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公诉意见书

2024-10-02

模拟法庭公诉意见书(精选10篇)

1.模拟法庭公诉意见书 篇一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的意见:

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被告人在庭上的陈述及辩解。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就是崔英杰在进行无照经营的情况下,城管队员对其进行查处,其妨害城管队员的执法执行公务,持尖刀扎了城管队员。我认为崔英杰在对被害人身份的辨别方面并不存在错误。其认为李志强等人对其构成威胁与事实不符,城管人员的执法活动并不包括对执法相对人人身的控制,尽管崔英杰情绪暴躁,但城管人员对他进行说服教育,并没有对他人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崔英杰说他并不想对执法人员进行伤害与事实不符,从视听资料中可以看到,崔英杰是主动的冲出扎向城管队员,我认为崔英杰的有关辩解是违背事实的,尽管崔英杰在法庭上表示出忏悔,但是其的忏悔在叙述犯罪事实的过程中避重就轻,我认为这种忏悔也是虚伪的,也是不可能得到有关当事人的谅解。通过法庭调查说明,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公安机关依法取得的证据充分、有效,本案诉讼活动合法。被告人崔英杰以暴力手段阻碍城管人员的执法活动,非法剥夺城管人员的生命,其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通过法庭调查,证明了本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公诉人认为,崔英杰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有以下两点情节,应该成为对其从严惩处的理由:

一、故意杀人的行为具有暴力妨害公务的性质,今天在法庭上崔英杰极力回避的就是这一点,但是从大量的证据来看,其行为都是妨害公务过程中,崔英杰与李志强没有个人恩怨,只是因为他的个人无照经营被查处就产生了报复念头,其报复念头并不是单单指向李志强一个人,而是指向在场的城管队员,其行为反映出无视国法的主观恶性

二、被告人崔英杰的犯罪手段特别凶残,其犯罪行为在光天化日之下实施的,不仅造成被害人的死亡,而且严重违反了社会治安秩序。今天我们必须对被告人崔英杰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惩处。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在被告人崔英杰犯罪后,积极的为其提供住处,他们的行为构成窝藏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需要向法庭指出的是,被告人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在犯罪以后分别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希望法庭对他们从轻处罚。被告人崔英杰无视国法,以暴力手段妨害城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持刀实施杀人,致人死亡,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我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四被告人为崔英杰提供住处、联系方式等,构成窝藏罪,希望合议庭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对他们的行为作出公正判决。

2.模拟法庭公诉意见书 篇二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法庭调查和质证。【注:证人名单、户口证明、通讯方式附后】

申请理由:被告人×××涉嫌×××一案,因证人亲身感知案件客观事实,为协助法庭查明事实,公正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为此,辩护人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特此申请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年月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条文

第四十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3.刑事公诉意见书 篇三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杨文

案由:受贿罪、贪污罪罪

起诉书号:青检公一诉[2014] XXX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二百零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我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就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文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一案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本案刑事诉讼活动就进法律监督。

在本案的法庭调查过程中,针对起诉书指控,公诉人就受贿和贪污事实向被告人杨文进行了核实,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并与辩护人逐项进行了质证,被告人杨文亦当庭作出了供述和辩解,从而充分将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予以了真实的还原。

其中《户籍证明》、《青春市监狱管理局党委关于周玉峰等同志晋升职级的通知》、《青春市职业技术学院常任职[2008]9号》、《干部履历表》等书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和另案处理的同案犯贾萍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了被告人杨文构成犯罪的主体要件;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了杨文构成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证人证言、另案处理的同案犯贾萍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房产估价报告》证明了杨文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为进一步揭露犯罪的社会危害,尊重并保障人权,弘扬法治和公平正义,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合议庭在评议时予以参考。

一、被告人杨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一)杨文具备受贿罪构成要件所要求的特殊主体身份

被告人杨文行为时已满18周岁,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系青春监狱六监区二分监区主任科员,符合受贿罪中“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殊身份要件,因而符合犯罪的主体条件。

(二)杨文具有收受他人贿赂的主观故意

在受贿罪的构成上,法律并没有区分或排除收受财物与谋取利益的先后顺序,在时间上既可以表现为先收取财物后谋取利益,也可表现为先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后收受他人财物。如果行为人在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时,并没有收人钱财的意图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其具有这一意图,但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明知或者应知他人赠送钱财是对自己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取利益的酬谢而予以收受的,仍然应当认定其具有受贿的故意,因为行为人事后收受他人财物与事前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是相互关联的。认定受贿故意的关键,不是在于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时是否具有收受财物的意图,而在于行为人收受财物时是否明知或者应知所收钱财是作为其对其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回报,即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管理关系和因果关系。

杨文利用职务之便利为宋涛及其经营的河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谋取利益(包括谋取正当利益)时,并没有立即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的财物,甚至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收受故意,但在事后,杨文明知宋涛将价值为120元的住房以60万元(实际支付45万元)的不合理低价出卖给自己的行为与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利益有关而收受,仍然应认定为具有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犯罪故意。

