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10篇)
1.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篇一
审计署颁布施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全文)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1年01月14日
来源:审计署网站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财政投入大,耗用资源多,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经济发展的速度、规模、质量和效益,决定着经济能否又好又快发展。这些投资是否合规、高效使用,建设项目能否顺利实施,直接关系到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关系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反腐倡廉建设。
近几年来,各级审计机关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审计理念和审计工作“二十字”方针,拓展投资审计思路,创新审计方法,不断加大审计力度,在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节约政府投资,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投资审计工作发展不平衡、投资绩效审计水平不高、审计时效性不强、规范化、信息化程度和审计质量不高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审计的重要精神,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去年12月底,审计署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地审计机关特别是基层审计机关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制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印发全国审计机关执行。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内容、重点,对近几年各级审计机关开展较多的跟踪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和绩效审计,提出了规范性意见,并对进一步提高投资审计质量,加强投资审计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和队伍廉政建设等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推动投资审计工作更加健康发展,促进完善投融资体制,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规定》全文如下: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七条 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逐步做到所有审计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
第八条 对政府投入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前,审计机关应当先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列入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十条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时,应当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外部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审计机关应当制定有关聘请外部人员的工作规范,加强对聘请外部人员工作的督导和业务复核,保证审计质量。
审计机关聘请的外部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作出恰当的审计结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防范审计风险。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对于跟踪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上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逐步实现所有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都按程序全面、如实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努力搭建管理平台,逐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数据库,加快方法体系建设,扩大工程造价软件在竣工决算审计中的应用,并探索信息化条件下的联网审计,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十八条 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
作的业务领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业务规范,提高规范化水平。
下一级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审计队伍建设,积极引进符合条件的投资审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投资审计业务骨干人才和领军人才,改善投资审计队伍的专业结构,逐步提高投资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使投资审计人员具备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为投资审计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投资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针对投资审计工作容易出现廉政风险的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管理,确保严格执行审计纪律,维护审计机关廉洁从审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一条 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项目审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月20日颁布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篇二
现阶段投资绩效审计重点从投资决策、资金使用、项目管理和投资效益四个环节展开, 对政府投资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价, 揭露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挥霍浪费财政性资金等问题。对投资建设领域普遍存在、屡屡发生的问题, 通过专项调查, 从体制层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1 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的必要性
1.1 实施投资绩效审计是社会公众对财政建设资金实行有效监督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进步, 民主的发展, 公众对提高政府部门使用财政资金支出效果和明确支出的经济责任的要求越来越严格。换句话说, 也就是随着公共财政框架的日益完善, 政府可以利用的资源越来越少而政府所承担的社会和经济义务却日趋扩大这也是绩效审计在全国范围内兴起和发展一个重要原因。
1.2 实施投资绩效审计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
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要求, 遵循公共财政理念, 政府投资必须从竞争性领域退出, 集中搞好市场无法提供的社会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 提供公共产品, 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 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 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决定》对投资绩效审计提出了新要求, 政府对公共产品的投资是否达到了预期效益, 投资效果如何?需要通过绩效审计, 揭示投资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深层次剖析投资管理体制中的缺陷, 对比分析建成项目实际效益与预期效益差距产生的原因, 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促进政府不断完善投资体制, 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1.3 实施投资绩效审计是国家审计自身发展的需要。
“审计跟着公共资金走, 国家公共资
金流向哪里, 审计监督就要延伸到那里。”这是现代审计的一个发展趋势。目前, 政府投资管理的重心偏向了公共投资领域中的非经营性项目, 因此, 国家审计机关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重点也应转向政府公共工程。
2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面临的挑战
2.1 评价标准模糊、难统一。
投资绩效审计的对象千差万别, 衡量审计对象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标准难以统一。而且经济转轨过程中政府责任、部门目标、的定位也处于不断的变化过程中, 很难确定一个比较一致的评价标准。被审计单位也容易从多变的环境条件中找到绩效不高的借口,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很难被审计单位接受和落实。现阶段政府投资项目主要评价其社会和生态效益, 但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标准是一个较为模糊的概念。评价标准的模糊性、多样性使审计人员难以适从, 无疑会影响绩效审计的质量和审计结论的可信度。
2.2 会计资料失真增加了绩效审计的难度。
绩效审计首先建立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 但目前中国会计制度还不完善, 会计资料失真现象仍较为普遍, 绩效审计赖以评价的基础可靠性不够。审计人员仅仅为确认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性, 就需要付出额外的劳动, 增加了绩效审计的投入和难度。
2.3 法律、法规依据缺乏。
由于效益审计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 相关的法律规范的制定未能及时出台, 致使审计执法依据不充分。如审计法对审计机关开展效益审计的授权、效益审计报告的报送对象和法律地位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在审计署颁布的38个规范中基本不涉及效益审计。审计署5号令《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也只对审计事项效益性的评价原则作了简单说明, 无具体的规定和要求。绩效审计法律法规和规范的滞后, 使得审计人员在调查取证、收集资料过程中面临不少尴尬。
