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行政工作报告

2024-12-21

水利局行政工作报告(精选8篇)

1.水利局行政工作报告 篇一

水利局2009年依法行政工作总结

2009年,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区法制办具体指导下,我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工作中心和重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坚持依法治水,不仅使水利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而且树立了机关的良好形象,局机关法制建设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现将我局依法行政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局严格按照今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把依法行政与“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相结合,把法制建设与创建文明单位相结合,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与政务公开、行风评议、绩效考核等制度相结合。执法中,我局人员均持证上岗、依照法定程序,对处理处罚履行法定告知程序;没无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项发生。

依法征收水利行政规费,做到了有收费依据及项目、有收费标准、有收费许可证、有收费票据,并准确核定征收额度,按照上级规定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征缴,做到了不多收、不少收、不漏收。征收的费用按照规定及时进入了财政专户。

2009年共审批河道采砂许可证6个,年审取水许可证9个,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33个,其中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10个,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23个。

二、主要措施和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履行依法行政职责

为切实做好依法行政工作,局领导高度重视,把依法行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是健全机构和建设队伍。成立了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明确了领导分工,细化了工作人员职责,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人员协助抓的工作格局。狠抓法制队伍建设,加强队伍内部培训和学法制度。二是制订意见和强化考核。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年初,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制订了《区水利局依法行政工作意见》和《区水利局2009依法行政评议考核评分标准》,并以局文件的形式发至各科室(所),进一步明确了目标、分解了任务,落实了责任。三是建立制度和强化落实。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依法行政制度;制定了依法行政程序;建立了激励机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逗硬奖惩;建立了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度;建立了监督机制,保障依法行政工作的正确实施。

(二)大力学习宣传,夯实依法行政基础

我局坚持把做好法制学习宣传等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强化了执法人员和服务对象的法制意识,打牢了依法行政工作基础。一是强化学习。坚持“统一安排、自学为主、集中活动、注重实效”的学习方法,今年,我局共组织局机关全体人员集体学法4次,主要学习了《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赔偿法》等法律法规。派员参加省市区举办的法制培训班;组织参加各种形式的法律考试;和兄弟区县同行开展交流学习。二是搞好宣传。在“3.22世界水日”及“中国水周”和“12.4”法制宣传日期间,紧紧围绕“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的宣传主题,精心策划,面向社会、面向公众宣传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行政许可法、河道管理条例及其他涉及水 利职能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多层次、多侧面的立体式宣传,进一步强化了全社会的水忧患意识、水法制意识,为水利工作的健康开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三是抓好服务。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依法进行行政许可,认真落实项目审批服务承诺制,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全办结。

(三)严格规范执法,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规范行政行为,切实转变行政职能,使行政职能向“服务型”和“法治型”转变,认真抓好依法行政各项工作。

1、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许可定期公示。认真清理政府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对水行政许可审批的项目、法律依据、条件、程序、收费、时限等通过网络或专栏定期公示,主动接受监督。

2、严格审批程序,完善政务服务体系。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完善许可审批程序,做到了无越权许可,无超范围许可。每项许可都依规定和程序审批。同时,加强调查研究,每一项审批项目都要深入现场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对于合理、合法的审批项目,依据行政许可法及时予以办理,不送人情,不走关系,树立良好的为民形象。

3、建立执法联系网络,提高执法效率。我局建立区、乡、村三级纵向和与其他相关单位横向联系网络,一旦有水事违法行为、水事纠纷,我们能及时发现,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提高执法效率。

4、依法实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为使工程“透明化”,做好“阳光工程”,对20万元以上的工程进行招投标,进一步增加工程建设的可靠性。一是依法对投资达20万元的项目,实行社会公开招标;二是坚持有规定资质的机构及其有资质的工程技 术人员监理水利工程建设施工质量。

5、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一是专款专用;二是实行报账制,经费严格由政府支付中心支付;三是严格收支两条线;四是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开支,不乱开支、滥开支。实行严格的开支审批制度;五是规范票据管理。六是在物资采购方面坚持了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无违规采购的现象。

(四)推动深化巩固,建立依法行政机制

构建依法行政工作长效机制是深化和巩固依法行政工作的基本手段,我局坚持在四个方面下功夫,不断地把这一工作引向深入。一是全面修订制度。制订了《区水利局依法行政工作意见》,完善了《区水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二是深化局务公开。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和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我局及时对政策法规、行政审批程序、违法案件处罚项目和标准等进行公开。利用政务公开栏、政府信息平台等形式实施政务公开,力求做到公开内容全面具体、通俗易懂,及时有效。三是提升案卷水平。按照行政处罚案卷达标、管理、评查等要求,我局在案卷水平上进行了提升。一方面,全面实行说理式文书的规范,如在法律文书制作中,注重证据归类,将检查人员出示证件这一法定程序在文书中以证据的形式体现出来,防患于未然,以解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出示证件难以举证的问题;另一方面,对法律文书实行案号管理,一案一号。我局卷宗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罚恰当、文字规范、装订达标。四是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首先,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罚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等进行集体审查,确保案件处理公正、公开、公平;其次,坚持行政处罚“调查、审理、决定、执行”四分离制度。以确保 案件查处各个环节既互相独立行使权力又相互制约,防止了执法活动中以权谋私、暗箱操作等现象的发生;再次,坚持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对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追究案件经办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最后,坚持干部规范执法廉洁自律制度。

三、取得的经验

一是加强领导;二是加强培训学习,提高职工自学热情,增强素质和责任感;三是严格程序,规范行为;四是健全制度;五是充实队伍集中执法,对重大案件握紧拳头重拳出击;六是积极主动寻求上级业务部门和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的指导;七是敢于碰硬、敢啃硬骨头。

四、存在的不足

我局存在的不足主要是行政执法面广量大,由于编制所限,队伍人员不足。另一方面由于水土保持法的可操作性不是很强,致使有的行政行为实施起来较为困难。

五、下步打算

过去一年,在全局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局贯彻落实《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与区委、区政府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下一步我们将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进一步加大贯彻落实《纲要》的工作力度,严格依法行政,做到以法治水,为构建法治徽州、和谐徽州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2.水利局行政工作报告 篇二

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在同步推进, 由于企业人事管理是以人为中心的管理, 根本目的是协调人与人、人与事的关系, 寻求工作人员与工作岗位的最佳配合, 达到人尽其才, 才尽其用, 人事相宜的状态, 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 主动性和创造性, 提高工作效率。所以思想政治工作与人事管理互动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要依靠思想政治工作

随着现代化建设和科学技术的蓬勃发展, 人们社会化程度的日益提高, 必然要求企业要加强科学管理, 建立健全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 并且在管理实践中不断总结、修改和补充, 使之日趋完善。在新形势下, 施工企业建立各项规章制度的过程, 要依靠思想政治工作。必须从经营发展的实际出发, 根据市场形势对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作出反应和调整。找准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生产经营的结合点, 建立齐抓共管的领导机制, 保证思想政治工作有专门的人负责执行、落实与监督。人事管理部门应主动配合, 每项制度的制定与出台, 要紧密结合企业实际, 根据施工企业的特点、自身工作的难点, 有的放矢, 增强针对性、操作性, 使思想政治工作真正成为施工企业的思想先导和活力源泉。因为制度改革、结构调整、人员内外部流动是任何企业在改革和经营发展中会遇到的问题, 这些事关员工切身利益, 必然会引起他们的焦虑、冲动甚至抵触。而人事管理部门及时、客观、准确地了解员工的困惑的问题并实实在在地予以解决, 可以使他们能充分理解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困难, 并抱以更加积极、健康的心理投入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制定规章制度时必须坚持思想领先, 体现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让企业职工充分发表意见, 养成自觉执行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执行纪律要依靠思想政治工作

