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vts管理细则(7篇)
1.惠州vts管理细则 篇一
VTS人员管理探析
当前,我国的VTS发展迅速,但大量的资金用于改进设备和引进技术,对于最重要的`资产-人员关注较少,这也引发了VTS运行和管理中的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文中主要从三个方面对VTS中人员管理进行分析:VTS的人员配置,VTS人员的培训与发展以及VTS人员的绩效考核.同时结合国外先进VTS管理的经验,提出了建议和改进的措施.
作 者:陈庆伟 作者单位:安庆海事装备信息处,安徽,安庆,246000刊 名:中国水运(下半月)英文刊名:CHINA WATER TRANSPORT年,卷(期):10(1)分类号:U676.2关键词:VTS 管理
2.利用VTS资源提高引航服务质量 篇二
利用VTS资源提高引航服务质量
阐述了目前引航机构在制定引航计划和安全引领船舶上面临的问题,剖析了引航机构自建引航监控系统存在的缺陷,提出利用VTS资源来监控引航工作,达到提高引航服务质量和节约资金的目的.
作 者:郑永俊 作者单位:广州海事局,广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广东,广州,510700刊 名:中国水运(下半月)英文刊名:CHINA WATER TRANSPORT年,卷(期):9(5)分类号:U691+1关键词:VTS AIS 引航服务质量
3.惠州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篇三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
职工个人和职工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国家规定的免税范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应依法纳税。
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规定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贷款呆账、坏账核销的申请;
第五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按照市公积金管委会决策、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等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实行按月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两部分组成。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各自计算到元,元以下单位四舍五入。
职工和单位按不低于职工上一月平均工资的5%、不高于职工上一月平均工资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需要在上述幅度内进行变更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发布)执行。职工工资由下列六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七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单位依法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注销等手续。
各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工商、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统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义务配合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取有关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提取、贷款、结算等业务,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经市公积金管委会认定的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九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和担保机构
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和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五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六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市、县(区)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汇缴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单位应当在每年5月至7月进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规定倍数。职工月工资未超过以上限额的,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其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且继续正常缴存;
(二)自有资金支付购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
(四)无未清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职工支付购(建)房款的自有资金比例,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本市的住房价格、政策、职工购买住房能力及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状况等情况拟订,报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定,市公积金管委会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化管理运作系统,为单位和职工查询本单位和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提供便利服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可用于购买国债的最高比例,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贷款风险准备金、支付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具体使用办法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在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中拨付。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实行分立账户、独立核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的上住房公积金年报,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的情况、财务报告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职工有权对本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接到有效投诉、举报,经实地核实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职工个人以欺骗手段非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取消其1年至5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市公积金管委会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和本规定的,依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业务操作规范。
第四十条
4.惠州vts管理细则 篇四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惠府〔2017〕162号,下称“惠十条”)要求,为更好地规范我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奖励资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惠州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奖励资金(下称“奖励资金”)是指根据“惠十条”中涉及产业发展奖励和品牌创建奖励的政策措施的奖励,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在预算安排的,依据经市、县(区)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的企业发展及品牌创建奖励的项目而拨付的奖励资金。
第三条 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 已有相应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和专项资金不在此列。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县(区)两级经济和信息化、中小企业、财政、统计、税务(含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下同)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共同组织和实施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清算