2.4 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还不能适应绩效审计的要求。
绩效审计以财政财务收支为基础, 但又不仅仅局限于此。既要审查合法性和合规性, 又要评价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因此, 对人员素质要求较高, 要求审计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 较宽的知识结构, 较准的判断力和综合分析能力, 负责任而又善于沟通和协调。但目前审计人员以财务为主, 人员的知识结构比较单一, 业务素质还不能适应绩效审计的要求。
3 完善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的建议
绩效审计是审计工作的发展方向, 但绩效审计并非一项简单的业务, 而是一个系统工程, 需要成熟的机制和充足的资源, 只有当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民主意识、行政管理达到相当水准时才能得以普遍开展。现阶段投资绩效审计如何“摸着石子过河”, 很值得有关部门和审计人员探讨。笔者在此谈一些对策和建议:
3.1 从立法环节为绩效审计提供法律保障。
法律依据是开展绩效审计关键的一环, 因为依法审计是审计的基本原则, 只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把绩效审计确定下来, 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时才有法可依。要制定比较系统、操作性较强的绩效审计准则。在准则中要对绩效审计对象、审计目的、审计程序、审计报告基本形式等作出具体规定。其次, 建立一套科学可行的指标评价体系也是开展绩效审计刻不容缓的措施之一。指标的科学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公平, 绩效审计指标内容应包括对经济效益的评价和社会效益的评价。
3.2 从机制上明确政府投资行为的绩效责任。
绩效审计归根到底还是对政府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监督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政府应有一个事先确定的责任目标, 如果没有一个事先明确的责任目标, 事后的审计监督也就难以进行。我国政府正在进行职能转变, 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正在建立责任政府, 建立政府责任机制。笔者认为现阶段政府责任机制宜以投资责任机制为突破口, 着重控制重复建设和损失浪费现象, 建立一系列的量化指标以供评价其绩效责任。如可将投资项目实际成本与社会平均成本作比较, 同时约定相应的允许浮动幅度, 按实际成本对社会平均成本的偏离程度将损失浪费分为几个等级, 并明确应承担的责任。政府责任机制的形成, 将为投资绩效审计的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通过揭示政府在投资项目管理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促进其完善制度, 有利于推动政府管理水平的提高。
3.3 从业务培训入手为绩效审计提供高质量的审计资源。
除了引进专业人才之外, 重点应加强对现有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 使他们不仅精通财务、审计业务和计算机技能, 而且熟识法律、工程、社会学、经济决策、行政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努力造就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3.4 从制度层面规范政府投资绩效审计。
以后, 非经营性的城市基础设施、环保工程、社会公益性设施等工程仍将由政府主导建设, 财政建设资金支出还将继续增大, 建立适合地区实际的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制度 (或实施办法) , 将对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规范和指导投资绩效审计发挥重要作用。
摘要:绩效审计是财务审计的扩展和深入, 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和使用公共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监督、鉴证和评价, 提出改进建议, 促进其管理、提高效益的一种独立性的监督活动。从投资项目的绩效审计的必要性和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面临的挑战进行了初步分析, 并提出了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的建议。
3.政府投资审计 篇三
白水县审计局今年进一步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把审计重点转向建设资金的效益性、效果性。重点审查建设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是否存在因决策失误而造成无效的投资或损失浪费等问题;项目概算与实际脱节或虚报项目骗取国家资金情况;因监管不力或监管滞后造成损失浪费、效益未达到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预期效果指标等问题。审计不但要揭露问题,还要促进建设单位整改落实,特别是有关政府投资的民生工程项目全程进行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安全性、合规性和建设资金的效益性、效果性。
宁强县
2015年,宁强县审计局加大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力度,将工程造价作为审计监督的重点。县局将惠民工程项目、市容环境提升项目、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污水处理场建设项目审计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确定为年度审计重点,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决策、规划、设计、招标、施工、监理等环节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严把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要求,加强中介机构从业监管。完善了工程结算审计复核办法、跟踪审计操作规程,坚持按制度办事,从源头上控制审计风险。创新小型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方式,对以自筹资金为主、投资额度较小的工程项目,在核实工程造价的基础上,简化程序,快审快结,加快工程项目审计进程。
4.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报告 篇四
***审字【2014】179号
********************************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县审计局:
受贵单位委托,我公司指派具有专业资格的造价人员根据国家现行规范、定额和相关的文件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公平的原则,对***************工程的竣工结算进行了审核。提供工程结算及相关的资料,并保证上述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编制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核过程中,我们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发改委立项批复、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签证单、竣工验收单、工程结算书等有关资料,结合该工程的实际情况,复核工程量、核对结算单价,实施了现场勘验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审核情况及结果汇报如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工程; 2.建设单位:****教育局;
3.勘查单位:**华夏岩土技术开发公司; 4.设计单位:****城乡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 5.施工单位:**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6.监理单位:****城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7.工程概述:该工程总建筑面积2598㎡,地上四层,局部五层,框架结构,建筑物高度19.8米,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耐火等级二级,抗震设防烈度七度;
8.工程地址:**********;
9.资金来源:中央预算内资金及自筹资金。
二、审核依据
1.******************工程发改委立项批复、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工程签证单、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书等资料;
2.《甘肃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甘肃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合作地区基价》(2004),《甘肃省建设工程措施项目费定额》(2004),《甘肃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甘肃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合作地区基价》(2004),《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9)甘建价[2009]358号文件;
3.*******发展改革委员会(2012)666号文件关于《**************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
4.工程类别:按建筑三类工程计算费用。
三、审核范围及内容
1.审核范围: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工程签证单、工程结算书等涉及的全部内容;
2.审核内容:送审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审核,对送审工程的工程量、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和计费程序及各项费率等进行复核。
四、审核说明
1.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2.工程履行了招投标程序,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招标; 3.该工程前期用地规划、选址、工程规划等手续齐备,工程按中标价签订了施工合同,签订的合同金额4,865,016.90元,工程已通过验收,质量合格,该工程没有签证。
五、审核结果
1.本工程送审金额为5,789,680.61元(大写:人民币伍佰柒拾捌万玖仟陆佰捌拾元陆角壹分);