思想政治工作从一定意义上讲是对企业职工进行耐心说服, 热情正确地引导, 使其提高思想觉悟, 做遵守纪律的模范。执行纪律则是要对违反纪律的职工实施恰当的批评教育和行政处罚。执行纪律的目的, 是为了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 维护企业正常的工作秩序, 也是为了教育违纪者。一般讲, 企业内多数发生的违纪现象, 诸如迟到、早退、出工不出力、脱岗、私自外出兼职等等是可以通过说服、批评教育解决的, 不需要强制办法。但是, 由于各类人员的思想水平不一, 认识能力有差异, 有的犯了错误,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而又不接受规劝、教育, 则必须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通过处罚从外部施加压力促使其思想转变, 这本身也是一种思想教育。这样不仅能增强教育的效果, 也能促使违纪者改正错误。因此, 执行纪律首先要依靠思想政治工作。

但是, 在具体的工作中, 人事部门一定要掌握好政策界线, 做到公平、公正, 防止片面性和绝对化。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 避免滥施惩罚。行政处罚是人事行政管理中一种有效的教育手段, 运用得当就会使当事人在接受处罚中受到思想教育, 达到认清是非, 改正缺点之目的。我们在日常人事管理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 有的职工违反了规章制度, 造成了不良影响, 对此就要给予纪律处分, 但在实施处罚时必须经过周密的调查, 严格掌握处分条件, 公平、公正地执行纪律, 绝不能以感情代替政策, 随便给人纪律处分, 不能以主观意志和感情作标准, 要以纪律条例的规定为标准。所以, 在坚持思想政治工作和执行纪律相结合的原则时, 特别要注意以教育为主, 不可滥施惩罚。

要坚持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执行纪律的全过程。实施惩处是教育企业职工的手段, 但在实施惩处时, 思想政治工作更难做。人事管理的重要职责就是要在执行纪律过程中, 耐心做好疏导教育, 使犯了错误受到处罚的企业职工, 把处分变为改正错误, 继续前进的动力, 这其中就包含了大量的思想政治工作。同时, 做到执行纪律坚持实事求是。执行纪律是我们人事管理工作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内容, 实践中我们体会到, 执行纪律必须认真、严格, 对该给予纪律处罚的绝对不能迁就, 但是, 要做到严中有理, 符合事实, 要使被处罚的人心服口服, 才能起到处罚的积极作用。

三、搞好工资管理要依靠思想政治工作

工资管理是人事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通过加强工资管理, 运用工资这一经济杠杆, 就能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但是由于多年来工资管理的弊端较多, 造成企业职工的思想观念保守, 认为社会主义就是平均分配, 干多干少一个样, 激发不了职工的积极性, 为了改变这种恶性循环状况, 就需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教育企业职工转变观念, 单位领导将效益工资的发放作为一种激励奖惩机制, 以发挥其调控作用。但是, 为了充分发挥效益工资的积极作用, 只有依靠思想政治工作, 进行正面教育, 积极引导企业职工转变思想观念, 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效益工资的发放, 必须坚持严格的考核, 按照实际工作完成质量、数量, 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实行多劳多得, 少劳少得, 不劳不得, 使效益工资起到奖勤罚懒的作用。二是强化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职工发扬共产主义风格, 反对“向钱看, 为钱干”, 把企业职工的政治荣誉和物质利益同其对国家的贡献密切联系起来, 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 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三是教育企业职工顾全大局, 使效益工资的分配体现“尊重知识, 尊重人才”的原则, 对有特殊贡献的人, 要给予重奖, 以推动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发挥经济杠杆和经济手段的作用, 必须依靠坚强的思想政治工作做保证, 忽视思想政治工作的效力, 经济手段就要失去其应有的作用, 甚至走上邪路, 两者结合, 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 做好企业的各项工作。大量的工作实践证明, 只有依靠思想政治工作, 人事管理才能有效地进行, 只有开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新局面, 才能推动人事行政管理工作迈向新的台阶。

四、结束语

企业是人的集合体, 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追求。企业内部利益格局的变化, 使得矛盾的形式也多种多样。为了减缓甚至避免企业内部员工之间的冷漠、纷争, 思想政治工作者可以通过沟通和说服的方式, 解疑释惑、化解矛盾、凝聚人心。尤其是在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 职工思想日渐活跃, 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 因此更需要上下互动, 引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成为真理的源泉、和谐的凝结剂、奋进的动力。

3.对农村水利工作的思考 篇三

【关键词】农村水利;工作;思考

农村工作是一项最基层,最直接的工作,它的工作直接与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密切相关,依据农村工作的特点,我们必须结合农村工作的实际,围绕保障农村稳定、粮食增收,节约水资源的根本原则,做到稳定、安全、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确保水利工作在农村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1.农村水利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农村水利工作,主要从事农村的水利规划、抗旱、防汛、除涝、工程建后管理、运用、水事纠纷等最基层的工作,农业发展由过去单一的靠粮食产量转变为抓粮食产量的同时,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由过去小手工作坊向机械加工转变,使农业经济逐步发展成工业化、产业化、商品化。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使得现有的农村结构,水利基础设施陈旧现状和保障能力与之不相适应,相对来说农村集镇化的发展,拉开了现实与发展之间的距离。农村水利建设的现状使得农村水利工作面临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1农村基础设施陈旧,建设管理跟不上

农村的水利工程,水资源环境,农村灌排设施,防洪除涝等防御水灾害的设施,加上,一直困扰农民引水安全设施,都对农村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1.2农村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

一直以来农村主要是靠单一的追求粮食产量来增加收益,原有的水利工程能够主要满足现有粮食作物的需要。可是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各种农作物像蔬菜、瓜果、苗木、花卉的种植,它们的生长对灌溉、抗旱、除涝、降渍等就有了严格的要求,这样一来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给我们从事农村水利工作的工作者带来困扰。特别是近几年国家提倡大力发展水产养殖业,小型水产养殖户的兴起,对水源质量的要求更加严格,一旦水源被人为污染,破坏,必将影响农村社会环境的稳定,造成社会矛盾与经济矛盾并存。

1.3农村水利产业结构主导地位的片面性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由政府组织主导逐步向走向农民自主,由尽可能以资代劳向出工转变,农民对水利建设的政策、投资上认识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均是公益性较强的项目,主要以经济效益为主,辅以带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属于纯公益事业。政府在水利建设上给予了财政上的扶持。但是农民认识不到位的是,认为都是国家和地方财政负责建设,将自身的责任均依靠在政府的投入上。但实际上。对于防洪除涝上,真正的受益方是百姓,很明显完全依靠政府的投入是满足不了农业经济发展要求的,应该是将农民自身作为农业生产的主体地位,政府作为辅佐地位,才能有利于农业产业经济的发展。

2.今后农村水利工作的重点和发展方向

依据现有的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及特点,农村水利工作要围绕一个既定的目标,利用农村资源优势,协调搞好农村的水利工作,在保障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基础上,协调好资源配置、社会稳定,加强农村抗旱、防洪、除涝、降渍等基本水害治理工作,完善农村水环境与农业灌溉用水的安全体系。充分发挥基层水利工作者的作用,促进农村产业结构发展、科学利用水资源,逐步提高农村百姓的生活质量,改善农村生活面貌。

2.1大力发展节水灌溉技术

面对近几年我国水资源明显短缺的实际情况,人们生活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均面临严峻的节约问题。必须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大力发展节水灌溉技术,宣传水法知识,改善农村用水质量问题,采用最简洁的方式使农作物见最大效益。这就要求我们要把提高农业生产力,推广节水灌溉方式放在首要位置来抓。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灌排渠系的防渗措施,发展微灌、管灌技术,在节约投资的情况下,尽量实施渠道衬砌化。以减少水量的流失。