(三)杨文实施了利用本人地位上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宋涛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巨大的的客观行为

1.行为人利用了本人地位上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杨文系时任江南开发区建设委员会主任杨新的弟弟,在说情遭拒后,由杨新将推荐给时任江南开发新区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张继良,张继良“不敢怠慢”,“考虑到杨文是杨新的亲弟弟”便“尽力帮忙”,吉祥房地产开发公司虽“注册时间并不太长、刚成立不久”、“竞争力不强”,但由于张继良在江南开发区建设委员会评标办公会上极力推荐,吉祥房地产开发公司顺利中标江南开发区临江花园小区住宅建设项目。可见杨文利用地位上的便利条件,通过时任江南开发新区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张继良为本不可能中标的吉祥房地产开发公司谋取顺利中标的不正当利益。

2.杨文收受宋涛送予的财物,数额巨大。

为感谢杨文的帮忙,在临江花园小区竣工后,宋涛将价值为120元的住房以60万元(实际支付45万元)的不合理低价出卖给杨文。2014年4月19日,杨文在临江花园售楼处支付了45万元的购房款,并向河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了欠款15万元的购房欠条,涉案房屋于同年9月2日已办理房地产登记。同时,由于参与赌博而被骗,杨文丧失了本具备的偿还15元欠款的能力,故至案发时,15万元欠款未清偿。而宋涛声称本来也没想要杨文的钱,所以不会向杨文索要这笔钱,且欠条已经遗失,因而宋涛及河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亦未向杨文主张债务。

本案中,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和收受贿赂的行为虽然自时空上相分离,但两者具有因果上的联系。事后,杨文明知宋涛以不合理低价向自己出售房屋的行为与自己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中标利益有关而接受,并于支付价款后办理了过户登记的行为,构成收受贿赂的客观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贿罪“数额巨大”的标准为20万元至300万元,无论杨文尚未清偿的15万元欠款是否被认定为收受的贿赂,都构成“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四)杨文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腐败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玷污和践踏,它不仅腐蚀我们的干部队伍,破坏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败坏社会风气,因此中央对反腐败的态度是坚决的,明确提出:“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清除腐败是党心民心之所向,然而,还是有少数领导干部,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故犯,以身试法,利用职务之便,巧取豪夺,以权谋私,把恪尽职守、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勤政为民抛之脑后。

杨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

二、被告人杨文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一)关于杨文作为贪污罪主体的身份问题

杨文虽不具有青春市职业技术学院财务人员的身份,但由于其指使其具有特定身份即时任青春市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科科长的妻子贾萍将单位小金库公款35万元支出用于买房,属于具有特定身份者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以杨文虽无特定身份,但以共同犯罪的方式构成了贪污罪要件中的主体。

(二)关于单位“小金库”中财物构成“公共财物”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单位收入和应上缴收入,且未列入本单位财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本案中,青春市职业技术学院的“小金库”来自于采购教材的回扣,存在贾萍以个人名义开户的个人账户下,且无正规账而仅记流水账,即未纳入单位财务部门账内,因而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小金库”。

教材的购买属于作为事业单位的青春市职业技术学院的公务行为,其中涉及的财物为公共财物,因而“小金库”在来源上具有公共财物的性质。在用途上,“小金库”被用于发放年终教职工福利,也具有公共财物的性质。在占有的形式上,“小金库”处于账外暗中的状态,且仅为少数人知晓,因而具有私人财产的性质。所以“小金库”是兼具公私财产性质的特殊财物。

而贪污罪所保护的法益是混合法益,我国之所以在刑法中单列贪污罪,使之与职务侵占罪区别开来,不仅是为了保护公共财产安全,更大层面上是凸显国家工作人员应具备职务行为廉洁性,体现了我国刑法严惩公职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目的。国家工作人员对混合型财产的侵害无疑严重侵害了其职务廉洁性,因此贪污犯罪的打击面应当覆盖到混合经济体中,不能盲目坚持职务犯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共财产”。

在现行刑法中,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也不只是严格意义上所谓的“公共财产”。通过刑法第183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九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以直观看出,立法者的本意并不是把贪污罪的对象局限在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公共财产”中,贪污罪的对象是可以并应当包含非公共财产。

三、量刑情节

(一)贪污罪主犯

本案中,用青春市职业技术学院的公款购买房子由杨文首先提出,并在贾萍“坚决不同意”时“再三劝说”。两人一起开车去工商银行取出钱款之后,一起带着钱去售楼处购买房屋。杨文称贾萍的行为皆系其所逼迫。其后,因为杨文参与赌博被骗,杨文和贾萍丧失偿还能力,至案发时,35万元公款未归还。显然被告人杨文对贾萍的犯意产生起着作用;在犯罪预备阶段,杨文应承担主要责任;在犯罪实行阶段,两人共同实施了贪污行为;在犯罪既遂后,因杨文的过错,致使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无法得到有效地填补。因此,被告人杨文在贪污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其予以严惩

(二)退赃

退赃是指犯罪分子将因犯罪行为而获得的款项财物退赔给被害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在贪污犯罪与受贿犯罪中,积极退赃的可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家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中,对被告人的退赃行为进行了扩大解释,即在被告人无退赔能力且经过其同意的情况下,可由其亲属代为退赔,并视为被告人主动退赔的款项。案发后,杨文的父亲杨彦岐代为退赃110万元,应视为被告人杨文本人退赃,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杨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从严判处。

公诉人:陈醇

4.控方一辨立论(公诉意见) 篇四

谢谢主持人,大家好!