2.本工程审定金额为5,508,643.28元(大写:人民币伍佰伍拾万零捌仟陆佰肆拾叁元贰角捌分);
3.核减金额为281,037.33(大写:人民币贰拾捌万壹仟零叁拾柒元叁角叁分),核减比率为4.85%。
六、有关建议和意见
1.经审核,建设方和施工方对审定造价均无异议;
2.如有可能影响审核结论的资料而在审核期间未提供的,责任自负。
七、附件
附件1 《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 附件2 《工程结算审核明细表》 附件3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审核单位资质:
审核单位(盖章)
编 制 人: 审 核 人:
5.政府投资审计 篇五
当前政府投资审计信息化应用现状
近几年,虽然审计机关通过各种途径大力开展计算机培训,优化人员素质结构,使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有了一定的提高,但目前真正具有较高计算机应用水平的人员并不多,既精通计算机编程又熟悉投资审计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则更少。同时,许多审计人员的计算机应用水平及相关技能无法得到同步提高,计算机应用仍停留在较低水平上,操作技能还不熟练。因而政府投资审计计算机人才缺乏的问题,也是制约投资化建设和发展的因素之一。
6.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篇六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审计,提高审计质量和 审计效率,规避审计风险,根据《审计法》和《*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实施招标控制价审计的范围(一)政府投资项目; .(二)政府融资项目;
(三)县政府及相关领导要求审计的项目;(四)其他项目。
二、建设单位项目资料的送审
(一)建设单位应送交下列资料:立项批文、初步设计批复、地质勘探报告、施工图、施工图审查报告、图纸答疑、施工图预算(标底)、工程量清单、工程量计算底稿及审计所需的其他纸质或电子资料。
(二)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完整、清晰、规范,不符合规定的项目资料将不予受理。
(三)建设单位和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对所送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三、审计重点及方式方法(一)审计重点
1、综合(清单)单价审计。审计综合单价(清单)是否按规范的编制依据确定;消耗量水平、人工工资单价、有关费用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材料价格依据是否充分。
2、工程量清单审计。审计工程量清单项目划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与描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作内容一致;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施工图设计内容一致。
3、预算总价审计。审计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等合计金额是否与预算总价一致;措施项目费是否考虑目前施工管理水平和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其他项目费用是否符合计价规范;规费、税金是否按国家或省建设主管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计算。
4、工程设计合理性审计。在满足技术要求、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重点对设计的经济性进行审计。通过对优化设计、施工组织及材料选用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5、计价公平性审计。审查招标文件明确的主要材料价格或信息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本地实际市场价格防止工程预算虚高、加大预算金额;对实际工作中广泛采用包干办法结算的工程,审查时可以按议价项目提出调整预算的建议。
6、其他需要核减的不合法、不合理预算。(二)审计方式
审计应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单位造价与行业指标的差异、相关领导及建设单位的要求等实际情况确定审计方式。
一是实行抽查审计。对项目预算编制较规范、单位造价与行业指标差异不大的项目实行抽查审计。抽查重点为钢材、水泥等主材用量及对应重点部位工程量、重要设备和材料单价、工程措施费用、工程暂估议价和工程取费优惠等。
二是实行全面审计。对不符合上述抽查审计条件、社会影响大的项目实行全面审计。.(三)审计方法 .
1、测试。即在收集、熟悉建设项目拟进行的招标控制价全套资料的基础上,对编制预算的相关资料进行符合性测试,分析预算编制的基本情况。
2、踏勘。即实地查看施工现场,了解勘探勘测情况是否全面准确地反映到设计图纸,是否影响工程计量。
3、复核。即复核综合单价是否合理、预算总价是否正确、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无误、定额套用、各项取费是否正确,对可能形成差异的原因进行审核,并作出结论。
4、分析。按照质量、成本、投资相统一的原则,进行经济效益审计综合分析,依法提出调整投资的建议。
四、审计程序
(一)项目审计申报。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审批后,编制工程预算,在招标前向县审计部门申报招标控制价审计,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和工程预算等,便于审计部门统筹安排。(二)项目资料送交。经申报受理审计的项目,应按审计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建立严格的审计资料接交签收制度,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资料的送交和配合。
(三)项目审计实施。审计部门要严格按招标控制价审计的内容、重点、方式、方法实施审计。
(四)初审结果核对。初审完成后,审计部门应与建设单位和预算编制单位就初审结果交换意见,并形成书面记录。
(五)出具审计结论。初审结果在充分交换意见后形成审计结论,以《审计建议书》的形式出具。
五、审计时间要求
(一)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7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资额在200万元~500万元的项目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10—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招标的项目5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特殊情况另定。
六、审计结果
(一)审计结束出具《审计建议书》。《审计建议书》包括工程 4
概况、审计情况、招标控制价建议和相关问题说明等内容,反映项目基本情况和预算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审计建议。(二)建设单位和代理单位应当根据《审计建议书》内容进行整改落实,并在收到《审计建议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结果报县审计部门以及行业监管部门审核备案,方可进招投标。
七、审计人员安排和费用计取
(一)审计人员。招标控制价审计人员由县审计局根据项目审计任务和人员状况合理调配,可以有偿聘请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和专业人员实施。
7.政府投资项目持续跟踪审计探讨 篇七
一、跟踪审计的重要性及特点
1. 跟踪审计的重要性
所谓跟踪审计就是相关审计部门组织一定的审计力量在新工程建设前期介入, 并以工程造价控制及最终竣工决算为主要的目的, 对相关建设项目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真实、合法、规范、效益等展开审计监督以及各类服务性活动。及事后的审计工作比较, 其可以进行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等全过程结合的审计监督, 将各类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 有效的推进建设、代建、设计、监理以及施工等企业强化其自身管理, 将有限的人力、物理及财力最优化使用, 进而呈现出最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2. 跟踪审计的特点
跟踪审计可以说是相关建设项目审计策略的关键性、实效性创新, 致使以往的审计程序、内容及方式都出现了极大的改变。通常相关投资项目跟踪审计都普遍有三大特点, 审计范围广, 对应审计人员要对所投资项目在前期就开始规划、论证、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展开动态跟踪审计;技术含量高, 因为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涉及很广, 并且相关技术要素较为复杂, 审计人员要熟悉工程以及财务等相关知识, 应掌握项目评估、工程设计、相关合同、站投标、环保等政策以及体制、规章。或者还应该聘请外部的专业人员参与相关审计;审计成果应用效果好, 相应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能够依据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阶段性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函, 这些会被审计企业作为依据, 便于合理的进行整改、预防。
二、跟踪审计存在的问题
对应的跟踪审计呈现了预防、服务以及监督集于一体的现代化审计观念, 在事后监督前期防范以及事中控制, 这样合理的避免了后期审计中发现问题, 却已经成为了事实, 纠正难度很大。良好的跟踪审计在监督财政资金管理应用、预防损失浪费以及推进国家政策的落实, 有效提升资金利用率等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 也获得了良好的效果, 充分的发挥了审计部门的免疫功能, 有效的呈现了审计观念转化以及审计策略的转型, 这样有效的健全了以往的审计方法, 并推动了政府健全制度、改善体制, 充分的发挥了审计部门保证及促进作用。
1.跟踪审计深度不好掌控, 审计目标偏离
跟踪审计就是对相关建设项目全过程实行一定程度的审计, 其需要审计人员在建设项目中有效的介入并展开审计, 提出合理审计意见, 为建设企业纠正及工作改进提供良好的依据, 这就极易出现审计人员偏离了监督咨询所建议的正确目标, 并介入到了相应建设项目管理职能中。比如现场的签证问题, 国家就已经明确的指出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各类职责以及具体化操作规范, 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 其总数先与相应审计人员表态之后才自己签署的。这就极易导致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 便破坏了跟踪审计构建的权利制衡体制。
2.跟踪审计工作期限长、任务重
通常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额度会很大, 并且相应建设时间很长, 中间存在的问题及情况非常复杂。考虑到审计机关各方面实际状况, 当下对政府的投资项目跟踪审计不能全方位的落实实时监控与审计。所以, 提升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最终质量以及成效是最关键的问题。
3. 跟踪审计人力及复合型审计人才缺乏
