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依法行政心得

2024-11-06

公务员依法行政心得(8篇)

1.公务员依法行政心得 篇一

《公务员与行政管理》学习心得

学院:机电学院姓名:

班级:电信112学号:——

本学期我的选修课《公务员与行政管理》已接近尾声,通过本学期的学习,我对公务员以及行政管理在原来的理解上都有了新的认识,在视野上有了一定的开阔。

首先,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我们知道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的法律地位是指公务员在各种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综合表现。公务员因其具有的双重法律身份而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公务员是公民。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公务员是国家的公务员。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享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

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以上内容属法定内容,具体而言,各省的公务员待遇有很大差别,主要还是取决于各地的经济状况。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其次,我们还知道行政管理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的一种管理活动。也可以泛指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行政管理系统是一类组织系统。它是社会系统的一个重要分系统。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的对象日益广泛,包括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市政建设、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现代行政管理多应用系统工程思想和方法,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支出和

浪费,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效率。

它的特点是:一切行政活动都是直接或间接与国家权力相联系,以国家权力为基础的。行政管理是根据国家法律推行政务的组织活动。在执行中又能动地参与和影响国家立法和政治决策,制定政策是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活动方式。行政管理既管理社会的公共事务,又执行阶级统治的政治职能。行政管理要讲究管理的效能和效率。它通过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协调、监督和改革等方式,最优地实现预定的国家任务,并达到应有的社会效果。行政管理是人类改造社会的实践活动的一个特定领域,有它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性。

行政管理的协调功能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协调公司内部各部门间的关系,二是协调企业与社会其他企业、社会机构和政府部门的非业务关系。

进行本课程的学习我收获了很多,不光是知识上的收获,更多的是老师讲课的方式: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不局限于课本,用生活中的事例来阐述一些枯燥的理论,对我们加深理解知识,起到了很好的效果。课上老师举了很多实例如“一条狗引起的七场官司”、“卖世界杯空气事件”、“临潼的秦始皇兵马俑最早发现人之争”等等,其中涉及了不光是公务员与行政管理方面的知识,还有好多法律方面的知识,我们学到了很多。

总的来说,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对我的影响很大,对我以后社会生活有很大的帮助,很是值得一学!

2.公务员依法行政心得 篇二

一、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意义

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主要是指公务员依据依法行政的原则和观念,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实施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的能力,主要包括: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和行政法律意识;掌握本部门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具有适用法律的能力;具有用法律思维来研究情况、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1. 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依法行政观念有所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有所提高。但是也应看到,当前的依法行政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依法行政能力仍然是影响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制约因素。这就要求对公务员特别是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长期不懈地进行教育和培训,增强公务员法制观念,树立依法行政的正确态度,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2. 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根本保障。

公务员担负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规划、组织和实施的重要责任,新形势和任务对公务员能力建设提出多方面的要求。公务员不仅要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还要有较高的法律素质。无论是进行决策,还是实施管理都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行使权力,合法有效地运用权力。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法律已成为国家政治、社会生活和公务活动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已经成为政府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公务员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才能适应社会发展对公务员职位的要求和政府工作的需要。公务员的社会地位和职业特点决定了公务员必须学法用法、严格执法,这对于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重要意义。

3. 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是执政为民的基本要求。

依法行政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关键是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和国家公务员队伍。高素质首先是政治上高素质,就是要摆正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端正对人民群众的态度。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公务员本质上是人民的公仆,同时又是人民建设新社会的组织者。公务员手中的权力本质上是属于人民的,同时这个权力又要通过公务员来行使。特别是我国各级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更有必要实行依法行政,不但做到办事权限合法,而且做到办事程序合法,使其既不能失职,又不能越权,既不能无所作为,又不能胡作非为。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看待和运用手中的权力,坚持依法行政,做到用权为民。

二、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的基本途径

依法行政能力是公务员胜任本职工作所必须具备的重要能力之一。但毋庸讳言,相对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对公务员提出的较高要求来讲,公务员队伍的依法行政能力仍有某些不适应的地方和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因此,为了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条件下依法行政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必须做到以下几方面的努力。

1. 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培养公务员的法律意识。

我国有两千多年的漫长封建专政的历史,人治的传统根深蒂固,社会公众普遍缺乏法律意识。公务员队伍素质虽然较高,但也同样需要培养法律意识。一是要做到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二要要做到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当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时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三是要做到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2. 确立依法行政的价值取向,提高公务员执政为民的思想。

要做到执政为民,就要服务于民,公正为民,务实清廉,始终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坚决反对脱离群众以权谋私。首先,在行政观念上,依法行政应既服务于公益又服务于私益,公务员依法行政必须坚持把维护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基本价值取向,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贯穿各项工作之中。公务员依法行政应当体现国家意志与人民意志的一致性、体现对上级机关负责与对人民群众负责的一致性,始终将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以避免那种仅局限于单纯的公益或者单纯的私益的狭隘服务意识。其次,在行政手段上,通过行政制裁、行政奖励、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计划等多元化手段服务于民,以避免行政方式的机械和僵化。

3. 健全行政监督机制,加强公务员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

要进一步拓宽对公务员的监督范围和内容,除了继续加强廉政监督外,还要突出对公务员履行职责能力的监督,始终保持其能在法律的规范下依法办事;加强对公务员工作绩效的监督,确保各项工作的及时顺利完成。一是各级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是要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三是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同时,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

4. 建立和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工作实效。

一是建立和健全自上而下、平行制约和自下而上的有机统一的评估体制。不光是领导对下属的评估,还必须有下属对上级领导的评估以及平级之间的相互评估,制定依法行政工作绩效考核评估办法。二是建立考核评估的量化指标体系。要通过设定政府法制机构设立及人员的配备、依法行政工作经费的保障、工作条件的改善、人民群众对地区和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满意程度、政府和部门领导是否依法决策等具体量化指标,突出对依法行政工作实施领导情况的考核;要通过公民,对行政法律、法规的知晓情况,政府和行政执法人员对规范政府共同行为和本部门负责实施法律法规的熟悉掌握情况,大众媒体对行政法律法规宣传情况等具体量化指标,对政府法制宣传教育质量进行考核评估。三是建立以社会公众为本位的公务员绩效考核体系,利用社会公众对公务员进行评议,不断推进和深化依法行政工作。

5. 加强教育和培训,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

教育和培训是公务员能力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的有效途径。公务员政治上的成熟是以理论上的成熟为基础的,有了理论上的成熟与坚定,就有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才会有行为上的正确。通过教育和培训,使广大公务员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学习了解与其工作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政策,培养和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各地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其他培训部门的培训,要把依法行政能力的培训列入对公务员任职、专门业务和更新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在教学方法上既要重视理论学习,又要重视案例教学、案例分析,使公务员能更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到底有哪些法定职权、应遵循哪些法定程序、承担哪些法定责任。

摘要: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但毋庸讳言, 相对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对公务员提出的较高要求来讲, 公务员队伍的依法行政能力仍有某些不适应的方面。为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 必须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 提高公务员执政为民的思想和工作实效。同时, 应加强教育和培训, 树立依法行政观念, 培养公务员的法律意识, 确立依法行政的价值取向, 以达到依法制国的落实和实现。

关键词: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提高

参考文献

[3]赵晓华.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刍议[J].行政与法, 2005, (9) .

