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2024-09-15

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精选8篇)

1.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篇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萧山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时间:2009年11月26日)

萧政发〔2009〕8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萧山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九年六月八日

萧山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进一步推动创新创业发展,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财企〔2007〕128号)、《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09〕24号)和《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08〕1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萧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萧山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专门设立,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主要对初创期企业进行投资的创业投资领域,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其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萧山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

二、基金来源

(一)由区政府设立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基金规模10000万元。资金视实际情况逐步到位。

(二)引导基金由区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安排。

(三)引导基金的投资分红和退出收益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

三、基金管理

(一)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区政府牵头,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经发局、区外经贸局、区审计局、工商萧山分局、人民银行萧山支行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有关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组织专家咨询、合资合作方选择、管理制度、运行方式、绩效奖惩等。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在区科技局牵头成立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前,先行由杭州萧山国际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暂时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萧山国际创投),将引导基金以该管理机构的资本金形式存续,逐年投入。

1.经管委会批准,由萧山国际创投实施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

2.萧山国际创投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并由其代表引导基金行使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1)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

(2)按照引导基金投资项目评审规程,组织专家对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及项目进行评审;

(3)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

(4)监督检查引导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3.为保证引导基金安全运行,管委会办公室应按照择优原则选择1家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对引导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进行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每季度向管委会办公室出具监管报告。

4.引导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四、引导方式

引导基金主要采用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引导方式。

(一)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用于支持在萧山区设立的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进行投资。

五、支持对象

(一)引导基金重点投向萧山区域内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环保节能、现代服务业、高效农业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二)引导基金重点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初创期的企业。初创期企业是指在萧山区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

(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原则上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5%以上;

(三)引导基金支持社会资金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并支持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初创期的企业。

六、支持内容

(一)阶段参股

1.引导基金阶段参股合作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2)实收资本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总出资额达到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3)有明确的投资领域,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4)有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5)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6)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符合上述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时,可以申请引导基金的阶段参股。新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应在区内。

2.萧山国际创投设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合作方案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

3.经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合作项目,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二周)。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项目,引导基金不予支持。

4.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和新闻媒体公示的阶段参股合作项目,报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5.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也可采用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其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6.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在萧山区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投资萧山区范围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50%;

(2)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3)投资对象应以处于初创期的企业为主,对初创期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创业投资企业全部投资额的30%;

(4)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自身注册资金的20%,以保证创业投资企业资金的流动性,分散投资风险;

(5)投资对象不属于合伙或有限合伙企业;

(6)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7)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7.引导基金不参与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萧山国际创投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向初创期企业投资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

8.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的,其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股权,按上述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9.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根据事先约定,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

(二)跟进投资

1.被跟进的创业投资企业须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并以现金方式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

2.创业投资企业在投资项目后,萧山国际创投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跟进投资的比例和金额:

(1)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被投资企业章程;

(3)上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当年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4)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当年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5)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副本;

(6)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7)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8)其他。

3.对于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经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经批准萧山国际创投在确认创业投资企业已全额出资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

4.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3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相同。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5.市级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选中的我区企业和项目,区级引导基金原则上按1∶ 1的比例同步跟进投资;区级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本辖区的企业和项目,可申请市级引导基金同比例同步跟进。市级和区级引导基金的总和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30%。

&nb sp;6.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7.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

采用股权托管的,应当由萧山国际创投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和时间等。

8.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9.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其转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同等条件下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有优先受让权。

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按上述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10.跟进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根据事先约定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

七、基金监管

(一)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引导基金的监管与指导,并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萧山国际创投接受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管,定期报告运作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萧山国际创投应于每季度末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

(三)区国资办负责对萧山国际创投进行业绩考核。

(四)管委会办公室应于每季度末向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报送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

八、为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期企业,区政府通过设立创业投资补偿资金给予创业投资企业适当风险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九、本办法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试行,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 财政 基金 管理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杭州海关驻萧山办事处,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萧上级各垂直部门,区级各新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萧山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九年六月八日

萧山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进一步推动创新创业发展,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财企〔2007〕128号)、《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09〕24号)和《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08〕1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萧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萧山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专门设立,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主要对初创期企业进行投资的创业投资领域,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其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萧山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

二、基金来源

(一)由区政府设立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基金规模10000万元。资金视实际情况逐步到位。

(二)引导基金由区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安排。

(三)引导基金的投资分红和退出收益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

三、基金管理

(一)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区政府牵头,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经发局、区外经贸局、区审计局、工商萧山分局、人民银行萧山支行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有关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组织专家咨询、合资合作方选择、管理制度、运行方式、绩效奖惩等。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在区科技局牵头成立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前,先行由杭州萧山国际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暂时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萧山国际创投),将引导基金以该管理机构的资本金形式存续,逐年投入。

1.经管委会批准,由萧山国际创投实施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

2.萧山国际创投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并由其代表引导基金行使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1)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

(2)按照引导基金投资项目评审规程,组织专家对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及项目进行评审;

(3)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

(4)监督检查引导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3.为保证引导基金安全运行,管委会办公室应按照择优原则选择1家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对引导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进行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每季度向管委会办公室出具监管报告。

4.引导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四、引导方式

引导基金主要采用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引导方式。

(一)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用于支持在萧山区设立的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进行投资。

五、支持对象

(一)引导基金重点投向萧山区域内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环保节能、现代服务业、高效农业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二)引导基金重点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初创期的企业。初创期企业是指在萧山区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

(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原则上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5%以上;

(三)引导基金支持社会资金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并支持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初创期的企业。

六、支持内容

(一)阶段参股

1.引导基金阶段参股合作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2)实收资本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总出资额达到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3)有明确的投资领域,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4)有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5)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6)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符合上述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时,可以申请引导基金的阶段参股。新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应在区内。

2.萧山国际创投设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合作方案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

3.经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合作项目,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二周)。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项目,引导基金不予支持。

