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资金保障制度(共13篇)
1.项目资金保障制度 篇一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为了加强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有效投入,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身体健康,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项目财务应单独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
2.须将合同工程造价款的1%~2%作为专项资金,每个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部应编制安全生产资金计划,上报公司财务、安全部门及分管领导审批,专项资金根据不同阶段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实行分阶段使用,原则上由项目部按计划进行支配使用,项目部安全员提出申请,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
3.专项资金用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含租赁设备费用)
1)“三宝”,即: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
2)“四口”,即: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
3)“临边”,即阳台周边、楼板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接料平台的两侧等。
4)施工用电,即: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设施。
5)施工机械与用具,即新增的安全设备、器材、装备、设备检验检测、维修保养、安全检测工具、仪器、仪表等。
(2)劳动保护用品的费用
按有关规定通知执行,其发生的费用列入劳动保护用品费用。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费用
1)安全生产宣传标语牌、横幅等宣传用品费用。
2)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操作证培训、复训,经常性教育培训等费用。
3)现场警戒警示标志等其他安全防护费用。
4)应急预案措施费、演练费。
4.项目部在编制安全生产资金计划时,在充分考虑安全生产需要的同时,还要考虑利用现有的设备和设施,挖掘潜力,讲究实效,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与工程进度同步,避免安全生产资金脱节现象。
5.属于专项资金范围内费用的使用与报销,按财务规定要求,经项目部经理审核签字确认后,方可向财务部门报销,公司财务部根据项目部使用情况每季度予以汇总,并同项目部对账,发现差错,及时整改。
6.公司财务部与项目部每季度出专项资金投入与使用的报表:
(1)《安全费用预算汇总表》。
(2)《安全费用预算表》。
(3)《安全费用预算与使用对照表》
(4)《安全费用预算与使用对照汇总表》
7.公司对财务与项目部专项资金投入与使用的情况,由公司分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1)检查项目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使用的台账、报表等。
(2)实物与账册是否相符。
(3)报销手续是否齐全,报销凭证是否有效。
(4)财务设置科目与列入科目、记帐是否符合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责任人及时予以调整整改,如屡次违反,公司将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8.项目部编制的专项资金不足有缺额时,应及时追加投入资金额,新增的计划仍按上述审批的要求执行;项目部在工程竣工后,其专项资金尚有盈余,由项目部以福利、奖励等形式予以分配,或累计到下一个承接工程项目作为专项资金的积累。
9.本制度由项目部负责编制、修订、解释,自开工之日起实施。
2.项目资金保障制度 篇二
1 船舶溢油应急资金的存在形式——对美国模式的借鉴
船舶溢油损害赔偿基金 (以下简称赔偿基金) 的启动是在明确各方的责任之后, 而明确各方责任的过程一般是比较漫长和复杂的。在历时较长且十分复杂的责任明确过程中, 对于油污采取的应急措施往往因为得不到资金保障而陷入困境, 达不到采取应急措施的根本目的——降低对环境的损害。并且赔偿基金的主要目的在于对于受害人一方的最大补偿, 其次才是支付应急措施的费用。因此, 我们认为:必须建立船舶溢油应急反应机制的资金保障制度。而长期国内外的经验显示:一个长期的, 稳定的资金来源, 采取基金的模式是最好的选择, 即建立船舶溢油应急基金 (以下简称应急基金) 。
然而我国赔偿基金的建立呼之欲出, 在此情况下如果又要同时建立船舶溢油应急基金, 这样很可能会造成两个基金在支付相关费用时的互相推诿, 带来更大的不便。因此,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一个基金, 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为应急基金;一部分为赔偿基金。
根据1990年美国的《油污法》及其补充规则的规定, 溢油责任信托基金由两个部分组成:紧急基金 (emergency fund) 和基本基金 (principle fund) 。紧急资金的资金额较少, 在一个年度不超过5 000万美元的情况下, 不需要拨款。紧急基金主要用于3方面:① 联邦清污费用;② 州要求获得信托基金资金, 即刻开始清污行动;③ 受托人开始估算自然资源损害。紧急基金无须像大多数联邦支出有年度拨款要求;其剩余额可以从一个财政年度计入下一个财政年度。紧急基金直接资助海岸警卫队和环境保护署的现场清污活动。目前它已资助了大约2 000次单独清污活动, 总额约1.15亿美元[1]。
从美国的实践中, 可以看出这样的模式比较好, 因此, 我们也致力于建立一个类似于溢油责任信托基金的基金。本研究旨在研究其中的应急基金部分, 赔偿基金的部分在此不再讨论。
2 船舶溢油应急基金的管理主体
建立一个基金, 首先就需要明确由谁管理。在国外, 公益性基金有两种运行模式, 在大陆法系采取财团法人的形式, 在英美法系主要通过信托制度实现[1]。大陆法系根据法人构造不同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财团法人是与社团法人相对的概念, 社团法人是人的组合, 而财团法人是财产的组合。英美法系则不区分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 许多基金会都采取公益信托的形式。信托制度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功能, 兼有保全功能和增值功能。依据信托制度, 并不就信托财产另行成立法人, 而由委托人依信托方式将其委托给受托人, 受托人按规定或约定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 本应采取财团法人的形式, 但是由于《民法通则》只规定了4类法人形式: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及社会团体法人, 没有财团法人这样的形式。而恰巧我国于200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引入了信托制度。因此, 应急基金虽不能采用财团法人这种形式, 但能通过信托制度实现。
但是受托人是谁?是海事局的一个部门, 还是重新设立一个机构, 再依信托的方式委托它?我们认为, 如果为此单独设立一个机构, 则有可能会打乱原有的习惯和秩序。因此委托海事局的一个部门作为管理基金的主体是比较好的。当然必须说明的是:该部门因管理受托财产发生各种关系时, 该部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 船舶溢油应急基金的来源和运作
美国联邦政府10亿美元油污基金主要来源于以下5个方面:① 从国内及进口的原油每桶征收25美分油污基金;② 油污基金的银行利息;③ 油污损害肇事者的赔偿;④ 油污损害肇事者的罚金;⑤ 从其他基金紧急调用的款项[2]。
结合美国的基金来源, 再结合我国的实践, 我们认为我国的应急基金一般有以下的来源。
3.1 船舶所有人缴纳的费用
船舶所有人要向应急基金缴纳费用, 这是借鉴了陆地上汽车要缴纳养路费的原理。
众所周知, 在陆地上, 每辆汽车都必须缴纳养路费, 以此获取上路行驶的权利。这是因为汽车在路上行驶对道路或多或少都会造成损害, 而要修复此损害就必须支付相应的费用。车主在享受道路为其提供的便利之后, 就必须负起由此产生的义务。在海上, 这样的修复工作也是存在的。虽然船舶在海上航行并需要人为的建造某些东西, 表面上看似不需要修复工作的存在, 但是运油的船舶在海上行驶, 即使不发生大的溢油事故, 也或多或少有零星的油进入水体中, 对水体造成伤害, 因此必然需要对其清理。这种清理就可以看做是对海水的修复。由此看来, 既然船舶所有人享受了海上运输给其带来的便利, 那么承担一部分费用就是必然的。
那么如何来界定“船舶所有人”呢?此处可以借用《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的规定。《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中把船舶所有人定义为登记为船舶所有人的人, 如果没有这种登记, 则是指拥有该船的人。
3.2 石油货主所交的摊款
摊款制度是从《1971年基金公约》开始就沿用至今, 虽然根据《1971年基金公约》成立的是赔偿基金, 与本研究所述的应急基金在目的上有所不同。但是本研究所倡导的是:赔偿基金和应急基金合为一个基金, 所以在基金筹集途径上可以沿用。
《1971年基金公约》规定, 凡是在一个日历年度内, 在缔约国领土内的港口或油站收到从海上运至这些港口或油站的摊款石油, 以及在缔约国领土内的任何油站收到从海上运来而卸于非缔约国港口或油站的摊款石油总量超过15万t的石油公司, 都是缴纳摊款的主体。美国《油污法》中规定溢油责任信托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向美国进口的和美国国内生产的油每桶征收5%的税[3]。
鉴于此, 凡在我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资 (包括原油、燃料油、重柴油和润滑油等持久性烃类矿物油) 的货主及其代理商都要按标准征收的税款[4]。但是由于我国石油货主的摊款能力有限, 因此未必征收的标准有美国那么高。
3.3 港口缴纳的费用
港口也是船舶溢油的地点之一, 而且发生在港口的溢油事故也绝不占溢油事故的少数。再者港口也是石油运输中的受益者, 他们往往从运油船舶经营者那里得到船舶的停泊费用。这些停泊费表面上看来, 是基于一些自身的设施和服务得到的回报, 事实上, 这些收益很大程度上也是依靠海上资源提供的便利。所以, 既然享受了来自海上资源的利益, 那么对海上环境维护的义务也相应产生了。
3.4 其他收入
主要包括对导致漏油责任者的罚款、应急基金本金的利息、从油污责任方追回的清污费、政府的紧急辅助拨款、向政府借款以及来自社会的捐赠等。例如大连建立的首个无主清油基金, 这个基金的资金来源就是来自于全市首批48家港航企业、舟公司、油类物质功课单位等的自发捐款。美国的《油污法》中也规定, 信托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对进口和柜内生产的石油按每桶5美分征收的税款, 此外还包括利息收入、对民事责任方及保证人追偿的费用、损害赔偿费用和民事和刑事罚款[1]。
这几项来源中最主要的来源就是石油货主们所交的分摊额, 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摊款”, 因此必须保障摊款能够足额筹集。在我国缴纳摊款一般都是比较大型的石油公司, 像一些小型的石油货主们往往逃避责任, 不缴纳其应当缴纳的摊款, 从而使得我国出现大量的无主油污无法追偿的情况。面对如此情形, 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应急基金的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承运人来收取摊款。大多数情况下, 石油货主们把需要运输的石油交给承运人, 然后由承运人出具提单, 凭提单取货。因为提单是可以转让的, 所以要确定谁是最后的石油货主就很困难。但是如果基金管理机构通过承运人收取摊款的话, 情况就会改观。步骤如下。
