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教育监督机制

2024-07-04

廉政教育监督机制(精选11篇)

1.廉政教育监督机制 篇一

洛龙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计划

为进一步促进检察干警公正廉洁执法,我院注重找准控牢廉政风险点,对在执法办案活动中的风险部位、环节适时进行廉政风险防控,加强对廉政风险的排查、预警、化解和处置工作,实现廉政风险防控“全覆盖”。几年来,我院始终把检察干警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上,从查办案件工作的实际出发,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内控作用,突出长效性,并在执法办案工作中全面推行。一是注重把干警管理、案件监督两条线相融合。侦查监督科在抓办案质量中跟进廉政教育,在廉政教育中提高干警队伍的战斗力。以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为契机,以院周例会学习和主题学教活动为抓手,开展常态化地廉政教育,把教育作为防控廉政风险的第一道防线,紧密结合广大干警的思想实际和廉洁状况,开展行之有效的主题教育、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风险教育,不断增强广大检察人员的自我防范和自律意识。坚持做好对检察干警的“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教育,经常性地组织全体检察干警学习“十佳”、“十杰”活动,组织学习全国、全省检察机关有关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案件通报,组织观看反腐倡廉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1

活动,加强对干警办案纪律、公正廉洁执法等职业道德教育,做到不唯情、不唯钱,只唯法,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善于化解干扰办案的各种因素,做到常抓不懈,警钟长鸣。特别注重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形象建设,严防官僚主义、霸道作风的滋生蔓延,严禁向群众或机关企事业单位吃卡拿要报的现象存在,牢固筑起防腐蚀一尘不染,注重培养检察干警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抵制各种不良倾向和利益驱动的诱惑力,进一步规范检察干警公正廉洁执法的行为。通过加强执法办案业务流程控制和廉政监督管理,避免了查办案件过程中的泛化和虚化,弥补了案件管理、干警监督两条线分离造成的诸多不足,以公正廉洁执法办案来确保案件优质高效,以案件质量杜绝廉政隐患。

二是结合案件流程和岗位职责双向排查廉政风险。一方面,从纵向依据案件进程查找出案件线索筛选、初查、立案调查、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移送犯罪线索等工作环节的廉政风险,并根据风险发生几率、危害程度、形成原因等评估风险属性和等级,便于加强案件进程监督管理。健全完善各类案件进程监督管理制度规定,督促各部门建立廉政建设岗位责任制,给每位干警统一制作办案工作流程图板,使办公办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另一方面,针对岗位职责的不同,从横向上查找每个岗位的风险。对职务犯罪案件查办部门的负责人、案件主办人、案件协办人、案件专项任务

承办人等不同岗位职责,逐一查找特定人的廉政风险,切实把风险点找准、找全、固定、控牢。

三是同步贯彻案件质量管理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各项规定。

案件质量管理体系强调质量意识为前提,把查处的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不出问题,对案件质量要经得起检查验收和时间的推敲,对逮捕的案件要做到定性准确,诉得出去、并作出有罪判决。我侦查监督科坚持深入贯彻案件质量管理的各项规定,对办理案件的各步骤、各关口公正廉洁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和案件质量进行管控,并在贯彻案件质量管理规定的同时,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具体工作流程,区分不同岗位职责要求,客观分析风险点位、风险属性、风险等级及预控措施,各科室局队均制定相应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制度,形成一套自上而下的廉政风险防控预警机制,让执法办案干警知道危险、不敢冒险、力求保险,促进检察干警通过执法办案不断成长进步和安全防范。

四是并行形成案件卷宗和办案人员执法档案备查。在执法办案工作的实践中,我侦查监督科逐步形成了每查办理完一个案件,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细节统一汇报,并备案保存,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公信力的廉政风险自律保障。如实记载每一起案件的处理结果、案件质量评查结论、执法讲评情况、廉洁自律表现等,进一步激发执法

干警自省、自警、自律意识,通过更加廉洁勤政、公正执法的办案活动,提升法律监督工作的公信度,将每一位干警的执法瑕疵、执法过错等执法情况统一汇总,客观全面反映其执法规范程度和办案质量绩效,督促检察干警谨慎履职,用心办案,确保检察干警执法活动始终在依法规范的框架内进行,有利于强化检察队伍专业素能和职业道德,以水平促公信。案件卷宗是案件质量的重要载体和保障,而检察干警执法档案建设,则是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和廉洁办案的有力体现,切实做到了风险关口、风险岗位都能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如实记载办案过程,主动接受社会以及当事人的评价和监督。

同时,我们及时组织干警对中央及上级机关新颁布的有关规定进行学习讨论,并充分发挥高检院、市院下发的检察机关违纪违法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抓住违纪违法案件的高发、多发环节,深入查找其背后隐藏的思想道德、岗位职责、制度机制方面的风险,使其警钟长鸣。

2.廉政教育监督机制 篇二

一、国外廉政监督机制建设经验

1.美国廉政监督机制建设经验

美国作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在国内各项制度的建设上也走在世界前列。美国的防腐、反腐机制建设, 重在加强权力体制设计。美国的权力体制, 是典型的西方“三权分立”制结构, 行政、立法和司法三部门独立行使职能, 彼此之间形成了权力上的相互监督和制衡。美国政府为了防止权力过于集中, 一方面, 将多项事物统一归口集中处理, 规范事项处理程序, 降低办事人员滥用权力的机会。美国政府在处理事项的手段和方式上, 重视加强信息系统处理的开发和运用, 做到政府行政的电子化、信息化、程序化, 铲除由人治而带来腐败滋生的土壤。另一方面, 美国政府为避免权力过于集中, 通过采取权力下放由社会服务机构承办的方式, 建立政府机构“不能腐”机制。美国政府除了重视制度建设外, 还注重加强政府工作人员自律建设, 提高政府公务人员的道德素质, 强化道德约束。美国公众参与监督政府行为, 构成了美国廉政监督的又一特点。美国公民享有集会、选举、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力, 这些都为美国公民参与政府监督提供了有利条件, 具有相同和相似的阶级成分、价值观念的美国公民, 组成了强大的公民社会组织, 这些民间组织在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协调, 表达民众的利益诉求上, 发挥了渠道和纽带作用。据统计, 美国的公民社会组织占到社会治理结构比例的75%以上。美国社会正是充分发挥了公民社会组织对政府权力行之有效的监督作用, 才有效遏制了腐败的滋生。以电视、网络媒体为代表的大众媒体监督, 被称为是立法、行政、司法监督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在信息化快速发展的今天, 美国的一些反腐机构正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流和组织活动, 才更广泛地调动起了最广大的社会民众参与到监督政府的活动中来。

2.新加坡廉政监督机制建设经验

新加坡是世界上少有的几个廉政指数较高的国家之一。新加坡为防止权力的集中和滥用, 建立起了功能齐备的廉政监督网络系统, 包括总统和国会的监督、公共服务委员会的监督、反贪污调查局的监督、政府机关内部的监督、在野党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其中, 1952 年新加坡政府成立的反贪污调查局, 是新加坡别具特色的监督手段, 反贪污调查局具有充分的独立办案权, 具有对新加坡所有公务员进行秘密跟踪、监视和调查的权力, 这种独一无二的监督特权, 足以对新加坡公务员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为保证新加坡反贪污调查局正当行使手中权力, 反贪污调查局对某一案件调查终结后, 必须将案件的调查结果移交总检查署, 由主控官通过对案件审查后决定是否起诉。为保证新加坡反贪污调查局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新加坡建立起了反贪污调查局工作人员任免机制和考核机制, 例如, 反贪污调查局局长、副局长、局长助理和特别调查员均由新加坡总统和总理任免。反贪污调查局公务员的聘用、晋升则由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决定。反贪污调查局调查案件的最终裁决权由法院来行使。由此看出, 新加坡反贪污调查局的独立运作机制, 并非是不受任何约束的一支独大, 其自身权力也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衡, 这就充分保证了反贪污调查局自身的廉洁守法。新加坡的社会参与监督机制, 主要分成两个部分, 一是公民个人参与监督。二是新闻媒体参与监督。个人参与监督的方式, 主要是匿名举报。新加坡公民通过匿名信或匿名电话的方式举报政府官员的腐败线索。新加坡反贪局要求接到公众检举的贪污投诉后, 须在一个星期内给予答复, 亲自上门举报者, 须当场答复。为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 在腐败案件的公诉和审理过程中, 如未征得举报人同意, 不得泄露检举人的姓名和住址, 若有关证据或材料含有举报人的姓名、特征等信息, 法庭必须将这类材料隐瞒。新闻媒体在新加坡政府官员监督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 一方面, 政府积极鼓励新闻媒体参与国家政治生活, 允许他们对政府和公务员进行廉政监督。另一方面, 政府对新闻媒体进行了严格管制, 不允许新闻媒体从事危及政府和社会稳定的宣传, 不允许有悖于传统道德的宣传。

