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如何招标

2024-12-23

政府投资如何招标(精选10篇)

1.政府投资如何招标 篇一

赣州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操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工作流程,根据《赣州市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办法(暂行)》(后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招标申请与核准

(一)建设单位向发改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同时按要求(在文本中或单独)拟定招标方案。

单独报送招标方案的,应填报招标核准申请表,申请内容应与招标方案内容一致。

情况特殊的,应书面予以说明,并在招投标工作开展前及时补办招标核准手续。

(二)必须进行招标又不需要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建设单位需向发改部门报送招标方案进行核准。

(三)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招标核准内容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方式及内容发生调整的,应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四)发改部门在受理材料齐全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招标项目核准,并在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情况报监察部门。

(五)邀请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市重点项目的邀请招标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二、招投标过程组织管理

(六)招标人凭招标核准文件进入招投标市场,并根据招标核准内容依法依规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发售招标文件、进场交易。

招标文件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方可发售,招标内容与核准招标内容不一致的,应重新编制。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起止,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

项目实际招标内容与核准招标内容不一致的,招标投标市场管理部门不得许可其进入市场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七)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投标文件,但同一个项目受托人只能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

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投标文件的,应在标书上注明制标单位名称。

(八)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等材料,交纳投标保证金。

(九)招标实行资格后审制度。拟采用资格预审的,应经发改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同级政府批准。但在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采用抽签定标工程除外。

(十)招标人应事先以告知书形式通知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办(重点建设项目)、招管办到场监督。

招标人开标前应当核实报名参加投标的企业是否列入“黑名单”。

(十一)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从招标投标中心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专家。

投标人、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建设单位招标人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多于1人。

专家的抽取和通知均应当在招标投标中心封闭场所内进行。专家原则上应当即时抽取、即时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参加评标。

招标投标中心工作人员、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人员、招标人代表和招管办监督人员按照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要求,通过随机抽取专家若干名,由各方签字确认。

专家抽取后,招标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在招标人代表、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人员、招管办监督人员的见证下,立即通知被抽取专家,告知评标的时间和地点,但不得告知拟评标项目及有关情况。抽取的专家到场后,按名单核对其身份。

(十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独立评标,切实履行评标职责,全面完成评标工作。

(十三)开标一般由招标人主持。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开标的,开标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十四)招标实行经评审的最低价法中标原则。招标人自主选择评标、定标办法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市重点建设项目需取得重点办同意。

(十五)重新招标后仍失败的,需要审批的项目,经发改部门核准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邀请招标;不需审批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招标。

(十六)中标候选人确定后,经招管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对现场交易监督确认,填写确认书并盖章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招标人应在3个工作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七)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并送招管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应当将投标人投标承诺纳入合同内容、设置有关履约评价、工程创优的奖励条款。

三、标后合同管理

(十八)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项目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施工、设计、建设、监理四方签字盖章;价款签证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程序;计价签证价款累计超过概算价款的5%,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招标人应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签证价款累计超过概算10%,且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招标人应取得设计单位同意并报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查后,经发改部门审批,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变更按照《赣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施工单位中标的建造师(或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专职安全员、造价员(或预算员)和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员,项目建设工期在半年以内的不得变更,工期在半年以上确需变更的,执行以下变更程序:

变更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调查核实,取得书面相关材料,经审核认为有必要变更的,由建设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意后给予变更。变更单位提供虚假信息申请变更的,一经查实,申请变更的人员不得变更,差旅费用由申请变更单位承担,并记录其不良行为。

申请变更人员的资质等级、资质类别、业绩等情况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条件,变更前与变更后持证上岗人员证书同时押在项目的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如房屋工程主体封顶或市政、装饰工程完成招标工程量的80%后一并退回。

建设单位发现中标企业建造师、“五大员”未经允许变更,涉嫌非法转包的,应当书面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审核后的工程结算情况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同时,将审核报告的主要内容向公众披露。

(二十一)建设单位对承包商日常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主管部门对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标后监管情况进行评价,并报市监督办公室。

2.政府投资如何招标 篇二

一、招标控制价的概念

招标控制价就是在某个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人给出的工程投标的最高限价,如果投标单位报价高于这个价格的就是废标。

(一)预算造价、控制价、投标价、中标价和合同价的关系

(1)预算造价:是根据工程量清单和造价规范,用相关部门发布或市场调查的价格信息和取费标准,通过一定的方法,编制而成的工程预算价格。

(2)控制价:以上有概念(略)。

(3)投标价:是投标人依据招标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按相关标准编制的、自己安自己的工程目标造价调整后的工程造价是,并以此价格投送招标单位的工程报价。

(4)中标价:是由投标人报出的投标报价,通过一定的评审方法,确认为中标的投标报价。

(5)合同价:中标人与招标人就招标工程签订的工程完工价,是合同中约定价格,此价与中标价关系密切,一般就是中标价,有时略低于中标价。

(二)五个基本概念词之间的关系

先有预算造价,再到招标控制价,经过投标价,再到中标价,最后到合同价。

二、怎样来确定招标控制价?

我们在平时的业务工作中,通过不断总结和分析,结合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总结出“八因素”决定招标控制价的理论方法。在实际操作中,这八个因素在不同类型的工程控制价中,作用也各不同,是动态分析确定,不能确定固定的系数关系。

(一)工程利用指导信息的总造价

我们采用的是宿迁市造价管理外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和江苏省定额标准,造价信息上没有的材料价格,我们采用市场价格信息。这个因素是决定招标控制价(标底)的决定性因素,是集成本、费用、利润为一体的总和,对这个总造价的作用,不但投资方重视,投标方也相当重视,这是双方考虑招标投标的“标尺”,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控制价(标底)不能离开这个总造价确定。

(二)批准的工程投资概算

这是个政策因素,也是影响投标工程控制价(标底)的重要因素,因为这是之前确定的投资规模,是已经被批准的投资控制,实际的工程造价不能脱离批准的投资概算。

(三)工程的付款方式期限

对于施工方来说,工程的付款方式和期限的不同,决定着施工方的“让价”幅度,好的付款方式和短期付款,能让施工方因收到“现金”而减少成本,缩短收款期限,在市场上有相当大的吸引力,所以付款方式和期限,对招标控制价(标底)也有一定的影响。

(四)工程投资规模的大小

这里的投资规模,是指此项招标工程的建设投资总额,这是以招标标段个数来确定,比如类型相同的5000万元招标工程和100万元招标工程,造价的下浮率就不能一样,不能套用相同类型工程的下浮率,实际操作是投资规模大的工程下浮率要大些,投资规模小的工程下浮率要小。

(五)类别相同工程的前期6个月中标滚动下浮率

这个在日常控制价(标底)的评审中,总结的前6个月的滚动下浮率就相当重要,他是评审控制价(标底)的重要依据,也是投标人投标金额的重要分析依据,在工程造价的基础上,前6个月相同类型工程招标的下浮率就是评审标底的非常重要参考依据。

(六)工程施工的自然季节

相同的季节对不同的工程项目有不同的影响,相同的工程在不同季节的成本支出也不一样,比如绿化工程,春夏秋冬四季成活率就不同。就是道路工程,虽然比绿化工程对季节要求低些,但夏天的雨季、冬天的冰冻对施工影响也非常大。所以季节因素对工程招标控制价(标底)的影响,也是不可小视的因素。