我们知道贪污、受贿是极为常见的罪名,通常情况下,区分二者似乎不成问题。但是有时也会遇到难以区分的时候,因为二者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都有利用职务的便利。正如今天这个案例就需要一双慧眼把这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才能真确的判断。

因此我方认为本案中的10万元应定性为贪污,5万元应定性为受贿。理由如下:

首先,侵犯了双重客体。本案中既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也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次,侵犯了双重对象。管委会黄天宏与电子厂叶鹏合谋提高造价10万元,事后又返还15万元给予黄天宏,其中的10万元是公共财物,5万元私有财物。再次,主观方面黄天宏对本单位、自己经管的公共财产发生贪心,采取侵吞、骗取的手段占为己有,主观上有想贪的故意,另外黄天宏有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去换取行贿人的财物,搞权力寻租事故收受贿赂的想法。最后,在客观方面,黄天宏与叶鹏经事前预谋,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利用黄天宏的职务之便,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签订虚假的工程协议,擅自将工程造价提高10万元,共同骗取国家的10万元财产,这是贪污的行为。事成之后,黄天宏为叶鹏谋取不正当利益额外收受5万元,这是受贿行为。

由此可见,无论贪污还是受贿多么的变幻莫测,关键其在于侵犯客体是什么,侵犯的对象是什么,所得的财物的性质是什么。

因此,无论从客观事实还是法律规范,本案中的10万元应定性为贪污,5万元应定性为受贿。谢谢

控方三辩总结陈词

谢谢主持人,大家好!

其实要分清是贪污还是受贿并不难,就如我方一辩以及自由论辩阶段我方一再强调的一样,究竟是贪污还是受贿,关键其在于侵犯客体是什么,侵犯的对象是什么,所得的财物的性质是什么。

基于此,本案就不难区分贪污款还是受贿款了。因此,我方要再次郑重的告诉大家,本案中的10万元应定性为贪污,5万元应定性为受贿。

辩方之所以混为一谈,将15万元全部定性为受贿,是因为犯了以下基本错误:

错误之一:概念不清,指鹿为马。具体而言就是公共财产与私有财产界定不清。本案中的黄天宏等人经事前预谋,内外勾结,黄天宏的利用职务之便以与电子厂签无效合同的方式骗取管委会的10万元财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到损失,符合刑法上“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特征,这10万元是公共财物。而本案中另外给予黄天宏等人5万元的“回扣”是叶鹏的个人行为,因此属于叶鹏的个人财物,不属于公共财物,理所应当定为受贿款。

错误之二:一叶障目,割裂事实。对方辨友只看到收了15万元的表象,而没有看到收钱背后的实质。本案中黄天宏与叶鹏等人合谋共同将工程造价抬高十万元,之后返还15万元看似披着合法的外衣,但是俗不知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骗取10万元国家财产仍然是刑法上的贪污行为,而多余的5万元当然是黄天宏为叶鹏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收取的贿赂款了。批了羊皮的狼毕竟还是狼,穿了马甲的小样就不是小样了嘛!?

错误之三:主观臆断,本末倒置。我们知道《工程协议》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就是欺骗主管部门,工程协议实际上是一个无效合同;黄天宏事先与叶鹏多次商量,利用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以抬高合同的工程造价骗取公共财产10万元,其目的就是为自己侵吞公共财产披上合法外衣,其主观上的目的就是贪污这10万元。这是黄天宏等人的主要目的。事后叶鹏个人多给付的5万元,属于叶鹏个人的行为,当然定受贿咯。

不畏浮云遮望眼,只缘身在最高层。韦伯说过,怀抱法律,追寻正义是法律人的天职,我们公诉人更应当有法律人的理性,胸中充满正义,目光始终徘徊于规范与事实之间,这样犯罪的外衣再华丽我们也能够看穿本质,就像本案无论是客观事实还是法律规范,本案中的10万元应定性为贪污,5万元应定性为受贿。

实训辩论赛控方问题

1、贪污与受贿的区别

2、什么是公共财物刑法

3、刑法规定贪污的手段有哪些(骗取)

4、15万元的来源、构成5、15万元的性质

6、工程总造价提高10万元,为何星耀电子厂收到价款后,将15万元返还给黄天宏等人

7、黄天宏的职务是什么?该份协议代表管委会签字的人是谁?

8、我们知道故意不决定罪数,决定罪数的是犯罪构成,那么请问对方辨友,有是如何理解罪数的呢?