跟踪审计工作的业务量非常大, 并且事物繁杂多样, 时间紧迫及政府所规定的标准又高, 整个建设项目个性化的特性与管理的复杂性和审计人员的力量之间所存在的矛盾极为明显, 当下的审计人员专业化水平与技术能力、综合性素质完全达不到国家标准, 这样极易导致不准确或者是错误结论, 这就增加了相关审计工作的风险。
三、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质量优化
现阶段, 国内的研究人员对政府投资跟踪审计还是处在探究时期, 对应的理论及结构仍不健全, 且并未形成实际的内在逻辑一致性概念构架。跟踪审计最关键的就是各类问题需要突破, 需要构建健全的跟踪审计体系, 对跟踪审计过程的经济性及效率性、成果性等进行目标及标准评价。
1.前期工程审计工作
相关的项目审计过程中, 工程前期跟踪审计是最重要的, 其能有效的核查前期工程审批资料齐备状态, 以及是否经过了全部审批程序, 并且对相关工程的投入资金展开一定的核算, 确定其资金的运用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是否依据国家的法律规章进行的工程建设。因此, 全方位落实工程概算编制审查, 并积极的检查工程概算的精确性与真实性, 对应建设单位对项目有无科学合理的规划, 有没有及时的熟悉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 有无不合理情况出现以及施工行为。总体而言, 工程企业的投标及招标活动符合国家的规章吗?对应标底编制是不是系统化, 招投标活动是不是公开、公平以及公正的。若是出现对应招投标中存在相关单位运行不全备, 合同各个条约是不是符合招投标书中所列的工程内容, 并且注重和工程造价有关条约, 预防由于合同错漏而出现后期工程纠纷问题。
2.施工阶段审计工作
(1) 合约与概预算进行的审计
该时期审计, 总体是为了对建筑及施工两方有无依据合同相关条例展开各类权力及义务的考察, 有无转包及分包等违规状况, 有无严格把关基于工程进度下的项目投资, 有无相关工程人员对工程数据谎报的现象。
(2) 审计变更签订以及工程赔偿审计
其关键是考察相关设计的表更策略及方案是不是科学、合理, 提前做好相关签订手续, 依据国家的新标准及要求实行各个签证程序。并且对应工程量计算务必要精准, 以便于尽量的避免掉之后出现的工程实际性差价, 这样就很容易让不法分子钻空子, 借相关赔偿的名义, 恶意侵占国有资产。
(3) 工程材料以及机械设备审计
针对性的对相关工程建设过程中, 投资资金较大、技术标准及要求高的各种大型机械设备有关内容进行审计, 对应工程人员要严格把关国家的招投标活动法律规章, 并选择合理的材料供应商, 把工程材料的相关费用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并确保工程的最终质量, 再经济合理的应用过程各类资源。
(4) 制度审计控制
仔细核查审计企业内部有无科学合理的审计体制构建, 比如相关材料采购以及签证制度、内部控制进展状况。经过政府的内控审计合理执行, 对应的监督工程单位持续健全其制度, 提升对项目建设管理, 并在规定时间之内高效率的完成建设项目。
3.竣工结算阶段审计
对应工程竣工结算时期的审计工作, 也就是所谓的审计工作人员要主动参与工程项目验收的各类活动中, 并展开实地考察, 发现在验收中所存在的问题, 并合理的带动工程人员纠正其不正确行为, 确保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完成各项工程任务。并且依据竣工设计图纸以及相关工程资料, 全方位的对工程项目整体进行审查, 根据前期对工程预算的结果, 掌握工程中各个项目支出的真实性及合理性。
四、结语
政府投资项目时政府实现宏观经济管理职能的主要策略, 对国内的经济活动有着很大的意义。跟踪审计政府工程项目过程中, 最关键的就是需要有着较强专业素质及知识的专家来操作的。并且, 由于跟踪审计内容是对相关工程的总体运行进行有效的审计, 审计人员要具备较强的责任感与判断能力, 经过和工程人员互相交流, 不断强化自身的知识储备, 这样才能合理的确保审计质量。实际中所推出的审计模式, 在运用中还是存在很大的问题, 不过随着时间推移, 审计人员各方面工作能力持续增强, 一定会为以后全进程审计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更好的规范相关工作, 为政府投资创造最优化成效。
参考文献
[1]周琪.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的探索[J].现代经济信息, 2012, (17) :136, 140.
8.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篇八
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面临的风险
1.政府投资审计任务重、审计人员少、知识面窄。
由于县级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正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目前我县审计机关工作人员不到20人,而从事政府投资审计的人员仅有3人,与此同时县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每年至少有100多个项目。显然审计量与人力配备不成比例。为按时完成任务审计人员不得不背道而进、快马加鞭,而所谓欲速则不达,过于失调的人员配备比例将势必降低政府投资审计的质量。
另外,政府投资审计涉及的审计事项复杂,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从事政府投资审计工作需要很强的专业技能,需要像企、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一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水平,但是审计机关目前具备工程、计算机、法律知识的人员较少,甚至可谓大量缺乏此类具有专业素质的优秀人才。
2.缺乏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全程审计跟踪。
目前我们的投资审计大多是事后审计,只在工程竣工后进行结算和财务收支事后监督,缺乏必要的事前预防和事中监控。建设方、施工方和设计方往往通过签证单、工程变更的形式,在基础超深、现场土石方、砼路面厚度的隐蔽工程方面增加大量的工程量,在使用建筑材料上提高标准,从而在政府投资工程上获取更多利润,仅仅只在竣工后进行政府投资审计结算和事后监督对投资立项决策、设计、施工过程难以施加影响,不能全面有效的起到监督作用,使审计的目标得不到落实。
3.送审的结算工程中,签证单盲目签证,事后补签,签证表述不清、准确度不够及时间性不强。
决算审核时工程量的计算依据主要是施工图和监理签证,而负责竣工决算审核的政府投资审计工作人员在工程施工时很少亲临现场,这就为隐蔽工程偷工减料提供了可能,行使了便利。
设计变更不规范,很多设计变更是事后签证。有的建设单位不重视设计变更,不办理审计变更的审批手续,没有正式的设计变更通知书,没有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和投资增减的记录,这就为审计工作造成极大的不便,难以确定实际费用的支出。
4.工程量计算不按国家统一规定,结算单价随意高套。
送审的工程项目经常不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计算规则和竣工图尺寸计算。工程量少扣重叠交叉多算的现象频繁出现,由此造成竣工结算工程量增加而达到某些人多报工程价款的目的。
审计过程发现,部分施工方故意不执行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单价,随意高套。取费计算多加少扣。间接费和利润的计算,经常出现规定应扣减的项目少扣或不扣,而规定不允许增加的项目又尽量增加。在有些工程中主材的型号、材质在设计中不明确,除去规定的材料价格外,还有大部分采用的市场价,市场价和信息价一般都有一定的浮动,比如在一月份的《江西省造价信息》中,南丰42.5#水泥价格是460元/吨,而实际市场价格为420元/吨。甚至有一些材料价格是本地信息价上找不到的,这也给工程结算的高套提供了可能。
二、规避政府投资审计风险的措施和方法
要做好政府投资审计工作,首先要引进政府投资审计所需的工程技术人才,尤其是既要有懂工程技术人才、水利电力方面技术人才,最好是工程复合型人才。其次在不断提高现有投资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的同时注重对其进行职业道德培养,使审计人员坚守政治信念,严格遵守审计人员“八不准”廉洁从审;要加强竣工结算的审核工作,规避政府投资审计风险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1.多到施工现场,对工程的施工进度进行跟踪,所有隐蔽工程均需政府投资审计的工作人员参与验收,两人以上签证,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应该经过监理工程师的签证确认。审核竣工结算时只有看到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和验收签证等手续完整、工程量与竣工图一致后方可列入结算。设计修改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和修改图纸,设计、校审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证,重大设计变更应该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否则不列入结算。
2.竣工结算的工程量计算应依据竣工图、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进行核算,并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计算规则结算工程量。招标工程按工程量清单发包的,需一一核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然后对工程量清单以外的部分按合同约定的结算办法和要求进行结算。
3.对于结算单价随意高套,在审核时要严格执行定额单价。除投资包干的部分外,结算单价应按合同约定或招投标规定的计价定额与计价原则执行,一般执行当地当时的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单价。定额单价没有的项目应按类似定额进行分析换算,不可高套、不得随意乱估或重复计算。
4.注意对各项费用的计取,建筑安装工程的取费标准应当按合同要求或项目建设期间与计价定额配套使用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执行,先审核各项费率、价格指数或换算系数是否准确,价差调整计算是否符合要求,后再核实特殊费用和计算程序。要注意各项费用的计取基数,如安装工程以人工费为基数,这个人工费是定额人工费与人工费调整部分之和。建筑工程按工程类别取费,计取基数不同的应分别计算。
5.材料价格的取定及材料价差的计算是否准确,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是很大的,在工程结算的审核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审核的重点首先是核查工程材料的规格、型号和数量是否按设计施工图规定,建筑工程材料的数量是否按定额工料分析出来的材料数量计取;其次,材料的预算价格是否按合同规定的数量计取;再次材料市场价格的取定是否符合当时的市场行情,特别应该注意的是当地定额站公布的材料市场预算价格是否已包含安装费、管理费等费用,若已包括则不应计取任何其他费用:对于工程复杂,施工期长的工程,当材料的价格随着市场供求情况波动较大时,应考虑是否按材料的价格情况进行综合加权平均计算;而对于本地建材市场没有或在信息价上找不到价格的材料,也应多到材料的发货地调查后再做核定。
实践证明,在基层开展政府投资审计意义十分重大,不仅有利于有效地规范建筑市场的秩序、提高工程项目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而且可以为政府节约投资、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因此,县级政府投资审计在做好工程竣工结算的同时,也应进一步加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力度,对建设项目进行全程审计监督,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监督到位,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审计在纠正损失浪费、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防止腐败发生等方面的作用。