4.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和新闻媒体公示的阶段参股合作项目,报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5.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也可采用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其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6.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在萧山区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投资萧山区范围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50%;

(2)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3)投资对象应以处于初创期的企业为主,对初创期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创业投资企业全部投资额的30%;

(4)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自身注册资金的20%,以保证创业投资企业资金的流动性,分散投资风险;

(5)投资对象不属于合伙或有限合伙企业;

(6)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7)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7.引导基金不参与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萧山国际创投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向初创期企业投资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

8.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的,其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股权,按上述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9.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根据事先约定,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

(二)跟进投资

1.被跟进的创业投资企业须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并以现金方式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

2.创业投资企业在投资项目后,萧山国际创投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跟进投资的比例和金额:

(1)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被投资企业章程;

(3)上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当年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4)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当年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5)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副本;

(6)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7)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8)其他。

3.对于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经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经批准萧山国际创投在确认创业投资企业已全额出资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

4.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3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相同。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5.市级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选中的我区企业和项目,区级引导基金原则上按1∶ 1的比例同步跟进投资;区级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本辖区的企业和项目,可申请市级引导基金同比例同步跟进。市级和区级引导基金的总和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30%。

6.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7.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

采用股权托管的,应当由萧山国际创投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和时间等。

8.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9.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其转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同等条件下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有优先受让权。

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按上述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10.跟进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根据事先约定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

七、基金监管

(一)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引导基金的监管与指导,并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萧山国际创投接受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管,定期报告运作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萧山国际创投应于每季度末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

(三)区国资办负责对萧山国际创投进行业绩考核。

(四)管委会办公室应于每季度末向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报送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

八、为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期企业,区政府通过设立创业投资补偿资金给予创业投资企业适当风险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九、本办法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试行,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 财政 基金 管理 通知

2.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篇二

一、我国发展风险投资政府引导基金的现状

1999-2000年间,各地政府纷纷发起设立风险投资公司,但由于受互联网泡沫破灭的打击,整个创投业陷入低谷,实施直接运作的政府创投机构也难以幸免。2005年,中央十部委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给整个创投业带来了新变化。这个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创投业。在《办法》出台后,各地方政府开始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从2006年的25亿增加到2008年的88.5亿元。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引导基金将针对创业投资企业、创投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四类支持对象,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四大引导方式。

科技部方面表示,设立引导基金的主要目的是政府要释放投资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使投资人可以参与到企业的粗放期和成长期中去。研究人员则认为,政府引导基金的运作将能够提高政府对产业的宏观调控能力,推动创业企业技术创新及产业结构的顺利调整。目前看,每1元引导基金基本上可以吸引2元以上的创业风险投资资本参与,而且相应的激励机制更到位,更可有效解决市场失灵问题。

二、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行模式

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国家创业投资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它是按政府产业政策对符合优先鼓励发展的技术创新和高技术项目给予相应的匹配投资或贷款的补偿。政府通过实行共担风险、利益共享、合同管理、及时退出的原则,可对回收投资项目的分红所得和股权转让收入用于滚动发展,实现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我国的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行可采用以下三种模式。

(一)补偿基金加股权投资

以现有的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为依托,每年分出一定比例作为引导基金。并将引导基金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基金吸引社会资金共同投资或组建一家创业投资公司,另一部分作为创业投资的补偿基金。由创业投资公司来挑选有潜力的创业企业,并以股权的方式投资创业企业并对企业进行一定的日常管理和大量的增值服务,如经营服务、网络支持、形象支持、道义支持、综合商务知识等,其中包括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筛选、辅助调查、后期跟踪等工作。针对创业投资公司融资问题,创业投资公司可用引导基金的补偿基金作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信用担保,以扩充融资渠道,提高创业投资公司的资本运作能力。在公司正常经营下,如不能按时偿还部分贷款,可由基金的补偿基金偿还。由于我国有关产业基金的法规并不完善,目前也只能以政府信用的形式来增强创业投资公司的融资能力。这种模式的优点操作上能较快启动,引导社会资金的示范作用会很快显现。但这种模式政府投资的风险较大,如果创业投资企业出现问题,引导基金很难在长期投资中实现保值增值,甚至出现亏损。

(二)引导基金加担保机构

这种模式是引入担保机构,并将创投公司作为风险项目公司的投融资平台。政府通过补偿基金放大担保公司给创投公司担保的贷款规模,并引导创投公司的贷款方向。创投公司可组建专管机构,负责创业资本的运营,承办项目公司信用管理的具体工作,综合协调管理全部项目公司的资金运作,并负责批量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负责贷款的统借统还,对银行承担最终还本负息责任。

这种运作模式可以考虑引导基金只作担保公司的补偿基金,而对创投公司不进行投资。这样一方面减少了政府的初期投资,另一方面也利于创投公司的市场化运营。

(三)引导基金作为母基金吸引社会投资

这种模式是先由政府投资的公司吸收其他社会资金共同组建母基金。母基金可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或股份制公司形式。由母基金作为引导基金,和国内外具有优良管理能力与投资能力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或团队,以共同组建创业投资子基金的方式,建立支持创业投资发展。政府通过组建母基金的方式与企业资金按照一定的匹配和放贷来支持风险投资项目。母基金可在发起期(一般指前3年)、出资期(一般指4-10年)和回收期(一般指11-13年)内根据发起设立子基金的协议,逐步向子基金拨付资金,回收子基金收益和投资成本并对收益进行再分配。在回收期可对子基金进行清算,并最终将基金卖给社会投资者。

三、引导基金建立的几个相关问题

(一)政府的定位问题

引导基金的建立旨在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到那些商业性资金不愿进入的、具有高风险、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领域,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企业。以前政府对创业企业支持的方式是成立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创业投资企业,但国有控股企业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往往会存在一些问题。政府要避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即只要通过制定制度和政策,通过规范游戏规则来保证市场行为的有秩序进行;关于企业咨询、投资、管理等的增值服务及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可通过市场竞争自行解决,这样不但可减轻政府负担,也使创业投资企业摆脱束缚,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因此,目前政府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支持可通过建立一个规范的引导基金,以参股或给予补偿的方式来吸引民间资金甚至是一些外资的进入,引导创业投资的方向,政府并不干预创业投资的运作,创投项目还要由创业投资家们自己选择。政府通过引导基金的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市场规律来进行创业投资。政府要设计好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制定财政金融优惠政策,并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疏通创业投资的退出渠道。