9、刑法学是规范学,具体个罪的故意内容必须以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为判断基准,10、批了羊皮的狼毕竟还是狼,穿了马甲的小样不就不是小样了嘛!?

11、拉伦茨告诉我们,法学就是要认识隐含在立即可解的字义背后的意涵,并将之表达出来。对方辩友为何不肯将恶意串通签订合同抬高合同价格的本质涵意表达出来呢?

5.模拟法庭 篇五

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石洪亮;县政协副主席姜葳;县人民法院院长王长义出席了活动,县内各中学团委书记、小学大队辅导员及部分群众观摩了模拟庭审过程。

这次模拟法庭选取贴近学生生活、具有代表性的青少年刑事犯罪案件,采用逼真的场景,以案说法、庭审辩控。来自县第四中学的11名学生分别扮演法官、公诉人、辩护人,成功模拟了因沉迷网络最终实施抢劫的典型案件审理全过程,让同学们亲身参与到法庭审判当中,了解法庭审判过程及法庭纪律,见证法律的威严,使他们更加懂得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模拟审判结束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对学生的精彩模拟做了现场点评,认为模拟庭审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审理过程严肃认真,逼近真实法庭审判。

6.模拟法庭报告 篇六

我们河南理工大学为了巩固我们所学理论知识,提高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增加对司法实务的直观了解,进一步加强我们的实践能力,根据法学专业的实践实施方案的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由我们的任课老师带领我们以班级为单位,组织了一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获益良多,现在总结如下:

一、前期准备

1、我们选择了一个比较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一位天资聪颖、天生丽质的女大学生江心月,在强烈的虚荣心作祟下,为了圆她的出国梦,与大款杨豪发生了一段亦真亦假的恋情。后来她才发现杨豪是有妇之夫,当初他山盟海誓也只不过是美丽的谎言,而杨豪的妻子也发现了丈夫的不忠,一时间三方的矛盾迅速激化,不久后,杨豪离奇的死亡。案发现场的一封信和两枚指纹使女大学生江心月成了第一犯罪嫌疑人。正气凌然的公诉机关誓言要将凶手绳之以法,慷慨激昂的辩护律师却要维护被告人的清白。案情真相扑朔迷离,是自杀、他杀、还是情杀、更或是仇杀„„。

2、分派角色,分组讨论

学生拿到材料后,在辅导教师的指导下,共同研究有关案情的基本情况,了解全部诉讼参与人应进行的活动。至于如何分析案情、把握事实、适用法律,应主要在分组后由各组学生自行把握。根据案情我们把学生分为审判组、控诉组、辩护组、被告、证人、鉴定人、法警、书记员、旁听人员等。审判组由小李担任审判长、小张、小郭担任审判员。控诉组由小赵、小杰、小菊担任。辩护组由小姣、小韩、小马担任。被告由小梅担任。证人由小晨、小霏,小王。鉴定人由小静担任。法警由小高,小林,小清担任。书记员由小雪。旁听人员由小琳、小云、小颢、小茜、小梁、小雅。同时各组人员分组研究、讨论案情时,教师仅给予必要的辅导提示。这里我们注意不让所有的讨论均在各组间交流,分组进行指导,在指导时不涉及具体的处理,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3、我的心得体会

当我们大家第一次私下进行交流讨论时,我有点不好意思,被告人的名字江心月改成了我的名字小梅。我们下面演练的时候,每当大家读到我的名字的时候我就会不好意思,总觉得被告会有不好的影响。后来大家鼓励我,让我融入角色,相信自己,可以表演的很好,为我们班级小组能够顺利完成模拟法庭做出一份贡献。后来我就试着让自己融入角色,熟悉台词,脱稿记住自己什么时候该说什么话。我们组的其他人员也都在努力使自己融入角色,做最好的自己。

4、准备诉讼文书

在正式开庭前,要求学生准备好相应的诉讼文书,如起诉书、公诉词、证据

目录和说明、辩护词、代理词等,有些文书应按法定程序(如起诉状、答辩状等)传递给对方。一般应要求学生准备不止一种方案,以便在开庭后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判决书本应在开庭评议后作出,但考虑到审判组是与其他组一起拿到材料,再加上为使整个模拟法庭开庭保持紧凑性和完整性,我们要求审判组成员预先写好草稿,但应要求视具体审判过程作相应修改,如果时间来不及的话,可选择另行宣判。

二、正式开庭

在正式开庭这一阶段,要求小组成员进入角色,各项活动都严格按照实际工作的要求开展,让模拟庭审过程尽量接近真实,造成一种严肃、正规的法庭气氛,使大家进入“实战”状态。开庭审判的各个阶段的全部工作,都放手由我们自己完成,老师只旁听,不参与,不干涉,即使开庭时遇到了问题或遇到了准备阶段没有注意到的情况,也由自己处理,任何情况下都不要中断开庭程序。但在开庭过程老师都一再强调,要特别注意程序的合法性。

三、对这次活动的综合评价

辅导老师自始至终在旁听席上旁听,了解整个模拟审理过程。同时充分听取了学生对这次活动中的自我感受和评价,并从学生的自我评价中及时得到来自学生的真实能力和水平的反馈。

