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务管理局系统

2024-09-03

机关事务管理局系统(精选9篇)

1.机关事务管理局系统 篇一

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推进和谐机关建设

——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系统“共建和谐”演讲联谊赛演讲稿

XX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构建和谐机关,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社会和谐新江苏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们XX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积极投身和谐XX、和谐机关建设,以“共建和谐”为切入点,唱响了“加强机关事务的集中统一管理,构建节约、高效、和谐机关”的主旋律。

我们加强资产管理,为构建和谐机关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有人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钱、管物、管资产,权力大着呢。我们深深意识到,这既是权力,更是沉甸甸的责任。长期以来,我们切实加强资产管理,创新资产运营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为全市党政机关和谐高效运转提供物质保障。2004年7月XX市行政中心正式启用后,我们加强资产权属集中统一管理,克服了资产分散管理导致的利益部门化和部门利益化弊端,实现了资产管理规则公平和资产配置标准公平。合理调剂资产余缺,解决了多个单位的办公用房,减少了闲置浪费,避免了重复投资。

我们提高管理水平,为构建和谐机关提供高效的服务保障。为机关工作与生活提供优质服务,是我们的职责,也是构建和谐 1 机关的重要条件。长期以来,我们按照“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坚持在服务中管理、在管理中服务。行政中心启用后实行“市场化运作,集约化管理”,一方面向市场购买服务,实行委托管理;另一方面发动机关自我服务,实行集中管理。大院管理110和物业管理中心、安全保卫中心、监控中心、文印中心、会议服务中心、会计核算中心、文件交换中心、餐饮中心、商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既是我们的管理机构,又是我们的服务平台。我们还积极引进上门服务项目,多次联系电信部门举办优惠换机活动,联系移动公司建立“政务通”网络,联系公安部门增设二代身份证办理点,联系公路部门增设养路费征收点。经过3年实践,行政中心正朝着“管理科学化、服务社会化、保障法制化”的方向发展。行政中心启用当年就被评为江苏省物业管理优秀大厦,2005年又获“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大厦”、“江苏省园林式机关”荣誉称号。

我们开展文体活动,为构建和谐机关注入丰富的文化内涵。建设节约、高效、和谐的机关,需要健康向上、富有朝气、充满活力的和谐文化为支撑。行政中心启用以来,我们坚持开展每周一部电影、每月一场讲座、每季度一次群体竞赛的系列活动。这些活动已成为行政中心文化生活的一部分,成为促进交流、增进友谊、和谐发展的纽带。

我们推进能源节约,为构建和谐机关营造节俭的环境氛围。建设节约型机关,是构建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和谐 2 机关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们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狠抓节地节水节材工作,克服种种困难建起了节能省地型办公大楼——行政中心、职工住宅——新城小区以及江苏省第十六届运动会主要场馆——XX体育会展中心。在此过程中我们还推行建筑节能,对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及空调、照明系统、围护结构等处处赋予节能要求。行政中心的启用及各大“中心”的设立在办公用地、人员及办公经费、财政投入等方面实现了看得见的节约。行政中心工程已获“紫琅杯”、“扬子杯”、江苏省首批建筑智能化示范工程等多项殊荣,还在申报“鲁班奖”呢!

我们加强自身建设,为构建和谐机关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本着全员学习、终身学习、系统学习的宗旨,2002年起开展“六个一”全员素质提升计划——“每人每年读一本好书、参加一次高质量的培训、搞一项后勤改革与发展课题、干一件最具内涵最具创造最树形象的实事、攻一项与时俱进的必备技能、喜欢一种健身运动”,2006年开始积极参与“5+X”公务员培训五年计划。

和谐凝聚力量,和谐成就事业;和谐机关人人共享,共建和谐人人有责。我们将紧紧围绕中心,明确新目标,立足新起点,进一步深入推进节约高效和谐机关建设,积极推进机关事务管理各项工作再攀新高,为建设和谐XX、和谐机关作出新的贡献!

2.机关事务管理局系统 篇二

关键词:非常规事务,实用性,适应性,应用系统

1 非常规事务处理的重要性

ERP、进销存、物流配送等企业运营管理应用系统, 除了要求系统运行稳定、操作简单方便等实用性外, 系统的适应性是不可忽视的。所谓适应性是指应用系统对一些业务出现非常规的情况也能处理的能力。

一个应用系统投入运行后, 其运行的稳定情况、界面是否友好等这些性能, 用户很快就会了解, 并对其中不满意之处提出修改意见, 直到满意或基本满意。但应用系统的适应性不像那些操作界面、流程处理很快就能判定优劣。因为系统的适应性是针对一些小概率的非常规事务处理, 而小概率的非常规事务属性决定了适应性往往是备而不用的性能。因此, 对于应用系统的适应性用户往往很长时间难以了解。

反映应用系统适应性的非常规事务处理虽然是小概率, 如果应用系统的适应性设计不好, 一旦有非常规事务发生系统将无法对其进行处理。

2 在系统开发中非常规事务对应策略

一般应用系统开发流程:需求确认———概要设计———详细设计———编码———单元测试———集成测试———系统测试———上线试运行———调整维护———正式运行。“需求确认”是系统开发的最基础环节, 是后续工作的原始依据。它包含“需求调研”和“需求分析”内容。在这个阶段用户提供的需求 (业务流程和处理功能等) 往往是常规的情况, 这时要求需求调研或需求分析人员要有类似的应用领域业务知识, 与用户交流讨论其各个业务流程处理中, 曾经有过或可能会有的一些非常规事务及其处理方法。

2.1 非常规事务分类及处理方式

非常规事务是外部因素使得常规业务流程、事务处理方式发生改变的事务, 并不是系统操作错误也不是系统本身运行出现的异常。例如在ERP中, 根据已签订的销售合同安排生产, 当生产材料已领出并正在生产中, 这时已签订的销售合同中规格型号发生变更。这就是ERP中常见的非常规事务。非常规事务按处理方式分为三种:

1) 程序自动处理

这是既省事又方便的处理方式。但要求系统在设计时已经考虑到这类非常规事务, 同时对非常规事务也有一定的约束。例如在上述合同变更中, 如果该产品还没有生产时销售合同发生变更。程序可以将其合同退回变更, 并将相关的领出的原材料退回库房重新领料。

2) 变通流程处理

这是根据应用系统已有的流程和功能的处理方式。用户根据非常规事务情况与应用系统技术人员商讨变通方法, 对非常规事务也有一定的约束。例如在上述合同变更中, 如果该产品按合同变更前要求已全部生产结束。程序可以将已生产好的产品按正常流程入产品库, 将该产品虚拟发货 (实际并没有发货) , 然后再做用户退货业务流程。

3) 人工后台干预处理

这是前两种处理方式都无法解决的最难一种非常规事务。在上述合同变更例中, 如果该产品按合同变更前要求已生产部分产品。其非常规处理可能是:将还没有使用的原材料进行退库处理, 将生产的半产品进行报废处理, 将部分产成品直接送退货库房。由于该非常规事务造成一些业务单据不能按常规流程走, 所以需要系统技术人员从后台干预一些单据的节点状态, 使其改变常规处理流程 (其实这是系统设计时没有考虑预案的处理方法) 。

2.2 如何对非常规事务进行预案准备

通过上述的非常规事务及处理方式可见, 要使非常规事务可以通过系统来顺利处理, 必须要在进行系统设计时就要求各业务流程及节点处理具有相应的非常规事务处理功能。企业单位的管理业务遇到的非常规事务种类、发生频率既与其所在的领域、行业有关, 也与该企业单位自身管理架构、运作模式等有关。

为了使开发的系统具有针对性地处理一些非常规事务, 在需求确认阶段设计人员除了具有一定的类似领域、行业知识外, 对用户的业务流程、日常处理事务描述消化理解后, 还要对一些关键节点事务处理作某些假设非常规事务, 要求用户回答其处理方法。并对这些假设让用户确认其会不会发生, 发生的频率是多少。

2.3 非常规事务处理程序设计策略

一个管理类应用系统对于第一类、第二类非常规事务处理能力越强, 这样的应用系统其适应性越强。但过分强化这类非常规事务处理能力也将对业务流程有序规范带来负面影响, 也给一些关键节点的用户马虎操作开了方便之门。

为了平衡系统对类非常规事务处理能力与业务流程有序规范, 在需求确认阶段要调研清楚该企业单位的非常规事务常常在哪些业务节点发生, 发生频率如何等。根据非常规事务的重要性并结合其发生的频率分析, 在系统设计时考虑在某些节点提供非常规事务处理功能。对于管理类应用系统非常规事务处理设计策略是:高频度的非常规事务处理按第一类方式设计, 对于低频度小概率非常规事务处理按第二类方式设计。

3 结束语

对于管理应用系统开发来说, 用户提出需求时总是关注常规业务流程、常规处理内容和处理方法。而开发技术人员往往只注重用户需求内容的理解、分析, 按其需求忠实实现系统功能。当一旦出现非常规事务时, 应用系统无法应对处理, 这时用户和开发人员双方就会产生纠纷。

3.机关事务管理局系统 篇三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宝荣在讲话中指出,今年是《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的第五个年头,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正逐步走向深入。面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要重点做好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增强节俭意识,把好工程、公务车和办公用品采购关,为建设节约型政府机构服务;二是要增强大局观念,要扶持自主创新,推动节能环保,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为实现国家政策目标服务;三是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要增强执行能力,通过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率,创新服务方法,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2006年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齐心协力做好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为“十一五”期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开了一个好头:

第一,集中采购规模快速增长,2006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规模达到85.50亿元,较2005年采购总额50.47亿元增长了69.41%,节约财政资金19.30亿元。其中公开招标金额66.34亿元,占采购总额的77.59%。

第二,规范化建设继续推进,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规程》,进一步明确了各方职责,规范了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程序。加强了“公开、制约、评价”为一体的工作机制建设,建立了项目论证和回访评价制度。

第三,政策功能意识有所增强,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在政府集中采购执行过程中,注意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优先购买国货和环保节能产品,支持自主创新品牌,坚持购买正版软件。

第四,电子采购平台不断完善,进一步完善了中央政府采购网(www.zycg.gov.cn)的政策查询、信息发布、电子订货、电子合同等系统功能。新开发了网上竞价系统,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投评标系统,全年网上采购金额34.40亿元,占采购总额的40.23%。

第五,目录实施方案逐步优化。根据项目特点分别采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网上竞价等比较适合的方式进行采购,完善了IT类产品、会议服务、印刷、办公家具、汽车及汽车维修等项目的实施方案,为采购人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

会议指出,2007年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一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深入贯彻温家宝总理和华建敏国务委员重要批示精神,落实财政部2007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以依法采购为准则,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以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保障,提高集中采购工作水平,创新集中采购执行手段,加大集中采购执行力度,努力实现采购活动规范化、采购队伍专业化、采购手段信息化、采购管理科学化,不断提高政府集中采购的公信力,确保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4.机关事务管理局系统 篇四

一、机关党员先进性的十条标准

(一)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有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能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能够认真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能够认真地履行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始终与党中

央和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

(二)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能够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别是机关后勤的相关政策、法律和法规,具有较强把握大局的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明辨是非的能力。

(三)有过硬的业务素质。熟悉机关后勤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市场经济知识,精通本职岗位的具体业务,有一定的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能够立足本职、独挡一面地开展工作。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求真务实,办事公开、公平、公正,切实加强机关后勤管理,自觉维护国家和职工群众的利益。

(五)有持续的创新能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能够将上级的方针、政策与本地、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六)有无私的奉献精神。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作贡献。

(七)有严格的纪律观念。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对党忠诚,公道正派。

(八)有优良的工作作风。恪尽职守,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办事认真负责、雷厉风行,上班遵章守纪、兢兢业业,做勤政为民的模范。

(九)有执著的工作追求。有强烈事业心、责任感,有较高的工作目标和标准,能够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创一流的工作业绩。

(十)有较强的自律意识。严于律已,宽以待人,清正廉洁,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二、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的通知》精神和省、市、县委关于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的要求,为组织好局党组中心组的理论学习,切实提高全体成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增强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制定本制度。