(二)创投公司投资方向和创投企业性质问题

当前,政府参股或引导创投公司首先要考虑创投公司的投资定位问题,由此来决定相关的引导政策。如果创业投资基金作为完全商业性资金,它主要投资于处于扩张期的创业性企业,对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企业,由于存在很多风险,商业性资本不愿意进入,而这正是当前政府要介入并能充分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的创投领域,这也符合政府进行风险投资的初衷。因此,政府建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主要具备以下特点:一是基金的主要资助对象是一般投资者或银行不愿提供资金的高科技、产品新、成长快、具有巨大的增长潜力的企业,中小企业是重点;二是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以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投领域为目的,而不是以控制被投资公司所有权为目的,要让创业投资者甘愿承担创业投资的风险,创投资本投资的着眼点不在于投资对象当前的盈亏,而在于创投资本的发展前景和资产增值,以便能通过上市或出售获得高额的资本利得回报;三是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者并不直接参与产品的研究与开发、生产与销售等经营活动,而是间接地扶持投资企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财务监督与咨询,使所投资的公司能够健全经营、价值增强。

由此看来,创投公司的性质应是以追求长期(至少5-13年)的市场盈利为目的市场化主体,而不是追求短期盈利为目的的投资公司。这种长期性应体现在政府支持的高科技产品从发育、成长到基本成熟所需的必要时间,而这种盈利性是一揽子项目的盈利,不以单个项目的利得论创投企业的盈亏。

(三)运行模式的选择问题

当前,国内外创投运作模式大体上有五种:一种是美国的中小企业创投基金(基金投资型),政府通过信用在社会上募集资金,以部分募集的资金吸引社会资金投资中小创投企业,并以投资公司的大部分利润按股份制给投资者,同时通过贷款来获得另外的资金,从而发挥政府的杠杆作用。第二种是以色列基金和台湾的开发基金,通过组建母基金带动多个子基金,在基金成熟时逐渐把政府投资的股权随着社会资本的进入出售给社会投资者,最终退出母基金。第三种模式就是上海模式,是把创投企业定位成一个母基金方式,通过支持一些中小企业管理团队发起一些小的投资公司。第四种是深圳模式,是把大众基金集中在一个集团内,建立起一个航空母舰来带动很多小的舰队。第五种是现在的天津模式,是把深圳模式和上海模式结合起来。既设立一个母基金,支持一些独立小团队,又设立创投公司来自己投资,管理一部分基金。

上述模式各有优缺点,尤其是前三种模式优点比较突出。

第一种模式类似上海模式,又引入补偿基金来吸引银行贷款放大基金。由于我国有关产业基金的法规并不完善,目前也只能以政府信用的形式来增强创投公司的融资能力。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操作上能够较快启动,引导社会资金的示范作用会很快显现。不过,这种模式政府投资的风险较大,如果同创投企业相关的约定不完善,引导基金很难在长期投资中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种模式在综合考虑第一种模式优点的基础上,做强创投公司并将其打造成投融资平台。为减少政府引导基金的投资风险,引入担保公司作为政府投资风险防范的最后一道防火墙,从而增加创投企业融资能力,实现政府基金的杠杆作用。这种模式实际上是当前政府通过政策性担保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最常用的做法。以这种运作模式,政府承担的风险较低,政府干预创投公司运作的程度也较低,也较易操作。

第三种模式类似以色列的模式。这种模式市场化运作程度较高,是政府介入创投领域程度最低的一种模式,利于创投企业的独立发展。并且在基金成立时就设计了政府退出的渠道,在制度上保证了引导基金的保值增值。

参考文献

[1]Dossani,Rafig&Keney,Martin:Creating an Environment for Venture Capital in India[J].World Development.2002,30,(2):227-253.

[2]O'Shea,M.Government programs for venturecapital[J].OECD-Working Groupon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Policy.118-126.

[3]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2008年中国风险投资行业调研报告[EB/OL].2009:2http://www.cvcri.com/aboutus/r_dl.htm

3.政府引导基金潮 篇三

通过这种“四两拨千斤”的机制,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及资源向新兴产业倾斜,既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也能为中国经济培育更多新的增长点。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告诉记者,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旨在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推动创业投资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高新技术产业,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培育新兴战略性产业。该计划倡导按市场模式运作,改变了原先财政资金无偿投入模式,以股权投资方式扶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是财政资金支持企业发展的一大创新。

但是在我国创投引导基金的实践中,无论是中央还是到地方,市场化运作的机制并不完善,各个地区的地方引导基金也受到了主管部门管理运作水平和专业能力方面的制约,效果参差不齐,如在引导基金的遴选标准、投资策略限制、基金存续期限、退出方式等方面尚有提升和完善之处。

而从这次的会议精神来看,市场化运作机制的进一步推进有望提升政府引导基金的管理运营水平,也能激发更多创投企业、社会资本的热情。

其实创投引导基金在国内也并非是新鲜事物了,国内创投引导基金近年來也发展迅速,设立形式多样,并已初步成效。据科技部条财司科技金融处2012年时透露的数据,目前全国共有188家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获得各类政府引导基金支持,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累计出资260.08亿元,引导带动的创业风险投资管理资金规模达1407亿元,平均放大6倍。

受到国家政策的带动,从部委到各地县市政府,都出现了引导基金快速发展的局面,仅在2007至2008年两年间,全国新增的引导基金规模接近百亿元,增幅非常明显。

当然,要推动创投行业的发展,推动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其中,仅仅依靠国家创投引导基金的作用还不够。政府应该不断完善针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股东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退出渠道等政策扶持体系,以充分配合创投引导基金的资金引导效果,这无疑会对创投行业的扩张和新兴产业的发展起到更为明显的催化和激励作用。