(1) 基金管理机构向所有的承运人发放类似于税收发票的单证 (一式两份, 货主和承运人各持一份) ;
(2) 承运人在承接石油运输任务时, 根据一定的标准, 按照数量向货主收取摊款, 给予货主提单和该种摊款单证, 取货方必须持该摊款单证和提单才能从承运人处提取货物;
(3) 承运人在该单证用完之后向基金管理机构将所有的该种单证提交, 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从石油货主处收取的摊款, 然后换取新的单证。
在这样筹集方式之下, 就可以最大限度地缴纳足额的摊款, 当然必须要石油贸易中的其他相关制度也与之相配合才行。
另外, 应急基金的筹集并不是一直进行的。在美国, 石油税收是溢油责任信托基金 (OSLTF) 最主要的来源, 基金总额为10亿美元, 根据“落日条款” (“sun set”) 的规定, 当OSLTF的余额超过10亿美元时, 暂停征收;当其降至10亿美元以下时, 再继续征收。这样的条款是比较合理的, 我国也应当借鉴这一做法, 但是可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另行规定总数额。当到达总数额时, 基金管理机构暂停向承运人发放摊款单证, 暂停筹集基金。
4 船舶溢油应急基金的用途
应急基金的用途, 也即应急基金的适用范围。
船舶溢油应急基金是为应急反应机制提供资金来源,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油污”和所有的与溢油有关的支出费用都由应急基金支出。所以必须明确“油”的范围以及“费用”的范围。
4.1 “油”的范围
在一般情况下, “油”的范围可以很广泛, 英文“oil”一词可理解为“油 (或油类) , 包括植物油、动物油和矿物油等, 也可以专指石油”。那么究竟对何种的“油”溢采取应急措施要由应急基金来支付。结合国内外的理论和实践, 我们认为:此“油”必须具备下列两个特征中的其中一个, 才可以进入应急基金的适用范围。
4.1.1 对环境有害, 需要被处理
对溢油事故采取应急措施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其给环境造成损害, 像一些对环境无害的油类就没有必要采取措施, 例如植物油、动物油、煤油就很少被作为有害物质, 自然就不需要加以处理。当然在动物油中鲸油是例外。《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就把鲸油纳入了它的赔偿范围, 但是《1971年基金公约》又把鲸油排除在外, 原因在于有摊款义务的石油公司并不接受鲸油。
本研究在此并不考虑有摊款义务的石油公司是否接受鲸油的问题, 只要鲸油对环境有害, 人们就必然会对其采取措施, 这样就会产生费用, 那么就会有启动这笔应急基金的可能。如果鲸油符合这个特征, 那么就该被纳入应急基金的适用范围;反之, 则不然。
4.1.2 是否可以被自然力所清除
石油分持久性石油 (无法靠自然的力量使其消失或是减少, 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和非持久性石油 (可以靠自然力量消失或减少) 。一般来说, 能够被自然力所清除, 即非持久性石油, 就不需浪费人力物力采取措施处理。需要动用人力处理的, 必定是不会被自然力清除的, 即持久性石油。因此, 能够动用应急基金的“油”必须是持久性的石油。
另外, 船舶燃料舱中的燃油是否适用应急基金?《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和相对应的《1971年基金公约》《1992年基金公约》中的溢油都仅指作为货物的油类泄露, 又由于2001年的《燃油公约》至今未生效, 因此当运输船只的燃油发生泄露时未被列入民事赔偿范围。但是本研究所说的应急基金不同于赔偿基金。应急基金的根本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环境, 只要是满足前述两个特征之一的油类发生泄漏, 那么就必须采取应急措施加以处理。从这个角度来看, 燃油满足上述的特征。因此, 运输船只本身的燃油泄漏也在应急基金的适用范围内。
综上所述, 只要具备了上述两个特征之一, 那么就必然会需要人力采取应急措施处理, 这时就需要资金的支持, 从而就会动用应急基金支付, 并且这两个特征之间的关系是或然性, 即只需要有一个满足即可。只要符合上述两个特征之一的“油类”就应当在基金的适用范围之内。
4.2 应急措施的范围
应急基金的主要用途就是支付对油污采取的应急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因此, 就需要对应急措施加以明确的界定。应急措施包括如下几方面。
(1) 对油污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简称《海环法》) 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 控制和消除污染;对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减少这种污染的措施”。由《海环法》的规定, 我们总结出船舶溢油应急反应措施包括:清污行动、控污行动以及防污行动。清污行动一般指的就是对油污的清理, 由此产生的费用称为清污费。控污行动一般指的是为了避免油污的进一步扩大而采取的措施。防污行动是指在污染没有发生之前, 为了阻止污染的发生而采取的行动。通常情况下, 广义上的清污行动就已经包括了控污行动和防污行动, 因此这两部分产生的费用就包括在了清污费之中。例如, 美国《油污法》规定, 所谓“清污 (remove) ”指阻止以及清除流入水域或海岸线的石油或有害物质, 或者采取其他必要行动, 以减少或转移对公共健康或福利的损害。所谓“清理费用 (removal cost) ”指溢油发生后引起的清污费用, 或者在存在相当大的溢油危险时, 防止、减少或转移石油污染的费用[5]。清污行动 (广义上的) 是最常见的也是最多对船舶溢油采取的措施。有些时候甚至会与应急措施直接画上等号, 但是事实上这两者是有一定区别的, 原因就在应急措施还包含对溢油船舶的相关救助活动。
(2) 对溢油船舶采取的、为防止污染的救助活动。这项是在实践中通常为人们所忽略的一部分, 在国际油污基金管理委员会编制的《1992年基金索赔手册》 (简称《索赔手册》) 认为, 只有初始目的是为了防止污染损害的救助作业方能获得赔偿, 救助船舶或货物的费用不予受理[6]。所以, 并不是所有的救助活动都能启动应急基金, 只有初始目的是为了防止污染损害的救助作业才能纳入应急基金的支付范围。
(3) 为了清污和防污的其他活动, 如为应对重大油污事故所做的研究费用, 购买特殊的清污设备等。
4.3 适用的船舶的范围
根据《1992年责任公约》的规定:“适用于为运输散装油类货物而建造或改建的任何类型的海船或海上航行器;但是, 能够运输油类和其他货物的船舶, 仅在其实际运输散装油类货物时, 以及在此种运输之后的任何航行 (已证明穿上没有此种散装油类运输的残余物者除外) 期间, 才应视作适用的船舶”。因为我国是《1992年责任公约》的加入国, 为了保持同公约的尽量一致, 所以沿用公约的“船舶”定义。
总而言之, 只要符合上述的范围, 就可启动用应急基金。
5 船舶溢油应急基金的启动程序
船舶溢油事故发生了, 怎样在第一时间申请到应急基金, 从而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降低事故对环境造成的伤害。结合国外的经验, 再结合我国的实践, 我们认为, 为了保证油污迅速得到处理, 当相关部门接到通知之后, 必须予以确认。在确认之后, 就应当立即组织人员采取应急措施。为了保证应急工作的迅速性, 应急措施产生的费用仍由相关部门垫付。在事故处理完成之后, 相关部门出具费用明细, 向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基金, 填补垫付的费用。这样一来, 应急措施和相关部门的日常运作都能顺利进行。
6 船舶溢油应急基金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衔接
6.1 相关立法的配合
美国的溢油责任信托基金是随着其1990年《油污法》而建立起来的, 加拿大海上溢油防备与反应机制的规章制度也主要源自《加拿大航运法》《北冰洋水域防污条例》《加拿大航运债务条例》以及相关的国际公约和标准。所以, 要建立我国的应急基金制度也必须有立法的配合。虽然目前有正呈送国务院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但是因其适用范围限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 所以其规定的国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仍不能为我国溢油应急反应体系提供全面的、稳定的资金保障。为确保应急救助、清污作业的费用及时得到, 我们建议: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建立船舶溢油应急反应机制的资金保障制度, 并且可借鉴国际油污基金管理委员会编制《基金索赔手册》的做法。
6.2 建立国家溢油应急指挥体系, 切实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作
美国的溢油应急指挥体系中包含了如美国海岸警备队、联邦环保署、国家海洋大气局、内政部、交通部、农业部和能源部等16个政府部门, 虽然部门之间都有明确的分工和职责, 但职能上的交叉却是不可避免的, 为了协调解决这个问题, 《美国油污法》规定, 在国家及各州政府的溢油应急指挥体系中设立一个常设机构——溢油防治和反应办公室, 成员来自政府相关的各个部门, 其行动按照国家应急计划和授权开展工作。正是由于此常设机构的存在, 加强了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 充分发挥了人员和资源上的优势, 从而保证了应急反应指挥系统的反应迅速、步调一致、政令畅通、效果显著。而这一溢油应急指挥系统的建立和成功的经验, 正是目前我国缺乏和亟须借鉴学习的[2]。
6.3 国际贸易中习惯的改变
前面已述, 通过承运人收取摊款。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摊款凭证, 这就需要贸易的双方以及承运人改变以往交易和运输的习惯。在原有提单和相关单据的基础上增加摊款的凭证, 凭这些单据才允许交易和运输。另外, 相关部门在授予承运人资格的时候也应当更加严格, 并且加强海上巡逻, 以减少非法承运人的存在, 确保这一办法 (通过承运人收取摊款) 的有效实行。
参考文献
[1]徐国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67, 171.
[2]张志颖.美国溢油应急反应机制建立成功的经验及启示[J].珠江水运, 2003 (4) .
[3]沈蓝蕾.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法律制度的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 2008.
[4]黄军根, 孔祥昆.《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的发展情况和建立我国国内船舶油污基金的研究分析[C]∥2004年船舶防污染学术年会论文集, 深圳海事局, 2004.
[5]张湘兰.海商法问题专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7:187.
3.应急资金保障体系“四手联弹” 篇三
根据国外经验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可用于灾害管理的资金来源主要有四类:财政资金、保险资金、银行信贷资金和捐赠资金。四类资金诉求不同,运行方式各异,只要配置得当、协调合理,它们就可以在灾害管理的资金保障体系中分别承担不同的作用,搭建起相互协调、支持配合的应急管理资金保障体系,获得相得益彰的整体优化结果。
保险资金
