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休假与考勤暂行规定

2024-06-18

请休假与考勤暂行规定(精选10篇)

1.请休假与考勤暂行规定 篇一

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教职工劳动合法权益,适应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及假期暂行规定。

一、工作考勤

(一)校本部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专职教师除助教外可不坐班,但遇有病、事假应主动请假。

(二)教职工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上班时间因公务外出,须向同事说明并报告部门领导。

(三)各单位必须指定一名兼职考勤员,负责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出勤、缺勤登记和汇总工作。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院(部、处)领导审核签章的出勤表及有关请假的证明材料交学校人事处,以此作为支付工资、校内津贴的依据。

(四)借调、特聘、校内合同制人员(含临时工)及其他非本校在职编制但享受本校在职待遇的人员,考勤工作由用人单位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

二、请假规定

(一)教职工因事、病、探亲、婚、丧、产等原因请假,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假期满后立即销假。因特殊情况需续假,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

(二)请假须由个人按规定填写请假单,经相应程序审批后,连同有关证明交本部门兼职考勤员处备案登记。

三、各类假期及待遇

(一)事假:职工私事一般应安排在规定的节、假日内处理,如确因故不能在节、假日内处理,而又必须本人亲自办理的,可酌情给予事假,但一年累计不得超过20天(如有特殊情况,须超过20天的,经学校批准者除外)。

1、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不发当月岗位奖励金、节支奖,岗位生活补贴按80%发放[注];全年累计超过2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岗位生活补贴停发;超过3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基本工资停发,岗位生活补贴停发。

2、一个月内请事假累计3天至5天(含5天)的,停发当月岗位奖励金、节支奖,当月岗位生活补贴、校内津贴按80%计发;一个月内请假累计6天至10天(含10天)的,停发当月岗位奖励金、节支奖,岗位生活补贴、校内津贴按50%计发;一个月内请假累计11天至15天(含15天)的,停发当月岗位奖励金、节支奖、岗位生活补贴停发,校内津贴按20%计发;超过15天的,停发当月岗位奖励金、节支奖、岗位生活补贴、校内津贴;连续请假超25天的每25天扣发一个月工资及校内津贴。

[注]说明:

工资单中“职务(岗位)津贴”包括岗位生活补贴、教师津贴、临时职务津贴;“奖金”包括节支奖、奖励工资、岗位奖励金;“月平均年终奖”为:(职务工资+活工资额)×3÷12。

3、请事假出国(境)者,30天以内,如在寒暑假期间出国(境)的工资、校内津贴照发;非寒暑假期间出国(境)的,30天以内按其他事假处理;超过30天者停发工资、校内津贴;准假期满不归者,从超期之日起,6个月内保留公职,第七个月起作自动离职自理;出境参与技术交流与合作人员按广中医人〔XX〕47号文的规定办理。

4、属下列情况者,经部门领导批准,可不算事假,但要记入考勤,参照相应病假处理:教职工确需陪同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的,或上述人员患病住院,因病重或病危医院提出确需教职工陪护的;教职工凭学校、幼儿园通知书参加家长会或带小孩体检的。

(七)探亲假: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

1、探亲假期: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一次假,假期为20天。

2、出国前确定留学年限在3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一年以上者,其国内配偶如系在职职工,可以申请自费出国探亲,假期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内的配偶,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不享受回国探亲待遇。

3、探亲应该在寒暑假期内安排,如寒暑假期短于规定探亲假期的天数,可给予补足。国家法定的节日、公休假日包括在探亲假期内。

4、归侨、侨眷属教职工出境探亲,按国家、省、市侨务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5、凡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的可报销往返车费;享受4年一次探亲假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报销。报销标准按学校现行标准,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八)婚假、看护假、计生休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产假连续计算,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已包含在假期内。

四、请假手续和批准权限

(一)产假(看护假)、计生假、病假需凭医生证明,超过批准时间者,作事假处理。休假期满须按时销假。凡在规定时间内请探亲假、婚假、产假(看护假)、计生假、病假、丧假,由各系、部、处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二)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应及时向本部门领导请假,并于回校上班当天凭医院证明补请假手续。

(三)请事假,须事先提出申请,并提交本人书面报告。事假在5天以内的,由二级部门领导批准;6天至10天者,由所在部门第一负责人加具意见后,由人事处批准;10-30天者,由部门负责人加具意见后、分管校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30天以上者,须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加具意见后,由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四)处以上干部请假,由学校组织部加具意见后,呈分管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五)休假期满,因故不能到岗工作,应由本人于假期满前申请续假。路途远的应来信(附有关证明)或来电话(假期后补交书面材料)续假,没有正当理由而不续假者,按旷工处理。

(六)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越权审批,一经发现将通报批评

五、旷工的处理办法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旷工:

1、不经请假和请假未被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

2、擅离职守半天以上(含半天)和请假未准不上班者;

3、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者;

4、经组织分配工作后,无故拖延不按规定时间到岗者;

5、虽然出勤但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而不接受任务者;

6、以欺骗手段请病、事假者。

(二)旷工1天除扣当日工资外,扣当月岗位津贴50%,旷工2天除扣当日工资外,扣发当月岗位津贴80%;一个月内旷工累计3天以上(含3天)者,扣发当月全部工资、校内津贴;连续旷工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20天者,作辞退处理。

六、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考勤与休假管理规定 篇二

中化工储运有限公司 员工考勤与休假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章 休假管理

第四章 休假审批权限与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勤及休假管理关系到员工切身利益,是正确、及时支付薪酬的重要依据,是落实员工福利待遇的具体内容之一。为规范公司员工考勤及休假管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开展,合理组织劳动作业,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部是员工考勤及休假的主管部门,各种休假归口人力资源部管理,各部门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批假权。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 公司员工考勤采用指纹考勤识别系统与各部门考核相结合的管理办法,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管理。指纹签到实行每天、每班次两次签到制度,按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上班为签到,下班为签退。员工要遵守工作时间,上下班按时考勤。第四条 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到达工作岗位从事劳动,并达到规定工时为出勤。

第五条 考勤系统上下班时间已提前设定,若各部门有变化或个人有变动(如换班、病假、事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带薪年假等),需提前申请由领导签字后交到人力资源部,由考勤员留存备查。

第六条 员工迟到、早退、脱岗、旷工的界定

(1)员工未按规定程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在规定的上班时间未能到达工作岗位(以单位指纹考勤和部门考核记录为依据,下同),认定为迟到。迟到三十分钟以内罚款十元,三十分钟后按每三十分钟罚款十元以此类推,迟到两小时按事假半天处理。迟到人员到岗后,应到考勤管理员处签到,考勤管理员处设迟到记录本,对迟到者予以登记。

(2)员工未按规定程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在规定的下班时间之前离开工作岗位,认定为早退。早退每三十分钟扣十元,依次类推。早退没有办理请假手续未进行考勤的视为旷工半天。

(3)员工未按规定程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在工作时间内,无故离开工作岗位,认定为脱岗。脱岗六十分钟以上(含六十分钟),认定为旷工半天。

(4)当月累计有三天出现迟到、早退现象,按旷工一天处理,当月累计四天发生迟到、早退情况,当月按旷工两天处理,依次类推。

(5)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十五天(含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含三十天)的,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各部门考勤员负责收集本部门的考勤信息,经部门领导审核后按月于次月2号前上报至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将指纹考勤管理系统提取的员工月度考勤数据与各部门上报考勤核对后作为发放工资与绩效工资的依据。如部门考勤数据与指纹考勤数据有较大出入的,当事人须做出书面说明,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各部门考勤员应按日核对岗位和自动考勤记录,并做好备份,考勤原始记录由各部门妥善保管以备查验。员工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进行指纹考勤应及时在考勤员处登记,并经单位领导认可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章 休假管理