3.瑞典廉政监督机制建设经验

瑞典作为北欧国家的代表, 廉政指数排名一直处于世界前列。瑞典的廉政监督体系, 建立在公平公正的价值理念基础之上, 瑞典政府阳光透明, 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构成了瑞典廉政监督的一大特色。瑞典在信息公开方面一直走在世界前列, 公元1776 年, 瑞典就制定了明确的制度, 规定政府部门要向公众公开记录和档案。1949 年, 瑞典又制定和颁布了《新闻自由法》, 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 瑞典公民和媒体有查阅官方档案和资料的权力, 瑞典政府有向公众和媒体公开档案和资料的义务。之后, 瑞典又相继建立起了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和金融实名制度, 公务员的个人收入、财产状况、纳税情况, 完全对公众透明, 公众想要了解公务人员的收入情况, 可以通过网络查询, 也可以通过政府税务及相关部门, 以打电话的形式咨询。这就使公务员的各项信息, 完全处于公众监督之下, 如果公务员账户上无意间多出一笔资金, 公众有权将此线索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瑞典还是世界上最早设立监察专员监督制度的国家, 1713 年瑞典就建立了监察官制度, 监察官履行国王意志, 对政府机构行为进行监督。1809 年瑞典成立了议会监察专员办公室, 监察专员的主要职责, 就是对政府的行政行为和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监察专员在履行自身职责的过程中, 不仅享有充分的调查权, 而且还具有视察权、建议权, 甚至起诉权等相应权力。如果一旦监察专员发现涉腐线索, 即可向议会相关部门报告情况, 并要求媒体予以曝光, 如果腐败问题仍难以解决, 监察专员可以利用手中掌握的线索和权力向法院提起公诉, 追究涉腐部门的相关责任。瑞典还重视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国家依据公民的日常行为, 建立起公民诚信信息网, 公民在任何时期、任何领域的违法、违规不良行为, 都会被记录在网。一旦政府官员和普通公民出现污点记录, 就能通过网络查询到相关信息, 这就会为公民的就业、职位晋升、金融贷款等方面, 带来不利的影响。瑞典通过国家诚信网络建设, 促使公职人员在工作、学习、生活的各方面都重视自身行为, 这对打造一支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 推动整个国家的诚信道德建设, 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国外廉政监督机制建设经验的启示

从美国、新加坡、瑞典等国廉政监督机制建设经验看, 这些国家普遍具有法制健全完善, 社会公平正义, 监督保障有力, 政务公开透明等特征, 有很多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1.加快廉政监督体制设计

总结美国、新加坡、瑞典等国家的廉政监督机制建设经验, 不难看出分权制衡是防腐的治本之策, 从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设计, 到新加坡、瑞典等国的权力监督机制建设, 这些国家经过多年地探索与实践, 都形成了以分权制衡为总原则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廉政监督网络。在这些国家里, 权力被看成是由国会、政党、司法、行政、社会舆论、公众等多种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 这种制度保障下的分权设计, 保证了权力的有效分解, 避免了权力过于集中造成的腐败。新中国成立后, 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 我国建立起了一整套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督体制, 比如, 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各级政府行政行为及有效性的监督。党的各级纪检组织, 对党员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员的监督。各级公、检、法组织对社会、政府、公民的管理及监督。还有国家设立的各级审计部门, 对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等。此外, 我国还有不断发展的群众对政府行为的监督, 新闻媒体下的舆论监督、网络平台下的网络监督等。但是, 从我国已建立起来的监督体制来看, 仍然存在着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弱、监督主体的责任不清、监督实效不强等缺陷。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廉政监督机制建设经验, 建设独立运行, 相互制衡的权力体制和制度, 是加快推进我国廉洁政府建设的关键。我国的廉政监督体制建设, 不仅要建立起政府公开、透明行政、新闻独立监督、司法独立审判、审计独立问责的一系列制度体系, 而且还应建立并不断完善包括党内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内的权力监督体制, 使国家的权力体现在不同权力主体之间相互制衡的网络体系之中。比如, 我国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民主党派和政协组织可在政策制定、政策审议、政策执行、政策修正等方面, 进行职责的合理划分, 使相应权力的配置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在具体的议事规则上, 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培育发展公民社会

从美国、新加坡、瑞典等国家的廉政监督机制建设经验看, 社会民众监督政府, 在整个国家监督体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西方国家在现代化、民主化进程中, 随着本国经济、政治、文化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 与公民文化素质提高相适应的公民社会建设也取得重大进展, 这些国家的公民在社会监督中的主体地位普遍得到国家的确认与尊重, 公民监督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常态。从西方国家的经验看, 公民意识、公民文化、公民社会是相互联系和彼此塑造的, 在公民社会里, 公众普遍树立了程序正义和法治思想, 公民的道德素养得到极大提升, 公民对政府公共部门的监督权力极大增强, 法律成为公民、社团、政党间利益博弈的共有规则。因此, 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 加强公民社会建设, 保证公民监督权力主体地位的确认, 重视公民社会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制衡, 是有效化解国家政权脱离于社会之上, 享有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根本途径。首先, 要注重培育公民的政治素质。使公民具备理性认知、客观判断社会舆论、社会现象的能力, 使公众能够做到尊重公平竞争秩序, 崇尚民主法治, 具有自觉主动参与国家大事的愿望和实践能力。其次, 要培养公民的法制素质。使公民在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监督中, 遵法、守法, 服从法律的最高权威, 在法律框架下处理人与社会、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最后, 要培养公民的道德素质。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共享价值, 重视中国传统道德和文化的培育, 增强公民的社会文化认同和国家政治认同, 要不断提高公民的个人道德素质, 增强公民的公德意识, 使公民在做人、做事上始终存有道德底线, 个人内心中保持道德自律。

3.重视廉政文化建设

西方国家廉洁行政的作风并非偶然, 这与整个社会所建立起的诚实守信、遵守法纪的民风紧密相连。西方国家在反腐败工作中, 除了重视加强道德立法等制度建设外, 还特别注重对公民的廉政文化教育, 帮助全体社会公民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廉政观。这些国家通过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者结合, 构筑起良好的廉政文化氛围。相比较而言, 我国公民道德体系中普遍存在着“人情文化”。因此, 围绕着廉政进行教育是十分必要的。我国的廉政文化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 在廉政文化建设的途径、载体、内容上都有待于进一步丰富和拓展。我国要积极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廉政文化建设的积极性, 促使公民把廉政教育与个人家庭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结合起来, 使廉政教育成为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 加强廉政文化载体建设。要通过互联网、媒体、杂志等传播媒介, 开辟专门版块, 为廉政文化传播, 创造载体和平台。如:电视廉政主题公益广告、城市街道广告牌宣传、高速公路液晶屏滚动载体宣传等。其次, 要注重加强廉政文化内容建设。要在全社会形成“崇廉、敬廉、尚廉、践廉”的良好社会风尚, 就必须丰富廉政教育形式, 拓宽廉政教育途径, 增强廉政教育的实效。尤其是在廉政文化的内容建设上, 要注重对廉政人物典型的挖掘和歌颂, 以公民喜闻乐见和易于接受的形式教育公民崇廉、尚廉。要重视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扬, 在全社会弘扬, 知荣辱、懂廉耻、爱祖国、爱人民、遵法纪、忠职守的廉政文化。

