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业务总结

2024-10-12

支付结算业务总结(精选8篇)

1.支付结算业务总结 篇一

支付结算业务题库1

一、填空:(30分)

1、大额贷记业务金额起点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2、在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的清算日中,成员机构辖内网点可以办理(电子汇兑)、(银行汇票)和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在非清算工作日中,只能办理(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在系统假日中,停办所有业务。

3、大额支付系统行号标准为(12)位数字,是参加大额支付机构的唯一标识。

4、在大额支付系统中NPC是指(国家处理中心)

5、现代化支付系统主要由(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系统)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三个业务系统组成。

6、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商业银行前臵机系统,简称(MBFE系统),该系统用于对辖内机构支付业务监控及相关业务处理。

7、支付系统用于处理(跨行)大小额借贷记业务。

8、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参与者行名必须与(旗县联社全称)一致。

9、复核员必须对录入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及时通知录入员进行处理。

10、授权柜员应以有关凭证为依据,严格审查业务是否真实正确,严禁(无凭证)授权。

11、授权柜员应根据(业务明细账)和柜员表内业务轧账表核对每日业务往、来账发生额。

12、对更正支付业务要素的查询,必须严格以客户提交的(原始凭证)的记载内容为依据查复。严禁营业机构和个人擅自更改凭证内容,发出查复信息。

13、对于小额借记来账划款业务为“失败”或“拒付”状态的,当日可做(小额滞留拒绝提入)。

14、五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大小额支付系统的行号为(402207281440)。

16、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在农信银清算系统中的行号为(1150000007)。

17、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体系实行(两级)管理、(三级)清算模式。

18、清算资金透支指发生资金清算业务时,存放在该资金清算账户上的资金(不足以)进行支付清算的行为。

19、清算资金透支一般分为(日间透支)和(隔夜透支)。20、旗县联社严禁出现清算资金的(隔夜透支)行为。

21、农信银系统信息服务类业务主要包括:(支付信息查询查复)、票据信息查询查复、(账 户余额查询)和自由格式报文等。

22、银行汇票分为(现金汇票)和(转账汇票)两种。

23、现代化支付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我国支付清算体系建设需要,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开发完成的。

24、五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农信银清算系统中的行号为(1150821019)。

25、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全国(30)家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共同发起成立的全国性股份制金融服务企业。

26、办理银行汇票的个人客户可申请办理(现金及转账)银行汇票。

27、农信银通存通兑来账业务在登记簿中为“未记账”状态,指(交易失败)的业务。

29、(小额支付系统)处理同城、异地的借记支付业务以及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的贷记支付业务。

30、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二、单选题:(30分)

1、大额支付系统的日间处理时间为(B)A、8:00--17:30 B、8:30--17:00 C、8:00--16:30 D、17:00—17:30

2、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的贷记支付业务金额上限由(C)行进行设定和调整。A、农村信用社 B、自治区联社 C、中国人民银行

3、大额支付系统发送往账业务时,要素完全相同的两笔业务,第一笔业务发送成功后,状态显示为“已清算”。第二笔业务发送成功后,状态显示为(A)A、待确认

B、滞留

C、待发送

4、来账挂账业务账号正确,户名有误会在(A)反映。

A、本网点2431账户

B、联社营业部2431账户

C、本网点2621账户

5.大额支付资金清算采用(A)清算的方式。A、当日

B、次日

C、批量

6、受理社(行)办理异地现金通兑业务时柜台经办人员可采取现金或转账方式收取客户手续费;在办理异地现金通存业务时,必须采取(2)方式收取客户手续费。A.转账

B.现金

7.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支持(C)异地柜台交易。A.存折

B.银行卡

C.银行卡和存折

8、农信银实时电子汇兑业务采取(B)的清算方式。

一日多批、全额清算 B.逐笔、实时、全额 C.逐批、定时、全额

9、支付业务撤销申请,只能在(B)进行。

A、营业准备 B、日间处理 C、业务截止 D、日终处理

10、大额支付系统,查复社收到查询信息,最迟不得超过(B)向查询社发送查复信息。

A、当日营业时间内 B、次日上午 C、次日营业时间内

11、《支付结算办法》关于现金汇兑业务的收、付款人的规定有(C)。A、只要收款人为个人即可 B、付款人可以是单位

C、收、付款人必须均为个人 D、收、付款人可以均为单位

12、支付系统查询查复,通汇社根据原始凭证进行查询、查复,做到(D)。A、有疑必查 B、有查必复 C、查必彻底 D、有根有据

13、大额支付系统往帐业务的处理原则是(B)。A、谁确认、谁负责 B、谁发起、谁负责

14、小额支付系统,支付业务处理信息由柜员录入复核完成后系统实时传输至(B)。A、省人行 B、省网络中心 C、市清算中心

15、大额支付系统,发起社发起大额支付特级业务为(A)。

A、汇款人要求的救灾、战备款项 B、汇款人要求的紧急货款 C、汇款人要求的紧急贸易定金

16、小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每天(D)小时运行。A、8 B、10 C、12 D、24

17、大额支付系统来账业务统一使用(A)印制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A、中国人民银行 B、省联社 C、市联社 D、县联社

18、查复行收到更正支付业务要素的查询,必须严格以客户提交的原始汇划凭证内容为依据,按规定予以更正后进行查复。业务要素中不得更正的是(D)。A、账号 B、户名 C、日期 D、金额

19、小额支付系统每日(C)进行当日日切处理。A、8:00 B、12:00 C、16:00 D、18:00 20、实时汇兑业务不允许撤销,只能做(A)处理。A、退汇 B、汇款 C、电汇

21、大额支付系统中,发起行可以对处在(C)状态的往账业务申请撤销。A、已复核 B、已清算 C、排队 D、待授权

22、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既具有支付最终性,(B)。

A、可以撤销

B、不可撤销

C、可以退回

D、不得退汇

23、大额支付系统运行时序含营业准备、日间处理、业务截止、清算窗口、日终处理、日切处理,但小额支付系统仅含日间处理及(C)。A、业务截止

B、清算窗口 C、日切处理

24、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其信息从发起行发起,经(C)至接收行为止。A、发起清算行 接收清算行 国家处理中心 收报中心 发报中心 B、发起清算行 国家处理中心 收报中心 发报中心 接收清算行 C、发起清算行 发报中心 国家处理中心 收报中心 接收清算行 D、发报中心 发起清算行 国家处理中心 收报中心 接收清算行

25、某客户有一张足够余额的金牛卡,想要给在包头上学的女儿汇款,女儿只有一张包头农行某支行的银联卡,请选择最佳的受理方式:(C)A、农村信用社网点无法做农行的业务,委婉拒绝;

B、让客户从金牛卡中支取所需现金,到农行营业网点办理; C、通过大小额结算业务为客户办理。D、通过农信银结算业务为客户办理。

26、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截止时间(D)A、17:30 B、8:30 C、16:30 D、17:00

27、大额支付业务单笔超过(B)万元,需MBFE系统业务主管授权。A、50 B、100 C、200 D、5000

28、清算窗口时间内,已筹措的资金以下哪一项优先清算:(A)

A、错账冲正;B、救灾、战备款项;C、紧急大额支付;D、弥补日间透支;

29、全国农村信用社系统之间(跨省农信银机构之间)汇兑业务通过(B)处理。A、省辖汇兑业务;B、农信银电子汇兑业务;C、大额支付实时汇兑业务;D、小额支付普通贷记汇兑业务

30、退回申请是发起行对(A)的业务,确定该笔业务存在错误而需要退回时,须采取的方式。

A、已清算;B、已止付;C、已冲正;D、已轧差

三、多选题:(20分)

1、大额支付业务种类(ABCDE)A、汇兑;

B、委托收款(划回); C、托收承付(划回); D、国库贷记汇划业务; E、网银贷记支付业务等。

2、支付业务优先级别标准(CAB)

A、紧急支付;B、普通支付。C、特急支付,如救灾、战备款项;

3、小额业务撤销处理正确的(AC)

