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2024-10-17

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精选13篇)

1.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安全与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助力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和残疾人专用车。

助力自行车是指具有燃油或电动驱动装置的自行车。

人力三轮车是指由人力脚踏驱动的三轮自行车、三轮客车、三轮货车。

残疾人专用车是指专供下肢残疾的人代步使用的手摇、燃油、电动驱动的车辆。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及驾驶人管理。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和道路交通状况对除自行车外的非机动车实行总量控制,鼓励发展高效率的交通工具,倡导使用清洁环保型非机动车,对低效率、污染严重的车种有计划地实行禁行或淘汰等措施。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六条 非机动车必须领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行驶证,编打钢印号码后,方准上道路行驶。

申领牌证的非机动车必须是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依法鉴定定型的合格产品,助力自行车、残疾人专用车车型还应当符合省级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并公布的《准许在本省申领牌照的产品目录》,市区的人力三轮客车车型必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

第七条 电动助力自行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领牌证:

(一) 蓄电池的额定电压不大于三十六伏特;

(二) 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二十公里;

(三) 具备可由人力脚踏驱动的装置;

(四) 总重量不超过四十千克;

(五) 转向、制动、后视镜、喇叭、照明、反射器等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领牌证:

(一) 发动机排量不超过五十毫升;

(二) 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二十公里;

(三) 车长不超过二百厘米,车宽不超过八十厘米,车高不超过一百厘米(不包括车蓬);

(四) 没有载货的货架,但允许有存放驾驶员随身携带物品的货筐或货厢;

(五) 转向、制动、后视镜、喇叭、照明、反射器等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对目前使用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残疾人专用车应当限期更新,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 人力三轮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领牌证:

(一) 车长不超过二百厘米,车宽不超过八十厘米,车高不超过一百厘米(不包括车蓬);

(二) 制动、喇叭、反射器等安全装置齐全有效,车厢牢固;

(三) 在市区营运的,应统一样式和装置。

第十条 非机动车禁止擅自安装各种辅助驱动装置;禁止擅自更换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助力自行车的发动机;禁止拼装非机动车。

第十一条 申领非机动车牌证应当在购车三十日内持购车发票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单位购买的.应当同时持单位证明,个人购买的应当同时持居民身份证,向车辆使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非机动车合法来源证明是指车辆销售、典当、拍卖、馈赠等单位或个人出具的发票或有关证明。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号牌应当安装在车体指定部位,并保持清晰。禁止伪造、涂改、转借、挪用、冒领非机动车牌证。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授权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打非机动车钢印号码。

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代办异地非机动车牌证。

第十三条 助力自行车、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安全性能检验,营运三轮车每年检验一次。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改变整车颜色,调换有钢印的车架、车把,以及牌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凭车主居民身份证,在三十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补发、换发手续。

调换有钢印的车架、车把的,还应当凭旧部件及新购件发票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补打钢印。

第十五条 已领取牌证的非机动车过户或者转籍的,应当凭车主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的交易凭证或者迁移证明,在三十日内到发牌证机关办理过户或者转籍手续。

第十六条 公安部门查获失窃、群众拾交的非机动车,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找车主。

公安部门查明车主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车主前来认领,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车主未来领取的,可以作为无主车辆按有关规定处理;在十五日内未能查明车主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仍无人认领的,经市和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后,可以作为无主车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机动车资料、档案管理和信息采集工作,建立非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网络,并向社会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非机动车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 车主、车辆的基本资料;

(二) 非机动车的过户、转籍资料;

(三) 非机动车的丢失、失窃资料;

(四) 无主非机动车的处理资料;

(五) 其他应当采集的资料。

第十八条 驾驶助力自行车、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营运三轮车时,驾驶人必须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操作证,并按规定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操作证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第十九条 申领助力自行车操作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暂住证;

(二) 年满十六周岁以上;

(三) 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生理缺陷;

(四)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安全常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合格。

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驾驶助力自行车。

第二十条 申领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操作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暂住证;

(二) 年满十六周岁以上;

(三)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下肢残疾者,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生理缺陷;

(四)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安全常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合格。

第二十一条 申领营运三轮车操作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暂住证;

(二) 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

(三) 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生理缺陷;

(四)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安全常识考试合格。

第三章 行驶、装载和停放

2.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篇二

在管理上, 所谓“动车组”概念, 就是说每一个组织之间、组织中的每一个团队之间、团队的每一个成员之间, 都要有质量管理观念、行动, 乃至质量管理良好的结果, 就像中国的新型动力火车一样, 每一节车厢都有动力, 能够实现相互补充、相互完善的动力结合, 达到向卓越目的地的行驶。

企业上已经领先引用“动车组”的概念于企业的管理上, 是基于大质量概念提出的质量管理理念。质量是所有供应链环节上的质量, 从源头管理到流通、消费, 每一个链条都要起到应有的作用, 都应该有动力, 这样, 才能真正发挥质量管理的威力。

在学校的管理中, “动车组”概念也同样是全面质量管理相符合的管理理念。全面质量管理要求“三全一多样”, 即全过程、全员、全面的质量管理, 多种方法的质量管理。在一个组织中, 强调“动车组”的质量管理, 就是要求:第一, 要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即要体现以预防为主、不断改进的思想;第二, 要实行全员的质量管理, 要做好全员的教育、培训, 要制定各部门、各类人员的质量责任制, 落实责、权、利, 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第三, 要实现全校全员的质量管理, 要保证和提高学生质量, 必须使学校从招生、教学、实训、考核、服务、就业推荐、就业反馈构成一个有效的整体。

3.论电动车的规范管理 篇三

【关键词】电动车;政策;规范管理

一、各地对电动车的管理

中国的电动车行业由无到有,由零星分布到大范围普及,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和长足的进步,形成了一个强大的产业群。目前,国内各个地区对电动车的管理,大致分为三种方式:一是允许上牌照,允许上路。包括北京、上海、苏州、杭州和南京等,电动车按非机动车辆实行交通管理,可在非机动车道开行;二是禁止销售,禁止上牌照。包括广州、珠海、海口、厦门等地;三是国内大多数城市对此既不明确表示支持,也不表示反对,如辽宁、江西、湖南、广西、新疆、内蒙、西藏、甘肃、青海、黑龙江、重庆等地。这些不一的意见人为地分割了全国市场,影响消费者和生产者形成稳定预期,对电动车行业的发展极为有害。