第八条 各部门应在确保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确保正常工作用工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均衡安排员工的各类休假。

第九条 事假

(1)员工因处理私人事务需要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填写《请假申请单》,批准后方可休假。学徒期、见习期员工原则上不得请事假,特殊情况请事假将相应延长学徒期、见习期。

(2)如工作需要或请假理由不充分时,主管领导可以不批或少批事假天数。不服从审批擅自不到岗或延长休假者,按旷工处理。

(3)如须续假情况,必须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4)如果确因突发事件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须由当事人于当日向主管领导电话请假,经批准方可生效。此种情况只能申请事假一天,到岗后两日内应补办相关请假手续。

(5)因公出差需及时填写出差审批单,公司领导签字生效,考勤管理人员予以考勤。

(6)一般情况下,员工请事假原则上一次不得超过三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五天,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六十天。一年之内事假累计超过六十天(含六十天),单位可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病假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按病假审批程序办理手续,批准后方可休假,无正当理由手续不完备并在规定时间内未补充齐全者,按照事假处理。

(2)员工在探亲或事假期间患急病需就地医疗不能按时返回原单位时,应在假期结束前,以书信或电话向部门领导续假,病愈后凭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发票及时补办病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3)根据国家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和劳部发[1995]236号《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员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者: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员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者: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病休时间计算,应当在当年内累计计算;对跨年连续病休的应当连续计算病休时间。

(4)经公司指定医保定点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同意,员工去外地检查治疗的时间和必要的路途时间,可按病假处理。(5)员工非因公致残或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需由地方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6)病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员工,病愈复工时,由本人申请,所在部门提出复工意见,经指定医院医疗鉴定,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回原部门试岗三个月。试岗期满考核合格,方可正式上岗。如在试岗期间内旧病复发又停工治疗,病假时间则应与复工前的病假时间合并累计计算。

(7)员工在工作岗位打闹取乐打架斗殴而非因工致伤病的,其停工治疗期间按事假处理。(8)如有伪造或骗取病休证明的,一经查实,将追究责任,所有病休假均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工伤假

(1)员工因工负伤(含视同工伤),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安全环保部提出事故报告,经公司领导审核后报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的,由用人单位考勤并在人力资源部办理休假手续。

(2)员工因工负伤需要去外地治疗,必须持指定医院诊断和转院证明,经公司领导会批准后方可去外地治疗,治疗时间和往返路途时间按工伤假考勤。

(3)员工因工伤(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伤情严重或特殊,经地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后停工留薪期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停工留薪休养员工应每月做一次工伤医疗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报人力资源部审核,不按时复查者按事假处理;经复查审核能恢复工作而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工作者,视为旷工。(4)工伤医疗终结后,原旧伤复发,以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为依据,经公司领导审核,决定是否按工伤待遇处理。未经审核,不得按工伤假考勤。

第十一条 婚假

员工结婚,凭结婚证书享受婚假三天(女二十周岁,男二十二周岁),符合晚婚条件者(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初婚),其婚假为十五天,在探亲假期间(探父母)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三天,不享受晚婚假。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可视路程远近,另给路途假。婚假原则上当年有效。

第十二条 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三天的丧假,非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们、姑婶叔伯、配偶父母)死亡时给予两天丧假。需前往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根据路途远近,另给路途假。

第十三条 产假、节育假、护理假及哺乳假

(1)产假含休息日及法定节日。正常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对提前生育者,按产假九十天计算;超期生产者,应当保证产后休假七十五天,其中超期假期按病假处理;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产假期间结扎按产假另增加十天。

(2)晚育者(女方二十四周岁以后生育)再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七天;凡在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增加产假三十天。

(3)经指定医院证明,女工怀孕不满二个月流产的,给假十五天,满二个月不满四个月者,给小产假三十天,四个月以上给小产假四十二天。

(4)员工施行节育手术,上环休息二天,取环休息一天。(5)已生一个孩子的夫妇,男性结扎休假二十天,女性结扎休假四十天;已生二胎及以上的夫妇,男性结扎休假十五天,女性结扎休假三十天(包括人流同时结扎者)。男方结扎由女方护理三天,女方结扎由男方护理七天。

(6)凡持生育证后或生育第一胎后的第一次人流按计划生育假处理。第二次人流按病假处理。生育二胎以上的人流,按事假处理(不包括结扎失败的人工流产及人流同时结扎手术者)。

(7)有未满周岁婴儿的女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一小时,两次可以合并使用。哺乳假不允许累计休息。

(8)女工因非法妊娠所至缺勤时间,按事假处理。第十四条 因公外出经领导批准顺便办私事的,办私事期间按事假处理。

第十五条 探亲假

(1)凡工作满一年的员工, 与配偶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但探亲待遇只能由一方享受;与父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退休、退职返聘人员、外聘人员、临时工不享受探亲待遇。

(2)因生产、工作需要,经组织派往外地工作、学习满一年以上的,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员工,可享受探亲待遇。

(3)确定员工是否同配偶、父母长期分居两地,均以双方正式户口所在地、工作地点和《全国交通手册》确定的运行时间及转车情况为依据。公司所在地区以外,连续乘车(船)路程六小时(含)以上的(民用交通工具),方可享受探亲假。(4)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二十五天(含路程假)。

(5)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含路程假)。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

(6)已婚员工探望父母,以每四年为一个周期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含路程);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起开始计算,满四年方可使用。

(7)养父母或父母双亡由亲属抚养至十六周岁,且现仍与员工保持联系的亲属(以人事档案为依据),属探望父母之列。(8)员工从享受探望配偶待遇的当年起,取消一年一次探望父母亲的待遇。如父母与配偶不在一地的,可享受四年一次的探望父母待遇。当年已享受探望父母(或配偶)假期的,同年不再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假期。

(9)具备探亲条件的员工,因工作需要未能探亲者,其父母或配偶可到员工所在地探亲,路费按规定报销,员工本人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

(10)员工上半年具备探亲条件的可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具备探亲条件的,次年享受。

(11)员工配偶属现役军官或专业军士,军队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员工一方可享受探亲待遇;军队一方已探亲,员工一方因特殊情况需到部队探亲时,经领导同意,人力资源部批准可给一次探亲假,假期最多不超过二十天,不报销往返路费。(12)探亲假原则上不分开使用,如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分为二次使用。

(13)探亲假期含假期内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14)员工在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其超过日期可作为探亲的路程假处理。

(15)员工探亲假不能跨提前或延期使用,探亲假连同换休假合并使用时,换休假假期超过三天以上必须经人力资源部批准。

(16)丧偶员工再婚前与父母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日与父母团聚的,可从配偶死亡的次年起,与未婚员工一样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17)由公司派出的驻省外办事处人员其配偶在公司工作的可享受探亲假。

(18)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19)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参观、浏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20)职工探亲只报销往返车船费,标准为:

乘火车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

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和出租车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出部分由职工自理。

(21)原享受探亲假的男女双方同在公司工作,领取结婚证后,当年可继续享受探亲假,从次年起不再享受一年一次的探亲假。(22)凡不具备享受探亲条件的员工,弄虚作假,骗取休假的,一经查出,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 带薪年休假

