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考试:2018年事业单位国家赔偿考点总结

2024-06-11

法律知识考试:2018年事业单位国家赔偿考点总结(7篇)

1.法律知识考试:2018年事业单位国家赔偿考点总结 篇一

2018广东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政治高频易混

考点总结

事业单位考试中,许多学员对于毛泽东思想概论这部分十分头疼,因为这部分内容一方面涉及很多党史知识,往往容易结合党史知识来考察,另外一方面还比较爱考毛泽东思想中的很多理论、著作和重大会议等内容,特别是要学员记忆的内容很多,但因为许多学员却不知道究竟哪些是必须要牢记的高频考点,今天中公教育特别为广大考生送上这份福利,让您瞬间明白,哪些是高频考点。

一、毛概中四个“三”: 1.毛泽东思想活的灵魂(实群独)实事求是是毛泽东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同时也是毛泽东思想的精髓。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路线。独立自主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原则。2.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法宝(统武党)统一战线

武装斗争中国革命的主要斗争形式;党的建设是一项新的伟大工程。3.工农武装割据的三位一体 土地革命是中国革命的中心内容;武装斗争中国革命的主要斗争形式;农村根据地是中国革命主要战略阵地。4.中国共产党的三大优良作风:

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其中,密切联系群众是核心。

二、党的路线

1.根本路线:群众路线

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政治路线和根本工作路线,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在长期斗争中形成了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2.基本路线: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

3.思想路线:实事求是

思想路线即认识路线。中国共产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和发展真理”。其核心是实事求是。

三、外交政策易混点

1.中国外交政策的根本原则(立场):独立自主

2.中国对外政策基本立足点: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的团结与合作 3.我国处理国家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四、发展民主政治的三统一

1.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2.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3.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4.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

总之,在政治中,有很多及其容易混淆的知识点,各位考生一定要在平时备考中特别注意有意识地去区分和总结这些易混考点,从而才能够在备考中事半功倍游刃有余。

2.法律知识考试:2018年事业单位国家赔偿考点总结 篇二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2018年事业单位考试公基公文考点预测》,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下列关于公文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公文出自党政机关 B.公文发布后可以不执行

C.公文是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工具 D.公文必须按照规范的体式和程序进行撰写 2.下列不属于正式公文文种的是: A.报告 B.条例 C.议案 D.公报 3.下列发文字号书写正确的是:

A.浙政发〔2011〕14号 B.川府[2009]第9号 C.国发[2012]003号 D.人外函(2006)第5号 4.公文最主要的表达方式是: A.记叙 B.说明 C.议论 D.描写

5.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下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的公文种类是:

A.函 B.意见 C.报告 D.通知

6.根据工作需要,湖南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出来。应该使用的文种:

A.指示 B.报告 C.通知 D.通报

7.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公文文种为: A.函 B.请示 C.通告 D.报告 8.下列关于公文行文规则的说法,错误的是: A.注意隶属关系,尊重机关职权

B.上级政府部门与下级政府之间可以联合行文 C.一般情况下,党政机关不得越级行文 D.凡请示的公文应当一文多事

9.为了维护正常的领导关系,具有隶属关系或业务指导关系的机关之间应基本采取: A.逐级行文 B.多级行文 C.越级行文 D.直接行文 10.下列不能够联合行文的机关组合是:

A.中共湖南省委和张家界市政府 B.张家界市土地局和财政局 C.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 D.湖南省卫生厅和张家界市

1.【答案】B。解析: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故A、C、D正确。公文的效用有两个,第一是现行执行效用,也就是公文对受文者以及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有关行为的强制影响;第二是历史效用,是指公文在记录和印证历史事实方面的权威性作用和影响。故本题答案为B。

2.【答案】B。解析:《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8条规定,公文种类主要有:决议、决定、命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故本题答案选B。

3.【答案】A。解析: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符合要求的只有A项;B项发文机关代字有错,且符号不是六角符号,而且有“第”字;C项不是六角符号,且编虚位了;D项括号不是六角符号,且有“第”字。故本题答案选A。

4.【答案】B。解析:公文语言表达方式一般采用说明、议论和叙述。说明,在公文的表达方式中占有很大比重,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公文写作中最常见、最主要的表达方式。故本题答案为B。5.【答案】D。解析: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等。故本题答案选D。

6.【答案】C。解析:《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文种类主要有:(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指示不属于法定公文种类,报告和通报不适合用于此处。故本题答案选C。

7.【答案】A。解析: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故本题答案选A。

8.【答案】D。解析:ABC说法正确,根据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故本题答案选D。

9.【答案】A。解析:为了维护正常的领导关系,具有隶属关系或业务上有指导关系的机关之间应基本采取逐级行文的方式,即按层级逐级上报、下发公文或只对直属的上一级机关或所属下一级机关制发公文。多级行文是指将公文同时发送给上几级或下几级机关,甚至直达基层与人民群众直接见面。此种方式多用于为加快文件的传递的上行文或部分不容许作任何变通和发挥的下行文。越级行文是指下级机关越过自己的直接领导机关向更高的上级领导机关甚至中央或上级机关直接的行文。直接行文指的是,同级或其他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相互行文时采用的行文方式。上级机关可以向下级机关直接行文,下级机关可以向上级机关直接行文。故本题答案选A。

3.法律知识考试:2018年事业单位国家赔偿考点总结 篇三

公务员考试考前常识充电:法理学专题

准确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以及法律的基本理念和价值;整体上把握大纲的内容,熟练掌握相关知识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判断;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和原理提炼法律问题,从法学理论角度分析具体法律事件、案件或现行制度;掌握法理学概念、知识、原理与法律应用学科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

什么是法理学: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产生:

法理学作为从总体上研究法律现象的科学,是与法学同时产生的。但是,作为法学体系中一个独立学科的法理学是法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适应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需要和法学本身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

(一)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

(二)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三)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四)法律的创制和实现

(五)法律的价值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所以,它不是研究法的个别性问题的学科,而是研究法的一般性问题的一般理论。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它是基础理论或者说是一门导论性或绪言性的学科。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法理学的任务: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尤其是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最主要的工具。因此法理学的首要任务就是解释这种社会实践,将这种社会实践所具有的意义呈现出来。因此,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问题就是其中的关键。第二,恰当地解决疑难案件。虽然法理学表现为对于法 律现象的理性解说,但是这个学科绝非不食人间烟火的智力游戏;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一项实践性的事业,它必然与个案的决定发生某种程度的关联。然而,法理学不能随意取代部门法理论对于个案的解说,只能以部门法理论的穷尽为前提。换言之,只有在部门法无法对个案提供有效的解答时,法理学才能够发挥其功能。显然,这个学科并非为解决简单案件而存在的,只有在穷尽部门法理论之后,法理学的意义与功能才会彰显。面对着疑难案件,法理学不但会为法官的决定提供正当性的说明,而且还会为此类决定本身提供一个可供依赖的解决框架。这是因为:其一,法官在疑难案件中的判决行为已经不存在法律规范的基础,因此如果法理学不能够为此提供正当性说明,那么法官的行为就是任意的,民众也就丧失了遵守判决的理由。其二,除了提供正当性说明之外,法理学还会为疑难案件总结出解决框架;因为“同样对待每个人”的平等原则的存在,使得其后同种类型的案件将会按照先前的办法得到解决。简言之,法理学并不决定个案中的获胜方;但是,它决定获胜方之所以胜诉的理由。法理学本身就是有关判决理由的学问。

