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调研

2024-07-17

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调研(精选11篇)

1.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调研 篇一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发布文号】安监总煤监〔2009〕88号 【发布日期】2009-04-23 【生效日期】2009-04-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

(安监总煤监〔2009〕8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办发〔2008〕1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1号,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三定”规定),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地方各级政府进一步搞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赋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职责。国家煤矿安监局“三定”规定的“职责调整”和“主要职责”表述中明确:“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职责”,“承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责任,检查指导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学习,加深理解,提高认识,坚持煤矿安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把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纳入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要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依法履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促进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通过强化国家监察和地方监管,促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共同构建“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格局。

二、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情况。地方各级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政府监管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体系;根据本地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确定机构、人员、经费及装备等;制定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规划;定期召开政府办公会议,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等情况。

(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情况。地方各级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以及煤炭产业政策等,制定小煤矿整顿关闭规划;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矿井;加强矿井关闭监管和废弃矿井治理工作,落实关闭矿井“六条标准”;打击非法煤矿和死灰复燃现象等情况。

(三)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工作情况。地方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建立以政府监管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有关制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制定监管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煤矿过程中,执法程序规范,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适当,监管执法到位;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协调工作机制、联席会议机制和信息交流、工作通报机制;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制度建设等情况。

(四)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整改及复查情况。地方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煤矿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信息通报、社会公示、整改验收、档案管理等监管制度;煤矿瓦斯治理规划、瓦斯等级鉴定、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瓦斯事故控制指标和瓦斯治理指标考核体系建设;水害治理;对停产整顿矿井的监管;对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的监察意见的组织落实,并及时反馈整改结果等情况。

(五)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和执行事故救援和报告制度;相关部门按规定参加和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对事故防范措施督促落实和反馈等情况。

(六)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结合辖区煤矿实际确定的其他监督检查内容。

三、建立健全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有关制度

(一)监督检查分级负责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省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市(地)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监督检查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县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二)定期逐级报告制。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半年至少报告一次,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年至少报告一次,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所属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报告,适时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并提出监督检查的意见和建议。

(三)向地方政府报告、通报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及时将监察执法和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向上一级地方政府报告,向有关地方政府提交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建议书,向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送达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等,并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

(一)定期听取汇报。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辖区内有关县级政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年至少听取一次辖区内有关市(地)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情况汇报。

(二)定期向地方政府通报、报告。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每半年至少向辖区内有关市(地)级政府通报一次、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年至少向所在地省级政府报告一次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三)督促检查整改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有关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意见、建议,举一反三,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落实责任和期限,确保问题和隐患整改到位,并及时反馈情况。

(四)坚持现场检查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仅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方式,更要坚持现场检查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从而验证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与地方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情况通报等相关工作机制,及时沟通监察、监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监察、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到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根据辖区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调研 篇二

1 榆次区食品行业基本状况

2013年榆次区建有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园区5个, 畜、禽养殖场2938户, 食品生产企业68家, 食品经营单位2679家, 餐饮服务单位1428家 (包括学校及幼儿园食堂128家) ;养殖合作社18家, 奶站15家, 饲料生产企业10家,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2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2052个 (动态数字)

2 健全落实食品安全共同监管长效机制

2.1 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能力建设

2013年榆次区政府组建了由区委书记为主任, 区长、区委常委、纪委书记、副区长为副主任, 22个相关部门和19个乡 (镇) 及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 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区食药局。为夯实基层基础, 区政府充分利用社会管理网格化电子平台, 把1250名网络长聘请为食品安全信息监管员, 利用统一配发的手机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开展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和信息报送。使监管部门及时了解群众反映的问题, 发现监管漏洞和不到位的问题, 使食品安全工作实现了以信息化技术为支撑的社会监督功能。

2.2 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经费保障机制

2013年榆次区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加大了支持力度, 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及行政管理、风险监测、监督抽查、应急处置、宣传教育等各项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 强化对经费的统筹分配和使用,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保障了食品安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2013年榆次区食品安全经费财政预算200万已全部到位。其中175万元根据检测和办公需要已经拨付到各监管部门、各乡镇和办事处。

2.3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联动机制

2013年榆次区政府与各监管部门、各乡 (镇) 、街道办事处签订责任书, 强化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食品安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 执行联席会议制度, 有效的整合了全区食品安全监管资源, 提高了全区的监管效能。

2.4 建立食品安全各项工作制度

(1)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制定出台了《榆次区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在榆次时报公布了区食安办及各监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 (2) 制定出台了《榆次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响应原则, 及时开展应急处置, 最大限度减少危害和影响。 (3) 建立舆情监测机制,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及时收集掌握和核查处理群众、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 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4)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制度, 稳妥、准确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 认真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防止引起消费者恐慌和舆论负面炒作。

2.5 加强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由经信部门牵头, 监管部门配合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各部门加大对食品龙头企业规模化发展的引导, 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和扶持, 努力打造一批重质控、讲诚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以引领和带动全区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各监管部门严格实施“黑名单”制度, 对严重失信食品企业及时向上级部门反应并在食品企业大会上通报批评, 促进食品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3 榆次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情况

3.1 机构改革, 提升食药监管工作能力

这次改革在原餐饮、保化、药械监管职能的基础上, 将原质监部门负责的生产环节和原工商部门负责的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赋予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监管力量显著增强, 责权各家清晰、明确。启动了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 从卫生监督所、卫校、物价检查所、乡镇、街道和原种厂抽调96名同志, 组件了区食药局稽查队和10个乡镇、9个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

3.2 竞聘站长, 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为真正选拔出有能力、有素质、想干事、能干事的基层站长, 区政府成立了竞聘领导组, 制定了科学严密的站长竞聘方案和人员双向选择方案。基层站长的竞聘工作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是面试题由省考试中心出题, 由区纪委、监察局和区食药局两名同志双锁密封运送至考场, 在所有评委的监督下于开考前10分钟启封使用;二是评委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参加评分;三是所有竞聘人员抽签确定面试顺序, 参加面试只报序号, 不公开个人信息;四是候考区和面试现场均实行电子屏蔽, 充分避免作弊现象的发生。

3.3 组织培训, 增强食药监管执法本领

新的食品药品监管队伍组建成立后, 为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和文明执法能力, 区政府组织开展了为期一周的上岗培训, 邀请了市监察局、食药局、质监局和工商局的专业干部进行授课。

摘要:2013年晋中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本次调研就是以此为背景, 选择榆次区为调研地点, 通过了解榆次区2013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目的是从中发现找出榆次区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好的做法和亮点, 为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探索出一条捷径, 为全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创出一块新模板。

3.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调研 篇三

安监总煤监〔2011〕18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煤矿特别是停产整顿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

一、切实落实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站在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

1形势的严峻性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不断强化防范措施,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敢于执法、善于执法、严格执法,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责任,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停产整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二、突出工作重点。要加大工作力度,重点抓好对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水害、火灾和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的监督检查,突出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瓦斯防治相关措施,强化水害、自然发火及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凡发现煤矿未按规定实施防突、防治水、防灭火、防冲击地压措施,存在重大隐患仍继续生产的,必须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有关证照,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规范执法。要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增强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法制观念,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认真开展行政执法。要按照“严标准、依程序、重细节、求闭合”的原则,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规范化、程序化的执法工作制度,明确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流程,规定案件办理各环节的运行时限、办理要求和责任人,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科学执法、廉洁执法,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水平和效能。