(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由局党组书记、党组副书记、机关正、副科长(主任)、直属单位主要领导组成。

(二)一般每月学习一次,每次一天。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每季度集中学习一次,时间不少于两天。

(三)学习由党组书记主持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由分管党务工作的领导主持。

(四)学习的内容根据上级的要求安排,或由党组书记或受委托的分管党务工作的领导确定并准备。一般每年制定一次学习计划,每季度或每月作一次具体安排。要增强理论学习的系统性和针对性,除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外,还要学习经济、科技、历史、机关后勤工作法律法规等知识。除集中学习外,每个成员每年要自学十篇以上政治理论文章。

(五)撰写读书笔记。每次自学或集中学习,要记载学习的内容、时间、体会,集中讨论要有较详细的发言提纲。局领导成员每年要作一至两次学习辅导,写一至两篇学习体会文章。

(六)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效果。学习力求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学习内容要围绕中心工作,选准题目,注意针对性和时效性;学习形式要灵活多样,生动活泼。提倡畅所欲言,互帮互学,共同探讨和结合实际现场参观、典型教育的学习方式。

(七)理论联系实际,在改造思想、指导工作上下功夫、见成效:

1、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不动摇;

2、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要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是非分明,头脑清醒;

4、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5、善于运用理论解决后勤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开创工作新局面。

(八)建立考勤制度。每次学习要签到、每次上课要点名、不能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集中学习的要预先向主持人请假。

(九)建立检查考核制度。每半年对每个同志的学习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主要是通过检查签到本、读书笔记本,看集体学习到课情况、集中讨论的发言提纲、个人自学的内容、时数、体会。每年年终结合年度工作总结组织一次考核评分。

(十)中心组学习的会务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三、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

为健全局党组民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使党组民主生活会正常化、制度化,制定本制度:

(一)党组成员都必须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既要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

活会,又要参加定期召开的党组民主生活会。

(二)党组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主要就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1、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2、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3、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4、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5、其他重要问题。

(三)党组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与人为善,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四)党组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

(五)会议日期和议题,须提前通知应到会的人员做好准备,并报县委组织部和县纪委,以便其派人参加。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根据中心工作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主要议题。

2、领导成员之间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3、党组或委托纪检组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会前转告出席人员,或在会上通报。

(六)党组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因故缺席的人员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七)党组民主生活会的列席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八)党组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由党组解决的,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属于违反党纪、政纪、国法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交有关部门查处。

(九)局办公室主任承担党组民主生活会会议记录等有关工作,民主生活会后十五天内,应向县委组织部和县纪委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征求到的意见建设及整改措施。

(十)党组民主生活会中适合向本局机关通报的情况应予通报。对于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的整改措施,视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以便接受监督。

四、“三会一课”制度

“三会一课”制度是党的组织生活的基本形式,必须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三会一课”是指:“三会”是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一课”是指定期上党课。“三会—课”制度是党的基层支部长期坚持的重要制度,也是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制度。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仍须重视和坚持这一行之有效的制度。认真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对于加强党支部建设,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具有重要作用。

(一)支部党员大会制度

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支部委员会召集、主持。会议议题由支部委员会根据局党组的指示和工作需要确定。党员大会的内容由支部委员会在会前通知党员。支部大会决议的形成,一般要有支部半数以上党员参加方为有效。大会决议必须经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二)党小组会议制度

党小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情况也可随时召开。其主要内容是: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汇报交流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围绕本局的中心工作和支部近期的工作,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措施并检查落实情况;支部安排的其他工作。党小组长应加强会议的组织工作,会前,将会议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告知每个党员;会上,积极引导党员围绕中心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并将会议情况归纳总结。

(三)支部委员会会议制度

支部委员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和处理支部的日常工作。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①支部委员会的内容:讨论研究如何结合本支部实际,完成好党章规定的基层党组织的各项任务;讨论研究如何更好地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支部大会的决议,做好各项工作;讨论分析党员队伍状况及落实党员教育计划的措施。②支部委员会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紧紧围绕党支部的基本任务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抓住主要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并作出决定。要处理好与支部大会决议的关系。会议内容要有专人记录保管,存档备查。

(四)党课教育制度

党课教育是基层党组织采用授课方式,定期对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方法。每两个月或一季度要上一次党课。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课一般以参加局党组组织的党课为主,支部可根据需要与党员学习教育结合起来,并在每学期初制订党课及党员学习教育计划,安排好时间、内容、教员、地点等。课后组织适当讨论,讨论要抓住重点,深化对党课内容的认识,解决党员的疑难问题和模糊认识问题,必要时可采用测试的方法,记录成绩。党课可采用理论讲座、先进事迹报告会、社会调查、参观访问、知识竞赛、电化教育等形式,提高学习效果。

实行“三会—课”制度,在内容上,要紧密结合改革开放的实际,重视对党员进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教育、形势任务教育、法制纪律教育、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特别是围绕怎样做机关事务管理局一位合格的共产党员,开展教育和活动。坚持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重点放在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上。在形式上,要灵活多样,讲求实效,克服形式主义,使“三会一课”制度在党员教育管理中发挥切实的作用。

党支部通过坚持“三会一课”制度,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和工作水平,从而适应新形势,更好地完成党的各项工作任务。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可以使党员对党的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在党的会议上进行民主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统一思想,作出决议。同时党员定期讨论支部工作,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总结工作经验,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真正发挥党组织在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战斗堡垒作用。

五、党支部工作制度

(一)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由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慎重作出决定。凡是支委会集体决定的问题,每个支部委员都必须坚决执行。

(二)认真抓好机关党支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落实好各阶段的中心工作,并积极探索和创新党建活动载体,提高党员干部素质,充分发挥党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保持党的先进性。

(三)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组织活动,发挥作用。

(四)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支委会、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前或适当增加会议次数;党课教育每两月应进行一次。

(五)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监督的对象是党员领导干部和关键部门、重要岗位上的一般党员。监督的方式可通过支部委员参加或列席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设立公开栏和举报箱以及通过报刊、电台宣传等多种形式,公布和收集单位干部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促使党员干部依法办事,廉政勤政。