2.2提高农业灌排标准,加大治理水环境

要深入实际研究农村灌排渠系的技术标准,合理规划设计,保障农田水利建设及配套设施能够充分发挥自己作用,实现其真正的价值。加大农村水环境治理力度。随着灌排渠系多年运行,加之管理不到位,很多灌排渠系均出现不同程度的淤沙现象,要加大灌排渠道的清淤力度,加强水环境的宣传力度,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

2.3解决防洪除涝问题,提高农村引水安全和供水能力

农村集镇化的发展,使我们水利工作者面临解决小城镇防洪除涝等水害问题,重点解决短历时暴雨造成的内涝问题。加强农村水利工程防洪除涝的能力的同时迫切需要解决农村居民生活用水问题。农村居民饮用水以地下水为主,要想解决污染水源,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就必须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在生产力布局上综合考虑,加强村镇科学规划设计,铺设自来水管网,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2.4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改善水利工程管理理念

合理利用有关水利的法律、法规、政策,对纯公益性的管理人员及单位要采用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好管养分开工作,尽量减轻财政支出。依据农村实际的产业结构特点,研究制定符合当地情况的政策,方针,制定防洪除涝标准,为农村水利工作服好务。农村水利是实现农业现代化不可缺少的基础设施,在提高管理者自身文化修养的同时,要明确责、权、利,对具有特殊性的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养护情况灵活掌握,做到协调合作,协调发展。建立健全农村水利服务体系,负责当地农村水利工程的规划、建设与管理,防洪、除涝、降渍、抗旱,协助做好水行政执法和规费收缴,积极推广农村水利的新技术,制定监督机制,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来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促进科技性服务和指导性服务协调发展,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3.结语

农村水利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农村环境安全与稳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产业化结构的调整,要求我们作为基层水利工作者,要不断充实自身职业修养,提高文化水平,懂得知法、懂法、合理用法,我相信随着水利工作的不断完善,必将促进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郭跟林,徐军.对农村水利工作的一点思考,2006.2.

[2]田洪江.优化工程管理农田水利,2008.

4.水利局行政工作报告 篇四

近几年,全市水行政执法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两个率先”、“三个第一”为目标,通过强化水法规宣传,全社会水法制意识明显增强;通过强化队伍建设,水行政效能明显提高;通过深化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水事案件发生率明显下降;通过创新执法手段,群众对水行政执法工作的满意度明显上升,为我市率先实现水利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一、基本情况

我市地处长江下游,境内湖泊水库棋布,河流众多,水域面积占市域总面积的14.3%。水利普查结果显示,全市以长江、滁河、秦淮河、水阳江4条流域性河道的42条骨干河道为主,以总长约3373km的616条支流、12座湖泊、251座水库为支撑,15座重点水闸、5座骨干泵站为控制,112个水功能区、10个饮用水源地为生产生活用水保障,构成了全市的水系框架,同时也赋予了水行政执法工作面广、点散、线长、量大的特点。

强化水资源的宏观调控,加强水利设施的管理和保护,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一直是全市水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重点。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依托市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各区水利局,至XX年末,全市共组建水 政监察支队1个、水政监察大队12个;依托镇街水利站,组建水行政执法中队43个。目前共有专职水政监察员145人,兼职水政监察员235人。市级、区级8个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法定行政执法主体,市水政监察支队及12个水政监察大队为受委托的行政执法主体,全系统的水行政执法工作由市水政监察支队统一组织和协调。

据统计,从XX年6月份起,全市平均每年发生损毁水利工程设施、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及水面倾倒渣土垃圾等水事违法行为600—800起,85%的水事违法行为在水政部门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后能够自行纠正,但每年也有80—120起水事违法行为需要走一般程序立案查处。汛前清障工作是防汛执法的重要工作,每年汛前都要清除行洪障碍100余处。长江禁采江砂执法,每天正常水上巡查4—6次,每年都要抓获非法采砂船只50—70条次,长江xx段禁采江砂执法管理保持全流域最好的态势。

由于水行政执法工作做到了巡查常态化、执法规范化、普法深入化,近几年没有出现因人为因素损毁水利工程设施而产生的堤防决口、水源地遭受污染等重大水事违法行为,没有出现水行政诉讼败诉或行政复议撤销的情形。

二、检查内容

1、水行政执法保障中心工作情况。围绕市委、市政府打赢“三大攻坚战”的部署,从去年开始,全市水利系统以 “动迁拆违治乱整破”和“高铁环境综合整治”为抓手,一是推进河道管理范围的拆违。今年上半年,全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列入市“动迁拆违治乱整破”工作进展顺利。市水政监察支队加强与市动拆办和涉河相关执法部门的协调,按照“执法文书由水利部门下达,执法行动由属地政府组织实施”的分工原则,长江和秦淮河管理处适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与江宁、雨花、白下、秦淮、下关、栖霞六个区城管局及相关责任街道多次协调沟通,较好地完成了市动拆办下达的第一阶段违建拆除任务。今年二季度下发各类执法文书40余件,完成河道管理范围内违章建筑拆除21户,4546.42平方米,清除违章种植168亩,其中强制拆除8户,892.1平方米,协助浦口高新区与列入动迁拆违治乱整破计划的大桥船厂、浦口刘伊船舶修造中心、xx桥机工程有限公司3家单位签订自拆协议。第二阶段拆违任务正按计划展开。二是圆满完成京沪高铁xx段涉河项目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去年下半年,市综治办开展了京沪高铁xx段的环境整治。京沪高铁跨越长江、秦淮河段施工后环境较差,市属长江和秦淮河管理处,制定了周密的水环境保护方案,加班加点积极推进,截止今年3月份,已全面完成秦淮新河、秦淮河、运粮河及长江大胜关大桥XX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环境整治和绿化任务,共整治水面环境5.5万平方米,拆除高铁建设遗留违章建筑物1532平方米,施工遗留废旧码头1座,植树5218棵,种 植草坪60400平方米。此项工作5月7日顺利通过省综治办组织的专家验收。三是开展多次专项执法行动。近年来我市先后开展了“百湖执法大检查”、“地下水专项执法”“水资源专项执法”、“长江涉砂船舶治理”、“水文环境及水文设施保护专项执法”,以及防汛清障等专项执法行动,对存在问题进行了集中整治,查处了一批违法行为,为长效管理奠定了基础。XX年、XX年持续开展水资源专项执法行动,从依法管理、规范管理、从严执法入手,查找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进一步规范水资源管理,并配合江宁区政府对夹江饮用水源地范围内的多座砂场进行整治,确保饮用水安全。

2、水行政执法队伍和制度建设情况。在如何提高执法效能上,我局从建章立制入手,一是重视执法队伍的规范化。早在XX年,就制定出台了《xx市水政监察大队、中队规范化建设标准》,《xx市水政监察大队、中队规范化建设考核细则》,促进了人员素质的提高,促进了执法装备的改善,经过几年的努力,全市12个水政监察大队、43个水政监察中队全部达标。二是重视执法程序的规范化。以执法过程为主线,先后制定了执法依据公示、执法巡查、违章报告、调查取证、重大案件集中审议、自由裁量、限时办结、听证复议、执法过错追究、卷宗归档、网上办案等系列规章制度,几年来没有出现因法规适用不当或执法程序不规范等产生 的诉讼问题,促进了执法责任制的落实。三是重视执法队伍廉政建设。按照省水利厅“三项承诺、六条禁令”要求,结合水行政执法既有水上又有岸上的实际,制定了“五有”、“十不准”细则,所有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市长江河道管理处聘用的禁采协管员,今年已有两名队员因玩忽职守而遭解聘。四是重视执法队员业务培训。市局、支队每年组织不少于三期的集中培训,各大队坚持组织开展针对性补差训练,培训覆盖率保持在95%以上。创新学习培训方法,利用水利网络平台,创办了“水行政执法网上学习园地”,建立水行政执法数据库和题库,采取网上答题、自动评分的方式,提高了学习效果。积极开展执法人员岗位练兵活动,组织执法案卷评比和执法技能竞赛,促进了执法队伍能力水平的提高。近年来,有多人获得省级“办案能手”称号,20人获得市级“办案能手”称号,XX年初在全省水政执法技能竞赛中我市获得第一名。五是执法关口前移,提升执法效率。近几年,我市先后在长江xx段建成综合水行政执法基地6个,指定停泊点2处,为提升执法效率、强化长效管理奠定基础。