保险资金是对未来可能发生风险的一种预提或准备,其基本特点是事前性和分散性。企业、家庭或个人根据自己面对的风险各类与程度,以分散灵活的方式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一旦保险风险发生,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就应急资金整个体系而言,保险资金的事前性可完美对应防灾减灾这一环节,一方面将可能发生的风险转移到灾害发生之前,另一方面将灾害发生后所产生的资金责任分散到企业、家庭和个人,有利于在更大的范围增强风险管理意识,提高灾后救济与恢复的水平。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看,以民房损失为例,保险资金的赔付往往占到整个因灾损失的20~50%左右。
在我国,保险资金介入应急领域的关键在于筹谋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在综合考察各国的巨灾保险模式后,我们认为,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应至少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政府与保险公司共同参与。政府可着重于制定相关政策、提供部分保费补贴、建立相关再保险市场,另外承担超大灾害的最后赔付责任,保险公司则重在承办具体保险业务,如销售保险、查勘理赔等,二是要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投保人设计出多层次、共同承担资金责任的机制。鉴于我国地域广大,东、中西部各省、城市与农村之间,频发灾害各有不同,难于建立统一内容的巨灾保险制度,而且由于相关灾害数据不完备,难于通过精算的方式相对准确地测算出政府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资金责任。因而我们认为,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借鉴现行农业保险政策的做法,先由中央拿出一部分钱来做“引子钱”来补贴保费,诱导各省根据自己的情况考虑是否购建巨灾保险,如果要建,哪些灾种将纳入保险范围以及相应的赔付范围和金额等需纳入考虑范围,并通过各级财政、企业、家庭、个人共同分担的办法,引入保险公司,先行建立起区域性、类别性的巨灾保险市场,以后再视情况向全国统一政策过渡。
财政资金
财政资金的特点是公共性和强制性,其来源和使用都要求基于某种公共目的,实践中更强调相关政策的统一性和公平性。灾害管理中,有一部分财政资金发生在事前,即通过预算安排的各个部门的防灾减灾支出之中;灾害一旦发生,救人、抢救重要物资、抢通道路和通讯设施、恢复供水、供电等的紧迫性往往容不得政府另行筹资,此时政府资金往往作为主力、甚至是唯一的资金率先进入救灾。这在我国历次的公共事件处置上已表现得非常明显。灾后恢复重建方面,那些因灾毁损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一因其典型的公共性和基础性一往往也是是政府资金全力进入,尽速恢复的投入对象。涉及到个人和家庭重建需要,本身就属于政府应予以保证的公共品,如义务教育、基本医疗、贫困家庭的住房重建,低收入者的就业帮扶等,财政资金自然无偿投入;但有着私人品性质的一般家庭的住房重建和中小企业恢复生产所需要的资金,财政不能全额无偿供给,往往需要采取有偿性政策金融的方式。
在我国,目前应急财政资金方面主要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救灾关系问题,二是政府针对企业、家庭、个人的灾害财政援助之项目和标准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处理的基本原则是,首先各级政府都应建立自己的、多层次的灾害准备金,灾害一旦发生,未超出准备金的部分地方政府自己承担,超出部分由中央政府承担;其次设计出报灾——评灾——中央财力补助三者之间联动机制,地方政府报灾与后期中央政府主持的评灾结果越接近者,越能得到中央政府更高比例的财力援助。对于第二个问题,则需要重新设计财政救灾的项目与标准。基本考虑是,一要增加项目,将救济与补偿范围从灾后“衣、食、住、行”为主的基本生活需要扩大到包括教育、医疗、住房等,并进一步从生命维持扩大生产恢复,如对产业损失明确相关扶持政策等,二是在中央政府层面制定统一的救济与补助标准(各地在此基础上,可根据本地情况进行调增),坚决避免当前救灾中的“一事一议”。在此基础上,细化项目管理流程,公开信息,提高管理水平。
银行信贷资金
银行信贷资金的基本特点是盈利性和安全性,一般认为难于在应急管理中发挥作用。但是,从汶川“5.12”地震灾后重建的情况看,将近3000亿的商业性信贷资金投向了基础设施(含公用设施)重建、大型骨干企业恢复重建和民房重建等领域。由此看来,只要配置得宜,银行信贷资金也在某些局部、某些项目上发挥重大作用。择其要义而言,需要甄别重建项目的性质,主动设计、协调资金投入方式,凡是那些可能在未来一个时间内产生足够的现金流,能承担还本付息的项目,均可以适当方式导入巨额的银行信贷资金流。
我们注意到,在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中,资金缺口巨大的主要是民房重建和中小企业生产恢复这些财政投不起、银行不愿意投的领域。根据国际经验,只能借助政策性金融这一财政资金延伸分配的特殊手段,以市场化的手段来配合政策性目标的实现。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1998年前后成立的三家政策性银行由于种种原因,纷纷转制成为商业银行。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曾表示,我们国家现在已找不到主力型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也找不到像样一些的政策性银行。因此需要结合我国应急体系的建设,为类似的信贷资金需求开辟政策通道。结合国际经验,一个可考虑的渠道是将类似的政策性业务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外包给商业银行承担,但前提是财政要有相关制度性支持。
捐赠资金
捐赠资金的特点是自愿性、公益性和多元化,体现的是人道与爱心。在发达国家和地区,捐赠资金多是由这些形形色色的、主旨各异的非政府组织具体负责实施的,因此它虽然不是灾害管理的主力资金,但其分散、灵活、小型、多样的特点却使其可遍布灾害管理从事前、事中到事后的各个环节,并在那些财政资金统一政策之下关照不到的地方与人群发挥作用,从而与主力资金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共赴危难。
由于我国目前基本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非政府组织,因此大量捐赠资金主要是通过政府、依托财政系统来运用、监管捐赠资金,集中使用程度极高,是名副其实的“准财政资金”。但是,捐赠资金归根结底不是由税收支持的财政资金,长远来看,还是需要从政策层面放松对扶贫、救灾、医疗、教育等公益型、慈善型非政府组织的管制,允许登记,使其获得存在的合法性;通过政府立法、社会与媒体监督等多种方式,逐渐锻造这些非政府组织的社会公信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待支持其健康成长与长期发展。
4.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篇四
(一)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目的为加强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安全资金的有效投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身体健康、项目部财产安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各项安全费用的提取以及使用管理。3 内容与要求
3.1.项目部财劳部应单独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科目,使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
3.2.专项资金用于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主要包括:
3.2.1安全技术:以防止火灾、爆炸、人身伤亡、职业危害和减轻劳动强度为目的的一切措施,如安全防护装置、消防设施、监测仪器、安全工具、设备、信号和联锁装置等。
3.2.2职业卫生:为改善劳动环境,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而采取的一切消除危害人身健康的措施,如尘毒排除回收装置、通风降温设施和消除噪音等。
3.2.3辅助建筑及设施:有关保证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所必须的设施及一切措施,如更衣室、淋浴室、卫生间等。
3.2.4安全教育宣传方面:编制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教材、购置图书、仪器,举办安全技术培训班、安全展览、出版安
全刊物及所需的设备、材料、设施等。
3.2.5科研方面:安全技术试验研究所需的仪器、设备、材料等。
3.3.根据国家规定,每年应在项目部留用的固定资产更新和改造资金中,提取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资金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并不得挪作他用。所需设备、材料需纳入物资供应计划,切实予以保证。
3.4.项目部各部门、各施工班组将本部门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汇总后报工程部部,生产副项目经理根据工程部部的意见召集总工程师、质检部长、安监部长、有关部室负责人举行专门会议讨论编制安全资金投入计划。编制安全资金投入计划时应考虑利用现有的设备和设施,挖掘潜力,讲究实效,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与工程进度同步,避免安全生产资金脱节现象。
3.5.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报项目部财务部,经财务部长审核,项目经理审批。专项资金根据不同阶段对安全生产的要求,实行分阶段使用,原则上由安监部按计划支配使用,或根据需要,由各部门、施工班组提出申请,经安监处批准后使用。
3.6 属于专项资金范围内费用的使用与报销,按财务规定要求,经安监部长审核,经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向财务部报销,项目部财务部每季度予以汇总,并同安监部对账,发现差错,及时整改。
3.7 项目部对 财务部与安监处专项资金投入与使用的情况,由项目部分管领导、安监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每季度进
行一次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3.7.1检查安监部安全费用使用的台账、报表等。
3.7.2实物与账册是否相符。
3.7.3报销手续是否齐全,报销凭证是否有效。
3.7.4财务部设置科目与列入科目、记帐是否符合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责任人及时予以调整整改,如屡次违反,项目部将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8 编制的专项资金不足有缺额时,应及时追加投入资金额,新增的计划仍按上述审批的要求执行;在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完成后,若其专项资金尚有盈余,累计到下一个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作为专项资金的积累。
关于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
为规范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确保安全费用能够维护和保障公司的安全生产,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通过技术改造,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特制本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企业是以本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逐月进行提取,公司按规定提取比例为0.5%,财劳部负责项目部安全费用的提取并按规定进行帐务