A、未轧差的,立即撤销; B、已轧差和已清算的,能撤销; C、只能撤销批量包,不能撤销批量包中单笔业务。

4、支付业务冲账处理应(ABCD)A、填写正规的问题报告单 B、差错营业网点上报旗县联社 C、旗县联社上报资金营运中心

D、资金营运中心协调科技信息中心确认后,通知旗县联社,三方共同进行账务处理。

5、目前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开通的支付结算业务有(ABC)。

A、实时电子汇兑业务 B、银行汇票业务 C、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

6.农信银实时电子汇兑业务是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的入网机构受理客户委托,将款项通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及时汇划异地收款人的行为,是入网机构办理(A)和(B)的重要工具。

A、结算业务

B、划拨资金

C、同行业拆借 7.农信银实时电子汇兑业务的特点是(AB)。A、方便快捷,业务办理手续简单,资金实时到账 B、辐射范围广,农信银机构网点遍布城乡 C、无条件付款,见票即付

8、大额支付系统每日运行时序分为(ABCDEF)

A、营业准备 B、日间处理 C、业务截止 D、清算窗口 E、日终处理 F、日切处理

9、通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不能异地受理个人账户业务(ABDEF)A、更换存折或银行卡

B、修改客户的支付条件(包括密码的修改)C、查询存折或银行卡余额

D、有权执法机关的冻结、解冻、查询、扣划 E、存折或银行卡的挂失及解挂 F、补登折及打印对账单

10、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ABCD)。

A、在人民银行开立清算账户 B、负责大额支付系统的资金清算 C、负责全省信用社大额支付系统对账 D、负责前臵机客户端的操作、管理和维护

14、小额支付系统实行(BC)净额清算的原则。

A、单边轧帐 B、双边轧帐 C、批量记帐 D、逐笔记帐

15、发起行发起大额支付业务,应根据汇款人的要求确定业务的优先支付级次。优先级次按下列标准确定(ABC)

A、汇款人要求的救灾、战备款项为特急支付; B、汇款人要求的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 C、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 D、由汇款人自行决定

16、对当日发生的大、小额支付往账业务,如在次日查询为滞留状态,可做(AC)。A、滞留业务重发 B、退汇 C、滞留业务手工入账 D、由系统自动处理。

17、支付来账业务当(BC)有一项不符时,系统自动挂在接收行2431应解汇款科目。A、金额大小写;B、账号;C、户名;D、地址

18、以下(ABEF)属于大小额支付系统录入员的岗位职责。A、认真审核凭证,无误后完成往账业务数据的录入工作; B、接收、打印来账凭证,确保账务处理正确; C、打印记账凭证和手续费凭证;

D、根据业务明细账和柜员表内轧账单核对每日业务往、来账发生额; E、监控支付系统的营业状态、待处理的往来账务及查询查复等信息状态;

F、核对日间发生的往来账务与系统账表数据的一致性,保证系统账务处理完整、正确;

19、接收到业务及时入客户账。不得有下列行为:(ABC)

A、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资金,影响客户和他社(行)资金使用; B、因查询查复不及时,造成客户和他社(行)资金延误;

C、因清算账户资金不足或未符合相关要求,导致支付业务未及时处理。

20、网点柜员每日查询“交易实时监控”交易,有未处理的业务包括(ABCD),并当日及时处理。

A、未查复的查询;B、未打印的来账;C、未处理的挂账来账;D、未复核的业务;E、滞留业务

四、判断题:(20分)

1、系统不支持同一清算社(行)下各机构间办理农信银汇兑业务;(√)

2、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运行工作日为法定工作日,运行工作时间由农信银中心统一规定,省中心必须与其保持一致;(√)

3、支付系统的系统状态为日间处理时,可以处理支付系统往、来帐业务;(√)

4、农信银汇兑业务实行逐笔实时发送、全额清算;(√)

5、查询、查复可以根据原始凭证,也可以根据其他记账凭证进行;(×)

6、通存通兑业务遵循“实时入账、定时清算”的原则;(√)

7、本机构只能对本机构接收的查询进行回复。(√)

8、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的最终性,不可撤销。(√)9.在办理电子汇兑业务过程中,如接收到汇出社(行)或汇入社(行)发来的查询,必须在收到查询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查复。(×)

10、农信银系统运行工作日为法定工作日,运行工作时间由农信银中心统一规定,省中心必须与其保持一致;(√)

11、农信银系统要求入网机构查询查复应遵循“有疑必查、有查必复、查必及时、复必详尽”的原则;(√)

12、支付系统行名是通汇机构参加支付系统的唯一标识;(×)

13、大额支付系统分为六个阶段:营业准备、日间处理、业务截至、清算窗口业务处理、日终处理、日切处理;(√)

14、发起社(行)只能对“排队”状态的汇兑业务进行撤销。(√)

15、查询查复书可根据需要进行打印。(×)

16、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体系实行三级管理、两级清算模式。(×)

17、农村信用社签发的银行汇票只能在本省区范围内流通使用。(×)

18、网点柜员每日必须查询2431各账户余额,发现农信银汇兑来账业务要及时处理。(√)

19、办理银行汇票的企事业单位客户可申请办理现金银行汇票,也可以申请办理转账银行汇票。(×)

20、在自治区联社开立的清算账户资金只能进行转账支付、不得进行现金支付。(√)

五、问答题:

一、支付结算原则?

答:(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

二、简述支付结算业务录入员岗位职责 答:

1.认真审核凭证,无误后完成往账业务数据的录入工作; 2.接收、打印来账凭证,确保账务处理正确;

3.监控支付系统的营业状态、待处理的往来账务及查询查复等事务信息状态,对异常信息要认真分析检查并及时处理; 4.日终根据日间所发生的往来账务与系统账表数据核对,保证系统账务处理完整、正确。并打印相关账表、登记簿,按月(季)装订成册入档保管。

5.对领取的大小额支付业务专用凭证按照重要空白凭证有关规定进行登记使用。

三、简述支付结算业务授权员岗位职责 答:

按授权限额对支付往账业务(汇划款项)进行授权。对支付业务各类补打凭证进行授权。

授权柜员应以有关凭证为依据,严格审查业务是否真实正确,严禁无凭证授权。根据业务明细账和柜员(表内业务)轧账表核对每日业务往、来账发生额。

四、简述大额支付系统运行每个工作日分为哪几个阶段?

答:营业准备、日间处理、业务截止、清算窗口、日终处理、日切处理六个阶段。

五、如遇通讯超时等因素导致大、小额往账业务复核不成功时,该笔业务如何处理? 答:及时查询确认该笔业务状态,并检查该笔业务是否已扣减头寸资金,如已记账,不得再次复核,避免发生重复往账。

2.支付结算业务总结 篇二

关键词:支付结算,村镇银行,金融基础设施

村镇银行作为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试点机构, 对解决我国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金融服务缺位等起到了很大的改善作用, 但其机构性质、组建形式决定了该类机构在支付结算方面存有天然弱势。

一、安徽省村镇银行支付结算模式现状

2008年以来, 安徽省村镇银行组建工作进展较快, 资产规模快速扩张, 资产质量较好, 多数机构在开业次年实现盈利。至2013年6月末, 安徽省共组建村镇银行42家, 所有村镇银行都接入人民币账户管理系统, 37家村镇银行通过合肥CCPC接入现代化支付系统。

村镇银行采取发起方式设立, 其实际控制权和运作模式主要由其发起人即银行业机构来履行, 其结算模式受主发起人制约。国有商业银行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都依托母行结算渠道和结算平台进行资金汇划, 间接加入大小额支付系统;依托母行的银行卡清算系统, 能够发行银行卡。股份制商业银行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 其分支机构集中设立在省会或经济发达城市, 其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要在县城及以下, 难以依托发起行的网点优势, 这类村镇银行大都选择当地国有商业银行办理结算, 银行卡发卡和网上银行等业务受限。地方性银行机构由于本身结算就是借助他行, 其发起设立村镇银行除大小额支付系统通过母行间接加入外, 对银行卡、网络无实质性安排。外资银行业机构设立村镇银行没有利用间接方式加入大小额支付系统, 更没有利用兄弟行的银行卡系统和网上银行系统, 其结算业务种类仅限转汇、现金等。

