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10篇)
1.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一
市发改委、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政府,市经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科委、市民政局、市监察委、市审计局,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股份公司、华电集团上海分公司、申能集团、市城投总公司: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推动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号)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和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等规定,结合本市可再生能源发展实际,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特制定《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九月一日
附件: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推动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号)、《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和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石油替代等。
第三条(资金来源和计划)
本市用于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扶持的资金,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全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项目发展情况,编制提出下一扶持资金使用计划,于每年9月底前报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扶持资金使用计划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预计节能量或替代量、资金需求、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四条(支持重点领域)
扶持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包括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如下示范项目:
1、风电项目; 2、100千瓦及以上太阳能光伏发电和大型光热利用项目;
3、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利用项目;
4、石油制品替代能源应用项目;
5、氢能应用示范项目;
6、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标准制定;
7、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领域。
第五条(支持方式)
(一)无偿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项目。除标准制定等可由政府全额资助外,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须提供与无偿资助资金等金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二)贷款贴息方式。
贷款贴息方式主要用于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在银行贷款到位,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已支付利息的前提下,才可以安排贴息资金。
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合同约定利息率以及实际支付利息数额确定,贴息年限为1-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
第六条(申报材料)
市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项目申报,申请扶持资金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扶持资金申请表和书面申请报告;
2、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示范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批复文件、银行借款合同、资金到位和利息支付的证明;
3、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资源勘查评价、标准和规范制定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情况的说明;
4、其它相关材料。
第七条(申报程序)
市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项目,主管部门在对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市属企业组织实施的项目,应向其所属集团公司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中央企业可直接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其它企业单位应向其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区县发展改革委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支持。
第八条(项目审核)
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预算计划批准后,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组织专家对纳入计划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后,形成审核意见。项目评审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项目是否符合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相关规划、产业政策等;
2、项目是否对推动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相关政策是否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3、项目是否具有较好的技术领先性,是否对促进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生产具有良好的带动示范效应;
4、项目是否具有很好的能源替代效果,是否具有很好的示范宣传效应;
5、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需要评估和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资金使用监督和项目评估管理)
1、项目经评审后,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进行审核汇总,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依据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支持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2、获得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合同管理。项目合同应包括:项目名称、承担主体、项目履行期限、项目内容和主要经济指标、验收标准、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数额、支付进度、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等。
3、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对未通过验收评估的项目,将收回部分或全部支持资金。
4、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5、项目承担单位获得扶持资金后,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有关资金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6、获得无偿资助的单位,开支资金的范围包括人工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租赁费、鉴定验收费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上述费用支出,国家和本市有开支标准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附则)
1、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二
【发布文号】云政发〔2002〕57号 【发布日期】2002-04-16 【生效日期】2002-04-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2〕57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管理,明确各方责任,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结合云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预算内安排的支援农业、农村生产支出和农林水气等部门用于事业发展项目的各种专项资金。?
第三条第三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和项目周期(包括立项、实施、反馈、检查、验收等)中资金运行所进行的计划、控制和监督。
? 第四条第四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在政府领导下分别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坚持依法设立、确保重点,优化结构、适当集中,公开公正、择优选项,突出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设立?
第六条第六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设立应符合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原则,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有具体的目标、资金用途、支持对象、支持范围和起止时间。?
第七条第七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按照优化结构、确保重点的原则安排分项预算规模。按照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产业结构调整部署,优先保障上级专款配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和同级党委、政府确定的农业发展项目。?
第八条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下同)应按预算编制要求,将需设立的支农专项资金按规定时间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报专项资金分项目支出预算、支出内容和政策依据。
? 第九条第九条 财政部门依法审核后,对需设立的支农专项资金确定项目支出内容和规模,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纳入预算。?
第 十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的设立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执行到规定期满自动停止。到期后如需继续执行,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章 管理形式?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按预算级次和职能管理。?
(一)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支农专项资金预算的批复及下达,负责向上申报资金,对本级、上级下达资金和本级使用的资金进行管理。?
(二)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立项、项目计划拟定和下达,对上级申报项目及下达项目的计划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实行公开管理。?
(一)省级补助下级的支农专项资金,预算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资金用途、补助标准、管理方式和申报要求及时以项目立项指南、办法等形式作出公告,指导下级申报项目。?
(二)地县财政补助下级的支农专项资金,应对重点项目资金的补助标准、用途和申报要求,在支持对象范围内按相应形式作出公告。?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按用途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工程性支农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二)对防汛抗旱、森林火灾、农业救灾、农业税灾情减免补助、贴息资金等非工程性资金或经费,实行非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按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依据项目立项指南,实行谁立项、谁管理。省级对下安排的项目资金,单项补助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立项;单项补助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项目,地州市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立项;单项补助金额3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项目,县级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立项。?
省下达指标控制线,由下级选择项目申报的专项资金,也可实行委托管理方式。达到评审要求的,上级主管部门可委托下级申报部门组织评审。?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按非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拟定单项资金管理办法,实行定项、定额或其它标准管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为适应农业生产的特点,对冬春农田水利建设、减灾防灾等支农专项资金,可实行预拨款方式。预拨项目属已立项项目的,预拨数控制在上同类资金年初预算的50%以内。?对已预拨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下预算无项目资金来源安排的,由部门预算同类专项资金中抵扣。
第四章 立项程序?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立项申报。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申报部门是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管理体制和申请单位财务隶属关系,联合以正式文件形式逐级申报,不得越级上报。
?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申报条件。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即项目实施单位,应符合规定的资格或条件,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资产和财务状况、促进增加农民收入、农业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及以前实施农业项目的绩效等有关情况。?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同时兼顾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为保证项目申报文件的科学和完整,申报单位要根据立项单位的要求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申请的单项补助资金达到评审标准)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行业主管部门的技术规范编制,主要内容为:?