(七)工程技术资质要求的高低

高资质的投标单位必然要有高的利润率,如果这时控制价(标底)过低了,就没人投标,如果太高了,政府投资资金效益又降低。所以这个因素在某项工程中显得很重要,确定政府投资工程控制价(标底)时一定要慎重考虑。

(八)工程的施工地点

这个施工地点就是施工的地理位置,在工程造价方面,主要是考虑材料用量和材料价格、取费标准,而没有考虑施工地点的地形地貌,比如就在我们完全平原地区的沭阳县,新沂河南北房屋建筑施工成本就不一样,河南比河北每平米多近100元,因为沂河北边的乡镇建筑用黄砂、水泥、石子价格低于沂河南乡镇,沂河北乡镇接近原材料产地,一个平原地区的县内房建成本就相关这么大,何况是地形地貌复杂多样的地区。

三、对目前我县招标控制价的看法

(一)我县招标控制价确定的几个阶段

2012年1月之前是审计局确定,2012年2月至2012年12月,沿审计局做法到我逐渐总结分析,具体还是沿用审计局的方法,2013年以后至现在,使用我自己创造的方法,就是“八因素”决定招标控制价。

(二)理论创新的依据

苏建规字(2013)4号,宿建发(2013)58号都有相关招标控制价的规定供我们参考。

(三)编制和确定招标控制价的想法

3.如何管理政府基金投资项目 篇三

在复旦大学、交通大学,还有一些高科技园区,我们都创建了投资公司跟他们合作,现在已经达到了40亿元人民币的规模。我们在基金里起到股东的作用,绝大多数是大股东。这些钱投资进去之后,按照原来的方式,这个钱是政府的钱,政府会派官员到企业里去。现在我们的做法完全是投资人方面。我们和管理公司签订一个契约,是两个独立的法人。

管理公司是怎么组成的呢?可能三个人组成,一个人是自然人,对企业管理比较在行;一个人是对技术比较在行的;一个人是对融资比较在行。比如我们注册一家企业,这家企业跟创投公司签订一个协议,这个协议是我们受托管2000万人民币的钱。但是我们对它有一个要求,管理公司光拿2000万,我还要到社会上去,这个社会包括国内、国外,再去融资3000万,这个盘子就是5000万元人民币。另外如果这个企业在IT领域比较在行,就在IT业里面找项目,项目投资额在500万人民币以下的话,由下面的决策委员会决定;如果500万人民币以上,则由创投公司决定。

刚才我说到管理160个项目都是间接的,不是直接的。如果一家企业一年去两次,300天就去掉了,一年工作时间才200多天,根本不可能。运营成本管理费在第一年基金是3%,第二年是2.5%到2%。项目退出了,项目总的投资是1000万,最终退出有人买了这个项目,增值50%,就是1500万。去除投资是500万,就要扣除项目的成本,如果这个项目做了五年,第一年是多少类推,扣除这个成本,然后是3:7开,30%是管理公司,70%的纯利润是投资公司。这就是我们所谓专家理财的机制。管理公司建立这个基金,然后选项目,还要培养这个项目,包括最后套现。

我们有18家管理公司,而100多个项目怎么管?比如制造业搞一个器械,或者印刷厂,问题是我们项目跨度非常大,从初始企业到快上市的企业。我们最大的一项投资有8000万人民币,要做临床药物,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够上市,根据它的商业计划也是5、6年以后的事情。但它的销售额已经上亿了,利润也很可观,已经是股份制公司了。

我们主要投资高科技产业,基本上没有什么传统产业的项目,这是我们当时的定位。信息产业概念很大,从软件、硬件,到生物医药、医疗器械、新材料等等,行业跨度非常大,管理方法很难从书上找,所以我们搞了一套系统。我们实际上起监管的作用,每个季度有72个指标,由管理公司督促项目公司填写这些表格,然后考核数据,每一个季度都这样做。指标是什么概念呢?70%是早期的项目,我们把投资项目分成五类,A、B、C、D、E,方法也是和公司的做法差不多,企业会把客户分成A、B、C、D,实际上是一样的概念。我们现在把项目分成A、B、C、D、E,正常的项目是A、B,关注的项目是C、D、E,他们是很定型的概念。

看项目主要看项目的团队怎么样,因为我们发觉很多项目在前面两三年,有两个阶段,一个是两三年死掉了,另外就是在两三年里成长非常快。粗看有很多因素,但仔细再看下去,你会发现投项目就是投人,当然指的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团队。

项目在前面两三年里,我个人看法不一定要非常规范地去做。如果是一个高科技的项目,不是传统的项目,你一来就要求一个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一个管市场,一个做技术,然后建立起很多的制度。一开始没有必要分得那么细,实际上是一种资源的浪费。

企业发展到第三、第四年就要求正规起来,刚才讲到72个参数实际上就是对这类企业,在运作一段时间之后,两三年之后我们才开始慢慢让它规范,给它打分,每季度打一次,这个季度这个公司打出来的分数是2.5分,下一个季度我们就做一些改进,这个分数就要2.6分,数字不可能跳那么快。

怎么一个评估方式呢?我们主要分六个部分,一个是组织机制;二是研发力量;第三是市场状况;第四是销售状况;第五是财务管理,最后一个就是公司有没有重大的问题。财务管理非常重要,每一个阶段钱的安排非常重要,占30%,经营状况占10%。不同的发展周期分成三个阶段,一个是初创期,一个是成长期,一个是成熟期。每一个阶段的标准系数是不一样的,越往后财务占的比重越高。

所谓组织机制就是要有比较完整的公司结构,从董事会到总经理,到下面的管理层,甚至中层的管理层。但是我们发现,很多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是一个人,如果这家公司老总很厉害的话,这样的做法一开始对公司更有效率。但过两三年就有要求了,你一定要配副总,要有几个关键的部门。大家共同做很多的企业,以后的雄心都是很大的,希望引进新的投资者,甚至上市。这是从不规范到规范的重要的一步,如果企业处在比较成熟或者是正在快速成长的阶段,经过三年了,如果组织机构还不是很完善的话,那就有问题了。所以这里面我们也给它打分,一个是组织机制占10%。

企业的战略目标和经营方针是否清楚,这占10%。战略目标包括长期、中期和短期的。包括企业形象也占10%,规章制度和程序占15%,激励机制、给员工的一些股权分配制度、培训制度、福利等等,这里面占20%。激励机制对一个创新的企业是非常重要的,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我们这类投资风险公司非常注重,不管哪一个阶段,我们对企业有没有激励机制是很关心的。

另外项目公司和管理公司的关系,沟通模式上是否好。项目公司里的董事是由管理公司派下去的,我们只有一个监事职位。再就是团队合作精神,最后就是企业有没有法律顾问。很多中国企业出现问题的时候,才会找律师解决问题。每家企业在中国一开出来,把所有文件,尽管这些文件好象是标准的范本,但会加入自己的条款。所以我们把这些问题提出来。

4.政府投资如何招标 篇四

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0〕2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来宾市人民政府二届

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来宾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各项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30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

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结合来宾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来宾市本级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收益收入;

(六)对政府的捐赠款和援助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

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

调。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

规行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各项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招标

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招标或者选择何种招标方式,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已取得经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审定的工程招标预算控制价批文。