二、村镇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存在的难点

(一) 申请直接加入支付系统难

从技术角度看, 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必须开发使用与支付系统对接的接口软件, 而接口软件开发使用及后续维护成本较高, 硬件设施、技术力量、软件网络、风险控制、费用支付均达不到人民银行支付系统接入标准。从管理角度看, 支付系统对直接参与者资金清算业务提出了较高的管理要求, 尤其是清算差额资金、查询查复业务处理等, 村镇银行内控管理方面目前还难以达到这些要求。

(二) 代理接入支付系统易流失客户资源

部分商业银行很早就开发“代理接入支付系统客户端”, 为国内村镇银行提供代理接入支付系统服务。村镇银行通过商业银行接入现代化支付系统更为便捷, 免于系统软件开发、改造和购置硬件设备的大量投入, 节省了系统建设及运营成本。但同时也存在一定问题, 影响村镇银行积极性。首先, 增加营业成本;其次, 客户资源易流失, 代理以后客户必须到代理银行开立一个账户, 代理银行对村镇银行客户资源了如指掌, 易造成资源外泄。同时, 村镇银行逐步发展强大, 实行总分行制后, 代理就更不方便。

(三) 行内汇划系统不适合发展

对于分支机构众多的其他金融机构, 行内汇划系统是资金清算的另一条重要通道。然而, 对于村镇银行而言, 一方面村镇银行均处在发展初期, 基本是处于独家网点的发展阶段, 行内汇划系统没有支持的空间;另一方面目前各家村镇银行核心系统自成体系, 没有建立统一的清算渠道, 网点资源不能共享, 行内汇划系统的建设不适合在村镇银行发展。

(四) 直接办理跨行转账汇兑难

一是由于未加入大小额支付系统, 村镇银行只能进行资金的手工清算, 汇划到账速度较慢, 不能满足客户快速、便捷的服务要求, 而且容易出现差错事故。二是由于村镇银行只是在县城的一个孤零零的点 (极少数开设了一两个支行) , 村民存款、取款都必须要到网点来, 让客户感到不便, 缺乏对绝大多数农村居民的吸引力。任何一笔从外地汇入的款项基本都是跨行跨区, 汇费昂贵, 加之在乡镇没有网点, 取款不方便, 外出务工的农民工一般不会选择村镇银行作为汇入行。村镇银行在汇兑业务上竞争不过农行、邮储银行、农信社。客户办理跨行转账、汇兑业务只能转借第三方通道办理。三是村镇银行的通存通兑没有开通、银行卡业务缺失, 使得汇路不畅。四是结算方式单一, 不能提供多品种、高效率的结算服务, 非现金支付工具得不到推广应用。

(五) 支付结算人员素质受限制

村镇银行吸收业务层面人员大都是刚毕业学生, 未系统、深入接受支付结算相关专业知识培训, 认知和熟练程度不够, 再加上实务操作少, 经验不足, 支付结算服务质量和效率大打折扣。

三、改进村镇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 寻求外部支持, 加强合作, 畅通结算渠道

一是借用母行或他行的清算平台和清算系统,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降低开发成本、运营成本和管理成本。二是众多村镇银行进行合作, 成立清算总中心, 实行集中结算, 提升村镇银行的结算水平和服务形象。三是尽快加入支付系统。村镇银行应加快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以间接参与者通过代理银行加入支付系统。四是要加强计算机网络建设, 申请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等, 不断优化结算环境。

(二) 大力银行卡业务

可采取代理银行卡的方式拓展银行卡业务, 即可代办发起银行或代理业务银行的借记卡、贷记卡等银行卡业务。在重要商业区和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可安装ATM机, 满足农民群众、工商个体户等的现实需求, 吸引客户群。

(三) 加强支付结算人员培训

通过举办培训班、业务知识竞赛、搭建模拟操作环境等加大对一线支付结算人员培训, 提高业务处理能力, 增强应急处理和化解支付风险能力, 提升支付结算服务层次。

参考文献

[1]刘美玲, 陈撼尘.浙江省村镇银行发展模式的制度约束[J].生产力研究.2013. (2) :70-71

3.支付结算业务总结 篇三

近年来,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坚持服务“三农”宗旨,把建设农村支付结算环境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落实亲民惠民政策,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以信息科技系统为支撑,加快电子化建设步伐,通过发行蜀信卡、布放自助取款设备、POS机和EPOS机,以及设立便民金融服务点等多种方式,加快渠道建设,全面改善农村支付结算环境,实现了“户户有银行卡、村村有EPOS、镇镇有ATM、城区有刷卡无障碍示范街”的“四有”目标,有效满足了农村居民的取款、转账、缴费等基础性金融服务,得到了上级组织的充分认可,被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评为四川农村支付结算“讯通工程”建设工作先进集体。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迅通工程”建設目标

为切实改善农村支付结算环境,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认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联社以及省联社巴中办事处的要求,以“惠农兴村”工程为载体,加快“迅通工程”建设步伐,扎实开展“六个一”活动,即:一户一卡(蜀信卡)、一户一评(评级授信)、一村一机(“e迅通”)、一村一点(金融服务点)、一村一员(金融服务联络员)、一社(信用社)一台(ATM机),并把此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制定建设规划,明确建设目标,突出建设重点,加大工作力度,建立了组织有力、执行有效的“迅通工程”建设工作机制。

二、利用科技手段,全面加强“迅通工程”建设

(一)加快网络平台建设,改善支付结算环境。平昌信用联社充分利用大小额支付系统、农信银、网内汇兑、民工汇、柜面通等系统,以及与成都农商行和交通银行开通的办理柜面存取款业务,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了优质、高效、快捷的跨行资金转账、代理收付、通存通兑和柜面存取款业务,实现银行营业网点的资源共享,方便客户就近选择网点办理业务。

(二)大力发行蜀信卡,拓展支付结算方式。为方便农民存取款,平昌信用联社将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与政府其他支农惠农补贴政策结合起来,充分利用“新农保”、“新农合”以及各类财政补贴发放契机,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发行蜀信家园卡、蜀信,福农卡、城乡养老卡等,并充分利用网点遍布城乡的优势,深入每一个村、每一户农户发放蜀信卡,努力推动实现户户有银行卡,以满足农民转账、汇款、消费甚至是小额资金融通等农民支付服务需求。截止2013年10月末,共发行蜀信借记卡37万张,实现了一户一卡目标。

(三)大力布放自助设备,延伸支付结算窗口。平昌信用联社按照一个信用社安装一台自助取款机的要求,加大了自助设备的安装、推广力度,把支付服务窗口向前延伸。在增加自助设备的同时,还在全县的大集镇增设了36个大堂经理,维护营业秩序,解答客户咨询,对不同业务需求的客户实行分流引导,提高业务离柜率,不仅有效缓解了网点柜面压力,也满足了农户支付结算需求。截止2013年10月末,共安装自助设备66台,其中安装取款机26台,安装存取一体机39台。

(四)加快布放POS机,丰富支付结算方式。平昌信用联社结合县域客户分布情况,通过对县域及重点乡镇市场进行全面调查、梳理,对重点商户进行走访,签订协议等方式,扎实抓好特约商户的布放和市场营销工作。做好存量客户的回访、跟踪服务工作,及时了解客户需求,指导客户刷卡消费,培养客户消费习惯,促进特约商户签约户数以及消费卡发卡量、消费交易额三增长,以此减少现金收付量。截止2013年10月末,共在大型超市和客流量大的重点乡镇布放POS机239台。有效促进了农村信用社电子银行、银行卡业务的发展,扩大了市场占比,提高了竞争能力。