4.加强廉政监督法律制度建设

西方国家普遍重视法制建设, 正是由于西方国家高度重视廉政法制建设, 设计了严密性高、可操作性强的廉政法制体系, 才推动这些国家走向政治清廉。从国外廉政法律体系构成看, 一类是对公务员廉洁从政行为约束的自律性的法律法规。如, 美国为规范公务员廉洁行政而颁布的《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政府道德法》等。瑞典颁布的《审计法》《反行贿受贿法》《行政法》等。新加坡制定的《公务员指导手册》《公务惩戒性程序规则》《公务员守则和纪律条例》《预防贪污贿赂法》等。另一类是对公众监督政府行为合法性的法律规范。如, 瑞典颁布的《保密法》《新闻自由法》等。美国颁布的《政府阳光法案》《信息公开法》等。在我国, 直接服务于防止和惩治公务员权力腐败行为的法律尚不完善。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廉政监督法律体系建设经验, 我国也应重视加强相应法律制度建设, 围绕促进公务员主体廉洁从政而制定《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公开法》《公务员道德法》《信息公开法》等法律。为保障公民有效监督政府行为, 国家应围绕公民监督政府的途径、方式、内容等方面, 加强立法, 以促进公民对政府的有效监督。在拓宽群众的监督渠道上, 可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新闻法》《监督法》, 以法律形式明确群众履行监督的权力、义务和合法权益, 使人民群众表达意愿、反映问题的民主权利, 切实得到法律保障。在保障公民有效监督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应围绕保障监督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匿名监督建立《安全法》《保密法》等法律, 以保障人民群众在监督中的安全。

摘要:廉政监督是预防腐败的重要一环, 美国、新加坡、瑞典等国在本国的廉政建设中, 逐渐建立起了一整套相互制约、有效制衡的廉政监督体系, 推动了本国廉政监督工作, 为我国廉政监督机制建设提供了有益经验启示。

关键词:国外,廉政监督机制,经验启示

参考文献

[1]钟奇峰.新加坡的廉政机制[J].国际资料信息, 2006 (09) :29-31.

[2]姜跃.国外廉政建设的经验与启示[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11 (01) :46-52.

[3]金波.新加坡的制度反腐经验[J].国际关系学院学报, 2009 (04) :39-48.

[4]倪星, 程宇.北欧国家的廉政建设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广州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8 (04) :8-13.

[5]黄宝玖.腐败排行榜中廉洁国家廉政建设的经验及启示[J].三明学院学报, 2005 (03) :14-19.

3.廉政教育监督机制 篇三

【关键词】研究生教育管理;人才培养;监督机制

一、研究生教育培养的目标和任务

我国研究生培养的基本目标是培养高层次专业人才。而在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和正确的政治立场等基本前提下研究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可以视为当前和今后相当时期内考核研究生质量的基本标准。经过三十多年不断地探索与发展,我国高校研究生教育改革取得了“量”的飞跃,研究生人数规模扩大,学科种类齐全,培养类型较为全面。在此基础上,研究生教育必须更加牢固地树立起“质”为先的观念,建立良好的质量监督体系,对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评估和控制。

二、研究生教育培养体制的现状及问题

综合分析当下国内存在的研究生培养体制,我们发现各高校研究生培养管理机制存在许多共性问题。

1.研究生教育管理体制无法适应研究生数量日益庞大的新形势。如日常管理、学籍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分由不同级别的主管机构负责,体系庞大、形式分散,同时管理意识强,服务意识弱。并且,底层研究生管理工作者疲于应付上级布置的各项繁杂的工作,难以开展更有质量、更有创新性的工作。

2.研究生规模的扩大凸显固定的培养模式的弊端,生众师寡的现象导致研究生接受针对性知识的获取量下降、参与讨论机会减少等,进而使研究生培养质量不升反降;同时,专业导师无暇对不同级别和类别的研究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学术指导和思想动态关注,严重影响了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

3.研究生培養体制中导师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教学管理资源配置不均、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不能与时俱进。部分高校忽视提高学生深化思维,探索未知的能力,对学位论文重量不重质,使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受阻,偏离了研究生教育的本质目标。

4.研究生教育管理倾向于人治,没有良好的质量监督体系,缺乏可操作的有效考核办法。研究生质量监督体系实质上是一种研究生培养单位为保障研究生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而设置的监察和督促机制的有机组合。

三、提高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的对策

针对当下研究生创新性培养中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对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培养模式、相关体制措施和质量监督体系进行改进和完善。

1.规范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加强导师队伍建设,完善导师责任制度。我国研究生培养机制的核心是导师制度。我们认为应当建立多层次的导师遴选、考评和管理体系,提高研究生对导师能力考评的参与度,建立师生双向评价模式;打破学科局限和“师门”意识,鼓励研究生接受来自其它研究领域导师的建议和指导,拓展学生的学术视野和思维空间;从导师指导层面严格打击学术造假行为,建立健全相关惩处制度,增强导师科学道德育人意识。

2.以创新能力培养为核心,落实高水平素质教育创新性措施。我们尝试建立了研究生网络化教育管理平台,包括研究生教育管理的网页、微博、BBS、QQ群等,提高研究生教育管理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鼓励学生参与学科前沿领域的课题或是对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进行探索研究,并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加强研究生团委、学生会等组织在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建立项目申报式活动平台,由学生自主提出想要开展的各项活动,充分发挥学生自身的创新性、能动性。

3.重视科学道德建设,加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力度。加强学院对研究生的思想动态的跟踪,制定符合一个时间段研究生群体心理特点的教育方针,做到正确引导,科学管理;改进思想政治导师的工作方法和教育形式,我院结合本专业特点,以教研室为单位配备1-2名思想政治导师,分担学术导师的思想政治教育任务,在研究生思想鉴定、注册、请销假等方面也发挥积极而有效的作用,提高了学院对学生思想动态的掌握力度、反馈效率。

4.借鉴国内外先进研究生培养经验,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体系。学校管理中的“监督”是一种为保证研究生培养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发挥真正效力、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而设置的监察和督促机制的有机组合。在结合国内外质量管理监督机制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了如下构想。首先,健全组织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学院领导和研究生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除日常管理职责外,也要担负起对研究生、辅导员、思想政治导师、专业导师和任课教师的总体质量评估;其次,适当的建立起研究生教育质量问责等级机制,对于奖励和惩处都责任到管理部门或个人;最后,健全专项评估制度,如生源质量评估、教学质量评估、学风道德评估等制度,切实促进研究生各项素质的提高。

参考文献:

[1]薛天祥.高等教育学[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63.

[2]楼鑫垚.地方高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体系建设探讨[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9(5):220-221.

[3]康纳尔热夫斯.史根东,朱袭明,刘坚(译).教育分析与学校管理[M].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

4.廉政教育监督机制 篇四

去年以来,仙游县从实际出发,积极创新监督村干部的有效载体,探索建立村级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会,切实改变对“村官”监督滞后及乏力的状况,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今年1-10月,该县查处村干部违纪违法案件36件36人,与前年同期相比下降20%。特别在今年

村两委换届工作中,村级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会成员发挥积极的监督作用,促进全县村两委换届工作的平稳有序开展。

一、加强指导,全面推进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该县多次组织人员深入农村基层开展调研。通过调研发现,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力量相对薄弱等原因,致使村干部违纪违法现象时有发生。针对这一突出问题,该县经过认真研究分析,决定以建立村级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会为切入点,努力建设一支“不占编制”的义务监督队伍,切实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制约,防止各种腐败现象的发生。

1、统一组织实施。去年,县下发《关于建立农村(社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会试点方案》的通知,对组建工作进行具体部署,要求各乡镇必须按照试点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在平原每个乡镇抓2—3个试点村,山区每个乡镇抓1—2个试点村。在试点村工作的基础上,该县又在典型示范镇召开试点村现场会,总结分析试点工作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并对下一阶段的工作进行布置和要求,进一步明确建立促进会的意义、目的,以及工作机制、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方法,也明确了促进会日常开展活动的要素及具体要求,提高促进会的组建质量。