处理。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2.1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具体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2.2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2.3 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2.4 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2.5 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2.6 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的检测、校验。
2.7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3.1财务部每月月初向安监部报送安全费用的提取数额,安监处长负责对安全费用的使用进行审批,凡包括上述范围内的所有支出均可从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使用安全费用时必须经安监处长审查并加盖“安全费用提取使用专用章”方可交财务部办理使用手续。
3.2安监部负责对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建立台帐,并同时负责向上级部门报送安全费用统计报表及其他要求报送的资料。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安全生产费用实施
1、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根据工程项目需要制定安全生产费用预算,按预算指导及时落实资金到位。
2、安全教育培训费用(附费用凭证)
3、劳动保护费用
强制执行项目工程劳动用工人身安全投保制度(附保险单复印件)
4、应急救援
按安全防护费的20%提取,建立应急救援资金专项。
5、安全评价、检测、监测、论证费用(附费用凭证)
5.365工作体系专项资金保障制度 篇五
1、资金来源
采取以街道财政支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捐款相结合等形式,设立100万元专项资金。
2、资金用途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街道365市民中心及社区365工作站的运行服务,以及百姓疑难问题的解决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3、管理范围与权限
(1)依据街道财务管理制度进行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
6.项目资金保障制度 篇六
一、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对安全技术措施费使用的及时、到位,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并依据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运用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如下:
(一)、公司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户,安
工作全生产措施费专用于保障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安全生产措施费按计划列入项目成本,安全生产施措施费的使用必须立项,原则上由公司具体掌握。工程项目开工初期,项目部必须按照轻、重、缓、急和实用的原则制定出安全生产措施、方案,以及措施费的支出计划,报所属安全生产机构审核,送负责人审批后,由财务部门安排资金支付,所列费用方可计入安全生产措施费。各种安全技术设备,由各安全生产部门安排专业人员购买、验收、管理,用于改善施工作业环境和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等。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根据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发布《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制订,其包括的范围如下:
1、安全资料的编印、安全施工标志的购置及宣传栏的设置(包括报刊、宣传书籍、标语的购置)费用;
2、安全培训及教育费用;
3、职工劳动卫生安全防护的费用;
4、施工安全用电的费用,包括: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等;
5、起重设备及其他的安全防护设施(含警示标志)费用;
6、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
7、水上、水下作业的救生设备、器材及临边防护、警示设施费用;
8、抢险应急措施;
9、交通疏导、警示设施费用;
10、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及保健急救措施费用;
11、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的购置费用;
12、按国家、施工所在省、市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措施所涉及的费用。
二、文明施工资金保障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对于中标工程,中标合同中有相关单列约定的,项目部应严格按照相关约定执行,中标合同中安全生产措施费未进行约定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按照当地地方政府参考费率标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计取;或者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需要按计划计取。
(一)、公司对施工经营项目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施工经营项目的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正确使用,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二)、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支出由公司安全管理部按计划报批,项目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支出由该项目安全生产科按计划报批。
(三)、对不按规定使用措施费或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项目部,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处罚。发生伤亡事故,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应首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公司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绩优异的项目部、班组、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不使用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考核情况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资金保障管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特制定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3、引用法规及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局78号文)》的通知(中国化工发财「2007」43号)
4、术语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5、实施程序
5.1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按照“公司提取、安委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
5.2安全技术科根据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使用范围、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相关二级单位安全项目投资计划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预算额(由公司财务科负责)。5.3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报送主管副经理、公司总经理审批。
5.4公司财务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计划提取安全生产资金,纳入财务预决算,实行专款专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台帐。
5.5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各相关单位应填写安全生产费用月度预算表。由公司安全技术科审核,财务科确认(需有关领导审批),方可使用。
5.6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材料,在领用时二级单位开具材料领用单,到安全技术科加盖“安全生产费用专用章”后,到物资供应科办理领用手续。物资供应科要对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出库材料单独建帐,并每月向财务科提供一份《安全生产投入材料出库明细表》。对属于安全生产费用规定范围内的材料,如未盖“安全生产费用专用章”,物资供应科严禁出库。
5.7财务科建立“安全费用”科目,按时入帐,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帐》,每月进行记录。安全费用当年结余,可转入下年使用 ;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列支。
5.8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按照本单位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5.9安全生产费用因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1)、作业场所监控、检测、痛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泻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 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完善、维修和改善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5.10公司在本办法第9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应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5.11结余转下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5.12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5.13公司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6、附则