二、一些政府禁止电动车使用以及带来的问题

针对电动车在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一些地方政府采取了禁止电动车上路的政策。理由大同小异。即一是事故多发,带来道路安全隐患;二是与人与车争道,妨碍交通;三是污染环境,一般电动自行车使用2~3个月必须更换电池,这部分废电池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远远超过了汽车尾气的污染。事实上,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是电动车的管理不规范造成的,并不是电动车的使用导致问题的出现。而且电动车所用的大都为铅酸电池,我国对铅酸电池已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回收利用技术,上海、江苏、湖北等地均有回收工厂。电动车行业内也制订了废旧电池回收公约,企业与经销商签订了回收协议。虽然在电动车电池回收过程中,可能存在着一些漠视环境保护的行为,但是,只要监管到位,电动车的电池污染是可控可防的。道路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人人都有权使用,不存在谁占用谁的问题,只要是不违反交通法规,电动车就有使用道路的权利。在广州等地,用电动车载货做小生意的人很多,中小企业和商户在数量、就业规模上都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电动车的禁止使用无疑让这些商户“断了腿”,由于交通运输所带来的成本增加,原来的生意不再有利可图,只能关门歇业了。如果说对于依靠电动自行车上下班的白领以及图其省力快捷的妇女和老人而言,“禁电”损害的是他们的出行权;那么,对于靠其谋生的小生意人而言,“禁电”改变的则是他们的整个生活。强行禁,搞一刀切,不合情理,也很难达到实际效果。在禁止电动车使用的城市,禁令并没有阻止市民使用电动车,而且政府对于强制报废的电动车实行“不回收,不补偿”的“双不”政策。许多市民和警方玩起了“猫捉老鼠”的游戏。面对政府的封杀,消费者与经销商几乎是与政府在打游击:偷着买卖。明着不让卖,交易双方就在柜台后面交易。

三、如何达到利益最大化

政策的制定和出台应该兼顾到利益相关者各方的利益,才能获得公众的支持。职能部门在制定涉及多方公共利益的行政政策时,普遍缺乏科学细腻的考虑。政府应该听取生产厂家和电动车用户的意见,考虑到广大市民的出行需要和整个行业的发展情况。电动车的规范使用问题涉及到多数人的利益。首先,完善相关的交通法律法规,使电动车的管理有法可依。对电动车的管理应尽快制定有关专门的法规进行针对性的管理,把电动车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应当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细则,改变现在电动车出现的无法可依的局面。其次,电动车的管理不是哪一个部门的事,应遵循“多管齐下”的原则。对电动车进行科学合理的日常管理,不仅是保障人们出行权的需要,同样,也是对政府管理智慧的一次考验。随着电动车进一步普及和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电动车替代自行车,给道路交通的压力也在加大,对此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理应承担更大的责任,但仅靠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一家显然是不够的,还需整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通过多种渠道,合力做好电动车的管理。无论是站在环保还是能源安全的角度,无论是立足于服务大众还是发展民族产业,电动车的发展都应该得到国家的扶持。怎么管理才是正道,而不是一刀切。

通过各级政府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严格管理和社会各方面的大力配合,作为新时期发展前景良好的电动车一定能够规范有序地发展。通过规范和管理电动车市场,对于促进电动车市场的和谐发展,完善交通管理秩序,减少交通事故,建立良好的交通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过秀成.道路交通安全学.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4.96~97

[2]马吉军.发展电动自行车刻不容缓[N].中国消费者报.2006

[3]王坤,孙小杰.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多[N].北京日报.2007-10-12(3)

4.小区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本小区非机动车管理,保护非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公共秩序,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小区区域内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___部负责本小区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瑞达住宅小区非机动车辆停放场位于___楼东北角。

第四条本小区非机动车辆向全体业主免费开放,无需业主缴纳停放费用。

第五条在小区内严禁非机动车乱停乱放,业主需将非机动辆统一停放在小区建设的非机动车停放场,禁止停放在小区单元大厅、楼道、消防通道等位置。

第六条非机动车在小区内行驶需注意安全,骑车尽量避免走道路中央,靠边行驶,避让机动车辆,禁止骑飞车、自行车快滑或双手撒把。

第七条非机动车辆放入非机动车停车场后要停放整齐,禁止乱摆乱放。

第八条闲杂人员不得在车库内逗留和玩耍,非机动车辆如需长时间停放在车库内请停放在车库靠里面位置。第九条业主的非机动车停放在车库后,请务必将车辆锁好,不要将物品遗放在车篓和后备箱内,否则造成损失其责任自负。

第十条在停车场停放非机动车的,需接受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文明行车、文明停车是个人修养、素质的再现,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在停放非机动车时考虑到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方便,不仅保证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也未和谐社区的建立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

小区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范文(二)

1.0目的及适用范围

1.1.1为了规范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秩序,为业主创造一个安全、整洁的车场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2.0非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

2.0.1禁止机动车辆和装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进入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秩序维护人员有权检查车辆及载货物并有权拒绝违规车辆进场。

2.0.2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车辆按区域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2.0.3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内保持清洁,不得乱丢杂物,外围保洁人员定时保洁。

___所有人员应爱护车场内设备及设施,损坏须照价赔偿。

2.0.5保持车场内清洁,任何人不得在车场内吸烟或投掷杂物。

2.1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管理。

2.1.1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设置在___号楼,___号楼前,对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位进行地面划线标识;按照各类车型进行停放。

2.1.2非机动车辆车库门常开,白天和夜间由巡视岗每小时进行巡视。

2.1.3电动车充电时间为:7:30---24:00,24:00在该时间以外巡视保安发现仍有充电车辆的,巡视保安要对此车辆充电器插头拔掉,以免发生电路火灾等不安全因素。

2.1.4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不停到车库内的,发生丢失,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2.2非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收费标准。

2.2.1非机动车(自行车每月收费___元、电动车每月收费___元)停车。

小区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范文(三)

1、非机动车辆请按标示进出车库,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2、请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位置,临时停放的车辆请按车库管理员指定的位置停放;

3、请勿占用他人车位或停放在通道及消防通道上;

4、车主请锁好车辆,不要将贵重物品放在车上;

5、严禁在车库内洗车、修车、学车;

6、请遵守停车场各项管理制度及听从车管人员的安排;

重庆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小区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范文(四)