2、加强检查指导。注重巩固提高工作质量,克服工作上抓不紧,可能造成搞形式、走过场,无法发挥作用问题。一是强化指导。县纪委常委分别深入到所挂钩的乡镇开展指导,下村压担子、教方法、解难题、作示范、协调解决试点村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69个,促进工作顺利开展。二是强化检查。要求各乡镇务必要对促进会开展工作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上报县纪委;县纪委组织人员下乡专项检查,对工作抓得不力的乡镇,由乡镇纪委书记说明原因,进行整改;召开工作交流会,推动工作落实,今年8月中旬,该县又在榜头镇召开建立健全村级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会加温会,扎实加强组建质量。三是强化考评。把促进会开展工作情况列为乡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评内容,对没有完成组建任务或工作马虎应付的,予以责任追究。目前,全县已有近2/3的村(居)建立了村级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会。

二、健全制度,规范运作

该县本着“积极稳妥、以点带面、循序渐进、不断完善”的原则,扎实有序地开展促进会组建工作。

1、明确机构人员定位。村级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会是经乡镇党委同意,设立在村级的一个特殊群众监督组织,在村党支委会和乡镇(办事处)纪委(纪(来源:好范文 http:///)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村党支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它不占职数,不领报酬。每个村的促进会成员为3—5人,一般要选任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的老党员、人大代表、离退休干部、企业家、党代表作为成员。成员由村支委推荐、乡镇纪委把关、乡镇党委批准,报县纪委备案,统一由乡镇党委聘任,任期两年。村部设立专门办公室,没有办公场所的,依托村级组织办公阵地开展工作。办公室力争做到有牌子、有必需的办公设备及用品、有工作人员、有相应的工作制度并上墙公开、有来信来访登记表册和相关档案资料等。

2、明确工作权限。一是反映权,促进会成员发挥与村民朝夕相处的优势,定期向乡镇纪委报告社情廉情,反映信访动态,提供案件线索;二是建议权,村促进会定期召开成员会,分析村级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的执行情况、村干部工作情况、村级财务和重大事项公开情况、村级信访问题排查情况等。对分析中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由促进会在规定期限内向村党支部报告,村支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讨论研究,进行整改或做出答复,然后在党员或村民代表大会上公开;三是监督权,协助村两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对村两委干部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村财收支制度等方面进行监督;四是调解权,接待受理本村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本村发生的苗头性、倾向性矛盾纠纷,力争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3、明确制度要求。通过健全、完善工作制度来保障促进会工作顺利开展和发挥应有的作用:(1)工作制度。乡镇纪委根据县纪委指导性方案要求,结合村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学习活动制度、民主议事制度、信访接待制度、工作分工制度、村级重大事务决策执行流程和廉政职责要求等制度,保证了工作的有章可循、规范运作。(2)走访制度。促进会成员每月至少2次走访群众,了解和收集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对村“两委”干部的意见建议,并将收集情况及时梳理反馈,督促村干部认真研究解决,把促进会建设成为知晓民情的特派员、群众信访的直报员、沟通村民诉求的信息员、党风廉政建设的促进员。(3)奖惩制度。对促进会工作开展考核,对不履行职责的会员进行

调整;村干部出现重大违纪违法、群体事件等问题,促进会没有及时反映的,立即调整。对工作表现突出的,由所在乡镇党委予以表彰,县纪委也根据工作实际,给予表彰奖励。

三、认真履职,注重实效

促进会成员及时把握村居廉情、信访动态,认真做好工作监督及信息反馈工作,增强了基层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活力,较好地发挥促廉维稳的作用。

1、当好“防护员”,减少违纪问题发生。促进会成员参与种粮补贴、贫困救助物资发放、宅基地安排、计划生育指标分配、各业承包、建学修路等群众关心的事务监督,规范了村两委班子的工作和议事程序,公开了办事,使村两委班子在涉及村民利益重大事项的决策上更为科学、民主,避免了以往个别“村官”说了算的问题,减少了害群众的权益现象的发生,促进了村两委干部公开公正地从事村务活动。我县园庄镇枫林村准备将评估价32.5万元的300平方米旧小学校址卖掉,促进会得知后立即向村党支部建议,将资产进入镇村招投标委托中心公开拍卖,结果以39.7213万元卖出,确保了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去年以来,促进会及时提醒、制止村干部违规违纪行为425次。

2、当好“情报员”,拓宽信息反馈渠道。促进会成员认真倾听群众反映,随时把握所在村居的民情动态,及时发现带有苗头性问题,第一时间向乡镇纪委汇报,有效地预防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县纪委还印制促进会信访专用信封,打造村促进会信访反映“直通车”,规定涉及村级特别重大事项、基层所站工作人员及促进会集体讨论认为有必要反映的问题,直接向县或乡镇纪委反映,县、乡镇纪委认真调查后视情予以直接反馈。至目前,促进会共向县、乡镇有关部门反映群众信访问题368件次,化解矛盾纠纷460多起。

3、当好“协查员”,帮助查处违纪案件。促进会成员与村干部村民朝夕相处,人员熟、情况明,能够尽力协助提供涉及违法违纪线索,帮助县、乡镇查办案件。大济镇古濑村村委会挪用涉及40余户群众15.2万元低保金的问题,在促进会成员的协助下,县纪委及时调查处分相关人员,并责令补发低保金。目前,全县促进会共协助县、乡镇纪委办案130多次。

4、当好“宣传员”,占领舆论宣传阵地。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开展各具特色的廉政文化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了崇廉尚廉的良好氛围。如龙华镇农民组织一支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会说唱队,巡回各村演出。枫亭镇铺头村促进会依托全省首家乡镇文化研究会——“枫亭文化研究会”、“蔡襄文化研究会”平台,配合挖掘、整理宋代“庆历名臣”蔡襄的勤政廉政事迹,至今出版研究蔡襄勤政廉政丛书四期;盖尾镇杉尾村促进会依托全省唯一一家能与省图书馆交流图书的村级图书馆——杉尾图书馆,建立了“廉政文化图书宣传教育室”,使廉政文化植根于群众之中。

5.强化履职监督机制 篇五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能力,加快农行业务经营转型和改革发展步伐,现就如何建立长效机制,保持县支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监督检查常态化、制度化,以此促进县支行各项业务经营保持快速、持续、健康发展作如下探索。

一、目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监督检查中需要解决的几个突出问题

(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监督检查体系有待进一步加强

要想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监督检查常态化、制度化,保持长效机制,目前仅凭阶段性履职检查是不够的,还需建立健全科学的监督检查体系,建立由上级行定期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情况进行检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自身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自查、支行干部员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体系,形成一个自上而下的全方位履职监督检查网络。

(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接受监督检查的意识不强

从近年金融系统领导干部发生的违规违纪案件情况来看,领导干部权力过度集中、内部监督弱化、外部监督不力,是发案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现在自我监督缺位,认为自己觉悟高,自控能力强,不会犯错误,不需要监督;权力观错位,怕监督失去权力,不愿意接受监督。

(三)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检查意识不强

主要体现在:一是从工作关系上看,往往领导者是被监督者,监督者是被领导者,实施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二自觉主动接受上级行监督的意识不强,上级行监督的难度越来越大。三是监督检查人员碍于情面,存在监督不全面、跟进不到位,有些环节得不到有效监督。

(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检查机制不完善

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和保障。有些制度内容设计上,重外部监督,轻内部监督,对权力的内在有效制衡、合理配置上缺乏具体规定。二是监督主体间缺乏必要联系和沟通,致使信息滞后,监督大多是事后监督。三是监督检查资源整合不力。承担监督职能的纪委、监察职能部门缺乏有效的配合协调机制,没有真正形成监督检查的合力,充分地发挥监督检查的整体作用。