然而,创投引导基金在各地开花的时候,地方政府也跃跃欲试,总是想甩开专业投资机构,自己进行专项财政股权投资。虽说都是股权投资,但两者所带来的效益和管理方式完全不同,企业所感受到的实际效果也大相径庭。

另外,谈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就不能不提到北京,提到北京就要讲海淀,国家自主创新自主示范区在海淀,大量的投资机构在海淀,大量的含高科技的中小企业也在海淀。因此,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计与运作是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科技金融的重要举措,海淀区政府希望通过创业引导基金的设立,鼓励和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资海淀,充分发挥政府在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过程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众所周知,海淀的创投引导基金有其得天独厚的优势,进一步讲,海淀模式是否适用于其他地方,还有待探讨。

4.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等杠杆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合肥市政府安排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资金,体现政府引导扶持职能,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合肥集聚。

第三条 根据支持方向的不同,引导基金分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向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投资,特别鼓励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初创期企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

第四条 市政府指定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并设立合肥市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预算安排和自身投资收益,还可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第六条 市财政安排的引导基金在约定期满后应及时缴回财政。

第七条 管委会负责制定引导基金的管理规范,在此规范下授权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自主管理。管委会定期对引导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督导。

第八条 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阶段参股申请方进行尽职调查并实施投资;

(二)对直接投资项目实施投资和日常管理;

(三)根据经管委会批准的增信类产品方案,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

(四)实施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项目;

(五)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实施投资;

(六)对投资形成的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七)监督管理和适时检查引导基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九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模式运作,经管委会批准,引导基金可采取跟进投资、直接投资、设立增信类产品和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投资方式运作。

第十条 阶段参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引导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运作方式。

(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以下简称参股创业投资机构)主要向创业期中小企业投资,引导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1.申请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3)有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4)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5)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2.参股创业投资机构资金规模最低为1亿元,引导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25%。引导基金与支持对象的资金同比例到位,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3.参股创业投资机构及其管理机构须注册在合肥市。

4.参股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创业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投资于在合肥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的金额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50%,其中,初创期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30%;

(2)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参股创业投资机构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3)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4)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机构。

5.参股创业投资机构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1)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2)参股创业投资机构的主发起人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6.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参股创业投资机构发生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合同约定,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7.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参股创业投资机构的日常运作,若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二)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的投资机构(以下简称参股投资机构)主要投向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引导基金与其他投资人同股同权。

1.申请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投资机构或投资管理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有明确的投资领域;

(3)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4)有至少3个成功投资案例;

(5)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6)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2.参股投资机构及其管理机构须注册在合肥市。

3.参股投资基金投资于合肥区域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规模的2倍。

4.参股投资机构可通过股权、债权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

5.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价格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跟进投资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1.跟进投资项目须在合肥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且原则上应投资于初创期企业。

2.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下称共同投资的创投机构)的投资价格相同,投资规模不超过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投资规模的30%。

3.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4.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投机构管理。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与共同投资的创投机构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等。

5.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创投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6.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创业企业其他股东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转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同等条件下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有优先受让权。

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创业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按上述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7.管理机构须事先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清偿权,创业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十二条 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可以直接对项目进行投资,包括投资优先股,投资方案须经管委会批准。

1.所投资的企业须在合肥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2.符合我市产业导向或者是我市招商引资政策导则中所规定的新引进外来投资工业、现代服务业和农业等大项目。

3.直接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价格原则上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或者按照协议退出。

4.直接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三条 增信类产品

增信类产品是指利用增信、再担保、风险补偿等金融杠杆,以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门槛和成本为目的而设立的金融产品。可采取增信放大、再担保、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运作,方案每年一定。

1.由各市属平台公司、金融机构或者县(市)区、开发区提出增信类产品方案报基金办初审后,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2.所扶持的企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确定。

3.所扶持的中小微企业须在合肥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第十四条 其他投资方式

其他投资方式是指经过管委会批准,为我市经济发展服务的其他扶持方式,包括参与国家、省级基金配套等。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及市政府作出的规定确定,并按照相关规范程序操作。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定期向管委会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用于存放银行和购买国债,经管委会批准后可参与认购支持我市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产品。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引导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十八条 管理机构对参股(创业)投资机构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投资业务的,有权要求参股(创业)投资机构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请管委会同意后,将引导基金从参股(创业)投资机构中退出,按对方违约处理,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及其下设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按月向管委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并抄送相关部门;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

第二十条 管委会负责对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日常监督,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由审计部门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引导基金绩效考评办法(办法另行制定),以引导基金总体保值增值和符合合肥市产业发展导向为原则,对基金引导效果、社会效益、风险控制及内部管理、引导基金退出及可持续性,进行总体绩效考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财政安排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规模、确定各类型投资方式所占比例的重要依据,并据此计提管理机构管理费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初创期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

(三)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5.贵州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篇五

贵州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设立和运作我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集聚贵州,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促进省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切实发挥创业投资在贵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推动作用,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是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企业组织。本办法所称贵州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省人民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创业投资领域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和投资带动作用,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

第四条 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成立引导基金理事会,行使引导基金决策权;设立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对拟投资方案进行评审;委托专业基金管理公司对引导基金进行投资管理。

第五条 引导基金以独立事业法人形式设立,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章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创业投资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17号)文件,引导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政性专项资金。

(二)引导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

(三)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等所得的利息收益。

(四)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资金来源。

第七条 引导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引导和扶持境内外投资者在贵州省注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二)引导和扶持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增加对贵州省中小型创业企业的投资。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贵州省创业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再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四)引导整合境内外资源,共建创业孵化平台,为初创期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市场、管理和服务一体化平台支持。