3、行政执法职责和事项的梳理和确认情况。一是落实好公示制度。为适应“权力阳光运行”要求,我局自XX年对水行政权力进行梳理并多次清理,行政权力由最初的189项调整到目前的118项,其中行政许可权10项、行政处罚权92项、行政征收权3项、行政强制权8项、行政审批和 其它行政权力5项,全部在市政务大厅和政务中心、门户网对外公示,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对水行政权力事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法定期限、承诺期限、收费标准、文书格式等信息资料进行维护。二是积极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水行政执法涉及到水资源、水工程管理、水土保持、水规费征等业务,水利部门内部存在着多头执法、交叉执法现象。从XX年起,我局对执法工作进行改革,出台了《xx市水利局关于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和《xx市水利局推进综合执法方案》,规定在市级层面由政法处牵头负责水行政许可,水政监察支队集中行使水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由局属各单位进行;在区级层面,将许可、处罚、征收三权集中交由水政部门负责,有效地克服了推诿扯皮现象,取得了明显效果。三是进一步明确水行政权力边界。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综合改革精神,推进水利管理体制机制的创新,XX年我局出台了《xx市水利局简政强区县水行政权力运行实施方案》,将9项行政权力委托或归还各区水利部门行使。同时,进一步明确市、区管河道的范围,厘清了许可、处罚、征收等水行政权力的责任边界。

4、水行政执法实施情况。我局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每年年初都要下发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意见和水政监察工作实施意见,每半年都要对水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查找不足并制定整改措施。在案件 查处方面,从XX年6月份到现在,对70余起水事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结案率在86%以上,并且依当事人申请举行两次行政执法听证会,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辩权和救济权;在水规费征收方面,由市级负责征收的水资源费、水利工程水费、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XX年征收2.3亿元,XX年征收2.2亿元,XX年征收近2.1亿元,无一起违规征收案件发生;在法律救济方面,三年来我局共发生行政复议5起,3起案件维持行政决定,2起案件正在审查中;在行政应诉方面,三年来有2起案件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局负责人、直属单位负责人都做到了出庭应诉,没有出现败诉行为;在联合执法方面,我局牵头和公安、海事等部门建立了水上联合执法机制,每年禁采江砂都要组织4—6次联合执法。水上公安分局在长江河道管理处设置了警务室。六合区、江宁区城管局分别和市滁河管理处、江宁区水政监察大队建立了联合巡查机制。在具体案件上争取当地街道、社区的支持,在横向、纵向上加强联合,加大水事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初步统计近3年来全市水利系统大型联合执法行动有42起;在突发事件应对方面,被媒体曝光、群众投诉举报的水行政执法案件主要以违章种植、违章搭建和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随意经营为主。事件发生后,我局都迅速达到现场调查,上下联动,及时组织力量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媒体和举报人反馈,没有产生大的负面影响;在处理群众举报方面,我 局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畅通监督渠道。不完全统计,三年来全市水利部门通过网络、值班电话、12345等平台受理群众举报630多起,全部做到了件件有回复,件件有落实。

三、存在问题

1、权力义务不对等。河道管理从防汛的实际出发,要考虑到上下游、左右岸的利益,其许可权大都在河道的流域机构。以我市为例,涉及长江、滁河、水阳江涉水工程建设的许可权在长江水利委员会或省水利厅,秦淮河涉水工程建设的许可权在省水利厅,而面广量大、任务繁重的管理和执法权交由属地负责。在许可流程设置上,建设单位应直接向有许可权的部门申请,上级在许可时虽然也征求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但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就会给后来的管理和执法工作造成被动。我市长江、秦淮河沿线许多企业被上级批准为“临时占用”滩地,待占用期满后自行拆除的极少,久而久之就成为历史遗留问题,或者上级机关审批后未及时通报下级机关,导致监管滞后,为沿江沿河规范化管理带来极大的困难。

2、城乡分割的二元机制不利于河道管理执法。我市尚未实现水务一体化,城区河道管理由城管部门负责,流域性河道和农村河道管理由水利部门负责。这就出现了一条河道多个部门在管理的交叉现象。以我市秦淮河为例,外秦淮河 因是干流,其城区段的管理和执法权名义上为市秦淮河管理处,多年前由秦淮河项目公司进行综合整治,该公司在外河沿线领取了土地证,并批准各类开发建设,造成了大量的投诉。再加上环保部门负责水环境管理,城管部门负责沿线泵站管理,秦淮河项目公司负责该段堤防养护,水利部门负责打捞水面漂浮物,部门众多,管理难度较大。

3、以招商引资名义违法占用河道、湖泊滩地及挤占水面。以长江为例,许多修造船厂、砂场码头和冶炼化工企业,大都是以招商引资名义引进的,一般与当地街、镇或者社区、村组织签订了滩地租赁协议,长期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生产经营,少数有港口、海事、税务、工商等部门的手续。这些引进的企业,倚仗着对地方经济的贡献,对水行政执法普遍采取“表面接受处理,背后慢慢建设”的软对抗措施,或者采取“拒不配合查处,现场阻碍执法”的硬对抗措施,达到挤占滩地、水面的目的。近几年夜间向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倒渣土、乱倒垃圾现象较为普遍,而全市3000余公里河道仅靠水利部门难以解决乱倒渣土和乱倒垃圾问题。

4、水面和船舶的管理职责不清。水利部门作为河道管理的主体,过去是以防止堤防损毁、确保防汛安全为基本目的。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开始后,大量城乡河道需要及时打捞水面漂浮物,河道管理部门人力、物力、财力都难以为继。在秦淮新河、秦淮河中,目前还停泊几十条住家船、水泥船,有些船主是原渔民,但绝大多数船主是将旧船买来搭建房屋用于居住,有的甚至开设麻将档和饭店等。长江上从事非法采砂的船舶,基本上都是“三无”船舶。对这些船水利部门无管理权,但又不同程度地占用或损毁堤防,严重影响防汛安全。近几年在秦淮河城区段钓鱼的群众越来越多,许多市民通过“12345”平台进行举报,而水利法规中又没有禁止钓鱼的条款,退单转呈其他部门处理又无结果,大量的举报给河道管理部门造成了一定的压力。

5、特殊问题执法难。xx军区总院汤山疗养院,擅自在院内钻凿3口温泉,既未向国土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也未向水利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也未缴纳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费等相关规费。今年3月15日汤山度假区管委会、区水利局、区国土分局联合执法查处该违法行为,但疗养院以部队的军事设施为由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目前仍继续施工。全市还有不少社区、村庄临河、临库,由于历史原因,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均难以拆除,对多年形成的历史违章、较大规模的违建等执法“瓶颈”未能取得全面突破,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前就已存在的占用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执法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

6、暴力抗法增多、维稳压力增加。近几年暴力对抗禁采江砂执法的现象有所抬头,向执法船艇投掷石块、阻止执法船艇靠近、对执法人员行凶、以自残或跳江威胁执法人员、虚假举报诬陷执法人员等现象时有发生;岸上执法禁止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损坏执法车辆装备、拒绝配合调查取证、拒不执行处罚等也屡见不鲜。虽然和公安部门建立了联合执法机制,但过分依赖于摆事实、讲道理的行政执法模式有时候效果是有限的。尤其是面对改制企业及社会困难群体,处理不好势必会产生突发事件,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基层执法人员心理压力较大。