1.项目背景材料。包括资源条件、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
2.项目建设区域、地点(附规划图)、内容及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年限。?
3.项目建设的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资金来源包括单位自筹、同级财政补助、银行贷款、其它来源、向上级申请补助额等。同级财政补助应有财政部门的资金承诺书,财政性专项资金(基金)的使用应有详细支出预算。?
4.主要措施。包括技术措施、管理措施、资金筹集措施。?
5.项目效益。包括新增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6.组织领导。?
7.其它需说明事项。?
(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基本状况、所需资金规模、本地投入情况、本级财力情况、申报依据、申请补助额。?
中央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按规定标准格式申报。?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
(一)由立项单位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专门的项目评审机构对上报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
(二)评估论证内容,包括技术可行性、组织可行性、财务可行性、社会可行性、生态可行性、经济可行性。?
(三)项目评估小组或评审机构对项目方案进行全面的评估论证和实地考察后,向立项单位出具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批。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评审报告所提意见,修改项目方案,形成最终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立项单位;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依据项目评审报告,择优选项,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立项批复文件,正式确立项目。?
项目批复文件应明确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补助额、到位期限、支持环节及补助项目明细支出预算。
第五章 资金分配?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分配坚持择优选项、追求效率的原则。按项目管理的支农专项资金,严格按立项程序落实项目;按非项目管理的支农专项资金,要有科学合理的测算分配方案。安排项目在符合增加农民收入、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前提下,区分轻重缓急,按效率原则相对集中资金,缩短项目建设时间,扶持重点项目尽快产生效益。?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资金安排。?
(一)按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将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送同级财政部门,并附项目立项批复、相关依据及情况说明;部门本级使用的专项资金需提供项目详细支出预算和政策依据。?
(二)按非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根据下级单位资金申报报告,依据相关办法,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后,拟定资金测算分配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后,将资金分配方案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资金下达。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计划及资金分配方案,依法审核后,分批下达预算。主管部门依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文件,同步下达项目计划和事业计划,并同时抄送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也可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按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联文下达。?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上级下达的救灾应急资金,自收文之日起,在3日内将预算和项目计划下达到下级管理单位或用款单位;对上级下达的其它项目专项资金,自收文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将预算和项目计划下达到下级管理单位或用款单位。?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上级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下达后,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下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提出申请报告,经上级立项部门批准后,方可按批复变更方案实施。
?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要与农业生产的特点相适应,主管部门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上半年应达到年初预算的60%以上、10月底应达到90%。超过11月底尚未落实项目计划的本级支农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可根据批准的年初预算项目支出范围,依据当年情况,及时确定项目计划、拟定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第六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严格按项目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批准后,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与立项单位签订项目责任书;同时,与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订建设合同。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按项目进度或合同要求拨款,具备条件的也可实行报账制管理。?
中央及省级立项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实行报账制管理和专账(专项)核算。?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专项核算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实行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符合招投标条件和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开支,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实行招投标制、政府采购。?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完工后,立项单位应组织验收小组或委托中介机构,根据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复的项目预算要求,对完成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等情况进行审计或验收,并向立项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出具项目验收报告。
第七章 信息反馈?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年初预算经批准后,下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分款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并按月报送支农专项资金支出进度。?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定期反馈上级分配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执行情况。?
(一)按项目管理资金。项目实施单位按季或按半年向项目所在地财政和主管部门反馈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项目竣工报告、项目效益等,下同)。?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将上级安排本级的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在年终应进行总结分析,并于终结一个月内上报上级部门。中央及省级单项补助资金超过100万元的项目,下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半年反馈一次项目实施情况,并于终结一个月内,向上级部门反馈项目实施情况。?
(二)非项目管理资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上级安排本级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定期向上级部门反馈资金到位、分配及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检查的专题情况,涉及上级支农专项资金的,应反馈上级相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门开展支农资金专项审计,涉及上级支农专项资金的,其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抄送上级财政部门,并抄报上级政府。
第八章 管理权责?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按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可按年初本级预算额的2%提取项目管理费,专项用于项目前期调研、规划、评审、咨询、申报、储备及项目执行审计、检查验收和对优良项目管理部门、实施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奖励。项目管理费,在本级财政同类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纳入本单位财务统管。下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不得从上级财政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
未按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不得以工作经费、项目管理费、奖励经费等名目列支属机构经费性质的费用。确需列支的奖励经费,需经同级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安排。?
农业救灾性资金,严禁用于非救灾项目支出。?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立项项目,涉及需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投入的,应区别情况管理:?
(一)立项部门与财政部门已联合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属财政一次性补助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批复项目文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属一次立项、分年补助的项目,主管部门会签同级财政部门下达项目批复文件。?
(二)立项部门与财政部门未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确需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原则上实行一次性补助。省级单项补助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主管部门经财政部门会签立项批复下达。?
省级单项补助金额超过300万元的项目(含300万元),经报政府批准后立项。?
(三)基本建设项目要求配套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配套规模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认可。?
