合同不能为第三人设定义务,除非第三人同意。李永军教授认为“契约的相对性是契约自由的副产品,契约自由包括契约的相对性”④。我个人认为契约自由和契约相对性虽然渊源深厚,但有各自的范畴,所以将合同的相对性单独提出。保险标的的转让的效力不能及于保险人,故保险合同不当然转让,除非保险人同意。第三,维护保险的安全性及稳定性,防止保险欺诈,维护保险的诚信原则。一般认为,保险合同是一种对人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原则上其主体不得任意更换。一方当事人能否取得订立合同时所期望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他在订立合同时所选定的对方当事人的。如果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而未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因为对方当事人未必了解第三方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就有可能相信,并有可能发生在第三人没有能力履行合同时,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权利或利益上的损害。另外,也存在一方当事人有欺诈目的,而不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就转让合同的情况。所以合同的转让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第四,有利于保险人重新确定保险利益,估算风险,决定是否继续承保,及是否增加保险费率。从保险利益原则来看,财产保险合同的有效要件之一就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合同存续期间,转让保险标的,原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丧失,从而导致原保险合同因保险利益的丧失而失去效力。
通过对比两者的不同,两种条件从不同的角度维护了不同的利益。但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来看,我比较赞同保险合同随保险标的自动流转。首先,契约自由原则是随社会的变迁而发展。契约自由在当代经济组织以绝对优势的地位屡屡侵犯个人的权益的现实情况下,如继续坚守契约自由的固有含义而不变通,则有违追求正义之宗旨。第二,合同相对性也因为现实的变迁而被突破。在通常的保险标的的转让中,保险人的风险一般不会增加,再加上保险业本身的投机性和风险性,保险标的的转让合同自动转让对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格局未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认为新《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转让条件的选择和规定是科学和合理的,既采取了自动转让的条件,又为维护保险人的利益规定了通知义务和风险增加下的解除权,维护了一种平衡,有利于市场的发展和交易的促进。只是通知的义务和风险增加解除权的实践可操作性有待于进一步的验证,尤其是风险增加的评估问题需要法律的进一步界定。
注释:
①邢海宝.保险法中转让问题研究.保险研究.2009(4).
②石慧荣.保险合同问题研究.载现代法学.2004(5).
③[英]阿蒂亚.合同法概论.程正康等译.法律出版社.1982:5.
4.技术配方转让合同 篇四
转让方:上海田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1.转让方是______________技术配方的合法拥有者。
2.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相应的_____配方,供受让方使用,并可生产经营。3.本合同的授权性质:经双方确认,本技术配方所有权和专利申请权归转让方 所有。
4.使用本技术的范围:本技术配方转让一经双方确认,受让方在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前提下,有权在甲方指定的地域及时间范围内使用本产品的技术配方进行生产、经营及销售活动。
5.转让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在合同生效之日,向受让方交付下列技术配方资料: 1)____________________配方; 2)____________________配方; 3)____________________配方; 4)____________________配方。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下列内容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1)根据市场特别需求可酌情考虑亲临现场指导;2)提供相关产品和应用知识咨询。(3)有权自己或与第三方(包括亲属)生产经营合同项目中同类产品和行业。(4)有权直接或间接出让给第三方(包括亲属)合同项目中同类产品配方。(5)有权自己或与第三方(包括亲属)再次开发合同项目中同类产品配方。(6)提供技术配方的________简要分析及使用方法等有关资料。(7)配合受让方分析的相关技术资料和技术解答。6.受让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1)_________配方转让费支付约定: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__________技术配方转让费数额为_________元(¥_______元)人民币和每年厂部(出厂价)______%税后净利润分成。按下列分期支付方式:
1)合同生效后,并将相关配方移交给受让方之日内先向转让方支付转 让费的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元)。2)产品投放市场一年内,经受让方市场认可,方可再向转让方支付转 让费的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元)。3)自合同产品投产或产品销售之日起,每年以厂部销售税后净利润 ______%金额分成作为技术配方修改,维护费;具体支付时间和期 限如下:
4)利润分成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支付上厂部 销售税后净利润____%金额利润分成。7.保密条款
本合同产品技术配方属授权性转让,受让方当事人应对下列技术配方资料承担保密义务:(1)不得向第三方(包括亲属或家属)泄密合同项目中同类产品技术配方资料。(2)不得受聘于第三方开发或技术指导本合同项目中同类产品配方。(3)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密本合同中合作条款和合作条件。8.合同产品的验收标准和方法:
(1)配方功能调整至受让方的市场要求,产品投放市场后_____率达60%以上,或得到受让方认可。(2)保证所转让的技术配方具有实用性,可靠性,即为能够应用于生产实践的成熟技术配方。9.违约责任
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使用费,应补交使用费外,应向转让方支付数额为每日1%的违约滞纳金。
10.侵权风险责任承担条款
(1)转让方应当保证自己是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所有者,而且在合同订立时尚未被他人申请专利。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他人就同一技术申请专利或获得专利权的情况,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1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合同各方应先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合同签定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转让方:受让方 : 签名:(盖章)签名:(盖章)签字时间:年 月 日 签字时间:年 月 日篇二:配方转让合同 配方转让合同
转让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1.转让方是______________配方的合法拥有者。
2.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相应的_____配方,供受让方使用,并可生产经营。
3.本合同的授权性质:经双方确认,本配方所有权和专利申请权归转让方所有。4.使用本技术的范围:本配方转让一经双方确认,受让方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前提下,有权在甲方指定的地域及时间范围内使用本产品的技术配方进行生产、经营及销售活动。
5.转让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在合同生效之日,向受让方交付下列技术配方资料: 1)____________________配方; 2)____________________配方; 3)____________________配方; 4)____________________配方。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下列内容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1)根据市场特别需求可酌情考虑亲临现场指导; 2)提供相关产品和应用知识咨询。(3)有权自己或与第三方(包括亲属)生产经营合同项目中同类产品和行业。
(4)有权直接或间接出让给第三方(包括亲属)合同项目中同类产品配方。(5)有权自己或与第三方(包括亲属)再次开发合同项目中同类产品配方。(6)提供配方的________简要分析及使用方法等有关资料。(7)配合受让方分析的相关技术资料和技术解答。6.受让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1)_________配方转让费支付约定: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__________技术配方转让费数额为_________元(¥_______元)人民币和每年厂部(出厂价)______%税后净利润分成。按下列分期支付方式:
1)合同生效后,并将相关配方移交给受让方之日内先向转让方支付转 让费的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元)。2)产品投放市场一年内,经受让方市场认可,方可再向转让方支付转 让费的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元)。3)自合同产品投产或产品销售之日起,每年以厂部销售税后净利润 ______%金额分成作为技术配方修改,维护费;具体支付时间和期 限如下:
4)利润分成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支付上厂部 销售税后净利润____%金额利润分成。7.保密条款
本合同产品技术配方属授权性转让,受让方当事人应对下列技术配方资料承担保密义务:(1)不得向第三方(包括亲属或家属)泄密合同项目中同类产品配方资料。(2)不得受聘于第三方开发或技术指导本合同项目中同类产品配方。(3)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密本合同中合作条款和合作条件。8.合同产品的验收标准和方法:
(1)配方功能调整至受让方的市场要求,产品投放市场后_____率达60%以上,或得到受让方认可。
(2)保证所转让的配方具有实用性,可靠性,即为能够应用于生产实践的成熟配方。9.违约责任
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使用费,应补交使用费外,应向转让方支付数额为每日1%的违约滞纳金。
10.侵权风险责任承担条款
(1)转让方应当保证自己是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所有者,而且在合同订立时尚未被他人申请专利。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他人就同一技术申请专利或获得专利权的情况,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1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合同各方应先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合同签定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转让方:受让方 : 签名:(盖章)签名:(盖章)签字时间:年 月 日 签字时间:年 月 日篇三:技术转让协议书