3.浅析我国公务员行政制度文化 篇三

关键词:公务员 制度 管理

中西方公务员制度之比较研究即立足于通过比较中西方公务员制度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一方面揭示公务员制度发展的基本规律和普遍趋势,理解公务员的基本精神 ,总结西方进步的经验为我所用,为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提供参考;另一方面,认识公务员制度的影响因素及政治功能,区别中西方公务员制度的不同,结合中国的国情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避免全盘西化。

1、公务员制度概述

1.1我国的公务员概念及类别

1.1.1我国公务员的概念

《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除了各级行政机关,将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中的工作人员都划为公务员,使公务员的范围由原《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扩大为宽泛的公务员范围,引起学者广泛争议。

1.1.2我国公务员的分类

与西方公务员不同的是,有些学者认为这中是使用了政务类和业务类分类的制度。[1]但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主要脱胎于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因此没有政务类和事务类公务员之分。[2]尽管中共十三大报告指出中国的国家公务员分为政务和业务两类,有不同的管理方式,但无论是《条例》还是《公务员法》都未采取此种分类,有的学者也主张借鉴西方这种分类管理方式,对我国实际上存在的两种不同类别的公务员适用不同的管理方式分类管理。[3]我国也不存在类似于西方的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之分,我国人事部规定公务员法施行后,原暂行条例中的“国家公务员”概念将被公务员法的“公务员”概念替代,以后于正式场合均将使用“公务员”这一新的法律概念,避免引起歧义,《公务员法》是实行公务员制度的总章程,适用于我国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公务员。

2、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我国《公务员法》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确立了党管干部的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是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根本指导原则,公务员必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中国的公务员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中的各项具体管理制度是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制定的,对于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一般由各级党委推荐提名,依法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或各级政府任命,其中的共产党员必须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纪律,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其他公务员在党委的政治指导下由各机关管理。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工作实绩。我国公务员法集中体现了我国公务员制度功绩制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即以工作实绩作为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我国的功绩制的标准与西方不同,公务员既要在政治上靠得住又要工作上有能力,公务员的选任与考核都以德才为主要标准,这与我党长期以来的干部路线是一致的。但在实践中也要防止以公务员的政治立场替代公务员的能力考查,要坚持两者的统一。

(三)职务常任。我国《公务员法》13条“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是对我国公务员职务常任的规定。不同于西方职务常任的目的,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存在多党轮流执政所带来的人事动荡,对职务常任的规定更多是基于公务员权益保障,提高公共管理的专业化和技术化的目的。此外,职务常任也要受到功绩制原则的支配,根据考核结果决定职务的晋升与去留,防止激励机制的缺失导致的人浮于事。

3、对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思考

1.在世界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的历史条件下,要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跨世纪发展的宏伟目标,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向前推进,关键是要建设一支符合“三个代表”要求的高素质公务员队伍。要遵照中央批准下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精神,结合近几年推进公务员制度的实践,集中精力、集中时间,研究修订有关法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公务员制度, 依法对国家公务员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2.在国家公务员法和有关规章的指导规范下,创新各项公务员管理制度;比如,完善竞争上岗制度;实施公务员队伍的分类管理办法和各种任用形式;完善录用考试办法,建立分级分类考试体系;创新考核制度,充实考核内容等等。“健全的、有活力的国家公务员体制是支撑现代行政的根基,是通向国家政治清明和持续发展的康庄大道。” [4]

3.加大公务员培训力度,加强公务员能力建设,在把提高公务员思想政治素质放在首位的前提下,大力提高公务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重点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运作、依法行政、宏观决策和工作创新的能力。

4.建立廉政保障机制,永葆人民公仆本色。具体措施有:坚定理想信念,使其不想贪;健全法规制度,使其不能贪;严厉惩处腐败分子,使其不敢贪;适当提高工资待遇,使其不需贪。

4、結语

由于国家性质及政治体制等因素的影响,中西公务员制度在公务员的范围分类、基本原则、分类管理、公务员权利保障与义务监控制度方面各有不同,应在把握我国公务员制度有别于西方公务员制度的特性前提之下,借鉴西方公务员制度先进管理经验,建设适合我国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

参考文献:

[1]谭功荣.公务员制度比较研究[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7.1

[2]周敏凯.比较公务员制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1

[3]黄学贤.国家公务员制度研究[M].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年版

4.公务员依法行政培训 篇四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在促进政府部门转变职能、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指出,纪检监察工作必须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行政效能监察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面临着一个与时俱进的问题。如何充分发挥行政监察部门的作用关键是要注意处理好下面四个关系:

一是注意把勤政建设与廉政建设统一起来;二是要处理好效能建设中的治标与治本的关系,也就是标本兼治的问题;三是要处理好加强管理与搞好服务的关系;四是要处理好搞好便民服务与接受群众监督的关系。具体就是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选准工作的切入点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是一项综合性、长期性的工作,题目很大,领域十分广阔,内容十分丰富,特别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需要我们开展的工作项目越来越多,任务日益繁重。要做好这篇文章,一定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抓住重点,找准工作的切入点。

(一)是要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保证政府的中心工作落到实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要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加自觉地贴近经济建设,为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想党委、政府之所想,急党委、政府之所急,紧贴党委、政府的中心选题立项,尤其是要抓住影响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开展行政效能监察,为本地区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是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改革决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那些在执行中态度不坚决、行动不迅速,为了地方和部门利益,不惜损害国家和整体利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阳奉阴违,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及时纠正和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公、违法不究,影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行为;对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从严处理,决不姑息。

(三)是要围绕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开展监督检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各级政府既要廉洁又要高效。开展行政效能监察,不但是促进政府机关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的有效手段,而且还是推动政府工作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的要求,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督促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严格依照法定形式和程序管理行政事务,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要注意把行政效能监察和各项管理制度、管理环节结合起来,把效能监察的要求融入管理之中,通过监督检查,真正促进行政机关加强管理,进一步转换职能,转变工作方式和作风,大力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四)是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执法监察,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深入实际体察群众情绪,倾听群众呼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实实在在地为群众排忧解难,是行政监察部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具体行动。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对那些群众意见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尤其对那些影响党和政府声誉、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党群和干群关系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妥善处理。通过解决群众反映 强烈的突出问题,避免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特别要加强对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和监督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这些在体制、制度、管理上和为社会服务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和查处漠视群众疾苦、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五)是要深入到容易滋生腐败的领域开展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在一些领域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有的问题还比较严重。行政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效能监察的作用,深入到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的领域,尤其是金融、证券、工程建设、土地批租转租、物资采购等领域,主动开展监督检查,在促进机关勤政建设的同时,注意发现问题线索,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加强管理,遏制这些领域腐败现象高发的势头。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就是要通过有形的东西去抓无形的东西,通过表面现象去抓实质问题,工作起来不太好入手,弄不好,容易大而空,流于形式,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取试点的方式,由点到面,逐步推开。对试点工作单位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集各方面的意见,认真查找影响行政效能的突出问题,由虚到实,使工作逐步深入。

二、严格督促检查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要想取得实效,必须要抓好督促检查,这也是行政效能监察的本质所在。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把监督检查与考核,狠抓落实。