第九条 招标人具备国家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国家规定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由招标人从招标代理机构库名录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招标代理机构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建立,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招标代理机构库名录中的代理机构进行考核,重点考察工程量清单、预算书编制,代理服务诚信度等方面,并根据考核情况对代理机构库进行更新,对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必须同步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属国家审批的项目,依法必须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媒介发布;我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当在广西招标投标监督网、《来宾日报》、来宾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公告,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但内容必须一致。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投标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以及招标文件发布网站、招标文件出售地点等。

第十一条 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布后第三天在来宾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文件,并同时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不记名方式发售招标文件和提供施工图纸。除施工图纸外,潜在投标人可以在来宾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上获取招标文件的内容。施工图纸采用收取押金的方式借用,招标文件的售价按成本价计取。网上发布的招标文件应该包括招标须知、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合同要求、工程量清单、预算书等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公开组织潜在投标人共同踏勘现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需要组织现场踏勘的应提前三天在来宾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公布踏勘时间和地点。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自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解答,同时将答疑的内容在来宾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该答疑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对投标人或其拟派技术人员提出与招标项目要求不符的资质条件。若确需提高资质等级要求的,应报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审

批,且最多只能提高一个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采用由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范本,原则上同类项目招标文件使用同一范本,招标采用的评标定标办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合理低价法,以及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办法。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款必须分项单列,其它处不另设废标条款。

招标文件由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范本编制,对于招标文件与范本不一致的内容应用大一号黑体字编印,并经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总监办公室等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信誉业绩的分值比例设置为65:25:10。其中,投标报价等于有效报价范围最低价的得满分65分,以此为基数报价每高出1个百分点减3分,不满1个百分点的用插入法计算;投标人信誉业绩的10分中,设置拟派驻的项目经理个人业绩分值不低于6分。

第十六条 工程招标预算控制价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审核,并经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确定。经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于投标截止日前7日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布,公布内容包括总价、综合单价、措施费、规费、主要材料单价等。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审核项目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预算控制价,实行限时办结制。单项送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15个工作日内审结;单项送审金额在1000—3000万元以内的,20个工作日内审结;单项送审金额在3000-5000万元以内的,25个工作日内审结;单项送审金额在5000-10000万元以内的,30个工作日内审结;单项送审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上的,45个工作日内审结;对一些特殊大中型建设项目,审核时间适当延长。项目预算审结后,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报送市人民政府审定,并书面告知项目招标人和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

未经审定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备案,招标人不得用于招标。

第十七条 发布招标公告时,对外公布经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工程招标预算控制价。招标文件对投标报价应设定有效报价范围,投标报价高于工程招标预算控制价或低于工程招标预算控制价90%的投标,作废标处理。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有效报价范围。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八条 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需要投标报名,但在参加投标前必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填报《进驻来宾企业资质登记备案表》,否则,投标无效。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将投标保证金汇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帐号,投标保证金额按投标工程预算总价的百分之二提交,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的提交与退回一律使用投标人单位帐号。投标保证金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到达指定帐户的投标人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

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及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主持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不参加开标的,不得对开标结果提出异议。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组成中的业主评委应由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担任,且不得超过一名,其他所有评委均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除我市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评委无法满足工程建设项目专业技术评标要求外,不得从异地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由商务标评委和技术标评委组成,技术标评委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三。

第二十四条 对资格后审实行动、静态双向审查。对不满足招标文件中资格后审条件,应当作废标处理的,直接认定投标文件作废;通过静态资格审查后,有效投标报价范围内的投标人为9家以上的,从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算起,依次往上类推取报价低的9家进行评标,剩余其他投标人不参与评标。因有效投标报价相同,难以按报价高低确定9家参与评标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个人编制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有相同人员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四)不同投标人授权同一人作为投标人代表的;

(五)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六)参与项目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编制或审核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参加投标活动的;

(七)有证据证明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明显缺乏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地完成评标工作。在对各评委的评标得分汇总时,如某一评委对同一投标人的商务、技术、信誉等分项评分偏离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评分均值的25%时,则需要对该投标人的实际得分进行修正,即该评委的该项评分值将被剔除,以其他未超出偏离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分替代。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按得分高低顺序推荐出中标候选人一、二、三名。

第二十八条 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人候选人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确定中标单位;公示期间有异议并提供相对举报线索,经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严格实行中标工程担保制度。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不需交纳支付担保,中标人要向招标人交纳中标价5%的履约保证金,且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招标人在履行合同期满后,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中标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取消原中标人中标资格后,招标人可以对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投诉即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按程序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条 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工程分包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总承包项目涉及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须报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示。分包合同于订立后15日内送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合同备案。不在规定时间内订立合同及进行合同备案的,其不良行为将记入诚信管理档案。

第三十一条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只能负责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只能负责一个重大项目的监理工程或三个及三个以下一般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对施工项目中标的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员实行中标后执业证书暂时保管制度,对重大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证书保管制度,暂时保管的证书,待工程竣工后退回。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配备项目管理人员,并对其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负责,未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及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变更。

第三十二条 加快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完善交易市场网站信息平台,对招标项目进展及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信息公开。加强交易市场场内监管,重点对开标、评标活动实行现场监督与视频场外监督相结合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 对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依法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上公布,且及时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日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视情节轻重,可以取消其投标资格;投标人在投标日三年前有行贿犯罪记录或者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而未被取消投标资格的,视情节轻重,适当降低当事人的信誉业绩分。投标人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以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证明为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投资的项目对招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投资的项目以市本级财政投资为主的,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代表本级政府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市内各县(市、区)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5.政府投资如何招标 篇五

(乐府发〔2009〕23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

(一)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市、县两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川府发〔2007〕14号文件规定,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核准项目招标事项,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规划和建设、交通、水务、经委、林业、商务、国土资源、教育、卫生、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由哪家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招监办要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规行为。

二、严格招标投标的条件、程序

(二)严格招标事项核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发包初步方案等招标事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一经核准,招标人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后,应在5日内抄送同级有关监督部门和招监办。

(三)严格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国家投资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含安装)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下述规模标准的必须招标:1.施工200万元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100万元以上;3.勘察、设计50万元以上;4.监理30万元以上。单项合同估算价虽低于前述规模标准,但项目建设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也必须招标。

(四)严格招标投标程序。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事项核准→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适用)→制定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备案→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开标、评标→评标报告备案→评标结果公示→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并备案。

(五)严格招标备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将备案材料逐项报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招标事项核准部门负责对招标程序的合法性予以审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技术方案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备案审查工作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国家投资的扩大内需和灾后重建项目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因情况特殊需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活动的,由项目业主申请,经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可以先行开展招标工作;达不到招标规模标准但达到比选规模标准的,可以先行开展比选工作。先行招标和比选产生的风险由项目业主自行承担。国家和省审批的项目,需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的,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委核准勘察、设计招标事项。另有特殊要求的国家和省管项目除外。

(七)推行项目打捆招标和比选。一个审批文件包含了多个独立子项目,但这些子项目属于不同的项目业主或使用单位的,可以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组织招标或比选。同一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可以作为一个合同段或分为若干个合同段一次招

标完成。

(八)规范不招标项目发包方式。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以及需在短期内实施的项目(包括非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及其他应急性工程),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由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政府报经市级以上政府同意,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规定,采用比选方式确定承包单位。对10日内必须进场施工的抢险救灾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可不招标、不比选。

