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实施办法(11篇)
1.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实施办法 篇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教学厅〔〕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报名
㈠报考对象和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身体健康;
具有本市正式户口。
㈡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㈢报名时间和地点
艺术类考生的报名分文化考试报名和专业考试报名。
文化考试报名按全市统一规定进行,由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年高考(高考新闻,高考说吧)报名时间:2007年1月4日—10日,专业考试的报名由各招生学校组织,一般安排在2月至3月份,具体时间和地点由招生学校确定。考生须持2007年高考考生号、所在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近期同底版一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若干张,直接与招生学校联系。
二、招生简章
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本校招生章程编制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内容包括专业考试科目、时间、地点及评分办法、录取规则(包括对专业课和文化课成绩的要求)等。各校的招生简章应于12月31日前向北京市高招办提供。
三、考试
㈠专业考试
2007年北京市暂不组织专业统考,专业考试仍由各招生学校负责,提倡在京招生院校之间组织专业联考或互相承认专业考试成绩。考生要按招生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应按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有关考务规定执行,成绩由院校考试小组或评审委员会集体评定,评审工作要做到公正、准确。
各招生学校的专业考试应于3月底前结束。招生学校负责公示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发放本校专业考试合格证书。专业考试合格人数应控制在本校艺术专业招生计划数的4倍之内,于4月15日前将专业考试合格的我市考生名单及合格考生成绩库报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同时将专业考试成绩通知考生本人。未经北京市高招办备案的考生,在艺术类专业录取时,北京市高招办不予投档。
京外院校如确需在京设立考点,须于月31前向北京市高招办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在京设考院校应符合教育部文件中规定的范围。
㈡文化考试
凡参加艺术院校专业考试并领取《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都必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文史类或理工类全国统一考试。文史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理工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其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满分各为300分,其余各科满分均为150分。
四、填报志愿
考生应按全市统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填报志愿。考生必须在自己已取得专业考试合格成绩的学校中选报艺术类专业志愿(未收到《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填报艺术类专业志愿无效)。考生须将所选报的本科院校、专业填写在“提前录取院校”栏目内,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填写在“艺术高职”栏目内。填报时要对照《北京市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专业目录》,须将所报考院校、专业的代码及名称填写正确。
艺术文史类考生可以兼报文史类其他专业,艺术理工类考生可以兼报理工类其他专业(注:报考提前录取的艺术院校的考生不可兼报提前录取的非艺术类院校及专业)。
五、政审和体检
艺术类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政审、体检与报考其他普通专业的考生同步进行。
六、录取
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工作,在市高校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市高校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实行“招生学校负责”的录取体制。各招生学校要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专业及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分数线的情况下,根据各专业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公平、公正地选拔人才。
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分数线和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在录取前报北京市高招办备案。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专科专业及其他高校所有艺术类专业拟录取的考生,其文化成绩必须达到北京市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
艺术类本科专业最低控制分数线不低于当年确定的第二批次普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0%,艺术类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一般不应低于当年确定的高职(专科)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
对于各种照顾对象的录取,参照《北京市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八、新生入学复查
新生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报到入学。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
九、切实加强管理、严肃招生纪律
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关系到高等艺术教育的发展,关系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完善制度,遵纪守法。严格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进行专业考试的命题、考试和阅卷评审工作,确保招生考试的公平、公正。切实落实责任追究制,对弄虚作假和违纪的考试、考务工作人员要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
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名单
中央戏剧学院 中央美术学院 中央音乐学院
中国音乐学院 北京电影学院 北京舞蹈学院
中国戏曲学院 天津音乐学院 天津美术学院
鲁迅美术学院 沈阳音乐学院 吉林艺术学院
上海音乐学院 上海戏剧学院 南京艺术学院
中国美术学院 景德镇陶瓷学院 山东艺术学院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湖北美术学院 武汉音乐学院
广州美术学院 星海音乐学院 广西艺术学院
四川美术学院 四川音乐学院 云南艺术学院
西安美术学院 西安音乐学院 新疆艺术学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艺术学院
2.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实施办法 篇二
一、考试报名阶段
考试报名阶段主要的目标就是让所有符合条件的学生都能在规定时间内顺利完成报名且确保信息正确。 在报名工作流程设计和实施过程中, 学校从学生的角度出发, 充分考虑学生在报名阶段可能遇到的状况, 尽可能找到预防的措施及解决方法。 首先, 报名通知阶段做到多渠道、全方位, 利用网站通知、飞信通知、微信通知、班会通知, 让学生对报名的了解不留死角。 目前我校的四六级考试报名在正方教务系统进行, 这样在报名过程中, 负责报名的老师可以从后台掌握学生报名情况, 遇到某一学院或班级还有学生未报名的情况, 及时联系学院负责人进行提醒。 报名交费我校采取了校园卡划卡的方式扣款, 这样避免了大量现金在手头的流通, 由财务统一划款统一转账, 减少了各级老师的工作量。
二、考试的准备阶段