(一)必须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结合起来。特别要抓住责任追究这个环节,对因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身伤亡或其他恶性案件的,对本地区、本部门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而且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通过责任追究,使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真正树立起责任意识,使提高行政效能变成自觉的行动。

(二)必须坚持纠建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一方面要通过我们的监督检查活动,揭露和发现影响行政效能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另一方面,要立足于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在解决问题的同时,针对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起长效机制,规范行政行为。这样既可以使机关工作人员有所遵循,照章办事,提高效率,又可以关口前移,从治本上解决勤政和腐败问题。

三、加强制度建设

(一)行政效能监察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依法积极稳妥地开展。从大的方面来讲,开展行政效能监察不仅有政策、法规依据,而且有宪法、法律依据,这是我们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但具体到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来看,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性规定和实体规定相对比较缺乏。一是规范监察机关自身的行政行为的规定不足,工作起来难以做到事事都有章可循,制约着行政效能监察深入开展。二是规范行政监察对象的规定不足,对行政监察对象行政效能的评价标准和惩戒性规定缺乏,影响着行政效能监察作用的发挥。行政效能监察是国家赋予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实施行政效能监察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依法监督的过程。为使行政效能监察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我们可以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就效能监察工作原则、程序、活动方式、有关问题的认定与处理等作出既合法又合理的规定。

(二)对效能监察实施对象的行政行为、工作职责权限、工作效率质量要求等,也应相应地作出规定。也就是说,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任务指标、工作程序、工作效率质量要求、考核标准、奖惩办法等,要作出规定,为行政效能监察提供衡量是非曲直的标准。否则,我们的监察活动就难以开展,检查出问题,也难以处理。当前应首先在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制度:一是建立政务公开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将办事依据、办事程序、职责权限、收费标准、办事结果以及监督办法、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向社会公开。二是实行行政事务处置时限制度,在处理各种行政事务过程中,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必须严格执行,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建立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办事请求回复制度,凡在职责范围内的必须限期完成,对职责范围外的要告知部门,对职责不清的应详细登记,报请领导限期予以答复。四是建立目标管理制度。由政府出面,与所辖地区和部门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制定《目标考核办法》,实行目标管理,到年终前奖惩兑现,以激发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

四、拓宽投诉渠道

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的根本宗旨。行政管理工作是面向社会管理的工作,必须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政府管理的质量和水平如何,政府的行政效能如何,群众最有发言权。拓宽投诉渠道,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是深入持久地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关键。目前虽然信访举报的部门和制度都很健全,但对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和受理方面都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不少群众在遇到行政效能方面的问题时,不知道向谁投诉,怎么投诉;二是信访机构和部门对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在认识上重视不够,受理机制不畅。为了拓宽投诉渠道,使行政效能监察与群众监督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经济110,赋予其协调权、调查权、处理权、监督权和建议权,公布举报电话,专门负责受理对政府机关工作作风和办事效率的投诉举报。可以改变过去坐等群众上门投诉的方式,由投诉中心组织全市行政、司法、执法执纪部门和服务行业,每周在繁华地段开展“阳光投诉”活动,面对面地受理群众投诉,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现场解答咨询,宣传政策法规。对于群众投诉的问题,要快速受理、快速出击、快速查处,能现场解决的问题就地解决,不能现场解决的问题,规定时限办理完毕。要做到有诉必理,有理必果,并将受理结果适时告知署真名实姓的投诉人。对于不属于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则告知投诉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对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投诉人联系受理单位。

五、要切实加强领导

首先,行政监察部门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这项工作真正提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领导重视不仅体现在讲话、作报告和表态上,还必须体现在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各个环节的具体领导和支持下,要注意统筹安排工作,合理使用力量,把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与其他专项工作更好地结合起来。其次,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领导的支持和认可。实践证明,以党委、政府名义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能够更加充分发挥这项工作的作用,成效才会更加显著,从而达到服务政府中心工作的目的。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争取把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纳入当地党委、政府整体工作之中统筹考虑,现在,很多地方都由政府主要领导亲自负责这项工作,成立相关的机构,为深入开展这项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组织保证,这是一种很好的工作模式。

六、要把握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要处理好与各业务主管部门的关系。行政监察部门是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理所当然地要把握住每一行政效能监察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但 由于行政机关部门繁多,业务职能各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渗透到行政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之中,没有当事部门的紧密配合和积极参与,很难深入各种具体的业务工作实际并取得成效。开展效能监察,在政府内部主要依靠三方面的力量,即监察部门、专业监督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效能监察要在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和作用的基础上,搞好必要的分工和协作。行政监察部门不应该也不可能代替其它部门,包揽效能监察方面的工作,但也不能拘泥于业务部门原有的分工而无所作为,或只承担最后的行政处理工作。因此,一定要充分考虑业务部门所具有的规律和特点,依靠各行政主管部门的有效参与,把常规性的监察方法、手段同业务部门一些考核、测评方法结合起来,通过自查自纠,自我整改,搞好效能建设,才能更好地实现行政效能监察的目的。

(二)要处理好与执法监察工作其他几个项目的关系。

目前,各级行政监察部门开展的对国债资金、社保资金的监督检查就从一个方面有力地改善了行政管理,提高了行政效能;查处重特大事故则通过严查失职渎职行为,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及各种不良行政行为的发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则对促进依法行政,优化经济环境,保证政令畅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效能监察与这些专项检查活动从内容到目标都是一致的,决不能把他们简单地割裂开来,要互相结合,融为一体,相互促进。

(三)要处理好行政效能监察与其他几项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关系。

目前,中央纪委、监察部已经对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民主行风评议等项工作进行了单独部署,尽管这些工作也都属于行政效能监察的范畴,但已基本形成了一套自有的工作格局和工作机制。各级行政监察部门在对工作进行部署时,要适当地把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与这几项专项工作进行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以求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七、要认真总结经验,研究开展工作的规律和特点

要继续广泛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积极进行理论思考,提高行政效能监察理论和政策研究水平。要注意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建立适当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载体和科学的考评机制。要充分发挥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善于总结在新形势下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思路和方法。只有从理论和实践上探索和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效能监察的特点与规律,才能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方向,拓宽视野,充分发挥行政效能监察应有的作用,把这项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是对行政管理活动的一种监督检查,由于行政管理活动涉及方方面面,知识面广,专业性强,这就要求参加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同志一定要注意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以适应工作的需要。要学习行政管理、法律和相关的专业知识,提高政策法律知识水平、专项检查组织实施水平和业务文书撰写水平。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检查项目,在检查前要组织专业培训,通过讲座、分析会等形式,熟悉该项工作的专业知识,了解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以达到提高检查效率和质量的目的。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行政监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大力推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全面协调发展。

当前,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和即将召开的省委十届五次全会、省纪委四次全会精神,按照省纪委三次全会和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着力抓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一)加强廉政监察,增强反腐力度。

推进政府廉政建设,是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长期任务,开展廉政监察是履行监察职能的重要工作。要继续加大对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监督检查的力度,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要继续保持查办案件的强劲势头,重点针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领域和部位,着重查处政府机关和领导干部中利用行政审批权谋取私利的案件,损害群众利益、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严肃行政纪律,惩治腐败分子。