四、强化地方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检查中发现应当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依法实施经济处罚;将执法文书抄送有关部门,告知相关部门依法暂扣相关证照,并及时将责令煤矿停

产整顿的决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在煤矿停产整顿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煤矿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防止非法违法生产。煤矿整改完成后,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联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五、强化国家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扎实开展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现场监察中发现煤矿应当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要立即下达执法指令,依法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应行政处罚;告知相关部门依法暂扣相关证照或控制火工品供应、限制供电,并且书面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整改完成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停产整顿期满后,要进行复核;发现未经复核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的,要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经停产整顿后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要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监察中发现的相关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六、强化联合执法。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工商、公安、供电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定期召开联合会议,向有关部门通报执法情况,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执法合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七、强化责任追究。对隐患排查不认真、未按规定报告、整改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

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依法查处的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力,致使煤矿整改不认真而继续生产的,要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矿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强化现场管理,定期组织、深入排查治理煤矿各生产系统、各生产环节的安全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停止生产,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按规定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九、落实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煤矿企业接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指令后,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煤矿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整改方案,按停产指令的要求确定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制定并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整改方案要报有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整改完成后,煤矿主要负责人要按照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按规定向有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

十、落实有序退出机制。对于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隐患,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对决定关闭的煤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抓

4.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调研 篇四

煤矿安全重大隐患类别

一、通风瓦斯

(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四)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五)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八)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九)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十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十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1)大于或等于40m3/min;(2)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3)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4)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5)年产量小于或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十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十四)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十五)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十六)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十七)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十八)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十九)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二十)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二十一)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二十二)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二十三)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二、防尘防灭火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

(四)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五)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六)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三、机电

(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单回路供电的;

(二)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三)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四)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四、防排水

(一)有严重水患,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五、提升运输

(一)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二)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六、采掘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

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四)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五)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六)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七)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九)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十一)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十二)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十三)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十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十五)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十六)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七、其它

(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六)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七)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八)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九)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十)其他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煤矿安全较大隐患分类

一、通风瓦斯

1、煤矿企业在用主扇无专人24小时值班,无值班运行记录或记录不全的;

2、煤矿企业在用局扇未明确专人看管和维护的;

3、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供风用电未实现“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专用开关)的;

4、煤矿企业盲废巷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5、煤矿企业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停风未按规定设置自动断电装置,或虽有装置但不能自动断电的;

6、煤矿企业爆破作业未坚持“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分别检查瓦斯)的;

7、煤矿企业爆破作业未坚持“三人连锁”(班组长、安检员、专职放炮员连锁)放炮制度的;

8、煤矿企业每旬未组织1次对矿井全面测风的;

9、煤矿企业对采掘工作面

和其他用风地点的进回风未进行测风,未悬挂测风牌板的;

10、煤矿企业采掘工作面未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检查瓦斯、作业点未按规定使用便携仪挂点作业,或瓦斯检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1、煤矿企业瓦斯日报未按规定进行审批、处理、签字的;

12、煤矿企业未采取卸流(风量分流)措施进行瓦斯排放的;

13、煤矿企业瓦斯检查“三对口”(手册、牌板、日报)管理不到位的;

14、煤矿企业掘进工作面出风口距迎头距离超过5米的;

15、煤矿企业停产期间主扇值班、井口值班未24小时坚守工作岗位的。

二、防尘防灭火

1、煤矿企业防尘管路系统不完善,或使用不正常的;

2、煤矿企业未严格执行爆破材料“领、用、销”制度的;

3、煤矿企业雷管、炸药下井,未分箱分装上锁分开运输,下井无专人管理的。

三、机电

1、煤矿企业未按规定建立机电设备管理台帐,使用未经检测合格的机电设备的;

2、煤矿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矿灯领退登记和统一管理的。

四、防排水

1、煤矿企业排水设备设施不完善的;

2、煤矿企业排水能力不足的;

3、煤矿企业未配备探放水设备的;

4、煤矿企业未坚持“有掘必探”的。

五、提升运输

1、煤矿企业斜井(巷)提升防跑车装置不完善,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六、支护

1、煤矿企业回采工作面支护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的;

2、煤矿企业回采工作面上下出口支护达不到规定的;

3、煤矿企业回采工作面特殊支护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的;

4、煤矿企业掘进工作面未采取前探梁支护的。

七、采掘

1、核定能力年产6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年产6万吨以上矿井的一个采区超过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的;

2、煤矿企业回采工作面未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采用巷道式采煤超过两个工作面的;

3、煤矿企业无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或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无针对性、操作

性以及未按规定贯彻学习就安排采掘、检修维修作业的;

煤矿企业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每半月实测填图少于一次的;

5、煤矿企业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绘制矿井相关图纸,图纸不符合技术规范,与实际不相符的。

八、其他

1、煤矿企业未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等安全管理人员的;

2、煤矿企业设立的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等安全管理人员三年内未取得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不满3年以上的;

3、煤矿企业未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少于5人的;

4、煤矿企业未设立技术管理机构,未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的;

5、煤矿企业配备的技术人员不具备中专以上学历的;

6、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的;

7、煤矿企业未确保每班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在井下检查监督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

8、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上岗工作的;

9、煤矿企业对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就安排下井的;

10、煤矿企业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少于20学时的;

11、资源整合、基建和技术改造的矿井,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12、煤矿企业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

13、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的;

14、煤矿企业未按规定交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

15、煤矿企业未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下同)、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辅助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的;

16、每周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少于1次的;

17、煤矿企业未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18、煤矿企业未按“五定”(定人员、定责任、定时间、定措施、定效果)原则落实隐患整改的;

19、煤矿企业在隐患整改限期内,未完成隐患整改的;

20、煤矿企业有两班交叉作业的;

21、煤矿企业停产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安排下井检修维修作业的;

22、煤矿企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23、煤矿企业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24、煤矿企业违反劳动定员进行生产的;

25、煤矿企业对被查封的井口、设备设施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26、煤矿企业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27、煤矿企业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8、煤矿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出入井检身登记的;

29、煤矿企业矿长未经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请销假擅自离开矿上的;

30、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或拒绝、阻碍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31、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32、煤矿企业未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33、煤矿企业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34、煤矿企业不具备单独设立救护队条件时,未落实兼职救援人员,未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救援的;

35、煤矿企业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36、煤矿企业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记录登记台帐(隐患排查记录登记、隐患整改落实记录登记、隐患整改验收记录登记)的;

37、煤矿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日检制度、周检制度和月检制度)的;

38、煤矿企业每月少于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的;

39、煤矿企业存在重大隐患不停产、不报告就组织入井整改的;

40、煤矿企业每季度未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提交隐患排查整改书面报告的;

41、煤矿企业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少于15次的;

42、煤矿企业未落实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带班制度,或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带班未与工人同上同下的;

43、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少于10次的;

5.食品安全监管调研报告 篇五

根据县政协年度工作安排,从5月14日开始,利用10天时间组织部分政协委员,分四个组,从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消费四个环节着手,集体调研和个人暗访相结合,通过业务知识培训,听汇报、看现场、查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全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食品安全工作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和广大群众密切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国家、省、市、县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食品安全的政策、法规、文件,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食品安全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承担具体职责。县农业局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县质监局负责食品加工环节的监管,县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县工信局负责生猪屠宰方面的监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局,承担全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的重大事故。截止20底,全县粮食总产30万吨以上,果品年产26万吨,蔬菜5.9万吨,肉类总产4.6万吨,蛋类2.5万吨。共有各类经营户1131家,餐饮服务单位835家(其中餐饮企业498户,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92户,企事业单位食堂58户,农家乐接待户32户及各类综合市场餐饮经营户155户)超市商场28家,集贸市场8个,食品生产企业33家,农资生产经营户235家。由于各部门高度重视,密切协作,全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稳中有升。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些经验做法得到中、省、市的肯定,并在国务院召开的食品监管专题会议上进行了交流发言。