考试的准备阶段基本上都是事务性的工作, 多数由主管考务的老师组织各相关部门人员负责。 本阶段的工作基本上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面向学生
考试准备阶段, 考务管理人员面向学生的主要工作是做好考前宣传。 在学校大屏幕上滚动播出能激励学生信心的标语, 同时对考风考纪进行宣传。 号召学院在考前举行主题班会, 从思想上加强学生对于考试作弊违纪行为和后果的认识。为减少准考证发放环节的工作量, 我校考务管理技术人员开发了准考证打印系统, 改变了传统的准考证样式, 将考生承诺书作为准考证的附件版式排在一起同页打印, 让学生在签署承诺书的同时, 对考试纪律加深印象, 对作弊行为进行初次防范。 在国家级考试中有严格的要求, 针对“三证缺一不可”的要求, 学校提前给学院下发关于补办证件的通知, 同时在考试当天安排专人给学生开具具有准考证同等效力的 “入门条”, 确保学生证件齐全, 顺利参加考试。
2.面向学校其他职能部门
四六级考试是全校的工作, 为确保四六级考试的顺利进行, 我校成立的总考务组包括学校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按照职责制定细则, 做到了统一思想、相互协调配合, 确保了考试的顺利进行。 考前一周, 学校会召开主管校长主持的考前协调会, 安排考试当天的放音、纪检、保卫、车辆、医疗等方面的保障工作和考试之前的硬件检查工作。 考试之前, 教室、动力、保洁各小组对考场环境进行彻底清查, 保证考场的舒适整洁和空调、照明、热水等各设施的正常运转。 为确保考试不发生组织上的漏洞, 考试当天安排网络中心断开考区无线网, 安排基建处停止施工, 确保考生在良好的考试环境下以良好的心态参加考试。 当然, 为确保万无一失, 学校在加强考前、试卷取送及保管、考试实施等环节的管理基础上, 制订总的应急处理预案, 对停电事件、听力放音故障、保密室监控故障、考试期间紧急情况学生疏散等多种情况做出详细的应对办法, 对考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害程度, 确保英语四六级考试正常顺利进行。
3.面向巡考和监考老师
巡考老师和监考老师是考试实施过程中的中坚力量。 巡视人员在考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承上启下的作用, 是考场和考务办公室的联系桥梁。 他们不但要关注考场的情况, 处理一些随时发生的状况, 而且要在监考老师万一有特殊情况的时候, 毫不犹豫地顶上去, 完成监考老师的任务。 考试的成败关键在“人”, 在这个群体中, 监考员占据非常大的比例, 而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监考队伍, 成为考务工作不断完善的重要措施。 目前, 我校做到了加强人员调配, 把一些素质高、业务精、作风正且对监考这件大事非常上心的老师集合在一起, 作为监考的主要力量。 即使是这样, 考务组考前还要组织监考员培训会, 由副主考对责任意识、工作职责、岗位职责上进行重点强调, 对监考员操作步骤流程和重要工作点进行讲解, 确保监考员在思想上强化依法管考、从严管考、照章办事的观念, 在操作中逐步提高监考水平和操作能力, 确保考试各项工作达标。
三、考试实施阶段
考试实施阶断主要有四个环节, 这几个环节学校主要以学生为本制订实施方案。 第一便是“考生入场”环节, 这个环节证件的检查, 尤其是金属探测仪的检查对在校学生来说比较容易产生紧张感。 我校学生入场证件检查由学生学院的领导、保安组成, 学生看到熟悉的老师能稍微缓解紧张的情绪, 有利于保持考场的良好心态。 第二, 针对考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 比如听力故障、某考生情绪激动等情形, 要求监考人员特别注意观察和安抚所有考生的情绪, 将影响降到最低。 第三, 要求监考老师为保证考场良好的秩序, 杜绝出现不规范行为, 比如应答学生声音要缓和、监考不能穿高跟鞋等。 最后, 考生在答题过程中出现的准考证填涂、条形码粘贴、答题卡损坏等情况, 这些情况如果不能及时处理, 学生可能就无法获得有效成绩, 这对考生来说是巨大的遗憾。 针对这些情况, 学校不但要求监考老师每一项工作都尽职尽责, 而且要求指导监考老师在不违背原则的前提下给予学生最大的帮助。
四、考试结束
考试结束并不是考务工作的结束, 在做好上报材料的录入和审核的同时, 考务管理人员应该趁热打铁, 把本次考试的情况包括更好地为考生服务、更合理地组织利用资源、更充分地调动所有人员的积极性等作总结, 便于在下一次的考试组织过程中扬长避短, 不断改进, 让每一次工作都取得更大的进步。
参考文献
3.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实施办法 篇三
研究生论文开题/中期检查实施办法(修订版)-单证适用
论文开题和中期是研究生学位论文阶段的重要环节,为保证这一工作严谨而有序进行,现进一步明确研究生论文开题和中期检查的工作流程和基本要求。
一.申请论文开题流程 1. 确定论文题目
学生首先与自己企业实习导师和学院指导教师沟通,商讨论文题目及论文工作等相关事宜,撰写文献综述和论文开题报告,提交企业实习导师和学院指导教师审核。
按照北航研究生院的规定,硕士研究生论文的题目不允许超过25个中文字,若语意未尽,可用副标题补充说明。副标题应处于从属地位,一般可在题目的下一行用破折号“——”引出。论文题目应避免使用不常用缩略词、首字母缩写字、字符、代号和公式等。所有学生的论文(涉密论文除外)题目中不得使用“某”字。
2. 提交论文开题申请
凡是论文开题报告和文献综述经过企业实习导师和学院指导教师审核合格的学生,填写《专业学位研究生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评审表》(需从研究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直接打印输出)(注:其上必须有学院指导教师的手写签字)以及企业实习导师签字的《企业实习导师意见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到各专业负责论文开题/中期检查答辩安排的老师处。
3. 开题资格检查
各专业负责开题答辩安排的老师网上向研究生教学秘书、财务、实习办公室提交本月申请开题学生汇总名单,进行开题资格审查。审查通过者才有资格参加本月的开题答辩。
4. 具体安排答辩时间
各专业方向根据满足论文开题条件的人数,具体安排答辩时间。建议:凡是本月符合开题条件的学生人数少于5名(含5名),可以取消本月的开题/中期答辩安排。
5. 开题报告的审查
开题报告的审查由评审小组来评审,评审小组成员一般由三位学院指导教师组成。学院指导教师须参加开题报告的审查,开题报告的审查以答辩的形式进行。确因故不能参加的指导教师需委托或专业主任指定参加答辩的老师重点关注进行评审,受委托或指定的老师有责任和义务向实际指导教师说明其学生的开题情况以及相应的问题。开题审查分为通过和不通过,评审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开题报告,确认其项目真实性,满足软件工程硕士论文项目要求且开题报告撰写规范者即可通过开题。报告撰写格式及内容问题多,或项目不满足学院研究生论文要求者,不能通过。不通过者,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重新开题的机会。下一次开题报告审查的时间必须在一个月以后。
二.申请论文中期检查流程 1. 确定论文撰写提纲
凡是申请论文中期检查的学生,应检查自己大部分(不能低于80%)论文工作已经完成,撰写论文中期报告、论文初稿,提交导师审核。如无论文初稿,则不允许参加中期检查。
2. 提交论文中期检查申请
凡是学院指导教师及企业实习导师审核通过的学生,需填写《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中期检查表》(需从研究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直接打印输出)(注:其上必须有学院指导教师的手写签字)以及企业实习导师签字的《企业实习导师意见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到各专业负责论文中期检查答辩安排的教务老师处。
3. 具体安排答辩时间
各专业方向根据满足论文中期条件的人数,具体安排开答辩时间。建议:凡是本月符合中期条件的学生人数少于5名(含5名),可以取消本月的中期答辩安排。
4. 论文中期报告的审查
论文中期报告以及论文初稿的审查由各专业组织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小组成员一般由三位学院指导教师组成,指导老师须参加中期检查,确因故不能参加的指导教师需委托或由专业主任指定参加答辩的指导教师重点关注进行评审,受委托的老师或指定负责的老师有责任和义务向实际指导教师说明其学生的中期审查情况以及相应的问题。中期检查时,除了对中期报告进行审查,还需要对论文初稿进行初步的审查,从而判断其项目完成情况,项目基本完成且中期报告撰写规范者,可通过中期检查。对于论文初稿内容缺乏,报告撰写不规范者不能通过中期检查。不通过者可在指定时间内再次申请中期答辩。
三.几点说明
1.每位软件工程硕士研究生在论文开题前,必须至少阅读20篇与本学科、选题相关的技术文献,写出文献综述报告,并作为论文开题报告的部分或附件。
2.开题报告应包括论文选题的背景意义、有关方面的最新成果和发展动态、课题的研究内容、拟采取的实施方案、关键技术及难点、预期达到的目标、论文详细工作进度安排和主要参考文献等。
3.开题条件包括三项:学分是否够、相关费用是否缴纳、是否办理过实习手续。4.凡是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开题申请表的学生,本月答辩安排不予考虑。
5.原则上,工程硕士研究生从通过开题答辩到申请学位论文毕业答辩的时间不少于8个月。
6.当论文研究的内容与开题不符时应重新开题。原则上,重新开题通过至申请学位论文毕业答辩的时间以首次开题时间为准!