(二)加强效能监察,促进依法行政。

效能监察工作的重点是检查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依法行政,公平高效行政,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况。各级监察机关要深入到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中,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行政决策、行政执行等施政过程和行政行为的监督,要配合有关部门明确决策的权限和程序,建立和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实行决策内容、服务程序和办事方法公开。要积极探索事前预防、过程监督、动态管理和间接管理的有效途径,切实解决行政过程中存在的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开展重大公共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强化对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监督。同时要严肃查处越权决策失误者、失职渎职者。

(三)加强执法监察,解决热点问题。

要继续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执法监察,重点做好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落实情况和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执法监察。继续加强对重点工程项目、重大事项的全程监督和专项检查,认真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促使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廉洁从政。要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继续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深入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同时,要继续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切实转变政府部门和行业的工作作风。

(四)重视协调配合,抓好源头治理。

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要继续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逐步加大治本力度,注重通过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铲除腐败现象滋生的条件和土壤,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要全面推行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形成纠错改正机制,帮助教育干部少犯错误或不犯大的错误。要继续深化“四个管好”工作,着眼于制度创新,建立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要继续加大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制度、投资体制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完善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四项制度;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厂务公开和村务公开。要认真研究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拓宽源头治理的领域,同时要积极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勤政廉洁,高效运转。当前要切实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规范权力运行,最大限度的减少“权力寻租’’和“自由裁量”的空间。积极配合政府用改革的思路、发展的办法,通过制度和机制创新,促进廉政建设和效能建设。

(五)拓宽监督渠道,做好特邀监察员工作。特邀监察员工作是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各级监察机关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途径和办法,积极做好特邀监察员工作。一是要组织特邀监察员参加监察机关组织的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参与有关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调研活动。二是组织特邀监察员参加有关监督检查活动,如行风评议、治理投资环境、执法监察、信访等工作。三是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的监督作用,及时传递反映对各级领导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反映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和纪检监察机关执法情况的建议和要求,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三、当前行政监察工作需要注意解决的几个问题

监察机关是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承担着保证政府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职责。新的形势和任务对行政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扎实有效地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

(一)要继续主动争取党委政府对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全面履行和积极发挥行政监察职能。

实践证明,行政监察工作和反腐败斗争的顺利进行,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各级监察机关要继续积极主动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要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统一安排部署工作。要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和请示工作,协调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要全面履行行政监察职能,一是抓好廉政监察,二是抓好效能监察。监察机关恢复组建和合署以来,抓廉政监察工作多一些,下的工夫大一些,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历史时期的特点及其规律所决定的,这一点今后还要坚持。随着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我们也决不可忽视对行政效率问题的监督。在抓好廉政监察的同时抓好效能监察,才能全面履行行政监察职能,从根本上说,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我们要善于从廉政监察中发现勤政、效能方面的问题,从效能监察中发现廉政、作风方面的问题,坚持廉政勤政一起抓。同时,还要抓好执法监察,执法监察既是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又是推进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的主要手段。在新形势下,执法监察内容越来越丰富,任务越来越繁重,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廉政监察、效能监察和执法监察的不同着眼点、侧重点,有针对性地综合运用各种监察手段,使行政监察职能得到更充分的发挥。

(二)要继续坚持在纪委常委会领导体制下发挥行政监察领导班子的作用,完善行政监察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其工作成效如何,关键是如何有效发挥好纪委常委会和行政监察领导班子的职能作用。在合署办公的格局下,监察局长要有大局观念,积极配合纪委书记的工作,加强请示报告;要处理好局长办公会与纪委常委会的关系,常委会通过的事项,局长办公会要认真贯彻执行。按照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由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组织实施由监察领导班子办公会议按职权处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监察局长办公会议职责、权限和议事范围,完善议事规则。对政纪案件的处理、政府交办事项、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源头治理等各项工作的规划部署和行政监察规章制度的制定、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的提出,以及向人大、政府请示报告等事项,都应经监察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后作出处理,重大事项要按照程序提交纪委常委会决定。坚持监察机关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报告工作制度。重要工作部署、阶段性工作情况、重要政纪案件查处以及重大监察事项等,都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请示、报告,主动取得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的领导和支持。继续坚持和完善监察局长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我省各市的监察局长都是同级政府党组成员,参加本级政府党组会议和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对发挥行政监察职能非常有利,这一做法已得到中央纪委监察部的充分肯定,今后要继续坚持和完善。要进一步履行好职能、发挥好作用,还要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的质询和监督,定期向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等通报工作,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受公民、法人和新闻舆论的监督。

(三)要深入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坚持依法监察。

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是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行政法规。这部条例的实施,对于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加强行政监察工作具有重大意义。作为监督机关,更要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身依法行政、依法执纪和依法监察的水平,善于运用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处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把依法行政的要求,渗透到监察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切实落实在行动上。各级监察机关要对《实施条例》的学习作出安排部署,抓好贯彻执行,依据《实施条例》,抓好有关程序性规范的落实。同时,要加强对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学习,掌握依法行政所必须的法律法规知识,真正做到懂法、守法、执法和护法。

(四)要认真总结行政监察工作经验,加强行政监察理论研究。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做好新形势下的行政监察工作,必须认真总结经验,加强行政监察理论研究。要根据社会经济、政治生活和反腐败斗争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强对反腐倡廉重大问题的研究,加强对行政监察工作规律和特点的研究,善于抓住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思路和对策。如在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如何推进警示训诫防线建设;在合署办公的体制下,行政监察工作如何更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增强其有效性;如何更好地发挥行政监察工作在体制创新、预防和治理腐败中的作用;如何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确定行政监察工作的重点等。从而以实践丰富理论,以理论指导实践,把监察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五)要继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监察干部的综合素质。

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按照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工作会议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以使这支队伍能够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要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综合素质,组织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刻苦钻研经济、金融、行政管理和其他有关专业知识,熟悉政府部门的相关业务,不断提高行政监察工作业务能力;熟练掌握并模范遵守与行政监察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强法制观念。要培养监察机关过硬的作风。监察干部在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肩负着重要责任,处在反腐败斗争第一线,时刻面临腐蚀与反腐蚀的严峻考验。监察机关要树立秉公执纪、坚持原则、敢于碰硬的作风,谦虚谨慎、联系群众、勤政廉洁的作风,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的作风,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监察干部队伍。抓好新形势下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从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

一、扩大监察视野,选准监察重点

一是围绕政府中心任务实施效能监察。要坚持从政府工作全局出发,正确把握政府效能监察工作的发展方向,想政府所想,急政府所急,紧紧围绕政府的中心任务确定工作重点,特别要贴紧经济发展任务。要结合政府重大决策、决议和决定,进行有针对性地效能监察,及时处理和纠正行政违纪行为和阻碍政府决策、决定、决议执行的行为,特别是纠正和处理阻碍和干扰经济发展的错误行为,为加快经济发展、优化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效率,保证政府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二是突出重点行业、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实施效能监察。要对专项资金、行政审批和建设领域等管钱、管物等重点部门、重点环节进行行政效能监察;对项目审批、指标审批、人事审批的部门以及事权、财权、人权的运作,重点进行行政效能监察;对直接影响当地经济发展的管理部门进行行政效能监察。三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作为进行效能监察的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是纪检、监察机关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所以,要充分发挥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作用,专门受理群众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或服务项目作为重点行政效能监察对象,确保群众满意,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二、改进监察方法,拓宽监督渠道