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辖区内奖励政策的落实。会同市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审核奖励资金,依据审核情况提出事后奖补充预算安排额度;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事后奖补资金项目计划;对奖励资金使用单位(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和完成绩效评价等工作。
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奖励资金申请受理,对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统计部门核算企业奖励资金等工作,并上报核算情况;会同县(区)财政部门按规程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并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本级财政奖励资金的预算的使用管理。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税务、统计部门进行奖励资金的审核和安排;根据市、县(区)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将奖励资金拨付至所属县(区)财政部门;配合市经信局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县(区)财政局负责本级财政奖励资金的预算的使用管理,配合同级经济和信息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奖励工作的管理,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八条
市、县(区)税务部门根据市、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审核和确认企业的当年税收入库数额及税收新增情况。
第九条
市、县(区)统计部门负责核实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的年产值规模、发展速度、年主营业务收入等指标。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
第十条
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
申报的企业主体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工业(或生产性服务)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我市税务登记,依法缴纳税收; 3.无违法违规行为;
4.纳入我市统计范围的企业。申报具体奖励项目需符合: 5.物流企业奖励
1)申报物流企业奖励的企业须为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亿元的物流企业,按其当年对市、县(区)两级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的50%给予奖励;
2)企业取得新增财政贡献,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以企业当年在惠州缴纳的主体税种税收额(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下同)相对于上一年主体税种税收额的增加部分为依据;
3)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6.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奖励
1)申报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奖励的企业须为年销售额超过50亿元的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按其当年对市、县(区)两级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的50%给予奖励;
2)企业取得新增财政贡献,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以企业当年在惠州缴纳的主体税种税收额相对于上一年主体税种税收额的增加部分为依据;
3)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7、工业电子商务企业奖励
申报工业电子商务企业奖励的企业须为自主开发建设电子商务平台且电子商务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的工业电子商务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8、工业增加值增长奖励
申报工业增加值增长奖励的企业须为工业总产值达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5%以上(含15%)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投产工业企业除外),奖励额度如下:
1)工业总产值20亿元以上(含20亿元)且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5%的工业企业,按其当年对市、县(区)两级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的50%给予奖励;
2)工业总产值5亿元(含5亿元)-20亿元且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5%的工业企业,按其当年对市、县(区)两级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的30%给予奖励;
3)工业总产值1亿元(含1亿元)-5亿元且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5%的工业企业,按其当年对市、县(区)两级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的20%给予奖励;
4)企业取得新增财政贡献,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以企业当年在惠州缴纳的主体税种税收额相对于上一年主体税种税收额的增加部分为依据;
5)单个企业获得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0万元。
9.大型骨干企业奖励
申报大型骨干企业奖励的企业须为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或集团,奖励额度如下:
1)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亿元(含1000亿元)的工业
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2)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亿元(含500亿元)-1000亿元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3)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亿元(含100亿元)-500亿元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奖励;
4)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亿元(含50亿元)-100亿元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奖励;
5)母公司、总部或总公司在惠州的企业按其全部主营业务收入统计,以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和所在地政府确定后的企业财务数据为准;
6)母公司、总部或总公司不在惠州的企业按其在惠州的主营业务收入统计,以纳入我市统计范围的财务数据为准。
10.落实“中国制造2025”、智能制造、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军民融合试点示范项目奖励
新获评国家级落实“中国制造2025”、智能制造、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军民融合的有关试点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获评省级落实“中国制造2025”、智能制造、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军民融合的有关试点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1.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奖励
新认定的国家两化融合贯标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两化融合贯标认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两化融合贯标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2.工业设计奖项奖励
获得“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单项奖以上奖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
励5万元。
13.中小微企业创新服务示范奖励