7、执法能力建设缺少后劲。目前,全市12个水政监察大队都不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有的还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少、任务重、待遇低、风险高已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影响了水政执法人员的积极性。两个禁采江砂的大队,没有正规的编制,绝大部分都是协管人员,给现场处置违法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在执法装备建设方面,和交通、环保等执法部门相比,执法车辆少、信息化程度低,已严重影响执法效能的提升。

四、下步打算

5.水利局行政工作报告 篇五

一、肯定成绩,进一步增强做好水行政执法工作的信心

近年来,全市水利系统以贯彻《水法》、《水土保持法》和《防洪法》为重点,大力实施依法治水方略,积极组织水法规宣传,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有效开展水资源管理,严肃查处水事违法案件,稳步推进水利规费征收,不断强化队伍建设,依法办事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水平进一步提高,依法治水的环境进一步改善。

(一)精心组织,水法规宣传活动取得新起色

我市高度重视水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坚持“全年宣教不断线,集中宣教掀高潮”的原则,精心组织,强化措施,大力开展水法规宣传活动,在全市营造了良好的宣传氛围。今年第xx届“世界水日”及第二十二届“中国水周”期间,市局对水法规宣传活动进行了精心安排。3月22日当天,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同志就“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保护水资源”一题接受了三门峡电视台专访,专访内容在三门峡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在市区湖滨广场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单、出动宣传车,并举行了大型图片展览,市四大班子领导应邀莅临现场检查指导,图片展从民生水利、防汛抗旱、水土保持、水政水资源、节约用水五个部分,展示了近年来我市依法治水取得的成就,介绍了节约用水的方法,教育广大市民充分认识水资源的有限性和节水的必要性。宣传活动形式之多、声势之大、效果之好前所未有。

各县(市)区的宣传活动也卓有成效,卢氏县将水法规宣传活动与山洪灾害防御结合起来,旨在增强广大干群的水患意识和躲灾避灾能力;灵宝市以《金城灵宝》为阵地,对宣传活动进行了深入报道;渑池县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组织宣传车深入基层,送法到户,效果十分明显。

(二)严格执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得到新规范

按照水土保持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以保护水土资源和维护生态环境为目的,以执法体系建设为重点,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两费”征收为突破,水保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市、县两级共出台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配套文件33个,大大增强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按照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精神,对我市“黄(金)、白(铝)、黑(煤)”三大资源,进行了调查摸底,摸清我市矿产开采项目360多个。认真组织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制度,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启动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监测合同8项,促进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良性发展。从200*年以来,全市共审批水土保持方案110多起,水土保持工作成绩突出,三门峡市被水利部命名为“全国第三批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示范城市”,义马市城市水保经验得到水利部的肯定。

(三)强化措施,水资源管理工作取得新成效

在水资源管理工作中,我们以贯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为重点,全面落实水资源管理“四项制度”,即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用水定额制度。一是严格取水许可审批。针对全市水资源短缺的现状,我市采取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取水许可从严审批等原则,控制地下水开采量,以此来缓解地下水过量开采的现状。截止今年年底,全市共发放取水许可证420份,审批取水量27829.24万立方米。二是严格水资源费征收。在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中,严格按照确定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坚持依法征收,倡导热情服务,克服重重困难,将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落到了实处。XX年全市共征收水资源费(含南水北调基金)1480余万元,水资源费征收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三是严格实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凡是直接取用水资源的,一律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未经水资源论证的一律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不予审批用水计划,水资源论证工作逐步规范化,保证了取水许可科学审批。四是严格节约用水管理。以创建节水型社会为目标,深入开展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建立完善的节水统计制度,随时掌握用水单位用水现状,有针对性的制定节水技改措施,提高了用水效率和效益。

(四)突出重点,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取得新突破

按照水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水行政执法实际,重点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经批准擅自修建涉河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破坏水利工程及水利设施、拒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六种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如对大唐三门峡发电公司拖欠水资源费一案的查处、对开曼铝业集团拒不编报水保方案的查处、对郑西高铁未经批准擅自修建涉河工程的查处、对三门峡城市引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区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等,起到了良好的震慑作用。去年,全市共查处各类水事案件126起,结案117起,结案率达到92%,调处水事纠纷13起,有效地维护了良好的水事秩序。

(五)上下连动,水政监察队伍建设取得新跨越

按照“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的要求,我市水政监察队伍逐步建立并完善起来。市水政监察支队在全省率先成立,目前,我市6个县(市、区)水政监察大队全部成立,共任命水政监察员247名,覆盖全市的水政监察网络初步形成,为水政监察工作正常开展提供了组织保证。与此同时,市、县两级水利部门普遍加强了对水政监察人员的培训,人员素质显著提高,执法能力不断增强。去年以来,我市以全省“水政监察队伍文明执法示范窗口单位”创建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改善环境、完善制度、规范装备、充实队伍,市水政监察支队、陕县水政监察大队顺利通过省水利厅检查验收组的检查验收,被正式授予“全省水利系统水政监察队伍文明执法示范窗口单位”称号,这两个单位已经并列入全省XX-2015年水政监察基础设施首批建设项目并上报水利部。

近年来,全市水行政执法工作虽然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我们必须清醒的看到,目前水行政执法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滥”,即滥用执法权。个别执法单位和少数执法人员滥用执法权,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擅自作出违背水法规的决定,造成了不良后果,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水行政执法的形象。二是“乱”,即执法秩序混乱。市、县两级水利部门没有按照水法规规定的管辖范围行使执法权,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现象时有发生,利益驱动明显,背离正确的执法目的和价值取向,既加大了执法成本,又带来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不满,社会反响较大。三是“懒”,即懒于执法、不作为。个别县(市)对执法工作重视不够,重水利建设,轻行政管理的倾向仍较突出,对一些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不能及时进行查处,甚至视而不见,察而不视,听之任之,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四是“散”,即水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松散、不规范。全市水行政执法标志标识不统一,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执法人员的管理比较滞后,既影响了水利形象和执法权威,又降低了执法的效能。五是“软”,即对水事违法案件不敢大胆进行查处,手腕软。对个别案情比较复杂的水事违法案件,迫于种种压力,不敢理直气壮的进行查处,不敢依法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不能有力的维护水法规的权威。这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二、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水行政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

全市水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行政,倡导人水和谐,服务水利大局,理顺执法体制,明确工作职责,整合执法资源,提升执法水平,为实现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力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推行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市县两级水利部门一要依据市、县政府确认公布的执法依据,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和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要求,逐级逐岗分解落实具体执法责任,明确界定各个执法岗位的职责。二要结合不同岗位的具体职权,制定执法工作流程,分解执法责任,量化考核指标,使每个执法人员都明确自己的执法依据、执法内容、执法范围、执法权限与义务、执法标准与考核指标。三要加强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配套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调整完善工作,有效规范执法程序和行为,避免职能交叉重复。四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水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不同的责任层次,依法确定应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分解量化执法项目,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奖惩、任用、晋级的依据。

(二)理顺水行政执法体制。市、县两级水利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统一行使执法权。市、县两级水利部门内设执法机构要实行综合执法,集中行使执法权。全市水行政执法要做到“一个声音对外”,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现象发生。市、县两级水利部门要建立上下联动的水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畅通执法信息沟通渠道,形成工作合力,全面提升水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水法规的规定,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第一,一般水事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跨行政区域或有重大影响的水事违法案件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水事违法案件,也可以将其立案的案件交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第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省政府XX年5月15日公布的《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6号令),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水资源费由审批机关征收。省政府第126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在河道取水,日取水量10000至XX0立方米的;在省辖市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及在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取水的;其他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5000至10000立方米的;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1000至3000立方米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在县(市、区)边界河流或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由市水利局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并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市水利局审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县(市、区)水利局审查审批水土保持报告表。