1、大家对模拟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的理解基本正确(1)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理解间接故意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首先,在认知因素上,余水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引发危害结果的发生,当时他拿着竹签只是吓唬他们,同学们也都停下来没有靠近了,他没有考虑到耿某军会跌倒,如果他知道事情会发生,那么他肯定不会拿起竹签试图赖酒。

去其次,在意志因素上,余水不但没有放任结果的发生,相反,还一直试图避免发生任何伤害结果,因为他拿到竹签后,一直大喊“你们别过来啊,别过来”,实际上就是不希望发生伤人的后果。

因此,本案中,余水并不是间接故意的伤害,而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不应定为故意伤害罪,而应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

(2)重点是如何对被告进行量刑,在适用刑法时,对被告来说有哪些可疑或应当减轻的量刑情节。

被告是未成年人,已满十七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另外,被告是初犯,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相对小,也是量刑时要考虑的情节。

2、庭审中体现的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了解及其运用程度

在模拟法庭上,组内人员基本上能够正确适用刑法以及刑事法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在开庭的程序上,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然后询问被告是否申请回避,十分规范。

3、对今后开展模拟法庭教学的建议

(1)要组织学生充分研究案情,查阅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 释;

(2)预习法律文书的格式和书写要求,在分组讨论时要写好相关的法律文 书;

(3)模拟活动结束,要继续组织学生进行总结性的讨论,从理论和实践两 个方面进行总结;

(4)要和法律实践基地经常保持联系,并使法律实践活动制度化,并使之 不断完善,使模拟法庭教学才能走上良性发展之路。

四、模拟法庭对实际教学的意义

法学教育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而且是一种职业训练。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我觉得模拟法庭作为电大实践教学形式而言,具有非常鲜明的特征,且具有比较显著的成效:

1、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在模拟法庭的训练过程中,我们必须像律师那样接手模拟案件。我们作为当事人的律师、检察官或法官,成为案件的当事人或参与人,因而必须考虑所处的角色的利益、设身处地地分析案件,全力以赴地争取最佳结果。此时我们的角色已经不是学生,而是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因此也就必须像律师那样工作。这不仅仅是一个角色的转换问题,而且是地位和视角的转换。它对大家产生的潜在而深远的影响远远超出传统经院式法学教育模式的作用。

2、我们学习的目的是不仅要处理法律问题,而且必须处理事实问题。这正是任何一个实际案件都遇到的情况。但是,我们传统的满堂灌式的教学法恰恰忽视了这方面的训练。事实材料应当以当事人为律师提供的素材和诉讼请求为主要

形式。在接触案件时,我们需要首先像律师那样对这些事实材料进行分析、归纳、筛选和建构,从而形成要向法庭陈述的事实,并在这一事实的基础上形成己方的法律意见。

3、要学会如何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见和开庭时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这种能力不仅依赖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而且依赖于对于各种相关学科和知识的了解和应用,比如对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官的心理分析,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技巧,对于逻辑学熟练运用,对于与案件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了解,等等。因此,模拟法庭的训练能够为参与者提供一种综合的素质训练。其作用远非其他传统的课程所能达到。

7.模拟法庭程序 篇七

庭前准备

书记员:请执行法警巡庭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就坐后说请坐下)(敲槌)现在开庭,带被告人XX入庭。

审:被告人XX,请陈述你的基本状况。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家庭住址。

审:你何时被刑事拘留,何时被逮捕。

被告:xx年xx月xx日被拘留,xx年xx月xx日被逮捕。

审:你收到了起诉书副本吗

被告:收到了

审:何时收到。

被告:xx年月日

审:请辩护人出示授权委托书。

审: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之规定,本院公开审理由xx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犯xx罪一案,本合议庭由xx,xx,xx组成。由xx 担任审判长。由 xx 担任书记员。X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员xx,xx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委托。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xx出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 159 160条之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审:⑴申请回避权。被告人如果认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或本案

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可以申请上述有关人员回避。审:被告人xx,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

审:⑵辩护权。你可以自已辩护,还可以委托辩护人为你辩护。

⑶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⑷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被告人xx,你听清了吗?

被:听清了。

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方宣读起诉书(公诉人起立,宣读起诉书)

审: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被告:听清了。

审:被告人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被告:

审: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有何意见?

辩护人: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xx,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

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被告:听清楚了。

公诉方:(针对起诉书所指控之相关问题进行询问,不限一个问题)

被告:(如实回答)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其发问?

辩护方:有的。

被告:

辩护方:审判长,我的发问暂时到此结束。

审:现在由公诉人举证。

公: 现公诉方出示第一份证据,这是xx,说明了xx(物证)(物证先放于

法警处,由法警递予辩护方观看后,交付审判方)

审:被告人xx的辩护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 异议?

