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学习心得体会

2024-12-06

法律咨询学习心得体会(精选8篇)

1.法律咨询学习心得体会 篇一

学习法律心得体会

篇一:学习法律>心得体会

近一段,作为一名普通的审计人员,我通过对社会主义相关法制体系核心读物的学习,了解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一是依法治国的理念。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使党正确的领导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建设经济,逐步实现我国的社会生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具体到审计工作,就是审计工作必须做到独立、公开、依法、程序。

二是执法为民的理念。执法为民,执政为民,是我们党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党在各项社会建设中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我个人认为,作为一个审计人员,必须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要把审计工作服务人民的思想贯彻始终,要把审计工作的免疫系统功能发挥出来,要切实的为解决社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供思路。

三是公平正义的理念。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社会建设取得成功的必要保证。审计工作,也要敢于面对困难,敢于面对权力,敢于碰硬,敢于查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是服务大局的理念。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审计工作要有大局观,要解决体制和制度问题,不仅要惩前,还要通过制度的完善来毖后,不仅要能够查处违法违纪问题,还要能够通过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要为社会主义财经制度建设做出贡献。

五是党的领导的理念。坚持党的领导是必须遵守的根本原则。从新中国建立的60周年里,无数次实践证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救中国,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建设好的国家,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过上>幸福安康的生活。做好审计工作必须要切实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要在具体的审计工作安排中体现党的工作重点,要关注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要根据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和情况向党提供好的决策依据。

通过对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学习,我深刻认识到,社会主义法制是每一个审计人员必须了解和遵守的基本准则,只有坚持在审计监督工作中,贯彻执行依法治国的理念,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发挥好审计免疫系统的功能。

篇二:学习法律心得体会

作为学生,尤其是中学生,他们心中有许多美好的愿望和梦想。但试问有多少人实现了自己年少时的梦想?很少!那是为什么呢?因为在我们对学生进行理想教育时,往往流于空泛,简单的让学生想象或讲出自己以后的理想是什么?那么至于怎样实现自己的理想,我们却没有告诉学生。

不是因为孩子们没有梦想,而是他们只拥有梦想而没有目标。有人说:“成功的第一法则就是把梦想变成目标,由此可见,梦想与目标有着十分重要的区别。梦想就像写在沙滩上的字,被海浪一冲就变得无影无踪,而目标如同刻在岩石上的字,即便历经风雨依然清晰可见,因此我们想让学生实现梦想,就要让学生吧梦想变成目标。

怎样把梦想变成目标呢?

第一,目标要量化比如应让学生树立学好英语的目标,那就让他们多记单词,怎么个多法呢?应该达到多少?这就是量化。

第二,目标要有时间的限制比如在七年级第一学期的词汇量要达到500多,那么再进一步细化,每天记多少个,实现了就达到了目标。其他科目也一样。

第三,我们要对学生制定科学目标就应该考虑一下几点,首先为学生描绘出发展前景,有了榜样就有了希望和动力,学生才肯心甘情愿的学习,因此在制定目标时因给出相应的榜样和发展前景。其次,目标要容易理解和操作。

只有在一个个既明确又易于操作的目标的指引之下,循序渐进,我们的梦想就会在不远的将来变成现实。

篇三:学习法律心得体会

2013年10月19日晚上7点,法律实践班讲座“我学习法律的心得与体会”在B9北座105隆重举行。由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余延满教授主讲,莅临本次讲座的嘉宾还有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党委书记孙国忠老师、陈年冰教授、李旭东副教授、李秋成讲师和张继承讲师。

距离讲座正式开始还有半个小时,会场已经是座无虚席,许多仰慕余教授已久的法学学子们都慕名而来,希望能通过讲座领略到大家的风范,增长自己的见闻,提高自己的法律修养。

讲座开始,余教授首先谈到了他的学习心得,那就是学习法律时要利用有限的空间汲取有用的知识。众所周知,法律是一门需要大量记忆的学科,而人脑的空间确实是非常有限的,这时,我们就要对知识进行取舍,以有限的空间对有用的知识进行最大化的记忆,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储备。而在学术研究上,要从实际出发,秉承自己的宗旨,做出属于自己的学问,坚决不能采取“拿来主义”。

接下来,余教授谈到了他学习法律的四点体会:一是学好中文是学好法律的基础;二是需要训练严谨的逻辑思维;三是学习法律时不能偏科;四是应当注重三类书籍:最高人>民法院最新修订的新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考试类书籍。在观众提问环节,同学们就讲座的内容以及自己在平时法律学习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向余教授提出了自己的疑问。余教授对同学们的提问逐一进行了耐心的解释,使同学们获益匪浅。

讲座的最后,由孙国忠书记代表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向余延满教授赠送了纪念品。讲座在现场一片雷动的掌声中圆满地落下了帷幕。

此次讲座使我们学院的同学从另外一个角度去领悟如何学习好法律这门专业,对法律的学习要有一种批判的精神不能盲从,同时也让同学们感到文字逻辑的力量。我相信同学们在讲座之后一定会有效地改善自己的学习方法,使法律的学习事半功倍。

2.法律咨询学习心得体会 篇二

一、理论基础

纵观世界各国的法律职业, 通常可分为三类:一是法律实务人员, 主要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二是学术类法律人员, 主要指法律教学和法学研究人员;三是辅助性法律职业人员。辅助性法律职业是为法律职业者提供与法律有关的日常事务服务, 以提高法律职业者工作效率的工作。辅助性法律职业从业人员, 包括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乡镇司法助理、律师助理、调解员、书记员、企业法务人员等。

不同法律职业对人才的基本要求是不同的。高职法律类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 应定位于辅助性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上。为此, 我院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定位于:为基层法律事务一线工作岗位培养具有大专层次的文化知识和素养、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专业实务技能;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 良好的职业道德、身心素质、警察素质和一定的警体技能, 能够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端技能型法律职业人才。为实现这一培养目标, 必须进行与之相适应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校行合作, 学习与法律服务相交替”的高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较好地适应了这一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

二、内涵及其主要特色

1.“校行合作, 学习与法律服务相交替”的高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内涵。

“校行合作, 学习与法律服务相交替”的高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即:学校与行业进行合作, 共建实践教学基地, 共建双师教学团队, 共同开发理实一体课程, 共同参与实践教学管理, 共同实施考核评价。在整个教学过程中, 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交替进行、相互融合。学生在校内进行法律基础理论学习和法律职业素养的培养, 在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获取专业实践技能的同时, 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通过这种校内校外的交替式学习与开展法律服务, 实现专业学习与服务基层法治建设的融合。

具体来说, 法律事务专业的实践教学基地, 由司法行政机关或当地政府部门与学校共同组建、共同领导、共同管理。在专业教学过程中“请进来、走出去”。一方面, 从相关企业法务部门、法律服务所、司法所、法院等实务部门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担任兼职教师, 承担实训指导, 使校内学习与工作情境一体化。另一方面, 学生走出学校和课堂, 轮流到社区、乡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企业进行实习, 为企业、社区的务工人员或居民提供法律服务。在法律服务过程中, 从实践教学基地选出专家与学校派出的指导教师一起对学生进行指导, 共同参与法律服务。通过这种工学结合教学模式, 使学生直接接触社会生活中的案例, 与指导教师共同分析、处理案件或提供法律咨询, 实现真案真做, 使学生在“学中做、做中学”, 实现了专业学习与法律服务的相融合。

2.“校行合作, 学习与法律服务相交替”的高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主要特色。

法律事务专业学生将来主要从事法律文秘、企业法务、民事纠纷调解、书记员、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法律事务工作, 这些工作要求学生具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逻辑思维能力、文字处理能力、口头表达能力等较高的综合素质。为实现培养目标, 我们确立了“一主线”“四阶段”“三提高”的“一四三”人才培养模式, 使学生在从事法律实务活动中提高法律职业基本素养与法律职业能力, 实现人才培养与岗位要求的高度衔接。

“一主线”即以法律职业基本素养养成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为主线, 构建工作过程系统化的专业课程体系。

“四阶段”即理论学习、仿真实践教学、学徒式学习和顶岗实习四个阶段。理论学习阶段主要以文化、管理、法律基础知识及法律职业基本素养等相关知识的学习为重点, 为以后的专业技能训练奠定良好基础。仿真实践教学, 即根据工作岗位能力要求, 在校内仿真情境下, 通过模拟民事案例分析、法律咨询、纠纷调解、模拟法庭等活动, 训练职业基本能力和专项能力。学徒式学习, 即在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参与基层法律事务实践活动, 学生在真实环境中, 跟着教师真案真做, 进一步训练基层法律事务处理的专项能力和综合能力。顶岗实习, 即在法律服务所、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中小企业等基层法律事务实际工作岗位, 相对独立地完成法律宣传、法律咨询、纠纷调解、企业法务等工作任务, 全面提高基层法律事务处理的综合能力。

“三提高”即根据基层法律事务工作岗位对学生职业能力的要求, 将职业能力分为岗位基本能力、岗位专项能力、综合处理能力。岗位基本能力指逻辑思维、语言表达、处理办公事务等能力;岗位专项能力指沟通交流、当事人接待、法律关系分析、证据识别等能力;综合处理能力指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纠纷调解、诉讼代理等能力。通过四个阶段对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培养, 实现三个能力培养的逐步提高。

