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取保候审申请书报告(精选9篇)
1.家属取保候审申请书报告 篇一
家属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李淑文,女,汉族,1976年4月4日出生。地址:保定市望都县中华东路32号。
身份证号:***4040224。
手机:***
被申请人:张永立,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系申请人之夫。
地址:保定市望都县中华东路32号。
申请事项:对张永立取保候审
事实理由:
2012年10月24日保定市徐水县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张永立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徐水县看守所。
《看守所留所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了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因病、伤残或者年老体弱致使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入厕等不能自行进行,必须在他人协助下才能完成。
申请人认为,张永立目前的情况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符合不与收押、可以取保候审的条件。
张永立案发前曾于2012的年5月入院治疗。被诊断患有腰间盘突出病,在家里生活起居都难以自理,并且需要长期不间断用药和照顾。
案发前后张永立也能够配合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52条之规定,特申请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对张永立取保候审。
为此,申请人自愿为张永立的担保人,依法履行保证人的义务。
此致
徐水县公安局
申请人:年 月 日
2.取保候审申请书(家属用) 篇二
申请人:×××,女,汉族,××市××村人,住××市××村,联系电话:××××。系犯罪嫌疑人×××之妻。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男,汉族,××市××村人,××厂××(职务)。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6年×月×日被××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关押在××市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一案,于2006年××月××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公安机关的侦查完毕,已报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性质以及案件有关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而且现在××厂急需犯罪嫌疑人×××回来参与筹划管理,另外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身体状况一直不好。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愿依法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请贵院予以审查批准。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3.取保候审申请书 篇三
申请人:上海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对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嫌疑人XX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XX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被你局依法刑事拘留。依据犯罪嫌疑人XX亲属XX的委托,申请人为XX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嫌疑人的亲属愿意为XX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XX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理由如下:
1、XX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主动交待事实经过。XX系外来务工人员,为老板打工负责生产、包装硅胶产品,由于其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在主观上并不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且并未参与实际销售过程中;
2、XX的行为不具有人身危害性,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3、XX没有任何前科劣迹,且到案后经过宣传教育已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及相关法律责任,并保证在传讯的时候能够及时到案。
综上,犯罪嫌疑人XX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其行为本身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对其实施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恳请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九十五条之规定,准予对犯罪嫌疑人XX取保候审!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
申请人:XX
上海XX律师事务所(章)
4.取保候审申请书 篇四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xxx,男,XX岁,工作单位:xxx有限公司。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xxxx年x月x日被xxx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关押在xxx看守所。
Xxxx年x月x日晚,犯罪嫌疑人xxx驾驶车辆途径xx村撞上李xx,造成李xx死亡。事故发生后,xxx家人、工作单位、朋友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商谈赔偿事宜并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支付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申请人认为,xxx一贯遵纪守法,工作表现良好,且该次属于过失犯罪,xxx已有悔过表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危害社会治安,也不会在取保候审期间采取逃跑等行为,且单位工作繁忙,也急需xxx返回工作岗位继续工作。
申请人为保证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xxx遵守有关规定,提出由申请人担任保证人。保证人系在xx市注册并正常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申请人和保证人保证监督被保证人xxx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1)保证不离开本市;(2)保证随传随到;(3)保证不干扰证人作证;(4)保证不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并且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
此致
xx市公安局
申请人、保证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5.取保候审申请书 篇五
申请人:XX律师事务所 XX律师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附:1、律师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2、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3、犯罪嫌疑人杨XX近期门诊病历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 ,男(女),0000月00日生,身份证号:
000000000000000000,系犯罪嫌疑人XX家属
取保候审对象(犯罪嫌疑人):XX,男,因涉嫌00罪,被XXX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法院)立案侦查,现处于拘留期间。 申请事项: 对涉嫌00罪犯罪嫌疑人XX申请取保候审。 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XX身体状况一直不佳,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脂肪肝。在2月份曾因头昏目眩、四肢无力前往医院就诊(相关病历资料附后)。
二、犯罪嫌疑人XX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其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XX提供保证 。
三、犯罪嫌疑人XX正在哺育婴儿,婴儿尚未满半周岁。
四、犯罪嫌疑人XX在本案中起到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五、犯罪嫌疑人XX系自首,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社会危险性不大。
六、犯罪嫌疑人XX已经过了羁押期限,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七、犯罪嫌疑人杨XX涉嫌罪名为XX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或者其它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及第七十条的各项规定,XX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