7.对于项目不变,论文题目修改的情况处理:
(1)须在《开题报告评审表》首次打印10日内,可根据开题评审小组意见对论文题目进行适度修改,无需填写《开题变更表》。
(2)《开题报告评审表》打印后而中期答辩申请前,需要对论文题目进行适度修改者,在填写《中期检查表》时,可直接修改,无需填写《开题变更表》。
(3)《中期检查表》首次打印后10内,可根据中期检查评审小组的意见在系统中对中期论文题目进行适度修改,无需填写《开题变更表》。首次打印10日后论文题目不可改变。
8.对于项目发生变化,论文题目修改的情况处理:
(1)《开题报告评审表》首次打印10日后,中期检查前,申请论文题目变更的学生,变更手续分以下几步:
第一 需填写《开题变更表》(各项签字齐全),由各专业教务老师在研究生综合信息系统中点开“论文题目变更重新开题”,学生再填写新的开题及中期信息。
第二 提交教务老师材料:新的《开题报告评审表》《企业指导教师意见表》、文献综述、开题报告、《开题变更表》、《中期检查表》、中期报告等材料。
第三 在中期答辩时,开题与中期答辩合并进行(开题答辩的时间按第一次开题答辩通过的时间算)
第四 重新开题材料归档要求:A、新的《开题变更表》、《开题报告评审表》、《企业指导教师意见表》、文献综述、开题报告等汇编入开题材料中。B、《中期检查表》、《企业指导教师意见表》、中期报告等汇编入中期材料中。
(2)中期答辩通过后毕业答辩前,论文项目变更者情况同上。四.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软件学院。
4.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实施办法 篇四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确保招生录取工作有序进行,学校成立“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和督察组”,组成人员分别如下:
(一)“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由分管研究生工作副校长、研究生处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纪委、有关学院、校医院负责人组成。负责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根据国家下达招生计划,审定复试录取原则与办法。
(二)“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督察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副校长任组长,纪委与研究生处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纪委、研究生处同志组成。负责对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受理有关申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有关学院成立本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各学院负责人担任,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硕士点学科带头人和导师代表等组成。负责分配本学院专业招生计划及制定复试录取细则,指导各硕士学科点的复试工作。
二、复试基本内容
(一)资格审查
复试期间严格对考生的报考信息、准考证、学历、学位证书、成绩证明、学生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等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时,应届毕业考生须提交本科在读期间的学生证、成绩证明原件;历届毕业考生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同等学力考生须提交毕业证书原件或本科生学生证的原件。凡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录取资格,其名额由后位者自动递补。非定向委托培养的拟录取人员,其档案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到位者不予录取。
(二)专业笔试
主要为专业课测试,目的为深入了解考生对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掌握程度,考试时间为2小时,满分为100分。同等学力考生还须参加两门本专业指定的业务课(本科主干课程)的加试,笔试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难易程度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
(三)专业综合面试
专业综合面试的目的是为了了解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了解考生的思维能力、反应速度、治学态度、专业技能、个人志趣与特点,是否具有创新精神。可采取口试、实践考核等方式,专业综合面试的时间每人不少于20分钟,满分为100分。复试小组对每位考生的情况要进行现场记录并妥存备查。同一学科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原则上应统一。面试中注意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科研创新潜质等。
(四)实践(实验)能力考核
条件许可的学科(专业)可组织进行。主要测试实验技能、操作技能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外国语听力与口语水平测试
本部分以考察考生理解真实性英语语言表达为宗旨,给出不同主题由考生抽选,考生围绕所选主题自由发挥,并回答考官提问,测试内容选自日常对话、电话录音、广播新闻、简短讲座等;测试满分为100分。口语、听力测试每位考生10分钟。
(六)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另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取消乙肝项目检查,继续保留ALT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由研究生处和校医院负责,凡体检不合格者,一律不予录取。
三、总成绩计算方法(会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另行公布)复试成绩和初试成绩按权重(其中,初试成绩占50%;复试成绩占50%)计算后相加,得出考生入学考试总成绩【计算公式为:入学考试总成绩=(初试成绩/5)×50%+(复试专业笔试成绩×30%+复试专业面试成绩×50%+外国语听力与口语水平测试成绩×20%)×50%】。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的原则是实事求是,考核的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的情况。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的方法是:
(一)在复试时,由政工干部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必要时派人进行外调,函调和外调有关材料需由考生所在单位组织(或人事)部门加盖印章。
(二)在拟录取名单确定后,研究生处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思想政治表现情况。
(三)凡考生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一般不予录取。
五、排序及拟录取工作
(一)复试结果将由各相关学院及时张榜公布,录取时分专业按考生入学考试总成绩排序,依次录取,遇有空额或指标追加,将按序自动递补。
(二)复试合格若自愿提出改为由单位委托培养,则须签订委托培养协议(一式三份)。
(三)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将公示一周。
六、复试时间
复试时间定于2012年4月上旬(具体时间将以各学院通知为准)。复试办法若有新的规定或补充,将另行公告。
七、招生监督电话
纪委:0791-87046566,研究生处:0791-87046551、87046600。
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处
5.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实施办法 篇五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2014年9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教育部关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健全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推免生名额的学院以及机关部处统称为推荐单位。
第三条推荐单位要坚持以提高选拔质量为核心,不断完善全面考查、综合评价、择优选拔的推免生评价体系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推免生依据招生政策均享有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推荐单位要充分尊重并维护考生自主选择志愿的权利,不得将报考本单位作为遴选推免生的条件,也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限制推免生自主报考。
第五条推免生工作应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推荐单位应制定科学、规范、明确的推荐标准及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
第六条推荐单位从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中择优遴选推免生: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
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五)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推荐单位可按上述要求制定推免生的具体条件,但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学校工作职责:
(一)学校成立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推免生工作的宏观管理,制定学校推免生工作管理办法。
(二)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推免生名额,结合学校总体发展情况及各学科发展特点,确定并公布推荐单位的推免生名额。
(三)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推免生工作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推荐单位职责:
