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我省公路和

2024-07-28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我省公路和(精选4篇)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我省公路和 篇一

【发布单位】四川省测绘局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国安厅 四川省信息产业厅 四川省工商局 四川省新闻出版局等

【发布文号】川办发[2009]26号 【发布日期】2009-04-07 【生效日期】2009-04-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四川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9]26号)

省测绘局会同省公安厅、省国安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国家保密局、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的《四川省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测绘局 省公安厅 省国安厅 省信息产业厅 省工商局 省新闻出版局

省国家保密局 省通信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维护正常的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确保我省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围绕地理信息获取、提供、使用、生产、出版和传输等重要环节,严厉打击四川省地理信息市场中的各种非法活动,重点查处地理信息泄密、窃密案件和涉外、涉军非法测绘活动,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坚持打击和教育相结合,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推进我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

二、工作目标

用一年多时间,从加大宣传力度、市场准入、执法检查、规范行为、日常监管等方面入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使我省无测绘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非法从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提供、传输、出版等行为基本杜绝,各种涉密地理信息泄密、窃密案件和将涉密地理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以及非法提供互联网地图出版服务的行为得到依法查处,各种非法测绘活动得到有效遏制,相关监管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地理信息市场监管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三、组织领导

省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由省测绘局牵头组织,会同省公安厅、省国安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国家保密局、省通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方案、安排部署有关工作,指导全省开展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通知》精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对本地区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各市(州)测绘管理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主要任务

(一)强化地理信息市场准入制度的管理。从事地理信息采集、生产、地理信息数据处理或地理信息系统集成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应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核批准,并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从事互联网地理信息服务,应依法向四川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地图在上互联网登载前应经省测绘局审核,报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互联网地图编制和开展地理信息活动(企业)登记注册时,要查验是否取得了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省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严把市场准入关。

(二)严格规范获取、生产、提供、使用和传输涉密地理信息行为。持有涉密地理信息数据的单位要强化安全保密措施,建立严格的归档和使用登记管理制度,明确涉密岗位职责。对涉密载体和数据严禁转借、转让、擅自复制和销毁。地理信息生产过程要加强涉密数据跟踪管理,制作光盘等涉密载体应标明密级、顺序号和保密期限。磁介质、光盘等涉密载体在计算机房的外围室由专人完成制作。

在制作过程中形成的报废材料须单独存放,定期送指定地点销毁。传输涉密数据,须通过机要渠道进行传递,禁止通过普通邮政或使用电话、传真、互联网(专线除外)等非机要途径传输涉密地理信息。保存有国家涉密地理信息数据的计算机和局域网必须与互联网物理隔离。保存有国家涉密地理信息数据的光盘、磁带、硬盘、便携式计算机等载体一律不允许私自带出办公区,并有专人保管,定期查验。需要对外提供涉密地理信息数据的,应按照法定的审批程序办理。需要使用涉密地理信息数据的,其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对非法持有或使用涉密地理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查清其地理信息来源和扩散范围,追缴有关地理信息数据,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防范和制止涉军非法测绘行为。军事管理地区是国家的战略要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在军事禁区和管理区进行摄影、摄像、测量等测绘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进行查处。省和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导航电子地图的制作企业进行检查,依法严厉查处擅自扩大地理信息采集范围的违法行为,严防泄露军事设施秘密。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同成都军区测绘主管部门的沟通,及时通报涉军测绘的有关情况,配合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查处涉军非法测绘案件。

(四)加强对外国组织和个人来川测绘活动的监管。任何境外组织和个人来四川境内从事地理信息测定、采集、数据处理和地理信息系统集成等测绘活动,必须向四川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未经批准的,省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外国组织和个人来川从事测绘活动提供方便。省内各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招商引资、旅游探险、登山、矿产开发、城市规划、地质勘探等涉外合作项目中涉及测绘活动的,承担此项目的外国组织和个人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对已批准的从事涉外合作项目的外国组织和个人,省内合作部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保密部门要进行跟踪监管。对已完成的涉外合作项目要及时进行清理,对违反规定的应立即责令停止相关活动,没收有关地信息数据,并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协调配合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着力开展对互联网地图编制、地理信息数据采集、提供、使用、生产、出版、传输以及地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测绘资质的管理,要加强对互联网地图登载、出版前的审核。组织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和地理信息市场的检查工作。重点抓好地理信息生产环节的整治工作,严格规范获取、提供、使用涉密地理信息的行为,依法查处无测绘资质从事地理信息生产和涉军测绘的违法行为。

信息产业和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地理信息传输环节的整治工作,协助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的监管。对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的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互联网管理部门要做出关闭网站的行政处罚。相关网站拒不执行的,通信管理部门依法通知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停止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

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涉外测绘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重点查处境外组织及个人非法持有、窃取涉及我国重要基础设施和军事设施地理信息数据的违法案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理信息产品流通环节的整治工作,提供从事地理信息生产的注册企业信息,依法查处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或超出经营许可范围,擅自经营和销售地理信息产品的行为。