(一)健全网络,监管职责不断加强

一是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县政府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主任,主管领导为副主任,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二是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要求,逐级与各镇、各部门、各单位签订《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三是在全县八个镇专门成立了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在全县169个行政村,确定了169名食品安全信息员,形成了县、镇、村全覆盖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同时,县食品药品监督局从“两代表一委员”中选聘了13名食品安全监督员,在全县各类学校选聘了188名食品安全协管员,扩大了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覆盖面。

(二)注重协调,日常监管常态化

工商局、质检局、工信局、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积极推进网格化监管模式,明确责任加强协调、有分有合,实现食品安全全程监管。一是严格市场准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抓好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等领域的市场准入,并加强证后监管及无证查处工作,切实规范食品市场秩序。二是注重日常检查。抓好农业生产环节的化肥、农药使用的日常监管,提高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抽查频率,落实食品流通中的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制度。全面规范餐饮单位经营行为,做到了原辅料索证、从业人员体检、量化分级、餐饮具消毒管理“四落实”,在大中型餐饮单位及操作现场采用视频监控手段对其进行全程监控。三是做好节假日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以面粉、肉、奶、豆制品、食用油、醋、蔬菜以各类食品批发市场、超市、景区为重点,在春节、国庆等重大节日期间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保证了节日期间和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对学校食堂营养改善计划、鲜肉和肉制品、农药废渣盐、豆制品、酒类、“瘦肉精”和食用油、桶装水、夜市烧烤、农贸市场、食品中违法添加罗丹明b等各项食品开展专项整治18场20余次,累计出动执法人员730人(次),检查食品经营单位2200余家,下发整改通知书320份,确保了节假日无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抓点示范,群众食品安全意识不断增强

一是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近两年来,全县共命名表彰食品安全示范单位104户,文明餐桌示范店25户,示范镇3个,餐饮食品安全示范街4条。开通了扶风食品监管政务网站,累计发送食品安全警示信息22次,4500多条。二是以“食品安全周”、“文明餐桌行动”、“食品安全进社区、进学校”活动为载体,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累计发放宣传资料4万余份。三是划片包干、分工负责将八个镇划分为四个责任区,分别由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来承担每个责任区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实行集中检查、分散管理等办法,查处违法案件,不断消除监管盲区。四是密切协作,推进群防群治。在宾馆、学校、超市等群众集中的区域设置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牌,促进广大群众的自我食品安全意识不断增强。

二、存在问题

尽管我县食品安全监管成效显著,得到各级肯定,但客观讲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食品监管人员配置偏少,经费投入不足

食品监管人员配置偏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行政人员7人,实际业务工作人员只有2名,显得力不从心,要承担全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且无一名专业的食品监督管理人员,力量奇缺,客观上给监管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经费投入不足。市政府《关于加快全市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的意见》文件要求,县区按30万人口以下不少于50万元,30万以上人口不少于100万元的标准落实食品监管检验监测经费,年我县实际拨付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经费20万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保障不足。

(二)日常监管还留有死角,资源整合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资源整合作用没有充分发挥。食品监管还未完全到位,安全风险检测数据没有共享,重点检测问题依然存在,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作用发挥不够,由于监管职能部门多,协调衔接方面仍有监管职能交叉、互相推诿,工作不够细的问题,小作坊生产方式较为普遍,尤其是飞凤市场小摊贩,馒头、面条、豆芽等食品经营者有时出现无人监管盲区。

在食品监管工作中存在重公司,轻个体,重固定,轻流动现象,根据调研情况看,对大中型食品单位如学生食堂、食品生产企业都实行了日常监管监控、检查等责任监管网或现代流通网监管工作,而且有示范街、放心店,以此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增加群众放心度。而对个体户,如小作坊、流动摊点等,普遍存在食品安全质量意识不高,加工设备简陋,卫生条件差等现象。还有个别生产场所和居住区没有分开,对食品安全构成威胁。

(三)执法力度有待加强,有些政策落实不到位

执法不够严格。存在重抽查,轻处理,重专项,轻联合的现象。监管部门对分管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面都较窄,只能做到部分抽查,查出的问题处理都以罚款为主。监管部门仅做到对自己负责的环节进行检查,对需要各部门联合执法的农村店铺,农村家宴,小作坊等检查较少。联合执法具有一定的震慑力,尤其是对不易管理的农村市场,小作坊、流动摊点很有效。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量大、面广、且市场本身不够规范,无照经营和小作坊现象存在,给我们监管部门的抽查、检查处理工作带来了不便,“五小作坊”准入门槛低,食品隐患多,群众意见大。主管部门的执法不严,打击不力,造成了违规违法行为的不断发生。

有关法规政策落实不够到位。由于经费不足,对食品安全事件举报人的奖励不能及时兑现,影响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有关票证通制度落实困难,主要表现在农村的部分食品经营户,不坚持台账记录,有的超市和批发点,怕增加成本,怕暴露业绩,票证使用只留于形式。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制度上再完善。

(四)重监管、轻宣传,食品安全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

重监管、轻宣传。食品安全监管是个庞大的工程,单靠职能部门监管远远不够,必须发动社会力量,做到部门各司其责,社会全民参与,进一步扩大监管范围。另外,部分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意识薄弱,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正面宣传力度不够,食品安全消费知识公众普及率不高,导致群众监督意识不强,全社会参与食品监督的氛围没有形成。

生产经营者往往功利思想严重,有时为了降低成本,使用违禁药品添加剂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群众身体健康。而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不强,只看表象,不看质量,缺乏食品安全的鉴别能力,从而为伪劣食品提供了消费市场。加之农村多为老人和小孩,价格仍然是选择食品的主要因素。因此,加强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及法规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监督意识就显得尤为重要。三、建议对策

通过查看现场、座谈交流,参与调研的政协委员针对我县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了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增强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食品安全关系着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发展,已经成为最普遍、最重要、最需引起社会各方重视的民生问题。要从强化宣传教育入手,常抓不懈。

通过宣传食品安全科学理念和科学知识来夯实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基础。通过宣传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倡导消费者依法维权,增强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监管服务水平。通过宣传食品安全标准相关知识,提高食品监管人员和企业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标准知识水平,促进食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自控能力不断提高。

对广大群众重点宣传食品原料、储藏、制作、烹调、消费等方面的基本常识,使群众增强识别假冒伪劣食品的自我保护能力,养成科学的饮食习惯,树立依法维权意识,做食品安全的自觉维护者。让农民群众真正了解和掌握农业生产投入品的基本安全知识,自觉抵制有害物质的投入,按标准使用农药、抗生素、激素、添加剂等物质,从源头上确保食品安全;对生产经营和食品从业人员要重点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质量标准、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知识,树立食品安全法制意识,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品牌意识,提高保障食品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对食品监管人员重点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监管知识的宣传,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的新理念,提高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实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形成监管工作合力

在实际工作中,要发挥好政府的监管职责,统筹安排好,全县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的工作,形成顺畅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和工作合力。