新获评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的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获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的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一条 奖励原则
(一)产业发展方面奖励(指第九条5-9项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同时符合其他地方财政贡献增量奖励或一次性奖励规定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奖励;
(二)品牌创建和试点示范方面奖励(指第九条10-13项奖励),同一企业或项目同一获得国家级或省级2个或以上荣誉称号的,按最高奖励级别对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年限:符合条件的企业自2018年起每年均可对上一年产业发展完成情况和获评品牌创建示范试点情况申请奖励资金。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流程:
(一)申请。每年6月底前对上一年产业发展完成情况和获评品牌创建示范试点情况进行申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公开申报指南;企业按照申报指南填报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初审。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并会同同级统计、税务部门核对申报企业的有关信息,确定企业申报资质的相符性;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编制奖励资金计划,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审核。
(三)核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级财政、统计、税务部门审核县区上报的奖励资金计划,制定奖励资金安排计划。
(四)公示。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在市政府官方网站或市经信局门户网站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奖励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
(一)所有申报奖励资金的企业均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同时提交以下分类材料:
1.申报物流企业奖励、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奖励、工业增加值增长奖励材料
1)书面申报表(原件,盖章);
2)企业统计、财务报表(原件,盖章);
3)市级税务部门核定的完税证明(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4)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5)企业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原件,盖章); 6)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2.申报工业电子商务企业奖励材料 1)书面申报表(原件,盖章);
2)企业统计、财务报表(原件,盖章);
3)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4)企业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原件,盖章); 5)自主开发建设电子商务平台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核实原
件,盖章);
6)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3.申报大型骨干企业奖励材料 1)书面申报表(原件,盖章);
2)企业统计财务报表(原件,盖章),如母公司、总部或总公司在惠州的企业需出具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后的企业财务报表(包括所有子公司);如母公司、总部或总公司不在惠州的企业出具统计财务报表。
3)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4)企业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原件,盖章); 5)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4、申报品牌创建和试点示范方面奖励材料
申报获评国家级、省级落实“中国制造2025”、智能制造、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军民融合的有关试点示范项目,获评国家两化融合贯标示范企业、国家两化融合贯标认定企业、省级两化融合贯标试点企业,获“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单项奖,获评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的企业(单位)奖励材料:
1)书面申报表(原件,盖章);
2)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3)企业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原件,盖章); 4)获评文件或获颁发证书(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5)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二)逾期提出奖补资金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资金安排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拨付通知,并由市财政局按规程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各县(区)财政,县(区)财政部门按规程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公开如下信息:
(一)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二)奖励资金申报通知。
(三)奖励资金分配结果。
(四)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七条 按“谁安排、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管理,按各自职责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县(区)落实奖励政策情况和对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进行检查,防止虚报骗取奖励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条 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5.惠州vts管理细则 篇五
[日期:2010-10-29] 阅读:1047 次
惠院教发[2009]97号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教师素质和教学能力,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关于实施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通知》(粤教高〔2009〕76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目的
通过建立团队合作的机制强化教学基层组织建设,改革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开发教学资源,促进教学研讨和教学经验交流,推进教学工作的传、帮、带和教师队伍的结构优化。通过教学团队的建设,促进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三条 建设目标
至2012年,在全院建设7-10个教学效果优秀、教学研究与改革成果突出、团队结构稳定、具备良好的发展潜力和突出的创新精神、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可以起到示范作用的校级优秀教学团队,力争有一批团队成为省级、国家级教学团队。
第四条 评审范围
根据各学科专业特点,以教研室、研究所、实验室、教学基地、实训中心等为建设单位,整合资源,以课程、系列课程、专业为建设平台,在长期教学改革与实践中形成的教学团队。教学团队可以打破原有的教学行政组织,实行跨学科组合。
校级优秀教学团队可按校级通识教育基础课程、专业教育课程群组、实验实践教学环节和综合交叉系列课程等类别组建申报。
第五条 评审条件
1、团队组成。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良好的合作精神和梯队结构,组成成员年龄、职称和知识结构合理,在指导和激励中青年教师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方面成效显著,且团队成员均承担本团队的一线教学任务。
2、带头人。团队带头人应为坚持在本校本、专科教学第一线的在编在岗教师,具有较高教学水平、较深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长期致力于本团队课程建设。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较好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一名教师只能担任一个校级教学团队的带头人。