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地理信息出版环节的整治工作,严厉打击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出版地理信息和非法提供互联网地图出版服务行为。

保密部门负责按相关规定对涉密地理信息的获取、使用、传输等环节进行保密检查;组织、指导和协助相关部门对地理信息泄密、窃密案件的查处,开展保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各类人员的安全保密意识。

公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负责对地理信息市场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严厉打击阻挠地理信息市场清查整顿和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

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责令改正并限期整改,逾期不予改正或整改的单位,测绘、工商、新闻出版、国家安全、保密、公安等相关部门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六、强化宣传,正确引导

各地区要深入开展国家涉密地理信息管理、安全、保密的宣传教育,加大网络地理信息安全的宣传力度。要根据《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怎样界定我省重要的、涉密地理信息的相关知识纳入宣传内容,对采集、提供、使用、生产、出版、传输以及地理信息系统集成或提供地理信息服务的单位(企业)加以正确的引导,教育网站经营者和公民不向互联网上传错误的和涉密的重要地理信息,强化网站经营者和公民的信息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

省直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协调指导各市(州)有关部门开展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和情况通报,及时查处地理信息市场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州)有关部门要紧密协作,采取长期有效、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我省地理信息产业的繁荣发展。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我省公路和 篇二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1]29号 【发布日期】2001-02-26 【生效日期】2001-02-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纠风办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规范设置公路检查站和执法行为报告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1〕29号2001年2月26日)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纠风办、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设置公路检查站和执法行为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设置公路检查站和执法行为的报告

(省纠风办、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林业局

二00一年二月十三日)

治理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和乱收费,是纠风专项治理的重要项目。党中央、国务院对这项工作十分重视,将其纳入深入反腐败斗争,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总体部署。随着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以下简称“两部一办”)的要求也越来越高,1999年11月,“两部一办”提出用三年时间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新目标。2000年9月,“两部一办”下发了《关于印发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实施方案及量化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交公路发〔2000〕501号),全国将在三年内分五批公布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单。今年是这项活动的第二年,根据我省的工作情况,拟作为第二批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省份,于2001年3月底以前上报考核验收申请报告,6月底以前接受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建设部、国家林业局联合组织的考核验收。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也关系到我省在全国的名次和声誉。我省目前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虽然形势很好,但影响达标的问题依然存在。一是除按国家规定允许上路执收执法的交通、公安、林业部门以外,还存在多家上路的现象;二是按国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允许上路的部门执收执法行为尚不够规范,乱收费、乱罚款的问题时有发生;三是烟草专卖部门打假设置的临时站(点)未明确期限,经省政府批准设置的18个临时动物检疫检查站和18个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站未按规定到期即撤,成为变相的常设站点。这些均与“两部一办”交公路发〔2000〕501号文件规定的量化考核评分标准还有一定距离,如不解决好,将影响我省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达标工作。鉴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在公路上设置站卡的规定。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的规定,除公安、交通、林业部门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在公路上设置治安检查站、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公路规费稽查站、木材检查站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也不得在公路上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收费”。

二、二、进一步规范允许上路执收执法部门和执收执法人员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允许上路的交通、公安、林业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制定工作规则,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三、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坚决制止非法生产卷烟行为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9号)规定,在卷烟打假活动期间,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制假重点地区的村、镇设立临时检查站(点)。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如若在公路上设置烟草专卖打假临时检查站,其批准权应属省人民政府,不宜下放到市州人民政府(原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临时检查站一律撤销)。为防止临时站点过多过滥。烟草专卖打假临时检查站要尽量利用公安、交通、林业部门现有的检查站,并规定明确的时限。打假活动结束后,临时检查站应立即撤除。在临时检查站撤除后,如有举报非法运输卷烟的问题,可与公安交警配合,利用公安、交通、林业部门现有的检查站、收费站进行堵截,烟草部门不得单独上路拦车检查、收费或罚款。

四、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过境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站,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鄂政函〔1998〕186号规定的时限(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设置,到期即撤,不得将临时站点改为常设。

五、五、在全省实行治理公路“三乱”“黄牌警告”和“反弹摘牌”制度。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不搞终身制。对一年内发生一次严重公路“三乱”问题的县(市)实行黄牌“警告”;―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严重公路“三乱”问题的县(市),取消其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县(市)资格;一个市、州一年内有两个县(市)被取消资格的,或在其辖区内一个县(市)发生一起重大公路“三乱”问题,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即取消该市、州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资格,并公开曝光,限期整改。对于市、州、县人民政府违规出台文件,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或下达罚款指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坚决取消其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资格。

六、六、治理公路“三乱”实行领导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负总责.分工专人主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于发生严重的公路“三乱”问题,不仅要严肃处理当事人,还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纪律责任。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执行。

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我省公路和 篇三

【发布文号】琼府办〔2008〕12号 【发布日期】2008-01-30 【生效日期】2008-01-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海南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和狂犬病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8〕1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和狂犬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和狂犬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省公安厅 省卫生厅 省农业厅 省建设厅 省财政厅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物价局