根据小区实际情况,为充分满足小区内无自行车库业主的需求,切实做到公平、公正的合理使用,保证车库通道的畅通,特制定以下办法:

1、共用自行车库仅提供给本单元无自行车库的住户使用。有需求者请带好相关证件到物业登记,各业主必须将车辆有序停放,并做到人走门关;

2、共用自行车库只供停放非机动车,禁止私自堆放任何其他物品;

3、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车库内,公共自行车库要注意安全防火,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消防器材。

4、应自觉爱护公共设施、设备,车库内一切设施、用具不得任意损坏;

5、本车库门锁钥匙由物业管理处统一配置,代收配置费每把___元;

6、车库内禁止随地吐痰、乱丢纸屑等杂物,自觉保持车库内的卫生整洁;

7、如需在车库内充电,请到物业管理处前台申请办理借用手续,由物业管理处负责安装充电箱,每月收取___元使用费;

8、每个充电箱只能对___辆非机动车进行充电,发现违规情况物业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并对使用人追究超额用电费用每次___元;

9、车库内请勿存放现金、贵重物品,使用人应妥善保管好个人物品,随时锁好车辆,如有遗失应立即报物业前台备案,对车库内丢失的财物,使用者自己负责,物业管理处概不负责赔偿。

小区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范文(五)

为加强住宅小区非机动车管理,保护非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小区内自行车、摩托车等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第二条

物业服务中心负责本小区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划、管理工作,非机动车辆停放在小区的指定位置。

第三条

在小区内楼道口严禁非机动车乱停乱放,业主需将非机动辆统一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场,禁止停放在小区单元大厅、楼道、消防通道等位置。

第四条

非机动车在小区内行驶需注意安全,骑车尽量避免走道路中央,靠边行驶,避让机动车辆,禁止骑飞车、自行车快滑或双手撒把。

第五条

非机动车辆放入非机动车停车场后要停放整齐,禁止乱摆乱放。

第六条

闲杂人员不得在车库内逗留和玩耍,非机动车辆如需长时间停放在车库内请停放在车库靠里面位置。

第七条

业主的非机动车停放在车库后,物业只负责日常监管,请务必将车辆锁好,不要将物品遗放在车篓和后备箱内,发生车辆损毁、丢失等现象造成损失其责任自负。

文明行车、文明停车是个人修养、素质的再现,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在停放非机动车时考虑到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方便,不仅保证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也为和谐社区的建设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

5.酒泉市区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条 为加强酒泉市区非机动车停车管理,保护非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酒泉市区内两轮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及残疾人专用车等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城市执法监察、规划、市政、国土、房管、公安交通、交通、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停车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车站、医院、商场、广场、影剧院、商业区、体育场馆和其他大中型公共建筑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存车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 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管理,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不足的地方,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道路范围内划定一定区域作为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并设置相应标志。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原批准部门应当撤销已经划定的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但应当提前公告。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

临时占用道路设置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法缴纳占道费。

第九条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必须对公众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擅自停止使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者将其挪作他用。

鼓励单位内部非机动车停车场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十条 设置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面铺装,设置固定或者活动式围栏;

(二)设置存车标识牌、存车收费价格公示牌、经营管理单位的标志及其监督电话,划定存车标线;

(三)有条件的,设置自行车停放架、遮雨棚房;

(四)有专人负责服务和管理。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范;

(二)建立并落实各项管理和服务制度;

(三)接受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标准收取费用,明码标价,给停车人出具收费凭证;

(五)保证停车场内良好的停车秩序、环境卫生和停车安全。

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因管理不当造成非机动车丢失、损坏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停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者设有非机动车停放标志的区域内停车;

(二)在停车场停放非机动车的,应当遵守停车场的有关管理规定,接受工作人员的管理;

(三)在收费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内停车的,按规定交纳停车费。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在明令禁止停车的道路范围内停放非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的,由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6.莆田市非机动车通行管理规定 篇六

规定指出:“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___公里/小时;(二)整车重量不大于___公斤;(三)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___瓦;(四)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五)蓄电池标准电压不大于___伏;(六)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其___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___公里。

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国家标准,且未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二轮、三轮非机动车(简称“超标电动车”)应按《莆田市超标电动车过渡期登记办法》登记并领取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驾驶实行登记的“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二)随车携带临时行驶证;(三)驾乘人员戴安全头盔;(四)后座仅限载___人,不得超员。

该规定还特别指出:驾驶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___元罚款:(一)应当登记但未登记的;(二)未悬挂或者未按规定悬挂非机动车号牌的;(三)故意遮挡、污损非机动车号牌的;(四)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五)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的;(六)加装、改装动力装置的;(七)改变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的;(八)违反规定载人的。

过渡期内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___元罚款:(一)不按规定进行登记的;(二)使用伪造、变造的临时号牌、临时行驶证;(三)未悬挂或者未按规定悬挂临时号牌的;(四)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五)违反规定载人;(六)故意遮挡、污损临时号牌的;(七)改变车辆外形的;(八)改变已登记的技术数据的;(九)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

过渡期满后,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一经发现,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___元罚款。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交通管理实际需要施划非机动车停车位。从市公安局获悉,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结合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实际,制定非机动车通行管理规定。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交通管理实际需要施划非机动车停车位。从市公安局获悉,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结合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实际,制定非机动车通行管理规定。

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国家标准,且未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二轮、三轮非机动车(简称“超标电动车”)应按《莆田市超标电动车过渡期登记办法》登记并领取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照规定应当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经登记的非机动车不得改变车辆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过渡期内禁止未经登记的“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实行登记的“超标电动车”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机动车道靠右侧通行。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道路右侧通行。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非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交通管理实际需要施划非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必须按位停放,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电动自行车”是指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___)规定,主要技术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___公里/小时;

(二)整车重量不大于___公斤;(三)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___瓦;(四)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五)蓄电池标准电压不大于___伏;(六)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其___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___公里。

上述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驾驶实行登记的“超标电动车”

7.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篇七

中消协近日发布一项关于电动自行车 (下称电动车) 消费调查报告显示, 电动车质量存在电池续航里程过短、电池质量问题突出两大问题。其中70.6%的受访者认为电池质量及寿命成为制约电动车发展的重要因素。专家认为, 今后电动车将呈现锂电化、轻量化和智能化3大发展趋势, 但目前大多数电动车所用的铅酸电池在制造和处理过程中存在污染问题, 必须引起警惕。

对此, 中消协呼吁电动车及相关电池生产企业严格规范组织生产, 全力做好电池的有效回收工作, 建议行业管理部门加大对废旧电池的回收监督管理力度, 出台相应的鼓励回收措施。

8.抓实机动车驾驶员源头管理的探析 篇八

【关键词】机动车;驾驶员;源头管理

1.切实抓好培训站校基本设施建设,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是把好机动车驾驶员源头出口的关键

(1)严格办站条件,加强基本设施建设.

