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打印公司章程委托书(4篇)
1.公司章程工商版 篇一
毋庸质疑,公司属于商法人,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一类主体。然而现实中,几乎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对公司具体的组织或行为规范,公司法除了原则性的基本要求规定外,不可能对具体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作出规定,而只能通过具体公司的公司章程来规定,即必须通过《公司章程》来落实公司法相关规定之内容。
2、弥补公司法规定之不足,实现具体公司制度的创新要求。
关于公司章程,公司法除了要求基本的强制性条款内容外,还赋予其大量的任意性条款规定内容。也就是说,凡是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或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的内容,公司章程都可以进行规定,如关于公司治理结构中关于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产生办法、董事任期、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总经理的职权、股东的表决权等事项规定,关于公司的股权结构安排、股权转让、从业经营等事项规定。公司章程中对此方面内容之具体规定,不仅弥补了公司法规定之不足,而且能够实现公司制度之创新要求,为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立创设纲要。
3、能够平衡与公司相关的各方主体利益,实现公司内部和谐与外部和谐的统一。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存在物,其存在必然涉及公司股东、管理者和员工、公司债权人、国家和社会公众等各方群体的利益。尽管公司章程是由公司股东或设立者制定的,其所反映的主要是公司股东的意志,体现公司经营为公司股东谋取收益的现实需求,但正如国家法制相对于国家治理一样,公司章程内容必须平衡公司股东、管理者和员工、公司债权人、国家(指公司必须合法经营、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公众(指公司必须维护消费者利益,承担保护环境、安置就业等社会责任)等各方群体的利益,实现公司内部和谐与外部和谐的统一。对违反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之强制规定的公司章程内容,法律自然不会准许或保护。
通过章程自治实现公司自治,这也是新公司法对于公司章程功能和作用的定位。具体地说,公司章程的功能和作用主要表现在:
1、鼓励投资,提高效率,降低公司设立的门槛。
公司的设立条件影响到市场准入,尤其是苛刻的公司资本制度等强制性要求,将极为打击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热情,限制了市场主体的数量,对市场机构和经济发展不利,最终将影响公司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之立法目的的实现。基于此,除降低股份有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外,在施行注册资本分期缴纳时,公司法允许用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时间;在有限公司,可以用章程规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可以用章程规定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些都是鼓励投资和公司自治、提高市场效率、促进公司法立法目标实现的有效制度设计。
2、提升公司治理水平,鼓励管理创新。
公司的创新不仅体现在产品的创新上,更体现在公司管理体制层面的创新上。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制度架构能力。在以往的公司运作实践中,公司章程往往成为形式化的公司文件,其内容千篇 一律,导致公司内部的制度结构“千人一面”,没有发挥章程应有的功能。在公司的治理结构层面,新公司法允许通过公司章程进行公司自己的治理结构安排: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还是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对于股东会、董事会的议决程序,除法律有规定的以外,可以由章程规定;经理人的权限可以由章程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用章程规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可以用章程规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等等。
3、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寻求利益主体权利冲突的平衡点。
公司章程的此项功能是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也与公司法的性质认定密切相关。诚然,公司法渗透着国家强制和国家干预的因子,其中有强制性规范或禁止性规范,也强调商人对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的遵守,违反这些规范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无论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或禁止性规范有多少,公司法的首要性质仍然是其私法性而非公法性,私法性是公司法的本质特性,公法性只是公司法的非本质特性,强调公司法的公法性只是为了确保公司法的私法性的实现,而不是取代公司法的私法性。因此,公司法的私法性质决定其要以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但是,公司法对上述利益主体的保护性规定过于原则,因此对股东等主体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需要公司章程加以具体化,需要公司章程提供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方式。也就是说,公司法在自身贯彻该理念时,也把这一任务赋予了公司章程,使两者共同承载了这一使命。
为实现公司章程的功能,新公司法通过两个途径为之,即以明确和隐含的方式肯定了章程的自治。一方面,弱化和取消了许多强制性的规定,代之以赋权性或者倡导性规范。另一方面,明确赋予了公司章程更多的自主权。为鼓励公司自治,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不违反公司法中的强制条款之前提下,法律允许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章程作出个性化设计,自由规范公司内部关系。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公司章程功能的真正实现即预示着公司自治时代的开启。
2.深圳市公司章程工商局范本 篇二
一、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当事人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修改,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要条款不得删减,公司组织机构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必须在章程中明确。
二、公司章程范本中黑体字为提示性或选择性条款,当事人选择时,应当注意前后条款的一致性,例如第五章选择执行董事,则应将关于董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第六章选择监事则应将关于监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
三、当事人根据章程范本制订公司章程后,另行打印,自然人股东需亲笔签名,法人股东需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亲笔签名。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的修改。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提供
深圳市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
称:深圳市
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
区
路
号
楼
层
室。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股
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
个:
甲
方: 姓名或名称: 住
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乙
方: 姓名或名称: 住
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注:若有多个股东照此类推)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第十三条
股东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
第十四条
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或: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缴足,首期出资额于公司注册登记前缴付,并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或: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
人,(注:3-13人)其中:董事长一人。(注:是否设副董事长自行决定)
或: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由股东会任命产生)任期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
或: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根据出资比例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或: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董事任期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或: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到会的董事应当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同意的前提下,董事会的决议方为有效。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或: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
年(注:由公司自行决定)。经理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七章
监事会(或:监事)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成员
名(注: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或: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名〈注:1-2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任期三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九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四十一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条