三、运行机制

按照以职业岗位工作任务为载体, 以培养职业岗位的关键能力为核心, 引导课程设置的原则, 我们通过广泛的社会、行业调研, 与相关实务部门专家反复论证, 分析了企业法务人员、人民调解员、律师助理和法院书记员等职业岗位的典型工作任务, 在明确该职业岗位关键能力和核心技能的基础上, 构建了体现职业岗位需求的理论实践一体化的课程体系。学生在三年修业年限的六个学期中, 前四学期在校内学习文化基础和专业基础课程, 开展课程实训, 掌握法律基础知识, 培养法律职业素养, 为法律事务处理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五学期在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开展综合实训, 通过案例教学、任务驱动教学、模拟训练、情境式教学提高岗位专项能力;第六学期在实践教学基地及其他实践教学场所顶岗实习, 通过法律宣传, 为社会弱势群体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询、诉讼代理、企业法务处理、纠纷调解等服务, 在训练过程中, 全面提升法律服务能力, 完全实现真案真做。

3.法律咨询学习心得体会 篇三

【关键词】 PLAR;先前学习评价;非正规学习;非正式学习;学分认证

【中图分类号】 G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458x(2012)09—0031—08

世界各国政府、教育组织和教育者们一直追求着这样的目标:通过各种持续不断的支持活动,激发人的潜能,鼓励人们不断获取更多的知识技能,有信心有创造性地愉快生活,完善自我,进而开发人力资源,提高全民素质,培养学习型社会。为此,教育者们设计出各种方法与措施来激发人们主动学习,国家也通过教育立法和推进教育政策来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和学习权。在对学习的认可方面,研究者参照正规教育(Formal Education)、非正规教育(Non—formal Education)及非正式教育(Informal Education)区分出了正规学习、非正规学习和非正式学习。 [1]为了对这些学习进行认定,使其能转换为现实的、能看得见的成果,促进人们进一步学习,我们采用了各种证书制度,对学习成果进行评价和转换。从国外发展起来的先前学习评价,就是对申请高等教育的入学者入学之前的学习、工作、生活经验等的综合评价,将其转换成现实的学分,抵免高等教育机构学分的一项学习促进制度。这项制度在尊重学习、激发学习、节约资源、培养诚信和法治方面都有重要的价值,但在我国还比较新鲜,本文力求从法律视角来认识这项制度。

一、PLAR简要介绍

1. PLAR的概念

先前学习评价,也可称为先前学习评价和认证,简称PLAR (Prior Learning Assessment & Recognition)。这个称谓在世界范转内并不统一。在北美地区,PLAR也简称为PLA(Prior Learning Assessment)。在欧洲和大洋洲,简称为APL(Assessment of Prior Learning)、VINFL(Validation of Informal and Non—Formal Learning)、RPL(Recognition Prior informal Learning)、RNFIL(Recognition of Non—Formal and Informal Learning)、APEL(Assessment of Prior Experiential Learning)等。非英语国家也有各自的称谓。本人认为涵义大同小异,术语简称不统一,是因为各国的语言、研究时期相对较短,交流合作不足造成的。笔者采取PLAR这个简称,认为它的表达比较全面,而且简洁,易于接受,更重要的是国内最先介绍先前学习评价的是张少刚、王迎、殷双绪的著文《先前学习评价:远程高等教育的积极尝试》,文中采用了PLAR,统一术语可以避免研究上的混乱。PLAR被定义为是对人们学习到的技能知识等的鉴定、存档、评估和确认的系统过程。这些技能和知识可以通过正规和非正规的学习获得,包括了工作和生活经验、培训、自主学习、志愿工作、旅游、兴趣爱好、家庭经验等。[2]加拿大研究PLAR的著名学者Christine Wihak博士认可的观点是:先前学习评价是对成人学习者通过经验、非正式的学习所获得知识技能等的评价认可实践,而且不包括正规教育获得的知识技能。[3] [4]这两种观点实际上是一致的,前者虽然讲到正规学习,但对概念限定的举例只包括了非正规学习和非正式学习。

2. PLAR的作用

PLAR有哪些作用,促使我们要学习和采纳这项制度呢?简言之,PLAR的目的是为了将学习者的知识与技能转化为可被认可的学分。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主要的作用:

(1)对成人学习实践的记录认证。人生中,随时随地的学习、个人的工作经验、因业余爱好而学习的知识技能、参加各种培训等都是对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如果没有记录累积,学习者不能清楚地看到学习的成果,学习积极性不能很好地激发。有了PLAR的记录认证,学习成果固化,可测量,可转换,正向的学习有了动力,也就能促进终身学习。终身学习的着眼点就在于学习者个人内部的变化,提倡培养公民个人终身、继续学习的能力和习惯,积极参加有意义的学习活动。

(2)补充和促进学分转换和学分银行制度。由于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增强,流动性增大,学生学习背景多样化,教育对学生提供个性化服务已是教育发展的世界趋势。PLAR补充了学分转换中的申请入学前的学分与入学后的学分的累计转换部分。学分转换机制设置运行良好了,更进一步的学分通兑的学分银行才有意义。建立学分银行,以学分为流通工具,用以存储和转换学分,建立灵活与开放的入学制、转换制、学分制、学制,才有弹性的学习及教育系统,才能为每一个社会成员提供学习机会,促进协调学校之间、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

(3)节约时间和金钱。成人学习的知识技能和积累的经验,如果不能累计,无法证明,社会组织就无法认可。如果工作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掌握这些内容,就得重新参加学习、培训,浪费时间和金钱。采纳PLAR制度,认可先前学习成果,增加了人们继续学习的机会,缩短了正规学习时间,节约个人、组织的时间和金钱,也节约社会资源成本。

(4)对接受组织的重要价值。获得PLAR评价的申请者,进入接受的高等教育机构,对该机构带来了巨大的财富。他(她)的丰富经验弥补了所在学院或者所学专业的实践经验的不足,推动学科的发展。通过PLAR评价,拓展教师的专业知识,激励教师的专业发展;密切了高等教育机构和企业等社会组织单位的联系,让公众意识到这些大学或者组织在做什么和能提供哪些服务,扩大了他们的知名度。

(5)培养诚信社会。诚信堪称交易的帝王条款,没有诚信,交易无法进行和发展。诚信社会需要培养,因为趋利避害是人的天性。先前学习评价关乎每个学习者,设立这项制度,首先PLAR组织单位必须诚信,申请规则设定后,除非是对学生有利的条款,否则不能变更。诚信地评价学习成果,学习者一方面会很有成就感,自身的努力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培养了个人自豪感;另一方面培养了个人对于社会的信任,产生合理的预期。

3. PLAR的适宜人群

(1)已经通过工作、志愿者行为、部队服役或者其他获得特殊领域生活经验的高等教育入学申请人群。这些人群所具有的经验,已经能达到大学所能获得的部分知识甚至全部知识,评价认可可以弥补他们因为前期工作、服役、志愿者活动等花费的精力。

(2)走出大专院校的校门、工作了一段时间以后又想深造充电的人群。这部分人群在本职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需要提升理论,更高层次地指导工作实践,就不必浪费时间再学习相关基础知识。

(3)由于各种原因接受高等教育比较晚的人群。这类人群相对于同龄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时间已经比较晚了,他们或者是弱势群体,或者是拥有特殊技能的人才。他们可能达不到大学入学的条件,需要特殊照顾。

4. PLAR的认可形式

(1)行业培训证书的认证。行业培训通常走在大学的前列,知识更新比大学快,比如IT证书、语言类培训证书等。行业培训证书种类越来越多,培训机构考虑长远发展,愈加重视培训证书的质量。比如微软的培训证书,就可以直接由学校的计算机系部认证。

(2)建立知识与技能档案(或者文件夹,即Portfolio)。学生按照规定整理制作文件夹,一般是电子档案,由学科专家评价是否达到可获得学分的标准。哪些课程允许学生建立可评价的档案,由课程的特点、师资力量等决定,由学校统一发布目录。

(3)考试。参加全国范围的统一考试,比如英语资格考试、会计师考试。在特定的考试中心按照规定参加考试,得到分数,就可以认可并转换学分。

(4)挑战课。这类课程配有教学大纲和考核考试,如果通过考核考试,就可以获得相应学分。挑战课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设置考核方式,比如,马里兰学院大学的工业设计课程,就不是考试,而是展示设计作品或者做一个演讲。

(5)特定教育机构作出的评价。比如,在马里兰学院大学,如果申请者参加特定培训,培训获得的知识经验证明提交全美教育委员会的先前学习评价组织,评价认为可以获得相关专业的学分数量,该大学就认可。

(6)机构之间的协议。比如高等学校通过与其他高等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协议,认可学习的经验或者学分。协议包括双方或者多方参加者的情况、评价标准、互认、费用等必备条款。国际高等教育组织之间的学分互认也多是通过协议的方式。有些协议需要得到专门的管理机构同意,才可以签署。比如加拿大的“国际学分认可委员会”,认可不同国家的大学的学分。一所学校想申请与加拿大某大学的学分互认,得先通过这个组织,但并非每所学校都要申请,国际知名的大学不需要认可。合作协议的期限一般比较长,比如6年,要有一定的稳定性,这对于学生很重要。