辩护方:有(提出质疑理由)。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公诉方要求提请证人xx到庭。

审:请法警带证人xx入庭。

审:证人xx,你在法庭上必须就你知道的事实如实作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听清楚了。

审:公诉人对证人进行发问。

公诉人:证人xx,我是公诉人xx,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请如实回答。(提

出问题,个数不限)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公诉方的询问完毕。

审 :辩护方有无发问。

辨:证人xx,辩护方先依法对你进行询问,请如实回答。

(提出问题,个数不限)

辨:审判长审判员,辩护方询问完毕。

审:公诉方继续举证。(后依次类推)

审:公诉方是否还有新的证据。

公诉方:没有了。

审:现在由辩护方举证。(参照公诉方举证环节)

审:辩护方是否还有新的证据。

辨:没有了。

审:公诉方是否还有新的证据。

公:没有了

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现在合议庭根据庭审质证和庭审调查已查明的事实,确定法庭辩论时双方当事人应围绕下列争议焦点进行:(总结2-4个争议点)焦点一

焦点二

焦点三

对此双方是否有异议。

公:没有

辩:没有

审判长:首先有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站起,发表公诉词)

审:辩护人为自己辩护。

审判长:(站起,发表辩护词)

审:现在双方就第一个焦点进行辩论。公诉方先发表意见。

公:xxx

审:辩护方进行答辩

辩:xxx

审:公诉方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公: xxxx

审:辩护方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辩:xx

审:第一轮辩论结束,现在就焦点二进行辩论。

(以下以此类推)

审判长:刚才控辩双方的意见本庭已经了解,合议时对各方意见将认真考虑,现在宣布法庭辩论结束,由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

被告:

审判长:现在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30秒后继续开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敲法槌)下面开始宣判。

所需人员:审判长一人,审判员两人,书记员一名,公诉人辩护人各两名,被告不限一个,法警两名,案情所需证人证物各班自己提供。刑事证据种类: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8.模拟法庭课程总结 篇八

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大学生,不但要刻苦学习法律理论知识,还要刻苦锻炼法律实务工作能力,这两者缺一不可。为此,学校开设了模拟法庭这门课程,它为我们提高这方面的能力提供了现实的途径。

林伟强老师精心挑选了六个真实的案例作为素材,其中刑事、民事与行政案例各两个;同学们分成三个小组,即法官组、公诉组(原告组)和辩护组(被告组),在庭审中同学轮流担任上述角色。每当庭审结束,除了老师的当场点评外,更为难得的是林老师还邀请了深圳的现任法官到场作点评——肯定成绩,指出不足,确实使我受益匪浅,平时在书本上学到的法律知识,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进一步得到了巩固。下面是我的一点心得:

一、基础法律知识一定要扎实

林老师在案例的选择上可以说是煞费苦心。其中一个案例是原告焦氏夫妇因相片数据损失诉被告新时代摄影中心。原告方主张孩子的一岁周岁照片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理应由被告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达成合同关系,因摄影器材故障导致相片数据损失,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侵权责任。控辩双方代理人围绕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展开辩论,可谓唇枪舌剑,难分伯仲。该“模拟法庭”既涉及《合同法》,又涉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内容,同时还涉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知识,它要求我们必须学好基础法律知识,并 且要把它们融会贯通,运用到具体案件当中去。只有这样,才能做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二、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证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上,长期以来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病,其实,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模拟法庭”中,我们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庭审前,让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开庭前,由书记员向旁听人员及双方当事人宣布法庭纪律,在庭审过程中,按照原告、被告的顺序进行了陈述、答辩、举证、质证、法庭询问、发表最后意见等,本次“模拟法庭”中,同学们投入的表现,营造了庄严的法庭氛围,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了庭审的顺利进行,也让我们更加了解了必要的庭审程序和规则。在“行政案件二的模拟法庭”中,我作为原告组成员,担任原告的代理人,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在其他组员的配合下,较圆满地完成了庭审任务。在整个活动、学习的过程中,我更加了解了程序对于实体的重要性,真正学到了法院庭审时所必须的程序、步骤,这对于我今后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三、证据是胜诉之王

在“行政案件二的模拟法庭”中,我深深地体会到在庭审中证据的重要性,在本次“模拟法庭”中所涉及的案例,是原告周红杰诉许昌县民政局的行政诉讼案件。首先,原告应当举出:

1、周红杰的身份证、户口簿;

2、周红杰的结婚证;

3、周红杰的离婚证;

4、原告 周红杰与第三人周董的离婚协议书;5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司法鉴定书(其结论为原告罹患精神分裂症,签订离婚协议时正处于发病期)。被告答辩说原告与第三人周董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效,这就需要举出支持上述答辩的相关证据。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谁的证据准备充分,谁就有可能掌握主动,最终获得法院的支持,取得胜诉。那么,应如何准备证据呢?这就要求我们要了解和把握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一定要紧紧地围绕着证据的三性进行举证、质证,只有这样,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四、增加了我们学习的乐趣