一是要加大政府投入。当前食品安全污染有生物性的也有化学性的,日常监管必须依赖标准的检测设备和手段,单靠传统的手段,已远远不能满足于工作的需要。建议政府在这方面有计划、有重点的逐步加大投入,改善执法部门监管工作条件,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质量和效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是要合理配备工作力量,确保监管工作正常运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量大、面广,专业性、实践性很强。建议出台相关政策,选调一批食品监测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做好监管工作,来提高食品国家标准项目会检率和检验及时率,促使我县食品监管工作不断上水平。

三是要发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领导综合协调作用。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综合分析研判食品安全形势,适时安排部署工作,着力构建上下贯通,相互衔接的食品安全组织协调体系,确保食品安全各环节有人抓、有人管,不留死角。

四是要整合全县食品安全监测资源,加大重点工作落实力度。建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测机构,通过集中办公、整合资源,统一管理,优势互补,实现检测数据部门之间共享,减少重复检测,降低监管成本。

(三)着力构建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监管全覆盖

进一步整合农业、工商、质检、工信、食监等主要监管部门资源,建立质量监管体系,以食品安全监管为重点,强化部门配合,针对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对象和重点时段,全面强化对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四大环节的整治,严厉打击制假和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促进食品生产标准化、市场流通规范化、餐饮消费安全化、监管工作制度化,全面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一是在种植养殖环节,加大农产品源头污染治理力度,深入开展产地环境安全评价和监控,强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证、产品认证和无公害示范生产基地建设,严厉打击违法使用认证标志、标识行为,加大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农产品集散地农产品农药残留的监测力度,严防药物残留超标农产品进入市场,引导和鼓励农民选用新型低毒低残留农业投入品,降低农产品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加大禁用兽药的清缴力度,加强对病害、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置,严禁病、死畜禽肉流入市场,严厉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和各种添加剂的行为。

二是在生产加工环节,全面实施28大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坚决打击黑窝点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的行为。要集中整治小企业、小作坊,坚决取缔无证经营。进一步完善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健全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严格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程序,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管,加大对无证企业的查处力度,依法清理整顿达不到生产条件的企业。

三是在市场流通环节,加大对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店、小摊点的监管力度,下大力气解决无照经营和经销过期霉变和不合格食品等问题。严查私屠滥宰和制售病死肉、注水肉和未经检疫、检验的各类肉品,加强日常监管,坚决查处非法使用保鲜剂加工水果,销售劣质大米或用变质原料加工粮食制品等不法行为。加强对不合格食品的返市监管,完善相关的处置措施。依法整顿盐业秩序,规范食盐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经营食盐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群众食品安全。

四是在餐饮消费环节,以严控食物中毒为重点,加强对集体食堂、餐饮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定期发布预警信息,堵绝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全面推行学校食堂和中型以上餐饮企业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对不达标的企业要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不合格的要吊销卫生许可证。强化农村自办家宴监督管理,制定出台相关管理规定,坚持对农村从业厨师进行培训和体检工作不间断,推行持证上岗,开展农村自办家宴登记备案和分类指导制度,保障群众食品安全。

(四)严格执法,打防结合,注重惩处

6.社会安全监管保障力调研报告 篇六

一、借势发力,抢抓机遇

国发2号文件,是省、市经济社会发展里程碑式一个重要文件;是我市迎来了大发展、大转型、大提速、大跃进的春天和黄金时期。我们必须紧紧抓住、毫不懈怠、倍加努力、穷追猛赶;以“人一之我十之、人十之我百之”的顽强拼搏精神,实现一年一变样、三年换新貌;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宏伟目标。我认为做到“九个好”,一个好班子、一个好目标、一套好思路、一套好措施、一支好队伍、一个好作风、一组好政策、一个好风气、一个好环境;“四个先一步”,思路领先一步、措施领先一步、出手领先一步、服务领先一步。

二、安全发展,助推经济

经济的发展、项目的建设,安全是前提和基本要求,一次安全事故会影响一个项目、一个产业、县域经济的发展,会涉及社会和谐稳定、干部的健康成长等,我们深感搞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的发展必须有很好的安全发展环境,安全发展是我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实现历史性跨越的前提和必然要求。

近年来,全市安全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安全生产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不断提高。但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大量工业项目、基础设施开工建设,一些领域知之甚少;产业工人的急聚增强;经济结构的调整转型,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性产业——煤炭产业安全管理水平仍然不高,煤矿零星事故多发,较大以上事故还时有发生,百万吨死亡率仍然高于全省水平,安全生产政策标准越来越严,广大人民群众对安全工作的期望越来越高,安全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安全工作的范围更宽、任务更重、标准更高、要求更严。进一步抓好安全工作任重而道远。

一是工作往前赶、目标起点高、名次进前三。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我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实现历史性跨越的基础、前提、保障。在安全监管工作上,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市第六次党代会的总体工作为目标,提出我局全体干部职工“思想认识要高、方法措施要对、工作作风要实、从严监管要狠、行政服务要好“的总体工作思路,以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和加强机构、队伍建设为重点,以着力提高安全监管和执法水平、严格落实监管职责为核心,全面提高全市安监部门的履职能力,切实抓好全市安全监管工作,着力通过严格的监管,推动各项安全措施的有效落实。

二是抓好基层基础工作,安全工作关键在基层、重点在企业。我们将继续以强化和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以全面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为基础,以事故预防为主攻方向,以依法监管、严格监管为保障,以科技进步为支撑,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速度、质量、效益与安全的有机统一,努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安全生产与全市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三是全面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为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安全基础。今年,将继续保持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降”态势,杜绝重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控制较大事故,减少零星事故。确保煤矿、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确保重大节日和重要时段安全生产形势平稳,确保实现省政府下达的年度奋斗目标。安全生产指标在全省排名进入前三,力争第一,个别指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到“”末期,反映安全生产水平的四项相对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部分指标接近或达到全国水平,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向好,安全生产的体制机制基本健全,全市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标准化全面达标,企业本质安全和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安全生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三、有几点建议

一是对2号文件精神吃透、运用自如,点上、线上、面上的要有机结合,把单个的项目与产业的发展、区域经济的发展统筹考虑、科学安排,在发展中促转变,在转变中谋发展。二是做大做强能源产业。加强煤炭资源勘查,推进资源整合与优化开发,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重点发展大型企业集团,在本市范围内,盘江煤电集团在5000万吨以上,水城矿业集团在3000万吨以上;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煤矿企业集团1000万吨以上三家,500万吨以上五家,200万吨以上的十至十五家。三是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建设,“循环经济是个筐,好多项目都可往里装”,要建立一支强大的有专家参与的团队来实施循环经济示范城市,统筹攀西—经济区规划建设。四是物流节点城市。地处西部,有四省“立交”之称,有进进出出的矿产品、设备物资等,比如,在建西部煤炭储备基地,煤炭期货市场。五是“凉都”要巧设计、精包装、硬打造,市中心城区还需要从硬件、软件着力提升、着力打造,真正成为休闲度假胜地和文化交流的重要平台。六是城管方面,所有运煤车辆、工程车辆必须封闭运输;所有建设工地必须封闭施工,外出车辆必须清洗;有农地处,要种树、种草或封闭;打造钟山大街亮丽不夜城镇,钟山大街两边的高层建筑必须有华丽的彩灯,商铺有规范的广告等。

7.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调研 篇七

六、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狠抓措施落实

各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煤矿深入开展 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认真做好检查、达标和上报工作;要加大 监督力度,对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煤 矿,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未按期达标的煤矿,要责令停产整顿, 限期整改达标。各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要在每年 1 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总结报国家煤 矿安监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每年将对各地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 化工作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督查。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 辖区内各类煤矿企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8年 11月 11日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晰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思路