3、教学工作。教学与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了解学科(专业)、行业现状,追踪学科(专业)前沿,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科学,教学手段先进,重视实验、实践性教学,引导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培养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兴趣和能力。在教学工作中有强烈的质量意识和完整、有效、可持续改进的教学质量管理措施,教学效果好,团队无教学事故。
4、教学研究。积极参加教学改革与创新,取得了良好的成果,团队近四年来至少获得以下项目中的两项。
①校级及校级以上特色专业建设;
②校级及校级以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
③校级及校级以上精品课程;
④国家级、省级教学改革项目;
⑤校级及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⑥二人次以上获校级及校级以上教学名师或教学优秀奖;
⑦培养的学生在学科竞赛及其他省部级以上重大赛事中取得优异成绩;
⑧其他能反映团队教学研究与改革成果的奖励奖项。
5、教材建设。重视教材建设和教材研究,承担过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和国家级规划教材、省级重点教材的编写任务,或团队近四年来编写一定数量的教材,且教材使用效果好,获得过优秀教材奖等相关奖励。
6、团队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
第六条 申报程序
1、校级优秀教学团队每年评审一次。
2、校级优秀教学团队申报以系部为单位组织推荐,申请者须填写《惠州学院优秀教学团队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实证材料一套。
3、各系部将申报材料汇总后,经系部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连同《惠州学院优秀教学团队申报汇总表》及申报材料一并送交教务处。
4、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应既能充分反映教学团队的总体情况,又脉络清晰、简洁精炼。
第七条 评审程序
1、校级优秀教学团队由系部先行建设,择优推荐。学院组织评审通过后授予“校级优秀教学团队”称号。优秀教学团队实行目标考核、滚动淘汰机制。
2、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团队进行评审。评审以课程教学质量为核心,主要考察团队的教学效果、课程建设、教学成果以及团队合作和对专业建设的贡献等情况,并强调标志性成果。专家评审结果经公示后,学院发文公布。
3、校级优秀教学团队荣誉称号有效期四年。学院设立教学团队建设专项经费,以支持校级优秀教学团队的进一步建设。经费资助额度为每个团队1万元,用于支持其开展教学研究、编辑出版教材和教研成果、培养青年教师等工作。
第八条 管理措施
1、校级优秀教学团队评审通过后,由团队带头人填写《惠州学院优秀教学团队实施计划书》,制定本团队进一步建设的具体方案,并根据其建设需要,在规定额度内申报团队建设资助经费,经所在系部审核后报学院教务处。各团队经费资助额度在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核定后拨发。
2、经费使用由团队带头人负责,按《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376号)和《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教财〔2009〕130号)及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团队带头人每年应按要求提交《惠州学院优秀教学团队进展报告》,教务处组织专家定期对教学团队的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继续资助,考核不合格者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撤消其称号,停止经费资助。
3、各系部应高度重视教学团队建设工作,积极开展系部级教学团队建设工作。制定和完善系部教学团队建设计划与实施方案,并落实相关责任人,以确保建设目标如期完成。
4、省级及国家级教学团队的申报推荐从校级优秀教学团队中产生。获省级或国家级教学团队,学院将给予经费配套,并对推荐单位给予奖励。
6.惠州vts管理细则 篇六
(送审稿)
第一条 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2号)、《印发惠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12‟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辖区内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住房补贴)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辖区内是指本区全部行政区域内(包含东江、惠南产业园,陈江、惠环街道,潼侨镇、沥林镇、潼湖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城镇低收入家庭从市场上租赁住房,由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承租申请人发放补贴,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仅限于低收入家庭在本辖区内租赁的住房。
第四条 租赁住房补贴坚持“建房市场化、租房自主化、补贴货币化、运作规范化”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租赁住房补贴的管理工作,各园区、各镇(街道)和区直属各单位工会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协助租户到市场上承租房屋、接受申请人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咨询工作。区财政、社会事务、总工会、税务、科技创新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租赁住房补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租赁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上级补助资金;
(二)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租赁住房补贴资金;
(四)土地出让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租赁住房补贴资金;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实行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住房困难家庭享受的租赁住房补贴主要用于解决本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已租用公租房的家庭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第八条 每户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人均15平方米,每户租赁住房补贴最高保障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自主选择承租的住房。
第九条 租赁住房补贴按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50%发放,市场平均租金由区科技创新局牵头组织区住建、财政部门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房屋租赁价格、面积超过补贴保障标准的,超出部分由承租人承担。申请人有私有住房的,在保障面积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积。
第十一条 租赁住房补贴按每个季度发放一次,发放公式为:租赁住房补贴(元/季)=(每月市场平均租金* 50%)* 每户家庭人数*15m(超过60m按60m计算)*3个月
第十二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辖区范围内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在城镇的家庭;
(二)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5平方米(含15平面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上家庭可支配收入符合低收入标准的。
第十三条 低收入标准由区社会事务局牵头组织区科技创新局、区财政局、区总工会等相关部门每年确定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居委会提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2.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3.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或区社会事务、税务部门提供的上收入证明。
(二)受理。经单位主管部门或居委会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主管部门或居委会填写《仲恺高新区城镇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和《仲恺高新区申请城镇低收入租赁住房补贴家庭收入证明核定表》,并将公示证明连同本条