(作者单位:彭泽县审计局)
9.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篇九
区审计局《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要紧紧围绕鄞州区城镇建设,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原则,充分发挥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合力,确保建设资金合理、合法和高效使用,促进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应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调查。第四条 区审计局(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合法性、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计监督的活动,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阶段审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阶段审计。
第五条 跟踪审计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跟踪项目审计计划的编制;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区审计中心)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具体实施,派出审计组或组织中介机构及内审机构实施审计,依法提出审计报告或出具复核意见。
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目录,提供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时提供审计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配合解决审计中遇到的问题。实施跟踪审计的项目建设单位须根据《鄞州区国家建设项目网上申报系统操作管理办法》规定,将该项目的相关信息及时在网上进行申报。
区发改、财政、建设、国土资源、水利、规划、交通、监察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并配合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监督。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不参与项目的决策与管理,在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审计整改意见书等形式建议建设各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予以整改。
第六条 为加强跟踪审计工作力量,区审计局(审计中心)可聘请外部审计人员或组织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对外聘审计人员和中介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聘请外部审计人员和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一般通过公开招标在资格入围的中介机构中选聘。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审计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审计是指对项目程序的合法性、投资概(预)算的真实合理性进行的审计。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跟踪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标文件审计。对勘察设计、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监理、招标代理、拆迁评估、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中介机构招标文件进行事前审计。
(二)合同草案审计。对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和中介机构等重要合同草案进行审查,及时提出修改建议。
(三)拆迁方案审计。重点审查拆迁立项文件是否齐全有效,拆迁公告和办理许可证是否依法实施,建设单位对中介机构的委托是否合法,对被拆迁人适用的补偿安置方式是否准确,拆迁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四)概(预)算审计。主要审查概(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准确。
第九条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经有关部门同意进行议标的工程和零星小型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建设单位应将标底预算、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和施工组织方案,送审计部门审计。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阶段审计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阶段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在工程施工期间对工程管理、施工进度、工程材料、变更洽商等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阶段跟踪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造价审计制和政府采购制等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执行是否到位。
(二)概(预)算执行及调整的真实性、合法(规)性,有无超出批准概算范围投资、挤占或者虚列工程成本等问题。
(三)审查国家、省、市有关征地拆迁政策执行情况,补偿资金是否及时到位,有无侵占、挪用和延迟拨付现象;拆迁补偿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有无擅自扩大拆迁范围,损害国家和被征地拆迁人利益的问题。
(四)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进行适时监督,审查其是否真实、合理、合法。重大的隐蔽工程、工程量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等事项必须经过现场跟踪审计人员签字。
涉及工程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按照《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计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办理。
(五)监督建设资金筹集、支付、使用情况。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对建设资金财务收支每季度或半年审计1次,主要审查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结算手续的合规性、经济活动的合理性、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和会计处理的恰当性。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要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项会议,并及时深入工地现场了解情况。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阶段审计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阶段审计包括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其主要内容有:
(一)工程结算审计。主要审查工程量计算、套用定额或采用的清单综合单价是否准确,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和索赔等重大事项是否真实,材料差价核定是否合理,工程费用计取是否合规等。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向区审计局(审计中心)提交经初审后的工程结算资料。收到结算资料后,区审计局按照审计程序组织人员实施审计,对审计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复核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
工程结算审结前,工程进度款拨付一般不得超过80%;未经工程结算审计,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
(二)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查待摊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核实工程建设配套设施费支出、贷款利息和资金占用费支出是否真实,其分摊是否合理,有无挤占工程投资支出;审查核销各种非正常损失费用的真实性,有无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竣工决算报表中相关数据是否配比;建安工程投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竣工资料与实物是否一致;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计取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超出概算控制金额。第十四条 开展绩效审计评价。依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等指标,对建设项目投资管理、资金使用和投资效果等事项进行审计评价,为政府决策和管理提供参考依据。第十五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区审计局(审计中心)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纠正,相关单位应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向区审计局(审计中心)反馈整改结果。
第十六条 审计结束后,区审计局(审计中心)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审计结果。审计报告为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十七条 对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区审计(审计中心)聘请的外部审计人员和组织的中介机构在实施审计中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审计结果失实以及发生其他重大过失、违约等情况的,应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在全区范围内给予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
