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2024-09-03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精选9篇)

1.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篇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2012-03-22 | 作者: | 来源: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 【大中小】【打印】【关闭】

一、法律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一款)

(三)《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二、审批权限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一)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二)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基本要件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1)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2)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告知书和拟报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

(3)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建设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

4、项目建设依据

项目依据的国家规划、行业规划、区域规划、省级有关规划,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出具的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计划通知。

5、项目用地初审意见

有批准权限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初审批复文件。

6、用红线标注项目拟占地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1万,1:2.5万)、城镇地籍图(1:500)等相关图件。

(二)支撑要件

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材料和图件。

1、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提供下列材料:

(1)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位于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证明材料或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2)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2、项目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3、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提交拟订的分期实施规划方案,分期办理用地预审。

以上相关材料一式一份。

四、办理程序

(一)预审申请人向区国土资源厅规划处提交申报材料;

(二)区国土资源厅内部组织审查。由厅规划处初审后,将申报材料交耕地保护(土地利用)处、地籍处等其他协办处室审查,审查合格的,按办文程序印发预审意见通知书;审查后需修补资料的,由厅(规划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通知申请人补充完善;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连同申报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

2.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篇二

(示例)

(市或县国土资源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

申请用地预审的文件)

省国土资源厅:

××市××建设项目为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发改委审批文或开展前期工作文号)。根据有关规定,我局进行了初审,意见如下:

一、项目选址位于××市××县××镇,拟用地面积××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林地××公顷、耕地××公顷、园地××公顷、其他农用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占用基本农田××公顷(不占用基本农田)。(小数点后保留四位小数)

二、项目用地位于我市××县××镇,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若不符合规划,可表述为:项目用地位于我市××县××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外,不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该项目属于修改规划方案与用地材料一并报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鉴此,我市××县国土资源局拟定了××镇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并组织召开了规划修改听证会和规划修改方案实施影响评估报告专家论证会,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

三、项目用地符合供地政策;项目用地规模符合国家标准。(凡用地规模超出国家标准的,应核减超标准用地。)

其功能分区用地情况为:××用地××公顷,××用地××公顷,××用地××公顷。

四、项目涉及占用耕地××公顷,拟按××元/平方米标准,通过××××方式补充耕地。用地单位已按要求将补充耕地费用列入工程投资。我局承诺在用地报批时落实补充耕地任务。(不占用耕地的,可写成:该项目未占用耕地,不需补充耕地)

五、项目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照耕地不低于××万元/公顷、鱼塘不低于××万元/公顷、园地××万元/公顷、林地不低于××万元/公顷、未利用地不低于××万元/公顷、建设用地不低于××万元/公顷的标准执行,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并已将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投资计划,项目能够按规定实施征地。

六、用地单位按照××元/人标准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符合广东省《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规定,能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 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篇三

我公司负责建设的建设项目工程已完成相关前期工作,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及《青海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申报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拟建项目是列入 “十二五”能源发展规划的能源类项目,项目为核准类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编制。2015年2月11日通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公司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的通知》,2015年6月12日取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复函》发改函【2015】278号,建设规模:服务年限为年,采用单斗铲、卡车开采工艺,建设内容为露天采掘场及相应的运输、排水、通风、供电、安全监控等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项目拟定总投资亿元。

该项目建设能有效缓解地区用煤紧缺状况,对推动经济区建设和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项目选址及符合规划情况

该项目位于省海西州,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 供应政策,项目选址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已委托福建地质测绘院修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拟用地情况

该拟建项目申请用地总面积为公顷,全部为国有未利用地,项目用地地类、权属、面积准确。

项目功能分区情况:工业场地占地面积公顷,爆破器材库占地面积公顷,加油站占地面公顷,加水站占地面积0.3公顷,坑内排水处理站占地面积0.05公顷,储煤场占地面积1.05公顷,场外道路占地面积公顷。该项目建设用地规模及用地标准按照国家规范设计,用地规模及功能分用地区标准符合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辅助设施部分》相关规定。

四、土地复垦情况

该项目属于采矿类生产项目,公司已按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费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76号文规定执行,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用已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五、地质灾害及压覆情况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篇四

【实施日期】2004/12/01 【颁布单位】 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孙文盛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第五条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在申请核准、备案前,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 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三)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预审申请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八条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初审意见,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等;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和第八条规定的初审转报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和接收。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条 预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三)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

(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十二条 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 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必备文件,预审意见提出的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等方面的要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

建设用地单位应当认真落实预审意见,并在依法申请使用土地时出具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第十五条 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完成预审,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5.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篇五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第五条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没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在申请核准、备案前,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没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丛、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 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三)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预审申请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八条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初审意见,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等;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和第八条规定的初审转报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和接收。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条 预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三)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