(九)严格遵守招投标各阶段时限。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截至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4天;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至开标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招标人最后发出的补遗书至开标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5天;招标结果须在《四川建设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时限及时办理退还投标担保、合同签订和支付等事项。

三、规范招标投标操作办法

(十)严格招标方式。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国家投资项目(包括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投资项目),都必须公开招标。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实行邀请招标:1.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可供选择的;2.涉及国家机密、专利保护、抢险救灾的;3.受自然地域条件限制的;4.重要设备的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5.招标费用占项目投资比例过大的;6.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其他项目。

(十一)严格招标组织形式。实行委托招标的国家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通过比选确定,并严格执行省统一的标准比选文件;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在备案或开标现场向监督人员出示其注册于该代理机构的从业证书。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按《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第4条规定,全部满足相关要求并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十二)严格执行招标投标规范文本制度。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否则,备案监督部门不予备案,指定媒介不得发布招标公告。

(十三)规范招标项目对投标人资质要求。备案部门应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进行备案,防止“小项目,高资质”。工程因特殊情况,招标人设定投标人的资质条件高于国家规定的,应经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部门和同级招监办同意。工程因特殊原因需要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十四)除隧道、桥梁、水利水电枢纽、大跨度钢结构工程等技术复杂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实行资格预审以外,其它国家投资项目一律实行资格后审且采用强制性审查标准。

(十五)国家投资工程招标公告应在《四川建设网》或《四川日报》上发布。在《四川日报》上发布招标公告的,其招标公告应连续发布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发售地点应选择在招标人所在地或在乐山市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心。

(十六)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基本帐户转入招标人帐户,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日1个工作日前到帐。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对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严格保密。招标结束后,需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应通过转账方式将保证金退回原账户。

(十七)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经济、技术评标专家应从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政府全额投资或政府投资额占控股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评标代表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其他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所派评标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十八)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或材料采购、建设管理及其他服务项目),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时按各投标人由低至高的报价排序依次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评出合格的3个投标人按报价由低至高顺序排出中标候选人,其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再评审。

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应以招标文件公布的投标最高限价的85%作为基准值。凡低于基准值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价与基准值之差额的1至数倍(以备案为准)的履约现金担保或部分现金附加保函担保。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实行综合评估法的,商务部分所占比重不得低于60%。

(十九)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预算控制价或财政部门的评审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国家明文规定不能竞争的价格除外)。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项目投标人没有报价的,视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承诺免费,或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价格)之中。

(二十)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除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外,不得违规对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凡是在评标过程中作废标处理的,应详细说明其理由。其理由应编入评标报告存档备查。

评标现场监督人员应对评标专家评审记录进行复核,若发现评审错误或其他疏漏的,应及时提出异议,提交评标委员会当场纠正。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配合监督人员做好复核工作。评标专家须在评标结果复核无误后方能离开评标场所。

(二十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市级和县(市、区)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乐山市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心开展开标、评标等招投标活动。乐山市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所需评标专家的抽取终端设在乐山市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心。评标专家的抽取原则上在开标当天进行,评标专家的信息应严格保密。

(二十二)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招标人应没收该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二十三)招标人应严格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当约定以国家审计机关(或财政评审中心)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或评审报告)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订立合同时,不得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等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要求,不得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及任何补充合同,应在规定时间内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四)实行中标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凡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处理。

(二十五)项目业主在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载明,凡因勘察、设计等原因造成工程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勘察、设计单位应该承担由此造成的工程价款的增加额。勘察、设计单位拒绝承担相应责任的,项目业主应当及时通过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予以索赔。

(二十六)严格比选标准和程序。总投资3000万以下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下述规模标准的,应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规定进行比选:1.施工20万元以上(含,下同)200万元以下(不含,下同);2.重要设备、材料采购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3.勘察、设计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4.监理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比选应按以下程序进行:项目核准→编制比选方案→比选方案备案→发布比选公告→比选申请人报名→对比选申请人进行形式审查→随机选择比选被邀请人→评比→确定中选人→签订合同。

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施工比选,比选人在选择报价方式时,必须采用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下浮比例报价方式。备案部门应严格执行此项规定。

四、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二十七)加强合同履行管理与监督。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凡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项目业主必须在依法追究原设计单位法律责任后,方可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增加工程量必须按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单位签字、勘察、设计单位确认、业主审核、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的程序办理。增加工程量及价款应在项目实施地建设工程交易场所进行公示。

(二十八)加强资金拨付监管。项目业主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单位资金拨付的审查,加强项目建设资金流向的监管。项目建设资金只能拨付给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对擅自变更设计、增加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造成建设资金超过合同价的、或在工程建设中抽逃资金的,应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资金。因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突破投资计划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未经批准,财政等相关部门不得安排资金。

(二十九)加强工程竣工决算监督。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在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结算评审、决算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审减(评审)数额较大(审减率达20%以上)、疑点较多的项目,应作为嫌疑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三十)加强对监理单位监督。项目业主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监理人员到位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因监理责任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要依法追究监理单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监理单位在监理活动中存在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同级招监办。

(三十一)加强工程造价咨询、审计中介机构的管理与监督。规划和建设、审计、财政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审计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程造价咨询、审计中介机构单位在工程造价咨询、审计活动中存在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同级招监办。

(三十二)建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及禁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等10部门联合颁布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的规定,项目业主、环境评价、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及个人,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凡具有围标、串标、无故弃标、出借或挂靠企业资质施工的,违反承包合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标准、规程、条文的,违法转包、分包工程的,发生工程建设事故的,无故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的,造价咨询、审计中介机构不依法履职的,以及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报省级有关部门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凡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三年以内禁止其在我市投标或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决定。

五、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

(三十三)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川委办〔2004〕7号)和川府发〔2007〕14号文件各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国家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分包、设计变

更、调整概算等活动;不得向工程承包商推销建设材料及设备或支持、伙同、默认其子女、亲友利用职权影响谋取利益。违者,无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论处,按照《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纪发〔2004〕25号)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三十四)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情况的行政监察。严肃查处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投标工作的违纪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十五)各级招监委及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循依法、有序、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正确处理好严格招标、比选程序与提高行政效能的关系,进一步健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执法的体制机制,关口前移,标本兼治,不断强化对招标投标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切实加大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举报和投诉查处力度,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发生,努力推进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健康发展。

(三十六)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六日

6.政府采购招标流程说明 篇六

原文来自全国官方采购师职业资格培训中心:

一、采购委托人申报采购项目应提供的材料

(一)填写《政府采购委托申报表》,并提供详细技术参数及要求;

(二)利用财政预算资金采购的项目须提供财政资金安排文件复印件,并取得财政业务主管科室签章同意。财政预算资金不足,需用单位自筹资金弥补的,应按预算金额及时拨入政府采购专户;

(三)利用单位自筹资金申报采购的,应在申报时按预算金额将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拨入政府采购专户;

二、采购信息的发布

市级政府采购的招标邀请、开标公告、中标(成交)公告等有关信息全部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部分影响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在曲靖日报、曲靖电视台等媒体公告。

三、采购方式

市政府采购中心将根据项目特点和要求采取适当的方式组织采购,原则上以公开招标为主,需采取其他方式组织采购的,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批准后实施。

四、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委托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七)具备以上条件的供应商应填写《供应商备案登记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后获取备案编号(备案后的供应商在今后参与曲靖政府采购时只需提供备案编号,不必再提供有关营业执照等原件)。