10.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篇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管理办法》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的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严格、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法人的责、权、利,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投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含国债)、省、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预算内投资和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本地区公益性、基础性、国家政权等项目建设。
第四条 政府投资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实行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
符合资本金制度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全额落实项目的资本金。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预算、进度、质量三大控制体系,切实有效地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效益。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公示制度,并指定《海南日报》、《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为政府投资项目免费公示的新闻媒体。
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 发展与改革部门为本级政府预算内投资主管部门,建设、交通、教育、卫生、国土环境资源、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农业、海洋与渔业、水务、林业、信息等政府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开工条件审计、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消防、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政府投资方式
第九条 公益性、国家政权等项目,主要采取政府直接投资的方式,通过拨款无偿投入。
第十条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对于需要政府支持和扶持的项目,采取投资补助的方式,通过拨款无偿投入。
第十一条 根据实际需要,政府参与投资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采取资本金注入的方式。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采取贴息的方式支持企业利用银行贷款,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十三条 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的政府资金由国务院或由省政府指定有资质的出资代表人行使政府出资人权利。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一节 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发展与改革等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有关单位研究提出规划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并将其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十五条 发展与改革部门负责审批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报批时应当附相关行业审查意见和配套资金承诺等文件。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建议书批准前,审批部门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实行代建制,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专业化的工程管理公司,对项目进行管理。
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应当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奖罚办法等法律关系。
代建合同应当经过公证机构的公证。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发展与改革部门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以委托多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已完成的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通过招标择优确定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项目概算总投资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动态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动态总投资的10%,否则该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发展与改革部门应当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和专家对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进行评审。同时,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查会后5天内应当向发展与改革部门出具书面行业审查意见。
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建设实施
第十九条 整体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施工合同总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
(二)主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总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三项中的任何一项,费用总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第二十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以及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政府批准不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其他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应当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择优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鼓励推行合理低价中标和无标底招标。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政府投资项目整个招投标过程应当有监察部门代表现场监督和公证机构的公证。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授权,指定《中国经济导报》、《中国日报》、《中国建设报》、《海南日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为免费发布依法应当招投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新闻媒体。其中,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中国日报》上发布。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实行限额设计,设计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在建设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开工前必须进行开工条件审计。经审计部门批准,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后应当及时开工建设,并按项目资金来源将开工报告报相应的发展与改革部门备案。
需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开工的政府投资项目按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应当在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合同中载明:“当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应当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审计结论。”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完成工程结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审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派出审计特派员,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和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节 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建成后,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应当自行组织专家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完成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报请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正式竣工验收。正式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整体项目竣工决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批。
未经正式竣工验收的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竣工决算手续。