(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等法律、文件规定,各部门应在确保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且不另增加人员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职工年休假。不能完成生产任务、需要增加编制定员的部门,当年不批准休假。(2)在公司累计工作时间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员工,每年可休假五天;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员工,每年可休假十天;参加工作时间二十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十五天。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在一个内,职工请事假累计二十天以上的;参加工作时间累计满一年不满十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满二十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四个月以上的;旷工累计超过三天的,参加脱产学习班超过三个月的,违纪违法受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如在出现上述情形之前已享受了年休假,则翌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4)单位停产时间一个月以上的,停产期间单位应安排职工休完年休假。

(5)凡从公司外调入的员工,当年均不安排年休假。(6)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原则上一次休完,若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的,本内由部门领导调整休假时间(不能超过两次)。年休假不得跨使用。

第十七条 换休假

员工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在休息日加班的,由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并开具换休假条的,单位凭换休假条可按换休假考勤。

(1)单位安排员工换休应以不影响本单位生产工作为原则。(2)换休时必须交换休假条。(3)换休假当月有效。

第四章 休假审批权限与程序

第十八条 任何休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按规定逐级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凭指定医院诊断书、病休建议证明(外地医疗单位开具的病休建议证明,须经指定医院医务科签署意见),经部门领导审批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九条 婚丧假

(1)请婚假由本人申请,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持民政主管部门登记证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手续。

(2)丧假由本人申请,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产假、节育假

产假、节育假须持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休假证明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探亲假、年休假及换休假

员工请探亲假、年休假、换休假,必须先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经人力资源部办理休假手续后方可休假。

第二十三条 员工无正当理由超过假期未上岗者,其超期时间按旷工处理。如休假期间在外地生病住院则按病假有关规定处理,其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报告,得到批准后,方可续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相关文件

(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2)《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3)《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5)《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务院国发(1981)36号

(6)《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7)《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8)《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4号

中化工储运有限公司 假期薪酬暂行标准

员工离岗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离岗期间薪酬考核执行如下标准:

1、事假:事假期间不享受任何工资待遇。

2、病假:病休工资以本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基数为计发基数。

(1)员工生病期间休病假未超过六个月的,病假工资计发比例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65%;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75%;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85%。

(2)员工生病期间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病假工资计发比例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60%;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65%;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70%。

(3)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获得省及化工集团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并保持荣誉的员工,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3、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脱产学习:停发当月绩效奖金。

4、旷工:旷工一天按事假三天计扣。同时旷工一天停发当月绩效奖金。

3.金科考勤及请休假制度 篇三

一、总则: 1.目的

为保证公司的正常运作,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

集团总部和所辖各公司。

二、分则 1.考勤制度

1.1工作时间:实行五天半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周一至周五:夏季作息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冬季作息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周六:上午9:00-12:00 注:

 营销策划部实行轮休制,不在此工作时间范围。

 工程现场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作息时间,报集团总部同意后执行。

 所辖公司的工作时间经所辖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报集团总部备案。2.考勤管理。金科集团全体员工实行上班打卡考勤制度。2.1迟到

上班时间30分钟内打考勤卡者,以迟到计,迟到一次扣薪20元;迟到30分钟(含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者,每次扣薪40元;当月累计迟到4次(含)以上者,每次扣薪40元。一次迟到超过1小时,3小时以内的,记旷工半天;3小时以上的记旷工1天。

员工每月可以享有一次迟到不计且不扣薪机会,但须保证迟到时间在5分钟之内。

2.2早退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提早离开工作岗位半小时内,视为早退,1小时以上,3小时以内,记旷工半天;3小时以上,记旷工1天。早退扣薪处罚与迟到相同。

2.3未打卡 2.3.1员工上班时忘记带卡,可到人事行政部签到考勤。每月忘记带卡累计2次视为迟到1次,依次类推。忘带卡1次不扣薪。

2.3.2员工因公外出或上班时直接在外办公不能打卡者,须提前一天完善外出审批手续,填写《外出审批单》,否则,按旷工处理。

特殊情况,员工可电话向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在两日内完善外出审批手续;部门负责人若临时外出,须向人事行政部说明情况,并及时完善外出审批手续。无外出审批手续的,视为旷工。

2.3.3.擅离职守

员工在工作时间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外出,视为擅离职守。擅离职守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2.3.4.旷工

事前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休假未获批准,无故不上班者,视为旷工。旷工半天,扣发当月绩效奖金的10%,并扣发当日基本工资;旷一日,扣发当月绩效奖金50%,并扣发当日基本工资,旷工二日,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并扣发当日基本工资。

连续旷工三天、当年累计旷工5日(含)以上者,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2.3.5.值班(加班)

(1)员工值班须提前一天办理值班(加班)手续,填写《加班(值班)申请表》,并报领导审批。

(2)国家法定节假日值班按公司制度规定发放值班(加班)费。(3)日常值班或加班,提前一天办理补休假手续后可补休(4)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性质发放值班补贴。3.考勤卡

3.1.实行一人一卡(价值20元)考勤,每日上班须刷卡。

3.2.员工之间不可代人打卡,否则,当事人双方均按旷工处理。发生一次,予以警告处理;两次予以记过处理;发生三次(含)以上者予以解除劳动(聘用)关系处理。

4.请、休假 4.1事假 4.1.1员工因私请假为事假,事假为100%扣薪假期。

4.1.2事假须提前一天完善请假手续,填写《请休假申请表》报领导审批,并安排好工作,特殊情况下无法提前请假,须先电话请示上级领导同意,并报人事行政部备案,否则,以旷工计算。

4.1.3全年事假累计时间不超过15天(含15天)的,年终奖按实发放;15天至30天之间(含30天),年终奖减半发放;30天以上者,则取消年终奖。

4.2病假

4.2.1病假为员工因病请假,病假薪金按员工司龄的不同比例发放。病假期间发放病假薪金,病假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租住房补贴。

4.2.2公司提供每月1天不扣薪病假,此假跨月不累计、不补休。4.2.3病假须提前办妥请假手续,并提供市、区级医院建议休息的证明。4.2.4当年度内,连续病假或累计病假时间在60天以内的:(1)员工司龄不满二年的,按60%发放病假薪金;

(2)员工司龄满两年,不满五年的,按70%发放病假薪金;(3)员工司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按80%发放病假薪金。(4)员工司龄满十年以上的,按90%发放病假薪金。

4.2.5当年度内,连续病假或累计病假时间超过60天,不满3个月:按50%发放病假薪金。

4.2.6当年度内,连续病假或累计病假时间超过3个月的,取消病假薪金,每月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为重庆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20%。

4.2.7当年度内,连续病假或累计病假时间超过30天,在60天以内的,按实际出勤时间计发年终奖;连续病假或累计病假时间超过60天的,取消年终奖,4.3年休假

员工自加入公司满一年,可享有5天带薪年休假。工作时间每增加一年,则增加年休假1天,一年以上满半年、不足一年的,按半天计算,年休假时间最长不超过10天。

4.3.1年休假可分多次休完,若一次性休5天以上者,须提前一月办妥休假手续。

4.3.2年休假当年有效,跨年不补,也不累计,可冲抵事假、病假。4.3.3年休假休假最小单位为0.5个工作日,不足0.5个工作日以0.5个工作日计。

4.4学习假

4.4.1员工自行参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阶段性学习、培训,包括学习报名、考试等,经部门经理、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休学习假,学习假为带薪假。