(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十二条 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 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必备文件,预审意见提出的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等方面的要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

建设用地单位应当认真落实预审意见,并在依法申请使用土地时出具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第十五条 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完成预审,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6.建设用地预审报件材料 篇六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4、《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及红寺堡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项目位置示意图局部)和红寺堡区土地利用总体现状图(项目位置示意图局部)

5、法人资质(法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盖单位章)

7.自来水公司建设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篇七

xxx省国土资源厅:

为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号召,按国家节能减排精神及要求,我县拟建县城污水处理厂一座,规模为5000m/天,项目法人实施单位为xxx县供排水公司。

一、项目基本情况

xxx县污水处理工程(污水处理厂)是2008年度xxx省新增省级重点项目,该项目经x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黔发改投资

[2008]1249号文)批复立项,项目规模为日处理污水5000m,概算总投资约2343万元(含污水厂和收集管网及二、三类费用),其中污水处理厂的概算投资约951.6万元,项目拟选厂址位于xxx县长寨镇者贡村上摆托关河边处,项目用地0.7560公顷。

二、项目拟选厂址情况

该项目拟选厂址位于xxx县城郊,经项目设计单位、环评单位、地灾评估等单位根据本项目功能需要和结合xxx县城土地及规划实际,该厂址拟选于洗步河下游上摆托关菜地,该处其优点有:没有洪水淹没影响;地形较为平坦,工程地质条件好,有扩建用地;在城镇水体下游;不占良田好土;便于污泥集中处置;在城镇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便于处理后出水回用或安全排放;无搬迁、少占地,有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同时该厂址周边交通便利,320国道经厂区正前方通过,县道‚中广线‛、‚摆代线‛纵贯南北,构成了以国道、县道为框架,乡村道路为网络的公路体系,为此给项目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交通条件。同时,城市 1 33

完善通信系统保证了工程建设期间和今后运行的对外联系,供水主干管网经厂区旁而过,厂区生产生活用水可由城市供水系统供给,水质、水量、水压均有可靠保证,35KV输电线路距厂区约200m,厂区用电可由xxx县35KV变电站的该线路供给。xxx县污水处理项目(污水处理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就本着少占用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避开良好土质地段,并对选址方案进行了比选,因此该项目用地选址合理,理由充分,并在县城规划的新区范围内,拟占用基本农田(上一轮规划)确实是无法避开的。

三、项目拟用地情况

项目选址在xxx县xxx镇城南社区,拟占用0.7560公顷现状耕地,涉及标准分幅图有G—48—36—(64),图斑号为157、163、179、206等3个图斑。

四、拟用地类型和集体土地面积

本项目拟占用我县xxx镇城南社区的集体土地,用地总规模0.756公顷。项目选址用地原规划用途为:农用地0.756公顷,其中耕地0.756公顷(基本农田0.5355公顷,一般农田0.2205公顷),总计0.756公顷。

五、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为了满足该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补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该项目补充耕地拟采取措施为缴纳耕地开垦费,并已列入工程概算,将委托项目涉及的xxx县人民政府开发质量和数量相当的耕地进行补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持现有

耕地保有量不减少,同时以保证耕地占补平衡措施得以落实。

综上所述,兴建xxx县污水处理工程(污水厂)已势在必行,根据土地等相关技术部门论证分析,本项目对《xx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局部修改方案的调整,对xx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不会产生负面影响,能够保证xx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xxx县城污水处理厂拟选厂址合理,符合相关要求,其土地报建资料准备充分,为确保该项目早日实施兴建完工并投入运行产生效益,恳请上级有关领导部门对该项目污水厂建设用地预审批准为感。

特此申请

xxx县供排水公司

8.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篇八

项目用地的申请报告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芙蓉江角木塘水电站按照贵州、重庆两省市发改委联合签发《关于发送芙蓉江干流渔塘至浩口河段水电开发方案专题报告评审意见的通知》(黔发改能源【2007】1232号)文件规划设计,项目建设管理为大唐重庆分公司(渝能集团)下属贵州大唐国际角木塘水电项目筹备处,设计单位为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项目预可研报告已于2011年2月底贵州省水利厅以黔水计函【2011】44号通过审查。

一、工程建设的必要性

重庆社会经济的发展,必须有充足的电力供应保障。近年来随着重庆市经济的高速发展,电力短缺的情况就更加突显出来,电力供需平衡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电力供应紧张,不仅直接影响生产生活,更严重制约社会经济发展。