第三章 决策与管理

第八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各派一位负责同志组成,对省人民政府负责。引导基金理事会主要职责:决定引导基金基本管理制度,审定基金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审定基金股权投资退出方案,研究协调创业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理事会会议审议投资事项,需获得理事会成员单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作出投资决定。

第九条 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理事会成员单位组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评审委员会会议参会人员主要根据评审项目性质和专业特点确定,其中专家比例不低于50%,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抽取。拟被投资项目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项目评审。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拟投资方案获得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报请理事会决策,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第十条 贵州省创业投资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创投中心)为引导基金事业法人。创投中心的主要职责: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承担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职能;负责拟定引导基金的具体管理制度;发布引导基金申报指南;提出需理事会研究协调的重大事项;检查投资方案的实施情况;参与对所投资方的重大决策,监督投资资金使用;指导和考核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的管理工作等。

第十一条 受托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履行基金管理职责,按年提取日常管理费。管理费费率、计算方式和涵盖内容在委托管理协议中约定。

第十二条 选择商业银行对引导基金进行托管,开设引导基金专户,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日常监管工作。资金托管银行应定期向创投中心报告资金情况。

第四章 运作原则与方式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中外优秀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队来黔发展,大力培养本土创业投资企业及管理团队。鼓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可通过参股、跟进投资、融资担保、补贴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在本省的设立和发展,具体要求如下:

(一)引导基金可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但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参股比例不高于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30%,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参股形成的投资收益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团队的过往业绩和带动投资规模等因素可在市场通行原则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奖励,具体比例在协议中约定。

(二)引导基金可跟随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创业企业,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创投中心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已经选定且尚未完成实际投资的跟进投资项目,跟进投资价格不高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价格,投资总额一般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收益可拿出一定份额奖励该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团队,最高份额为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历年股利与投资退出增值收益总额的50%。

(三)引导基金按照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债权融资有关规定,在适当的时候对历史信用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

(四)引导基金可用于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创业投资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17号)文件中关于对创业投资企业的风险补偿和奖励补贴等政策,待争取专项资金到位后应及时按程序归还。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用于风险补偿、奖励补贴方面的资金总额不能高于引导基金总规模的10%。

第十六条引导基金参股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按照引导基金资金计划,由创投中心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基金申报指南,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或管理团队,根据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创业投资企业提出的申请合作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最终决策。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五)基金公示。引导基金理事会最终决策结果在创投中心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跟进投资操作程序如下:

(一)项目申报。按照引导基金资金安排计划,由申请人向创投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申请人和申请方案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在听取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尽职调查报告的基础上,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方案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最终决策。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五)项目公示。引导基金理事会最终决策结果在创投中心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经与创业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引导基金可以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方式,对其进行投资。以优先股方式参股投资的收益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有关规定,采取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其他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

第五章 扶持对象

第二十条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发起人(合伙人)、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企业章程(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机构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

(三)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四)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优先投资于贵州省范围内的企业。

(五)重点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产业领域中的种子期和创业早中期企业,且有侧重的专业投资领域。

(六)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七)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八)创业投资企业应在注册成立后30日内按相关规定申请备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跟进投资的企业除满足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四、五、六、七款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跟进投资对象必须是贵州省鼓励发展和重点扶持,且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在贵州省的早中期创业企业。

(二)创业投资企业对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项目已有详细的投资方案并与被投资企业达成投资意向,或已完成投资计划,且时间在一年以内。

(三)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四)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应进行备案管理。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引导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不得干预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管理,不得担任所扶持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或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得参与投资设立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在所扶持企业投资行为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具有优先清偿权。

第七章 绩效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制定考核办法,定期对引导基金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对受托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奖惩和续约、解约的依据。绩效考核办法由创投中心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负责对创投中心和受托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管和指导。创投中心和受托基金管理机构每年应向引导基金理事会提交引导基金运作报告。其中,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需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接受审计和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应当建立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引导基金运作的公开性。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州)人民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来源、运作、管理、监督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6.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

(一)支持创新创业。为了加快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为了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意图,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为了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引导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有效解决产业发展投入大、风险大的问题,有效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四)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为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公共设施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 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

第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投资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以下简称章程),明确投资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三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和风险控制

第十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财政部门应指导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三条 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投资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六条 加强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政府投资基金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并将其纳入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四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终止和退出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将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中的政府出资部分一般应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政府出资从投资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五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章程约定的出资方案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政府预算。

第二十三条 上级政府可通过转移支付支持下级政府设立投资基金,也可与下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投资基金。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单独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预算、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要将资金拨付到投资基金。

政府部门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方案、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求以及预算安排情况,将资金拨付到投资基金。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向政府投资基金拨付资金时,增列当期预算支出,按支出方向通过相应的支出分类科目反映;

收到投资收益时,作增加当期预算收入处理,通过相关预算收入科目反映;

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时,作冲减当期财政支出处理。

第六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完整准确反映政府投资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在保证政府投资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各级财政部门向投资基金拨付资金,在增列财政支出的同时,要相应增加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并要根据本级政府投资基金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本金时,应按照政府累计出资额相应冲减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

第二十七条 政府应分享的投资损益按权益法进行核算。政府投资基金应当在终了后及时将全年投资收益或亏损情况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按当期损益情况作增加或减少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处理;财政部门收取政府投资基金上缴投资收益时,相应增加财政收入。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按季编制并向财政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要按本办法规定将政府累计投资形成的资产、权益和应分享的投资收益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要按照本办法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要求,相应增加政府资产和权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7.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篇七

挪威政府养老基金由政府全球养老基金和政府挪威养老基金构成。政府全球养老基金由财政部委托挪威银行进行日常运作管理。政府挪威养老基金则由国民保险规划基金负责。政府全球养老基金积聚的资金要转变成金融资产投资于挪威境外,获取更高的收益。通过政府全球养老基金的运作,大量的石油收入投资于国外,引导资金外流,避免了由于石油部门业务活动带来的大量的外币流入引起的挪威克朗汇率的波动,维持了挪威工业结构的调整,为挪威经济的平衡发展奠定了基础。