技术秘密转让协议书
甲方:北京浩星商务有限公司 乙方:浦江柏臣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就红外灯覆膜的技术秘密转让订立以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转让技术的内容:
1、本次转让给乙方的技术秘密为在红外灯外壳上加涂特殊配方涂料形成覆膜的工艺技术。
2、为实施该项技术的涂料配方由甲方持有并负责保密。甲方不得将配方技术转让或泄露给第三方,也不得向乙方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上述涂料产品。甲方转让配方技术时,乙方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甲方发生分立、合并、注销、吊销等情形时,应将配方技术转让给乙方。
二、技术的权属和应用情况:
甲方承诺其为本次转让技术秘密的合法权利人,未将技术秘密转让或许可第三方实施并未将该技术秘密以任何形式公开。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5万元。
2、如2003年以前底乙方实施该项技术使生产成本降至5.5元/只以下,乙方再向甲方支付5万元。
3、如2004年以前乙方实施该项技术使生产成本降低至以下,乙方再向甲方支付10万元。上述转让费合计不超过20万元。
4、在协议签订之后出现同类技术应用,使该项技术的实施不再具有独创性和新颖性,乙方可不再支付未付的款项。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将红外灯覆膜工艺技术秘密的所有权利转让给乙方。
2、甲方承诺乙方取得的该项技术秘密为乙方独家所有,甲方及甲方的工作人员不得自行实施该项技术秘密,也不得将该项技术秘密转让或许可第三方实施,或将该技术秘密以任何形式公开。
3、实施该项工艺技术使用的涂料配方由甲方持有并负责保密,甲方可以使用该配方及由该配方改进获得的新配方生产涂料,但上述涂料应该并仅限于向乙方提供。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将配方技术转让或泄露给第三方,也不得向乙方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上述涂料。
4、甲方应为乙方安装实施该项技术所需的设备,负责培训乙方的员工,直至乙方可以单独使用该工艺生产合格产品,合格产品以封样为准。
5、甲方应不断改进该项技术及配方,使乙方生产成本在2003年底以前降至 5.5元/只以下。
6、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向乙方收取技术转让费。
7、甲方在协助乙方能正常实施该项技术后,可以要求乙方向甲方指定的厂家定作该项技术产品,定作的数量为每年 10万只,期限为3年。有关的定作合同由乙方直接与该厂家签订,甲方应对其指定厂家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8、乙方对外转让该项技术秘密时,甲方可要求乙方将转让款30%的金额分配给甲方。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受让取得红外灯覆膜工艺技术的所有权利,并独家享有该项技术秘密的权利。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足额提供实施该项技术所需的特殊配方制作的涂料,并有权按本协议第一条第2款的规定对甲方配方技术的应用和处分进行限制。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为其安装实施该项技术所需的设备、培训员工,直至乙方可以单独使用该工艺生产出合格产品,合格产品以封样为准。
4、乙方能正常实施该项技术后,应该向甲方指定的厂家定作该项技术产品,定作量为每年10万只,期限为3年。如乙方定作量无法达到每年10万只,甲方有权就不足数额部分自行组织生产,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该项技术及配方。
5、乙方应按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技术转让费。
6、乙方如对外转让该项技术,应将转让款中30%的金额分配给甲方。
六、技术资料的保密及提交:
1、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向乙方提交红外灯覆膜工艺技术秘密的资料。
2、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将配方资料封存,交由双方共同指定的单位保存。
七、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甲、乙双方转让并实施技术后所生产的红外灯验收标准以封样为准。
八、后续改进的提供和分享:
甲方在转让红外灯覆膜工艺技术后可以对技术及配方进行改进。改进所获成果中工艺部分权利归乙方所有,配方部分权利归甲方所有,但该配方技术仍适用本协议第一条第2款规定。
九、违约责任:
1、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如曾将红外灯覆膜工艺技术秘密转让,或许可第三方实施,或将该技术以任何形式公开,甲方应将转让费退还给乙方,并赔偿乙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2、本协议签订后,如甲方或甲方的工作人员将该项技术及实施技术所需的涂料配方转让、许可实施或以其他形式向第三方泄露,甲方应将乙方的转让费退还给甲方,并赔偿乙方违约金20万元。
3、甲方如不能使乙方形成实施该项技术的生产能力,应将乙方交付的转让费退还给甲方。
4、乙方如未按协议第三条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转让费,或未将转让款的30%金额分配给甲方,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5、甲、乙双方如有违反协议中其它规定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十、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发生争议,可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乙方住所地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中实施技术所需涂料的定作或购销事宜,由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的原则另行签订合同确定。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北京浩星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时间:
5.技术转让合同 篇五
第一章 定义
第二章 合同范围
第三章 合同价格
第四章 支付条件
第五章 技术资料和软件的交付
第六章 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
第七章 合同产品的验收
第八章 保证和索赔
第九章 侵权和保密
第十章 税费
第十一章 履约保函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第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四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十五章 法定地址
签字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签字地点:______
合同号:______
根据世界银行第___号贷款项下第___号招标,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国际招标公司(以下简称“引进方”)为一方,德国___公司(以下简称“让与人”)为另一方;
鉴于让与人拥有设计、制造、装配、安装、测试、检验、调试、运行、维修、管理及销售铁路___产品的专有技术;
鉴于让与人有权并同意向引进方转让上述铁路___产品的专有技术;
鉴于引进方希望利用让与人的专有技术设计、制造、维修、销售和出品铁路___产品的专有制造技术;
鉴于让与人同意向引进方提供并且引进方同意从让与人获得根据此合同及以方所签的另一合同规定的设备、工具和必要备件以用于铁路___产品的制造;
鉴于让与人同意向引进方提供并且引进方同意从让与人获得根据此合同及双方所签另一合同规定的一定数量的部件和零件以用于组装和制造、铁路___产品;
双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签定本合同:
第一章 定义
1.1“引进方”是指中国_________公司。
1.2“让与人是指德国____公司。
1.3”合同“是引进方和让与人签署的如合同所述的协议,它包括所有附件,附录以及其所指的所有有关文件。
1.4”合同价格“是指引进方支付给根据合同全部完满成其合同义务的让与人的金额。
1.5”合同产品“是指由合同工厂根据让与人提供的专有技术生产的满足本合同附件二所规定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所有产品。
1.6”合同工厂“是指引进方使用让与人提供的技术制造合同产品的地点,即时另北京__工厂。
1.7”技术资料和软件“是指让与人按照合同附件三的规定提供给引进的所有文件,它包括下列内容:
a、所有技术指标、图纸、设计、所有技术文件以及有关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计算、装配、安装、测试、检验、调试、运行、维修和验收的技术文件和软件。
b、所有技术指标、图纸、设计、所有技术文件以及有关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计算、装配、安装、测试、检验、调试、运行、维修和验收的技术文件和软件。
c、所有技术指标、图纸、设计、所有技术文件以及有关合同部件的测试、检验、调试、组装和维修的技术文件和软件。
1.8”技术服务“是指让与根据合同附件六和附近件七中的规定向引进方提供的技术指导、技术监督、技术培训和其它服务。
1.9”中外运“是指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它是引进方指定的在目的港接收技术资料和软件、合同设备及部件的代理:
a、中国天津新港:
中外运塘沽分公司
地址:中国天津塘沽新港路44号
电传:,传真:
b、中国北京空运公司
地址:中国北京亮马桥路安家楼
电传:
1.10 ”p.r.c“是指中华人民共各国。
1.11”f.r.g“是指联邦德国。
1.12”世界银行“是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和国际开发协会。
第二章 合同范围
2.1 让与人同意向引进方转让并且,引时方同意从让与人获得设计、制造、装配、安装、测试、检验、调试、运行、维修及管理合同产品的专有技术。合同产吕的名称、型号、规格和技术标准详见合同附件二。
2.2 让与人同意给予引进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计、制造、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以及出口合同产品的权利。这种权利是非独占性的和不可转让的。
2.3 让与人同意向引进方提供与合同产品有关的技术资料和软件,其具体内容、数量和交付时间详见合同附件五和附件六。
2.4让与人同意派遣技术人员到合同工厂进行技术服务,其具体内容、和要求说见合同附件九。
2.5让与人同意在让与人的工厂和合同工厂对引进方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并保证使引进方技术人员掌握转让的技术培训的内容和要求详见合同附件十。
2.6让与人同意根据引进方的要求在本合同有效期之扣的十年内以最优惠的价格向引进方提供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零部件、原材料及辅助设备。双方届时将另签合同。
2.7让与人同意根据引进方的要求在本合同有次期之后的十年内最优惠的价格向引进方提供让与人自己生产或改造的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设备和软件,并协助引进方得到第三方生产或改进的制造合同产品所需和设备和软件。
2.8让与人同意,如果合同产品达到合同附件二所规定的技术和质量要求,引进方有权在合同工厂生产的合同产品上标明”由___(让与人名称)许可在中国制造“的字样,至于是否在合同产品上标明上述字样,则由引进方自行决定。
第三章 合同价格
3.1基于本合同第二章规定的内容和范围,以及让与人按本合同的规定应完成的义务,本合同总价格为___德国马克。分项价格如下:
3.1.1专有技术费用为___德国马克。专有技术分项价格为:
a、技术转上费:___德国马克;
b、技术资料费:___德国马克(cip北京机场)