二、PLAR在世界各地的发展及实践

1. 法国

PLAR的正式使用最早是在法国。法国政府先后颁布了三个非正规学习成就的认证法令,内容包括了:大学内认证组织的组成、认证委员的角色、认证委员所做的决定、辅导咨询者的角色、申请者的条件、申请者的准备等。早在1934年,法国就曾制定先前职业认证的相关法案(Validation des Acquis Professionnels),凡公民专业经验达到规定标准,并经过授权机构的认证,即可获得高等工程师资格。该法案同意对全部或者部分的证书、文凭和职业导向训练的资格证书认证。该法案明文指出,自学的技术人员、旁听生以及在学的学生,只要符合年龄35岁以上以及有5年以上工程师实务工作经验等条件,就可以通过认证的途径,获得国家高等工程师资格。[5]到20世纪50年代,有关工程资格的法规进一步完善,它注重识别雇员个人的能力而不是学历,鼓励他们在工作场所中不断提升职业技能。1985年,法国颁布《先前职业认证法令》,提出职业获得认证程序(La Validation des Acquis Professionnels,简称VAP)。该法令旨在帮助所有想要进入高等教育却达不到入学要求条件的成人,为他们开启一个新的、非传统的学习通道。法令明确规定任何20岁以上的成年人都可以申请接受高等教育。个人以往无论是通过有偿或义务劳动取得的经验,还是独立获得的知识或技能,都可以得到评估与承认。该政策的目的就是要促使人们重新开始学习。2002年1月,法国颁布了《社会现代化法》,该法进一步确认了“劳动工作可以获得知识”,并可以获得“与职业培训同样的资格”。为此法律设置了“经验获得认证(la Validation des Acquisde l’Expérience ,简称VAE)制度,将职业获得变为经验获得,扩大了职业资格认证的领域。由此,“先前职业认证”的概念,也逐步扩展为“先前经验认证”。 VAP和VAE对个人获得的职业经验和学业进行评估,倡导在经验中学习。法国颁发全国专业认证目录(RVCP),具体评价由陪审团进行,也就是由专家团队完成。2007年2月15日,法国部长代表与多家雇主组织的16个专业部门共同签署了《国家先前经验认证发展协议》,创建了一种日趋成熟的非正规与非正式学习认证的法规与教育培训环境。[6] [7] [8]总之,法国通过立法逐步推行鉴别、评估非正式学习与经验学习的体系,成果显著。

2. 美国

在英语国家,PLAR在教育实践中最早出现在“二战”以后的美国,从战场归来的老兵面对当时美国的正规教育很有压力,这种压力使得标准化的考试向方便的高等教育入学测试方向发展。到1971年,经研究非传统教育的委员会建议,美国东北部的一小部分大学合作,在新泽西州普林斯顿的教育测试服务机构开始了PLAR项目试点。到1970年代末,非盈利的组织美国成人和经验学习理事会(Council for Adult and Experiential Learning ,简称 CAEL),在提升认可经验学习方面成为引领者,该组织发展PLAR实践,同时也出版了大量的有影响力的著作。[9]在1968年至1974年间,美国建立和扩展了13所高等教育学院,这些高等教育机构主要关注成人教育和提供先前学习评价。这件事就如同一场运动,将先前学习评价变成了教育公平运动的一个重要部分。目前,在美国半数以上的大学有PLAR评价体系,具体规定各州不同。有一些州,比如明尼苏达、俄克拉何马、宾夕法尼亚、佛蒙特等,都建设了全州范围内的先前学习评价系统。[10]在纽约州的一些大学,PLAR获得的学分可以转换为所申请大学的全部学分,用这些转换的学分可直接申请学位。而在马里兰州,则规定PLAR学分最高可转换30个学分。比如马里兰学院大学规定,本科学位总学分120个,PLAR认定的学分最高限额是30个,占四分之一。

3. 加拿大

在加拿大,PLAR的发展已有二十多年了。魁北克省是第一个在全省范围内的社区学院实施PLAR政策的。接下来,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简称BC省)、安大略省、新不伦瑞克省、新斯科舍和纽芬兰也都开始采取类似举措。BC省形成了良好的PLAR体系,是加拿大PLAR发展的典范,已经建立了学分转换系统BCCAT(BC Council on Admissions & Transfer)。BCCAT资金来源于政府,但并不是官方的,可以说是半官方的。这个系统有许多被认可的成员,比如汤姆逊河大学。该系统被认可的成员单位每年召开年会一次,协调相关事宜,介绍经验。该系统委托大学制定了BC省的学分转换操作手册。[11]由于在加拿大,教育是省级政府的责任,联邦政府一开始对PLAR比较抵制。鉴于联邦政府在就业保险和移民方面的职责,当它意识到PLAR对劳动力培训的潜在价值时就很感兴趣了,到目前,在联邦层面上,加拿大的劳动力发展局和人力资源及技能发展部积极促进PLAR,支持PLAR的研究项目和出版书籍。

4. 挪威

挪威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以法律形式允许成年考生参加基于实践工作经历的最终学徒身份考试。1999年开始建立国家体系,用以记录与识别在工作场所和教育领域里进行的非正式学习。[12]

5. 英国

英国受到美国的影响,并对美国学者的研究成果加以扩展。英国学者从20世纪80年代前后接受先前经验学习评价。在英国,政府积极介入,推进PLAR发展,建立了学分积累和转换注册处(CATS)和国家职业资格框架(NVQ)。在1994年之前,英国对先前学习成就认证的实施主要是应用于单一课程或学习事件上,常成为非传统学生进入高等院校的途径;1994年之后,通过对先前学习经验的认可,可获得学分,进而成为取得学位或文凭的一部分。2004年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机构发布了《先前学习认证指导手册》。苏格兰虽然是英国的一部分,但也发展了自己的先前学习评价政策和实践。[13] [14]

6.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对于先前学习评价的实践在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广泛发展。在1993年12月,澳大利亚政府出版服务机构发布了《先前学习认证为学分的指导手册》,要求大学发展和出版先前学习认证的政策措施。澳大利亚于1995年召开跨部委的部长会议,达成《澳大利亚认证架构协议》,2000年正式在全国实施学习成就认证制度。在大学,先前学习评价被采纳,开始服务于原住民的学生和参加国家培训改革项目。尽管早期热情很高,但可能的驱动力是私人教育提供者吸引付费学员的方式,对弱势群体学生的影响力很小。传统的学术知识教育仍占指导地位,仅仅一些实践性课程中的学分得到认可。2004年6月,澳大利亚学历资格系统咨询委员会(AQFAB)通过了先前学习评价原则和操作手册。2009年5月,政府采纳了学历资格系统的关于学分安排的国家政策和指导手册,这个手册里也包括先前学习评价的政策。[15]与加拿大一样,澳大利亚的联邦政府也负责职业教育和培训,尽管有联邦政府的支持,但PLAR的运用率仍然很低。[16]

7. 南非

南非的先前学习评价,最初是为了在取消种族隔离后改变国家的社会经济现实而做出的一项努力。2002年,南非资格认证局(SAQA)发布了一个将先前学习评价与国家资格认证框架相联系的政策性文件。这项政策文件制定了标准,保证评估质量、体制政策和环境、服务支持学习者、评估人员和其他主要人员的培训和登记制度、评估方法和程序、质量管理体系、先前学习评价费用等。到2003年,南非资格认证局又发布了关于先前学习评价的执行指导手册式的后续文件。[17]

8. 韩国

韩国学分银行制度是由韩国教育改革总统委员会于1997年1月13日提议,并得到韩国政府批准,于1998年3月开始正式实施的。它是一种开放的教育体系,认可在学校内和学校外的各种不同的学习经历。韩国学分银行制度主要由国家教育部(MOEST)、国家教育发展研究所(NILE)及各省的教育办公室负责管理。学分银行制度近期致力于为中学毕业后有教育和培训需求的求学者提供创新的、多样化的、最大化的教育机会。韩国1999年颁布了《终身教育法》,这部法律原本是1998 年11月26日韩国国务院讨论通过的《终身学习法》,在送交国会审定批准时,国会讨论认为所有条文都跟教育有关,就批准以“教育”的名称立法了。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者,国家承认其学分与学历:① 根据法律规定完成终身学习课程者;② 在各级学校或终身教育机构完成必修课程者;③ 在产业实体接受过一定的教育并在本单位获得资格认证者;④ 通过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各级学校或产业实体的能力考试获得资格认证者;⑤ 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受过专业训练者;⑥ 根据远程教育的规定,对学习者在国内外各级学校以及终身教育机构取得的学分、学历及学位予以承认。韩国对先前所学知识的评价和认可集中在非正规教育中,包括职业教育、大学拓展教育、高科技培训学校的教育和远程教育。[18]韩国立法规定得很全面,但笔者没有获得关于实际操作的评价性信息。

9. 日本

日本政府为了鼓励对学习成果的认定活动,特别设立了“文部省认定技能审查制度”,支持和认可民间组织开展对青少年或成人通过各种途径学到的知识和技能进行检查和鉴定,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学校对其有关学习成果也承认其学分。[19]

10. 中国台湾地区

我国台湾地区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颁布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逐步推动终身学习、学习成果认证。2002年6月26日颁布的《终身学习法》第16条规定,为激励国民参与终身学习意愿,对非正规教育之学习活动,应建立学习成就认证制度,并作为入学采认或升迁考核之参据。学习成就认证制度的建立,应包括课程的认可、学习成就的采认、学分的有效期间、入学采认的条件及其它有关事项。2003 年底,台湾地区陆续完成《终身学习法施行细则》、《非正规教育学习成就认证办法》等相关办法的制定及公布。《非正规教育学习成就认证办法》对非正规教育学习认证作了具体规定,并成立“非正规教育课程认可委员会”,负责有关非正规教育课程认可的决策、督导等事宜。具体认可委托大专院校或台湾地区的学术、教育团体办理。2005年2月,台湾地区成立了“非正规教育课程认证中心”。2008年7月,台湾地区重新修订了《非正规教育学习成就认证办法》。[20]但是,台湾终身学习和学分认证的法律法规执行效果一般,比如,只办理课程认证,未开办非正式学习认证;非正规学习课程的认证也是个别的、单项的作为,缺乏完整架构的建立和机构间有机的整合与联系。[21]