4.4.2员工学习假,每月为2天。学习假跨月不补,也不累计。4.5产假

4.5.1公司提供国家规定的带薪产假,产假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租住房补贴。

4.5.2产假时间为90天(按国家规定),可产前、产后累计计算。4.5.3女员工须提前一周提供准生证,并办理产假请假手续。4.5.4男员工可在女方产假期间享有带薪护理假3天。4.6婚、丧假

4.6.1婚假:对正式员工的第一次婚姻,公司提供带薪婚假3天;晚婚者(男25岁,女23岁以上),可享有10天带薪婚假。婚假须在注册结婚日后12个月内一次性休完,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经部门经理和公司领导同意,报人事行政部备案。

4.6.2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岳父母、公婆去世,可享有3天带薪假。亲属在市外员工可增加2天路途假。

丧假须一次性休完,事后不补。

丧假可允许电话请假,但须于事后2天内补办请假手续。4.7其它

4.7.1本制度中的假期除产假以自然天数连续计算外,其余休假以工作日计算。

4.7.2请假:休假3天(含)内由部门经理审批,3天以上由分管领导或分管总裁审批,5天(含)以上由总裁审批。

4.7.3员工须按个人实际情况选择请假类型,若以虚假理由请假并获批准而不上班者,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4.7.4当年度内,病、事假休假累计合计超过60天或产假30天以上者,不再享受年休假,如在年休假后再请病、事假或产假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度取消年休假。

三、附则

1.本制度即日起执行,违反者按《处罚与赔偿制度》处理; 2.附表

附表18 《外出审批表》 附表19 附表20 附表21

4.请休假与考勤暂行规定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1.1 目的

为保障员工休息休假,利于员工身心健康,规范出勤管理,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下属二级事业单位及独立公司(以下简称“二级单元”)和三级分、子公司及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三级公司”)。二级单元及三级公司合称“下属公司”,股份公司与下属公司合称“公司”。本规定适用于后勤管理人员,生产一线及销售一线员工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休息休假

2.1 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2.1.1 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休假,提前安排好生产计划,对客户做必要通知。

2.1.2 因特殊原因节假日安排生产的,公司负责人需提前三日填报《员工节假日加班申请表》,报人力资源机构、负责人审批,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按相关规定执行节假日待遇。

2.2 事假

2.2.1 每次事假一般不超过3天,员工本人应填请假单。2.2.2 事假期间无薪酬福利待遇。

2.2.3 未履行事假审批手续或未被批准而缺勤的按旷工论。2.3 病假

2.3.1病假需填写病假单;病假2天及以上的,提交有效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后可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2.3.2 因急诊不能填病假单,应电话向主管请假,并在24小时内由本人或他人持急诊证明补办请假手续。

2.3.3 未履行病假手续或未被批准而缺勤的按旷工处理。

2.3.4 事假和病假审批权限:

①请假≤3天,报直接上级批准,HRBP备案; ②请假﹥3天≤7天的,报单位负责人、HRBP审批;

③请假﹥7天≤30天的,除按上款审批外,还需二级单元负责人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④请假﹥30天的,除按上款审批外,还需人力资源部及股份公司负责人审批; 以上适用于二级单元及分子公司员工,总部人员请假由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审批。2.4 婚假

2.4.1 符合国家法定结婚条件的,婚假3天;晚婚的,按当地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享受晚婚假。

2.4.2 婚假应在结婚证书签发后12个月内一次性连续休完,超过时限不再享受该假期。2.5 产假

2.5.1 产检假:女员工怀孕第1-8个月内,每月可享受半天假期;怀孕9个月及以上,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产检假凭医院证明,工资福利不变。

2.5.2 女员工合法生育可享受98天产假,经出具医院证明,难产(剖腹产)者,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的,参照当地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2.5.3 女员工流产的,若妊娠三个月内的,可休15天;3-4个月的,可休30天;4个月以上的,可休42天。

2.5.4公司男性员工在配偶生产时可享受护理假,护理假天数参照当地计划生育条例执行。护理假工资福利照发。

2.5.5 女员工哺乳期为产后一年,每个工作日哺乳时间为1小时。女员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个工作日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5.6 产假含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并需一次性休完。

2.5.7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不享受产假工资,不享受当绩效工资。已享受的应交回公司。

2.5.8 员工休产假可向直接主管提出申请,报单位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门审批;总经理助理级及以上人员休产假还需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6 丧假

员工父母、配偶父母、子女、配偶去世可享受5天带薪丧假,其他近亲属去世可享受1天带薪丧假,丧假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2.7 探亲假

2.7.1 异地工作满一年的员工,春节期间探望配偶或未婚员工与父母团聚(限相距500公里以上),可按“员工差旅费管理标准”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

2.7.2 派驻海外工作员工探亲政策另行制定。2.8 带薪年休假

2.8.1 带薪年休假天数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①1年≤工龄<10年的,带薪年休假5天; ②10年≤工龄<20年的,带薪年休假10天; ③工龄≥20年的,带薪年休假15天。2.8.2下列三种情况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①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②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③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8.3带薪年休假由直接主管审批;公司应根据生产经营实际予以安排,报人力资源机构备案。总经理级及以上人员由HRBP、负责人审批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二级单元负责人及以上人员报人力资源部、股份公司负责人审批;总部人员带薪年休假由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审批。

2.8.4 带薪年休假应当在公司规定的时限内使用。员工本人不申请年休假的,公司有权安排员工在特定期间内休假。

2.8.5 员工因个人原因放弃带薪年休假的,应向主管书面提出放弃不休年假待遇。不休年假人员应报各人力资源机构备案;总经理级及以上人员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9 换休假

2.9.1 员工加班后,附《加班申请表》可按加班时间等量换休。2.9.2 换休时间以半日为计算单位,不足半日以半日计。

2.9.3 换休假期间享受全薪。

2.9.4 换休假需在加班后1个季度内换休完,如遇特殊情况,报人力资源部和分管领导审批后,可延长至1年内休完。

第三章

考勤

3.1 各级人力资源结构负责员工考勤监督。考勤应严谨准确,考勤结果是工资发放和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3.2考勤应记载每日员工出勤情况,做好考勤记录。每月填报《月度考勤汇总表》,报表列明出勤、请假、加班、节假日、旷工等信息。

3.3 公司实行职务代理制:总经理级及以上人员休息休假应安排职务代理人,报上一级负责人和相关人力资源部门备案;二级单元、总部部门负责人及以上须报股份公司总裁批准。

3.4 规定时间未到达工作岗位为迟到;未到下班时间擅自离岗为早退。3.5旷工指下列行为之一:

①迟到或早退超过1小时视为旷工半天; ②迟到或者早退超过2小时者视为旷工一天; ③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无故缺勤; ④请假未经批准不到岗; ⑤假期逾期不归,且无续假手续;

⑥用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者; ⑦因违纪、违规造成的缺勤; ⑧未办完离职手续擅自离岗。

3.6 下属公司可自行制定迟到、早退、旷工处理办法。3.7 出差

3.7.1 员工出差应办理审批手续,返回后向审批人报告,到期不能返回需申请延期,否则视为缺勤。无审批的《出差申请表》视为旷工。

3.7.2出差审批权限:

①二级单元负责人出差超过1天,由片联总裁或股份公司负责人审批;财务负责人报总部财务负责人审批。经批准的《出差申请表》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②总经理级及以上人员出差超过1天,报二级单元负责人批准,报二级单元人力资源机构备案。

③财务经理以上人员出差超过1天,由二级单元财务负责人审批,报人力资源机构备案。④部门经理、一般管理及后勤人员出差超过1天的报主管总经理批准。部门经理需报人力资源机构备案。

⑤联产计酬的一线生产人员,出差由其主管作出安排,《出差申请表》留本部门备案。

第四章

其他

4.1 本规定解释权、修订权归人力资源部。各公司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休息休假与考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5.考勤和休假管理规定 篇五

考勤、值班和休假管理规定

考勤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的凭证,也是评价员工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依据。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正常的工作秩序,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考勤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八条 旷工:凡未按请假手续办理的缺勤、迟到/早退1小时以上或上班时间擅离工作岗位

没有任何事由说明者,均视为旷工。在旷工期间扣除双倍全额工资,并给予书面警

告处分;连续旷工3天(含)以上或累计旷工3次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视为自动离职,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任何经济补偿。年度累计旷工5

天,或因旷工给予二次书面警告者,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任何经济补

偿。

凡公司员工,无论何职级,均需严格执行公司考勤制度。考勤记录单由人事行政每月底打印一次,留存人事行政部,不向员工本人发放并以此作为计发工资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规定的假期包括:法定假日、带薪年假、婚假、丧假、产假、病假、工伤假、事假。

1、法定假日:元旦 1天;春节 7天;清明节1天;“五一”国际劳动节 1天;端

午节1天;中秋节1天;“十一”国庆节3天,全年共计15天;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它休假日。

2、带薪年假:带薪年假可用于探亲、旅游、休息等,也可用于冲抵病、事假。员

工入职转正后一年(含到职日期)有5天年假;部门主管以上人员有7天年假。以

后每增加一个自然年,则增加一天年假,一年的年假累计不超过15天。我们鼓

励员工劳逸结合,按年休完当年年假;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不再享受当年年假。入职满一年后可申请年假,年假以半天为休假单位,休假次

数不限,必须根据公司业务季节性安排,避免在业务繁忙时期休假。

3、婚假: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登记结婚的,如员工符合晚婚条件(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在转正后可享受3个工作日的带薪婚假。在公司任职期间,员工

只能享受一次带薪婚假。婚假须在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使用,过期无效。如员

工离职,未休婚假自动清零,不享受其他补。假期以一天为单位,需提前15天申

请,请假时需附上结婚证附件。

4、丧假:员工入职转正后一年(含到职日期)后,如有员工的直系亲人(爷爷/外公、奶奶/外婆、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子女)及员工配偶的直系亲人(爷爷/外公、奶奶/外婆、父母、兄弟姐妹)去世,可享受3个工作日带薪丧假,丧假须一次性

休完。需要到外地处理丧事的,另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请事假,不享受其他补助,假期以一天为单位。

5、女员工产假:

1)、女员工生育,持医疗机构出据的证明办理产假手续。生育期间享受产假90

天,符合晚育标准的(已婚年满24周岁初育)增加30天。难产凭医生证明,增加

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应一次休完。女员工

怀孕流产的,持医疗机构出据的证明,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流产假。

2)、女员工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须持医疗机构出据的证明

办理请假手续。

3)、女员工在怀孕期间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为

劳动时间。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在劳动时间给予每天1小时哺乳时间。

6、工伤假: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享受工

伤医疗待遇。但自愿参加体育、娱乐等各类活动受伤的,不记为工伤,按病假处

理。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治疗或休养时间以医疗机构要求为准,痊愈

后回岗继续工作。如造成伤残而无法继续工作的,根据评定的伤残等级按国家规

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假期间的待遇根据国家和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7、病假:病、伤假以半天为请假单位,员工请病、伤假为三天(含)以上需提供

医疗机构出据的病、伤假证明。并须按照请假程序履行必要的请假手续。如因突

发急病未能事先请假的,员工应当于痊愈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

事假处理,请假员工有义务安排好请假期间的工作。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时,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

和在公司的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医疗期。如医疗期满仍未痊愈的,不

能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病假期间待遇:每月病假在一天以内的,工资100%发放;每月病假2天(含2

天)以上5天以下,按工资60%发放;一个月内连续病假超过10天(含休息日),视为长期病假;长期病假期间只享受工资的50%,不享受其他补助。

8、事假:除上述假期之外,员工因个人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均视为事假。事假以小

时为请假单位计算,事假期间不发放工资。部门主管有权不接纳未有充分理由的事假申请。事假时间连续超过1个自然月或1年内累积超过2个自然月的,视为

员工自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个人事情结束后,如要返回公司工作的,公司有

权决定是否接收,及是否计算其之前的工作年限。

9、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部门主管职级以下员工的请假,三天以内的由所属部门

主管批准。连续超过三天由所属部门报总经理批准交人事行政人员备案。部门主

管及以上职级员工请假,由公司总经理批准,交人事行政人员备案。

10、申请假期提前天数

申请1天,需提前1天向部门主管申请。

申请2-3天(含3天),需提前2天向部门主管申请。

申请4-7天(含7天),需提前7天向部门主管及公司总经理申请。

申请7天以上,请需提前14天向部门主管及公司总经理申请。

第十条 加班及值班加班时间的确定:员工工作时间超过19:30后,可以计算加班。加班必须

向领导说明具体事情,并经过许可方可算为加班。

1、加班补贴:工作日加班发放餐补和报销交通费,周末加班可以根据情况允许倒

休(值班除外)。

2、饭费补助标准:10元/餐(在家加班不享受餐补)。交通费报销标准:平时加班

超过21:00的,应搭乘地铁或公交,公司只报销地铁(公交)沿线至家的出租车

费;休息日加班应搭乘地铁或公交,公司只报销家至地铁(公交)沿线的往返出

租车费;员工在公司加班较晚,并经部门主管审核确认加班的,第二天来公司上

班可以晚半小时,做调休处理。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领导说明缘由另作处理。

3、值班管理:由于公司主要从事教育培训行业,周末业务咨询甚多,为此,周末

采取轮流值班制。员工周末值班时间规定:08:30-18:00。周末值班,如果员

工未按时到岗或未到岗,按公司日常考勤处理。周末值班,必须有业务人员及行

政人员在岗。如果员工未按时到岗或未到岗,按公司日常考勤处理。

第十一条 各地主管考勤和休假管理

1、必须以身作则,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如有请假、公出、休假,必须经公司总部领导批准,报总部人事行政部备案。

3、如果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全勤奖:

公司设立季度全勤奖,奖金为200元;年度全勤奖,奖金为500元,并可多享受3

天假期。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1年6月18起执行,以往任何与本文有冲突的规定均告废止,以本规定为准。

特别说明:如当地的劳动用工相关政策或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以当地的政策或规定为准。

池州万思教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6.医院合同制用工考勤休假管理规定 篇六

聘用合同工考勤与休假管理规定(暂行)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聘用合同工的管理,保障医院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

合同工必须严格遵守医院劳动纪律和考勤制度,用工科室必须认真做好合同工的考勤管理,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纪律处分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责任追究制。

二、休假

合同工享受按国家规定的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法定节日等假期与我院在编职工相同的带薪休假待遇。用工科室要从大局出发,在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兼顾个人的实际情况需要,合理安排合同工的休假或及时安排调休。