审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派出审计特派员,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项目投入使用或运营后,发展与改革部门可以适当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项目投资效益等进行后评价。
第四章 项目资金审批和管理
第一节 项目资金审批
第二十六条 配置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含国债)、主权外债的项目,由省发展与改革厅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授权由省发展与改革厅审批。
第二十七条 配置省本级财政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总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按本规定第十五条执行;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由省发展与改革厅审批建设和资金方案(代替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
第二十八条 配置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的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行业管理规定审批。第二节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管理实行报帐制,建立专户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项目法人每月应当依据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以及工程进度计划向相关财政部门提交建设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对项目的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全额配置省本级财政预算内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省财政厅应当视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商省审计厅、省发展与改革厅后再拨付其基本预备费。
第三十条 其他出资人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其他出资人的各项配套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政府投资计划要求,按比例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与政府资金实行同一帐户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确需变更设计但不需增加政府投资的,应当将变更设计说明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备案;确需变更设计并需要增加政府投资的,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核,由原设计审批部门上报同级政府审批。未经审批机关批准,超出概算的应当由项目法人自行平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跟踪审计制度和工程质量控制制度,实行事前审计、事中检查、事后审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的进度、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进行稽察、审计、监督和检查。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独立或联合对项目的工程进度、工程计量、工程质量、建设资金使用以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行为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整改。检查时应当通知监察部门派员参加。
对投资额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部门应当跟踪审计监督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签订和履行、工程计量签证、设计变更、预算控制、工程帐户以及财政部门拨付的工程款是否真实、正确、合规。
审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中介机构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第三十三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对项目和有关负责人的考核和监督制度,建设“廉政工程”。对配置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含国债)、主权外债、省本级财政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项目所在地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项目法人须与省监察厅签订《政府投资项目廉政责任书》,接受省监察厅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责任书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建设实施期间,项目法定代表人不得随意更换,对在项目建设中做出重大成绩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在项目竣工后应当给予重用。
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监察、发展与改革等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代建单位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职务,5年内禁止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违反国家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消防、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的;
(四)未依法组织招投标的;
(五)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未经公证的;
(六)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七)配套资金未按承诺及时到位的;
(八)弄虚作假骗取或套取建设资金的;
(九)发生重大质量或人员伤亡事故的;
(十)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的;
(十一)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十二)其他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有关咨询评估、招投标代理、监理、勘察、设计等机构对项目提供服务时结论意见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或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擅自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本规定拨付建设资金或未及时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强令或授意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的;
(五)审计、公证材料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六)工程质量出现事故的;
(七)其他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政府机关的国家公职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中央有关部委对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含国债)、主权外债等项目管理和资金审批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约束机制,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项目法人的责、权、利,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 项目法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消防、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四条 项目法人在项目策划和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中所规定的建设程序。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年限、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事项应当在《海南日报》、《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预算、进度、质量三大控制体系,切实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效益。
(一)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健全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防止和杜绝各种不合理开支及乱收费、乱摊派;加强“概算、预算、决算”管理,做到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认真编制财务计划,合理分配和使用资金。
(二)项目法人在合理的工期内,应当制定工程进度计划和进度控制方案,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精心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项目法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三)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应当建立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
项目法人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或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施工企业及时改正。
项目法人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要求设计单位及时改正。
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七条 项目法人组织应当精干,管理工作应当充分发挥咨询、监理等中介机构的作用。项目法定代表人应当结合项目特点,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审核和申报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等工作;