(五)干部员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作用发挥不够 主要原因有:一是员工知情监督的渠道不畅。现阶段尽管干部员工的监督热情不断提高,但真正做到知情监督的条件仍不具备。公开范围不够广,干部员工获取信息还存在不对称问题。二是员工反映真实情况的渠道不畅。目前仍然缺少一种能让干部员工畅所欲言的情况反映机制,信息失真、信息滞后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造成监督上的被动和不力。三是干部员工实行民主监督的渠道不畅。虽然当前各级行在开辟干部员工民主监督渠道上做了大量工作,但干部员工民主监督渠道还是显得不够充足。

二、创新监督机制,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常态化、制度化履职监督。

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履职不力、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始终是我们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监督检查追求的目标。为此,上级行把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把“创新监督机制,服务业务经营发展”作为实践载体,这就要求我们坚持把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经营业绩、提高同业市场排名和市场占比份额经营理念贯穿于监督检查工作的全过程,将提高履职能力与创新监督制约机制同步实施,把支持业务发展、服务业务发展、促进业务发展和保障业务发展作为监督检查的根本任务,把业务经营目标变得更直接更具体,把监督保障变得更超前更有效,做到在发展中监督,在监督中发展。

(一)增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监督检查意识,形成监督检查的良好环境。

形成有效的良好环境:一是加大监督检查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职中乐于接受监督的意识,引导领导干部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增强行使监督权利的使命感和荣誉感。二是建立监督权利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积极保护干部员工行使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权利,鼓励干部员工关心农行业务发展,激发干部员工的主动监督意识。三是强化监督机构人员的监督意识,充分发挥专门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拓宽监督渠道,形成多角度、宽覆盖的监督体系。

(二)突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监督检查重点,强化监督检查的综合效果。

1、要加强领导班子对业务经营是否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上级行的要求,重点对支行开展业务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是否保持了业务经营的平稳较快发展,同业占比份额和排名是否有所提高,是否有违规肓目发展的行为;风险管控能力是否有所提高;以“调结构、升质量、快发展”为主线推进各项目标任务是否完成;在业务经营中是否坚持依法合规经营,是否注重了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协调发展。

2、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廉洁从业监督。实行“一岗双责”,推进全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党委班子起好模范带头作用,贯彻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及廉洁从业的情况进行重点定期监督检查。认真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诫勉谈话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的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的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3、加强对领导干部履职重点金融领域、重点部位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上级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职能,建立联合检查的监督方式,对重点领域信贷、财务费用、固定资产购置、网点装修招投标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重点预防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做违纪违规行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给单位造成较大损失。对重大领域、关健环节进行全程监管,严肃处理违纪违规问题,维护好单位、员工的切身利益,决不姑息迁就。

(三)创新监督检查制度,健全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按照上级行开展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监督检查活动实施方案,要保证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监督检查常态化、制度化,还需严格执行三项制度、完善三项机制。

1、严格执行三项制度。一是严格执行县支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状况测评制度。形成常态化,按年测评,把不作为、乱作为和严重损害员工利益等行为作为问责重点,严肃追究给单位利益和员工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二是严格执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定期述廉、述职制度。关健是落到实处,取得成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是写一个报告、在大会上作一下报告就算完成,而是要实实在在的总结、剖析、反思,自己是不是有违规行为、工作履职是否到位,作风是否民主。上级行相关部门进行考核检查,围绕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以及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作风建设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等,开展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帮助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解决存在问题。三是严格执行对重点领域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县支行重点金融领域、重点部位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使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2、努力完善三项机制。一是完善重点金融领域、重点部位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理顺纪检监察等监管部门监管职能,明确监管责任,落实监管措施,确保监管“无缝化”。二是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4 履职事项办理情况考核机制,将各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中,提高工作效率,工作业绩;三是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权力运行机制。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决策、执行、监督相互结合,达到权力制约。

(四)拓宽监督渠道,创新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

1、实施有效党内监督。进一步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制度,创新民主生活会和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组织办法、程序、内容等,创造性地开展党内谈心系列活动,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大力发扬党内民主。

2、创新监督手段。继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巡查工作和纪委书记巡查制度,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并举,确保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有效监督。

3、充分发挥员工监督的作用。积极开展员工对领导的监督,对员工反映的领导干部在履职中存在的轻微违规行为进行诫勉谈话、提醒谈话,帮助领导干部及时改正轻微违规行为,避免小错变成大错。

(五)加强组织协调,打造监督检查的体系。

1、要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主导作用。必须充分发挥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强化其他部门的监督职能,加强与各部门的工作联系,多渠道、多方位了解掌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重点工作方面的情况,形成各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的良好势头。

2、推行履职公开。深入推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公开,加强对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推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完善监督、评议制度,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发挥群众的参与作用。建立健全民主评议、行风评议监督体系,积极受理员工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把群众监督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结合起来,为群众参与监督创造更多的有利条件。

4、整合监督检查力量。加强纪委检查监督、监察部门监督、员工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种监督工作,把各种联席会议和联系制度有机的结合起来,在各自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实现监督互动,优势互补,着力构建多层次、多角度的监督检查网络体系,增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监督检查的综合效果。

(六)注重治本功能,把握监督检查的工作方向。

1、要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为教育的出发点。坚持以育人为本的思想,把监督检查工作作为教育引导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的全过程,发挥监督检查的教育功能。

2、要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为监督的着眼点。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整改。对暴露出来的问题及原因要作深刻剖析,制定预警措施,使监督的关口前移,重点突出,增强监督的针对性。

3、要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为建制的立脚点。通过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体制、机制、制度上存在的缺陷,针对薄弱环节“亡羊补牢”,建立和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监督检查制度,用制度确保监督检查到位,强化监督检查的约束力。

三、加强领导,建立履职监督检查常设领导机构。

各级行应成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并成为常设机构,负责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领导班子成员在履职中的不足,在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给予提示,以便领导班子成员及时调整思路,及时整改。

四、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能力经常化、制度化的监督检查,提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履职能力。

通过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监督检查常态化、制度化,并建立长效机制,从而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履职能力,主要提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下几方面的能力:提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学习6 能力;提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管理能力;提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能力;提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践能力;提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决策能力;提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协调能力;提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能力。

五、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履职量化考核和定期评价,提高经营业绩。

6.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 篇六

一、政务公开与公信力要正确理解政务公开的涵义,首先要正确理解政务的涵义。对政务的涵义目前有三种理解:一是广义的理解,认为政务就是关于政治方面的种种事务,是国家的管理工作;二是狭义的理解,认为政务仅指行政事务;三是综合的理解,认为“政党政务、政府政务、社会团体、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部门的公共权力的行使等,都归于政务之中,也称为大政务”[2]。笔者赞成对政务进行综合理解的大政务观。目前存在泛行政化倾向,执政党、政府、社团、基层自治组织、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部门等,都具有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力

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要按照权力“取得有据、配置科学、运行公开、行使依法、监督到位”的要求,着力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保证公开内容真实可信、过程有据可查、结果公平公正。要公开行政职权依据。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要求,继续清理审核,摸清行政职权的底数。对清理审核后的行政职权,要科学合理地进行分类登记,编制行政职权目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调整或改变部门行政权力要及时修订职权目录,重新依法向社会公布。编制、法制、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审核把关。

二要优化权力运行流程。要明确并依法公开权力行使条件、承办岗位、办理时限、监督制约环节、相对人权利等内容,统一工作标准,严格行政程序,健全行政权力运行机制。

三要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清理,分档限制自由裁量空间,严格约束经办人员的裁量自由。

四要加强权力运行监控。要采取多种方式对行政权力运行情况实施监督,特别要从财权、物权、事权等重要环节入手,大力推进政府上网工程和电子监察,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监控机制。探索创新,开创办事公开的新局面

落实制度推进办事公开。

淮阴区局建立了公开事项预审制度、民主管理监督制度、工作评议制度、问责制度,形成办事公开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公开的内容真实可信、过程有据可查、结果公开公正,并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司务公开,解决好“敢不敢公开、公开什么内容”这一关键,实现办事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