第四,在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建设跨河、临河、穿河的建筑物,由市水利局审批,其他由县水利局审批。

对市水利局负责征收水利规费,按照规定应该返还的,市水利局将及时足额进行返还。对县(市、区)水利局超越职权进行执法的行为,经劝说拒不纠正的,除建议追究相关人员的执法责任外,市水利局将对超越职权进行执法的县(市、区)水利局进行制裁。对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失职渎职、吃拿卡要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我们也欢迎县(市、区)水利局监督。

(三)夯实执法基础。一要提升执法工作质量。在水行政执法工作中,要敢于亮剑,敢于碰硬,敢于说不。严格按照“事实清楚、依据充分、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要求查处水事违法案件。正确处理行政执法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对违法情节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经济结构调整重点扶持的单位或企业,要给与理解和支持;对高耗能、掠夺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企业,一经发现有违法行为,坚决从重从快查处,决不心慈手软。二要健全执法行为规则。省水利厅已制定下发了水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市县两级水利部门要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同时,省水利厅刚刚制定下发了《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水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河南省水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河南省水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等内部制约制度,各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要高度重视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按照过罚相当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行使好自由裁量权,确保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最大限度地防止行政执法裁量的畸轻畸重,杜绝人情执法、随意执法、徇私执法。三要规范水行政执法标志标识。水行政执法标志标识是反映水行政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方式,也是提升水行政执法形象的重要途径。省水利厅将在全省建立“河南省水政监察队伍形象识别系统”,在全省统一标志标识,市、县两级水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要按照省厅的统一要求,统一执法用语,统一执法人员形象,统一执法车辆标志标识,树立水行政执法良好形象。

三、强化措施,努力开创水行政执法工作新局面

全市水行政执法工作的思路已经明晰,目标已经确定,关键是要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市、县两级水利部门及其执法机构,一定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努力开创水行政执法工作新局面。

(一)加强领导。加强水行政执法,对内必须要有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对外需要赢得社会方方面面的理解与支持,只有内外结合形成良好的氛围,才能产生推动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合力。市县两级水利部门,都要把水行政执法作为全局性、战略性工作,放在与水利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水利行政管理是水利部门的法定职能,也可以说是永恒的职能,最能体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特征和权威性,并且随着水利事业的发展必将不断强化。因此,市县两级水利部门,尤其是主要领导,要从战略和全局出发,并用长远发展的眼光,充分认识抓好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水行政执法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切实摆上重要位置。要积极主动地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有关专门机关汇报水行政执法工作,邀请各有关部门对水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专项检查和评议,进一步赢得重视、关心和支持。同时要加强与横向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减少矛盾,增进合作,争得理解和共赢。要密切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合作,大力宣传水行政执法取得的成效,展示水行政执法对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保障作用。还要妥善对待、处理社会及舆论对水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创造水行政执法与社会各界、管理相对人增进了解、赢得支持的和谐局面。

(二)提高素质。水行政执法工作效果的好坏,关键在队伍。只有建立起一支作风正、业务精、纪律严的水行政执法队伍,才能在关键时刻“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才能完成好水行政执法任务。一是严格把好人员准入关。坚持公开招聘、考核录用、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的原则,吸收一批优秀人才进入水行政执法队伍。二是制定近期和远期的人才开发和培养规划。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法制培训、业务培训、廉政教育和考核考试,全面提高水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三是严格规范执法行为。要建立公开、公平、透明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责任追究和稽查制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确保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督促执法人员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和办事高效。

(三)提升能力。以深入贯彻《水土保持法》,全面提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为目标,全面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做到水土保持法实施细则、方案审批、监督检查、设施验收等规定“四完善”;进一步增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能力,实现试点县机构、人员、办公场所、工作经费、执法装备“五到位”;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实现方案审批、监督检查、设施验收、规费征收、案件查处工作“五规范”;进一步健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做到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履行职责情况的督察制度、重大水土流失案件、事件报告制度、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管理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社会监督制度“五健全”;进一步落实“三同时”制度,提高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实施率和验收率,其中试点县申报率达到90%以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率达到80%以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率达到70%以上。市、非试点县申报率达到80%以上,实施率达到70%以上,验收率达到60%以上。

(四)增加投入。据调查,目前全市还有近一半的水行政执法机构缺乏必需的装备,近70%的地方缺少办案、办公和培训的经费,直接影响了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执法水平的提高。为此,一方面要加大对执法基础设施、设备的投入,配备必要的执法用车和摄像、录音、电脑等办案工具,省水利厅即将实施XX-2015年水政监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分批实施,用5-6年时间将市、县水政监察队伍装备一遍。市、县也要增加投入,尽快改变装备缺乏、手段落后的被动局面。另一方面,要增加执法办案、人员培训的等业务经费,确保执法工作有效正常运行。

6.水利局行政工作报告 篇六

郑州市水利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

一、法定行政机关 郑州市水利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三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条

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6、《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9、《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款

10、《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11、《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三条第三款

1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一条

1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1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条

15、《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16、《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17、《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18、《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五条

19、《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20、《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第七条

21、《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22、《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

23、《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24、《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25、《郑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郑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三、受委托执法组织

(一)郑州市供水节水办公室 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二)郑州市尖岗水库管理处

(三)郑州市常庄水库管理处 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所列违法行为发生的尖岗水库、常庄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由市水行政部门或其委托尖岗水库、常庄水库管理单位行使处罚权。”

(四)郑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法律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委托实施水行政处罚,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公布。”

(五)郑州市河道工程管理处 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河道上设立的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六)郑州市引黄淤灌处

(七)郑州市陆浑灌区管理局 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省、省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水工程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省、市地、县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根据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管理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郑州市水利局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1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1.6.29 4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6.4.15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88.6.10 6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1.3.22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国务院 2000.5.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1993.8.1 9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国务院 1991.7.2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95.8.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2000.3.20 12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水利部 1995.5.30 13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水利部、国家计委 2002.5.1 14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水利部 2000.5.15 15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水利部 1997.12.26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水利部 2004.1.1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 水利部、国家计委 1992.4.3 18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2006.8.1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1993.8.26 20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7.10.1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2000.8.10 22 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4.9.1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 省政府 1993.11.27 24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省政府 1992.8.15 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省政府 1993.6.25 26 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省政府 2001.1.1 郑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2000.1.1 28 郑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2001.5.1 29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1994.7.7 30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2003.8.1

郑州市水利局行政许可(共9项)

一、取水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直接从河道、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交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4、《郑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在本市市区内因特殊需要确需凿井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向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地热水、矿泉水应与自来水分设管道供水。

水井凿成经验收合格后,应装表计量并纳入计划管理。”

5、《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二、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河道、水库、渠道内弃置或堆放阻碍行洪、排涝、灌溉、航运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在航道内不得弃置沉船和设置碍航渔具,不得种植水生植物。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河床、河滩和大中型渠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

禁止在水库库区违法造地。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提出书面报告,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利用河道、水库从事养殖、旅游、餐饮等活动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服从防洪安全和水工程运行安全的需要。

利用河道、国有水库从事前款规定活动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六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以及行洪通道内影响行洪的工程设施,其工程建设方案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前款所列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或者穿越河床的,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严格依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因施工造成河道淤积或者对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清淤和赔偿责任;跨汛期施工的建设项目,应制定安全渡汛措施,并事先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核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度。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报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四、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