刑法专题

一、刑法基本知识要点:

(一)刑法的概念、渊源

刑法的概念

一般来说,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地说,我国刑法是指为了维护国家与人民利益,根据工人阶级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的渊源

刑法是关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渊源有以下几种:第一是刑法典第二是单行刑法。第三是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此外,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的特点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也可谓刑法的渊源。

(二)刑法的性质

刑法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有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规制内容的特定性

2、法益保护的广泛性

3、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4、部门法律的补充性

5、其他法律的保障性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概念: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罪刑法定原则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3、罪刑相适应原则

(四)关于犯罪

1、犯罪的一般概念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据此,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

2、犯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指到达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少数犯罪的主体;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对于上述传统观点,不少人提出了异议,并阐述了新见解。

犯罪的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其中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

(五)有关刑事责任的考查

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具体地说,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刑事责任包含对犯罪行为的非难性和对犯罪人的谴责性

2、刑事责任具有法律性与社会性

3、刑事责任具有必然性与平等性

4、刑事责任具有必然性与平等性

二、主要罪名的掌握

贪污贿赂罪

1、关于贪污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也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当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本条的贪污罪定罪处罚。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而不构成贪污罪。

2、注意贪污罪处罚中两个知识点。一是可能适用死刑的法定情形:应为个人贪污数额10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二是一个法定的从宽处罚情形: 根据第383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行贿罪

1、认定行贿罪的一个关键在于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目的在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违背政策、规章、制度而得到的利益(如不具备升学条件而升了学)。如果行为人为了获取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的,则不构成本罪。但注意的是,即使行贿人为了获取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不构成犯罪,但该国家工作人员即接受财物的受贿人却可以构成受贿罪(因为受贿罪中对他人谋取利益的性质并无限制),可见,在贿赂犯罪中,行贿罪与受贿罪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

2、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构成行贿罪。

3、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本罪认定的关键在于客观方面具有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所拥有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数额巨大;二是对该巨大差额财产行为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不能说明既可以是行为人不愿说明(拒不说明),也可以是故意编造合法来源但被查实否定的。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巨大的标准为30万元。隐瞒境外存款罪中以折合人民币30万元为立案标准。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1、本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是不同的,前者仅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后者则不仅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且还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可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仅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一部分。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也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有渎职行为而构成犯罪的,也依照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属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的镇财政所中按国家机关在编干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行政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2、如果国家机关人员徇私舞弊而犯滥用职权罪、玩罪职守罪的,应当作为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情节加重犯处理。

徇私枉法罪

本罪认定的关键在于注意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起因、三种行为。两种起因即徇私和徇情。三种行为是:一为使无罪者受追诉;二是对有罪者进行包庇使其不受追诉;三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抢劫罪

1、在客观方面存在着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统一,目的行为是指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具有当场性),方法行为指为了能当场劫取财物,而实施的暴力、胁迫或其他人身强制行为。“其他方法”应当是指由行为人采取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方法。

2、抢劫罪的八种法定加重构成的情形:(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3、转化型或以抢劫论的认定。这种情节在刑法典中大致有三处:一是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而不定抢夺罪;二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三是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盗窃罪

本罪与其他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的根本区别主要在于行为方式不同,盗窃罪是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而非法占有,所谓秘密窃取即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即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

诈骗罪

1、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最大区别就在于数额方面,由于行为人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信以为真,以致“自愿”将自己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交给行为人或放弃自己的财产权。

2、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依本条诈骗罪定罪处罚。

抢夺罪

1、抢夺罪,即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同抢劫罪一样,取得财物都具有当场性和公然性,二者根本区别在于抢夺不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人身的方法,而主要是乘被害人不备,突然夺取财物。

2、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法定情形:一是携带凶器抢夺的,转化为抢劫罪;二是实施抢夺行为之后,为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

侵占罪

侵占罪,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敲诈勒索罪

1、敲诈勒索罪。认定本罪的关键是客观方面行为人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逼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就范,将公私财物交由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控制或提供财产性利益。

2、敲诈勒索要求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何谓“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刑事诉讼法专题

一、重点提示:

(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诉讼与诉讼主义、刑事诉讼及其特征、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内容、刑事诉讼程序的意义。

(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方法和体系: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刑事诉讼法学的学习和研究的方法、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

(三)刑事诉讼基本规则:法制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独立行使刑事司法权原则、审判公开原则、诉讼经济原则、权利保障原则、辩护原则、利益规避原则、及时性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的特有规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四)刑事诉讼证据:证据概念和基本属性、证据制度的类型。

(五)侦查程序:侦查的概念、特征和意义、侦查主体与侦查客体、侦查模式、侦查监督、侦查的发动和终结、侦查行为

(六)起诉程序:提起公诉、提起公诉的条件审查起诉决定起诉和案件移送公诉的变更、自诉的原则、自诉案件范围、自诉人及其权利义务。

(七)审判程序:审判原则、庭前审查活动、审判方式、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

(八)再审判程序:再审判程序的概念及特征、再审判程序设立的理论依据、上诉审原则、上诉审的提起及审理、生效判决再审。

(九)执行程序:节各种刑罚的执行、变更执行的程序。

二、相关内容:

(一)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三)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四)刑事诉讼法中的辩护与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言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五)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六)刑事诉讼法中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七)刑事诉讼法中的期间、送达: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八)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1、立案: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侦查: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3、提起公诉: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九)审判:

1、审判组织: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第一审程序: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3、第二审程序: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 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4、死刑复核程序: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十)执行: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行政法专题

行政法定义: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的特点:

形式上的特点:

①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②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

内容上的特点:

① 行政法的内容非常广泛;

② 以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③ 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三大部分:

①行政组织法;

②行政行为法;

③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行政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行政应急性原则。应急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有权监督主体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受行

(4)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主要有:

①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处于主导地位,行政主体处于受监督地位。

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监督主体。

③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等。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5)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联系主要有: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行政法律关系也就没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之间可以相互影响。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可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反之,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也可能导致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相对行政主体而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和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这两种倒置的法律关系和非对等的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结合在一起体现了行政法平衡的精神。

(6)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的关系。主要区别有:

①监督主体不同。行政监督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而监督行政的主体主要是行政主体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

②监督的对象和客体不同。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相对方,其客体是行政相对方的守法行为和执行行政决定、命令情况等。而监督行政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其客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所实施的行为。

③两者的性质不同。行政监督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能所实施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并能影响行政相对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

行政职权的内容主要有:①行政立法权;②行政决策权;③行政决定权;④行政命令权;⑤行政执行权;⑥行政处罚权;⑦行政强制权;⑧行政司法权。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行政职责主要内容包括:①依法履行职务,②遵守权限规定,③符合法定目的和遵守法定程序等。