11. 国际组织

1997年召开的联合国第五届国际成人大会通过的《未来议程》中,要求必须“确保通过非正规教育获取的知识和技能能够得到充分地承认”。2004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次会议的决议案正式提出了应该对非正规、非正式和经验学习的认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22]

1995年欧盟以“个人技能卡”制度的建立为起点,及时考核和记录个人在获得正式的学历文凭外所获得的其他各种技能学习成果。2001年欧盟委员会发表的《使欧洲终身学习区域成为现实》文件中,进一步强调要重视非正规和非正式学习在成人学习战略中的重要作用,要改变关于学习时段和学习地点的传统观念,使“终身学习”与“全部生活”学习相联系。2002年,欧盟各国教育部长通过了《哥本哈根宣言》,制定了一系列认证非正规和非正式学习的共同原则,成为各国建立校外学习成就认可制度的行动指南。[23]

1999年至2004年,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基于对17个成员国关于成人学习的研究,形成了成人学习主要政策的报告,强调先前学习评价的重要意义。2002年的TRANSFINE项目最初由欧洲大学继续教育框架(EUCEN)发起,它包括35个欧洲国家的170所大学,致力于正规、非正规教育学习成果的转换。2007年,其在《认证体系:通向终身学习的桥梁》的报告书中强调,学习成果认证制度是终身学习政策制定和推进中最为关键的问题。

12.中国

在中国内地,PLAR的概念是陌生的,目前仅限于少数学者的起步研究,但与之相关的学分银行、学分转换、学习成果认证的研究则比较多了。研究虽比较晚,但国内PLAR实践也有一些,比如高等学校免修免考的规定,首都职工素质教育工程的非学历与学历教育的学分当量替换,北京语言大学的非学历教育学生转为学历教育学生的学分认可等等。这些实践都是在正规学习或者非正规学习方面,对于非正式学习没有评价认证的实践,至少是没有公开发表这方面的实践总结。对于PLAR,也没有相应的评价标准。对先前学习评价的研究,从文献上看始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比如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的张少刚、王迎、殷双绪在《中国高等教育》杂志上发表文章《先前学习评价:远程高等教育的积极尝试》,王迎、殷双绪在《开放教育研究》杂志上发表文章《先前学习评价:一种非正式学习评价方式的实证研究》,王迎在《中国电化教育》杂志上发表的《非正式学习成果认定的研究与实践》等,更多学者的文章、专著也在陆续发表出版。中央电大与加拿大在先前学习评价方面研究成果显著的汤姆逊河大学合作研究,并于2010年11月成立了合作研究中心,互派学者交流考察。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于2012年初经过教育部批准,专门组织学者赴汤姆逊河大学、美国马里兰学院大学等接受PLAR培训。从中可以看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走在了国内PLAR研究前列。但也必须承认,研究是处于相当初级的阶段,还没有达成一些基本共识;对主要国家PLAR实践的做法和经验的了解、介绍也是少而粗浅的。PLAR研究在国内的实践和国家层面的认可推动都将是一个漫长的渐进过程。

三、对PLAR国际发展的法律视角分析

考察PLAR的国际发展,不难得出以下结论:

1. PLAR的发展以法律法规为前提。一些国家地区确立PLAR,都是首先从制定法律、法规、规则、指南、指导手册开始的。PLAR的实践一般先从地方开始,逐渐被联邦政府层面或者国家层面接受并积极推进。比如法国先后颁布三个法令,也签署了一些协议。美国的州教育委员会也对本州的PLAR做出了规定。基于大学自治和法治化管理,许多大学也作出规定。韩国学分银行制度、计划、课程、标准等都是通过法律法规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使得PLAR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由于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使得这项制度持续发展,学习者产生信赖,激发长久的学习动力。

2. PLAR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制定的教育政策指导。由于法律、法规的稳定性、连续性特征,作为新生事物的PLAR制度,要评价各种个体的学习活动,也属于尝试阶段,法律法规的内容比较宏观概括。鉴于这项制度操作困难,但又对促进终身学习、培养公民社会很有价值,政府的支持推动至关重要。各国政府在认识到PLAR的价值后,都积极推动,将其体现在教育政策之中。

3. PLAR发展的动力是社会对人人平等、公平对待的追求。个人在一个教育组织机构学习了一门课程,就没必要在另一个教育组织机构重新学习;或者已经掌握了一些知识和技能,就没必要重复学习,组织机构必须对申请者公平对待。各国在讲到PLAR发展原因时,多分析为人口因素、对多样性和公平的关注、技术的发展变化和持续的全球化发展。美国早期发展PLAR是为了提高战场归来的老兵的教育,加拿大、澳大利亚和南非是为了提高原住民的教育程度,帮助残障人士,培训劳动力。正如美国康奈尔大学学者ArthurL.Wilson在其合著作品《Handbook of Adult and Continuing》中所言,PLAR运动是一场“静悄悄的革命”,他认为,除了先前学习评价程序的发展外,其发展的驱动力还包括社会、经济和政 治。[24]

4. PLAR的核心是规则。PLAR是对学习者先前学习的评价和认可,以便于在入学后可以直接转换为学分,那么,哪些学习可以认可,可以累计换算学分?哪些经验、学习不能转换学分?一些经验学习能转换为多少学分?如何测算?评价者的评价结果如何能让申请者认可?学习评价要经过哪些程序?评价者要具备什么条件?申请评价首先做哪些准备?救济途径如何设置?这所有问题的核心就是PLAR规则的设计。设计这些规则非常复杂,行业和兴趣千差万别。

5. 重视程序与透明度。程序价值包括追求事实上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决策程序上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实体规则实施的可操作性和公正性,追求客观性、合理性、平等性和公正性以及对效率的重视。程序的价值一是实现达到良好结果的手段,二是程序自身的合理性、公正性。透明度是指所有执行的规则程序都要公布、不得随意改变和随意解释。目的是保证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让学生获得对学校和规则的信赖。PLAR程序是PLAR的研究实践者非常重视的,体现出程序正义,毫不夸张地说,PLAR的指导手册都是关于程序的规定。比如,汤姆逊河大学的PLAR操作手册告诉申请者该怎么做,也同时明确规定工作人员的责任。比如,回答申请者的问题要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学生的评价也严格按照程序规定。所有的程序规定都公开,便于信息获取和接受社会监督。

6. PLAR与管辖区域密切联系。PLAR规则可在全国范围内、地方范围内、几个或者一个高等教育机构的范围内有效。在管辖区域内,PLAR的发展都有地方特色;在PLAR的国际发展中,都超越了本地体制和司法安排。应通过立法确保各国或者各地区加强对PLAR程序中可移植借鉴部分的相互学习。[25]基于不同管辖区域制定的规则,仅在本区域内生效,这虽然合理但不利于相互的交流与沟通,给在更大范围内的学分转换带来了困难,所以,管辖区域既使PLAR的发展成为可能,也给PLAR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障碍,国际和区际的交流与协议合作很有必要。

四、我国发展PLAR的重要问题

PLAR在我国的发展会面临更多的问题。首先是普遍的法治观念和遵守规则的意识弱,工作人员和评价者的责任心难以把握,功利心和急于求成的政绩毛病,这些都可能使PLAR在国内流于形式。其次,国家教育政策和法律若在全国执行,地域差异性大,学生众多,经历经验千差万别,如何选择?如果选择在全国推行,工作量和成本难以估算,工作的积极性难以调动,得不偿失;如果选择在地方推行,则简单许多,但是,学分又面临在外地无法转换的障碍,现实意义似乎不大。第三,当前教育形势下,如何保证PLAR的质量等等。但PLAR毕竟利大于弊,要研究如何避免或者克服这些不利因素。笔者认为以下的问题需要认真考虑:

1. 关于教育法律法规。关于PLAR,立法应该先行。我国目前涉及高等教育的法律主要包括《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学位条例》和一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虽然有了福建、上海制定的《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但能在全国执行的《终身学习法》这类明确规范成人教育、终身教育、终身学习的法律尚没有出台。教育法律的执法状况总不太令人满意。我国推进PLAR首先需要有《终身学习法》这样的上位法支撑;其次,教育部制定若干促进终身学习的条例或者办法,其中就应包括学分转换和先前学习评价等;最后各省级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或者变通的规定。这样就形成了关于PLAR的完整立法体系。笔者建议,在《终身学习法》难以出台的情况下,教育部负责成人和职业教育的部门可以先行组织专家学者调研起草学分转换条例或者决定和先前学习评价暂行条例或者决定。比如,具体规定什么是PLAR,结合国际和国内情况明确界定内涵、评价范围、评价组织、评价人员、评价程序、学分的认可以及救济等。

2. 关于教育政策。由于法律与政策的密切关系,立法之外,发布教育政策指导教育事业发展是国家的惯常做法。我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在第八章继续教育部分规定,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搭建终身学习“立交桥”,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纵向衔接、横向沟通,提供多次选择机会,满足个人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要。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这说明在我国PLAR的实施政策依据已经很明确,需要积极细化和实践。

3. 设计具体规则。制定PLAR规则首先就需要充分地借鉴、吸收现有的成果和经验,少走弯路。比如,总部设在芝加哥的国际组织“成人与体验式学习理事会”,就专门致力于先前学习评价,制定相关标准,高等院校参考这些标准制定本校的规则。在设计具体规则时要总结出基本指导原则,包括先前学习应该认可、学生可以期待获得公平待遇、所有会员单位都承认并尊重各学校间的章程、评价程序明晰且公开透明、PLAR学分可以转换等。具体评价范围、程序、要求都要十分具体。比如加拿大汤姆逊河大学的PLAR操作手册,明确规定了本校的PLAR评估方法,形成文件夹(Portfolio)的详细程序和举例说明,包括从学生询问获得信息的方式开始到获得结果和对结果不满意的申诉的全部过程。