(六)每年对党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评议应结合民主生活会进行,采取个人总结、党员自评、党员互评以及党外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党支部根据评议结果,形成对党员的评议意见和组织结论,对评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整改措施,表彰先进,处理不合格党员。

(七)定期与机关党政领导班子及各部门联系沟通,及时向党员通报本单位的重大工作和重大情况,争取党员的理解、支持,接受党员的监督。

(八)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届满后必须进行换届选举。支部选举大会应由全体党员参加,到会的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候选人的产生应由全体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推荐。选举中要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搞非组织活动。

六、党支部工作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训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团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七、支部书记工作职责

(一)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大会,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研究安排支部工作。

(二)抓好支部一班人自身建设,定期组织学习,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加强团结协作,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有针对性地抓好党员教育管理,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五)负责与机关党政领导班子及各部门定期联系沟通,向支委会和党员通报情况。

(六)按照党章规定,负责抓好支部改选和换届工作。

(七)带领支部成员积极完成上级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八、组织委员工作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支部组织状况,负责召集支部组织生活会。

(二)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抓好“三会一课”制度的落实,协助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

(三)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抓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负责党费收缴、组织关系接转、党内统计等工作。

九、宣传委员工作职责

(一)了解党员思想动态,提出宣传教育工作意见,拟定、提出学习计划和建议。

(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党员开展政治理论、时事政策、党章及党的基本知识的学习。

(三)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活跃文化生活,提高党员科学文化素质。

(四)总结宣传党员在工作中的典型经验,激发党员立足岗位、建功立业的热情。

十、纪检委员工作职责

(一)对党员进行党规、党纪教育,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二)维护党员权利,检查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党纪情况,同各种违犯党纪的行为作斗争。

(三)协助上级纪检部门调查和处理党员违纪案件。

(四)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情况,鼓励他们积极工作。

(五)定期向党支部和上级纪检部门汇报和反映工作。

十一、党员管理制度

(一)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及时督促迁入迁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转,组织关系接转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加强对党费的收缴和管理。督促党员按时按标准缴纳党费,党员无正当理由拖欠党费超过六个月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三)加强对外出流动党员的管理。经常与流动党员进行联系,定期通报支部活动情况,外出党员要定期书面汇报工作和思想情况。

(四)加强对党员八小时以外的管理和监督,注意与社区党组织联系和沟通,及时互通情况。

(五)加强对党员的日常管理。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缴纳党费的党员或连续两次评议不合格的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按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十二、党员学习教育制度

(一)党支部要定期组织党员学习,开展党性党风教育;党员必须积极自觉地参加支部学习教育活动。

(二)党支部要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党员的政治理论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永葆先进性。党支部每月安排党员集中学习一次,每次不少于两学时;党员自学每周不少于两学时。

(三)党支部要根据党的中心工作和各阶段的任务,对党员进行电化教育。

(四)党支部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有计划、有针对性地上好党课,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和基本素质,圆满地完成党的各项任务。一般情况下,每两个月上一次党课,也可根据形势任务的需要,相对集中使用党课教育时间,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十三、党员联系群众制度

(一)党支部开展党员联系群众活动,采取多种形式保证每名党员至少联系一名非党群众。

(二)联系的重点对象是入党积极分子、业务骨干、困难干部职工、离退休老干部等。

(三)联系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帮助联系对象提高思想政治觉悟,解决实际困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化解矛盾纠纷,及时向党组织反馈联系对象的意见和要求。

(四)联系主要采取定期走访和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每月至少联系一次,听取党外群众意见,重大事项及时向群众通报、宣传、教育。

(五)党支部对党员联系群众活动要经常进行指导督办,年终纳入评议表彰内容。

十四、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一)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

(二)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凡以书面形式申请入党的,党支部要及时研究,确定积极分子,并指定正式党员进行培养,建立积极分子档案,并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确定重点培养对象,经考察合格,支委会讨论通过,可列为发展对象。

(三)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拟发展对象在发展前必须参加上级党组织培训,坚持不培训不发展。

(四)对拟发展对象,党支部组织对其本人表现和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等进行综合政治审查。对政审合格的发展对象,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作出决议,报上级党委审批。

(五)坚持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利用公示栏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将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六)做好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对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预备党员的思想、工作情况进行跟踪教育和考察。预备期满后,经本人提出申请,及时按程序办理转正手续。

十五、党费收缴制度

(一)党员要按照《党章》的规定和中共中央组织部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1998]2号)的要求,及时向党组织交纳党费。

(二)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础,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三)计算缴纳党费的工资收入基数应为工资表中“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基贴、岗贴”之和(共6项)。

(四)缴纳党费的比例:月工资收入400元以内交0.5%,401-600元交1%,601-800元1.5%,801-1500元(税后)交2%,1501元以上(税后)交3%。

(五)以支部为单位收缴。党员应于每月发工资时按比例将党费交支部,支部每季度一次性将党费按时交到县直机关工委。

(六)各支部应有专人对党费进行收缴,并向全体党员公布收缴情况,同时还应将每人每月交纳的党费情况记录在支部记录本上,机关党总支将按时检查。

十六、领导干部(党员)联系群众工作制度

(一)密切联系群众是我党的优良传统,每个党员必须用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对待群众,既要做到有事同群众商量,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又要注意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帮助群众提高觉悟。

(二)每个党员必须坚决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反对那种漠视群众疾苦,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

(三)各支部要建立合作网络,组织党员定期与周围群众进行联系,了解群众的思想动态,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方而的问题。

(四)1、党组书记(副书记)重点联系各支委委员,要及时对所联系对象传达中央、省、市、县委的重大决策,使联系对象的言行始终同上级党组织和县委保持高度一致,及时了解所联系对象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状况,并通过所联系对象全面掌握本局的基本情况,每年至少形成一份分析报告,供局党组决策参考;积极帮助所联系对象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每年为联系对象办实事二至三件。