行政法的作用

⑴ 促进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的组织建设,明确各行政机关的职权和任,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目前我国行政机关的组织建设中之所以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法制不健全,特别是行政法制不健全。因此,要通过行政立法,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和权限,建立健全符合行政管理特点的领导体制,规定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制,使上下左右各司其职、各责。

⑵ 促进和加强国家行政干部队伍的建设,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目前我国的行政干部队伍建设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要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关键的一条就是通过加强行政立法,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明确规定行政人员的选拔任用制度、考核培训制度等,以提高行政干部队伍的素质,有效地反对和防止官僚主义,提高行政工作的效率。

⑶ 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做到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以更好地实现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是多方面的,行政管理又包括经济、文化、军事建设等的各个方面,范围相当广泛。

⑷ 加强行政监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上述权利落到实处,就 必须加强行政立法,建立和健全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以及行政监督制度等,使公民能够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利;受理机关也能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予以处理,以切实加强对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宪法专题

定义: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

分类:

宪法的形式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宪法的实质分类

1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2法定的宪法与现实的宪法。

特点:

1.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

2.宪法的法律与普通法律不同

3.宪法的制定、修改与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宪法关系归纳为以下几类:

1.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这类关系又可分为国家与公民全体的关系,即人民主权的关系;国家与公民团体或组织的关系,如国家确认它们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保障它们的权利和利益;国家与公民个人的关系,一般而言,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也就是国家对公民的责任或义务;国家机关与公民团体及公民个人的关系,等等。

2.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这是指各类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方式、程序。

3.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宪法规范调整这方面的关系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同级国家机关之间的横向关系,如立法机关同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等等。

4.国家与全社会的关系。这是一种比较新的宪法关系。现代世界各国宪法的一个发展趋势是,国家必须积极履行社会职能,而不是单纯的政治统治。

5.国家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关系。这在传统的宪法规范中主要体现在给予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以受庇护的权利上,从而必然会因为这种庇护而间接产生一种宪法关系,即一国因国内法的规定而发生的与其他国家的关系。

宪法规范所表现的主要特点

(一)最高权威性

宪法规范的最高性的特点是由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所决定的。在一个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宪法既然在全部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相对于普通法律而言,构成宪法的每一个规范自然就具有最高性的特点。所谓一般立法以宪法为根据,实际上也就是以宪法的某一个或某些个规范为根据。再者,所谓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也是指不与具体的宪法规范相抵触。可见,宪法规范在实际生活中表现着最高性的特点。宪法具有最高权威性的特点在美国宪法中表现得最为典型。

(二)原则性

宪法规范大都确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如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的原则,其他如按劳分配的原则、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各民族平等的原则,等等。既然宪法是根本法,不是法律大全,所以宪法规范不可能涉及国家生活的细枝末节,而以确定原则为限。此类原则,往往是立法之本,对于全局有最高的指导意义。

(三)概括性

宪法规范的概括性的特点同宪法规范的原则性特点有关,宪法是原则规定,故而不能让它像民事合同一样履行完了就不再适用了。宪法为人们──主要是国家──的行为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模式、标准或方向,其对象是整个国家、国家机关体系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大致范围,即是为确定工作范围而作出的规定,不是具体的或特定的工作指导;宪法规范可以时时规范国家机关的方向,而不是只把机关建立起来就了事的,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宪法是可以反复适用的。在概括性这方面,宪法与其他法律一样,但比普通法律的概括性更强。

(四)适应性

原则性和概括性决定了宪法规范具有较强的适应性,使它足以在较大的限度内可以承受住因客观形势的变化而带来的影响。例如,美国宪法制定以来已经经历了200多年,客观实际的变化当然极大,但它之所以适用至今,原因之一是其规范具有适应性;反过来,美国宪法适应变化的能力又构成了它的效力源泉之一,如美国人认为的那样,美国制宪者“制定了一个健全而又概括的文件,足以应付这个国家自此之后二百年来的大部分需要”。

(五)无具体惩罚性

一般国家的宪法本身并没有具体的惩罚性规定。我国宪法有少许禁止性规定,而且都出现在总纲中,如第1、第4、第9、第10条等,但其本身亦不作具体的制裁性规定。我国宪法除规定凡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和其他法规应由有关机关予以撤销外,别无具体的惩罚性措施。我国现行宪法第28条虽规定对危害国 家行为人的镇压和制裁以及对犯罪分子的惩办,亦只是宣布镇压、制裁和惩办为限,宪法规范本身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地应当怎样处罚。当然,这个特点同宪法规范的最高权威性不相矛盾,因为宪法可以借助于其他法律和法规来达到制裁的目的。

(六)相对稳定性

宪法规范既然规定一国根本制度的重大原则,那它就应有较高的稳定性,如美国宪法200多年来仅有27条正式的修正案。各国的历史经验表明,除非国家有意着眼于改革,否则是不会轻易更改宪法规范的。即使实行改革,一般地说,亦往往会竭力避免宪法的变动,竭力以其他非根本性的措施来达到改革的要求。这是因为宪法规范的改变必然要导致其他法律甚至一系列制度上的变化,任何变化总会有一定的风险,有使国家陷于不稳定的状况或陷于这种危险的可能中。

(七)广泛性

宪法规范从总体上看,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宪法规范的总和几乎包括了国家生活的一切方面,所以宪法规范涉及问题的广泛程度是其他一般法律所不可比拟的,即使从某个单一的宪法规范来看,也往往包含着广泛的内容。

(八)灵活性

灵活性又称妥协性。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宪法必定是各个社会集团某种妥协的产物,作为妥协产物的宪法生效后,其条文和实施必然具有灵活性的特点。当然,不是每一个宪法规范都具有灵活性,某些条文必须是确定性的,如法国宪法规定,“法兰西为不可分割的、非宗教的、民主的并为社会服务的共和国”(第2条),“共和体制不得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第89条),这些条文就是确定性的。但是,部分宪法规范,特别是一些规定基本国策、反映各种社会集团力量对比关系的规范,往往表现出不同程度的灵活性。

(九)历史性

宪法规范一般都是历史经验的总结,是对胜利成果的确认。例如德国基本法和日本现行宪法所建立的民主制度,都是对本国历史和二战前宪法制度的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后得出的结论。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更多地则属于中国革命的胜利成果。

(十)纲领性

某些国家的部分宪法规范具有纲领性,即它不是固定已经取得的成果,而是对于尚未实现的目标作为国家的任务载入宪法。

商法专题

一、重点提示:

(一)商法基本知识点:商事主体、商行为、商业登记、商业名称、商业账簿。

(二)公司法:公司法概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公司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三)证券法:证券法概述、证券发行与上市、证券市场主体、证券交易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四)票据法:汇票、本票与支票。

(五)保险法:保险合同、保险业务主体。

(六)破产法:破产程序法、破产实体法。

(七)海商法:船舶与船员、海事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

二、相关内容:

(一)公司法专题: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2、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二)证券法专题:

证券交易: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1、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2、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3、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4、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5、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6、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7、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

8、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三)票据法专题:

本票:

1、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 源,并保证支付。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2、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3、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4、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5、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6、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四)保险法专题:

财产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2、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3、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4、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4、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5、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6、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7、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

1、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2、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4、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5、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6、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7、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 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8、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五)企业破产法专题

债务人财产: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4、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6、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8、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六)海商法专题

船舶:

1、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本法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

3、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4、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海上保险合同:

1、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 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海上

2、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保险人名称;(2)被保险人名称;(3)保险标的;(4)保险价值;(5)保险金额;(6)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7)保险期间;(8)保险费。

3、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1)船舶;(2)货物;(3)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4)货物预期利润;(5)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6)对第三人的责任;(7)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4、保险人可以将对前款保险标的的保险进行再保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被保险人不得享有再保险的利益。

5、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未约定保险价值的,保险价值依照下列规定计算:(1)船舶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包括船壳、机器、设备的价值,以及船上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2)货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或者非贸易商品在起运地的实际价值以及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3)运费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承运人应收运费总额和保险费的总和;(4)其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6、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民事诉讼法专题

一、重点提示:

(一)民事诉讼概述:诉的种类、诉讼标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尤其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部分容易考察考生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分理解。

(二)诉讼管辖:民事诉讼管辖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前提和重要部分,又兼具其内容丰富,类别繁多,实践性较强,故历来是律师资格考试的重点所在。在诉讼管辖中,相对来说,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与级别管辖的结合考察、专属管辖、移送管辖是重点所在。

(三)诉讼参加入:诉讼参加入制度一块和管辖一样,整个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部分,是律师资格考试考察的重点所在。其中当事人的种类、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共同诉讼的概念、共同诉讼人的概念和种类、诉讼第三人的种类、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应用是重点所在。

(四)民事诉讼证据:证据的种类、证明对象与待证事实、举证责任。

(五)几项民事诉讼制度:期间、送达方式、调解制度、财产保全的种类、范围和程序以及先予执行制度。

(六)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是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所在,故从简易程序、一二审普通程序到审判监督程序整个都是考察重点,要求考生不仅能完全熟悉程序的运行过程,而且更加注重考生对这些程序制度的理解,能加以实际运用 以解决问题。另外,在这其中,第二审程序与抗诉主体的资格以及抗诉的条件问题是近几年出现频率较高的部分之一。

(七)非讼程序:督促程序的运用、有关支付令的效力问题、公示催告程序的运用、破产程序是重点所在。

(八)民事裁判与执行:执行程序的运用与执行过程中间题的解决,如执行中止、执行终结的条件,执行异议等。

(九)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与运用、涉外财产保全是重点所在。

二、相关内容:

(一)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二)民事诉讼法的适用: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三)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4、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五)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证据有下列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六)民事诉讼法中的送达、期间: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七)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八)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当事人依照民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命令由执行员执行。

(九)民事诉讼中的仲裁: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 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法专题

民法的概念 :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体现:

(1)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

(2)社会关系属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其含义包括:

A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B 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同一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C 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合法原则;

(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物权

概念: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分类: 1.自物权和他物权

2.主物权和从物权

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所有权

特征:1.是一种最完全的物权权利。2.是一种绝对权。

3.具有强烈的独占性和排他性。4.具有永久性。

债权

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请求的义务。债权人的权利为债权,债务人的义务为债务。

特征:主要表现在债权与所有权的区别上。

(1)债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所有权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所有权是财产流转的前提和结果,债则是财产流转的法律形式。

(2)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权利只是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债是相对性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对人权;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为特定的人,义务主体则是除权利主体之外所有的其他人,因此,所有权是绝对性的权利,是对世权.(3)债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物不能是行为。

(4)债权人的权利是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其权利的实现要靠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作为债权客体的物;所有人则可直接支配其财产,其权利不需要他人的行为就可以实现。

(5)债是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产生的,产生债的法律事实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而财产所有权关系一般只能通过合法行为而产生。

债发生的根据与债的履行

(1)债发生的根据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能够产生债的法律事实,有以下几类: A合同 B侵权行为 C不当得利 D无因管理

(2)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使债权人实现其权利的行为。债是当事人之间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确立债的关系就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债的内容是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债的内容得到实现,当事人也就达到了其经济目的。

(3)债的履行应遵循实际履行原则和适当履行原则。

A实际履行原则,指要求按照债的标的来履行,不能任意地用其他标的来代替,只有在按债的标的履行成为不能时,才可以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

B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是指按照债规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履行。这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约定、或者通常所提出的要求、交易习惯履行债。

债的变更与终止

(1)债的变更指债的主体或内容发生变化,即债权债务的转移和增减。债的变更主要发生在合同之债中。

(2)债的终止也称债的消灭,指债的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不复存在。

债终止的原因: 履行、抵消、提存、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混同、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

代理

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分类: 1.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2.显名代理、隐名代理 3.本代理、复代理 4.单独代理、共同代理

时效

概念: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即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制度。

特征:(1)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如占有财产或不行使权利等客观情况;

(2)该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间;

(3)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种类:(1)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2)一般时效和特别时效,短期时效和长期时效。

诉讼时效

概念:指权利人在法定提起诉讼的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法定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称为诉讼时效期间。

特征:(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虽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但除有延长时效的正当理由外,一般难于胜诉。

(2)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权利人的实体权利。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如自愿履行,权利人仍有权受领,并且义务人不得以巳过时效而请求返还。

(3)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缩短、延长,以及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的协议均属无效行为。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

(1)诉讼时效中止,是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了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或提起诉讼,暂时停止时效的进行,待阻碍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2)诉讼时效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 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两者的区别: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都是时效完成的障碍,但时效中止为暂时性障碍,即同一个时效中的暂时停止进行; 时效中断则为根本性的障碍,时效中断后变为新时效,时效期间又重新进行。

财产所有权

概念: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特征:(1)自权性;(2)完全性(3)恒久性

(4)弹力性(5)基础性(6)独占性、排他性。

种类:(1)按所有权是否是单一主体的标准;分为单一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

(2)按所有权主体性质标准,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体所有权等;

(3)按所有权客体的标准;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

内容: A占有权。占有权是所有权人实际掌握、控制财产的权能。

B使用权。使用权是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

C收益权。收益权是指收取由原物生产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D处分权。处分权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

经济法专题

(一)经济与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指在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上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注意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国民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市场运行中的协调关系;社会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中重要概念:

1.商品: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

2.商品经济:指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总和,是以交换为目的而进行生产的经济形式。

3.商品经济存在的条件:一是社会分工;二是生产资料和产品属于不同的所有者。

4.商品经济的类型:分为小商品经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三种类型。

5.商品的使用价值:指商品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

6.商品的价值: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就是商品的价值。

7.商品的价值量:指商品价值的大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长短来决定。

8.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的价值量不是由各个商品生产者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9.劳动生产率:劳动生产率就是劳动者的生产效率。商品的价值量与社会劳动生产率成反比。