4. PLAR的执行。立法和执法是相辅相成的。良法执行不好,也会流于形式。PLAR办法或规则制定完成以后,要在申请者和教育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执行;PLAR协议签署以后,要在教育机构或者行业之间执行。现存的问题,比如对协议处理比较随意、作弊、论文抄袭、枪手替代、走后门拉关系、把关不严等弊端,如何在PLAR中克服?PLAR是一个评价体系,包含先前学习、社会经验、个人偏好等等因素,评价中的主观性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执行者们责任心不强,在现有制度下就会流变为:申请者缴纳了费用和资料后送学分,无法保证质量;或者学生无兴趣参与这项挑战性的体验,没有吸引力或者认为太麻烦,对PLAR置之不理。所以,如何推进PLAR执行,如何防止学术不轨等不当行为,都是重要的课题。

5. 研究先行,设计出富有特色的PLAR体系。PLAR在我国,目前以研究为主,这个发展进度与PLAR发展良好的国家基本相似。通过一系列的文章、课题、学术会议和书籍的发表出版,让教育管理者逐渐认识到其重要性,由教育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推进。PLAR中的术语界定,既要考虑国际上的现有研究成果和共识,也要考虑国家的特色。Christine Wihak博士给中央电大接受培训者的建议就包括:术语解释可以不一样,比如学分银行;对于学生量大的现状,挑战性考试的设置是可行的,可以设立专门的组织挑战性考试的机构。在美国就有这样专门的机构,称为College Level Examination Program (CELP),它是由美国大学委员会(The College Board)主办、美国教育服务机构(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简称ETS)承办,在全美影响范围最大的一项以考试获得学分的国家考试项目。CLEP的考试科目包括5门公共课和29门专业基础课。那些在普通高校之外学习大学课程的人通过参加CLEP,都能够有机会获得大学承认的相同课程的学分。目前,全美每年约有1,300个考点来实施这项考试。CLEP的考生群体主要由三部分组成:① 传统意义上的18到22岁的大学生;② 已经参加工作的成人(公司职员);③ 业余学习的学生。CLEP就是通过考试给予这些考生一个有效而可靠的途径来获得学分,它的学分被2,900多所大学或者学院认可并接受。 [26]

五、结语

PLAR的作用分析起来很明显,但是操作比较困难,工作量大。对PLAR质疑的声音也一直存在,漠视PLAR程序的学者和机构也很多。有些国家发展了许多年也没有太多的实践。课程评估专家与PLAR专家的配合也是一个挑战。比如在加拿大汤姆逊河大学,PLAR中心的人员按照程序让系部的专业教师评价学生提供的课程资料内容,有时候教师们会说太难了、做不了。PLAR规则制定和操作执行一定要稳步推进,稳步发展。这项制度从20世纪30年代就开始了,大力发展也才是近30年之后的事情,目前也正处于发展阶段。台湾地区成人及终身教育学会理事长黄富顺博士总结说:“非正规学习成就的认证,是一种国际的趋势,也是推展终身学习必要的工作。但是对此种学习成就,具有学分、学位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的颁授,在实施上应谨慎、考虑周全,本着公平、公开,维持质量的要求进行,才能获得社会的认同与支持,否则将流于无用、无效,甚至破坏现有教育体制之危险。一个良好的政策,如果执行不当,亦将成为危害社会体制的措施。因此,实施时自宜审慎为之。” [27]这也是笔者想表达的观点,总之,我国PLAR的发展要以研究先导,立法先行,政府推进,实验试点,稳步推进,切忌急于求成。

致 谢

本文有多处的资料和评价性观点没有加注释,其信息来源于2012年初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组织的以王迎博士、黄丹青博士为团长和负责人的“美加PLAR考察团”的培训资料,加拿大汤姆逊河大学(Thompson Rivers University,简称TRU)、美国马里兰学院大学(University of Maryland University College,简称UMUC)相关专家学者的介绍以及考察团成员间的讨论分析,在此一并感谢。

[参考文献]

[1][27]黄福顺. 台湾地区非正规学习成就的实施与展望[J].成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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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Rodica Moldoveanu.Benchmarking in Prior Learning Assessment and Recognition (PLAR) Tool for training reform[J]. Economia. Seria Management, Vol.12, Nr. 2009,(2):93.

[3][5][8][10][11][13][16][17][25] Christine Wihak. State of the field review: Prior Learning Assessment and Recognition(PLAR)[M]. 2005. P. I. 16,16—17,8—9,14—15,26—27,29—30,30—31.

[4][9][15] Judy Harris,Mignonne Breier and Christine Wihak. Researching the Recognition of Prior Learning:International Perspetives [M].Niace Publications, 2011. P1. P250. P16—17.

[6] 章鹏远. 法国非正规与非正式职业学习认证纵览[J]. 世界教育信

息,2010,(6):56—57.

[7] 李雅慧. 法国非正规学习成就认证之演进及其对台湾的启示[J].

中正教育研究,2008,7(1):摘要部分.

[12][14][22] 宋孝忠. 国际组织视野下的终身学习认证[J]. 中国远程

教育,2011,(11):35、37.

[18] 韩国学分银行网址:https://www.cb.or.kr/kedi/jsp/kedi/creditbank/eng/index.htm.

[19] 宋孝忠. 试论终身学习认证制度的构建[J]. 继续教育,2009,(2):12.

[20] 宋孝忠. 台湾地区终身学习认证述评[J]. 教育学术月刊,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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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黄福顺. 台湾终身学习的回顾与瞻望[J]. 现代远程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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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朱建文. 搭建“立交桥”, 完善终身学习体系——欧盟成人教育

制度建设的经验借鉴[J]. 继续教育,2010,(11):63.

[24] http://www.vae.gouv.fr/.

[26] 柳博. 美国大学水平考试. http://www.zhaokao.net/ksyj/sanji_

article.jsp?weizi=hwks&id=27.

4.学习法律心得体会 篇四

学习法律心得体会1

通过学习,让我深深的知道:“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大计,师德为本。”到底什么是师德?所谓师德,就是教师具备的最基本的道德素养。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诲人不倦,有教无类 ?,这都是师德。“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 ”,踏上三尺讲台,也就意味着踏上了艰巨而漫长的育人之旅。

未来世界的竞争是教育的竞争、人才的竞争。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主体——教师,肩负着光荣而神圣的历史使命。要培养造就二十一世纪高质量、高规格的人才,就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而教师队伍建设的核心是教师的师德,教师的师德决定了教师的素质,教师的素质又决定了教育的质量。因此,加强师德建设工作是时代的需要,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队伍建设的总枢纽,也是搞好教育战线行风建设,决定教师队伍建设成败与否的关键。

当前,由于受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有悖师德的现象屡禁不止,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教师良好的整体形象。例如:教师急于求成,往往口不择言,伤害了学生的自尊;因做错题而罚抄卷子,迟到就罚打扫除等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时有发生;教师不公平地看待学生,把学生清晰地分为三六九等,做不到一视同仁。对优生“笑脸相迎”,对后进生“横眉立目”,给学生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追逐短期效益,盲目地乱办班,乱收费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导致师德失范现象的因素很多,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教师教育理念陈旧,其理念还停留在应试教育的框框里,只注重学生的智育发展,忽视了学生人格培养,没有注意心灵的沟通。

二是教师缺乏良好的心理品质,而教育学生需要良好的心理品质,心理品质的缺乏轻者对学生恶语中伤,重者对学生体罚。一个心理品质有问题的老师我们怎么能寄希望他能教好学生。近年来的大量调查资料表明有相当多的老师有心理疾病。资料表明,老师把学生打成残废有之,让学生相互打耳光者有之,罚学生抄作业几十遍者有之,要学生吃屎者有之,等等,这些都是心理有疾病的表现。老师心理不健康就不能正确理解学生的行为,更无法巧妙地处理学生问题,轻则影响师生关系,重则可能伤害学生心灵。

因此,为了更好地教育学生,老师自己首先必须是心理健康的人,只有心理健康的老师才能培养出心理健康的学生。老师的心理健康水平高会使其在智力、情感、意志等方面机能都得到正常的发挥,从而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我们应该带着轻松愉快的心情去上课,尽管我们在课前受了委屈,我们也应该把这些抛在脑后。不应该把丝

毫对他人或领导的不满情绪带进课堂。因些我们在教学过程中应时刻调整自己的心理,维护和提高心理健康,从而保持自身良好状态的心理健康去影响学生。三是教育评估机制,仍以应试成绩为核心,教师面对各方面的压力,延缓了师德建设的进程。师德形成决非一种表面的具体行为。任何一种师德表现都能折射出深层的东西,它包含着人才观、学生观、质量观、管理观、学习观、评价观等一系列相关理念在内的综合观念。一句话,有什么样的教育理念,就有什么样的师德表现。面对新的情况,在推进素质教育,倡导更新教育理念的同时,怎样树立新时期的师德形象,已成为广大教师面临的重要课题,笔者想讲以下几点:

一 尊重个性,因材施教学生是学习的主人,是发展的主体。教师面对的是学生的未来,而不是个人眼前的荣誉和利益,要立足于学生的成长。因此教书育人不可急功近利,需从大处着眼。部分教师受应试教育理念的影响习惯于只看眼前,不顾将来,以剥夺学生个性为代价换取教师的师道尊严,以牺牲学生的学习兴趣为代价,过分苛求学生的成绩,换取暂时的高分。众所周知,爱迪生七岁上学,因成绩差退学,爱因斯坦两岁说话,上学智力迟钝,德国诗人海涅是尽人皆知的后进生,普京上小学时学习成绩一塌糊涂,而现在成为力挽俄罗斯经济大滑坡的总统。事实表明,学习成绩与创造力无明显的联系。创造力有早晚,先后之分,越是有个性的人,创造力越突出,个性是创造的前提,把个性多样性作为一种有价值的东西,一种财富来加以接受,我们就不会按成绩把学生分为三六九等,我们眼中就会没有差生,只有差异。实施有差异的教育,实现有差异的发展。