内部监督实施办事公开。

在加强上级监督的同时,职工对单位重要事务的知情权得以落实,主动参与监督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建立了职代会并产生了职工代表,参与重要事务管理的民主监督,构建了单位内部监督制约的机制,从制度上解决了班子成员之间监督“虚”、职工监督 “难”的普遍性问题。同时,单位领导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也进一步提高,重大敏感问题主动向职工公开,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自觉接受监督。

检查考核促进办事公开。

淮阴区局在淮阴报、举报箱和告客户书中公布了举报电话及地址,不定期发放评议调查问卷,适时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不断加强对工作人员监管力度;区局将办事公开落实情况的检查、评议情况,与年中小结、年底考核相结合,总结经验成绩、找出问题不足,促进了办事公开工作的落实;区局(分公司)还在2010年“省文明行业验收”和“创优秀县级局(分公司)”建设实绩考核中把办事公开民主管理列为干部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合起来,考核结果与干部奖惩和使用挂钩。

三、推进办事公开有效搭建了“二个平台”

一是搭建了各级干部展示素质的平台。

淮阴区局通过办事公开工作的开展,促进了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的政策法规水平,增强了干部组织协调、思想工作、适新应变、把握全局的工作能力,同时推动了基层干部作风的转变,提高了基层组织的办事效能,牢固树立了既抓经济发展又抓党风廉政的责任意识。

二是搭建了办事公开职工参与的平台。

7.刑事执行监督机制研究 篇七

一、健全刑事执行检察介入机制

介入机制也称为刑事执行监督的启动程序, 就是引起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开始的一个阶段程序。在设定介入机制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刑事执行优先的原则。检察权介入以不妨碍刑事执行的顺利进行为首要原则。二是兼顾检察监督效率的原则。建立科学的介入机制可以有效的提升监督效率, 防止过早参与或者过晚介入而错失监督发现问题和最佳时机。三是被动即时启动的原则。在相关机关、人员要求检察机关对刑事执行工作展开监督时, 检察监督工作就应该即时开始, 而不以检察机关的启动为监督启动动因。

健全刑事执行检察介入机制需要立足于刑事执行监督工作实际作出理性的选择:

( 一) 基于诉讼监督权的定位, 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贯穿整个执行程序。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是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的相互连接的一系列行为, 因此, 对于刑罚执行监督原则上的介入始点是刑罚执行开始, 结束于刑罚执行完毕, 这也符合派驻检察为主的检察方法的设立初衷。

( 二) 基于刑事执行的广泛性, 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覆盖所有刑罚种类。刑事执行检察的范围已覆盖整个执行程序。除了传统的对徒刑执行监督以外, 对财产刑、资格刑执行的监督也相应的纳入了监督的范围。

( 三) 基于诉讼监督的实效性, 刑事执行监督应实现同步监督和事后监督并重。要按照监督对象的不同采取以同步监督为主事后监督为辅的监督方式, 具体设计是: 生命刑必须要适当拓宽监督范围, 逐步从同步监督向事前监督延伸。协助加强对可能判处死刑人员管控工作, 强化对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审查力度, 逐步健全完善终止执行机制; 对于监禁刑、资格刑和社区矫正的监督检察要坚持同步监督的改革方向。

二、完善刑事执行检察发现机制

刑事执行检察环节的定位是包含侦查、公诉、审判和法律监督等环节在内的司法系统自身纠错的最后战线。现行的检察发现机制还受制于一定的外在因素, 主要包括: 一是人的因素。刑事执行检察队伍的现状主要表现为“老龄化”和“年轻化”并存, 人员“固化”与“流失”并存。二是制度因素。目前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相关制度规定存在过于原则化的弊病, 程序、方式、步骤、种类以及其他的基本因素缺乏固定的法律形式, 且过于分散的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规范也不利于操作和运行。三是配套措施因素。要实现检察监督发现机制的作用还需要一些更加细致的辅助权力的支持, 这些起支持作用的权力是检察监督权的分解的子权力。四是信息渠道因素。信息单向的且具有被动性, 给我们开展刑事执行监督和发现刑罚执行中的相关问题带来了一定难度。

要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发现机制的作用, 就需要找到全面提升发现监督能力的合理路径:

( 一) 以规范化和高效化为目标打造新型刑事执行检察队伍。合理安排轮岗交流人员, 充分保障派驻检察队伍新老结合、双向流动。促进业务培训和定期轮岗交流相结合。按照人员流动情况适时安排以提升司法规范化水平为主要内容的培训计划, 确保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开展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 二) 建立相对覆盖全面、协调一致、体系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首先, 要开展一次自下而上的法律调研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刑检人员的能动性, 把存在冲突和矛盾的规范性文件“挑拣”出来。其次, 充分发挥上级院的理论优势, 系统性的开展刑事执行检察领域的法律整理工作, 及时整理规范存在重叠、矛盾之处和监督空白, 自上而下的推进整个刑事执行检察规范化进程。

( 三) 完善以监督权力为核心的刑事执行检察权力体系。要充分赋予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参与执行事项审议、决策的程序权力, 赋予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调查权, 充分发挥调查取证、参与执行、询问当事人、听证和互联网等先进有效地获取手段作用, 努力丰富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相关配套权力。

( 四) 形成内外双网齐头并进的信息网络平台。要继续发挥近年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两网一线”建设的优势, 真正实现同步监督; 建立发达的刑事执行信息高速路网。尽快突破技术性壁垒和网络安全屏障; 适应新媒体时代的发展, 积极拓展信息渠道。积极筹建以社会监督力量为主题的自媒体平台, 安排专门人员接收信息互动和反馈, 激发社会公众更加关注刑事执行监督工作, 努力扩展信息来源渠道。

三、强化刑事执行检察纠正机制

基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各项基础性纠正措施, 宜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和丰富其内涵和外延。

( 一) 强化以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为核心的检察纠正机制的效力。明确刑事执行检察的法律后果, 在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或检察建议后, 有关单位必须在法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并将改进措施反馈给检察机关, 对被监督单位拒不改正造成相应后果的, 检察机关有权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并适当加重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 二) 增加对刑罚变更裁定的抗诉权。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刑罚变更执行裁定没有抗诉权, 大大削弱了刑罚执行监督的力度。因此, 赋予检察机关有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 并必然启动再审程序, 检察机关驻监所检察室接到减刑、假释的裁定书或暂于监外执行决定后, 在法定期限内比照一般刑事案件享有抗诉权。

( 三) 提升检察纠正机制规范化程度。进一步规范检察监督工作, 明确刑事执行检察纠正工作的方式内容与要求。一是在文书样式上强化规范性。事实部分、说理部分、建议部分都要基本符合高检院的统一规定, 做到针对性强, 具有可操作性, 便于被建议单位进行整改和落实。二是建立检察建议督促、落实机制。一方面监督检察建议是否真正落实并可起到督促落实的效果, 另一方面及时发现检察建议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积极整改。三是探索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制度。指定预防部门统一管理, 严格开展文稿审核和编号工作, 保障相关检察纠正行为的规范开展。

四、建立刑事执行检察追责机制

有权有责、责权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所有权力设置的一项重要原则。近期,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意见》规定, 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 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一旦确认发生冤假错案, 将一律启动问责机制。《意见》的发布对建立刑事执行检察追责机制也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构建刑事执行检察追责机制要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是监督权行使的谦抑性。刑法的谦抑性是其基本品格, 基于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而产生的各种责任也自然的继承了这种因素。二是细化监督流程和职责。比如在监狱的日常监督工作中, 检察人员应该做什么, 怎么做, 做到什么程度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 只有明晰监督职责确定履职程序才能据此确定是否存在追责的情形。

强化自身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发展之基。我们要履行好检察职责, 建立刑事执行检察追责机制势在必行。要充分明确刑罚执行监督者的义务, 追究随意错误地提出监督纠正意见的法律责任。建立层次分明的责任体系。对于检察人员在检察监督中故意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 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 要通过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追究检察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对于检察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放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 均应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摘要:刑事执行检察是保证刑罚正确执行和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检察职能之一, 特别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 赋予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更多新增职能。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用, 摒弃以往监督介入相对滞后、检察发现手段有限、纠正违法效果不佳、自我监督不力的诸多问题, 有必要在制度机制上探究刑事检察权优化配置的合理途径, 实现对刑事执行活动的有效制约和监督。

关键词:刑事执行,同步监督,纠正违法,规范化

参考文献

[1]王利荣.刑事执行检察监督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3 (1) .