7.项目资金保障制度 篇七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指政府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管理, 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支出通过国库单一帐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为基础, 资金缴拔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是整个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和主要内容。
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另一类是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财政直接支付的基本程序是:各预算单位根据用款需求, 提前上报用款计划。当需要支付时, 由预算单位根据用款需要提出直接支付申请 (直接支付上报有财政部规定的格式和办理时需要提供的支付凭证) , 报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专员办审批后逐级上报财政部, 财政部对照预算部门最初上报的资金使用计划, 审核无误后把支付令开到某家代理银行, 由代理银行付款, 每天营业终了, 代理银行及时向财政支付机构传递单据, 核对拨款金额。
财政授权支付的基本程序是:各预算单位根据预算年度预算和相应工作的时间安排上报用款计划, 财政部审核预算单位上报的用款计划, 并授权代理银行下达给预算单位相应的额度, 预算单位用款时开出支付令交给授权银行, 由授权银行直接完成相应支付, 每天营业终了, 及时向财政支付机构传递单据, 核对拨款金额。
二、国库集中支付为解决传统财政性资金拨付遇到的资金沉淀难题而产生
长期以来, 我国实行的国库分散支付制度是将预算确定的各部门年度支出总额按期 (中央部门按季、地方部门按月) 拨付到各部门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内由其使用。这种分散支付制度有很多弊端。
1. 各部门多头开列银行账户。
各商业银行为了承揽储蓄往往置有关规定于不顾, 推动多头重复开列账户, 致使政府财政资金分散, 脱离了预算统一管理, 从而使预算执行中的监督得不到落实, 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2. 预算信息管理落后。
由于大量资金分散于各商业银行, 政府的预算管理部门无法及时了解资金使用效率和运转情况, 不利于政府对客观形势做出正确判断。
3. 大量资金沉淀。
因为各单位资金使用时间规模不一, 有一个逐渐使用的过程, 而政府预算部门又是按期拨付的, 势必造成一方面政府财政为如期拨付资金而不得不发行公债或向银行借款, 另一方面又有大量政府财政资金沉淀于各商业银行的而没有使用。
4. 逐级拨付费时费力。
自财政部逐级下拨资金, 级次多的时候可能有十几级, 这样下来要浪费很多的时间, 而且也加大了各级财务人员的负担, 甚至出现个别单位截留下级部门资金或者不及时为下级部门拨付资金的现象。
这样就造成一方面国库紧张, 另一方面大量的资金沉淀在各级部门的银行账户上, 一般预算支出进度落后于时间进度的问题:往往到年底, 甚至是年底最后几天, 预算单位的资金花不出去或者乱花, 造成财政资金的严重浪费。这就形成了上半年“等项目”, 下半年“突击花钱”的状况, 严重影响了社会事业的发展。
鉴于传统支付方式的弊端, 这就迫切需要一种更好的资金支付管理方式来改变以往的传统支付模式, 国库集中支付适时推出, 彻底解决了这一难题。我国于2001年在一些地区进行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试点, 现在已经开展了10个年头, 大部分的财政资金都实行了国库集中支付, 从根本上解决了资金沉淀和逐级拨付资金的问题。
三、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减少了资金沉淀, 提高了资金利用率
1.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实现了财政资金“0”沉淀, 克服了国家对沉淀资金无能为力的难题。
建立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基础上的国库集中收付运行机制, 收入收缴的资金及时进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 取消了层层汇缴的中间环节;资金支付按照用款计划和规范程序, 直接支付到供货商或最终用款单位, 取消了层层支付的中间环节, 使财政资金在未支付到收款人之前一直保存在国库。即使预算单位年终时当年和以前年度预算有结余, 也只是停留在预算单位的账面上, 实际的资金仍旧在国库中, 不影响国家统筹使用资金。克服了以往在决算报表中显示国家有很多未动资金, 而实际上国家无法调配的局面。
各预算单位暂时不用的资金仍旧留在“国家的账户上”, 仍可由国家直接调配。实际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以来, 财政性资金基本上实现了“0”沉淀, 国家完全掌握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情况, 并可根据需要适当调配资金, 应对各种突发事件, 对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 各级财政部门也制定了与国库集中支付相呼应的配套措施, 保障了国库支付工作的健康发展, 提高了资金利用效率。举例如下:
(1) 直接支付申请更加快捷。直接支付申请单位和专员办可以通过直接支付审核系统通过网络提交和审核直接支付申请和项目的立项、预算批复、合同文件、工程进度、监理报告等所有项目信息。审核完成后, 基层单位直接携带纸质申请书到专员办盖章便能一次完成专员办的审核环节。这样既无需申请单位来回奔波, 节省人力物力, 又可以提高专员办的审核效率, 缩短审核时间。
(2) 水利部门用款计划申报更加便利。水利部为了国库集中支付又好又快的发展开发了“水利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管理系统”, 各水利预算单位在每年的11月10日前上报下年度上半年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每年4月10日前上报本年度下半年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每年2月10日前, 5月10日前, 8月10日前和11月10日前上报下季度项目支出用款计划, 同时如果遇到突发事件, 可以随时上报用款计划。这样网络化、程序化和灵活的操作相结合, 既保障了国库集中支付用款计划及时高效上报, 提高了工作效率, 又保证了突发事件应急资金的及时到位, 不但保障了正常工作开展所需要的资金, 而且为及时处理突发事件解决了资金难题。
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减少了资金沉淀, 提高了资金利用率, 使国家财政资金能够用在最需要用的地方, 从而改变了以往国家一旦将资金下拨就无法使用的局面。
四、利用国库集中支付平台, 可以全面监督财政资金的使用过程, 保障了资金的安全
1. 通过财政信息系统监控平台的有效监控, 违规行为大大减少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后, 财政部门可以通过信息系统实时监控资金支付全过程, 及时发现违规问题和异常情况, 对违法违纪问题形成有效威慑, 预算单位规范使用资金的意识明显增强, 违规行为大大减少。
例如:水利部充分利用财政部外围平台和建设银行重客系统, 建立在线监控的日常工作机制, 明确了监控责任, 落实监控人员, 按照在线监控职责规范化要求, 实施在线监控, 并定期进行专题监控。如2007年2月份集中对水利部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和津补贴的情况进行了重点监控, 有力地加强了预算执行的监督力度, 减少了违纪违规行为, 有效地保障了财政资金支付安全。
2. 利用国库支付系统提供的监控平台, 可以随时发现财政资金使用工程中的违规行为, 并给予及时纠正
国库集中支付的实施加强了财政资金管理、控制和监督。由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执行和各项制度、办法的约束, 使得资金申请、支用全过程都处在不同部门、单位的监控之下, 中间各个环节见不到钱, 减少了直接接触资金的机会, 从客观上减少了出现违规的条件。另外, 在资金预算执行控制等环节, 各个监控主体通过不同角度、不同层次、不同时段的监控, 形成了对财政资金的有效监控网络, 从而使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偏差能够及时被发现和纠正, 防止了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现象的发生。
3. 国库集中支付的实施, 可以保障资金安全, 同时从源头上治理腐败
在传统的财政资金运行机制下, 部分单位的银行账户沉淀了大量的资金, 国家无法及时控制, 支出得不到监管, 这样就为一些违法乱纪行为提供了“温床”, 当发现国家资金被挪用、被贪污时为时以晚, 往往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很大损失。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 预算单位收钱不见钱、花钱也不见钱, 资金由“中转”变为“直达”, 而且资金运行过程可通过电子化监控系统实时监控, 有效提高了预算执行透明度, 有效防止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跑、冒、滴、漏”, 在预防腐败方面发挥了很强的防范作用, 。
8.项目资金保障制度 篇八
“千呼万唤始出来”,历经多年讨论的养老金双轨制改革终于在2015年伊始破局,1月14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国务院印发的通知要求,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将告别“财政饭”,和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养老金,养老金待遇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并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始于1955年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在运转60年后将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长久以来,养老金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里分别是两条独立运行的轨道,而现如今面临着并轨运行,要实现数千万人的养老金并轨,成本巨大。
现状:财政压力与空账率均高
在《决定》对外公布的同时,一些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焦急地等待着改革细则措施的出炉。
《决定》指出,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这个20%是政府需要拨款才能缴纳的,地方财政压力会很大。”一位知情人士坦言。
相关数据显示,2013年各个省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档期结余率中,老工业基地黑龙江省为-4.78%,即严重收不抵支,当期结余为-40.43亿元。