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搞得非常成功,不论是法庭的布置上,还是法官的服饰上,都十分到位。因此要感谢学校为我们搭建了这样一个大舞台,为我们提供了一次难得的实践机会,让大家受益匪浅。在指导老师一丝不苟的指导下,在法官组、原告组、被告组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下,模拟法庭课程再现了我国现阶段真实的审判活动全过程,让准备从事法律工作的同学们,获得了一次难忘的实践经历。总之,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提高了我们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加了我们学习的乐趣。

五、理论必须联系实际

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集中的法律实践场所和机会,让大家跳出格式化的法律条文和理论的框框,在实践中熟悉、掌握具体的运用法律过程,并在具体的运用法律过程中,巩 固已掌握的法律知识,促进了理论化、体系化的书本知识转化为具有可感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的具体实践能力,让书本中的理论在实践活动中得到检验。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增强了大家的法律意识,使大家不仅培养和巩固了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思维方式,同时还掌握了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方法,缩短了法律教育与法律实践工作的距离,使我们较深刻地体会到理论与实际的差异,对继续学习法律有很大的帮助。

六、提高了综合素养

综合素养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团队活动的组织和协调能力;创造能力等。我们要学会如何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见和开庭时进行法庭称述和辩论,这种能力不仅依赖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而且依赖于对各种相关学科知识的了解和运用。这次模拟法庭活动使我们深刻认识到法律人不仅要有较高的理论功底,更要有广泛的知识,要有综合素养。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通过模拟法庭这门课程,拉近了法律理论与实务之间的距离。使我的视野得到了开阔,能力得到了锻炼。同时也使我认识到自己距离一名合格的法律人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但既然选择了前方,就要风雨无阻地昼夜兼程… …

09级法硕:韩希平

9.模拟法庭策划书 篇九

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协会

2010年10月10日星期日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的增多,为贯彻我国的依法治国方略,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完善青少年的法制观念,使公民能够更好的懂法、守法、护法。此次法制宣传活动的开展可进一步向广大同学宣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性,同时也可促进新老校区间的联系及协会内部的感情。尽自己的一份力宣传法治思想,为创建法治社会做贡献,同时也为我系法学专业的同学们提供一个锻炼自我的机会。更可让外系的广大会员增强对法律的兴趣促进协会更好的发展!

二·活动目的通过此次活动一方面积极响应国家法制宣传的大的氛围,另一方面也增强两个校区间同学的联系和协会的凝聚力,更重要的是可在活动开展中充分发挥法援成员的能力为以后协会活动开展打好基础!

三·模拟法庭简介

模拟法庭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活动。通过亲身参与,将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通过分析和研究案例,模拟案件的处理,解释法律规定,掌握案情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了解熟悉法学理论活学活用,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

四·活动宗旨

“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即本的法制宣传的主题。

2010年11月18日,星期四,下午2:30

六·活动参与主体

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 新校区全体会员

七·活动地点

郑州轻工业学院科学校区

八·活动人员安排

活动总负责:会长(崔向阳)书记(余江玉)活动策划:组织部(楚琛琛)

活动宣传:宣传部(海燕)

活动物品:外联部(戴鑫)

活动影像资料:影视文化部(张良玥)

活动文字资料:秘书处(霍艳敏)

九·庭审预演阶段活动安排

(一)策划阶段准备工作

由会长及书记召开活动准备会议,确定活动开展及相关职责。由组织部作出活动策划,配合秘书处做好活动人员安排。

由东风校区宣传部指导科学校区宣传部制作出宣传板。在活动开始3日前放于科学校区,确保科学校区全体会员知晓活动开展!

活动所需的条幅、纸张等物品由外联部根据活动策划的安排与活动开始前1日准备好!

活动所需影响文字资料,由影视文化部和秘书处要结合科学校区相关

部门在活动开始前5日内完成!

在十月底前完成本次模拟法庭的策划工作以及案例选择工作本次模拟法庭案例为民事案件。

(二)演员角色确定及培训工作

1、确定案例后进行演员的选拔,确定人物性格。演员角色根据民事审判的诉讼参与人初步确定为

审判长:一名

审判员:两名

书记员:一名

辩护人:四名

原告:一名

被告:三名

证人:一名

鉴定人:一名

2、召集所有演员开会,布置具体任务任务。

A、审判、辩护、鉴定三方彩排前完成所需要的司法文书。同时审判方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判决形成初步意见并列出提纲。

B、向各位演员交代庭审程序,让各自清楚自己的出场顺序。

(三)彩排

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不断完善表演工作,并对前期工作进行检测,对正式演出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有所准备,为此将进行两次模拟排演:

第一次排练,重在让各位演员了解具体出场次序,熟悉台词。同时各位演员要把握其角色所需的性格特征和要求。

第二次排演。要求:在排演前,证人、原告、被告要将自己的台词背诵熟练;各演员对自己的出场先后以及发言内容十分清楚。排演要达到可以使庭审完整、顺畅地完成。

十·庭审现场流程

一、主持人介绍相关人员及嘉宾,介绍此次庭审案件的相关情况,宣布活动开始。

二、院“科技文化节”模拟法庭正式开始。

(1)、法庭调查阶段

(2)、法庭辩论阶段

(3)、法庭判决

三、庭审结束后嘉宾点评并选出“最佳演员”两名,全体工作人员、演员及嘉宾合影留念。

四、本次活动正式结束。

注:现场工作人员及负责人将在庭审前确定,并将工作落实到人。十一·后期安排

为了更好的扩大该项活动的影响,在活动正式确定后在校内广泛宣传,包括宣传板、海报、喷绘、传单。活动结束后配合院宣传部门开展大规模的宣传,包括新闻稿的发表、庭审照片的展示、庭审过程录制后的光盘刻录、宣传板的制作、网上信息的发布等。

十二·经费预算

宣传页:100张*1角=10元

制作宣传板:22元

条幅:2条*20元=40元

服装租借费:330元

共计:402元

十三·注意事项

(1)会长及书记在联系09级时要强调活动的重要意义,做好充分的活动动员!

(2)注意保护好好活动场地及物品。

(3)注意活动时间确保科学校区同学们能及时看到案例展。

郑州轻工业学院

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

10.模拟法庭流程 篇十

说明:本开庭程序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设计,结合竞赛需要适当调整。程序设计旨在减少表演性,突出队员的对抗性和专业性,并且在控辩双方时间和机会上保持平衡,以保证竞赛的有序、专业和公平。竞赛不超过100 分钟。请审判长根据本规则组织庭审,并根据现场需要调整时间安排。1 开庭准备(约2分钟)

1.1 公诉人、辩护人入席,书记员入席

1.2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审判长宣布入座,全体入座 1.3 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庭审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1.4 审判长敲法槌,宣布开庭 身份核对、告知权利与回避(约5分钟)2.1 审判长提被告人到庭,法警押被告人到庭

2.2 审判长核对被告人身份等信息,并询问起诉书收到时间 2.3 审判长询问公诉人与辩护人的基本情况

2.4 审判长告知并询问被告人是否清楚其诉讼权利

2.5 审判长宣布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询问并决定回避事项 3 法庭调查(约40分钟)3.1 起诉

3.1.1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3.1.2 审判长询问被告人对起诉的意见 3.2 讯问与询问被告人

公诉人和辩护人依次向被告人发问,一方认为发问不当,可以向法庭提出程序性反对,审判长应判断并制止不当提问与发言。后续程序对此问题处理相同。3.3 双方询问被害人

如果有被害人出庭,公诉人和辩护人依次向被害人发问 3.4 举证与质证

3.4.1 控方举证,辩方质证

3.4.1.1 控方说明有几组证据,然后举出一组证据,说明证据编号,名称,证据 来源,证据核心信息以及证明对象

3.4.1.2 辩方质证。辩方针对该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3.4.1.3 交叉回应:控方可以针对质证意见进行反驳,双方交叉发表回应意见。审判人员可以向任何一方发问,后续程序亦然

3.4.1.4 证人出庭。如果在本组证据中有证人出庭,则进行下列程序 3.4.1.4.1 公诉人向审判长申请证人出席

3.4.1.4.2 审判长宣布证人入庭,法警将证人带入庭 3.4.1.4.3 审判长向证人说明作证的义务和责任

3.4.1.4.4 公诉人向证人提问。随后被害人可以向证人提问

3.4.1.4.5 被告人和辩护人向证人提问,提出己方对证人证言的意见 3.4.1.4.6 交叉回应。双方可以针对对方意见进行回应。

3.4.1.5 鉴定人出庭。如在本组证据中,有鉴定人出庭,则进行下列程序 3.4.1.5.1 公诉方向审判长申请鉴定人出席

3.4.1.5.2 审判长宣布鉴定人入庭,法警带鉴定人入庭 3.4.1.5.3 审判长要求鉴定人说明鉴定意见

3.4.1.5.4 公诉人向鉴定人提问,随后被害人可以提问 3.4.1.5.5 被告人和辩护人提问并提出己方对鉴定的意见 3.4.1.5.6 交叉回应

3.4.1.6 继续或结束:审判长询问是否举证结束,若没有,则按照上述方法继续 分组举证与质证。

3.4.2 辩方举证,控方质证。本环节程序要求与上一环节相同 3.4.3 双方就举证与质证总结

3.5 法庭调查结束。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法庭辩论程序 4 法庭辩论(约40分钟)

4.1 公诉词。公诉人发表公诉词。4.2 辩护词。辩护人发表辩护词。4.3 归纳辩论焦点

审判长归纳需要辩论的焦点问题,询问双方意见后确定 4.4 分焦点辩论

4.4.1 审判长提出需要辩论的焦点问题 4.4.2 公诉人针对该焦点发表首轮辩论意见 4.4.3 辩护人针对该焦点发表首轮辩论意见

4.4.4 交叉辩论。围绕该焦点双方进行交叉辩论

4.4.5 审判长提出下一个焦点问题安排辩论,直到所有问题辩论完毕 4.5 辩论总结。

公诉人、辩护人总结辩论,然后审判长宣布辩论结束 5 最后陈述(约2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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