[2]袁其国.论监所检察“三个维护”有机统一的工作理念[J].人民检察, 2012 (5) .

8.刑事强制措施监督机制研究 篇八

(一)拘传

拘传适用中存在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的问题。现行法律规定一次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而对跨地区拘传时间及连续传唤、拘传的时间间隔没有明确规定, 以致实践中出现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 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现象。

(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1.取保候审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一是适用标准的宽泛化,导致办案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膨胀。二是缺乏程序性保障。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律师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办案机关不仅拥有是否适用取保候审的完全决定权,并且这种决定是终局的,不受任何复核程序审查。三是保证金的收取、管理缺乏监督制约。

2.监视居住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一是以变相拘禁方式执行监视居住。部分公安司法机关由于担心被监视居住人逃跑或者实施其他妨碍侦查的行为,将一些被监视居住人关在指定宾馆或出租房屋派人进行看守,完全限制人身自由;有的还设有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二是违反法律规定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司法实践中,对不属于涉嫌以上类型犯罪,或者虽然是贿赂犯罪,但达不到特别重大程度的贿赂犯罪,出于对案件侦破的需要,违反法律规定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因法律并未规定公安机关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措施需向检察机关备案。致使在司法实践中,除非被害人到检察机关举报,否则检察机关对以上案件无从得知,信息渠道不畅,同样的原因也使得对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行为监督不力。

(三)拘留

1.拘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拘留程序不合法,以拘代侦、以拘促赔。如未立案先拘留,不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等。二是拘留时限最大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在特殊情况下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加上在检察院的七天审查时间,也就是说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时间最长可以达到三十七天。而此类延拘仅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即可,没有经过检察机关,也因此增加了延拘的随意性。

2.对拘留进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对公安机关拘留案件监督的途径狭窄,只能在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时予以监督,而对未报捕却已采取拘留措施的无法进行监督。二是对侦查机关随意延长拘留时限的行为不能有效监督,难以根除拘留时限最大化现象。监督不力与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缺陷密不可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将“结伙作案”解释为“二人以上共同作案”,即只要是共同犯罪,不管案情如何,公安机关均有权将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日却不违法,对这种情况的监督,检察机关往往是无从下手。

(四)重报捕前的监督,轻逮捕后的监督

检察机关对强制措施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对公安机关报捕前适用强制措施是否合法的监督上,而对逮捕以后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不到位,这一方面是因为大部分案件在捕后会移送起诉,而公诉部门也有强制措施的监督权,此时侦监部门再进行监督似有越俎代庖之嫌;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公安机关不需要检察机关的同意,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只需要在变更强制措施后通知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如果不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也无从得知,也就无法监督。

二、刑事强制措施监督机制的完善

(一)完善法律监督程序

1.增强法律监督规定的可操作性。现行法律关于人民检察院对公安司法机关适用强制措施监督的规定非常笼统和原则,不仅总则规定较原则,而且许多具体的诉讼环节的法律监督规定也较为原则。要想改变我国现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不力的现状,必须立法予以改变。目前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研究制定一个执行刑诉法规定的法律监督实施办法,将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原则性规定细化为操作性较强的规定,以此推动监督工作的开展。

2.增强刚性规定。赋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适用强制措施的知情权、调阅案卷权,尤其公安机关拘留案件转治安处罚案卷,报送“劳教”案卷、撤案处理案卷及待处理案件材料。立法要明确规定不接受监督的法律责任,赋予检察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必要的实体处分权,以增强法律监督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适用强制措施违法情况提出纠正的,应规定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在诉讼程序上的效力,拒不执行的,被监督者要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从而提高法律监督效果。[1]

(二)完善强制措施监督工作机制

1.事前监督。实施事前监督就要确立审批制度。法律明文规定公安机关适用强制措施的某些情况由检察机关审批。检察机关不批准,公安机关不得進行。一是将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的决定权赋予检察机关。应规定遇到“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三类案件,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的需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由检察机关审查决定。二是对逮捕后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公安机关认为条件发生变化,需要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应向原批准的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由检察机关审查决定。

2.事中监督。(1)完善提前介入公安侦查的事中监督手段。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是对侦查活动进行的事中监督。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重大案件的参加讨论,可以在立案到侦查终结前的任何阶段进行,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介入并提供必需的案卷材料。(2)羁押机构独立。现在我国拘留、逮捕的羁押机构即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这也是当前对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监督不力的原因之一。建议看守所从公安机关中剥离出来进行中立,形成公安机关、羁押机构、检察机关三方权力相互制衡的局面,从体制上制约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进一步增强拘留监督力度。(3)建立强制措施案件的检察备案制度,拓宽监督渠道。一是建立拘留案件备案审查制度。公安机关应当每月一次将上月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状况、延长、变更、解除及案件进展情况报送同级检察机关审查。二是建立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通报制度。三是建立强制措施管理台账,形成联动机制。侦查监督部门应主动与公安部门加强联系了解情况,掌握公安机关捕前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及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况,并建立强制措施管理台账,每月与公诉、监所部门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4)驻所检察室同步监督。驻所检察室应当对公安机关采取拘留措施的人员从进所、延期、变更强制措施到出所,所适用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并对羁押机构执行刑事拘留情况进行同步监督,并报送所在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发现违法拘留、违法变更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情况可以向公安机关调查并作出处理。

3.事后监督。(1)建立违法强制措施的救济机制。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聘请的律师认为公安机关适用拘留等强制措施不当,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复查,从而启动检察机关的审查程序,由检察机关依法作出审查决定,及时纠正公安机关适用强制措施违法、不当的情况。这样既使当事人对不当适用强制措施有了适当的救济途径,也可对公安机关适用强措施决定权进行制约。(2)责任追究制。滥用拘留等强制措施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应当对相关的工作人员追究法律责任。检察机关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检察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树立检察监督权威。为了彻底杜绝超期羁押,笔者认为应当将超期羁押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因为超期羁押实际上是未经有权机关或者人员批准的羁押,其实质就是非法拘禁,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应构成非法拘禁罪。

注释:

9.完善制度监督 形成长效机制 篇九

努力形成勤俭节约的公司文化

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们民族世代相传的精神财富,为世代中国人所崇尚。《左传》中说:“俭,德之共也,侈,恶之大也”,就是把俭朴作为培养良好道德的基础,把奢侈看成是一切恶行的根源。总书记近期也曾多次强调,要“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努力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我公司高度重视,多管齐下,从制度上、管理上、考核上入手,以费用控制为着力点,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勤俭教育,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完善制度约束,自上而下落实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公司党委制订了《关于改进和加强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若干规定》,从会议管理、发文管理、调研管理、外事出访、职务消费五方面严格控制。“风成于上,习化于下”,公司党委同志严于律己、身先垂范,有助于自上而下形成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良好风尚。

二、加强费用考核,严格控制支出

通过费用考核控制支出是我公司勤俭办事、降本增效的有效手段。近年来,虽然业务规模持续增长,物价水平不断升高,业务接待、差旅会议等需求亦随之增加。但我公司为严格控制五项费用,在编制预算时,原则上不增加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的五项费用指标。在物价上涨、业务增加的情况下,公司五项费用控制仍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建立长效机制,形成勤俭文化

我公司历来注重成本控制,已形成了务实高效,俭朴节约的良好风气。但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勤俭节约是一项常抓不懈的任务,一时做到容易,长期保持很难。“靡不有初,鲜克有终”,要使勤俭之风制度化、常态化,使其成为所有干部员工自觉的行为准则,则需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八项规定”和公司党委《若干规定》,同时,将其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使勤俭节约成为公司文化的一部分,代代相传,不断发扬光大。