五、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市级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一般情况是由专家和采购人代表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六、质疑与投诉

7.政府投资如何招标 篇七

工程竣工结算直接关系到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切身利益。在竣工结算的编制审查过程中, 由于编制审查人员所处的地位、立场和目的的不同以及业务水平的差异, 因而编制、审查的结果可能存在着差距。经审核的工程竣工结算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一般都具有基础性、公益性等特点, 是政府投资建设的民心工程, 因此, 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审核工作, 对于确保政府投资的有效控制和合理使用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拟就如何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审核工作进行分析探讨, 并就此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1 当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经常出现的问题

(1) 施工单位利用合同约定的不明确而多计多算。

有的项目法人对发包合同重视不够, 仅与施工单位商定了工程范围、进度和质量要求等条款就签定合同并开工建设。到工程竣工结算时, 才发现原发包合同的工程价款无结算要求, 设计变更也无变更程序条款, 由于合同对工程结算的约定不明确, 施工单位借此夸大施工难度, 在办理结算时又利用合同的不明确和其他漏洞高估多算, 增加结算投资。

(2) 结算签证不严, 准确性不够, 时间性不强。

目前, 国内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大多采用委托造价咨询部门进行竣工结算, 而承担结算的造价咨询单位的造价工程师施工时不在现场, 甚至对现场情况不了解。结算工程量的计算依据主要是竣工图、施工记录、施工测量资料和监理签证, 致使签证不严, 准确性不够, 时间性不强。

(3) 设计变更审批手续不严。

有的项目法人不重视控制设计变更, 不及时办理设计变更的审批手续, 结算时没有正式的设计变更通知单, 没有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与投资增减的记录。

(4) 工程量计量不按规定计算。

工程量不按竣工图尺寸和招标文件《技术条款》中规定的工程量计量规则计算。

(5) 结算单价随意高套。

合同中对于合同外工程的单价如何进行计算规定不明确或不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计算, 不按规定的定额进行单价分析, 随意高套。

(6) 施工单位因顾虑结算审核过严而故意虚增造价。

由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送审结算是由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施工单位为了给审核留足审减的空间, 故意多报、虚增造价。

2 做好工程造价审核工作必须重视的几个环节

建设工程造价审核就其本质而言, 大多是因委托而产生的专业行为, 而不是行政、司法行为, 其公正性、准确程度取决于工程造价审核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因此, 要做好工程造价审核工作, 必须重视以下几个环节。

2.1 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审核人员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核人员是指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和工程项目情况, 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项目工程造价问题进行审核活动的专业人员。在确定工程造价审核人员时, 应考虑以下几个条件:

(1) 具备解决审核项目工程造价的专门知识和技能, 能处理和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及各专业之间的联系。

(2) 具备与项目工程造价相关的专业知识, 既应具备工程师和经济师两方面的专业知识, 懂建筑构造、工程材料、工艺技术、工程计量计算机软件的使用, 熟悉施工规范和施工程序, 还应具备一定的与工程造价相关的法律知识, 并有较强的市场观念。

(3) 具有推理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及责任感;保证项目工程造价的准确性, 客观、公正地体现工程造价。

(4) 工程造价审核人员与待审核项目工程本身无利害关系。

(5) 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 作风正派, 科学严谨, 保证客观、公正地进行审核。

2.2 收集、整理并核对好结算审核的基础资料

(1) 做好审核资料的收集工作。

完备、有效的资料是得出客观、真实、可信的结论的保证, 是做好工程造价审核的重要基础工作。这些资料主要包括:工程设计图纸、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经过审查的工程标底、设计变更、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验收记录、现场签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种补充协议、材料与设备采购发标及加工定货合同、工程预结算书、现场勘察记录、会议纪要、适用定额、取费标准及国家有关结算的文件等。

(2) 对收集到资料进行整理、分析。

经整理后的各类资料要认真阅读、仔细分析, 通过对资料的分析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 确定可行的审核方法。

(3) 对结算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对。

首先要对结算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对, 从施工图纸、工程承包合同到施工全过程的动态资料要一一进行核对, 力求资料完整齐全, 以确保后续正式审核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如果没有完整齐全的资料, 所作的结算是不完善的结算, 所进行的审核就会得出不准确的结论, 达不到审核所要达到的目的。

2.3 全面细致地具体实施审核工作

作为一个合格的工程造价审核人员, 在阅读、分析并核对完所收集到的资料后, 就可以全面具体地实施审核工作。

(1) 工程量是审核的关键。

工程量是依据竣工图纸、设计变更联系单、现场签证和合同规定的工程量计量规则来计算的, 是结算编制的基础, 在运作中具有较大的弹性和隐蔽性。审核工程量是重点, 也是难点, 在审核中经常会发现结算的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有出入。对于多报的工程量应该扣除, 否则就直接损害了项目法人的利益;对于漏报的工程量, 在反复核实后,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应将漏报的工程量增补到结算中去, 以避免承包商的利益受到损失。对于某些可疑的工程量, 必须深入工地现场进行核对、丈量, 才能确保准确无误。

(2) 落实设计变更签证。

在审查设计变更时, 除应有完整的变更手续之外, 还要注意设计变更后工程量的计算。对计算有误的工程量应进行调整, 对不符合变更手续要求的不能列入结算。

(3) 严格执行合同单价。

建设工程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很大, 而很多因素在事先又难以完全弄清楚, 因而大多签定的是单价合同。审核工程单价时, 除了总价承包部分之外, 竣工结算单价应按合同约定的单价执行;合同外工程单价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办法与要求编制补充单价, 不得高套、拆算, 不得随意毛估或者重复计算。

(4) 其他费用的审核要合情合理。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其他费用大体有4类:施工中发生的索赔费用;政策性规定的费用;市场波动产生的材料价差费用;实行激励机制产生的费用。在审核时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 做到实事求是, 尽量避免差错。

3 结语

竣工结算审核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一关, 是一项重要而又具体、既综合又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此,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工作中, 必须结合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经常出现的问题, 从确定合适的工程造价审核人员、收集整理并核对好结算审核的基础资料和全面细致地具体实施审核工作等方面, 做好工程造价审核各个环节的工作, 去虚存实, 促进竣工结算的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苗曙光.建筑工程竣工结算编制与筹划指南[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 2006.