(2)加强领导,建全制度,明确责任,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3)加强车辆管理,制定安全措施,预防机械事故。

2.加强车管考试部门的源头管理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和安全

抓实抓好机动车驾驶员源头管理工作。

抓实抓好机动车驾驶员源头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

(1)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工作是道路交通管理的“源头”管理工作,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道防线,是车管部门、培训站校,必须重视的重要工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管理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管理工作组织领导,完善各种规章制度,重点抓好制度的落实,确保培训工作顺利进行,坚持“谁培训,谁负责”责任制,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管理水平。

(2)抓实抓好机动车驾驶员源头管理工作,是向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责任重于泰山,培训站校一切要为学员着想,在抓好培训质量的同时,更要抓好新训学员的驾驶作风和职业道德建设,培养优秀合格的驾驶人才。

(3)抓实抓好机动车驾驶员源头管理工作,是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损失,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措施,也是教育新训学员,树立安全意识的重要内容,使新训学员,真正认识到安全行车的重大意义,使新训学员,正确运用交通法、交通标志、标线、指导安全行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行车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安全,才能实现自身价值,为党为国家为人民做出重大贡献,增强机动车驾驶员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

(4)抓实抓好机动车驾驶员源头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重要的具体工作,是造福于民,有利于干秋万代的重要重点工程,是创造“平安中国”、“和谐中国"、“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发展我国的交通运输事业,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有利于提高我国在世界的重要地位。

抓实抓好机动车驾驶员源头管理工作的指导示思想及目标任务。

(1)指导导思。

坚持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培训站校、车管部门的管理水平,本着为党为国家为人民高度负责的思想,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培训、谁负责"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把好机动车驾驶员源头管理工作,为创造和谐社会、平安社会,减少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国交通运输事业,贡献应有的力量。

(2)目标任务。

一是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的具体要求,培训站校按训练大纲要求。认真制定训练计划提出具体要求,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二是公安车管部门要严格考试标准,把好出口关,切实抓好源头管理工作。 三是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培训、谁负责”的责任制,向社会输送优秀合格的机动车驾驶人才。四是加强督促检查和管理,增强安全观念,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五是公安车管部门、培训站校,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并在培训、考试管理中认真贯彻落实。

3.切实抓好培训站校

3.1严格办站条件

加强培训站校基本设施建设,为培训工作提供良好的训练和生活环境。按照培训单位申报培训的规模,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审批,要达到以下要求和办站条件:

(1)要有相应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设施,以及学员住宿场所。

(2)教练车符合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车管机关和运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每年按规定进行两次检验,一次技术等级评定,每季度进行一次二级维护,所有车辆都达到技术要求。

(3)教学设施设备齐全,教练场地平整,能容纳审批规模所用的理论教室和训练场地,硬、软件设施达到审批要求。

(4)培训站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

(5)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师资队伍,师资队伍要具备有教练员证、准教证、理论教员证等资格,才能持证上岗。

(6)按照云价费文件规定,褂出收费标准,严把收费关,保护学员的切身利益。

3.2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1)建立健全培训组织领导机构,是搞好培训工作的重要前提,法人是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培训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培训工作现状,结合实际工作,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教学计划、目标和安全保障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同时,各项工作责任到人、任务到位,建立长效检查机制,确保培训工作的正常进行。

(2)根据培训工作具体特点,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建立站(校)长职责,副站(校)长职责,总教练职责办公室主任职责、安全员职责,教练员职责,财务人员职责,学员职责,通过建立职责,明确每个人的职责权利,有利于调动每个人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明确职责开展工作。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全期训练计划安排表、周训练计划表、教学训练制度、教学检查制度、教学日志管理制度、教学测度制度、教学安全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车辆使用管理制度与车辆维修保养制度、财务制度、安全行与措施、站领导机构一览表、安全行车情况一览表、收支情况一览表、车辆动态一览表,通过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做到了有章可循,按章办事,提高工作效率和办事效率,教学计划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3)抓好教练员队伍建设,首先抓好教练队伍的自身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形象建设,培训工作的好坏,与教练员队伍关系重大,教练员是贯彻执行培训工作计划的执行者、落实者、培训质量的好坏,安全防范工作能否做好,与教练员自身素质关系很大,教练车训练,是两个人开车,学员一要按自己的思维操作,二是按教练员发出的指令操作,所以,教练员的责任重大,教练员不但教技术,而且还要教驾驶作风、职业道德,什么素质的教练员,就带出什么样的学员,所以,培训单位必须经常召开教务会学习教练员职责、教练员职业道德,使教练员正真能够按教学大纲施教,提高培训质量,确保训练安全,使学员养成良好的驾驶作风,树立安全行车良好观念。

(4)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掌握交通标志标线,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训练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全站人员的安全,这是培训工作首要任务。针对训练中的安全工作制定了安全行车措施:①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②坚持集体行车,按大车队,小班组行驶,使前后互相衔接,进出车场与速控制成5公里以下;③做好现车前、行驶途中、收车后的车辆检查,对转向、制动、传动等重点部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④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安全责任感使命感;⑤严禁训练中饮酒,发现饮酒,扣除3天工资及出差费,并扣除当月安全奖;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下坡空档滑行,严禁训练时教练员坐在驾驶室最右边;⑦在道路条件、气候比较复杂、恶劣的情况下,教练员要自己驾驶出危险路段,方可继续教练,绝对不能开昌险车,确保训练安全;⑧教练员要服从安全员的监督和管理,并在安全员的指导下进训练。

3.3加强车辆管理

提高车辆完好率和使用率,防止机械,交通事故的发生,是搞好培训工作的前提,搞好车辆保养维修,做好车辆日常保养工作,坚持“大故障及时修,小故障不过夜"的维修制度,保持车况良好,车窗整洁,建立健全车辆维修保养档案,坚持勤俭节约,修旧利用的原则,确保车辆状况良好,保证正常训练,确保训练安全,防止机械事故的发生。