此外中国社科院早前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中国个人账户空账额达到2.2万亿元,而当年个人账户应有规模约为3.32万亿元,空账率达到了66%。而此时距离个人账户空账额首次突破1万亿元,才只用了4年的时间。
而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权威数据显示,2013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空账已经达到了3.1万亿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24%。
以上是“体制外”养老金个人账户现状,面临“体制内”养老金的并入,情况并不乐观。从双轨时期公共财政对于企业养老金的补贴情况就能一窥究竟。《小康》记者从已退休人员比例较高且财政实力相对较好的东部某省了解到,仅2010年,该省各级财政共补贴企业养老保险213.1亿元,占当年该省财政收入的10%。
根据《决定》的相关规定,各级地方政府财政将来不仅一边负担“老人”(在2014年10月1日《决定》实施之前,已经退休的机关事业人员)的退休金,还要一边给“中人”(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已经参加工作,《决定》实施之后才退休的机关事业人员)和“新人”(在2014年10月1日之后正式入职的机关事业人员)缴费,而且面临庞大的上百万个机关事业单位,涉及数千个统筹区域,如果没有落实这部分经费进行保障,此项改革对各级财政将是极大的考验。
“这将是并轨后面对的最重要问题。”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杨立雄指出。据其介绍,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启动的企业养老金改革产生了巨大的“转制成本”,而消化这个成本花费了很长的时间。
钱从何处来是个问题
要解决“钱从哪里来”的问题,杨立雄指出,财政拨款首当其冲,其次国有企业的增值资产可拿出来充实养老金。他建议可以参照智利的做法,向社会发行债券,“这可以减轻当前的财政压力。”
在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聂日明看来,在这其中最大的难点还是机关事业单位的“中人”问题。“新人(刚入职)参照现行办法参保,老人(已退休)由财政补贴,不存在历史成本,最大的难点在于‘中人’。”聂日明近日撰文指出“中人”的工龄会被“视同缴费年限”,以2013年的静态数据测算,在不考虑价格变动的情况下,转轨形成的潜在窟窿约上万亿。
据测算,事业单位“中人”成本约3.7万亿,机关单位“中人”成本约4.5万亿,而2013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仅31275亿元。
高额的转型成本如何覆盖?聂日明给出了两个思路:要么由财政支付这一部分缺口,要么机关事业单位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钱暂时补缺。但问题是,“这两条路都面对巨大压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日前接受采访时表示,改革以后,用人单位的缴费要根据单位性质来决定资金来源,如果是机关公务员,单位缴费由政府财政来负担,如果是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单位的缴费部分也同样来源于财政。作为其他事业单位,则需要自筹资金。“作为事业单位来讲,它应当首先把职工缴费作为重要的责任,应该在资金安排方面优先解决。”
对于这一笔巨大的支出成本,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杨燕绥教授算了一笔账,她指出在养老保险制度逐步统一的过程中涉及到“三笔钱”的处理问题:第一部分是过去已经退休的“老人”的养老金发放问题。以前机关发放的养老金主要来自财政预算,但事业单位既有自筹也有来自财政预算的部分。“改革后这一部分由社会发放,但并不能全都放入职工养老保险中去,这一部分还需财政出钱。”第二部分是“中人”的养老金问题。这部分职工工作了几十年,工作期间视同已经缴纳养老保险。“当年企业养老金改革就‘只点菜没买单’,形成了‘空账’。但不论事业单位改革还是机关改革形成空账后,异地迁徙后视同缴费的账怎么算?”她提出这一疑问。第三部分是改革以后事业单位缴费20%从哪里列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单位、个人这几个主体之间各自如何承担上述三笔费用,将来必须有一个执行方案。”
“当年企业职工养老转轨之初,养老账户空无一文,统筹账户的基金缺口主要由财政来弥补,过渡养老金也是从养老保险基金池中解决,一直到今天逐渐收支平衡。” 杨燕绥表示,财政显然是出不起这笔钱,势必要占用企业养老保险的存量基金。
“这是改革中的阵痛。”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程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近4000万人的养老金纳入几亿人的大池子里,依靠整个社会的力量,风险分担能力无疑会增强。“转型成本和国有企业改制的问题是一样的,涉及到历史欠账,还是要以财政支出为主。”
数据指出,我国企业中建立年金制度的不足10%,而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却是普遍建立的。“并轨”之后外界普遍关心的是,“体制内”和“体制外”人员在养老金方面的差距是否会缩小。
杨立雄说,养老金收入的差距会继续存在,只是不会像现在这样越拉越大。“但是可以预见短期内,差距依旧比较大。”
“每个问题都挺难的。”杨燕绥说。接下来养老保险改革之路应该如何走?实际上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已经明确: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精算平衡;渐进式推迟退休以及基金长期收支平衡。
(链接)
养老金制度的“智利模式”
根据智利法律规定,雇员每月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10%的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入他自己选择的养老基金,养老基金为雇员本人设立个人账户。养老基金均属私人股份公司。养老基金在接受个人养老金后,将这笔基金投资于资本市场,以获取投资收益。养老基金之间相互竞争来获得更高收益,从而吸引雇员投保。政府对养老基金实行监管,将收益率低的基金清除。智利的养老金制度被称为完全积累制。智利的完全积累制核心在于社保缴费完全纳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属于参保人所有,参保人自主选择收益率更高的养老基金,国家的作用只是维护市场秩序。
9.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篇九
为了规范我公司项目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而更好的进行项目建设,特制订本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存储、专账核算”。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批,经财务部审核无误后由财务部支付。
三、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资金拨付一律转账结算,杜绝现金支付。
四、专项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资金,严禁白条入账。
五、严格履行报账制,做到手续齐备,票据真实、有效、合法。
六、加强审计监督,项目完工后,整体项目验收审计。
七、强化财务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做到监督检查经常化、制度化、建立建全项目资金公示制度,杜绝违纪违规问题发生,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0.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制度 篇十
一、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总体目标.建立以绩效目标实现为导向、以绩效评价为手段、以结果应用为保障、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升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的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工程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评价体系。
二、项目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
1、强化领导、分级负责。县政府负责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工程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统一领导工作,成立项目绩效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安排、部署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工程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组织项目单位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县粮食局是项目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2、科学规划、公开透明。建立科学规范的项目制度管理体系和工作流程,按照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做到指标科学、数据准确、方法合理,并依法公开项目绩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绩效挂钩、激励约束。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预算分配机制,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将资金使用效果与资金分配挂钩,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切实承担起项目绩
效管理的责任。
三、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程序。
1、编制项目绩效目标。项目法人单位根据省财政厅、省粮食局下达的项目申报指南和绩效目标要求,将项目绩效目标及完成绩效目标的保障措施纳入项目实施方案,在项目勘察、设计时,按照“绩效优先”的原则,编制项目建设具体内容,确定项目预期绩效目标,加强项目论证,确保绩效目标的科学性。
2、县财政局、县粮食局建立项目绩效管理评审专家库,绩效评价机构实行财政、粮食局或委托中介机构任意一方组织绩效评审,对项目法人单位申报的项目标准文本及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绩效目标清晰、量化、符合实际的要求对项目设定的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绩效目标,进行评审并提出绩效目标评审意见。
3、项目法人单位根据绩效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对项目实施方案、标准文本进行修改和完善,报县财政局、县粮食局审定后,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厅。