10.一般等价物:一般等价物就是从其他商品中分离出来,可以和其他一切商品相交换并表现其他一切商品价值的商品。

11.货币:货币是从商品中分离出来,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货币的本质就是一般等价物。

12.货币的五种职能:货币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五种职能。货币作为价值尺度,就是以货币作为尺度来表现和衡量其他一切商品价值的大小。

13.价格、商品流通、流通手段

(1)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价值是价格的基础。

(2)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叫做商品流通。它的公式是:商品——货币——商品。

(3)货币充当商品交换媒介的职能,叫做流通手段。

14.纸币:纸币是由国家发行的、强制使用的货币符号。

15.纸币流通公式、通货膨胀与通货紧缩

(1)流通中所需要的货币量=商品价格总额货币流通次数

(2)纸币的发行量超过流通中所需要的数量,从而引起纸币贬值,物价上涨,叫做通货膨胀。

(3)通货紧缩是指物价水平持续下降和市场需求持续疲软的一种经济现象。

16.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交换要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

17.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是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

18.价值规律的作用

(1)价值规律调节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各生产部门的分配。

(2)价值规律刺激商品生产者改进生产技术,改善经营管理方式,提高劳动生产率。

(3)价值规律促使商品生产者在竞争中优胜劣汰。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

长期以来,不论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还是西方经济学中,一直认为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实行社会主义就必然是计划经济,实行市场经济就是搞资本主义。我国从1978年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首先遇到的就是这种传统观念的制约和束缚。邓小平在深刻分析世界经济的发展变化,总结国内外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和我国改革开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问题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论断,明确提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的新思想。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含义

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来配置社会资源的一种经济形式。它是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必然产物。商品经济充分发展,取代自然经济成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形式,各种主要经济活动包括生产、分配、流通、消费都通过市场来进行,市场机制的作用就覆盖全社会,在资源配置中起着基础性作用。这时,商品经济就发展成为市场经济。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

实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必须认真抓好以下五个重要环节:(1)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进一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2)建立全国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实现城乡市场紧密结合,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互衔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3)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4)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5)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同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这五个环节的有机结合,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

(四)国民收入及其分配

在社会总产值中,扣除已消耗的生产资料,余下的那部分净产品,用货币表示就是净产值,称作国民收入。国民收入是劳动者新创造的社会财富,它标志着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扩大再生产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能力。

国民收入经过复杂的分配过程,按其最终用途,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积累,一部分用于消费。

国民收入中用于积累的部分,包括用于扩大再生产、非生产性基本建设和社会物资储备三方面内容。国民收入中用于消费的部分,包括个人消费和公共消费两方面内容,其中,个人消费,就是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的消费;公共消费,包括国家行政管理和国防支出、社会救济和劳动保险方面的支出等。公共消费是实 现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提高劳动者素质,以及保证社会再生产正常进行所必需的。

在国民收入的分配中,必须正确处理积累与消费的关系,首先,在生产发展、国民收入增加的基础上,积累和消费部分都应当有所增长;其次,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必须同国民收入的物质构成相一致。一方面,积累基金必须同社会增加的生产资料相一致;另一方面,消费基金必须同全社会的消费资料数量相一致。

此外,社会主义国民收入分配还必须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在分配中兼顾三者利益。

(五)财政及其作用

财政是国家的收入和支出,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而进行的社会产品分配,它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国家财政是通过预算实现的。预算是国家的基本财政计划,它是国家财政的主要环节。预算包括财政收入和支出,这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两个方面,财政收入表现为组织收入、筹集资金的过程。国家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渠道集中起来的资金就是财政收入。包括税、利、债、费四种形式。财政支出是国家对集中起来的财政资金进行分配的过程,国家预算支出的财政资金就是财政支出。财政支出规定了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也可以反映政府的政策,按其用途,可分为经济建设支出,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支出,行政管理和国防支出,债务支出和其他支出。财政收支平衡是指当年国家财政收入等于支出或收入大于支出,略有节余;财政赤字是指当年财政收入小于支出,出现差额的经济现象。

财政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第一,国家通过财政可以有效地调节资源配置;第二,国家通过财政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第三,财政可以有力地促进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发展;第四,财政有利于促进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第五,财政是巩固国家政权的物质保证。

财政的作用如此重要,为了使其得到充分发挥,关键是大力增加财政收入,要增加财政收入,必须努力发展经济,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

(六)税收的作用及其与公民的关系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三个基本特征,无偿性要求它具有强制性,强制性和无偿性又决定了它必须具有固定性。三者缺一不可,统一于税法。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凭借国家政权赋予的权力,对欠税、骗税、抗税者不仅要追缴税款,处以罚金,有的还要交由司法机关予以刑事处罚。

社会主义国家的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新型税收,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税收是组织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第二,税收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第三,税收是国家实现经济监督的重要手段。

纳税人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同税种有不同的纳税人。在我国,主要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关税。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与此同时,还应懂得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使纳税人权利。

(七)我国的银行体系

银行是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它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我国现阶段的银行分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三类。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它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是我国政府的组成部分。它被称为银行的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领导力量,具有极其重要的职能:第一,依法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第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第三,管理国库;此外,还具有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蓄、黄金储备的职能。

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为主要业务,并以银行利润为主要经营目标的企业法人。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主要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五大国家级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是为确保国家大型基本建设和大宗进出口贸易的顺利完成而设立,并向这些项目提供国家政策性专项贷款的专业银行。其目的是建立健全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到目前为止,我国有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三大政策性银行。

(八)公民投资的种类以及各自的特征和作用

公民投资除可购买股票外还可投资储蓄、债券和保险。

公民个人的储蓄,作为一种投资行为,在国家的经济生活和人民生活中起着重大的作用:第一,为国家积累资金;第二,调节市场货币流通;第三,有利于培养科学合理的生活习惯,建立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债券是一种债务证书,即筹资者给投资者的债务证据,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约定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与股票有许多相似之处,它们都是集资手段,都是能获得一定收益的金融资产。但二者又有所不同。首先,性质不同,股票是股东的入股凭证,是投入公司的资金的所有权证书;债券是一种债务,限期偿还。其次,受益权不同,股票以取得股息和红利为补偿条件,经营状况好坏决定着股票的效益;债务以定期收取利息为条件,其安全性比股票大。第三,偿还方法不同,股 东要退股,只能去卖股票,债券到期可以还本付息。债券有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等种类。其中,政府债券安全性最高,金融债券次之,而公司债券的风险较高,但往往收益率也比较高。

公民购买商业保险,是一种对风险本身的投资方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险正在逐渐建立和不断完善,与此同时,商业保险也日益发展起来。社会保险是解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共同需要的最迫切的保险项目,只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社会保险的费用大多是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或由政府负担,它不是以被保险人的需要为依据,而是由国家和有关部门统一规定。商业保险建立在商业原则基础之上,是参与保险者个人意志的体现。商业保险的保障项目广泛,形式多样,给付标准较高。参加商业保险的费用完全由个人负担,是否购买保险,何时购买,买什么样的保险,为谁购买,完全由参与保险者自主决定,保障范围的大小与缴纳的保险费成正比。保险公司是办理各种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商业保险一般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商业保险是把分散的社会资金集中起来,用以补偿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的一项措施。为我国企业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稳定提供了重要保障。