二重视沟通,情感育人搞教育不能搞形式主义,这也是一种不理智的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因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有其阶段性,不能强求一致,无法整齐划一。而真正能够给学生以伟大启迪和深刻影响的往往是一些教育细节。课堂上,先与学生进行沟通,问问他们想听什么,怎么讲才能调动兴趣,然后引导学生自读、自悟,让每一个学生都对学习有新的认识,不训斥学生,总是能发现学生的闪光点,给予及时的表扬,真诚地赏识他们热爱学生,尊重学生是教师最基本的道德素养。

我们的教师队伍中,绝大多数责任心都很强,然而,仅仅有责任心是不够的,变单纯的“责任”为丰富的“情感”,按理说现在的学生在家里是小皇帝,过着衣食无忧的生活,与其父母相比,我们再去关心他们的生活岂非多余,如果这么想那就大错特错了。生活在学校里的学生当然希望得到来自

老师的关心爱护。时常关心学生的衣食住行,会让学生感觉到长辈的关怀,集体的温暖。作为学生,都愿意与有道德的人接近和交往,当然也愿意接近有道德的教师。作为教师,也都愿意与有道德的人接近和交往,当然也愿意接近有道德的学生。所以,要做一个让教师和同学都愿意接近的学生,或者要做一个让教师和学生都愿意接近的教师,你本身就应当是一个有道德的人。

学习法律心得体会2

一种道德观念,只有通过千万人的道德实践,才能蔚成风尚,成为改变社会风貌的强大力量。

知易行难,行重于言。道德实践是培养良好道德观念、形成文明道德风尚的根本途径。只有通过道德实践,才能把外部的道德教育转化为每个公民内在的道德品质,才能实现道德认知与道德行为的有机统一。切实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实践活动,把“八荣八耻”的要求渗透到人们的日常工作生活之中,贯穿到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之中,我们才能使“八荣八耻”变成人们的行为准则和习惯,成为所有社会成员的自觉行动。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实践活动只有着眼于基层,使群众乐于参与、便于参与,富有吸引力、感染力,“八荣八耻”的基本要求才能更加深入人心,内化为人们的道德追求,更加坚定自觉地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造就良好的社会风气。

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学习实践活动,重在深入人心,重在联系实际,重在弘扬正气。要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道德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上,下大气力进行整治,使文明礼仪、公共秩序、社会服务、城乡环境、旅游出行、文化市场、互联网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良风气有明显的改善,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教育活动的实际成果。要注重发挥规章制度对人们道德行为的激励约束作用,发挥法律法规对道德建设的保障作用,进一步修订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职业规范、学生守则等行为准则以及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等各种评选表彰活动的标准,使“八荣八耻”的基本要求更好地渗透到社会管理之中。用社会主义荣辱观指导自己的行动,以自己的行动说服群众,影响群众,带动群众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

人类文明发展史表明,任何一种道德观念,要被社会普遍接受和广泛认同,都需要经历一个长期的潜移默化的过程,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实践和传承。要使“八荣八耻”真正深入人心,既要有集中深入的宣传教育,更要靠广泛长期的社会实践。让我们行动起来,从身边做起,从自己做起,从点滴做起,让十三亿人民锲而不舍的实践,造就一个“知荣辱、讲正气、树新风、促和谐”的文明风尚,培育出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学习法律心得体会3

犯罪,违法它们是兄弟?不,不是。它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词语。违法,有时我们也会不经意的去做。譬如:打架斗殴、闯红灯等等。而犯罪呢,它是一颗长满刺的玫瑰,美丽诱人,但是会让我们流血流泪。

不要自以为是地说:“我们是未成年人,犯罪没有关系。”在此,我要严肃地告诉你:“不,你说错了”。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如果犯以下8种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也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也不要满不在乎地说:“我一定不会做这些事情。”好多犯罪其实就在我们身边离我们并不遥远。就拿我们认为离我们最遥远的投毒来说吧:曾经有多少人这么认为过毒品有什么了不起的,我一定能抵制它,那些吸毒的人一定是非常不坚强的人。但是,又有多少这么认为过的人能逃出毒品的魔掌中呢?不要认为它离我们遥远,说不定,在无意中,毒品已经走进你的生活。

与法律作朋友,与犯罪作战斗。我们要知法、懂法、用法,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我国青少年教育和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青少年犯罪率在世界上一直是比较低的。但近年来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日渐突出,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巨大的不幸,也对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我们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为此,我们对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成因进行了调查,对如何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方法作了一些探索。面对当前部分青少年法律和纪律观念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强,青少年违法犯罪呈低龄化趋势的现状,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已成为当务之急。

总而言之,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国无法则不能立足于世界,更不用说在世界上建立自己的威信。无论是一个单位,还是一个人,都要以法为重。我们每位小学生都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

学习法律心得体会4

作为学生,尤其是中学生,他们心中有许多美好的愿望和梦想。但试问有多少人实现了自己年少时的梦想?很少!那是为什么呢?因为在我们对学生进行理想教育时,往往流于空泛,简单的让学生想象或讲出自己以后的理想是什么?那么至于怎样实现自己的理想,我们却没有告诉学生。

不是因为孩子们没有梦想,而是他们只拥有梦想而没有目标。有人说:“成功的第一法则就是把梦想变成目标,”

由此可见,梦想与目标有着十分重要的区别。梦想就像写在沙滩上的字,被海浪一冲就变得无影无踪,而目标如同刻在岩石上的字,即便历经风雨依然清晰可见,因此我们想让学生实现梦想,就要让学生吧梦想变成目标。

怎样把梦想变成目标呢?

第一,目标要量化比如应让学生树立学好英语的目标,那就让他们多记单词,怎么个多法呢?应该达到多少?这就是量化。

第二,目标要有时间的限制 比如在七年级第一学期的词汇量要达到500多,那么再进一步细化,每天记多少个,实现了就达到了目标。其他科目也一样。

第三,我们要对学生制定科学目标就应该考虑一下几点,首先为学生描绘出发展前景,有了榜样就有了希望和动力,学生才肯心甘情愿的学习,因此在制定目标时因给出相应的榜样和发展前景。其次,目标要容易理解和操作。

只有在一个个既明确又易于操作的目标的指引之下,循序渐进,我们的梦想就会在不远的将来变成现实。

学习法律心得体会5

闻名教育家陶行知说:“从生活与教育的关系上说,是生活决定教育。从效力上说,教育更通过生活才能发出力量而成为真正的教育。”教育承担了使每一个社会成员社会化的重任,对中学生的法制教育在其中的意义更是毋庸置疑。

人生在世,难免遇到难以抉择的时候,但,当你正处于十字路口不知道该何去何从时,你将做出如何决择?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不能明辨是非而选错了道路使自己后悔一生,尤其是我们青少年。在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今天,应试教育的阴影仍然存在,不少学生成了应试教育条件下的失败者。他们年龄还小,心理压力大,心理发展很不稳定。

在他们身上,容易养成不良习惯,发生违法行为,加上一些学校应试当先,忽视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极易导致上述学生造成或轻或重的法律后果,使得青少年犯罪率越来越高。因此当前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充实和完善学校对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加强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法律意识尤为重要。

.在我们身边,一些同学老是犯错误,法律纪律观念淡薄,屡教不改。认为:只要自己不去杀人放火就行了,犯点小错误又有什么大不了的呢?不过俗话说得好:“小时偷针,大时偷金。”“小时偷油,大时偷牛。”

这就告诉了我们:如果一个人从小就没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没有良好的法律纪律意识,随意做损坏公物,打人,骂人,甚至偷窃等坏事,不仅仅是给你个人的形象抹黑,而且会渐渐腐蚀你的心灵,收集你失去辨别善恶的能力。渐渐地,你就会情不自禁地犯这样那样的错误。如果你不能够痛改前非,继续发展下去,那些恶习就会在你心理根深蒂固,而且会越变越严重。到时,你很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最终等待你的,就只有失去人生自由的监狱了。

5.宣传法律学习法律学生心得作文 篇五

法律,因为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所以其神圣无比。

我是一名六年级的小学生,从小到大,经历过的事情有西瓜那么大的;也有芝麻那么小的。像夜空中的星星那么多;像陆地上的沙尘那么密;像闹哄哄的市场那么乱;像公园里的美景那么杂……可是,夜空中最亮的一颗星,陆地上最大的一粒尘,市场上最吵的一个角,公园里最艳的一朵花……是那件事。那件令我至今无法忘怀,至今对之敬佩的一件事。

我的奶奶,是一个家庭主妇,为了我们的生活需要,她独自营业了一家小店。生意虽然不算红火,但是也能安安心心的过日子。奶奶喜欢看电视,什么动画片啊,电视剧啊,观察录啊……天天看的津津有味。这几天,奶奶又迷上了看法制片,整天坐在电视机前,目不转睛、专心致志的盯着《社会与法》频道,看着《一线》《天网》《忏悔录》《普法栏目剧》等节目。于是,我也被感染了,只要有时间,也是和她一起享受着,一起摸索着,一起期盼着。