3.4严格招收条件,确保培训质量

对参加培训的学员身体条件、视力条件等严格把关,防止向社会输送残疾不合格驾驶员,确保今后的行车安全。

4.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源头管理工作

(1)公安车辆管理所,为了保证培训站校的培训质量,车管所与培训站校,签订培训质量承诺书,目的是促使培训站校达到培训质量,并向车辆管理所承诺:不搞无序竞争,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保证学员的培训时间,项目不漏,里程不少,标准不低;临考前,培训站校,进行驾驶技术测试达到考试要求,方可报考;训练中没有违规行为及发现问题后隐瞒不报的现象;凡是连续两期科目三考试合格率达不到80%的,暂停训练,并及时整改,经车管所审批后再恢复训练;凡在培训站参训的学员,毕业后一年内不能单独安全驾车,需进一步提高驾驶技能,由站校免费安排训练。承诺书的签订,保证了学员的训练时间,确保了培训质量,也能够保证训练的安全。

(2)公安车管部门坚持每期对各站进行工作检查,检查是否按训练大纲要求按排训练,检查各种制度的落实情况、安全训练情况,对训练中发生事故的站校,停止整顿,并作出整改报告,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训练,保证了训练质量和安全。

(3)公安管部门考试组,按照各站校申报考试的报告,对达到考试要求的,按规定进行考试,科目二考试(桩考),每个考生给两次考试机会,考试不合格,推迟下次考试,科目三考试(路考),严格按照路考要求,严格把关,对考试不合格的不予签字,由培训站校重新安排培训,确保培训质量,绝对不能放行不合格人员,不能对那些马路杀手流向社会,严把考试关,把好机动车驾驶员源头管理的第一道防线。

(4)公安车管部门加强对教练员工作的再教育。机动车教练员是驾驶员培训工作的实施主体,是驾驶员培训工作中具体实施者,抓好教练员的管理,提高教练员整体素质,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培训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抓好源头管理基础工作,一刻也不能松懈。对教练员的教学规范,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等方面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对教练员的教练方法、职业道德、驾驶作风、进行再教育,通过学习和再教育工作,大大提高了教练员队伍的自身素质,对搞好的培训工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5)公安交警部门,经常派当地交警大队的领导及工作人员,到培训站校,传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具体办法,教育学员树立 安全第一的思想,交通连万家,事故忧千家,交通事故不但损失了个人,更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造成巨大损失,给受害者家属在心灵上造成了巨大悲痛,使成千上万的家庭支离破碎,这些都是交通事故造成的,通过交警同志的讲解和分析,使全体学员认识到安全行车的重要性,决心今后不酒后驾驶、不开英雄车、不开赌气车、不开霸王车、永开文明车、做到中速行驶,安全礼让,确保行车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一个优秀合格驾驶员。

5.抓实抓好机动车驾驶员“源头"管理工作

加强机动车驾驶员的“源头”管理,提高教练员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质量,严防道路交通事故,要求各级党、政府及主管部门,要对机动车驾驶员源头培训工作抓好抓实,提高培训单位的硬件建设,抓好教练员队伍建设以及各项工作管理,要从一定高度重视培训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红河州有16个培训站校,每年培训出12000人新机动车驾驶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私人进入家庭,新毕业的驾驶员,领到驾驶证或还没有毕业,就已经购买车辆。持有驾驶证,原来是一种职业,而现在只是一种技能,私家入家庭,大多数量新毕业的驾驶员,他们技术不熟练,车辆性能不熟悉,新手开车要过稳,胆子大、水平差,遇到紧急情况和特殊情况,手忙脚乱,不会处理,最终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具大损失。所以说,抓好初学培训,要上到为党为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不能只收费、不培训、不注重质量,害人害已害国家,这种职业杀手,已经危害到全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安全。

9.机动车保险条例 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第二章 投 保

第五条 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第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

第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九条 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第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第二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赔 偿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资金。

第二十六条 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试行。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未经保监会批准,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未经保监会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

(三)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

(四)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

(五)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

(六)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的;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四十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四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三)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10.小区电动车管理方案 篇十

随着电动自行车的普及,电动车充电的问题就日益突出。电动车车主为了给电动车充电,要么从自家窗口扔下一根很长的临时电源,要么得把电瓶取下来抬回家充电。而小区的物业方面,如果为车主设立免费的充电电源,那么电费由谁来出?如果指派专人收费,人员工资不合算,而且会存在管理问题(比如当天收费多少,无法明析)。为有效解决上述困扰广大电动车主和物业的难题,我司采用了长沙汇腾科技的投币(刷卡)式电动车供电站。产品的铺出既给电动车车主带来了方便,也规范了物业的管理,受到广大电动车车主一致认可和好评。

二、产品介绍:

投币式电动车供电站,由一台控制器外加九个两孔插座构成,控制器内装有数字电度表及空气开关,主机具有真假币识别功能,识别率可达到99.7%。出厂设置只识别一元硬币(也能根据客户需要定制可使用代用币的机型,还可实现投币、刷卡两用)。控制器有九路供电端口,每路通道都有其独立的显示窗口与控制按键,用户在投入硬币(或刷卡)后,按下其中的一个控制按键,控制器就会给对应通道的插座供电,各通道的工作状态与工作时间(倒计时)可以通过其对应的显示窗口显示出来。考虑为适应不同型号的电动车,控制器输出的是220V电源,给电动车充电时还是需要插接上电动车自带的充电器。

三、产品性能特点:

1.用户可自主设定单位币数的通电时间,1-999分钟可调。

2.倒计时显示,时间到了自动断电。

3.设有保护电路,具有过载和短路保护功能。

4.安装使用方便,具备220V交流电源即可安装和使用。

5.电子计数,及时对收益了如指掌,更方便合作式经营管理。6.智能CPU识币系统,防钓币、防伪币、防电击功能。

7.具有断电记忆功能,停电后再来电时可以自动启动断电时的状态。

四、主要技术指标:

外形尺寸:

输入电压:

最大承载电流:

待机功率:

300mm(长)×140mm(宽)×360 mm(高)净重:6.8 KG

AC220 V /50 Hz

10A

输出电压:

单个通道最大承载电流:

投币器、控制电路工

作电压:

AC220 V /50 Hz A

4W DC 12 V

五、安装方法:

1、选择安装于车棚及停车场方便电动车充电的墙、柱上,根据箱体背面四个孔的孔距,在墙、柱上打孔分别用两个6毫米膨胀螺丝和两个6毫米自攻螺丝固定箱体。如安装在室外,应做好防雨雨棚。

2、根据一般电动车充电器电缆线的长度,其主机安装高度为箱底部距离地面100-120厘米,输出端口(插座)距离地面30-40厘米,每个端口(插座)之间的距离保持50-100厘米为宜。

六、投资回报分析:

如在小区物业设定1元钱充电2小时,电费为0.7元/度,商场设定为1元充电1小时,电费为1.2元/度,假定每个端口平均每天有8小时工作,9个端口每个月的收益分别为:

小区每月的收益为:1元/2×8小时×9个×30天=1080元 商场每月的收益为:1×8小时×9个×30天=2160元 一台电动车的充电功率平均为150W,每小时充电的用电量为0.15度,则用电成本为: 小区每月的电费是:

0.15度/小时×0.7元/度×8小时×30天×9=226.8 商用电的电费是:

0.15度/小时×1.2元/度×8小时×30天×9=388.8 充电站为1880元/台,5年折旧,每个月的折旧费用为: 1880元/60个月=31元 物业提成20%,每月净利润为:

小区:收入1080元-电费227-折旧31-物业提成1080×20%=606元 商场:收入2160元-电费389-折旧31-物业提成2160×20%=1308元 小区为三个月收回成本,商场为两个月收回成本。若物业方不收取电费,则可直接按40%的分成给物业方。

七、铺放场所:

11.机动车撞了电动车,责任如何定 篇十一

唐女士把车靠到道路右侧停下接电话。等到唐女士接完电话,抬头发现已经变成了绿灯,就松开刹车,准备继续前进。

突然,一辆电动车从右边方向刷地一下冲出来,撞到唐女士的右车头侧附近,电动车上的两个人摔出好几米。唐女士第一反应是对方可能是冲黄灯,赶紧看了下右边的指示灯,结果是红灯。

唐女士赶紧踩刹车、拉手刹、打双跳,然后下车,而摔倒的两个中年男女已经从地上爬起来。

男的冲着唐女士大喊道:“你怎么突然冲出来啊?”

唐女士解释道:“我是绿灯,是你们闯红灯的。”

男的不依不饶:“我们先出来的,你是突然冲出来撞到我们的。”

唐女士有些着急:“你们骑车带人还闯红灯,反而还有道理了?”

这时,那位中年妇女也加入进来:“我们是电瓶车,机动车无论何时也要避让非机动车,你要赔偿我们损失。”

争论了几个回合,基本是各讲各话,考虑到涉及伤人事故,唐女士决定报警。

交警听完他们的陈述,转过来向唐女士核实。交警问对方有没有闯红灯,对方支支吾吾地说不出来。

交警表示定同等责任,各自回去修车。

唐女士一听是同等责任,表示不同意,马上向交警说:“我不认可这个责任认定结果,我要求对他的电瓶车进行鉴定,我认为他的电瓶车已经达到机动车标准了。”

根据电动摩托车国家标准的规定: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两轮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视同机动车辆管理。

唐女士接着又说:“如果鉴定结果出来,这个是超标车,那么,他如果没有摩托车驾驶证的话,就是无证驾驶,要处300元到2000元的罚款,同时还可处15天以下的行政拘留。如果他有汽车驾驶证的话,还要扣12分。”

交警一愣,没想到唐女士对交规那么精通。交警把对方叫到一边去沟通了。唐女士提出对方支付自己800元修车费,双方私了;不然就把自己的车和他的车都拖走,进行下一步鉴定。

经过交警协商,对方同意赔偿300元,唐女士也答应了。

小编提醒:

唐女士得到300元的赔偿是理所当然的,毕竟电动车违法闯红灯在先,另外唐女士也是抓住了国家对于电动自行车的规范定义,让对方无法反驳。

下面,小编带大家分析一下这起交通事故的几大疏漏点:

1、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要遵守红绿灯通行规则,虽然法律法规偏向弱势群体,但理论上谁违反了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就应该谁来承担。事件中电动车闯红灯导致事故发生,而唐女士并没有闯红灯等违法行为,理论上不应该承担责任。但这时候,交警为了快速处理,通常会定为同等责任,而偏向非机动车这个弱势群体。

2、我们平常说的电动车,如果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就属非机动车;根据现行的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即《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并符合下列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

毫不夸张地说,市面上90%以上的电动车都不符合上述规定,而事件中闯红灯的电动车就属于超标车辆,按照规定应该纳入机动车的范围中。

3、纳入到机动车(肇事车辆实际就是轻便摩托车或者普通摩托车)范畴后,问题又来了,机动车是需要准驾驾驶证的,而按照法律规定:保守估计市面上98%以上的电动车驾驶人都是在无证驾驶,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

4、除了相应的准驾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车辆还需要拥有合法的号牌或者临时牌照,不然也属于非法上路,

面临处罚,很显然事件中闯红灯的电动车中招了。

12.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篇十二

随着我国经济形态的不断变化和经济水平的快速提高,各行各业都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和革新,并得到了发展与进步。而铁路企业的改革和管理机制的不断完善,使铁路企业获得了显著的发展,但也同时加速了内部管理工作的开展。其中全面预算管理对铁路企业的重要性就随着时间的推移显得越来越重要,也逐渐得到了更多的重视。全面预算管理指的是通过预算的方式,来对企业内部的各个部门的资源,包括财务以及非财务资源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分配,使其能够得到充分利用,从而帮助企业更加有效地对内部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合理的控制,从而达到企业目标,实现稳定发展。它对铁路企业而言是有着推进管理、优化结构的积极作用的,可以帮助预见一些潜在的困难和问题,改善经营状况,特别是在铁路动车段的实施中,全面预算管理更是有着重大意义和长远影响的,它能够对过程进行很好的规划,将各项资源合理分配和利用,使铁路动车段的运行能依据计划实现发展和进步,并推进整个铁路企业的发展。但在目前的国家形势和铁路企业的实际发展状况下,全面预算管理在铁路动车段的实施虽然有了一定的进展,但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需要克服的困难和阻碍,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进行适当的改善和调整,最终确保全面预算管理能够更有效地在铁路动车段实施和运行。