(九)国家的宏观调控

4.法律知识考试:2018年事业单位国家赔偿考点总结 篇四

【章节考点】2018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资产业务

2018年银行从业考试预计在6月份,考生要决定备考,就要争取一次性通过考试!小编整理了一些银行从业考试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备考生有所帮助!最后祝愿所有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

资产业务

第一节 贷款业务

一、贷款业务品种

(一)个人贷款业务

以自然人为借款人的贷款,主要用于消费。

1.个人住房贷款

主要包括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二手房贷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等。是个人贷款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2.个人消费贷款

l 个人汽车贷款:贷款期限5年(二手车3年),贷款比例,自用车为80%、商用车70%、商用载货车为60%,二手车50%。

l 个人消费额度贷款:借款人提供银行认可的质押、抵押、第三方保证或具有一定信用资格后,银行核定借款人相应的质押额度、抵押额度、保证额度或信用额度。

个人住房装修贷款

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两大类。

l 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银行对个人客户发放的用于购买大件耐用消费品的人民币贷款。

l 个人权利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其他自然人的未到期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电子记账类国债、个人寿险保险单以及银行认可的其他权利出质,由银行按权利凭证票面价值或记载价值的一定比例向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3.个人经营贷款

个人经营贷款,是指银行对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合法生产、经营的贷款。

4.个人信用卡透支

个人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进行信用消费、取现或其他情况所产生的累积未还款金额

个人贷款业务还款方式通常包括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

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余额的逐月递减而递减,还款额逐月递减,因此又称为递减法。

(二)公司贷款业务

以企事业单位为对象发放的贷款。

1.流动资金贷款

借款人向银行申请的用于满足生产经营过程中临时或季节性资金需求、长期平均占用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偿还方式多为按月或季结算利息,到期一次还本。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性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2.固定资产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是为弥补企业固定资产

循环中所出现的现金缺口,用于企业新建、扩建、改造、购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一般包括如下四类:

①基本建设贷款;

②技术改造贷款;

③科技开发贷款;

④商业网点贷款。

3.并购贷款

银行为境内企事业法人在改制、改组过程中,有偿兼并、收购国内其他企事业法人、已建成项目,以及进行资产、债务重组发放的贷款。

4.房地产开发贷款

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法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四大类。公司业务中房地产贷款是指前三类贷款。

5.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又称辛迪加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银团成员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原则自助确定各自授信行为。

l 银团牵头行: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单价银行为牵头行时,承贷份额一般不少于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l 银团代理行:负责协调贷款及还款支付管理,通常由牵头行担任。

l 银团参加行: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

6.贸易融资

国内贸易融资是指对在国内商品交易中产生的存货、预付款、应收账款等资产进行的融资。我国开办的国内贸易融资业务有国内保理、发票融资、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等产品。

l 国外贸易融资工具:

信用证:指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承诺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凭规定的单据付款或承兑、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7.寄单索汇(向A银行要钱)

8.承兑付款(付钱给B银行)

2.开立信用证

不同标准的分类有:

按进出口来分:进口和出口信用证

按开证行保证性质不同: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按信用证项下汇票是否附商业单据:跟单商业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按信用证项下权利是否可转让:可转让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按付款期限:即期和远期信用证

按是否可循环:循环和不可循环信用证

按是否可保兑:保兑和无保兑信用证

l 押汇:主要分出口押汇和进口押汇。

出口押汇(议付)是指银行凭借获得货运单据质押权利有追索权地对信用证项下或出口托收项下票据进行融资的行为。

进口押汇是指银行应进口申请人的要求,与其达成进口项下单据及货物的所有权归银行所有的协议后,银行以信托收据的方式向其释放单据并先行对外付款的行为。目前,银行主要办理进口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押汇业务。

保理: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出口方为规避收款风险而请求第三者(保理商)承担风险的做法。

与传统结算方式比其优势在于融资功能。国际保理按进出口双方是否都要求银行保理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国内保理包括应收帐款买断和应收账款收购及代理。

福费廷:也称包买票据或买断票据,指银行或包买人对国际贸易延期付款方式中出口商持有的远期承兑汇票或本票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即买断)。这里的放弃包括出口商放弃了对所出售票据的一切权益、银行(包买人)放弃对出口商所贴现款项的追索权(可能承担票据拒付的风险)。其实质就是远期票据贴现,属中长期融资(融资条件严格)。

7.票据贴现与转贴现

票据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合法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以前为获取票款,由持票人或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贴付一定的利息后,以背书方式所作的票据转让。

转贴现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已贴现的商业汇票再以卖断的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

二、贷款业务流程(新增)

(一)公司贷款基本流程

9环:贷款申请、受理与审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贷款回收与处置

1.贷款申请

申请基本内容通常包括:借款人名称、企业性质、经营范围,申请贷款的种类、期限、金额、方式、用途,用款计划,还本付息计划等,并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2.受理与调查

银行在接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应由分管客户关系管理的客户经理采用有效方式收集借款人的信息,对其资质、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进行调查分析,评定资信等级,评估项目效益和还本付息能力;同时也应对担保人的资信、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如果涉及抵质押物的还必须分析其权属状况、市场价值、变现能力等,并就具体信贷条件进行初步洽谈。客户经理根据调查内容撰写书面报告,提出调查结论和信贷意见。

3.风险评价(关键环节)

银行信贷人员将调查结论和初步贷款意见提交银行审批部门,由审批部门对贷前调查报告及贷款资料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对借款人情况、还款来源、担保情况等进行审查,全面评价风险因素。

4.贷款审批

银行要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对信贷资金的投向、金额、期限、利率等贷款内容和条件进行最终决策,逐级签署审批意见。

5.合同签订

合同签订强调协议承诺原则。对于保证担保贷款,银行还需与担保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对于抵质押担保贷款,银行还须签订抵质押担保合同,并办理登记等相关法律手续。

6.贷款发放

实行贷放分离、实贷实付。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7.贷款支付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审核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在审核通过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采用借款人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8.贷后管理

主要内容包括监督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跟踪掌握企业财务状况及其清偿能力、检查贷款抵押品和担保权益的完整性等三个方面。

主要目的是督促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用途合理使用贷款,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处理有问题贷款,并对贷款调查、审查与审批工作进行信息反馈,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9.贷款回收与处置

银行应提前提示借款人到期还本付息;对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慎评估展期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科学确定展期期限,加强展期后管理;对于确因借款人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还款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贷款重组;对于不良贷款,贷款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方式,予以核销或保全处置。

(二)个人贷款基本流程

个人贷款基本流程与公司贷款的基本流程环节基本一致。

在贷款受理与调查环节,通过面谈制度,可以有效鉴别个人客户身份,了解借款的真实用途,调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从而有效防范个人贷款风险。