直到有一天,我看到了一则故事,讲的是几名歹徒,手持枪支、小刀等武器,闯入了一家金银珠宝店,把里面的财宝风卷残云般塞入袋子,然后逃之夭夭,至今下落不明。我看完了,起了一身的鸡皮疙瘩,心想:这种事万一落在了我们家头上怎么办?万一歹徒很残忍怎么办……奶奶像知道我的心思一样,笑呵呵的说:“傻孩子,别多想了,我们家不会遭贼的。”我听了,心里踏实了许多,但还是忍不住地担心:“万一贼来了怎么办?”“孩子,贼来了,奶奶我就和他拼命,你放心好了。”我点点头。

可怕的事情终于发生了,那一天黑夜,“叮呤当啷——”在我们全部睡着的情况下,大门发出了这样的声响。一家人全部惊醒,立刻翻身起床,打开家门,只见几个身着黑色衣服的中年男子已经踏上了一辆三轮车,溜之大吉。奶奶连忙打开店门检查一番,只见里面一片狼藉,食物、饮料掉了一地,贵重物品一窃而空,奶奶立刻感到五雷轰顶的感觉,当场就晕倒了,我们急忙把她送进了医院。接下来的一个星期,我们一家人都没有笑容,都哭丧着脸,可是盗贼却得寸进尺,一次比一次猖狂,接二连三地盗窃。爷爷实在是咽不下这口气,去公安局报了警。公安机关的警察叔叔们个个如临大敌,表情严肃,庄严地答应了我们,保证立刻结案,我们倍感欣慰。警察叔叔们那几天夜以继日地翻看监控录像,恨不得把眼睛都瞪得像铃铛那么大,也经常在地板上、门锁上用放大镜观察着,可是毫无收获。爷爷提出可以采用“守株待兔”的办法,功夫不负有心人,果然那天夜里,盗贼们又来到门口,等他们下了车,警察叔叔们一拥而上,把盗贼彻底制服,他们束手就擒。所有的东西全部返还,我们一家欣喜若狂。

6.教师学习法律心得体会 篇六

篇一:教师学习法律心得体会

“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有人说教师是春蚕,孜孜不倦;有人说教师是红烛,燃烧自己照亮别人。教师这个职业是伟大的、神圣的、高尚的,人们用了太多的赞美的词汇来形容它。人们给予教师信任之时,也说明着身处这个行业中的我们所要肩负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责任和义务。与我们教师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等,这些都需要我们不断学习。最近,学校组织我们认真学习了这些教育法律法规。通过学习,我收益颇丰,亦对教师这个职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在学习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我的思想和心灵都得到了又一次的洗涤,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这群教育工作者指明了目标,端正了方向。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学习,我认识到: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一名教育一线的工作者,我们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这一方针。学生在校期间老师不仅要教育好学生学习好文化知识,还要保护好每一位学生的人身安全,心理健康,让学生健康成长。《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其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

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我更加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应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处处做到“身正为范”。学生们就像是一株株稚嫩的幼苗,需要我们用适当的方法和爱心去培育、呵护和灌溉。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时刻以这些法律法规来鞭策自己,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全面发展,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教育事业经久不息,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关于此次学习的感受和体会,总结观点如下:

一、尽业乐教,爱岗敬业。

教书是手段,育人是目的。我们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自己不仅仅是为教书而教书的“教书匠”,而应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园丁”,是教育家。南宋哲学家朱熹说:“敬业者,专心致志以事其业也。”敬业是一种美德,乐业是一种境界。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尽心竭力、全身心地投入教书育人的工作,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教师对学生的爱,既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体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我们要尽职尽责,努力在这个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业绩。

二、为人师表,身正为先。

为人师表,率先垂范。教师应当在思想觉悟、道德品质、学识学风等多方面以身作则。教育过程中,要求学生不能做的,我们也坚决不可以做;要求学生必须做的,我们就应当率先完成。既然我们要求学生不迟到,那我们就该在预备铃响前提前到教室门口等待,看似区区小事,实则细微之处见真知。

身正为师,教师不仅是知识的传授者,还是思考教育者和师德示范者。只有教师具备人格的力量,才能令学生敬佩。教师良好的思想境界和行为表现,会积极地影响教育学生,使他们健康成长,教师应把言传和身教完美结合起来,以身作则,行为师范,热爱学生,关心学生,建立平等的师生关系、仪表端庄、举止文雅,以自己的言行和人格魅力来影响学生。为人师表对学生是一种无声的教育,它爆发的内驱力不可估量。

三、刻苦钻研,终生学习。

技高者为师焉。想要培养高水平的学生,那么先要有具备渊博学识、精深学业、鲜明教育教学风格的良师。这就要求我们:要深入学习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方法等相关知识,把教育理论最新研究成果应用于教学过程之中,使教育教学的科学性和艺术性高度完整地统一起来。能够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恰当有效地选择教学方法和方式,直观形象地展示教学内容,使教学知识传授与创新思想结合起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主动培养自己的创新精神,积极开展教育和科学研究,探索新的科学教育模式,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素质水平,提高教育教学技能。一名优秀的教育工作者,时时刻刻闪现着现代教育思想的智慧之光。

通过此次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我更加清醒的认识了自己,并深感自身之不足。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一定会不断的完善自己、超越自己。履行教师应尽的义务,使自己成为一个真正合格的教师,争做优秀的教师!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教育科研能力,不做教书匠,争做教育家!努力把祖国的花朵们培养成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守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接班人!

篇二:教师学习法律心得体会

教师作为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法律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尤其是学好《教师法》、《教育法》等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是一门必修的科目。

在这次活动中,我重温了《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着重学习了《教师法》。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意识,收益很大。

(一)遵守、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自古就有“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说法。但“育人”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有新的内容,现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是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这就要求老师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业务素质。

古人对教师的职责概括为:传道、授业、解惑。这其实只指出了老师“教书育人”的职责中教书的一面,而“为人师表”则对老师提出了更高的人格上的要求。

篇三:教师学习法律心得体会

为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制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本学期我们丰都中学通过各种不同形式,多途径,全方位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教师、学生自觉学法、懂法、守法意识及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把法制教育视为学校全面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好.。学法培训活动的开展,使全体教职工受到了良好的法律法规教育,收到了很好的学习效果。

在这次活动中,我们学习了《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环境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等。通过学习,使学校教师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师生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我在学习中也收益非浅、感触颇多,下面就个人学习所得谈几点体会:

一、教师要爱国守法

我们教师是教育过程中的主导力量,更应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不断增强依法执教的意识,并把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贯彻到自己的实际生活与教育教学工作中。

二、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是师德师风建设的重点内容。

古人对教师的职责概括为:传道、授业、解惑。这其实只指出了老师“教书育人”的职责中教书的一面,而“为人师表”则对老师提出了更高的人格上的要求。

教师职业最大的特点是培养塑造下一代,因此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教师应重视自身的道德形象,重视教师职业的特质修养和个性魅力,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以德服人,以身立教,在平凡的工作中要安贫乐教,甘于奉献,为学生树立起楷模的形象。

三、教师要爱岗敬业,关爱学生。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师德师风规范要求,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坚持做到关心尊重每一个学生,用教师的爱心去化解学生的逆反心理和对抗情趣,最大限度的激发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在平时的教育教学中,教师要自觉关爱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不歧视学生,更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使学生在京口实小这个大家庭中健康、快乐地成长。

现代教育是开放性教育。学校的法制安全教育工作必须要与家庭、社会密切配合,课内外、校内外多种方法结合,调动学生主体参与意识,发挥各自的功能,相互合作,形成合力,齐抓共管,这样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四、让法律法规时刻警醒自己

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教师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对学生要平等对待的原则。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对学习或平行存在问题的学生多方想办法树立其信心,但有时也有耐心不够的时候,今后要学会寻找孩子身上的闪光点,用显微镜看其不足,我们彼此一定都会多得许多快乐。

五、以德为先,率先垂范。

人者德为先,只有有德行的人才能用自己的言谈举止去感染别人,影响别人。教师就是这样的职业,用德引领,以灵魂塑造灵魂。关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暂行办法》中提出的相关要求,我都努力践行,严格要求自己。我觉得作为一名教师必须爱字当先,心中有爱,就会爱事业、爱岗位、爱学生,教师要做到为人师表,率先垂范,教师就是一面镜子,照不到自己,却照着学生。在与学生相处中能够站起来,也能够蹲下去去,让学生进而亲之,素而敬之。在与家长的相处中,努力做到在沟通中相互了解,在交流中达成共识。

六、学典型找差距

7.门诊药物咨询工作的分析与体会 篇七

1资料与方法

2010年6月我院开始建立门诊药物咨询窗口服务, 药师直接面对患者解答咨询问题, 填写咨询记录。咨询工作由主管药师以上经验丰富的药师担任, 为方便及时解答各种问题, 窗口配备了一些药学书籍包括《新编药物学》、《临床药物治疗学》、《药物相互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版》等, 更增添了计算机PASS合理用药软件查询系统。如在咨询过程中有暂时解决不了或无法答复的问题, 则请咨询人留下联系方式, 记录咨询问题, 后通过认真查阅资料、临床药师会讨论等形成结论后予以答复。现收集我院2010年6月-2012年5月所有咨询记录进行分类、统计、分析总结。

2结果

2.1 咨询者身份分类统计

我院2年间共863例咨询记录中, 患者及家属699例, 占81%, 其中又以老人、妇女居多。临床医师及进修人员104例, 占12%;护士43例, 占5%;其他人员17例, 占2%。老年人由于基础疾病多、用药种类较多, 常问到药物相互作用、中西药服用间隔时间及注意事项等;妇女多问及儿童用药注意事项及药物用量等。医生中问及是否医保、微机信息输入、麻精一处方的开具规范、通用名等;护士多问及配伍、药品成分、输注注意事项等, 如药房有没有50ml、100ml输液小套环;奥美拉唑、紫杉醇等特殊药物的辅助溶媒;甲钴胺针剂、硫辛酸输液的避光黑纸袋等。行政管理人员电话抽查未招标药物是否进药、一些未招标而急需特需药品是否有院长特殊批示等问题。