(四)中央有关部门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需由地方政府配套的项目,主管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会签申报。?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主管部门对本预算安排支农专项资金的项目计划、事业计划的公平、合法、合规性负责;对申报不合规、项目不属支农范围的,不予立项。?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负责对本级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对安排的专项资金是否按期到位、安全使用、规范管理、信息反馈负责。?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项目工程质量、项目按期完成、使用效益负责。?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同级预算和上级补助的支农专项资金的执行进度、资金的安全性、资金按项目按期到位负责;有权对本级安排的不合规项目、重复投入项目、不合理留用等资金不予下达;对违法、违规分配使用项目资金的行为有责任向上级部门反映。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实行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都必须建立项目档案,通过系统档案资料的建立,逐步形成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立项项目档案库和储备项目库。?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上报符合扶持条件的农业发展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分类建立项目储备档案,为申报项目和加快本级项目资金的分配提供条件。?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项目档案管理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方案;项目的具体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的结果及竣工验收报告;项目的效益情况。
?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项目档案要落实专人管理,明确职责,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章 检查监督?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分析项目资金的实施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配合审计和监督检查部门对支农专项资金进行审计和专项检查。?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申报中的违规操作行为,应从严处理。?
(一)对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项目单位,取消该单位今后的申报资格,并可通过媒介对单位及负责人予以曝光。?
(二)对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检查验收中,协助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的中介组织,可通过媒介予以曝光,并通报有关行业自律组织。?
(三)对报送虚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今后是否安排该地区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支农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执行,责令整改。?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挪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违规使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出,除限期更正外,及时给予通报,并对有关人员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挪用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上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扣减其它专项资金、转移支付补助等收回;并取消该地县同类专项资金后两年的申报资格。
第十一章 考核评价?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分项建立支农专项资金考核评价制度,量化指标体系,以评分制按支农专项资金使用周期分项进行考核评价,奖优罚劣。?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到位及时、专款专用,项目如期竣工、效益显著的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综合考核评审后,可对下级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及直接责任人实施奖励;奖励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按谁立项、谁考评、谁奖励的体制实施;省级对被奖励地州市或县下同类项目给予优先立项。?
提前完工、投资节约的项目,项目所在地财政或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可按投资节约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不能如期到位、项目未能如期竣工、效益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综合考核评审后,可对下级有关项目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及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该地州下同类项目停止立项。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分项制定单项资金管理办法。
3.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三
【发布日期】2009-01-19 【生效日期】2009-01-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三明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扶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市政府从2009年起,在市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中小企业发展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为确保专项资金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合理、高效使用,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资金使用对象
在三明市依法注册,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成长型中小企业,均可申请贷款贴息资金扶持:
(一)“4+1”重点产业企业;
(二)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
(三)传统产业改造提升项目;
(四)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
(五)替代进口、扩大出口的企业或项目;
(六)为当地工业生产提供物流、专业市场和电子商务平台配套服务的企业或项目。
二、资金使用条件
成长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强制性规定,符合全市区域产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
(二)具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良好的市场前景,符合市场扩大、自主创新、财税增收、就业增加、节能减排等要求,当年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
(三)资金来源确定,已取得银行贷款。
三、资金使用方式
每年从市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对100家成长型中小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扶持。原则上一家企业确定一个项目,给予一次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贴息(同一项目当年已享受市级以上专项补助的,原则上不再重复补助)。逾期贷款不予贴息。
四、资金使用管理
市经贸委根据专项资金预算规模,负责牵头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市林业局、科技局配合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共同做好专项资金审核工作。
市财政局按预算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问效。
五、资金使用程序
(一)申报
1.申报程序。由企业所在地经贸局牵头,会同林业局、科技局、财政局组织企业统一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申报。
2.申报材料。企业申请贷款贴息资金,需要提供以下申请材料:(1)三明市成长型中小企业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申请表;(2)项目上一或当年的贷款合同、贷款落实到位凭证,以及银行计息单(复印件);(3)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3.申报时间:每年3月底前。
(二)审批
1.联合审核。对申报贴息补助的中小企业,由市经贸委、林业局、科技局、财政局共同审核,拟定贷款贴息标准。
2.社会公示。对由市经贸委、林业局、科技局、财政局共同审核后的贷款贴息扶持企业,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3.政府审批。对经公示后无异议的贷款贴息扶持企业,由市经贸委、林业局、科技局、财政局共同报请市政府审批。
(三)资金拨付
对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给予贷款贴息扶持的中小企业,由企业依据市经贸委、财政局、林业局、科技局联合下发的批文,到当地财政局办理贷款贴息拨付手续。
六、资金监督管理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贷款贴息资金,并接受市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将涉及资金全额收缴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今后项目申报的资格。
七、附则
(一)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实行一年一定。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本办法由市经贸委、林业局、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 明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4.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四
(省财政厅 财[2004]32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继续选派优秀年轻党员干部到贫困村、后进村任职和加快发展村集体经济的决策部署,省财政安排第二批扶持村组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第二批选派干部任职村举办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现将《安徽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
安徽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大力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增加村级集体收入,巩固村级组织,省财政安排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为用好、管好此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行无偿使用,其主管部门为省财政厅。
第三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增加村级集体收入、解决村级组织维持正常运转所必需的财力为目的。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四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五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选派干部任职的贫困村、后进村(以下简称选派村)
第六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实施村集体经济项目。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因地制宜,围绕“农”字做文章,尽快增加村集体收入。包括:开发村级集体拥有的滩、坡、地、水面等资源;盘活村级集体资产;举办有助于推动当地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种植养殖型、中介服务型、农副产品加工运销型等经营褓以及需要扶植并有良好发展前景和经营管理机制的现有村办企业流动资金及技改投入。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不能用于发放村干部工资、归还村集体债务、扶贫济困、举办公益事业等不能增加村集体收入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审批