作为挪威的主权财富基金,政府全球养老基金的投资模式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建立了政府全球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框架

挪威银行身为挪威的中央银行,在国际资本市场管理大量资金,主要包括以财政部的名义管理的政府全球养老基金(原为政府石油基金)、以中央银行名义管理的国际储备以及以石油和能源部的名义管理的政府石油保险基金。1998年,挪威银行投资管理部(NBIM)受财政部委托,对政府石油基金和政府石油保险基金进行投资,同时也管理挪威银行外汇储备中的投资组合,挪威银行货币政策部(NBMP)和市场操作处(MOD)管理外汇储备中的货币市场组合和缓冲组合。

与政府全球养老基金有关的组合是缓冲组合。在1998年版的《外汇储备投资指引》中,挪威银行将外汇储备分为流动性组合、长期组合、免疫投资组合和石油基金缓冲组合四个次级组合进行管理。2003年以后,改为三个次级组合,即货币市场组合、投资组合与缓冲组合,取消了免疫组合。在石油基金缓冲组合中,规定每天接受资金,按月转移到政府石油基金,由NBMP/MOD负责对缓冲组合进行外汇购买。

二、注重公司治理制度的改进

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挪威追求的公司治理准则。挪威政府非常重视政府全球养老基金的公司治理,除要求其遵循OECD公司治理的一般原则外,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举措,2004年11月,财政部还为政府全球养老基金颁布了《道德指引》,规定了所投资公司的筛选和排除标准。规定在基金投资中,不得投资于违背人类基本原则生产武器的公司,排除违背人权、腐败或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的公司。对于已投资的公司要求退出,并公之于众,限八周内完成。截至2008年3月31日,共有27家公司从政府全球养老基金的投资中排除。

挪威银行对日常风险进行控制,确保满意的风险管理系统。此外也对操作风险和交易对手风险进行管理。

三、适度放松对单一公司持有的最高股权比例

最初,挪威政府石油基金对投票股份公司和公司的股本金的所有权限都设为1%。2000年提高到3%。2005年3月11日,挪威银行致财政部的建议中,把限制由3%提高到10%,强调了以下观点:挪威银行(作为政府全球养老基金的股份登记所有人)仍保持作为财务投资者而不是战略投资者身份;为多元化投资需要,而对所有权限制是没有理由的,多元化是由基准指数的选择和跟踪误差保证的;根据各头寸期望承受的风险,3%的限制日益成为内部和外部管理的障碍;少量放松限制不足以解决长期的挑战问题。财政部在2006年国民预算中考虑了这项建议,并修改了规则,将限额由3%提高到5%。

政府给国会的24号报告(2006—2007年)关于在2006年管理政府养老基金中考虑了基金基准组合的扩展,包括了小公司股票。现已得到批准,并分阶段进行,财政部在评估中注意到:“如果把小公司包括在基准组合中,管理人可能希望增加对他们的持有,以便保持积极头寸的规模。5%所有股权限额会使达到这一点更为困难。”

在2008年2月1日挪威银行向财政部的汇报中表示,强烈要求增加政府全球养老基金股权投资允许的所有者限额,最合适的限额应为15%。

挪威银行希望经常参与需要较大资本扩张的公司注资活动。在低所有权限制下,挪威银行只能在这种注资过程的初期阶段投入有限量资金。

和本基金规模类似的欧洲最大的基金并没有所有权的任何限制,如荷兰的基金ABP和PGGM,以及英国的Hermes。

财务投资者使用15%~20%所有权限度是市场中的标准惯例。这种限度考虑的关键是确保基金是一个财务投资者而不行使战略所有权。挪威银行认为,不在于所有权百分比的限制,而在于投资者的投资目标,及如何通过他的行动,发挥作为大股东的影响。

四、为基金建立基准组合

财政部为基金建立了一个基准组合。为固定收益工具建立的策略基准组合的构成是:60%的组合应该由雷曼全球加总(LGA)债券和雷曼欧洲全球实际债券(LGR)组成,不包括挪威克朗,此外还有在雷曼瑞士法郎加总中的本国政府债券。这部分基准组合由欧元、英镑、瑞士法郎、瑞典克郎和丹麦克郎构成。35%的组合应该由美国和加拿大的LGA和LGR组成。相对于市值权重指数,美元抵押支持债券和资产支持债券的权重降到25%,增加了本国政府债券(名义和通货膨胀指数)、公共机构发行的美元无担保债券、其他政府有关债券(LGA Government related)和公司债券(LGA Corporates)的权重。这部分基准组合由加拿大元和美元构成。其余5%的组合由来自于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澳大利亚、日本、新西兰和新加坡)LGA和LGR发达市场的本国政府债券构成。日本份额是根据日本债券25%的市场资本价值计算。这部分基准组合的货币有澳大利亚元、日元、新西兰元和新加坡元。

为股票建立的基准组合是基于税务调整的FTSE全世界指数(大中型公司),其构成是:50%FTSE全世界欧洲指数,包括15个国家;35%FTSE全世界美洲指数/FTSE全世界非洲指数,包括5个国家;15%FTSE全世界亚太指数,包括7个国家和地区。

五、对基金进行全球资产配置

财政部在2005年12月22日公布的《政府全球养老基金管理规则》中,对政府全球养老基金规定了全球投资领域。投资在固定收益工具的比例在50%~70%,投资在股权工具的比例在30%~50%,可以使用与资产类别有关的金融工具,包括衍生工具。固定收益工具的组合应该根据可投资国的货币和区域分布进行投资:欧洲50%~70%,美洲和非洲,25%~45%,亚洲和大洋洲,0~15%,可投资的国家和地区有31个。股权工具组合也应该根据可投资国的货币和区域分布进行投资:欧洲,40%~60%,美洲和非洲,25%~45%,亚洲和大洋洲,5%~25%,可投资的国家和地区有42个。