任何工作都得讲究方法,科学灵活的方法,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要使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卓有成效,就必须在实践中不断改进监察方法。首先,要善于将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有机地融入到其他相关工作中去,达到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如与机关作风建设相结合。因为机关作风建设和行政效能监察两者的要求相似,目标也相同。所以,可以将两者结合起来,用行政效能监察的手段,参与对政府部门机关作风的监督,督促政府部门及其公务员改进作风,纠正和处理在社会服务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使机关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得到很好落实。可以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相结合。充分利用行政效能监察手段,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办事程序,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完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实行“一站式”、“一窗式”、“办证服务大厅”等高效快捷的办公服务。应该与源头治理工作结合起来。许多行政部门不作为、乱作为,政令不通、效率低下等部门,经常出现纠而复发,一个关键原因,就是效能监察工作与源头治理工作结合不紧,治理的高度、广度和深度不够。因此,要将治本工作寓于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之中,不断加大标本兼治力度,提高行政效能监察的效果。其次,要逐步建立一整套科学的效能监察工作运行机制。一是独立机制,使监察部门在对重大事项进行监察时能主动提前介入,相对独立地行使权力、查处问题;二是参与机制,在开展工作时吸收有专家参与,弥补监察人员对某些监察项目专业知识的欠缺;三是公开机制,对被监察对象及其监察项目,通过适当途径向社会公开;四是投诉机制,设立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受理社会各界投诉。拓宽监督渠道,充分依靠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也是加大行政效能监察力度,提高监察效果的有效举措。因为,人民群众是勤政廉政建设的主体和根本力量,所以要十分重视发挥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将行政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增强对行政机关及公务员监督的有效性。一是发挥政务公开的作用。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加强对政务公开的监督,做到政务公开常公开、真公开、全公开,保证人民群众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二是发挥特邀监察员的作用。聘请一批政治素质好,参政热情高,有广泛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来担任特邀监察员,通过参与监察机关组织的各项专项核查、执法监察,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情况和监察机关执纪执法情况进行双重监督。三是发挥行风评议的作用。全面开展行风评议活动,评议的内容要不断扩展,不仅要评议服务质量、办事效率,而且要评议执法水平、廉政状况。重点评议群众关心的经费开支和使用、物资采购、干部任用以及安排就业等内容。对“窗口”行为,重点评议其办事程序是否简单快捷、公开透明,服务承诺是否兑现,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能力和办事效率如何等。对执法部门,重点评议执法人员是否廉洁自律,依法行政,秉公办事等。

三、完善监察制度,建强监察队伍

行政效能监察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必须建立一系列规章制度来进行规范,而且在制度建设上不断创新。首先要对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质量要求等做出规定,为行政效能监察提供可操作的标准。如公务员行为规范守则,从总体上明确本机关公务员应该履行的义务,应遵守的纪律以及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岗位责任制,按照职务、类别的分类,把公务员的职务、权力、责任和利益联系在一起;还有服务承诺制、目标责任制度、政务公开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其次,监察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察制度,如效能监察工作奖惩办法,效能监察工作成果核定办法,效能投诉程序规则,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使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为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提供法规依据。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不仅要有制度保证,而且要有人才保证。因为,好的制度靠人去完善,靠人去监督执行。所以,要提高行政效能的监察水平,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监察队伍。首先要更新思想观念,增强依法监察意识。监察干部要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加强对《行政监察法》的学习,消除对监察工作法律性质的模糊认识,消除将监察工作简单等同于执纪的错误观念,消除习惯凭经验办事而忽视法定程序的错误行为。强化监察执法和依法监察意识,严格按照监察权限加强对监察对象的监督核查。其次,要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监察干部本身要不断加强作风建设,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要强化培训,提高业务能力,组织监察干部进行定期培训,不断拓宽监察干部的知识面,改善知识结构,做到不仅熟悉政治、法律法规,而且懂经济、懂管理,并能掌握和运用现代新科技手段,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在培训方法上可以采取到上级业务部门跟班学习或到有关大专院校进修来提高监察干部的能力素质。在监察干部的管理上,要建立优胜劣汰制度,让难以胜任本职工作的监察干部退出监察队伍。总之,要采取多途径的培训办法,优胜劣汰的管理办法,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职业化,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监察人才队伍。

5.公务员依法行政心得 篇五

6.行政决策机制的核心在于决策主体的复杂化和决策权力的分权式配置。错 7.在我国,国家主席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对

8.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对

9.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对

10.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错 11.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错

12.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对 13.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驶。对 14.《海关法》规定追究走私行为的行政处罚时效为3年。对

15.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

16.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对 17.行政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双方分担。错

18.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冻结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错 19.监察机关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予以回复。对

二、单项选择题

1.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C A.法制政府 B.法治国家 C.法治政府 D.法制国家

2.《纲要》要求,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 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行政执法机关行使。B A.省、市两级 B.市、县两级 C.县级 D.乡、镇级 3.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B A.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执法为民 B.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自由平等 C.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障 D.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是服务大局 4.()年,新中国制定了第一部宪法。C A.1950 B.1952 C.1954 D.1956

5.党的()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C A.十三大

B.十四大

C.十五大

D.十六大

6.我国《选举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闭会期间,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C A.1/3 B.1/4 C.1/5 D.1/6 7.在我国,行使宪法解释权的机关是()。C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C.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D.全国人大主席团 8.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的领导体制是()。C A.合议制 B.集体负责制 C.总理负责制 D.双重从属制 9.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B A.民族区域自治 B.单一制 C.联邦制 D.邦联制 10.我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负责。B A.上级人民法院 B.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C.本级人民检察院 D.本级政法委员会 11.以下关于公务员培训时间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 A.专门业务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七天 B.初任培训一般不少于十天 C.任职培训的时间不少于三十天 D.更新知识培训每人每年累计不少于七天

12.对公务员“德”的考核,主要考核公务员在遵守()方面的表现。C A.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B.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C.社会公德和职业品德 D.职业道德和个人美德 13.公务员在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该()。A A.予以辞退 B.降级使用 C.降两级工资 D.撤职 14.以下选项中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是()。D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扣押财物 D.责令停产停业 15.以下选项中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是()。C A.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B.划拨存款、汇款 C.吊销许可证、执照 D.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16.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C A.6 B.12 C.24 D.48 17.行政机关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C A.10 B.15 C.30 D.60 18.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C A.10 B.15 C.20 D.30 19.下列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是()。B A.持枪许可 B.土地使用许可 C.律师职业许可 D.企业经营许可

20.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若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生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B A.二年 B.三年 C.五年 D.七年

21.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应当公开进行,但()除外。A A.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B.当事人申请的 C.听众很少时 D.听众很多时 22.下列“拘留”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是()。A A.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者的拘留 B.人民法院实施的司法拘留 C.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 D.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但尚未构成犯罪者的拘留

23.违法行为在()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C A.六个月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24.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B A.30日

B.60日

C.90日

D.1年

25.下列对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复议的申请,表述不正确的是()。B A.应当在5日内审查是否受理

B.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 C.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D.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将有关复议申请材料发送被申请人

26.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A A.经说明理由 B.经复议机关批准 C.无须说明理由 D.经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批准