第七条 申请扶持的选派村发展集体经济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选派村发展集体经济的思路切合实际;被扶持的项目与当地扶贫开发、农业结构调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等农业发展项目紧密结合,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可以为村集体带来较稳定的收益。
第八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由乡镇在选派村申报的基础上汇总向县(市、区)财政局申报。省财政按照各县(市、区)选派村数,确定扶持各县(市、区)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总额度,一次性将扶持资金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县(市、区)财政局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省财政安排给本县(市、区)的项目扶持资金总额度,审核确定具体扶持项目和项目扶持资金数额。第九条 项目审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充分开展可行性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规范的方式进行。财政部门在审定项目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第十一条 县(市、区)财政局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实行报账制管理。
第十二条 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审定具体项目、分配项目资金、监督资金使用,定期向省、市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对于将扶持资金挪作他用的,一经发现,省财政厅立即收回扶持资金,并予以相应处罚。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做好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资产管理工作。选派村利用省财政扶持资金实施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由此形成的资产,或通过参股等方式对外投资,由此所形成的权益,作为村集体资产(权益)管理。选派村对省财政扶持资金拆借给个体、私营企业等使用,由此形成的债权,要及时清理回收。收回的资金留给村里继续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借给经济效益较好的个体、私营企业的资金,也可转作村集体对个体、私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归村集体。
选派干部在离任前,要办理向村委会移交集体资产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财农[2001]352文件印发的《安徽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应废止。
5.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文化“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本市对外文化贸易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71号)、《上海市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财教[2014]34号)及有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设立专项扶持资金是为了营造上海对外文化贸易良好发展环境,集聚国内外优秀文化企业,进一步扩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加快推进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在国家“一带一路”和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战略中发挥更加突出的作用。
第三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运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效率、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实效。
第二章 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上海)(以下简称:基地)是由文化部与上海市政府共同建立的旨在实践中华文化“走出去”战略和文化产业领域改革的重要创新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在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的共同支持下,基地依托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的政策和区位优势,着力推动建设国际文化贸易服务创新、信息咨询、展示推介、人才培训、政策试验等平台功能。
第五条 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上海)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基地联席会议)指导基地建设发展,确定发展目标并确保其有效实施,主要有:审核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的有关基地发展的规划、计划等重大事项,审核《上海文化“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各项细则,审核资金使用预、决算和计划调整方案。
第六条 基地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专项扶持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拟订《上海文化“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各项细则,负责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并提出资助标准和金额,建立专项扶持资金专家库,做好资金使用绩效的评估等工作。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文化改革发展办公室。
第七条 上海东方汇文国际文化服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汇文)负责基地的日常运营管理。受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承担有益于基地和相关文化企业发展的建设工作、推动有助于文化“走出去”的公共服务项目、受理专项扶持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及评审的组织工作,监管资助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专项扶持资金来源和预算管理
第八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来源由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浦东新区政府等额配套出资构成。专项扶持资金划入设立在东方汇文的“上海市文化‘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专门帐户,实施统一管理。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结余部分,可结转下继续使用。
第九条 受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东方汇文于每年12月上旬向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次年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计划及预算,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基地联席会议主要领导批准;东方汇文每年9月上旬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向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当年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计划调整申请,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基地联席会议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
第四章 专项扶持资金的支持范围、方式及标准
第十一条 专项扶持资金支持在本市注册、从事对外文化贸易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重点支持在基地内注册,且税收户管在浦东新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
第十二条 专项扶持资金予以支持的范围包括:(一)公共服务类项目;(二)出口导向类项目;(三)房租补贴类项目。具体分类如下:
1、参加境外文化节庆、项目投标、市场调研、会议研讨等国际文化市场前期拓展活动;
2、组织、策划赴境外开展商业性演出;
3、组织、策划境外推介活动,租用境外文化博览会等场馆进行展示,宣传并推广我国文化产品或服务;
4、针对文化出口企业和文化出口项目在国外遭遇贸易摩擦和开展贸易维权所提供的服务;
5、以促进本市文化产品和服务开拓国内、国际市场为目的,在本市开展的文化企业交流、专项展览展示、专业研讨论坛、行业专家咨询、企业人才培训等活动;
6、以出口为目的的电影、电视、游戏、图书等的翻译、外文配音和字幕的打印制作等;
7、开展文化产品或服务的涉外版权登记;
8、开拓或协助开拓国际文化市场成绩突出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项目;
9、对国家文化战略、品牌项目、文化贸易重点区域项目等的支持;
10、其他以走出去为导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文化项目。
第十三条 专项扶持资金予以支持的方式主要有项目补贴、贷款贴息、房租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等。
第十四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资助标准如下:
(一)公共服务类项目。一般为东方汇文组织或联合其他单位组织开展的海内外展会、培训等公共服务类项目,也可由行业协会、文化龙头企业等牵头组织开展。单个项目补贴一般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且不得超过项目总投入。
(二)出口导向类项目。一般为有利于扩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项目。对补贴的项目,一般为一次性投入,单个项目的资助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额度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对贷款贴息的项目,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单个项目贴息比例不超过利息总额的50%,额度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三)房租补贴类项目。对入驻基地或在基地内运作文化展示、交易等项目的文化相关企业的房租补贴,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协议的,按照已签订的协议执行,但不得扩大受益时间、范围和标准,在协议到期后自然终止。在本办法实施后,不再签订新的房租补贴协议。对确实承担平台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由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审议通过后报基地联席会议主要领导同意,按其实际发生的房租金额给予一定补贴,但补贴总额不超过其房租金额的30%。
以上专项扶持资金的有关资助标准在遇到出口前景特别良好或社会、经济效益特别突出等特殊情况,经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由基地联席会议主要领导审议批准后放宽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一般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章 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和评审
第十五条 公共服务类项目由东方汇文在每年12月上旬汇总提出次年的项目,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经联席会议主要领导审议批准后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 出口导向类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供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外汇收入凭证等相关的证明和材料。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还需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以及利息结算单据等证明和材料。
出口导向类项目的申报单位应按照基地网站公布的申报要求向基地申报。项目申报一般为每年一次,遇有重要特殊项目,经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意后可单独申报。东方汇文按要求向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报送初审。