1.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煤矿 安全基础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根基。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 是 控制煤矿安全风险、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需要, 是实现煤炭工 业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只有不断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实 现煤矿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才能从根本上扭转煤矿生产安 全事故多发的状况, 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各单位必须真 正把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促进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2.明晰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安全发展,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以煤矿安全质量标 准化建设为主线, 加强指导、分步推进, 严格监管、强化监察, 督 促煤矿企业达到“系统可靠、装备先进、管理到位、素质提高” 的 总体要求。通过加强安全基础管理,使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明显 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 全事故明显下降。

二、抓住关键环节,确保矿井系统可靠

3.矿井系统要齐全。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等规定, 建立健全矿井通风、供电、提 升、运输、排水、安全监控、防尘供水、通讯和压风等系统,应 抽采瓦斯的矿井要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的 要建立防灭火系统和火灾监测系统,确保矿井系统齐全可靠。4.矿井系统要合理。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炭 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和建设矿井的各 个系统,设备和设施的选型、安装位置和数量、工程质量等要符 合有关规定。要根据煤层开采条件, 科学合理地确定开拓部署, 优 化生产系统,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合理组织生产。

5.矿井系统要完好。必须对矿井通风、主副提升、主排水、供 电等系统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维护保养和全面排查,制定各系统 相关管理措施,对系统的可靠性进行分析评价, 对排查出的问题, 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系统完好、运行可靠。

三、加快改造提升,确保技术装备先进

6.淘汰落后装备。煤矿企业要按照《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 备及工艺目录》等有关要求, 及时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 禁止使用超期服役和不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 规定的电气设备, 坚 决取缔井下人力、畜力、三轮车运输。

7.提升机械化水平。煤矿企业要逐步提高采掘机械化程度, 淘汰落后的采煤工艺和方法。煤层赋存稳定的矿井,要大力发展 机械化开采。有条件的煤矿要重点发展综合机械化,推广使用大 采高综采技术装备,鼓励采用全自动化采煤和使用钻、装、锚一 体化掘进工艺。要积极推广使用大倾角综采、薄煤层机采等新技 术、新装备,进一步提升机械化水平。

8.确保装备可靠。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大安全投入,对在用的 安全可靠性差、不能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和设施进行技 术升级和更新改造。要严格落实设备定期检测、维护、保养和检 修制度,并严格验收,提高矿井装备的安全可靠性。

四、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管理到位

9.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煤矿企业要按照两个《指导意见》的要 求, 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 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进一步梳理、细化现有的安全管理制度,把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灭火、防治 水和顶板、提升运输、火工品管理、应急救援等各个管理环节、各 个岗位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全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 并 根据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及时修订、完善。要落实企业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08]21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 中央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等 7部门《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 [2006]116号 和《关 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 [2007]95号(以下简称两个《指导意见》 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煤矿企业 认真贯彻落实,全力推进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促使煤矿安全状况不断改善。但是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有的煤矿对两个《指导意见》贯 彻执行不力,仍然存在矿井系统不完善、技术装备落后、安全责任不落实、现场管理松驰、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滞后等 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好两个《指导意见》 ,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 任, 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 加 大安全奖励和处罚力度,确保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10.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煤矿区队长、班组长要强化安全意识 和责任意识,组织工人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作业。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 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存在险情时必须立即将作业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

煤矿负责人和 安全管理人员要按照规定切实履行下井带班职责,深入井下一线 组织生产,监督检查各区队、班组安全生产状况,严肃查处作业 过程中的“三违”行为。

11.深化隐患排查治理。要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6号 ,制定本企业的隐患排查 治理和报告制度。要立足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 以瓦斯、水害等为重点,定期对矿井的采、掘、机、运、通等各个系统和环 节进行专业化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 要立即进行整改;一时整 改不了的, 要停止作业, 在采取针对性安全措施后, 制定整改方案 和应急预案,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按程序组织验收。12.推进安全质量达标。煤矿企业要明确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机构和人员,健全和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制 度,明确管理责任,细化标准和考评办法,切实抓好安全质量标 准化达标工作。区队每周、煤矿每月、集团公司每季度至少要组 织一次检查验收, 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工程质量未达标的, 要对照标准及时进行整改,确保矿井各系统以及设备、设施的安 全质量标准化全面、动态达标。

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确保职工素质提高

13.严格安全资格准入。煤矿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 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 要达到两个 《指导意见》 有关安全 资格准入的条件。其他井下从业人员要逐步达到具有初中以上文 化程度,按规定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 实习满 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工作,严禁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 者入井作业。

14.强化全员安全培训。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 任主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标准、操作技能及自救互救等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增强职工实际操作和应急处置能力。要组织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 比武,建立师徒合同制度,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 识和安全技能。

15.提高安全培训质量。安全培训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 书,严格按照统一大纲组织教学,并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对各类 人员进行培训,严格教学管理,改进教学方法,按规定配备实验 设备和装备,对职工进行实践操作训练,增强培训针对性。

六、强化安全监管监察,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16.加强行业安全基础管理。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针对辖 区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研究和制定相关工作规划、修订完善行业 标准,指导煤矿推广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装备。要建立健全隐患排 查分级监控制度,定期对煤矿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 督检查,对煤矿存在的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煤 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要组织煤矿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 工作,对安全质量达标矿井,要制定激励措施和办法;对进展缓 慢的煤矿,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其尽快达标。

17.强化安全基础管理的监管监察。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 门要对辖区内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管,督促煤矿企 业落实主体责任,尽快达到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驻地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的监督检查,向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安全基础管理的 意见和建议;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促进煤矿企业逐步 提高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请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煤矿企 业和相关管理部门、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8年 12月 23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汲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 进一步加强冬季防火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0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入冬以来,一些地方接连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2008年 11月 14日 6时 13分, 上 海商学院学生宿舍楼发生火灾,造成 4名女生坠楼死亡,起火原因系学生违章使用“热得快” ,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11月 22日 5时 45分,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金田商务大厦发生火灾,造成 8人死亡,起火原因系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可燃物所致;12月 3日 1时 35分,浙 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宽心老人公寓发生火灾,造成 7人死亡,起火原因系老人使用打火机不当引燃可燃物所致;12月 4日 1时 41分,山 东省青岛市佳元迈克食品有限公司一栋单层彩钢板职工宿舍发生火灾,造成 11人死亡,起火原因系遗留火种引燃床铺所致;12月 5日 20时 35分,安徽省铜陵市沙河路一商铺发生火灾,造成 5人死亡,起火原因系电动车电瓶充电插座电源线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12月 8日 5时 52分,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一民房发生火灾,造成 5人死亡,起火原因正在调查中;12月 11日 0时 38分,湖南省岳阳 市岳阳楼区百汇服饰广场发生火灾,造成 3人死亡,起火原因正在调查中;12月 12日 16时 02分,山西省运城市中银大道名人保健中 心发生火灾,造成 7人死亡,起火原因正在调查中。