c、人员培训费:___德国马克;
d、技术服务费:___德国马克。
3.2 以上合同总价是对于让与人在本合同下应尽的包括按cip条款将技术资和软件运达北京机场之全部责任的固定价格。
第四章 支付条件
4.1 本合同的所有费用将使用世界银行第___号贷款以德国马克通过不可撤消的、允许分批交付的、以让与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支付
4.2让与人应在合同生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其中国银行总行向让与人推荐并经引进方认可的让与人所在国的一个银行开出不可撤消的食用证,该信用证的金额应等同于合同总价。该信用证将允许按本合同第43条规定的支付条件进行支付。
4.3专有技术费用的支付
4.3.1按本合同第三章规定的合同总价中专有技术费用的10%,即___马克将在让与人提交下述单据并符合合同规定后支付:
a. 让与人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的影印件一份,或让与人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无需出口许可证的证明信的影印件一份;
b. 让与人银行开出的金额为合同总价10%的不可撤消的银行保函的正要一份,副本一份。该银行保函的格式说见合同附件12;
c. 全额形式发票四份;
d. 向开证行开出的即期汇票两份;
e. 商业发票四份。
以上单据不得早于合同生效三十天之前提交。
4.3.2按本合同第三章规定的合同总价中专有技术费用的25%,即___马克,将在让与人按合同附件6的规定音乐会了第一批技术资料/软件、并提交下述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后支付:
a. 商业发票五份;
b. 向开证行开出的即期汇票两份;
c. 交付第一批技术资料或软件的空运单副本五份;
d. 第一批技术粢或软件的装箱单五份;
e. 引进方出据的证明让与人已交付第一批技术资和软件的确认函副本两份,。
4.3.3 按本合同第三章规定的合同总价中专有技术费用的50%,即___马克,将在让与人按附件6的规定交付了最后一批技术资料软件、并提交下述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后支付:
a、商业发票四份;
b、向开证行开出的即期汇票两份;
c、交付最后一批技术资料或软件的空运单副本五份;
d、最后一批技术资料或软件的装箱单五份;
e、引进方出据的证明让与人已交付全部技术资料和软件的确认函副本两份。
4.3.4 按本合同第三章规定的合同总价中专有技术费用的15%,即___马克,装在合同产品样机验收完成、让与人提交下述单据且符合合同规定后支付:
a、商业发票四份;
b、向开证行开出的即期汇票两份;
c、双方签字的合同产品验收保格证书副本两份。
4.4引进方有权从履约保函或正在议付的付款中扣除让与人根据合同规定应交付的罚款/或补偿费。
4.5在中国境内产生的银行费用由引进方承担,在中国境外产生的银行费用由让与人承担。除了因引进方的延误支付而产生的利息之外,义付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利息费用均由让与人承担。
第五章 技术资料和软件的交付
5.1让与人应按本合附件56中规定的内容、数量和时间将技术资和软件运至北京机场。技术资料和软件的风险将在技术资和软件运达北京机场之后由让与人转移给引进方。
5.2北京机场盖章的日期将作为技术资料和软件的实际交付日期。
5.3在每批技术资料/软件交运后的两个工作日内,让与人应通过电伟或传真将合同号、空运单号、提单日期、资料号、邮包号、重量、航班和预计到达时间通知引进方和合同工厂。与此同时,让与人应向引进方和合同工厂各邮寄两套空运单和技术资/软件的详细清单。
5.4如果技术资料/软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丢失、损坏或缺少,让与人将在收到引进方的书面通知后45天内免费补发或更换。
5.5技术资/软件应包装在坚固的箱子内以适于长途运输,且能防潮、防雨。
5.6每箱技术资料/包装的外包装上应以不退钯的油漆用英文注明以下内容:
a、合同号:___
b、收货人: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国际招标公司
c、收货人代码:___
d、到货机场:北京机场
e、唛头标记:___
f、毛/净重量(公斤):___
g、箱号/件号:___
h、外形尺寸(长x宽x高):___
5.7在每箱技术资料/软件中,应备有两份详细的装箱单。
5.8技术资和软件可分批交付,但不得转运。
5.9技术资和软件应由属于世界银行成员国的国家或瑞士的班机承运。
5.10让与人负责在合格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投保费用由让与人负担。引进方为保险的受益人,投保金额为合同总价110%的”一切险“和”战争险"。
5.11本合同下提供的所有技术文件、软件和技术服务应来源于现行世界银行采购掼中所列的合格的国家和地区。
第六章 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
6.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让与人将派遣其熟练的、健康的、俣格的技术人员到引进方的合同工厂现场进行技术服务。让与人技术人员的专业任务、服务内容、来华人数和在华时间详见本合同附件___。
6.2引进方将为让与人技术人员的出入境签证、在华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帮助。让与人技术人员在华的待遇详见合同附见___。
6.3让与人的技术人员在华进行技术服务期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以及合同工厂的规章制度。
6.4引进方将派遣其技术人员到让与人的有关工厂进行技术培训。培训人数、专业、内容、时间及培训要求详见合同附件___。
6.5让与人将为引进方培训人员的出入境签证提供帮助并提供技术培训必需的设施。培训人员在让与人国家的待遇详见本合同附件___。
6.6引进方的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应遵守让与人国家的法律以及让与人工厂的规章制度。
第七章 合同设备的验收
7.1为了检验让与人根据合同所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软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靠性,让与人应自费派遣其代表到合同具体程序和标准详见合同附见___。
7.2在全同产品的验收试验中,如果合同产品达到合同附件___所规定的所有技术要求,让与人和引进方受权代表应签署四份验收证明,双方各执两份。
7.3如果合同产品在验收试验中达不到合同附件___中规定的技术指标,双方将进行友好协商并共同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排除缺陷。第二次验收试验将在排除缺陷后进行。
7.4如果由于让与人的原因造成第一资历验收试验失败,让与人将采取措施排除故障,并再次派技术人员参加到二次验收试验,费用由让与人承担,同时让与人应承担第二次验收试验,费用由让与人承担,同时让与人应承担第二次验收试验的有关直接费用,包括材料费。如果是由于引进方的责任造成第一次验收失败,引进方将采取措施排除故障,费用处理,并承担第二次验收试验的有关直接费用。
7.5在第二次验收试验时,如果是由于让与人的责任导致合同产品的技术指标仍未达到合同附件___的要求,排除故障,再次派技术人员参加第三次验收试验,并承担第三次验收试验的有关费用,包括材料费。如果由于引进方的责任造成第二次试验失败,引进方将采取措施排除故障,费用处理,并承担第三次验收试验的有关费用。
7.6如果由于让与人的责任造成在上述三次验收试验中合同产品的技术指标仍未达到合同附件___的要求,合同条款第87款将被引用。如果由于引进方的责任造成在上述三次验收试验中合同产品的技术指标仍未达到要求,双方将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执行合同的协议。
第八章 保证和索赔
8.1 让与人将保证按合同要求向引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软件是让与人实际使用的和最新的并被证实了的技术资料和软件,并保证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及是垧引进方免费提供改进、修改和开发的新的技术资料和软件。
8.2让与人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和软件是完整的、正确的、清晰的,并保证按合同附件___的规定及时交付。
8.3如引进方发现让与人交付的技术资料和软件不符合本合同第___款的规定,让与人应在接到引进方的书面通知后三十天内免费半有关的技术资料和软件邮寄给引进方。
8.4 如让与人没有按本合同附件__及__款中规定的时间交付技术资料和软件,让与人应按下述比例向引进方交付技术资料和软件的迟交罚款:
每迟交一星期,按专有技术部分合同总价应付金额的05%交付迟交罚款,但上述罚款的总额应不超过专有部分合同总价的5%。
上述罚款的支付应作为预定违约金并且是对引进方因上述迟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的赔偿。
8.5让与人按第84款向引进方交付迟交罚款后,并不能免除让与人继续交付迟交部分的技术资料和软件的义务。
8.6如技术资和软件的迟交超过六个月,引进方将有权终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让与人必须将引进方已支付的全部金额加上年利率为12%的利息,一起退还给引进方。
8.7在合同产品的验收中,如果由于让与人的责任造成合同产品的技术指标达不到验收标准,则按以下方式处理:
如果由于让与人的责任造成合同产品在验收时不能达到合同附件__所规定的技术指标,以至于引进方不能把合同产品投入成批生产,引进方有权终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让与人应将引进方已支付的全部金额加上年利率为12%的利息,一并退还给引进方,同时根据双方的协定,赔偿引进方的直接损失。如果由于让与人的责任造成合同产品在验收时有些技术指标达不到附件__的规定,但引进方还能反司同产品投入生产,让与人应根据上述技术偏差的严重程度按合同总价的5%-10%赔偿引进方的直接损失。
第九章 侵权和保密
9.1让与人保证对根据本合同向引进方提供的一切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和软件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并有权向引进方转让该专有技术和合同设备。如果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让与人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
9.2 合同双方应在十年内对相互提供的具有技术和商务性质的技术决窍、技术文件、以及有关合同工厂的水文、地理和生产等方面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如果上述技术诀窍、技术文件或资料的所有方还是由第三方公开的,则另一方不再承担对上述技术诀窍、技术文件或资料的保密义务。
9.3引进方有权在本合同的有效期之后使用让与人提供的专有技术、技术资料和软件设计、制造和销售合同产品。
第十章 税费
10.1中国xx根据现行乘法对引进方征收的与招待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剩就由引进方承担。
10.2 中国xx根据现行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联邦德国政府关于避免双得征税和防止漏税的协议》对让与人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应由让与人承担。
10.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应由让与人承担。
第十一章 履约保函
11.1合同双方签字后三十天以内,让与人应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函,该保函应由北京中国银行根据外国某一银行向北京中国银行提交的反担保开具。该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将持续到合同产品验收和合同设备保证期结束以后。
11.2上与人应按合同附件__的格式提交履约保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让与人承担。