三、请假

1.事假。合同工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请事假,确因特殊情况需请事假者,必须由本人提前写好请假条(包括请假事由、起止时间),不能打电话或找人代请事假,经用工科室负责人或主管职能科室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未经批准而私自休事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2.病假。合同工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受伤,休病(伤)假应由我院对口专业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出具诊断证明,并提供门诊(住院)病历及相关检验检查报告单,经门诊部核实后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恶意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而骗取证明休病假者,一经发现查实,按旷工处理。

3.审批。请事(病)假一天以内,由用工科室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主管职能科室批准;三天以上由医院分管领导批准。

4.奖惩。事(病)假依据本人当月平均日工资标准按休假实际天数扣发工资,期间的绩效工资按照我院绩效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一年内休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不参与用工科室当年年底月份的绩效工资分配,并不再享受其它公休假待遇。

四、旷工

未请假或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者(重病急诊、突发事故除外,事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或超出规定假期、未经批准续假而逾期不归的均为旷工,按自动退职论处,由用工科室提出辞退意见,经主管职能科室及分管领导签字,报人事政工科予以辞退。

五、解聘

违反医院劳动纪律或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医院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无故旷工1天;或事假连续超过7天(或年内累计超过14天);或法定休假超过规定期限仍不上班者;或小病大养,超过医疗期仍不能从事原工种者。

六、其他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执行,相关事宜由人事政工科负责解释。

7.公司员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篇七

为加强组织纪律性,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员工考勤管理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公司所有员工上下班必须指纹打考勤,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打或漏打考勤;非公司本部上班员工,由人力资源部定时到各部门收录一次考勤数据,各部门严禁更改或消除数据;

二、所有外出办事人员(含出差),必须提前填写外出登记单,部门领导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原则上不接受事后说明;长期驻外和长期出差人员在回公司期间必须打考勤,以便记录考勤时间截止点;

三、所有请假均需要提前填写外出登记单,经部门领导批准,并附相关证明文件交人力资源部作请假处理,原则上不接受事后说明;病假(除住院外)原则上也要求事前办理(可电话先申请,再补办相应手续)。三天(及以上)假期,需分管副总签字审批;事假十天(及以上)假期,需总经理审批;所有员工请假需先到人力资源部报备后实施;

四、关于班车迟到问题:各班车首站发车时间为7:35分。若因班车发车时间延迟而迟到,扣班车租赁费用;若确因特殊路况迟到,由人力资源部视情酌定。

五、员工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内每次扣款10元,迟到或早退时长每增加5分钟,每次加扣10元,中层管理人员迟到或早退在员工扣款金额基础上翻倍扣发;迟到或早退超过1小时按旷工论,旷工者除扣发当月奖金和旷工期间工资外,员工每次另罚款100元,中层管理人员每次另罚款200元。扣款从员工下月工资或奖金中扣除;

六、公司正常工作时间为:

上午:8:10—11:50(可延长至8:20,即8:21开始算迟到);

下午:13:00—17:00(可提前5分钟打卡,即16:56开始不算早退)。

七、本暂行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之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8.旧县中心小学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 篇八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的管理,稳定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松溪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松教宗【2012】15号)的考勤办法,结合我中心小学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勤范围:

课堂教学、教师会议、值日、升旗集会、晚自习下班、教师值班、学校组织集体活动及各类培训学习等。

二、关于各类假期规定

(一)婚假

职工双方结婚属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及以上)的,可享受15天以内的婚假;未达晚婚年龄结婚的,经批准的可给婚假1-3天。(2002年7月30日《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0]劳总薪字29号)。

职工在婚假(含路程时间)期限内,工资(工资即指标准工资,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龄津贴]和津补贴,不含奖励性绩效工资。下同)照发。

(二)生育假

1、晚婚生育假

已婚妇女24岁以上或职工双方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及以上)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享受135-180天的产假,夫妻为双职工的,男方可享受7-10日的照顾假。(2002年7月30《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正常婚龄生育

按正常婚龄生育(含七个月以上早产)的妇女,其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15天。([1988]国务院9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产假期满后,因病不能工作的,经医疗保健部门证明,可以继续请假,但待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闽政[1989]7号)

在享受以上产假期间,职工工资照发,不影响职工评奖、晋级等。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及法定假日在内,结合教育部门实际,遇寒、暑假顺延。

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的。其见习期应相应延长。

3、产前假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确有困难的,可请产前假15天。生育假满后,确有困难的,可请哺乳假。产前假、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工资60%-80%计发,并计算工龄。(闽政[1989]7号)

4、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在六个月内按本单位实行疾病待遇办理。(国家劳动总局劳险[1982]2号)

5、节育避孕术后休息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15-30天,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42天。(劳动部劳险字[1988]2号、1996年5月省人大7次常委会通过的《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人工流产同时上环休息17天;怀孕中期引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52天;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上节育环休息3天。

(三)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逝世,可视情况给予7天以内丧假(不含外县、外地往返时间)。

职工在丧假(含路程时间)期限内,工资照发。

(四)培训学习假

教职工参加学历提升或其它培训学习,办理请假手续时,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附面授、考试或培训通知,按实际需要给予请假,学历提升培训假期工资照发,单位安排的业务培训假期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照发。

以上教职工的婚假、生育假、丧假、培训学习假均需本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备案。未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五)病假

1、病假办理程序

(1)病假1天以内的,由中心小学副校长室审批。

(2)病假2-15天以内的,需持乡镇或县级医院证明,由中心小学校长审批备案。

(3)病假16天以上、30天以内的,由本人提出书面请假报告,持县级以上医院医生建议休息治疗证明、病历及相关材料(如门诊发票、住院手续)等,经中心小学校长审批备案。

(4)病假31天以上、90天以内的,由本人提出书面请假报告,需持县级以上医生建议休息治疗证明、病历及相关材料(如门诊发票、住院手续)等,经中心小学校长签署审核意见,报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手续。

(4)病假91天以上、180天以内的,由本人提出书面请假报告,需持县级以上医生建议休息治疗证明、病历及相关材料(如门诊发票、住院手续)等,经中心小学校长签署审核意见,并经教育局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办理手续。

(5)病假181天以上的,由本人提出书面请假报告,需持县级“疾病鉴定领导小组”鉴定证明和相关材料(如门诊发票、住院手续)等,经中心小学校长签署审核意见,并经教育局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办理手续。

2、病假期间待遇:

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待遇仍按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执行。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90%;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70%;满10年及以上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80%。

(4)经医院确诊为癌症或精神病患者等病危、病重的特殊疾病(凭医院报告单),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按特殊情况适当照顾。

(六)事假

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按《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9]284号)执行。

教职工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及本人年休假期内进行。已休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仍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但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个工作日以内。

年休假已休完且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请事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一年内事假8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备案。

全年累计事假在8个工作日及以内的,其工资和省规定的津贴补贴照发(事假期间代课金自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其基本工资、省规定的津补贴或绩效工资按日减发。其日减发计算方式为:每月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扣除改革性补贴处的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事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或事假期限超过批准时间的,按旷工处理。教职工不得以事假为由,长期请事假不上班。对违反纪律者,应予以相应处理。

(七)公假、调课及旷课规定

1、因工作需要由学校指派的、婚假、生育假、丧假、学校安排培训学习的均为公假。

2、教职工正常工作日内,允许教职工当月内调换工作日为一天(调换双方均计算),经副校长室审批后,准许调课。超过规定时间按事假处理。

3、教职工无故未到岗、迟到或早退五分钟以上、私自调课(双方)均按旷课处理。

(八)学校(单位)领导请假

中心小学校长因公离开本单位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应事先报告县教育局分管领导同意;超过3天的,上报县教育局主管领导批准,并由学校备案。