(一)项所列证明材料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审核。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社会事务、总工会、财政等部门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区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租赁住房补贴对象。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申请人颁发《城镇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许可证》。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由低到高排序,分批解决。经区社会事务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四)补贴发放。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凭《城镇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许可证》,与申请人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财政部门核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到低收入家庭。
第十五条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社会事务、总工会及各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对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状况每年复核一次,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家庭的资格、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租赁住房补贴资格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一)购置了私有住房,且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人均15平方米的;
(二)家庭可支配收入超出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住房面积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租赁住房居住的。
(七)骗取租赁住房补贴的,责令其如数退还,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在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弄虚作假或对已批准的租赁住房补贴家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7.惠州vts管理细则 篇七
关于印发惠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
管理相关制度汇编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局,博罗县农业和林业局、财政局,大亚湾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仲恺高新区农村工作局:
为切实抓好我市农村三资清理监管工作,建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监管长效机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惠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汇编》,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主题词:印发 农村 制度 通知
惠州市农业局办公室
2012年4月17日印发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惠州市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相关制度
财务预决算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活动实行预决算制度,按照“量入为出、增收节支”的原则,充分听取成员对发展经济、增加收入、节约开支的合理化建议,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编制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2、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生产经营、财务收支、收益分配、资产购置等应当实行年度综合预决算;“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程建设、对外投资及其他重大项目应当实行单项预决算。
3、预算编制收入内容主要包括:生产经营收入、土地发包、物业出租、对外投资等经营性收入,各级财政补助(贴)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预算编制支出内容主要包括:行政管理性支出、公益建设性支出、经营成本(费用)性支出、福利性支出、收益分配和其他支出。
4、财务年度预决算方案应当在年度终结后一个月内公布。财务预算编制(调整)和决算报告需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修订,提请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村务公开栏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5、财务预决算必须报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农村财务管理部门要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检查。年终对决算进行审核。
资金管理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货币资金实行账款分离管理原则。集体的现金、存折、存单、及有价证券由出纳专管,其他人不得代管。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银行(信用社)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因特定业务需要可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专项资金的管理。支票、印鉴等实行专人保管,并做好使用登记。支付款项的印章应当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现金库存限额规定,由开户银行核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或信用社,以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4、集体经济组织与单位之间往来款的结算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信用社)办理转账结算。
5、禁止事项:以不符合规定的单据充抵库存现金;谎报用途套取现金;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公款私存私用或乱支乱用;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6、代理会计或选聘会计每月(季)核对一次现金、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做到账实相符,盘查核对情况须及时上报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要对上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监督,发现差错,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7、不得擅自将集体资金出借给单位和个人,确需出借的,1000元以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由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成员集体审批,超过3000元的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凡集体出借资金的,必须同时落实担保责任人。前欠未清的,一律不准再借现金。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公务活动需要预借(领)资金的,应办理借款手续,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后领取。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需借(领)资金,自身不能直接审批,应由主要领导或其他领导审批或证明。预借(领)资金额度要根据公务情况而定,公务完毕后,预借(领)款在7天内必须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借款人无正当理由而逾期未还的,张榜告知全体成员并及时督促。
9、社会各界、港澳台同胞、华侨、群众等捐赠以及财政、农业等各级政府部门拨款给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或兴办公益事业的资金均属集体财产,纳入集体账内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捐赠者对捐赠资金有特定用途要求的,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资金。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
2、禁止收入坐支、账外设账、公款私存、挪用资金、以白条抵库。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有关单位收款和内部往来结算时,使用乡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规定的财务票据。严禁收入不开票。