(三)贷款“三查”与全流程管控

1.全流程管理

全流程贷款管理强调要将有效的信贷风险管理行为贯穿到贷款生命周期中的每一个环节。

“三查”:贷前管理、贷中管理和贷后管理

可将贷款过程管理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分解,按照有效制衡的原则将各环节职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岗位,并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

2.诚信申贷

l 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按照贷款人要求的具体方式和内容提供贷款申请材料,并且承诺所提供材料是真实、完整、有效的;

借款人应证明其设立合法、经营管理合规合法、信用记录良好、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以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等。

3.协议承诺

协议承诺原则就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应与借款人乃至其他相关各方通过签订完备的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规范各方有关行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调整各方法律关系,追究各方法律责任。4.贷放分控

贷放分控是商业银行将贷款审批与贷款发放作为两个独立的业务环节,分别管理和控制,从而改变传统信贷业务操作中贷款审批与贷款发放不分的弊端,以达到降低信贷业务操作风险的目的。

5.实贷实付

关键是让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用途,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

6.贷后管理

贷后管理是指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以后所开展的所有信贷风险管理工作。主要是监督贷款资金按用途使用;对借款人账户进行监控;注重借款合同的相关约定对贷后管理工作的指导性和约束性。

三、贷款质量分类与不良贷款管理

l(一)贷款质量

l 贷款质量分类是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信贷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动态过程)。

l 贷款五级分类法: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

l 正常类贷款:借款人能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的贷款。

关注类贷款: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因素的贷款。

次级类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的贷款。

可疑类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的贷款。

损失类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

(二)不良贷款管理(新增)

不良贷款管理是根据不良贷款的风险程度采取不同措施,化解和防控信贷风险的过程。

贷款存续期内,贷款人应通过风险监测和贷后检查等措施,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分类或调整,对于符合不良贷款特征的,要及时纳入不良贷款管理,以真实反映资产质量,并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行全面、精细化管理。

贷款重组是贷款人为降低和化解贷款风险而采取的重要补救措施之一。

三节 其他资产业务

一、表外资产业务

(一)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后,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期限自出票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保函及备用信用证担保业务

1.银行保函业务

银行应申请人要求,向受益人作出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银行将凭受益人提交的与保函条款相符的书面索赔履行担保支付或赔偿责任。

2.备用信用证业务

开证行应借款人要求,以放款人为信用证的受益人而开具的特殊信用证,以保证在借款人不能及时履行义务或破产时由开证行向受益人支付本利。是在法律限制开立保函情况下出现的保函业务的替代品,实质也是银行对借款人的一种担保行为。与其他信用证相比,开证行是第二付款人而非第一付款人。

l 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指附有申请人财务状况,出现某种变化时可撤销或修改条款的信用证。如果无申请人指示,开证行不会随意撤销信用证。

l 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开证行不可以单方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对受益人更有可靠的收款保证。

(三)承诺业务及信贷证明

1.承诺业务

商业银行承诺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主要包括贷款承诺等。

(1)项目贷款承诺

项目贷款承诺主要是为客户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表明银行同意贷款支持项目建设的文件。

(2)客户授信额度

银行确定的在一定期限内对某客户提供短期授信支持的量化控制指标,银行一般要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有效期限按协议规定(通常为一年),适用于规定期限内的各类授信业务,主要用于解决客户短期流动资金需要。由于从授信额度转化为实际授信业务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而可被视为商业银行对客户的一种授信承诺。

(3)票据发行便利

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中期周转性票据发行融资的承诺。根据事先与银行签订的一系列协议,借款人可在一段时间内以自己的名义周转性发行短期票据,从而以短期融资的方式取得中长期的融资效果。承诺包销的银行依照协议负责承购借款人未能按期售出的全部票据或承担提供备用信贷的责任。

2.信贷证明业务

5.法律知识考试:2018年事业单位国家赔偿考点总结 篇五

1.邓小平说,只有两个文明都搞好,才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是因为()。

A.物质文明为精神文明的发展提供物质条件和实践经验,精神文明为物质文明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B.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是互为条件、相互促进的C.物质文明是精神文明的基础,精神文明对物质文明有反作用

D.物质文明是精神文明发展的基础,精神文明又有自己的相对独立性

2.下列有关请示的主送机关,正确的说法是()。

A.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在报送时应将这些领导机关都作为主送单位

B.请示不要报送到领导者个人

C.请示根据内容需要,有时也抄送到下级机关

D.请示应按机关的隶属关系,逐级报送,在一般情况下不能越级报送

3.中国劳动力的特点是()。

A.劳动力资源丰富 B.文化技术素质不高

C.性别比例失调 D.分布不平衡

E.劳动生产率水平低

4.法律的社会作用包括()。

A.指引作用 B.强制作用

C.预测作用 D.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E.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5.橘生淮南则为桔,橘生淮北则为枳,这说明()。

A.事物的存在和发展,同一定的条件相关,因而办事情,想问题,必须顾及这些条件,从实际出发

B.外在的环境和条件直接影响着事物的存在与发展,因而,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

C.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但外因也是事物发展变化不可缺少的条件

D.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6.自然界的物质性和人类社会的物质性是统一的,这种统一是通过()。

A.人类社会对自然界的依赖实现的B.人类社会对自然界的改造实现的C.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实现的D.自然界的人化实现的7.关于泄露国家秘密罪,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本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B.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在客观上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C.非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应根据其情节轻重,适用本罪法定刑进行处罚

D.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应依间谍罪处罚,不适用本罪

8.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是()。

A.经济基础是第一性的,上层建筑是第二性的B.经济基础是内容,上层建筑是形式

C.经济基础是相对稳定的,上层建筑是易变的D.经济基础是物质关系,上层建筑是思想关系

E.经济基础是一般,上层建筑是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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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国有企业管理体制,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国有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选聘一律由政府负责

B.企业党组织要改进发挥作用的方式,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

C.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聘任、激励和去留

D.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

E.对所有国有企业都要实行授权经营

10.我们的中青年干部队伍总体是好的,大多有比较高的文化水平,有开拓进取精神,积累了改革开放的实践经验,但也有一部分同志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归纳起来是()。

A.缺乏革命年代和艰苦时期的锻炼和考验

B.缺乏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系统学习

C.缺乏对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的深入理解

D.缺乏严格的党内生活和群众工作的锻炼

E.缺乏驾驭复杂形势、解决复杂矛盾的能力

11.邓小平指出:“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这一论断的含义是指()。

A.改革与第一次革命具有相同的内容

B.改革也是解放生产力

C.改革是对原有经济体制的根本性变革

D.改革引起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深刻变化

E.改革是社会主义发展的动力

12.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总结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验。主要是()。

A.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B.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走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

C.坚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

D.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

E.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13.一些自然科学家没有学习过马克思主义哲学也能在科学上取得重大的成就,这是因为他们()。

A.摆脱了哲学的指导

B.接受宗教神学的指导

C.在科学实践的过程中摆脱了唯心主义

D.自觉不自觉地贯彻了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原则

E.“相信有一个离开知觉主体的独立的外在世界是一切自然科学的基础”