8.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调研 篇八

一、食用畜产品市场流通监管情况

1、当地食用畜产品养殖及流通监管基础性信息。某某县现有规模养殖场***个,其中蛋鸡***个(存栏10000只以上),生猪***个(年出栏1000头以上),肉鸡***个(年出栏50000只以上),肉鸭***个(存栏10000只以上),奶牛***个(存栏200头以上),肉牛***个(存栏100头以上),肉羊***个(存栏200头以上),个体散养户***万个。我县现有官方兽医125人,对养殖场落实官方兽医派驻制,按照区域将养殖场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员,要求监管人员对规模养殖场实行每日到场监管,对散养户实行每周至少1次到场监管制度,对养殖场从进畜(雏)、用药、用料、免疫、消毒、检疫、死淘、无害化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管。与养殖场(户)全部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流通环节监管:由于我县没有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流通环节监管主要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定点监管。我县现设有***处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站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依法对过往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按程序严格查证验物,并进行消毒、登记。两处检查站年检查过往车辆***余车次,查验动物***万头(只),查验动物产品***吨。

2、当地食用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及相关制度。畜产品调出严格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屠宰场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相关规定,畜产品经过驻场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动物产品经检疫人员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调出,同时作好产品流向登记。不合格动物产品,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

3、当地食用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机制度机制。针对猪肉的准入,***与***联合出台了《***冷鲜肉店管理制度》,要求外地调入***冷鲜猪肉必须凭检疫证明和相关检测证明到***畜牧局进行检疫,取得分销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其他畜产品主要查看动物检疫证明和相关检验报告。

4、当地食用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的衔接。无

二、收购、贮运、运输环节的监管对象基本情况,监管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1、收购、贮运、运输监管对象基本情况:我县现有畜产品屠宰加工企业51家,其中肉鸭屠宰加工企业36家,日屠宰加工能力70万只;朗德鹅屠宰加工企业14家,年加工能力150万只;生猪屠宰加工企业1家,日屠宰加工能力1000头。我县的畜产品生产模式为公司+养殖户的生产经营模式,绝大多数屠宰加工企业是收购、贮存和运输的主体。

2、监管现状:对屠宰加工企业实行检疫人员派驻制,每个屠宰企业都设立检疫室,配备检疫设备,检疫人员对动物从进场、屠宰、加工、贮藏、销售等环节实行监管,并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记录。

3、存在问题:由于我县的屠宰加工企业多,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任务重,监管人员相当较少,监管人员在对屠宰加工企业监管的同时,还监管几十个养殖场的现象普遍存在,同时兼顾动物

防疫、技术推广等工作,任务繁重,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上难以做到无缝监管。

4、建议:针对监管力量不足,建议国家出台相关的规定,实行动物协检员协助开展检疫监管制度,并将动物协检员的工资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切实保证协检员协助开展检疫监管的真正落实。

三、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情况

1、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较为健全。目前,***初步建成了县、乡两级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畜牧局于2003年建成并投入使用了“***县畜牧兽医检测中心”,该中心现有实验室总面积***方米,主要负责全县动物疫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经过多年来的建设和完善,建成了检测设备比较齐全、环境条件较好、检测人员结构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的检测机构。中心配备了RT-PCR、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酶标仪、畜产品兽药残留快速检测仪、乳成分分析仪和体细胞计数器、荧光显微镜、万分之一电子天平、微波消解仪、生物安全柜、通风柜、全自动洗板机、氮吹仪、高速冷冻离心机、生化培养箱、二氧化碳细胞培养箱、紫外分光光度仪、水浴恒温振荡器等仪器和辅助设备等60余台/套。中心建立和完善了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生物安全手册等体系文件,并规范有效运行。中心于2011年10月通过了省畜牧兽医局组织的“兽医实验室考核”。在每个基层兽医站都建设了化验室,配备了基本的实验仪器和化验员,负责当地动物疫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筛查工作。

2、监测实施方式。我们采用定期抽检和不定期突击监督抽查两种方式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县局将畜产品质量安全

检测工作列入基层站岗位责任制,制定了明确的监测计划和考核标准,调动了基层工作积极性,为搞好该工作提供了保障。

3、监测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动物疫病方面,主要进行了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兰耳病、新城疫、布氏杆菌病和结核病等项目的检测;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主要开展了猪、牛、羊和生鲜肉“瘦肉精”检测、生鲜乳“三聚氰胺”检测以及畜产品氯霉素、呋喃唑酮等兽药残留检测。

4、检测结果的汇总、分析、应用等。我们制定了《***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实施办法》,及时对检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通报有关单位。对出现异常的发布预警信息,由执法部门对涉事的单位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动物疫病方面,***年抽取和检测血清样品***余份/次,进行了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兰耳病、新城疫、布氏杆菌病和结核病等项目的检测;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主要开展了猪、牛、羊和生鲜肉“瘦肉精”检测、生鲜乳“三聚氰胺”检测以及畜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年检测样品******余份/次。通过这些工作的开展,有效地促进了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开展,保障了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畜产品质量安全。

5、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合作方式。今年以来,在县食安办组织下,制定了监测计划,明确了任务分工,促进了该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了结果通报制度和核查处臵等机制。有力的促进了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开展,提高了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四、畜产品进入生产企业监管情况

1、畜产品进入食品生产企业的途径。我县畜产品生产模式主要为企业+养殖户的生产经营模式,即企业与养殖户签订签订购销合同,由企业统一提供雏苗、饲料,养殖户养殖,企业用自己的运输车辆回收。对动物出栏到进入企业阶段的监管,主要是动物出栏时,动物检疫员到场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动物入场时,企业驻场检疫人员进行查证验物,证物相符的方准入场。

2、生产企业如何把好食用畜产品质量安全关。畜产品加工企业都设有自己的检测室,配备专门的检测人员,建立相关的质量管理制度,从动物进场、动物产品出场阶段进行检查、检验,检验合格的加盖合格印章或发放合格标签,产品方可出场。

9.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调研 篇九

序号

项目

检査内容

检査依据

检査主要资料及方法

检査结果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带队检査1次本 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 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党发〔2017〕2号)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六)强化部 门监管责任。

査阅检查记录,是否明确检查时间、检查 的点、检查内容、结果处理。

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主 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安全 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 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 〔2018〕32号)二、健全落实安全生 产责任制,(五)明确部门监管责任。

查阅安全生产责任制。

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

是否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内容;是否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党委宣传工作要点。

赤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赤峰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查阅理论中心组学习记录、宣传记录。

上级工作安排部署落实情况

《关于转发<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的通知》(赤发改煤炭字[2020]482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预判预防煤矿重大风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赤发改煤炭字〔2021〕158号)、《转发关于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赤发改煤炭字〔2021〕60号)、《赤峰市发改委春节“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赤发改煤炭字〔2021〕55号)》、《关于印发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赤发改煤炭字〔2021〕132号)等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赤发改煤炭字〔2021〕198号)关于转发《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题责任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的通知(赤发改煤炭字〔2021〕214号)赤峰市发改委关于印发《2021年市发改委能源行业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年实施方案》的通知(赤发改煤炭字〔2021〕223号)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落实4月14日全国矿山安全生产紧急视频会议精神的通知》的通知(赤发改煤炭字〔2021〕243号)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企业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赤发改煤炭字〔2021〕252号)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转发<煤矿瓦斯防治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的通知(赤发改煤炭字〔2021〕310号)

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赤发改煤炭字〔2021〕272号)等文件的落实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 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厅发〔2018〕 51号)第二章职责,第十条(一)。

查阅相关会议记录、发文、工作方案、检查记录等。

日常监管情况

执法计划编制及执行情况:是否制定及月度监管执法计划,并按 照计划开展监督检査。监管执法 计划制定完成后,报送同级人民政府 批准或备案,经批准或备案后报上一 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并抄送驻地煤矿安全监管机构。