11.3如果让与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某项义务,引进方将有权对该保函行使追索权。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12.1如果让与人和引进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洪水、水灾、台风、地震或其它双方认可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的执行,则履行合同的期限将推延一段相当于该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2.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通过电传或电报将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通知对方,并于十四天之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邮具的证明文件交另一方确认。
12.3如果不可抗力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习快解决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
第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
13.1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执。如协商后仍不能解决时,应提交促裁解决。
13.2仲裁将在期德哥尔摩进行,由斯德哥乐摩托车商会仲裁委员会按其程序和规定进行仲裁。
13.3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13.4仲裁费用期间,除了合同中拉交仲裁的部分这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四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14.1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一九九__年__月__日在北京签字。双方将在必要时向各自政府申请批准合同,合同生效日期将以下列事项最后一个发生的日期为准:
a、最后得到政府批准一方的批准日期;
b、世界银行对合同的批准;
c、引进方收到履久保函。
双方将尽最大努力使合同获得批准,并用传真或电伟通知对方并以书面确认。
14.2如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经过六个月仍不能生效,则双方有权取消本合同。
14.3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__年有效,有效期满后合同将自动失效。
14.4合同有效期满将不影响双方未了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将继续付给债权人未付的债款。
14.5本合同以英文书写,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14.6本合同由条款第一章至第十五章及附件__至__组成。合同正文及附件者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7有关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补充和分包将在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以后生效,同时将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8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通讯应以英文进行。正式通知应以收面形式一式两份用挂号航寄。
14.9尽管本合同本章141款的规定,如果不是由于让与人的责任而使合同__在签字后三个月内仍在终止本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赔偿支付和双方已产生的费用。
第十五章 法定地址
15.1 引进方:
名称:中技国际招标公司
地址:中国北京本郊二里沟进口大楼
电传:22075 cntic cn
传真:(01)8316696
15.2让与人:
名称:____公司
地址:____
电传:____
传真:____
15.3双方授权代表签字:
6.专有技术转让许可证合同 篇六
本文认为, 在限制期间届满前转让特定不动产的, 因该行为系无权处分行为故所签订合同依法无效。但如果明确约定了符合限制期限要求的履行期限或约定附期限生效的, 合同应当依法有效。详述如下:
1.合同无效情形
在限制期间届满前转让特定不动产的, 该行为系无权处分行为, 转让合同依法无效。另外, 特定不动产使用划拨土地其转让不能得到政府批准, 以及合同属“标的不能”, 可以用作合同无效的辅助性理由。相反, 转让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理由难以成立。
1.1 在限制期间届满前转让特定不动产的, 该行为系无权处分行为, 转让合同依法无效。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2007年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住房[2007]258号)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 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 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据此, 经济适用房购房人只拥有有限产权, 在限制期间届满前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也就不具备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所有权权能, 体现在处分权能上, 其无权在限制期间届满前处分特定不动产 (在限制期间届满后转让也须满足特定条件) 。因此, 该合同属于无权处分, 依据合同法规定须“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 该合同有效。”, 而该行为势必不能得到权利人的追认, 因此转让合同依法无效。
1.2 特定不动产使用划拨土地转让不能得到政府批准, 以及合同“标的不能”, 可以用以作为说明合同无效的辅助性理由。
1.2.1 特定不动产使用土地系划拨取得, 限制期间届满前转让不动产无法得到政府批准, 因此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转让房地产时, 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 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经济适用房使用土地系划拨取得, 房地产转让须经政府批准, 而从现有规范可见限制期间届满前转让不动产无法得到政府批准, 因此转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1.2.2 限制期间届满前转让不动产, 不具备“标的可能”的生效要件。前述《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系国土资源部等行政机关发布, 其在工作中严格贯彻执行, 因此, 转让合同标的——在限制期间届满前转让不动产——不具有实现的现实性, 行政机关不能实现在限制期间届满前对特定不动产进行转移登记。假设行政机关拒绝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交易, 可以想见因此产生纠纷司法机关应当裁判行政行为是合法的。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包括“须标的可能”, “系指要因行为所追求的典型交易目的, 在客观上须具有实现的现实性”[1], 因此, 限制期间届满前转让不动产的合同因不具备“标的可能”的生效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1.3 司法实践中一些判决以限制期间届满前转让特定不动产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判决转让合同无效, 本文认为该理由难以适用。国家为规制保障性住房, 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文件, 其中对于特定不动产的交易规定了限制期间。例如, 1998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 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2004年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后又经过2007年修订, 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 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尽管如此,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 现有对特定不动产交易规定限制期间的诸多文件, 只属于国务院或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 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 因此, 限制期间届满前转让特定不动产, 不能构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 该理由难以适用。
2.合同有效情形
在限制期间届满前转让特定不动产的, 如果转让合同明确约定了符合限制期限的履行期限或约定附期限生效的, 合同应当依法有效, 尽管规范性文件规定在限制期间届满前不得进行特定不动产交易, 但如果转让合同明确、完备地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其中约定转移不动产所有权的履行期限为法律规范规定的限制期间届满之后, 则届时转让人已经有权依据法律规范转移特定不动产, 不发生无权处分的情形, 合同应为有效。
另外, 转让特定不动产合同中也可以明确约定该合同自法律规范规定的限制期间届满才发生法律效力, 则该合同依法有效。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行为, 是以意思表示为要件、按照当事人所表示意思发生预期法律效果的行为, [2]如果当事人约定附生效期限合同, 明确约定限制期间届满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则当事人的意思并非是在合同成立时而是在限制期间届满后才发生转让的法律效果, 因此合同应依法有效。
摘要: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规定限制期间届满前特定不动产不得进行交易, 而现实生活中该类交易屡屡出现, 其合同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成为解决纠纷的核心问题, 文章分析了合同无效的各种理由, 并提出在一定条件下该类合同有效。
关键词:限制期间,不动产,转让,合同,法律效力,经济适用房
参考文献
[1]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225。
7.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研究 篇七
[关键词]瑕疵股权;合同效力;公信力
一、前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公司作为参与经济活动的组织形式越来越普遍。为了减少交易成本,保障从商自由,不少国家对公司逐渐放宽对公司设立的程序性条件,对公司登记审查更多地采取折衷主义,即登记机关对登记事项有实质审查权利而无实质审查义务,一般仅对重要事项进行审查,①从我国《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的出台和2005年《公司法》修改来看。我国对公司登记的审查由实质审查主义过渡到了折衷审查主义,加重了设立人的法律责任,而放宽了公司设立的条件,这也造成了一些不具备资本条件的公司通过虚假验资报告逃过了登记机关的审查,骗取营业执照而进行商事活动。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钟某人诉谭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②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那么,公司虚假出资下,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其法律效力如何?