2、各支委委员重点联系支部党员,要及时向党员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广泛听取和收集党员对党的建设和单位发展的意见及建议,及时向局党组反映;教育所联系的党员模范遵纪守法,帮助党员成为机关后勤工作岗位上的示范标兵,使青年党员成为业务骨干;积极参与组织部门对局领导干部的民主测评和考核;认真履行职责任务,不断提高行政管理能力,当好党员的表率。

3、党员重点联系党外群众,及时向群众宣传党的相关政策,使所联系的群众理解和支持党的工作;要带头学理论学业务,成为“双培双带”的楷模;要将所联系的业务骨干培养成为党员,所联系的党员培养成业务骨干;积极帮助群众转变思想观念,正确对待工作和改革;要力所能及地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随时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及时向党组织和自己的联系人反映;充分行使党内民主权利,参与所在党支部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局党组书记、联系人员的测评工作;要参与单位的重大决策,充分行使监督的权利,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4、所有党员都要联系一名非党群众。积极参加党员“六个一”活动,做到年初有计划、过程有措施、年末有总结,力求联系工作取得实效。

(五)各支部要对不同层次的入党积极分子明确联系人,做到有分工、有检查、有效果。凡重点培养的对象必须明确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为联系人,负责培养考察,至少每季度要同培养对象谈一次话,并将考察结果填入《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一般培养对象也应确定联系人,至少每半年谈一次话。

(六)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到联系群众的模范,领导干部要定期或不定期找群众谈话,遵守谈话制度,并作好记录,掌握第一手的资料,关心群众和职工的思想、学习、工作及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每个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关心党外知识分子,要经常找他们谈话,听取他们对机关后勤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团结协作,共同促进机关后勤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每个党员领导干部每年走访本单位党员10%以上,了解他们的生活、学习、工作和思想状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进一步调动广大党员工作的积极性。

5.机关事务管理局系统 篇五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管办„2012‟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法制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6月28日公布,将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机关事务工作改革与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条例》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主线,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确立了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明确了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等机关事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降低行政成本、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条例》全面总结机关事务工作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了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机制和基本制度,明确了改革方向,强化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是提高机关事务管理水平、促进机关事务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条例》贯彻实施好。

二、全面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

—1—

全面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是正确实施的前提。在立法宗旨方面,《条例》明确规定是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在管理体制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上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在管理制度方面,《条例》把保障机关正常运行所需经费、资产和服务的管理作为主要内容,对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机关用地、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重点资产管理,后勤服务、公务接待、会议和出国(境)管理等事项作了原则规定。《条例》特别把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等问题作为重点,对“三公”经费预算编制、支出与公开,以及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的管理作了多项规定。《条例》要求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支出统计报告、绩效考评、资产管理、办公用房管理、公务用车管理、后勤服务管理、公务接待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机关运行实物定额、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和有关开支标准,完善机关资产配置标准、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标准和物业服务标准、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公务接待标准等。在改革方向上,《条例》明确了机关服务工作社会化的改革方向,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在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明确了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机关事务管理人员违反《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认真组织《条例》的学习、培训和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特别是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把握主旨和内容,领会精神和实质,明确责任和要求。各级政府机关事务

主管部门要会同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有计划、分层次地对机关事务管理人员进行专题培训,促进具体规定与工作实践相结合,提高机关事务管理能力,提升队伍业务素质。要将《条例》作为“六五”普法学习的重要内容,采取专家访谈、法规解读、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抓紧做好贯彻实施《条例》的重点工作

(一)制定配套制度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法制部门要会同本级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的配套制度,细化有关定额和标准,增强可操作性。省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法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拟订地方政府机关事务管理规章,促进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务工作的协调发展。要及时将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地方政府规章和重要制度标准抄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推进机关事务统一集中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的要求,根据《条例》的规定,积极推进机关事务工作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统一的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集中管理机关事务,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标准。上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采取调查研究、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下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的指导。

(三)深化机关服务工作社会化改革。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拟订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的安排和部署,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会同或者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机关服务工作社会化改革方案和具体管理制度,扎实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

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降低服务成本,保障机关高效运转。

(四)加强对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法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条例》的规定,根据职责分工,抓紧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和举报受理与查处工作机制,及时纠正和查处单位和个人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的行为,确保制度标准得到严格执行。

五、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条例》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法制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学习贯彻《条例》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周密部署安排,加强督促检查,逐级抓好落实。省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抓紧制定贯彻实施《条例》的工作方案,于9月15日前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省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报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要及时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

国管局 法制办

6.垦利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篇六

垦利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争当排头兵,争先做贡献”大讨论活动

实 施 方 案

为确保我局“争当排头兵”活动集中活动阶段各项工作开好头、起好步,推动活动深入扎实开展,按照县委“争当排头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实践科学发展观争当黄河三角洲开发建设排头兵”集中活动阶段实施方案》(垦实组办发„2008‟7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争当排头兵,争先做贡献”大讨论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迅速掀起大讨论热潮

开展“争当排头兵,争先作贡献”大讨论活动,是全局“争当排头兵”活动的基础环节。开展好这一活动,对于全局上下进 —1—

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推动活动深入开展;对于找准定位,提升境界,明确努力方向;对于振奋精神,凝心聚力,激发争先创优、干事创业的热情,具有重要意义。全局上下要紧紧围绕“实践科学发展观,争当黄河三角洲开发建设排头兵”这一主题,进行深入学习讨论,引导全体干部职工进一步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深化对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的认识,深化对垦利面临的历史机遇和历史责任的认识,深化对黄河三角洲开发建设科学定位、战略布局、战略步骤和目标任务的认识;倡树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艰苦奋斗、奋力争先和协作干事“五种精神”;增强大局意识、危机意识、忧患意识、竞争意识和责任意识“五种意识”;全面提升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境界,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的境界,改革创新、奋勇争先的境界。在全局掀起比学赶超的热潮,形成争当排头兵、争先做贡献的生动局面,凝成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强大合力,为“争当排头兵”活动的深入开展,为黄河三角洲开发建设,提供坚定的思想基础和强大的精神动力。