近年来,我省部分地区养犬增多,导致狂犬病病例不断发生,加上人民群众对狂犬病危害认识不足、防疫意识淡薄,狂犬病疫情呈上升趋势。为尽快遏制狂犬病疫情上升势头,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农牧渔业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意见〉的意见》(国办发〔1984〕80号)和《卫生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3〕216号)精神,现就加强我省养犬管理和狂犬病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明确责任,把养犬管理和狂犬病防治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公安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县以上城市养犬审批制度,规范养犬管理。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兽用狂犬病疫苗研制、生产和供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兽用狂犬病疫苗质量;对犬只进行检疫、免疫、登记工作,强化犬类狂犬病的疫情监控。卫生部门要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注射、病人抢救治疗及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城管部门要对因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人用狂犬病疫苗及狂犬病人源免疫球蛋白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人用狂犬病疫苗及狂犬病人源免疫球蛋白的流通和使用,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及狂犬病人源免疫球蛋白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监督管理犬只经营活动。财政部门要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日常管理、宣传发动、人员培训、购置装备、相关工作人员预防接种等犬只管理工作支出。物价部门要做好养犬管理收费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严格犬只管理。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犬只管理。对养犬人进行宣传教育,督促养犬人按规定携犬到动物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对犬只实行栓(圈)养管理,不得随意携带犬只出入公共场所。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时,要佩戴犬牌,束以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看管,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对发生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行为,公安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养犬人予以处罚。犬只如伤人,养犬人应负担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各地应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狂犬、无人认领的野犬一律进行强制性捕杀,并作无害化处理。

三、规范犬只经营、诊疗活动。从事犬类养殖、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等犬类经营活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及有关规定施行。从事动物诊疗的个人应当具有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并经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四、提高犬只检疫免疫率。对犬只实行检疫、免疫是预防狂犬病的关键措施。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开展犬只检疫、免疫接种,采取集中检疫、免疫和定点检疫、免疫相结合的方式,普及检疫、免疫接种。对犬只检疫、免疫要进行登记,并发放犬只检疫、免疫证明。从事定点疫苗接种工作的机构必须是市、县级以上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严禁未经检疫的犬类动物上市交易、宰杀。要做好车站、港口进出岛犬类的检疫工作。各预防接种机构要严格狂犬病疫苗采购、储存、使用等环节的管理,确保疫苗安全有效。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查非法经营、使用假、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行为。

五、加强疫情监测。畜牧兽医部门应加大动物狂犬病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力度,加强监控体系建设,指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狂犬病疫情的监测和病原诊断工作。一旦发现疫情,要迅速果断处置。卫生部门应开展人间狂犬病监测工作,发现狂犬病疫情及时报告,并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发病原因,采取预防救治措施,建立门诊登记制度等。卫生、畜牧兽医部门应建立动物狂犬疫情和人类狂犬病疫情的相互通报制度,定期进行疫情通报,发生紧急或重大疫情要随时通报。

六、加强犬伤患者的诊治和狂犬病病人的救治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医护人员的狂犬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特别是狂犬病高发疫区,要对医护人员进行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全员培训。要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犬伤患者的处理工作,努力提高犬伤患者的伤口处理率、全程接种率,降低发病率和病死率。

七、建立和完善养犬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针对当前我省养犬管理缺乏相关法律依据的现状,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养犬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强化养犬管理的责任与义务,进一步规范犬只管理,有效遏制狂犬病疫情的发生。要加强养犬管理规章制度和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宣传栏等宣传形式,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村庄、进社区、进街道、进学校、进企业,广泛开展狂犬病危害、犬只管理与免疫、被犬咬伤后的处理等知识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引导群众自觉配合实施各项防治措施。要将对农村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作为工作重点,使狂犬病防治知识家喻户晓,切实提高群众主动做好犬只免疫和被犬咬伤后迅速就诊的自觉性。要规范养犬管理各种收费项目,统一执行《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琼财非〔2007〕1590号)的有关规定。

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我省公路和 篇四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7]19号 【发布日期】2007-02-07 【生效日期】2007-02-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甘肃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7]1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一些地方和单位热衷于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甚至把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作为履行管理职责的重要手段。过多过滥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干扰了正常工作秩序,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加重了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全国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甘肃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厅(局)际联席会议。省监察厅为召集单位,省发改委、省经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政府国资委、省乡企局、省政府法制办为组成单位。联席会议负责全省清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和审核把关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负责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各市州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清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二、由省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厅(局)际联席会议负责,于2007年3月30日前,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省委办发〔2006〕43号)中的保留、报批项目,报送由监察部等部门组成的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核批准后,将保留的项目印制成册并发至各市州、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业。

三、各市州、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省委办发〔2006〕43号)要求,坚持“边清、边停、边抓制度建设”的工作方针,坚决防止一边清理一边继续大搞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行为。清理期间,一律暂停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同时,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外,各市州、各部门及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正在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也一律立即停止,并认真继续清理整顿。已收取的费用要立即如数退还。

四、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省、市州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公开举报电话,接受对违规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投诉。对违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必要时予以公开曝光。

二○○七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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