4、省级财政部门、粮食局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标准文本评审并项目批复后,县财政、粮食局部门按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将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工程“四制”管理的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并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国库集中支付制、政府采购制管理,县财政部门对建设单位的报账资料进行审核,项目资金支出实行绩效评价管理。
6、县财政部门和粮食局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实行跟踪问效管理,定期和不定期的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及项目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财政部门应停止资金拨付,并责令项目主管和项目实施单位予以整改,确保项目绩效目标的实现。
7、项目实施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对照项目绩效目标的实行情况形成绩效评价自评报告,报县财政、粮食局部门,县财政、粮食局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绩效专家对照项目的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建设单位的自评报告进行实地查看,查阅资料,检查工程建设是否按项目实施方案内容执行,建设内容是否完成,绩效目标是否实现,收益对象是否满意等方面,进行绩效评审,提出绩效评价审核意见,存在的问题责令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后,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和省粮食局厅。
四、项目绩效的保障措施。
1、建立项目绩效管理体系。县要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财政局、粮食局、乡镇、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参与的项目绩效管理体系,县粮食局部门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制定具体措施,确保完成绩效目标。县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制定
项目绩效管理的总体思路和工作方案,加强对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完善项目绩效管理评价体系。县财政局制定项目绩效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规范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等各项管理流程,增强可操作性,确保项目绩效管理与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执行、监督的有效衔接。
3、实施绩效审计和监察。县监察、审计部门要对绩效管理工作审计和监督。审计、监察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对不能按要求履行绩效管理职责、项目支出绩效达不到预定目标的部门和建设单位实行绩效问责。
11.项目资金保障制度 篇十一
目前医院的住院病人主要分为两个部分, 一部分是医保病人, 另一部分是自费病人, 医保病人是指享受国家医疗保险制度, 并持有医保卡的病人, 在办理出院结账时只需按比例支付自费金额部分。自费病人是指出院结账时需要全额支付医疗费用的病人。对于医保住院病人在医院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各种费用都由医院先行垫付, 再由省市医疗保险中心按期拨付给医院, 由于现行的医疗保险政策存在的问题以及医院管理上的漏洞造成了一方面医保资金无法按时收回, 另一方面造成了住院处发生了很多呆帐, 给医院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于自费病人来说, 由于医疗费用全额自付, 病人的负担较重, 由于住院处对自费病人费用的管理不善, 出现了很多病人在欠费的情况下就离开了医院, 使医院发生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1 医院目前住院病人情况及收费管理模式
医院目前住院病人根据和医院结算方式的不同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医保住院病人, 另一类是自费病人。这两类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 在出院时的结算方式是不同的。
1.1 自费病人住院费用管理模式
自费病人住院, 首先由门诊医生开出住院通知单, 并由医生根据病情标明需要收取的住院押金, 住院处填写好病人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 开具押金收据并将基本信息录入医院HIS系统, 病人持单到病区住院治疗, 治疗费用由护理站录入, 结算手续由护理站办理, 每日固定费用计算机系统自动记账, 药费由护理站录入医嘱, 中心药房发药确认记账, 每日费用明白单由护理站打印发放, 出院到住院处办理手续。当住院押金不足时由护理站打印催款单催病人到住院处续交押金, 系统会自动提示病人费用超过预交押金, 但是可以强行记帐治疗。
1.2 医保病人住院费用管理方式
医保病人办理住院手续时, 首先要对医保本, 医保卡和患者本人进行核对, 严格执行医保政策, 确定是本人住院, 由于医保患者是压卡住院, 住院期间不需要再续交押金。药费记账方式和自费病人一样, 其他费用由住院处记账, 结算手续由住院处办理, 每日费用清单由住院处打印并送到护理站发放到患者手中, 办理出院手续时患者只需要交纳自费项目费用、自费自付段费用、及自付比例费用, 这仅是患者住院费用的一小部分, 约70%以上的费用由医院垫付, 相应的医保管理部门再和医院结算。这样患者办理出院手续后再取走医保卡。
2 形成医院住院收入资金不能全部收回的原因
2.1 住院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住院处在办理手续时的资料填写不全, 工作中与临床科室协调不力, 等一系列的问题。
2.2 国家医保结算政策的存在问题
目前, 各地的医保政策基本实行医保费用每住院人次费用最高限额管理制度, 即每个患者住一次院最高花多少钱, 医保管理部门制定一个限额, 超出部分原则上不再给医院结算, 这样医院就要自己花钱给病人看病。同时还要制定多种考核系数和指标, 超出医保管理部门管理要求的比例系数费用也要由医院支付, 这虽然对医保部门来说是控制不合理费用的一种管理方式, 但对于医院是不公平的, 医保部门将危重病人的高额费用风险转嫁给了医院, 医院是治病救人的地方对于危重病人不能不治不管。所以医院就要替医保部门给患者买单, 造成医院额外的经济负担。
2.3 社会不利因素造成的恶意欠费问题
患方对医院期望值过高, 无法理解医疗行业的高风险性、复杂性和治疗结果的不可预知性, 认为只要进了医院就一定能治好病;发生医疗纠纷后, 由于走完协商、调解、起诉或医疗事故鉴定等法律途径需要一段时间, 也需要花费一定费用, 部分患者为了方便刻意采取极端的暴力方式, 达到索取高额赔偿金的目的。
2.4 医生的利益驱动行为, 造成的不合理费用无法收回
院方也存在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可能性估计不足、向患者家属交代病情不详细、开大处方、进行过度检查、乱收费等现象。有的医院医疗文书表达不严谨, 修改病历不按规定, 有的甚至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生或进修医生直接从事一线医疗或急诊工作。
3 解决问题的方法、对策
3.1 加强住院处内部管理, 提高自身素质
强化培训, 提高服务技能, 加强科室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服务技能学习, 做到服务从心里开始、从手上做起、笑容在脸上绽放。加强住院处全体人员对住院信息系统的培训, 使每个工作人员能熟练掌握各个模块的功能, 尽量做到少出错、不出错, 做到数据精确、服务到位。
3.2 加大考评力度, 提高工作质量把录入
病人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以及服务态度、病人满意度等作为住院处管理质量考评的重要内容。对反复发生的问题要高度重视, 做到及时沟通、纠正、解决, 形成良性循环。
3.3 注重相关科室的沟通, 提高协调能力
住院处的工作直接面对病人, 连接各个病房及相关各个科室, 有效、及时地沟通协调, 能促进工作的顺利进行。住院处的每位工作人员在平时的工作中应尽可能地了解一些相关科室的工作状况, 掌握工作的主动性。对病房的需求要逐个进行记录, 及时讨论并做出决定, 并及时给予反馈, 设置“病区满意度调查表”, 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沟通协调。
3.4 完善医院制度建设, 建立责任制度
在医院的制度建设中加强医院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可以保证医院资产的安全, 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 合法, 完整。而内部会计控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人员在从事经济业务时必须明确业务处理的权限和承担的责任, 对各个岗位, 各项经济业务要进行经常性和周期性的核查, 内部审计人员则通过内部常规稽核, 落实举报, 监督审查建立以“查”为主的监控防线。这样可以及时发现问题, 防范和化解医院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3.5 建立医保患者住院费用管理新体制
对于医保患者住院费用可以采用一种新的管理方法, 首先要制定医保患者的治疗方案, 然后根据治疗方案来测算患者的各种费用指标, 指标测算完成后按照因病施治, 合理检查, 合理用药的原则对患者进行治疗。其次要实时监控, 充分运用医院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对医保病人住院费用进行监控, 每天对各种指标进行统计, 定期分析。医保管理职能部门在发现问题后要及时与科主任和主治医师联系, 分析问题所在。在对病人合理施治的前提下进行费用的控制, 直至病人出院结算完毕。对每一位出院病人的住院费用, 要进行详细分析, 并将资料反馈给各个病区。另外要进行严格考核, 定期对各科室的各项医保指标进行全面考核, 对全院和各科室的各项医保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总结经验, 找出差距, 提出改进措施。
3.6 合理利用医保政策, 争取政府支持减少医保资金损失风险
12.项目资金保障制度 篇十二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的透明度,主动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项目实现预期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公示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公示制(以下简称公示制)是指县级农发办和项目实施单位通过在项目区设立公示牌、公示栏等形式,公布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有关内容,以接受项目区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公示制应当遵循真实、及时、公开的原则,县级农发办事机构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县级农发办作为公示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公示,指导和监督项目乡镇、村组做好项目申报阶段的公示。
第五条项目申报、实施和验工验收三个阶段应实行公示制。
(一)项目申报前,拟申报项目的乡镇应向农民群众公示项目的建设地点、规划方案、需农民筹资投劳方案等内容,以广泛听取农民意见,优化项目设计,确保农民筹资投劳方案的落实。