(五)大力布放EPOS机,实现支付结算全覆盖。平昌信用联社把电话支付终端“e迅通”(EPOS机)作为改善偏远乡村支付结算的重要手段,并以此为载体,以设立农村金融服务联络员为桥梁,按照“一村一部‘e迅通’、一个‘惠民兴村’金融服务示范点、一个金融服务联络员”的要求,努力实现了户户有卡、有评级授信,村村有机、有服务点,每个乡镇信用社有ATM机的金融服务新格局。农民足不出户就能办理账户查询、小额存取现、贷款还款、消费、转账等业务。截止2013年10月末,共布放EPOS机676台,其中布放有线EPOS机322台,无线EPOS机354台,在全市率先实现了“村村通”,并通过了市人民银行的现场验收。EPOS机电话支付终端的安装,填补了全县农村金融服务空白,使农民“足不出村”即可享受到与城市人一样方便、快捷、高效和普惠的金融服务,打造了农民家门口的“便民银行”,加快了惠农新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步伐,为实现社会效益和农村信用社自身效益“双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强化风险管控,提升“迅通工程”服务水平

一是加大维护力度,确保正常运行。为加强对电子银行机具的管理,平昌信用联社采取“一对一”的方式,对内落实专人管理,对外实行维修外包,并开通了110联网报警系统,二是加强业务培训,强化风险防范。平昌信用联社采取“点对点”和“一对一”的培训方式,加强了对客户的操作培训,使代理商户掌握了操作要点,并明确收费标准。同时,加大巡查和推广力度,加强风险防范,严防各类事故案件发生。三是加大考核力度,提高运行效率。为防止电子银行机具安装只上数量,不上质量,确保迅通工程起到实实在在的效果,平昌信用联社制定了电子银行机具考核办法,将电子银行机具推广台数、台均交易笔数和台均交易金额等作为推广考评考核的主要指标,并纳入年度综合考评,确保电子银行设备的正常运转,提高了运行效率。

4.《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要点 篇四

第一条 为规范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下称银行)之间支付结算业务代理行为,畅通汇路,改进服务,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业务代理,是指银行双方之间,一方委托另一方办理其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委托方为被代理行,受委托方为代理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银行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

第四条 银行办理银行汇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支付结算业务,均可以实行代理。

第五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方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单位,不得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

第六条 实行支付结算业务代理的,被代理行和代理行必须签订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协议。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第八条 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损害支付结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的代理业务有权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调解代理业务纠纷。

第二章 银行汇票业务的代理

第十条 银行汇票业务代理,是指代理签发银行汇票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行为。

第十一条 银行汇票业务代理采取以下方式:

(一)签发本行银行汇票,并委托他行代理兑付;

(二)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并由他行兑付。

代理行是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或代理兑付他行银行汇票的银行。

被代理行是委托他行代理本行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或委托他行代理兑付本行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

第十二条 代理签发银行汇票和委托他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应采取全额移存汇票资金的方式。

银行汇票移存资金不计付利息。第十三条 具有签发银行汇票资格的银行,可以采取签发本行银行汇票并委托他行代理兑付的方式。

不具有签发银行汇票资格的银行,可以采取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并由他行兑付的方式。

第十四条 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

(二)经营状况较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信誉良好,在人民银行存有充足的准备金,能保证及时移存签发银行汇票的资金。

第十五条 银行汇票业务的代理行与被代理行必须签订书面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银行汇票业务代理协议的签订。

(一)采用签发本行银行汇票并委托他行代理兑付方式的,由被代理行总行与代理行总行签订代理协议,或者与代理行总行授权的分支行签订代理协议并报代理行总行备案。城市商业银行总部、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可以与代理行当地分支行签订代理协议,并报代理行总行或其授权的分支行批准生效。

(二)采取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方式的,城市商业银行总部、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与被代理行当地分支行签订代理协议,并报被代理行总行或其授权的分支行批准生效。

第十七条 代理行与被代理行签订的代理协议必须报人民银行备案。实行签发本行银行汇票并委托他行代理兑付方式签订的代理协议,代理行总行应向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实行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方式签订的代理协议,被代理行分支行应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第十八条 银行汇票业务代理协议应订明以下主要条款:

(一)银行汇票业务的代理方式;

(二)代理行与被代理行的权利和义务;

(三)银行汇票资金移存的方式;

(四)代理业务手续费标准和付费方式;

(五)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签发本行银行汇票并委托他行代理兑付的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支付结算制度规定签发银行汇票,并在签发的银行汇票凭证上加盖“请划付××银行××行号”戳记;

(二)按照协议的规定将签发的银行汇票资金于当日至迟次日上午向代理行移存;

(三)按照协议的规定将本行银行汇票票样、汇票专用章印模提供给代理行,并向代理行购置编押机具;

(四)按照规定的费率和约定的付费方式向代理行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将行名、行号、营业地址、邮政编码、电报挂号等变更事项及时通知代理行;

(六)与代理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的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签发银行汇票;

(二)向被代理行购置被代理行的银行汇票凭证、银行汇票专用章、编押机具,并按照支付结算制度和被代理行的要求,实行严格的安全管理;

(三)按照协议的规定将签发的银行汇票资金于当日至迟次日上午向被代理行移存;

(四)按照规定的费率和约定的付费方式向被代理行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将行名、行号、营业地址、邮政编码、电报挂号等变更事项及时通知被代理行;

(六)与被代理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代理兑付他行银行汇票的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被代理行签发的银行汇票,按照支付结算制度规定审核,及时兑付和清算;

(二)对被代理行签发银行汇票的资金移存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与被代理行进行账务核对;

(三)与被代理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委托他行签发本行银行汇票的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代理行配售银行汇票凭证、汇票专用章和编押机具,并对代理行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辅导;

(二)对代理行签发的银行汇票,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审核兑付,并及时与代理行进行资金清算和账务核对;

(三)按照支付结算制度和协议的规定,对代理行签发银行汇票、资金移存以及印、押、证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四)与代理行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其他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

第二十三条 其他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是指被代理行委托代理行办理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结算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其他支付结算业务代理的方式,分为规定代理和约定代理。

规定代理是指银行之间根据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约定代理是指银行之间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而产生的代理。第二十五条 建立行内异地联行系统的银行之间应实行规定代理。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与建立行内异地联行系统的银行实行约定代理。

第二十六条 实行规定代理的,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不需签订代理协议。

实行约定代理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代理协议。第二十七条 银行之间的代理协议,可以由被代理行与代理行当地分支行签订。

第二十八条 代理协议应订明以下主要条款:

(一)代理业务种类;

(二)代理行与被代理行的权利和义务;

(三)资金清算方式;

(四)代理业务手续费标准和付费方式;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汇兑业务的代理是指被代理行委托代理行办理款项汇出和汇入的行为。

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的代理是指被代理行委托代理行将其托收的款项划回本行的行为。

第三十条 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代理业务的被代理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人民银行开立准备金存款账户或在代理行开立同业往来账户,并存有足够资金保证清算;

(二)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审核支付结算凭证和填制有关凭证;

(三)按照规定费率和约定的付费方式支付代理费用。第三十一条 汇兑业务的代理行,应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于受理当日至迟次日上午将款项汇出,并及时将款项收入汇兑凭证记载的收款人账户。

第三十二条 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的代理行,应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审核,将付款人支付的款项划回并收入被代理行的账户,同时将有关结算凭证转交被代理行。

第四章 代理协议的解除

第三十三条 因机构迁址、撤并或其他原因,代理行与被代理行需要解除代理协议的,应比照本办法规定的签订协议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 代理签发银行汇票的代理行与被代理行解除代理协议的,代理行应即时将空白银行汇票凭证、汇票专用章、编押机具交还被代理行。

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代理行与被代理行解除代理协议的,代理行应将被代理行的银行汇票票样、汇票专用章印模及时销毁;被代理行应将代理行的编押机具交还代理行。第三十五条 代理协议双方应对移存的资金进行核对相符后,办理结清手续。

第三十六条 代理协议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反协议的约定,需要解除代理协议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代理行与被代理行解除代理协议的,应向原备案行备案。

第五章 代理费用

第三十八条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实行有偿代理。代理费用的标准应根据代理业务的成本、风险以及支付给有关部门的费用确定。

第三十九条 代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和收取:

(一)采用委托他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方式的,被代理行应按实际兑付金额的0.2-0.3‰向代理行支付手续费。每笔不足2元的,按2元支付。