财务支出审批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支出审批层次分为: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成员集体审批、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等三个层次,各层次审批限额须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发生财务支出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和规范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名(盖章),证明人作证签名,实物性开支须有验收人签名,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同意(签名或盖章)后,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严禁以白条单抵库。
3、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议费、办公费、报刊费、旅差费、电话费、水电费、车辆费、业务接待费等非生产性支需控制在财务预算之内,费用开支超出预算的,须事先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才能开支。超出预算核定额度的开支须在村务公布栏公布,接受成员监督。
4、列支集体基建工程项目时,须附上具备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和预算方案,成员民主议事决议书,公开招标证明书、施工合同书、决算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及合法的支出凭证。支出凭证上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并注明开支用
途。需要报经乡镇有关部门审核的须履行报审程序。
收支结报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票据每月(季)经民主理财小组盖章、小组长签名后,交镇(街)农村会计服务机构或选聘会计登记入账,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退回并做出妥善处理。
2、支出票据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季)内结报。凡支出发生后二个月(季)内不结报的票据,无特殊原因的不得再审批报销。
3、非出纳员代收各种款项的,应在收款后三天内向出纳员结清。
票证管理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使用统一的收款收据,严格执行领用登记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收款收据的领用、登记、使用、结报、核销工作,收款收据要求连号连本使用,使用完的收款收据存根经核查后存档保管。
2、各类票证要有专人保管,建立登记簿进行登记管理。
3、对外支出须从外单位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对确因客观情况不能取得合法、规范票据凭证的,应填写内容齐全的现金支出证明单并注明原因。
4、记录内部支出的自制原始凭证须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在自制原始凭证上必须有经受手和证明人的签名及审批人的审核签名或者盖章。严禁以白条单抵库。
财会人员管理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核算实行会计代理制(或会计委派、选聘制),镇(街)按要求配置代理会计或选聘会计,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出纳和报账员。会计和出纳必须持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及出纳职责:参与集体的经济管理活动;对集体的经济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向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报告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报告。
3、报账员职责:负责向镇(街)农村财务代理部门报账,做好产品物资和固定资产的管理及辅助性账簿的记录工作。
4、会计负责资金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核算,保管财务票据;出纳负责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核算,保管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等。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会计负责开票,出纳负责收款。非财会人员不准办理现金收支业务。出纳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收款的,应经过批准并办理代收款手续,代收款人收款后应及时交出纳。
财务印鉴由会计和出纳等有关人员分开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全部印章及办理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5、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能随意调换。确需变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成员提议,经成员代表会议审议确定,并报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6、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由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派人监交,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报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存档。未办妥交接手续前,财会人员不得擅自离职。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领导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兼任)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姻亲关系。
民主理财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民主理财小组,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和财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成员3—7人,组长由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会议选举产生。组长及成员确定之后张榜公布,并报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民主理财小组每3年改选一次,与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
2、民主理财人员条件:在集体经济组织中有一定的威望和影响力,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年龄18周岁以上60岁以下,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财务管理基础知识,熟悉基本的财经政策法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成为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的领导及其直系亲属;财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户籍不在本村的;文盲的;因贪污挪用公款等经济问题受处分未满5年或已立案查处的;不完成国家任务或拖欠集体款项的;违反计划生育处罚未完结或处罚完结未满5年的;其他违法乱纪正被立案查处或处罚未满3年的。
3、民主理财小组的职权:参与制定财务计划和财务管理制度;参与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审核财务账目及财务收支;否决不合理的开支;监督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审核和监督资产的购建、承租、出租、出借、发包、变卖、转让资产;检查和监督财务公开情况;对执行财务制度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4、民主理财小组的义务: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民主理财情况;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加强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保守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和商业秘密;解答成员对财务账目及财务收支情况的询问;接受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及村党支部的指导;向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反映村集体财务管理问题;配合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工作。