27.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A A.同一的事实和理由 B.同一事实 C.同一理由 D.新的事实和理由

28.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 A.5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29.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D A.可以自行撤诉 B.征得被告同意后,即可撤诉 C.经人民法院登记后,即可撤诉 D.经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撤诉 30.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作变更判决。D A.主要证据不足 B.违反法定程序 C.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D.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3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C A.法律 B.地方性法 C.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 D.自治条例

三、多项选择题

1.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ABCD A.学法 B.尊法 C.守法 D.用法

2.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规定,行政机关参与民事活动,要依法()。ABD A.行使权利 B.履行义务 C.勇于认错 D.承担责任

3.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加快建立()的行政执法体制。ABCD A.权责明确 B.行为规范 C.监督有效 D.保障省力

4.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要充分运用()等手段对经济和社 会事务实施管理。ABD A.间接管理 B.直接管理 C.动态管理 D.事后监督管理 5.行政决策,应遵循()原则。ABD A.科学性原则B.民主性原则C.保密性原则D.合法性原则

6.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是()。ABCD A.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B.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C.民事基本制度 D.仲裁制度

7.根据《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具体要求,要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关键是实行()相结合的决策机制。ABC A.公众参与 B.专家论证 C.政府决定 D.舆论宣传 8.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ABCD A.普遍性原则 B.平等性原则 C.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D.秘密投票原则 9.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包括()。ABC A.自治区 B.自治州 C.自治县 D.自治乡 10.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有()。ABCD A.广泛性 B.平等性 C.现实性 D.一致性

11.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ABC A.综合管理类 B.专业技术类 C.行政执法类 D.国内专家类 12.公务员交流的法定方式有()。ABD A.调任 B.转任 C.下派 D.挂职锻炼 13.下列选项中属于公务员的基本义务的是()。AD A.认真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B.在工作中提出批评和建议的义务 C.坚决服从和执行上级所作的一切决定 D.保守工作秘密

1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可以依照()收取费用。AB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规章 15.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裁决行政处罚的情形有()。ABD A.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 B.警告 C.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 D.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16.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ABCD A.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B.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C.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D.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 17.下列措施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是()。BCD A.拘役 B.罚款 C.行政拘留 D.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18.行政复议机关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有()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ABCD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19.下列选项中,对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关系表述错误的是()。ACD A.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大于行政复议

B.对不是终局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C.所有的行政复议决定均可通过行政诉讼被判决撤销

D.对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等处理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公务员依法行政心得 篇六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8]59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快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努力建设法治政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认真抓好学习培训。《决定》、《意见》(以下统称《决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分析了市县政府在依法行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是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纲领性文件。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认真组织领导干部集体学习《决定》,并采取集中培训、专题讲座等方式组织公务人员学习《决定》,深刻领会《决定》的基本精神,明确《决定》确定的主要任务,增强贯彻实施《决定》、加强政府依法行政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同时,要对照《决定》,对本地区、本部门近年来组织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查找不足,分析原因,进一步明确今后的工作重点和努力方向。(牵头单位:市法制办;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二、加强制度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二)完善公务员学法制度。将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市“五五”普法规划,健全领导干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推进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市、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半年安排一次学法活动,各区政府根据自身实际,定期安排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活动;健全领导干部集中培训制度,每年集体学法时间不少于20小时,切实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继续推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将是否掌握宪法和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以及依法行政等情况,纳入对政府各级领导干部任职前的考查内容,并将考查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严格执行新录用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制度,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保证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不少于40小时的法律知识学习。(牵头单位:市人事局;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市法制办、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三)完善行政决策制度。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研究制定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继续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交由政府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市、区政府重大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政府各部门重大决策也应当采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程序,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在实施满1年后应当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行政决策执行的监督力度,坚决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四)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和本地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和备案制度,市、区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备案。各级政府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前将规范性文件文本、起草说明以及制定依据等材料一并提交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法制机构对事前送审和事后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把关,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5号)的要求,市、区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政府令”序列或“规”字序列文件的形式发布,各级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一律以“规”字序列文件形式发布。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从2009年1月1日开始,除具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应当明确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没有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该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期满仍需继续执行的,经过评估和修订后,按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程序重新公布实施。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每隔2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要根据省政府的要求,适时修定《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牵头单位:市法制办;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三、严格行政执法,提高行政管理效能

(五)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围绕“两型社会”建设完善城市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强化属地管理,合理调整执法权限,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着力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认真贯彻实施《武汉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及时发现、研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升武昌火车站地区的综合管理效能,尽快实现汉口火车站和武汉火车站地区的综合管理。研究推进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综合执法改革工作,出台相关管理规定。探索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从城市管理向文化、旅游、交通、矿山安全、农业、林业、水利等领域扩展。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逐步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行政执法体制。(牵头单位:市法制办、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市编办、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执法部门)

(六)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杜绝以收费、罚款等方式筹措行政执法经费的做法。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

市监察局、市物价局)

(七)严格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所属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实施。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违法行为必须严格依法查处,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现象,做到既不越权,又不失职,确保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得到正确有效执行。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大对危害群众生命健康、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城市管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行政执法要遵循法定程序,使用统一执法文书。依法应当立案调查的,必须调查、取证,不得当场作出决定;依法应当听证的,必须举行听证;依法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对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依据、理由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必须如实告知。对违法执法和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市法制办;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执法部门)

(八)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深化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严格依照公布的细化标准实施行政处罚,探索对法律法规规章中有裁量幅度的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量化,促进合理行政。继续推行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最后依法处罚的三步式执法程序,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非主观故意的一般违法行为,实施宣传法律的执法步骤,服务企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坚持说理式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说透法理,说明事理,说通情理,防范和化解行政争议。大力推行网格化行政执法方式,解决基层行政执法机构岗位不固定、责任不明确等问题,消除行政执法盲点和死角。要按照行政相对人的守法记录,对不同市场主体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对记录优良的实施远距离监管,对记录较差的实施近距离或零距离监管,切实做到既严格执法、履行职责,又不执法扰民。要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组织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质量。(牵头单位:市法制办、市监察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执法部门)

(九)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应根据本级政府机构改革的实际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变动情况,重新审查变动后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按照《武汉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拟上岗执法人员经考试合格的,授予行政执法资格,办理行政执法证件,准予上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行政执法机关聘请的协警员、协查员、协管员、监督员等均不得直接从事与行政执法有关的调查、取证、处理等工作。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牵头单位:市法制办;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执法部门)

(十)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定期梳理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不同机构、岗位的执法职责,并将法定职权和执法责任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切实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质量评议考核机制,市区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政府部门负责对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评价依据。要加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责任人员,依照《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予以严肃追究。(牵头单位:市法制办、市监察局;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执法部门)

四、发挥监督合力,强化行政监督

(十一)健全完善监督机制。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

司法监督的同时,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要全面总结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成功经验,运用电子监察平台,逐步实现对行政处罚、企业登记、政府采购等政府行为的全过程监督。要高度重视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拓宽公众意见反映和诉求渠道,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查处制度,设置领导接待日,开通政务专线电话和电子信箱,搭建经常、稳定的沟通平台,及时听取公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属于政府管理事项的要及时受理,认真整改。对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依法处理,及时反馈。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牵头单位:市监察局;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二)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实施行政复议首长负责制,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目标考核范围。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做到依法办案、公正审理,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要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该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健全区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区级政府法制机构中从事行政复议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有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逐步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复议能力。要认真做好行政诉讼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牵头单位:市法制办;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三)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完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社会评议、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明确职责权限,制订公开目录,规范公开程序,健全发布机制,加快政府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五、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市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