(二)采用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方式的,代理行应按签发金额的0.3-0.5‰向被代理行支付手续费,每笔不足3元的,按3元支付,并按支付结算制度规定的凭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向被代理行支付凭证工本费。

(三)委托他行代理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实行规定代理的,被代理行暂按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向代理行支付50%的手续费和100%的邮电费。

(四)委托他行代理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实行约定代理的,被代理行应按支付结算制度规定的相应手续费和邮电费收费标准,向代理行支付200%的手续费和100%的邮电费。

第四十条 代理费用可以实行定期支付或逐笔支付的方式,具体方式由代理行与被代理行协商确定。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一条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的当事人,不得擅自毁约、随意变更代理协议条款和拒绝履行义务,不得随意压票、无理退票和截留、挪用他行结算资金,不得随意提高、降低或变相改变收费标准和无故拖延支付代理手续费。

第四十二条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一方未经双方协商同意,擅自毁约、变更代理协议条款和拒绝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代理兑付他行银行汇票、代理他行办理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发生压票、无理退票,以及被代理行对代理行签发本行银行汇票发生无理退票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贷款利率以及压票、退票金额和天数向对方负责赔偿。

第四十四条 代理行或被代理行在代理业务中,截留、挪用他行结算资金的,除负责纠正外,应按照银行同业往来利率以及截留、挪用的金额和天数向对方负责赔偿。

第四十五条 代理行或被代理行随意提高或降低代理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除必须纠正外,应将多收的费用返还,少收的费用应予追回。

第四十六条 代理行或被代理行未按规定移存汇票资金的,应按未移存金额和延误天数支付万分之七违约金;未按规定支付手续费的,应按延付手续费金额和延误天数支付万分之五违约金。

第四十七条 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的银行,违反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和代理协议的条款而发生印、押、证丢失,造成被代理行资金损失的,应向被代理行负责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2:银行汇票业务准入、退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汇票结算管理,规范银行汇票业务的准入和退出,防范银行汇票支付风险,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县(市)联社(下称银行)需要签发银行汇票的,必须符合本规定的准入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不得签发银行汇票。

第三条 申请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应当具备下列准入条件:

(一)持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固定的营业地点和安全保管印章、编押机具、银行汇票凭证的设施;

(三)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配备的会计结算人员素质和数量符合管理要求;

(四)经营状况较好,不良资产比例较低;

(五)在人民银行有充足的准备金存款,能达到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比例要求,单个农村信用合作社按规定在县(市)联社存有充足的资金,能够保证其签发的银行汇票资金的移存和清算;

(六)有一定的异地支付结算业务量;

(七)在申请签发银行汇票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违规、差错事故和在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经济案件。

第四条 申请签发银行汇票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除具备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准入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两呆贷款比例15%以下;

(二)近两年连续盈余;

(三)资本充足率达4%以上。

第五条 需要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应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应写明本行基本情况、管理和经办人员配备情况、业务经营状况和内部管理状况等内容;

(二)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会计结算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四)申请前三个月的日平均准备金存款余额,单个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县(市)联社三个月的日平均存款余额;

(五)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汇票,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汇票,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其分支机构申请签发银行汇票,由其总行负责批准;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申请签发银行汇票,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其分支机构申请签发银行汇票,应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其总行,由其总行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三)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县(市)联社申请签发银行汇票,应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后,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第七条 签发银行汇票的准入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取消其签发银行汇票的资格:

(一)违反银行汇票印、押、证管理规定,在人民银行责令其整改期限内未予整改的;

(二)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故意压票、退票,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存款准备金不足,致使不能及时清算汇票资金的;

(四)委托他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或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未按规定及时移存资金的;

(五)签发空头银行汇票,套取资金,以及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的;

(六)空白银行汇票凭证、银行汇票专用章、编押机具发生丢失或被盗等重大结算事故的;

(七)因经营状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准入条件的。第八条 银行汇票的准入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动丧失签发银行汇票的资格:

(一)办理银行汇票业务机构撤并,原机构消亡的;

(二)自愿放弃准入资格的。

第九条 准入机构的退出,应按照准入的审批程序,由原批准准入的审批行作出退出决定,并及时通知有关银行,办理退出手续。

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情况,其总行未取消其准入资格的,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提出处理意见,经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后,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总行责成其总行取消其准入资格。第十条 退出的银行机构,应由其管辖行及时收回银行汇票凭证、银行汇票专用章、编押机具,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对因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情况退出的银行机构,自退出之日起一年期限届满后,方可提出签发银行汇票的准入申请。

5.第四章支付结算业务习题及答案 篇五

(一)支票业务

农业银行办理下列业务:

1、开户单位三和粮店送存同一行处开户单位第八中学签发的转帐支票一张,金额1350元,审查无误后转帐。会计分录: 借:单位活期存款----第八中学户 1350 贷:单位活期存款----三和粮店户 1350

2、开户单位纺织品批发部填制进帐单送存转帐支票一张,金额2045元,系同城某农业银行开户单位童装厂签发。提出交换后,约定时间内,签发人开户行未通知退票。写出双方行处的会计分录: 持票人开户银行:

借:清算资金往来 2045 贷:单位活期存款----纺织品批发部户 2045 出票人开户银行:

借:单位活期存款----童装厂户 2045 贷:清算资金往来 2045

3、交换提入转帐支票,其中一张为开户单位酒精厂签发,金额16600元,经审查发现印鉴与预留不符,当即通知退票并计收罚款。按支票面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计算应计罚款并写出收取罚款的会计分录:

罚款金额=16600×5%=830(元)应收罚款为1000元 借:其他应收款 16600 贷:清算资金往来 16600 借:单位活期存款----酒精厂户 1000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空头支票罚款户 1000 借:其他应付款----应付空头支票罚款户 1000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1000

4、纺织品批发部提交现金支票,支取备用金15000元,经审查无误,支付现金,会计分录: 借:清算资金往来 15000 贷:库存现金 15000

(二)银行汇票业务

1、开户单位华联商厦提交银行汇票申请书,申请签发银行发票,汇款金额85000元,系货款。银行审查后处理帐务并签发#118汇票,会计分录

借:单位活期存款----华联商厦户 85000 贷:汇出汇款 85000

2、个体户李某提交银行汇票申请书与现金50000元,申请签发银行汇票。银行审查并点收现金后,签发#119汇票,分录: 借:库存现金 50000 贷:汇出汇款 50000

3、医药公司汇款,张某收到的银行汇票一份,用途为采购款,金额 36000元,在省外代理付款行所在地转让给生物制药厂,实际结算金额31000元。写出出票与代理付款行(均为农行)帐务处理的会计分录; 出票行:

借:汇出汇款 36000 贷:联行来账 31000 单位活期存款----医药公司户 5000 代理付款行:

借:联行往账 31000 贷:单位活期存款----生物制药厂户 31000

4、收款人张林向代理付款行提交银行汇票一份,要求全部提取现金,金额750元。银行审核后,同意向其支付现金并划付省外系统内某出票行,分录

借:联行往账 750 贷:应解汇款----张林户 750 借:应解汇款----张林户 750

贷:库存现金 750

(三)商业汇票业务

1、果品加工厂提交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与银行承兑协议,向开户行申请承兑汇票面额250000元,银行审查后同意承兑,并按票面额万分之五收取手续费。借:单位活期存款----果品加工厂户 125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承兑手续费户 125 收入:银行承兑汇票----果品加工厂户 250000

2、洗衣机厂为承兑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面额180000元,本日到期,开户行从其存款帐户收取款项,由于存款不足,只收取140000元,其余作为逾期贷款,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存款----洗衣机厂户 140000 逾期贷款----洗衣机厂逾期贷款户 40000 贷:应解汇款----洗衣机厂户 180000

(四)银行本票业务

1、果品加工厂向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申请签发本票26000元,银行审查同意后签发#1029银行本票,会计分录; 借:单位活期存款----果品加工厂户 26000 贷:本票 26000

2、工行某市支行4月22日接到收款人林青提交本票一份,支取现金(本票注明“现金”字样)金额为11000元,该本票系本行签发。分录为:

借:本票 11000 贷:库存现金 11000

(五)汇兑业务 10月8日,农业银行和平路分理处发生下列业务,按规定进行处理:

1、张林祥送交信汇凭证及现金办理汇款,汇往省外某农业银行,收款人张林吉,汇款用途赡家费,金额2800元,分录: 借:库存现金 2800 贷:应解汇款----张林祥户 2800 借:应解汇款----张林祥户 2800 贷:联行往账 2800

2、啤酒集团公司,提交电汇凭证办理汇款,汇往省外某农业银行,收款人刘位,用途差旅费,留行待取,金额56000元,分录: 借:单位活期存款----啤酒集团公司户 56000 贷:联行往账 56000

3、收到省外农业银行某行邮寄来贷放报单和信汇凭证第三、第四联,当日发出取款通知,汇款金额15000元,用途为采购款,收款人李进于4月25日来行支取现金1200元作差旅费,分录: 借:联行来账 15000 贷:应解汇款----李进户 15000 借:应解汇款----李进户 1200 贷:库存现金 1200

(六)托收承付业务

农业银行市北区办事处办理业务如下:

1、华联商厦收款的托收承付一笔,金额66600元,属正常划来款项,付款人开户行为省外某农行,分录: 借:联行来账 66600 贷:单位活期存款----华联商厦户 66600

2、开关厂付款的托收承付一笔,金额107000元,昨日承付期满,今日上午开业将款项划出,收款人在省外某农行开户。分录 借:单位活期存款----开关厂户 107000 贷:联行往账 107000

(七)委托收款业务

农业银行市北区办事处办理业务如下:

1、市电业局收款的委托收款三笔,系向用户收取电费。付款人分别为在本分理处开户的家电商场,金额22300元,啤酒集团,金额28700元,三联商场,金额50120元。当日转帐。借:单位活期存款----家电商场户 22300 单位活期存款----啤酒集团户 28700 单位活期存款----三联商场户 50120 贷:联行往账 101120

2、家电商场收款的委托收款一笔,金额44670元,本日款项划回,办理入帐,付款人开户行为省外同行。分录; 借:联行来账 44670 贷:单位活期存款----家电商场户 44670

(八)信用卡业务 1、5月12日,刘名向农业银行申请信用卡(个人卡),同时交存现金5000元,以及手续费10元。

借:库存现金 5010 贷:银行卡存款----刘名信用卡户 5000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10

2、农行某办事处受理持卡人张红提交的个人卡与取现单,要求支取现金2000元,发卡行为省外异地系统内某行,审查无误后,支付现金并按1%收取手续费,分录

6.支付结算业务总结 篇六

工商银行玉林分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人民币结算账户、票据、支付系统、支付信息报送等业务自查工作,并对存在问题落实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有效防范支付结算业务风险。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行长任组长,主管副行长任副组长,运行管理部、银行卡分中心、个人金融业务部、机构与结算业务部、电子银行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支付结算业务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要求各支行组成以“一把手”任组长的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支付结算业务自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分工协作,对全辖所有网点的支付结算业务进行全面自查。

二是精心组织检查。按照上级行下发的检查提纲,结合本行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并挑选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骨干组成检查组;组织检查人员认真学习《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文件,使大家熟知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确保检查工作扎实有效开展;采取分行检查组检查和支行自查相结合的方式,严格按照检查内容、检查依据以及制定的检查提纲,对照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认真查找业务管理中的风险隐患,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有异议的问题,还集体进行讨论,统一意见。

三是及时进行整改。坚持边查边改做法,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能立即整改的马上进行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落实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由业务管理部门督促落实整改。此外,把检查与业务辅导结合起来,对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集中进行业务辅导,个性问题单独进行辅导,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从源头上防范风险。

7.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研究 篇七

一、我国支付结算服务收费基本情况

(一) 现有法规制度建设现状

1. 我国涉及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的法律法规较多, 法律框架基本形成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级次:

一是《价格法》, 明确了价格管理、处罚的基本规定, 是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收费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二是《商业银行法》, 确定了银行服务收费的合法地位;三是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包括《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 明确了各项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的标准。此外, 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收费还应遵守《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

2. 现有法律法规明确了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收费划分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是《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明确了金融结算和交易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二是《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细化了哪些银行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三是《支付结算办法》等文件对部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银行支付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规定。

3. 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银监部门、人民银行等多方监管的格局基本形成。

例如, 《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规定, “商业银行办理业务, 提供服务, 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 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二) 支付结算服务业务收费的国内实践

近些年来, 我国支付结算服务收入虽呈现出逐年增长趋势, 但所占份额仍很小, 银行经营收入主要还是来自于利差收入。但是, 银行已经由争夺以存贷业务为特征的传统业务领域转向争夺以中间业务为特征的现代化领域。

1.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涨幅巨大, 高于营业收入增幅。

从2005年至2013年我国16家上市银行营业收入情况可看出, 16家上市银行营业收入从2005年的5 402亿元人民币增长至2013年的29 118亿元人民币, 增幅5.39倍, 其中净利息收入从4 511亿元增长至22 390亿元, 增幅4.96倍;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从341亿元增长至5 699亿元, 增幅更是达到16.71倍, 涨幅巨大 (如图1所示) 。

2.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高, 但占比稳步增长, 发展空间较大。

近10年来, 银行净利息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较高, 但呈逐年下降趋势, 由2004年的84%下降至2014年6月末的73%。非利息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从2004年16%提升至2014年6月末的27%, 其中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贡献了大部分的涨幅, 占营业收入比从2004年的6%增长至2014年6月末的21% (如图2所示) 。在利率市场化的今后, 手续费和佣金净收入将是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主要增长点, 是未来银行业重点发展的方向。

3.银行卡业务发展迅速是支付结算类收入增长的主因。

近4年16家上市银行支付结算类业务收入占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的比例逐年上升, 由2010年的36.88%上升至2013年的41.25%。2013年, 16家上市银行支付结算类业务收入合计2 351亿元, 是2010年的2倍, 其中同期普通结算业务收入增长59.20%, 而银行卡业务收入增长是2010年的2.43倍, 银行卡业务发展迅速成为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收入增长的主因。银行卡业务收入占支付结算类业务收入的占比也由2010年的48.6%上升到2013年的59.17% (见表1所列) 。

单位:亿元

二、境外银行机构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的情况

(一) 境外支付结算服务收费实践的特点

1. 自主定价。

银行提供相关服务并对这些服务自主定价, 是国际通行的做法。银行业消费者消费预期的复杂性注定了收费标准确立与修改无法经过双方协商。正因如此, 各国监管法规、监管当局都不支持通过反映消费者意愿来影响银行服务收费标准的确立或者修改。英国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监管非常宽松, 对银行的收费和费用问题, 缺乏法定的监管机制。英国银行业自律守则《银行业守则》中也没有提及银行费用、收费水平或相关费用的豁免等问题。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银行公会出台的自律守则《银行营运守则》中并未明确银行的费用和收费水平。香港金融管理局无意监管费用和收费, 认为这是银行机构的商业事项。

2. 市场细分。

国外银行收费大都建立在差异化竞争的基础上, 根据不同的市场定位与经营策略确定收费的内容, 实行“差别定价”, 并提供相匹配的高品质服务。为避免自主定价可能对弱势一方或者弱势群体造成损害, 各国立法往往就不公平的格式化合约条款作出禁止性的规定。一些银行出于政策法规要求和自身对社会效益的追求, 也作出这方面的特殊规定, 如香港汇丰银行和恒生银行都对65岁或以上的长者、领取政府伤残津贴人士免收账户管理费。

3. 收费透明。

国外银行在进行收费调整时, 通常提前告知有关收费政策的调整, 并预留充分时间给客户进行账户的维护与调整;此外, 银行还照顾不同阶层客户的需要, 提供包括网络公告、寄送通知函等多种披露渠道。例如, 英国《银行业守则》对于变更收费问题, 规定银行如调高费用和收费, 必须在实施日期前至少30天, 给予个人通知。