二、问题的核心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包括:1.主体要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要真实;3.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德;4.标的物须确定和履行可能;因此,判断股权转让是否有法律效力,其关键的两点在于:1.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即受让方是否知道出让方虚假出资之事实;2.瑕疵出资情形下,股权可否成为合法的合同标的。③
三、承认瑕疵股权可转让之合法性分析
关于瑕疵出资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公司法并没有明文规定,但从我国现有的公司法体系来看,瑕疵出资并不是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阻却事由,理由如下:
(一)我国规定了出资瑕疵补正机制,瑕疵出资情况下,公司依然有效成立
我国《公司法》第30 条和第94 条的规定,对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出资不足,未缴足的发起人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及《公司法》第200 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可见,出资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公司设立无效,当事人可通过事后补足出资,维持公司的法律人格。而有效成立的公司,其股权存在合法且代表一定的交易价值,因而是可转让的。
(二)我国司法解释事实上承认了瑕疵股权可以作为转让合同的标的
2010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款明确了瑕疵股权转让后,出让方与受让方对公司所负有的出资责任。其逻辑前提必须是,瑕疵出资情形下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依然有效,否则,受让方无法取得公司股权,不能成为股东,因而也就不可能对公司出资负有的连带责任。可见,我国司法实践是承认瑕疵出资下的股权转让行为,在满足一般合同成立要件的情形下,只要受让人对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三)对瑕疵股权合同效力的质疑者多有一理由,即虚假出资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瑕疵股权合同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笔者认为,这种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尽管瑕疵出资是损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为,但瑕疵出资下股权合同转让行为并不一定扩大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因为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出资瑕疵股东的差额填补责任、资本充实责任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瑕疵担保责任,其中,第28条强调了责任主体为“交付该出资的股东”,第94条强调了“发起人”。可见,股权转让并不代表着出资责任的转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增加了受让人作为连带责任人,将会使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更谨慎地关注公司的资产状况,形成了对瑕疵出资行为的一种外部监督。
(四)从我国公司登记制度来看,公司登记具有公信力,第三人信赖登记事项而为之法律行为受法律保护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可见,公司自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起取得法人资格,我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这一规定可推断,即使股东在交易时并不具有股东资格,只要姓名还登记于公司机关,第三人与之进行的交易受法律保护,其法理依据是公司登记的公信力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同样地,第三人善意信赖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而与其进行股权交易行为也应得到法律保护。
四、承认瑕疵股权可转让之合理性分析
(一)承认瑕疵股权可转让,是维护交易安全之需要
首先,股权交易,在商事活动中大量存在,如果可以因出资瑕疵而直接否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其直接后果可能会导致许多已经确定的法律关系发生改变,影响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
其次,否认瑕疵股权可转让会过度增加交易成本,使得股东在股权交易前要深入审查的财产状况。由于登记机关在实践中也难以对公司进行全面的实质的审查,一般受让者显然也不具备这种能力。在本案中,宏大公司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更加大了受让者对其审查的难度。
(二)承认瑕疵股权可转让,符合私法自治之原则
民商法贯彻合同原则,只要法无明文规定,应视为合法。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由于当事人了解瑕疵出资情况,对瑕疵股权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也具有一定的预期,其自愿承担投资风险的意愿应为法律所尊重,只要赋予善意第三人撤销合同之权利,就不会将其置于不平等的交易地位,防止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损失,因此应认可瑕疵股权为转让合同之合法标的。
五、瑕疵股权合同效力之理论探讨
基于前面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分析,笔者认为,应承认瑕疵股权为合法的合同标的。那么,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就有效了呢?
对于这一问题,理论上有三种学说:1.无效说。认为出资人在认购出资尚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不具有股东资格,不享有股权,在这种情况下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因标的不存在而自然无效。④2.有效说。这种观点认为,瑕疵股权出资人与受让人签订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是绝对有效的。其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瑕疵出资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因而也不会影响该股东自由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另一方面转让人对受让人是否存在欺诈也不影响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⑤3.可撤销说。判断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关键并不在于是否具有股东身份,而在于转让人是否对受让人构成欺诈,其事实上承认了瑕疵股权为合同的合法标的。⑥
筆者认为,无效说忽视了商业活动的现实,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而有效说笼统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忽视了意思表示真实这一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可撤销说既没有背离现行法律体系,也能适应商事交易的发展,应为我国所采用。
因此,我们应承认瑕疵股权作为合同的合法标的,判断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关键在于受让人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当受让人了解虚假出资之事实,而自愿接受瑕疵股权,转让合同应为有效;当受让人不了解虚假出资之事实且在交易过程中尽到了一般的注意义务,转让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善意第三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申请法院撤销合同,并请求瑕疵股东履行缔约过失责任。
六、结语
从上文的分析来看,将瑕疵股权转让合同认定为可撤销合同符合我国现行《公司法》、《合同法》的逻辑体系,也能适应商事交易的发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反映了目前司法实践对瑕疵股权受让人股东身份的认可。因此,在未来《公司法》的修订中,应增加对瑕疵股权合同效力认定的条款,将其认定为可撤销合同,以更好地维护交易安全。
[注释]
①范健、王建文:“公司法”[M],法律出版社2008年9月第二版,第165页。
②(2010)宝民二(商)初字第1240号,该案法官认为,虽然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之一,但是股东未出资或者出资不实,只会导致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不必然否定其股东资格,换言之,股东未出资或出资不实并不必然影响股权的设立和享有,而且瑕疵股权仍然具有可转让性,亦不必然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应当根据情形的不同分别加以认定。
③由于当事人不具民事行为能力的例子在股权交易中较少存在,而可以通过一般合同法理论解决,故本文的论述皆以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前提。
④潘福仁主编:“股权转让纠纷”[M],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3 页。又参见赵彬、郑艳丽:“有限责任公司瑕疵股权转让纠纷的司法裁判研究”[C],载甘培忠、刘兰芳主编:“新类型公司诉讼疑难问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45 页。
⑤俞宏雷:“瑕疵出资的股权转让及其民事责任的承担”[C],载“中国民商事审判新问题”[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 345 页。
⑥不少地方高院在实践中持此种观点,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公司法适用若干疑难问题的理解》第9条第1款规定:出让人未告知受让人准册资本未到位的真实情况,受让人对此也不明知或应知,受让人可以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8条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方未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为由请求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订立合同时转让方隐瞒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事实的,受让方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8.国际技术转让合同 篇八
_________专有技术转让许可证合同
二、签约时间与地点
本许可证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签订。
三、合同当事人及法定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受方)为一方,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供方)为另一方,同意就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以下称本合同)。
四、鉴于条款
鉴于供方拥有设计、制造、安装_________产品的专有技术,供方是该项技术的合法所有者,愿将该技术转让给受方。
五、合同所涉及的关键名词的定义
技术秘密(know-how)系指为制造_________产品所需的,为供方所掌握的一切知识、经验和技能,包括技术资料和不能形成文字的各种经验和技能。
技术资料系指上述专有技术的全部文字资料(或扼要指明资料的范围)。
合同产品系指受方根据本合同使用供方所转让的专有技术制造和销售的产品。
净销售价系指销售合同产品的发票金额扣除产品税、交易折扣以及因退货、拒收所引起的退款剩余的价款。
合同期限系指本合同生效日起算至第十年为止的期限。
六、合同范围与内容
1.供方同意受方在中国设计、制造、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的专用技术(或专利技术)。在该地区受方享有利用该技术独占性制造产品和销售产品的权利(或这是一项非独占的许可证)。
2.供方负责向受方提供_________技术的研究报告、设计、计算、产品图纸、制造工艺、质量控制、试验、安装、调试、运行、维修等一切技术数据、资料(详见附件_________)和经验,以便受方能实施制造产品(产品的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详见附件_________)。
3.供方负责自费派遣技术人员赴受方进行技术指导和参加_________的性能考核(详见附件_________)。
4.供方负责接受受方有关人员自费赴供方进行培训,使受方人员能掌握合同规定的上述技术(详见附件_________)。
5.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受方在合同产品上有权使用属于供方所有的_________商标(或牌号)。