(十四)健全依法行政领导机构。市政府成立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负责日常工作。区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依法行政领导机构,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政工作。要把加强依法行政摆上重要位置,主要负责人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作出安排,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和具体标准,狠抓落实,加强监督,确保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牵头单位:市法制办;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十五)健全依法行政工作制度。完善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市、区政府要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建立依法行政统计制度,市、区政府要定期对行政决策、地方政府立法、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制宣传培训、政府法制组织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及时掌握本地区依法行政进展情况,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要根据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把是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作为衡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项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把是否依法决策、是否依法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是否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等作为考核内容,科学设置考核指标,推行动态量化考核,并纳入政府绩效目标管理体系。建立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

政问责制度,不履行对依法行政的领导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牵头单位:市法制办;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六)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市、区政府法制机构担负着推进依法行政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情况交流的重要职责。要重视和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使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政府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按照中办、国办有关文件的要求,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基层行政机关领导岗位。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政府法制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当好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牵头单位:市编办;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各区政府)

7.公务员依法行政心得 篇七

一、我国公务员的行政伦理困境

谈到行政伦理困境, 归纳来说,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政治性失范, 表现为权力再分配过程中的权力交易。在各类行政人员的选拔、录用、任命方面, 存在以权谋私、任人唯亲的现象, 甚至非法交易买卖官位。二是失职性失范, 即行政人员无视自身的责任和义务, 滥用职权或不能尽职尽责, 表现为越位、缺位、错位等。部分地方政府领导玩忽职守, 只要经济利益、搞面子工程, 而完全不顾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忽视安全生产和公众安全。三是经济性失范。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行政人员利用手中职权牟取个人私利, 甚至与利益集团勾结, 实现肮脏的互利。

二、我国公务员行政伦理困境的原因分析

我国公务员遭遇行政伦理困境, 行为失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行政人员自身的原因, 也有环境及社会因素, 更有现存的行政伦理规范机制不健全的因素。

具体而言, 一是行政人员存在着行政角色冲突。行政人员也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人。作为政治家或官员, 他们在政治市场上追求自己最大的效用, 即权力、地位、待遇、名誉等, 而把公共利益放在次要地位。另一方面, 他又掌握公共权力并实施这种权力。这就决定了他有维护公共权力的责任和义务。于是, 在行政人员中就存在着这样一种角色冲突。行政伦理学者库珀认为, “法规通常只给行政人员提供含义宽泛的倾向性指导, 将之精确化是行政人员自己的任务。这样以来, 在随意性很大的情况下, 要想做出负责任的决策, 决策者的伦理水准和良知就至关重要了。”

二是行政环境因素。当前, 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 使得市场经济中的负面影响造成道德失范。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的多元化, 不同利益主体为了各自的利益, 有时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用回扣、贿赂等多种方式向握有实权的行政人进攻, 与那些缺乏免疫力的人员达成各种交易, 从而导致行政腐败。

三是社会“人情”原因。我国著名行政学专家夏书章教授在谈到影响我国政策有效执行的因素时, 就曾将感情用事列为三大重要影响因素之一。他指出, 人都有父母兄弟、妻室儿女, 有亲戚朋友、同乡、同学、同事等关系, 这样构成了一种亲疏不同的感情关系网。在这种政治文化的熏陶下, 行政人员自然也十分注重“人情”关系问题, 将这种“人情世故”夹杂在自己的行为之中, 最终导致责任冲突, 亦即行政伦理困境。

四是行政伦理规范内容模糊而零散。行政管理者可以有各种不同的专业化分工, 但其工作无一例外地都应服务于他们所代表的公民的利益。由于公共行政职业精神的内涵并不明确, 使得大多数人的思维局限于职位责任和工作责任, 而很少考虑到其作为公共行政从业者所应该承担的职业的责任。2006年1月1日实行的《公务员法》作为法律规范, 其规定缺乏明确而具体的量化指标。因此, 作为统一管理的公务员群体来讲, 缺乏一致而具体、真正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行动指南。

三、我国公务员行政伦理失范的治理对策

加强行政伦理建设, 治理各种行政伦理失范现象, 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它需要我们从各角度、各方位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同时加强管理和建设才能取得成效。

(一) 加强行政伦理教育。

公共行政伦理教育的意义在于提高公务员的道德认知能力, 使他们认识到行政伦理是为政之本, 树立正确的行政伦理观。为此, 我们要加大行政伦理教育的力度, 提高公务员对行政伦理的认知水平, 使其充分发挥伦理自主性, 自觉履行职责。针对目前公务员行政伦理意识薄弱的状况, 要继承和弘扬传统行政职业道德中的精华以及借鉴国外做法, 通过定期培训、日常强化、个案解剖等多种方式, 提高他们对行政伦理的认知水平和道德信念。与此同时, 行政人自身在法律和制度等外部控制具备的情况下, 还要注重自身的自律约束, 即内部控制, 只有这样, 才能在行政伦理困境中应对组织和上级的不道德行为。行政人自律的实施是以行政良心为基础的。行政良心是公务员意识中的一种强烈的行政责任感, 是在行政工作过程中, 由于认识到应有的行政使命、职责和行政任务而产生的履行行政义务的强烈和持久的愿望。行政良心是行政人在深刻理解国家、政府及行政机构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与道德原则的基础上, 以高度负责的态度, 对自身行政行为的善恶价值进行自我评价和自我修养的心理道德活动过程。行政良心在行政行为中起着指导、监督和评价的作用。行政人要主动发挥行政良心的自律作用, 需要不断地“关注自我”和内省。

(二) 加快行政伦理立法。

行政伦理立法就是把伦理行为上升为法律行为, 使伦理具有与上层建筑的政治、法律同等地位的法律效力和作用。尽管人们对于伦理立法尚未完全达成共识, 但加强伦理立法、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维护道德的纯洁性, 业已成为行政伦理建设制度化的基本工具和重要手段, 它正在逐渐推广并日益起着积极的作用。例如, 美国的职业道德立法居于领先地位。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政府行为伦理法》。1992年, 美国政府又颁布了由政府伦理办公室制定的内容更为详细、操作性更强的《美国行政部门雇员伦理行为标准》。在亚洲, 韩国于1981年通过了《韩国公职人员道德法》。日本则于1999年8月通过了《日本国家公务员伦理法》, 并于2000年4月1日开始施行。虽然近年来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行为规范准则, 例如《关于党政机关县 (处) 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但与西方相比, 中国的道德法制化相对欠缺, 至今仍没有一套完整的立法来约束公务员的行为。因此我们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 对现有的行政伦理规范加以修改、补充、完善, 使之形成体系;同时, 将那些相对成熟的基本行政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 明确违反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 才能保证行政伦理规范不被大量破坏。