重庆电网东联湖北、西联四川,是华中电网的组成部分之一,重庆电网既是华中电网的受端电网,又是川电东送的主要通道。重庆电网运行的安全性及稳定性将直接影响到川电外送。角木塘水电站装机68MW,年发电量2.453亿kW.h。根据有关协议,角木塘水电站接入重庆市电力系统。对缓解重庆市电力短缺及电力系统稳定起到一定的作用。

角木塘水电站位于芙蓉江干流下游河段,地处贵州省遵

义市道真县境内忠信镇联江村放牛坪。道真县是一个典型的山区农业县,经济相对落后。全县基础设施薄弱,工农业生产落后,人民生活水平较低,但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开发潜力巨大。芙蓉江流域水力资源丰富,开发利用其水电资源,可促进电站所在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按梯级规划审查意见,角木塘水电站以发电为主,它的实施,不仅可增加当地的财政收入,还可解决地方工矿企业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带动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缩小地区差异,以加快区内资源的开发,促进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另外还可加快水电代燃料的生态建设,以电代燃料,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利于环境保护和改善。角木塘水电站在道真县水力资源的开发中具有重要地位,开发建设角木塘水电站,将缓解地区日益突出的电力供需矛盾,为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提供强有力的能源保证。

综上所述,角木塘水电站的建设不仅有利于重庆市的电网建设,而且对重庆市和当地(贵州省道真县)社会经济发展将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因此,尽早兴建角木塘水电站是十分必要的。

二、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及选址情况

角木塘水电站位于芙蓉江干流下游河段,地处贵州省

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境内忠信镇联江村放牛坪,为芙蓉江水电梯级开发中的第9级,上衔官庄电站,下接浩口

电站。该电站为河床式电站,距上游的官庄电站厂址约15km,距下游的浩口电站约20km,坝址在角木塘大桥下游约2.3km处芙蓉江河段上。坝址以上控制流域集水面积6886km2,占芙蓉江全流域面积(贵州省境内)的87.3%。多年平均流量136m3/s,年径流量42.3亿m3。工程任务是发电。

角木塘水电站装机容量68MW,水库正常蓄水位为383m,相应库容为2332万m3,调节库容为385万m3,总库容为3154万m3,保证出力9.77MW,多年平均年发电量2.453亿kW•h,年利用小时数3610h,水量利用系数82.7%。

本工程规模为中型,工程等别为Ⅲ等。工程主要建筑物由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发电引水系统、发电厂房及户内升压站组成。挡水建筑物为碾压混凝土重力坝,坝底高程323.60m,坝顶高程387.65m,最大坝高64.05m,坝轴线长173.45m。泄水建筑物主要为溢流表孔,布置于河床坝段偏左岸,溢流堰顶高程365.50m,溢流表孔由5孔12×18m闸孔组成。厂房为河床式厂房,紧靠溢流坝段布置在右岸,兼作为枢纽挡水建筑物,主要由取水口、压力引水道、主副厂房及尾水渠等组成,厂房内布置有2台水轮发电机组。

角木塘电站距道真县城33km,距遵义市234km,距贵

阳市384km,道真县距重庆市约230km。道真县城至忠信镇为四级公路,路面状况较好。铁路运输方面可由重庆至南川,再由公路转运经道真至工地。对外交通便利。

三、用地规模

角木塘水电站建设征地主要涉及道真县玉溪镇、忠信镇、旧城镇、桃源乡4个乡(镇)的6个行政村,主要涉及对象有人口、耕地(水田、旱地)、林地(用材林、灌木林)、房屋(砖混房、砖木房、木房等)及其附属建筑物(晒坝、粪池等)、专项设施(四级公路、公路桥、机耕道、机耕道桥、渡口、水文站等)。

根据确定的水库淹没处理范围的勘界成果,水库淹没农用地84.0753公顷,其中耕地28.0226公顷,林地56.0527公顷;建设用地0.5005公顷,未利用地149.6363公顷。合计项目用地总面积为234.2121公顷。

四、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本工程项目将补充耕地的资金列入工程投资预算,拟采取缴纳耕地开垦费委托开垦的方式,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实施占补平衡。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申请进行预审,请予以办理用地预审手续为感。

特此申请。

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9.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报告 篇九

永春县国土资源局:

苏坑中心幼儿园建设项目已经完成相关前期工作,特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现就该项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苏坑中心幼儿园建设项目项目建设拟定投入资金为750万元。

拟选址情况:苏坑中心幼儿园建设项目位于永春县苏坑镇嵩山村,符合苏坑镇整体规划要求,建设项目选址已通过县规划建设局批准。

拟建项目用地情况:该项目规划用地面积4779平方米,拟建建筑面积2826.77平方米,拟用地类为未利用地,东西四至:东至民屋,西至田地,南至民屋,北至中心小学,不占用农用耕地。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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