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申报专项扶持资金资助的出口导向类项目初步审核后,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综合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提出项目资助建议。基地联席会议主要领导根据评审结果和有关建议,审定批准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
第十七条 经联席会议主要领导审定的出口导向类项目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者。
第十八条 房租补贴类项目由东方汇文根据所签订协议汇总,纳入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计划及预算中,统一报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九条 东方汇文按照经基地联席会议批复同意的工作及预算资金使用计划开展工作。工作计划中的个别项目调整,应告知理由并提请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遇重大变动的,由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基地联席会议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准实施。
第六章 专项扶持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单位应随决算,向东方汇文报送项目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东方汇文负责组织专项扶持资金资助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第二十二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扶持资金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行政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6.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财政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效能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3]28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支持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青政发[2002]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财政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评价),是指对由中央财政补助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和使用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和评价。
第三条
专项资金评价对象是指中央财政拨入的专项资金、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财政技改贴息资金、补助资金,科技三项费用专项资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其他财政投入资金等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评价原则上每年从评价对象中选择某一项或某几项专项资金进行评价,每项专项资金的评价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
第四条专项资金评价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采取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单位自评与专家评价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二)国家、省、市有关经济、科技、环保事业发展方面的政策规定;
(三)专项资金使用总体规划(计划)和目标;
(四)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申请报告(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评估报告、建设计划合同书;
(五)经费预算批复文件、经费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其他相关财务会计资料;
(六)项目验收报告;
(七)按要求需提报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专项资金评价所需经费在当年预算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二章专项资金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专项资金评价根据项目的实施阶段分为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专项资金评价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性质,分为企业类评价和事业单位类评价。
第八条
过程评价是指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阶段性执行情况的考核与评价。主要评价专项资金使用是否规范、准确、合理,其他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结果评价是指对项目完成后总体执行情况的考核与评价,主要评价专项资金使用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企业类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企业发展能力状况、企业财务效益及财政贡献状况、企业发展能力预测等。事业单位类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被评价单位资金筹集情况、资金支出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
绩效目标的确立依据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申请报告(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评估报告或建设计划合同书中预计项目完成后应达到的各项经济指标。
第三章专项资金评价工作实施程序
第九条
专项资金评价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实施。具体评价工作,可由财政局单独组织进行,也可与其他相关部门开展的业务评价联合进行。市财政局的具体工作职责是:负责选择确定专项资金评价的项目、评价内容和评价指标;指导被评价单位开展自评;组织成立专家组或指定中介机构;汇总评审评价结论、反馈评价结果。
第十条
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组织专项资金评价时,采取直接组织专家组评价、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或经过财政部门认定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评价的方式进行。
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专项资金评价时,市财政局与受托单位应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中应明确评价要求、评价方案和评价结果的认定方式。受托单位应保证评价内容的完整性和结果的真实性,每年市财政局将按一定比例对评价的质量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评价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财政、科技、环保、投资等领域的政策法规;
(二)具有丰富的相关行业管理经验;
(三)具备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
(五)按要求需具备的其他相关条件。
专项资金评价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
(二)具有相关行业管理组织机构颁发的专业资质;
(三)具有一定数量且与评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具有一定规模且结构合理的咨询专家支持系统;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六)按要求需具备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评价工作的实施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下发评价文件。市财政局根据当年经济发展状况和各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确定当年专项资金评价项目、评价指标,制定本专项资金评价工作具体实施方案,下达专项资金评价文件。
第二阶段为自评阶段。由各被评价单位根据当年评价文件的具体要求填写《青岛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报告(范本)》(附件一)并按要求上报。
第三阶段为专家评价阶段或中介机构评审阶段。第二阶段结束后15日内
由市财政局或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采用集中评价与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步骤为:
一、专家组或中介机构应根据被评价单位的性质、专项资金特点及全市经济发展状况拟定各项财务指标的参考标准值,并编制《ХХХХ专项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与指标权数表》(以下简称权数表)、《ХХХХ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计分参考值对照表》(以下简称对照表)。
二、专家组或中介机构根据被评价单位提供的资料、权数表、对照表及本办法第十四条等的有关条款确定评价等级。
三、由专家组或中介机构填写《青岛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范本)》(附件二)。
第四阶段为综合评价阶段。第三阶段结束后15日内,市财政局根据《青岛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对各项被评价的专项资金的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对各项专项资金的管理质量、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15日内将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四章专项资金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应根据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评价办法、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较好(C)、较差(D)四个等级。其中:
优秀(A):评价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
良好(B):评价得分在70-80分(含70分)的;
较好(C):评价得分在60-70分(含60分)的;
较差(E):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的。
专项资金项目当年的评价结果作为本被评价单位的评价等级。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对支持企业发展资金投入的重要依据,并据此对新增项目进行决策。对被评为C级以下的被评价单位提出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一年后复评仍达不到标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价结果组织有关专家于每年11月底之前对各项专项资金的管理质量、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管理质量高、使用效果好的专项资金在下一预算安排时适度增长,反之,则按一定比例递减。
附则
第十五条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在接受评价委托、安排评价人员和选择评价专家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和严格履行回避原则。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相关部门、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对评价单位提供的资料及业务内容、相关的知识产权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专家组和中介机构有违纪行为的,财政及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将取消其评价资格、终止委托关系,触犯法律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
被评价单位有违纪行为的,财政及相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减拨、停拨、直至追回项目经费、在一定期限内暂停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资格等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档案资料按有关规定保存。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青岛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报告(范本)