8.政府投资如何招标 篇八

摘要:随着国家“四个全面推进”战略的实施,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投资环境,激励市场活力,稳步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主旋律。由于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快速发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涉及的金额巨大,故此,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成本管理和控制措施。本文探讨如何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以保证对政府投资项目成本实施有效管理与控制。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成本;管理与控制

政府投资项目与社会经济建设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息息相关,且其规模大、工期紧、质量要求高。因此,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成本管理与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当前政府投资项目成本管理与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项目管理水平较低

目前,地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众多且形式多种多样,有城投、交通、建设、房管等部门及各类项目指挥部,各业主单位的项目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其组成人员多数为临时抽调的人员,缺乏相关的工程管理专业知识,如对合同条款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够熟悉,对项目的重要控制环节不了解,或经济观念不强,只顾工程质量而不考虑工程成本,对建设项目成本控制带来一定的影响。

2.项目投资缺乏控制

多数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为项目立项,有意低估工程造价;可行性研究与论证深度不够,其内容和数据不实,如大多侧重于功能设计而忽视技术上的可行性,造成设计错漏项情况严重;对项目用地征迁环节的概算论证不够到位,导致成本失控。施工单位为了得到工程,想方设法中标,项目完成招投标确定中标价后进入施工环节,由于各种原因引起设计变更,使得工程量增加,导致建设成本增加,项目投资失去有效控制。

3.合同管理不到位

施工合同中有关条款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个别项目在合同环节提高标准,如招标时采用03定额计价,而签订合同时却采用08定额计价;个别项目甚至把招标文件和中标价完全放弃,签订合同时以采用“据实结算”的方式,连中标单位投标时的竞争让利和投标承诺都弃而不管。工程管理人员或工程监理缺位,造成工程款支付与工程进度、合同约定不符,往往超前支付甚至超付,导致建设管理成本增加。

4.项目建设程序不规范

违反建设程序交叉施工。如建设单位为赶工期,要求拆迁与施工同时交叉进行,而设计方案在实施中不断变更,施工遇到政策处理不及时、频繁变更设计而停工或窝工的情况频繁发生,造成施工索赔较多,增加建设成本。签证审核不规范。有的签证要素不齐全,有的甚至没有到现场签证审核,为施工单位弄虚作假、以少报多提供了机会,增加项目投资;个别项目签证严重滞后施工进度,特别是隐蔽工程的签证不及时,导致现场签证不能准确的反映工程当期的数量、价格,为施工单位虚报工程量留出了空间。

5.资金使用效率亟待提高

政府投資项目中政府资金来源多依赖贷款或发行地方性政府债券,资金成本相对较高。然而,在政府面临资金支出压力大、债务负担重的情形之下,工程项目中依然存在提前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续保不及时、部分建设项目在移交安置前代垫的预存款及物业费等费用回收不及时、未按工程进度提前支付工程款等现象。同时,亦存在某些工程项目有多渠道资金来源,资金沉淀,而某些项目资金紧张,无法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工期延误,导致建设成本增加。

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成本管理与控制的路径探析

1.引用新模式,推进规范化管理

传统建设管理模式监管机制不完善、投资效益低下,已不能适应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要求。政府自上而下地推行PPP模式,通过市场机制可以更加灵活运作,对社会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以实现更具社会效益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以民主集中制为指导,规范、统一、标准的责权利相结合的成本管理与控制模式。明确各个部门、各个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同时建立并完善目标考核奖惩机制,以充分调动各个部门、各个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其有效地履行职责,共同实现成本效益的最大化。

2.建立项目分阶段投资控制体系

政府投资项目从投资意向到完工交付可分为投资决策、设计、征迁、招投标、合同、施工、竣工结(决)算等阶段。项目成本的控制贯穿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在不同阶段成本控制的重点和效果是不同的。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目标设置应随着建设阶段不断深入,由粗到细,各阶段的投资目标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估算、概算、预算、结算的后者不能超越前者,组成有机的投资控制目标体系。一般而言,投资决策、设计、征迁、招投标和合同阶段对项目建设成本的影响占70%-90%,施工和竣工结(决)算阶段占10%-30%,其中投资决策、征迁是投资控制的重点。如做深做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在充分优化评选的基础上进行论证、审查,才能有效遏制“三超”现象的源头。

3.树立合同权威性,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随着工程项目管理理论研究和实际经验的积累,人们越来越重视对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贯穿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合同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系统性、全过程、动态管理的原则。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推行“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建立系统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合同管理程序,通过制度形式将合同管理流程化、规范化,做到合同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处于全面、有效地控制状态。法治时代,必然实行“合同之治,契约之理”,通过有效、科学地进行工程合同管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才使项目工程投资达到可控范围。

4.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严格按程序办事。政策处理应在施工之前进行;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必须变更工程应按照多方案、比好价、细审查、后施工的程序执行;变更应履行审查程序,对建设内容、规模、范围和标准作出的变更为重大变更,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变更的合理性、经济性进行充分论证后上报相关部门,经审查通过后批准实施。制定完善签证制度。严格控制现场签证,签证应做到与施工同步,所有的现场签证必须经施工单位、监理、业主代表三方共同签字方为有效,同时必须做到真实、准确,防止施工单位通过随意变更来增加投资成本。

5.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资金是有成本和价值的。政府投资项目中不论政府资金还是PPP模式中利用民间资本都是需要考虑成本的。而项目成本管理始终离不开对资金的管理和资金成本的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以对资金成本进行有效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如加强合同的执行力,对提前支付工程款进行追责;重视合同未履行完毕前的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和到期保函的续保工作;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各类代垫款项及押金,避免长期挂账。而对项目资金保障方面,政府各部门要从机制层面认真研究项目建设计划、资金筹集渠道和资金结算管理等问题。需要财政解决的要调度到位,以保障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参考文献:

[1] 尹力.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成本管理与控制研究[D]. 河北科技大学 2011

[2] 褚勇.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研究[J].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12(03)

9.政府采购招标公告71 篇九

(2010第71号)

受采购人委托,对下述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1、招标编号:XZCG-2010-1792、招标单位: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3、招标项目名称:绿化工程

4、招标项目数量:见招标文件

5、标书获取地点: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6、报名时间:2010年12月23日-12月31日,上午9:30至13:00;下午15:30至18: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7、投标时间:2011年1月13日上午9:30—10:00(北京时间)。

8、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地点:2011年1月13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财政厅一楼第二会议室。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9、投标人资格条件:

(1)供应商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古建园林、绿化二级资质(含二级)。

10、报名时须提交下列材料并加盖公章:

报名时请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和涉及本项目的相关许可证原件,并准备复印件一套加盖公章留底备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报名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1、如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在开标前5天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联系,逾期不予受理。本公告在西藏日报、西藏商报、拉萨晚报、西藏新闻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刊载;各供应商领取标书时,请自带存储设备(优盘)。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传真或信函等非现场形式的报名或投标。

地址:拉萨市北京西路23号

联系人: 张雅雯

联系电话:6284200

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10.类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示例文本) 篇十

服务类(含电子标)

第一册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

项目包号:

人:

采购代理机构:

期:

**** 年 ** 月 ** 日

目录

第 1 章 投标人须知.........................................................................................................................4 一

则.............................................................................................................................4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4 2.资金来源.............................................................................................................................5 3.投标费用.............................................................................................................................6 4.适用法律.............................................................................................................................6 二

招标文件.........................................................................................................................6 5.招标文件构成.....................................................................................................................6 6.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7 7.投标截止时间的顺延.........................................................................................................7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8 8.编制要求...............................................................................................................................8 9.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标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8 10.投标文件构成...................................................................................................................9 11.投标报价.........................................................................................................................11 12.投标保证金.....................................................................................................................12 12.1 根据鲁财采〔2019〕40 号的规定,本项目不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保证金。

...........................................................................................................................12 13.投标有效期.....................................................................................................................12 14.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3 14.1(电子标)

...................................................................................................................13 14.2

非电子标...................................................................................................................13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14 15.投标文件的递交.............................................................................................................14 16.投标截止.........................................................................................................................15 17.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15 五