在2006年9月挪威银行致财政部的建议中指出,按模型计算估计,高比例的股权投资将有75%的概率使十五年期的累计回报增加。如果采用大基金经理的一致观点,预期股票溢价不少于两个百分点,当股票投资比例从40%提高到60%时,基金期望的回报每年增加至少0.4个百分点。

2007年挪威财政部接受了挪威银行的建议,扩大了政府养老基金多元化投资组合的领域,允许股票投资比例,从现有的40%升为60%。同时调低对固定收益产品投资比例,由60%下降至25%。为提高回报率,下一步还计划将10%的资产用于投资房地产及基础设施行业,5%用于投资杠杆收购基金以及风险投资基金。

六、指数化管理与积极管理相结合

指数化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减小实际组合与基准组合之间的回报差异,这是一种成本有效的管理形式,但并不会提供超越基准组合的很多机会。如果遵循纯粹的指数化策略,石油基金不可能获取同基准组合同样的回报,主要是由于交易成本和税负。

指数化经理的目标是尽可能获得接近基准组合的回报。也可以利用各市场的特点,获得更高的回报。

挪威银行也注重政府石油基金的积极管理。在1999年管理石油基金的年报中,涉及了挪威银行获取尽可能高回报的策略,其中一个重要的结论是:为获得一个期望的稳定的超额回报,积极管理的多样化是必须的。

积极管理的多元化是投资策略的一个重要部分。通过积极管理获取超额回报的机会随时间和市场而变化。市场发展越好,能够持续获取超过平均回报的概率越小。因此,挪威银行在不同的市场有不同程度的积极管理。

七、由内外部经理共同管理基金

挪威银行为获得超额回报,其投资策略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做大量独立的不相关的投资决策。作为这个策略的一部分,它使用了很多内部和外部经理人,挪威银行在管理协议规则中制定了使用外部经理人的权力。“在管理基金时,挪威银行可以使用外部经理和其他外部服务提供者,挪威银行是与这类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的当事人,应当以基金的名义监督他们的活动。”规则要求,应当有合适的内部道德指引规范经理人的活动。管理协议要求挪威银行选择个别经理人时要事先通知财政部。

作为财政部管理政府石油基金的委托机构,挪威银行1998年优先为监督外部指数化管理经理建立健全了制度,制定了全面的外部积极经理选拔程序,同时准备启动内部股票管理。内部积极股票管理始于1999年夏。该期间的固定收益组合主要是由内部管理。管理紧密遵循基准组合,允许有一定积极管理的因素。在逐步建立内部股票管理专家队伍的同时,扩展内部固定收益管理和内部战术资产配置,增加了期望的回报。

截至2000年7月底,共有14个外部经理负责管理43.1%的组合。股票组合的93.4%和固定收益组合的8.8%委派给外部经理人。可以看出,固定收益内部管理的比例较高。

2007年第一季度末,21%的基金由外部经理人投资管理,外部管理成本占总成本的54%,外部积极管理的风险约占58%。到2008年第一季度末,15%的基金由外部经理管理。外部管理成本占总成本的50%,外部管理中与积极管理有关的风险约占57%。

八、完善政府石油基金的再平衡机制

在挪威政府石油基金的资金构成中,有挪威财政部注入的资金,也有在外汇市场购买并转入缓冲组合的部分资金。每季度末,政府石油基金的实际基准需要进行再平衡,以便使不同的资产份额回到策略基准份额水平。这种再平衡发生在资本转移到基金的同时,使得相对频繁的再平衡发生而没有产生大量的交易成本,转移的资本已经用来购买暴露会增加的资产。

政府石油基金的策略基准由财政部为投资区域(欧洲/北美/亚太,50/30/20)和资产类别(股票/固定收益工具,40/60)设立的权重来确定。实际基准是基于策略权重。实际基准的权重受各种资产类别和区域相对价格变化的影响。如果股票价格在一个时期快速上升,实际基准中股票的比例将高于40%,再平衡使得实际基准权重回到策略基准权重水平。经常会面临这样的一个困境:如果再平衡发生的太少,组合将会漂离于策略权重,而再平衡过于频繁,会导致高的交易成本。因此一个再平衡策略必须权衡这两种考虑。

在季度转移、季度再平衡机制下,实际基准每季度要随策略(基准)权重进行重新调整。按季度转移到石油基金的资金量非常大,当基金根据实际基准做再平衡时,它唯一必要的是卖出石油基金中有限量的资产。如果石油基金规模增长,可以想见未来这种再平衡机制会导致相对大的交易成本。因此,挪威银行建议改变到一种每月转移、按条件的全部再平衡机制。全部再平衡的条件应该是,在实际基准中的六种资产中的一种或多种资产,连续两个多月偏离策略基准的权重超出了一定的限度。

九、定期公布投资绩效

挪威银行每年会在挪威银行年报上披露政府全球养老基金的投资绩效。根据挪威银行年报,政府全球养老基金按基准组合的货币篮估测的回报与按挪威克朗估测的回报略有不同,主要是由于挪威克朗与政府全球养老基金投资的货币之间的汇率会发生波动,在挪威克朗升值或贬值的情况下,会影响到收益率水平。

2003年,按基准组合的货币篮估测的政府全球养老基金的回报最高,为12.59%,最低是2002年,为-4.74%。1999—2006年之间按基准组合的货币篮估测的政府全球养老基金的简单年平均回报为6.03%,复合年回报为5.84%。

2002年,按挪威克朗估测的政府全球养老基金的回报最低,为-19.09%,反映挪威克朗与政府全球养老基金的投资货币相比,当年升值15%。而2003年,按挪威克朗估测的政府全球养老基金的回报最高,为19.96%,反映了该年政府全球养老基金投资货币对挪威克朗近6.54%全面升值。1999年到2006年之间按挪威克朗估测的政府全球养老基金的简单平均回报为5.00%。

挪威政府全球养老基金在建立投资管理框架,注重公司治理制度的改进,适度放松对单一公司持有的最高股权比例,构建基金基准组合,进行全球范围的资产配置,将指数化管理与积极管理相结合,由内外部经理共同管理基金,完善基金的再平衡机制,定期公布投资绩效等方面的经验,是中国中投公司学习的典范。

参考文献

[1]Norwegian Ministry of Finance“,on the management of the government pension fund in2006”,2006.