(一)推荐单位成立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或通过部(处)务会,负责制定本单位推免生工作管理办法,审核并公示本单位推免生名单。推免生工作管理办法内容包括:组织管理、推免生评价体系、推免程序、信息公开、申诉渠道等。
1.具有推免生名额的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本科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的学院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推免生工作管理办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2.具有推免生名额的机关部处通过部(处)务会研究制定本单位推免生工作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3.推荐单位的推免生工作管理办法命名规则为“学院(或机关部处)全称+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二)推荐单位要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的推免生名额开展推免生工作。
(三)推荐单位负责对学生申诉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九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年度推免生工作实施办法,于推免生工作启动前在校内公布。
第十条推荐单位在校内公布本单位推免生工作管理办法,并向本单位应届本科毕业生做好推免政策解读。
第十一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推荐单位提交申请(包含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推荐单位按照规定进行综合测评,择优确定初选名单。第十三条通过初选的学生,经推荐单位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盖章后,报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推荐单位将审定通过的名单分别在学校网站和本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对有异议的学生,推荐单位要查明情况,公布处理
结果。如无异议,由学校报省级招办审核备案。未经公示的推免生资格无效。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推荐单位应加强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涉及推免生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都应认真研究,集体决策。
第十六条推荐单位应将推免生政策规定、有关推免生资格和名额等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学校推免生工作接受学校相关纪检部门监督。
第十八条 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由学校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各推荐单位对本单位推免生工作的过程及结果全面负责,确保推免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如有违规行为,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五章附则
6.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实施办法 篇六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指出,要“完善高等学校招生名额分配方式和招生录取办法,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入学机会公平、有利于优秀人才选拔的多元录取机制”,“对特长显著、符合学校培养要求的,依据面试或测试结果自主录取”,“高中阶段全面发展、表现优异的,推荐录取”。自主选拔录取工作是深化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2014年清华大学将继续坚持“综合评价,多元录取,因材施招,促进公平”的招生理念,继续实施自主选拔“新百年计划”。
“新百年计划”由“领军计划”、“拔尖计划”、“自强计划”三部分组成。旨在对不同类型的优秀人才实行有针对性的选拔,力促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力促教育机会公平。同时,清华大学将继续探索人才选拔与培养的“选育衔接”,为“新百年计划”人才的成长提供因材施教的条件和个性化发展的空间。“新百年领军计划”是清华大学开展的旨在选拔和培养未来领军人物的特殊自主招生计划。
1、招生对象
志向远大、追求卓越、品学兼优、素质全面,学业成绩排名在全年级前1%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优先。
2、选拔方式
本计划采用中学推荐、大学重点考察的方式报名。清华大学根据各中学近年来考入清华大学学生的质量、数量及在校综合表现确定具有推荐资格的中学名单和推荐人数。
具有推荐资格的中学应在校园显著位置对本校推荐名额、选拔标准、申请办法、遴选流程进行公示,做到信息公开和程序透明。并按公示的标准和流程进行推荐人选的选拔。最终的选拔结果应在校园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各方监督。
同时,清华大学会派出招生教师到具有推荐资格的中学按推荐名额至少1:3比例重点考察学生。被推荐学生在清华大学本科招生网进行网上报名并上传相关证明资料。中学应将推荐汇总表、中学实施情况反馈表及其他说明材料寄至清华大学招生办公室。
清华大学组织专家组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本科招生网“网上报名”系统公布通过审核的学生名单。审核通过者需到清华大学参加综合考核。
在公示和材料审核过程中,如发现中学或学生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相关学生的报名资格及相应中学参与清华大学其它各类招生的推荐资格。
3、认定原则及优惠政策
清华大学将对中学推荐的“领军计划”候选学生进行综合评价,从学生的高中学习全过程表现(包括学业成绩和综合表现,如课外学习及获奖情况、参加社会工作与社团活动的情况、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等)、大学重点考察情况、综合面试成绩及体质测试结果等四个方面进行评价,做出综合认定。
获得认定的学生将享受高考总分最高降60分录取(特别优秀的学生可享受最高降至一本线的录取优惠)以及最高加30分选专业的优惠政策。
4、后续培养
清华大学将在后续培养阶段重点关注通过本计划入学的学生,匹配多样化的教育资源,重点锻炼团队协作、组织协调和沟通表达等能力,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本土情怀的高素质人才。具体措施如下:
(1)优先推荐参加清华大学学生骨干培养项目,具体内容包括暑期赴东、西部省份和港澳台地区考察、选修单独开设的领导力课程等。
(2)优先推荐赴海外知名大学交换学习。
(3)通过双向选择,为每位学生配备“双导师”,即一名所在院系专业老师辅导课程学习,一名所在院系毕业的成功校友指导个人发展。
(4)优先推荐参加社会工作、社会实践、社团组织和公益志愿等活动及锻炼。
(5)提前入校接受培训。接受思想教育,感受清华文化,熟悉校园环境,做好在大学班集体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准备。
5、实施程序
(1)2013年11月初,获得清华大学“领军计划”推荐名额的中学启动相关推荐工作。
(2)2013年11月4日-11月17日,清华大学招生教师前往中学按推荐名额至少1:3比例重点考察学生。
(3)2013年11月18日起,完成学生选拔和相关公示工作的中学组织被推荐的学生完成网上报名,并
在11月24日前(以当地邮戳为准,建议使用快递)将要求反馈的各类材料一同寄至清华大学招生办公室。
(4)清华大学招生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审核报名材料,并在2013年12月9日公布通过审核的学生名单。
(5)通过审核的学生参加清华大学组织的综合考核。清华大学招生办公室确定最终名单,并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
附则
本实施办法由清华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新百年领军计划”是自主选拔中的特殊部分,与普通自主选拔不存在报名资格冲突。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1号 清华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编:100084
电话:(010)62770334,62782051
传真:(010)62782061
7.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实施办法 篇七
第1条 为深化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优化优秀人才特别是各类创新人才选拔培养,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自主招生、保送生的招收对象为优秀应届高中毕业生。
考生具备教育部规定的保送生资格的,应在申请材料中说明。
第3条 自主招生、保送生的选拔和认定,应当经过网上申请、中学推荐或者个人自荐、初审、笔试、面试、公示等程序,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4条 对于符合我校自主招生、保送生基本招收条件的考生,其所在中学可根据我校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推荐。申请表、推荐意见、成绩单等中学推荐材料应当加盖中学校级公章。
同一学校推荐多名候选人的,应当给出推荐排序。
第5条 考生认为自己符合清华大学自主招生、保送生申请条件的,可以自荐申请。申请表、推荐意见、成绩单等申请资料一般应当加盖中学校级公章,以确认材料的真实性。
第6条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个人自述、推荐资料、附属材料。申请材料提倡简洁、朴素,一般不采用彩色印制,但是申请者提交的出版物、设计作品等除外。
实行高中新课程改革省份的考生,材料中一般应体现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的主要内容。
第7条 申请材料应当清晰、真实、完整。
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或者隐匿可能对考生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实的,一经发现,取消继续参与后续认定工作的资格;已经获得保送生和自主招生认定资格的,取消认定;已经入学的,按国家和我校相关规定处理。