10.北京公司建立协同监督机制 篇十

会议明确,北京公司将通过“三个专题”,落实“三个健全”,强调“三个突出”,推进“三个强化”,积极构建协同监督机制,力求实现监督效能的最大化。

一是专题研究、专题部署、专题宣传,营造工作氛围。北京公司党委高度重视协同监督工作,多次在党政联席会议上专题研究落实方案;先后在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公司干部工作会议、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上专题传达上级文件精神,部署构建协同监督机制各项工作任务;利用专刊、网络、廉洁文化宣传专栏等多种渠道,通过编发协同监督工作知识问答等多种形式,进行专题解读及宣传工作,提高了各级干部员工对加强协同监督完善惩防体系重要意义的认识,统一了思想,在北京公司上下积极营造了“大监督”的工作氛围。

二是健全机制、健全体系、健全制度,提供组织保障。北京公司结合实际,成立了监督工作委员会,制定了相关制度规定,委员会纳入了公司担负主要生产经营管理职责和日常监督工作职责的16个职能部门,充分整合了内部监督资源;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监督主体地位,细化了监督职责和主要内容,促进了各职能部门提升监督意识和风险管控能力,初步形成了纵向贯通、横向协同、覆盖全面的协同监督机制,为开展协同监督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三是突出重点、突出责任、突出实效,务求扎实推进。在北京公司监督工作委员会第一次联席会议上,北京公司朱长林总经理结合电网发展面临的各种复杂环境和形势,深刻解读了建立协同监督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就突出工作重点、突出责任落实、突出工作实效等方面进行了强调和部署;北京公司党委郭要斌书记重点对健全组织保障体系、完善制度机制建设、强化督查考核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纪委柏磊书记着重对监督工作委员会及联席会议的基本运作模式和内容进行了讲解部署;会议还研究确定了北京公司《协同监督主要事项》,进一步明确了目标、部署了任务、细化了分工、提出了要求,有力保障了协同监督工作的扎实推进。

11.我国行政伦理监督机制建设初探 篇十一

【关键词】行政伦理;监督机制;建设

行政伦理监督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为是否符合有关伦理道德原则与规范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行政伦理的行为准则,需要一定的监督机构及其进行监督和督促。分析行政伦理监督的特点、必要性、建设途径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伦理监督的主要特点

(1)监督主体的多样性。行政伦理监督的主体不仅涉及垂直领导关系的行政机关之间及其自身,而且还包含政党组织、权力机关、社会团体、普通公民等。行政监督主体的多样性与广泛性,为我国行政监督机制的构建提供了旺盛的生命力和活力。(2)监督对象的特定性。行政伦理监督的对象是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确切地讲,是指行政人员的公务行为。但就我国目前的社会现实而言,行政伦理监督的对象还包括各级党的部门、各级人大、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中的公职人员。(3)监督内容的广泛性。不仅要对行政机关各部门、各级工作人员进行监督,而且还要对行政管理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行政监督内容不仅包括机构的行为,还包括组织的行为,它是以“责、权、利”的统一为基础,以协调个人、组织与社会的关系为核心的行政行为准则和规范系统。行政伦理是行政管理领域中的角色伦理,是针对行政行为和政治活动的社会化角色的伦理原则和规范。

二、行政伦理监督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加强社会民主政治建设。国家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符合行政伦理,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只有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符合行政伦理,才能促进社会的民主程度,才能整好的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才能更好的实现社会公共利益。(2)有利于增强行政人员的公仆意识。国家工作人员是社会管理的主体,同时也是社会服务的主体,国家行政人员的行为要收到行政伦理规范的约束,加强对行政人员行政伦理的教育及其监督,有利于增强行政人员的公仆意识,更好的工作和服务。(3)有利于保障行政机关、行政人员正当地行使权力。加强行政伦理监督机制的建设,有利于对行政机构及其行政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减少行政伦理失范现象的发生。保证国家公共权力使用的正当性。(4)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伦理监督,有利于对约束和规范行政伦理主体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5)有利于减少现实社会中一定范围内存在的伦理道德失范现象。行政伦理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国家行政机构及其行政人员的行为,减少其行政伦理失范行为的发生,如公车私用、贪污腐化现象的产生等等。

三、行政伦理监督机制建设

1.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行政伦理监督体系。(1)内部行政监督体系建设。第一,自我监督。自我监督是通过对行政人员的培训,使其了解行政伦理规范,在实际工作中,将自己的行为和行政伦理规范进行比较,进行自我监督,发现问题,然后纠正自己行为的监督,如国家行政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将自己的行为与“八荣八耻”的要求进行对比,严格规范要求自己行为的监督。第二,行政监察。行政监督是国家机构中建立专门的行政监督机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行为进行考察,并对其进行评价的一种监督,这是一种法制监督,具有法律规范效力性。第三,审计监督。审计监督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财务监督,通过对会计检查,发现是否参加私设小金库、挪用公款等行政伦理失范行为。并对这种行为进行打击。(2)外部监督体系。第一,权力监督。权力监督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权力是否存在滥用行为的监督,社会群众可以通过质询权、视察、检查权等权力和方式对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第二,政党监督。各民主党派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通过参政议政、质询等方式对其进行监督。第三,社会团体及人民群众舆论监督。社会团体及其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可以直接向各级行政机关提出询问、要求、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伦理道德失范行为;通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揭露问题,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监督力量。

2.加强行政伦理立法,为行政伦理监督提高法律保障。加强行政伦理监督与道德评价的法治化,尽快制定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使各类行政监督评价具有明确具体的主体权限、法律依据、程序和手段。加强行政伦理立法工作,为行政伦理监督机制的构建提供法律支持,通过立法通过,提高行政伦理监督的合法性,有利于加强行政伦理监督的执行力、有效性,西方行政伦理监督除了注重制定廉洁从政的法律制度,强调监督机制建设,西方国家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我们可以从中吸取成功的经验。

3.建立与完善公正待遇机制。建立干部的激励和保障机制,这是廉政与公共行政伦理监督机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主要确保政府履行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也就是说,公共财政要打破计划经济条件下财政大包大揽的支出格局,凡市场能够起作用的,主要是竞争性、经营性领域的投资,财政不代替,做到“不越位”;而行政管理、国家安全、基础设施、科教、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及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所必要的支出等社会公共支出,则在财政能力允许的情况下通过综合平衡,给予重点保障,努力做到“不缺位”。对于中国来说,建立与完善公正待遇机制还需要与公共财政建设紧密结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要打破计划经济条件下财政大包大揽的支出格局,做到“不越位”、“不缺位”。

4.加强对公务员的行政伦理培训教育。思想对行为具有指导作用,通过对公务员的培训,可以提高公务员的道德修养,提高公务员的素质,有先进的行政伦理素质武装自己的头脑,潜移默化,对公务员在实际工作中的行为进行指导和规范,监督的最高境界是“没有监督”,加强队公务员有关行政伦理的教育,能更好的规范公务员的行为,这是实现行政伦理监督机制的重要组织部分。行政人员要自己加强修养,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要求,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5.建立和完善行政伦理监督机制的内容。有效的监督、评价必须以监督、评价客体切实处于被监督、评价之下为前提,要保证监督评价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增强行政伦理监督的执行力,行政伦理监督不是摆设,而是实实在在纯正的,是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织部分。

行政伦理监督是指有关监督主体对行政系统运用行政伦理标准进行评判,促使行政系统依照法律和伦理规范管理国家事务、自身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我国的行政伦理监督类型及其运行机制,是建立在现行的行政监督及其运行机制基础上的,对行政系统进行伦理监督,是政治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是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行政伦理主体的公共性质,决定了行政机关、政党、社会等监督主体有资格对行政系统进行伦理监督。这些监督是行政系统实现价值目标的重要推动力量。为保障行政伦理规范贯彻实施,必须进一步认真研究和完善行政伦理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保证各级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服务,始终是我们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参考文献

[1]张康之,李传军.行政伦理学教材(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12,242

[2]栾凤舞.完善行政伦理监督机制[J].大庆党校论坛.2009(1)

[3]王伟.行政伦理概述[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上一篇:浅谈小语阅读课内外衔接的有效策略下一篇:党风廉政参观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