[2]Norges bank annual reports,from1999to,2006.

8.政府引导基金SWOT分析法 篇八

SWOT分析

(一)Strength—优势: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缓解市场失灵

区别于传统的财政资金直接支持企业或项目的方式,引导基金通过政府信用,吸引超越自身金额多倍(一般为4倍以上)的保险资金、社保资金等机构投资者的资金以及民间资本、国外资本等社会资金聚集,为创业投资及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广阔的资金来源,有效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引导基金作为参股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收益的分配,并在参股基金存续期结束后退出,将收回的本金及收益重新计入引导基金总盘子,进行循环投资使用,实现财政资金的保值增值。

同时,通过在投资协议中对被投资企业的类型、阶段、区域等进行限定,解决初创期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定程度上缓解因投资机构偏好于投资成长期、成熟期企业所引发的投资资本配置不均衡现象,解决单纯通过市场配置投资资本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

(二)Weakness—劣势:三重管理费用,管理存在风险

引导基金投资遵循“政府出资、市场运作、非营利性、参股不控股”的原则,政府通过参股基金对企业进行间接投资,有利于保证参股基金运作及企业运行的独立性,发挥市场活力。但是正因为引导基金需要通过参股基金投资于终端企业,政府除需按照引导基金投资额2%的比例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外,引导基金向参股基金出资中的2%通常还会用于支付参股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此外,为保证引导基金安全运行,通常还会确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工作,并支付托管银行一定的管理费用。这样,一支引导基金的投资便形成了三重管理费用,增加了财政资金的投资成本。

并且,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企业经营状况的掌握,主要来源于参股基金提交的年报等资料,容易形成信息不对称,不利于及时发现问题、规避风险,管理存在隐患。

(三)Opportunity—机会:国家政策支持,产业发展需要

近年来,为推动区域经济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规模越来越大,为了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各级政府也在不断探索政府资金支持企业方式的创新,而引导基金的设立就是政府资金使用的一种新模式。2006年2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其中第三部分“金融支持”第18条明确提出:“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事业,制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配套规章,完善创业风险投资法律保障体系。依法对创业风险投资企业进行备案管理,促进创业风险投资企业规范健康发展。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体现了国家宏观政策层面对引导基金的支持。

在政策支持下,通过对参股基金实施引导,引导基金能够起到一定程度上改善和优化社会资金配置方向、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作用,引导资金流向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与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培育出一批以市场为导向、以自主研发为动力的创新型企业,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

(四)Threat—威胁:专业人才流动、企业发展前景等不稳定

由于引导基金的运作涉及参股基金、被投资企业等层级,加之投资的复杂性与专业性要求,引导基金的管理者应在投资与管理两方面均具有非常专业的运作能力,而由于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于财政资金,导致受托管理机构的选择具有局限性,专业人才十分缺乏。并且,由于投资行业的人员流动率一般高于平均水平,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人员稳定性也会对基金的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从目前的政策规定及实际案例来看,引导基金与参股基金约定的存续期一般为7至10年,在这样一个较长的周期中,受托管理机构是否能够有足够稳定的核心人员来保障基金的管理、运作,参股基金投资的企业又是否能够成长、盈利以保障引导基金顺利退出,都是威胁引导基金运行安全性、稳定性的隐患。

分析法四步骤

1. 是否发挥优势

基于引导基金“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缓解市场失灵”的优势,对其进行绩效评价应重点关注:第一,参股基金总规模达到引导基金投资额的倍数情况;第二,参股基金投资的企业中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所占的比例。

2. 是否扭转劣势

基于引导基金“三重管理费用,管理存在风险”的劣势,对其进行绩效评价应重点关注:第一,引导基金受托机构、托管银行的管理费额度是否合理,参股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费额度是否合理;第二,引导基金是否设置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出资代表-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架构,各组织机构分工是否明确,是否能够保障引导基金的有效运作;第三,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开展的投后管理,是否符合具体引导基金实施细则及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其制度建设、投资决策、参股基金管理、档案管理工作是否保质保量完成。

3. 是否抓住机会

基于引导基金“国家政策支持,产业发展需要”的机会,对其进行绩效评价应重点关注:第一,参股基金投资的企业是否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具体引导基金实施细则、国家产业发展等方面的要求;第二,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制定的一系列制度是否符合国家宏观政策的要求。

4. 是否防范威胁

基于引导基金“专业人才流动、企业发展前景等不稳定因素较多”的威胁,对其进行绩效评价应重点关注:第一,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遴选是否合规,受托管理机构是否具有足够的资质、健全的组织架构、稳定的专业人才以保障托管工作的顺利实施;第二,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是否根据具体引导基金实施细则以及托管协议的要求开展投后管理工作,是否定期掌握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及时发现问题、防范风险。

指标体系设计思路

1. 结合现有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确定共性评价指标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的共性评价指标,主要体现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一级、二级指标上。引导基金具有大额专项资金的性质,但并不包含下设子项目,因此在确定共性评价指标时,可从现有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选取《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海淀区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对比分析,保留其中适合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的共性指标。

2. 结合引导基金实际情况,突出个性指标

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的个性评价指标,主要体现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三级、四级指标上。

(1)结合引导基金各参与主体主要职责,细化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三级指标;引导基金的运作涉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引导基金主管单位)、受托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参股基金、被投资企业等多个层级,细化引导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三级指标,需根据这些层级的职责内容和重要性,有针对性地进行设置。

(2)结合基于政府引导基金SWOT分析的绩效评价关注重点,细化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四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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