二、严格步骤,把握要求,推动活动深入扎实开展

大讨论活动分为三个阶段,安排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全局上下要紧紧围绕主题,联系自身实际,按照步骤要求积极创新形式,精心实施,推动活动深入扎实开展。

(一)组织专题学习。围绕科学发展观、黄河三角洲开发建设等主题,通过集中学习、聘请专家教授为全局干部职工举办一次专题讲座等形式,进行专题知识培训。组织全局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市委《关于加快推进黄河三角洲开发建设的决定》、张秋波书记在市委四届三次全会上的讲话、张建华同志在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全市对外开放工作会议、全市服务业发展工作会议有关文件及陈泽浦书记在全县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田治颖县长在垦利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全县经济发展环境建设等方面的文件。制定学习计划和各项学习制度,采取集中学习与分散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切实抓好学习,确保各项学习任务落到实处。

(二)开展讨论交流。牢牢把握“争当排头兵,争先做贡献”这一主题,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广泛开展讨论交流。

1、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还有哪些不适应、不符合的地方,需要消除哪些认识上的误区,转变哪些观念;

2、黄河三角洲开发建设面临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和日趋激烈的竞争压力,我们应以什么样的精神迎接挑战、奋力争先;

3、与先进地区、先进典型相比,我们还差在哪里、学习什么、怎么赶超;

4、开发建设黄河三角洲,各自担当什么职责任务,如何才能提高执行力,率先作贡献。采取召开座谈会、演讲会、辅导讲座、党员组织生活会、先进事迹报告会,组织开展“我为黄河三角洲生态高效经济示范区建设建言献策”活动等形式,组织干部职工进行集中讨论交流。围绕“争当排头兵,争先做贡献”,谈认识、谈思路、谈体会,推动大讨论活动的深入开展。

(三)确定目标,做出承诺。在深入学习讨论的基础上,全局干部职工要立足实际、找准定位,按照“全县争第一、全市争排头、全省争一流、全国创品牌”的目标要求,确定比学赶超的标杆,制定具体明确、切实可行的排头兵标准和赶超目标、计划和措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岗位当标兵、党员当模范、领导做表率”的目标要求,开展“岗位承诺”活动,对干什么、怎么干、什么时间达到什么标准等,公开做出承诺,并在单位进行公示。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大讨论活动取得实效

(一)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局领导班子成员要率先垂范,积极参加学习讨论,带头确定赶超目标、带头作出承诺,指导抓好分管股(室)的大讨论活动,切实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

(二)严格落实责任。局“争当排头兵”活动办公室要高度负责,对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环节,要严格把关,加强对各股(室)的督促指导,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大讨论活动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写出总结报告,报县委督导组及县委活动办公室。

(三)强化舆论引导。制定具体宣传方案,加大宣传力度,把好舆论导向,始终保持强大的宣传声势。围绕活动主题,积极组织开展讨论,谈心得、谈体会,引导活动深入健康发展。并及时将我局开展活动的进展情况及好做法、好经验,上报县委活动办公室。

(四)联系实际,注重实效。要坚持突出“实践”主题和“争当”目标,紧密联系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状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好学习和讨论。要坚持分类指导,无论是确定学习讨论内容、设计活动载体,还是确定赶超目标、制定赶超措施,都要紧密结合实际,分层分类组织实施。要坚持以促进发展的实际成果检验大讨论活动实效,把全局上下通过学习讨论激发出的热情,引导到干好本职工作、破解发展难题上来,以大讨论的实际成效推动机关后勤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促进黄河三角洲生态高效经济示范区建设。

二00八年五月六日

7.企业行政机关文档一体化管理系统 篇七

虽然说文件与档案是同一事物的两个不同发展阶段, 但究其实质, 二者同源一体。可以说没有文书工作就没有档案管理工作, 文件是档案的基础, 档案来源于文书, 文书工作的质量决定着档案工作的质量, 档案是文书的变体、精华以及归宿。因此, 文件管理和档案管理的物质对象是一致的, 也是统一的。

结合对企业行政机关文件、档案一体化管理的认识, 综合多方对文档一体化的理解, 电子文档一体化管理的含义概况言之, 可以科学地定义为:为实现企业行政机关现行文件乃至馆藏档案管理的高效和优化, 从系统论的角度出发, 借助计算机及网络技术, 在文件生命周期理论的指导下, 对企业行政机关文书工作和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科学管理, 实现文档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

具体而言, 这一含义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系统思维是文档案一体化管理的科学指导思想, 以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可以从技术方面保障文件、档案一体化管理。

2 企业行政机关文档一体化管理的意义

在企业行政机关实现文档一体化管理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开发文件和档案信息资源。通过文档一体化管理, 人们不但可以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 了解到现行的文件信息, 而且可以借助超文本的链接方式查询到相关的档案信息。如此一来, 大大提高了企业行政机关信息的共享程度, 也便于最大限度地开发和利用文件与档案信息资源。

文书工作与档案工作进行规范街接, 这是企业行政机关办公室的主要工作之一, 也是提高档案质量的基础工作。

随着企业行政机关向电子政务的迈进, 电子公文在企业行政机关的管理中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相比于纸质文档, 无论在形成过程、物理形式、还是存储特性等方面, 电子文档的都与其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 在当今网络时代, 应及时、适时地建立起新型的文档管理规范。

企业行政机关文档一体化管理适应了文件和档案工作的改革要求和发展规律, 有利于提高机关文件和档案管理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可以说, 文档一体化体现了企业行政机关管理信息网络化程度及其行政管理水平。

3 企业行政机关文档一体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企业行政机关文档一体化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在其实际施行中, 现状却不尽如人意, 影响文档一体化管理的实施即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3.1 缺少统一的标准和制度

由于长期以来文件工作和档案工作沿用的一直都是文件和档案工作分开管理体制, 文书、档案工作各自为阵, 文件和档案部门在文档一体化管理问题上总是不一致。这种不一致及矛盾不但影响了文档一体化管理进程的实现, 而且造成档案服务于社会工作职能滞后。