6.供方有责任(或同意)以最优惠的价格向受方提供为制造合同产品所必需的设备、测试仪器、原材料及零部件(或供方有责任帮助受方为实施制造合同产品 所需的配套件,从第三方取得有关技术许可证,或者与第三方进行合作生产)。
七、价格或许可证使用费
1.根据本合同规定,供方向受方提供的技术和技术服务等,受方应向供方支付的合同总价为_________元,其中:技术使用费_________元;资料费_________ 元;技术服务费_________元。上述价格为固定价格。
2.受方有义务对根据许可证转让的技术支付下列费用;
(1)入门费_________美元。
(2)受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向供方支付常年提成费,其提成率为合同产品净销售价的3%。
八、技术资料的交付
1.供方应按本合同附件_________的规定向受方提供技术资料。
2.供方用空运把技术资料送达中国_________机场。该机场在收到技术资料而在空运提单上加盖的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受方将带有到达印戳日期的空运提单影印本一份寄送供方。
3.在技术资料发运后的24小时(或48小时)内,供方应将合同号、空运提单号与日期、资料项号、件数、重量、航班号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受方,并将空运提单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和技术资料装箱清单三份航空邮寄给受方。
4.如受方收到技术资料后发现不符本合同附件_________的规定,包括在空运中丢失或损坏,应在30天内通知供方,说明所缺或损坏的资料,供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或30天内)免费补寄或重寄给受方。如果受方在收到技术资料后60天内没有提出资料不足或损坏的书面通知,即视为受方对技术资料验收。
5.技术资料使用文字为英文(或其它文字),计量单位为米制,技术资料所适用的标准为_________工业标准。
6.技术资料的包装要适应长途运输与搬运、防雨、防潮,每箱上应以英文标明下述内容:合同号(许可证合同编号lis85001)、收货人(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_________分公司),目的地(中国_________市机场)、毛重(_________公斤)、箱号(或件号)以及运输标志等。
九、交换改进技术及对技术资料的修改
1.供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改进和发展的技术资料,应免费提供受方。受方改进和发展的技术也应按对等原则提供给供方,但改进和发展的技术所有权属于受方,对方不得去申请专利或转让给第三方。双方交换技术资料,均不附加任何限制。
2.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如有不适合于受方生产条件的,供方有责任协助受方修改技术资料,并加以确认。
十、性能考核和验收
1.在合同产品首批生产后,由双方根据本合同附件_________的规定,共同进行产品性能考核。
2.经考核合同产品的性能符合本合同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即通过验收,双方签署合同产品性能考核合格证明书一式四份。每方各执二份。
3.如经考核,合同产品性能不符本合同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时,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如责任在供方,供方应自负费用,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缺陷消除后进行第二次考核。如第二次考核后仍不合格,供方应继续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并进行第三次试验。如第三次考核有不合格时,受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如果考核不合格责任在于受方,受方在供方协助下,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并进行第二次或第三次试验。如第三次考核仍不合格时,则由双方协商如何再执行 合同的问题。供方协助受方消除缺陷派遣技术人员的交通和食宿费用由受方负担。
十一、保证与索赔
1.供方保证按本合同附件_________的规定提供给受方的技术资料是供方掌握的最新资料,并保证向受方及时提供任何发展和改进的技术资料。
2.供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是正确的、完整的、清晰的和可靠的,与供方生产使用的技术资料完全一样。
3.供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日期交付技术资料,如果未按时交付资料,按下述比例向受方支付罚款。
(1)拖延一至四周,每周为本合同总价格(或技术使用费)的0.5%;
(2)拖延五至八周,为本合同总价格(或技术使用费)的1%;
(3)拖延八周以上,为本合同总价格(或技术使用费)的1.5%。
4.供方向受方支付罚款并不解除供方继续交付技术资料的义务。
5.如果供方迟交技术资料超过六个月,受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此时供方应将受方已支付的金额,并按年利_________%的利息,一并退还给受方。
6.如果合同产品考核验收三次仍不合格时,受方除有权终止本合同外,受方还有权收回已付给供方的全部金额,并加年利_________%的利息。如果产品只有部分性能指标达不到合同的规定时,受方减少支付合同总价的_________%。
7.供方保证合同转让中的一切权利,包括制造、使用、销售以及其它有关技术的合法性,并保证不受第三方的指控。如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供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法律上和经济上的一切责任。
十二、税收
1.凡因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款,在受方国内的由受方负担。在受方以外的则均由供方负担。
2.供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在中国境内取得的许可证使用费的收入,必须按中国税法(或按_________国与_________国的税收协定)纳税。
十三、仲裁
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应提交仲裁解决。
2.仲裁地点在_________,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3.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仲裁费用,除仲裁另有规定外,由败诉方负担。
5.在仲裁过程中,除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十四、不可抗力
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水灾、水灾、台风以及地震等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本合同不能执行时,可延迟履行本合同,延迟的期限相当于事故影响的期限。
2.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十五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确认。
3.如不可抗力事故持续一百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继续执行本合同的问题。
十五、合同的生效、期限、终止及其它
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市签字。签字后由各方分别向本国政府有关当局申请批准,争取在六十天内获得批准,以最后批准的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如签字后六个月仍得不到批准,双方有权撤销本合同。
2.本合同从生效日起_________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合同自动失效。如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经一方提出,另一方同意后可延长_________年。
3.本合同期满时,债务人对债权人未了债务应继续予以支付。
4.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5.本合同附件一至附件_________,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6.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___文两种文字写成,正本四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一式两份。
受方(签章):_________供方(签章):_________
9.技术转让合同1 篇九
转让方:
受让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果蔬糕加工技术转让给乙方,乙方使用该项技术生产果蔬糕产品.
二、甲方转让技术应达到的主要技术指标
该项技术的参数:所生产产品的质量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适合市场销售。
三、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将果蔬糕加工技术和生产规划、设备布置等资料交付乙方.
2.甲方负责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派出技术人员________名到乙方单位,指导乙方安装设备和产品试制工作,并保证在2008年9月30日以前生产出乙方指定的8种以上的果蔬糕产品。
3.甲方在合同执行期间对转让给乙方的技术如有后续改进,应及时转让给乙方4.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技术,应对第三方保密,不得扩散或转让.
5.甲方人员在离开乙方工厂前必须负责把乙方安排的人员进行生产技术培训,并保证他们能独立进行操作,生产出合格产品后。甲方人员才可离厂。
四、乙方的义务
1.双方协商议定,乙方向甲方交付技术转让费共_日贰万陆千元整,在合同签订后支付五千元,剩余款项在生产出全部合格产品后,一次付清。
2.在设备安装和产品试制过程中,乙方应服从甲方技术人员的指导.
五。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及规格派出技术员,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2.甲方如擅自将向乙方转让的技术又扩散,转让给第三方,应按技术转让费的200%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3.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技术如有疵漏,应及时更正和完善;如仍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国家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甲方应退回全额技术转让费,并应赔偿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六。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向甲方支付技术转让费,应按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本合同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生效,合同期为________年零________个月.甲乙双方在合同期间不得随意更改或废除合同.在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0.专有技术转让许可证合同 篇十
2004年5月,郭某与我签订商品房转让合同一份,约定由我向其转让商品房一套,合同还按市价约定了转让价格和付款时间。该合同签订后,郭某一直没有付款给我,房屋也一直由我自己居住使用。多年以来,我们双方一直没有再谈该房屋的转让问题,但前几天郭某突然找到我表示会按当年的约定支付房款,要我和他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请问:多年一直未履行的房屋转让合同,是否自然失效?
读者洪国忠
洪国忠读者:
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无特别约定,你和郭某签订的商品房转让合同自你们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对你们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郭某有权要求你继续履行,你也可以要求郭某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因此,从这一意义而言,该合同是不存在自然失效的问题。但《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因此,如果你和郭某在合同中把一定的付款金额或付款时间作为了合同生效的条件,则由于郭某一直未付款导致该合同自始未生效,此种情形下不存在合同失效的问题;另一方面,你和郭某即使对该合同的生效问题没有附条件或附期限,但把一定的付款金额或付款时间约定为合同失效的条件,则自郭某没有履行约定的一定的付款金额届满之日起,该合同失效。当然,如果该转让合同既未附条件,也未附期限,则你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规定,向郭某发出书面通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郭某时解除,从而终止房屋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谢兼明
出租车司机伤人,出租车公司应担赔偿责任吗?