开标及评标...................................................................................................................17 18.开标.................................................................................................................................17 19.资格审查.........................................................................................................................18 20.组建评标委员会.............................................................................................................19 21.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与澄清.....................................................................................20 22.投标偏离.........................................................................................................................21 23.投标无效.........................................................................................................................21 24.比较与评价.....................................................................................................................23 25.废标.................................................................................................................................24 26.保密要求.........................................................................................................................24 六

确定中标.......................................................................................................................24 27.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24 28.确定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25 30.中标通知书和招标结果通知书...................................................................................25 31.签订合同.........................................................................................................................25 32.履约保证金.....................................................................................................................26 34.预付款.............................................................................................................................26 35.廉洁自律规定.................................................................................................................27 36.人员回避.........................................................................................................................27 37.质疑与接收.....................................................................................................................27

38.项目其他相关费用...................................................................................................................28 38.1 中标服务费...................................................................................................................28 38.2 公证费/见证律师费.....................................................................................................28 39.招标文件解释权.......................................................................................................................28 附件 1: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

......................................................................................29 附件 2:履约担保函格式......................................................................................................31(采用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形式时使用)

.............................................................................31 第 2 章 投标邀请...........................................................................................................................35 第 3 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38 第 4 章 服务需求...........................................................................................................................43 一、项目概述.........................................................................................................................43 二、服务要求.........................................................................................................................43 三、货物明细(样表)

.........................................................................................................44 四、其他要求.........................................................................................................................44 第 5 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45(一)初步评审.....................................................................................................................46 第 6 章 投标文件格式...................................................................................................................48 一、封面格式.........................................................................................................................48 二、开标一览表(样表)

.....................................................................................................48 1.开标一览表 项目编号、包号: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48 三、资格证明文件(参考)

.................................................................................................49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49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考)

...................................................................50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书(参考)

...........................................................................50 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文件(参考)

...........................52 6.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和税收缴纳记录(参考)

.......................................................52 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参考)

8.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参考)

...............................................54 9.联合体协议书(自拟)

...................................................................................................54 四、商务及技术文件.........................................................................................................55 10.投标书.............................................................................................................................55 11.符合价格扣除条件的供应商需提供的资料.................................................................57 12.投标分项报价表(样表)

.............................................................................................59 13.服务明细表(样表)

.....................................................................................................60 14.小型、微型企业产品明细表(样表)

.........................................................................64 15.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样表)

.....................................................................................65 16.节能产品明细表(样表)

.............................................................................................67 17.技术评审文件.................................................................................................................67 18.服务评审文件.................................................................................................................68 19.其他用于评分的证明材料.............................................................................................68 20.案例一览表(样表)

.....................................................................................................68 21.投标人关联单位的说明.................................................................................................69 22.其他材料.........................................................................................................................69 第 7 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71 十三、违约责任.............................................................................................................................75 十四、合同争议的解决.................................................................................................................76

第1 1 章

投标人须知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

1.1

采购人:是指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项目的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3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潜在投标人: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项目的投标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供应商。

1.3.2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3.3

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1.3.4

符合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资格要求。

1.3.5

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投标人为非中小企业,其投标将被认定为 投标无效。

1.4

如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4.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1.4.2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本须知 1.3.2 规定。

1.4.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投标人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4.4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作为投标文件第一部分的内容提 交,否则投标将被认定为 投标无效。

1.4.5

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共同投标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投标总金额的比例。

1.4.6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4.7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4.8

对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相关投标均将被认定为 投标无效。

1.6

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 投标无效。

1.7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或给予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的任何有价值物品或服务。一经发现,其投标将被认定为 投标无效。

2.资金来源

2.1 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

资金,预采购项目除外)。

2.2

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最高限价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3

投标人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 投标无效。

3.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4.适用法律

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和保护。

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构成

5.1 招标文件分为 2 册共 7 章,内容如下:

第一册 第1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册 第2章

投标邀请 第3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第4章

服务需求 第5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 6 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 7 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5.2

招标文件中有不一致的,有澄清的部分以最终的澄清更正内容为准;未澄清的,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为准;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不涉及的内容,以编排在后的描述为准。

5.3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实质性要求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中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被认定为 投标无效。

5.4

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及相关事项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6.招标文件的澄清与 修改

6.1

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将以发布澄清(更正)公告的方式,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书面通知或法定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投标人未回复的,视同已知晓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

因潜在投标人原因或通讯线路故障导致逾期送达或无法送达,采购代理机构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招标采购活动可以继续有效进行。

7.投标截止 时间的顺延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决定是否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的编制8..编制要求

8.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若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实质性要求资料或对实质性要求未作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其 投标将会被拒绝。

8.2

供应商对多个分包进行投标的,应以分包为单位编制投标文件,每一包投标文件均需满足本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要求。

8.3 封面设置 投标文件材料封面设置包括:“投标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所投包号、投标人名称。

8.4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格式编写其投标文件;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资料。

8.5 投标人应编制投标文件目录、内容,标注连续页码。

8.6 关于兼投不兼中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9..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标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

9.1 投标人可对招标文件中一个或几个分包进行投标,除非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另有规定。

9.2 投标人应当对所投招标文件中“服务需求”所列的所有服务内容进行投标,如仅响应某一包中的部分内容,其该包投标将被认定为 投标无效。

9.3 无论招标文件是否要求,投标人所投服务(或货物)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9.4 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5 投标文件及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就投标而相互交换的资料和来往信件,应以中文书写。如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使用另一种语言,应附有相应内容的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9.6

对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限期提供相应文件或决定对其投标予以拒绝。

10..投标文件构成

10.1

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密封与装订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投标人应承担封装失误产生的任何后果。投标文件中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涉及的事项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 投标无效。

10.2

上述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签署和盖公章或经公章授权的其他单位章(以下统称公章)。采用公章授权方式的,应当在投标文件第一部分附公章授权书(格式自定)。

10.3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0.4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

10.5(电子标)

本项目采用电子投标,须使用用于证明投标人身份的单位电子签名的实名认证证书和用于投标人编制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制作软件。

申请办理实名认证证书的方式详见 XXX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XXX.gov.cn/)右侧“XXXXX”栏目。

电 子 投 标 基 本 流 程 :

登 录 XXX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10(http:// XXX.gov.cn/)右侧 “X XXX 政府采购 X XXX 电子交易系统”,下载电子投标操作手册及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按照操作手册安装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使用实名认证证书打开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按提示和操作手册导入电子招标文件,编制电子投标文件,使用实名认证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签章、加密,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扩展名为.SDTF 文件,不得对已生成的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改、压缩、解压等操作),于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上传至 XXX 政府采购 XXX 电子交易系统。

如果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需要对已经成功生成并上传系统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新制作并生成完整的电子投标文件,重新上传系统。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上传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上传的,将被 X XXXXX 交易系统拒收。

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使用实名认证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远程解密或在开标地点自行携带设备进行解密,解密时长一般为 X XX 分钟。

若投标人实名认证证书即将到期或已过期,请确保在开标时实名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投标人实名认证证书在续期后务必在开标前重新制作和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否则将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进行解密。

因投标人以下原因,投标将被拒绝:

1)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未成功上传投标文件的; 2)对已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破解、修改、压缩等不当操作,或自备的解密电脑环境配置不当等原因导致无法解密的; 3)开标时,实名认证证书过期失效、密码丢失,或者投标人实名认证证书在续期后未在开标前重新制作和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导致无法解