三、擅自离岗的处理规定

擅自离岗人员的处理仍按《松溪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

定》(松教宗【2012】15号)执行。

凡未经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离开教育、教学工作岗位的教职工,按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处理。

教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工资,离岗一个月内,本人承认错误返回原单位,可继续安排其工作,但应予以批评教育以至给予适当处分;超过一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教师因故请假的,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时销假。对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学校(单位)应敦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回的,从超假之日起即扣发工资;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对小学教师自动离职的处理,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处理前书面通知本人或登报公告,限期返回,逾期不归的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四、请假手续

各类假期均实行先报批后排课制度。一天以内由副校长审批,二天以上校长室审批。

五、课时折合、代课金及旷课处理

1、各类会议、活动、升旗集会、值班晚、自习下班等折合一课时计算,培训学习按规定时数计算,幼儿园、生管组、保安每天按6课时计算。

2、代课金每节10元,公假代课金由教师绩效工资中支付,事假、病假及旷课代课金自付。

3、旷课旷工教职工取消本的评先评优资格。

六、其他

1、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中心小学各单位。

2、各校要加强教职工坐班管理,教职工上班时间要在岗。行政值班、值日教师、生管、保安实行全日坐班。

3、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若本规定与法律、法规有抵触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旧县中心小学

9.宁德一中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篇九

(六届一次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

为充分调动教职工积极性,严肃劳动纪律,进一步规范教育教学秩序和教职工考勤,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丧假1981]52号)、教育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指导意见》(教人[2008]15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校及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闽教人〔2009〕7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福建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113号)、《福建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闽教〔1997〕人110号)、《宁德市工改办关于调整市直中小学教师津贴补贴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宁工改办

[2008]16号)、《宁德市教育局关于局属学校(单位)教职工考勤管理的暂行规定》(宁教人〔2009〕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宁德一中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望认真执行。

一、考勤范围和对象

考勤范围为上班、上课、教工大会、年段会议、教研会议、教研组、备课组会议、班主任会议、升旗仪式、值日、监考、早读课、班会课、晚自修。其中,早读课、晚自修、周末上课、周末月考情况均列入考勤和考核,不减扣工资中的津贴补贴。

考勤对象为在学校工作的全体教职工。

二、教职工请假程序及批准权限

(一)教职工凡是需要请假者,一般情况必须事先按规定程序填写统一印制的《请假单》(见附件)办理请假手续,经学校批假后方可离岗。连续续假的,须在上一个假期内结束之前办理续假审批手续。因故无法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的事后应尽快按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一年事假一般掌握在8天以内。涉及到调课的请假,须事先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安排好课务。教师不得私自调课,但允许教师因特殊原因一个月内调课一天(须事先报教务处批准并由教务处协调安排好课务)。

(二)教职工请事假1周以内或病假1个月以内,由学校审批。教职工因病、因事请假2个工作日以内(含2个工作日)的,需领取请假条填好,并携带有关证明或申请向学校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申请,交由处室主任、年段长签字,报学校 1

分管副校长批准并通知教务处调课,同时做好工作交接。请假3个工作日以上(含3个工作日)须先报校长批准,再按上述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人应将经批准的请假条交至教务处或校办公室准假备案。教职工请事假1周以上或病假1个月以上由学校提出意见,校长签名后报送有关材料(包括请假单、病历证明等)到市教育局人事科审批。

(三)全体教职工要严格请假、销假手续,正常情况下不得出现以捎口信、挂电话、先离岗后请假等方式的行为。若因临时急事、急病无法到校办理请假手续,预计两天内可处理完毕的,可先电话请假,返校后补办请假手续;预计两天内无法处理完毕的,应委托他人代办,否则按旷工处理。对教职工的请假要严格登记,并定期公布。凡未办理请假手续而不到校工作或未经学校批准自行调整课程不到校工作的,均按旷工论处。教职工请假、旷工的天数、节数都将如实记入教师业务考核登记表。

三、教职工出勤情况的考勤

1、病假:

(1)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提出请病假。教职工凡病假每月累计3个工作日以上者,从第3个工作日起至第5个工作日止(其中男55周岁、女50周岁从第3个工作日起至第7个工作日止),扣除当月出勤奖;从第6个工作日起至第11个工作日止(其中男55周岁、女50周岁从第8个工作日起),除扣除当月出勤奖外,教师按每工作日高、中、初级标准分别扣除18元、15元、12元津贴,行政教辅人员按对应职称等级标准执行。凡请病假一周及以上者,必须附上病历卡及县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否则一律按事假处理。当天请病假者,要及时补上请假条。凡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2)教职工在病假休息治疗期间,必须集中精力、集中时间治病和养病,不得从事以获取利润和报酬为目的的第二职业,每月必须定期向学校汇报疾病治疗进展情况。凡是借治病休养之名从事第二职业者,扣回病休的所有工资。经教育不改,由学校通知本人,30日内不返回的,按有关程序作自动离职处理。

(3)个别教职工经诊断确系患癌病、精神病等重病症的,在病假期间发给病假工资(国家人事局国人工[1981]65号)。

2、事假:

(1)请事假者,每月累计2个工作日以上者,从第2个工作日起,除扣除当月出勤奖外,教师按每工作日高、中、初级标准分别扣除36元、30元、2

4元津贴,行政教辅人员按对应职称等级标准执行。每月升旗仪式请假2次按事假半天计算,请假3次及以上者,扣除当月出勤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津贴:

受刑事处罚,或受党、团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或虽未规定处分期但处分期未满一年的;

单月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的;

表现很差、群众意见很大的。

(3)教职工半年内病假超过二个月者,应扣发半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津贴。一年内病假超过六个月者,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津贴。

3、旷工:教职工不请假且无正当理由不上班,或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或虽请假但未经领导批准的,均视为旷工。以弄虚作假的手段获得准假者,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并通报批评。请假批准期限已满,未再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视为旷工。

学校教职工不允许停薪留职。

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旷工之日起停发其工资。学校应敦促其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返校的,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个学年内,无故离岗累计3天以上6天以内的,本人作出书面检查,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无故离岗累计7天以上10天以内的,给予警告处分;无故离岗累计10天以上、30天以内的,给予记过处分;无故离岗累计30天以上的,视情节情况,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离岗连续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者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教师缺课一节按旷工半天计算。半期考、期考监考缺一场、旷会(含教工大会、年段会议、教研会议、教研组、备课组会议、班主任会议)一次均按旷工半天计算。旷工除扣除当月出勤奖外,按100元/每工作日标准扣发相应工资。学校不定期对出勤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未登记请假又半天不在岗的教工,一律作为旷工记入考勤。

4、公假:学校安排或同意的出差、会议、培训、活动等工作,也应按本规定的“教职工请假程序及批准权限” 办好请假手续。

5、迟到早退:行政教辅人员每天上、下午必须签到,上班时间25分钟后到岗签到为迟到,上午11:10前、下午第三节下课前离校为早退。为他人代签到者按30元/次扣除津贴,被代签者按旷工处理。教学人员以打正式上课铃后未到岗为