保证人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并且保证监督犯罪嫌疑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证犯罪嫌疑人XX做到:(1)遵纪守法;(2)保证随传随到;(3)不干扰证人作证;(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县市。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身体状况一直不佳,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脂肪肝。而且犯罪嫌疑人XX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恳请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法院)考虑犯罪嫌疑人XX的实际困难,对为其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予以批准为谢。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附:1、户口本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6.取保候审申请书(法院) 篇六
申请人:xxx,男,x岁,汉族,住xx县xx镇唐家巷8号。
申请人:xxx,女,x岁,汉族,住xx县xx镇唐家巷7号。申请事项:申请人xxx请求贵院准许取保候审。
申请人xxx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5年 2月15日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5日在x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 5月26日在xx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现根据本案案情,并结合申请人xxx个人家庭实际困难及其犯罪的具体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法律依据和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xxx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历史上无违法犯罪记录,此次因法律意识淡薄,不慎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二、申请人xxx家中有年近86岁的双亲老人需要赡养,作为家庭的重要支柱,他的违法行为在给社会带来影响的同时,也给我们这个家庭带来了很大的伤害,给家庭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三、申请人x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xxx万元,全部用于工程建设,自己没有挥霍及挪作他用,在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时,自己借高利贷支付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避免农民工上访等等,可以说申请人xxx的行为对于社会的稳定作了一定的贡献。另外申请人李伙仔、洪进英在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拖欠工程款,及时归还受害人的款项。
四、申请人xxx涉嫌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规定,申请人xxx的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提供保证。保证他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做到:(1)遵纪守法;(2)保证随传随到;(3)不干扰证人作证;(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县市。
综上所述,申请人xxx其行为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恳请贵院考虑申请人xxx的实际困难,对为其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予以批准为谢。
此致 x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6年12月x日
取保候审保证书
弋阳县人民法院
我与被告人李伙仔、洪进英是 关系。我愿作为被告人李伙仔、洪进英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的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签字):
7.取保候审申请 篇七
申请人:谭洲,女,汉族,生于1985年5月,系嫌疑人李攀之妻。申请事项:依法对李攀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第一、李攀于2017年10月27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长沙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区公安局看守所。鉴于李攀家父亲轻微精神智障,母亲在家务农,无经济来源,(前年因他弟弟离异,后因出车祸,脑袋受创较大,导致思维迟钝,有时不清白,现他弟弟也留守家中不愿外出),家里还有两个学龄前的女儿和侄女,李攀是家里顶梁柱,他不在,整个家无法维持生计。李攀妈妈从李攀拘留后,精神恍惚,时不时的大哭大笑,整天以泪洗面,拒绝与外界接触。
第二、犯罪嫌疑人李攀初犯,没有其他犯罪前科,此次行为是因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所致。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李攀在公安机关抓捕过程中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归案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如实回答讯问人员的问题,交待自己的犯罪过错,且已深刻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悔罪态度较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发生社会危险。
综上,申请人恳请长沙市森林公安局能够依法审查并批准对李攀的取保候审申请,申请人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使李攀不离开居住地或贵局限定的区域、及时听候传讯、不干扰证人依法作证和贵局对证据的收集,申请人将按法律的规定向贵局提供担保或依法缴纳保证金、家属取保候审申请书。
诚挚恳请审查批准!此致
8.取保候审申请书(律师版) 篇八
申请人: *****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IFC大厦A座2202室
邮编:100022
电话:*******
申请事项
为涉嫌*******的犯罪嫌疑人 **** 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一案,于***年***月***日由贵局刑事拘留,现看押在****看守所内。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性质以及案件情况,符合《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故根据犯罪嫌疑人家属的要求,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嫌疑人家属愿意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保证人保证做到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嫌疑人的情况,并且保证做到:遵守法律;随传随到;不干扰证人作证;不毁灭伪造证据;不离开本市。
请求贵局予以审查批准。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9.取保候审申请书 篇九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
身份证号:2
电话:826xxxxxxxx
手机:136xxxxxxxxx
被申请人:陈、男、月3日出生,系申请人之夫。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
申请事项:对陈取保候审
事实理由:
xxx年月2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陈刑事拘留,后被。现羁押于北京市看守所。申请人及陈本人均向贵院提出了对取保候审但未得到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与收押:……(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看守所留所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了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因病、伤残或者年老体弱致使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入厕等不能自行进行,必须在他人协助下才能完成。
申请人认为,陈目前的情况明显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符合不与收押、可以取保候审的条件。
陈案发前曾于xxx7年5月、6月两次入院治疗。被诊断患有双眼视网膜色素变异,双眼视物不清已经2年多,在家里生活起居都难以自理,并且需要长期不间断用药;而且,陈还患有双眼老年性白内障、糖尿病、原发型高血压病、痛风、高脂血症,也需要长期用药和照顾。(上述情况均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并已经提交)同时,陈在被羁押,仍然继续不间断的.用药,在羁押场所的生活起居均需要扶助。
案发前后陈也能够配合检查机关说明情况,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1条、第52条之规定,特申请变更刑事,对陈取保候审。
为此,申请人及自愿为的担保人,依法履行保证人的义务。
此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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