中学应当对所出具的推荐材料或者盖章认可的自荐材料认真核实。出现弄虚作假情形,情况严重的,我校保留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第8条 对于在规定期限内寄达我校(以收件日邮戳为准)、且内容和形式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我校将组织专家组进行书面评审,择优选拔参加自主招生后续考核的人选。
第9条 通过初审的考生,可以参加笔试。笔试包括我校等五所高校共同发起组织的“部分985高校自主选拔测试通用科目测试”(以下简称“通用基础测试”)和我校的特色测试。
我校的特色测试科目为高级综合,试卷分为理科和文科两种。考生可以择一参加考核。理科考生可以选考高级综合(文科);文科考生可以选考高级综合(理科)。考察范围不限于中学大纲,重点考察考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其成绩记作A(优秀)、B(通过)、C(不通过)。个别特别优秀的,记为A+。
第10条 对于高级综合成绩通过的考生,我校将根据通用基础测试的成绩,确定入围面试的人选;高级综合成绩优秀的考生,可放宽对于通用基础测试成绩的要求;高级综合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可不受通用通用基础测试限制。
第11条 除个别省份外,面试在清华大学统一举行。
第12条 我校将在笔试成绩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面试成绩,确定最终认定结果。
被我校认定的自主招生候选人,一般可获得10-30分的优惠。如果自主招生候选人在享有优惠政策后,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同类科目在当地的统招录取分数线即予以录取;同时,对于部分在选拔中取得优秀成绩的考生,如果自主招生候选人高考实考总分达到我校同类科目在当地的统招录取分数线,可享受一定的分数优惠进行专业录取。
对于表现特别突出、在某些领域表现出特殊潜能的考生,经专门考核认定、报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讨论同意,优惠幅度不受30分限制。
笔试成绩通过并参加了面试的考生,一般均可获得认定。我校可根据考生水平给予部分考生小于10分的优惠。
第13条 符合教育部规定的保送生资格的考生,笔试、面试成绩优秀,本人有意保送的,予以保送生认定;笔试、面试成绩达到自主招生认定条件,但尚不足以保送的,可以给予自主招生认定。
第14条 自主招生候选人和保送生候选人名单确定后,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予以公示。
第15条 符合自主招生、保送生条件,有志于报考我校国防、定向专业的考生,可以申请国防生、定向生的自主招生、保送生。申请时,应当将国防或者定向专业作为本人第一专业志愿。此类考生在认定过程中,笔试的成绩要求适当放宽。
第16条 具有乒乓球、武术、击剑、网球、手球、棒球、羽毛球、象棋、围棋、国际象棋、桥牌特长的考生,可以报名参加自主选拔。此类自主招生考生通过初选后,可以不参加我校的高级综合笔试,通用基础测试成绩要求可以适当放宽,面试的主要内容是相应体育特长项目的测试。部分运动水平特别突出的,经招生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分数优惠可以超过30分,但至多不超过60分。
第17条 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选拔办法另行发布。
考生同时具备艺术特长生和自主招生条件的,可以兼报艺术特长生和自主招生。
第18条 本办法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清华大学2010年自主招生、保送生选拔工作已经全面启动,具体内容请见《清华大学自主招生、保送生选拔实施办法》。主要时间安排如下:
报名、申请、打印及递交申请资料:2009年11月5日0:00-25日24:00申请我校2010年自主招生、保送生的同学应通过“五校合作自主选拔报名系统”(http://211.151.240.112/Student/)进行网上报名,并按照网站的指导逐项填写相关信息。全部信息填写完毕后,请考生打印报名表,交由中学签字盖章,在11月25日(以收件日戳为准)前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寄至清华大学招生办公室。在此提醒各位同学,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申请工作。
初审通知:专家组初审预计在报名结束后10天左右结束,并通过“五校合作自主选拔报名系统”通知考生;
笔试时间:2010年1月上旬
笔试成绩与面试名单:将于笔试结束后10天左右,通过“五校合作自主选拔报名系统”和“清华大学本科招生网”公布笔试成绩和面试名单; 面试时间:笔试成绩公布后择日在清华大学举行。
拟认定结果查询:预计在2010年春节前考生可通过清华大学本科招生网进行查询。欢迎广大优秀考生报名申请。关于招生政策和申请中的具体问题,考生请先阅读和参考《清华大学2010年自主招生保送生招生FAQ》,并可通过电话、网络进行咨询。招生政策咨询电话:400-NOVA-THU(400-6682-848)网上报名咨询电话:010-62701116 申请资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招生办公室
8.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实施办法 篇八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北京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快速处理办法》)顺利实施,规范北京财产保险公司理赔流程,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符合《快速处理办法》,由当事人自行处理的机动车互碰交通事故。其中,承保甲方车辆的保险公司,称为“甲方保险公司”;承保乙方车辆的保险公司,称为“乙方保险公司”。
第三条 适用本实施细则互碰交通事故的赔偿处理原则是:
(一)甲、乙方保险公司不得拒绝为对方事故车辆进行查勘定损。
(二)甲、乙方保险公司应认真做好双方事故车辆的查勘、定损工作,并确保向对方保险公司提供的定损单、定损照片以及其他理赔所需的材料内容完整、准确、真实。
(三)针对可单独由甲(或乙)方保险公司办理查勘定损的互碰交通事故,甲、乙方保险公司应相互认可查勘定损结果,并依照负责查勘定损的保险公司出具的理赔材料及时进行赔付。
(四)针对需要甲、乙方保险公司共同查勘定损的互碰交通事故,甲、乙方保险公司应本着最大限度方便被保险人的原则,及时做好各项理赔工作,防止互相推诿行为发生。
第四条 机动车互碰事故发生后,甲乙双方应及时报案。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进行接报案处理,详细询问记录交强险保单信息和事故经过,向客户反馈交强险报案号,并指导客户正确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第五条 甲、乙双方根据《快速处理办法》规定,自行协商确定双方事故责任,填写并交换《协议书》。
第六条 受理查勘的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应审验甲乙双方《协议书》填写是否完整。如有缺项,应及时指导甲、乙双方填写完整。
第二章 事故双方同等责任理赔流程
第七条 甲乙双方可以就近选择到甲或乙方保险公司办理定损(以下以到甲方保险公司为例)。甲方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应对甲乙双方车辆查勘、定损,并出具甲、乙双方车辆的定损单(或损失确认书)和定损照片。定损照片至少应包括整车外观照片、损失部位照片、车架号照片、甲乙双方身份证、驾驶证和行驶证的照片(如现场不能提供齐全,甲方保险公司应告知乙方在索赔时提供齐全)。当甲乙双方车辆估损金额有一方损失超过2000元(不含)的,应当由甲、乙方保险公司共同对双方车辆损失进行查勘定损。甲方保险公司确定有一方的估损金额超过2000元(不含)的,应立即填写《代勘联系函》(格式详见附件),传真至乙方保险公司,并电话向乙方保险公司指定联系人确认;乙方保险公司在接到甲方保险公司的通知后,应尽快反馈是否到现场参与查勘定损,并在甲方的《代勘联系函》上加盖专用印章后反馈给甲方保险公司。若30分钟没有反馈意见的,则视为同意甲方保险公司代为查勘定损。若乙方保险公司决定到现场参与查勘定损,应及时与甲方保险公司共同商定查勘定损时间,原则上乙方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应在反馈回复意见后的2小时内到达甲方保险公司。
第八条 甲方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在查勘定损完毕后,应出具定损单,并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同时,应告知甲乙双方理赔程序以及理赔所需要材料等事项。
第九条 甲方保险公司需要提供给乙方的理赔材料包括:
(一)材料交接单
(二)甲、乙双方车辆定损单
(三)甲、乙双方车辆的定损照片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五)乙方保险公司回复确认的代勘联系函
上述材料需要加盖甲方保险公司“交强险理赔专用章”,并由定损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条 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理赔材料还应包括:
(一)索赔申请书
(二)车辆修理费发票原件和修理明细清单
(三)甲、乙双方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被保险人为个人的,领取赔款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若委托他人办理索赔或单位办理索赔时,应提示客户直接向承保公司咨询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估损金额均不超过2000元(含)的,定损后分别到各自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由甲乙双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对各自车辆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有一方损失超过2000元(不含)的,2000元(含)以下的部分,甲乙双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对各自车辆进行赔付;2000元(不含)以上部分,甲乙双方保险公司按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第十三条 如甲方或乙方对甲方保险公司定损金额存在异议,由甲方保险公司通知乙方保险公司,共同协商确定损失。
第三章 甲方全责,乙方无责理赔流程
第十四条 甲方全责、乙方无责的情况,双方应到甲方的保险公司进行查勘定损。甲方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应确认乙方交强险报案号的有效性,对甲乙双方车辆损失进行查勘、定损,并出具定损单(或损失确认书)和定损照片,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定损照片至少应包括整车外观照片、损失部位照片、车架号照片、甲乙双方身份证、驾驶证和行驶证的照片(如现场不能提供齐全,甲方保险公司应告知乙方在索赔时提供齐全)。