编辑同志:
一家出租车公司曾与钟某签订一份《出租汽车经营合同》,约定由出租车公司将其一部小车承包给钟某经营。半年前,我在搭乘该出租车时与钟某发生口角,钟某将我基打之后还猛力将我推倒在地,导致我虽经住院治疗89天、花去4W余元医疗费用,却因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而落下七级伤残。因钟某已畏罪潜逃,我曾多次要求出租车公司赔偿,但均被一概拒绝。理由是其与钟某只是承包关系,且已明确约定,钟某驾驶租车期间发生的盗窃、走私、贩毒、吸毒、赌博、嫖娼、斗殴、肇事逃跑,参加非法集会、游行、闹事等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扰乱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和行为,一律后果自负。请问:出租车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宫琳
宫琳读者:
出租车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出租车公司对钟某具有监管职责。出租车公司将出租车承包给钟某经营,双方即形成了发、承包关系,共同享有发包出租车带来的实际经济收益。鉴于钟某对外是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进行营运经营,包括你在内的众多乘客并不知晓钟某只是承包者,决定了出租车公司与钟某虽是承包关系,但对外存在隶属关系,出租车公司对钟某仍然负有教育、管理、监督的义务。虽然出租车公司对钟某在营运过程中违法打人的行为无法预见、无法及时防止,但这并不等于钟某驾驶出租车不属履行职务,也不等于出租车公司已经尽到教育、管理、监督义务。另一方面,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同样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也指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即出租车公司难辞其咎。虽然出租车公司与钟某曾经有过免责约定,但从保护你作为受害人的权益出发,这一约定并不能否定其法定义务,而只能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再基于本案承包合同,向钟某追偿。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颜东岳
公司能擅自给员工降薪吗?
编辑同志:
去年我应聘到一家公司的技术部工作,月薪为4300%,并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同时,公司还专门L4#5000元为我提供了专业培训。但在今年6月份,我被调往公司的另外一个部门工作,工资被降为3800元。当时我提出,调整工作岗位我可以接受,但工资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被公司拒绝,告知我这是公司研究决定的,是不能更改的。于是,我提前一周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书。一周过后,在公司未同意的情形下,我毅然离开了公司。
日前,公司通知我,由于我的离职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形下离职,属于违约行为,并要我承担相应的损失及培训费。
请问:公司可以因调整工作岗位而擅自给我降薪吗?在这种情况下我的离职是否属于违约行为?
读者
辛鑫
辛鑫读者:
你的询问中属于一件事情的两个问题,我们分别给予答复。
第一,在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公司无权擅自给员工降薪。
我们知道,一般情况下,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决定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但前提是该工作岗位与薪酬数额未写入劳动合同之中。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就是说,如果未经劳动者同意,公司擅自变更劳动者岗位及薪酬数额,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一种违约行为,是法律不予支持的。从中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确了薪酬,用人单位是无权擅自给员工降薪的。
第二,分析这件事情的前因后果,你的离职不属于违约行为。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公司未与你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即是一种合同违约行为。在公司违约在先的情形下,你的离职正符合《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内容,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约行为。
至于你离职是否要承担培训费用问题,如果你在公司提供专项培训时,并未与其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则不存在承担培训费的问题。
吉林省通化市新岭路17号律师所律师程文华
婚前约定给我的钱,属于“私房钱”吗?
编辑同志:
我丈夫经济条件挺好,恋爱时,他每个月给我一笔零花钱,结婚以后也一样按月转到我的银行账户上,,如今我们结婚5年,感情破裂,只得离婚。目前我们正在协商离婚协议,丈夫表示,他给我的那些生活费应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可我觉得那是他赠与给我的,怎么还能要回去?请问,丈夫婚前约定给我的钱,到底算不算我的“私房钱”?
读者刘晓红
刘晓红同志:
结婚前,他每月给你一笔零花钱,这毫无疑问属于赠与,你没有零花,存到银行里,这钱便是你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他每月仍给你一笔零花钱,这也仍可认定为赠与。只是,婚后接受赠与,与婚前不同,婚后接受赠与,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受赠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后,丈夫对妻子赠与,可否视为进行了特别约定呢?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既然夫妻之间可以互为债权人债务人,那么,丈夫给妻子的零花钱,自然可视为对赠与的归属作了特别约定,即零花钱专供妻子使用,专归妻子所有。否则,丈夫婚后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妻子,妻子受赠所得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空有赠与之名,而无赠与之实,显然与赠与本意不符。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法院法官罗新祥
老人去世后,银行存款如何支取?
编辑同志:
上个月,我母亲去世,在整理遗物时发现,我们平时给她的钱,她都存在了银行,合计有一万多元。请问,我们现在该如何支取这些存款?
读者
周立周立读者: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存款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规定,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要支取其存款,必须向银行出具自己享有继承权的有效证明,主要是指《继承证明书》。
《继承证明书》必须通过公证机关或者法院办理。即如果几位合法继承人对死者的存款分割没有争议或者只有一个继承人,则继承人应当持存单、身份证明和存款人死亡证明等材料,到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证明书》。公证处或者法院受理后,经调查审核认为符合出证条件的,即出具《继承证明书》。银行凭《继承证明书》办理存款支付或过户手续。
如果几个合法继承人对存款继承权发生争执,则不能申办《继承证明书》而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对死者存款的继承权归属以及个人应得分额问题作出划决,判决生效后,继承人可以持法院的判决文书到银行办理存款支取或过户手续。
宁夏自治区银川市律师协会李文成
让违纪员工喝脏水吃狗粮,是否构成侮辱罪?
编辑同志:
一周前,我所在公司经理李某得知我上班期间未经请假即外出购买零食后,为杀鸡儆猴,让其他员工不敢再犯类似的错误,遂以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先是对我一顿臭骂,接着召集员工,要我当着大家的面喝洗过杯具的脏水,并吞食守卫公司狼狗吃剩的狗粮。如我不从,便当即辞退,迫于无奈,我只好含泪接受。事后,由于自己的名誉受到严重伤害,精神也被严重折磨,我曾要求有关部门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却被告知李某对我的处罚,是一种教育、管理行为,只不过存在过激之处,其应当向我赔礼道歉乃至赔偿精神损失,但并不构成犯罪。对吗?
读者肖蓉
肖蓉读者:
李某的行为已经涉嫌侮辱罪,必须受到刑事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对用人单位侮辱劳动者,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尽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尽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教育、管理职责,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便没有独立的人格,也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便可以为所欲为、能够随意地损害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即使劳动者有违纪行为的存在,也必须通过合情、合理的正当手段处理,如果因之触犯刑律,同样必须受到制裁。故只要李某的行为具备侮辱罪的构成要件,照样难辞其咎。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李某行为已与之吻合:一方面,李某已实施侮辱行为。虽然李某没有使用暴力,但其利用自己作为经理的特殊身份,掌握着员工的人事大权,以不服从便当即辞退相威胁,使你迫于压力而不敢反抗,实质上就是一种精神强制,即属于“以其他方法”;另一方面,李某的侮辱行为是在“公然”状态下进行。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而李某召集员工到场观看,无疑当属其列。再一方面,你的人格尊严与名誉已被贬损和破坏。众所周知,当众喝洗过杯具的脏水、食狼狗吃剩的狗粮,无疑会影响人们对你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影响对你品德、才干、声誉、名望等的社会评价,且事实上你的名誉也已因之受到伤害,精神也遭到折磨,并表现为“严重”。而李某明知让你当众出丑,会对你的人格、名誉导致侮辱、丑化,却为一己之私而置之不顾,主观恶意十分明显。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袁梅
推土机工地伤人,保险公司为何不予理赔?
编辑同志:
2011年1月5日,我到桌保险公司为自己所购置的推土机投保了机动车“强险”。2012年4月14日,我雇用的司机汪某在外地一处建筑工地施工时,将工地上的一根支架木杆撞倒,砸伤工地干活的周某。周某接受治疗中共花费医疗费43000余元。经公安机关认定,司机汪某负全责。我对受害者赔偿后,找到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按所投保的机动车“强险”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以此事故并非交通事故为由予以拒绝。我起诉后,被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请问,这是内什么?
读者张和正
张和正读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可见,交强险的保险责任一个重要前提是“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被保险的推土机是在建筑工地上作业时发生意外事故,并非是在道路上,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其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所以,也当然不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故你的诉讼请求不具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是有法律依据的。
本案,你若在保险公司办理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杨学友
外出农民工离婚能否在打工地办理?