1.《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 2.《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 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煤安监监察〔2018〕 32号)一、监管执法,的主要内容和方式(四)实施计划执法。

查阅及月度执法 计划、政府批准文件。

对类煤矿监管次数,对D类煤矿严 各落实盯守或巡査责任。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煤安监监察〔2018〕 32号)。

査阅现场检查记录及盯守或巡査记录。

对直接监管的正常生产建设煤矿每年 至少开展1次系统性的监督检查,对 煤矿的上级公司每年至少开展1次监 督检査。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 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煤安监监察〔2018〕32号)一、监管执法 的主要内容和方式(五)突出重点。

査阅现场检査记录。

检査前制定检査方案,对发现问题严 格处罚处理、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及 时复核验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 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煤安 监监察〔2018〕 32号)三、严格监管 执法程序,(九)遵循规范流程、(十)制定检查方案、(十一)严格处理处 罚、(十二)督促企业落实整改。

査阅检查方案、执法 文书、隐患问题复核 验收记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情况

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 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第七条。

査阅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检査情况

每年对辖区内监管的安全生产标准化 达标煤矿进行一次动态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关于印 发〈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 化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内 煤局字〔2018〕 106号)第五章动态 检查,第二十二条。

10.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调研 篇十

修水县质监局 易林波

一、背景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强调的是食品安全关乎国之根本、民之根本。但近期国内外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故,都将食品安全推上了风口浪尖的地步,到了不得不重视,不得不严抓的时刻了。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上,我们质监部门作为主体监管部门,虽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开展了多项专项行动加以整顿,呈现了一定的效果,但仍然存在很多隐患,有待于我们加强监管。特别是农村及城乡结合部,由于多重原因,监管仍是十分薄弱,问题非常突出,需要我们加以重视,完善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水平。

二、目前农村及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现状 作为全省面积最大的县,修水县纵横数百公里,辖36个乡镇(合并前为54个乡镇),其82万人口中,有60多万人口在农村,与发达地方不同的是,我们欠发达地区的农村经济仍然滞后,生活水平不高,所以,在食品生产加工领域的安全上,存在很多不容乐观的状况,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1、生产场所简陋,卫生条件较差。我县包括企业和小作坊在内,大大小小有食品生产加工点300家,而其中有200家位处农村。而这200多家中,除了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外,几乎同时为简陋的小作坊,地方狭小,设施不足,卫生 条件差,这样的场所所生产出来的食品无疑是安全的一大隐患,但由于其经济和条件的限制,却难以一时加以改善。例如,我们溪口镇的一个糕点作坊,就前后两间,面积不足15平米,就是这么个地方,以前还将内间堆放杂物,而将外间作为生产场所,无任何防护措施。我们多次要求业主改善,由于其地方限制,难以整改,虽最终将生产车间移至内间,但物品仍是杂乱,存在交叉污染,安全堪忧。

2、原料较为劣质,包装粗糙,裸装食品普遍。在我们检查的过程中,农村生产加工点的原料总是要比县城内同行的便宜,例如,在油炸食品中,所使用的油在市场上销售有很多种价格,从4元到6元多不等,但是在县城使用的油,一般都在5元多到6元多,而农村及城乡结合部的生产加工点,往往就是4元到5元多的,甚至有的黑窝点还掺入更为便宜的劣质油,这样,其成本明显低于县城区域。另一方面,在包装上,在农村生产加工的食品,往往包装粗糙,其小作坊的产品大多都是裸装销售的,防护措施不足或是根本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很容易被外界环境所污染,致使食品不安全。

3、标识不规范,存在过期产品仍在销售的情况。在农村生产和销售的食品,不说是无包装的食品,就是有包装的食品,也是未能明确标明厂名、厂址和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这样,对于食品安全来说,无疑是一大安全隐患。记得以前在乡镇也出现过这样一件事故:有几个人皆出现肚痛、腹泻的症状,后经调查,都曾吃过某个糕点店销售的散装面包,再询问糕点店老板面包是何时生产的,当事人却支 吾了半天,没说个具体。当时是夏天,此类产品最多保质期为2天,如此情况,应该是早过保质期,关键是连销售者也不明就里,食品安全事故就更难避免的了。

4、假冒伪劣食品较多,甚至有毒有害食品都难免存在。在农村,由于其偏僻性和隐蔽性,成了很多不法分子首选的地段,他们利用监管人员难以找到或是监管频次不高的优势,在食品中掺假掺杂,从而达到他们增加利润的目的。前期,我们就从市场上的销售价格差异,一路摸排,从而在某乡镇的偏僻处一举端掉一个利用“烤鸭油”油炸麻花的黑窝点,其现场确实让人触目惊心。

三、农村及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

以上农村及城乡结合部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现状,是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一大根源,其实也早被政府和监管部门熟知,但多年来,为何却一直难以有好的改观,关键还是在农村这块土壤上,具有其滋生的营养:

1、消费水平低下,消费观念滞后。农村消费者由于其经济和传统的消费观念的原因,其消费取向主要是“价格优先”,购买食品首选价格“便宜”,然后是数量、口感,一般不特别考虑食品安全问题。因此,什么东西便宜,什么东西量多、什么东西好吃,他们就选择这种食品,反之,即使再安全的食品,他们也不会考虑。这种情况,在我们检查的过程就亲眼见过:一妇女抱着个小孩来到糕点店购买蛋糕,首先问过价格是7元每斤,感觉很贵,但是还是要求老板称了两元钱的蛋糕,结果发现两元钱仅仅能买到小小的两个蛋糕(直径为2cm)时,称好的物品都还是放下来慢慢地走了。而这边老板也在摇头:真没办法,生意难做,县城里的这类蛋糕都卖8—10元每斤,而我们的原料都是相当好的。农村群众购买食品,确实专挑便宜的买,如此,想把生产成本价格压低,成了农村生产加工点业主之能事了!

2、消费者缺乏食品安全知识,购买食品根本不注重安全要素。农村消费者对购买的食品是否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不重视,或者根本就不知道如何识别。其实,随着“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后,国家对食品生产和销售的方方面面做了很多框架的规定,首先是原料和添加剂的使用,都有很多限制性的要求,必须严格执行产品标准的规定;其次是生产场所的规定,要求设施齐全,措施有效,卫生良好;再次是人员的要求,《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从业人员必须体检,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同时,在服饰、装饰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另外在包装上也有相应的规定,必须明确标明所有的配料成份、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以及执行标准等等。但是,在农村食品生产加工点内,由于消费者根本就不要求这些,或者说是不懂得要求,因此,给他们以降低标准要求生产加工食品、不按要求标注产品内容提供了方便,安全隐患便也凸显出来了。

3、农村群众自我权益的保护意识差。农村消费者在遇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很多不知道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有的地方申诉、投诉地点远,往返费用加上检测、鉴定费用,为了几元钱的小食品既耗钱,又耗时,维权成本高,由此给假冒伪劣食品者提供了生存温床。

4、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差,质量意识不强。在农村生产加工食品的业主,首先是文化程度不高,本身素质较低,没有考虑他人是否安全的意识和责任感;其次是在食品加工方面业务知识少,大多没有经过什么培训,仅是为了生计需求,在其他地方学习了几天,加上经济困难,就落脚于农村,他们根本就不知道生产食品时什么物质可以加入,什么物质不可以加入,仅是一味追求卖相和利润,而考虑安全的问题甚少。