第十五条 甲方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在查勘、定损结束后,应告知甲乙双方如何开具双方车辆损失发票。甲方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应询问乙方是否接受委托甲方保险公司办理索赔,如接受,则要求乙方签署交强险赔款索赔委托书;如不接受,则要求乙方签署书面声明。
第十六条 甲方车辆损失超过400元的,由甲方保险公司给乙方保险公司提供一份损失超过400元的简易定损单;不超过400元的,提供具体金额定损单。第十七条 对于需要由乙方保险公司承担的无责赔付金额(≤400元),由甲方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后,向乙方保险公司进行追偿。
第十八条 乙方损失超过2000元的,对于2000元(含)以下部分通过甲方交强险进行赔付;超过2000元的部分由甲方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甲方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赔偿。
第十九条 针对乙方当事人因无损或者损失很小,不要求赔偿的,乙方也应向其保险公司进行报案,双方填写《协议书》。如乙方当事人因故未填写《协议书》的,甲方当事人也应记下乙方车牌号、司机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改造自身理赔业务系统,确保《快速处理办法》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 涉及人身轻微伤害和非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的接报案人员和理赔查勘定损人员要提示当事人及时咨询各自保险公司,等候保险公司处理。第二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肇事逃逸的,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报警。受害方的车辆损失,由其承保车辆损失险的保险公司,按照条款规定先行赔付;未投保车辆损失险的,由其自行承担。案件侦破后,由保险公司向逃逸方追偿。
第二十三条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各家保险公司参与,共同成立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小组,负责理赔协调工作。
同时,成立定损专家委员会,监督和评估各保险公司的代查勘定损工作。经核实,在代查勘定损中屡次出现问题的保险公司,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应向北京保监局报告,由北京保监局对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小组和定损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联系方式等在行业内公示。
第二十四条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查勘定损网点。
第二十五条 不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细则》的交通事故车辆,应按各公司原有理赔流程进行处理。
9.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实施办法 篇九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of Hunan University for Recommending Outstanding Graduates for Examination-free Postgraduate Students
〖〗湖大教字[2009]27号
推荐优秀应届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免试为硕士生(以下简称推免),是激励本科生勤奋学习、改革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方式的重要举措。为做好该项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推免要求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2.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健康测试标准。
3.在读期间修完与本专业教学计划进度相应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其中补考、重修、改选(文化素质教育系列选修课程,即公共选修课,下同)后成绩合格的课程不超过1门次。
4.全国大学英语教学水平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75分,其中高考艺术、体育类的学生不低于425分(表演专业、体育专业的学生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低于67分);或全国大学英语教学水平六级考试
成绩不低于425分。第一外语为日(俄)语的,全国大学日(俄)语教学水平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60分。英语专业的学生,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笔试成绩不低于75分,口试成绩及格;日语专业的学生,全国高等学校日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82分。
5.满足上述必要条件的学生,根据下达的推荐名额,按照以下原则和公式计算加权平均成绩并以此对被推荐人选排序。计算加权平均成绩的公式如下:
加权平均成绩=∑(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在计算课程(包括学生在转专业或退出李达实验班前的课程)加权平均成绩(其中由于补考、重修而获得学分的课程成绩统一以60分计)时,文化素质教育系列选修课程(开放实验除外)、专业任选课程不计算在内。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计划内学生,录取时达到湖南大学当年投档线,因故未出国而转入相关学院学习的,在满足上述必要条件时,由各学院组织3名以上本专业教授考核认定后,可参与被推荐人选排序。6.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学习成绩排序相同时,可以优先推荐。(1)在校期间获得学科竞赛省级一等奖、国家三等奖、国际三等及以上奖励;
(2)两次获得校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两次被评为校三好学生;(3)两次获得校专项奖学金;
(4)一次被评为校三好学生标兵或被评为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5)全国大学英语教学水平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568分,或全国大学
英语教学水平六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97分,或获得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一等及以上奖励。
(二)特长条件
在校期间已修课程成绩全部合格,全国大学英语教学水平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符合本规定基本条件第1、2款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推荐时不受同专业排名先后和补考、重修、改选后成绩合格的课程不超过1门次的限制。
1.在校学习期间获得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统计报表》(具体以每年公布的学科竞赛的统计范围为准)中的学科竞赛的统计范围内的学科竞赛一、二等奖(限一等奖推荐3人、二等奖推荐1人),其中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仅限获得全国大学生英语辩论赛一等奖或最佳辩手奖或全国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一等奖。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统计报表》之外的单学科高水平竞赛的主要完成者,经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推荐、推免工作小组专题报告,学校推免领导小组认定后可参照执行。
2.在校期间有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每个项目最多推荐2人),或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备突出培养潜质者,且学习成绩在本专业排序前50%以内,经3名以上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所在学院推免工作小组专题报告、学校组织统一考核,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作为特殊人才选拔,但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须在学校校园网的教务系统中进行公示。
3.在校期间,学生的学习成绩在本专业排序前50%以内,且TOEFL成绩
(两年有效)不低于100分(非英语专业学生)、105分(英语专业学生),或GRE成绩(五年有效)不低于1300分且作文成绩不低于4分,或GMAT成绩(五年有效)不低于570分,或雅思成绩(两年有效)不低于7分(且英语专业学生的写作不低于65分),或日本语能力测试(一级)成绩不低于370分,或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第五级(PETS5)成绩(在本校考点取得,两年有效)合格(外语专业学生除外),经所在学院推免工作小组推荐,学校组织统一考核,学校推免领导小组批准,可作为特殊人才选拔。
(三)其他条件
1.从文艺特长生中推荐的候选人,学习成绩必须在本专业排序前25%以内,其他条件原则不变。
2.从体育特长生中推荐的候选人,本科在校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全部合格,已达到我校授予学士学位所要求的外语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或其他体育比赛,获得集体项目国家级前八名的主力队员(每个奖项限2人),或获得单项国家级前三名的队员(体育比赛获奖的等级及名次由体育学院认定),推荐时不受同专业排名先后和补考、重修、改选后成绩合格的课程不超过一门次的限制。