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4、《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淮河流域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管理范围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必须依法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5、《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河流、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6、《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渠道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之前,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五、河道采砂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砂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行洪和堤防安全的需要,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经批准进行河道采砂活动的,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并依法缴纳采砂管理费。”

六、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七、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七十项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八、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六十八项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直接从河道、水库或者地下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取水许可申请。”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郑州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共62项)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进行拦河、跨河、临河建设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六、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5、《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6、《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

(一)在河道、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排涝、灌溉、航运的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的;

(四)在水库库区违法造地以及擅自围垦河流的;

有前款

(一)至

(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

(七)、(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7、《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以上河道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条例》第六章规定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给予行政处分处理外,对其中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三)擅自占用堤防行洪滩地堆放物料、砂石的,处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四)在河道行洪范围内弃置、堆放垃圾、矿渣、煤灰、泥土、石渣等物体的,每立方米罚款八元至十二元;

(五)在行洪滩地内种植阻水林木、条类、荻苇的,每亩处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

七、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 “擅自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河道、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擅自取水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2、《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条件取水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2、《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十、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取水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缴水资源费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3、《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拒不缴纳或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纳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一、建设项目无节水设施或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郑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制其用水量,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

十二、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等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等设施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5、《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以上河道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条例》第六章规定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给予行政处分处理外,对其中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八)盗窃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测量及通讯、照明设施的,除处以三百元至两千元罚款外,视情节依法惩处。”

6、《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违反《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可视情节和后果处以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二)毁坏水文、测量、通信、动力、照明、道路、桥梁、消防、房屋等设施,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十三、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十四、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修河道和修建工程,影响防洪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在洪泛区、蓄滞洪区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使用未经验收的防洪工程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条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水土保持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除按《水土保持法》第五章、《实施条例》第五章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处罚外,对应当处以罚款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下列标准执行:

(三)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生区取土、挖砂、采石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十九、汛期不服从管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经营者,在防汛期间拒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防汛调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擅自操作闸门或干扰管理单位正常工作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3、《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违反《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可视情节和后果处以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毁坏坝体、输泄水建筑物与设备以及擅自操作大坝的泻洪闸门、输水闸门及其他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至一万元罚款;” 二

十一、未取得取水申请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在规定限期内不补办或补办未被批准,限期不拆除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

十二、拒绝接受取水许可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十三、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二

十四、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监和水资源费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二十五、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监和水资源费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不按照规定报送取水情况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取水情况的;” 二

十七、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二

十八、未安装计量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二

十九、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计量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十、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十二、在航道内弃置沉船、设置碍航渔具、种植水生植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

(二)在航道内弃置沉船、设置碍航渔具、种植水生植物的;

有前款

(一)至

(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

(七)、(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水源、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

(五)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

有前款

(一)至

(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

(七)、(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采砂许可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

(六)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采砂许可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活动的;

有前款

(一)至

(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

(七)、(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三

十五、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

(七)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

有前款

(一)至

(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

(七)、(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三

十六、未经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

(八)未经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

有前款

(一)至

(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

(七)、(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三

十七、未经批准利用河道、国有水库从事养殖、旅游、餐饮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 “利用河道、水库从事养殖、旅游、餐饮等活动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服从防洪安全和水工程运行安全的需要。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款 “利用河道、国有水库从事前款规定活动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未经批准利用河道、国有水库从事养殖、旅游、餐饮等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八、未经批准在大中型渠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

(三)未经批准在大中型渠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

有前款

(一)至

(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

(七)、(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三

十九、擅自向下游增大排泄洪涝流量或者阻碍上游洪涝下泻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向下游增大排泄洪涝流量或者阻碍上游洪涝下泄的;” 四

十、破坏和侵占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仪器设备和治理成果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破坏和侵占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仪器设备和治理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费10%—30%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十一、未经批准修建水利工程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兴建水利工程,但不违反水利工程建设规划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违反水利工程建设规划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系、私开口门,拦截抢占水源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系。不得私开口门,拦截抢占水源。”

2、《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

十三、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或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建设阻断或损坏水利工程,未采取临时措施和修复或修建相应工程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保护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提出设计,按水利工程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建设施工应当按照批准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范围、方式、设计方案进行。

建设施工确需阻断或损坏水利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临时措施,保证水利工程的效能,并在限期内修复或修建相应的工程设施。”

2、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十四、施工造成河道淤积或对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造成损害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因施工造成河道淤积或者对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清淤和赔偿责任;跨汛期施工的建设项目,应制定安全渡汛措施,并事先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不承担清淤责任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或安装不符合规定的节水设施、器具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或者安装不符合规定的节水设施、器具的;”

2、《郑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营业性洗车场(点)和洗浴场所未使用节水型器具,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六、计划用水单位拒不安装水计量器具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计划用水单位拒不安装水计量器具的;”

十七、计划用水单位未办理计划用水指标擅自用水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计划用水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计划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

2、《郑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计划用水单位未经核定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 四

十八、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计划用水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2、《郑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制其用水量,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无故停用节约用水设施的。” 四

十九、对用水实行包费制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供水单位实行包费制的;”

2、《郑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单位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的;”

十、应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拒绝纳入计划管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应被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或个人,拒绝纳入计划管理的。”

2、《郑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对应当纳入计划管理的用水单位,拒绝纳入计划管理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纳入计划管理,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

十一、未循环使用或回收使用冷却水、冷凝水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设备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循环使用或者未回收使用的;”

2、《郑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冷冻机及其他制冷设备的冷却水,未经循环使用而直接排放的;”

十二、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未采取节水措施或未回收利用生产后的尾水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生产后的尾水回收利用的;”

十三、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十四、使用自来水进行水产养殖和农业灌溉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自来水进行水产养殖和农业灌溉的;” 五

十五、使用国家强制报废的用水设备、器具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国家强制报废的用水设备、器具的;” 五

十六、用水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水浪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六)用水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水浪费的。” 五

十七、擅自启用未经验收的自备井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自备井未经验收,擅自启用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

十八、擅自安装、移动、拆换自备井注册水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擅自安装、移动、拆换自备井注册水表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九、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污染水源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放养畜禽、从事养殖、游泳、划船、钓鱼、野炊或洗刷车辆和其他物品污染水体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和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油库、加油站或者贮存有毒有害物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拆除、搬迁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油库、加油站或者贮存有毒有害物品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六

十一、出借、出租或转让取水许可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出借、出租或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吊销取水许可证。” 六

十二、擅自改变河道河势自然控制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河道河势自然控制点的。”

郑州市水利局行政强制(共3项)

一、清除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郑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行政强制(共1项)强制清除阻水障碍物 法律依据: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河道主管机关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郑州市水利局行政征收(共7项)

一、水资源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直接从河道、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交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4、《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一切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受洪水威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规定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4、《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受益范围内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管理办法,由省水利厅会同省物价局、财政厅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河道采砂管理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客部门制定。”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经批准进行河道采砂活动的,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并依法缴纳采砂管理费。”

3、《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管理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水土流失防治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可以交纳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防治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物价的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本办法所称水土流失防治费,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造成或将要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防治需要的费用。”

五、《取水许可证》工本费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取水许可证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只能收取工本费。”

六、超计划加价水费 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对超出部分按规定缴纳加价水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大坝安全维护费 法律依据:

《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大坝上不允许车辆通行,已利用大坝作交通公路的,应尽快新修公路,在新公路通车之前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大坝主管部门审查,并经交通、物价、财政部门核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大坝管理单位收取安全维护费,用于大坝的安全维护。”

郑州市水利局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登记、备案等)(共2项)

一、河道规划治导线备案 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确定的重要河道、河段的规划治导线,按照《防洪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省确定的主要河道、跨省辖市河道及大型水库下游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河道的规划治导线,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分别由省辖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临时渡汛措施备案 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第十六条