14.下列现象属于量变引起质变的有()。

A.生产力的增长引起生产关系的变革

B.物体由于量的不同而区分不同的体积

C.在一定温度下鸡蛋孵出小鸡

D.由遗传和变异的矛盾引起旧物种到新物种进化

E.由于温度升高,水变蒸汽

15.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制度,这是因为()。

A.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B.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需要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

C.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

D.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采用

E.为扩大就业门路,采取多种分配方式也要求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

16.我国关于人权的理解是()。

A.人权领域内的对话与合作,必须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开展

B.没有主权就没有人权

C.人权首先是人的生存发展权

D.人权的根本内涵是绝对的自由

E.没有民主,就没有人权

17.下列制度、设施及意识形式属于上层建筑领域的有()。

A.清真寺 B.《红楼梦》

C.森林法 D.马克思主义哲学

E.农贸市场

18.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且为他人谋取利益的B.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C.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D.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19.割裂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前进性和曲折性会导致()。

A.激变论 B.直线论

C.庸俗进化论 D.均衡论

E.循环论

20.自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加上美国经济衰退,引发了全球性经济危机。连法国总理若斯潘也感慨地说:“资本主义最坏的敌人可能就是资本主义本身。”可见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这就是()。

A.工人阶级同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

B.执政党同反对党之间的矛盾

C.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

6.法律知识考试:2018年事业单位国家赔偿考点总结 篇六

互变规律考点剖析

西汉末年刘向编订的《战国策》中说“积羽沉舟,群轻折轴”;老子在其《老子五千文》中指出“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在中国古人这些经典名言中蕴含着量变引起质变的思想。

其实,在我们事业单位考试中,质量互变规律知识点的考察方式,主要就是列举各种经典的名人名言、名人故事等以及材料性理解题目居多,让我们思考其到底体现了何种哲学道理。当然,这里老师单独列举“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大家几乎都知道体现了质量互变规律。但是,考试的时候,如在选择题中,出题人将我们学习的“三大规律”相近的知识点放在一起,大家就会经常出错。因此,老师今天主要和大家一起学习该知识点,并对其考点通过例题的形式进行深入的剖析。

一、质量互变规律基本理论分析

质量互变规律是唯物辩证法三大规律中的基本规律之一。该规律揭示了一切事物、现象发展过程中量变和质变的内在联系及其相互转化。该规律表明,事物的发展变化存在两种基本形式,即量变和质变,前者表现为事物数量的增减和次序的变动,是保持事物的质的相对稳定的不显著的变化,体现了事物渐进过程的连续性。后者是事物性质的根本变化,是事物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飞跃,体现了事物渐进过程和连续性的中断。

在事物内部矛盾的作用下,事物的发展从量变开始,当量变达到一定的界限时,量变就转化为质变,事物的性质发生了变化,旧质事物就变成了新质事物。这是量变向质变的转化。在新质的基础上又开始了新的量变。这是质变向量变的转化。量变引起质变,质变又引起新的量变,循环往复以至无穷,构成了事物无限发展的过程。

二、经典考点再现

1.一口吃不成胖子,但胖子却是一口一口吃成的。这表明()A.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 B.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 C.只要量变就一定发生质变 D.质变是量变的终结

【答案】A。俗话说“一口吃不成胖子”,但一口一口累计起来,胖子就可能吃出来了。从体重增加发展到肥胖往往要经历一个较长的时间,这种变化必然建立在“量”不断累积的过程中。该题强调的是“量变”的过程,并没有强调最后的“质变”,“但胖子却是一口一口吃成的”,这句话是最好的体现。故本题答案选A。

2.在“考编”的旅途上,有人半途而废,有人始终如一。半途而废者亦不缺乏拼搏的曾经,始终如一者亦未见每天与睡眠抢时间,一切不过坚持罢了。我们经常提做事情要坚持到底,不坚持就不能胜利,只要坚持迟早有大的飞跃。从哲学上说,这是因为()

A.必然性通过偶然性开辟道路 B.一定条件下矛盾双方相互转化 C.质变是量变的必然趋势

D.肯定中有否定,否定中有肯定

【答案】BC。在“考编”的旅途上,只要坚持不懈就一定会出成绩,这就体现了质变是量变的必然趋势。矛盾的同一性是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性质和趋势。矛盾着的对立面相互依存,互为存在的前提,并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矛盾的对立面之间相互贯通,在

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考编”学生的不懈努力,从没成功变成成功,这就是矛盾规律的体现。故本题答案选BC。

三、得分技巧

通过上述对马哲之质量互变规律考点的剖析,对于质量互变规律在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常考考点,大家应该已是了然于胸。马哲的题目,要想提高做题的正确率,“理解”才是终极解题方法。老师认为大家以后做马哲题目时可以坚持以下普遍的“三步走”方法:

第一,审题:先搞清楚题目问什么,然后带着问题阅读题干。第二,关键语:力求搞清每句话的中心思想,抓住关键语。第三,定位:根据对题干的理解,并“定位”于讲义中的理论。

尤其是老师授课时给同学们列举的哲学经典案例,与题干案例类比,力求举一反三。

以上是吉林事业单位招聘信息为考生做的知识点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

7.法律知识考试:2018年事业单位国家赔偿考点总结 篇七

1.麻醉前用药的目的:(1)镇静和催眠(2)镇痛(3)抑制腺体分泌,可减少涎液和呼吸道分泌,保持术中呼吸道通畅。(4)抑制不良反射,消除因麻醉药物、麻醉操作或手术引起的不良反应。

2.成人择期手术常规禁食12小时,禁饮4小时;小儿择期手术前常规禁食(奶)4~8小时、禁水2~3小时以保证胃排空,避免术中发生胃内容物反流、呕吐、或误吸。

3.麻醉前必须做皮肤过敏试验:普鲁卡因,丁卡因,利多卡因等。

4.上呼吸道梗阻常见原因为舌后坠、空腔分泌物或异物、喉头水肿等引起的机械性梗阻。

5.下呼吸道梗阻常见原因为气管导管扭折、导管斜面过长至其紧贴于气管壁、分泌物或呕吐物误吸入后阻塞气管及支气管。

6.高血压是全身麻醉中常见的并发症。

7.心搏骤停是全身麻醉中最严重的并发症。

8.全麻术后尚未清醒时应取去枕平卧位,头偏向一侧。

9.开颅手术后应采取的体位是头高斜坡位。

10.全身麻醉病人完全清醒的标志是能准确回答问题。

11.全麻术后未清醒时,因舌后坠,病人可出现鼾声。

12.硬膜外麻醉最严重的并发症是全脊髓麻醉。

13.腰麻后头痛因脑脊液露出导致颅内压降低和颅内血管扩张而引起的血管性疼痛。护理措施患者采取去枕平卧位4~6小时,以防腰麻后头痛的发生,对发生头痛者,予以平卧休息。

14.全麻病人未清醒前应取去枕平卧,头偏向一侧的体位。腰麻下行阑尾切除术术后发生尿潴留,其主要原因是麻醉反应。

15.局麻药毒性反应的预防、观察和护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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