3.李达实验班、本硕连读班学生的推免,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由学校另行规定;拟担任辅导员的推免生选拔,在符合基本条件第1至第3款的前提下,由学校另行规定。
二、推免名额
推免名额包括基本名额和专项名额。基本名额(包括校内资格人数和校
外资格人数)遵照重点保证博士点和生源不足学科与专业的原则,按毕业人数比例下达各学院,各学院根据“基本条件”和“特长条件”进行推荐。专项名额只接受“其他条件”的推荐。在对外推免时,应遵循人数等额交流的原则。
三、推免程序
1.各相关学院成立推免工作小组,并根据学校有关文件和通知要求认真宣传、组织,切实做好推免生的选拔和推荐工作。
2.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自愿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必须注明所申请的免试硕士生是校内资格还是校外资格(只能申请一类,不得兼报)。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参加推免工作。我校无校内免试硕士生接收名额(无相应硕士点)的本科专业学生,以及研究生招生时受限的外语小语种学生,只能申请校外推免资格。申请综合素质推免的学生干部只能申请校内推免资格。
3.所有推免候选人都必须参加面试,面试成绩不合格的不具备被推荐的资格。
4.学校尊重各学院的自主权。各学院在分配的基本名额中,根据本办法的推荐条件,按照学生填报的校内资格、校外资格,分别择优确定满足基本条件和特长条件的人选,并张榜公示。
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提供其他条件候选人的学习成绩、政治思想鉴定、专业排名、获奖等材料并进行初审,然后将材料分别提交教务处、学生工作部、校团委、体育学院审核,并与基本名额的推荐人选统一公示,学校再根据专项名额确定推荐名单。
5.教务处依据学院的意见,签署同意对外报送推荐材料的意见,对外交流的学生最多只能向3所学校递送材料。学生申请对外报送推荐材料时,应书面向教务处提交经学院领导签字同意放弃校内接收推免资格的报告。
6.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公示推免生录取名单。学生是否获得推免生资格,以学校行文公布的名单为准。推免生名单一经公示不得更改其校内、外资格。
推免生的推荐学科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并不得报名参加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校外资格最终未被外校接收者除外)。
7.学校向获得校际交流免试硕士生资格(校外资格)的学生提供资格证明一份。被推荐到校外学习的学生,须按时将接收单位研究生招生部门签章的书面接收函原件(或传真)送至教务处,否则不再保留其推免生资格。
8.允许各学院1—2名经推荐拟录取的推免生在校内跨学院、跨学科学习。
在此基础上学校鼓励校内交流、学科交叉,对数学、物理、化学、力学等基础学科实施一定范围的校内联合培养(限交流到其他需要基础学科支撑的理工科学院,重点学科专业优先接收)。
9.学生被推荐后的政治表现或学业成绩不符合推荐条件,或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未能达到毕业要求条件者,由所在学院推免工作小组报请学校推免领导小组批准,取消该学生的推免资格。
四、推免工作应严格遵循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推荐、确保质量的
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做好此项工作。对徇私舞弊,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相关学生的推免资格,并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员的责任。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湖大教字[2007]28号)同时废止。
10.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实施办法 篇十
总共20题共100分
一、单选题(共10题,共50分)
1.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5分)A.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B.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C.中国人民银行 D.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标准答案:C
2.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5分)A.三 B.五 C.十 D.十五 标准答案:B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情节严重的,对金融机构处(A)罚款。(5分)
A.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B.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C.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D.5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 标准答案:A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情节严重的,可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B)罚款。(5分)A.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B.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C.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D.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标准答案:B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对金融机构处(C)罚款。(5分)
A.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B.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C.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D.5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 标准答案:C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且情节严重的,对金融机构处(B)罚款。(5分)
A.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B.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C.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D.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标准答案:B
7.下列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D)。(5分)
A.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B.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因第三方未采取符合《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C.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且须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否则,金融机构有权拒绝。
D.对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帐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标准答案:D
8.《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规定,证监会派出机构的反洗钱职责是:(5分)A.制定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的规章制度
B.组织、协调、指导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C.履行辖区内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D.履行证券期货业反洗钱自律管理职责 标准答案:C
9.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其内部反洗钱工作部门设置、负责人及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的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如有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更新后的相关信息。(5分)A.3 B.5 C.10 D.15 标准答案:C
10.《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实施办法》自(D)起实施。(5分)A.2010年2月11日 B.2010年9月1日 C.2010年9月15日 D.2010年10月1日 标准答案:D
二、多选题(共5题,共25分)
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哪些反洗钱制度:(5分)A.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B.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 C.保密制度 D.培训、宣传制度 标准答案:A,B,C,D
2.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发现以下事项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5分)A.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内部反洗钱工作部门设置发生变更 B.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受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处罚