7.水利档案管理工作浅析 篇七

一、充分认识水利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水利单位的档案具有多方面的作用。一是对水利单位日常工作起参考作用。水利单位可借助档案, 在拟订计划、总结工作、水行政执法、水利工程设计等方面作参考凭据。二是在防汛抢险时期, 可借助档案详细了解历年来的水情、雨情及水利工程的状况, 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三是在进行水利方面的学术研究时, 可借助水利档案, 参考前人所记载的丰富的历史资料, 可更好、更快地取得研究成果。四是通过查找档案, 不但能掌握准确可靠的资料, 还可以节约开支, 减少不必要的支出, 创造出更大的经济价值。五是水利档案不仅可以真实地记录水利工程建设的历史面貌, 还是全面鉴定工程质量、查明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的依据, 更可为后人在工程使用、维护、改扩建方面提供必不可少的依据。

二、着力为水利档案管理工作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水利档案管理工作是水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单位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 把它列入议事日程, 并创造必要的条件。在人员配备方面, 各单位要精心挑选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强、勤学肯钻、乐于奉献和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及相应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担任档案的管理工作, 并进行严格的上岗培训, 使其掌握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知识。在资金、场所方面, 各单位要及时保证水利档案管理工作正常的经费开支和购置档案保管设备的所需经费。要提供保管档案材料所需的专用库房, 库房应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 并有防盗、防火、防晒、防虫、防尘等安全措施。在组织措施方面,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做到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 要把档案管理工作所达到的等级标准和为水利工作提供的档案信息成果作为评价档案管理工作成绩的依据。

三、切实加强水利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

首先, 水利档案部门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确定本单位水利档案的收集范围, 把能够反映本单位水利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图表、音像、文字等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并提出归档要求, 保证案卷的质量。其次, 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各单位要把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科研、生产、基建的前期工作及有关规章制度和办法中, 并列入有关科技人员的职责范围进行考核。所有项目从一开始就必须抓好建档工作。在项目完成或告一段落后, 其档案由承担项目的业务部门按要求进行系统整理, 交相应的档案部门审检验收。工程档案要严格按照国家档案局《建设项目 (工程) 档案验收办法》进行验收。收集完毕后, 档案部门要根据本单位的基本职能和工作实际, 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及时将档案材料进行分类立卷。要对大量的来自生产第一线的材料进行科学鉴别、去伪存真。如发现档案有残缺、损坏或其他问题, 工作人员要及时与文件承办单位取得联系并进行补充、完善, 以提高档案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准确率。

四、促进水利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

8.浅析新时期水利财务管理工作 篇八

摘要:财务工作是一个部门或单位收支的“闸门”,是保证单位财政经济工作良好运行的基础。如何做好水利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对于加强和规范水利单位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结合新时期水利财务管理现状及水利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促进水利财务管理的建议与措施。

关键词:水利单位;财务管理;问题;解决措施

一、新时期水利财务管理现状

新中国成立以来,为保障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建立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及大中型水库。1998年南方特大水灾后,中通过发行国债,采取积极的措施增加水利投人。水利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在新形势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前,我国许多水利单位存在水利工程老化失修、工程不配套等困难,水利工程经营管理薄弱已成为水利工作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在我国,水利单位既有生产经营性的企业单位,还有公益性的行政单位。水利单位执行各自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制度,这些问题的出现于目前水利单位的体制、机制等是息息相关的。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水利的公益性使水利工程管理、利润分配制度改革滞后,导致水利财务管理的经济关系不清,严重影响到水利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如何把水利建设好、管理好,使其能够长期发挥应有的效益,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水利财务管理工作作为水利单位经济管理工作的基础,加强财务行为制度化、规范化是保证水利单位良性发展的前提。

二、新时期水利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财务管理体制不健全

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约束下才能形成规范的财务行为,因而,要提高水利财务管理水平,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严格按照资金管理的用途及适用范围来安排资金的使用,认真核实用款单位的申请报告、批复的实施项目及内容,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对于不符合程序、手续不完备的项目资金实行缓拨或停拔。加强关于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对于存在问题进行及时的纠正。当前,在实际的水利财务管理中,各水利事业都有自身的财务管理方法,但是,这一方法将管理的重点放在经费支出、审批等程序性的会计基础工作上,忽视了水利单位的财务预算管理、财务分析等重要的财务管理职能。

2.财务管理信息化相对滞后

近几年国家财政体制改革,使得财务部门不仅对各相关业务部门的信息数据需求增加,而且对信息数据的传递速率提出了更快、更高的要求。在国家大力建设“金税工程”的背景下,水利单位的财务管理信息化水平滞后。

3.财务管理人员的观念及专业知识不强

因为水利单位的收支相对稳定,因而,进行财务管理的财务人员对水利单位的财务收支不重视、对财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财务管理只是简单的记账、算账、提供财务报告而已。此外,由于受到编制的限制,水利单位的财务管理人员大多是调入或是从原职工中选拔人员担任财务管理的工作。这些人员不具备系统化的财务知识及专业财务训练,仅靠日常工作中的经验的积累及个人的探索,因而在实际的操作中能力不强,对新的制度及法规理解不深。

三、改善水利财务管理工作的建议与对策

1.转变观念,正确认识水利财务管理工作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水利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应适应市场发展需求,达到优化各类经济资源和资源配置的目的。一在思想观念上,水利财务部门作为水利建设的服务部门,应树立以调整资金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的现代理财观念;二强化财务集中统一管理的意识。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财务部门是单位负责人统一领导下唯一合法的使用、调拨资金的部门。凡是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項收入,都必须纳入财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三强化财务风险管理意识。财务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重、风险大,因此,财务人员既要坚持积极主动的进行财务管理,还要小心谨慎的进行财务风险管理,有效地规避影响水利单位发展的财务风险;四要强化服务大局意识。水利财务管理部门是为整个水利单位服务的,因而,要真正的使财务部门的作用得以发挥,就应使财务管理部门树立起服务于整个单位这一大局,从大处着手,进行利于水利单位发展的财务管理。

2.加强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建设,强化水利财务有效管理

健全规章制度体系,坚持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减少人为因素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影响,增强财务管理工作的公正、公开化。为加强水利财务有效管理,我国已经制定了如《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等多项会计管理的法规,一各水利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的工作特点,来制定详尽、操作性强的财务管理制度。对于已经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的单位要结合规章制度在实际工作中的效益进行进一步的调整与改进,不断地健全、丰富其规章制度的内容;二强化水利资金的检查与监督。水利财务部门在配合审计、财政等部门进行审计监察的同时,还要采取切实的措施,加强各类水利资金的检查监督工作,三进一步完善水利财务管理的监督机制建设。健全资金的申请拨付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资金的拨付手续,切实做到事前有预算,事中有监督,事后有验收,强化对水利资金拨付使用全过程的监督。

3.完善财务信息系统,处理好工程建设及财务工作之间的关系

财务管理工作是水利工程得以顺利实施的有效保障。要健全水利单位财务管理体系,积极地构建一个完整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够为决策提供更为有效依据。完善的财务信息系统,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财务信息数据的对接包容,此外,经过信息系统而统计出的相关数据也能为财务支出、决策等提供重要的依据,

要处理好工程建设与财务管理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要克服重工程建设轻财务管理的思想,将建设与管理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另一方面,还应防止将财务管理工作凌驾在工程建设之上。在客观、真实的反应建设工程进度的基础上,运用相关的会计制度使投资充分发挥效益。在工作中,对于领导安排的事情,在落实时要讲究方式、方法,首先要考虑国家的各项财经法规,在财经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多形式、多方法去完成。其次,要做好参谋的职责,摆正位置的同时,讲究方式方法,对于该办、不该办的事情,要求清晰明确的立场与明确的态度。

4.加大素质培训力度,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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