密的。

4)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在规定时长内未能成功解密的。

10.6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包含以下各个部分,具体组成内容见第 6 6 章投标文件格式。

10.6.1 商务部分

10.6.2 资信部分

10.6.2.1 投标人须对提交的资格证明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并保证无不诚信记录。

10.6.2.2 。

资格证明的字迹、印章必须完整、清晰,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会被拒绝。

10.6.2.3 投标人应携带其资信部分原件至开标现场,如若投标 文件资信部分出现瑕疵,而投标人未能立即提供原件核验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0.6.3 技术部分((如服务中带货物))10.6.3.1 本次投标不允许供应商复制粘贴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作为其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1 1.投标报价

11.1 投标人的报价应当包括满足本次招标全部采购需求所应提供的服务,以及伴随的货物和工程。所有投标均 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1.2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分项服务及相关货物的价格(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

开标一 览表与分项报价表不一致的,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确定最终报价及分项报价。任何非澄清范围内的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1.3 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

何理由予以变更。

11.4 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或多个方案的报价。

11.5

除投标人须知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11.6 电子版投标文件 ●电子版投标文件内容为上述 10.6.1、10.6.2、10.6.3、10.6.4 条款要求内容须是 word 格式或 PDF 格式。

●电子版介质为“U 盘或光盘”。

●电子版投标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无论投标结果如何,均不退回。

●电子版投标文件单独密封,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1 2.投标保证金12 2.1

根据鲁财采〔 2019 〕 40 号的规定,本项目不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保证金。

12.2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及中标后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如实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13.投标有效期

13.1 投标应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时间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 投标无效。

13.2 因特殊原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

允许修正其投标。投标人也可以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4.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4.1 (电子标)14.1.1 投标人应按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 1 1 份 加密 电子 投标文件(F.SDTF 格式),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 X XX 政府采购 X XX。

电子交易系统。

14.1.2

电子投标文件封面应由投标人加盖单位电子公章,投标文件指定位置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签章、加盖单位 电子 公章。

14.1.3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4.2

非电子标

14.2.1

投标人应按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资格证明文件、商务 和技术文件 正本、副本和开标一览表、电子文档,每份资格证明文件、商务 和技术 文件封皮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4.2.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规格应为 XX(4 A4 等)幅面,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格式二),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每一修改处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14 4.2..3 3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指与当事人 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14 “业务章”等字样 等字样的印章)。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4 4.2.4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的封面、投标文件正本指定的位置以及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上加盖公章,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正本指定的位置上签字或盖章。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4.2.5

所有投标文件应采用不可拆装的胶订方式装订。

14.2.6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装订不当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4.2.7

自然人投标的可用签字代替单位公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

15.投标文件的递交

15.1 电子标 15.1.1

本项目实行电子投标,投标人无须提交纸质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加密并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在使用系统进行投标的过程中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可致电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咨询电话请见招标公告。15.2 非电子标

15.2 .1 投标人 应将投标文件以正本、副本、开标一览表(一式 ××× 份)、电子版为单位分别密封,并在密封件上标明密封件内容、招标项目编号、15 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所投包号和“在(开标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等。

15.2.2

投标人将每部分投标文件装入信袋内加以密封后,并在封签处加盖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如无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投标文件将会被拒收。

15.2.3

因供应商对其投标文件密封不当或签署不当而造成投标文件被拒收,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16.投标截止

16.1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递交。

16.2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

16.3 采购人和 采 购代理机构 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17.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7.1 电子标

17.1.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接收投标文件。

17.1.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将记载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向投标人出具在 XXX 政府采购 XXX 电子交易系统中生成回执,投标人自行查看、打印。

17.1.3

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如果投标人要进行撤回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 XXX 政府采购 XXX 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撤回。

17.1.4

如果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需要对已经成功生成并上传 XXX 政府采购 XXX

电子交易系统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的,投标人应当先撤回原文件,使用自备计算机和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新制作生成新的电子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重新上传。

17.1.5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17 72.2 非电子标.2.1 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形式通知代理机构。17 7.2.2 任何修改内容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不得涂抹。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正式签署的修改文件组成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份数和密封要求同投标文件一致。.2.3 采购人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 当如实 记载 投标 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向投标人出具 以下 签收回执。

接收投标文件回执单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递交时间

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接收单位

接收人签字:

7.2.4 4

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允许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同时采购人和采购代 理对所接收投标文件概不退回。17 7.2.5 5 投标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若有)。

开标及评标

18.开标

18.1 电子标

18.1.1 采购人和 采购代理机构 将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并邀请公证员/ / 律师及自愿到场的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过程同时在 XXX 政府采购 XXX 电子交易系统上进行。

投标人不足 3 3 家的,不得开标。

18.1 .2

开标时,工作人员在 XXX 政府采购 XXX 电子交易系统中公布投标人后,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 解密,全部投标人解密完成或解密截止时间后,系统予以公开唱标。

未能成功解密或未进行解密的投标文件将被退回。

18.1 .3

采购代理机构 将对开标 过程 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18.1..4 4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在 XXX 政府采购 XXX 电子交易系统中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18.2 非电子标18.2.1 采购代理机构按照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开标会议。届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参加开标会议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否则,责任自负。如在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投 标文件的供应商少于三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采取重新招标或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改变采购方式的权力,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18.2.2 开标时,按照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的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唱标,宣读投标人名

称、投标报价,以及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并加以记录。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未宣读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投标人若有报价和优惠未被唱出,应在开标时及时声明或提请注意,否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投标人不参加开标活动的,视为认同开标结果。

18.2.3 无论是什么原因,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宣读的投标文件,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18.2.4 采购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并在开标后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18.2.5 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8.2.6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 回避申请。

19.资格审查

19.1

采购人 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进入评标;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评标。

19.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时间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

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9.2.1 投标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

及“信用山东”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投标将被认定为 投标无效。

19.2.2 采购人 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信用记录查询情况签字并存档备查。投标人信用记录情况以采购人 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标依据。

投标人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的 依据。

20.组建评标委员会

20.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 XX 人(5 人以上单数)组成。

20.2 评标委员会具有依据招标文件进行独立评标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评标委员会成员需对评标结果独立写出评审意见,并承担责任。评委成员若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理由的,视为同意和接受。

20.3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者澄清;

20(3)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比和打分;(4)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人;(5)向招标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20.4 评标委员会的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3)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4)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5)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6)配合招标单位答复与会投标人提出的质疑。2 1.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与澄清

21.1

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商务和技术的角度对招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21.2 投标文件的澄清 21.2.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及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检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情况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

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2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1.3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第 21.2 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将被认定为 投标无效。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1.4

投标人为提供服务所伴随投标的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或无线局域网产品目录,应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认证证书,在评标时予以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见第 5 章评标方法和标准。

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标人应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 投标无效。

22.投 标偏离

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离的不正规或不一致。

23.投标无效

23.1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

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款的偏离,将被认定为 投标无效。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内容。

23.2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且未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 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 3)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4)不符合招标文件中任一条实质性要求的; 5)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未按规定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涂改未加盖公章确认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的; 6)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报价、没有分项报价或明细报价、拒绝报价、有多个报价(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选择性报价、附有条件的报价或者拒绝修正报价的; 7)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但该供应商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8)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9)应响应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政策的; 10)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11)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12)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3)联合体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的;

14)与他人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串通投标的; 15)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2 4.比较与评价

24.1 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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