(二) 境外银行中间业务收费情况

1. 美国:自由化刺激中间业务收入增长, 中间业务收入占比增长明显。

20世纪80年代以前, 美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利率管制, 银行中间业务发展受到限制。1980年开始, 由于金融脱媒日益突出, 美国政府推行一系列金融改革措施, 先后废除了约束存款利率上限的“Q条例”和限制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跨界经营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金融自由化政策极大刺激了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 在1980年至2000年的21年中, 美国银行业非利息收入由143亿美元增长至1 542亿美元, 实现年均12.61%的高速增长, 非利息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由22%上升至43%。2000年至2014年上半年, 美国银行业非利息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一直徘徊在40%左右 (如图3所示) 。

2.香港:息差下滑促进中间业务发展, 交易账户收益显著提升。

香港在1964年制定了存款利率协议, 由香港银行公会商定, 银行向客户提供统一的存款利率。由于监管当局对利率进行保护, 银行通过存贷业务就能够取得较高收益, 因而没有动力发展中间业务, 中间业务收入与总资产的比率始终徘徊在0.8%左右。1994年香港发起利率市场化改革, 直到2000年完成后, 银行业净息差受到冲击不断下滑, 才迫使银行大力拓展中间业务, 以弥补利息收入下降的损失。以香港上海汇丰银行为例, 其年报显示, 从1999年开始汇丰银行营业收入一直保持良性增长态势, 非利息收入增长快过利息收入增长。净利息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由1999年的70%, 逐步下降到2012年的52%, 非利息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由期初的30%上升到48%, 其中手续费及佣金净额占营业收入比例由19%提升到25% (见表2所列) 。

三、我国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监管环境存在的问题

(一) 银行支付结算服务业务收费法律体系不健全

目前, 尚未出台关于银行服务收费的专门法律, 更无支付结算服务业务收费的专项法律法规。银行办理结算业务收取费用的主要依据是《商业银行法》《价格法》《支付结算办法》及《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支付结算服务业务相关法律条文分散于不同的法律法规, 给妥善处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以及促进银行支付结算服务业务收费的健康发展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 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监管主体不明确

对银行服务收费明确有监管权的部门包括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支付结算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3个主体, 3个主体具体的监管职责、监管分工、监管重点都不是很明确, 导致对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收费实施有效监管存在较大难度。

(三) 价格形成机制不完善, 银行对支付结算服务收费定价缺乏合理测算

支付结算服务收费不科学, 国内绝大多数银行未能实现成本核算, 特别是新产品定价主要凭经验估计或主观的判断收费, 定价方法粗糙, 收费标准存在一定差异, 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 信息透明度也不高。

(四) 多年不变的政府指导价对支付结算服务收费形成压力

目前, 银行机构人民币基本支付结算服务类业务的收费标准仍在执行1997年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等规定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本支付结算服务业务收费标准还停留在10年前水平, 导致银行出现较为严重的收不抵支、成本倒挂现象。

(五) 公众的金融消费理念尚未形成

长期以来, 我国的银行业经营比较粗放, 服务品种也比较单一, 免费服务的局面维持了数十载, 许多客户将国有银行定性为公共性质, 把社会效益理解为免费午餐, 将服务收费看成是拒小客户于门外, 这些陈旧观念从根本上制约了银行改革发展的步伐。

四、改进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的政策建议

(一) 制定合理的定价原理和模型

银行在制定支付结算服务收费定价时, 应综合考虑影响价格的成本、需求、竞争等多种因素, 将传统的成本导向定价法、需求导向定价法和竞争导向定价法有效结合, 制定合理的定价原理和模型, 更好地满足银行自身经营发展、客户的需求和市场竞争需要。

(二) 完善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收费法规体系

建议修订原有法规制度, 进一步完善银行支付服务收费的法规体系, 并至少包括3个层次:一是总体规定, 确定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 明确规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二是明确银行支付结算服务的概念和范围, 界定哪些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哪些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三是明确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实施细则。

(三) 调整政府指导价格收费项目及标准

人民银行应根据支付结算业务发展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 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重新核定支付结算服务收费标准, 改变银行部分支付结算服务业务收不抵支、成本倒挂现象。如条件允许, 建议探讨、试行地区差价, 贯彻《价格法》关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实行合理的批零差价、地区差价的相关意见。

(四) 推进支付结算服务收费市场化

利率市场化在即, 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 顺应银行费率市场化潮流, 实行支付结算服务收费市场化, 对政府指导价外的结算收费给予银行更多的自主定价权, 充分体现银行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有偿性, 保证银行金融服务与收取费用的对等性, 促进其良性竞争。

(五) 切实改进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水平

银行要提高自身服务水平, 积极主动地开拓结算业务市场, 推出真正服务社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 让消费者觉得即使付费也是物有所值。这不仅是满足金融消费的需要, 更是银行迎接金融业全面开放, 增强自身竞争能力的必由之路。

(六) 提高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的透明度

银行在进行收费或调整收费时, 应学习国外的做法, 提高收费的透明度, 确保客户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银行要改变现阶段张贴“店堂告示”的简单做法, 应照顾不同阶层客户的需要, 提供包括网络公告、新闻媒体、手机、寄送通知函、网点放置等多种披露渠道, 对消费者进行充分披露, 确保信息传达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七) 加强社会舆论, 正确引导客户付费观念

推行支付结算服务收费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政府及监管部门应对银行收费予以正面支持, 媒体应客观公正发挥舆论导向作用, 银行也要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有关各方应多途径多手段提高全社会对银行服务收费的认知水平, 为实施银行支付结算服务自主定价提供较好的社会环境, 通过各种途径增强广大消费者的有偿服务意识。

参考文献

[1]何荣庆.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标准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J].南方金融, 2006 (7) :69.

[2]刘春梅.国外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的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J].工业审计与会计, 2009 (2) :37-39.

8.浅议公务卡支付结算的实践与完善 篇八

关键词: 公务卡 支付结算 实践 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0.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7)11-229-02

最近,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召开全国公务卡应 用推广会议,印发了《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决定在中央和地方预算单位 全面推广公务卡,并力争在2010年前建立较完善的公务卡管理制度。今后,公务人员在支付 招待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办公用品费等费用时,将不再用现金支付,而改为刷信 用卡支付。

中国银联宁波分公司自成立之日起统一采取银行卡发放工资形式,2006年起又将银行卡 引入到公务消费这一更广泛的领域,为每个员工配发了公务卡。通过使用银行卡,人员费用 管理不断规范和细化,资金使用效率明显提高,员工个人也切身感受到持卡的方便与快捷。

一、公务卡结算的执行情况

公务卡是为满足企事业单位差旅及其他公务消费管理需要而设计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 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中国银联宁波分公司在支付结算过程中采取 “职工个人持 卡,先行透支消费,财务刷卡结算,资金一步到账”的操作方式。持卡人在日常公务支出时 ,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并取得交易凭证和发票,据此到财务部门报销。到期还款时,由财务 部门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发卡银行。从宁波分公司试行情况看,这种结算方式的优势主要体现 在五个方面:

1.强化了财务支出管理,有效防止了挪用资金、铺张浪费等现象的发生,进一步规范 了各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公务卡具备现代电子结算工具“消费留痕”的特点,所有的支付 行为都有据可查、有迹可寻,真实、准确地记录费用资金运行的过程与去向,使交易活动一 目了然,一定程度上对遏制公款滥用有积极作用。同时采用公务卡可以有效地杜绝公务消费 中的一些腐败行为,包括凑票报销,多开、虚开报销发票等现象,对有效堵塞财务管理漏洞 ,提高费用支出的透明度,都具有积极作用。

2.强化了资金安全管理,有利于合理调度费用资金,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与现行的 现金支付、先开支后报账的公务消费制度相比,公务卡具有一般银行卡所具有的授信消费等 共同属性,持卡人能够先消费,后还款,可以为持卡人提供最高达5万元的授信额度和最多5 6 天的透支免息期。一般都可使员工避免频繁的现金存取,既保证了员工资金安全,又提高了 单位资金使用率。