3.2 文档一体化管理软件具有局限性

目前已有的文档一体化管理软件中, 有很大一部分还停留在模拟手工文件管理的水平上。这就导致了如今文档一体化管理软件出现了如下一些共性问题, 如低水平重复, 功能雷同;档号不统一, 导致可读性差;通用智性差, 且安全性低, 科技含量少, 检索质量也不高。

3.3 文档一体化管理队伍整体素质偏低

在文档一体化管理中, 文档管理人员不但要精通文件及档案的管理业务, 而且要能熟练操作计算机等现代办公设备。可是大多由职工家属或随调人员等组成的文档管理人员不仅缺乏文档管理的专业背景而且知识结构老化。不仅如此, 文档管理人员还更换频繁。加之文档人员的学习培训、进修提高的机会又偏少, 所以在企业行政机关的文档一体化管理中, 两者都懂的专业人员寥寥无几。

3.4 企业文档一体化管理案例试析

随着中国海油信息化进程的持续推进, 信息化手段在日常办公、行政管理、公文处理等领域的运用已经日渐深入。为了更好的提升海洋在文件处理方面的效率与规范性, 进一步推动企业政务办公现代化、信息资源化、传输网络化和决策科学化, 海洋石油总公司于2009年启动文档一体化系统建设项目, 并于2011年1月正式发文向二级单位推广系统。

2013年中海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基地开展了文档一体化管理系统的建设工作, 实现了体系化公文管理。该项目完成了服务器配置、系统搭建、系统配置等工作, 实现与化学公司总部系统实现对接, 实现了与兰台系统、OA系统进行集成, 完成收发文件的实时归档及发布并在海南基地OA上集成系统入口。2013年8月30日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文档一体化系统的建设, 有力的支持海南基地的办公现代化、信息资源化、传输网络化, 实现海南基地文件处理的全面信息化。公司文件的收、发、归档等完全实现线上流转, 真正实现了无纸化办公, 并且可以即时发送文件到各所属单位, 减少了中间传输环节的时间和成本。缩短了发文审核、会签、签发、排版、分发和收文登记、拟办、阅批时间, 由原来的公文处理全流程办理时间2个工作日时缩短为现在半个工作日即可完成。海南基地全年大约收发文300余件, 公司级会议纪要100余件, 全年节约600个人天的工作量, 可节省36万元的人工成本。

文档一体化管理系统实现了上级与下级单位、平行单位间的公文传输, 大大提高了公文传输的效率。文档一体化管理系统使用流程图形化跟踪技术, 实现审批流程操作过程的可追溯性。根据用户需求快速地对软件系统进行调整, 降低了软件开发、部署实施和维护过程中的成本和风险。区别于以往公文系统与档案系统的割裂性, 文档一体化管理系统实现了文档自动归档到档案管理子系统的功能, 提供用户对档案进行著录、编研、销毁、借阅和查询等操作。

目前, 文档一体化管理系统已在总公司及十四家二级单位获得良好运行并也同时得到了用户的充分认可, 特别是在中海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基地获得了良好应用。

综上所述, 企业行政机关文档一体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但其现状却仍有隐忧。做好文档一体化管理, 仍任重道远, 需要我们为之付出努力。

摘要:文档一体化, 即文件档案管理一体化, 是企业行政机关文档管理的规范化体现。在我国当前文档管理工作中, 文档一体化的科学管理管理不仅有利于树立合理的文档管理理念, 而且通过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有利于建立统一的文档管理体制。本文作者依据多年工作经验, 对企业行政机关文档一体化管理系统研究分析, 以便和同行切磋、交流。

8.机关事务管理局系统 篇八

【关键词】结合实际;建设和运用;法律事务管理信息系统;认识

一、概述

神华集团法律事务管理信息系统经北京慧点公司的组织建设已进入上线推广运用阶段,该系统具有强大功能性、管理规范化、管理手段现代化和高效快捷的特性,是神华SH217工程项目的一个子项目,涵盖个人办公、合同管理、授权管理、用印管理、纠纷管理、证照管理、商标管理及法律知识库八大模块,实现了与基础软件平台的统一身份集成、待办集成和集团OA系统的集成。该系统用户覆盖所有二、三级子(分)公司,并实现了总部和二级单位之间、与SH217工程ERP项目的贯通,在全集团建立了一套符合自身发展需求的法律事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对各项法律事务工作全生命周期的在线管理,为各级管理者的决策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支撑。

通过“合同管理”模块,可进行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更新、合同统计及标准文本等系统操作,保证了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阶段合法合规,提高了合同审批效率和合同履行效率;通过“纠纷管理”模块,可进行纠纷申报、方案审批、诉讼过程、纠纷执行及纠纷结案等系统操作,保证了合同纠纷处理程序合法合规,提高了诉讼时效性;通过“授权管理”模块,可进行授权申请、授权审核、授权书制作、授权书领取及授权期限提醒等系统操作,保证了合同审批权限和法人资格的合法合规,提高了合同签订的法律效力;通过“招投标管理”模块,可进行招标计划、招标资料报批、招标实施监控、评标人审核及评标结果备案等系统操作,保证了招投标全过程的严谨、科学、合法合规,提高了合同招投标工作质量及效率;通过“法律知识库”模块,经法律远程培训平台、法律知识管理平台及案例管理分析平台等提高法律法规知识及掌握解决各种纠纷的方式方法。

二、建设和运用法律事务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意义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竞争日益激烈,企业经营的法律环境日益复杂。随着神华事业的发展壮大,经济活动不断增加,实施有效的法律事务管理,建立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全面、系统、科学地识别、分析、控制法律风险是当务之急。通过实践已证明法律事务管理信息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把企业内部相对分立的合同立项、相对方、预算信息、标准文本、合同审核、授权管理、用印管理、合同执行、纠纷管理等相关管理工作和与法务相关的招投标管理、证照管理、商标管理、法律知识库等进行整合于法律事务管理平台,保证了企业经营风险管理的要求。通过“管控—风险—监管”为核心的管理体系保障了企业战略的高效实施。