2.2 咨询内容分类统计

见表1。药物相互作用、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问及频率较多, 贮存方法、说明书答疑、是否医保、妊娠期用药也占一定比例。

2.3咨询内容按药学分类统计

心血管用药咨询最多, 抗生素类咨询次之。见表2。

2.4 咨询结果反馈满意率及不满意原因分析

经查询记录表, 统计出总答复率96%, 满意答复83%, 不满意答复17%。未能答复者, 一般属于患者所留联系方式中断、电话不通、无法联系等原因。重点放在为什么答复不满意, 总结原因如下: (1) 药品招标未招上, 致使患者不能衔接用药; (2) 普通药品及一些急需的解毒药无厂家生产, 使患者无处购买; (3) 一些进口药品或特定厂家的药品找不到; (4) 医生疏忽录入药品错误, 药师发现后沟通解决, 占用患者时间, 个别患者不理解有抱怨情绪; (5) 患者认为有些药价格太高, 经济负担重; (6) 收费处或药房人员工作失误, 致使患者退药重收费等而不满; (7) 咨询药师答复患者时态度草率机械, 业务欠熟练。

3咨询问题实例

3.1 高血压患者降压效果不好。经询问得知患者75岁, 女性, 一直服用卡托普利5年余, 建议联合用药加服硝苯地平。并嘱其再与医生沟通后决定。

3.2 有患者问到硝苯地平控释片 (拜新同) 掰开服用可以吗?回答不可以, 因控释制剂是定期在体内释放一定量药品, 掰开后不能保证药效, 建议整片服用。

3.3 地奥司明用法。医生笔误录入为3次/d, 一次2片, 结合说明书及患者为12岁少年, 体重30~35kg, 考虑药量太大, 与医生沟通后改为2次/d, 一次半片。

3.4 阿托伐他汀1次/d服用, 什么时间服最好?答:每天晚上服用好, 因此药降低体内总胆固醇, 人体内胆固醇合成多在夜间, 所以晚上服用, 可让药物发挥最大作用 [1] 。

3.5 泌尿系感染患者。医生为其开具左氧氟沙星片剂服用, 经了解, 患者为15岁中学生, 立即建议患者返回与医生沟通, 改用其他抗生素。因喹诺酮类可致未成年人软骨损害, 18岁以下青少年慎用。临床医生有时太忙, 没有问清用药对象年龄, 疏忽所致。可见药师把关至关重要。

3.6 呼吸科哮喘患者。应用沙美特罗氟替卡松吸入剂治疗, 患者反应不能把药喷入气管, 药物无效, 要求退药。经耐心为患者讲解, 此药为吸入剂, 不能像舒喘灵气雾剂那样使用, 患者学会了使用方法, 高兴而归。

3.7 内分泌科患者。对于混合重组胰岛素笔和笔芯的贮存及应用不了解。每位患者取药都一定告知在冰箱2~8℃贮存, 如果打开用, 可以在室温放置6周, 但不要超过30℃。笔芯装在特制的笔里用, 注射液可以直接用注射器抽取使用, 但每次用过的针头必须丢弃。

4讨论

药物咨询服务是医院顺应时代要求, 满足患者知情用药, 为患者提供耐心优质药学服务的窗口。作为现代药师应该以积极的心态做好这项工作, 充当医、患、药、护之间的纽带桥梁作用, 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 修正多年在人们心目中简单拿药工具的概念, 力争成为公众眼中闪亮的职业形象。这就需要医务人员加强学习, 接受新技术、新理论, 以满足患者提出的越来越高层次的问题。药师应注重自身综合素质的培养, 锤炼耐心, 以诚恳感恩的情怀面对每位咨询者, 注重沟通技巧, 使专业化问题通俗易懂;要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操守, 对特殊患者保守秘密, 不到处宣扬病情;更要丰富自己的专业知识, 也包括相关的医学、心理学、生理学等边缘学科, 把握时代赋予药师的神圣职责。

摘要:目的:对门诊药物咨询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分析, 以提高我院药学服务质量。方法:收集我院门诊药物咨询窗口2年间863例咨询记录并进行分类、统计分析。结果:咨询者身份以患者居多占81%;医师及护理人员占17%;其他人员占2%。主要咨询问题以药物相互作用及用法用量、药物服用间隔时间为最多。结论:药物咨询工作的深入势在必行, 解决广大群众的疑惑, 促进了药学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 充分体现了医院药学的优质服务。

关键词:门诊,药物咨询,药学服务

参考文献

8.法律咨询学习心得体会 篇八

关键词:职业道德与法律、必要性、核心、课堂实效

一、中职学生学习《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必要性

我国中等职业教育肩负着培养生产、管理、建设和服务社会第一线--的德艺双全的技能型人才的任务,实质就是就业教育。近几年,随着中职扩招,中职学生的数量持续增长,生源有了一定的规模。我们在校的中职学生大多能热爱祖国,积极向上,团结友爱,文明礼貌精神世界的主流是好的,但也有部分职业素质不容乐观。我曾在以下几个方面在本校学生中进行调查,有关调查数据显示:(1)没有明确目标。在回答,“为什么来职校”时,绝大多数学生的回答是:没地方去”或者是,“家长让我来的”和“看见别的同学来我就来”。(2)没有职业概念。一半的学生在回答“来职校后干什么”时,回答的是“不知道”,“混呗”。不知道职业概念及要为自己的将来职业做准备。(3)缺乏自信,自暴自弃,行为无度。表现在部分同学不求上进、成绩差、迷茫、上课睡觉、攀比打扮、吸烟。(4)无视纪律,为所欲为。有的学生乱交朋友,忙于早恋,沉湎于网吧;以大欺小、勒索钱财;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据资料调查,就极端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而言,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非常严重。有的地方恶性案件越来越多,手段极其残忍。一些年轻的罪犯,有的就是在校中职学生。学生不良行为如果不加以教育和控制,会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出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观原因,不外乎道德意志薄弱、是非观念模糊、法律意识淡薄、价值观念扭曲。这从反面说明,必须加强中职生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保护学生健康成长。

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教学的核心

“为了每一位学生的发展”,是中职德育课程的核心目标。帮助学生了解文明礼仪的基本要求、职业道德的作用和基本规范,陶冶道德情操,增强职业道德意识,养成职业道德行为习惯;指导学生掌握与日常生活和职业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成为懂法、守法、用法的公民。

三、加强职业道德与法律的学习,一定要讲究课堂实效

《职业道德与法律》要积极贯彻《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程教学大纲》,教学目标要达到让学生学在心,用于行。所以在教学中一定要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以学生的发展为本、以鲜活的社会生活为源,坚持习之以知、动之以情、树之以信、练之以意、导之以行的教育教学观,讲究课堂实效。教学中我针对礼仪、道德、法律三块内容,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师生合作,共同打造了生机勃勃的实效德育课堂,促进了学生健康成长。

1、学做合一,培养学生按礼仪办事的行为习惯

礼仪是道德的外化,道德可以通过具体的礼仪行为表现出来的,其核心是尊重他人,完善自己,其特点是易理解掌握,难养成行为习惯。职校生教学需采用学中做、做中学的学习方式。因此,在教学中,我采取了课前预习、课中进行知识建构、礼仪实训、课后学以致用的学做合一教学模式。

2、创设情境,引导学生学会选择学会践行

在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价值多元化的现代社会,德育如果回避现实生活中道德选择的多样性与德育规范统一性之间的矛盾,就会导致学生对德育课的信任危机。所以,我们始终坚持将现实生活中人们多层次的道德现象作为问题情境,尤其是将学生困惑的以及在成长过程中必然会遭遇到的道德两难问题导入到课堂中,在激发学生道德需求的基础上,组织学生进行研讨,以此让学生明事理,辨是非,学会正确选择,勇敢地践行,成为一名有道德的人。

3、以案学法,筑起合格公民的行为底线

道德是人们心中的法律,法律是外在强制的道德。在法律模块的教学中,我们强调学生公民的身份,紧扣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典型事件为案例情境,主要采用案例教学法,以案激趣,激发学生学习动机;以例说法,让学生按具体到抽象的认知规律来学法、知法;以法护行,让学生进行迁移性学习,运用法律理性维权。

4、社会实践,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德育来自于生活,也应该回归生活。礼仪、道德、法律在生活中往往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规范和和引导人们的行为。所以,我们开展了德育活动课,引导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综合地运用礼仪、道德和法律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

在实践活动中,学生在调研、采访、交往等行动中塑造了良好的礼仪形象;在搜集、分析、整理资料、听证答辩中,学习、运用、内化了法律知识;在身体力行的宣传和志愿者活动中履行了公民的职责,践行了道德规范。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在社会上塑造了责任公民的职校生新形象,学生说这样的活动课,不仅让他们领悟了践行礼仪、道德、法律规范对于成人成才的重要性,更让他们发现了知识的作用、技能的魅力、态度的关键。

以民主、平等的和谐课堂氛围为基础,以科学发展性的评价为保障,以激发学生的道德需求为出发点,以小组合作为课堂教学组织形式,通过课前调研预习,课中师生合作、同伴互助探究,课后社会实践、学以致用、行为养成为一体的教学模式,使我们的德育课堂外塑形象,内修道德,以法护行,以行导德,以德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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