(二)项目实施阶段,以项目区为单位向农民群众公示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工程及数量、财政资金及农民筹资投劳的使用计划情况等。在主要单项工程实施地点,向农民群众公示所建工程的标准、投资和施工、监理单位等情况。
(三)项目竣工验收后,以项目区为单位向农民群众公示项目的名称、投资完成情况(包括农民筹资投劳使用情况)、建设内容、主要工程及数量、项目预期效益、运行管护(包括管护范围、内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等)。
第六条项目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公示内容应向上一级农发办事机构备案。上一级农发办事机构发现公示内容不当或错误的,应责令改正。经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或国家农发办同意,项目实施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在竣工验收阶段的公示中予以说明。
第七条公示的方式主要采用在项目区内设立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墙等,也可采用印发简报、宣传单或在当地新闻媒体发布信息等方式。
第八条设立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墙等,应符合经济适用、清楚规范的要求,尽可能利用排灌站和机电井管护房等建筑物,坚决杜绝形象工程,严禁建设豪华公示牌。
第九条申报审批阶段的公示应至少保留20天,项目实施阶段的公示至少保留10天,竣工验收阶段的公示应至少保留3年。
第十条各阶段的公示都应注明对公示内容的质询、举报渠道,如电话、信箱和联系人等。
第十一条项目区农民群众如对公示内容有疑问,可以向县级农发办事机构提出质询,县级农发办事机构应当在15天内作出答复。
第十二条县级农发办事机构未及时作出答复或者质询人对答复不满意的,质询人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天内向其上一级农发办反映。上一级农发办事机构应在30天内,对反映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对以实名反映的,应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通知质询人。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农发办要将公示制执行情况作为项目和资金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指导。
13.项目资金保障制度 篇十三
2011-2012年间,常州聚丰房产代理公司法人索中林利用其房屋中介经纪人身份,通过诱骗20名卖房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委托合同等方式,仅支付了首付,就将客户的房屋“买”下,再抵押套现,所得房款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造成20名卖房人的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万元。法院于2013年7月以合同诈骗罪等罪名判处索中林20年有期徒刑。
这是一件涉及存量房交易欺诈的典型案例。之前,类似案件在其他城市也有报道,加强存量房资金监管工作引起各方关注。为此,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6年12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要求建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规范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设和资金划转,加强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管理。通过几年的实践,随着二手房市场的快速发展,常州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通知》(常政办发〔2013〕144号),决定加强房地产市场的交易行为管理,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第三方监管制度,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门的交易保证机构,或委托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作为交易保证机构,对存量房交易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存量房交易的买方将交易资金委托交易保证机构进行支付,待卖方房产过户至买方名下后,交易保证机构再向卖方划转全部交易款项。
在前期调研中,存量房交易所涉各方反应不一。存量房买卖双方表示欢迎,但担心会增加交易手续和监管费用;房屋中介经纪公司或支持,或观望,或质疑;银行等金融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支持并将配合参与。
在系统开发过程中,我们参考了南京、苏州、徐州等兄弟城市的实践经验,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于群众,服务于市场,以建成“房屋交易中的支付宝”为目标,由政府提供第三方资金监管平台,实现买卖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房”,保障双方利益。以安全、便捷、免费、高效为原则,由当时的房产登记中心提供资金监管账户,专项对存量房交易资金实行封闭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在办理权属登记的同一地点开设资金监管窗口,确保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的方便便捷;监管平台对买卖双方当事人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被监管的交易资金在监管专户存放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结算利息给当事人;房屋转移登记与抵押登记合并受理同时出证,对需要办理银行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放款时间缩短,效率更高。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得到了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大力支持。2014年5月,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市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常房发?z2014?{28号),进一步明确市区范围内城镇国有土地上存量房交易全面实行交易资金监管,其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买卖备案合同中约定的购房价款,不包含房屋过户所涉及的各项税费、定金、尾款。明确对属于房屋产权交换、房屋拍卖等5种转让不实行监管,对直系亲属间的房产转让等4种情况可以申请免除资金监管,对买方自愿用部分购房款先行替卖方还贷解押的,可以申请部分交易资金监管,同时对终止交易和资金监管的解除也作出了明确表述。
常州市存量房资金监管工作于2015年6月30日全面展开,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11家银行参与监管业务。与以往存量房交易流程相比,实施资金监管后,所增加的环节是交易双方共同在监管窗口签订监管(或免监管)协议,买方将交易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由监管窗口出具监管(或免监管)凭证,交易双方持凭证和其他所需材料办理过户。买卖双方可以协商在当时开通业务的11家银行中任选一家银行,但必须持有同一家银行的银行卡办理交易资金存放业务,以提高资金划转效率。
常州市存量房资金监管工作正式上线已超过一年,获得了多方共赢的良好效果。一方面,存量房买卖双方越来越接受资金监管,从一开始担心流程长、手续多而尽量申请免监管、少监管,到现在主动要求多监管、全监管,户均监管金额从30万元增至目前的50万元,监管平台对交易资金的安全保障作用得到普遍认可,申请监管率逐月提高,目前已经稳定在80%以上。另一方面,由于存量房交易资金量大,各银行都非常重视,参与的银行已经增至15个,并且纷纷从提高服务质量下手,争取更多业务,最终使买卖双方受益。从市场监管部门的角度,由于交易资金安全得到保障,买卖纠纷减少,市场秩序更好。
开展存量房资金监管工作,我们的体会是:一是要统一认识。一切从群众利益出发,把好事干好干实。存量房交易面广量大,交易过程中不可控因素多,由政府部门提供平台,既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又不影响存量房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二是要充分沟通。开展存量房资金监管,离不开金融、财政、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系统对接、流程再造、账户开设、数据发送等,都是在反复沟通、不断测试中最终确定运行方式。三是要因地制宜。我们分析了存量房交易中的各种情况,充分考虑了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等多种资金筹集渠道以及定金、尾款等交易中的常见办法,让交易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全部资金监管、部分资金监管、免监管等监管模式,不搞一刀切。除此之外,还在系统中设置了交易终止、撤销资金监管等环节,保障交易资金安全。四是要加强培训。存量房资金监管系统正式上线前,分层分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多次业务培训和问题解答。除本单位职工、银行职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员工外,重点对所有开展存量房交易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模拟实务操作,设置了试运行阶段,配强技术骨干力量,随时解决试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五是要广泛宣传。正式运营前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在交易大厅设置宣传牌、服务手册,开通咨询电话和网络回复,及时答疑解惑,取得共识和支持。
当然,运行一年多来,存量房资金监管带来的思考也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监管成效虽然好,但监管本身是需要成本的,就目前的情况看,一些因监管工作产生的费用,尚缺乏合适的支出渠道。要做到既能保障存量房交易?p方的资金财产安全,又能让承担监管责任的部门有合理的工作经费来源,有以下两条建议:一是在监管平台运行一段时间后,在市民广泛接受的情况下,经物价部门同意,启动监管收费,向交易双方收取一定费用。二是借鉴支付宝运作模式,利用时间差和资金规模获益。交易资金从存入监管帐户到支付给卖方是有一定时间的,并且有一定规模的累积沉淀(常驻)资金。据统计,我市开展存量房资金监管中,正常情况下资金存入和划转周期为5个工作日,常驻资金已经超过亿元。监管方可以和相关银行协商协议计息,用息差来支付监管成本,维护监管系统的正常运行。当然,前提必须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可。在目前情况下,第二种办法更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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