5、民主理财小组守则:恪守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办事,不能滥用职权,不能感情用事,保障集体经济合法有序进行,维护好全体成员的合法利益。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擅自复印或拿走财务资料,不得隐匿、删改、毁损财务资料,不得散布未经证实的财务信息。
6、民主理财小组监督程序:每月(季)5日前召开民主理财会议,按照先审单后入账的原则,对集体经济组织上月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逐笔审核,并出具民主理财报告书,由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签名后交由会计入账。认真做好相关会议记录并签名确认,有关文书作为村务公开资料归档。
每月(季)15日前,将民主理财报告书随同各类财务公布表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接受成员的监督。
7、民主理财小组须把好财务审核关,对合理合规、手续齐全的开支单据,不能拒绝签名盖章。对收支业务存有疑问的,应要求有关人员给予解释。对解释不清楚或不合理、不合规的,不得签名同意。对集体经济组织领导班子财务开支解释有异议的,有权向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反映。对重大财务情况及问题有权向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报告。对不作为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集体经济组织可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动议,按法定程序审议罢免事宜。
财务公开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经济发达的集体经济组织每月后10日内、经济欠发达的集体经济组织每季后10日内按“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将集体财务信息和资产状况上墙公布,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运用电脑触摸屏进行公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布栏(墙)旁边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时间及内容:
年初公开:年度终了后15日内公布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债权债务、上年度收益分配、固定资产管理、预决算;
每月(季)公开:债权债务、现金管理、财务收支、干部报酬、征地款管理、资产负债及民主理财监督结果;
每季公开:基建工程款支付、集体资产租赁发包及农村医疗、养老、计生等保险;
及时公开:“一事一议”筹资等重要财务事项、专项经济事项和多数群众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经济事项。
公布的财务资料应当及时做好归档工作。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程序:民主理财小组对账目、凭证和实物、存款进行全面核实出具审核意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主管会计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共同签字后,按规定样式公布。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在财务公开后要安排专门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档案包括各种合同、协议、财
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单、财会档案销毁清单以及电算化备份数据等。
2、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形成的财务档案,应当由财务人员应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阅卷,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对存储在计算机中的财会数据,必须定期以光盘或移动存储设备等介质进行备份。
3、镇(街)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财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归档管理。档案室必须配置防火、防盗、防潮、防蛀等设施。
4、严格档案的查阅手续,除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履行公务需要查阅档案外,其他单位和个人要求查阅档案的,须经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并要将查阅情况进行记录。
5、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或翻阅财务档案,财会人员对有关财务情况不得随意泄露。
6、财会档案的保存期限:月份和季度会计报表、上墙公布的财务资料保存5年,各种会计凭证、账簿、财会人员交接清册保存15年,产权所有证、契约、年度会计报表、财会档案销毁清单永久保存。
7、财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的,应编制财会档案销毁清单,报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批准,并派人监销。
惠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资产管理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管理中的下列事项,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1)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
(2)农民年度依法承担的费用和劳务的预、决算;
(3)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
(4)经济项目、公益项目投资;
(5)年度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
(6)集体资产产权处分;
(7)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事项。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选举3至7人组成理事机构,负责管理本组织集体资产。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2)依法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3)管理本组织及其所属企业的集体资产;
(4)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的申报和本组织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
(5)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提出工作报告;
(6)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选举3至5人组成监事机构,负责监督本组织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对理事机构执行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进行监督;
(2)检查监督本组织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财务情况;
(3)列席本组织理事机构会议,向理事机构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4)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提出监督工作报告;
(5)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报告本组织理事机构的违法舞弊行为;
(6)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年度向本组织全体成员公布集体资产收益状况,接受本组织成员的查询、监督。
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经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备案。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资产经营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决定其资产的经营方式。可以兴办企业,也可以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等。
2、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有
者与经营者之间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应把资产保值增值内容纳入合同条款。
3、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者应当采取资产抵押或其他担保方式进行承包、租赁经营。禁止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出租集体资产。