(二)负责组织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等工作;
(三)负责组织有关设计部门和专家优化设计方案;
(四)负责组织对“概算、预算、决算”审查,做好财务分析和成本核算;
(五)负责落实项目的各项开工条件;
(六)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
(七)负责签署工程变更单等文件;
(八)负责研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负责提出整改措施;
(九)负责组织项目的初步验收工作,并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十)负责审定债务偿还计划和生产经营计划,并按时偿还债务;
(十一)其他有关职责。
第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编制资金使用和工程形象进度以及质量控制完成情况月报,按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于每月5日前报相应的发展与改革、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
第九条 建立对项目法人和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考核制度。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以及项目法定代表人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和考核。
建立项目法定代表人在任和离任审计制度。审计办法由审计部门另行制定。项目法定代表人应当保持稳定,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法定代表人不得随意更换。
第十条 根据对项目法人的考核,在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和生产安全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对在项目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应当进行奖励。对在项目建设中做出重大成绩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在项目竣工后应当给予重用。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职务,5年内禁止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违反国家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消防、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的;
(四)未依法组织招投标的;
(五)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未经公证的;
(六)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七)配套资金未按承诺及时到位的;
(八)弄虚作假骗取或套取建设资金的;
(九)发生重大质量或人员伤亡事故的;
(十)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的;
(十一)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十二)其他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扩大决策民主化,增加政府投资项目的透明度,加大公众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力度,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人民政府指定《海南日报》、《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为政府投资项目免费公示的新闻媒体。
第三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教育、文化、卫生、节水灌溉、人畜饮水、县乡公路、农村沼气、以工代赈等政府投资项目均应当向公众公示。
第四条 公示工作按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由相应的发展与改革部门负责,相应的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部门以及项目法人协办。
第五条 公示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
(一)事前公示内容:
1.规划、土地等行政许可情况;
2.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年限、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3.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中标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资质等情况。
(二)事中公示内容:
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情况。
(三)事后公示内容:
工程决算情况、工程质量及项目投入使用和运行情况。
第六条 公示期限
事前公示:确定项目施工中标单位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为10日。
事中公示:自项目开工至正式验收,每月应当进行一次公示。每次的公示期间为5日。
事后公示:项目正式交付使用满1年后或投产满1年后15日内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为10日。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公示时,监察、发展与改革等部门应当在《海南日报》、《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同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受理群众举报。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代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
(一)本部门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法人必须实行代建制。
第五条 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项目实施至竣工验收实行管理。
第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
(三)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
(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择优产生。有关招投标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整个招投标过程应当有监察部门代表现场监督和公证机构的公证。
第八条 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代建的建设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应当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奖罚办法等法律关系。
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向项目法人缴纳项目总投资10—30%的履约保证金,或出具同额度的银行履约担保函。
代建合同应当经过公证机构的公证。
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当为代建单位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和关系。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支付工程款等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单位书面提交需其解决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指定一名负责人与代建单位保持联系。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组建项目经理部,并向委托单位报送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经理部主要成员名单、项目代建方案。代建单位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每月3日前向项目法人报送代建工作月报。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负责项目建设方案的优化,实行限额设计,设计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在建设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额,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向委托单位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投资额原则上不得变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法人同意,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可作调整:
(一)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有重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的;
(二)不可抗力导致重大损失的;
(三)国家统一调整价格,引起动态概算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国家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的;
(五)设计有重大修改的。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费用可在财政部门确定的项目法人单位管理费中列支。取费标准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的概算总投资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费总额为基数,按1—3%的费率计算,具体额度应当根据代建单位承担的工作量在招投标中确定。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完成建设管理,工期提前且质量优良的,项目法人按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奖励额度;超出工期、概算或质量不合格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返工,直至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代建单位承担;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项目法人应当解除与代建单位订立的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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