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四十九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
股东盖章及签字(注:自然人为签名):
甲
方:
乙
方: 姓名或名称:
姓名或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注:若有多个股东照此类推)
3.工商打印公司章程委托书 篇三
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长沙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权利,承担公司义务,特制定公司章程。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XXXX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长沙市芙蓉区XXX。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XXX。(以工商登记核准为准)
第四条公司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资核算、自主经营、自负赢亏。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股东认缴出资额、股东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由股东自行约定,记载于章程中。上述事项发生变化的,载入公司《公司章程》,提交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币XX万元。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保护情况的说明。
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证件号码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期限 XXXXXXXXXXXXXx货币40万元0万元57.1%2034-4-15 XXXXXXXXXXXXXx货币10万元0万元28.6%2034-4-15 XXXXXXXXXXXXXx货币10万元0万元14.3%2034-4-15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的转移手续,提交已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以不可分割实物缴付出资的,不得分期缴付。
公司合并、分立、提前解散、延迟经营期限,应当在作出决定的30日内足额实缴注册资本后,方可办理。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其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权并转让;
(5)依法转让自己的股权,其中股东的股权在其要求转让或公司进行清算时,股东按原始出资额优先购回股东的股权;
(6)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利;
(7)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8)公司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9)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3)不按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不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5)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挑出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是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相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东权利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讼诉。
第十三条自然人股东死忙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成股东资格.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定
第十四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耐读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分利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指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一致同意选举XXX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对公司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择产生,XXX为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回报工作;
(2)执行股东会议决议;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机构的设置。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由XXX担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议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经理不是股东的,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由袁XXX担任,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指责时召集和主车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在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监事有进行调查的权利,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及分配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送交个股东。
第二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2)股东会会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九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布。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内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第三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财产负责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包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展开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为按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物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二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X年,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公司章程的解释全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未尽规定事项,按《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执行,公司章程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出资人共同私定,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4.工商打印公司章程委托书 篇四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及职工的合法权益,经过股东充分酝酿,并根据《公司法》,制定本章程,公司以为社会提供服务,为国家创造财富,为股东创造最好的经济效益为宗旨,公司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 公司名称:潍坊舒婴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樱前街瑞泰南郡19号2号门头。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教育信息咨询;家政服务;企业管理咨询。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名称或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 1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及比例如下: 自然人股东黄文晗以货币认缴出资 5 万元人民币,占总资金的50%; 自然人股东曹海宝以货币认缴出资 5 万元人民币,占总资金的50%; 上述认缴出资于2016年
6月
8日之前缴清。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出资证明一式两联,一联交该股东,一联留公司备案。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五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九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四条 首次股东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自首次股东会议召开之日起每6个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每1万元人民币为一个表决权。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该项决议须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雇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劳工用工制度及营业期限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于第二年三月一日前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公司按照股东的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第三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三十一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 公司营业期限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四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持股东会或者有关部门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共同协商订立,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肆分,公司存档一份,股东各持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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