C.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或其客户从事或涉嫌从事洗钱活动,被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侦查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罚 D.其他涉及反洗钱工作的重大事项 标准答案:B,C,D
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下列哪些情况,应当拒绝办理:(5分)A.客户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证件或机构资料涉嫌虚假记载的 B.发现客户身份证明文件存在可疑之处,且无法证实的 C.客户未划分风险等级的 D.客户存在可疑交易记录的 标准答案:A,B
4.反洗钱工作保密事项包括以下内容:(5分)A.客户身份资料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资料 B.交易记录
C.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D.履行反洗钱义务所知悉的国家执法部门调查涉嫌洗钱活动的信息 标准答案:A,B,C,D
5.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遵守《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有关报告、备案或建立相关内控制度等规定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哪些监管措施。(5分)A.责令改正 B.监管谈话 C.责令参加培训 D.发监管函 标准答案:A,B,C
三、判断题(共5题,共25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5分)()标准答案:正确
2.《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5分)()标准答案:错误
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现证券期货业内涉嫌洗钱活动线索,应当依法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侦查机关举报。(5分)()标准答案:正确
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5分)()标准答案:正确
11.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实施办法 篇十一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2号
《北京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已经2008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 郭金龙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民政部门主管本市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区、县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三条 财政、发展改革、卫生、教育、劳动保障、统计、农村工作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农村五保供养相关工作。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对财政困难的区、县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经营收入的,可以从经营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第五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关爱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意识。
第六条 本市提倡单位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生活照料等志愿服务。
第七条 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居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第八条 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等原因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填写《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申请表》,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组织民主评议,评议结束后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评议意见在本村范围内公告10日;公告期满后10日内将申请材料、评议意见和公告情况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区、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区、县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农村五保供养的内容和本区、县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区、县农村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统计等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本市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对接受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教育救助。本市按照有关规定,保障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财政等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形式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户口所在区、县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农村五保供养服务协议,并报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农村五保供养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农村五保供养内容;
(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规范;
(四)协议解除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五)其他约定的事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协议的格式文本由市民政部门提供。
第十六条 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居住的房屋,对需要翻建、修缮的房屋,及时组织翻建、修缮,确保住房安全。
第十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患病需要治疗的,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协议,及时协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医务室就诊。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费用由财政负担,其医疗费用的结算,按照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等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制定的服务规范,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服务制度。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岗前培训,掌握与岗位相适应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关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心理健康,提供相应的精神卫生宣传和咨询服务,组织开展文化娱乐活动。
第二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建立个人档案,并如实记录供养服务和照料情况。
第二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民政部门核准,区、县民政部门审查后作出书面决定,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停止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二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的,由提供供养服务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者提供照料的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丧葬事宜,并办理《农村五保供养证》核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区、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登记造册。市民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情况数据库,并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纳入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服务系统,依法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信息公开。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应当专门用于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第二十五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本市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规范,定期对区、县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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