7.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七
“现代物流”
“专项资金”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企[2008]37号
各市州财政局、经委,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湖南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现代物流业的引导作用,促进全省现代物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07]4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物流业是指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新兴的复合型生产性服务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物流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资金。
第二章 安排原则、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物流专项资金的安排要符合全省现代物流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突出主要方向、注重效益、体现创新的原则,重点支持具有公益(用)性和示范性的项目。
第五条 物流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主要包括:
1、省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特别是综合性重点物流园区的物流建设项目;
2、公益(用)性物流基础设施及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项目;
3、第三方物流企业及工业企业物流剥离外包示范性项目;
4、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物流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原则上一个项目只安排一次,在同一内对同一企业不重复安排。
第三章 项目申报要求与审查程序
第七条 省经委和省财政厅年初根据物流发展规划发布项目申请指南,明确每重点支持范围等具体申报事项。
第八条 物流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湖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3、按照现代物流工作重点联系企业制度要求,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及经营情况。
4、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九条 物流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物流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3、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4、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他项目应提供项目计划书;
5、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复印件及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6、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地方项目由各市州经委和财政局组织申报,各市州经委和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联合行文报省经委和省财政厅;中央在湘企业项目直接向省经委、省财政厅申报;省属企业项目由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经委、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的物流项目由省经委汇总后,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审核,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下达和拨付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经委下达资金。省属、中央在湘单位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其他单位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逐级下拨,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 当年专项资金必须于9月底之前全部下达。
第十四条 企业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有关规定对收到的物流专项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物流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报告验收制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资金下达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内,其他项目自资金下达之日起至项目完成,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季度向省经委、省财政厅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重点项目完成后,须向省经委、省财政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省经委负责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督促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提出评审意见,并作为今后安排物流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物流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项目承担单位,追回全部专项资金。凡违反规定的,由省财政厅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八
发表时间:2010-8-23 14:49:54浏览次数:532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 返回列表 ]各县(市、区)林业局、财政局:
根据《温州市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温财农〔2004〕328号)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2010年度市级林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以县(市、区)为单位,由林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业主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 根据《温州市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审核后,报送市林业局和市财政局;市直属单位由业主直接向市林业局申报。
二、申报材料
1、县(市、区)林业和财政部门联合申报文件;
2、温州市林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补助申报表;
3、对上报林业产业化项目,要求填写《温州市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其中背景分析、需求分析以及直接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指标可简要填写。《温州市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要求装订整齐,A4尺寸,浅蓝底厚封面,不套塑封皮。(标准文本及申报表可在温州林业网下载)
4、项目申报采取纸质和网上申报双轨并行方式,网上申报地址:http://61.153.26.70:40080或者/(温州市财政地税信息网上支农项目资金管理系统链接),没有网上申报项目,不予安排补助资金。
三、资金安排导向
为加快林业发展,全面贯彻实施《温州市林业“十一五”发展规划》,本年度市级林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重点申报方向为以下六大类:
1、森林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工程:森林防火装备与消防队伍建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生物防火林带建设等。
2、兴林富民示范工程:高效竹林基地、速生工业原料用材林基地、森林食品基地、油茶等名特优经济林综合开发、野生动植物驯养、加工等兴林富民项目(优先扶持市级以上林业龙头企业、示范性林业专业合作社申报的项目),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旅游开发等。
3、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林木种苗花卉项目、自然保护区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与恢复等。
4、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国有林场的护林房、水电设施改造和林业基地建设等。
5、现代林业示范基地建设:林木良种示范基地、现代竹子示范园区、林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特色高效立体林业示范基地等。
6、林业宣传:森林旅游和林产品宣传、推介、展览等。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1、项目申报截止时间:2010年9月15日;
2、每个县(市、区)申报林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原则上限报4项;
3、请各项目申报县(市、区)林业、财政部门,按《通知》要求,于项目申报截止日之前联合行文上报市林业局一式2份、市财政局1份(包括电子文本),将申报文件和补助表依次装订于标准文本封面内,并在申报文本的资金名称中注明本年度重点扶持的项目类别。各项目建设方案一经批复不得中途变更,否则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4、请各县(市、区)将09年度林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并上报市林业局(可不以正式文件形式)。
联系处室:市林业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 88636030联系人:黄宰胜
9.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九
深圳市2015年第二批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市科技创新委)
目 录
一、要 求..................................3
二、深圳市2015年第二批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申请指南.................................4
1、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中心扶持计划...........6
2、国家、省科技部门配套扶持计划..............13
3、基础研究扶持计划.........................19
一、要
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完成项目在线申报后,需通过该系统打印项目申请书及附件,并将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相应附件胶装成册(一式两份)、报送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市民中心行政大厅13-14号)。
(二)节能技术领域联系人:傅岳敏、李莉;联系电话:82003121、82101561 环保技术领域联系人:李付贵、廖敬扬;联系电话:82101043、82003434
二、深圳市2015年第二批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目 录
1、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中心扶持计划
2、国家、省科技部门配套扶持计划
3、基础扶持支持计划
1、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中心扶持计划
一、审批内容
以培养人才、开展基础研究、支撑产业和社会发展为目标,对组建深圳市重点实验室予以资助;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促进企业内部研发组织体系建设为目标,对深圳市企业工程中心组建予以资助。
重点支持领域:
高效节能产业。重点发展电机及拖动装置、节能监测、余热余压利用、锅炉窑炉等节能技术和装备,新型节能建筑材料、高效节能照明产品、高效节能电器以及节能汽车等节能产品。
先进环保产业。重点发展大气污染防治、环境污染监测、水污染防治、固废处理处置、噪声污染控制、生态修复、清洁生产等领域环境治理技术和装备以及环保材料与药剂等。
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重点发展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建筑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汽车零部件及机电产品再制造、生物质废弃物循环利用以及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等。