3.提高会计工作效率,节约行政成本。传统的公务小额支付采取现金支付方式,不仅 对财务管理和公务人员使用带来极大不便,而且大量人力、物力浪费在存、取和转移过程中 。推行公务卡有利于借助银行电子结算系统,通过网上银行、柜面通等形式,方便快捷地办 理支付结算业务,提高工作效率,节约成本。

4.规范了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由于借助银行电子结算系统,除一般银 行卡所具有的授信消费等共同属性外,公务卡又具有财务管理的独特属性。启用公务 卡后,每一笔公务消费记录都可以查询到,在证实真实交易后,才能予以报销,保证了会计 信息的质量。

5.推行公务卡有利于促进非现金支付工具使用。推行银行卡有利于发挥其消费信贷功 能,拉动公务消费和个人消费需求,从而有效启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此外,由于对公务 卡 结算代理银行实行资质管理,由各单位自行选择代理银行,因此为各商业银行实行公平合理 竞争制造了有利条件。鼓励商业银行依托各自的资源和技术优势,不断研发品牌产品,优化 产品结构,更好地为用户服务。

6.顺应电子货币支付手段和现代化管理的趋势。当前,我国零售支付主要使用现金, 2006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80%的交易是用现金支付的,而在发达国家,现金交易比 例很低。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在公务支出中普遍采用公务卡结算方式。公务卡的推广,对 整个社会推广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将有较强的导向作用和辐射效应。

二、公务卡结算中存在的问题

公务卡结算是新生事物,没有统一现成的模式,中国银联宁波分公司这一年多的实行既 积累了经验,也遇到了不少阻力,而且公务卡结算本身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

1.公务卡用卡环境不尽理想,受理市场分布不均。宁波属生产性经济城市, ATM机具 分布十分集中。除四大银行外,股份制银行在郊县ATM机具分布受限,而市中心市区面积较 小,直接影响到开展ATM业务的地理空间;从受理市场分布看,宁波市商户区域性结构严重 失衡。老三区商户数超过57.91%,仅海曙区银行卡特约商户就占全市近1/3,而象山、宁海 等五县仅占比27.62%,五县和新三区持卡人的用卡环境大大落后于老三区的水平。受理市场 的局限成了阻碍公务卡用卡推广的壁垒。

2.受传统观念的束缚,持卡人用卡意识有待提高。受消费习惯的影响,公务卡在个人 消费中比例较低,有些没有公务消费,卡的使用率就不高,甚至成为睡眠卡或无效卡。根据 2006年经济数据统计,2006年宁波市人均持卡消费只有2.50笔,与其他城市相比,特别是深 圳 的8.31笔、上海的7.37笔、北京的5.37笔都存在较大的差距,刷卡消费市场成熟度还有待于 进一步提高。

3.公务卡技术性能和安全方面存在不稳定因素。由于高科技犯罪手段的高明和人们安 全使用银行卡意识淡薄,使得当前“克隆卡”、ATM机具、诈骗等银行卡案件频频发生, 犯罪分子不仅侵占了持卡人的大量资金,而且损害了持卡人对银行卡安全性的信任度,增加 了银行卡推广应用难度。

4.银行间的服务种类和水平不均衡。银行卡的使用主要是为了方便市民生活、促进消 费,但由于各银行间的竞争,银行卡产品结构、业务品种都不相同,造成卡的种类繁多而功 能单一;多方投资建设,资源浪费;卡的标准不统一、资源不共享等,而且在业务手续费标 准、年费扣率等都存在差异,造成在银行卡选择上的盲从。

三、公务卡的未来发展需要采取的措施

笔者是公务卡的使用者,同时又身处银行卡信息交换网络的平台企业,结合工作实际, 认为公务卡的未来发展需要着重解决好以下问题:

1.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促进公务卡发展的意义。以贯彻落实全国银行卡会议和九 部委文件精神为契机,积极开展公务卡营销宣传活动, 把公务卡推广应用作为反腐倡廉、减少现金流通、降低交易成本、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相关 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促进业务的进一步开展。 (1)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宣传工作 的具体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各地市政府牵头的银行卡产业推动领导小组作用,明确银行卡产 业发展的组织领导机构和负责组织落实工作的各系统职责;实行定期通报制度,使各系统在 推动中互相配合、及时沟通;建立信息反馈、协调处理制度,定期了解代理银行的公务卡推 行进度,及时解决公务卡使用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从而有效地确保公务卡工作的规范程度、 实施效果和推广进度。 (2)各商业银行要组织配合开展特色服务宣传工作,并在经费、人员等方面提供支持。 按照要求,开展多层次、多角度、多方位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特别是随着央行上 调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后,公务卡作为贷记卡具有最高56天还款免息期的优势将日益显现 ,同时结合银行卡方便、快捷、安全的特点,突出公务卡便利和优惠的服务特色宣传,提高 公务卡参与特色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加强公务卡受理市场建设,切实改善用卡环境。 (1)继续扩大联网通用范围,增加ATM、POS机具投放,加快市场建设。在市区继续深入 开展刷卡无障碍活动,全面落实“一柜一机、联网通用”政策。在快速发展市区受理市场的 同时,加快县(市)、乡镇特约商户发展工作,有计划地推动集镇市场建设和“双百市场” 的银行卡应用。 (2)加强行业单位合作,推动银行卡在百货、超市、餐饮、娱乐等传统行业普及应用的 同时,探索银行卡应用领域向行政处罚、路桥收费、政府定点采购、公用事业缴费等领域的 延伸,努力实现重点商务区、商业街区、旅游景区全部受理公务卡,为持卡人提供多种交易 平台和支付方式,扩大公务卡应用领域。(3)加强测试检查力度,积极开展银行间交叉互查 ,进一步规范银行卡跨行ATM、POS业务 规则的实施,加强管理,切实提高同城交易成功率和预授权成功率,提升宁波市银行 卡联网通用质量,促进受理市场的发展。

3.不断完善公务卡产品体系,丰富公务卡支付功能,满足持卡多样化的需求。银行应简化发 卡程序,完善客户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同时立足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 进一步拓展公务卡产品功能,进行产品功能的深度开发,为持卡人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 服务,满足持卡人多元化的需求。既要积极开发满足日常支付需求的产品,从关注职工个人 切身利益入手,加大对持卡安全消费、绿色消费、贷记卡透支理财功能的宣传和财务管理流 程的培训,又要结合各行特点,充分发挥各处优势,拓展公务卡增值服务功能,提供个性化 、差异化的服务。

4.完善公务卡支付监督管理体制,健全公务卡风险防范合作机制,进一步促进公务 卡支付安全、高效运行,创建安全、高效、和谐的用卡环境。(1)银行系统和银联公司应不 断完善公务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研究银行卡 支付风险的新动向、新特点,探索建立风险管理评价体系,加大事前防范力度,完善风险监 控和预警机制,为办理公务卡业务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采用的加密技术和措施要符合国家 有关规定,密钥的生成、存储,个人密码的加解密及鉴别报文均必须使用硬件加密设备,密 钥和个人密码的完整明文不得在硬件加密设备外出现,确保银行卡交易数据传输的 安全性与保密性,保障银行和持卡人的资金安全。 (2)加强金融知识和安全用卡教育。针对贷记卡存在的一些技术性风险因素,各商业银 行和宣传媒体应从正面对持卡人消费进行积极引导,避免因受商业利益驱动而回避对持卡人 的风险提示,同时持卡人也应避免因个别事件而过分质疑贷记卡的风险防控体系,使贷记卡 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考虑目前的国情,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个人征信体系,缺少个人资信 、风险监控和透支催收等手段,不少持卡人也缺乏对贷记卡的应有了解和自我保护意识,在 近期的发展中,建议推广密码、签名并举的贷记卡产品,以提高公务卡的安全系数。

5.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账户管理、现金管理、银行卡管理及反洗钱管理 的规定。企业应从严格公务卡管理入手,建立一整套切实可行的公务卡制度规范体系;严 格会 计基础工作管理,制定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办法;明确公务卡使用范围、日常管理、报销程 序、账务核算现金管理;制定公务卡结算后现金使用规定,严格限定单位现金支取范围,确 保公务卡结算内容的统一规范。

上一篇:英语考试下一篇:脚比路长读后感