2 全面预算管理在铁路动车段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出现的问题

2.1 对全面预算管理的观念未得到刷新和重塑,未能真正发挥全面预算管理效益

我国铁路企业在发展和改革的过程中,逐渐对全面预算管理给予了更多的支持和重视,但受到之前一些观念的影响,始终没有站在一个更高的层面上去认识和理解全面预算管理,使得其在铁路动车段的实施在实际上是存在着很大的困难的。在进行预算的考虑时,极大可能将其归为内部管理的一个小部分来对铁路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控制管理,而没有对铁路企业的整个经营状况进行合理的分析和考虑,将全面预算管理发挥在对整个铁路企业资源分配和经济活动的控制和管理上来,从而没有对铁路动车段的实施具体过程和铁路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合理的规划,难以让企业在既定时间内达到既定的目标。这样的思想观念和处理方式最终没有充分发挥出全面预算管理的作用和效益,影响了在铁路动车段的实施和铁路企业的发展。

2.2 全面预算管理体系不完善,预算具体编制不太合理

全面预算管理在铁路动车段的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有一部分是因为全面预算体系不完善导致的。目前在我国大多数铁路企业的预算管理体系中,都是以预算总额来进行下一步划分的,主要考虑的是各个部门的管理权限,缺少对实际的情况进行的适当调整,更缺少对具体的实施情况进行重新的预算和控制。铁路企业关系着安全,整个程序和运作是十分复杂的,而目前全面预算管理体系都相对比较简单,没有对预算作出详尽的说明,使得实施过程困难重重。而且,预算的具体编制也有着一些问题,很多时候是根据去年的情况来对今年的情况进行预估,从而做出预算的。这样的方式忽略了今年可能会出现的变化,极有可能使制定的预算不符合今年铁路企业的实际发展。

2.3 全面预算管理的具体考评有缺漏,未能与其他部门有效协作

在全面预算管理中,往往会通过预算管理考核来对铁路企业这一段时间的发展和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进行进一步审核,以便在接下来的发展和工作中进行调整和改善。但目前在大多数铁路企业中,全面预算管理考核指标过于单一,指标含义不够明确甚至错误,指标之间缺乏应有的逻辑性,这使得后来的调整不能够与实际完全契合,也无法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正确的评估。而同时,全面预算管理工作也缺乏与其他部门的有效协作,很多时候只是归于财务部门,没有将其放到整个铁路企业的发展中,最终因未得到其他部门的有效支持和配合,使得全面预算管理在铁路动车段的实施上遇到阻碍,难以良好地实行。

3 全面预算管理在铁路动车段良好实施的方式方法

3.1 树立并更新全面预算管理观念,真正发挥全面预算管理效益

铁路企业在给予全面预算管理相应的重视的同时,必须要对之前的思想观念进行重塑和刷新,不能再片面地了解全面预算管理,而是站在整个铁路企业未来的发展的高度上去考虑,充分发挥全面预算管理带来的效益。在对铁路动车段具体实施时,要将整个实施的过程和具体情况进行重新审核和编制,提高所有参与人员的意识。对此,可在企业内部定期举行与全面预算管理相关的讲座和培训,并进行模拟预算实践活动,加深印象和理解,从而将意识观念提升到一定的高度,并保持统一。同时,对铁路企业的整个实际规划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对未来的发展要进行合理的规划,使全面预算的真正作用和效益能够得到有效的发挥,为全面预算的编制和管理营造一个和谐的氛围和一个适宜的环境。

3.2 完善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合理编制预算

全面预算管理在铁路动车段的实施中,必须要考虑到铁路企业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不要一味地根据预算总额来制定预算,而要成立调查小组,对铁路企业内部的管理状况和发展趋势,以及在铁路动车段实施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了解和调查,并整理成报告,以便在进行预算的时候可以根据报告对实施情况进行具体的控制和规划。同时,具体情况的整理报告有利于合理进行预算的编制,使预算的编制能更切合实际发展状况。并且,在进行预算编制时,必须要列出详细的方案,不要笼统地进行表达和申请,在具体的方案下达以后,还必须进行后期的分析和讨论,以便确定出最后的预算方案。铁路企业本来就是以保障安全为主的企业,在预算时更要细致地结合具体的实施状况,保证复杂的过程能够按照预定的方向进行,并最终达到目标。在这个过程中也可以多关注并结合国家对铁路企业的一些相关政策,充分地发挥全面预算管理的作用,保证其在铁路动车段的良好实施。

3.3 完善全面预算管理的具体考评条例,实现与其他部门的有效协作

铁路企业在进行全面预算管理考核时,要进行细致的资源划分,将财务资源和非财务资源明确划分开来,进行分开的考核。同时,要建立专门的考核机构,成立考核小组,以多人的综合考核分数作为最终的考核结果,而不单单以某个人的主观意识来决定。并设立奖惩条例,对各项预算工作进行奖励或惩罚,以激励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良好进行。对具体的预算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以最客观的形式进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并随时进行反馈,以便进行调整。与此同时,必须要调动其他部门对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将全面预算管理与铁路企业各个部门的工作紧密联系起来,使其明白全面预算管理是与整个企业未来发展和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从而自觉地进行积极有效的配合。

4 结论

全面预算管理对铁路企业的发展是有着巨大的意义的,可以有效推进铁路企业的发展,对铁路企业之后的发展过程进行合理的规划,并能优化内部结构和管理,将各项资源合理分配和利用,最终实现发展和进步。但根据目前全面预算管理在铁路动车段的实施情况来看,其中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需要克服的困难的。对此,铁路企业必须要完善全面预算管理体系、树立并刷新全面预算管理观念、完善具体考评条例并实现与其他部门的有效协作,以保证全面预算管理在铁路动车段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韩宁.浅谈铁路运输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J].经济视野,2014(3).