(三) 完善行政伦理制度建设。

邓小平同志曾明确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 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做好事, 甚至走向反面。”[1]也就是说, 不健全的制度规范不仅会给坏人提供恶的机会, 而且会使好人对行好失去信念, 进而走向恶的边缘, 而良好的制度规范有助于弘扬正气, 有助于抑恶扬善。我国政府一直重视加强各级行政人员的道德建设, 但道德规范化还处于起步阶段, 尚不健全。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道德规范时要加入切实可行的具体性规定, 不断健全赏罚机制和道德回报机制, 可以在公务员的任免、升降等行为中引入道德赏罚机制, 强化德性的导向、激励功能, 真正实现行政整体的德性提升。被誉为美国宪法之父的詹姆斯·麦迪逊就曾经说过:“如果人都是天使, 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 如果是天使统治人, 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2]因此, 我们有必要加快行政道德制度化建设, , 实现对行政行为的调控, 在鼓励公务员的道德自觉的基础上, 强化道德他律性, 把褒扬和惩治结合起来, 切实保证行政伦理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约束。

(四) 强化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3]行政权力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在当前严峻的行政伦理失范的形势下, 加强行政伦理建设就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 逐步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这就要从以下两方面着手:1.健全行政道德建设的监督机制。必须建立健全行政道德建设的监督机制, 实现“三大转向”:一是由被动防御为主转向主动防治为主;二是由权力防治为主转向制度防治为主;三是由事后监督为主转向事前监督为主。2.科学合理设置职权。对要害部门、实权部门和重要岗位等“事故多发地带”的权力要适度分解, 合理分配, 实行职能交叉, 使单个人不能形成对权力的垄断, 避免权力过于集中。关键要加强对“一把手”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主要是健全民主集中制, 增加工作透明度, 使权力的运作“暴露在阳光下”。另外, 还要实行并健全重要岗位轮换制度、异地交流制度、离任审计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3.强化公众参政能力培养。在我国目前传统实践中, 由于受专制主义、官本位等因素的影响, 许多领导干部置广大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于不顾, 这实际上剥夺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要实现还权于民, 就必须保证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权利并为其提供合法、合理的渠道, 增加行政的透明度, 使行政官员真正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同时还必须强化公众的参政意识, 强化他们的伦理行政意识, 加强教育, 提高他们的参政议政能力。

参考文献

[1]邓小平.邓小平文选[C].人民出版社.1994:156.

[2]周奋进.转型中的行政伦理[M].中国审计出版社.2000.194.

8.公务员行政人格塑造的路径探析 篇八

【关键词】公务员;行政人格;塑造

行政人格是指导公务员工作的一种隐性存在,也是衡量公务员是否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的一种标准,所以在现代社会促进公务员理想行政人格的形成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基于以上公务员出现的各种问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塑造公务员的行政人格。

一、以国家政策的制定为保障

任何一个国家机制都是由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组成的,而立法是保证任何机构顺利完成任务的保障。公务员行政人格的形成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有来自比较积极行为的促进,也有来自许多强制措施的束缚,比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就会给公务员行政人格的形成带来影响。

(一)制定相关的行政立法。相关行政立法的出台对于公务员行政人格的塑造具有重要的指引与导向作用,行政立法可以使公务员更加清楚的了解自己的哪些行为是允许的,哪些是不被允许。这些相关行政立法的制定可以被公务员潜移默化的吸收,而且也会影响公务员行政人格的塑造,所以国家也应该通过行政立法的方式去确保公务员理想行政人格的形成。

(二)发挥国家监督机制的作用。我国的监督机制是多种多样的,塑造公务员行政人格一定要注重发挥监督机制的作用。但由于这些监督机制只是一种从外部的监督,没有给予公务员一种特别大的震慑力,因此国家在以后政策制定过程中,也要将有些监督机制上升到法律的层面,这样就可以给予公务员一定的震慑,同时在这种具有限制的范围中形成我们政府所需要的理想的行政人格。

二、以行政机关主体塑造为依托

公务员作为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托于行政机关这个主体而存在的。行政机关为公务员提供工作的场所,没有行政机关的存在,公务员也就不复存在。而行政机关又是由众多的公务员组合而成的,所以公务员与其所在的行政机关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公务员行政人格塑造与其行政机关也是密不可分的。

(一)优化行政机关自身的环境。一个人如果长期工作于一种环境中就会受到这种环境的影响,而对于公务员来说,其长期工作的环境就是所在的行政机关,所以公务员所在的行政机关的环境对于公务员行政人格的形成也是有影响的。因此,为了公务员良好行政人格的形成就必须营造一个好的行政环境。

(二)设置行政机关内部激励机制。在当今的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会去追求自己的价值,这些价值可能没有衡量的标准,但是却可以通过激励的方式去鼓励这种价值的实现。而公务员行政人格又是其行为价值与道德价值的统一,所以在行政系统中依然可以通过激励的方式去实现公务员的价值。然而在现在的生活中,经常出现的那些贪污腐败的官员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为了追求更多的利益,所以在行政工作给那些表现突出的公务员以适当的精神或者物质的激励也是必要的,这也是避免公务员走捷径,塑造理想行政人格的一个重要方法。

三、以公务员自身塑造为主要途径

公务员行政人格虽然说是多种因素综合的结果,包括公务员自身、行政部门以及国家政策的影响,但是最主要的还是基于公务员自身的修为。因为行政人格只是公务员的一种心理个性品质,体现的是公务员对于行政工作的态度,主要表现的是心理思想与行为的诠释,所以探究公务员行政人格塑造的途径最主要还是要从公务员自己的角度出发。

(一)公务员要提高自身的教育程度。公务员行政人格在早期的形成过程中是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公务员的个性品质、生活环境、教育水平等。所以公务员自身接受的教育对于公务员行政人格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影响。因此,为了塑造公务员良好的行政人格,公务员在自己平时的生活中一定要多读书,爱学习,让教育和知识充斥自己的大脑,为形成理想的行政人格奠定基础。

(二)公务员要增强自己的道德修养。上述对公务员行政人格的定义是指公务员在行政工作中的行为价值与道德价值的统一,公务员子行政人格除了是其行政工作的内在规定性,更是公务员自身道德修养在行政工作中的体现。所以加强公务员自己的道德修养对于塑造公务员行政人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塑造行政人格的一條主要途径。

(三)公务员要加强自身的职业精神。公务员行政人格的塑造与其自身的职业精神也是具有一定的联系的,公务员职业精神的高低与否对促进公务员良好行政人格的塑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务员在其行政工作中如果具有较强的职业精神,那么公务员自身肯定也具有良好的行政人格,反之就会有相反的结果。所以在公务员行政人格塑造的过程中也要注重公务员职业精神的培养。

由于国家公务员掌握着由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力,也就肩负着比普通人更多的责任,所以大众就会对公务员寄予更多的期望。因此,在我们行政系统中塑造一支高水平,高质量的公务员队伍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是我们人民群众的期望,也是为快速建成服务型政府而做的努力。我们现在所倡导的理想的行政人格有:独立型行政人格,服务型行政人格,创新型行政人格等。所以我们一定要为公务员形成理想行政人格提供良好的氛围,促进国家公务员行政人格渐渐趋向于这几种理想行政人格。

参考文献

[1]郭冬梅.行政人格及其塑造[D].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2007.

[2]伍小乐.文明行政视域下当代中国行政人格塑造研究[D].湘潭大学,2009.

上一篇:个人成长及专业计划下一篇:出纳实习生鉴定表评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