编辑同志:
我和刘某是一对外出打工的夫妇,我们离开农村已经五年,在打工的城市一直租房住,居所地也已先后换了四五次,、我在一小旅馆当服务员,他在附近一小饭店作厨师。他认为我和旅店的老板有染,我认为他和饭店的服务员不清楚。,相互的猜疑、争吵、对骂、暴力已使我们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我们准备就近去打工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可双方身份证的住址都没有变更,居所地都在农村老家。住所没变更身份证是否有效,外地打工者协议离婚,能否就近在打工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如办理不了去法院,法院能受理吗?
读者腾云
腾云读者:
身份证上的住址没有更新,不影响身份证的效力。户口管理分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指户籍登记地。以《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及《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和民诉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等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你们双方自愿离婚,并就有关问题达成了协议,你们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因常住户口等问题,你们所在打工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你们的离婚登记。打工地为经常居住地,你们到法院起诉离婚,经常居住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应管辖你们的案件。
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法院法官王景龙晓翠胜秋
11.专有技术转让许可证合同 篇十一
一、“保险标的转让”是什么
一般认为, 保险标的转让只发生在财产保险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征求意见稿) 》第24条第一款规定:“转让是指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但是被保险人转让保险标的但未实际交付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1]之规定, 我国司法实践倾向于把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的转让”视为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所有权的移转”。
二、财产保险标的转让不一定导致财产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变更
明晰了“保险标的转让”的涵义后, 我们再来看看新《保险法》第49条第一款整句话的内容。新《保险法》第49条第l款 (“保险标的转让的, 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显然是认为财产保险标的转让意味着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必然会变更。可是, 实务操作中真的是如此吗其实, 大多数情况下, 财产保险标的转让了, 而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却仍然没有改变。这方面的例子有很多, 比如房屋承租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对所租房屋投保后, 即使房屋的所有人将房屋转卖给他人, 承租人却仍是该房屋的被保险人, 因为根据“买卖不破租赁”, 承租人对房屋继续享有相应的保险利益, 自然就有资格成为房屋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再如, 在产品责任保险中, 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于已售出的产品已经无所有权了, 但他们还是产品责任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其理由也是因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继续具有某种保险利益;所以, 即使这些产品的所有权在消费者中怎么流转变动, 产品责任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依然是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同理, 财产经营管理人、加工承揽人等对其掌控的财产投保, 也不会因保险标的转让而导致保险单的被保险人转让。[2]由此可知, 财产保险标的转让不一定导致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的变更。
三、财产保险利益不随财产保险标的转让而移转
财产保险标的转让之所以不导致财产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变更, 究其真正原因在于财产保险标的转让没有引起财产保险利益的改变。具体说来, 即使财产保险标的转让了, 即保险标的所有权转让了, 但该财产保险的原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之保险利益从未改变, 其仍然可以以被保险人的身份存在于保险合同之中。所以, 在保险标的转让情况下, 不能仅凭谁为交易过程中所有权的受让人而草率地认为保险利益也归其所有, 从而得出其应当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结论。这一点也得到了我国《保险法》第12条的印证, 即“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当是享有保险利益之人, 而不是保险标的所有权人。”
四、怎样认定财产保险利益的持有人
既然财产保险标的受让人不是保险利益的持有者, 那么谁才是财产保险利益的持有人呢财产保险利益的持有人又怎么认定呢对此, 我们应当首先从保利利益的概念出发。
(一) 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利益是一个学术概念, 其含义在新保险法中也没有被明确地定义。但是, 学界普遍认为, 保险利益应当包括实际合法性、确定性和经济性这三个要素。所谓合法性, 则是指保险利益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因为保险合同本身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 应该满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 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 必须是合法的、可以主张的利益, 而不能是违反法律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3]。另外, 基于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分散个人无法承担的社会危险, 从而维护社会利益安全, 增加社会福利, 所以保险的标的还要扩大到法律没有专门保护, 而又不违背社会公共原则的利益[4]。所谓确定性, 是指一种保险利益的存在必须以这种经济利益在事实上或客观上存在为基础, 而不是投保人自己所臆想的, 并且这一利益的价值数额还必须是可以确定的。所谓经济性, 是指可以用货币方式计量的、能够可靠确定的利益。它是一个相对于精神利益的概念。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金钱计算的。只有保险利益可计算, 保险合同的成立以及保险赔偿才可以操作, 才具有实际意义。对于一些不能被金钱衡量的利益, 比如人们之间的亲情、友情、爱情、婚姻等, 都不能成为保险利益。
(二) 被保险人才是保险利益的持有人
保险利益是一种合法的、确定的经济利益。保险合同只有具备了保险利益才可能生效, 也就是说, 合同当事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合法而确定的经济利益关系。具体就一个财产保险合同而言, 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相对人, 虽然负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但其并不一定是保险事故发生受到损害之人, 故不必当然具有经济上的利益。而对于所谓“投保人须具有保险利益以防赌博行为”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 因为这种担忧只限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才会发生。而相比之下, 被保险人无论在合同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 其都享有某种合法的、确定的经济利益。[5]这种利益的存在正如郑玉波先生所言“保险利益存在于被保险人, 始为绝对必要。”, 因为“被保险人系遭受损害而享有赔偿请求权之人, 倘无保险利益之存在, 哪有损害之可言同时若无保险利益, 而享有赔偿请求权时, 又何能防止道德危险呢所以被保险人须有保险利益, 较投保人须有保险利益, 尤为重要。”[6]
(三) 危险负担说才是保险利益持有人的判断标准。
由上所述, 保险利益的根本特征是被保险人和标的物的一种经济利害关系。基于此种经济上的本质, 如果对某一客体具有事实上的关系, 虽无法律上的根据, 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 若此种关系持有人因其关系而有蒙受损失的可能, 则该种关系的持有人即为财产保险利益持有人。所以, 判断保险利益持有人的标准有两个:其一是按照危险负担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其二是谁的损失是保险保护利益之直接损失, 谁就拥有保险利益。在这两个标准中, 值得注意的是危险负担的实际情况到底是什么对此, 危险负担说认为危险负担转移至受让人时, 让与人即失去保险利益;也就是说, 危险负担者就是保险利益的享有者, 其因保险事故发生而蒙损害。因此, 只有借由保险制度填补损失, 才能达到保险制度分散损失之真谛。而实质危险负担说则认为如果保险标的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遭致毁损、灭失, 买受人仍应给付价金的, 尽管其并未真正取得所有权, 但是买受人在价金完全给付后, 实质地负担了危险, 此时, 保险利益才移转于其身。[7]但不管怎么说, 实质危险负担说毕竟将原本由买卖合同规制的给付价金的行为与保险关系混为一谈了, 其导致的后果必然是法律关系复杂化, 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与保险制度功能的发挥, 故理论界和实务界大多数学者都赞同采用危险负担说, 即危险负担之人 (承受风险之人) 才是保险利益的持有人。
五、结语
新保险法中认为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就意味着财产保险利益移转的规定过于草率, 不能有效地规制财产保险标的所有权人与财产保险被保险人非为同一人时, 保险利益不随保险标的转让而移转的情形, 给此类情形的法律适用留下空白。鉴于被保险人才是保险利益的持有者, 保险利益移转应当以被保险人的变更为理论基础进行规定, 而不是简单地归结为保险标的转让就是保险利益移转。
摘要:我国新《保险法》第49条第1款规定, 保险标的转让的, 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在实务中, 经常会遇到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转让了, 而保险标的受让人却因为不具有保险利益而不当然地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即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所有权人非为同一人时, 保险利益不随保险标的转让而移转。因此, 新《保险法》第49条第1款将保险标的转让等同于保险利益移转之规定显得过于草率。所以, 本文以该条之规定为出发点, 拟对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所有权人非为同一人时, 保险利益不随保险标的转让而移转问题作简要的探讨, 以期对处理此类问题带来一些启示和帮助。
关键词:财产保险,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利益,移转
参考文献
[1]甘恬.保险标的转让的法律后果分析——新<保险法>第49条解读[J/OL].http://www.yx-law-yer.com/.
[2]曹慧玲.保险标的转让的基本问题[J].法制与社会, 2010.08 (上) :109.
[3]王宏.保险利益及其立法原则分析[J].科技创新, 2010, (3/360) :210
[4]张虹薇.财产保险利益立法浅议[J].西藏民族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05:108.
[5]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127.
[6]郑玉波著, 刘世荣修订.保险法学[M].台湾:三民书局,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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