迟到。监考人员考前10分钟未到岗为迟到。各类会议未准时到会为迟到。每月迟到、早退累计3次、升旗仪式未到累计2次,均按旷工半天计算。

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生管、水电工、图书馆、阅览室、医疗室、保卫、专职驾驶员、保洁工作人员)签到另行规定。

6、每学期累计请假11个工作日以上、旷工2个工作日及以上均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晋升职务、考核也按相应等次排在最后。

7、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按市教育局规定(宁教人〔2009〕32号)执行。婚假、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不变。丧假(其中丧假非直系亲属酌情给假1-3天)及奔丧路程工资照发,但途中车旅费自理,超过规定天数按事假计算。

四、考勤责任人及程序

1、行政教辅人员的出勤由校办公室主任、行政值日领导负责考勤,行政教辅人员考勤表在上班25分钟后存入考勤箱。发现早退行为的由行政值日领导记入行政值日登记表,每周末汇总后报送校办公室。

2、每周升旗仪式由下年段分管副校长、校办公室主任负责考勤。教工大会由校办公室主任负责考勤。上课、早读、监考由行政值日领导、行政巡视人员负责考勤。教研会议由教研组负责考勤。教研组、备课组活动由教研组长负责考勤,活动结束后将考勤表汇总后报送校教务处。

3、各次随机检查出勤情况,由校长临时指定负责人考勤,检查结束将考勤表交校办公室。

4、考勤负责人若有隐瞒教职工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按隐瞒情形双倍扣除负责考勤人员津贴;情节严重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本考勤规定经教代会通过后由校长颁布实行。为尽事宜按《宁德市教育局关于局属学校(单位)教职工考勤管理的暂行规定》(宁教人〔2009〕32号)执行,本考勤规定解释权归学校。

10.员工考勤和休假规定 篇十

目的:为了维护良好的生产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销售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使员工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旺盛的体力,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并考虑员工与家属团结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范围:本公司所有人员

内容:

一、考勤

1、考勤内容

(1)上班时间十分钟未到岗者,即为迟到。

(2)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即为早退。

(3)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即为擅离职守。

(4)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30分钟,或未经准假而不到岗者,均为旷工。

2.考勤须知

(1)对有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现象的员工,应进行教育,属屡教不改的,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如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

(2)对旷工者,旷工3天以上,扣除全年年终奖金。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

旷工超过7天,均应作开除处理。

3、请假办法

(1)公假:经公司批准脱产参加会议、学习、出差、从事社会活动、工会活动均属公假;经公司指定或批准修养、参观、访问的模范人物或代表,以及因公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根据实际情况核给公假。

(2)调遣假:员工异地调动,有家属随迁的,不超过6天,调往边远山区的,不超过12天。员工单人赴调不超过3天,赴调途中所需行程时间,按其实际需要核给,不计算假期。本区内调动一般不超过一天。

(3)如有非经常性事务,需员工本人办理或参加的,如侨居、开家长会等,各单位可考虑到工作安排及员工的需要,酌情处理,不计算假期。

(4)应工作需要积累工时工休,一般应在当月补休,如却因工作一时不能安排补休的,经部门经理同意可适当推迟,可保留至当年底,员工调动工作,原则上不能将积累的工休延期至新的工作岗位。

(5)因工作需要,员工加班或无法安排休息的人员,须经部门经理批准或人事部核准,以补发加班费的形式予以补偿。补偿办法:周末加班费岗位工资÷22..5天×1.5加班天数。法定假日加班费按岗位工资÷22.5×3×加班天数计算。

二、休假

1、员工休假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并按规定逐级审批,报人事部批准,办公室主任一级由部门经理安排休假,部门经理由总经理安排休假。

2、员工申请休假须一个星期前填写《有薪假期申请表》或《无薪假期申请表》,送交人事部审批。未接到休假通知单,不得擅自休假,否则当旷工处理,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前托人或电话告假,如事前未提出请假,事后补交病假单之类的一律无效。

3、员工申请结婚,需在本公司办理结婚手续,并以领取结婚证为准,婚嫁假期3天,晚婚假10天(晚婚条件: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如到外地(指配偶工作所在地,不含旅行结婚)结婚的,根据在途往返时间核给路程假。

4、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子女,以及依靠本人供养的弟妹、养父母、岳父

母、公婆)死亡,给予假期3天。员工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路程所需时间,另给路程假。

5、产假、计划生育假

(1)女工产假按下列标准核给:

假期内容假期天数说明

产假98天难缠或双胞胎加14天

晚婚假15天年满25周岁生育为晚婚

独生子女假35天凭独身子女证核给

(2)临时工产假56天。

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九条

第九十条

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四条

产妇如遇实际困难,可请哺育假至婴儿一周岁,哺育假工资按本人岗位的60% 发给,并据此比例计发3~6个月,其他补贴照发。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日,手术后7日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2、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1日;

3、怀孕不满3个月人工流产的,休息15天,3个月以上的,休息42天。

4、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以最长产假期为准,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医生确定。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经公司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作,可参考医生建议,根据实际情况给病假。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劳动保险条列规定办理(参见表7.3.2、表7.3.3)。病假三天内按工资60%发放,四天以上按(底薪+考核考勤工资)÷30天记扣工资。长期病休人员,从病休时起,一年内的任何时间累记超过1个月(或30工 作日),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资。如病愈需要复工时,经医生证明,先行试复工两个月。在试工期,又患病累计休息15天以上者,停止试工,停发(病假)工资,试复工期满,连续工作两 个月以上者,若再次患病,休息时间可从新累计计算。连续工龄、不满二年、满两年不满四年、满四年不满六年、满六年不满八年、满八年以上、六个月以内病假工资(岗位工资)60%、70%、80%、90%、100% 表7.3.3 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满三年以上、连续病假六个月以上、救济费(岗位工资)40%、50%、70% 员工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的,根据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实际需要酌情核给。请事假员工按(底薪+考核考勤工资)÷25.5天计扣工资。员工结婚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工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为10天。(军婚和分居两地直线距离500千米以上)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1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的,可以二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5天。(离家直线距离500千米以上)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假,每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高校分配来的毕业生,新招合同工人,在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满一年后才能享受探亲假。员工配偶已离婚或死亡,尚未再婚的,按未婚员工待遇处理。员工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从新结婚,而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16岁以下的未成年子 女寄养在外地的,按未婚员工探亲假处理。

第九十五条员工探亲假不包括路程假,但包括工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路程假根据实际需要核给。

第九十六条员工探亲休假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休假天数不能顺延。如果员工因患疾病、重病、假期期满后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县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第九十七条员工因各种原因在当年与配偶团聚三个月以上的,不在享受一年一次探假。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分期使用的,经人事部批准,可分期使用,跨作废。路程假只给一次,往返路费只报销一次。

第九十八条年假的休假范围及条件:凡参加工作(不含借调人员、临时人员和义务工)满五年以上的均实行休假规定,年假为3天逐年增加。年假不超过10天。第九十九条享受年休假的几条规定:

1、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婚丧假、生育假的员工,不影响享受年休假。

2、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超过半年的员工,当年不在享受年休假。旷工2天,当年不在享受年休假。

3、受各种警告以上处分的员工,取消一年的休假,受各类察看处分的职工,察看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对个别表现不好或完不成工作的员工,各部门领导有权取消其年休假待遇,上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4、年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

5、凡外单位、外是统调入的人员,从报到之日起,满半年后方可享受年休假。

附则

1、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地方,按本规定执行。执行以后如有新的规定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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