4、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依时交纳承包款和租金。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经营者应依法保护基本农田和合理开发利用其他自然资源。
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承包、租赁经营者可依法有偿转让、转包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
资产清查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应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帐实、帐款相符。
2、对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的资产应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3、资产清查工作由镇(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组织,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实施。
4、清查结果应在清查结束后五日内向全体成员公布,并报镇(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资产评估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有的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1)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的;
(2)资产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产权变更的;
(3)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4)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5)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2、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农村集体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委托经县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具备相应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资产评估结果向本组织全体成员公布,并向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500元以上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2、用于生产经营、管理及闲置的固定资产须提取折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折旧年限为30年、办公设备为5年、汽车10年、家具10年。
3、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以书面形式报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
4、财产物资的发包、出租、出借要签订协议,合理确定承包金,明确义务,并督促承包者及时缴交承包金、租金或占用费,对不及时缴交的,集体应当向其收取违约金。
5、建立健全财产物资入库、保管、领用手续,设立专人负责保管,入库时应清点验收,出库时应经批准并由领用者签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查存续状态,确保账实相符。
6、购建固定资产前制定预算,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供货商或承建商,签署购买或承建合同,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禁止以个人名义购置固定资产及将集体资产挂在个人名下。
7、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凭发票和相关验收资料转作固定资产。不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项目完成后计入经营支出或其他支出。在建工程如出现报废、毁损等问题的,须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资产台账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固定资产台账,按类别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到期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等。财务人员定期对有价证券进行清点核对,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主管领导。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存货的保管、领用制度。存货入库时,需填写入库单,保管员根据入库单清点验收,核对无误后入库;出库时,需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后,保管员根据出库单出库。
4、因工作需要由集体购买、干部个人保管使用的财物,要做好登记,落实责任,核实费用标准,定额使用。干部离任应当及时将所使用的集体物品交回集体处理。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合同法》和《广东省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条例》规定,做好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工作。
2、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方案需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3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产的,承包费、租赁金、出让金应当通过竞标、竞价确定。招投标方案要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合同管理制度
1、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及工程建设等项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合同由镇(街)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统一鉴证,一式四份,除双方各执一份外,一份由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存档,一份用于村务公开。
2、合同需变更或期满续约的,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成员集体研究决定。续约或变更条款的,应当及时重新签订或补签书面合同,不能在原合同中更改。
3、要设立经济合同登记簿,详细登记本社签定的各项经济合同的业务内容、签署时间、金额、收款时间或付款时间等有关信息。根据管理需要将经济合同分类装订成册,交档案室统一保管,或专人专责保管。经济合同不准外借,对有合法合规合理需要的,经本社负责人批准,可查阅及复印,并做好登记。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做好到期合同的结算工作。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务管理,化解不良债务,减轻集体负担。不得随意使用集体财产抵押贷款、为个人或单
位担保,确需用集体财产抵押贷款、为他人担保的,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违反规定的,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借款时,须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决策,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报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借款。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经济合同中的约定及时催收清偿,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各项债权债务进行账务处理。定期与债权债务人核对,确保债权债务余额准确。对逾期债权,要定期向债务人发送催收欠款通知书并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若债务人拒绝进行书面确认,在债权诉讼时效内,以挂号信形式将欠款通知书寄送债务人并保留挂号信的存根,确保诉讼有效。必要时,通过司法程序追讨。确属无法收回的,要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意见,再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核销,并报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收定支,不准随意举债,严格控制债务规模。不准在没有落实偿还措施、缺乏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举债。不准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及发放工资报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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