13.公司机动车管理办法 篇十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加强机动车管理,确保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明确机动车配属单位的责任主体管理责任、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机动车使用单位行政领导是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担负本单位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的全面责任。

第三条 公司管理部是公司机动车产权、归属、使用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所属车辆的购置、配属、外借的原始资料存档,建立完善的资料台帐及相关协议。

第四条 公司办公室是公司机动车的直接使用者并负有管理责任。必须本着“用、管、修、维”的原则,指派专人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机动车管理办法。负责制定使用车辆的“用、管、修、维”的技术档案及台帐,建立健全驾驶员的安全责任制、安全考核办法及相关细则,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机动车上岗驾驶员资质认证教育培训的责任部门,负责对公司专职驾驶员的职称任命,负有培训考核的直接责任。公司上岗驾驶员培训应纳入职工培训的教育计划,负责对公司上岗机动车驾驶员的思想道德及职业道德培训和安全培训工作,不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综合素质。第六条 公司安全部是公司机动车安全监察督促的直接机构,必须将机动车安全纳入安全监察管理范围,对机动车各项管理制度、办法的制定、落实和上岗驾驶员遵纪守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车辆管理不严,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等不安全现象有权制止和向本单位车辆使用管理部门发出监察通知书,并责令整改。

第七条 对公司机动车管理因监察不力造成安全负面影响直至发生交通事故的,将追究安监部门(安全监察)的连带责任。

第二章 用车管理

第一条 公司所属车辆(属公司购买或资产在公司名下的,用于公用的车辆),由公司办公室集中管理,并指定专人(兼职)负责,实行“双定”制度。对使用车辆驾驶员负责保管的钥匙、行驶证、保险卡及其交管部门应交费凭据,上岗证复印件。专职(兼职)负责人,负责保管所用车辆备用钥匙、驾驶员上岗证正本、驾驶员保管的单证复印件,与车辆有关的所有单据,各种登记表格台帐,车辆档案。

第二条 各单位专职(兼职)车辆使用管理者,应对公司使用的每辆车建立档案,内容包括:使用人或代管人、车辆来源、车辆保养、保险、维修护理记录及车辆应缴纳法定费用单据等情况。

第三条 公司所属车辆原则不得外借(派)与非公司使用,如因特殊情况需将公司车辆外借(派),需有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相关安全协议,报公司行政主管领导批准,方能办理。车辆使用管理人员应将外借(派车辆)的行驶里程、车辆外观、车辆机械状况及随车单证情况逐一登记,仅能将车辆交予使用单位有关负责人,双方负责人并以书面签认。借出车辆归还时,车辆使用管理人应对车辆予以检查核对借出前的登记内容,无需修理的退还手续,如需修理的,车辆借出使用管理人员书面说明情况报公司行政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修理。

第四条 各部门因公使用车辆时必须提前8小时向公司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提交车辆使用通知单。各部门用车在时间上发生冲突时,公司车辆使用管理部门有权将依重要性、时间性顺序派车,原则上派车顺序如下:临时发生应急处理事项、路局,领导、重要客人、公司领导、重要客户,重要部门、重要客户、其他部门。确因繁忙时期用车紧张,各部室履行公事时应乘坐火车或公共交通工具办理,严禁私车公用。

第五条 各部室公差人员乘座火车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办公返回时原则不派车接。但因携带公司设备办公用品(超过10公斤)及重要物品时,可派车接。第六条 车辆维修,公司车辆使用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建立保养档案,车辆每行驶5000公里必须保养一次,每行驶5万公里或其倍数的公里必须检修一次,车辆必须在公司指定的修理厂保养维修,由定车驾驶员及车辆使用管理负责人负责。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一条 公司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循交通法规及地方相关机动车管理办法行车驾驶停放。严格执行上级及公司颁布相关电文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专职驾驶员必须是取得合格法定的机动车驾驶证及公司人事部门下令任命的驾驶员,并经人力资源部组织培训考核后颁发的上岗合格证方可驾驶公司车辆。如因工作需要调入公司任专职驾驶员工作的,必须经人力资源部组织专门考核(实际驾龄在两年以上),具备一定的思想品德、职业素质方能颁发上岗合格证。

第三条 驾驶员要爱惜公司车辆,应经常清洗所管车辆,保持车内外的清洁美观。

第四条 驾驶员要严守职业道德和个人素质的修养,注意个人卫生保持服装整洁。

第五条 注意言行,对乘车人应热情接待特别是路局及公司重要客人客户,合理维护公司形象。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一条 因公用车所产生的油料费、过路费、过桥费、须在发生三个月内凭正式发票报销,超过时限公司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条 保养、维修护理必须在公司指定的修理厂进行,费用凭有关上级及公司文电办法及修理厂的正式发票实报实销。

第三条 因违反交通法规及地方机动车管理办法而被处罚的及个人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公司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一条 公司安全部应根据上级对机动车管理相关文电及公司机动车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定期的对公司所属车辆管理使用部门进行监察。督促公司及机动车管理使用部门落实执行上级电文要求和公司规定,建立健全相关台帐。对驾驶员的违规行为和现象履行职责制止,并下发监察通知书,情节严重者可上报公司行政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条 制定出对机动车安全管理监察制度,按月、旬进行对公司所属车辆管理使用部门进行监察。

第三条 机动车安全必须纳入月度安全工作会及季度安委会的议程,对有章不循,有违法记录的专职驾驶员必须严肃处理并通报,绝不姑息养奸。

第四条 监察督促车辆使用管理部门对专职机动车驾驶员的劳动时间的控制,杜绝一味追求完成工作,而置安全于不顾的行为发生,安全部一旦监察确认事实存在,坚决维护安全部监察的严肃性与职责公正性。

第六章 违规及事故处理

第一条 违反交通法规,其罚款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第二条 因公驾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事故损失时,损失赔偿除保险应陪付外所产生的费用,根据交通执法部门裁定书下达后,由公司研究决定。第三条 因公在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立即通知就近交通执法部门及保险公司,迅速保护现场搜集证据,并立即将事故概况上报车辆使用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公司安全部负责人及专职监察。第四条 未经允许擅自动用公车发生事故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并应上报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第五条 各分公司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时,驾驶员或知情人(除按上述第三条处理外)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主要领导及安全部负责人,出事单位负责人及安全部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收集资料,写出事故概况,待上级领导到达现场后及时汇报。

第六条 公司安全部人员接到事故信息后,首先了解事故概况立即通知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和主要领导,视其事故损失程度有无伤亡人员,再通知公司职能部门赶赴现场,赶赴现场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不可草率行事,应带齐必备资料及预想方案,随时处理临时发生的突发事件。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一条 公司专职驾驶员必须是持有法定机动车驾驶证并有公司人力资源部下发的驾驶员人事令,并持路局规定的相关合格证上岗。

第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将驾驶员培训计划纳入职工培训教育计划,建立完善驾驶员教育、培训制度。

第三条 培训内容应涵盖安全法规、职业道德,思想品德和综合素质教育。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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