节能环保服务业。重点发展节能服务业、环保服务业、再制造服务业等。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2日;
(二)《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200号;
(三)《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四)《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科〔2012〕168号。
(五)《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4—2020年)》,深府〔2014〕32号
三、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资金总额控制。审批方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申请组建深圳市重点实验室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深圳市重点实验室组建类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具有基础研究能力的企业;
(二)主要围绕产业和民生需求,属前沿、交叉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或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不得与已建重点实验室研究领域相同,实验室研究方向明确;
(三)学术带头人2人以上,骨干科研人员5人以上,专职科研人员总数20人以上;主任或副主任、学术带头人和专职科研人员不得在已建重点实验室兼职;研发团队在本学科或领域中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或特色,具备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
(四)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环境,院校类重点实验室科研用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现值不低于500万(软件类重点实验室相应的现值不低于300万);
企业类重点实验室科研用房面积2000平米以上,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现值不低于600万元(软件类重点实验室相应的现值不低于400万)。
(五)企业类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须为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依托单位近2年每年在税务部门申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在2000万元以上,或近2年每年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专项审计的研发费用4000万元以上;
(六)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提供足够的资金、技术、后勤和学术交流等配套条件。
申请重点实验室质量提升资助的对象为:
(一)2013年评估优秀的深圳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
(二)重点学科规划内的需要整合重组的重点实验室。申请深圳市企业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技术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
(二)依托单位须为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近2年每年在税务部门申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在400万元以上,或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专项审计的近2年每年研发费用800万元以上;取得5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三)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且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现值不低于600万元;
(四)申请单位为申请组建研发中心配备岗位固定的专职研发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人数比例10%以上,具有中级职称和硕士学位人数比例35%以上。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业务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网上申报时在申报系统中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提交纸质材料时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需验原件,如在网上申报系统中填报数据不实,将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
(三)网上申报时在申报系统中填写营业执照代码,提交纸质材料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不需验原件,如在网上申报系统中填报数据不实,将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需提交登记证书复印件并验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网上申报时在申报系统中填写税务登记证代码,提交纸质材料时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不需验原件,如在网上申报系统中填报数据不实,将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非事业单位填写和提交);
(六)上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上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九)项目负责人的科研成果、学术水平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业务系统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节能技术领域联系人:傅岳敏、李莉;联系电话:82003121、82101561 环保技术领域联系人:李付贵、廖敬扬;联系电话:82101043、82003434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3-14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社会公示——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单位 11
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委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结合受理情况,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 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市科技创新委按照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
2、国家、省科技部门配套扶持计划
一、审批内容
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中科院院级科研项目配套资助。
重点支持领域:
高效节能产业。重点发展电机及拖动装置、节能监测、余热余压利用、锅炉窑炉等节能技术和装备,新型节能建筑材料、高效节能照明产品、高效节能电器以及节能汽车等节能产品。
先进环保产业。重点发展大气污染防治、环境污染监测、水污染防治、固废处理处置、噪声污染控制、生态修复、清洁生产等领域环境治理技术和装备以及环保材料与药剂等。
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重点发展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建筑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汽车零部件及机电产品再制造、生物质废弃物循环利用以及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等。
节能环保服务业。重点发展节能服务业、环保服务业、再制造服务业等。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2日;
(二)《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200号;
(三)《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四)《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科〔2012〕168号。
(五)《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4—2020年)》,深府〔2014〕32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配套专项资金总额控制,配套资金比例最高1:1;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在国家和省均立项的,予以其中一个项目配套。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及其他重大项目配套支持最高1500万元;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863等各类国家计划配套支持最高800万元。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委托审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已获得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中科院院级科研项目立项资助,且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
(二)获国家或者省立项,未予配套或配套不全项目,经费实际到账时间为2014年1月1日-12月31日;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业务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网上申报时在申报系统中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提交纸质材料时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需验原件,如在网上申报系统中填报数据不实,将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
(三)网上申报时在申报系统中填写营业执照代码,提交纸质材料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不需验原件,如在网上申报系统中填报数据不实,将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需提交登记证书复印件并验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网上申报时在申报系统中填写税务登记证代码,提交纸质材料时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不需验原件,如在网上申报系统中填报数据不实,将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非事业单位填写和提交);
(六)上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上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八)申请国家和省项目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九)国家和省项目下达文件、任务书或合同书,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业务系统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节能技术领域联系人:傅岳敏、李莉;联系电话:82003121、82101561 环保技术领域联系人:李付贵、廖敬扬;联系电话:82101043、82003434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3-14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社会公示——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单位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委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结合受理情况,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 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市科技创新委按照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
3、基础研究扶持计划
一、审批内容
以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原始创新成果等为目标,发展科学知识的独创性基础研究项目资助。成果形式主要以论文、著作、专利等为主。
重点支持领域:
高效节能产业。重点发展电机及拖动装置、节能监测、余热余压利用、锅炉窑炉等节能技术和装备,新型节能建筑材料、高效节能照明产品、高效节能电器以及节能汽车等节能产品。