三、法律事务管理信息系统在实际运用中的效果

神华准能公司通过几年来的具体运用,对企业经营风险管理效果明显。随着煤炭开采、铁路运输、矸石发电、循环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公司生产任务和基本建设工作量逐年增加,公司的合同数量和标的额都不断增多,加强经营活动风险管理显得非常重要,我们采用法律风险防范信息化手段,通过系统网上全程审核批办合同事宜,加强签订合同的过程控制,严格按照洽谈单位提交审查→业务审查→价格审查→法律审查→公司领导批准五个流程进行,严格根据合同的价款和涉及的业务规定审批权限,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管,保证及时、全面、适当履行合同。采取了“建章建制”、“规范流程,明确每个环节的完成时限”、“运用合同管理系统软件,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和“定期考核奖罚和问责制”四项举措,收到了明显的效果,有效地避免和减少了合同风险,近三年来,经合同审批系统流程审查后的合同没有出现大的合同纠纷,取得了预期实效。

四、深化对建设和运用法律事务管理信息系统的认识和理解

针对神华法律事务管理信息系统的上线推广工作,我们要不断深化对建设和运用该系统的认识和理解,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巩固成果,强化应用,充分发挥法务系统的作用,最终把法律事务信息化管理平台建成一个先进的、完整的、高效的、统一的,具有神华特色的法律事务信息化管理平台,通过“管控-风险-监管”体系,使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合法合规,保证合同质量,提高合同履行效率,完善合同管理工作,有效降低合同风险。

五、结语

该系统通过项目实施,统一梳理并制定了法律相关的规章制度;通过引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加强事中和事后的监控;通过引入控制流程,加强审核要素的审批,降低合同管理风险;通过新建、审核过程留痕及友好的用户交互,提升了审核效率。以上是笔者对建设和运用神华法律事务管理信息系统的认识,希望通过该系统的推广运用推动神华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迈上新的发展平台,进入更高的发展境界,同时也希望该系统推广至其他企业。

参考文献

[1]慧点科技法律事务管理

[2]郭新,李浩.神华能源股份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的重构.北京

[3]郭妍.统一用户管理系统开发与设计[D].南昌大学,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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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范文] 篇九

月1日起施行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 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结合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需要招标投标的,应当遵守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政府各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相同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机关资产管理的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部门的资产配置计划。

第十九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完善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政府各部门的闲置资产应当由本级政府统一调剂使用或者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应当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政府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机关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对政府机关新增用地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并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具备条件的,可以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建设。

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的建设和维修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标准,符合简朴实用、节能环保、安全保密等要求;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维护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标准。

第二十二条 政府各部门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由本级政府及时收回,统一调剂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人员退休或者调离的,其办公用房应当由原单位及时收回,调剂使用。

第二十三条 政府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租用办公用房。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定期发布政府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执法执勤类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管理制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

第二十六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并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后勤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后勤服务管理制度,不得超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供后勤服务。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

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政府机关公务接待的相关制度和中央国家机关公务接待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公务接待 5 的范围和标准。政府各部门和公务接待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接待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级政府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政府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节省会议开支。

第三十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执行有关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不及时依法调查处理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或者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的;

(二)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的;

(三)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租用办公用房的;

(四)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或者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或者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其他单位车辆,或者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的;

(五)超出规定的项目或者标准提供后勤服务的;

(六)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的。

第三十三条 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三十四条 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3〕第4号

《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2013年7月16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

2013年7月19日

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本省各级财政资金的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部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人民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机关)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集中统一、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主管本级的机关事务工作,并负责指导下级的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

各机关应当依照机关事务管理法规、规章和各项管理制度、标准的规定,逐步开放机关后勤服务市场,引进竞争机制,降低服务成本,并积极探索和推进机关后

勤服务、公务用车及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提高机关后勤服务水平。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领导,依法对本级和下级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法规、规章和相关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和本地实际,制定机关运行所需的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所需的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并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开支标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关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9

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所占的规模和比例。

各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等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以上活动的费用。

第九条

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统一组织实施本级各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的,其经费管理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机关所需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采购,依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实施。各机关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服务和工程,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第十一条

各机关需要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对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各机关采购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依照该 《河北 10

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执行。各机关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各机关应当按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的要求公布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和评价等项工作。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各项具体制度,并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本省关于机关资产管理和节约能源资源的规定、当 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

第十六条

各机关应当根据本级的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机关的资产配置计划,并完善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建

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定期清查盘点,保证机关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各机关的闲置资产由本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分工统一调剂使用。不能调剂或者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将处置收益上缴本级国库,并按规定核销相关机关的资产。

第十八条

机关分立、撤销、合并或者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十九条

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本级机关的用地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办理权属登记。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机关用地的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对机关的新增用地需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

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对各机关的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 配、统一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十一条

各机关的办公用房由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国务院关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的要求统一组织建设,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机关办公用房应当适当集中、连片建设。

第二十二条

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使用、维修和维护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执行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维修和物业服务标准,并符合简朴实用、安全保密和节能环保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机关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以及因 办公用房新建、调整或者机构撤销等原因腾退的办公用房,由 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收回后统一调剂使用。

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或者调离后,其所在机关应当及时收回办公用房,并统一调剂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机关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的使用功能。

机关需要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当报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核准,所需经费按国家和本省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机关的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执法执勤类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其他机关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

第二十六条

各机关应当配备符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要求的公务用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不得违反规定配备越野车;不得为公务用

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车辆。

第二十七条

各机关应当对公务用车的油耗、维修保养费用

实行单车核算,并对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保养。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的项目和标准,加强对各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

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具体的后勤服务管理制度,不得超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供后勤服务。

第二十九条

各机关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并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

第三十条

各机关应当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召开会议或者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节省会议开支。不得借开会之机组织旅游、度假和疗养等活动。

各机关的会议需要安排用餐的,应当安排自助餐。第三十一条

各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对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事由、内容和日程安排认真进行审查,并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的数量及在国(境)外停留的时间。不得安排与本机关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和培训等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机关事务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务用 车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采取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相关车辆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机关事务管理,是指对保障机关运行所需的经费、资产、服务和能源资源等进行的各项行政管理活动 ;

(二)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三)机关资产,是指保障机关运行所需的土地、房屋、车辆和办公设备、用品等资产。

第三十六条

使用本省各级财政资金的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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