5、监管力量薄弱,安全隐患难以及时排除。面对广阔的地域,我局在食品安全监管上仅有3人,执法车辆和其他稽查队共用,一个星期最多用到三天,少的时候一天都难得用得上。所以说,如果我们平时接到一个投诉,可能根本难以派出人员和车辆及时处理,再等我们另外安排时间的话,什么违规行为都隐蔽起来了,根本就难以做到有效监管。而且如果生产者如果真正要造假,必将选择比较隐蔽的地方,光靠我们监管部门的几个人,那更是难以查找并进行铲除了,因此,便给制假售假人员提供了空间和时间了。

四、解决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的几点建议

可以说,“食品安全重于泰山”,因为它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管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同样重要的。同时,“食品安全也细如毫发”,需要所有人的细心呵护,共同关注,也需要政府和监管部门的细致排查,认真履职,方有成效。因此,针对如何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提升农村群众的健康水平,笔者作为基层监管人员,提出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1、强化宣传,让食品安全深入人心。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电视、广播、宣传车辆下乡、农村板报等形式,让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入到千家万户中去,并集大家之力,来共同关注食品安全,参与到食品安全的监管上来。

2、完善举报投诉机制,及时受理食品安全投诉。对于农村消费者,我们要利用各种载体,公布投诉电话,并认真落实好举报有奖制度和保密制度。对于他们的投诉,要认真对待,及时受理,并根据实际,以最快的速度进行处理,让他们切实感觉到政府和部门对他们的重视,让他们有兴趣维权,有信心维权。

3、强化培训,让农村食品加工人员深入了解食品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对于从业人员素质低,食品安全知识不足的现状,我们质监部门可以配合政府部门举行每年至少一次的业务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让他们及时掌握食品安全生产的一些知识以及违规生产不安全食品的严重法律后果,让他们能够畏惧法律,安全生产。

4、健全监管网络,建立乡、村级食品安全协管员制度。在乡、村以及选择一些责任性强、具有一定食品安全知识的人员作为食品安全协管员,并通过政府给付一定的工作经费,让他们在最基层掌握食品安全动态,并对一些违法行为及时给予制止,比起我们不定期去监管要好得多。

5、完善机制,确保监管部门有效开展工作。目前,我们部门还是“找钱吃饭”的政策,财政体制还不够完善,“趋利意识”还仍然存在,特别是在基层机构上表现尤为突出,致使“有利的便做,无利的不管”,这样,无疑给安全隐患提供了温床。如果在体制上,首先保障食品安全监管的经费、车辆和设备等,再在督察体制和责任追究体制上加以完善的话,基层在农村的监管频次必将增加,安全水平将也会得到提高。

6、加大惩处力度,完善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在农村办案,总有一种难以执行到位的感觉,首先很多地方村民团结性很强,虽然我们发现某作坊存在严重问题,但是要处罚他们时,左邻右舍一哄而上,却把我们给团团围住,致使执法难以开展;其次是后续工作难以到位,即使我们当时关掉了,他们明天又开始生产了,或是白天不做,晚上又开工了,如此,执法部门很难有效遏制。因此,应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的作用,对食品安全隐患问题组织多部门进行查处,特别是一些涉及严重的违法行为,政府、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应该配合办案,该移送司法机关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给违法违规者以严惩;地方政府人员、公安部门在对村户排查时,应结合食品安全问题,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7、完善法规,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作坊门槛。《食品安全法》出台后,要求地方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小作坊管理实施细则”到目前为止,仍未出台,虽然县级政府由于创卫等要求,把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委托我们监管,但具体的要求和 处罚措施并未明确,这样无疑给我们监管带来了挑战。因此,建议上级部门提请省人大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严格食品小作坊的开业要求,达不到要求的,将给予取缔,这样,我们对食品小作坊监管将有依据,特别是对农村的小作坊,我们监管起来将也更为有效。

农村群众,到目前为止,尚还是弱势群体,也受到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的重视,本文也正是由于政协委员的提案,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而写,望能为我们质监部门关注农村食品安全提供些许帮助,让农村群众有一个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总之,质监部门作为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主体部门,我们必须尽己之责,切实加大农村生产加工点的巡查力度,排除安全隐患,并指导农村食品生产加工点规范生产,确保食品安全,还农村群众一个和谐健康的消费环境。

11.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调研 篇十一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08〕19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多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广大煤矿企业通过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不断提升了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促进了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煤矿安全基础管理仍然薄弱。为认真贯彻国务院2008年在太原召开的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现就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煤矿企业的基础工程、生命工程和效益工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是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措施,是我国煤炭行业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安全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和技术,经过多年实践探索,逐步发展完善形成的一套完整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和方法;要求煤矿各生产系统和环节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始终处于安全生产的良好状态,突出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强调了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煤炭工业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各单位和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按照不断发展进步的要求,深入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标建设,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扎实推进、夯实基础,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制定规划,分类指导,努力提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

各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颁布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结合本地区和煤矿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逐级达标。到2010年,全国大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要达到95%以上,中型煤矿达到85%以上,小型煤矿达到50%以上。同时,按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两个指导意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和加强煤矿水害防治、顶板管理、防灭火、煤尘防治、机电运输安全管理、火工品安全管理、边坡管理等工作的要求,加强分类指导,促使煤矿全面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大中型煤矿要在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推行以风险预控为核心的安全管理体系,夯实煤矿安全基础;小煤矿要把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为实现管理强矿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坚决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工艺和落后的支护方式,推行壁式开采、机械化开采和井巷锚喷支护等先进适用技术。

三、狠抓关键环节,强化考核,实现全面动态达标

各煤矿企业要从解决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矛盾、关键环节入手,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落到实处。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分管业务部门,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健全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要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保证安全投入到位,改善煤矿安全基础条件;要进一步落实煤矿负责人下井跟班带班制度,严格现场管理,有效杜绝“三违”现象;要加强技术管理,科学合理组织生产,坚决防止“三超”;要依靠科技进步,努力提高采掘机械化程度和矿井装备水平;要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要依法强制参加培训,尤其要严格执行煤矿职工岗前培训有关规定。各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坚持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严格考核,使煤矿各生产系统和环节始终处于安全生产的良好状态,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由点、线、面达标向全过程、全方位动态达标的提升。

四、选树典型,以点带面,建立完善激励机制

各地要通过典型引路、政策引导,提高煤矿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树立以质量保安全的意识;要注重培育先进典型,选树一批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县”、“示范煤矿”,并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对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的煤矿,鼓励企业内部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实施奖励。要建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月度自查、集团公司(矿务局)季度检查验收制度,实行安全质量目标管理,推行安全质量结构工资制,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长效机制。

五、与深化煤矿“两个攻坚战”和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做到共同推进

各煤矿企业要把瓦斯治理达标作为煤矿安全质量达标的重点,紧紧抓住通风系统、瓦斯抽采、安全监控、现场管理四个关键环节,落实项目和资金,制定、实施有效保障措施,切实做到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各地在制定“十一五”后三年关闭小煤矿计划和配套措施时,应结合辖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开展情况,逐步提高安全准入标准,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煤矿企业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时,应对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查找差距和漏洞,进行专项整治。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活动时凡发现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实行“一票否决”。通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有效解决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的突出问题。

六、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狠抓措施落实

各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煤矿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认真做好检查、达标和上报工作;要加大监督力度,对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煤矿,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未按期达标的煤矿,要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达标。各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要在每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总结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每年将对各地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督查。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类煤矿企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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