先进环保产业。重点发展大气污染防治、环境污染监测、水污染防治、固废处理处置、噪声污染控制、生态修复、清洁生产等领域环境治理技术和装备以及环保材料与药剂等。
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重点发展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建筑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汽车零部件及机电产品再制造、生物质废弃物循环利用以及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等。
节能环保服务业。重点发展节能服务业、环保服务业、再制造服务业等。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2日;
(二)《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200号;
(三)《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四)《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科〔2012〕168号。
(五)《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4—2020年)》,深府〔2014〕32号
三、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未来产业资金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申请基础研究项目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具有基础研究能力的企业;
(二)项目负责人必须是申请单位的在职研究人员,项目完成不超过其法定退休时间。申请人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市级基础研究项目不超过3项;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业务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网上申报时在申报系统中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提交纸质材料时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需验原件,如在网上申报系统中填报数据不实,将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
(三)网上申报时在申报系统中填写营业执照代码,提交纸质材料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不需验原件,如在网上申报系统中填报数据不实,将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需提交登记证书复印件并验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网上申报时在申报系统中填写税务登记证代码,提交纸质材料时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不需验原件,如在网上申报系统中填报数据不实,将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非事业单位填写和提交);
(六)上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上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九)项目负责人的科研成果、学术水平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业务系统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节能技术领域联系人:傅岳敏、李莉;联系电话:82003121、82101561 环保技术领域联系人:李付贵、廖敬扬;联系电话:82101043、82003434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3-14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社会公示——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单位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委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结合受理情况,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 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10.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十
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云南体育产业,充分发挥省政府每年2000万元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引导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作用,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使用、管理,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择优扶持,突出重点。专项资金集中用于扶持符合云南省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重点支持领域的体育项目产品、服务和企业,培育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体育品牌;
(二)公开、公正,讲求实效。专项资金使用实行项目申报制、项目负责制,逐步推行项目评审、绩效考评等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审核、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必须纳入项目承担单位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杜绝截留、挪用、占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由省体育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一)省体育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细则和标准;
(二)省体育局负责制定、审议专项资金工作计划;
(三)省体育局负责审定专项资金经费预算及决算;
(四)省体育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评审论证有关标准;
(五)省体育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考察、评估、评审,审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六)州市体育部门负责协助省体育局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协助省体育局组织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
第三章
使用的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集中用于扶持云南省体育产业重点领域,引领新兴体育业态形成和发展,引导多种性质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主要包括:
(一)体育健身服务业和体育旅游业市场培育和开发;
(二)体育品牌赛事和特色活动的策划、引进和组织;
(三)体育骨干企业、体育中介机构的培育和扶持;
(四)体育产业基地、产业带及产业群的建设;
(五)体育产业重大宣传和人才培养;
(六)体育产业公共信息平台的建设和重点体育产业项目课题研究、评审论证等。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贴、贷款贴息、后期奖励、政府重点采购及后期赎买等方式进行使用,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一)项目补贴。对符合我省体育产业发展方向,在其所属领域内具有导向作用的重点体育产业项目给予项目经费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能够形成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体育产业项目的银行贷款给予利息补贴。
(三)积极探索后期奖励、政府重点采购、后期赎买等其他资助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进入体育产业领域。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审批管理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须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从事体育产业相关活动;
(二)申报项目符合我省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重点支持领域,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提交材料:
1、《云南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概况、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说明、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
3、项目批准文本和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4、项目单位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银行贷款证明以及报表附注说明等(复印件);
5、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6、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省体育局发布下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
(二)申报单位向所在州、市体育主管部门申报。昆明地区的省体育局所属单位可向省体育局直接申报。
(三)州市体育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省体育局。
(四)省体育局汇总申报项目后,组织专业评估机构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体育产业项目库。
(五)省体育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当年扶持重点,确定项目安排方案。
(六)省体育局与有关责任方签订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协议,按照相关程序报批后下达项目经费。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协议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严格项目资金管理,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管和核算,并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检查。
第十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在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州、市体育主管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各州、市应将各项目专项资金具体使用情况汇总书记面上报省体育局。
第十一条
建立项目跟踪制度。各州、市体育主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已下达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项目执行、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和项目实施效果等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佳效益。省体育局根据情况组织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抽查。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省体育局同意。对因故终止、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及时清理账目和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做出经费决算上报省体育局,剩余资金及时如数退回。第十三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将追回已经下拨的专项资金,五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绩效考评制度。省体育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验收的有效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的可持续影响、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单位财务管理状况、单位财务信息质量等。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安排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经绩效考评为优秀的,省体育局对所在州、市体育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予以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